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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范文

2023-06-14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范文第1篇

為了規范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云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制定本制度。 2.范圍、相關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駐地辦各部門和全體監理人員及

一、二合同段施工現場。

2.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駐地辦除應按要求上報有關部門并應立即向公司部門領導報告,部門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公司主管領導。并按系統逐級上報有關部門。

2.3公司主管領導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企業名稱;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2.4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2.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2.6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事故等級

生產安全事故分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四個等級。

3.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2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4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制度 4.1事故報告級別

4.1.1無人員受傷、無(或輕微)財產損失為一級; 4.1.2有人員傷亡或有重大財產損失為二級;

4.1.3一級事故發生可事后上報,二級事故必須立即上報。 4.2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當事人、發現者及相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所在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向安全綜治辦報告,有人員傷亡情況的,撥打急救電話(120、119等)。屬于二級事故的,安全綜治辦應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并隨即趕赴事故發生現場。

4.3發生事故所在部門負責人及單位領導接到報告后,屬于二級事故的應立即趕赴事故發生現場,組織現場救援及做好其它事項。單位領導接到報告后,一般事故、較大事故2小時內上報省公路局,特別重大事故立即上報。

4.4事故現場當事人、發現人及相關人員報告事故內容應包括: 4.4.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4.4.2事故的簡要經過。

4.5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內容應包括: 4.5.1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4.5.2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4.5.3 事故的簡要經過;

4.5.4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5.5 已經采取的措施; 4.5.6 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6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7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8事故發生后,本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9事故處理

應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責任的調查、追究及處理。 4.10安全綜治辦應根據相關要求,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單位各類安全事故,不瞞報、謊報。

4.11發生安全事故出現瞞報、謊報者,扣除本人當年安全獎;情節嚴重的予以行政處分;情節特別重大觸犯刑法的追究刑事責任。

應急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工作,控制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駐地辦所有部門和全體全體職工。凡有可能發生的一切危及全體職工生命安全、身體健康、財產損失或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安全生產事故、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均執行本應急準備與響應控制。 3 定義

3.1潛在事故:容易導致事故的風險。

3.2緊急情況:對正常的生產、工作有嚴重影響的非正常情況(如火災、爆炸、暴雨、洪水或危險物品泄露等)。

3.3危險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財產損失及對環境產生重大影響的物品。 4 組織機構及職責

4.1建立駐地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對安全生產事故的搶險、救援、事故調查實施指揮和組織領導。

4.2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制度歸口負責部門,負責本制度的運行控制以及應急準備、響應措施落實情況的督促和檢查。

4.2.1負責對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輸交通設施、儲存設施等進行安全監控,防止異常尤其是緊急情況的發生;

4.2.2定期對消防器材、消防設施、設備、消防通道和主要用電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

4.2.3在緊急狀態下對物資、人員的具體調配以及與消防(119)、公安(110)和醫院(120)等部門聯系,獲取支持。 4.3負責組織評審、培訓、演練、修訂院應急預案。 4.3.1制定駐地辦安全生產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4.3.2制定辦公樓防火應急預案。

4.4各部門應根據實際工作中識別的重大風險因素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及演練。

5 加強應急處置工作的檢查、宣傳和教育,樹立搶險抗災意識。 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及處置 5.1事故報告

有關單位應遵循“迅速、準確”的原則,在第一時間上報工程重大質 量安全險情或重大事故情況。 5.2報告程序

發生工程重大質量安全險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立刻向各監理和業主同時報告事故情況(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 報和漏報。

施工單位必須在事故發生后8小時內將書面材料報告監理。 駐地辦在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向業主報告(時間不超過2小時)。 5.3報告內容

工程重大質量險情或重大安全事故報告內容包括:

(1)建設工程事故中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名稱、 資質登記情況,施工單位負責人、工程項目部經理、監理單位有關人員的姓名及執業資格等情況。

(2)險情或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類別、人員傷亡情況。 (3)險情或事故基本情況,事故簡要經過,緊急搶險救援情況,直 接經濟損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情況。

(6)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及報告時間。 6應急準備和響應措施 6.1 應急準備

6.1.1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緊急情況發生時是應急指揮中心的辦公室,負責做好協調和日常準備工作; 6.1.2其它各部門應保證所屬區域內的各種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災物品及設備的完整和正常使用;

6.1.3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綜合辦公室負責健全與市消防隊、醫院、防疫站、環保局相關人員的通訊、聯絡方式,并收集相關資料信息。

6.2訓練和教育培訓

6.2.1各部門領導為本部門的責任人,負責本部門應急準備和響應措施的教育培訓和演練工作;

