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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論文范文

2024-01-10

養老保險制度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提升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是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首要訴求。而作為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最根本的動力支撐點,則是養老保險基金的可持續性。因此,分析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面臨的風險及其成因,從而加強基金的風險管理,是確保和提升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性的根本前提。

關鍵詞: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基金;可持續發展;風險管理

養老保險制度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采用“到期債務”定義,按照國發[2005]38號文件形成的制度模式,通過構造公式測算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隱性債務、轉制成本理論值以及基金缺口的期限結構。結論表明:做實個人賬戶真正實現了“統賬結合、分賬管理、實賬運行”;社會統籌賬戶基金缺口規模被有效降低,償債周期可以接受;社會統籌賬戶是一個精算盈余的制度安排,繳費率存在下降空間;參保率和繳費基數對基金缺口規模的影響很大,應進一步提高參保率和嚴格規范繳費基數。

關鍵詞:基本養老保險;隱性債務;轉制成本;基金缺口

養老保險制度論文范文第3篇

導讀: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的一個重要內容,經過多年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同時也存在著很多問題,需要政府和全社會共同關注,積極采取相應的對策。梳理與分析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現狀、歷史沿革及現實困境,有助于健全和完善城鎮養老保險體系,有助于建立穩健增值的多層次保障制度。

我國在2000年就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數據顯示,大陸13.39億總人口中,60歲及以上人口為1.78億人,占總人口的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時上升了2.93個百分點,65歲及以上人口為1.19億人,占總人口的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時上升了1.91個百分點。同時,伴隨著我國城鎮化水平的提高, 城鎮老齡化進程也不斷加速。據預測, 我國老年人口占城市人口比例將從2010年的9.66%上升到2020年的13.37%, 2030年進一步增加到17.87%, 2040年將達到最高水平22.47%。[1]

伴隨人口老齡化與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我國社會養老保障的需求急劇增加。重視和發展老年社會保障事業,對于解決好老齡問題意義重大。國務院于2011年印發的《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提出的目標是: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初步實現全國老年人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障。城鎮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的一個重要內容,經過多年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同時也存在著很多問題,需要政府和全社會共同關注,積極采取相應的措施,促進城鎮養老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本文介紹和分析了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的基本現狀及存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就健全和完善城鎮養老保險體系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建議。

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我國政府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改革了原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了新型的制度模式。

(一)改革措施及其現狀

1.實行現收現付與基金積累相結合的制度,確立了新的資金運行模式

原有的計劃經濟時代的養老金收支方式是現收現付,即從企業收入或國家財政收入中隨時支付退休金。在收與支之間無資金積累,也談不上增值。這種辦法在退休者大量增加和老年人口壽命不斷延長的新形勢下,資金供給難以適應需要。因為在人口老齡化的形勢下,退休金需求不斷膨脹,國家或企業很難從當前的資金收入中解決不斷增長的養老金需求問題。

上個世紀90年代改革之后的新制度規定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是混合式的,即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其特點是綜合考慮了當前需要和未來需要,也就是把人口結構老齡化的問題考慮了進去?,F收現付部分考慮的是橫向平衡。所謂橫向平衡是指當年提取的基金總和應與其所需支付的費用總和保持平衡,即保證短期內對已退休人員支付退休金的資金平衡需要?;鸱e累部分考慮的是縱向平衡。所謂縱向平衡是指在未來的長時間內為參加保險的人員積累的全部基金總和(含銀行利息和投資運營收入),應與為他們所支付的費用總和保持平衡,即保證對未來退休者支付退休金的平衡。[2]從形式上看,同一時期內是青壯年在勞動、在創造財富,而老年人在接受養老。從實質上看,對一批人來說則是青壯年時多生產、多創造、少消費一些而留待年老之后享用。[3]這種包含著部分積累式的混合式的基金籌集方式,適合于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

與現收現付和基金積累制度相適應,國家建立了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簡稱為“統賬結合”。一方面,國家通過社會統籌方式,將部分上繳資金作統一調配,按統一標準發放。這種方式超出了單位管理的范圍,克服了單位核算的弊端,既便于統一管理和運作,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做到統一發放標準,實現對個人的公平。另一方面,通過實行個人賬戶制度,將個人投保與企業投保的一部分記在個人名下,與個人利益掛鉤,有利于落實個人的責任,調動個人投保的積極性,并且便于勞動者在不同體制的單位之間自由流動。

2.實行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養老保險金費用的辦法

在養老保障金的來源方面,采用的是國家、企業、個人共同承擔的制度模式。1997年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統一了資金收繳標準;2006年開始,按企業工資總額20%收繳養老金,按職工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3.將城鎮全體居民納入養老保險制度

