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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關系范文

2023-09-19

行政法律關系范文第1篇

一、觀念上稅收法律關系本質內涵的考察

觀念上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 是指人們主觀上“認為”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是什么。從所搜文獻看, 沒有專門關于稅收法律關系本質的學說, 但大量文獻對于稅收法律關系性質學說的解釋, 包含了對稅收法律關系本質的解釋。因此, 我們可能需要依靠稅收法律關系性質理論來對其關系的本質進行分析和闡述。稅收法律關系性質主要包括了“權力關系說”和“債務關系說”。

(一) 權利關系說

這一理論最要由德國行政學派代表人物奧特·梅耶所提出, 屬于傳統學說的一種。該理論認為, 稅收法律關系主要是借助于財政權力形成的關系, 以國家以及地方團體作為優越主體, 它們和人民所產生的關系, 此關系的基本特征為人民服從優越權力。在權利關系說中, 國家所占的地位是權力主體, 稅收法律關系屬于一種非常典型的權力關系, 即國民與國家課稅權形成單方面的服從關系。”2

從上述解釋可以找到該學說關于稅收法律關系本質的觀點:在稅收法律關系中, 國家和稅務行政機關具備自身的優越地位, 納稅人必須要服從于相關行政機關的查定處分, 即國家與納稅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二) 債務關系說

債務關系說是德國的稅法學者阿爾拜特·海扎爾 (Albert Hersel) 提出的。3此理論提出, 稅收法律關系屬于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其履行稅收債務關系, 屬于債權請求權。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從法律上來說屬于債權人以及債務人的關系。稅收法律關系屬于公法上的債務關系。4債務關系理論更加偏向于國家和納稅人之間在組稅法律關系方面提出應當具有對等性。

法學研究

債務學說產生后又產生了二元論學說和一元論債務學說。

1.二元論學說最早是由日本知名的稅收法律教授金子宏所提出。他指出, 權力關系理論與債務關系理論的著眼點應當是具有明顯差異的。權力關系理論通常是從稅收征收流程方面來對問題進行探討, 而債務關系理論一般是從納稅人對國家稅收債務出發來分析相關問題。金子宏教授認為, 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基本內容主要是國家對納稅人請求稅收的關系, 因此將其當作是基本原理性債務關系進行掌控。另外他也提出, 通過法技術出發來分析稅收實定法的過程中, 把稅收法律關系簡單的當成是權力關系與債務關系兩種是非常困難的, 這是由于稅收法律關系內包含了不同種類的法律關系, 我們僅能夠將其理解為部分有債務性關系, 部分有權力關系。5

根據金子宏教授對稅收法律關系性質所做出的分析, 能夠得到它在稅收法律關系本質上的結論:在稅收實體法律關系中, 國家與納稅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在稅收程序法律關系中, 國家與納稅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一元論最初是由日本著名稅法學家北野弘久提出。北野教授提出, 二元論學說選擇割裂的手段是不能夠或者難以對整個稅收法律關系所得到讓人信服的總結性結論的。他指出:稅收法律關系是一種公法上的債務關系, 進而以此作為稅法學與傳統行政法學訣別的基本理論;過去的行政法學僅僅強調稅收法律關系的一般流程同時把它納入到研究范疇內, 所以還存在放棄稅收實體法的問題, 而自身債務關系往往是借助于從純正法學觀點為基礎以租稅實體法為核心的說法學6

按照北野弘久關于稅收法律關系性質的解釋, 可以得出其關于稅收法律關系本質的觀點, 即在整個稅收法律關系中國家與納稅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二、現實中稅收法律關系本質的考察

所謂現實中稅收法律關系的本質, 一般指的是人們實際對稅收法律關系本質進行操作的一種客觀結果。由于人們所處社會時代不同, 對稅收本然、財政本然等影響稅收法律關系本質的核心因素的認知不同, 導致稅收法律關系本質在現實中操作的客觀結果也不同。我們不妨以下面兩個歷史階段為例予以闡明。

(一) 我國建國初到改革開放初

這一時期, 財政方面奉行國家財政的理念, 指的是財政屬于國家為滿足職能的需求, 在參與國民經濟分配和再分配中所產生的一種社會關系;稅收上一般推行國家稅收的思想, 指的是稅收屬于國家為滿足職能需求, 借助于政治權利和各種法律途徑, 向社會無償而強制的索取財政收入時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在國家與納稅人的地位上, 一直強調國家是權力主體, 納稅人是義務主體。在此背景下, 稅收立法只強調國家地位, 而忽視納稅人的地位。如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第1條規定:為確保國家各項稅收法規的落實, 強化稅收征收管理, 保障國家財政收入, 將稅收調節的杠桿作用充分發揮出來, 推動經濟體制改革與社會經濟發展協調, 特制定本條例。這一宗旨性的條款, 僅能看到相關國家利益的內容, 絲毫看不到相關納稅人利益的內容。以稅收法律關系本質理論來衡量, 可以說, 這一時期過度強調國家地位, 忽視納稅人地位, 在稅收法律關系本質的實踐上, 屬于“權力關系說”。

