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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

2023-06-16

第一篇: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

上海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本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消防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含商住樓、綜合樓的住宅部分)。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消防部門及其委托的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房地管理部門應協助公安消防部門,開展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在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管理服務的內容。制定業主公約或業主臨時公約時,應明確住宅物業消防安全事項,要求全體業主和住宅使用人自覺遵守。

第五條居民委員會應組織社區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定期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并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六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督促業主或住宅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規和規章;

(二)配合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三)監督、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消防安全服務工作;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維修更新消防設施。

第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并落實管理的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落實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實行防火安全崗位責任制。

(二)負責落實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落實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并使員工掌握必備的消防知識和技能。

(三)配合居民委員會開展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在住宅入戶使用前應當對業主及住宅使用人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告知其注意事項,指導、督促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四)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部位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同時,根據公安部門下達的整改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五)定期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需動用房屋維修資金對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的,應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并及時修復。

(六)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防火、滅火方案以及火災發生時人員疏散、逃生

等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七)發現業主或住宅使用人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應及時進行勸阻、制止,并填發《告知單》(見附件一)。對逾期不整改的,應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公安部門。

(八)發現火災應及時報警,積極組織撲救,并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原因調查。

第八條 業主或住宅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做好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住部位、自用設備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對孤寡老人、殘疾人、精神病患者、癱瘓病人低能弱智者及未成年人等被監護人員進行防火教育,并落實必要的防火安全保護措施。

(三)裝飾、裝修房屋時,按照國家或本市的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范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以及設計、敷設管路。

(四)在安全地點停放燃氣、燃油助動車和摩托車,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氣、油泄漏。需在家中存放少量危險化學品的,應存放在安全地點,并選擇合適的容器和配置必要的滅火器。

(五)在規定區域、路段和規定時間內安全燃放煙花爆竹,不非法儲存、銷售或燃放煙花爆竹。

(六)根據物業管理企業發出的《告知書》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七)發生火災后,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火災原因調查,不得擅自清除火災事故現場。

(八)按規定承擔住宅物業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添置的相關費用。

第九條業主或住宅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對住宅物業所屬消防設施有關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三)舉報住宅物業中存在的火災隱患和非法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情況;

(四)發現公安、房地等部門工作人員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條物業管理單位和業主、住宅使用人應當保障住宅物業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下列行為:

(一)挪用、拆除、損壞消防設施和器材;

(二)埋壓、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間距;

(三)堵塞、占用消防車通道,影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第十一條租賃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誰承租、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并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居民住宅經批準改變用途的,應當符合《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和《上海市消防條例》的規定,并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三條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添置應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或添置的有關規定執行。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應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被列入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的消防設施,其維修項目應納入急修項目,實行“先維修,后向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報告”的程序,維修費用由相關所有人承擔。 消防設施因人為因素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第十四條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保養應當符合《消防設施管理、維護、保養技術要求》(見附件二)。

第十五條公安消防部門、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對住宅物業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責令改正,并依法實施處罰。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職責,并將消防安全作為物業管理行業評比考核的主要內容之一。

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將消防安全工作列為安全小區、安全大樓評比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據《上海市消防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其中,對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第十七條公安、房地等部門工作人員在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市公安局、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上海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最終版)

上海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住宅物業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消防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含商住樓、綜合樓的住宅部分)。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消防部門及其委托的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房地管理部門應協助公安消防部門,開展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在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管理服務的內容。制定業主公約或業主臨時公約時,應明確住宅物業消防安全事項,要求全體業主和住宅使用人自覺遵守。

第五條 居民委員會應組織社區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定期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并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六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督促業主或住宅使用人遵守消防法規和規章;

(二)配合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三)監督、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消防安全服務工作;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維修更新消防設施。 第七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并落實管理的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落實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實行防火安全崗位責任制。

(二)負責落實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落實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并使員工掌握必備的消防知識和技能。

(三)配合居民委員會開展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在住宅入戶使用前應當對業主及住宅使用人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告知其注意事項,指導、督促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四)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部位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同時,根據公安部門下達的整改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五)定期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需動用房屋維修資金對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的,應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并及時修復。

(六)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防火、滅火方案以及火災發生時人員疏散、逃生等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七)發現業主或住宅使用人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應及時進行勸阻、制止,并填發《告知單》(見附件一)。對逾期不整改的,應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公安部門。

