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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范文

2023-05-06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積極性,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我省糧食安全,規范糧食流通秩序,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食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前款所稱糧食,是指稻谷、小麥、玉米、雜糧及其成品糧。 第三條 糧食流通管理應當遵循市場調節與政府調控相結合、鼓勵競爭與規范引導相結合的原則,促進公平交易,保障糧食安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糧食流通管理工作的領導,全面落實糧食工作行政首長負責制。

省人民政府在國家宏觀調控下,按照糧食省長負責制的要求,負責本省糧食總量平衡和地方儲備糧的管理??h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部署,負責本地區糧食總量平衡和儲備糧的管理。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地區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

財政、工商、統計、價格、質監、衛生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流通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糧食行業協會及其它糧食中介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在維護糧食市場秩序方面發揮監督和協調作用,為糧食經營者提供咨詢、評價、技術指導等服務。

第二章 糧食經營 第七條 糧食收購依法實行許可制度,取得糧食收購資格,方可從事糧食收購活動。

第八條 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經營資金籌措能力。企業法人單位注冊資金50萬元以上;非法人單位自有資金30萬元以上;個體工商戶自有資金3萬元以上。

(二)擁有或通過租借具有必要的糧食倉儲設施。企業法人單位的倉容量300噸以上;非法人單位的倉容量150噸以上;個體工商戶的倉容量30噸以上。

(三)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能力。自行檢驗的,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水份、雜質、定等指標等項目的檢測儀器設備,并配備取得糧食質量檢驗資格的專兼職檢驗人員。不具備檢測條件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測機構或有檢驗能力的企業檢驗,委托期自糧食收購許可認定之日起一年以上。

(四)具備相應的糧食保管能力。企業法人與非法人單位應當配備專職糧食保管人員;個體工商戶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糧食保管人員。

第九條 申請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向辦理工商登記的部門同級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資金、倉儲設施、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等證明材料。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申請者,作出許可決定,頒發《糧食收購許可證》,并予以公示。不予許可的,應當向申請者作出書面說明,并告知申請者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糧食收購許可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登記,在經營范圍中注明糧食收購;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從事糧食收購活動也應當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糧食收購許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經營范圍登記,在經營范圍中注明糧食收購。

第十條 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的品種、質量標準和收購價格。

(二)應當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三)應當及時向售糧者支付售糧款,不得拖欠。

(四)不得接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委托代扣、代繳任何稅、費和其他款項。

(五)應當向收購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缡∈召徏Z食,應當向收購地和糧食收購者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報告糧食收購數量等有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從事糧食銷售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所銷售的糧食符合質量、衛生標準,銷售人員具有防蟲、防鼠、防變質、防污染等食品衛生知識和感官鑒別糧食質量的一般能力。

(二)食用糧食的包裝物上載明糧食品種、等級、廠名廠址、出廠日期和聯系電話等事項。

(三)明碼標價,不得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四)不得囤積居奇、壟斷或者操縱糧食價格、欺行霸市。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從事糧食儲存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倉儲設施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不得混存,不得將糧食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物品混存。

(三)霉變及病蟲害超過規定標準的糧食單獨存放,或者進行銷毀處理。

(四)不得使用國家規定品種之外的化學藥劑或者超劑量使用化學藥劑。藥劑殘留量超過國家標準的糧食,不得出庫、加工或銷售。

(五)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儲糧化學藥劑的安全保管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 (二)不得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 (三)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

(四)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 (五)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他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建立糧食經營者最低庫存量與異常情況下最高庫存量標準制度。

第十五條 在市場供過于求、價格下跌較多時,糧食經營者應當履行最低庫存量義務:

(一)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最低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收購量的30%。

(二)從事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最低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30%。

(三)從事原糧批發的經營者最低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30%;從事成品糧批發的經營者最低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25%。

(四)從事糧食零售的經營者最低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15%。

第十六條 在市場供不應求、價格上漲較多時,糧食經營者應當履行異常情況下最高庫存量義務:

(一)從事糧食收購的經營者最高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收購量的50%。

(二)從事糧食加工的經營者,原料最高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50%,成品糧最高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加工量的20%。

(三)從事原糧批發的經營者最高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50%;從事成品糧批發的經營者最高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30%。

(四)從事糧食零售的經營者最高庫存量標準為上年度月均銷售量的30%。

第十七條 糧食經營者承擔的中央和地方儲備、臨時存儲、儲備訂單糧食收購等政策性糧食業務,不納入最高庫存量核定范圍;以進口方式采購原料的糧食加工企業,在整體滿負荷生產的前提下,原料庫存數量不受最高庫存量限定。

糧食經營者同時從事糧食收購、加工、批發、零售兩種以上的,執行各最低庫存量標準中的最高標準和各最高庫存量標準中的最低標準。

經營時間不足1年的糧食經營者,按照已有經營業績的月平均量計算相關標準。

第十八條 建立糧食入庫和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的糧食進行質量檢驗,建立糧食質量檔案。儲備糧的入庫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儲備糧經營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儲備糧入庫質量和儲存質量進行定期檢查。

糧食儲存企業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在出庫前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凡已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質量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

第三章 宏觀調控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實行分級負責的糧食儲備制度。糧食儲備用于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

地方儲備糧的規模由省人民政府核定。省級儲備糧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各市、縣(市、區)糧食儲備規模由各設區市政府按不低于省定的規模分解到所轄市、縣(市、區),并負責落實。

