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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輪車管理制度范文

2022-06-25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人類社會人們行為的標準。我想學習制定制度,但不知道該如何寫?以下是小編為您整理的《三輪車管理制度范文》,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篇:三輪車管理制度范文

電動三輪車管理制度01

電動三輪車管理辦法

為加強車輛管理,嚴格出車規定,確保安全行車,特制定本考核管理辦法。

1、電動車使用范圍:用于取樣和環境監測及車間、班組生產物品轉運工具,不得用于其它非生產使用。

2、環境監測班對電動三輪車的日常維護和保養負全部責任。

3、出車前必須嚴格剎車、車燈、車胎、車輛異響等車況不良檢查車況,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狀態。嚴禁開病車,嚴禁酒后駕車。酒后上班開車按公司《員工守則》規定處理。

4、站負責對電動三輪車指定駕駛員上崗前必須做好上崗培訓工作(電動車的操作細則、日常保養、安全駕駛),經考核合格后方可駕駛三輪車,否則,扣培訓負責人和班長各100元/人。

5、三輪車行駛過程中必須嚴格按交通規則行車,違章考核100元/次,班長連帶5分/次。因自身違章導致交通意外或安全事故的,責任自負。

6、三輪車在廠區內行駛不得超過20KM/小時,注意行人安全,超速考核100元/次。

7、在行駛過程中嚴禁用手機打接電話,違章者考核100元/次。班長連帶20分/次。

8、車間運載物品不得超過車子的最大載重,裝卸貨物時要輕拿輕放,如因超載或操作不當造成車損壞的,考核100元/次。

第二篇:北京市人力三輪車管理

北京市人力三輪車管理:現狀、問題和建議

———— 基于簡單調查基礎上的政策分析

在北京車水馬龍的大街上,或者狹小逼仄的胡同里,經??梢钥吹匠粤Φ匦旭偟娜肆θ嗆?。三輪車夫大多衣著陳舊,神色拘謹,帶有所謂“外地人”的明顯特征,他們和依靠他們自己的力量驅駛的那種簡陋的交通工具───人力三輪車,與北京隨處可見的現代建筑和豪華車流構成一幅對比強烈的街景。從上世紀30年代北京街頭出現第一輛營業性的人力三輪車,直到80年代初,人力三輪車一直是北京城里的一種普遍而廉價的交通工具。但是現在,這種老式的腳踏三輪車似乎已經不再為北京這座日益現代化的城市所歡迎和接受了。在一些市民和市政管理者看來,人力三輪車不僅是一種應予淘汰的落后的交通工具,而且還是造成交通阻塞等城市問題的原因之一。這種認識已經體現在北京的城市管理政策之中,人力三輪車被視為影響市容、妨礙交通和危害治安的因素,從而成為被清理、整頓的對象 。城管人員對三輪車圍追堵截、強行收繳,甚至因此導致執法人員與被管理者的暴力沖突,是北京的街頭經??梢姷囊荒?。作為北京居民,我對自己生活的城市里這類經??梢姷膱鼍案械绞謱擂魏筒话?。不用進行嚴密的論證,僅憑直覺我即強烈地感覺到,相關公共政策的制定存在嚴重的問題。

為了解北京市人力三輪車管理的現狀、存在的問題,我進行了一些簡單調查,包括電話訪問了北京市交通委員運管處、亞運村非機動車管理站、通州車管站、石景山非機動車管理站,對從事人力三輪車營運的從業人員進行了街頭訪談,查閱了有關資料,在此基礎上,對北京市人力三輪車管理政策進行了初步分析,并試著提出一些改進建議。

一、北京市人力三輪車管理的基本情況

(一)北京市人力三輪車發展情況

人力三輪車是上世紀20年代進入北京,30年代開始用于營業性的客貨運輸,在最盛時期,三輪車、人力車曾擔負著北京80%的客運量 。50年代以后,隨著電車、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發展,北京人力三輪車市場很快萎縮。這種現象一直持續到上世紀70年代末。

改革開放以后,在市內公共交通和私家汽車迅速發展的同時,北京的人力三輪車數量出人意料地出現了快速增長,在過去20間出現了兩個增長高峰:一個出現于上世紀80年代初,從事人力三輪車客、貨運輸,成為北京居民的一個新職業。這部分從業人員被稱為“板爺”,是北京居民中較早自謀職業的群體之一。另一個出現于九十年代,雖然出租車的大量出現使人力三輪車基本退出客運市場,本地居民操此業者也大為減少,但在此同時,大量外地農民工涌入北京,蹬三輪車成為他們中很多人謀生的手段,北京市有人力三輪車數量因此而急劇增加。