(八)發現火災應及時報警,積極組織撲救,并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原因調查。 第八條 業主或住宅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做好住宅物業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住部位、自用設備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對孤寡老人、殘疾人、精神病患者、癱瘓病人低能弱智者及未成年人等被監護人員進行防火教育,并落實必要的防火安全保護措施。

(三)裝飾、裝修房屋時,按照國家或本市的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范安裝、使用電器產品、燃氣用具,以及設計、敷設管路。

(四)在安全地點停放燃氣、燃油助動車和摩托車,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氣、油泄漏。需在家中存放少量危險化學品的,應存放在安全地點,并選擇合適的容器和配置必要的滅火器。

(五)在規定區域、路段和規定時間內安全燃放煙花爆竹,不非法儲存、銷售或燃放煙花爆竹。

(六)根據物業管理企業發出的《告知書》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七)發生火災后,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火災原因調查,不得擅自清除火災事故現場。

(八)按規定承擔住宅物業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添置的相關費用。 第九條 業主或住宅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對住宅物業所屬消防設施有關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三)舉報住宅物業中存在的火災隱患和非法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情況;

(四)發現公安、房地等部門工作人員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十條 物業管理單位和業主、住宅使用人應當保障住宅物業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下列行為:

(一)挪用、拆除、損壞消防設施和器材;

(二)埋壓、圈占消火栓,占用防火間距;

(三)堵塞、占用消防車通道,影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第十一條 租賃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誰承租、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并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居民住宅經批準改變用途的,應當符合《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和《上海市消防條例》的規定,并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三條 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添置應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或添置的有關規定執行。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應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被列入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的消防設施,其維修項目應納入急修項目,實行“先維修,后向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報告”的程序,維修費用由相關所有人承擔。

消防設施因人為因素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第十四條 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保養應當符合《消防設施管理、維護、保養技術要求》(見附件二)。 第十五條 公安消防部門、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法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責,對住宅物業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責令改正,并依法實施處罰。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履行職責,并將消防安全作為物業管理行業評比考核的主要內容之一。

公安機關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將消防安全工作列為安全小區、安全大樓評比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 第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據《上海市消防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其中,對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第十七條 公安、房地等部門工作人員在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局、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告 知 單

___________居民

我單位于_____年___月__日,在進行日常防火安全巡查時,發現存在以下消防隱患: 建議你在____天內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逾期不整改的,我們將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報告,一切法律后果由你自己承擔。

年 月 日 附件二:

消防設施管理、維護、保養的技術要求

一、消防設施是指用于防火和滅火的器材、設施和設備,包括水帶、水槍、水喉、水泵接合器、滅火器、防火門、自救逃生器、逃生繩、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消防電梯、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含簡易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等。

二、使用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對消防設施進行管理、維護和保養,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維護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消防設施的原理、性能和操作規程,并建立值班記錄和設施運行、檢查記錄。

四、對以下消防設施,應當每日進行檢查:

(一)檢查火災報警器的功能是否正常、指示燈有無損壞;

(二)檢查消防泵房內的閥門、報警閥組、管道壓力、供電是否正常;

(三)檢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防火門是否完好,常閉防火門是否處于正常狀態。

五、對以下消防設施,應當每月進行一次檢查或試驗:

(一)進行消防水泵啟動運轉,當消防水泵為自動控制時,應進行模擬自動控制的條件啟動運轉,檢查其運轉是否正常;

(二)檢查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是否完好,有無滲漏、悶蓋是否齊全;

(三)檢查屋頂供水水箱的儲水水位和保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

(四)檢查消防泵房間的防火門是否完好。

六、對以下消防設施,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或試驗:

(一)檢查火災警報裝置聲光顯示、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是否有效、是否處于正常狀態。對主、備電源進行自動轉換試驗;

(二)進行消防電梯強制停于首層試驗;

(三)對水流指示器進行功能試驗,利用末端試水裝置排水,水流指示器應動作,消防控制室應有信號顯示,水力警鈴應發出報警聲,并應啟動消防水泵。對報警閥旁的放水試驗閥進行供水試驗,驗證系統的供水能力;

(四)檢查噴頭外觀,發現有不正常的噴頭應及時更換,當噴頭上有異物時應及時清除;

(五)檢查室外閥門井中進水閥、屋頂水箱水閥門和管道中的閥門,核實其是否處于正常狀態;