地方儲備糧的布局和年度輪換計劃由各級糧食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等有關部門商定后,報本級政府確定,由糧食和財政部門聯合下達,并送當地農發行。

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本級政府確定的儲備糧規模負責將儲備糧所需費用(包括保管費用、輪換費用、倉儲設施的建設、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等)及貸款利息納入當年財政預算和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

福建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重新修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糧食風險基金制度。糧食風險基金主要用于種糧直接補貼、支持糧食儲備、糧食財務掛賬消化、穩定糧食市場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糧食風險基金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落實好糧食風險基金規模??h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糧食風險基金的監督管理,確保??顚S?。

第二十一條 當糧食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變化時,為保障市場供應、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必要時可由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稻谷實行最低收購價格。

省人民政府決定實行稻谷最低收購價格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具有糧食收購資格的糧食經營者,按照最低收購價收購糧食,并按照有關規定享有相應權益。

當糧食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采取價格干預措施。

當國務院決定實行糧食最低收購價格或對糧食采取價格干預措施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糧食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應當成立糧食應急工作指揮機構,負責糧食應急工作。

第二十三條 在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糧食市場供求異常波動時,由糧食應急工作指揮機構按規定提請啟動糧食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履行職責。所有糧食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要求承擔糧食應急任務,服從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工作需要。

因承擔糧食應急任務遭受損失的,由下達糧食應急任務的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糧食應急預案相關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農業、統計、價格、質監等部門對糧食市場供求形勢進行監測和預警分析,建立糧食產供需調查制度,發布糧食生產、消費、價格、質量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確立一定數量的骨干糧店(含骨干超市)和骨干糧食加工企業,作為糧食安全應急供應和加工網絡,并在資金、用地等政策方面予以扶持。

骨干糧店和骨干糧食加工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重新修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設立專項經費,支持各類糧食經營主體以多種形式與糧食主產區建立穩定的產銷協作關系;支持糧食主產區企業到本地區建設糧食加工、倉儲設施,設立銷售窗口;支持本地區糧食經營企業到省外建立糧食生產基地和加工基地。

具體的支持政策和管理辦法,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布局的要求,加大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建設投入;應當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糧食流通基礎設施,并在資金、用地等政策方面予以扶持。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從管理全社會糧食流通和開展糧食行政執法等工作的需要,核定并落實好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特別是縣(市、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等的職責、機構和人員,并將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的購銷活動,以及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糧食收購者的糧食收購資格及其在糧食收購活動中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糧食收購政策情況。

(二)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情況。

(三)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國家有關糧食倉儲的技術標準和規范情況,及其收購、儲存的原糧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情況。

(四)糧食經營者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標準和規范情況。 (五)糧食儲存企業建立并執行糧食入庫和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情況。

(六)從事糧食、大豆、油料、食用植物油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執行最低和最高庫存量標準情況。

(七)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機構及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情況;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以及輪換計劃執行情況,各項規章制度、標準與規范執行情況。

(八)從事軍糧供應、退耕還林糧食供應、水庫移民糧食供應、救災糧供應等政策性用糧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情況。 (九)糧食經營者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執行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

(十)糧食經營者依照糧食應急預案規定,承擔相應義務,執行相關規定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需要進行監督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一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對糧食收購者的收購資格進行核查。

(二)進入糧食經營者經營場所檢查糧食的庫存量和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以及原糧衛生。

(三)檢查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四)查閱糧食經營者有關資料、憑證。 (五)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二條 財政、工商、統計、價格、質監、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照各自職責對糧食流通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協調機制,定期交流通報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有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不得影響被檢查對象的正常經營活動。

被檢查對象對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糧食流通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對霉變及病蟲害超過規定標準的糧食未單獨存放或者進行銷毀處理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無違法所得的,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限額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三十六條 藥劑殘留量超過國家標準的糧食出庫、加工或銷售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無違法所得的,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限額不得超過30000元。

第三十七條 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儲糧化學藥劑安全保管工作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糧食、財政、工商、統計、價格、質監、衛生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糧食收購許可申請,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時限作出糧食收購許可決定的。

(二)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糧食收購許可申請,予以許可的。

(三)違反規定管理和使用糧食風險基金等專項經費的。 (四)違法實施行政處罰和監督檢查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不按照糧食應急預案的要求履行糧食應急職責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除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以外的規定。

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一、基本情況

我縣目前共有酒類備案企業***家,包括大型超市、大型餐飲企業、酒廠、批發站、農村便利店等,覆蓋了各個行業的重點企業和全縣**個鄉鎮。

二、專項檢查情況

制定了《薊縣酒類流通管理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確定了到2011年12月,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率實現90%;建立酒類經營者購銷臺賬,酒類批發商《隨附單》使用率達100%的工作目標。在集中專項檢查中,共出動執法人員18人次,執法車輛4輛次。重點對縣內6家大型超市商場、2家酒廠、8家批發站和7家餐飲企業進行了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備案登記情況、批發企業隨附單的發放情況以及零售企業索取隨附單情況。其中1家超市和2家餐飲企業存在隨附單索取不完整現象,已當場責令企業整改。

三、存在問題

1、廣大酒類經營者還未認識到酒類流通管理的真正意義,備案登記的積極性不高。

2、依據不足,沒有強制執行措施,無法強化執法力度。

四、工作建議

1、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市級的媒體進行宣傳,在全市制造一定的輿論氛圍。

2、依靠工商部門的力量,會同市工商局聯合發文,為區縣協調工商部門提供依據。

3、加快制定出臺***市酒類流通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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