據統計, 截止到2001年底,北京市共有各類人力三輪車71萬輛 ,由于目前北京市存在數量可觀的未經登記、沒有牌照的所謂“黑三輪”,因此這一統計數字要遠遠低于北京市實際擁有的三輪車數量。按其用途,人力三輪車可分為三類:小三輪車,規格尺寸較小,帶車斗,車斗容量小,主要是本地居民家庭使用;人力貨運三輪車,帶拖板或車斗,運載量較大,主要用于貨運;人力客運三輪車,帶車廂,可乘坐一至二人,主要用于客運。從目前情況看,居民家庭自用的小三輪車,大多在社區內行駛,涉及的管理問題相對較少;客運三輪車的運營集中在已經開發的旅游景點、胡同等,由經批準成立的專門公司經營,三輪車的數量受到嚴格控制,管理也相對規范。而貨運三輪車數量大,存在大量沒有牌證的“黑車”,運行范圍較廣,是管理中的難點和重點。

從事人力三輪車營運的從業人員數量,目前還沒有專門的統計。北京市發布的2001勞動和就業人口統計數據,有兩個指標涉及這部分從業人員,其一是按產業統計的就業人口,在“社會服務業”欄目中,屬于“其他經濟”性質的“其他社會服務業”人員,為3.2萬人,其中包括了從事人力三輪車營運的從業人員;其二是按行業統計的“交通運輸輔助業”從業人員,共3.3萬人,其中也包括了從事三輪車營運的從業人員人 。這兩項指標的統計范圍,都僅限于有北京市戶口且三輪車履行登記手續的從業人員,大量從事人力三輪車營運的外來農民工,以及三輪車沒有無牌證的從業人員,則沒有被涵蓋在內。因此,北京市實際運營中的人力三輪車和直接從業人員的數量,都遠遠超過官方統計的數字。

(二)現行管理政策

1•管理機構

北京市人力三輪車管理的政策依據,是1987年北京市政府發布,并于1997年修改的《北京市人力三輪車客貨運輸業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北京市交通局(現為交通委)是人力三輪車客貨運輸業的主管機關,各區縣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本轄區的管理機構。公安、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稅務、物價等機關,各依職責進行監管。

北京市交通局(現交通委)對人力三輪車實行雙層屬地管理,市級設立車管理站,負責在全市范圍實施管理,并對各區縣管理機構的管理活動進行協調。人力三輪車實行屬地管理,車輛登記管理、申辦運輸經營許可證只能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各區縣設立人力三輪車管理站(登記站),負責本轄區居民的三輪車上牌、過戶、補領牌證、轉籍等手續的辦理。要從事人力三輪車運輸經營,除了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外,還必須獲得區縣管理機構核發的經營許可。

2•主要管理措施

《北京市人力三輪車客貨運輸業管理辦法》規定,對人力三輪車實行“限制規模,嚴格管理”的方針,體現這一方針,北京市主要采取了以下管理措施:

車輛注冊管理。新購置的人力小三輪車、客運三輪車和貨運三輪車,必須到所在區縣管理機構登記上牌;車主名稱、地址變更的,應到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三輪車過戶的,新車主應到所在區縣管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車牌或行駛證丟失的,要按規定及時補辦。

從業人員限制。只有擁有北京常住戶口的人員,且沒有固定職業或者待業的,才可以從事人力三輪車客、貨運輸。

運輸經營許可。將人力三輪車客貨運輸列入許可經營范圍,在進行工商行政登記后,還必須經區縣三輪車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并發給《營運證》后方可營業。經批準用于運輸的車輛發給營運標志。

行駛范圍限制。限制人力三輪車行駛的范圍,規定領有紅色牌照的人力三輪車可進入二環地區,領有黃色牌照的可進入三環地區。為減少城區的三輪車,規定通州、房山、門頭溝等遠郊區縣可以核發人力貨運車黃牌,其他區縣停止核發貨運三輪車黃牌和紅牌;各區縣均不再核發人力客運三輪車紅牌。

上述幾項管理措施,體現了北京市對人力三輪車限制發展的方針。

3•相關的稅收、行政收費和罰款

稅與人力三輪車直接相關的稅收和行政收費,項目、標準如下:

行政收費。新領、換領、補領新式車號牌,每付收費50元;新領、換領、補領行駛證,每套5元;變更、過戶、轉出、注銷,手續費5元。從事人力三輪車運輸經營許可的審核不收費。原來征收過的人力三輪車客貨運管理費,自2003年7月起取消。

行政罰款。對未經批準從事人力三輪車客、貨運輸的,罰款1000元;對于在運輸中索要高價或者欺騙、敲詐顧客的,不按規定安裝營運標志或者不攜帶《營運證》的,以及涂改、偽造、轉借營運標志和《營運證》,或者將車輛轉借、出租他人經營的等行為,除可給予警告、暫扣或注銷營運標志外,還可處以50元至500元罰款。

稅收。對人力三輪車直接征收的稅收是車般使用稅,標準為人力小三輪車每年每輛6元,人力客、貨三輪車每年每輛12元。鑒于非機動車價值較低,在家庭資產中占的地位下降,而且稅收征管成本太高,北京市已決定自2004年開始,停止對包括人力三輪車在內的非機動車征收船使用稅。

二、北京市人力三輪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經過調查,我認為當前北京市人力三輪車管理,在政策制定和政策執行兩個層面存在問題。

從政策制定層面來看,主要問題是:

