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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范文

2023-05-06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與使用存在的問題

從我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與使用的整體情況來看, 盡管各地都制定了相對比較完善的管理制度, 而且也進行了系統的設計和安排, 有力的促進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與使用管理工作的深入開展。但深入分析一些地方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與使用情況, 仍然存在諸多不到位的方面, 甚至出現了相對比較嚴重的問題, 需要引起方方面面的高度重視, 通過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與使用制度進行系統的分析, 找出存在的問題, 制定有針對性措施, 促進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與使用取得更好成效。從總體上來看, 一些地方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與使用存在的問題突出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 交存方式不夠合理

從當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整體情況來看, 雖然維修資金宏觀總量上在增加, 但是維修資金只屬于物業區域內的業主所有, 所以在微觀層面上維修資金使用的需求隨著住宅的使用年限的増加而増加, 相對于單個物業區域內維修資金總的存量是逐年減少, 在現有的維修資金交存和續籌制度下沒有續籌方案。維修資金交存在現行的管理方式是業主和開發建設單位一次性交存, 在后期的使用中維修資金沒有交存, 后期使用了前期的蓄水池中的維修資金, 在使用中維修資金就沒有持續注入以保持維修資金的一定的水位。由于整體交存方式不夠合理, 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作用的發揮, 特別是在住宅改造、升級的過程中, 很多地方都出現了資金不足的現象, 由于“入不敷出”, 對住宅的正常使用具有一定的影響。

(二) 資金使用存在制約

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需要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 現有的制度是“雙三分之二”制度, 但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仍然受到一定的影響, 最重要的就是由于目前小區業務具有很強的分散性, 很多擁有產權的業主并不居住, 有的長期出租, 有的則一直空置, 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過程中無法集中三分之二業主的現象比較突出。更為重要的是, 一些行政主管部門在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過程中, 并沒有運用“雙三分之二”制度, 甚至在使用的過程中存在“蒙騙業主”的現象, 一些地方出現狀告小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單位的現象充分說明這一點。在新的歷史條件下, 如何構建更加完善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制度已經迫在眉捷, 需要各地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否則就會對城市住宅良性循環造成不良影響。

(三) 監管難度相對較大

從當前一些地方開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管工作的整體情況來看, 盡管能夠發揮一定的作用, 但仍然存在監管難度較大的問題, 導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工作受到一定的影響各制約, 進而導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不到位。從一些地方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模式來看, 由于業務主有一定的分散性特點, 這也導致業主知情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業務委員會在使用的過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約束, 導致管理職責改造不到位的問題仍然比較突出。更為重要的是一些地方還沒有建立比較完善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管制度, 由于監管不到位,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被挪用的問題比較突出, 甚至出現了一些欺詐現象。由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管工作無法有序的進行, 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科學、有效使用, 需要引起方方面面的高度重視。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與使用的優化對策

切實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與使用管理工作, 對于發揮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積極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盡管一些地方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與使用還存在諸多問題和矛盾, 但這些都是發展中的問題, 發展中的問題只有通過發展的辦法才能得到有效解決。這就需要各地在開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與使用管理的過程中, 一定要深刻認識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極端重要性, 特別是要將其納入到“民生工程”, 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理念, 著眼于破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與使用方面存在的問題, 大力推動管理創新。具體說, 重點要在以下三個方面取得突破。

(一) 優化交存方式

要想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更具有科學性, 一定要探索出一條有效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方式, 需要各地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 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進行優化和完善。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模式, 特別是要著眼于解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現狀, 建立從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開始持續續交機制, 確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能夠滿足城市住宅使用的需要。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 各地還可以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入手, 特別是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民中心”的理念, 由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用, 同時也屬于業主受益, 因而在優化交存方式的過程中可以采取秩序漸進的方式, 建立“續籌”制度, 比如可以結合住房分期, 采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期續籌”的方式進行。

(二) 完善使用體系

健全和完善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體系, 對于確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到位具有重要支撐作用。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 應當建立相對比較完善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體系, 特別是要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 制定更加具體的實施細則, 在堅持“雙三分之二”制度的情況下, 大力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內容、使用流程、使用方式等體系建設, 同時還要切實加強法律法規建設, 強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使用環節不出現違法違規現象。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制度, 各地要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 制定專業化更強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制度, 同時還要在運用信息化手段構建相應的管理體系和平臺, 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更加科學。

