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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2023-02-22

第一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了解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聯動機制

《規劃環評條例》第14條:對已經批準的規劃在實施范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布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或者補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規劃環評條例》第23條:已經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可以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分析論證情況予以簡化?!菊f明】

1、將規劃環評結論作為規劃所包含建設項目環評的重要依據,建立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的聯動機制。

2、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建設項目,不予受理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3、已經批準的規劃在實施范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布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應當重新或者補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開展環評的,不予受理其規劃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4、已經開展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其包含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可以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分析論證情況予以適當簡化,簡化的具體內容以及需要進一步深入評價的內容都應在審查意見中明確。

【注意】上述的“不予受理”僅是在相關建設項目環評時才會出現。

大力推進重點領域規劃環評。

切實加強區域、流域、海域規劃環評,把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系統的整體性、長期性環境影響作為評價的關鍵點。努力提高城市規劃環評質量,把規劃環評早期介入城市總體規劃及有關建設規劃編制,實現與規劃的全過程互動作為切入點。不斷強化礦產資源開發規劃環評的實效性,把保障資源開發區域的生態服務功能作為落腳點。認真做好交通及重要基礎設施規劃環評,把協調好規劃布局與重要生態環境敏感區的關系作為著力點。嚴格規范各類開發區及工業園區規劃環評,把園區布局、產業結構和重要環?;A設施建設方案的環境合理性作為評價工作的重中之重。當前,要進一步加強對鋼鐵、水泥等產能過剩行業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將區域產業規劃環評作為受理審批區域內高耗能項目環評文件的前提,避免產能過剩、重復建設引發新的區域性環境問題。

第二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示單

石城縣行政中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示

一、建設項目的名稱及概要:

建設項目名稱:石城縣行政中心建設項目

建設地點:石城縣東城區仙源村上排

建設性質:新建

建設單位:石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項目概況:石城縣委、縣人大、縣政府、縣政協四套班子的辦公用房建于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屬磚木結構,瓦屋面,原辦公樓建設年代早,受當時條件限制,建設標準偏低,功能配制不全,布局不合理,經多年的超負荷運轉使用,房屋的木屋面、木樓面及木樓梯損壞嚴重,修復困難。同時,原辦公用房及各類附屬用房緊臨琴江河邊,地處低洼地段,加之琴江河又缺乏必要的防洪設施,受上世紀九十年代三年兩次的大洪水沖擊,導致原本破舊的辦公用房岌岌可危,基礎下沉,墻體裂縫,內外墻面斑駁陸離,影響正常辦公,同時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經房管部門鑒定為C類危房,并多次下發危房通知書,建議將該辦公樓及附屬用房拆除。

為保證機關辦公人員的人身安全,2006年9月,縣委、縣政府作出決定:在危房辦公的機關全部遷出,各自租用辦公場所辦公,并將危房拆除??h四套班子及70個黨政部門從危房搬出后,分散租用民房辦公,給機關工作和群眾辦事帶來很大的不便,全縣各級干部和群眾強烈要求縣委、縣政府建設新的辦公用房。

為使全縣黨政機關有一個固定的辦公場所,更好地為群眾服務,從節約資金、節省土地的角度出發,擬建設行政中心,用于四套班子及70個黨政部門集中辦公,新建行政中心擬選址于石城縣東城區的仙源村上排,該地緊臨206國道,位于東城區中心地段,交通便捷,環境適宜,為石城縣城鎮建設規劃區內的國家儲備土地。

對本項目建設提出建議和意見的公眾可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通過郵件或電話方式向建設單位、評價單位反映情。

建設單位

電話:

郵件:

評價單位:廣州市環境保護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

電話:13970885488

郵件:tanliang19790409@sina.com

第三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標準

評價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確定評價資質等級的同時,根據評價機構專業特長和工作能力,確定相應的評價范圍。評價范圍分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的11個小類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2個小類(附件一)。

甲級評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各類所有制企業或事業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固定資產不少于1000萬元,其中企業法人工商注冊資金不少于300萬元;

(二)能夠開展規劃、重大流域、跨省級行政區域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能夠獨立編制污染因子復雜或生態環境影響重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能夠獨立完成建設項目的工程分析、各環境要素和生態環境的現狀調查與預測評價以及環境保護措施的經濟技術論證;有能力分析、審核協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和監測數據;

(三)具備20名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10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他人員應當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包括核工業類的,專職技術人員中還應當至少有3名注冊于該機構的核安全工程師;

(四)配備工程分析、水環境、大氣環境、聲環境、生態、固體廢物、環境工程、規劃、環境經濟、工程概算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內的每個類別應當配備至少3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且至少2人主持編制過相應類別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報告表評價范圍內的特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類別,應當配備至少1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六)近三年內主持編制過至少5項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七)具有健全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保證體系;

(八)配備與評價范圍一致的專項儀器設備,具備文件和圖檔的數字化處理能力,有較完善的計算機網絡系統和檔案管理系統。

乙級評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各類所有制企業或事業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固定資產不少于200萬元,企業法人工商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其中,評價范圍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機構,固定資產不少于100萬元,企業法人工商注冊資金不少于30萬元;

(二)能夠獨立編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能夠獨立完成建設項目的工程分析、各環境要素和生態環境的現狀調查與預測評價以及環境保護措施的經濟技術論證;有能力分析、審核協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和監測數據;

(三)具備12名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6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他人員應當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包括核工業類的,專職技術人員中還應當至少有2名注冊于該機構的核安全工程師。

評價范圍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機構,應當具備8名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他人員應當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

(四)配備工程分析、水環境、大氣環境、聲環境、生態、固體廢物、環境工程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評價范圍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機構,需配備工程分析、環境工程、生態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內的每個類別應當配備至少2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且至少1人主持編制過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報告表評價范圍內的特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類別,應當配備至少1名登記于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六)具有健全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保證體系;

(七)配備與評價范圍一致的專項儀器設備,具備文件和圖檔的數字化處理能力,有較完善的檔案管理系統。

附件: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中的評價范圍類別劃分及新舊對照表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表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業績報告表

第四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

匯 編

、 火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 1

2、 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 5

3、 鋼鐵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 8

4、 銅鉛鋅冶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 11

5、 石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 15

6、 制漿造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 18

7、 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 21

8、 水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 24

9、 煤炭采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 28

10、 汽車整車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 31

11、 鐵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 34

12、 制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 38

13、 水利建設項目(引調水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 41

14、 航道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 44

15、 機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 46

16、 港口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 49

17、 水利建設項目(河湖整治與防洪除澇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52

1、火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各種容量的燃煤(含煤矸石)、燃油、燃氣、燃油頁巖、燃石油焦的火電(含熱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以生物質、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主要燃料的發電項目除外。

第二條 項目建設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符合能源和火電發展規劃,符合產業結構調整、落后產能淘汰的相關要求。熱電聯產項目符合熱電聯產規劃和供熱專項規劃,落實熱負荷和熱網建設,同步替代關停供熱范圍內的燃煤、燃油小鍋爐。低熱值煤發電項目納入省(區、市)的低熱值煤發電專項規劃,低熱值燃料來源可靠,燃料配比和熱值符合相關要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和山東省等區域內的新建、改建、擴建燃煤發電項目,實行了煤炭等量或者減量替代。

第三條 項目選址符合國家和地方的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及其他相關規劃要求,不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永久基本農田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建設的區域。

不予批準城市建成區、地級及以上城市規劃區除熱電聯產以外的燃煤發電項目和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除“上大壓小”和熱電聯產以外的燃煤發電項目。不予批準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等區域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發電項目及配套自備燃煤電站項目,現有多臺燃煤機組裝機容量合計達到30萬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則建設大容量燃煤機組。

第四條 低熱值煤發電項目和國家大型煤電基地內的火電項目符合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的要求。其他應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的規劃包含的火電項目,應落實規劃環評確定的原則和要求。

第五條 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小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單位發電量的煤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標達到清潔生產先進水

— 1 — 平。

第六條 污染物排放總量滿足國家和地方的總量控制指標要求,有明確的總量來源及具體的平衡方案。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原則上從本行業、本集團削減量獲得,熱電聯產機組供熱部分總量指標可從其他行業獲取。

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和某項主要污染物上一年平均濃度超標的地區,不得作為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跨行政區調劑的調入方接受其他區域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不予批準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地區的火電項目。

第七條 同步建設先進高效的脫硫、脫硝和除塵設施,不得設置煙氣旁路煙道,各項污染物排放濃度滿足《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和其他相關排放標準。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的燃煤發電項目,滿足特別排放限值要求。所在地區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其規定執行。符合國家超低排放的有關規定。煤場和灰場采取有效的抑塵措施,廠界無組織排放符合相關標準限值要求。在環境敏感區或區域顆粒物超標地區設置封閉煤場?;覉鲈O置合理的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環境防護距離范圍內不應有居民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第八條 降低新鮮水用量。具備條件的地區,利用城市污水處理廠的中水、煤礦疏干水、海水淡化水。工業用水禁止取用地下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擠占生態用水、生活用水和農業用水。

根據“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則提出廠區排水系統設計要求,明確污水分類收集和處理方案,按照“一水多用”的原則強化水資源的串級使用要求,提高水循環利用率,最大限度減少廢水外排量。脫硫廢水單獨處理后回用。禁設排污口的區域落實高濃度循環冷卻水綜合利用途徑或采取有效的脫鹽措施。未在水環境敏感區、禁設排污口的區域設置廢水排放口,未向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要求的受納水體排放增加受納水體超標污染物的廢水。 廠