1•片面強調限制數量。北京市對人力三輪車實行“限制規模,嚴格管理”的方針,其公開的理由是人力三輪車作為交通工具已經陳舊過時,影響市容,阻礙交通。但是,這種認識有其片面性,或者正如有人指出的,正落入了汽車文化、大都市偏好影響下出現的思維盲區。北京地域范圍廣大,道路狀況差別很大,人力三輪車運輸與汽車運輸有較大互補性,汽車適合于長途、大量的客貨運輸,而三輪車則適于短途、小量的客貨運輸,具有價格低廉、靈便的優點,適合在社區、胡同內使用。而且,人力三輪車不消耗能源,沒有污染,是北京這樣的城市應當積極發展的交通工具,一些專家學者對此也持肯定態度 。上世紀80年代以后,北京市人力三輪車數量大幅增長的事實說明,人力三輪車運輸有其一定的市場空間,在北京的交通體系中應當占有一席之地。

目前,北京人力三輪車數量確實超過實際需要,但是,問題的癥結并不在于三輪車本身。由于大量外來農民工無業可就,很多人只得選擇用人力三輪車提供運輸服務、進行商品販運等作為謀生和養家糊口的手段。應當說,這是近年來北京市人力三輪車數量明顯增加的主要原因。解決人力三輪車數量過多問題的關健,是取消對外來農民工就業的種種限制,給其提供更多現實的就業門路。如果不解決好相關問題,在條件不具備的條件下,片面限制人力三輪車的發展,甚至象有的城市那樣簡單取締人力三輪車,不僅難以執行,而且在經濟上會造成社會福利的損失。

2•突出管理,弱化服務。北京市對人力三輪車進行多方面管理,為從事人力三輪車運營的從業人員設立了大量義務,但是卻沒有為他們提供相應的服務。實際上,人力三輪車運輸業作為一個勞動密集行業,其做作業人員大多文化水平、勞動技能偏低,政府應當從稅收優惠、收入補貼、轉崗培訓等方面為他們提供服務和幫助。鑒于目前從事人力三輪車運輸的從業人員多為來自外地的農民工這一實際情況,政府可在技能培訓、車輛維護等方面給予扶持,更多地將管理體現于服務之中。

3•不允許外地人從事人力三輪車客、貨運輸。實際上,北京當地人已經很少有人從事三輪車運輸了,從事這一職業的主要是外地來京務工的農民。只允許本地人從事人力三輪車運輸業,是一種過度管制的做法,產生了一些不良后果:一是形成了轉購、轉租帶牌二手車的市場,實際上是外地人向本地人購買三輪車的牌照、營運證。據說,一輛無牌的二手車,一般價值200元至500元,而牌證齊全的二手車價格可高出300元,這實際上是一種“灰色經濟”。二是很多外地人的三輪車無法正常登記領證,人為地將大量人力三輪車限制在“制度”之外,造成了大量不登記、無牌照的“黑三輪”的存在。三輪車無論作為一項資產,還是作為一種生產資料,都沒有必要規定只允許本地人擁有和運營?,F在,外地人在北京可以購置房屋等不動產,也可以購買機動車輛,僅僅對其購買和擁有人力三輪車進行限制,則無法讓人理解。

4•處理、處罰程序規定不嚴格。對于人力三輪車的罰款、沒收等處理、處罰決定,很多是當場作出、當場實施,行政相對人根本沒有獲得救濟的機會。由于缺乏相關規定,執法部門對于收繳的“黑三輪”,也不向車主出具收據。

從政策執行層面看,主要問題是:

(1)執法行為的粗暴甚至野蠻。北京市區縣政府職能部門組織的針對人力三輪車的執法行動,見諸公開報道的就有所謂“見一繳一”(證牌不全的三輪車發現一輛扣留一輛)、“公開銷毀”(用壓路機碾壓、電焊槍切割等方法銷毀沒收來的三輪車)等做法,在2003年7月以前,甚至還有沒收“黑車”和同時收容遣返“三證”不全的車夫的行為。這些罔顧行政相對人的感受和社會影響的野蠻的行政方式,侵害了公民權益,損害了政府形象,造成了社會不滿,在一些地方甚至發生了有組織的對抗事件 。

(2)多頭執法。交管、城管、稅務、街道綜治辦等部門都可上街查抄三輪車,各自實施處罰。不同的區縣對在本轄區查獲的違法車輛重復處罰。

(3)以罰代管。對于人力三輪車營運中出現的問題,如證牌不全等,相關管理機構只是罰款了事,沒有跟進的管理措施。

此外,調查還發現,一些區縣的人力三輪車管理機構在管理中還存在其他一些問題。例如,通州車管部稱,購買北京當地生產的三輪車,上牌時“好上”,購買外地生產的三輪車有的不給上牌;石景山非機動車登記站稱,現在只給小三輪上牌,其他車都停辦,當調查者問其依據何在時,登記站的工作人員卻僅稱他們依據的是“上級指示”。

三、改進管理的建議

北京市人力三輪車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不是管理技術上的問題,而應當歸因于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價值取向、基本理念存在缺陷;不少問題也不僅僅存在三輪車運輸業管理中,同樣也存在于政府的其他管理活動中。因此,對于改進北京市人力三輪車管理的政策建議,從兩個層面提出,即重塑政府公共管理價值,完善人力三輪車管理政策。

