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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設施設備管理方案

2023-02-04

方案具有明確的格式和內容規范,要求其具有很強的實踐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抽象和假大空的內容,那么具體如何制定方案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公用設施設備管理方案》,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第一篇:公用設施設備管理方案

公用設施設備維護維修制度

共用設備設施日常運行、保養、維修制度

一.基本要求

(1)房屋外觀(包括層面、露臺)完好、整潔;公共墻面及樓梯間墻面,地面不破損;外墻及公共空間無亂張貼、亂涂、亂畫、亂懸掛現象;室外招牌、廣告牌、霓虹燈按規定設置,整齊有序。

(2)根據房屋實際使用年限,適時檢查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情況,需要維修,屬于小修范圍內,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內,按規定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3)共用設施設備照項目配套建設,管理責任分工運轉正常,維護良好,保養檢修制度完備,有設備運行記錄,對設備故障及重大事故有處理記錄。

(4)載人電梯24小時運行。

(5)消防通道暢通,消防設施設備完好,可隨時啟用。 二.路燈、樓道燈、景觀燈

路燈、公共樓道、景觀燈完好率98% 三.房層結構

每年二次以上對房層結構、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每季檢查一次,并有記錄,發現損壞及時安排專項修理并告知相關業主,使用人。 四.門窗

每日一次巡視房屋單元門,樓梯通道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門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記錄,并及時維修養護。 五.樓內墻面、頂面、地面

墻面、頂面粉刷層無剝落、無滲漏;面磚、地磚平整不起殼、無缺損。 六.管道、排水溝、屋頂、窨井、化糞池

每月一次對屋面泄水溝、樓內外排水管道進行清掃、疏通,保障排水暢通,并有記錄。(6月至9月每半月檢查一次),每半年檢查一次屋頂,發現防水層有氣臌、碎裂,隔熱材料有斷裂、缺損的,應及時修理。窨井、化糞池每半年清掏一次。 七.圍墻

每日一次巡查圍墻,發現損壞立即修復;鐵柵欄圍墻表面無銹蝕,保持圍墻完好,并有記錄。 八.道路、場地等

循環巡查道路、路面、側石、井蓋等,發現損壞及時修復,保持路面基本平整、無破損、無積水,側石平直無缺損,并有記錄。 九.室外健身設施,兒童樂園等

循環巡查,發現損壞立即修復,保證器械、設施的安全使用(如需更換的除外),并有記錄。 十.安全標志

對危險隱患部位設置安全防范警示標志,并在主要通道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設施。每周檢查一次,保證檢查清晰完整,設施運行正常。

中央公園物業管理處

第二篇:吉林省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

1995年8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章名】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市、縣、建制鎮、獨立工礦區和開發區規劃區內的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市政公用設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及其設施:城市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公共停車場、廣場、管線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護欄、街路標牌、道路建設及道路綠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屬設施。

(二)城市橋涵及其設施:城市橋梁、隧道、涵洞、立交橋、過街人行橋、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屬設施。

(三)城市排水設施:城市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排水河道及溝渠、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它附屬設施。

(四)城市防洪設施:城市防洪堤岸、河壩、防洪墻、排澇泵站、排洪道及其它附屬設施。

(五)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城市道路、橋梁、地下通道、廣場、公共綠地、景點等處的照明設施。

(六)城市建設公用設施:城市供水、供氣(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集中供熱的管網、城市公共交通的供電線路及其它附屬設施。

(七)其它公用設施。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實行專業隊伍管理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市政公用設施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和監察工作。各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依據政府授予的職權和管理范圍,實施市政公用設施管 理和維護的具體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水利、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工作應當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建設養護與管理并重的原則。

各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應按照統一管理、加強養護、積極完善、逐步提高的方針,加強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證所管理的設施處于完好狀態

。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市政公用設施的義務,有制止、檢舉、控告損壞市政公用設施行為的權利。對保護和管理市政公用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章名】 第二章 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管理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經濟、

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專業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對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響的工程施工,必須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后,方可進行。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必須把城市規劃確定的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納入綜合開發計劃,配套建設。

第十條 市政公用設施的維護和建設資金,采取國家和地方投資、貸款、依法征收的稅費、市政公用設施有償使用以及受益單位自籌和依法集資等多種渠道籌集。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籌集的市政公用設施維護和建設資金應當??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他用。第十一條 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由取得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接受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程竣工時,應經市政公用設施主管部門驗收,并按城市建設檔案的有關規定建立完整的竣工資料和設施檔案。自籌資金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單位應按規定上報設施檔案。市政公 用設施管理部門應參加工程竣工驗收交接工作。