6.2.2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綜合辦公室負責組織駐地辦應急培訓和教育,并保留記錄。 6.3 設備配置和標識

6.3.1應急設備:應急燈、應急喇叭、滅火器、消防栓等設備; 6.3.2應急設備的管理:應急燈、應急喇叭、滅火器、消防栓要實行定置管理,指定專人負責,設有明顯的應急警示標志,以確保緊急狀態下的正常啟用。

6.4應急指揮或參與者和有關支持部門的聯絡方式 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18214553309 外部救援機構支持應急電話:

火警:119; 醫療急救:120; 煤氣急救:144。 6.5事故處理制度 6.5.1通訊:

事故發生時由責任部門負責人直接報告駐地辦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并同時打電話報告應急指揮中心指揮長、副指揮長。

6.5.2車輛調度:

事故發生時,駐地辦內部車輛聽從應急指揮中心調遣,同時現場負責人立即撥打電話“119”或“120”等待救援車輛。 6.5.3逃生疏散:

各部門負責人在本單位應急指揮中心的指揮下,帶領本部門全體職工從安全通道迅速有序撤離或就近疏散。 6.5.4人員、物質、資金的救護和調度

6.5.4.1緊急狀態下,本單位應急指揮中心人員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救護傷員,拔打“120”或“119”等,并派專人在現場消除障礙,引導救護車、消防車快速通過;

6.5.4.2事故現場有專人保護,并由相關人員寫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原因報本單位應急指揮中心并備案,同時妥善處理好事故現場;

6.5.4.3在事故處理完畢后,應急指揮中心負責事故后的恢復; 6.5.4.4事故總結:應急指揮中心要對事故的原因進行分析,對事故處理提出意見交由駐地高監確認后予以實施,找出責任人和管理制度上的漏洞并提出整改措施、處理意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實施效果進行監督驗證,并在駐地辦范圍內通報,以警示全體職工杜絕同類事故的發生。 7 演練與檢查

7.1演練主要內容:報警、疏散、事故處置和不同水平應急者培訓。 7.1.1緊急疏散:預設緊急狀態時,各應急人員在應急指揮中心的指揮下,采取“人盯人”方式組織本部門全體職工迅速有序地從安全通道撤離預設事故現場;

7.1.2現場救護:預設緊急狀態時,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拔打電話“119”或“120”,將傷員輕輕放平,按規定進行止血、人工呼吸等救護,現場有專人清障,救護車趕至現場時按醫生要求搬運傷員,相關人員要迅速掌握上述一些簡單的現場救護手段;

7.1.3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應在全駐地辦范圍內每年組織一次基礎訓練、專業訓練、戰術訓練或自選課目訓練,每兩年組織一次全部演習、部分演習或單項演習。 8 制度評審

8.1緊急事故發生后,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對事故原因和結果進行分析總結,修訂和評審本制度, 使其不斷完善。 8.2記錄完整保存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范文第2篇

事故調查規程》電力行業標準的通知

(1994年12月22日 電技[1994]800號)

《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電力行業標準經部審查通過,批準強制性標準,現予發布。該標準編號為DL558—94,自1995年4月1日起實施。原部標SD168—85同時停止使用。

請將執行中的問題和意見告部安全監察及生產協調司并抄送部標準化辦公室。

本標準由電力出版社負責出版和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

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DL558—94 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

目錄

1 總則

2 事故

3 障礙

4 事故調查

5 統計報告

6 安全考核

附錄A 主輔設備分類說明(補充件)

附錄B 統計報表格式(補充件)

附加說明

規程釋義

1 總則

1.1 電力工業的安全生產對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關系極大,也是電力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基礎。全體電業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保人身、保電網、保設備的原則,切實保證電力安全生產,更好地為用戶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電力部門的有關規程、規范,結合電力工業生產的內在規律,制訂本規程。

1.2 制定本規程的目的是通過對事故的調查分析和統計,總結經驗教訓,研究事故規律,開展反事故半爭,促進電力生產全過程安全管理,并通過反饋事故信息,為提高規劃、設計、施工安裝、調試、運行和檢修水平以及設備制造質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據。

1.3 發生事故應立即進行調查分析。調查分析事故必須實事求事,尊重科學、嚴肅認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以上簡稱“三不放過”)。

1.4 各級領導應負責貫徹執行本規程,并積極支持安全監察(以下簡稱“安監”)機構和安監人員監督本規程的實施,不得擅自修改和違反。有關部門應按本規程的規定,各自做好相應的工作。