(二) 我國經濟轉軌時期至今

在這一時期, 我國在經濟體制方面, 經由社會主義計劃經濟到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再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在財政和稅收的理念方面, 經由國家財政、國家稅收到公共財政和稅收價格理論的轉變。在如此背景下, 稅法立法由原來的只重視國家地位, 逐步轉變為在重視國家地位的同時, 開始重視納稅人的地位。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第1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 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制定本法。”從這一宗旨性的條款可以看到, 稅收立法已經從上一階段的只有國家利益, 沒有納稅人利益, 已轉變為既有國家利益, 又有納稅人的利益。這反映了我國稅法立法理念上的進步———立法者終于從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地位是不平等轉變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

三、本然上稅收法律關系本質的探尋

上述兩個問題主要分析了我們平時把稅法關系的本質當作是什么以及把稅法關系的性質和本質做成什么, 但并不是等于稅法關系本質的本然。我們所要探究的是稅收法律關系本質的本然。關于稅收法律關系本質的本然, 可從稅收本然中直接推理出來。稅收的本然是人們從國家那里獲得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所付出的代價。按稅收本然, 可以看出, 在稅收法律關系中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地位是平等的:國家不會因其是國家而有任何特殊, 它的征稅權是建立在為納稅人提供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的基礎之上的;納稅人不會因其是納稅人有任何卑微, 因他們所付出的稅收是建立在國家向其返還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的前提之下的。

摘要:通過對觀念上和現實中稅收法律關系本質的考察, 發現它們皆非稅收法律關系本質的本然。其本質的本然指的是在這一關系中國家與納稅人的地位是平等的。這在理論方面, 可避免在稅收法律關系本質的研究上偏離其本然;在立法方面, 有利于正確界定國家與納稅人在這一法律關系中各自所占的地位。

關鍵詞:稅收法律關系,本質,內涵

參考文獻

[1] 樊麗明, 張斌等.稅收法治研究[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4.

[2] 盧玉娟.淺析醫院檔案管理工作[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行政法律關系范文第2篇

[摘要]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規定客觀上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事實行為包括已有共識的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善意取得等,還包括存有爭議的侵權行為。

[關鍵詞]事實行為 侵權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的內涵和特征

在大陸法系國家,事實行為的內涵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規定客觀上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事實行為具有如下幾個特征:

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法律后果的獲得不考慮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因素,它不是當事人意欲追求引起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變動。行為人是否表達了某種心理狀態,法律不予考慮,也就是說當事人的意圖與該種行為的法律后果并無決定性關系,只要有某種事實行為存在,法律便直接規定某種法律后果。

事實行為是依法律規定直接產生法律后果的行為。法律對于事實行為的后果直接做出具體而明確的規定,它使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內容具有確定性、公示性。這對于法治實踐中,規范人們的行為,減少糾紛,具有積極的作用。

事實行為是某種事實構成行為。法律直接給予事實行為以確定性、公示性、法定性的效力評價,就決定了事實行為必然是某種事實構成行為。在實踐中,只有在行為人的客觀行為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時才成立事實行為并引起法律后果。這就要求客觀法必須預先規定出不同事實行為的種類,并對每一種事實行為的構成要件作出詳細的規定。因此,每一條有關事實行為的法律規范中必然“包含著一個典型的事實狀態和一個法律后果的表述。如果與典型事實狀態相吻合的具體事實發生,那么法律后果就隨之出現”。

事實行為既包括合法的行為也包括不合法的行為。這涉及對事實行為外延的理解,可將其界定為中性范疇,不賦予其任何效力性評價。既應當包括合法的法律所認可和肯定的行為,也包括不法的法律所否定的行為??傊?,“凡符合事實行為概念內涵要求者,原則上均屬于事實行為?!贬槍Σ煌氖聦崰顟B,法律也就應分別確定其不同的法律效果,而不僅僅以合法性概括之。

事實行為類型界定

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法律并不考慮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其主觀上是否具有一定的意欲變動法律關系的意圖以及該意圖的內容,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了法定的構成要件,就直接規定其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因此,侵權行為不具有意思表示的要素,符合事實行為的基本特征,屬于一種事實行為,不同于合同等法律行為。