(六)檢查與火災報警系統有聯動功能的防火門(包括防火卷簾)能否聯動, 檢查設施、設備間的防火門是否完好;

(七)檢查防排煙系統是否處于正常狀態。

七、對以下消防設施,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或試驗:

(一)檢查室內消火栓內的設備及報警按鈕、指示燈、報警控制線路功能是否齊全完好,有無故障、生銹、漏水,接口墊圈是否完整無缺。消火栓箱門是否完好無缺,是否能正常開啟;

(二)檢查安裝在公共部位的自救逃生器、逃生繩是否正常、是否有效、是否破損;

(三)檢查滅火器的壓力是否達到要求、是否過期失效、是否生銹、是否無法啟用。

八、對安裝的探測器,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試驗,并對全部報警控制裝置進行一次試驗;火災探測器投入運行2年后,應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次,不合格的應當調換。

九、消防設施發生故障,需停水、停電進行修理前,應當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人的同意,并臨場監督,加強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修理結束后,應及時恢復供水、供電。

十、當消火栓箱門用玻璃門時,可以采取加鎖措施,防止水帶、水槍被盜。

第三篇:成都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成都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

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成都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本市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成都市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含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住宅物業、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

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物業、實施物業管理的非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縣級以上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各級房產管理部門應協助公安消防部門,開展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組織社區居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定期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并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第五條物業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或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在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管理服務的內容。住宅物業管理區域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物業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應當與具有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資格的單位簽訂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明確維護保養責任,保證自動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物業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與具有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資格的單位簽訂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合同的,從其委托。

建設單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或業主大會制定業主公約時,應明確消防安全事項,要求全體業主和使用人自覺遵守。

第六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三)監督、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消防安全服務工作;

(四)依據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標準,維修更新消防設施。

第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并落實受聘提供物業服務的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實行防火安全崗位責任制;

(二)負責落實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落實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并使員工掌握必備的消防知識和技能;

(三)配合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社區消防安全工作。在與住戶訂立裝飾裝修協議時,應告知其注意事項,指導、督促其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四)對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定期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同時,根據公安部門下達的整改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五)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的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防火、滅火方案以及火災發生時人員疏散、逃生等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消防演練;

(七)發現業主、使用人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應及時進行勸阻、制止,并填發《告知單》(見附件一);對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整改的,應及時報告業主委員會、公安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并由業主委員會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八)發現火災應及時報警,積極組織撲救,并向實施滅火的消防隊提供必要的協助;

(九)火災撲滅后,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事故調查。

第八條業主、使用人在消防安全管理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消防設施的有關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三)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中存在的火災隱患等情況有舉報權;

(四)發現公安、房產管理等部門工作人員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可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九條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配合物業管理企業做好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做好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對孤寡老人、殘疾人、精神病患者、癱瘓病人、低能弱智者及未成年人等被監護人員進行防火教育,并落實必要的防火安全保護措施;

(三)裝飾、裝修房屋時,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和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定;

(四)在指定地點停放燃氣、燃油助動車和摩托車,并落實消防安全措施,防止氣、油泄漏;需要家中存放少量危險化學品的,應存放在安全地點,并選擇合適的容器和配置必要的滅火器;

(五)在規定區域、路段和規定時間內安全燃放煙花爆竹,不非法儲存、銷售或燃放煙花爆竹;

(六)根據物業管理企業發出的《告知單》要求,及時整改火災隱患;

(七)發生火災后,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火災事故調查,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進入、清理、撤除火災事故現場;

(八)按規定承擔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消防設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相關費用。

第十條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使用人應當保障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

(二)埋壓、圈占消防火栓;

(三)占用防火間距,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消防車道,影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四)其他損害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的行為。

第十一條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租賃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誰承租、誰負責”的原則實施,出租人應當確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規定,并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住宅改變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物業管理條例》和消防法律法規、消防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并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核同意。 第十三條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保養應當符合《消防設施管理、維護、保養技術要求》(見附件二)。

第十四條消防設施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應按物業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更新、改造的有關規定執行。設立專項維修資金的,應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被公安消防機構列為重大火災隱患整改的消防設施,其維修項目應納入急修項目,實行“先維修,后向業主委員會或業主報告”的程序,維修費用由相關所有人承擔。 消防設施因人為因素損壞的,其維修、更新費用由行為責任人承擔。

