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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方案

2023-04-09

方案的制定能最大程度的減少活動過程中的盲目性,保證各項事宜的有序開展,那么方案改如何進行書寫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方案》,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篇: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方案

農村商業銀行旺季營銷審計方案

2015旺季業務競賽審計方案

為嚴格落實《*農商銀行2015旺季業務競賽辦法》要求,兌現高旺季業務競賽獎勵,做到獎懲分明,特制定本審計方案。

一、檢查對象:各支行、部及員工

二、檢查范圍:2015年2月16日至2015年3月31日,涉及的時點數據以2015年3月31日會計報表數為準。

三、檢查時間:2015年4月12日至4月20日

四、組織領導:為確保此次檢查順利開展,成立了審計工作檢查小組。

組 長: 主 查:

五、檢查內容

(一)對各支行、部的審計

1、支行、營業部

(1)各項日均存款增長幅度(扣減總部機關人員存款實際完成數)前三名的真實性;

(2)手機銀行營銷戶數較一季度任務數每增加一戶,獎勵50元;

(3)“社區e銀行”營銷戶數較一季度任務數每增加一戶,獎勵100元。

2、市場部

(1)各項貸款增長幅度超過一季度任務百分點情況; (2)各項不良貸款下降幅度超過一季度任務百分點情況。

3、總行部室(除營業部)

部門員工吸收6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人均余額前三名的數據真實性。

(二)對個人上報數據真實性審計

1、吸收6個月(含)以上定期排名前3名員工的上報數據真實性;

2、貸款營銷超過一季度任務增幅排名前3名員工的貸款數據真實性;

3、不良貸款凈收回額排名前3名員工(責任人收回本人責任貸款除外)的數據真實性;

4、責任人清收不良貸款完成一季度任務,且降幅排列前3名人員的數據真實性。

六、工作要求及相關說明

1、稽核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反映稽核情況。

2、審計數據以4月初,各支行、營業部、市場部、電子銀行部、財務部、合規與風險管理部等提供數據,作為審計內容。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第二篇:獨山農村商業銀行委派會計離任審計方案

獨山農村商業銀行委派會計

離任審計方案

根據總行安排,決定對2015年離任委派會計進行離任稽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貴州省農村信用社離任審計制度》、《獨山農村商業銀行委派主辦會計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稽核目的

通過對離崗交流委派會計人員的審計,進一步加強對獨山農商行委派會計人員的監督管理,增強委派會計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責任意識,完善干部管理制度,保障獨山農商行各項業務的穩健經營和健康發展。

二、稽核對象

2015離崗交流的所有委派制會計人員。(原營業部會計:艾其竹;原麻萬支行會計:王梅;原堯梭分理處會計:羅禎娜;原下司支行會計:張仁葉;原麻尾支行會計:陸小燕)

三、稽核期限

審計的時限原則上為被審計對象任職期間,重點審計三年以來至審計日,必要時可追溯以前。

四、稽核方式

采取現場檢查方式。

五、離崗稽核內容

(一)是否具備任職資格,任職期貫徹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金融法規及依法合規經營的情況。

主要檢查:

1、是否堅持崗前培訓,持證上崗;是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農村信用社的會計制度,財務管理辦法等各項內部規章制度。

2、是否獨立行使會計職責,有效發揮會計確認、會計監督、會計反映、會計記錄等職能。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對所轄機構開展最少2次的財務管理(現金我、重要空白憑證)檢查

3、是否對所在支行(分理處)的業務、財務活動情況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正確組織核算。是否真實反映信用社經營活動及經營成果。是否參與所在支行(分理處)經營活動中的重大決策,監督支行(分理處)內控制度的貫徹執行,按月向總行報告以上情況,對總行負責。

4、是否參加所在支行(分理處)的經營管理活動,參與支行(分理處)業務、財務以及重大事項工作會議。是否對支行(分理處)重要經營事項的決策,從會計角度和經營風險角度提出意見和建議。

5、是否拒絕所在支行(分理處)違法違規及非正常事項的辦事要求。并提醒和監督內部人員拒絕辦理。

(二)內控建設和風險防范情況。

重點檢查:

1、是否建立健全了內控組織機構,實行相互制約;任期內是否嚴格執行了各項內控制度,是否存在因執行不力造成損失或風險的問題。

2、是否認真按照會計、出納、結算、信貸、儲蓄等工作特點,協助行長合理分工,明確崗位責任、防止混崗、串崗和亂崗。

3、是否根據統一規定的業務操作流程和受派社人員狀況合理定崗定責,優化組合,明確工作任務和崗位職責。

4、是否落實授權制度,是否有越權的經營行為。

5、是否落實了保支付保穩定的各項措施。

6、案防工作是否落實,任期內是否發生了經濟案件和責任性刑事案件。

(三)業務經營及會計核算情況。

重點檢查:

1、是否落實和執行總行統一制訂的規范化、標準化營業服務標準,做好優質服務,提高服務質量。

2、是否正確組織會計核算,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

3、管理所在支行(分理處)日常會計、出納、財務收支等業務活動,對重要會計事項進行審核、審批和管理。如各項費用憑證填制,應收利息沖銷,大額現金審批,大額和可疑支付的判定上報,大額匯兌業務審批,內部資金調轉,銀行賬戶審批,錯賬沖正,掛失業務,利率政策執行,重要空白憑證管理、會計印章管理、有價單證及抵質押物管理、抵債資產管理,已置換不良貸款管理。

4、是否落實和監督落實上級各部門在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意見,并將整改結果及時反饋到檢查部門。

5、是否做好信用社內部會計出納崗位人員變動監交工作,對記賬員、出納員的變動,臨時請假涉及的重要空白憑證、印章、有價單證、貸款借據、抵質押品、重要物品等監督交接清楚,并進行登記備案。

6、是否按規定管理信用社的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抵債資產,并建立各種登記簿、管理卡。

7、是否按照信用社會計檔案管理制度規定,組織做好會計檔案的整理、入檔、登記、保管、移交、調閱和銷毀工作,保證會計檔案完整無損。

8、是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會計出納人員進行崗位操作制度、規程、業務知識、業務技能的培訓和輔導,并進行記錄培訓情況。按季對所轄分社、儲蓄所進行賬務檢查、監督制度執行。