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善意取得、不當得利、無因管理。遺失物的拾得是一種事實行為,其成立既不存在主體的合格性問題,也不問占有人是出于何種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拾得遺失物同樣可以成為拾得人。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及他物中,其所有權屬不能判明之動產。埋藏物之發現于法律效果上亦就當然發生物權變動,即所謂埋藏物所有權之取得,于法律性質上與遺失物拾得相同,均屬事實行為。善意取得是指在無權讓與人非法處分他人的動產時,如第三人基于善意而對該項動產取得占有,則依法直接產生對該項動產的物權的法律事實。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行為。無因管理行為是指無法定或約定義務而對他人事物進行管理或提供服務的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完全基于法律的規定,而非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故二者均為法定之債。兩行為均是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事實行為與民事法律行為。二者的主要區別是:第一,是否以意思表示為必備要素。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而事實行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為其必備要素,當事人實施行為的目的并不在于追求民事法律后果,事實行為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這一點是兩者的核心區別。第二,法律行為依意思人的意思表示內容而發生效力,而事實行為依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法律后果。第三,二者本質不同。事實行為的客觀性特征和權利義務法定性的特征決定了它必然是某種事實構成行為,在法律上必有構成要件問題。與事實行為不同,法律行為的本質不在于事實構成,而在于意思表示。在民法中,有關法律行為的基本規則必然是圍繞意思表示展開的。第四,行為人民事行為能力要求不同。事實行為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而民事法律行為則要求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才能生效。正如前面提到,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拾得遺失物同樣可以成為拾得人。

事實行為與準法律行為的區別。準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行為,而基于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其包括:意思通知,指表示內心某種欲望或意思的行為,如要約拒絕、履行催告、選擇權行使催告;觀念通知,指表示對于某種事項之觀念的行為,如承諾遲到通知、發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債權讓與通知、債務的承認;感情表示,指表示某種感情的行為,如被繼承人之寬恕。準民事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的相同之處在于,二者都屬于行為類法律事實;這兩種行為法律后果的發生都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不同之處在于,事實行為無須表現內心意思,而準民事法律行為須將其內心意思表示于外部。有學者認為,準法律行為可以說是處于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之間的一種情況,但就其最終的法律效果而言,一般可以歸人法律行為。

事實行為與自然事件的區別。事件,又稱為自然事實,是指與主體的意志無關,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觀現象。例如,人的死亡、物的滅失,都屬于事件,它們一旦發生就能夠引起婚姻關系、所有權關系的消滅等。事實行為不以意思表示為要件,并不是說行為人沒有內心的意圖,只是在做法律評價的時候,行為人的意志沒有法律意義。舉例來說,甲家的魚池與乙家魚池相連,因暴雨甲家魚池中的魚進入乙家魚池中,這一法律事實屬于事件,而不是事實行為,是與人的意志無關的。

關于事實行為的相關問題,理論界爭議很大,但在司法實踐中,判定一個行為屬不屬于事實行為,又很有必要。因此,加強對事實行為的理論研究,不僅有助于全面、深入地理解法律行為理論,而且有助于提高對民法的總體把握。

行政法律關系范文第3篇

一、法律正義與法律價值概述

(一) 法律正義的含義

法律是正義之劍, 正義是法律之魂, 法律和正義是密不可分, 相互聯系的。法律正義就是法律和正義的集合, 是他們的統一體所以要想理解法律正義, 首先必須先去搞清楚什么是正義。

何為正義?一般人可能都認為自己了解這個概念。但是要是讓你給“正義”下一個準確的定義的話可能就不是那么簡單的事情了。其實, 一直以來, 直接給“正義”下具體定義的很少, 而大多是一些作家、思想家、學者等在他們著作中談到的對正義的理解和自己觀點。

例如, 《韓詩外傳》卷五中“耳不聞學, 行無正義?!?、《史記.游俠列傳》里“今游俠, 其行雖不軌於正義, 然其言必信, 其行必果?!?/p>

以及朱德《過圖門江懷朝戰》詩中的“奮起援朝倡正義, 雄師百萬復開州?!边@幾句都把“正義”認為就是“公正的”、“正當的”意思。而漢代王符《潛夫論·潛嘆》中“是以范武歸晉而國奸逃, 華元反朝而魚氏亡。故正義之士與邪枉之人不兩立之?!焙兔珴蓶|《為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斗》中“我們的事業是正義的。正義的事業是任何敵人都攻不破的?!庇职哑湔J為是“公道正直, 正確合理”的意思??偸? 沒有一個統一的定論。不僅我國對“正義”的理解是眾說紛紜, 西方也有許多不同的解釋和看法, 例如, 法國經濟學家蒲魯曾經說:“正義、公道、自由, 關于這些原理的每一項, 我們的觀念一向是模糊的”。確實如此, 正義確實是一個很抽象的概念, 很難能用一個具體的一種物質形態的東西來表達或者記錄下來, 也更不容易用一個具體的概念來描述它。相反, 法律正義往往會具備一定的成文形式或者記錄載體。