第十五條公安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依法對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房產管理部門應依法履行相應職責,并將消防安全作為物業管理行業評比(包括物業管理優秀項目評比)考核與信用檔案建立的主要內容之一。

公安機關和房產管理部門應將消防安全工作列為安全住宅區、安全大樓等評比工作的主要內容之一。

第十六條公安、房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公安局、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告知單

2.消防設施管理、維護、保養的技術要求

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房產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_________________居民

我單位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在進行日常防火安全巡查時,發現存在以下消防隱患:

建議你在________天內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逾期不整改的,我們將向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報告,一切法律后果由你自己承擔。

附件2

消防設施管理、維護、保養的技術要求

一、消防設施是指用于防火和滅火的器材、設施和設備,包括水帶、水槍、水喉、水泵接合器、滅火器、防火門、自救逃生器、逃生繩、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消防電梯、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含簡易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排煙系統等。

二、使用或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對消防設施進行管理、維護和保養,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維護管理人員應當熟悉消防設施的原理、性能和操作規程,并建立值班記錄和設施運行、檢查記錄。

四、對以下消防設施,應當每日進行檢查:

(一)檢查火災報警器的功能是否正常、指示燈有無損壞;

(二)檢查消防泵房內的閥門、報警閥組、管道壓力、供電是否正常;

(三)檢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防火門是否完好,常閉防火門是否處于正常狀態。

五、對以下消防設施,應當每月進行一次檢查或試驗:

(一)進行消防水泵啟動運轉,當消防水泵為自動控制時,應進行模擬自動控制的條件啟動運轉,檢查其運轉是否正常;

(二)檢查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附件是否完好,有無滲漏、悶蓋是否齊全;

(三)檢查屋頂供水水箱的儲水水位和保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

(四)檢查消防泵房間的防火門是否完好。

六、對以下消防設施,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或試驗:

(一)檢查火災警報裝置聲光顯示、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等是否有效、是否處于正常狀態。對主、備電源進行自動轉換試驗;

(二)進行消防電梯強制停于首層試驗;

(三)對水流指示器進行功能試驗,利用末端試水裝置排水,水流指示器應動作,消防控制室應有信號顯示,水力警鈴應發出報警聲,并應啟動消防水泵。對報警閥旁的放水試驗進行供水試驗,驗證系統的供水能力;

(四)檢查噴頭外觀,發現有不正常的噴頭應及時更換,當噴頭上有異物時應及時清除;

(五)檢查室外閥門井中進水閥、屋頂水箱閥門和管道中的閥門,核實其是否處于正常狀態;

(六)檢查與火災報警系統有聯動功能的防火門(包括防火卷簾)能否聯動,檢查設施、設備間的防火門是否完好;

(七)檢查防排煙系統是否處于正常狀態。

七、對以下消防設施,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或試驗:

(一)檢查室內消火栓內的設備及報警按鈕、指示燈、報警控制線路功能是否齊全完好,有無故障、生銹、漏水,接口墊圈是否完整無缺。消火栓箱門是否完好無缺,是否能正常開啟;

(二)檢查安裝在公共部位的自救逃生器、逃生繩是否正常、是否有效、是否破損;

(三)檢查滅火器的壓力是否達到要求、是否過期失效、是否生銹、是否無法啟用。

八、對安裝的探測器,應當每年進行一次試驗,并對全部報警控制裝置進行一次試驗;火災探測器投入運行2年后,應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次,不合格的應當調換。

九、消防設施發生故障,需停水、停電進行修理前,應當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人的同意,并臨場監督,加強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修理結束后,應及時恢復供水、供電。

十、當消火栓箱門用玻璃門時,可以采取加鎖措施,防止水帶、水槍被盜。

第四篇:住宅物業服務中心消防應急預案

消防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為應對住宅物業服務中心所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火災事故,迅速撲滅初起火災和安全疏散人員,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確保撲救與安全疏散工作有序進行,做到防患于未然,特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一、組織機構 ⒈總指揮:中心經理

職責:統一指揮調動各行動組按照預定方案進行滅火、疏散、救援等工作;根據火場情況變化,適時做出必要決策;組織火災事故的調查及善后處理工作。 ⒉滅火行動組

組長:治安保衛隊隊長 成員:治安保衛隊員工

職責:執行總指揮的指令,根據火場情況(即起火部位、火勢大小、燃燒物質等),啟動防火、排煙、及消防供水等設備,正確使用滅火設施和器材,迅速撲滅初起火災,或有效控制火勢發展,配合公安消防隊實施滅火。 ⒊通訊聯絡組