9、是否按年、季、月報送各種會計、統計報表,隨時上報各種需審批的會計事項。如:費用支出、大額現金支取、大額匯款、調劑資金、單位銀行賬戶開戶、審批、大額和可疑支付等。

10、是否配合社行長按規定做好考核工作,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好會計決算。

11、是否按照責權發生制原則,提取各項基金,根據費用核批限額據實列支,按季、月、年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繳納各種應交稅款事宜。

12、是否參加支行(分理處)貸款審批小組,對信貸管理行使監督管理職責。

(四)會談。通過會談,向被檢查人員所在單位了解被檢查人的組織管理能力、道德品質、業績以及不足。會談方式可根據需要采取隨機選取部分員工座談方式,也可采取有針對性地約見有關人員的方式。

六、稽核時間及分組

(一)現場檢查作業起止時間

從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30日。

(二)檢查組組長及成員

檢查組組長:蒙繼國

成員:孟佳孌、劉光毅、、朱蕾

七、檢查要求

(一)檢查人員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事實負責,各檢查小組組長對所形成的檢查結論負責。

(二)檢查組組長隨時注意判斷檢查工作質量,掌握檢查進度。

(三)檢查人員在現場檢查中要嚴格按照現場檢查程序進行操作,認真填寫《現場檢查工作底稿》、《檢查事實確認書》并統一編號,《檢查事實確認書》應在退出現場以前處理完畢,對所查出的問題要做到事實清楚,數據準確。

(四)小組長負責小組內人員調配,并完成所負責部分的《檢查事實與評價》和現場檢查部分報告。

(五)全體檢查組成員要嚴格遵守檢查工作紀律,依法辦事,做到廉潔自律,客觀公正,主動接收被檢查單位對檢查工作的監督。

(六)認真辦理與被檢查單位的資料調閱手續,對所有檢查資料嚴格保密,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私自向外泄露。

八、稽核依據

由于被檢查人責任審計內容涉及若干會計,運用審計依據時要注意時間的有效性。主要稽核依據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農村信用社會計基本制度》;《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獨山農村商業銀行委派主辦會計管理暫行辦法》等。

第三篇:內部控制規范實施工作方案(寧波銀行)

內部控制規范實施工作方案

為貫徹實施《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相關配套指引,根 據監管部門的相關要求,現就公司內部控制規范實施工作制定相 關工作方案如下:

公司基本情況介紹

一、 公司成立于 1997 年 4 月 10 日,是一家具有獨立法人資

格的

股份制商業銀行。2007 年 7 月 19 日,公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掛

牌上市(股票代碼:002142 ;公司簡稱:寧波銀行),成為國內首批上市的城市商業銀行之一。

公司建立了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組成

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了良好的經營機制。作為公司治理的核心,公司董事會下設六個專門委員會,并實質性地參與公司戰略和業務決策,由此提高了公司治理的質量和效率。公司在董事會的領導下,價值取向明確,以客戶為中心,為股東創造最大的價值。公司組織架構圖如下:

公司于 2011 年 2 月成立了寧波銀行內部控制委員會,統籌公司內部控制體系建設和評價的有關工作。委員會主任由俞鳳英行長擔任,副主任由分管風險條線的洪立峰副行長擔任,成員由合規部史瑞祥總經理、風險管理部林文杰總經理、財務會計部孫洪波總經理和審計部盧軍兒總經理組成,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合規部。公司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將由總行職能部門負責實施,并將根2

據工作需要,列支相關費用。

二、內部控制建設工作計劃

1、制定各項內控規范的培訓計劃,并予以實施。

計劃完成時間:2011 年 4 月

責任人:史瑞祥

2、確定內控實施范圍:包括公司及各分支機構經營范圍內所涉及的各項重要業務流程,梳理風險,編制風險清單。計劃完成時間:2011 年 4 月

責任人:史瑞祥

3、將公司現有的內控制度及業務操作流程等與風險清單進

行對比,查找內控缺陷;并制定內控缺陷整改方案,落實內控缺陷整改工作。

計劃完成時間:2011 年 6 月

責任人:史瑞祥

4、內控執行效果檢查;并制定二次內控整改方案,落實內控整改工作。

計劃完成時間:2011 年 7 月-11 月

責任人:林文杰

5、按照要求披露內控實施工作情況。

計劃完成時間:2012 年 4 月

責任人:史瑞祥

三、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工作計劃

1、編制內控自我評價工作計劃,確定納入自我評價范圍的分支行和業務流程,確定評價工作的具體時間表和人員分工。

計劃完成時間:2011 年 3 月

責任人:盧軍兒

2、確定內控缺陷的評價標準,包括定性標準和定量標準。缺陷分為一般缺陷、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計劃完成時間:2011 年 3 月

責任人:盧軍兒

3、組織實施內控自我評價工作,編制內控評價工作底稿。計劃完成時間:2011 年 10-12 月

責任人:盧軍兒

4、對發現的內控缺陷進行評價,編制內控缺陷評價匯總表,同時提出整改建議,編制整改任務單。

計劃完成時間:2011 年 12 月

責任人:盧軍兒

5、根據內控自我評價工作編制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計劃完成時間:2011 年 12 月

責任人:盧軍兒

6、按照要求披露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計劃完成時間:2012 年 4 月

責任人:盧軍兒

四、內部控制審計工作計劃

1、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的內部控制進行審計4

2、按照要求披露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計劃完成時間:2012 年 4 月

責任人:孫洪波

第四篇: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研究

南開大學成人高等教育

本科生學位論文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研究

摘要

日趨復雜的經營環境使得我國商業銀行面臨著嚴峻考驗,內部審計成為商業銀行應對激烈競爭的有效手段和重要保障,然而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管理還存在不少弊端。本文就此全面分析了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應對措施和建議。最后通過研宄農業銀行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提出改善該行內部審計的一些舉措,這對完善農業銀行內部審計機制,提高農業銀行內部審計水平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也對其它國有商業銀行完善內部審計機制,提高內部審計水平有著借鑒意義。

關鍵詞:商業銀行 內部審計 內部審計風險

目 錄

一、前言 ..................................................................................................... 1