在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方面,政府將進入城鎮就業的所有勞動者納入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是保證勞動者養老保障權益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在建立城鎮職工養老保障制度的基礎上,國家還出臺了城鎮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當年試點范圍覆蓋全國60%的地區,2012年基本實現全覆蓋。這是健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項重要措施。[4]

目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已經取得了很大成效,截止2011年底,我國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為28 391萬人,比上年末增加2684萬人。其中,參保職工21 565萬人,參保離退休人員6826萬人,分別比上年末增加2163萬人和521萬人。年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為4140萬人,比上年末增加856萬人。年末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為26 284萬人,比上年末增加了2650萬人。[5]

4.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化管理

在實行養老保險的社會化管理方面,我國各級政府建立了社會保障局(中心)等職能機構,逐步實現養老金的管理和發放以及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的社會化。通過社會化管理服務,不僅可以使企業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獲得經濟上的保障,不再與企業經營的風險聯系在一起,也可使其晚年生活質量得到管理和服務上的保障,更好地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教、老有所學、老有所為、老有所樂。

(二)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

1.養老金資金來源不足

改革以后的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現收現付與基金積累制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制度。在這種半基金積累制度下,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仍然很成問題。由于我國快速的人口老齡化,退休人員大量增加,養老金不能滿足迅速膨脹的需求。很多地區出現了養老基金收的少、發的多的局面,導致資金缺口越來越大。截至2010年底,中國個人賬戶記賬額為1.9萬億元,其中做實賬戶僅2039億元,等于1.7萬億元的缺口。[6]

在資金來源方面,引起政府部門不安的是新的資金收繳制度不能順利執行,阻力很大。各地不斷出現企業拖欠養老保險費的問題,有的拖欠數額巨大。2008年全國共清理收回企業欠繳養老保險費289億元。[7]企業欠繳的原因主要是保護自身利益,逃避社會責任,同時也有政府制度執行不力的原因。

職工個人承擔養老保險投保的能力較低。大多數工薪階層收入比較有限,收支相抵,所剩不多,如果再扣除醫療、住房、子女教育等項開支,很難再有多少剩余,個人投保的經濟條件還是比較有限的。雖然近些年來我國居民在銀行的儲蓄存款增長十分迅速,儲量十分可觀,截止到2013年我國城鄉居民人民幣儲蓄存款余額已突破46萬億元,[8]但這一點并不能準確反映大多數工薪階層的實際經濟情況?,F階段分配兩極分化十分明顯,大多數工薪階層的實際收入仍然偏低。因此,一方面依靠收取養老金費用作用不明顯,另一方面,提高個人繳費率也是十分困難的事情。

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將會增加資金來源,有利于解決資金緊張的問題,但是,目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的覆蓋率并不高。原因首先是管理部門執法不夠,其次在企業轉制、崗位轉換過程中,原來的某些國營和集體企業參保人員流失,中斷繳費和保險關系。下崗失業、買斷工齡已是造成養老保險覆蓋率降低的原因之一。排斥臨時工(農民工)進入社會保障制度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2.城鎮養老保險的公平性問題

近年來,老年群體在社會保障政策待遇上不平衡以至于不公平問題在社會各個層面凸現出來。早退休人員和晚退休人員之間不平衡,退休人員與在職人員之間差距過大,不同發展水平地區之間老年人社保待遇差距較大等等。在經濟發達地區,靈活就業人口、個體工商戶、農民工以及外國人、華僑和臺港澳人員等均可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甚至在向城鄉一體化方向發展。而經濟欠發達地區卻遠沒有達到這樣的程度。[9]企業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之間不平衡:對于公務員以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就業人員,國家財政預算給付水平約為其最后一年基本工資85%的基本養老保險;對于其他事業單位職工、一般企業職工、自由職業者、城鎮個體工商戶業主以及在城鎮個體工商戶的從業者來說,其養老金由職工退休時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30%及個人賬戶基金的1/120共同組成。[10]這些問題與體制變革有直接關系,也與政策滯后和政策不完善有很大關系?,F實并不完全是合理的,社會上弱勢群體的不公平現象對于社會穩定和社會發展有很大的負面作用,需要從立法和政策上,并通過政府財政渠道給以更加合理的解決。

3.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不足

由于我國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環境不佳,養老保險基金結余額只能用于購買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由此導致社?;鸬耐顿Y范圍狹窄,收益水平很低,應對市場風險的能力很弱,影響其保值增值。