組長: 綠化保潔隊隊長 成員:綠化保潔隊員工

職責:根據總指揮的指令和火情,發出119火警信號,準確報告起火地點與部位、著火物質、有無被困人員等信息。

保持火場總指揮與消防部門及各行動組之間的聯系,做到上傳下達,確保信息暢通。 ⒋疏散引導組

組長:巡邏二組組長 成員:巡邏二組成員

職責:利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臨時搭建的逃生設施,幫助引導被困人員迅速安全撤離火場。按照“救人第

一、疏散優先”的原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可能將重要的信息資料、貴重財物一并撤出。 ⒌安全防護救護組

組長:黨支部書記 成員:辦公室人員

職責:利用急救器械、藥品等及時搶救、護理火災中出現的傷員。協助120急救中心工作人員進行醫療救護。提供搶救工作所需車輛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報警、接警及通訊聯絡的程序和措施

⒈員工發現火險、火災應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報告,調度室電話為:6960503和中心辦公室報告,中心辦公室電話號碼為:6960442,并提供著火地點、火勢大小和有無被困人員等情況,必要時直接向119火警中心報警。

⒉保衛值班人員接到報警后,應立即趕往起火地點,同時向總指揮報告,到場后及時向總指揮反饋火場信息。臨時組織在場人員進行必要的撲救和救援工作。

⒊按照總指揮的指令,通訊聯絡組組長接通知后立即通知本組成員,并安排分頭通知起火部位單位負責人、各行動組成員迅速到達火災現場。如果已向119火警中心報警,應及時安排人員在大門及路口等候引導消防車輛。同時攜帶對講機等通訊工具趕到現場,保持現場總指揮與各行動組及公安消防隊之間的通訊聯絡。

⒋總指揮到達現場后,匯總火場各方面的情況,按照預案規定的職責任務,指揮各行動組進行滅火、疏散和救援等工作,組織在場人員參與協助滅火、救援和維持現場秩序等工作。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⒈疏散引導組成員接到火災通知后,應立即趕到現場,根據起火部位建筑結構、被困人員所在位置以及疏散通道等情況,提出營救方案,按照總指揮的指令,迅速展開疏散救援工作。

⒉疏散引導組人員進入火場后,應優先疏散老弱病殘及婦女兒童,根據火場內部情況,迅速引導被困人員按照相對安全、路程短、用時少的疏散路線撤出。

⒊如果疏散通道被火勢封住,可采取必要的破拆措施,或利用梯子、繩索等將被困人員救出。若不具備上述條件,應及時組織被困人員轉移到相對安全的部位,等待公安消防部門救援。

⒋被困人員安全疏散后,若火場中存有重要資料或貴重財物等,在安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組織人員盡快將其撤出,撤出后的物資應放置在不影響撲救工作的安全地帶,并安排人員看護,防止發生意外。

⒌疏散引導組人員進入火場前,應做好必要的防護準備,保證自身安全。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⒈滅火組成員趕到起火地點后,應立刻了解著火物質和有無易燃易爆、化工化學物品等情況,同時調集附近所有消防器材,按照總指揮的指令,迅速進入火場實施撲救。

⒉滅火組進入火場后,若發現仍有人被火勢圍困,應按照“先救人、后救火”的原則,先解救被困人員,并為疏散人員讓開通道,以免影響疏散時間,造成人員傷亡。

⒊若為電器設備火災,或著火部位在實驗室、機房等電器設備較多的地方,一定要先切斷火場的電源,再進行撲救,尤其不能用水直接滅火,以防發生人員觸電。

⒋著火物質若為油類,可用干粉滅火器撲救,或用石棉瓦、沙土、濕棉被等覆蓋,不要直接用水噴灑油面,防止火

勢流動蔓延。若著火物質為橡膠、塑料等化工制品,進入火場人員應攜帶防毒面具等防護用品,防止發生人員中毒。

⒌如果火場附近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在確認其尚未著火或無爆炸危險時,滅火組應調集充足的人員和消防器材,迅速建立防火隔離帶,防止火勢向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點蔓延,同時組織力量轉移易燃易爆物品。