第十三條 依法集資、自籌資金建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移交當地政府,由專業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接管并負責維護管理;建設單位要求自管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自管手續,由自管單位負責設施維護管理。

【章名】 第三章 城市道路及其設施管理

第十四條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城市道路的管理,嚴格控制城市道路的占用和挖掘,保證城市道路設施完好和交通暢通、安全。

第十五條 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二)擅自進行有損道路設施的各種作業;

(三)擅自在道路上擺攤設亭、開辦市場;

(四)擅自行駛履帶車、超重車;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行駛、停放機動車、畜力車;

(六)在非指定路段上停放、清洗、練試、修理機動車;

(七)擅自在道路及其設施上設置、懸掛、張貼廣告或標語;

(八)擅自建設各種地上、地下的建筑物、構筑物;

(九)攪拌混凝土和砂漿、排放污水、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體、流體物質;

(十)其他有損道路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十六條 需要臨時挖掘或占用道路的,須經市、縣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辦理許可證。并向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交納道路挖掘費、占用費及回填道路和恢復設施保證金。

第十七條 城市道路自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四月十五日期間不得挖掘。新建道路五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除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外,還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按恢復道路費用標準的二倍 交納道路挖掘費。

第十八條 占用城市道路做為臨時停車場、存車處或自建向社會開放的公共停車場、存車處,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確定并核發許可證。

占用道路設集貿市場須經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凡經批準占用道路組織經營性活動或設立停車場、存車處等實行管理收費的,由組織者統一交納占道費。第十九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挖掘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持有占道許可證或挖掘許可證,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二)按照批準的地域、范圍、用途、時限占用或挖掘;

(三)挖掘現場應設置護欄、明顯標志等安全防護設施;

(四)臨時占用或挖掘道路期限屆滿,應及時拆除障礙物,清理平整場地,并接受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的檢查驗收;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事先辦理延期手續;

(五)服從管理部門因城市建設和交通管理的需要,依法作出的變更或中止占用、挖掘許可的決定。第二十條 因緊急搶修自來水、燃氣、供熱、通信、電力等設施須挖掘道路時,應立即通知道路設施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手續,交納道路占用費和挖掘費。

第二十一條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各自管轄的道路設施的養護、維修、管理工作。及時養護、修復占用或挖掘終止后的道路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及施工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井蓋、護欄、路標等設施,應當符合道路養護及交通安全的要求。對丟失、損壞或影響車輛、行人安全的,設施管理單位必須立即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并盡快增補、更換或修復。

第二十三條 對城市道路進行維護施工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在繁華路段,應避開交通高峰時間。施工現場影響道路交通的,施工單位應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采取措施維護交通秩序,需封閉道路禁止通行的必須事先發布通告。

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保障車輛和行人安全。

【章名】 第四章 城市橋涵及其設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應加強城市橋涵的維修養護,并經常監測、檢查橋涵結構變化情況,積累資料。遇有橋涵重大隱患,必須及時向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嚴防發生意外事故。城市橋涵管理范圍及安全區域為橋涵前后左右及上下游各五十米。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橋涵管理范圍及安全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城市橋涵及其附屬設施;

(二)損壞、移動城市橋涵附屬設施及測量標志;

(三)試車、超車、隨意停車;

(四)擅自挖沙取土、施工作業、堆放物料、裝置設施或進行經營活動;

(五)擅自設置、懸掛、張貼廣告;

(六)其他侵占、損害、盜竊橋涵及其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履帶車、超限車或裝載易燃、易爆物的車輛須通過橋涵時,應向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辦理申請手續。經批準后按規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按指定時間和路線,在管理人員的監護下通過。

第二十七條 車輛通過經批準收費的城市橋涵時,應按國家和省的規定交納通行費,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管理。

【章名】 第五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應建立正常的管理、維修、養護和疏浚制度,經常保持排水設施完好暢通。

城市排水設施堵塞、滲漏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必須及時清掏、疏浚、修復。

第二十九條 對城市排水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移動、損壞或盜用排水設施及其附件;

(二)擅自在排水管道上圈占用地或興建構筑物;

(三)向排水設施內傾倒糞便、泥水及易燃、易爆液體和垃圾、渣土建筑砂漿等雜物;

(四)在排水設施內設閘堵水或安泵抽升;

(五)在排水系統采用分流制的管網中將雨水和污水管道混接;

(六)擅自連接或更改排水管線;

(七)其他妨礙排水設施正常使用或影響其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條 因工程建設須跨壓排水設施或在其技術規范要求的安全范圍內施工的,應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護設施。