我國改革后的城市養老保險政策的發展基本上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這些政策對于保證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解決眾多老年人的實際生活問題。但是,由于我國正處在市場經濟轉軌和新的社會福利體制的建設過程中,同時,中國人口變化日漸明顯,生育水平不斷下降,人口壽命逐漸延長,家庭結構和規模也在不斷變化,人口遷移流動不斷加快,人口老齡化不斷加快,老年人口數量龐大,這些都對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提出了新的挑戰。在新的形勢面前,老年社會保障法規政策發展不足,缺乏系統性,特別是具體的配套措施不充分,也缺乏法律上的保證,在政策落實和公平性上還有較大的差距。

(一)城市養老保險待遇差距過大的問題需要引起更多的關注和采取有效的辦法予以解決

退休社會保障屬于二次分配的范疇,與工資性收入不同。工資性收入可以有較大的差距,但是作為社會保障的退休待遇則不宜有太大的差距,它不屬于直接的勞動報酬。對于城鎮養老保險問題,需要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加大投入——承擔更多的責任。對于企業退休金偏低的問題,需要通過國家立法和財政渠道予以解決。在企業轉制和重組中,必須合理劃分原有的資產??紤]歷史情況和企業的負擔,可以采取企業與財政共同按比例負擔的辦法,建立一個各方面都可以接受的制度;適當降低企業的繳費負擔和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和國有資產的返還,是理所當然應該采取的措施。

(二)解決養老金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

解決資金來源不足是我國養老金制度面臨的主要任務,具體措施應該是:第一,加大國有資產轉移的力度,將過去積累的國有資產中的一部分返還給退休者;第二,擴大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強化國家再分配的職能,補充社會保障資金的不足;第三,強化社會保障法制化管理,嚴格執法,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第四,建立國民養老保險制度,將不便于管理的人員全部納入國民養老保險,形成多層次的養老保險機制。

(三)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制度

現代社會以市場經濟為背景特征的養老保障制度,應該是多層次、多種資金來源渠道的,傳統計劃經濟時期的單一社會保障和農業社會的家庭保障都已經不再適用了。新的體制應該這樣設計:第一個層次是政府直接主辦的基礎養老保險,作為一個養老保底(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對所有沒有正規就業者都適用的基本保障制度;第二個層次是由政府直接管理的職業養老保險,與就業和工作并與工作績效相聯系的養老保險;再一個層次是由政府支持興辦的企業年金和商業養老保險,作為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適應不同人群的需要。

(四)克服制度障礙,為老年人生活創造更多的方便

隨著社會的發展,流動老年人口(包括異地養老)呈現增加的趨勢,隨之而來的一系列問題也必然出現,需要完善流動老年人口的社會服務和社會保障政策。如流動老年人退休金的異地領取、地區性的老年津貼和福利的轉移等,都存在很多困難。建議對老年人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實行全國統一的政策;對于退休金的領取實現全國聯網;對于老年福利和救濟措施實現政府管理部門的銜接和政策上的統一,為流動老年人的生活創造更多的方便。在社區層面,需要將外來流動老年人與本地老年人同等對待,提供相應的服務,老年人原籍的福利待遇關系應該做到方便地轉移,可以通過個人帳戶的方式給以解決。

(五)實現城鎮養老保險基金保值增值

政府應積極為基金的投資提供必要的環境,拓展其可投資范圍,除國債和銀行存款外,還可以將養老保險基金投放到較為穩定的、前景較好的政府長期項目進行投資以取得長期穩定的效益,例如基礎建設領域。此外,需制定健全的投資政策、成立專門的基金投資機構,完善資本市場的投資工具, 確保養老保險基金安全穩定的運營。

參考文獻:

[1]李建民,原新,王金營.持續的挑戰——21世紀中國人口形勢、問題與對策[M].北京:科學出版社,2000.

[2]姜向群.老年社會保障制度[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3]瑞傳.査瑞傳文集[M].北京:中國人口出版社,2004.

[4]中國新聞網.今年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將覆蓋全國60%地區[DB/OL].2011-07-27[2014-04-20].http://www.chinanews.com/cj/2011/07-27/3214074.shtml.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11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EB/OL].2012-06-05[2014-04-20].http://www.mohrss.gov.cn/page.do?pa=40288020246a7c6601246ad9ea22032f.

[6]人民網.缺口1.7萬億!養老金空賬怎么填?[DB/OL].2012-03-21[2014-04-20].http://finance.people.com.cn/GB/70846/17452065.html.