(一)研究背景和意義 ...................................................................... 1

(二)銀行內部審計概述.................................................................. 2

二、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 2

(一)銀行內部控制存在嚴重漏洞 ................................................. 2

(二)內部審計局限性大,獨立性弱 ............................................. 3

(三)審計技術和審計理念的落后 ................................................. 3

(四)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4

三、提高我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解決對策 ........................................ 4

(一)健全內部控制體系,防止內部審計出現漏洞 ..................... 4

(二)改進和創新內審的理念合技術,加強內審的獨立性 ......... 5

(三)完善內審的體系,提升審計人員業務水平 ......................... 5

(四)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 ......................................................... 6

四、案例分析............................................................................................. 6

(一)蘇州銀行基本情況.................................................................. 6

(二)蘇州銀行內部審計問題分析 ................................................. 6

(三)完善公司治理中蘇州銀行內部審計的建議 ......................... 9

五、結論 ................................................................................................... 12 參考文獻 ................................................................................................... 13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研究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和意義

對于任何一個國家來說,金融都是經濟的核心,特別是在當前我國政府給與經濟發展大力支持的背景下,城市商業銀行抓住發展的機遇,不斷探索全新發展模式,追求創新,追求風險管理的完善?,F階段,在我國金融行業當中,城市商業銀行己經占有重要的地位,并且是最具活力的新生力量,是不可小覷的。相對于城市商業銀行成立之初來說,我國城市商業銀行己經取得跨越式的發展以及長足的進步,但由于各種歷史原因和先天不足,城市商業銀行相對于其他類型銀行來說,各種方面仍有些薄弱。近些年來,金融業間競爭越來越激烈,城市商業銀行在經營中出現種種問題。例如過于重視經濟利益忽略了內部審計以及風險的防范與控制,內部審計的合規方面不完善,制度也相對不健全,外部環境有待于進一步凈化等問題日益突顯,城市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在這種環境下面臨著巨大的挑戰。201]年的在山東齊魯銀行發生的涉及到貸款的巨額詐騙案和2009年在寧波銀行(上海分行)發生的涉及到存款的詐騙案,都從各個方面顯示出了城市商業銀行內部審計上存在種種問題,追宄其根本原因,主要是城市商業銀行對內部審計不重視所導致的,因此在以后的發展中需要加大對內部審計的重視。由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提出的新資本協議在2004年7月全球范圍內公幵,新的協議對于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工作進行了更專業、更高要求的提出,要求銀行內部審計工作應符合現在全球的經濟特點,客觀、獨立自主的實施保證和咨詢活動,對風險管理和控制過程以及銀行治理進行系統、規范的評價,這是為了更好的體現內部審計的作用,同時向銀行的董事會和高管人員提出更有價值的管理信息,我國己經加入國際清算國行列,而新資產協議己經于2006年在十國集團中開始實施,作為清算國的一員,我國必須實施新資產協議。綜上所述,為了適應國際金融的發展浪潮,控制我國城市商業銀行日常運營風險,必須在現有的情況下大力發展內部審計,防范金融風險?;谝陨媳尘?,對城市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相關情況及完善對策就行深入研究。

(二)銀行內部審計概述 1.銀行內部審計的定義

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1]。銀行內部審計是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重心由事后評價轉向事前風險管理和對過程的控制。

2.內部審計的作用

內部審計人員按照我國的法律及財經法規,以及本部門、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對本部門、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和各項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監督檢查,促使本部門、本單位的經濟活動在合法、效益的軌道上運行,對各種違法、違規現象起到一定的制約作用,保護國家和本部門、本單位的利益。

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對本部門、本單位的經濟活動及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審計,對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審計,保護合法、抑制非法,加強防護措施,防止本部門、本單位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化,各部門、各單位都有著較強的經濟自主權,甚至各部門、各單位的下屬機構、單位都有著一定范圍內相對較強的經濟自主權。因此,內部審計需要在一定期間對本部門、本單位及其下屬機構和單位在經濟效益、內部法規、財務收支的合理性等方面做出公正的評價和鑒證,特別是干部經濟責任離任審計必須依靠具有相對獨立性的內部審計機構來進行公平、客觀的評價[2]。

二、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銀行內部控制存在嚴重漏洞

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所采取的不合理的監督制度和監督力度導致銀行內部控制存在嚴重漏洞,同時這些缺陷給某些心存雜念的員工有了可趁之機。由監督制度缺陷所引起的犯罪案件有很多,比如說2007年邯鄲農業銀行金庫近5100 萬現金被盜,就直接反應了內部控制存在著嚴重漏洞。內部管理漏洞造成的風險隱患比比皆是。據了解,去年,銀監會共派出檢查人員5236人,對四大銀行總 [1]王穩,王旭陽.國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現狀與對策[J].審計研究,2004(7):112-120 [2]唐春華,王江渝.商業銀行行長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J].中國審計信息與方法,2007(8):56-59

行及其營業部、各省分行和部分二級分行等988個營業性機構進行了現場檢查。最終,銀監會對157家違規機構和1841名違規人員進行了處理。內部控制存在的漏洞以及相關的不必要監督檢查工作,嚴重的影響了商業銀行的運營安全,大大的提高了運營成本。

(二)內部審計局限性大,獨立性弱

目前,我國大多數商業銀行尚未建立起獨立的內部審計體系,即使是較為正規的銀行,內審也僅僅是對經營管理層負責,它的權限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導致監督和審計只能浮于表面,在形式上花足功夫,卻沒起到實質性的效果。例如2006年銀行第一大案的中國銀行雙鴨山四馬路支行的9.146億元承兌匯票大案。該批匯票的盜用人朱德全從2003年起先后以各種名義盜用承兌匯票96張,共計金額9.146億。這么大的金額空虧將近三年才被揭露,由此可見,銀行內部的權利失衡,獨立性之弱,信息鏈過長,導致上下行之間信息流通的困難。在上述案件中,由于犯罪違法人員了解審計過程中做了哪些工作,與相關審計人員關系密切,能夠很輕松的將自己所犯下的違法活動掩人耳目,這就使得審計工作的必要性大打折扣。目前很多銀行的審計機構雖然在形式上能夠監督銀行的正常運作,但在相關事宜中不能將出現的問題繼續上報或采取相關措施,銀行內部各個部門相互隱瞞,掩耳盜鈴,使審計工作在實施過程中有較大的困難。