⒍如果發現或趕到火災現場時,火災已發展為全面燃燒,這時應開啟附近所有室內外消防箱,迅速向火場鋪設消防水帶,起動消防供水系統,控制火勢發展,待公安消防隊到達后,協助進行滅火工作。

五、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⒈防護救護組接到通知后,立即集合救護人員,并準備好搶救器械、藥品救護車輛等,迅速趕往火災現場。

⒉及時對火場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治,危重傷員要盡快安排車輛送往附近醫院,或向“120”急救中心求助。

⒊根據火場情況,緊急調用中心巡邏車輛以備急用。 ⒋安排巡邏人員維護火場外圍秩序,疏通道路,保證滅火、救援工作順利進行。

六、善后處理工作

火災撲滅后,保衛隊負責保護火災現場,配合公安消防部門進行火災事故調查,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

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過,責任者未收到處理不放過),查明火災原因,劃清責任,整理有關材料,寫出火災事故調查報告,并提出對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意見,中心經理上報公司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門。向公司及中心內部通報火災事故及處理情況,針對火災事故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動,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協同公司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火災隱患,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做到警鐘長鳴,常抓不懈。

地震災害應急預案

為確保在破壞性地震發生時,應急救援工作高效、有序地進行,最大限度的減輕地震給住宅物業服務中心轄區造成的災害,保障中心的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一、地震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組 長:中心經理

副組長:黨支部書記 副經理 成 員: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

發生突發事件時,在組長、副組長和成員到達之前,由值班人員負責處理。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協調、綜合處理抗震救災有關事宜;掌握震情和災情,隨時向上級領導匯報,向中心各工作組通報。

二、各組任務與職責

(一)搶險救災組 (主要由治安保衛隊人員組成)

組長:治安保衛隊隊長

1.迅速集結人員和器材,搶救被埋壓人員; 2.及時運送重傷員和調配救災物資;

3.中心協助公司其他部門在震后第一時間迅速關閉、 切斷輸電、供水系統(應急照明系統除外)和各種明火,防止震后衍生其它災害。

4.協助計量維修中心搶修供電、供水、供暖等管線和設備,迅速恢復供電、供水。

5.保證通信聯絡設備的暢通,確保能夠隨時接受和發布

信息。

(二)醫療救護組 (主要由中心辦公室人員組成)

負責人:黨支部書記

1.準備充足的藥品,器械和設備;

2.根據領導小組命令,立即進行現場救護;

3.根據災情情況,部署救護力量,妥善安置重傷員。

(三)治安保衛組 (主要由保衛隊門衛班組人員組成) 組長:門衛班組長

1.加強單位內治安巡邏、檢查,采取有效措施確保轄區安全穩定;

2.檢查各班組的安全措施和消防器材完好。 3.地震災害發生后,做好重點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4.維護治安,嚴防各種破壞活動;

5.督促有關部門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6.疏導中心交通。

(四)人員疏散組 (主要由綠化保潔隊人員組成)

組長:綠化保潔隊隊長

地震應急疏散地點為白楊林中心廣場,青松苑小區廣場,槐樹莊小區空地。

1.巡邏班組主要負責中心人員撤離,小區住宅樓住戶的疏散。

(1)要告知住戶,地震時第一不能跳樓,第二不能擁擠;

(2)組織安排住戶從樓道下樓,要避免碰撞、擁擠、踩傷。

(3)在負責指揮員工和住戶疏散過程中,不得擅離崗位;

(4)如樓層較高,建議員工和住戶在衛生間等小開間場所就地避險。

(五)物資供應組 (主要由核算員、材料計劃員組成) 組長:中心核算員

1.根據中心提出的物資計劃,配合經營科負責采購、調撥急需的救災物資;

2.接收內外援助,統籌安排;

3.為本中心地域的災民提供食品、飲用水和必要的生活用品;

4.運送人員、傷員和救災物資。

(六)宣傳組 (主要由黨建工作人員組成) 負責人:黨支部書記

1.宣傳普及地震科學知識,增強員工防震避險、自防自救能力和地震應急應變能力;

2.負責抗震救災工作宣傳報道,向公眾發布震情和災情信息,安定民心;