第三十一條 需要鋪設、遷移、改建、連接戶外排水設施的,必須由市、縣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辦理手續,由市政專業隊伍施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鋪設、遷移、改建城 市排水設施和增加城市排水設施容量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排放污水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需要通過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排水許可證并交納排水設施使用費。有毒、有害,含有易燃、易爆物質的污水,必須經過處理,達到國 家《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的方可通過城市排水設施排放。因特殊情況排放的污水超過標準的,須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高于排水設施使用費標準的二倍交納排水設施損害補償費,并責令限期達到排放標準。

第三十三條 城市污水應逐步實行集中處理。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搞好城市污水處理廠的規劃、設計、建設和管理。

【章名】 第六章 城市防洪設施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與水利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維護管理好城市防洪設施。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對城市防洪設施應經常檢查,加強維修養護。遇有防洪設施重大隱患,必須及時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上級防汛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對城市防洪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防洪設施保護范圍內取土、挖砂、破堤、設障、填埋、搭蓋、堆物、墾植等;

(二)擅自在防洪設施管理范圍內立桿、架線、埋設管道、設置機械設備;

(三)在防洪設施管理范圍內砍伐樹木、傾倒垃圾殘土;

(四)在堤岸非碼頭區裝卸或堆放貨物;

(五)其他損害城市防洪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因特殊情況須在防洪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作業或其他活動的,必須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門批準,并按城市防洪設施保護的要求進行。

【章名】 第七章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要搞好道路照明設施的維修、養護,定期擦拭,經常保持設施的完好、安全、清潔、明亮、美觀。

第三十八條 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遷移、拆卸、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二)在路燈柱周圍一米內堆放各種物料;

(三)非路燈維護管理人員攀登燈柱;

(四)擅自在燈柱上張貼或安置廣告、標牌;

(五)損壞、盜竊燈具、電線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及附屬設備;

(六)其他損害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因特殊情況須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在路燈線路、燈柱上拉線、接燈、安裝其它電器設備的,應向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專業隊伍施工,所需費 用由申請單位承擔。

【章名】 第八章 城市建設公用設施管理

第四十條 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及各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要按各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做好城市公用設施的管理、維修、養護,保證設施完好、安全運行。

第四十一條 對城市建設公用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城市建設公用設施;

(二)干擾城市建設公用設施正常運行;

(三)擅自使用、聯接、移動各種城市建設公用設施;

(四)擅自在地下管線上部建筑房屋、堆放物資或進行施工挖土、爆破作業;

(五)擅自在城市建設公用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

(六)其他損害城市建設公用設施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聯接、移動城市建設公用設施或在城市建設公用設施保護范圍內進行施工的,須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部門辦理手續,按規定采取防護措施后,由專 業隊伍或在專業人員的監護下施工。聯接、移動、擴容及防護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章名】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賠償損失。并可視其情節,處1000元至5000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對不具備相應資質進行工程設計或施工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設計或施工,并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定的,責令其停止占用、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視其情節,處500元至1000元罰款。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占用或挖掘道路的,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視其情節,處500元至3000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責令補辦有關批準手續,交納有關費用,并可視其情節,處1000元至40 00元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受到行政處罰的,并不免除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圍攻、謾罵、毆打市政公用設施管理人員和監察人員妨礙執行公務及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責任。

第五十條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及管理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應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必須承擔經濟責任。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第三篇:撫順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

【發布單位】8061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3-11-26 【生效日期】1993-11-2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法院網

撫順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

(1993年10月28日撫順市第十一屆

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93年11月26日

遼寧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道路設施管理

第三章 橋涵設施管理

第四章 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五章 排水和防洪設施管理

第六章 供水設施管理

第七章 燃氣供應設施管理

第八章 供熱設施管理

第九章 罰則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管理,保證城市生產和人民生活需要,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撫順市城市規劃區內的以下市政公用設施:

(一)城市道路、橋涵、排水、防洪、道路照明等市政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二)城市供水、供熱、燃氣供應等公用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第三條 市城市建設局是市人民政府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市房產公用局是市人民政府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市城市建設局和市房產公用局合稱為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區城建部門在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負責區管街坊道路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市政公用設施專業管理單位和自建自管城市共用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在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下負責所管設施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四條 第四條 市政公用設施須依照城市總體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項目,須嚴格執行建設程序和質量標準,工程竣工后提報竣工圖紙和資料,經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條 第五條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和區城建部門應按照統一管理、科學養護、積極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針,切實加強所管設施的檢查、維修、養護和管理,保證市政公用設施的安全、完好和正常運行。