在審計工作中,獨立性是內部審計的基礎,只有審計部門與運營部門保持嚴格獨立,內部審計體系才能得以改善。

(三)審計技術和審計理念的落后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內審基本上采用詳細或抽樣審計方法的賬目基礎審計,這種內審缺乏科學性,隨意性大,從而導致審計成本高、效率低下、計期長等一系列后遺癥。而且我國并沒有全面運用計算機審計,這樣就會形成不測試數據真實性、就數據審數據、不評價計算機系統的不良現象。當前,我國商業銀行雖然都已經全部聯網,相關工作都是通過計算機進行操作,由于特殊的工作性質,還具有紙質的相關備份。這就造成了在內審過程中依舊只注重規范性的審計,還是只檢查紙質資料上業務操作是否合規、會計憑證、報表等資料是否真實、完整等。然而,商業銀行業務卻在短時間內發生著日新月異的變化。相對于不斷拓展經營范圍的商業銀行,變化緩慢的審計內容已經沒有辦法再滿足商業快速發展的

需要。

(四)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自從制度改革后以來, 我國的商業銀行對內審人員的質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審計過程中,相關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專業素養,熟知相關電腦操作以及相關業務知識。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內審人員數量嚴重不足,相關審計知識嚴重缺乏。數量方面,審計相關人員僅占銀行員工總數的1%,與國外5%的比率相差甚遠。而這些寥寥無幾的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能力也并不出色,有相當一部分內審人員缺乏專業培訓,對電腦知識不熟悉,業務知識面較窄,在實際審計過程中嚴重阻礙了審計工作的實施與嚴謹性,使得被審計單位有違規篡改工作資料的可乘之機。由于存在這些弊端,審計工作將不能迎合新形勢下內審工作任務要求的需要。然而在當下,人員素質卻是一個企業成功與否的根本保證。因此,擴充審計團隊、提高人員素質迫在眉睫。

三、提高我有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解決對策

正所謂亡羊補牢,為時不晚。我們雖然起步晚,但面對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現在所存在的種種弊端,我們只要認清現狀,改正不足,借鑒西方國家先進的內審理念,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內審機制,就可完善我國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

(一)健全內部控制體系,防止內部審計出現漏洞

健全內部控制,明確管理職責邊界,形成齊抓共管局面。準確把握各項職能的位置,形成內外相協調合作。要不斷完善激勵機制,增強控制操作風險。要優先發展非現場審計工作大力推進非現場審計工作。要創新內部控制工作方式,把內控評價和日常各項審計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強化基層行、分行和總行三級相交互,使資源整合優勢得到充分發揮。2009 年新出臺的內審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為加強公司內部審計監督,保護公司資產安全和完整。內部審計是內部審計機構及審計人員,對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公司及控股參股公司依法實行內部審計制度,以加強內部管理和監督,遵守國家財經法規,維護公司合法權益;促進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

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二)改進和創新內審的理念合技術,加強內審的獨立性

首先賬項、制度和風險基礎相結合的審計方式將逐步代替賬項基礎審計,一步步地向全面風險導向審計邁進。其次牢牢抓緊企業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有條不紊的進行軟件開發管理必不可少,使銀行內審信息傳輸網絡化、審計過程電子化、審計工作管理微機化盡早實現。運用計算機實現信息管理和傳遞運用計算機的查詢、數據分析;監督,監測、評價各分行及業務部門、支行、營業網點的風險狀況,分析、預警并提出對策。較傳統審計,節省了很多時間,也減少了人力物力的耗費。在總行委員會的領導下,確立審計的內審垂直管理體制;通過建立內部審計章程來明確內審的地位;設立由銀行監事會直接領導的薪酬、人事、財務部門和分支行相對獨立的內審機構,從而避免各級部門的相互包庇、相互依賴;內審部門應從日常內控過程和被審計活動中分離出來,帶頭領導,起主導作用。整個內審系統直接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具有足夠獨立性和權威性的內審系統就可以在無管理層的干涉下自由執行委派任務、報告審計、評價結果。目前,我國大約還有77%的銀行沒有保證內審的獨立性。

(三)完善內審的體系,提升審計人員業務水平

為完善內審的體系,我國商業銀行應按《巴塞爾資本協議》的要求,主動調整內審機構的職能,確保內審職能不再分散以適應公司治理結構。為實現內審從監督模式向服務模式的真正轉變,國有商業銀行應從多方面入手,加強各方面審計的發展。目前,國商業銀行應根據我國國情著重加強對創新業務的審計和混業業務的審計,創新業務的審計包括金融產品、電子銀行產品等,通過審計尋求防范金融風險和促進金融創新的平衡點;混業業務的審計中的保險、證券、信托業務等逐漸納入常規審計范圍。為了業務部門提供改進其內部控制和業務流程提供咨詢,內審注重將財務收支審計與業務經營檢查相結合,從經營環節中發現風險控制的不足之處,確保審計質量;審計報告不再是要單純的發表意見,而要轉變為向高管理層提出具體的管理建議。

對于審計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定期給予相關培訓、信息指導,學習國際國內最新審計技術,學習完成后應進行考核工作,督促審計人員具有應有的業務水平和實際操作的能力。

(四)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

為提高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效率和質量,就需要一批綜合業務素質高和業務能力強的內部審計人員。一是我國商業銀行應確立優越的條件吸引優秀人員加入內審隊伍。各商業銀行要從實際出發,妥善解決好審計人員的工資及福利等問題,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機制來調動審計人員的積極性;二是嚴格把關,將專業水平高、業務工作能力強的綜合型人才吸收到內審隊伍中;三是建立嚴厲的獎懲責任制,使審計人員始終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四是加強審計人員培訓,確保他們按期接受專業培訓或自學教育并參加專業知識考試,達標者方可上崗。

