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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范文

2023-10-03

典型案例范文第1篇

(一)事故經過

2003年8月14日12:30分,三礦裕公井7210準備工作面切巷在排放瓦斯過程中發生瓦斯爆炸,造成28個死亡,23道閉墻被摧毀,一座風橋被破壞。經分析: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未安規定要求進行排放瓦斯,未按規定進行停電撤人,致使風流中瓦斯達爆炸界限,又因工人帶電檢修信號電纜接線盒產生短路火花,引起了瓦斯爆炸。

(二)事故原因

1、排放瓦斯過程存在“一風吹”,沒有控制排放瓦斯濃度,高濃度排放瓦斯造成。

2、領導越級指揮安排工作,重點工程施工地點同時安排多隊組施工且現場無礦領導統一協調指揮。

3、排放瓦斯現場沒有執行排放瓦斯“三聯鎖”制度,回風流經區域工人帶電檢修電器發生火花。

(三)防范措施

1、排放瓦斯現場必須有相關領導現場跟班把關,統一協調指揮,嚴禁進行與排放瓦斯無關的任何工作。

2、排放瓦斯現場嚴格執行排放瓦斯“三連鎖“制度,瓦斯流經區域停電、撤人、設置警戒。

3、排放瓦斯要使用智能瓦斯引排裝置,控制瓦斯排放濃度進行排放,杜絕“一風吹”。

案例二:

(一)事故經過

2004年4月27日6時10分,二礦工程區四隊在71501東順正副巷正常掘進,凌晨3時,副巷連起腳線和母線準備放第二炮,剛把正巷人員撤出,局部通風機突然停電,局部通風機停電3個多小時后仍未送電,背火藥工和通風員進入盲巷回收放炮母線,二人終因長時間嚴重缺氧,窒息死亡。

事故原因

1、瓦檢工在局部通風機停電后沒有設好警戒,自己和背藥工違章進入盲巷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2、通風隊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放炮員未按規定及時設置警戒。

3、背藥工違反規定闖入盲巷收母線,通風員和放炮員監督檢查不到位。

防范措施

1、加強局部通風機供電管理,消除無計劃停風。

2、未經排放瓦斯的巷道,嚴禁任何人員進入盲巷。

3、提高員工拒絕違章指揮的安全意識。

案例二:

(一)事故經過

1994年6月9日四點班,二礦西四尺十三采區71305回風立眼處,三名工人準備到立眼上方維護頂板,清理活矸。當上至距茬巖5米處時,發現送風的鐵瓦斯管有兩節被炮崩錯位,他們便動手維修瓦斯管。正在維修之時,3人突然感覺頭暈目眩、呼吸困難,最上面的一名工人倒在木垛上。經兩次營救才將被熏人員救下。

事故原因

1、八點班放炮后,通風員、放炮員和隊組人員均未檢查立眼放炮后的情況。

2、通風員和放炮員在炮后沒有到立眼檢查的情況下,未和四點班通風員進行詳細交接班,四點班通風員接班后也未到該地點檢查通風設施、瓦斯濃度等情況。

3、四點班隊組接班后情況不明,盲目作業導致事故發生。

防范措施

1、嚴禁放起身炮,放炮后留有隱患時,必須在工作地點交接班。

2、放炮后放炮員、瓦檢工必須詳細檢查施工地點瓦斯及通風設施。

3、采掘工作面必須有瓦斯檢查工達到現場后方可開始作業。

案例二:

(一)事故經過

2004年11月24日2時20分,四礦回收區南下山8181二面,正常放炮生產,約1:50分左右,工作面前半部鉆起157個眼,由背藥工楊某把火藥發給各段裝藥,炮眼全部裝起后,由高某、陳某、楊某等連接小線,連起小線后準備放炮,由于機頭處頂板不好,安排先放中部炮,后放機頭。楊某拿上母線進工作面連接小線,高某回風撤人,羅某回風警戒,工作就緒后,楊某、高某、和放炮員張某三人走到離機頭5m處,放炮員張某交換牌簽字后,2:20分,張某擰響了炮,炮煙散后當班人員發現楊某倒在地上頭部受傷,停止呼吸。

事故原因

1、放炮員未進工作面親自裝藥連線,準備放中部炮結果連線錯誤放響了機頭處裝起的炮。

2、放炮撤人距離不夠,未按規定距離撤人。

3、跟班隊長、工長現場未履行管理職責。

防范措施

1、每放一次放炮,放炮員必須親自連接母線。

2、放炮必須按規定距離撤人。

3、施工隊組隊長、工長要充分發揮監督檢查作用,及時制止違章作業。

某鄉辦煤礦事故案例分析

某鄉辦煤礦設計年產量3萬噸,實際年產量實6萬噸。立井開拓,中央邊界式通風。

1、該礦礦長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2、作業中“三違“現象嚴重,無班前會、交接班制度,井下作業任務和人員安排無統一布置和記錄。

3、該礦井下物料及滅火器材存放混亂,一貫使用煤面和煤塊封堵炮孔,用電纜明接頭放炮的現象時有發生。

4、該礦煤塵具有爆炸性,但井下沒有防塵撒水設施,也沒有按《鄉鎮煤礦安全規程》采取防塵措施,造成井下煤塵積存。

二、事故經過:

某年某月某日8時30分,井下突然停電后,使用柴油發電機供電,由于電力不足,采取北翼工作面、南翼工作面輪流工作方式。

14時,當班人員共72人下井作業,南翼工作面打眼放第一炮后出煤,15時30分左右開啟水泵,停南翼電,但當時主扇風機和局部風扇都沒有開啟。

17時30分,全礦來電,主風扇和局部風扇仍沒有開啟。瓦斯檢測員空班檢測。北翼工作面打眼后放第二炮,工作面口2米處掛在背板處上的11個電雷管拖地引腳線被拖動的電纜明接頭引爆。引起瓦斯爆炸事故。

三、事故損失:共死亡26人,傷10人。直接經濟損失3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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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石縣南山煤礦炸藥燃燒事故

2006 年11月12 日19 時 40 分,山西省晉中市靈石縣王禹鄉南山煤礦在井下非法儲藏的私制炸藥起火后發生燃燒事故,當時當班工人66人,30人自救升井生還, 其中 2 人事故發生后被救升井,其余 34人全部遇難, 直接經濟損失 727 萬元。 事故發生后 礦主未按法律規定及時上報, 而是在 7 個多小時后的13日凌晨 3:00才向縣政府報告,更為惡劣的是,礦主、礦井管理人員等相繼逃逸,給事故搶險救援帶來了極大的困難。

一、礦井概況

南山煤礦是民營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與煤炭生產許可證均已過期。井田面積 0.388 平方公里,核定生產能力9萬噸/年,屬低瓦斯礦井,批準其開采2#煤層,煤層有自然發火傾向,煤塵具有爆炸性豎井開拓,開采范圍超出批準的礦界和層位,采用落后的巷道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井下用非防爆機動三輪車運輸。2006 年 2 月至 10 月,共生產銷售原煤 23 萬噸,屬嚴重超能力生產。

二、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井下爆炸品材料庫違規存放5.2 噸化學性質不穩定、 易自燃的含有氯酸鹽的銨油炸藥,由于庫內積水潮濕、通風不良,加劇了炸藥中氯酸鹽與硝酸銨分解放熱反應,熱量不斷積聚導致炸藥自燃,并引起庫內煤炭和木支護材料燃燒

事故的主要原因:南山煤礦違法、違規購買和儲存炸藥。超層越界開采,主井建在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的井田范圍之外 352.3 米, 與批準的設計方案主井坐標點相差506.4米,擅自越層開采了4號煤層。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到限未辦理證照延期手續且被有關部門暫扣的情況下違法組織生產,層層轉包,以包代管,超能力、超定員生產。安全管理混亂,未設立安全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員,未依法對工人進行安全培訓,無下井人員考勤記錄,沒有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技術管理混亂,圖紙、資料不能反映井下真實情況,沒有專職放炮員,井下爆破器材領用管理混亂,違規在井下使用非防爆機動三輪車,沒有給下井工人配備自救器。

重溫“

4、6”瓦斯爆燃事故案例

作者:龔學坤 來源:本站原創 發布時間:2011年04月06日 點擊數: 416

重溫“

4、6”瓦斯爆燃事故案例

4月6日,是埠村煤礦發生瓦斯爆燃,燒傷7人事故10周年紀念日,為了使大家牢記事故教訓,增強瓦斯員工作責任心,通風二隊支部書記田長洪利用電腦制作了視頻課件,組織職工進行事故案例教育。