從重塑政府公共管理價值的層面,主要的建議是:

1•轉變政府觀念,政府既要進行管理,更要提供服務?,F代政府的主要任務,除了進行社會事務管理,更主要的是提供公共服務。政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樹立服務意識,并向社會成員提供廣泛的服務。

2•將社會成員的就業、生存權益置于優先考慮的位置。城市發展、市政建設、交通通暢等政策目標,都應讓位于保障居民的生存權益,不能本末倒置。

3•應當讓行政相對人參與涉及其利益的政策的制定。市民、外來務工人員,都是市政管理政策的相對人,他們都應當參與相關政策的制定。特別不能將大量的外來農民工視為這個城市的異己力量,對其實行隔離化、防范式管理。要取消對外來人員在經濟、政治權利等方面的限制。這是我們的城市,也是他們的城市,所有居民都有權參與城市的管理,也有權享受城市的繁榮。

4•樹立依法行政和文明行政的觀念。嚴格依法行政,杜絕直接和有意侵犯公民權益;行政方式、執法手段應當考慮行政當事人的感受,避免采取不必要的過激行為。

從完善北京市人力三輪車管理的具體政策層面,主要的建議是:

1•重新審視限制人力三輪車發展的管理方針。更可取的,是在取消對外來人口的就業限制等措施,使全市人力三輪車的保有量回到一個合理區間之后,實行分類管理的政策,鼓勵家用,不限制貨運,嚴格限制客運。

2•取消對外地人購買人力三輪車和從事三輪車運輸的限制。這一限制不僅沒有任務道理,而且事實上已經形同虛設,不僅對實施有效的管理無益,而且還造成許多不必要的麻煩。

3•統一管理機構。取消按行政區域管理的限制,實行全市統一的登記管理。將管理、處罰權集中到一個機構。清理相關行政收費。嚴格處罰程度,賦予行政相對人以復議、訴訟等救濟權利,不得隨意沒收公民的財產,嚴禁政府部門銷毀不屬違禁物品的居民財產。

4•避免政府過度管制。主要依靠市場力量對營運人力三輪車的數量、價格進行調節,政府只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務,不再進行過多干預。

第三篇:熱電廠電動三輪車管理規定

熱電廠

電動三輪車管理制度

1、目的與范圍

為了減少運行人員當班期間打飯人員數量,節省時間,提高工作效率,熱電廠采用電動三輪車進行打飯,在保證安全快捷的情況下充分發揮電動三輪車使用作用,特制定其安全管理制度,請各專業認真執行。

2、管理制度

2.1 本車主要由除塵脫硫和輸煤各專業負責人及各值值長進行管理,各班組接班或借出使用歸還時,必須檢查清楚三輪車情況,并如實填寫記錄。

2.2本車為熱電廠運行各班組打飯時專用車,其他特殊情況必須經安生部同意才能使用。 2.3本車行駛路線主要在熱電廠廠內至公司食堂。

2.4在不了解其性能之前,請勿急于使用,更不要借給無操作經驗的人使用。駕駛本車的人員必須熟練掌握其性能,初學者必須在監護人的陪同下,才能駕駛本車,并在監護人同意后方能自行駕駛。 2.5本車準駕人員:運行各班組選出一名專職駕駛員負責操作。

2.6如果電池需要充電時(或正在充電時),交接班時要交代清楚,防止充電時間過長對電瓶造成損壞,或者電量不足影響第二天使用。

2.7在使用電動三輪車時,必須保證車體的清潔,不準有油污,隨時進行擦拭,三輪車衛生作為各班組交接班衛生,如發現不干凈,對其進行考核。

3、操作規程 3.1駕駛操作規程

3.1.1必須檢查項目:行駛前必須檢查制動性能是否完好、電池電量是否充足和輪胎氣壓是否標準等,檢查各類緊固件、連接件、調節件是否到位,檢查轉向燈等是否安全有效、調速帶手把是否復位等,以防事故發生和機件損壞。

3.1.2將鑰匙插入電源開關孔,旋到ON檔(向右擰)此時電源已經接通,方可行駛。

3.1.3在旋轉手把前,先用腳踏幾下,使其起動,然后用手將調速轉把慢慢的向后旋轉至所需車速進入正常行駛。

3.1.4需要停車時先回掉轉把使車速明顯下降,然后剎住車子,將鑰匙旋至OFF,此時表示已切斷電源,并拔掉鑰匙。

3.1.5雨雪天氣或路面不好情況下,要注意提前點剎再剎停。 3.1.6車輛下坡和轉彎時必須慢車行駛。

3.1.7需剎車時前后剎車必須同時使用,以有利于車子的平穩性和可靠性,特別處于緊急情況尤其重要。 3.1.8在充電、停車或車輛修理時,必須關閉并拔下電源鎖鑰匙并關閉總電源,止動手剎,以防意外情況發生。