四、案例分析

(一)蘇州銀行基本情況

蘇州銀行成立于2010年9月28日,在性質上屬于城市商業銀行,全稱是“蘇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三十億元,凈資產總計約為一百三十億元。自成立以來,蘇州銀行堅持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戰略理念,力爭為公眾、為區域經濟的發展增磚添瓦,堅持社區、小微、市民銀行的市場定位,發展至今已取得了驕人的成果。2013年蘇州銀行總共獲得近二十余項重要獎項,是最具發展潛力的城商行之一,并在《銀行家》世界千強銀行中位列第三百五十七名。截止至2013年末,蘇州銀行共有經營服務網點121個,其中包括1家總行營業部,4家分行以及8家支行。

(二)蘇州銀行內部審計問題分析 1.蘇州銀行內部審計組織模式不合理

蘇州銀行的內審架構從整體上來說基本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但是存在不合理的方面,影響了審計的獨立性。包括蘇州銀行在內的我國大多數的城市商業銀行、中小股份銀行以及大部分的農村信用社雖然在董事會或理事會下設有審計委員會,但是其內部審計部門仍然設置在高級管理層下,與其他內部職能機構處于平行的關系,對內審部門的管理工作仍然由行長負責。雖然在原則上各項事務均應服從審計委員會統一的協調和安排,但是按照銀監會的要求,在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之中,非執行董事的比例應該最大,其中委員會的主席必須為銀行的獨立董事來擔任。而非執行董事在高級管理層中不擔任具體的職務,與具有實權的總行

行長相比,其在銀行內部的影響力不可相提并論,因此在銀行實際的日常工作中,審計委員會很容易被架空。由于蘇州銀行治理結構的不完善,導致了其內部審計沒有與高級管理層分離,內審機構在開展例如行長經濟責任審計、內控審計等工作時處處受制,難以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利于公司治理下銀行戰略執行決策、薪酬政策等方面審計工作的開展,同時也影響了蘇州銀行的股東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對高級管理層的監督和評價,不能有效的解決由于委托代理關系而引起的一系列問題,其在公司治理中緩解信息不對稱的作用也就無法得以有效的體現。

2.內審人員的薪酬制度不合理

蘇州銀行內審總部下設有南、蘇北兩個審計中心。審計中心的內審人員從行政上隸屬于總行,按照銀行內審指引的要求,其工資和福利、獎金等各方面待遇應由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決定,在原則上應該公平對待。但實際上,由于蘇南、蘇北審計中心成立時,考慮到地區以及人員安置的便利性,從當地各分行或支行的合規與內控部門抽調了相當比例的人員補充進審計中心,管理當局為了保持同一地區內銀行員工薪資的平衡,基本維持了審計人員原有的薪酬水平。即這些人員雖然編制收歸總行,但是福利待遇還是按照當地分行的工資水平進行發放。內審人員薪水的發放并沒有與分行脫鉤,由于地區之間經濟水平的差異,導致了內部審計人員的薪酬水平不統一,影響了內審人員的積極性,這也是我國銀行業的—個通病。

3.公司治理中蘇州銀行內部審計人員整體素質偏低

蘇州銀行共有內審人員29人,多數人具有十年以上的銀行從業經驗,并且有相當一部分人員從事過內控部門和法律合規部門的工作,具備一定的審計基礎。但還是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限制了蘇州銀行公司治理中內審效果的發揮。首先是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本科及以上學歷只有11人,內部審計人員整體的文化水平不高,雖然多數人具有一定的審計知識,但由于其文化水平有限,在開展例如銀行產品審計、專項審計等工作時,不一定能及時判斷和分析其存在的問題。其次,由于內部審計人員普遍年齡偏大,缺乏主動學習的動力,雖然銀行內部每年開展各項培訓活動,但都是應付了事,許多內審人員對審計的認識并沒有延伸到公司治理的層面,審計的觀念只是停留在查錯糾弊的階段,并沒有將審計的目

標與增加銀行價值、改進和完善公司治理的過程與效果聯系起來。最后,蘇州銀行的內審人員中缺乏具有計算機背景的相關專業人才,普遍缺乏對輔助技術的運用能力,不能高效的利用一些輔助編程軟件對審計數據進行歸類和排序,導致蘇州銀行內審機構工作的效率很低。

4.公司治理中蘇州銀行內部審計的定位不準確

蘇州銀行的稽核審計部開展行長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一般為每三年一次,而每年對所轄分支機構的內控進行例行的評估打分是其工作的主體和中心內容。蘇州銀行的內審工作并沒有真正延伸至公司治理的領域,審計工作關注的重點仍以財務狀況以及內部控制為主,局限于管理的層面,主要履行監督和評價的職能,咨詢的功能并沒有體現出來,其內部審計的服務范圍比較狹窄。雖然商業銀行的內控與公司治理在目標、內容等幾個方面有許多交叉相同的部分,但還是存在較大的差別。在微觀目標上,內部控制是為了確保商業銀行所開展的各項資金業務以及管理活動符合國家各方面的方針政策,保障資金業務的及時記錄以及各項財務數據、各類管理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而公司治理的目標則是側重于各主體間權、責、利的平衡,合理的劃定商業銀行股東、董事、監事以及管理人員的權利與責任,通過設立有效的機制來實現對銀行內外部利害關系方的制衡。相比而言,內部控制注重的是經營管理層面,而銀行的治理過程則是側重于對整體權利的安排,兩者所關注的側重點有所區別,內審在兩者間所起的作用也有所區別。蘇州銀行內部審計僅僅作為內部的“監督者”,并沒有通過開展有效的咨詢活動來為改善銀行治理的過程以及提高銀行決策的科學性等方面服務,定位的不準確導致了其內部審計改善公司治理的效果難以實現。

5.公司治理中內部審計的技術和方法落后

蘇州銀行在開展具體內審工作時還是以賬項基礎和制度基礎審計的方法為主,對風險導向技術的應用還處于初級探索階段,雖然近年來也逐漸引進IDEA數據分析工具和CM審計輔助軟件進行風險排查,但是其工作范圍狹窄,缺乏應有的連續性,各項系統正處于幵發和磨合階段。內審工作還是以現場檢查為主,依賴傳統的審計技術與方法,如抽查、順查、盤點、核對等,非現場審計技術并不成熟,對審計線索的發現以及追蹤還是以審計人員的主觀判斷和經營為主,缺少科學、合理的風險預警機制以及定性、定量的風險評估分析的方法。而公司治