— 2 — 區及灰場等區域按照環境保護目標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質條件采取分區防滲措施,提出了有效的地下水監控方案。

第九條 選擇低噪聲設備并采取隔聲降噪措施,優化廠區平面布置,確保廠界噪聲達標。位于人口集中區的項目應強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進一步降低噪聲影響。

第十條 灰渣、脫硫石膏等優先綜合利用,暫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運往灰場分區貯存,灰場選址、建設和運行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要求。熱電聯產項目灰渣應全部綜合利用,僅設置事故備用灰場(庫),儲量不宜超過半年。脫硝廢催化劑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提出相關的處理處置措施。

第十一條 提出合理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的編制要求,納入區域環境風險應急聯動機制。以液氨為脫硝還原劑的,加強液氨儲運和使用環節的環境風險管控。城市熱電和位于人口集中區的項目,宜選用尿素作為脫硝還原劑。事故池容積設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要求。

第十二條 改、擴建項目對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問題和環境風險進行全面梳理并明確“以新帶老”整改方案?,F有工程按計劃完成小機組關停。

第十三條 有環境容量的地區,項目建成運行后,環境質量仍滿足相應環境功能區要求。環境質量不達標的區域,強化項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區域污染物減排方案,改善環境質量。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和大氣環境質量超標的城市,落實區域內現役源2倍削減替代,一般控制區現役源1.5倍削減替代。

第十四條 提出項目實施后的環境監測計劃和環境管理要求。按規范設置污染物排放口和固體廢物堆放場,設置污染物排放連續自動監測系統并與環保部門聯網,煙囪預留永久性監測口和監測平臺。 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范圍內的項目,開展土壤、地下水特征污染物背景監測。

第十五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 3 — 第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符合資質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 4 —

2、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常規水電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水利樞紐、航電樞紐、抽水蓄能電站等項目可以參照執行。

第二條 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滿足流域綜合規劃、水能資源開發規劃等相關流域和行業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梯級布局、開發任務、開發方式及時序、調節性能和工程規模等主要參數總體符合規劃。

第三條 工程布局、施工布置和水庫淹沒原則上不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永久基本農田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占用區域和已明確作為棲息地保護的河流和區域,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保護要求相協調,且不對上述敏感區的生態系統結構、功能和主要保護對象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四條 項目改變壩址下游水文情勢且造成不利生態環境影響的,應提出生態流量泄放等生態調度措施,明確生態流量過程、泄放設施及在線監測設施和管理措施等內容。項目對水質造成不利影響的,應針對污染源治理、庫底環境清理、庫區水質保護、污水處理等提出對策措施。兼顧城鄉供水任務的,應提出設置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隔離防護等措施。存在下泄低溫水、氣體過飽和并帶來不利生態環境影響的,應提出分層取水、優化泄洪工程形式或調度方式、管理等措施。

項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相關河段水質應符合水環境功能區和水功能區要求,下泄水應滿足壩址下游河道水生生態、水環境、景觀、濕地等生態環境用水及下游生產、生活取水要求,不得造成脫水河段和對農灌、水生生物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第五條 項目對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重要三場等生境、物種及資源量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應提出棲息地保護、水生生物通道、魚類增殖放流等措施。其中,棲息地保護措施包括干(支)流生境保留、生態恢復(或重建)等,采用生境保留的應明確河段范圍及保護措施。水生生物通道措施包括魚

— 5 — 道、升魚機、集運魚系統等,應明確過魚對象、運行要求等內容,并落實設計。魚類增殖放流措施應明確建設單位是責任主體,并包括魚類增殖站地點、增殖放流對象、放流規模、放流地點等內容。

項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水生生物的生境、物種、資源量的損失以及阻隔影響等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不會造成原有珍稀瀕危保護或重要經濟水生生物在相關河段消失,不會對相關河段水生生態系統造成毀滅性不利影響。

第六條 項目對珍稀瀕危等保護植物造成影響的,應采取工程防護、異地移栽等措施。項目對珍稀瀕危等野生保護動物造成影響的,應提出救助、構建動物廊道或類似生境等措施。項目涉及風景名勝區等環境敏感區并對景觀產生影響的,應提出優化工程設計、景觀塑造等措施。項目建設帶來地下水位變化導致次生生態環境影響的,應提出針對性措施。

項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陸生動植物的生境、物種、資源量的損失以及阻隔影響、次生生態環境影響等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與風景名勝區等景觀協調,不會造成原有珍稀瀕危保護動植物在相關區域消失,不會對陸生生態系統造成毀滅性不利影響。

第七條 項目施工組織方案具有環境合理性,對棄土(渣)場等應提出防治水土流失和施工跡地生態恢復等措施。對施工期各類廢(污)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提出了防治或處置措施,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標準和要求。

項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過程環境影響得到緩解和控制, 不對周圍生態環境和敏感目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八條 項目移民安置涉及的農業土地開墾、安置區、遷建企業、復建工程等安置建設方式和選址具有環境合理性,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應提出生態保護、污水處理與垃圾處置等措施。針對城(集)鎮遷建及配套環保設施、重大交通復建工程、重要水利工程、污染型企業遷建等重大移民安置工程,應提出單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項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移民安置環境影響得到緩解和控制。

— 6 — 第九條 項目存在外來物種入侵或擴散、相關河段水體可能受到污染或產生富營養化等環境風險的,應提出針對性風險防范措施和環境應急預案編制要求。

第十條 項目為改、擴建的,應全面梳理現有工程存在的環境問題,提出全面有效的整改方案。

第十一條 按相關導則及規定要求,制定生態、水環境等監測計劃,并提出根據監測評估結果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或優化環境保護措施的要求。根據項目環境保護管理需要和相關規定,應提出必要的環境保護設計、施工期環境監理、運行期環境管理、開展相關科學研究等要求和相關保障措施。

第十二條 對環境保護措施進行了深入論證,明確措施實施的責任主體、投資、進度和預期效果等,確??茖W有效、安全可行、綠色協調。

第十三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四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符合資質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 7 —

3、鋼鐵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燒結/球團、煉焦、鋼鐵冶煉及壓延加工等鋼鐵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二條 項目建設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符合落后產能淘汰的相關要求。實行鐵、鋼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 其中遼寧、河北、上海、天津、江蘇、山東等省(市)實行省內鐵、鋼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不予批準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地區的項目。

第三條 項目符合國家和地方的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及其他相關規劃要求,符合區域規劃環評和產業規劃環評要求。

不予批準選址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永久基本農田內的項目,不予批準選址在城市建成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市轄區內的新建、擴建項目。

第四條 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小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單位產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資源綜合利用和污染

物排放量等指標達到清潔生產先進水平,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的項目單位產品能耗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統籌區域企業之間、鋼鐵企業內部資源綜合利用,實施循環經濟。新建焦爐同步配套建設干熄焦裝置。

第五條 污染物排放總量滿足國家和地方的相關控制指標要求,有明確的總量來源和具體的平衡方案。

不予批準超過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地區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項目。

第六條 對有組織、無組織廢氣進行收集、控制與治理。料場、料堆采取防風抑塵措施,城市鋼廠及位于沿海、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的項目采

— 8 — 用密閉料場或筒倉,大宗物料采取封閉式皮帶運輸。燒結(球團)焙燒煙氣全部收集并同步建設先進高效的脫硫、除塵和必要的脫硝設施。燒結、電爐工序采取必要的二惡英控制措施。高爐、焦爐和轉爐煤氣凈化回收利用,其它廢氣及電爐冶煉煙氣進行收集并采取高效除塵措施。焦爐煙氣必要時配設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治理設施,軋鋼加熱爐和熱處理爐采用低氮燃燒技術,冷軋酸霧、油霧和有機廢氣采取凈化措施。

第七條 具備條件的地區,利用城市污水處理廠的中水、海水淡化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擠占生態用水、生活用水和農業用水。嚴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按照“清污分流、分質處理、梯級利用”原則,設立完善的廢水收集、處理、回用系統。焦化酚氰廢水、含油廢水、乳化液廢水、酸堿廢水和含鉻廢水單獨收集處理,酚氰廢水不得外排。配套建設凈環、濁環廢水處理系統和全廠廢水處理站。

按照環境保護目標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質條件采取分區防滲措施,提出有效的地下水監控方案。

第八條 遵照“資源化、減量化、無害化”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處理處置,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綜合利用率。危險廢物的貯存和處理處置符合相關管理要求,焦油渣、瀝青渣、生化污泥和處理后的焦化脫硫廢液采用回配煉焦煤等措施綜合利用,回用過程不落地。燒結(球團)脫硫渣、高爐渣和預處理后的鋼渣立足綜合利用,做到妥善處置。

第九條 選用低噪聲工藝和設備,采取隔聲、消聲、減振和優化總平面布置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污染。

第十條 提出合理的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編制要求和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及應急措施,納入區域環境風險應急聯動機制。重點關注煤氣、酸、堿、苯等風險物質儲運和使用環節的環境風險管控。焦化裝置配套建設事故儲槽(池)。

第十一條 廢氣、廢水排放滿足《煉焦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9 — (GB16171)、《鋼鐵燒結、球團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2)、《煉鐵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3)、《煉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4)、《軋鋼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8665)和《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要求。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要求。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及其修改單要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的項目,滿足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地方另有嚴格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改、擴建項目全面梳理現有工程的環保問題,提出“以新帶老”整改方案。