[7]證券之星.人保部布局社保繳納新標準[EB/OL].2010-02-25[2014-04-20].http://finance.stockstar.com/SS2009061130270497.shtml.

[8]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站[DB/OL].2014-04-24.http://www.pbc.gov.cn/publish/html/kuangjia.htm?id=2013s03c.htm.

[9][10]梁穎,郭俊華.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J].財經科學.2010(1).

[11]劉渝琳,蒲勇健.我國養老保險基金運作現狀的Granger因果檢驗及成因分析[J].管理世界,2006(2).

責任編輯:張 煒

養老保險制度論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伴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中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發展經歷了傳統體制階段、社會統籌試點階段、“統賬結合”探索階段和深化改革階段。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演進始終秉承著滿足人民需求的原則,強調對于全體社會成員的“普惠”,體現了公平、正義、共享的特征。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延長退休年齡,促進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內部機制,推進生存公平和勞動公平: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未來中遠期發展的重要著力點。

[關鍵詞]基本養老保險;歷程;成就;展望

2021年12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社會政策要兜住兜牢民生底線。要統籌推進經濟發展和民生保障……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盵1]作為一項由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勞動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保障了勞動者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后的基本生活待遇和養老權益,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筑牢民生底線的重要保障。從此次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釋放的信號看,基本養老保險要加強全國統籌調劑資金管理,確?;鸢踩?、調撥順暢,進一步增強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性和公平性?;仡櫴崂砦覈攫B老保險制度發展歷程,有助于我們進一步明確養老保險的發展成就及未來探索方向,明確民生領域的關鍵著力點。

從我國的發展歷史來看,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是以自然經濟為主的農業社會,雖然中國古代農業社會也存在諸如賑災、救濟、減賦等形式的臨時保障行為,但并沒有形成固定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真正意義上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新中國成立以后開始建立的。自195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出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開始建立并不斷改革完善,為解決勞動者養老福利分配以及代內和代際收入再分配作出了重要貢獻。從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變遷來看,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碎片化”到逐步整合,養老保險制度體系不斷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并軌”改革;降費、費改稅等政策為未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高質量發展打下了堅實基礎。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團結帶領全黨全國各族人民進一步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完善,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了更為完善的養老制度保證和福利分配機制。

一、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踐探索

按照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索歷程,可以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分為傳統體制、社會統籌試點、“統賬結合”探索和深化改革四個階段。

(一)傳統體制階段

新中國成立以后,為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確保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后基本的養老權益得到保障,我國開始探索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養老保險體系的資金運行模式采用現收現付制。1953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修訂[2]22-23,至此,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初步建立。傳統體制階段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文件及主要內容見表1。

這一階段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建立與完善為解決貧困問題、養老問題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證。在勞動保障制度的覆蓋和保障層面上,全國人民勞動權利得到了基本保障,保障了人民的基本生活,國民福利水平得到顯著提升。但在1966年到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時期,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轉為以集體保障為主體的“企業保險”,使得改革開放后從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時企業負擔沉重,社會保險基金消耗殆盡,并累積了巨額的隱性債務,這讓之后的基本養老保險事業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二)社會統籌試點階段

為了解決“文化大革命”之后基本養老保險模式退化為“單位保險模式”的問題,我國開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探索恢復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調劑功能。20世紀80年代開始,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發展,基本養老保險模式也開始改革,逐漸從“企業保障”走向“國家保障”模式。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開始探索由計劃經濟體制轉向市場經濟體制,由此,企業改革全面展開。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成為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經濟體。[3]105在這場改革中,原有的養老保險制度已難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傳統的養老保險體制中,養老保險繳費責任由企業承擔,使得企業負擔過重;勞動者個人不參與繳納養老保險費,缺乏勞動者激勵機制。而且勞動者的退休費用直接與企業的生產效益相掛鉤,這種模式無論對于企業自身的發展還是對于勞動者退休后的生活保障以及社會公平來說,都是不利的。從勞動力資源優化配置角度來看,由于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對象范圍狹窄且保障標準不統一,限制了勞動力的流動,與市場經濟有效配置資源要求相悖。這些問題對市場經濟條件下養老保險制度發展造成了不良的影響。由此,我國開始了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統籌試點改革。1982年,國家勞動部確定在遼寧興城等4個縣開展集體企業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遼寧省勞動局印發了《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的試行意見》,指導興城開展試點,這是全國第一個對養老保險基金統籌進行試點的地區。1984年,勞動人事部與人民保險公司發文《關于城鎮集體企業建立養老保險制度的原則和管理問題的函》,規定由人民保險公司經辦集體企業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業務。1986年,國務院公布改革勞動制度的四項暫行規定,要求企業用工實行勞動合同制改革同時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到1987年末,各省基本同步實現了統籌層次的社會化發展,過渡形式主要是由點到面、由集體統籌向全民統籌、由系統統籌向社會統籌過渡。在統籌區域內的企業按“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的原則確定養老保險費的征收比例,由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養老金的統一收繳、發放。