法律正義包含了法律和正義兩方面的內容, 是把制度規范和更高層次的倫理規范二者的完美結合, 它把法賦予了正義化的意義。所以不能把法律正義看作是單純的正義, 因為正義只是道德層面上承認和保證的正義, 是純粹的正義, 而法律正義則是法律認可并予以保障的法定化的一種正義。法律正義為社會正義提供了前提和保障, 而法定化的正義則是把法和正義相結合的正義。所以, 當正義如果上升到了法律的層面的話, 法律的形式和精神內涵都會因之而得到升華。人們在日常生活中也就多了一個確定的、更便于遵循的有力依據。

(二) 法律價值的含義

法律價值同樣是涉及“法律”和“價值”兩個方面的內容。那我們就先來看價值的具體含義?!皟r值”是人類對于自我發展的本質發掘、創造和創新的特定的要素主體, 它包括許多各種各樣的具體的物質形態。因此, 我們可以在很多領域認識到它所包含的特定的形態, 比如我們經常提到的社會價值、經濟學價值等等。這些價值的存在是人類在社會不同領域發展中各種范疇性規律的本質存在。而法律價值是指在法律作為主體的人的關系中, 法律對一定主體需要的滿足狀況以及由此所產生的人對法律性狀、屬性和作用的評價。它和其他形態的價值有相似的地方, 但也有自身所特有的一些性質。

我們不能把法律價值簡單的看作是將法律作為一種實現工具, 它也不是與法律自身性狀屬性、作用無關意義上的社會理想狀況。它所指的是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發展變化對一定主題需要及其發展的是和、接近或者是一致。在作為主體的個人、社會團體、階級、社會和國家等與作為客體的法律之間, 且在相互作用的過程中, 不止會由于法律對人們的行為或社會關系的調整而形成一定的社會控制關系, 而且會在主體及其內在尺度的作用上, 使客體更加趨向于主體或者是接近主體, 并為主體的需要及其發展服務, 最終形成一定的價值關系。用法理學家張文顯先生的話說, 就是“法的價值具有雙重性質。它一方面體現了作為主體的人類和作為客體的法律之間的需要或者是滿足的對應關系, 也就是法律價值關系;另一方面它又體現出法所具有的, 對主體有意義的、可以滿足主體需要的功能和屬性?!?/p>

二、法律正義與法律價值的成因和實現

(一) 法律正義的成因和實現

法律正義存在于法和正義之間。所以, 它既和法和正義有一定的相同性和聯系性, 同時又有一定的區別性。這好像是存在于法和正義之外的一種特殊形式。那么, 為什么在法和正義之間出現了這種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一種特殊形式呢?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 法需要把正義作為一種基本的價值目標, 并為其所追求和體現, 進而使之在基本路向上達到比較理想的情況;第二, 可以把正義作為檢驗或評判法的優、良、惡、劣的標準;第三, 正義是促進法的進步性變革的重要力量, 一旦正義與法相融合, 就可以使法得到與時俱進的新的活力, 使法律正義得到進一步的張揚;第四, 在法有缺失的情況下, 正義可以起到很好地彌補作用。

那么我們如何才能實現法律正義呢?要想實現法律正義, 首先必須用一定的方式將有關正義的規范在法中確定下來, 再形成能體現正義的、合理的、富有理性的社會制度, 特別是要形成社會資源配置制度, 來使正義充分得到彰顯。而利用法律正義形式確立的以社會資源配置為主要內容的的各種社會制度, 僅僅是體現或者說是實現了分配正義或社會正義。所以, 其次就是應以一定的方式在法中形成合乎正義的、合理的補償制度和懲罰制度, 且通過法的實施來實現這種正義的補償制度和懲罰制度, 以此來恢復正義, 使法律正義獲得實施。最后, 為了在這個意義上實現法律正義的價值, 還需要建立合理的、符合理性的訴訟制度。

(二) 法律價值的成因和實現

如同追求經濟價值、精神價值一樣, 正是人們對法律價值有一定的心理愿望或者是一定的要求, 希望能通過法律價值來滿足一些需要, 認為對法律價值的研究才越來越多。因為法律價值指的是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發展變化對一定主體需要和其發展的適合、接近或是一致。當我們要求社會具有正義、平等的社會性狀屬性, 并希望通過法律來實現這種理想狀態的時候, 我們就必須使法律自身具有正義、平等的形狀和屬性。