3.收集災情和救災資料,編寫震情通報;進行震害調查;負責地震傷亡和財產損失統計工作,評估災情。

三、臨震應急反應

接到政府及有關部門關于地震預報后,全中心進入臨震

應急期。

1.地震應急領導小組立即召開緊急會議,研究部署應急措施,立即向各工作組傳達臨震處置意見,并按應急預案落實各項應急措施,準備消防器材;

2.宣傳組利用宣傳工具,立即開展應急宣傳,要特別注意防止和果斷平息地震謠傳、誤傳事件,確保中心秩序穩定; 3.各組負責人制定本組應急方案。

四、破化性地震震后應急對策

1.地震發生后,地震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成員立即進入第一線,了解震情和災情,迅速組織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及時將震情、災情及其發展趨勢等信息報告上級,必要時發出緊急支援的請求。

2.各工作小組立即進入各自崗位,啟動應急預案,完成各自任務;

3.啟動各類通訊設備,確保通訊晝夜暢通,地震應急領導小組,隨時與政府及公司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系; 4.根據震情災情安排慰問工作,妥善安置人員,保障住戶、員工的基本生活和安全,及時向受災人員提供精神及心理衛生方法方面的幫助;

5.盡快恢復被破壞的建筑、清理被堵塞的道路、設施和設備,做好服務經營的恢復工作;

6.注意平息地震謠傳或誤傳,保持員工情緒的穩定,維護正常生活;

7.治安保衛隊要加強中心及管轄小區的治安管理和安

全保衛工作,協助公安部門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

五、獎勵和處罰

1.在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中有下列事跡之一者,應予以獎勵:

(1)出色完成破壞性應急任務的; (2)保護中心財產和搶救人員有功的;

(3)及時排除險情、防止災害擴大成績顯著的; (4)及時供應救援物資和工作成績突出的; (5)其他有特殊貢獻的。

2.在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予以處分或處罰:

(1)不聽從指揮,不服從命令,拒不承擔應急任務的; (2)臨震應急期或震后應急期擅離職守、臨陣逃脫的; (3)阻撓抗震救災指揮部緊急調用物資、人員或占用場地的;

(4)貪污、挪用、盜竊地震應急工作經費或物資的; (5)趁機哄搶國家、集體或者公民財產的; (6)不按照規定和實際情況報告災情的;

(7)散步謠言擾亂社會次序,影響破壞性應急工作的; (8)有危害應急救援工作的其他行為。

第五篇:遼寧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遼寧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

摘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城市住宅區的物業管理。

城市新建住宅區和共有設施設備齊全的城市原有住宅區,應當實行物業管理;配套設施不全的原有住宅區,應由當地政府組織整治,達到規定的條件后實行物業管理。

第三條 物業管理應遵循公開、公平、互利、便民的原則,實行招標投標制度。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選聘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統一管理。

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住宅區是指以住宅為主,配套設施齊全,達到一定規模的城市居住區域。

本條例所稱城市住宅區物業(以下簡稱物業),是指城市住宅區內房屋及相關共用設施設備和共有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依據物業管理合同約定,對既有物業進行管理和對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服務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所有權人。

本條例所稱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房產行政管理的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

街道辦事處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對物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二章 業主、物業使用人的自治管理

第六條 房屋出售率或者入住率達到50%以上的新建住宅區和達到物業管理規定條件的原有住宅區,由市、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街道辦事處組織召開業主、物業使用人大會或者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物業管理委員會。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物業管理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權利、義務:

(一)享有物業管理服務的權利;

(二)享有業主、物業使用人代表大會代表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委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決定有關物業管理的重大事項;

(四)監督物業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五)執行業主、物業使用人大會或代表大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有關決議、決定;

(六)遵守有關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物業管理公約;

(七)按時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

第八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大會或者代表大會具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撤換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二)審議通過物業管理委員會章程和物業管理公約;

(三)改變或者撤銷物業管理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決定;

(四)決定物業管理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重大事項。

業主、物業使用人大會或者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經業主、物業使用人或者代表的提議,可隨時召開業主、物業使用人大會或者代表大會。

第九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3年。

第十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地縣以上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

物業管理委員會召開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邀請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等有關方面參加。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一)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二)通過招標選聘、續聘符合條件的物業管理企業,并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合同;

(三)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制訂的物業管理計劃和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

(四)聽取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服務活動;

(五)確定或者調整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并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收繳物業管理服務費;