第十三條 關注苯并芘、二惡英、細顆粒物及其主要前體物的環境影響,關注特征污染物的累積環境影響,結合環境質量要求設定環境防護距離,提出環境防護距離內禁止布局新居民點的規劃控制要求。環境防護距離內已有居民集中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的,提出可行的處置方案。

有環境容量的地區,項目建設運行后,環境質量仍滿足相應功能區要求。環境質量不達標區域,強化項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區域污染物減排方案,改善環境質量。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和大氣環境質量超標的城市,落實區域內現役源 2 倍削減替代,一般控制區1.5倍削減替代。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提出項目實施后的環境監測計劃和環境管理要求。提出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并與環保主管部門聯網的要求。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設計永久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第十五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符合資質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 10 —

4、銅鉛鋅冶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以銅精礦、鉛精礦、鋅精礦或鉛鋅混合精礦為主要原料的銅、鉛、鋅冶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二條 項目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政策,符合與環境保護有關的產能置換和落后產能淘汰等要求。

第三條 項目符合國家和地方的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及其他相關規劃要求。新建項目應位于產業園區內,并符合園區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

不予批準選址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城市建成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市轄區和居民集中區的項目。

第四條 采用資源回收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小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單位產品的綜合能耗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標達到清潔生產國內先進水平,新建、擴建鉛鋅冶煉項目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入爐原料符合《重金屬精礦產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規范》(GB20424)要求。無汞回收裝置的鉛鋅冶煉項目不得使用汞含量高于0.01%的原料。

第五條 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屬等特征污染物排放總量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控制要求,有明確的總量來源和具體的平衡方案。

不予批準超過污染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未完成環境質量改善目標、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規劃減排任務地區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項目。

第六條 對有組織、無組織廢氣進行收集、控制與治理。粉狀物料的貯存、輸送采取密閉措施,備料、渣選礦等工序采取抑塵、除塵措施,原料干燥煙氣采取相應的脫硫、除重金屬等措施?;鸱ㄒ睙挓焿m采取高效除塵措施,煙氣含氟、氯時采取必要的凈化措施;高濃度二氧化硫煙氣制酸回收硫資源,制酸尾氣配套必要的脫硫設施;冶煉生產區逸散煙塵經環境集煙后送脫硫和除塵系統處理。電解、浸出、伴生有價金屬回收等工序的酸性氣體進行凈化

— 11 — 處理。

冶煉爐窯開、停爐和制酸系統故障時排放的煙氣進行收集、處理,煙氣處理系統與生產設施設置同步運行聯鎖裝置。根據需要配套相應的氮氧化物控制或治理措施。

第七條 按照“清污分流、分質處理、梯級利用”原則,設立完善的廢水收集、處理、回用系統。對制酸煙氣凈化廢液、設備或場地沖洗水、生產區初期雨水進行收集與處理,處理后的廢水全部回用;爐渣冷卻、水碎及工藝澆鑄等環節的直接冷卻水實現循環使用;間接循環冷卻系統排污水優先回用于其他生產工序。規范建設初期雨水收集池和事故池,確保含重金屬廢水不外排。結合水文地質等條件,采取分區防滲等措施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

第八條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處理處置。鉛濾餅、砷濾餅、白煙塵、高鉛渣、廢水處理污泥、廢酸、廢觸媒等危險廢物的貯存與處置場所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冶煉煙塵、爐渣和廢耐火材料回收或綜合利用。含酸、堿泥渣未鑒別時應嚴于第Ⅱ類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新建、改造鉛鋅冶煉項目配套建設有價金屬綜合利用系統。

第九條 選用低噪聲工藝和設備,采取隔聲、消聲、減振和優化總平面布置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污染。

第十條 廢氣和廢水排放達到《銅、鎳、鈷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7)、《鉛、鋅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25466)及其修改單要求,銅冶煉項目單位陽極銅產品的熔煉、吹煉、火法精煉(陽極爐)、環境集煙以及與火法冶煉有關的備料干燥煙氣等排放達到基準排氣量的有關要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內的項目,滿足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及其修改單要求。廠界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要求。地方另有嚴格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

— 12 — 第十一條 提出合理的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編制要求和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及應急措施,納入區域環境風險應急聯動機制。位于七大重點流域干流沿岸的項目,強化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等設施。

第十二條 改、擴建項目全面梳理現有工程的環保問題,提出“以新帶老”整改方案。

第十三條 在原料全分析的基礎上進行物料和重金屬平衡,關注有組織和無組織污染源中的重金屬、細顆粒物及其主要前體物的環境影響,結合環境質量要求設定環境防護距離。提出環境防護距離內禁止種植食用部位易富集重金屬農作物和禁止布局新居民點的規劃控制要求。環境防護距離內已有居民集中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的,應提出可行的處置方案。

有環境容量的地區,項目建設運行后,環境質量仍滿足相應功能區要求。環境質量不達標區域,強化項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區域污染物減排方案,改善環境質量。

不予批準選址在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重點區增加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或選址在重要生態功能區和因重金屬污染導致環境質量不能穩定達標區域的項目。

第十四條 提出項目實施后的環境管理要求和環境監測計劃,明確施工期環境監理安排和運營期環境影響后評價要求。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設計永久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冶煉煙氣治理設施排氣筒及污(廢)水排放口安裝自動連續監測裝置并與環保部門聯網,合理布置地下水監測井。

新建項目開展環境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的重金屬背景值監測,涉及人口集中居住區的開展人群健康調查。提出在廠界內分區布設降塵缸監測煙(粉)塵無組織排放的要求。

第十五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 13 — 第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符合資質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 14

5、石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以原油、重油等為原料生產汽油餾分、柴油餾分、燃料油、石油蠟、石油瀝青、潤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煉制工業項目,以及以石油餾分、天然氣為原料生產有機化學品、合成樹脂原料、合成纖維原料、合成橡膠原料等的石油化學工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二條 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符合產業結構調整、落后產能淘汰的相關要求。

第三條 項目原則上應布局在優化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石化產業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及其他相關規劃要求。

新建、擴建項目應位于產業園區,并符合園區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七大重點流域干流沿岸嚴格控制石化項目環境風險,合理布局生產裝置及危險化學品倉儲設施。

不予批準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等環境敏感區的項目和城市建成區的新建、擴建項目。

第四條 開展了廠址比選,原則上應避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上游、城市上風向,與居民集中區、醫院、學校具有一定的緩沖距離。

第五條 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裝備,單位產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產生情況等清潔生產指標滿足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根據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現狀、國家油品質量升級要求和油品質量標準,優化工藝路線及產品方案,提升汽油、柴油油品質量。

第六條 污染物排放總量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要求,總量指標有明確的來源及具體平衡方案。特征污染物排放量滿足相應的控制指標要求。

第七條 加熱爐等采用清潔燃料,采取必要的氮氧化物控制措施;催化裂化裝置和動力站鍋爐等采取必要的脫硫、脫硝和除塵措施;工藝廢氣采取

— 15 — 有效治理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通過優化設備、儲罐選型,裝卸、廢水處理、污泥處置、采樣等環節密閉化,減少污染物無組織排放;儲存、裝卸、廢水處理等環節采取高效的有機廢氣回收與治理措施;明確設備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制度。動力站鍋爐煙氣滿足《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要求,其他廢氣排放源污染物滿足《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和《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要求,惡臭污染物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要求。國家和地方另有嚴格要求的按規定執行。位于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的新建項目,不得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

合理設置環境防護距離,環境防護距離內已有居民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的,應提出可行的處置方案。

第八條 強化節水措施,減少新鮮水用量,具備條件的地區, 利用城市污水處理廠的中水、海水淡化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擠占生態用水、生活用水和農業用水。嚴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廢水采取分類收集、分質處理措施。提高污水回用率,含油廢水經處理后最大限度回用;含鹽廢水進行適當深度處理,排放的污染物滿足《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和《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1)要求;生產廢水、清凈下水排放口設置在線監測系統。廢水依托公共污水處理系統處理的,在廠內進行預處理,常規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均滿足相應間接排放標準和公共污水處理系統納管要求。國家和地方另有嚴格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九條 根據地下水水文情況,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滲技術規范》(GB/T 50934)等相關要求,采取分區防滲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監控和應急方案。

第十條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體廢物妥善處置。一般固體廢物應通過項目自身或園區內企業進行綜合利用,無法綜合利

— 16 — 用的就近安全處置。大型煉化一體化等產生危險廢物量較大的石化項目應立足于自身或依托園區危險廢物集中設施處置。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系統應滿足相關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

第十一條 優化廠區平面布置,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高噪聲設備采取有效的減振、隔聲等降噪措施,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要求。

第十二條 重大環境風險源合理布局,提出合理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事故廢水進行有效收集和妥善處理,不直接進入外環境。提出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編制要求,制定有效的環境風險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環境風險防控及應對處置能力,與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以及周邊企業、園區相銜接,建立區域環境風險聯控機制。

第十三條 改、擴建項目全面梳理現有工程的環保問題,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四條 環境質量現狀滿足環境功能區要求的區域,項目實施后環境質量仍滿足功能區要求;環境質量現狀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要求的區域,通過強化項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區域削減措施,改善區域環境質量。

第十五條 明確施工期環境監測計劃和環境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的覆蓋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聲、生態等各環境要素、包含常規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環境監測計劃;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采樣口和監測平臺。按照國家規定,要求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項目所在園區建立覆蓋各環境要素和各類污染物的監測體系。