那么怎樣才能實現法律價值呢?我們首先得明白, 法律價值的實現是一個實現法律主題化的過程。要想深入理解“法律價值”這個概念, 就必須了解它與“法律的作用”這個概念的關系, 并正確處理他們之間的關系。由于法律本身就具有很多方面的作用, 比如說法律的階級性、法律的強制性等等, 這些都是能夠形成法律價值的基礎和形式。也正是因為如此, 所以許多時候我們容易把這幾個概念混淆, 分不清什么是法律價值, 什么是法律的作用。就比如嚴存生就認為, “法律價值標志這法律與人的關系的一個范疇, 這種關系就是法律對人的意義、作用和效用, 和人對這種效用的評價?!庇纱司涂梢钥闯鰜? 它是把法律的作用看作是法律價值或者是法律價值的一個因素了。所以我們要避免把它們混淆開來。又因為在法律主體化的過程中, 不論是法律的研究、制定還是法律的教育、普及、執行甚至是遵守, 無處不體現著主體的加之目的、利益和需求。所以, 又可以說, 法律價值的實現過程就是法律“人化”的過程。

三、法律正義與法律價值的辯證關系

了解完了法律正義和法律價值的意義之后, 我們就可以分析它們二者之間的辯證關系了。通過前面了解, 我們知道法律正義是一個抽象的概念, 沒有一個固定的定義。但是, 法律正義的生成需要有一定的價值來作為依據, 比如, 法律正義可以通過自由、平等這些價值來作為具體的說明。所以我們可以認為, 價值證明的對象是正義, 而價值又是證明正義的工具和手段, 正義又得通過價值來證明。這就闡明了法律正義與法律價值的關系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要用哲學上的觀點來表述這種關系的話就是一種上位概念和下為概念的關系, 但不能看作是同位的關系。人們往往對法律都會有一定的心理愿望, 或者說是需要一種“正義”, 雖然這些也都可以看作是法律的價值, 但是它又不同于其他的法律價值, 因為它不是一種具體的法律價值, 而是在具體的法律價值的基礎之上進行綜合之后抽象出來的價值。

法律的正義價值和作為正義標準的法律價值雖說都是價值, 但它們完全是兩個不同層次的概念。因為, 正義價值是一種比作為正義價值標準的法律價值更高層次的價值。而且法律正義和正義標準的價值根本就不是同位概念, 他們是一種上、下位的關系。正義價值不排斥自由、平等、公平這些價值, 還對它們有包容性。原因是, 上面所說的正義理論都是在“正義”這一概念的基礎之上討論其具體的標準問題。而所有的正義標準, 所依據的價值就是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所以, 正義、自由、平等等這些具體價值之間的關系問題是抽象的。由此可以看出, 法律的正義價值和作為正義標準的價值不是同位概念。因此, 要徹底搞清楚他們的邏輯關系。法律以正義為最高目標, 在其真正實施過程中, 我們也能看到其正義的價值所在, 換句話說, 就是法律以正義為基礎產生其正義價值, 法律的正義價值又反作用與法律正義, 將其升華為更高層次的精神和社會原則, 得以實施。所以我們要辯證的看待法律正義與法律價值的關系, 不能但從一個方面獨立的看待, 必須把他們結合起來, 才能真正去理解。

四、結語

通過以上的論述和研究, 我們知道了法律價值和法律正義的含義, 并初步了解了它們是怎樣產生并實現的, 最后也簡單的總結出了它們二者之間的關系??傊? 隨著現在不同領域對它們研究的不斷深入, 和它們應用范圍的逐漸擴大, 我們必須理解并掌握它們的含義, 而且必須清楚它們之間的辯證關系。

參考文獻

[1]魏小萍.馬克思心目中的法與自由之圖式[J].哲學研究, 2003, (9) .

[2]孫素.法律價值的概念辨析.山西人民出版社, 2006

行政法律關系范文第4篇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學說簡介

1868年前,沒有“民事訴訟法律關系”這一概念。當時訴訟法學界認為訴訟只是各種訴訟行為的總和,是各個訴訟階段的相加。“民事訴訟法律關系”這一概念最先由德國學者標羅(Osker Bulow 1837~1907)于1868年提出。標羅認為:法院的民事審判行為、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和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只是訴訟的外在現象,“要透過審理現象審視民事訴訟的本質”,并提出了“訴訟是有階段地進行,并一步一步發展著的法律關系”①的觀點。在標羅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學說提出以后,在德國興起了研究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的熱潮,這股熱潮迅速播及到日本、前蘇聯。各國學者根據本國的國情,對標羅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學說進行了改造,形成了“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理論流派:

一面關系說。德國學者科羅爾(Kohler 1849~1919)認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由原告與被告即當事人之間為了爭訴權益而形成的法律關系,法官雖參加訴訟但不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只是仲裁者,既不享受權利也不承擔義務。