安監人員應認真做好生產全過程的安全監督和監察,并有權利、有責任直接向上級安監部門反映本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和問題。

1.5 發供電生產中發生的事故,凡涉及電力規劃、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和集中檢修等有關企業和個人,均應通過事故調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責任。

1.6 本規程適用于全國電力行業。

2 事故

2.1 電力生產事故的確定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定為電力生產事故。

2.1.1 電力生產人身傷亡

按國務院頒發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勞動部現行的有關規定和電力生產中構成的人身死亡、重傷、輕傷事故。

2.1.1.1 職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傷亡,下同)。

2.1.1.2 職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企業的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企業管理不善發生的傷亡。

2.1.1.3 職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他人從事電力生產工作中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傷亡。

2.1.1.4 職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設備或設施不安全,導致突發性事件,如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筑物倒塌等造成的傷亡。

2.1.1.5 停薪留職職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業聘用人員、本企業雇用或借用外企業職工、民工和代訓工、實習生、短期參加勞動的其他人員,在本企業的車間、班組及作業現場,從事有關電力生產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

2.1.1.6 政府機關、勞動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或勞動時,在生產區域內發生本企業負有責任的上述人員傷亡。

2.1.1.7 本企業領導的多種經營企業,承包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生的人身傷亡。

2.1.1.8 兩個及以上企業在同一生產區域、同一作業場所進行電力生產交叉作業時,發生由本企業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本企業”和“非本企業”人員的傷亡。

2.1.1.9 職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時,發生由本企業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傷亡。

2.1.1.10 凡非本企業領導的具備法人資格企業(不論其經濟形式如何)承包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生本單位負有一定責任的人身傷亡。

2.1.2 設備非計劃停運,降低出力和少送電(熱)

2.1.2.1 電力系統、發電廠和3kV及以上供電設備的異常運行引起了對用戶少送電(熱)。

2.1.2.2 大機組在電業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工業局和電力工業部歸口管理的公司(以下簡稱電管局、省電力局)批準期限內因其計算機控制保護裝置或單項重要熱工保護裝置動作跳閘,引起發電機組停運,超過下列規定時間:

600MW及以上機組

6h

300~600MW以下機組

3h

100~300MW以下機組

3h

2.1.2.3 鍋爐、汽(水、燃氣)輪機、發電機、調相機(含靜止補償器)、主變壓器、500kV高壓電抗器、輸電線路、3kV及以上的配電線路(含電纜)的非計劃檢修或停止備用,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

1)沒有預先在6h以前向調度申請,并得到正式批準。

2)沒有按調度規定的起止時間停止和恢復送電(熱)或備用。

3)設備停用時間超過了下列規定:

a.容量600MW及以上機組的鍋爐、汽輪發電機組192h;

b.容量300~600MW以下機組的鍋爐、汽輪發電機組、500kV直流換流變壓器168h;

c.容量100~300MW以下機組的鍋爐(包括各種壓力的液態排渣爐)、汽輪發電機組、轉輪直徑大于5m的低水頭軸流水輪機;300kV及以上交直流輸變電設備、線路和直流換流站主設備及主要控制保護裝置、110kV及以上充油電力電纜120h;

d.高壓、次高壓鍋爐和汽輪發電機組、其他水輪發電機組,500kV直流輸電的其他設備,220kV及以上的變壓器、斷路器,其他電力電纜72h;

e.中低壓鍋爐和汽輪發電機組,燃氣輪機、調相機;110kV及以上輸電線路48h;

f.20~110kV以下發供電電氣設備36h;

g.由于輔助設備或公用系統的原因引起機組停用;20kV以下高壓配電設備24h。

2.1.2.4 發電廠的異常運行引起全廠有功出力降低,比電力系統調度規定的有功負荷曲線值低10%以上,并且延續時間超過1h。

2.1.2.5 發電廠和裝有調相設備的變電所異常運行,引起了無功出力降低,比電力系統調度規定的無功負荷曲線值低10%以上,并且延續時間超過1h。

2.1.2.6 鍋爐、汽(水、燃氣)輪機、發電機、主變壓器、線路被迫停止運行,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

1)被迫停止運行系由于人員誤操作(還包括人員誤動、誤碰)引起;

2)停用時間超過2.1.2.3條之3)的規定;

3)停運當時雖沒有引起對用戶少送電(熱)或造成電網限電,但在高峰負荷時,引起了對用戶少送電(熱)或造成電網限電。

2.1.2.7 主要發供電設備的計劃檢修超過了批準的期限。

2.1.2.8 備用的主要發供電設備,不能按調度規定的時間投入運行。

2.1.2.9 電力系統發生穩定破壞或瓦解。

2.1.3 電能質量降低。

2.1.3.1 電力系統頻率偏差超出以下數值:

裝機容量在3000MW及以上電力系統,頻率偏差超出50±0.2Hz,延續時間1h以上,或頻率偏差超出50±1Hz,延續時間15min以上;

裝機容量在3000MW以下電力系統,頻率偏差超出50±0.5Hz,延續時間1h以上;或頻率偏差超出50±1Hz;延續時間15min以上。

2.1.3.2 電力系統監視控制點電壓超過了電力系統調度規定的電壓曲線數值的±5%,且延續時間超過2h;或超過規定數值的±10%,且延續時間超過1h。

2.1.4 經濟損失

2.1.4.1 因故障造成發供電設備、公用系統設備及施工機械損壞,直接經濟損失達到5萬元。

2.1.4.2 由于生產用油、酸、堿、樹脂等泄漏,生產車輛和運輸工具損壞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2萬元。

2.1.4.3 生產區域失火,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萬元。

2.1.5 其它

2.1.5.1 主要發供電設備異常運行已達到規程規定的緊急停止運行條件,而未停止運行。

2.1.5.2 電站鍋爐或專用壓力容器爆炸。

2.1.5.3 鍋爐運行中的壓力超過工作安全門動作壓力的3%;汽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額定轉速的1.12倍以上;水輪機運行中超速達到緊急關導葉或下閘的轉速。

2.1.5.4 發生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2.1.5.5 鍋爐發生大批爐管腐蝕或燒壞,需要更換該部件(水冷壁、省煤器、過熱器、再熱器、預熱器)管子達該部件管子總重量的5%以上。

2.1.5.6 100MW及以上汽輪機大軸彎曲,需要進行直軸處理。

2.1.5.7 100MW及以上汽輪機葉片折斷。

2.1.5.8 100MW及以上發電機絕緣損壞,需要更換損壞的線棒或鐵芯。

2.1.5.9 120MVA及以上主變壓器繞組絕緣損壞。

2.1.5.10 220kV及以上線路倒桿塔。

2.1.5.11 由于水工設備、水工建筑損壞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庫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損失。

2.1.5.12 對其他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異常情況,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可認定為事故。

2.2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幾個單位時,事故的統計。

2.2.1 發電廠由于燃煤(油)質量、煤濕等原因,在一個運行班的值班時間內,發生多次滅火停爐、降低出力構成事故者,可統計1次事故。

2.2.2 一條線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h內發生多次跳閘事故時,可定為1次事故。

2.2.3 同一個供電局的幾條線路或幾個變電所,由于自然災害,如覆冰、暴風、水災、火災、地震、泥石流等原因,發生多條線路、多個變電所跳閘停電時,可統計1次事故,但須得到主管單位的認可。

2.2.4 一個單位發生了事故,擴大成系統事故時該單位應定為1次事故,管轄該系統的調度部門統計1次系統事故。

2.2.5 一個單位發生事故時,系統內另一個單位或幾個單位由于本單位的過失又造成異常運行并構成事故者,后一個或幾個單位要各統計1次事故。

2.2.6 輸電線路發生瞬時故障,由于繼電保護或斷路器失靈,在斷路跳閘后拒絕重合,定為管轄該繼電保護或斷路器單位的電氣(變電)事故;如果輸電線路發生永久性故障,雖然繼電保護或斷路器失靈,未能重合,應定為管轄線路單位的輸電事故。

2.2.7 配電線路發生故障,擴大到發電廠或變電所的母線停電或主變壓器停電時,供電局應定為1次變電事故,發電廠則定為1次電氣事故。

2.2.8 一條線路由兩個及以上供電局負責維修,該線路故障跳閘構成事故時,如果各局經過檢查均未發現故障點,應各統計1次事故。

2.2.9 由于電網調度機構過失,如下達調度命令錯誤、保護定值錯誤、誤動、誤碰等,造成發供電設備異常運行并構成事故時,調度應定為1次事故。如果發供電單位也有過失,亦應統計1次事故。

2.2.10 由于用戶設備故障,引起發供電單位線路跳閘構成事故時,如有用電監察的責任時,供電局應定為1次事故。

2.2.11 35kV及以下的直配線(或有戶專用線),線路發故障構成事故時,可定為配電事故。

2.2.12 由于通信失靈造成延誤送電或擴大事故者,除事故單位定為事故以外,有責任的有關通信單位亦應統計1次事故。

2.2.13 網、省局直屬的實行獨立核算的集中檢修單位,承包電力生產檢修工作中,發生了設備事故,雙方都有責任,則不分主、次,雙方各統計1次事故;如果責任分不清,同樣各統計1次事故;如果一方有責任,另一方無責任,則有責任一方定為1次事故。