2001年4月6日,埠村煤礦原三井掘一隊施工的3318溜子道,因施工人員安全意識淡薄,違章作業, 造成迎頭瓦斯積聚,引起瓦斯爆燃燒傷人員事故,這次瓦斯爆燃事故已經過去10周年了,為了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敲響安全警鐘,牢記事故之痛。通風二隊支部書記田長洪利用電腦制作了事故案例課件,對職工進行教育。課件內分三部份內容,一是,重溫事故案例,讓職工從案例中接受教訓,明白道理,違章作業就是自殺。二是,崗位職責重要性,特別是對瓦斯員崗位職責進行了詳細描述,結合事故案例中一些工作人員失職,導致事故發生,來提醒大家干好自己本職工作,履行好自己的崗位職責。三是,利用視頻畫面,播放了一曲《等愛的人》,觸動了全隊干部職工心。歌曲播放完后,瓦斯員于世平帶著濕潤的眼光與筆者說:“這首歌曲太感人了,使我感受到安全對家庭的重要性,在平時工作中,嚴格按章作業,做到不安全不生產,決不能辜負家人對我期盼。”

2001年4月6日,使我們埠村煤礦乃至整個集團公司全體員工都應銘記在心的日子。這天7名職工付出高昂代價,為我們敲響了安全警鐘。我礦連續安全生產1546天,這是全礦干部職工不懈奮斗結果,成果來之不易,我們應當加倍努力珍惜。煤礦安全生產只有起點,沒有終點,所以我們加倍努力,警示不忘,警鐘長鳴,接受事故教訓,為我礦安全生產做出積極地貢獻。

-北京房山區南窖鄉北安村煤礦“7.4”重大生產安全事故

一、事故經過

1994年7月4日,房山區南窖鄉北安村煤礦十咖水平十五槽斜坡底發生一起中毒窒息死亡3人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7月4日14時,承包人曾水發派班長趙文才帶領黃永勝和安吉到十280水平南巷半煤巖掘進面清裝研石,打一根柱,又派張松和趙文貴18時去南巷工作面用風鉆打眼。趙文才等三人裝完碴打完一根柱后,張松和趙文貴來到南巷(約18時多點),趙文才讓張松、趙文貴、安吉拉風帶,自己去斜坡下邊的北巷扛被北巷借走的風鉆。當他在北巷找到風鉆,扛到北巷口時,聽到斜坡下邊傳來人的喘息呼嗜聲。他意識到有人在下邊出事了,急忙喊在南巷的張松、安吉、趙文貴三人,張松、安吉聽到喊聲后就住下走,趙文才看見只有張、安二人就問:“趙文貴哪去了”?二人回答說:“你走后不久,他就找你去丁,準備幫你強風鉆”。這時趙文才意識到是同胞兄弟趙文員出事了,就和張、安一起往下走去找趙文責,當他們三人往下走了20多米時,看見趙文貴頭朝下趴在斜坡上,三人急忙去拉趙文貴的胳膊,剛把趙拉起來,趙文才就感到渾身無力,頭暈腦脹,就忙喊:“不好”,轉身往上爬,剛爬幾步就暈倒了,直到被石塊碰破嘴唇清醒過來,才往上邊喊:“救人”,在南巷上面工作的工人聽到喊聲后,通知隊長、礦長和村干部,經奮力搶救(先通風)于26時40分將張松(男,20歲,貴州人)、安吉(男,18歲,貴州人)、趙文貴(男,20歲,貴州人)救出,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趙文責不聽班長趙文才指揮,誤入未封嚴的廢巷,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班長趙文才缺乏安全常識,在末通風的情況下進入廢巷,措施不當,是事故擴大的主要原因。

(三)十280水平15槽下山末形成通風系統,局扇通風方法不合理,盲巷封閉不嚴密,是造成事故的間接原因。

(四)煤礦對新職工沒按照規程規定進行安全培訓和安全教育,工人不具備安全常識,缺乏自保能力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處理意見

(一)全礦停產整頓,待完善通風系統,經區勞動局、區煤炭工業公司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生產。

(二)煤礦存在的問題和隱患(五項)累計處罰1000元。

(三)收回李玉龍的礦長證,取消礦長資格,責令北安村經聯社撤銷李玉龍礦長職務,并處以200元罰款。

(四)對副礦長解友山、李玉政(兼安全員)分別給予記過處分,寫出書面檢查,并分別處以200元罰款。

四、整改措施

(一)改善礦井通風條件,完善通風系統,在所有腰巷沿煤層與上部煤巷貫通,形成局部串聯通風。

(二)完善機械通風,調整局扇位置,安裝主扇。

(三)封閉盲巷、廢巷。

(四)加強對新、老職工安全教育培訓。

(五)調整加強煤礦領導班子,明確職責,嚴格安全管理。

(六)完善安全責任制和作業規程以及崗位責任制。

(七)健全瓦斯檢查制度。

三交河煤礦瓦斯爆炸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三交河煤礦是山西省洪洞縣地方國有煤礦,有職工679人,年產煤150000噸,瓦斯含量為4.06%,屬于低級瓦斯礦井。

1980年6月4日,礦上決定從6月7日轉到西部采區第六順槽掘進。這個順槽已有四個月沒生產,風流不通,瓦斯積聚,本應先檢查瓦斯,加強通風,排除有害氣體,然后作業。但是該礦領導沒有這樣做,而是倉促組織生產。8日11時20分左右,當在六順槽工作的工人將絞車、電線運到該順槽210米處時,由于電工帶電作業,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當時在坑下西區工作的26名工人全部死亡。接著,在搶救中,由于沒有組織指揮,造成混亂,工人自發沖下坑去搶救,又造成4人中毒死亡,50多人中毒,經濟損失約700000元。

二、事故原因分析

1、洪洞縣和礦領導只顧追求產量、利潤,不顧工人的生命安全。

1980年以來,該縣接到國務院和省、地關于安全生產的文件14件,有的無人閱看,有的只閱不辦,有的批給主管部門,但無具體實施措施,總之都沒有貫徹落實。他們片面追求利潤,一再壓縮成本,1979年產煤130000噸,提取利潤200000元,1980年計劃產煤150000噸,利潤任務為470000元,不注重安全投入,這種“竭澤而漁”的做法,造成該礦安全欠帳越來越多。

2、企業管理十分混亂,有章不循,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習以為常。

各坑口完全依靠自然通風,從進風到回風采用一條龍大串連,貫眼密閉極差,根本形不成通風系統,工作面處于微風和無風狀態,造成瓦斯大量積聚。機電設備基本上采用明刀閘,動力線破口很多,從巷道到工作面全部使用白熾燈,甚至還使用無燈口燈炮照明。放炮不用啟炮器,而借用照明線電源明火放炮。各工種無操作規程,工作面無作業規程,整個生產基本上處于無組織的混亂狀態。

3、不遵重科學,不依靠技術人員,瞎指揮。該礦領導長期以來沿襲小生產的經營方式,憑搞小煤窯的狹隘經驗指揮生產。

礦上僅有的四名大、中專院校畢業的技術人員都不被重用,采取重大生產技術措施不聽取他們的意見,對經過專門訓練的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任意調換。對職工很少進行安全技術教育,許多工人缺乏應有的煤礦安全知識,以致在搶險中,盲目蠻干,擴大了事故。

4、洪洞縣有關領導存在嚴重的官僚主義作風,對三交河煤礦安全上存在著嚴重問題熟視無睹,聽之任之。

1977年11月17日和1978年4月14日,兩次接到三交河煤礦反映煤礦安全問題的特急報告,竟被束之高閣,一直不閱不辦,因而使該礦安全上的隱患長期存在,越演越重。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礦長楊某某、坑口主任史某某,長期以來對安全生產極不重視,違章指揮,冒險作業,任意調走瓦檢員,在決定到六順槽開采后,不檢查瓦斯,不解決通風問題,不提出安全措施,對造成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礦黨支部書記張某某,不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安全生產方針,對在不檢查瓦斯、不解決通風的情況下,恢復六順槽生產不加過問,分管勞動人事工作,對在事故前任意調走瓦檢員,不加糾正,對造成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決定給予撤銷黨支部書記職務、留黨察看2年的處分,留礦當工人。

3、縣工業局副局長(主持全局工作)劉某某,分工在三交河煤礦蹲點,對三交河煤礦長期存在的管理混亂、事故隱患嚴重的問題熟視無睹,不去解決,對礦里的安全工作不聞不問,對地區開過的四次安全會議,他一次都不去參加,更沒有認真貫徹,屬嚴重失職。決定給予撤銷縣工業局副局長職務處分。