理則強調對風險進行及時的判斷從而在全局的角度做出適當的戰略反應,由于技術方法的落后使得蘇州銀行的內審無法滿足現代公司治理的需求,限制了蘇州銀行治理過程中內審效果的全面發揮。

(三)完善公司治理中蘇州銀行內部審計的建議 1.優化公司治理結構

商業銀行由于經營性質的特殊性,其資產負債率遠大于普通的企業,具有先天的不穩定性和高風險性。銀行的內審部門作為風險防范過程中的重要屏障,必須發揮出其最大的作用。而蘇州銀行內審機構組織結構的不合理則直接影響了其內審的獨立性。為了提高銀行內審機構的獨立性,強化公司治理中內審的職能以及效果的發揮,在內審部門的設置方面,蘇州銀行需要構建更垂直、更獨立的內審組織架構。內部審計機構不應由行長領導和管理,而是應由董事會來負責各項工作的協調和安排,在行政和業務上都應與高級管理層分離,保持高度的獨立性。董事會在股東大會的授權下,在管轄權限內對內審部門進行管理,保障內部審計的權威性,并承擔內部審計工作的最終責任。在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中,決定了內審機構必須受董事會直接的領導,并對其報告,這樣的上下級關系有利于審計信息的及時溝通,緩解信息的不對稱,有效的解決了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因為利益矛盾所帶來的問題,使得內部審計所反饋的問題得到及時的回應??紤]到實際情況中,董事會所作的決定都必須通過股東大會,不便于對內部審計機構日常的管理。因此應當由特定的委員會來充當董事會與內審機構之間的橋梁,即審計委員會負責銀行內審日常工作的安排,根據業務的不同,確定內審的重點、范圍和時間,并由其直接領導和安排內審人員進行行長責任審計、內控評價審計、產品業務審計、IT系統審計等具體工作。只有通過優化公司治理結構以完善內審的組織架構和健全內部審計委員會制度等措施才能從根本上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保障內審在公司治理中作用的實現。

2.健全內部審計激勵機制

內部審計人員的積極性與工作的態度、質量息息相關,直接影響著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過程中作用的發揮。而激勵機制是銀行公司治理機制的一部分,是一系列規范化、合理化以及人性化的制度或安排,從本質上反映了激勵主體以及客體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的關系和方式,是銀行實現其最終目標的重要連接手段。

因此,合理的激勵機制能有效的改善銀行內審人員的工作態度,進而促進銀行內審人員的積極性,使審計任務能順利完成。內審人員在編制上收歸總行,但薪酬的發放與分行并沒有脫鉤,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內審人員的積極性。因此,蘇州銀行內審機構應該統一按照總行的崗位管理辦法進行工資定級,內審人員的薪酬福利發放應與分行脫鉤。在原則上實現同工同酬,消除地區間的差異,以此來提高內審人員的積極性。

3.組建高素質的內審隊伍滿足公司治理的需求

隨著蘇州銀行各項經營業務自助化、電子化的不斷發展以及IDEA數據分析工具在審計領域中的不斷推廣,內審人員可以憑借這些技術、軟件分析進而審計大額資金的支付風險、貸款資金的使用風險、前臺業務的操作以及政策制度風險等,并且能夠的對日后有關整改的進度和情況進行持續的關注。這就要求蘇州銀行在審計人員的選拔過程中,必須注重吸收以及培養一批技術水平過硬、專業化程度較高的審計人才隊伍來滿足公司治理中蘇州銀行內部審計的需求。

第一,蘇州銀行應保證內審人員結構的合理性,在業務水平上保持高低互補,高素質的人才是內部審計不斷發展與創新的關鍵,只有內審人員結構合理,才能使其發揮出最大的作用。在蘇州銀行內審人員的年齡結構上要注重老中青結合,發揮各自的特點,在審計工作中應相互學習經驗技術、相互支持。此外,通過多渠道、多專業的內部選拔,加大對精通計算機編程技術、企業管理、信貸業務以及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專業人員的引進,進而優化蘇州銀行內審人員的專業素質結構,提升蘇州銀行內審人員的綜合水平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二,蘇州銀行應加強對現有內審人員繼續教育的力度,提高其內審機構整體的業務素質水平。蘇州銀行應通過各種繼續教育或培訓實踐等活動形式,使內審人員掌握最新的審計動態,理解最新的審計思念,最終實現觀念的轉變。內審人員的觀念不能還是停滯在傳統簡單的“查錯防漏”上,而是應以風險為導向,持續的評估銀行風險管理、內控狀況以及治理的狀況,從而才能夠真正體現內審的價值。內部審計人員應站在全局的角度來發現、思考以及解決問題,擴大審計服務的范圍,尤其應該增加咨詢服務的比重,通過出具更專業化的建議和對策以達到為蘇州銀行公司治理服務的要求。

4.樹立公司治理中內部審計

人性化的服務理念蘇州銀行的內部審計主要發揮的是監督和評價的職能,在工作過程中以“監督者”或“經濟警察”自居,只是依照指示完成硬性的指標,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審計資源的浪費,也無益于增值的實現。而現代內部審計的職能已然轉變為確認和咨詢,審計的范圍也延伸至公司治理的領域,審計目標的發展也順應公司治理的要求,為銀行的最終利益和目標所服務。因此,蘇州銀行的內審機構應以人為本,堅決貫徹內審“服務”的思想觀念。第一,內部審計應主動向蘇州銀行的董事會或其管理當局提供服務。與傳統意義上的內審職能相比,現代內審的確認和咨詢職能所強調的是內部審計的服務性與能動性。內部審計在公司治理中有著緩解信息不對稱、穩定治理結構、彌補外部審計不足以及增值等作用。要想實現這些作用,就必須緊緊的圍繞董事會或管理當局的需求,通過各項審計工作,形成有利用價值的審計信息,并積極主動的將審計的成果作為一種特殊的產品向高層進行推銷,即以建議、通報、書面報告等形式將其審計的結果向銀行管理當局匯報,銀行管理當局通過這些有價值的信息來消除、應對各類風險或減值因素,最終實現改善銀行的公司治理以及滿足“增值”的需求。第二,內審人員始終應以“服務者”的姿態對待審計工作。一切事項都應以人為本,提倡“人性化”的服務理念,充分調動銀行內被審計分支機構或有關人員的主動性,使其盡力配合內審的工作,避免被審計的一方產生抵觸情緒。在審計時要取得被審計的理解與支持,不應只是執行批判式的檢查,要加強后續審計的跟蹤,對被審計方的改進行為給予充分的支持和肯定,并向銀行高層進行披露。只有切實維護各方人際關系的和諧,開展“人性化”的審計,才能使審計工作得到最大的支持和認同,從而有利于審計建議的采納以及審計結果的轉化,并且有助于公司治理結構的穩定。