2.2.14 一次事故中如同時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和設備事故,應分別各定為1次事故。

2.3 事故性質的確定

事故根據其性質的嚴重程度及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2.3.1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簡稱特大事故)

2.3.1.1 人身死亡事故一次達50人及以上者。

2.3.1.2 電力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及以上者。

2.3.1.3 大面積停電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范文第3篇

工傷事故是指各子公司在冊員工或外協單位員工(按照合同約定)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人身傷害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 工傷事故的分類:

1. 輕傷:是指負傷后歇工一個工作日及以上,但未達到重傷程度的傷害;

2. 重傷:是指負傷后醫師診斷成為殘廢、可能成為殘廢、雖不致成為殘廢但嚴重的傷害;(具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 .3。死亡。

三. 工傷事故按照傷害程度和人數分為五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無人數限制)的事故。

2. 重傷事故:指只有重傷的事故(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無人數限制)。

.3。死亡事故:至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

3. 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2人重傷2人以上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至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四. 事故上報

1. 發生輕傷事故,事故單位要在24小時內將事故原因、責任分析及《員工輕傷事故登記表》上報。

2. 發生重傷及死亡事故,事故單位要立即組織搶救,同時迅速逐級上報和政府有關部門,防止事故擴大,保護好現場。以最快速度查明死亡地點、死亡人數、死亡者姓名、年齡、工種、職務、傷害程度、事故簡要經過。準備協助調查。

3. 發生重傷和死亡1~2人的重大事故,要按照國家關于事故上報有關規定上報有關部門。事故嚴重,自己公司搶救有困難時,請求上級和政府有關部門組織救援。同時做好后勤準備。 五. 事故調查:

1. 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擬定整改措施,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及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2. 按照事故輕重程度分級組織調查:

輕傷事故由車間、采區及負責組織; 重傷事故由子公司負責組織;

死亡和重大傷亡事故由安監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傷保險部門及企業主管部門派人參加或負責組織;

重大死亡事故,有安監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傷保險部門及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調查組的成員應該是和該事故無直接關系的企業負責人,以及有人力、安全、生產、保衛、和工會等有關部門的人員組成。 3. 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認真落實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 4. 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

責任事故是指;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的因素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造成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的技術因素而引起的事故; 破壞性事故是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5. 事故調查程序: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與分工;調查事故現場、調查事故發生前安全生產情況和事故經過;進行必要的技術鑒定和試驗;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整改措施;責任分析;提出事故責任人處理意見;填寫調查報告書;結案存檔。 6. 通過事故調查,查明下列事項:

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班次、時、分)和具體地點; 受傷害的人數、傷害部位、性質和程度;

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構筑物、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個人安全防護用品、用具、物質、材料、貨物、環境、氣象等),與被傷害人直接接觸造成傷害的危險物、用具、事故種類;

7. 事故的后果和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含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8. 發生事故時,受傷害人的作業名稱及其內容、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及其分工、相互間的聯系和聯絡信號約定、作業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工藝參數(如壓力、溫度)、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常征兆和反應、發現異?,F象時的判斷和處理情況; 9. 受傷害人員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區隊長、車間主任、班組長、安全員、有關技術、業務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工齡、本工種工齡、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等;

10. 安全管理方面:有無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情況;有無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辦法等; 11. 施工、維修、檢修有無安全注意事項的說明、工程項目安排是否合乎安全生產有關規定要求、施工設計方案中有無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檢修是否有計劃安排、有無技術交底等; 12. 事故現場的圖紙和照片;

六. 事故發生后,所在單位要必須做到:

1. 盡一切可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和發展; 2. 重傷及以上事故要認真保護事故現場,不得人為破壞和隨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級有關部門許可前,不得恢復現場。 七. 分析事故原因:

發生工傷事故,首先要分析事故原因。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很多很復雜,涉及面很廣,總的說是由于人為的、技術的、物質的及管理的原因所造成,具體有以下原因: 1. 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

2. 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知識,不懂操作技術知識和缺乏識別事故隱患征兆的能力;