兩面關系說。德國學者普蘭克(Plank 1817~1900)認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由法院與原告和法院與被告之間的關系構成的,否認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訴訟法律關系,原告與被告之間只有實體法律關系,并且原告和被告之間的任何訴訟法律關系必須通過法院來進行。

三面關系說。德國法學家瓦希(Wach 1843~1926)認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由法院與原告和法院與被告以及原告與被告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這是因為原告起訴后,法院如果受理就必須依法作出裁判,以此確立原、被告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原、被告之間必須服從并履行之,所以法院與原告被告之間存在訴訟法律關系;而原告被告之間在訴訟過程中既發生著程序的權利義務關系,也發生著實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原告被告之間也存在訴訟法律關系②。

法律狀態說。德國法學家斯密德(schmidt 1874~1940)對一面關系說、二面關系說和三面關系說做出了批判,認為這三種學說只是簡單地將實體法上的法律關系類推到訴訟法律關系,積極的法律意義不大。他認為訴訟的目的是要確立法院的判決,這種判決目的使某些當事人既出現可能對勝訴的“希望”,也出現可能對敗訴的“恐懼”的一種狀態,而整個訴訟不過是這種“希望”與“恐懼”狀態的發生、發展和變化著的動態過程。

多面關系說。1917年10月革命后,蘇聯學者在移植、吸收德國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學說的基礎上,對此進行了改造。改造后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認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法院同一切訴訟參加人之間的關系,即發生在法院同原告、被告、檢察機關、行政機關、當事人乃至代理人和其它訴訟參加人之間的關系。該學說擴大了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范圍,滿足了年輕的蘇聯社會主義共和國利用司法機關對社會生活進行干預的要求。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學說簡評

各種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學說的爭鳴,極大促進了民事訴訟理論的發展。但是各種理論的缺陷也是不容忽視的:

一面關系說。該說只承認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即原告與被告之間存在的一面法律關系,否認原、被告與法院之間存在民事訴訟法律關系。這種學說在我國基本上沒有市場。不過該說與舊訴訟標的說和私權訴權說有密切的聯系,并且與實體訴權論相協調。

兩面關系說。該說認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法院與原告、法院與被告兩個方面的關系,而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訴訟法律關系。這種學說顯然是訴訟法為了擺脫實體法的范疇而采取的極端做法。與二面關系說理論相對應的則是訴訟標的理論中的訴訟法說、訴權公權說以及訴訟目的秩序維護說,這些學說在我國也沒有市場③。

三面關系說。該說認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法院與原告、法院與被告以及原被告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但該說忽略了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法律地位。不過由于訴訟文化不同,該說在某些國家和地區仍然占統治地位。

法律狀態說。該說認為訴訟的目的是要確立法院的判決,這種目的使當事人形成一種狀態,即當事人對判決進行預測的狀態。但是民事訴訟的“核心”并不是“當事人之間在訴訟法上的期待權(希望)和負擔的交錯”,而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追求的“案件客觀真實”,并且該說太過于抽象,使人不好理解、把握。

多面關系說。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多面關系說被移植到我國大陸,它強調了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具有檢查、監督的地位,是具有積極意義的,但是該說否認了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肯定了法院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中心的觀點,這不能不說是一個重大缺陷。因而筆者認為該說僅僅是時代的產物。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多層說觀點的提出

筆者綜合三面關系說、多面關系說、審判法律關系和爭訟法律關系說的優點,提出了多層說的觀點。該說把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分為三個層次。第一層次:基本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即三面關系說所提到的法院與原告、法院與被告、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這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最基本的法律關系;第二層次:輔助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指法院與其他訴訟參與人、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該訴訟法律關系之所以存在是為了輔助、保證基本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正常運行。第三層次:潛在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依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我國檢察機關并不總是成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有當其認為民事判決存在錯誤時,才提起抗訴參加民事訴訟,因此檢察機關參加民事訴訟所引發的法律關系是潛在的。

多層說存在的理由是:第一,真實反映了民事訴訟的過程。多層說真實再現了民事訴訟的歷程,是對民事訴訟軌跡的準確描繪。第二,真實再現了民事訴訟的本質。民事訴訟就是要解決原被告間的私人糾紛,而輔助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發動的目的就是促使基本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正常運行,其它訴訟參與人之所以參加訴訟,只不過是為了協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化解原被告之間的糾紛,保證基本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有序運行而已。第三,真實體現了現行民事訴訟法的條款。理論研究不能脫離現行法,既然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僅在生效判決存在錯誤時,檢察院才能提起抗訴,那么檢察院只能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一個潛在主體,這一主體參加民事訴訟僅僅是在非常規的情況下才會發生。