3.1.9駕駛時應全神貫注,應和其它車輛保持適當距離,嚴禁爭道搶行,車間內速度控制不大于5公里/小時,廠區不大于15公里/小時; 3.2充電操作規程

請先將充電器的輸出插頭插入電池的充電插座內,再將充電器的輸入插頭接通交流電源。此時電器上的電源(黃燈)和充電(紅燈)兩個指示燈亮,表示電源已接通,正在充電。一次充電時間大約需要2-8小時。(視電池電量的多少有關)用戶根據充電器上的指示燈,了解充電情況,當充電指示紅燈熄滅、綠燈亮,表示電已充滿此時充電器開始進入浮充狀態。建議綠燈亮后再繼續充電1-2小時(不宜過長),將能使電池充電更足,并有益于延長電池使用壽命。充電完畢后應先拔掉交流電源上的插頭,再拔掉與電磁連接的插頭,與開始充電時動作相反。不需要充電器工作的情況下,禁止將充電器連接在交流電源上,否則有損充電器壽命,并可能導致其他危險。

4、定期保養

4.1一般情況下,幅條式車輪在騎行一段時間后應調校一次,以保證輪輞圓正,減省騎行時的擺動,并有利于節省電能。

4.2前后輪軸緊固螺母應經常重點檢查,以防松動。 4.3外胎的花紋是否磨損及開裂。 4.4變速系統是否順暢。 4.5前后輪胎氣壓是否適當。 4.6車鈴,后視鏡是否完好。

4.7如果長期不使用本車,要做到定期充電(一般相隔一個月左右)以保證電池的使用壽命。 4.8各部位接頭是否鎖緊及腐蝕,剎車線拉索是否在潤滑狀態下使用。 4.9電池維護:

4.9.1剛買回的新車,一定要將電池充足電后活化電池性能再開始正常使用電力驅動。

4.9.2電池使用后請及時充電,隨用隨充,有空就沖并充滿。有人誤解為一定要用空再充,這是絕對極端錯誤的,嚴禁在沒有充滿電的情況下就開始使用,否則會影響電池的使用壽命。

4.9.3準備長期不用的車輛,就將電池充滿后存放,并定期(一個月)補充電一次。電量顯示電池沒電了,待一段時間后,會發現電池又有小量電壓,為回升電壓。不要使用回升電壓來行使。以免影響電池壽命。 4.9.4電池的性能會受環境溫度的影響,一般情況下,當氣溫下降到接近0℃以下時,電池的電量可能會大幅下降。所以在冬季或寒冷地區,一次充電后的續行里程減少屬正常情況,當氣溫回升至20℃左右,電池功能自然恢復。

4.9.5車輛靜止時,先腳踏將車行至一定的速度后再電力啟動,否則將縮短電池壽命。 4.9.6嚴禁超載,貨物應放在車輛中心,以保持車輛平衡,穩定行駛。

5、考核:

5.1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對相關負責人進行考核。

5.1未經過安生部同意,擅自使用三輪車載運貨物的,考核相關負責人500元。

5.3違反操作規程,考核相關負責人100元/次,若在此期間出任何問題的考核200元/次。 5.4違反電池維護制度,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次。 5.6本規定由安生部負責解釋。

5.7本規定自2016年5月17日起施行。

熱電廠 2016年5月17日

第四篇:客運三輪風采車管理辦法

陵水黎族自治縣

客運三輪風采車管理暫行辦法

(討論稿)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縣客運正、側三輪摩托車(以下簡稱風采車)管理,維護客運市場秩序,確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經營者和乘客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陵水縣行政區域從事客運經營的風采車,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風采車客運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第四條 根據我縣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市場現狀和發展需求,經營性風采車運力僅作為城市交通客運的過渡性補充運力,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風采車僅限于政府核準經營范圍的控制數量之內,并持有有效機動車行駛證、運輸證、入市準行證的風采車。除此之外,其他二輪摩托車、殘疾人專用車、電動車等車型的摩托車不得參與客運經營。從2012年1月1日起不再受理風采車新增運力、更新和更換的申請。

第六條 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是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的主管部門,負責核發風采車發行駛證和入市準行證(牌),負責風采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并依照法律法規實施行政處罰。

1 縣交通運輸局所屬的交通管理總站負責風采車運輸證的管理。

縣物價局負責風采車的運價管理。

縣各職能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對風采車進行管理。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風采車,并經公安車管部門審驗合格。

(二)從事風采車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較大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三)辦理客運經營所需保險。

第八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風采車管理,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確保風采車達到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關規定維護和檢測車輛,保證其技術性能和設施完好,符合機動車安全污染物排放等標準;

(二)車容整潔,符合相關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 第九條 實行風采車駕駛員實名制管理。駕駛風采車的人員必須是車輛行駛證、運輸證登記的人員。

第十條 對風采車按照“嚴格資質、加強管控、逐步減少”的原則進行管理,到2013年底,客運風采車無條件全部退出陵水客運市場。

2 第十一條 縣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風采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達到安全技術標準,方可繼續營運。安全技術檢驗每年一次,檢驗內容包括:

(一)車輛違章記錄;