第十六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七條 環評文件編制規范,符合資質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 17 —

6、制漿造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以植物(木材、其他植物)或廢紙等為原料生產紙漿和以紙漿為原料生產紙張、紙板等產品的制漿造紙建設項目及其配套的原料林基地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二條 項目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符合造紙行業相關產業結構調整、落后產能淘汰要求。

第三條 項目選址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造紙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及其他相關規劃要求,涉海項目符合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及海洋功能區劃要求。原料林基地工程選址符合林業發展規劃、生態功能區劃、土地利用規劃及其他相關規劃要求。

新建、擴建項目應位于產業園區,并符合園區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原則上避開居民集中區、醫院、學校等環境敏感區。不予批準位于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等環境敏感區的項目和嚴重缺水地區、城市建成區內的新建、擴建項目。原料林基地工程選址避開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生態公益林、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域,嚴重缺水地區禁止建設灌溉型林基地工程。

第四條 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裝備,清潔生產水平達到國內同行業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第五條 污染物排放總量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要求,有明確的總量來源及具體的平衡方案。特征污染物排放量滿足相應的控制指標要求。

第六條 自備熱電站鍋爐、堿回收爐、石灰窯爐、硫酸制備裝置采取合理的脫硫、脫硝和除塵措施,漂白、二氧化氯制備等環節采取有效的廢氣治理措施;優化蒸煮、洗滌、蒸發、堿回收等的設備選型,具有惡臭、VOCs等無組織氣體排放的環節(如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等)密閉收集廢氣并采取先進技術妥善處理,減少惡臭和VOCs等無組織廢氣排放。熱電站鍋爐滿足《火

— 18 — 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要求,65蒸噸/小時以上堿回收爐參照《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23)要求,65蒸噸/小時及以下堿回收爐參照《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271)中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的排放控制要求執行,其他常規和特征污染物排放滿足《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9078)、《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等要求。國家和地方另有嚴格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新建項目不得配套建設自備燃煤電站。

合理設置環境防護距離,環境防護距離內已有居民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的,應提出可行的處置方案。

第七條 強化節水措施,減少新鮮水用量。取用地表水不得擠占生態用水、生活用水、農業用水等。

廢水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優先回用。制漿工藝采取低污染制漿技術,堿法制漿設置堿回收系統,銨法制漿設置木質素提取系統。漂白工藝不得采用元素氯漂白工藝。廢水依托園區公共污水處理系統處理的,在廠內進行預處理,常規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均滿足相關標準和納管要求。外排廢水滿足《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3544)要求。

采取分區防滲等措施,有效防范對地下水環境的不利影響。

第八條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處理處置。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滿足相關污染控制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

第九條 優化平面布置,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對高噪聲設備采取降噪措施,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要求。

第十條 廠區內重大危險源布局合理,提出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事故廢水有效收集和妥善處理,不直接進入外環境。針對項目可能產生的環境風險制定有效的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建立項目及區域環境風險防范與應急管理體系,提出運行期環境風險應急預案編制要求。

— 19 — 第十一條 改、擴建項目全面梳理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問題,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二條 選擇樹種適宜,采取有效措施,種植、采伐、施肥方式科學,清林整地、造林、撫育、采伐、更新等過程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及工業人工林生態環境管理相關要求,項目對環境的不利影響可得到控制和減緩,能夠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穩定、安全。對濫砍濫伐、水土流失、病蟲害、面源污染等引發的環境風險提出合理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和應急措施,項目對生態的不利影響可得到控制和減緩。

第十三條 環境質量現狀滿足環境功能區要求的區域,項目實施后環境質量仍滿足功能區要求;環境質量現狀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要求的區域,進一步強化項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區域削減措施,改善區域環境質量。

第十四條 明確項目實施后的環境管理要求和環境監測計劃。制定完善的環境質量、常規和特征污染物排放、生態等的監測計劃。按照國家規定,提出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要求并與環保部門聯網。

第十五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環評文件編制規范,符合資質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 20 —

7、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高速公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二條 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符合相關公路網規劃、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要求。

第三條 項目選址選線及施工布置不得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等依法劃定禁止開發建設的環境敏感區。

第四條 項目經過聲環境敏感目標路段,優化線位,分情況采取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聲影響。

施工期應合理安排施工時段,選用低噪聲施工機械以及隔聲降噪措施,避免噪聲擾民。結合實際情況采用合理工程形式,采取低噪聲路面技術、設置減速禁鳴標志等措施降低噪聲源強。對預測超標的聲環境敏感目標采取設置聲屏障、安裝隔聲窗、搬遷或功能置換等措施。

聲環境質量達標的,項目實施后聲環境質量原則上仍須達標;聲環境質量不達標的,須強化噪聲防治措施,確保項目實施后聲環境質量不惡化。

項目經過規劃的居民住宅、教育科研、醫療衛生等噪聲敏感建筑物用地路段,預留聲屏障等噪聲治理措施實施條件。結合噪聲預測結果,對后續規劃控制提出建議。

第五條 項目經過耕地、林地集中路段,結合工程技術經濟條件采取增大橋隧比、降低路基、收縮邊坡等措施。合理控制取棄土場數量。對取棄土場、臨時施工場地、施工便道等采取防治水土流失和生態恢復措施,有效減緩生態影響。

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濕地等生態敏感區的,應優化線位、工程形式和施工方案,結合生態敏感區的類型、保護對象及保護要求,采取有針對性的保護措施,減緩不利環境影響。

對重點保護及珍稀瀕危野生動物重要生境、遷徙行為造成影響的,采取

— 21 — 優化工程形式和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期、設置野生動物通道、運營期燈光及噪聲控制以及棲息地恢復、生態補償等措施;對古樹名木、重點保護及珍稀瀕危植物造成影響的,采取避讓、工程防護、異地移栽等措施,減緩對受影響動植物的不利影響。

第六條 項目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Ⅰ類、Ⅱ類敏感水體時,優化工程設計和施工方案,施工期和運營期廢水、廢渣不得排入上述敏感水體。沿線產生的污水經處理滿足標準后回用或排放。

隧道工程涉及生態敏感區、居民取水井、泉或暗河的,采取優化施工工藝、開展地下水環境監控、制定應急預案等措施,減緩對地表植被和居民飲水造成的不利影響。

第七條 隧道進出口或通風豎井以及排風塔臨近居民區或環境敏感區的,應采用優化布局或采取大氣污染治理措施,減緩環境影響。

沿線供暖設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確保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沿線產生的固體廢物分類妥善處置。

第八條 對于存在環境污染風險路段,在確保安全和技術可行的前提下,采取加裝防撞護欄、設置橋(路)面徑流收集系統和收集池等環境風險防范措施。提出環境風險防范應急預案的編制要求,建立與當地政府相關部門和受影響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

第九條 改、擴建項目應全面梳理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問題,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條 按導則及相關規定要求制定生態、噪聲、水環境等的監測計劃,根據監測結果完善環境保護措施。明確施工期環境監理、運營期環境管理的要求。

第十一條 對環境保護措施進行深入論證,確保其科學有效、切實可行,合理估算環保投資,明確了措施實施的責任主體、實施時間、實施效果。

第十二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 22 — 第十三條 環評文件編制規范,符合資質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 23 —

8、水泥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 行)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水泥制造(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以及配套石灰巖礦山開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對不增加水泥熟料產能的節能減排、環保升級改造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相關要求可適當簡化。

第二條 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符合落后產能淘汰、產能等量或減量置換以及煤炭減量替代等相關要求,不予批準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務地區的項目。不予批準新建 2000噸/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和 60 萬噸/年以下水泥粉磨站。

新建、擴建水泥熟料制造建設項目應配套設計開采年限不低于 30 年的石灰巖資源,利用工業廢渣等替代石灰巖資源項目應說明替代資源的可行性、可靠性。

第三條 項目符合國家和地方的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生態保護紅線、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規劃等的相關要求,符合相關區域或產業規劃環評要求。水泥熟料建設項目配套的石灰巖礦應符合區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不予批準選址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等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域的項目,不予批準選址在城市建成區、地級及以上城市市轄區內的新建、擴建項目(規劃工業區除外)。新建、擴建項目不得位于城鎮和集中居民區全年最大頻率風向的上風側。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規劃選址及設施、運行技術要求還應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工業廢物設計規范》(GB50634)、《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等要求。

第四條 新建、擴建水泥熟料建設項目應采用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單位產品水泥(熟料)綜合能耗、物耗、水耗、資源綜合利用和污染物

— 24 — 產生量等指標應符合清潔生產領先企業要求。水泥熟料生產建設項目應配置余熱回收利用裝置。

第五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要求。暫停審批未完成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地區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的項目。

第六條 對有組織、無組織廢氣進行控制與治理。產塵物料貯存、輸送采取封閉措施;礦石破碎、原料烘干、原料均化、生料粉磨、煤粉制備、水泥粉磨、包裝等工序及原料庫、燃料庫、熟料庫、水泥庫等各產塵環節配套建設除塵設施;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窯尾)、冷卻機(窯頭)同步建設先進高效的除塵設施;水泥窯采用低氮氧化物燃燒、分解爐分級燃燒、煙氣脫硝裝置等一種或多種組合技術降氮。對二氧化硫排放超標的,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的固體廢物貯存、預處理等設施產生的廢氣以及旁路放風廢氣應進行有效控制與治理,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技術規范》(HJ662)要求。