3. 身體上和精神上處于過度疲勞、在思想不集中的狀態下工作; 4. 工作環境惡劣、勞動條件差(如邊坡不穩定、浮石未及時處理、敲幫問頂不夠、巷道缺乏有效支護、通風不良等); 5. 作業方法不安全、勞動組織不合理; 6. 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安全操作規程不健全; 7. 防護、保險、信號等安全裝置缺失或失靈; 8. 設備及其附件陳舊、破損、處于不安全狀態運轉; 9. 缺少個體防護用品或使用不當;

10. 安全檢查制度不嚴,對不安全因素和檢查出的問題整改不力; 11. 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監測手段所限,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然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八. 事故責任分析:

在查清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后,必須進行事故責任分析。對事故責任者,在以教育為主的同時,要分清事故有關人員的直接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有必然因果關系的)、主要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責任(和事故相關,但屬于從屬地位)和領導責任。而不能簡單把事故責任歸到事故傷害人違章了事。根據情節和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處理意見確定后,向上一級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呈報,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九. 事故責任確定的原則:

1. 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2. 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3. 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工藝或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4. 因施工、檢修的組織設計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無針對性、可靠性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組織者負責; 5. 因官僚主義錯誤決定、瞎指揮而造成事故的,由指揮者負責; 6. 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由

有關單位領導負責;

7. 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項工作的人員和生產組織者負責;員工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由于員工未經學習,不懂操作安全知識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員工進行操作者負責;

8. 指派沒有特種操作資格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9. 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和設備部門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符合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決定拆除者負責;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

10. 對已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二級單位能夠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二級單位主管領導負責;二級單位無力解決但已經上報上級有關部門,仍未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上級貽誤部門領導負責;

十. 凡是發生下述工傷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1. 員工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就上崗操作,因而發生工傷事故的;

2. 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造成工傷事故的; 3. 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志、安全用具不全,專用工具不齊使用替代工具、工具不潔使用打滑造成工傷事故的; 4. 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造成工傷事故的;

5. 施工、檢修項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造成工傷事故的;

6. 對事故熟視無睹,不認真采取措施,重復發生同類傷亡事故的; 7. 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工傷事故的; 8. 由于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而造成安全設備設施不完善,導致工傷事故的。

十一。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責任: 1. 由于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 由于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造成工傷事故的;

3. 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或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工傷事故的;

4. 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開動、關閉機器設備運轉造成工傷事故的;

5. 超越各種警示標志造成工傷事故的;不執行操作證、操作票、操作牌制度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 在發生工傷事故后,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 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他人的; 3. 事故發生后,由于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事故的;

4. 發生事故后,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5. 違反已有制度制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和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6. 事故發生后,故意破壞現場或改動現場設備、工具、物品位置的。

十三。事故的建檔和統計:

1. 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發生事故單位制定并落實了防范、整改措施,且驗收合格,經過批準后,這起事故可以結案。

2. 結案后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部門管理,并寫出目錄以便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員工死亡事故登記表;

員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現場調查記錄、圖紙、資料; 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材料; 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物證、認證調查材料; 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醫療部門對死亡情況的報告;

發生事故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時間材料; 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有關本次事故的通報及文件。

十四。安全管理部門應對你公司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運用科學統計分析方法進行事故分析,建立詳細的事故統計分析檔案資料。為下步安全管理改進提供依據。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范文第4篇

107次

1目的與范圍

建立并保持事故、事件處理程序》,確定職責和權限,以便開展事故、事件調查、處理工作,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和影響,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事故與未遂事故的處置和預防管理。

2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程序的引用而成為本程序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程序,然而,鼓勵根據本程序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程序。

Q/0501-2006《管理手冊》

本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最新版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

《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國務院第34號令

《職業病報告辦法》衛生部發布

《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規定》衛生部發布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第75號令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第37號令

《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3術語和定義

3.1本程序采用GB/T28001-2001標準的術語和定義;

3.2三違: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

3.3三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3.4三級安全教育:公司級安全教育、部門級安全教育、班組級安全教育;

3.5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3.6四全監督管理原則: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4職責

4.1公司環境與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監督檢查本程序的運行情況,總經辦和物業客服部配合。負責組織重大安全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組織糾正和預防措施的評審與實施,并跟蹤驗證實施效果。

4.2工程技術部負責重大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糾正和預防措施的評審與實施,并跟蹤驗證實施效果。參與其他安全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和評審工作,并負責組織重大安全

技術糾正和預防措施的制定、評審與實施工作。

4.3工會(或工會小組)參與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和評審工作,并負責組織監督各項糾

正和預防措施的落實工作,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4.4事故、事件發生單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事故、事件損失和影響,并保護事故現場。并按規定及時向上級報告,積極配合事故應急處理。