4、縣委常委、工交部長、縣經委主任瞿某某,作為主管工業的領導,對三交河煤礦安全生產上存在的嚴重問題,不調查,不解決。下級上報的報告不閱辦,上級下發的文件不閱處。決定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5、縣委副書記、縣革委會副主任王某某,在主管工業期間,對煤礦安全生產很不重視。1—5月,對省、地關于安全生產方面的文件,只有閱批,沒有具體檢查落實,決定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免去臨汾縣委副書記、縣革委會副主任職務。

四、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l、整頓改組礦、坑兩級領導班子。

2、關閉隱患突出的坑口,停止計劃外工程建設,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加強礦井的治理整頓。

3、徹底消滅自然通風、明火照明、明火放炮的落后生產方式。

4、抓緊通往坑口的35千伏輸電線路的建設,解決供電不足的問題。

5、充分發揮工程技術人員的作用,加強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

蓮花洞煤礦“11.20”頂板事故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07年11月20日,曾權先發現事故地點有一處木支柱斷裂,向負責該處作業的毛華節班三名作業人員交待:先維修巷道后再進行掘進作業。13∶30分,班長毛華節帶領吳合文(小工)、吳克軍(運輸工)下井到達作業地點作業,其中毛華節和吳合文二人進入煤掘工作面當頭,吳克軍在下面推車。毛、吳二人進入工作面后沒有按要求進行維修而是直接進行采煤作業。14∶00,吳克軍將煤斗處的空材料車推送至+340m水平車場,然后從車場推空礦車回來。吳回到煤斗處時,發現煤斗中無煤,就進入煤掘工作面內察看,發現距離煤斗約60m的地方頂板塌方,巷道全部堵塞,但未發現毛節華和吳合文,估計被困在煤掘面當頭。

吳克軍發現情況后,立即返回運輸巷通知其它作業地點的職工龍開懷等四人去救人,同時打電話到礦調度室報告情況。約25分鐘,吳克軍五人就趕到了塌方點,五人馬上用扒煤工具進行搶救, 15分鐘后,地面救援人員趕到事故地點,總計13人進行搶救。搶救約90分鐘,塌方巷道被清通,隨即送風進去搶救人員,發現二人躺在巷道中,同行的醫生立即對其二人進行檢查,發現二人還有體溫,就馬上組織對二人進行人工呼吸,但沒有作用,就又立即將二人抬往地面送至清塘鎮醫院,經醫生診斷二人已死亡。

二、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直接原因

1、二水平3號上山頂板為碳質泥巖,比較破碎;18日掘進至60余米時,沒有抬棚加固,支護質量不合格;19日因停電停班,20日也未進行及時維修,存在斷裂支柱,加上頂板剪應力的作用,導致巷道垮塌;

2、導致事故擴大的原因:當班作業人員在沒有維修好工作面后方巷道的情況下進入工作面出煤,在巷道垮塌后,因缺氧窒息死亡。

(二)事故間接原因

1.現場安全管理不力。18日安全員發現事故地點存在未抬棚的情況,沒有及時督促作業人員整改,20日發現存在斷柱只是交待進行維修,未跟蹤落實整改情況。

2.安全管理人員配備不足。雖配備了多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事實上存在一人管多職的現象,如安全員、通風員、瓦檢員由同一人兼任。

3.隱患排查不力。隱患排查以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日常安全檢查替代,沒有有效組織礦各部門進行安全大檢查,沒有對檢查出來的安全隱患認真落實整改責任人。

4.制度不健全,煤礦沒有嚴格執行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下井人員未隨身攜帶自救器。

5.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思想麻痹。認為低瓦斯礦井不存在重大瓦斯隱患,對工作面存在循環風、空氣質量不好、局扇違規串聯等現象不以為然,對職工違規生產、作業等現象制止不力。

6、職工培訓不到位。新入礦工人沒有按規定進行培訓,以班前會、交班會等形式代替培訓,沒有組織作業人員認真學習作業規程,作業人員安全意識不強,自保意識差。

三、防范措施及建議

1.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管理人員特別是安全員的責任,加強現場管理,及時發現和消除現場事故隱患。礦方應每天派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下井檢查各巷道及各工作面的支護情況,尤其要重視頂板破碎處的支護質量,發現問題立即督促相關責任人當即整改到位。

2.按要求配備數足安全管理人員,加大隱患排查力度。管理人員要專人專職,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嚴格落實礦領導帶班下井值班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制度。要做好井下現場值班的工作,對長期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消除。

3.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4.重視低瓦斯礦井的瓦斯治理工作,加強局部通風管理,嚴禁局部通風機打循環風。

5.加強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以案說法,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職業技能,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現象的發生。 -云南曲靖富源縣后所鎮昌源煤礦瓦斯爆炸事故

“11.25”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06年11月25日16時55分,云南省曲靖市富源縣后所鎮昌源煤礦發生一起特別重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2人死亡,3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1660萬元。

一、礦井概況

昌源煤礦屬個體私營企業,2003年7月開始籌建,2004年3月,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無初步設計、安全專篇未經審查批準的情況下,一號井和二號井同時違法違規開工建設;2005年12月,云南省煤炭工業局同意建設昌源煤礦。該礦未進行瓦斯等級鑒定,未安裝瓦斯監測監控系統。2005年1月~2006年10月,昌源煤礦原煤產量為45927.4噸,其中二號井41527.4噸。此次事故發生在昌源煤礦二號井。

2006年1月,該礦因手續不全被國家煤礦安監局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告為關閉礦井。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礦井通風系統不合理,通風設施不合格,礦井漏風嚴重,放炮后涌出的瓦斯和掘進作業點溢出的瓦斯致使瓦斯積聚,達到爆炸濃度界限;因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供電電纜絕緣損壞,造成芯線短路,產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2.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昌源煤礦無視國家法律、法規,拒不執行停產指令,違規建設,非法生產。昌源煤礦二號井以包代管,特殊工種無證上崗;礦井無正規設計,采掘布置混亂;礦井漏風嚴重,串聯通風,未安裝瓦斯監測監控系統;井下機電設備失爆現象嚴重。

二是后所鎮煤炭分局未采取有效措施徹底制止昌源煤礦違規建設和非法生產。富源縣煤炭工業局明知昌源煤礦手續不全卻違規向該礦下發開工通知,明知昌源煤礦屬于違規建設、非法生產礦井卻研究上報置換保留該礦,且在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中弄虛作假。富源縣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局對昌源煤礦違反停建指令多次打開密閉違規建設和非法生產的問題監管不力。曲靖市煤炭工業局明知昌源煤礦屬于違規建設、非法生產礦井,卻研究同意置換保留該礦,對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的問題失察。

三是富源縣、后所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明知昌源煤礦在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情況下開工建設,卻未對昌源煤礦進行查處和取締。富源縣、后所鎮公安部門在昌源煤礦未提交有效工商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違規審核、批準該礦購買火工品。

四是后所鎮人民政府未能督促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昌源煤礦違規建設和非法生產的違法行為。富源縣人民政府對縣煤炭工業局在煤礦整頓關閉工作中存在的弄虛作假問題失察。曲靖市人民政府對富源縣人民政府上報的關閉礦井方案審核把關不嚴。

五是南方電網集團富源縣供電有限責任公司在昌源煤礦未能提供用電工程項目批準文件及完整的相關用電資料情況下違規批準供電。

六是云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曲靖監察分局監察三室在未到礦井現場檢查的情況下,違反執法程序下達對昌源煤礦的現場處理決定書。

典型案例范文第2篇

1.薄熙來案:官方微博及時發布庭審情況

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東省高級法院對原中央政治局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的原判。

2013年9月22日,濟南市中級法院審理認定,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44萬余元,貪污人民幣500萬元,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對薄熙來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薄熙來不服,提出上訴。一審庭審期間,濟南市中級法院通過新聞發言人向庭外的新聞記者介紹情況,并通過官方微博及時發布了庭審情況。

一審宣判后,薄熙來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合議庭審閱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和一審庭審錄像資料,審查了薄熙來的上訴狀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多次訊問了薄熙來,聽取其辯護人意見,核實了全案證據,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了全面審查,充分保障了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山東省高級法院依法作出二審裁定。

2.劉志軍案:“高鐵第一人”被判死緩

2013年7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對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宣判,對劉志軍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審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劉志軍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沈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萬余元;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等,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認為,劉志軍的受賄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聲譽,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于其具有上述法定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且認罪悔罪,對其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3.劉鐵男案:正部級高官被實名舉報落馬 2013年5月12日,新華社援引中央紀委消息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劉鐵男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2012年12月,劉鐵男因被《財經》雜志副主編羅昌平實名舉報受關注,時隔五個月成為因網絡反腐而首位落馬的省部級高官。這是國家發改委自2003年改組成立以來,被中紀委調查的首位在任最高級別官員。