第七條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 原則,設立完善的廢水收集、處理、回用系統,提高水循環利用率,減少廢水外排量。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產生的滲濾液、車輛清洗廢水以及其他廢水等應進行收集處理,外排廢水應達標排放。根據環境保護目標敏感程度、水文地質條件等,采取分區防滲等措施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

第八條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對窯灰、灰渣、收集的粉塵、濾袋、廢舊耐火磚、廢石等固體廢物立足綜合利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綜合利用率。一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貯存和處理處置應符合相關污染控制技術規范、標準及環境管理要求。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窯灰排放等還應滿足《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環境保護

— 25 — 技術規范》(HJ662)要求。

第九條 生料磨、煤磨、水泥磨、破碎機、風機、空壓機等應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優化廠區平面布置,采取隔聲、消聲、減振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影響。礦山開采應優先采用低噪聲、低振動的爆破技術。

第十條 廢氣排放符合《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4915)、《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等要求。廢水排放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要求。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要求。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 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及其修改單要求。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項目,滿足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要求。所在地區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按其規定從嚴執行。

第十一條 結合當地生態功能區劃要求,按照“邊開采、邊恢復”的原則,分施工期、運行期和閉礦期制定石灰巖礦山、廢石場等生態環境保護方案,明確生態恢復目標,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態保護、恢復、補償與重建措施,控制和減緩對生態環境的影響。

第十二條 提出了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納入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制。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項目應對危險廢物暫存、預處理等風險源進行識別、評價并提出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

第十三條 改、擴建項目應全面梳理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問題并明確限期整改要求,相關依托工程需進一步優化的,應提出“以新帶老”方案。

第十四條 關注細顆粒物及其主要前體物、氟化物、汞的環境影響,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還應關注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下的氯化氫、氟化氫、重金屬、二噁英等的環境影響。實行錯峰生產的地區,在環境影響分

— 26 — 析預測中應予以考慮。新建、擴建項目選址布局應滿足環境防護距離要求,并提出環境防護距離內禁止布局新建環境敏感目標等規劃控制要求;改建項目應進一步采取措施,降低環境影響。

第十五條 提出了項目實施后的環境管理要求,制定施工期和運行期廢氣、廢水、噪聲、生態以及周邊環境質量的自行監測計劃,明確網點布設、監測因子、監測頻次和信息公開等要求。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設置永久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按規范設置污染物排放口、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系統并與環保部門聯網。

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項目的污染源監測要求還應符合《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標準》(GB30485)要求,并開展環境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中重金屬、二噁英等的背景值監測及后續跟蹤監測。

第十六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七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符合資質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附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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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煤炭采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 行)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煤炭采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二條 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符合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相關要求,新建煤礦應同步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特殊和稀缺煤開發利用應符合《特殊和稀缺煤類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規定》要求。

第三條 項目符合所在煤炭礦區總體規劃、規劃環評及其審查意見的相關要求,符合項目所在區域生態保護紅線要求。

井(礦)田開采范圍、各類占地范圍不得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采礦和占用的區域。

第四條 新建、改擴建項目應滿足《清潔生產標準 煤炭采選業》(HJ446)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要求。

第五條 對井工開采項目的沉陷區及臨時排矸場、露天開采項目的采掘場及排土場,應明確生態恢復目標,提出施工期、運行期、閉礦期合理可行的生態保護與恢復措施。對受煤炭開采影響的居民住宅、地面重要基礎設施等環境保護目標,應提出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六條 煤炭開采可能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重要環境敏感目標造成不利影響的,應提出禁止開采、限制開采、充填開采等保護措施;涉及其他敏感區域保護目標的,應明確提出設置禁采區、限采區、限高開采、充填開采、條帶開采等措施。

煤炭開采對具有供水意義的含水層、集中式與分散式供水水源的地下水資源可能造成影響的,應提出保水采煤等措施并制定長期供水替代方案;對地下水水質可能造成污染影響的應提出防滲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七條 項目應配套建設礦井(坑)水、生活污水、生產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后的廢水應立足綜合利用,生活污水、生產廢水等原則上不得外排。選煤廠煤泥水應實現閉路循環,工業場地初期雨水應收集處理。無法全部綜合

— 28 — 利用的廢水,應滿足相關排放標準要求后排放。

第八條 煤矸石等固體廢物應優先綜合利用,明確煤矸石綜合利用途徑和處置方式,滿足《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相關要求。暫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排至臨時矸石堆放場(庫)儲存,儲存規模不超過 3 年儲矸量,且必須有后續綜合利用方案。臨時矸石堆放場(庫)選址、建設和運行應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要求。

第九條 煤礦地面儲、裝、運及生產系統各產塵環節應采取有效抑塵措施。涉及環境敏感區或區域顆粒物超標地區的項目,應封閉儲煤,廠界無組織排放滿足相關標準要求。優先采用依托熱源、水源熱泵、氣源熱泵、清潔能源等供熱形式,確需建設燃煤鍋爐的,應符合《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相關要求,采取高效煙氣脫硫、脫硝和除塵措施,并安裝煙氣在線監測系統,污染物排放應滿足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高濃度瓦斯禁止排放,應配套建設瓦斯利用設施或提出瓦斯綜合利用方案;積極開展低濃度瓦斯綜合利用工作,鼓勵風排瓦斯綜合利用。瓦斯排放應滿足《煤層氣(煤礦瓦斯)排放標準(暫行)》要求。

第十條 選擇低噪聲設備、優化場地布局并采取隔聲、消聲、減振等措施有效控制噪聲影響,廠界噪聲應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要求。

第十一條 改、擴建(兼并重組)項目應全面梳理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問題,提出“以新帶老”整改方案。

第十二條 制定了生態、地下水、地表水等環境要素的跟蹤監測計劃,明確監測網點的布設、監測因子、監測頻次和信息公開等要求,提出了采煤沉陷區長期地表巖移觀測要求,提出了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納入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制。

第十三條 涉及放射性污染影響的煤炭采選項目,參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輻射環境監督管理名錄》(第一批)中石煤行業相關要求,原煤、產品

— 29 — 煤、矸石或其他殘留物鈾(釷)系單個核素含量超過 1 貝可/克(1Bq/g)的項目,應開展輻射環境污染評價。開采高砷、高鋁煤礦等項目,提出了產品煤去向及環境管理要求。

第十四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符合資質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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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汽車整車制造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 行)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汽車整車制造及電動汽車除電池生產之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具有完整涂裝工藝(含前處理、噴漆、烘干等)的改裝汽車、車身零部件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二條 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原則上不再審批傳統燃油汽車生產新設企業的項目。

第三條 項目符合國家和地方的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生態保護紅線、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規劃等的相關要求。新建項目原則上應位于產業園區內,并符合園區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

不予批準選址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等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建設區域的項目。

第四條 采用資源回收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小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原材料指標及單位產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資源綜合利用和污染物產生量等指標達到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新建、擴建汽車項目,水性涂料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占總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改建項目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達到50%以上。項目生產過程中使用涂料的有害物質含量應符合《汽車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24409)和《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水性涂料》(HJ2537)等要求。

第五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要求。暫停審批未完成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地區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的項目。

第六條 對廢氣進行收集、控制與處理,減少無組織排放。有機溶劑等液態化學品的儲存、運輸采取密閉措施。焊接車間弧焊設備采用焊接煙塵收集凈化裝置。涂裝車間采用集中自動輸調漆系統并密閉作業,噴漆室、流平

— 31 — 室及烘干室采取封閉措施控制無組織排放;噴漆室配備高效漆霧凈化裝置,流平室、烘干室以及使用溶劑型涂料的噴漆室、調漆間等應配備高效有機廢氣凈化裝置??傃b車間補漆室配套有機廢氣凈化設施,整車檢測下線工位設汽車尾氣收集裝置。

發動機缸體、缸蓋等鑄件毛坯生產車間,熔化、制芯、造型、砂處理和清理等工部產生煙(粉)塵的設備或工位均應配套煙(粉) 塵收集凈化措施,制芯工部制芯設備、選型工部澆注工位、鋁件壓鑄設備均應配套有機廢氣凈化措施,發動機缸體、缸蓋等零部件機械加工車間產生油霧的設備采取油霧收集凈化措施,噴漆工位配套有機廢氣凈化裝置,發動機試驗車間(工位)配套尾氣凈化設施。

燃油供應系統配備油氣回收裝置。各燃燒類處理設施采用天然 氣等清潔能源作為燃料。

第七條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 原則,設立完善的廢水分類收集、處理和回用系統,提高水循環利用率,最大限度減少廢水外排量。涂裝車間含重金屬廢水(液)應單獨收集處理,第一類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達標;涂裝車間脫脂等表面處理廢液、電泳槽清洗廢液、噴漆廢水和機械加工車間廢切削液、廢清洗液應進行預處理。根據環境保護目標敏感程度、水文地質條件等,采取分區防滲等措施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

第八條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處理處置。磷化渣、廢漆渣、廢溶劑、生產廢水(液)物化處理產生的污泥及廢油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及運輸應執行《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機械加工車間應配套廢切屑瀝干設施。沖壓廢料、廢動力電池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應回收或綜合利用。

第九條 選用低噪聲工藝和設備,優化廠區總平面布置,對沖壓車間、發動機試驗間、空壓站等高噪聲污染源采取減振、隔聲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

— 32 — 聲、振動影響。必要時試車跑道應采取隔聲降噪措施。

第十條 廢氣排放符合《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要求;廢水排放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8978)和《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31962)要求;廠界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要求;固體廢物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及其修改單要求。地方另有嚴格要求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提出了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納入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制。關注油庫、化學品庫泄漏的環境風險。