第六條 第六條 新建、擴建或改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工業建筑的,應同時建設與之相配套的市政公用設施或根據其增加的市政公用設施需用量向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用,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

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用的征收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條 第七條 加強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養護資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對依據本條例收取的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使用費及挖掘、占用費等項資金,應實行收支兩條線,專項用于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維修,不得減免、截留或擠占挪用。

第八條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公用設施的權利和保護市政公用設施以及按國家規定交納市政公用設施有關費用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舉報。

對維護和保護市政公用設施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道路設施管理

第九條 第九條 在城市道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鋪裝的路面上排放殘渣廢液、打砸硬物、焚燒物品、進行電(氣)焊和混凝土、沙漿攪拌作業;

(二)機動車和畜力車在鋪裝的人行道上行駛或停放;

(三)車輛載貨拖刮路面,機動車碾壓道路邊石或在非指定路段上試剎車;

(四)建設永久性的妨礙道路功能的建筑物、構筑物;

(五)履帶車在鋪裝的路面上行駛;

(六)其它損壞道路及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十條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確需臨時占用的,須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臨時占道許可證》。

臨時建設需占用道路的,在取得城市規劃部門簽發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再申請辦理臨時占道手續。

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不準擅自改變占用性質,擴大使用范圍和出租、轉讓。在使用期內因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維護和交通管理需要時,占用單位和個人應在限期內無條件撤除。

臨時占用道路期限不超過一年(施工占道以實際為準),期滿自行撤除。特殊情況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再延長一次,最長為一年。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確需挖掘的,須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證》。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挖掘的開挖時間,控制在每年的四月二十日至十月二十日內。非開挖時間確需挖掘道路的,經批準后按規定收費標準的二倍收費。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需挖掘道路的單位,應將本計劃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安排。

新建、改造、拓寬的城市道路五年內不得挖掘,大修后的城市道路三年內不得挖掘,確需挖掘的,經批準后按規定收費標準的二至四倍收費。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供水、供熱、燃氣、排水、電力、電訊等部門因緊急搶修未能事先辦理審批手續的,應在開挖道路的二十四小時內補辦。

道路設施管理單位除日常養護外需要進行道路維修時,應事先通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在共同采取維護交通措施后,方可作業。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經批準挖掘道路的,應按批準的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后應按道路管理權限向道路設施管理單位或區城建部門申請驗收。道路設施管理單位或區城建部門驗收后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修復路面。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經批準臨時占用道路的單位和個人須交納占道費;經批準挖掘道路的單位和個人須交納道路挖掘修復費。占道費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征收;道路挖掘修復費由道路設施管理單位收取,區管街坊道路的挖掘修復費由區城建部門收取。

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占用挖掘道路申請后七日內進行初審,同意后發給《占用挖掘道路審批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占用挖掘道路審批表》后五日內簽署意見;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的《占用挖掘道路審批表》和交納占道費或道路挖掘修復費收據的當日內核發《臨時占道許可證》或《道路挖掘許可證》。

第十八條 第十八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道口,應與城市道路接平。

設置在道路上的各種管線檢查井蓋和地溝蓋板,須及時維修,保持與路面平坦連接和完整無缺,遇有道路維修或改建、擴建而變更標高時,應自行同時調整。

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自建的專用道路需要與城市道路連接或在城市道路上開設行車道口和在道路上設置公共汽車站點、候車亭、交通崗樓、信號、標志、護欄等,應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簽署意見的文件向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辦理批準手續。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超過道路允許荷載的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時,須經道路設施管理單位或區城建部門依據設施管理權限批準,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簽同意,采取保護措施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通行。

第三章 橋涵設施管理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橋涵設施及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橋涵設施;

(二)機動車在橋面上試剎車、停車;

(三)擺攤設亭、堆放物料、排放廢棄物;

(四)利用橋涵設施進行牽引、吊裝;

(五)采掘沙、石、土;

(六)修建妨礙橋涵設施正常使用和維修養護的建筑物、構筑物;

(七)進行危及橋涵安全的爆破性作業;

(八)其它損壞橋涵及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車輛通過橋涵,應遵守限重、限高、限寬和限速規定。超重車輛通過橋梁,應經橋涵設施管理單位批準,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簽同意,采取保護措施后,按指定的時間通過。

凡在橋涵設施保護范圍內施工作業的,應經橋涵設施管理單位同意,并保證橋涵安全。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不得擅自利用城市橋涵敷設管線。確需敷設的,須經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當橋涵改建、擴建或維修需要時,敷設單位應在限期內無條件自行拆除。

第四章 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依附道路照明設施修建構筑物,堆放物品;