2013年8月8日,中央紀委對劉鐵男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檢查。經查,劉鐵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及其親屬收受巨額錢物;違規為其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收受禮金禮品;道德敗壞。劉鐵男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其中有的問題已涉嫌犯罪。根據國家發改委8月12日的內部通報,劉鐵男除了受賄1000余萬元,其本人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及收受禮品,涉及金額超過1.4億元。根據通報,劉鐵男與其子劉德成通過非法經營所得約1.1億元,其妻子郭靜華非法所得3800萬元左右,并收受禮品折合約41萬元。加之劉鐵男受賄金額,已經查明的非法所得超過1.5億元。此外,通報稱,劉鐵男包養情婦兩人,而非坊間流傳八人。

4.黃勝案:副省長明碼標價賣官 2013年5月3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法院對山東省原副省長黃勝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黃勝犯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據稱,黃勝主政德州期間,官位的交易漸漸由暗箱操作變為明碼標價,縣委書記50萬元,縣里某個局的局長20萬元,最低價碼是副鎮長5萬元。

南京市中級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下半年至2011年8月,黃勝在擔任山東省德州市市長、德州市委書記、山東省副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國科(齊河)投資有限公司等21個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23萬余元。案發后,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

南京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黃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黃勝受賄的數額和情節,鑒于其在案發后主動交代了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南京市中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5.田學仁案:16年85次受賄1919萬元 2013年11月1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吉林省原常務副省長田學仁受賄案一審宣判,認定田學仁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法院審理后查明:1995年至2011年間,田學仁在擔任中共吉林省長春市委副書記、吉林市委書記、吉林省委常委、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委書記、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務副省長、吉林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獲取貸款、承攬業務、晉升職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85次收受吉林天河藥業有限公司、時任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緝私隊隊長的徐為民等10個單位或個人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919萬余元。案發后,贓款已全部追繳。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根據田學仁受賄的數額和情節,鑒于其歸案后主動交代有關部門尚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態度較好,贓款已全部追繳,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6.李長軒案:國家糧倉抓出“碩鼠”

據新華社2013年7月13日消息,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河南公司原董事長李長軒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日前審結。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李長軒無期徒刑,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李長軒于2002年至2011年先后擔任中儲糧鄭州分公司總經理、中儲糧河南分公司總經理、中儲糧河南公司董事長。任職期間,他利用職務便利,先后收受漯河市大道谷物董事長宛振水、登封市糧食收儲公司負責人王國順等65人賄賂共計人民幣1407.9萬元、4.5萬美元,為宛振水等人在托市糧收購、中央儲備糧調撥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李長軒另有人民幣893.6萬余元不能說明來源。

一審宣判后,李長軒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判決書中,列舉了李長軒65項收受賄賂的對象、次數和時間,其中最醒目的是,有25人來自中儲糧河南分公司下屬的各市、縣直屬糧庫的負責人,行賄總額超過300萬元。在李長軒陷入受賄深淵的同時,其妻子和情婦也成為同案犯。其妻子、退休職工姜秀峰,多次幫助李收受賄賂,其以受賄罪,被另案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個體工商戶、李長軒的情婦葉曉宛同樣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7.劉家坤案:原縣委書記與情婦同堂受審

2013年10月10日,安徽省宿州市檢察院就安徽省阜陽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太和縣原縣委書記劉家坤與其情婦趙曉莉涉嫌共同受賄一案提起公訴。檢察機關指控劉家坤伙同趙曉莉共同受賄總金額達2900余萬元。這也是迄今為止安徽省檢察機關所查處的數額最大的一起受賄案件。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7年至2012年期間,劉家坤伙同其情婦趙曉莉,利用劉家坤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收受褚某等6人合計人民幣2466萬余元、價值176萬余元的金條12根、價值156萬元的觀音畫像一幅、價值95萬余元的寶馬730轎車一輛和35萬元原始股,錢物折合人民幣共計2929萬余元,為這些人在承攬工程、征地拆遷、撥付工程款、公司上市改制等請托事項上提供幫助。案發后,涉案贓款、贓物已被全部追繳。

劉家坤、趙曉莉涉嫌共同受賄案有三大特點:一是行賄人一般都是通過趙曉莉提出請托事項并送上錢物,然后再由劉家坤出面“弄權”,或是由劉家坤接受請托,再讓趙曉莉出面收錢。二是給劉家坤送錢的人雖然不多卻均出手大方,其中一個老板兩次就送出1300萬元的現金,另一個老板則三次共送出1000余萬元的錢物。三是劉家坤收受錢物后“糾結”心理明顯,因各種原因擔心事情暴露,劉家坤先后三次讓趙曉莉退還給行賄人錢物共計1582萬余元。

8.吳湛輝案:“裸官”貪腐1.7億 2013年11月20日,廣州市中級法院對東莞市委原副秘書長吳湛輝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作出一審宣判。

法院判決認定,吳湛輝收受他人賄賂4970萬元,構成受賄罪,另有9200萬元港幣、3000萬元人民幣來源不明,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非法所得上繳國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0萬元。宣判后,吳湛輝當庭未決定是否上訴。

據悉,吳湛輝之所以被查,是因為遭舉報為“裸官”。一位曾在吳湛輝手下工作的東莞知情人士稱,吳湛輝比較有才能,當時擬被提任東莞副市長,已通過了提拔名單,差不多就要安排位置了,結果一查他是裸官,“就出事了”。為了掩蓋受賄以及購買香港豪宅的事實,吳湛輝等人想出了各種隱蔽手段。令人頗感意外的是,吳湛輝此次被指控的犯罪事實,與其在虎門任職經歷無關,全部發生在其于東莞市環保局任職期間。檢察機關指控,2003年11月至2012年3月期間,吳湛輝在擔任東莞市環保局局長、利用其負責該局全面工作的職務便利,為東莞市恒泰環保設備有限公司負責人賴洪中(另案起訴)謀取東莞市環保局下屬的工業廢物處理站的承包經營權,收受賴洪中賄送的人民幣4970萬元。

9.盧榮友案:一人受賄牽出50人 2013年9月11日,安徽省廬江縣原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盧榮友因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35萬元。案件宣判后,盧榮友表示服從一審判決,不上訴。

法院審理認為,盧榮友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經構成受賄罪。從1996年至2012年間,盧榮友受賄金額達370余萬元,其中索賄230萬元,其行為破壞了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正常工作秩序,也侵犯了國家的廉政制度建設。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鑒于其案發后主動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且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查證屬實,并認罪、悔罪,退賠了全部贓款、贓物,合肥市中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了解,盧榮友從1996年擔任鄉鎮領導干部職務起就開始受賄,直至案發。16年間其受賄370多萬元,僅在湯池鎮擔任黨委書記、鎮長短短兩年間就受賄328萬多元。此案在查處過程中,牽出嚴重違紀違法人員近50人,其中處級6人、正科級7人,已有多人被移送司法機關。

10.衡陽破壞選舉案:56名省人大代表涉案 2013年12月27日至28日,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召開全體會議,對在衡陽市十四屆人大一次會議期間,以賄賂手段當選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確認當選無效并予以公告。衡陽市有關縣(市、區)人大常委會12月28日分別召開會議,決定接受512名收受錢物的衡陽市人大代表辭職。

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1月3日,衡陽市召開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共有527名市人大代表出席會議。在差額選舉湖南省人大代表的過程中,發生了嚴重的以賄賂手段破壞選舉的違紀違法案件?,F初步查明,共有56名當選的省人大代表存在送錢拉票行為,涉案金額人民幣1.1億余元,有518名衡陽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會工作人員收受錢物。

根據選舉法和代表法的有關規定,湖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以賄賂手段當選的56名省人大代表依法確認當選無效并予以公告;對5名未送錢拉票但工作嚴重失職的省人大代表,依法公告終止其代表資格。衡陽市有關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會議分別決定,接受512名收受錢物的衡陽市人大代表及3名未收受錢物但工作嚴重失職的市人大代表辭職。另有6名收受錢物的衡陽市人大代表此前因調離本行政區域已經終止代表資格。

典型案例范文第3篇

2010年7月27日上午,天空布滿陰云,XX鄉司法所里迎來了一位年盡七旬的老太太,手拄拐杖,步履蹣跚的挪動著。面對著我們雙眼含淚地說:“兒子不孝呀,我的生活沒有保障了呀。”