(二)車輛技術檔案;

(三)車輛結構、尺寸變動情況;

(四)經營者購買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情況。 第十二條 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對在縣城區域從事客運風采車實行入市準行制,每年進行一次辦理入市準行牌,嚴禁報廢風采車和無牌無證、假牌套牌三輪車進入城區非法營運。

第十三條 縣交通管理總站應當定期對風采車進行年度營運審驗。審驗合格,方可繼續營運,每年度審驗一次。

營運審驗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運輸證年審申請表;

(二)經營者身份證明;

(三)《機動車行駛證》、入市《準行證》、經營者《機動車輛駕駛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四)原《道路運輸證》。

第十四條 對在本城區從事客運風采車實行單、雙日行駛制,正三輪車以車身顏色區分:綠色為單日行駛,紅色為雙日行駛;側三輪車以車牌號尾數區分:單號為單日行駛,雙號為雙日行駛。

第十五條 風采車客運票價實行政府定價,縣價格主管部門核定風采車客運票價標準,經營者嚴格執行縣價格主管

3 部門核定的風采車客運票價標準,并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風采車客運票價,向乘客提供合法有效的等額車票。

乘客應當依照規定足額購票,有權拒絕支付多收的費用。 第十六條 風采車運營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乘客說明原因,并按照原價退還車票款。

乘客中途自行下車的,不得要求退還車票款。 第十七條 風采車經營范圍僅限定在核定的經營范圍內營運,不準超越經營范圍從事營運活動。

第十八條 經營者必須服從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政和城市管理等執法部門的管理,依法經營,優質服務。 第十九條 經營者必須在劃定區域內或不妨礙交通的地點依序候客。不準在街道上亂停放,不得拒載、中途逐客、爭搶拉客,上落客時不得妨礙、阻塞交通,不得鳴喇叭以招攬乘客。

第二十條 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擅自搭棚安座、拼裝改裝車輛;

(二)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營運,在核定的??奎c和候客點有序上落旅客;

(三)按照核定的載客人數載客(限載2人),嚴禁超速、超載或人貨混載;

(四)不準涂改、偽造、轉借、出租風采車相關證照,在經營過程中必須隨車攜帶行駛證、入市準行證、駕駛證和運輸證;

(五)按政府有關規定繳交車輛保險及稅費;

(六)嚴禁將車輛轉借、出租他人駕駛經營;

(七)選擇最佳行駛路線,將乘客送達目的地,中途未經乘客同意,不得再招攬他人同乘,不得拒載、甩客;

(八)不得利用風采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和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規規定;

(二)積極參加并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交通安全及相關法規知識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

(三)積極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政部門糾正交通違法行為,檢舉、揭發非法營運行為;

(四)在載客經營過程中發現可疑分子或可疑物品,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五)按管理部門要求報送營業收入等行業統計資料;

(六)采取措施防止運營過程中,侵害乘客人身、財產安全,行車時必須戴好安全頭盔;

(七)遵守職業道德、文明行車、禮貌待客,不準刁難、欺騙、勒索乘客。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如車輛證照遺失或損壞,需補辦或更換的,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經營權只能終止或吊銷、取消,不能轉讓、承包或者出租。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縣交通管理總站。批準終止經營的,上繳車輛相關證件,因故不能繳還的,需出具有效證明。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在經營期間有下列行為的,縣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取消風采車經營權:

(一)擅自轉讓、出租風采車經營權或者將車輛轉借、出租他人駕駛的;

(二)發生較大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罷運、聚眾上訪,嚴重影響到社會穩定和公共利益安全的;

(四)車輛外觀、技術標準和環保標準經限期整改仍然達不到要求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對遵守本辦法、守法經營、文明載客,并提供線索協助公安機關破案的經營者,視情況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價格主管部門按《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交通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未依法核發車輛行駛證、入市準行證、運輸證的;

(二)發現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陵水黎族自治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從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五篇:電動三輪車調研

關于推動我市治理“電動三輪車”的

調研報告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的快速發展,電動三輪車的數量急劇增長,大量的電動三輪車從事載客已成為嚴重威脅交通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一大害。長期以來,我所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堅持開展電動三輪車非法載客的整治,但是由于執法依據的缺失、社會弱勢群體的后續保障無法落實等種種原因,整治效果一直不明顯,回潮反彈現象嚴重。為此,我所通過對一線三輪車主的走訪和對周邊縣市的考察,梳理出我市電動三輪車的現狀、成因及解決的辦法,提請市委市政府和相關部門關注、重視,多措并舉,合力解決?,F將調研情況匯報如下:

一、 電動三輪車治理的現狀

目前,據不完全統計,我市的電動三輪車數量高達1500余輛,大致從業人員可分為:一是部分殘疾人員沒有別的生活來源,僅靠三輪車帶客為生;二是一些身患大病的特困人員,無法從事其他工作,家庭經濟困難,三輪車運營成本低,操作簡單,也以此謀生;三是城鄉結合部的農民,因無技術 之長,就業無望,購置三輪車從事非法客運;四是一些帶小孩上學的中老年人,因無固定職業,在接送孩子之余,也從事載客運營。前兩者是我們在日常管理中治理難度最大,最為棘手的,正因這樣,后兩者跟風而上,成為了現在電動三輪車非法載人現象的主要組成。