這一階段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實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區域間、領域間、企業間養老負擔不均衡的問題,對保障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發揮了積極作用,不僅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在遭遇年邁、失業、疾病等社會風險時提供了一定的經濟保障,而且對勞動力市場健康發育起到了積極的促進和推動作用。這可以使勞動者在勞動期間免除后顧之憂,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進而保證勞動力的供給。通過制度改革,避免了拖欠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現象的出現,保障了退休人員的基本權益,維護了社會穩定?;攫B老保險制度社會統籌改革,促進了勞動力資源的合理流動,有助于實現勞動力資源的有效配置;基本養老保險為全體勞動者提供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制度保障,為保證和促進勞動力的擴大再生產提供了一定條件。但由于社會各方面的認識有所局限,社會統籌仍延續現收現付的模式,社會統籌實際上仍是公有制企業間的間接轉移支付,部分退休職工少的企業拒絕參加社會統籌,惡意拒繳、拖欠養老保險費現象時有發生。同時,由于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職工普遍存在社會保障意識淡薄現象。

(三)“統賬結合”探索階段

面對退休費用社會統籌實施過程中的種種弊端,我國逐步開展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理論探討和政策研究工作,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打開了新思路。1991年,我國開始探索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4]86-88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明確提出,要“依法擴大養老保險實施范圍,繼續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5]。國務院經過摸底調查、制定方案和宣傳發動等一系列精心準備,批準遼寧省于2001年7月開始實施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工作。[6]33-35在總結“遼寧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廣到吉林省和黑龍江省,并最終推廣到全國。這一階段具體改革進程如表2。

到21世紀初,我國已初步形成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的部分積累制模式實現了企業養老保障模式向社會化保障模式的轉變。[7]75-78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統賬結合”模式,采取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分擔籌資責任的原則,建立職工個人賬戶?;攫B老保險的“統賬結合”是一項養老保險制度領域的創新,在制度設計上通過個人分擔籌資責任的形式建立個人賬戶,個人承擔養老職責,在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中間選擇了一個折中方案。這些制度和措施不僅切實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基本物質生活,而且在維護社會公正、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同時,從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制度設計、管理體制、基金運營、社會化管理等方面,形成了規范的制度體系。2010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支架的作用,致力于改善民生和保障公民參與享受社會保險的權益,對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建設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四)深化改革階段

為解決基本養老保險碎片化、養老保險費率差異問題,我國開展了基本養老保險“并軌”“降費”等一系列改革。黨的十八大以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從碎片化到逐步整合,制度體系不斷完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合并是養老金“雙軌制”的重要改革,“并軌”改變了養老保險碎片化模式,實現了對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整合,有利于進一步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8]“降費”在降低企業繳費負擔的同時,進一步統一費率,便于消除養老保險模式的地區差異。這一階段的探索改變了傳統的企業包攬職工養老保險費用的模式,降低了企業的社會保險繳費水平和繳費費率,從而有助于減輕企業負擔,提高企業效率,提升企業的競爭力。在勞動力市場領域,改善了勞動力供求關系,促進了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對就業再就業起到了重要的支撐作用,推動了勞動力市場健康發育?;攫B老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養老保險各項目參保人群不斷增多,有效地縮小了居民收入差距,減緩了人口老齡化對基本養老保險的巨大沖擊,促進了和諧社會建設與社會穩定發展。這一階段的改革內容如表3。

迄今為止,我國已初步構建了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三支柱體系,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改革中逐步確立了多元化籌資渠道、計發辦法、“統賬結合”模型并建立了完善的管理結構。各級政府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多渠道籌集和積累養老保險基金,并為此進行了各種形式的大膽探索。最突出的成就是,養老保險各項目參保人群不斷增多,覆蓋面不斷擴大。特別是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之后,開始考慮城鄉居民的養老保險制度,同樣明確采用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攫B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作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兩個重要組成部分,標志著養老保險制度對國民的全覆蓋,為人人享有養老保險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未來展望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演進始終秉承著滿足人民需求的原則,強調對于全體社會成員的“普惠”,體現了現代養老保障制度的核心價值理念中公平、正義、共享的特征。[9]135-137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通過各種保險費用的籌集與給付,既有效解除勞動者在養老方面的后顧之憂,還起到緩減勞資矛盾、預防貧困發生、增進勞動福利的作用。在未來,推進我國基本養老保險事業高質量、可持續發展應將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延長退休年齡、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內部機制等作為重要著力點。