看到老人情緒激動,工作人員首先為老人倒杯熱水,安撫她的情緒,聽老人娓娓道來:老人名叫王栓英,今年69歲,家住河西村。2008年老伴去世后,因悲傷過度,腦溢血導致了半身不遂,從此只能靠拄拐杖走路。共育有四子,二兒子過繼給別人,現為三個兒子來贍養。

起居自理,兒子按時把生活用品備齊。每個兒子每年300元,10斤米,500塊煤球,兩袋白面。大兒子在一至四月份期間提供物品,三兒子為五至八月份,四兒子為九至十二月份。因去年六月份老人與三兒媳因瑣事發生口角,

七、八月份三兒子未提供任何物品。 今年五月份至今未見任何財物。

目前老人必須品已經要用完,到三兒子家索要未果,希望司法所幫她討個說法。知道了事情原委,工作人員先送走了老太太,并告知她:一定為她做主,圓滿地解決問題。經過了解,我們得知,老人的大兒子盧天仁為前任村委主任;三兒子盧天禮為村民兵連長,曾在軍隊服役三年,有很好的軍隊素質;三兒媳與婆婆也沒有很大的矛盾,只是雙方謾罵激化了矛盾,誰也不服輸。三兒子平時為人和藹,待人誠懇,孝敬父母,這次只是賭氣,希望婆媳關系緩和作出的決定。我們經過考慮,想到了解決問題的辦法。

三天后,所工作人員來到河西村,要求村調委主任王勾奎和老人的大兒子一同前往盧天禮家,共同做好調解工作。在我們認真的說服和解下,雙方達成了調解意見,盧天禮保證以后好好贍養老人,近期內補齊贍養費和物品。三兒媳和老人也在我們的見證下握手言和,在場的人都露出了會心的笑容。

當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按上手印后,至此糾紛圓滿解決。

夫妻不和鬧矛盾,民調援手解糾紛

天空淅淅瀝瀝的下著幾滴小雨,人們已經明顯感到了絲絲涼意。9月2日下午,即將下班時,司法所的工作人員迎來了一對氣勢洶洶的夫妻,他們叫囂著“打死誰算誰倒霉”。我們見此情景,趕忙上前勸說二人先坐下,倒上熱茶,穩定了二人的情緒。經過詳細詢問得知,他們是郭里村村民,因為不和鬧矛盾,發展為武力解決,想請求政府幫助解除婚姻關系。因天已經漸暗,我們耐心的勸說“一日夫妻百日恩”,哪個夫妻能沒有矛盾,有什么糾紛我們明天幫助解決。夫妻投來了期盼的目光。

第二天一早,所工作人員到郭里村經過走訪了解到:丈夫趙勝利兄弟三人,其二弟去年遭遇車禍,癱瘓在床,妻子與其離婚,留有一四歲幼子無人撫養。趙年邁的母親主要精力放在照顧二兒子家庭中,至今仍靠撿廢品度日。趙勝利與妻子要桂清感情一直還不錯,倆人共育有兩個女兒,大的8歲,小的3歲,都已到上學的年齡。郭里村原來的小學就在他們家附近,孩子上學不用接送?,F在新校舍建在了離家近1000米的地方,還得過馬路。新學期已到,夫妻倆都要到其它村打工,就接送孩子的問題協商不妥。媳婦很指望婆婆幫忙,自己打工可以賺錢改善家庭生活,但婆婆無能為力,要桂清對此產生不滿,近而演變為夫妻矛盾。

知道事實真相后,會同村黨支部書記要明則(投資有電力瑪鋼金具廠)、村調委主任聯合進行了調解,耐心細致地對雙方進行了勸說和批評教育,據理分析雙方的過錯,指出夫妻應體諒母親的苦衷。要支書當場承諾要桂清從明天開始就可以到他的廠工作,時間方便接送女兒,薪酬不會比原來的少。夫妻倆一直對我們的幫助表示感謝。

目前,他們全家和睦相處,夫妻恩愛,共同致力于發展生產,不斷改善家庭生活,生活變得甜美起來。

調解情系農民工

司法所在縣“五五”普法驗收工作期間,妥善解決了一起由于押金退還問題而引發的涉及20多名農民工罷工的勞務糾紛,有效維護了當地社會的和諧穩定。

10月18日上午,三個操著外地口音的人走進了我所,他們自稱是陜西省安康縣人,現在在四卦村XXX磚廠打工。年初雙方簽訂有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XXX收取陳廣才、周自高兩位領班人押金各伍仟元,年底燒完磚胚一并退還?,F在榮因資金短缺,無法給付工人工資,陳、周二人遂發動工友20余人集體罷工三天。在勞動局的協調下,榮把工資已付清。但現在合同未到期,陳周二人不想繼續干下去,希望榮退還給他們押金,解除合同糾紛。

聽了他們的敘述,我們感到了問題的棘手性,答應他們盡快幫助解決。送走了他們,所長聯系到了四卦村黨支部書記XXX,希望他通知XXX配合我們做好工作。下午兩點三十分,所長XXX、鄉企業辦主任XXX一行五人來到了四卦村,XXX已等候在廠區,工會負責人召集來了陳、周二人,調解工作開始。經過調解員對雙方擺事實、講道理,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的說服、勸導,終于形成解決方案:在合同續存期,XXX保證按時發放工資,不得出現拖欠現象;陳、周二人繼續帶領農民工兄弟們安心工作,待合同期滿時,XXX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退還給二人押金。

典型案例范文第4篇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2月2日,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環境運輸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環運局)以佛山市三英精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英公司)在生產過程中排放廢氣的臭氣濃度超標為由,對該公司作出《限期治理決定書》,要求2012年1月31日前完成排放臭氣濃度治理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并經環運局驗收合格;逾期未申請驗收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將按規定責令停業、關閉;要求該公司分析臭氣濃度超標排放原因,制定限期治理達標計劃以及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2012年2月9日,三英公司向區環運局申請治理驗收。順德區環境保護監測站受區環運局委托,于同年4月26日、6月28日對該公司進行臭氣排放監測,兩次監測報告均顯示臭氣濃度未達標。區環運局遂于2012年8月29日組織驗收組現場檢查并對法定代表人進行調查詢問,告知該公司驗收結果:即存在未提交限期治理方案、廢氣處理技術不能確保無組織廢氣達標排放、排放廢氣的臭氣濃度超標、使用的燃油不符合環保要求等四個方面的問題,未通過限期治理驗收。

2013年1月11日,順德區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同年3月18日經聽證后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三英公司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停業、關閉。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裁判結果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三英公司對順德區人民政府作出處罰決定的職權依據及行政程序并無異議。原告認為上述兩次臭氣排放監測的采樣點與頻次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能排除其他干擾因素,故監測報告的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經查,順德區環境保護監測站具有廢氣污染物檢測的法定資質,該監測站兩次臭氣采樣點即監測位置為三英公司廠界敏感點,符合《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惡臭物無組織排放檢測問題的復函》規定。原告認為臭氣監測采樣點的設置不合法的主張于法無據,其亦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上述臭氣監測采樣點存在其他干擾因素。至于采樣頻次問題,該監測站兩次臭氣監測均采用了4次*3點的監測頻次并取其中最大測定值,但頻次間隔不足2小時,存在一定瑕疵。但該瑕疵不足以推翻監測報告結論的正確性。由于原告在限期治理期限屆滿后,經兩次監測臭氣排放濃度仍未達到《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要求,且存在其他相關環保問題,經區環運局報請順德區人民政府依照《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大氣污染防治辦法》有關規定對原告作出停業、關閉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上訴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當前,環境污染成為群眾嚴重關切的社會問題。治理污染要從源頭抓起,本案中行政機關對排污不達標企業提出限期治理要求,仍未達標的,依法作出責令停產、關閉的處罰,于法有據。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行政案件中,一方面要依法審查行政機關的執法職權、執法依據和執法程序,另一方面對于廢氣污染物監測報告等專業性判斷和專家證據,也要從證據審查角度給予充分尊重,對合法形成的證據予以采信。人民法院對環境保護管理機關嚴格處罰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企業的合法行政行為,依法予以堅決支持。