(二)利用道路照明設施從事牽引、吊裝,搭設通訊廣播線路及其它設備;

(三)其它有損道路照明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需要拆遷道路照明設施或在道路照明地下電纜上部施工以及利用道路照明電源的,須經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單位批準。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責任單位或個人因過失損壞道路照明設施的,須采取應急保護措施,并立即向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單位報告。

第五章 排水和防洪設施管理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排水和防洪設施及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盜竊井蓋、雨水箅閘、門、管道、動力設備及堤壩等排水防洪設施;

(二)向排水和防洪設施內排放垃圾、殘土及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易產生有毒氣體和醫療部門未作處理的污水;

(三)堵塞排水和防洪管渠、攔渠筑壩、設障阻水、安泵取水;

(四)在排水和防洪設施用地范圍內建筑、種植、堆物和采掘沙、石、土,在過河管上游三十米、下游一百米內采沙石;

(五)其它損壞、破壞排水和防洪設施以及有礙排水和防洪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建筑物的排水管戶線需同城市排水管線相連接的,須經排水設施管理單位批準。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排水和防洪設施。確需挖占的,須經排水和防洪設施管理單位批準。

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凡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應按排水量和水質向排水設施管理單位交納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國家規定免交者除外。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城市河道、河堤管理按河道管理法規執行。

第六章 供水設施管理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在供水設施及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管理人員私自啟閉供水閥門;

(二)在輸水暗渠上設泵抽水或向暗渠檢查井內排放雜物;

(三)在供水管線上直接安泵加壓;

(四)載重車輛在輸水暗渠非路口地段通行;

(五)在過河管上游三十米、下游一百米內采沙石;

(六)壓占供水管線及設施進行建筑、堆物、植樹或在地下管線兩側三米內挖坑取土;

(七)私自改裝、移動、堵塞、拆除供水管線及其附屬設施,非火警時,動用消火栓;

(八)用戶自備水源與市政供水管網連通使用;

(九)其它損壞供水管線及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凡在供水設施及保護區范圍內施工的,須征得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同意,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按規定要求組織施工。

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用戶發現供水設施有故障或漏水現象,應及時向用戶屬地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的站(所)報修。接到報修的站(所)應及時修復。

第七章 燃氣供應設施管理

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在燃氣供應設施及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燃氣儲配站、調壓站周圍四十米內使用明火、燃放煙花爆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私自改裝、移動、拆除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將明管砌入建筑物和隔墻內;

(四)利用和依附管線拉繩掛物或牽引作業;

(五)在過河管上游三十米、下游一百米內采沙石;

(六)壓占燃氣供應管線設施進行建筑、堆物、植樹,在地下管線兩側三米內挖坑取土;

(七)私自在燃氣供應管線上安裝燃氣熱水器;

(八)其它損壞燃氣管線及附屬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六條 凡在管網設施及保護區范圍內施工的,須征得燃氣供應設施管理單位同意,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按規定要求組織施工。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用戶發現燃氣設施有故障或漏氣現象,應及時向用戶屬地燃氣供應設施管理單位的站(所)報修。接到報修的站(所)須立即到現場搶修。

第八章 供熱設施管理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八條 在供熱設施及保護區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非管理人員私自啟閉供熱閥門;

(二)私自改裝、移動、拆除供熱設施;

(三)私自在供熱設施上增設取暖器,安裝水嘴、淋浴器、排水閥和排放供熱循環水;

(四)依托鍋爐房或地上管線設施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和進行牽引、吊裝;

(五)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筑、堆物、植樹和在地下管線兩側各三米內挖坑取土;

(六)向供熱管溝或檢查井內排放垃圾、雨水、污水;

(七)在過河管上游三十米、下游一百米內采沙石;

(八)其它損壞供熱設施以及有礙供熱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用熱單位新建、改建、大修、拆除供熱設施,須經供熱設施管理單位批準。

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供熱單位應在供暖前做好供熱設施的檢查、維修等準備工作,并于供暖前三十天將供暖準備情況上報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用熱單位對其自管庭院管線及室內采暖設施,應在供暖前進行維修、沖洗、打壓和保溫。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凡在供熱設施及保護區范圍內施工的,須征得供熱設施管理單位同意,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按規定要求組織施工。

用熱單位在供暖期內因故需停熱檢修設施時,應及時向供熱設施管理單位申報,經同意后方可停水、停汽。

第九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二十一條、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三十二條、三十五條、三十八條規定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或區城建部門依據設施管理權限,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賠償經濟損失,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其中違反第三十二條前四項和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之一的,并處一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二十五條、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三十三條、三十六條、三十九條、四十一條規定之一的,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或區城建部門依據設施管理權限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處一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或區城建部門依據設施管理權限,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或追繳應收費用,并處損失額或應收費用三至五倍的罰款。對應收繳許可證的,須報請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一)未取得《臨時占道許可證》占用道路或未按《臨時占道許可證》規定范圍、時限占用,擅自改變占用性質以及出租、轉讓的;