4.5現場事故、事件應急處理完后,各部門、管理處、子公司發生應按本程序進行調查和后續處理,對擬定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在其實施前應先通過對風險評價過程的評審,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驗證。

4.6各部門、管理處、子公司可應邀參與職業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完成職責范圍內的糾正、預防措施的評審,并驗證實施效果。

4.7倉庫參與物資采購、運輸、搬運、儲存、發放過程中發生的職業健康安全事故、事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5工作程序

5.1事故分類

5.1.1按事故發生性質劃分:

可分為火災事故、爆炸事故、設備事故、運行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等。

a)火災事故:在運行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b)爆炸事故:在運行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c)設備事故:由于設計、制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電氣、通信、儀器(表)、容器、管道等設備及建(構)筑物等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運行的事故;

d)運行事故:由于“三違”或其他原因造成設備停運以及給業主經營(生活)造成直接影響的事故;

e)交通事故:車輛在行駛中,由于違反交通規則或因機械故障等造成車輛損壞、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f)人身事故: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與工作有關的人身傷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g)環境污染事故:指環境受到破壞,引起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環境突發事件。環境污染事故分為水污染事故、大氣污染事故、固體廢物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5.1.2按傷害程度劃分

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

5.1.3事故類型

可分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觸電、灼燙、火災、高空墜落、爆炸、中毒等。

5.1.4事故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5.1.4.1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后支出的費用、善后費用及財產損失價值。人身傷亡后支出的費用、善后費用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5.1.4.2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按下列情況計算:

a)報廢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凈值減去殘值計算;

b)損壞后能修復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損壞的修復費用計算;

5.1.4.3流動資產的損失價值按下列情況計算:

a)原材料、輔助材料等均按賬面值減去殘值計算;

b)成品等均以實際成本減去殘值計算;

5.1.4.4火災損失按公安部《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公通字[1996]82號)中火災損失額計算方法計算;

5.1.4.5交通事故中的車輛損失按當地保險公司理賠額計算。

5.1.4.6間接經濟損失包括停運、停業等的損失價值。停運期限計算從事故發生起時至完全恢復(即開始正常運行)止;停運損失按營業部門統計為準。

5.2事故報告

5.2.1發生工傷輕傷,重大未遂事故時,事故發生單位應及時向總公司物業客服部報告。

5.2.2管理處、子公司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或其他應報告總公司的事故時,除了向經營方相關部門通報外,還需按《金鷹物業事故快報》格式盡快通知總公司物業客服部,最遲不得超過8小時。當關鍵要害部位發生火災、爆炸,可燃物質、有毒有害氣體排放,危及周邊社會安全時,應立即用簡明文字或電話報告總公司物業客服部。凡當地政府有規定要求報告的事故,應按規定報告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應及時向物業客服部部報告事故處理的進展情況。整個事件的處理過程應得到當地業主方和經營方的支持和指導,注意處理好與媒體的關系。

5.2.3發生人員傷亡或中毒的事故,應在保護好事故現場的同時,迅速搶救受傷或中毒人員,并采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5.2.4凡發生應上報總公司的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30天內,按《事故報告》的要求寫出事故報告,將《事故報告》和《四不放過登記表》一并上報物業客服部。

5.2.5各管理處、子公司相關管理部門每月30日將“月事故統表”電子版報物業客服部。

5.2.6凡發生下列事故,應報總公司物業客服部備案

a)各管理處、子公司周邊發生可能對本單位本大廈正常運營造成影響的重大事故;

b)在管理處、子公司管轄范圍內施工的供方(承包商)發生的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c)其他事故,在社會上造成較大影響的。

5.3事故現場處置

5.3.1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撤離現場各類人員,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以防事故蔓延、擴大。

5.3.2事故發生后,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對受傷人員的救護。

5.3.3在組織受傷人員救護和實施應急程序時,事故單位現場負責人應對事故現場實施保護,防止物證被無意或有意破壞,影響事故調查。只有在得到明確的指示后,方可對事故現場進行清理恢復。

5.4事故調查

5.4.1發生事故后,在當地政府主管部門調查處理的同時,公司內部也要組織調查。一般事故由物業客服部牽頭,專業職能部門主持,管理處、子公司參與調查;重特大事故由總公司環境與安全領導小組成立專門事故調查組,組織調查,其中: a)人身、爆炸事故的調查由環境與安全領導小組負責;

b)火災事故的調查由環境與安全領導小組負責;

c)設備運行維修事故的調查由工程技術部負責;

d)交通事故的調查由物業客服部負責。

5.4.2管理處、子公司相關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各類事故的匯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按“四不放過”原則,實施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