5.加強非現場審計的建設

隨著金融業的不斷創新和進步,對利率管制的放開是未來必然的發展趨勢,銀行業的競爭愈演愈烈,銀行各類產品及業務辦理的自助化、便民化也必然會成為一種增強核心競爭水平的重要途徑,而傳統的審計技術與方法明顯無法滿足新時期銀行業公司治理的需求。銀行內審應從傳統的以檢查合規、合法為主要內容的財務型審計向以評價風險為前提的具有確認、咨詢服務功能的內審轉變,并且應該加快內部審計從事后監督向事前風險預警的轉變。非現場審計是一種精確、

高效的審計技術,具有“規范性、系統性、全面性、防范性、時效性”的特點并可根據現場審計的具體情況,將審計方式向現場審計與非現場審計兩者結合的形式轉變,利用計算機技術的優勢了進一步擴大審計的工作范圍和內容,最終實現審計的科學化、制度化。蘇州銀行電子化運營以及網絡技術的不斷成熟使得金融數據的集中程度越來越高,以計算機網絡為核心的綜合業務處理系統已初具規模,運營網絡已全面覆蓋了蘇州銀行的各個分支機構以及各交易網點,業務管理和操作都依賴于信息處理系統來完成。因此,內部審計也應與時俱進。傳統的蘇州銀行內部審計強調的是開展了多少次的內控審計、離任審計和專項審計等審計活動的次數,而對于非現場審計技術的運用不充分,還處于初級階段,審計關注的重點仍然在于發現了多少缺陷以及差異、提出了多少的建議和對策。但“量”的多少并不能保障審計的效果,而非現場審計突出的是審計的質量,是一種主動式的審計,其針對性很強。并且非現場審計在理論上可以將審計主體與客體進行分離,大大的降低了人為因素,也節約了大量的人力和財力,更有利于為蘇州銀行增加價值。

五、結論

通過對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現狀及一系列問題的分析,我們清楚的知道我國商業銀行面臨的機遇與挑戰。從而相對應的提出一系列應對的政策和措施,使得我國商業銀行更具有競爭力??偨Y出以下幾點:健全內部控制體系,防止內部審計出現漏洞。改進和創新內審的理念合技術,加強內審的獨立性。完善內審的體系,拓展內審的范圍、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本文提出的建議只是一部分概念性的,有些建議還要在以后的實踐中得以體現,有待于進一步完整改善,建立更科學、完整、可操作的實踐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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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2016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的通

銀監發〔2016〕12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

現將《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6年4月16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健全內部審計體系,提升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有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審計是商業銀行內部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通過運用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審查評價并督促改善商業銀行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內控合規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和價值提升。

第四條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目標包括:推動國家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有效落實;促進商業銀行建立并持續完善有效的風險管理、內控合規和公司治理架構;督促相關審計對象有效履職,共同實現本銀行戰略目標。

第五條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應獨立于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和內控合規,并對上述職能履行的有效性實施評價。內部審計活動應遵循獨立性、客觀性原則,不斷提升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能力和職業操守。

第六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本指引對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實施監管評估。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獨立垂直的內部審計體系。

第八條 董事會對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董事會應根據本銀行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配備充足、穩定的內部審計人員;提供充足的經費并列入財務預算;負責批準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審計計劃等;為獨立、客觀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對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有效性進行考核,并對內部審計質量進行評價。

第九條 董事會應下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不少于3人,多數成員應為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成員應具有財務、審計和會計等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審計委員會負責人原則上應由獨立董事擔任。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經其授權審核內部審計章程等重要制度和報告,審批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審計計劃,指導、考核和評價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條 監事會對本銀行內部審計工作進行監督,有權要求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提供審計方面的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高級管理層應支持內部審計部門獨立履行職責,確保內部審計資源充足到位;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業務發展、產品創新、操作流程、風險管理、內控合規的最新發展和變化;根據內部審計發現的問題和審計建議及時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可設立總審計師或首席審計官(以下統稱“總審計師”)一名??倢徲嫀熡啥聲撠熎溉魏徒馄?。商業銀行應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總審計師的聘任和解聘情況。

總審計師對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負責,定期向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和監事會報告工作,并通報高級管理層??倢徲嫀熦撠熃M織制定并實施內部審計章程、審計工作流程、作業標準、職業道德規范等內部審計制度,組織實施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審計計劃,并對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負責。

商業銀行未設立總審計師的,由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承擔總審計師的職責。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部門,審查評價并督促改善商業銀行經營活動、風險管理、內控合規和公司治理效果,編制并落實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審計計劃,開展后續審計,評價整改情況,對審計項目的質量負責。內部審計部門向總審計師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配備充足的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不得少于員工總數的1%。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備履行內部審計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職業技能和實踐經驗,掌握銀行業務的最新發展,并通過后續教育和職業實踐等途徑,學習和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技術方法和審計實務的發展變化,保持和提升專業勝任能力。

內部審計人員在從事內部審計活動時,應遵循客觀、保密原則,秉持誠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規定使用其在履行職責時所獲取的信息。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參與有利益關系的審計項目,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不得隱瞞審計發現的問題,不做缺少證據支持的判斷,不做誤導性陳述。

第三章 章程、職責與權限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內部審計章程。內部審計章程應至少包括以下事項:

(一)內部審計目標和范圍;

(二)內部審計地位、權限和職責;

(三)內部審計部門的報告路徑以及與高級管理層的溝通機制;

(四)總審計師的責任和義務;

(五)內部審計與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的關系;

(六)內部審計活動外包的標準和原則;