(六)督促業主、物業使用人遵守物業管理公約,協助物業管理企業落實各項管理工作,監督共用設施設備和共用場地的合理使用。

第三章 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必須經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義務:

(一)按照合同要求,制定本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

(二)依據委托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服務費用;

(三)制止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選聘專業公司和人員承擔專項服務業務;

(五)按委托管理合同實施物業管理;

(六)接受物業管理委員會和業主、物業使用人的監督;

(七)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社區活動。

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自物業管理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到物業管理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預收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按實結算,剩余部分予以結轉;

(二)移交全部物業檔案資料和有關財務賬冊;

(三)移交業主共有的房屋、場地和其他財物。

第四章 物業的前期管理與移交

第十六條 物業前期管理,是指新開發建設的房屋竣工后至物業管理委員會成立前的物業管理。

第十七條 房屋開發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應當與業主簽定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應使用國家示范文本。

第十八條 物業的前期管理工作由房屋開發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承擔。

物業前期管理費用分別由房屋開發單位、業主、物業使用人承擔;房屋未售出和出租的,由房屋開發單位承擔;房屋已售出或出租的,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承擔。

第十九條 房屋開發單位移交物業時,應將按規劃要求,進入住宅小區建設成本,屬業主共有的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移交給物業管理委員會。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條 房屋開發單位移交物業管理時,應當向物業管理委員會及其聘用的物業管理企業移交下列工程建設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

(二)單體房屋及配套的基礎設施設備的竣工圖;

(三)地下管網圖;

(四)各類房屋和共用設施設備清單;

(五)其他必要的資料。

第五章 物業的管理與使用

第二十一條 城市住宅區內的共用設施設備的物業管理范圍,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依據物業管理合同提供服務,保持房屋及其共用設施設備和共用場地完好,使用方便、安全,環境整潔,公共秩序良好。

物業管理企業可承擔業主、物業使用人委托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它服務事項。

第二十三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結構和破壞房屋外貌;

(二)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商業用房或其它經營性用房;

(三)擅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擅自移動、占用、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五)安裝影響房屋結構的動力設備;

(六)影響公共衛生、破壞周圍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裝修房屋,應當接受物業管理企業的指導。物業管理企業對違反本條例及有關規定的行為,應當勸阻制止;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告知物業管理委員會予以解決;解決不成的,報告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住宅區內的自行車棚、停車場等共用設施設備和共用場地,已攤入房屋銷售面積的,屬業主共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出售和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因物業維修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需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施工,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七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相關共用設施設備和共用場地設置廣告、敷設管線的,應當征得物業管理企業和相關業主的書面同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支付設置費用。

第二十八條 業主轉讓、出租房屋或者物業使用人轉租房屋時,應當將物業管理公約作為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的附件。

當事人應當自房屋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0日內,將轉讓或者租賃的有關情況告知物業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六章 物業管理費用

第二十九條 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其收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承擔。

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更新和改造費用,在維修基金中支出。未繳納維修基金的,由業主按擁有的建筑面積比例承擔;日常維修費用在物業管理服務費中支出。

第三十一條 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時,相鄰關系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鄰關系人阻撓維修造成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業主、物業使用人因維修、更新和改造自用部位、自用設施設備,造成相鄰關系人的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予以修復或者賠償。

第三十二條 業主轉讓房屋時,其維修基金賬戶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服務費標準應以每一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按房屋建筑面積和物業管理服務項目、標準,由物業管理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參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指導價協商確定。

第三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的項目及標準必須公布。

業主、物業使用人必須按照規定向物業管理企業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其他任何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相同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每半年至少向物業管理委員會報告一次物業管理服務費收支情況;每年至少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公布一次物業管理服務費收支情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經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審查,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條規定之一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未提供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開發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房屋開發單位向物業管理委員會提供物業管理辦公用房,或者繳納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購買物業管理辦公用房的價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禁止行為之一的,物業管理企業有權制止;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情節嚴重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占用和出售屬于業主共有的自行車棚、車庫等設施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照應繳金額的0.3%按日加收滯納金。

拖欠物業管理服務費3個月以上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提起訴訟。

第四十二條 業主、物業使用人大會或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消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

物業管理委員會及其成員作出的決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業主、物業使用人大會或者代表大會予以撤銷或改變,并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物業管理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物業管理或者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 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寫字樓、商廈等物業管理,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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