二、動感酒吧訴武威市涼州區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命令案

(一)基本案情

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區環保局)接到其轄區陸羽茶樓對動感酒吧環境噪聲污染的投訴后,組織環境檢查執法人員和環境檢測人員先后于2012年11月23日、12月20日和12月22日22時零5分至23時零5分,對動感酒吧環境噪聲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情況實施了現場檢查(勘查)和采樣檢測,其夜間場界4個檢測點環境噪聲排放值分別達到58. 9dB (A);55. 4dB (A);52. 9dB(A);56.9dB (A);均超過國家《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22337-2008)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區環保局于2012年12月22日制作了檢測報告,認定動感酒吧夜間噪聲達58.9分貝,超過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并依據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于2013年1月18日對動感酒吧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其立即停止超標排放環境噪聲的違法行為,限于2013年2月28日前,采取隔音降噪措施進行整改,并于2013年2月28日前將改正情況書面報告。動感酒吧于2013年2月27日向區環保局提交了防噪音處理報告及申請,證明其已整改,同時申請對整改后的噪音再次測試,區環保局未予答復,也未再組織測試;同年4月17日,動感酒吧就區環保局于1月18日作出的上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向武威市環保局申請復議,復議機關以逾期為由不予受理。遂以區環保局為被告,訴請法院撤銷上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二)裁判結果

武威市涼州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區環保局執法主體資格、執法程序合法。被告的檢測報告所適用的檢測標準(《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與原告所述的檢測標準(《標準聲環境質量標準》)是法律規定的二個不同的標準,前者是適用于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向環境排放噪聲的設備、設施的管理、評價與控制的排放標準,后者是適用于聲環境質量評價與管理的環境質量標準,被告檢測噪音的方式方法并不違背法律規定,其檢測結果合法有效,遂判決維持被告作出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動感酒吧上訴后,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上訴人在夜間經營期間環境噪聲排放及環境噪聲污染噪聲已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限度,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規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對于社會生活中經常發生的噪聲擾民現象,環保機關針對群眾投訴作出合法適度處理后引發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給予支持。與民事審判處理特定侵權者、受害者之間民事行為及相關賠償不同,行政審判通過監督環保機關履行保護環境職責,對合法行政行為給予支持,對違法行政行為監督糾正,有利于保護受污染群體的利益,促進人民群眾生活環境的改善。本案重要意義還體現于,人民法院以裁判方式明確了噪聲相關標準執法適用范圍。由國家環境保護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8年10月1日發布施行的《聲環境質量標準》、《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是環境檢測、執法人員進行噪聲監管的重要依據。前一項是環境質量標準,后兩項是排放標準,它們的適用范圍、檢測方法及限值等均有不同,應根據檢測對象及目的等因素作出正確選擇。本案判決對《聲環境質量標準》、《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適用范圍作了正確區分,對環保機關正確執法和人民法院審理類似行政案件具有示范作用。

三、海麗國際高爾夫球場有限公司訴國家海洋局環保行政處罰案

(一)基本案情

廣東省海豐縣海麗國際高爾夫球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麗公司)與海豐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簽訂合同約定“征地范圍南邊的臨海沙灘及向外延伸一公里海面給予乙方作為該項目建設旅游的配套設施”。海麗公司在海豐縣后門鎮紅源管區海麗國際高爾夫球場五星級酒店以南海域進行涉案弧形護堤的建設。2009年3月9日,涉案弧形護堤部分形成。2010年3月19日,海監部門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該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擅自建設涉案弧形護堤,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簡稱《海域法》)第三條的規定。經逐級上報,國家海洋局立案審查。2011年3月,南??辈熘行氖芎1O部門委托作出《汕尾市海豐縣海麗國際高爾夫球場海岸線弧形護堤工程海域使用填海面積測量技術報告》,指出涉案弧形護堤填海形成非透水構筑物(堤壩),面積為0.1228公頃。

2011年6月2日,國家海洋局作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海麗公司擬對其作出的處罰及事實和法律依據,經組織召開聽證會,同年12月14日作出第12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海麗公司在未經有權機關批準的情況下,自2010年3月中旬進行涉案弧形護堤工程建設,以在海中直接堆筑碎石的方式進行填?;顒?,至2010年11月17日技術單位測量之日,填成弧形護堤面積為0.1228公頃。據此,依據《海域法》有關規定和《財政部、國家海洋局關于加強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責令該公司退還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復海域原狀,并處非法占用海域期間內該海域面積應繳納的海域使用金15倍的罰款人民幣82.89萬元。該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國家海洋局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認為:第12號處罰決定關于海麗公司自2010年3月中旬進行涉案弧形護堤建設的認定與海監部門航空照片顯示涉案弧形護堤2009年已存在的情況不一致,系認定事實不清,決定撤銷第12號處罰決定。其后,國家海洋局經履行聽證告知、舉行聽證會等程序, 于2012年7月25日作出海監七處罰(2012)0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證據顯示2009年3月9日涉案弧形護堤已部分形成,至2010年11月17日海監機構委托技術單位進行現場測量之日,該弧形護堤非法占用海域的面積為0.1228公頃;處罰依據與具體內容與上述12號處罰決定相同。海麗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海監七處罰(2012)0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暫行規定》《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明確了任何單位或個人實施填海等占用海域的行為均必須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海域使用權證書是當事人合法使用海域的憑證。本案中,海麗公司未經批準合法取得海域使用權,填海建設弧形護堤的行為,屬于《海域法》第四十二條所指未經批準非法占用海域進行填?;顒拥那樾?,被訴處罰決定中的該部分認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海麗公司關于涉案弧形護堤并非建設于海域范圍,故國家海洋局無管轄權的訴訟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其關于海豐縣政府與其簽訂的合同可以作為其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明的訴訟理由,缺乏法律依據,遂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海麗公司上訴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人民法院通過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作用,有力地支持了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切實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完善自然資源監管體制,對海洋資源超載區域等實行限制性措施。海域屬于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未依法取得有權機關頒發的海域使用權證書的情況下,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否則要受到相應的處罰。本案中,雖然海豐縣政府與海麗公司簽訂了合同,允許其使用涉案海域,但依照海域法等有關規定,該公司仍需依法向項目所在地縣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批準權限逐級上報,由批準機關的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海域使用證。本案的處理對于厘清地方政府與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權,對于相關行政執法和司法實踐有著積極示范意義。

四、盧紅等204人訴杭州市蕭山區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許可案

(一)基本案情

杭州蕭山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公司,原審第三人)因涉案風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項目建設需要,委托浙江省工業環保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環保設計院”)對該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涉案環評報告書編制過程中,城投公司分別在建設項目所涉區域對案涉項目的基本情況及其對周邊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要點等內容進行了兩次公示。省環保設計院通過發放個人調查表和團體調查表的方式進行了公眾調查。2012年4月20日,杭州市蕭山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區環保局)與城投公司、省環保設計院和邀請的專家召開了涉案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技術評審會并形成評審意見。同年4月23日,區環保局在區辦事服務中心大廳的公示欄內張貼案涉項目的《環保審批公示》。公示期間為2012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7日,共10個工作日。公示內容主要為:涉案項目基本情況;涉案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要點;建設單位、環評單位及審批單位的聯系方式,并注明征求意見的方式是電話和信件。2012年5月29日,區環保局與城投公司、省環保設計院和邀請的專家召開案涉環評報告書(復審稿)技術復審評審會并形成復審意見。2012年6月,省環保設計院形成環評報告書的送審稿。同年6月28日,城投公司向區環保局報送該環評報告書及相關的申請材料,申請對該環評報告書予以批準。區環保局于同日作出《關于風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意見的函》(以下簡稱《審查意見函》),同意該項目在蕭山規劃許可的區域內實施。

盧紅等204人稱,其均為蕭山區風情大道湘湖段“蘇黎世小鎮”和“奧蘭多小鎮”兩小區的居民。因不服蕭山區發展和改革局審批的“風情大道改造及南伸(金城路—湘湖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向杭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起行政復議。在復議期間,蕭山區發展和改革局提供了區環保局的《審查意見函》作為其審批依據。該204人認為涉案項目的建設將對兩個小區造成不利影響,區環保局的行政許可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遂以該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上述《審查意見函》。