(二)未取得《道路挖掘許可證》挖掘道路或超過《道路挖掘許可證》規定范圍、時限挖掘以及未按要求施工和申請驗收的。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并拒不服從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或區城建部門處罰決定的,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或清除。在限期內拒不拆除或清除的,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強行拆除:

(一)壓占和依附市政公用設施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在設施保護區范圍內修建妨礙市政公用設施功能發揮和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以及擅自利用橋涵敷設管線的;

(二)壓占地下管線,妨礙其使用、維修和養護的;

(三)經批準臨時占用市政公用設施,使用期滿或使用期間因設施維修、養護和交通管理需要應自行遷出而拒不遷出的。

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設施管理單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承擔刑事責任:

(一)供水、供熱、燃氣供應單位接到用戶報修不及時修復,致使用戶利益受損或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設置在路面上的各種檢查井蓋、管溝蓋板、雨水箅丟失、損壞更新不及時,導致行人、車輛傷害的。

當事人雙方因賠償問題發生糾紛,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工程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的,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并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八條 挖掘道路工程結束并經驗收合格,道路設施管理單位或區城建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修復路面的,由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修復,并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 第四十九條 未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而取得道路占用、挖掘許可證的,許可證無效。占用、挖掘單位的損失,由核發許可證的部門承擔。

第五十條 第五十條 越權審批占用、挖掘市政公用設施的,批準文件無效,由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越權審批機關負責賠償。越權審批機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應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一條 實行行政處罰,由處罰機關下達處罰決定書。罰款時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對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單位或區城建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執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或復議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在申請復議或者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三條 對破壞、盜竊市政公用設施和辱罵、毆打執行公務的市政公用設施管理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四條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依照本條例制定單項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七條 各行政建制鎮的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實施前的市場、停車場、商亭占道,應按退路進廳(場)的規劃要求,限期退出所占道路。

第五十九條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內容來源于政府官方網站,如需引用,請以正式文件為準。

第四篇:楊凌示范區新建市政公用設施移交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新建市政公用設施移交管理,明確建設單位和接管單位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陜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在工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城市橋梁檢測和養護管理辦法》、《城鎮道路養護技術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示范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示范區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排水管道、橋梁、涵洞(含泵站)、廣場等市政公用設施的移交和管理。

第三條 示范區規劃建設局為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監督管理工作。

示范區市政管理局為城市規劃區內市政公用設施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實施市政公用設施的接收和日常養護工作。

示范區發展和改革局具體組織實施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和移交工作。

楊陵區建設部門、市政行政管理部門和發改委按照行政區劃負責楊陵區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涵洞、公園市政公用設施建設的移交和接收管理。

第四條 示范區規劃建設部門在制定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橋梁、涵洞、廣場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規劃時,應征求市政、電力、電信、供水、消防等單位對相關基礎設施建設及設置的意見和建議,做到建設規劃與城市發展相協調,避免重復建設。

第五條 楊凌示范區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移交給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前,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陜西省的有關市政道路、排水管道、橋梁、排水泵站、照明的驗收標準以及質量要求的相關規定;

(二)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市政設施專業規劃和設計要求;

(三)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竣工技術資料(包括建設文本)應當符合楊凌示范區城建檔案管理要求;

(四)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竣工資料應于竣工驗收前送達市政設施管理單位;

(五)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應當按國家規定執行質量保修制度;

(六)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應按照設計圖紙、工程招標文件要求的工程內容和工程范圍完成工程的建設;

(七)竣工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工程,應當按要求設置交通信號、交通標線及其他交通安全設施。

第二章 市政設施移交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向示范區發展和改革局提出移交市政公用設施的申請,并填寫《楊凌示范區市政公用設施移交申請表》(見附件1)。

第七條 市政設施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移交,并由示范區發展和改革局具體組織實施交接驗收,與工程竣工驗收同步進行。交接驗收分別對移交設施的資料和設施實物進行核查。示范區規劃建設局、市政管理局、公安交巡警支隊、市政設施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現場同步配合核查,并對核查結果進行確認。

(一)對在竣工驗收核查設施和資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示范區發展和改革局要以書面形式送達示范區規劃建設局、市政管理局和工程建設單位,并由建設單位組織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后,將進行復查,復查合格的,由示范區發展和改革局出具同意接收的意見,并履行正式接收手續;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移交市政管理局。