5.4.3承包商(供方)在管理處、子公司現場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任何事故,由承包商負責組織調查。

5.4.4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a)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b)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c)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堅持原則。

5.4.5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a)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b)確定事故責任者;

c)提出事故處理意見、防范措施和建議;

d)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5.4.6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5.4.7事故調查程序

a)了解事故時間、地點、事故地點的環境條件及安全防護要求;

b)現場勘察:作業環境、起因物、致害物、氣象特點等;

c)資料、記錄收集;

d)人證;

e)傷害人狀況;

f)事故分析的步驟和要求:

——整理和閱讀有關調查材料,并進行分析;

——確定事故的直接和間接原因,應從直接原因入手,深化到間接原因,

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進行責任分析;

——確定事故責任者,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重點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進而判定主要責任者。

g)事故調查人員應根據事故調查和分析結果,對事故單位提出事故的糾正和預防措施建議,要求責任單位編制具體的糾正與預防措施,并組織實施;

h)事故調查組在對所發生的事故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后,由調查組組長組織編寫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內容應包括:

——事故的基本情況

——事故經過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

——事故責任分析

——事故責任者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調查組成員名單

——附件(證言材料等)

5.5事故處理

5.5.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5.5.2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紀律、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至造成事故的,應按照國家和公司有關規定,對事故負責人和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5.3在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從重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5.4對下列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a)對工作不負責任,不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b)對已列入事故隱患治理或安全技術措施的項目,既不按期實施,又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c)因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不聽勸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d)因忽視勞動條件,削減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e)因設備長期失修、帶病運轉,又不采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f)發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復發生的主要責任者。

5.5.5處分審批權限

a)一般事故由管理處、子公司批準處理,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物業客服部備案;

b)重大事故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建議,報總公司批準處理;

c)特大事故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建議,總公司批準處理,報集團公司備案,必要時要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

d)事故情節極為嚴重者,總公司有權直接處理。

5.5.6在進行事故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單位應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寫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審批后,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后,由物業客服部負責實施驗證。

5.5.7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總經辦主持,人力資源部、物業客服部共同協助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善后。

5.6事故通報

5.6.1發生事故的,由管理處、子公司主管領導、主管部門負責人向公司進行專項匯報。

5.6.2事故匯報時間應按總公司的通知時間進行,原則上在事故發生之后30天內。

5.6.3匯報材料包括事故報告、事故現場資料和事故現場照片(錄像)等。

5.6.4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物業客服部應在適當的時候,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整理,進行公司內部通報,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5.6.5物業客服部應建立事故匯報記錄并存檔備查。

6相關文件

6.1《記錄控制程序》

6.2《不合格控制程序》

6.3《糾正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7記錄

7.1《四不放過登記表》

7.2《傷亡事故報告表》

7.3《事故快報》

7.4《事故報告》

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報告范文第5篇

為了規范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制定本制度。

2.范圍、相關要求

本制度適用于各部門和各合同段施工現場。

2.1安全生產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2.2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項目部除應按要求上報有關部門并應立即向公司部門領導報告,部門領導應在第一時間內報告公司主管領導。并按系統逐級上報有關部門。

2.3公司主管領導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領導研究采取進一步措施。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項目名稱;

(2)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3)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5)事故報告單位。 2.4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

2.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2.6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或者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延遲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或開除;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事故等級

生產安全事故分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四個等級。

3.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2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4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制度

4.1事故報告級別

4.1.1無人員受傷、無(或輕微)財產損失為一級; 4.1.2有人員傷亡或有重大財產損失為二級;

4.1.3一級事故發生可事后上報,二級事故必須立即上報。 4.2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當事人、發現者及相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所在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向安全綜治辦報告,有人員傷亡情況的,撥打急救電話(120、119等)。屬于二級事故的,安全綜治辦應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并隨即趕赴事故發生現場。

4.3發生事故所在部門負責人及單位領導接到報告后,屬于二級事故的應立即趕赴事故發生現場,組織現場救援及做好其它事項。單位領導接到報告后,一般事故、較大事故2小時內上報省公路局,特別重大事故立即上報。

4.4事故現場當事人、發現人及相關人員報告事故內容應包括: 4.4.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4.4.2事故的簡要經過。

4.5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內容應包括: 4.5.1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4.5.2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4.5.3 事故的簡要經過;

4.5.4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5.5 已經采取的措施; 4.5.6 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6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7總經理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8事故發生后,本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9事故處理

應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責任的調查、追究及處理。 4.10安全綜治辦應根據相關要求,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單位各類安全事故,不瞞報、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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