(二)裁判結果

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浙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環保行政機關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申請后,除了依法需要保密的建設項目,仍需通過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受理信息和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查詢方式以及公眾享有的權利等事項,并征求公眾意見,征求公眾意見的期限不得少于7日。本案中,被告區環保局稱其2012年4月23日受理第三人城建公司就案涉環評報告書提出的審批申請,而第三人委托評價單位省環保設計院編制的、用于申請被告批準的涉案環評報告書(報批稿)形成于2013年6月。因此,即使被告確實是2012年4月23日受理了第三人的申請,由于需要審批的環評報告書(報批稿)此時尚未編制完成,被告主張的受理行為亦不合法。被告在《承諾件受理通知書》中明確表示第三人向其申請環評審批的時間是2012年6月28日,而被告于同日即作出被訴《審查意見函》,對案涉環評報告書予以批準,其行為明顯違反《辦法》第二十二條關于環評審批行政機關在審批環節應進行公示和公眾調查的相關規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據此,判決撤銷被告作出《審查意見函》的具體行政行為。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環保機關受理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申請的基本前提是該報告書已正式形成,且環保機關受理后應依法履行公開該報告書并征求公眾意見的程序后,才可予以審批。人民法院要嚴格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是否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知情權、表達權,如果認為行政行為存在程序違法或明顯不當的,有權確認違法或予以撤銷。近年來,有的地方政府和行政機關,為了加快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惜違反行政程序超常規審批某些建設項目,有的甚至以犧牲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為代價,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只有嚴格依法依規,按程序辦事,才能真正有利于促進城市環境改善和社會和諧安寧。本案中,區環保局存在明顯的程序違法情形,其所主張的受理城投公司提出的環評報告書審批申請的時間,尚未形成正式報批稿;其在環評報告編制過程中所公示的《環保審批公示》,不能替代《辦法》所要求環保機關在申請人正式報送環評報告及相關申請材料后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公示和公眾調查的程序和義務。法院基于其程序的嚴重違法,判決撤銷了被訴行政行為,對于彰顯程序公正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具有很好的示范效應。

五、君寧機械廠訴六安市金安區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案

(一)基本案情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區君寧機械廠(以下簡稱君寧機械廠)于2012年4月11日租用六安光華廠家屬區房屋,安裝機械設備從事鑄鐵金屬件制造和金屬制品加工制造,但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該廠在生產過程中使用乳化液對工件進行潤滑和降溫,有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產生,但該廠除對固體廢物進行簡單的堆放收集外,對其他污染未做任何處理,也未建設相關的環境保護設施。該廠所在居民區居民多次上訪反映其產生的噪聲等污染嚴重影響群眾正常生活。六安市金安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區環保局)經現場檢查、調查取證、集體討論等程序于2012年8月5日對該廠作出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以及限期補辦決定書,責令君寧機械廠停止生產、限期補辦環評手續,同時罰款五萬元。該廠對此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經區人民政府復議后決定維持上述兩個決定。該廠仍不服,以區環保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上述兩個決定。

(二)裁判結果

六安市金安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原告君寧機械廠在居民區從事機械加工生產,由此產生廢水、固體廢物及噪聲等污染物,對周邊環境及居民生活造成了一定影響,應當依法辦理環評手續,并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后,才能正式投入生產。但原告在未辦理環評手續,也未建設配套環保設施情況下,從事機械加工生產,顯已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被告區環保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限期補辦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君寧機械廠上訴后,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君寧機械廠作為個體工商戶,經營范圍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為“機械加工”。國家環境保護部2008年頒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目錄》,明確將機械加工類納入到環境影響評價管理范圍內。因此上訴人在投產前,理應先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區環保局基于舉報在立案查處上訴人污染環境過程中,發現該廠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依法作出責令其限期補辦環評手續的決定,并無不妥。上訴人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確實存在排放污染的現象,且并未配套建設環保設施,對周邊環境已造成一定影響,故被上訴人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定,責令其停止生產并處以罰款五萬元,于法有據。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審查,支持環保機關針對廢水、固體廢物和噪聲排放企業作出的合法處理決定,有力地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本案中,涉案企業從事屬于需要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的行業,但在未取得任何環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居民區內從事金屬加工制造。而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噪聲、排放的污染物又對周邊居民的生活、學習造成一定影響。因此,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并要求其限期整改,以合法正當的行政執法維護公民良好的居住生活環境,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六、蘇耀華訴廣東省博羅縣人民政府劃定禁養區范圍通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底,蘇耀華與廣東省博羅縣農業科技示范場簽訂了《承包土地合同書》,在涉案土地上經營養殖場,養殖豬苗,并先后領取了《稅務登記證》、《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2012年3月22日,博羅縣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將羅浮山國家級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園劃入禁養區范圍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要求此前禁養區內已有的畜禽養殖場(點)于當年6月30日前自行搬遷或清理,違者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直至關閉。

此后,博羅縣環境保護局、畜牧局均以《通告》為由不予通過養殖場的排污許可證、動物防疫合格證的年審;縣國土資源局以養殖場未按規定申請辦理用地手續,未取得縣人民政府批準同意擅自興建畜禽養殖房為由,要求養殖場自行關閉并拆除畜禽養殖房,恢復土地原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養殖場發出了《行政處罰告知書》,以養殖場的建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為由,擬給予限期拆除的處罰。蘇耀華對縣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通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通告》。

(二)裁判結果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有關規定,被告博羅縣人民政府有權將其管轄的羅浮山國家級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園劃定為畜禽禁養區,縣政府已將《通告》告知并送達有關畜牧養殖戶,《通告》明確告知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被告劃定畜禽禁養區完全合乎法律規定,遂判決維持《通告》。

蘇耀華上訴后,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羅浮山國家級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園承擔著農業科技推廣的任務,需要嚴格的環境保護條件??萍际痉秷@附近的河道連接著當地飲用水源地,在科技示范園內進行畜禽養殖有可能造成空氣和水質污染。博羅縣人民政府有權依據畜牧法、《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相關規定,根據環境保護的需要,將其管轄的羅浮山國家級現代農業科技示范園劃定為畜禽禁養區。據此,二審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

但二審法院同時認為,蘇耀華經營養殖場的行為發生在《通告》作出之前,已經依法領取了《稅務登記證》、《排放污染物許可證》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其合法經營行為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的規定,雖然博羅縣人民政府有權根據環境保護這一公共利益的需要劃定畜禽禁養區,但亦應當對因此遭受損失的蘇耀華依法給予補償??h人民政府發布《通告》要求養殖場自行搬遷或清理,未涉及對蘇耀華的任何補償事宜顯然不妥。環保、國土、住建等部門對蘇耀華及其養殖場作出行政處罰、不予年審等行為的依據均是《通告》,縣人民政府不能以此為由否定蘇耀華的合法經營行為。蘇耀華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另行提出有關行政補償的申請。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人民法院在維護行政機關環境保護監管行為的同時,也注重利益的平衡,較好地詮釋了環境行政管理活動中的信賴保護原則。雖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根據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畜禽禁養區,嚴禁在畜禽禁養區內從事畜禽養殖業,也可要求已有的畜禽養殖場(點)自行搬遷或清理,即變更或撤回養殖戶的生產經營許可。但與此同時,也應當考慮到在此之前合法經營的畜禽養殖戶的利益保護問題,應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所體現的信賴保護原則精神,對行政許可因環境公共利益需要被變更或撤回而遭受損失的合法養殖戶依法給予補償。在環境行政管理活動中,政府及環保部門需注重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平衡,不能只考慮環境保護的需要,忽視合法經營者的信賴利益。尤其要防止為了逃避補償責任,有意找各種理由將合法的生產經營活動認定為“違法”的現象。本案由于原告并未提出行政補償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在維持被告《通告》的同時,明確指出被告未就補償事宜作出處理,甚至以“事后”提出的原告行為不合法為由不予補償,明顯不當,并告知原告可另行提出補償申請的法律救濟途徑,處理適當。

七、泉州弘盛石業有限公司訴晉江市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管理案

(一)基本案情

福建省晉江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于2012年7月5日現場檢查發現泉州弘盛石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盛公司)在從事石材加工生產過程中,存在需要配套建設的水污染防治設施和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而投入生產情形,遂于同年7月2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公司停止生產并罰款人民幣6萬元。弘盛公司認為市環保局向其核發過《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明確其建設項目的污水排放已達到零排放標準,符合項目環境保護的要求,應視同驗收合格,遂申請行政復議。泉州市環境保護局復議后,決定維持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弘盛公司仍不服,以市環保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二)裁判結果

晉江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弘盛公司作為石材加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必然產生污水等污染物,必須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并經驗收合格才能投產。被告市環保局對其核發《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準許其臨時排放污染物,并不能視同原告的水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合格,不能免除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產的義務。原告在《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已過期的情形下繼續生產,且水污染防治設施仍未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其行為不屬于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且違法行為呈持續狀態,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應從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被告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已依法作出《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原告,告知原告所享有的權利,遂判決維持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弘盛公司上訴后,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相同理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人民法院通過判決的方式進一步明晰了環保機關核發《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不能視同水污染防治設施已經驗收合格。產生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污企業,必須依法建設水污染防治設施并經環保機關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生產,否則環保機關有權依據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地方性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對違法排污企業予以處罰。本案中,弘盛公司主張所領取的《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應視同水污染防治設施驗收合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時還存在《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已過期繼續生產的情形,且該許可證允許其對外排放的污染物種類中不包括廢水等。法院支持對其作出停止生產和罰款的行政處罰是正確的。此外,本案在法律適用上,結合污染物種類明確了對于廢水的排放應適用水污染防治法,而對于“液態廢物”的排放則適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具有直接指導環保機關行政執法和人民法院審理相關案件的實踐意義。