(三) 加強監管工作

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管工作至關重要。各地要努力探索出一條能夠實現科學監管、有效監管、持續監管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管模式, 確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在使用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管制度, 切實發揮制度的規范化作用, 建立政府監管、業務主管、社會監管、媒體監管等多元化監管體系, 發揮方方面面的積極作用, 推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管工作上新臺階。要更加高度重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管模式創新, 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監管工作納入到法制化軌道, 強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同時還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和檢查, 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并且要根據所存在的“共性”問題, 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管方案。

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與使用管理, 對于確保城市住宅使用年限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作用, 同時也是落實黨的十九大“以人民為中心”發展理念的重要方面,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 這項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這就需要各地在開展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與使用管理的過程中, 一定要堅持問題導向, 牢固樹立以人為本思想, 針對解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與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各類矛盾、問題和不足, 切實加大調查研究力度, 找出制約因素, 有針對性的進行優化和完善, 重點要在優化交存方式、完善使用體系、加強監管工作等諸多方面狠下功夫, 推動各地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與使用管理步入科學、健康、持續發展軌道。

摘要:隨著我國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 住宅市場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 存量住宅的數量不斷增加, 如何做好養護管理工作越來越受到方方面面的重視, 這就需要大力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與使用管理工作, 努力使其發揮積極作用。本文對此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討, 在分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感與使用存在問題的基礎上, 重點提出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解決對策, 旨在為促進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與使用步入科學化、規范化、效能化軌道提供一定的參考。

關鍵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

參考文獻

[1] 伍琴.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及相關問題探究[J].財經界 (學術版) , 2018 (18) :48.

[2] 張永興.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與使用問題研究[D].武漢:華中師范大學, 2017.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2、關于《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

3、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繳付與業主權益平衡

4、山東老舊小區改造方案出爐

5、政府采購物業管理服務創新研究

6、住宅小區業主共有財產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7、住宅維修資金信托管理法律模式構建

8、把握政策 掌握方法 維修資金使用不再難

9、物業服務合同法律問題探析

10、三路進發查“癥結” 對癥下藥求實效

11、房屋維修資金管理與使用的三大難題

1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與使用中的不足與建議

13、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的探索

14、長沙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模式探討

15、武漢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現行制度探析

16、小區公共收益若干問題之探討

17、論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與管理

18、鎮江加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領域信用監管

19、沈陽市老舊小區物業服務現狀調查研究

20、超萬億元維修資金沉睡房子“養老金”成糊涂賬

21、既有房屋建筑物的維修效益管理

22、破解維修資金使用“五難”

2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模式探析

24、分配式協商民主:國家有效介入與社區居民自治培育

25、烏魯木齊:12月1日起可申請2018年屋面防水維修

26、廣西高校住宅區物業管理存在問題與對策

27、住宅維修資金管理使用的問題及對策探討

28、改革住房公積金制度若干問題的思考和建議

29、我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研究

30、物業企業會計核算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3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增值探微

3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保值增值模式探析

33、管好用好房屋“養老金” 切實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34、行政事業單位專項資金管理的思考

35、對構建高校專項資金預算管理體系的幾點思考

36、高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管理存在的問題與思考

37、房子“養老錢”何時更好用?

38、討論專項維修基金制度范圍是否應該擴大

39、物業管理的資金籌集及扭虧為盈的措施

40、加強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幾點思考

41、住房專項維修資金歸集的實踐與探索

42、小區電梯廣告 收益該歸誰

43、商住房該不該交維修基金?