第十二條 改、擴建項目應全面梳理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問題并明確限期整改要求,相關依托工程需進一步優化的,應提出“以新帶老”方案。

第十三條 關注苯系物、揮發性有機物的環境影響。新建、擴建項目選址布局應滿足環境防護距離要求,并提出環境防護距離內禁止布局新建環境敏感目標等規劃控制要求;改建項目應進一步采取措施,降低環境影響。

第十四條 提出了項目實施后的環境管理要求,制定施工期和運行期廢氣、廢水、噪聲以及周邊環境質量的自行監測計劃,明確網點布設、監測因子、監測頻次和信息公開要求。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設置永久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提出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并與環保部門聯網的要求。

第十五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六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符合資質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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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鐵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 行)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標準軌距的Ⅱ級及以上新建、改建鐵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其他類型鐵路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二條 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符合國家和地方鐵路發展規劃、鐵路網規劃、相關規劃環評及其審查意見要求。

第三條 堅持“保護優先”原則,選址選線符合國家和地方的環境保護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生態保護紅線、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規劃等的相關要求,與沿線城鎮總體規劃等相協調。

項目選址選線及施工布置不得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永久基本農田等法律法規禁止開發建設的區域。項目經過環境敏感區路段應優化選線選址,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利環境影響。

第四條 堅持預防為主原則,優先考慮對噪聲源、振動源和傳播途徑采取工程技術措施,有效降低噪聲和振動對環境的不利影響。

應結合項目沿線受影響情況采取優化線位和工程形式、設置聲屏障、搬遷或功能置換等措施,有效防治噪聲污染。建筑隔聲措施

可作為輔助手段保障敏感目標滿足室內聲環境質量要求。

運營期鐵路邊界噪聲排放限值需滿足標準要求?,F狀聲環境質量達標的,項目實施后沿線聲環境敏感目標仍滿足聲環境質量標準要求?,F狀聲環境質量不達標的,須強化噪聲防治措施,項目實施后敏感目標滿足聲環境質量標準要求或不惡化。運營期鐵路沿線振動環境敏感目標滿足相應環境振動標準要求。

項目經過城鄉規劃的醫院、學校、科研單位、住宅等噪聲和振動敏感建筑物用地路段,應明確噪聲和振動防護距離要求,對后續城市規劃控制和建設布局提出調整優化建議,同時預留聲屏障等隔聲降噪措施和振動污染防治措施的實施條件。

— 34 — 施工期應合理安排施工時段,優選低噪聲施工機械和施工工藝,臨近敏感目標施工時,采取合理的隔聲降噪與減振措施,避免噪聲和振動污染擾民。

第五條 項目涉及自然保護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等特殊和重要生態敏感區的,應專題論證對敏感區的環境影響。結合涉及保護目標的類型、保護對象及保護要求,從優化設計線位、工程形式和施工方案等方面采取有針對性的保護措施,減輕不利生態影響。

重視對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對重點保護及珍稀瀕危野生動物重要生境、遷徙行為造成不利影響的,應優先采取避讓措施,采取優化設計和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期、設置野生動物通道、運營期燈光和噪聲控制以及棲息地恢復和補償等保護措施;對古樹名木、重點保護及珍稀瀕危植物造成影響的,應采取避讓、工程防護、異地移栽等保護措施。

項目經過耕地、天然林地集中路段,結合工程技術條件采取增加橋隧比、降低路基高度、優化臨時用地選址等措施,減少占地和植被破壞。對施工臨時用地采取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態恢復措施。

對于實際環境影響程度和范圍較大,且主要環境影響在項目建成運行一定時期后逐步顯現的項目,以及穿越重要生態環境敏感區的項目,按照相關規定提出了開展后評價工作的要求。

第六條 項目涉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或Ⅰ類、Ⅱ類敏感水體時, 在滿足水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前提下,應優化工程設計和施工方案,廢水、污水盡量回收利用,廢渣妥善處置,不得向上述敏感水體排污。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國家和地方水環境管理及污染防治相關要求。

隧道工程涉及生態敏感目標、居民飲用水取水井、泉和暗河的, 采取優化設計和施工工藝、控制輔助坑道設置數量和位置、開展地下水環境監控、制定應急預案等措施,減輕對地表植被、居民飲用水水質的不利影響。橋梁工程涉及水環境敏感目標的,應優化設計和施工工藝,合理設置橋面徑流收集系統和事故應急池,統籌安排施工工期,控制樁基施工及橋面徑流污染。

— 35 — 第七條 根據項目特點提出針對性的施工期大氣污染防范措施。沿線供暖設備的建設應滿足《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國家和地方大氣環境管理及污染防治相關要求,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確保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

運煤鐵路沿線涉及有煤炭集運站或煤堆場的,應強化防風抑塵等大氣污染防治措施,煤炭裝卸及煤堆場應盡量封閉設置,并結合環境防護距離的要求提出場址周圍規劃控制建議。對裝運煤炭的列車,轉運、卸載、儲存等易產塵環節應有抑塵等措施,減輕運營過程中的揚塵影響。隧道進出口臨近居民區或其他環境空氣敏感區, 應優化布局或采取大氣污染治理措施,減輕不利環境影響。

第八條 牽引變電所、基站合理選址,確保周圍環境敏感目標滿足有關電磁環境標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并加強監測,妥善解決列車運行電磁干擾影響沿線無線電視用戶接收信號的問題。

第九條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和處理處置。涉及危險廢物的,按照相關規定提出了貯存、運輸和處理處置要求。

第十條 對可能存在環境風險的項目,應強化風險污染路段和站場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提出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建立與當地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受影響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

第十一條 改、擴建項目應全面梳理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問題,提出“以新帶老”整改方案。

第十二條 按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及相關規定制定了環境監測計劃,明確監測的網點布設、監測因子、監測頻次和信息公開等有關要求。提出了項目施工期和運營期的環境管理要求。

第十三條 對環境保護措施技術、經濟、環境可行性等進行深入論證,合理估算環保投資并納入投資概算,明確措施實施的責任主體、實施時間、

— 36 — 實施效果等,確保其科學有效、安全可行、綠色協調。

第十四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符合資質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 37 —

12、制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行)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化學藥品(包括醫藥中間體)、生物生化制品、有提取工藝的中成藥制造、中藥飲片加工、醫藥制劑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

第二條 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符合醫藥行業產業結構調整、落后產能淘汰等相關要求。

第三條 項目符合國家和地方的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生態保護紅線、生物多樣性保護優先區域規劃等的相關要求。

新建、擴建、搬遷的化學原料藥和生物生化制品建設項目應位于產業園區,并符合園區產業定位、園區規劃、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要求。

不予批準選址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法律法規禁止建設區域的項目。

第四條 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和裝備,單位產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產生情況等清潔生產指標滿足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第五條 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要求。暫停審批未完成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地區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的項目。

第六條 強化節水措施,減少新鮮水用量。嚴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擠占生態用水、生活用水和農業用水。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類收集、分質處理”原則,設立完善的廢水收集、處理系統。第一類污染物排放濃度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達標;實驗室廢水、動物房廢水等含有藥物活性成份的廢水,應單獨收集并進行滅菌、滅活預處理;毒性大、難降解及高含鹽等廢水應單獨收集、處理后,再與其他廢水一并進入污水處理系統處理。

依托公共污水處理系統的項目,在廠內進行預處理,常規污染物和特征

— 38 — 污染物排放應滿足相應排放標準和公共污水處理系統納管要求。直排外環境的廢水須滿足國家和地方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第七條 優化生產設備選型,密閉輸送物料,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并處理車間產生的無組織廢氣。發酵和消毒尾氣、干燥廢氣、反應釜(罐)排氣等有組織廢氣經處理后,污染物排放須滿足相應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要求。對于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較大的項目,應根據國家VOCs治理技術及管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VOCs排放。動物房應封閉,設置集中通風、除臭設施。產生惡臭的生產車間應設置除臭設施,惡臭污染物滿足《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要求。

第八條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對固體廢物進行處理處置。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場所須滿足《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GB18599)、《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及其修改單和《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4)的有關要求。

含有藥物活性成份的污泥,須進行滅活預處理。中藥渣按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處置。對未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動植物提取殘渣、制藥污水處理產生的污泥等,應進行危險廢物鑒別,在鑒別結論出來之前暫按危險廢物管理。

第九條 有效防范對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的不利影響。根據環境保護目標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質條件采取分區防滲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監控和應急方案。在廠區與下游飲用水水源地之間設置觀測井,并定期實施監測、及時預警,保障飲用水水源地安全。

第十條 優化廠區平面布置,優先選用低噪聲設備,高噪聲設備采取隔聲、消聲、減振等降噪措施,廠界噪聲滿足《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要求。

第十一條 重大環境風險源合理布局,提出了合理有效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車間、罐區、庫房等區域因地制宜地設置容積合理的事故池,確保事

— 39 — 故廢水有效收集和妥善處理。提出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要求,制定有效的環境風險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環境風險防控及應對處置能力,與當地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以及周邊企業、園區相銜接,建立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制。