二、長期存在的原因

(一)價格便宜、乘坐方便,有營運市場。目前,我市雖然有出租車、公交車等出行工具,但還遠遠沒有達到廣大群眾出行迅速、便利隨意、實惠的要求,因為這些車輛相比公交車有運營時間長、線路隨意靈活、招手即停的特點,比出租車便宜、實惠的特點,使得一部分群眾不顧自身安全,貪圖方便便宜而樂于乘坐。這就為電動三輪車的產生、存在創造了巨大的市場。

(二)電動三輪車從事營運,投資少,回報高。由于一臺車只需3000元左右,每天可以有100-200元上下的收入,成本也只是幾元電費,而且無其他費用,可觀的收入堅定了三輪車業主從事營運的信念。

(三) 相關管理法律法規及車輛界定標準不健全,給執法治理帶來困難?,F路面行駛的電動三輪車無論從體積、速度、功率上已遠遠超過非機動車國家標準,而現行國家標準和相關法律法規又未將其納入到機動車管理范圍,使得在對電動三輪車非法上路、運營進行治理整頓中,出現執法依據不足和處罰無法可依的現象,給執法帶來困難。

三、電動三輪車的危害

(一)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電動三輪車的駕駛人員中,大多未經過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對交通法規知之甚少,在行使過程中往往橫沖直撞,亂停亂放,闖紅燈隨意調頭,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車主無法承受巨大的經濟賠償責任,致使傷者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給交通事故處理增加了難度,在給當事人和親朋帶來痛苦的同時,也給社會帶來諸多不安定因素。

(二)影響城市形象和道路暢通。為了招攬生意,電動三輪車常常聚集在學校、醫院、車站、農貿市場、菜市場等人流較為集中的場所,或三五人閑談等生意,或一擁而上搶生意,使道路變得擁擠不堪,造成交通擁堵,加之自身雜亂的車形以及張貼各種不文明廣告的車棚,既嚴重影響了城市的交通暢通又損害了城市文明形象。

(三)擾亂正??瓦\市場秩序。電動三輪車作為一種運營方式進入到客運市場,對其他的車種運輸造成了沖擊。它的一天收入除去車輛折舊和電費,就是純利潤,低投入、高產出使它在客運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嚴重影響了其他合法客運車輛的利潤和市場秩序。

四、對我市電動三輪車管理的建議措施

從許多治理效果較好的地方來看,最好的辦法是政府通過高價回收車輛和妥善安排殘疾、特困人員從業等方式,抑制電動三輪車非法載人的發展勢頭。目前我市僅靠運管一家部門之力很難達到預期效果,因此,必須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工作機制,要按照“政府領導、部門聯動、疏導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由政府領導掛帥,統一指揮、協調、督導整治工作。通過政府以文件的形式,具體規定各部門在管理三輪機動車中的職責,防止各部門間推諉扯皮,形成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真正把三輪機動車管理納入交通管理大體系之中。

1. 盡快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為執法治理提供法律保障。要想從根本上做好此項治理工作,就必須盡快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市委市政府有關部門要盡快研究治理“電動三輪車”工作中涉及法律問題的有關文件或事項,為各部門提供法律支持。使執法部門在進行執法時能夠有法可依,進一步加大執法檢查力度。

2. 積極做好宣傳疏導工作。此項工作涉及到社會不同層面的群眾,在綜合治理前一定要政府公示和宣傳輿論先行,由市委宣傳部、文體廣電局負責深入宣傳報道電動三輪車對我市社會造成的公共危害,以及治理“電動三輪車”工作的目的意義、法規政策和治理措施。努力贏得群眾理解,同時,引導廣大群眾不要購買、駕駛、搭乘“電動三輪車”。積極營造治理的輿論氛圍,做好鋪墊,贏得市民群眾認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3. 認真做好殘疾人專用車的區劃與管理,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在治理工作中,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對殘疾人駕駛電動三輪車代步與其他健全人運營區別對待,做好區劃與管理工作。市民政及殘聯應該盡快與殘疾人戶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部門共同做好登記、甄別、確定工作,統一制定相關證件,并使殘疾人憑證件購買代步車,建議由政府出資補貼,為殘疾人現有代步車置換成外觀統一的專用代步車,并由車管所做好為殘疾人用車的配牌工作,做到統一標識,使“人、車、證”三證合

一、統一管理,隨時接受相關部門檢查。以區分與其他違法上路的電動三輪車,方便執法部門日常檢查與治理。

4. 妥善做好“電動三輪車”從業人員的就業安置工作。由市人力資源部門聯合民政、殘聯、婦聯、東城辦等,做好我市“電動三輪車”從業人員的就業安置工作,對電動三輪車從業人員中的具備勞動能力的正常人,提供相關職業技能培訓機會,鼓勵其重新就業,對不適宜就業的殘疾人應將其盡量納入低保范圍,給予社會救助。