(二)對于竣工交接驗收合格的設施,建設單位應與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簽訂《楊凌示范區市政公用設施正式移交書》(見附件2),并將所需的資料、設施實物轉交示范區市政管理局管理。紅綠燈、道路標識標線等設施要移交示范區公安交巡警支隊管理。

第八條 新、改、擴建等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備齊竣工資料,報送市政設施管理單位。

竣工資料應包含如下內容:

(一)工程前期文件(可存示范區檔案館)

1、立項、建設計劃批準文件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土地批復手續(復印件)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3、建設項目招標文件、招投標資料、施工承發包合同、協議文件

(二)地質勘察報告(可存示范區檔案館)

(三)綜合施工技術文件(可存示范區檔案館)

1、綜合施工技術文件

2、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出廠合格證和試(檢)驗報告

3、檢測結果匯總

4、工程部位質量評定表

(四)變更文件(可存示范區檔案館)

(五)竣工圖

(六)監理資料(可存示范區檔案館)

1、綜合文件

2、工程質量監理文件

3、工程進度監理文件

4、費用監理文件

5、合同管理文件

6、監理日志(按標段管理)

7、照片和錄像

(七)驗收文件

1、竣工驗收文件

2、工程總結

第九條 市政設施工程竣工后,未辦理設施正式移交手續而需要盡快投入使用的,建設單位可與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協商辦理臨時看管手續,建設單位與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業管理單位簽訂臨時看管協議(見附件3),委托專業管理單位臨時看管竣工設施,并明確雙方在協議中將看管期間的責、權、利,看管時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條 城市橋梁竣工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以及未設置、施劃有效交通標志的橋梁,將不予接收。

第十一條 在設施資料移交時,建設單位應同時向市政設施管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相關市政設施的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應當明確建設工程保修內容、范圍、期限和責任等。保修期滿前示范區市政管理局要向示范區財政局和建設單位反饋施工單位保修責任完成情況。施工單位沒有履行保修責任的,示范區財政局和建設單位不得返還工程質量保修金;施工單位按照質量保修書完成保修工作的,要及時返還其工程質量保修金。

第十二條 市政公用設施未正式移交前,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負責履行維修組織義務,并立即組織維修。為盡快恢復設施使用功能,由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安排搶修,產生的搶修費用由原建設單位負責解決。 第十三條 市政公用設施已經正式移交,由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養護和維修管理。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政公用設施的養護、維修制度,積極推廣和使用新技術、新設備,確保設施的完好和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 市政公用設施的各類檢查井、箱蓋或者覆蓋物以及其它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市政公用設施養護規范,出現缺損影響使用或存在安全隱患時,市政管理局應當及時補缺或者修復。

第十五條 示范區財政局根據市政設施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每年養護維修計劃,及時核撥公用設施維修專項資金。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2、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1題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下列主體中,負責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監督管理的部門不包括( )。 A.行業協會 B.財政部門 C.國土部門

D.金融監管部門 答案:D

第2題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下列不得作為特許經營項目價格或收費調整依據的是() A.有關法律規定 B.有關行政法規規定 C.有關部門規章規定 D.特許經營協議約定 答案:C

第3題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特許經營協議變更后可能對存續債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 ) A.事先征得債權人同意 B.事先征得債務人同意 C.事后告知債權人 D.事后告知債務人 答案:A

第4題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下列關于特許經營協議提前終止的說法,錯誤的是( )

A.在特許經營期限內,因特許經營協議一方嚴重違約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特許經營者無法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義務,可以提前終止協議

B.在特許經營期限內,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特許經營者無法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義務,可以提前終止協議

C.出現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提前終止協議情形的,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后,可以提前終止協議

D.特許經營協議提前終止的,政府應當收回特許經營項目,原特許經營者不得獲得相應補償 答案:D

第5題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下列關于特許經營項目的監督管理的說法,錯誤的是( )

A.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以實施特許經營為名增設行政審批項目或審批環節

B.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特許經營者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監督管理

C.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特許經營者執行行業標準、產品或服務技術規范進行監督管理

D.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成本監督審查 答案:A

第6題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下列關于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訴的說法,錯誤的是( ) A.社會公眾可以向實施機構投訴 B.社會公眾可以向特許經營者投訴

C.社會公眾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D.社會公眾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訴 答案:C

第7題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下列不屬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該向社會公開的特許經營項目的相關信息是( ) A.特許經營有關政策措施 B.特許經營部門協調機制組成 C.特許經營部門協調機制職責 D.委托的第三方咨詢機構的職責 答案:D