第十二條 對生物生化制品類企業,廢水、廢氣及固體廢物的處置應考慮生物安全性因素。

存在生物安全性風險的抗生素制藥廢水,應進行預處理以破壞抗生素分子結構。通過高效過濾器控制顆粒物排放,減少生物氣溶膠可能帶來的風險。涉及生物安全性風險的固體廢物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十三條 改、擴建項目應全面梳理現有工程存在的環保問題并明確限期整改要求,相關依托工程需進一步優化的,應提出“以新帶老”方案。對搬遷項目的原廠址土壤和地下水進行污染識別, 提出開展污染調查、風險評估及環境修復建議。

第十四條 關注特征污染物的累積環境影響。環境質量現狀滿足環境功能區要求的區域,項目實施后環境質量仍滿足功能區要求。環境質量現狀不能滿足環境功能區要求的區域,進一步強化項目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有效的區域污染物削減措施,改善區域環境質量。合理設置環境防護距離,環境防護距離內不得設置居民區、學校、醫院等環境敏感目標。

第十五條 提出了項目實施后的環境管理要求,制定施工期和運營期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自行監測計劃,明確網點布設、監測因子、監測頻次和信息公開等要求。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要求設置永久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按規范設置污染物排放口、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安裝污染物排放連續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環保部門聯網。

第十六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七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符合資質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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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水利建設項目(引調水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 行)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引調水工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其他供水工程及灌溉工程等可參照執行。引調水工程一般由取水樞紐、輸水建筑物、控制建筑物、交叉建筑物、調蓄水庫以及末端配套工程等組成,空間上一般分為調出區、輸水線路區和受水區。

第二條 項目符合資源與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生態功能區劃等相協調,開發任務、供水范圍及對象、調水規模、選址選線等工程主要內容總體滿足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含供水)規劃、工程規劃、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流域生態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要求。

項目符合“先節水后調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環保后用水”原則,與水資源開發利用及區域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環境)功能區限制納污控制等相協調。充分考慮調出區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用水需求,調水量不得超出調出區水資源利用上限,受水區水資源配置與區域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三條 工程選址選線、施工布置和水庫淹沒原則上不得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紅線等敏感區內法律法規禁止占用的區域和已明確作為棲息地保護區域,并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有關保護要求相協調。

第四條 項目調水和水庫調蓄造成調出區取水樞紐下游水量減少和水文情勢改變且帶來不利影響的,在統籌考慮滿足下游河道水生生態、水環境、景觀、濕地等生態環境用水及生產、生活用水需求的基礎上,提出了調水總量和過程控制、輸水線路或末端調蓄能力保障、生態流量泄放、生態(聯合)調度等措施,明確了生態流量泄放和在線監測設施以及管理措施等內容。針對水庫下泄或調出低溫水、泄洪造成的氣體過飽和等導致的不利生態環境影響,提出了分層取水、優化泄洪形式或調度方式、管理等措施。根據水質管

— 41 — 理目標要求,提出了水源區污染源治理、庫底環境清理、污水處理等水質保障措施;兼顧城鄉生活供水任務的,還提出了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隔離防護帶等措施。

第五條 根據輸水線路水環境保護需求,提出了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源頭治理、截污導流、河道清淤或建設隔離帶等措施,保障輸水水質達標。輸水河湖具有航運、旅游等其他功能且可能對水質安全帶來不利影響的,提出了不得影響輸水水質的港口碼頭選址建設要求、制定限制或禁止運輸的貨物種類目錄、船舶污染防治等水污染防范措施。

第六條 受水區水污染治理以改善水環境質量為目標,遵循“增水不增污”或“增水減污”原則,并有經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認可的水污染防治相關規劃作為支撐。

第七條 項目建設可能造成水庫和輸水沿線周邊地下水位變化,引起土壤潛育化、沼澤化、鹽堿化、沙化或植被退化演替等次生生態影響的,提出了封堵、導排、防護等針對性措施。

第八條 項目對魚類等水生生物的生境、物種多樣性及資源量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提出了優化工程設計及調度、棲息地保護、水生生物通道恢復、增殖放流、攔魚等措施。棲息地保護措施包括干(支)流生境保留、生境修復(或重建)等,采用生境保留的應明確河段范圍及保護措施。水生生物通道恢復措施包括魚道、升魚機、集運魚系統等,在必要的水工模型試驗基礎上,明確了過魚對象、主要參數、運行要求等,且滿足可研階段設計深度要求。魚類增殖放流措施應明確增殖站地點、增殖放流對象、放流規模、放流地點等。

第九條 項目對珍稀瀕危和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境造成影響的,提出了優化工程布置和調度運行方案、合理安排工期、應急救護、建設或保留動物通道、移栽、就地保護或再造類似生境等避讓、減緩和補償措施。項目涉及風景名勝區等環境敏感區并對景觀產生影響的,提出了工程方案優化、

— 42 — 景觀塑造等措施。

第十條 項目施工組織方案具有環境合理性,對料場、棄土(渣) 場等施工場地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和施工跡地生態恢復等措施。根據環境保護相關標準和要求,對施工期各類廢(污)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提出防治或處置措施。

第十一條 項目移民安置涉及的農業土地開墾、移民安置區建設、企業遷建、專業項目改復建工程等,其建設方式和選址具有環境合理性,對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提出了生態保護、污水處理與垃圾處置等措施。針對城(集)鎮遷建及配套的重大環?;A設施建設、重要交通和水利工程改復建、污染型企業遷建等重大移民安置專項工程,依法提出了單獨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第十二條 項目存在水污染、富營養化或外來物種入侵等環境風險的,提出了針對性風險防范措施和環境應急預案編制、與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和受影響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的要求。

第十三條 改、擴建項目應在全面梳理與項目有關的現有工程環境問題基礎上,提出了“以新帶老”措施。

第十四條 按相關導則及規定要求,制定了水環境、生態、土壤、大氣、噪聲等環境監測計劃,明確了監測網點、因子、頻次等有關要求,提出了根據監測評估結果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或優化環境保護措施的要求。根據需要和相關規定,提出了環境保護設計、環境監理、開展科學研究等環境管理要求和相關保障措施。

第十五條 對環境保護措施進行了深入論證,具有明確的責任主體、投資、時間節點和預期效果等,確??茖W有效、安全可行、綠色協調。

第十六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七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符合資質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 43 —

14、航道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 行)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江河(含人工運河)、湖泊、沿海港區航道疏浚、整治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不包括航運(電)樞紐及通航建筑物。

第二條 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與流域生態保護規劃、航道規劃或港口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規劃環評及審查意見要求相協調。

第三條 工程布局、施工布置原則上不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保護紅線等敏感區內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占用區域,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要求相協調。開放水域現有航道與相關保護區域重疊的,在統籌考慮工程實施與環境保護關系的基礎上,嚴格按照生態環境保護要求,依法科學論證。

第四條 項目疏浚、拋石、沉排、吹填、切灘、拋泥等涉水作業對水質造成不利影響的,提出了優化工程施工方案、工藝或時序及各施工環節懸浮物控制措施。內河航道整治、沿海港區航道導堤等工程構筑物改變水文情勢、沖淤條件,影響取水功能或造成水體交換、水污染物擴散能力降低且明顯影響區域水質的,提出了工程優化調整措施。疏浚物優先用于陸域吹填或綜合利用,屬危險廢物的,提出安全有效處置方案。施工船舶污水交有資質單位處置,不得直接排入水體。

第五條 按照“避讓、減緩、補償”原則提出了生態保護措施。項目實施丁壩、順壩、鎖壩、切灘、炸礁等工程,對魚類等水生生物的重要洄游通道及“三場”等生境、物種多樣性及資源量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提出了優化工程設計和施工方案、施工爆破噪聲控制、施工期監測、驅趕、救助及科學研究等水生生物保護措施。造成生境破壞和水生生物資源損失的,提出了明確的生境修復或再造、生態護坡(灘)、增殖放流等生態保護和恢復措施。對于涉及水生哺乳動物、中華鱘等水生保護動物重要棲息水域的,提出了加

— 44 — 強船舶航行控制、減小航速等措施。

第六條 項目施工布置具有環境合理性,對施工場地提出了防治水土流失和施工跡地生態恢復等措施。對施工期各類廢(污)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提出了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標準和要求的防治或處置措施。

第七條 項目存在船舶溢油等環境風險的,提出了針對性風險防范措施和環境應急預案編制、與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受影響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的要求。

第八條 改、擴建項目應在全面梳理與項目有關的現有工程環境問題基礎上,提出“以新帶老”措施。

第九條 制定了施工期和運營期水生生態、水環境等環境監測計劃,明確了監測網點、因子、頻次等有關要求,重點監測珍稀保護魚類、水生哺乳動物和水質等。提出了根據監測評估結果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或優化環境保護措施的要求。根據需要和相關規定,提出了環境保護設計、開展相關科學研究等環境管理要求和相關保障措施。

第十條 對環境保護措施進行了深入論證,有明確的責任主體、投資、時間節點和預期效果等,確??茖W有效、安全可行、綠色協調。

第十一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二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符合資質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 45 —

15、機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原則(試 行)

第一條 本原則適用于民用機場和軍民合用機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其他類型機場建設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二條 項目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與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民航布局及發展規劃等相協調,滿足相關規劃環評要求。

第三條 新(遷)建項目從聲環境、生態、水環境、土壤環境等環境要素方面開展了多場址方案環境比選,提出了必要的調整、優化要求。項目選址、施工布置不占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其他生態保護紅線等環境敏感區中法律法規禁止占用的區域。