44、建筑物區分共有權研究

45、我國現行物業管理的諸多困惑與模式再造

46、關于早期商品房管理問題之探討

47、《物權法》對物業管理的影響

48、房屋維修資金困境的經濟學分析

49、物業維修基金的增值與運作方式研究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一、專項資金是指用于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教育、醫療、文化條件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財政補助資金,包括土地整治、產業化經營,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水利工程建設,農村人畜飲水及村級一事一議等項目資金。

二、充分發揮鄉鎮財政對項目資金的監管作用,對于由鄉鎮實施的項目,應積極參與項目的立項申報,跟蹤實施,評估驗收等工作。對在本鄉鎮轄區內實施,但由縣級部門統一建設,實施的項目,鄉鎮財政要發揮就近,就地監督的優勢,積極做好協作監管工作。

三、加強項目執行管理,財政所應對項目建設和開工進展情況進行跟蹤,按季向縣財政局報告;做好項目支出審核,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項目完工后,及時進行評估驗收和績效考核;提出項目運轉和維護管理協議。

四、做好項目公示。對于鄉鎮管理的項目,按照預算公開的要求進行公示,未納入鄉鎮管理但由鄉鎮協管的,由縣財政局或部門委托財政所在項目實施地進行公示。公示內容為:項目實施范圍,責任人和受益人,資金使用情況,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五、財政所應根據上級財政和其他部門下達的項目資金文件和項目完工驗收等資料,及時登記項目臺賬,在本轄區實施但不屬于鄉鎮的項目,要做好抽查檢查,建立項目監管臺賬。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抓好黨的基層組織建設,進一步加大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扶持引導力度,著力提高村級黨組織有錢辦事的能力,加強和規范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專項扶持資金(以下簡稱專項扶持資金)管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扶持資金堅持“量入為出,確保本金,按期收回”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三條 設立專項扶持資金的目的:大力扶持集體經濟發展,鞏固村級組織,不斷增強村級黨組織的戰斗力和凝聚力,增加村級集體收入,為基層黨組織引領經濟發展搭建有效支撐平臺。

第二章 資金的來源與用途

第四條 專項扶持資金由縣財政預算安排,在縣委組織部設立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專項扶持資金專戶,專戶管理,??顚S?。 第五條 專項扶持資金的支持對象為需要發展集體經濟且符合相關條件的行政村。

第六條 專項扶持資金借款額度及期限。借款為無息借款,根據各村發展集體經濟項目的情況,借給每村的專項扶持資金累計不超過人民幣伍萬元(¥50000.00元),借款期限最長為5年。

第七條 專項扶持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開發村級集體擁有的灘、坡、地、水面等資源。

(二)盤活村級集體資產。

(三)村級集體經濟能夠取得直接經濟效益的項目,包括種植業,養殖業,建材業,農副產品加工、儲藏、包裝、運輸及鄉村旅游等。

(四)對增加集體經濟收入有明顯帶動作用的農村合作組織。

(五)其他拉動村級集體經濟增長的經營性項目。

(六)專項扶持資金不得用于下列開支:機構運轉,人員經費及福利補助,彌補企業虧損,修建樓、堂、館、所,購置車輛和基礎設施建設,個人貸款和償還債務等。

第三章 項目申報條件及審批

2 第八條 申請專項扶持資金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村級“兩委”班子健全,團結有力,村干部整體素質較好,在群眾中凝聚力和號召力較強,發展集體經濟的思路切合實際;被扶持的項目與當地扶貧開發、農業結構調整、農業綜合開發、農業產業化等農業發展項目緊密結合,并有良好的市場前景,可以為村級組織帶來較穩定的收益。

(二)集體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健全。

(三)近三年或本屆村級“兩委”班子任期內在集體經濟財務管理中未發生違規違紀問題。

第九條 成立由縣委、政府分管領導,縣委辦、縣政府辦和組織、紀檢監察、審計、財政、各鄉(鎮)黨委政府等部門組成的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專項扶持資金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委組織部(另行文),對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項目實行審核制度。各鄉(鎮)以行政村為單位,編制《玉屏侗族自治縣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專項扶持資金項目申報書》,內容包括所建項目、規模、投資數額、經濟效益預測等,由鄉(鎮)黨委政府審核并報送縣委組織部。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專項扶持資金領導小組負責對申報的村級集體經濟發展項目進行考察論證,確定

3 其是否立項。同意立項后在具體的操作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更改,如項目建設內容與審批內容不一致,造成專項資金受損或項目效益減少的,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第四章 資金撥付及回收