5. 加強整治力度,強化長效管理機制。治理工作在政府法律法規的支持下,要加強整治力度,各有關單位部門形成合力,由工商部門與質監部門負責依法查處違反行政管理法規、非法銷售三輪車的經營行為,采取強有力措施杜絕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車輛銷售。由交警大隊、交通部門、城管部門抽調執法力量,對城區內從事電動三輪車營運的進行集中整治。努力形成逢車必查、嚴管重罰的高壓管控態勢。由市公安局負責對妨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以及發生的暴力抗法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著力構建一張“聯管、聯控、聯治”的“三聯”高效綜治網絡,有效消除重大交通安全隱患,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凈化了城市交通環境。

6. 積極推進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為方便居民群眾出行,消除此類車輛的非法營運市場,必須進一步加大公交營運投入,大幅擴大公交線路覆蓋面,尤其要在人口密集的居民小區門口和學校、醫院門口設置公交站點,切實方便居民群眾出行,減少群眾選擇乘“電動三輪車”出行的需求。擠壓非法營運機動三輪車生存空間。

五、其他市縣有效措施

目前,電動三輪車的治理工作是全國各地共同面對的困境。如何才能讓電動三輪車走上規范健康之路,下面這些城市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西安市:自2014年9月1日起,《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正式實施,條例中加大了對非機動車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第八條規定,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符合國家標準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上道路行駛時,應當懸掛非機動車號牌和攜帶非機動車行駛登記證。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駕駛人還應當隨車攜帶殘疾人證。第四十一條 嚴禁非法營運的摩托車、電動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等車輛上道路行駛。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營運的摩托車、電動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人力三輪車等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決定暫扣車輛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決定書并妥善保管被扣車輛。當事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當事人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歸還車輛;當事人在六十日內不接受處理,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被扣車輛送交有資格的拍賣機構拍賣,抵繳罰款;抵繳罰款后有剩余的,應當退還當事人。(條例后附)

三原縣:縣政府決定從2014年7月1日起,開展三原縣緩堵保暢聯合整治行動,在主城區設立禁行區域和禁行時段。在城區禁行區域和禁行時段內由公安局交警大隊牽頭,雙創辦、城鄉市容環境管理局、住建局、交通局聯合對在禁行時段、禁行區域內非法營運和行駛的機動三輪車、電動三輪車和非標電動車依法予以查處治理。(政府通知后附)

戶縣:戶縣為規范城區三輪車營運管理,保持交通暢通,經多方考察、充分調研論證、廣泛征求意見,結合戶縣實際,組建了客運三輪車運營公司,投放客運三輪車150輛參與客運市場運營,而對于非制式的三輪車將進行取締和打擊。(后附戶縣的三輪車管理辦法及取締非制式三輪車的方案)

湖北省武漢市:早年,武漢市有各類三輪車3萬多輛,穿行于大街小巷,被稱為武漢三鎮“一怪”。2003年,該市以市委、市政府名義分別給有證三輪和無證三輪車主發出兩封有人情味的公開信;然后出臺一攬子保障政策、安置措施,包括政府籌資1.4億多元,對三輪車全部折價回收,對自覺交車者獎勵1200元,發放過渡期生活補貼,對自謀職業者給予一次性補貼4000元……此前,武漢市將出租車的起步費和由起步費覆蓋的里程數調低,增加短途公交車線路,讓三輪車完全失去了價格優勢,進而減少存在空間,僅用10天就取締了無證三輪車,確保了三輪車退出市場“無震蕩”。

河北省承德市:2012年3月,承德市人民政府發布《承德市老城區三輪車管理辦法》?!掇k法》中規定:三輪車實行登記制度。三輪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管理辦法后附)

秦皇島市:從2014年11月開始,對郵政快遞、送水、送氣、環衛等特殊行業使用的電動三輪車,按照“四統一(統一車型、標識、外觀噴涂和編號)”原則,由行業主管部門統一編制行業編號,規范運營行為,登記車主姓名、所屬單位和聯系電話等信息,并報轄區交警大隊備案。對未按照規定安裝統一編號牌的特殊行業電動車輛和其它非法電動三輪車進行查處。

重慶市:2012年3月8日,重慶市開展電動三輪車綜合整治活動。嚴禁電動三輪車(含殘疾人代步專用三輪車)從事道路客運經營行為;電動三輪車不得在限行路段上行駛(經許可的貨運電動三輪車和殘疾人代步專用三輪車除外);嚴禁電動三輪車超載和亂停亂放等違法行為;對從事非法客運活動的組織和個人,依法責令停止營運、暫扣非法營運電動三輪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對擅自改變車輛技術參數的電動三輪車,依法責令其恢復。

浙江省紹興市:2013年1月21日,紹興市交警部門聯合城管執法、運管、工商等部門,對非法客運、貨運電動三輪車開展專項集中整治。整治活動根據《紹興市城市道路交通擁堵治理工作實施方案(2013~2017年)》中要求,在市區二環以內全面取締電動客運三輪車,對電動貨運三輪車實行“限量、限時、限行”的整治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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