多層說下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要素

多層說觀點下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也包括主體、內容、客體三部分。

主體。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享有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人。在多層說觀點下,基本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是法院、原告、被告;輔助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是法院、原告、被告、其他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等);潛在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是法院、原告、被告、其他訴訟參與人、檢察院。而支持起訴人、旁聽群眾、協助調查人、協助執行人等均不屬于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

內容。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內容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由于訴訟主體的地位不同,所以各主體間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也不相同。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所以它的訴訟權利就是審理和裁判民事案件,它的訴訟義務是依法審判、保障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對法律、對國家、對人民負責;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申請回避權、收集證據權、辯論權、請求調解權、自行和解權等,而訴訟義務有不得濫用訴權、遵守訴訟秩序、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等;其他訴訟參與人有義務協助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為此民事訴訟法規定他們對法院負有作證和鑒定以及翻譯等義務。同時為了保證這些義務的完成,規定了他們享有便于履行這些義務的權利。

客體。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客體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筆者認為在多層說下,基本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客體是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輔助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案件事實;潛在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客體是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作者單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成功學院;本文系2007年度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法律推理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07BZX046)

注釋

①田平安:“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論”,《現代法學》,1994年第6期,第14頁。

②黃效平:“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的反思與重構設想”,《廣州大學學報》,2002年第11期,第85頁。

③趙信會:“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研究”,《法律適用》,2001年第4期,第35頁。

行政法律關系范文第5篇

(一) 準婚姻關系的概念

準婚姻關系也稱為亞婚姻關系, 是指未婚男女不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的兩性結合關系的事實狀態。對于準婚姻關系, 有的國家也稱之為非法同居。

(二) 準婚姻和相關概念的區分

1. 準婚姻關系與婚姻

準婚姻關系與婚姻之間存在顯著的區別:首先, 婚姻的產生需要經過結婚登記;而準婚姻關系, 僅憑當事人的合意即可發生。其次, 婚姻中的男女雙方產生撫養請求權等專屬于夫妻的權利;而準婚姻關系中的當事人不具有婚姻中專屬于配偶的各項權利。再次, 婚姻中產生糾紛, 可以直接適用婚姻家庭法律來解決;而對于準婚姻關系中的糾紛, 我國目前沒有相關立法依據。最后, 婚姻關系的解除必須通過離婚手續來完成;而準婚姻關系的解除只要單方的通知便可以結束。

2. 準婚姻關系與事實婚姻

準婚姻關系與事實婚姻存在如下區別:首先,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之間是夫妻關系;而準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不能享有專屬于配偶之間的各項權利。其次, 構成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必須符合結婚的法定實質要件;而準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可能不具備結婚的法定實質要件。再次,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之間具有結婚的合意;而準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只是合意共同居住生活。最后, 事實婚姻對外公示的是當事人雙方為配偶;準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對外公示的是異性的同居者。

3. 準婚姻與通奸、姘居和賣淫嫖娼

它們與準婚姻關系的區別顯而易見。首先, 通奸、姘居、賣淫嫖娼都是違法行為;而準婚姻關系的建立是不為法律所禁止的。其次, 通奸、姘居、賣淫嫖娼都以性作為其唯一的存在基礎;而準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慰藉和幫助。最后, 通奸、姘居者中一方或雙方是有配偶的, 賣淫嫖娼也可能這樣;而準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都是未婚狀態的男女。

二、準婚姻關系的現狀

目前準婚姻現象已經由農村轉到城市, 主要對象也由沒有法律常識, 沒有接受過教育的農村人, 轉化成了接受過高等教育的人, 其中絕大多數是被人稱之為天之驕子的大學生。分析其主要原因為:

(一) 大多女孩子在結婚時為了以后的生活穩定會提出很高的物質條件, 要求男方房子車子都要具備。相比之前結婚所的所需要物質條件要求高。但現在大學生大多出身農村, 家里經濟條件并不富裕, 況且現在大學里的消費由于相互攀比、愛慕虛榮而變得非常之高, 很多家庭供應孩子完成學業已經力不從心。

(二) 當前房價一路攀升, 而大學生的平均工資水平卻很低, 甚至有將近一般學生在畢業六個月內不能找到一份穩定的工作, 隨時面臨失業的危險。有七成以上的大學生表示畢業一年內經濟不能自己解決, 要靠家里。一個普通大學生的工資按每月2000計算, 目前沈陽房價平均在8000元一平方米左右, 沈城黃金地段的房價已漲到一萬左右。這樣計算下去, 買套100平方的房子需要不吃不喝工作33年左右。而現實生活中一個人也需要吃喝行住的。目前物價一直上漲, 2000元只能維持最基本的生活。大多學生選擇, 工作幾年后貸款買房子先付首付, 然后分期付款。工資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都用于還房貸, 時間為20年-30年。