第四條 對聲環境敏感目標產生不利影響的,在技術、經濟、安全可行的條件下,優先采取源頭控制措施。對超標的聲環境敏感目標,提出了調整跑道布置和方位角、跑道起降比例等工程優化方案,提出了環保拆遷、建筑隔聲、周邊相關規劃控制及調整等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對聲環境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 機場周邊聲環境敏感目標滿足相關標準要求。

第五條 對重點保護及珍稀瀕危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保護鳥類遷徙造成不利影響的,提出了調整跑道布置和方位角、優化飛行程序和跑道及起降比例等工程優化方案,提出了運營期燈光和噪聲控制、生態修復等措施;對古樹名木、重點保護及珍稀瀕危野生植物造成不利影響的,采取了避讓、工程防護、移栽等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對重點保護及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重要生境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

第六條 針對生活污水、油庫區初期雨水、機修廢水等污(廢) 水,提

— 46 — 出了收集、處置措施和應滿足的相應標準要求,明確了回用、綜合利用或排放的具體方式。針對油庫及油品輸送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等,提出了分區防滲、泄漏監測等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并提出了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監控要求。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對水環境和土壤環境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

第七條 針對油庫及油品輸送設施,提出了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必要的油氣回收措施。有場區供暖設施的,提出了大氣污染防治措施和要求。針對年旅客吞吐量(近期或遠期)超千萬人次機場,結合飛機尾氣影響預測,提出了必要的對策建議。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對環境空氣的不利影響能夠得到緩解和控制,各項污染物達標排放。

第八條 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原則,提出了固體廢物分類收集、貯存、運輸、處理處置的相應措施。其中,危險廢物

的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符合國家相關規定。變電站、空管系統、導航系統等工程的電磁環境影響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項目施工組織方案具有環境合理性,對取、棄土(渣) 場、施工場地等提出了防治水土流失和生態修復等措施。對施工期各類廢(污)水、噪聲、廢氣、固體廢物等提出了防治或處置措施, 符合環境保護相關標準和要求。其中,針對涉及凈空區處理和高填深挖的項目,結合施工方案設計、地貌條件和區域生態類型,提出了合理平衡土石方盡量減少棄渣、植被恢復等措施。

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過程環境影響得到緩解和控制,不對周圍生態環境和敏感目標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條 針對油庫及油品輸送設施等可能引發的環境風險,提出了調整平面布局、優化設計、設置應急事故池等風險防范措施,以及儲備應急物資、

— 47 — 編制環境應急預案、與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有關單位建立應急聯動機制等要求。

第十一條 改、擴建項目全面梳理了既有相關工程存在的環保問題,提出了“以新帶老”措施。

第十二條 按相關導則及規定要求制定了聲環境、生態、水環境、大氣環境等監測計劃,明確了監測網點、因子、頻次等有關要求,提出了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根據監測評估結果優化環境保護措施的要求。根據需要和相關規定,提出了環境保護設計、開展相關科學研究、環境管理等要求。

針對年旅客吞吐量(近期或遠期)超千萬人次機場,提出了設置機場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系統,以及在機場和主要聲環境敏感區設置噪聲實時監測系統的要求。

第十三條 對環境保護措施進行了深入論證,建設單位主體責任、投資估算、時間節點、預期效果明確,確??茖W有效、安全可行、綠色協調。

第十四條 按相關規定開展了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十五條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規范,符合相關管理規定和環評技術標準要求。

— 48 —

第五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指南

2010年9月

法律、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九條

2、《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十三條

申請材料:(一式三份)

1、首次申請需提交的材料(附件一)

2、申請晉升資質等級需提交的材料(附件二)

3、申請評價范圍調整需提交的材料(附件三)

4、申請機構名稱變更需提交的材料(附件四)

5、申請住所或法定代表人變更需提交的材料(附件五)

6、申請資質延續需提交的材料(附件六)

7、申請補辦證書需提交的材料(附件七)

審查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審查程序:

1、材料受理。審查機關于每個工作日受理申請單位提交的相關材料,出具受理回執。

2、征求意見。審查機關征求申請單位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視情況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申請住所或法定代表人變更、未涉及改制等的機構名稱變更的除外)。為報送材料方便,申請單位事先取得相關意見亦可。

3、專家評審。審查機關組織或委托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評審。為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有效性,評審中可視情況要求申請單位補充說明有關情況。

4、審查及公示。審查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并將審查結果在部網站()進行公示。

5、辦理批件。審查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對批準資質的機構發布公告并頒發資質證書,對不予批準機構發函告知理由。 審查內容:

1、是否符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中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

2、是否有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

承諾時限: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其中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在內

收費標準:不收費

聯系電話:010-66556045,66556428

附件一:

首次申請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報告(含本單位基本情況、申請內容和與申請內容相關的業務能力等情況的簡要文字說明);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表》;

3、法人資格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及企業法人的企業章程復印件;

4、固定資產證明(房產、儀器設備等的購置發票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

5、工作場所證明(房產證明、租賃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

6、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勞動關系證明復印件(開具時間一般不應早于申請時間六個月):

(1)事業單位事業編制人員可提交本單位人事部門或有人事管理權的上級人事部門提供的人事關系(正式在編)證明;事業單位聘用人員可提交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出具的在本單位參加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失業)的清單憑證或證明及勞動合同;

(2)企業單位人員可提交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出具的在本單位參加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失業)的清單憑證或證明及勞動合同;

(3)離退休后的返聘或聘用人員可提交離退休證明及本單位出具的返聘證明或勞動合同。

(4)因特殊情況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人員,應提供詳細的勞動關系情況說明,并附其他有效證明。

7、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學歷證書、核安全工程師注冊證等的復印件;

8、環境影響評價內部管理及質量保證體系等相關文件;

9、個人相關業績證明(與所申請評價范圍相關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版存檔件首頁、人員名單面和批復復印件);

10、法定代表人簡歷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11、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申請首次或重新登記材料原件(具體要求詳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

注:上述第1項材料單獨裝訂,第2—10項材料可合訂,第11項材料按相關要求單獨整理。

附件二:

申請晉升資質等級需提交的材料

1、同附件一的第1項;

2、同附件一的第2-8項;

3、單位和個人相關業績證明:

(1)單位業績:申請單位近三年內主持編制的至少5項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版存檔件首頁、人員名單頁和批復復印件;

(2)個人業績:與所申請評價范圍相關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版存檔件首頁、人員名單頁和批復復印件。

4、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注:上述第1項材料單獨裝訂,第2-4項材料可合訂。

附件三:

申請評價范圍調整需提交的材料

1、同附件一的第1項;

2、同附件一的第2項;

3、法人資格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4、固定資產證明(房產、儀器設備等的購置發票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此項僅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機構申請增加報告書評價范圍時提交);

5、同附件一的第6項(僅提供與申請評價范圍相關的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勞動關系證明復印件);

6、與申請評價范圍相關的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學歷證書、核安全工程師注冊證的復印件;

7、個人業績證明(與所申請評價范圍相關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參與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版存檔件首頁、人員名單頁和批復復印件);

8、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注:上述第1項材料單獨裝訂,第2-8項材料可合訂。

附件四:

申請機構名稱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報告(含申請內容、變更原因等的簡要文字說明);

2、同附件一的第2項;

3、變更后的法人資格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及企業法人的企業章程復印件;

4、工商管理部門變更通知書或事業單位管理機關批準更名文件;

5、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注:上述第1項材料單獨裝訂,第2-5項材料可合訂。

涉及改制、分立或合并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含申請內容、變更原因、變更后單位基本情況和相關業務能力等情況的簡要文字說明);

2、同附件一的第2項;

3、變更后的法人資格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及企業法人的企業章程復印件;

4、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改制等的更名文件或其他說明文件;

5、變更后的固定資產證明(房產、儀器設備等的購置發票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

6、變更后的工作場所證明(房產證明、租賃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

7、變更后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勞動關系證明,同附件一的第6項:

8、同附件一的第7-10項;

9、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注:上述第1項材料單獨裝訂,第2-9項材料可合訂。

附件五:

申請住所或法定代表人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住所變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含申請內容等的簡要文字說明);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表》(住所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專用)

3、變更后的法人資格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4、變更后的工作場所證明(房產證明、租賃合同或其他有效證明);

5、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注:上述第1項材料單獨裝訂,第2-5項材料可合訂。

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含申請內容等的簡要文字說明);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表》(住所變更、法定代表人變更專用)

3、變更后的法人資格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4、工商管理部門變更通知書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變更文件;

5、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簡歷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6、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注:上述第1項材料單獨裝訂,第2-6項材料可合訂。

附件六:

申請資質延續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報告(含本單位基本情況、申請內容和與申請內容相關的業務能力等情況的簡要文字說明);

2、同附件一的第

2、

3、5項;

3、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勞動關系證明(同附件一的第6項,其中勞動合同可由單位統一開具的情況說明替代,說明中可以表格形式列出人員姓名、勞動合同簽屬日期和有效期等信息)

4、同附件一的第7項;

5、 單位和個人相關業績證明(提交的數量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最低要求即可):

(1)單位業績:證書有效期內主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報批版存檔件首頁、人員名單頁和批復復印件;

(2)個人業績:證書有效期內與評價范圍相關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報批版存檔件首頁、人員名單頁和批復復印件。

6、同附件一的第10項;

7、 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注:上述第1項材料單獨裝訂,第2-6項材料可合訂。

附件七:

申請補辦證書需提交的材料

申請報告(含申請內容等的簡要文字說明);

在當地有國家統一發行刊號的報刊上發表遺失申明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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