第十條 縣委組織部根據村級集體經濟發展專項扶持資金領導小組確定的村級集體經濟發展項目,通過專戶及時撥付項目資金,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十一條 縣委組織部負責收回專項扶持資金,并及時將收回的專項扶持資金劃入財政專戶。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建立專項扶持資金使用及歸還責任制,縣委組織部要與項目實施村及所在村鄉(鎮)黨委政府簽訂三方專項扶持資金借款合同,保證借出資金的合理使用和按期歸還。

第十三條 縣紀檢監察、審計、財政、各鄉(鎮)黨委政

4 府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項目的實施、資金的使用和效益情況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第十四條 對不能按期歸還專項扶持資金的,由縣財政一次性從該鄉(鎮)年度預算扣除,今后該村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一律不予支持;對違規使用專項扶持資金的,一經發現,縣委組織部立即收回扶持資金;對個人原因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領導及其經辦人員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增發財政債券支持企業技術改造的決策,根據國債專項資金支持技術改造的任務及要求,使國債專項資金切實發揮引導支持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是指:用國家國債專項資金支持的由國家組織安排的技術改造貸款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債券資金和中央財政轉貸地方財政的債券資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國家重點技術改造貸款是指:用國家國債專項資金支持的由國家組織安排的技術改造人民幣貸款。

二、國債專項資金安排的原則和方式

第五條 堅持“擇優扶強,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體現支持“質量、品種、效益”和替代進口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重點產品的技術改造項目,使其盡快取得標志性成效。

第六條 凡承擔國家重點技術改造貸款項目的企業,均可享受國債專項資金的支持。國家重點技術改造貸款,原則上由國家主要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承貸。

第七條 用國債專項資金支持重點技術改造項目,采取項目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兩種方式實施。

三、國債專項資金支持的標準及補助資金的下達

第八條 項目投資補助主要支持512戶重點企業、120戶試點企業集團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其他企業社會效益好的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并適當向東北和中西部地區的企業傾斜。

第九條 具體項目投資的補助金額,按該項目貸款總額兩年應支付的貸款利息金額計算。對東北和中西部地區的上述企業視項目情況可適當增加補助金額(一般不超過三年)。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5%。

第十條 根據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計劃和銀行對項目的承貸金額,一次核定補助金額,分兩年注入。

第十一條 列入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的其他企業,享受貸款貼息支持。貼息資金按照銀行對項目承諾的貸款金額和現行貸款利率,按照一定的貼息年限,實行全額貼息,一次核定。項目貼息年限,原則上為一年。對東北和中西部地區給予適當傾斜,貼息年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第十二條 投資補助金和貼息金額的下達,原則上根據項目投資計劃實際落實到項目承擔企業的貸款金額、具體貼息年限,按撥付。

第十三條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及有關銀行聯合下達《國債專項資金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投資和資金計劃》,地方企業的項目需經地方財政部門承諾后下達,明確補助和貼息資金。補助和貼息資金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承擔項目的企業。

地方企業由地方財政部門撥付,中央企業,由財政部撥付。

四、國債專項資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四條 企業必須在基本結算開戶銀行設立“國債專項資金專戶”,并將國債專項資金存入該銀行專戶,由銀行對國債專項資金實行監督管理,??顚S?。國債專項資金由銀行按規定用途從該帳戶內劃收或及時將該企業承擔的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投資和項目貸款利息劃撥到承貸銀行。凡不符合資金規定用途的,銀行不得劃撥支付。項目貸款利息尚未付清之前,企業不得將貼息資金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 項目投資補助金計入企業資本公積金,貼息資金沖減企業財務費用。

第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各地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財政廳(局)和有關銀行,要定期對國債專項資金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每年年底要向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和財政部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項目監督檢查制度。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設立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督查辦公室,專門負責組織對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調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國債專項資金。

五、獎罰

第十九條 凡違反規定,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國債專項資金或項目實施問題嚴重的,除將截留的國債專項資金全額收繳中央財政外,立即停止對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撥付,并進行全面核查,直至糾正。與此同時,嚴厲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觸犯法律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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