(七)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關系;

(八)對重點業務條線及風險領域的審計頻率及后續整改要求;

(九)內部審計人員職業準入與退出標準、后續教育制度和人員交流機制;

內部審計章程應由董事會批準并報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事項應包括:

(一)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經營管理的合規性和有效性;

(三)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四)風險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會計記錄及財務報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

(六)信息系統的持續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七)機構運營、績效考評、薪酬管理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八)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以及監管部門指定項目的審計工作;

(九)其他需要進行審計的事項。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獲取與審計有關的信息,列席或參加與內部審計職責有關的會議,參加相關業務培訓。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檢查各類經營機構(含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各項業務和管理活動(含外包業務),及時、全面獲取經營管理相關信息,并就有關問題向審計對象和行內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質詢和取證。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向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部門提出處理和處罰建議。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可就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事項提供專業建議,但不得直接參與或負責內部控制設計和經營管理的決策與執行。

第四章 審計工作流程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根據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章程、業務性質、風險狀況、管理需求及審計資源的配置情況,確定審計范圍、審計重點、審計頻率,編制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審計計劃,并報審計委員會批準。

商業銀行的內部審計計劃應充分考慮監管關注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全面風險管理、資本充足、流動性、內控合規、財務報告等。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根據審計計劃,選派合格、勝任的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收集和研究相關背景資料,了解審計對象的風險概況及內部控制,編制項目審計方案,組織審計前培訓并在實施審計前向審計對象下發審計通知書。特殊情況下,審計通知書可以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根據項目審計方案,綜合運用審核、觀察、訪談、調查、函證、鑒定、調節和分析等方法,獲取審計證據,并將審計過程和結論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內部審計采取現場審計與非現場審計相結合的方式,并通過加強非現場審計系統建設,增強內部審計的廣度與深度。

內部審計部門應加強信息科技在審計工作中的運用,不斷完善內部審計管理信息系統。在審計過程中,內部審計人員應做好與審計對象的溝通交流。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異議解決機制。對審計對象提出異議的審計結論,應及時進行溝通確認,根據內部審計章程的規定,將溝通結果和審計結論報送至相關上級機構并歸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應征求審計對象意見并及時完成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包括審計目標和范圍、審計依據、審計發現、審計結論、審計建議等內容。

內部審計人員應將審計報告發送至審計對象,并上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同時根據內部審計章程的規定與高級管理層及時溝通審計發現。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內部審計結果得到充分利用,整改措施得到及時落實;對未按要求整改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跟進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必要時可開展后續審計,評價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進度及有效性。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內部審計檔案資料。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定期實施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價,并接受內部審計質量外部評估。

第五章 部分審計活動外包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內部審計職能外包,但可將有限的、特定的內部審計活動外包給第三方,以緩解內部審計資源壓力并提升內部審計工作的全面性。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對內部審計活動外包承擔最終責任。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活動外包應符合本銀行內部審計章程的有關要求。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內部審計活動外包給正在為本銀行提供外部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關聯機構。

商業銀行不得將內部審計活動外包給近三年內為審計對象提供過與該項審計外包業務相關咨詢服務的第三方及其關聯機構。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內部審計活動外包制度,明確外包提供商的資質標準、準入與退出條件、外包流程及質量控制標準等。

商業銀行在實施內部審計活動外包時,本銀行內部審計人員應參與并監督項目實施,并負責向總審計師報告外包活動的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總審計師應建立相應的外包審計項目知識轉移機制,確保內部審計人員能最大程度地獲取專業技能,提升內部審計部門的專業能力。

第六章 考核與問責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應針對內部審計部門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并對總審計師的履職盡責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內部審計部門定期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價。

內部審計人員的薪酬水平應不低于本機構其他部門同職級人員平均水平。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內部審計責任制,明確規定內部審計人員履職盡責要求以及問責程序。經責任認定,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已勤勉盡職的,可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結果和整改情況應作為審計對象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 審計對象應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對于拒絕、妨礙內部審計工作及整改不力的行為,商業銀行應及時制止,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章 監管評估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正式溝通機制,定期討論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已經采取的風險化解措施以及整改情況。雙方溝通的頻率應與銀行的規模、風險偏好和業務復雜性相匹配。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應向監管部門提交以下報告:

(一)內部審計計劃;

(二)重要審計發現及其整改情況;

(三)向董事會提交的全面審計工作報告;

(四)外部機構對銀行的審計報告;

(五)監管部門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報告;

(六)內部審計質量自我評價報告;

(七)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報告。

第四十一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要求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完成指定項目的審計工作,并將審計結果報送監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通過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監管會談等方式,對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有效性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一)內部審計章程;

(二)內部審計的范圍、頻率和效果;

(三)確保內部審計職能充分發揮作用的公司治理機制;

(四)銀行集團內部審計的有效性;

(五)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六)內部審計人員的薪酬機制;

(七)內部審計活動外包情況;

(八)內部審計報告及審計建議的整改落實情況;

(九)內部審計問責情況;

(十)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權根據評估結果對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監管意見,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內部審計有效性和整改情況應納入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整體有效性評估和監管評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在集團層面建立與其規模、風險偏好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制度,確保內部審計覆蓋集團全部業務和全部機構。董事會對集團內部審計的適當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

銀行集團的內部審計部門應明確集團對附屬機構的審計監督機制,并根據審計權限對附屬機構實施審計,指導附屬機構內部審計機制建設和內部審計工作。

附屬機構的內部審計部門應根據集團內部審計章程的有關規定,向銀行集團總審計師或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報告附屬機構的內部審計工作。

本指引所稱銀行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及其附屬機構。附屬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境內外的其他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

第四十五條 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審計委員會的多數成員原則上應為獨立董事。 村鎮銀行已設立監事會的可不設立審計委員會,由監事會履行審計委員會職責。村鎮銀行已設立審計委員會的,可由董事會聘請主發起行審計部門負責人兼任審計委員會委員。

村鎮銀行未設立內部審計部門的,應設置專門的內部審計崗位,并委托主發起行承擔村鎮銀行的審計職能,確定對村鎮銀行的審計監督機制,有效實施審計活動。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指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參照執行本指引。

第四十八條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銀監發〔2006〕5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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