第8題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應當依法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審計的主體是( ) A.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B.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C.縣級以上審計部門 D.縣級以上發展改革部門 答案:C

第9題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下列關于特許經營協議的變更的說法,錯誤的是( )

A.特許經營協議內容可以在協商一致后變更 B.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后,不得延長

C.特許經營協議可以因為一方嚴重違約提前終止 D.特許經營協議可以因為不可抗力提前終止 答案:B

第10題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下列關于特許經營項目投融資渠道的說法,錯誤的是()

A.國家禁止通過設立產業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許經營項目資本金

B.國家鼓勵特許經營項目公司進行結構化融資,發行項目收益票據和資產支持票據等

C.國家鼓勵特許經營項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

D.國家鼓勵引入戰略投資者,發行企業債券、項目收益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拓寬投融資渠道 答案:A

第11題

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可以給予特許經營項目差異化信貸支持,對符合條件的項目,貸款期限最長可達( ) A.20年 B.25年 C.30年 D.35年 答案:C

第12題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或者開展物有所值評估的,由()負責開展相關工作。 A.發展改革部門 B.財政部門

C.項目所在地行業主管部門 D.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 答案:B

第13題

發布《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有關部門不包括( ) A.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B.交通運輸部 C.國土資源部 D.中國人民銀行 答案:C

第14題

發布《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有關部門不包括( ) A.環境保護部

B.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C.水利部

D.中國人民銀行 答案:A

第15題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該辦法的施行日期為() A.2015年5月1日 B.2015年6月1日 C.2015年7月1日 D.2015年8月1日 答案:B

第16題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特許經營協議的履行不受下列哪些因素的影響( ) A.行政區劃調整 B.政府換屆 C.部門調整 D.負責人變更

E.特許經營一方嚴重違約 答案:A,B,C,D

第17題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下列屬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應該向社會公開的特許經營項目的相關信息有( )

A.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B.特許經營者選擇

C.項目所提供公共服務標準 D.未經過審計的上財務報表 E.監測分析 答案:A,B,C,E

第18題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就特許經營活動發生爭議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決( ) A.協商 B.行政復議 C.行政訴訟 D.仲裁 E.民事訴訟 答案:A,B,C

第19題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特許經營者可以通過下列哪些方式取得項目收益() A.向用戶收費

B.政府進行投資補助

C.政府授予特許經營項目相關的其它開發經營權益 D.政府進行投資入股 E.政府付費 答案:A,B,C,D

第20題

根據《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下列補救措施中,相對方可以采用的有( ) A.根據協議繼續履行 B.賠償損失 C.支付違約金 D.采取補救措施

E.即使發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責 答案:A,B,C,D

第21題

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定期對特許經營項目設施進行檢修和保養,保證設施運轉正常及經營期限屆滿后資產按規定進行移交。 答案:正確

第22題

特許經營者對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負有保密義務,并應當建立和落實相應保密管理制度。 答案:正確

第23題

根據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許經營者提供協議約定以外的產品或服務的,特許經營者應負責提供并不得要求相應補償。 答案:錯誤

第24題

在特許經營協議有效期內,協議內容確需變更的,協議當事人應當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 答案:正確

第25題

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的,在同等條件下,原特許經營者優先獲得特許經營。 答案:正確

第26題

實施機構應當將社會公眾意見作為監測分析和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 答案:正確

第27題

特許經營協議是行政協議。 答案:正確

第28題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許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收回特許經營項目,向社會公開。 答案:正確

第29題

某省交通運輸廳可以制定某省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答案:錯誤

第30題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或者開展物有所值評估的,由金融部門負責開展相關工作。 答案:錯誤

第31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作為實施機構負責特許經營項目有關實施工作。 答案:正確

第32題

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標準和監管要求明確、有關領域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可以通過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答案:錯誤

第33題

實施機構應按照《招標投標法》、《政府采購法》等法律法規,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答案:正確

第34題

對于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與特許經營者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約定超過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 答案:正確

第35題

實施機構應當在招標或談判文件中載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許經營項目公司。 答案:正確

第36題

金融機構不得與參與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共同制定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融資方案。 答案:錯誤

第37題

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實施機構應當等依法選定的投資人注冊成立項目公司后,直接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答案:錯誤

第38題

政府可以在特許經營協議中承諾固定投資回報。 答案:錯誤

第39題

政府可以在特許經營協議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類競爭性項目建設、必要合理的財政補貼、有關配套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的提供等內容作出承諾。 答案:正確

第40題

特許經營者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執行有關特許經營項目投融資安排,確保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落實。 答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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