八、夢達馳汽車系統(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公司訴蘇州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案

2014-12-19 16:59:17 | 來源:中國法院網

(一)基本案情

江蘇省蘇州市工業園區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園區環保局)連續接到汀蘭家園小區居民關于周圍企業產生異味影響正常生活和健康的投訴,于2013年9月起對該小區周邊企業廢氣排放情況集中排查整治,劃定包括夢達馳汽車系統(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達馳公司)在內的58家企業作為檢查對象。同年9月30日,園區環保局執法人員會同蘇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執法人員至夢達馳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該公司保安以未辦理來訪預約為由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檢查。執法人員隨即撥打110報警求助,在民警和執法人員的要求下,保安電話聯系公司環保負責人后仍以未預約為由拒絕執法人員進入現場檢查。園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因受阻撓而認為喪失最佳檢查時機,故未強行進入現場進行檢查。2013年12月6日,園區環保局向該公司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在規定的期限內,該公司未向園區環保局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同年12月20日,園區環保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2013年9月30日園區環保局依法對夢達馳公司開展廢氣排放企業專項現場檢查時,該公司拒絕其入內開展檢查,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關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的規定,根據行政處罰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對該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夢達馳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二)裁判結果

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國家環境保護行政機關依法實施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是法律賦予執法機關的權力和職責,原告夢達馳公司的內部管理規定不能對抗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原告以公司管理規定為由阻礙、拒絕依法進行的行政執法行為,在公安民警到場介入的情況下,仍拒絕檢查,其行為已構成拒絕執法檢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原告無正當理由拒絕被告的執法檢查,事后也未及時采取補救、改正措施,其主觀過錯較大。被告對原告所作出的罰款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審判切實維護了環保機關的法定檢查權和行政執法權威,裁判結果無論對被處罰企業還是其他相關排污企業,都是一次有意義的警示教育?,F場檢查是環境保護行政部門收集證據、制止環境污染違法行為的重要程序和手段,被檢查單位拒絕環境保護行政部門現場檢查的行為,依法應予處罰。

九、夏春官等4人訴東臺市環境保護局環評行政許可案

(一)基本案情

夏春官等4人系江蘇省東臺市東臺鎮景范新村19幢的住戶,其住宅與四季輝煌沐浴廣場(原審第三人)上下相鄰。四季輝煌沐浴廣場為新建洗浴服務項目,在涉案地段承租了營業用房作為經營場地,項目投資250萬元,其中環保投資25萬元,先后于2013年2月25日就涉案建設項目報東臺市東臺鎮人民政府審批,于2013年3月12日向東臺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提交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申報(登記)表》,并根據該局有關須委托有資質的環評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意見,委托東臺市環境科學研究所編制相關報告表,其后送至該局進行審批。2013年4月1日,市環保局作出《關于對東臺市東臺鎮四季輝煌沐浴廣場洗浴服務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審批意見》(以下簡稱《審批意見》),同意四季輝煌沐浴廣場在景范新村17號樓及19號樓之間新建洗浴服務項目,并對該項目在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廢、污水的處理、場界噪聲對鄰近聲環境質量的影響及各類固體廢物處置等提出了具體要求。夏春官等4人認為市環保局在沒有召開座談會、論證會以及征詢公眾意見的情況下,即作出《審批意見》,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審批意見》。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市環保局具有對本轄區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表進行審批的職權。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對何謂“重大利益關系”,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司法解釋雖無具體規定,但涉及民生利益的問題,不應排除在“重大利益關系”之外。本案原告夏春官等4人的住宅與第三人四季輝煌沐浴廣場相鄰。第三人新建的洗浴項目投入運營后所產生的潮濕及熱、噪聲污染等,不能排除對原告的生活造成重大影響的可能,被告在作出《審批意見》前應當告知4名原告享有聽證的權利,其未告知即徑行作出《審批意見》違反法定程序,遂判決撤銷該《審批意見》。

四季輝煌沐浴廣場上訴后,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部門、審批權限和審批決定時限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對審批部門行政許可的具體程序沒有作出規定。但是,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程序提出明確要求。本案被訴行政行為屬于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行政許可行為,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夏春官等4個家庭作為與本案審批項目直接相鄰的利害關系人,應當認定與審批項目存在重大利益關系。環保機關在審查和作出這類事關民生權益的行政許可時,應當告知夏春官等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并聽取其意見。原審法院認定市環保局未履行告知聽證義務,違反法定程序并無不當,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人民法院通過嚴格審慎的審查,分析了行政許可法第四十七條有關是否存在“重大利益關系”以及聽證程序的適用條件,最終撤銷環保機關作出的被訴行政行為,保障了公民在環境管理領域的知情權、陳述權、申辯權和聽證等權利,很大程度上彰顯了程序正義和司法公正。本案作為一起典型的體現公眾參與原則的環保行政許可案件,同時也是一起與群眾利益息息相關的民生案件,兩審法院以環保機關所審批的洗浴項目與相鄰群眾存在重大利益關系,未告知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撤銷環保機關作出的審批意見,既有力地維護了相鄰群眾的合法權益,又強化了司法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對引導和規范環保機關的同類審批行為,促進公眾參與環境行政許可的決策與監督,提高行政審批的程序意識,具有重要意義。

十、正文花園業委會、乾陽佳園業委會訴上海市環保局不服環評報告審批決定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4日,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向國網上海市電力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核發了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明確了項目用地位置。一審原告正文花園(二期)小區、乾陽佳園小區毗鄰虹楊變電站站址。同年6月25日,上海市環境保護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受理電力公司提出的《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簡稱《環評報告》)審批申請,并網上公示了受理信息。同日,市環保局委托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開展該工程環評文件的技術評估。同年7月5日,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向被告出具了技術評估報告,認為《環評報告》符合相關環保技術標準,評價結論總體可信。同年7月17日,市環保局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與會專家認為市環保局對公眾反映問題的說明和處理符合有關規定;虹楊輸變電項目對周邊環境影響符合相關環保標準,項目不會影響周邊居民的重大環境利益。同年8月6日,市環保局經審查認為,電力公司提交的《環評報告》符合相關要求,擬作出批準決定,遂在“上海環境網”就該工程擬批準情況進行公示。同年10月22日,市環保局作出《關于500kV虹楊輸變電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意見》,同意項目建設。上海市楊浦區正文花園(二期)業主委員會、乾陽佳園業主委員會認為居民小區附近不應建高壓變電站項目,被告不考慮建設項目對居民的實際影響而作出審批系違法,向環境保護部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維持審批決定后,向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受理電力公司申請后,就相關情況進行了公示,委托有關單位對《環評報告》進行了技術評估,并組織召開專家咨詢會,在審查《環評報告》、技術評估報告等文件后,作出環評審批決定,履行了法定程序,但做出審批時間超過了法規規定時間,屬程序瑕疵?!董h評報告》的編制單位具有相應資質,《環評報告》依據相關編制標準對涉案建設項目的各項環保指標進行了評價,并據此得出環評結論,符合環評技術規范和法律規定的要求。

原告在訴訟中主張,被告審批過程中不應以專家咨詢會替代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公眾參與,電力公司在編制環評報告過程中,公眾參與不符合法定要求。法院認為,被告在環評文件審批過程中的公眾參與活動有專家咨詢會意見、網上公示信息等證據證明,根據《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規定,環評審批過程中環保部門可以通過咨詢專家意見的方式開展公眾參與,故被告的公眾參與活動與法不悖。對于環評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問題,《環評報告》中對180份調查問卷的發放和分布、公眾參與信息公示等均有明確記載,并附錄了公眾意見采納或不采納的說明。因此,環評文件編制過程中公眾參與活動的開展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據此,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上訴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本案典型意義在于,在環境保護行政案件中對公眾參與程序的司法審查是重要環節。公眾參與是實現人民權利的基本途徑,是落實人民重要地位的重要體現,是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的重要保障。特別是環境保護問題與群眾生活休戚相關,更應該加強對公眾參與的監督。為推進和規范環境影響評價活動中的公眾參與,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了《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對公眾參與的形式、內容等做了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查環評報告審批行為,應嚴格依據相關規定進行審查。本案

典型案例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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