(一)盡快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從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歷史變遷來看,回溯統籌層次提升的發展史,從提出省級統籌理念(1987年)到實現省級統籌(2020年),歷經了33年的時間。與省級統籌相比,全國統籌遇到的阻力和問題更為復雜,實施難度更加增大?;攫B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推進與實現是一項動態的系統工程,在實施過程中既要立足當前又要著眼長遠,盡快推動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從中央調劑金、分段計費、試點狀態走向定型發展,分階段完善省級統籌制度整合、中期分段計費、全國統籌試點、長期國民一元化基礎養老金體系,同時建立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管理運行的長效機制,逐步提升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福利水平。

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可有重點地率先推進基于收入再分配的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制度改革,逐步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盡快實現全國統籌?;陴B老保險全國統籌發展現實條件、發展目標和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變遷預測等因素綜合判斷,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實施宜采取“整合、漸進與統一”三步驟發展戰略來推進,逐步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第一,制度整合層面,重點在于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整合統一,減少制度碎片化和城鄉差距,需要對現有的制度進行優化改革,逐步降低省際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差異、籌資與給付差異,為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奠定制度基礎。第二,在中期對接層面,基本養老保險由省級統籌模式過渡到全國統籌模式,將會在全國范圍內互濟余缺,基金支撐能力將大大增強。為了實現基本養老保險跨區域順利流轉,使得轉移接續更加順暢,可以漸進式地增強不同人群、不同區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收入再分配調節功能,逐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第三,在“全國統一”發展階段,重點在于堅持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國民一致性、公平性和養老金福利待遇等方面的一元化,使得養老金給付待遇的福利屬性和普惠性質顯著增強,社會公平與可持續運行機制更加順暢。國民養老金一元化側重體現生存條件的平等保障,是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最終目標。

(二)延長退休年齡,促進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

按照國際標準,我國1999年進入了老齡化社會。傳統養老金體系是單一的現收現付制,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危機。人口老齡化對基本養老保險的沖擊主要表現為養老保險支付壓力。在現代社會中,人口老齡化對退休金的影響主要體現在退休者增加導致退休金支出的快速膨脹上。一般來說,在人口老齡化時代,老年人口比重提高的過程也就是退休人員快速增加的過程,這樣就使養老金支出快速提高,當期勞動者負擔增大,財政負擔壓力較大。為了解決人口老齡化帶來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問題,我國進行了一系列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這些改革不但符合當前世界養老保險制度發展趨勢,也對我國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具有重要意義。這些制度和措施切實保障了勞動者退休后的基本物質生活,使得其養老生活更加便捷舒適,安全感和幸福感得到有效提升,全方位多角度的養老保險綜合體系正在不斷得到鞏固和提高,在維護社會公正、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隨著人口平均預期壽命延長,延長退休年齡成為提高勞動供給和促進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的基本要求。延遲退休政策方案設定需要綜合考慮現行退休年齡政策、人口年齡結構變化及延遲退休政策實施影響等多方面因素,建立推進政策聯動的輔助機制??蓢L試設計彈性退休制度或者完善退休老年人再就業的民生保障機制。同時,以延遲退休政策實施效果仿真模擬測算為基本標準,通過對延遲退休政策實施對勞動力市場供需平衡效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效應等進行模擬測算,為確定合理的延遲退休政策方案提供理論依據。

(三)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內部機制,推進生存公平與勞動公平

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圍繞著改善民生和實現共同富裕展開?;攫B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也將持續推進生存公平與勞動公平。生存公平為所有的勞動者提供了一種底線福利、底線公平。生存公平是基本養老金公平分配中的底線標準。[10]按照財富分配滿足生存公平的要求,為全體國民提供基本退休后的生存安全保障網?;攫B老保險通過財政、稅收、繳費、給付等手段,通過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途徑,利用政府的力量使收入分配向中低收入階層傾斜,從而縮小各階層的收入差距,成為降低收入差距的重要政策工具。同時,基本養老保險要考慮到勞動公平,采用根據勞動貢獻獲得對應的養老金待遇的激勵機制?;攫B老保險將擔負起退休人員最低層次生活保障的責任,重點解決在生存公平條件下的收入不均等問題,消除低水平下的貧困和收入差距。同時,應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項目的最低水平線,注重弱勢群體和邊緣群體的生存需求,建立待遇水平動態調整機制。進一步健全基本養老保險體系,滿足退休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障需求,為實現共同富裕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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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魏亞男