(三) 如今城市中外來人口多, 人口流通速度快, 人很難有一個固定的居所, 歸屬感很難找到。加上生活節奏快, 生存成本高, 職場競爭激烈, 人們的心理壓力大, 更不容易獲得幸福感和滿足感。調查表明女人比男人更渴望擁有一棟房子, 因為在競爭中女人更容易被淘汰, 在工作之余女人還要兼顧家庭, 承受的壓力更大。一棟屬于自己的房子可以給女人一種家的感覺, 更能帶來安全感和依賴感。所以在結婚時提出很高的物質條件不只是虛榮心的表現, 更多的一種本能, 一種心理需求, 一種生活的保障。

(四) “不在乎天長地久, 只在乎曾經擁有”的思想廣為流傳, 女人是一種感性動物, 愛情在她們心中占很重要的地位, 在愛情面前她們可以拋棄一切, 但在現實面前一時的心理沖動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 最終仍需面對。

(五) 現在總體來將人們的物質生活水平提高, 發育成熟較早, 很多十來歲的孩子就已經長到成年人的體型, 這是生理因素。另外, 社會發展快, 目前電腦普及, 互聯網是一種面向大眾的資訊平臺, 現在的一些所謂青春偶像劇的影視作品, 很低俗的藥品廣告, 也促使他們心理成熟早。

(六) “婚前同居”“未婚先孕”“試婚”現象普遍存在, 大家都習以為常, 很坦然的去接受, 沒有人會用道德去譴責他們。我在自己的QQ里做過簡單調查:

您認為在當前“未婚同居的比例”占到目前20-30歲人口的百分比為, 見表1:

由于時間較短, 共收到29份答卷, 其中選擇百分之40以下的3人年齡在40歲左右??偟膩碚f百分之72以上的人認為未婚同居占目前年輕人的六成以上。其中一位網友的觀點比較有代表性:現在未婚同居在城市里很普遍, 大概占85%-95%, 在農村則很少在15%左右。

介于準婚姻現象產生的原因及現狀, 準婚姻關系在短期內不可能完全消除, 其必將會繼續長期存在。面對非法同居現象的現實性, 進行規范有十分的必要性, 我們要對其加以規范、引導, 早日與結婚制度接軌, 維護全社會的穩定。

三、關于準婚姻關系的一般規則

(一) 準婚姻關系被解除后對于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和債務處理問題

準婚姻關系期間, 當事人之間的權益并不受我國法律的保護, 但是畢竟是男女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 所以免不了會在財產、子女等問題上有所交叉。

1. 財產問題

我認為, 在準婚姻關系解除之后, 共同生活期間共同所的收入和購置財產, 應按共有財產處理。如果當事人雙方在開始時并未有任何有關共同財產分配問題的約定, 那么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 但不包括其中有確切證據證明該財產為自己所有的財產。除此之外, 還應當照顧到婦女、兒童的利益, 并把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加以考慮, 如果一方承擔了照顧子女的責任, 那么另一方當事人應當承當相應的經濟責任或經濟補償。

2. 債務問題

在解除準婚姻關系之時, 對于當事人一方個人所欠下的債務, 由該方個人償還;而對于共同生活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務, 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負擔比例和方法, 協商未果的, 應按共同債務處理, 由雙方共同償還。

(二) 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繼承遺產權利問題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看來, 當事人之間一方如若想獲得另一方的繼承權利權利, 就必須要滿足至少以下兩個條件之一:一是雙方當事人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二是當事人已故一方生前留有醫囑, 指定另一方為其財產的繼承人。

四、結語

在當今社會男女實現完全平等, 還不能成為一種現實, 男尊女卑現象依然存在, 男女歧視不能完全消除。男女生理機構的不同, 決定了身體素質不一樣, 也決定了心理的不同, 在語言能力、承受壓力、社會地位等等方面的不一樣, 所以婦女仍屬于弱勢群體。兒童不具有自我保護能力或者能力有限當然屬于弱勢群體, 當然應予特殊保護。

我們應當加以規制和規范, 在婚姻立法中規定“準婚姻”的形式, 將這種社會現象納入法律的軌道, 防止在發生爭議的時候出現更大的問題, 以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和利益。

摘要:兩性關系和家庭結合方式日趨多樣化, 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被證明是符合歷史的發展趨勢的, 準婚姻作為一種兩性結合的方式, 是亞婚姻的事實狀態, 已被社會普遍接受。我國對其態度在不斷改變, 但具體規定較少, 使得該類問題的處理缺乏法律依據?;诖? 文章將從理論上對準婚姻的相關問題進行簡要的探討和研究。

關鍵詞:準婚姻關系,權利義務,法律規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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