養老保險制度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老年社會保障問題日益受到重視,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曲折發展,老年社會保障體系已逐步確立和完善。城鎮老年社會保障問題一直是國家和社會關注的熱點,鑒于我國城鄉二元分割的現狀和當前我國老年社會保障制度城鄉并非一體的現實安排,本文從基本養老保險和社會救助兩個方面對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城鎮老年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梳理。

關鍵詞: 新中國 城鎮老年社會保障 發展歷程

本文所言老年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和社會對喪失勞動能力或退出勞動領域后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實施的相關制度安排,主要包括醫療、經濟和社會保護等方面的社會救助和保護。因為包括老年社會保障制度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是以經濟手段來達到社會和政治目的的制度安排,所以每個時期的社會保障制度安排與實施都要受同時期經濟、社會和政治等各方面的影響,這就導致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具有明顯的時代特色,新中國成立六十多年來的跌宕起伏也造就社會保障制度在曲折中的前進發展。當前我國的老年社會保障制度是建立在新中國成立以來實施的一系列老年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之上,是在總結其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和完善起來的。因此,在人口老齡化背景下,在我國老年社會保障制度還存在缺陷的情況下,回顧梳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老年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歷程,反思目前的老年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具有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鑒于我國城鄉二元分割的現狀和當前我國老年社會保障制度城鄉并非一體的現實安排,而城鎮老年社會保障問題一直是國家和社會關注的熱點,本文將從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三個方面對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城鎮老年社會保障制度進行梳理。

新中國的老年社會保障制度是從城鎮發展起來的,很長一段時間以來是以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為重點的,針對老年人的社會救助并沒有一個完善的體系,城鎮其他群體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也起步較晚。

一、新中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歷程

1.1951—1978年:起步初建階段

1951年由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開啟了新中國社會保障事業的新篇章,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在社會保障制度方面頒布的第一個專門性法規,它初步確立了包括養老在內的針對城鎮企業職工的多項福利待遇;1953年政務院通過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若干修正的決定》,擴大勞動保險的實施范圍,但其對象還是僅限于國營企業和一部分集體企業的職工,直到1956年其實施范圍才進一步擴大至外貿、商業等13個部門和產業。1952年中央政府人事部頒布《各級政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1955年國務院分別頒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等一系列法規,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待遇。1958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工人、職工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保險進行了統一化規定。1966年頒布針對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退休養老問題的《關于輕、手工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社員退職暫行辦法》和《關于輕、手工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社員退休統籌暫行辦法》。

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時期,我國正常的退休制度難以為繼,企業的退休、退職工作基本處于停滯狀態。1969年頒發的《關于國營企業財務工作中幾項制度的改革意見(草案)》規定企業的勞保開支在營業外列支,這意味著企業職工的退休養老問題全部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使原來規定實施的勞動保險喪失統籌調劑機制,演變為封閉運行的企業保障。

1976年“文化大革命”結束后,國家政府致力于恢復遭到嚴重破壞的退休、退職制度和包括養老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頒布許多相關政策法規,如《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關于老干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等。

這一時期在城鎮確立起來的針對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障制度中,個人不需繳納養老保險費,前者所需經費來源于企業生產收益并在營業外列支,后者所需經費則由國家財政予以撥款,具有實施范圍小、單位負責、國家包辦、封閉運行的特征,這實際上即是典型的“國家—單位保障型”養老保障制度。

2.1978—1997年:改革探索階段

1978年改革開放的最初幾年,國家和政府致力于恢復和重建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壞的退休、退職制度,直至1984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始了國營企業職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的試點,拉開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帷幕。1986年由國務院頒布的《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決定對新進員工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費用實行社會統籌,并由企業和工人共同負擔,國家只是在退休金收不抵支時予以補貼。1986—1988年,國務院又批準鐵路、郵電等5個部門實行養老保險行業統籌。1991年國務院頒布《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做出全面的調整:提出構建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及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養老保險費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部分積累相結合的籌資模式;統籌層次由縣市起步、逐步向省級過渡,最終實現全國統籌;由勞動部門負責管理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工作。1993年8月國務院頒布《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對公務員的退休審批、退休待遇等做出詳細規定。1993年10月國務院發布《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問題的批復》,至此,我國實行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部門已增加至11個。1993年11月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金籌集模式,并提出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管理機構。針對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和退休金制度問題,1993年12月國務院、1994年1月人事部分別下發文件,詳細規定公務員退休金的計發辦法。1995年國務院頒發《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并附帶公布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兩個具體實施辦法,允許地方根據本地實際加以選擇改造實施,但這導致各地制度非常不統一、效率低下,于是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統一養老金繳費費率和計發辦法,建立個人賬戶,并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擴大至城鎮所有企業及其職工。

改革開放后十年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改革首先是作為國有企業改革的配套措施而發生,但隨著社會的發展,養老保險的重要性日益凸顯,已不單單是國企改革的配套,而是一項事關人民福祉的民生工程,因此,這一階段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改革是在摸索中前進、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逐步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

3.1997年至今:調整完善階段

截至1997年,我國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框架已基本確立,但是還不夠健全,還需要進一步調整完善。1998年成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實現社會保險行政管理的統一化。1999年國務院頒布《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2000年國務院頒發《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重點是對“統帳模式”進行修訂,并于2001年7月正式在遼寧省進行試點,2004年推廣至吉林、黑龍江。在此基礎上,2005年國務院頒發《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多方面補充和調整,極大地推動該制度的發展,同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通過,指明公務員退休經費列入財政預算。2007年,針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做實個人賬戶和省級統籌問題,有關部門做出規定。2008年將原人事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重組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務,同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通過,在上海、山西等5地進行試點改革。2009年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對包括農民工在內的所有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做出政策上的統一規定。2010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頒布,并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實施,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社會保障方面第一部綜合性、以法命名的法律。

縱觀這一時期,針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方面的調整和改革比較多,在1997年確立的框架基礎上,就具體的籌資模式、統籌層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基金管理等做出詳細的規定,使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日趨完善。相比之下,針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制度的改革就顯得比較緩慢,基本上還是繼承傳統的由國家負責的退休金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公務員與企業職工在養老待遇方面的差距日益顯現,這也引發了社會不公等問題,因此,針對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也更加迫切。

二、新中國城鎮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的變遷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實行的是計劃經濟體制,城市人口幾乎全被分屬于某個企業,城鄉之間的人口遷移流動也不頻繁,因此,當時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上包含了城市的絕大部分人口。但改革開放之后,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伴隨著國有企業改革和城鄉之間流動壁壘的弱化,就業形式多樣化,城市出現大批下崗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和進城務工人員,這類群體的社會養老保險權益直到20世紀末才被提上日程。

1997年國務院頒布《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對城鎮個體勞動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做出規定,但其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自主確定。2001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及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繳費時間、領取條件等方面進一步作出規定。2005年國務院出臺《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提出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靈活就業人員都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進一步明確該類群體參加養老保險的實施辦法。

因為農民工這一群體具有人戶分離、流動性大、職業不固定等特殊性,所以我國一直未能制定針對農民工的統一的、專門的養老保險制度。2006年國務院發布《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2009年國務院相繼頒布《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針對農民工的就業特點,按照“低費率、廣覆蓋、可轉移和能銜接”的要求,制定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辦法,“兩個辦法”的出臺為農民工參保提供了基本的法制保障,為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提供了依據,很大程度上緩解了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所面臨的困境。

2011年國務院頒布《關于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并于2011年7月1日啟動試點工作,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并建議“有條件的地方,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應與新農保合并實施。其他地方應積極創造條件將兩項制度合并實施”,這一文件的頒布是逐步實現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全覆蓋、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整合的關鍵。

縱觀針對城鎮居民的基本養老保險,發現雖然其起步較晚,但是因為我國在探索改革構建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教訓,并最終形成了適合中國國情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模式,所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在此基礎上發展比較快。

三、新中國城鎮老年社會救助制度的變遷

社會救助是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老年社會救助是國家和社會為保障老年群體的最低生活水平而對符合條件者無償給予物質、金錢或其他形式幫助的制度安排。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在建國初期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城鎮的貧困問題并不顯著,因此,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我國的社會救助制度主要是在農村實施,城鎮救助對象則是“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的孤寡老人、孤兒及部分特殊對象,凡有單位的城市居民及其家庭均不在政府救助的范圍”。改革開放后,國有企業改革,市場經濟體制得以確立,城鎮出現新的貧困人群,其中包括下崗失業人員和部分喪失收入的退休人員,原有的狹隘的救助制度難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此背景下,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后,針對這類弱勢群體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才得以發展。

上海市在1993年最先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國務院發出《關于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國務院再次頒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批準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這一條例的出臺提升了該制度的法律層次,也標志著我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趨于定型、走向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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