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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戲程序范文

2023-11-07

游戲程序范文第1篇

1 宏程序編程實例

1.1 編制一個如下圖所示銑削凸球面類零

件的曲面通用程序, 假設凸球面的半徑I、最終加工深度T

工藝分析:加工此類零件曲面, 一般采用分層銑削的方式進行;手工編制零件的宏程序時, 先用平底立銑刀由上而下 (或由下而上) 以等高方式逐層切削, 每層采用G02/G03圓弧插補銑削。為了保證加工余量的均衡, 在Z向分段, 以0.1mm~0.4mm為一個步距, 并把Z作為自變量, 圓弧半徑作為Z的函數。為了適應不同的凸半球、不同的起始點和不同的步距, 我們可以編制一個只用變量不用具體數據的宏程序, 然后在主程序中呼出該宏程序的用戶宏指令段內為上述變量賦值。這樣, 對于不同的凸半球、不同的起始點和不同的步距, 不必更改程序, 而只要修改主程序中用戶宏指令段內的賦值就可以了。

加工程序:該程序適用于H N C—2 1/22M華中世紀星數控系統。

局部變量的含義:

#23=X0;X0為凸半球球心的X絕對坐標值。

#24=0Y;0Y為凸半球球心的Y絕對坐標值。

#25=T;T為凸半球最終加工深度。

#7=H;H為凸半球球頂Z絕對坐標值。

#8=I;I為凸半球的圓弧半徑。

#9=J;J為立銑刀半徑。

#16=Q;Q為Z向下刀每次的深度。

#5=F;F為切削速度。

#2=C;C為切入圓弧半徑。

%0001;宏程序號 (用平底立銑刀粗、精加工凸半球) 。

N001#36=#16m

N002 G90 G00 X[#23+#8+#9+#2]Y[#24];指令刀具移動到X軸上。

N003 Z[#7];刀具迅速下降到工件上方安全距離。

N004 WHILE#7GE#25。

N005#7=#7-#16;任意層的Z向高度坐標計算。

N006#30=SQRT[#8*#8-[#8-#36]*[#8-#36]];刀具中心軌跡在任意層的圓弧半徑計算。

N007 G90 G01 Z[#7]F[3*#45];刀具直接下降到當前層高。

[#24-#2];直線插補到切入圓起點。

N009 G91 G02 X[-#2]Y[#2]R[#2]F[#5];以四分之一圓弧方式切線切入。

N010 G03 I-[#30+#9];在當前層高上進行整圓插補。

N011 G02 X[#2]Y[#2]R[#2];以四分之一圓弧方式切線切出。

N012 G01 Y[-#2];直線插補到X軸上。

N013#36=#36+#16。

N014 ENDW;返回循環體。

N015 G90 G00 Z100;快速抬刀。

N016 M99;程序結束。

1.2 機械零件制造中經常需要加工相鄰面倒R圓滑過渡的零件

倒圓角的宏程序編程:HNC-21/22M華中世紀星數控系統對相鄰面倒R的宏程序編制局部變量含義。

#23=X0;X0為零件中心的工件橫向絕對坐標值;

#24=0Y;0Y為零件中心的工件縱向絕對坐標值;

#17=R;R為刀具起始切削安全高度;

#8=I;I為基準孔的直徑尺寸值;

#9=J;J為倒圓半徑的尺寸值;

#3=D;D為刀具半徑;

#1=B;B為角步距初始角度值;

#4=E;E為角步距遞增均值;

#5=F;F為切削進給速度;

%183。

N001#32=#9;倒圓半徑的尺寸值賦給中間變量#3 2。

N002 G90 G00 X[#23]Y[#24];指令刀具移到工件基準孔上方。

N003 Z[#17];刀具快速下降到工件基準孔上方安全距離。

N004 WHILE#1LE90;如果#1大于90, 則程序跳轉至N014程序段。

N005#1=#1+#4;角步距疊加一個均值。

N006#30=[#8/2+#9]-[#9+#3]*COS[#1*PI/180]。

N007 X= (基準孔半徑+倒圓半徑) - (倒圓半徑+刀具半徑) ×COS (β) 。

N008#31=[#9+#3]*SIN[#1*PI/180]。

N009 Z= (倒圓半徑+刀具半徑) ×SIN (β) 。

N010#32=#32-#31。

N011 G01 Z[-#32]F[3*#5];刀具以工進速度移動到工件表面下一個倒圓半徑值。

N012 X[#23+#30]Y0 F[#5];直線插補到基準孔側。

N013 G03 I[-#30]J0;整圓插補。

N014 ENDW;返回循環體。

N015 G00 X[#23]Y[#24];刀具快速回到基準孔中心。

N016 Z[#17+50];刀具快速抬起離開工作。

N017 M99;宏程序結束并返回主程序。

2 宏程序編程的技巧

宏程序與普通程序相比較, 一般程序的程序字為常量, 一個程序只能描述一個幾何形狀, 所以缺乏靈活性與適用性。而用戶宏程序本體中可以使用變量進行編程, 還可以用宏指令對這些變量進行賦值, 運算等處理, 從而可以使用宏程序執行一些有規律變化的動作。

在工藝分析時, 首先要明確被加工零件的材料、結構特點、尺寸參數、主要加工表面及加工精度和表面質量要求, 根據這些信息確定加工方法和加工方式, 然后擬定零件加工的工藝步驟即工藝路線, 最后確定走刀路線及對刀點、起刀點的位置并設計切入、切出方式。

摘要:本文從數控宏程序的應用實例入手, 展示宏程序的實際應用效果, 歸納應用宏程序解決復雜零件的數控加工編程問題的技巧。

關鍵詞:數控,宏程序,通用程序

參考文獻

[1] 馮志剛.數控宏程序編程方法、技巧與實例[M].機械工業出版社.

游戲程序范文第2篇

( 一) 簡易程序適用范圍不清, 界定不明

我國《民事訴訟法》將“簡單”案件界定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此規定的含義作出進一步解釋, 但仍舊原則性有余, 具體可量化性不足。經筆者多方調研, 大多數基層法院立案庭的立案標準都為“只要不是法律明確規定必須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都一律立為簡易案件”。這就導致在當前司法資源極度緊張的現狀下, 部分本該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也納入了簡易程序, 當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再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這種將轉換程序作為程序誤用的補救方式的做法必然造成訴訟拖延和司法資源的浪費。

( 二) 簡轉普過程中未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

《若干規定》第3 條明確當事人可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 經人民法院審查成立的, 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由此可見當事人只有程序異議權, 轉換的裁決權掌握在法院一方, 轉換條件缺乏當事人的自主性[1]。法官的自由裁量有其合理性, 但若把程序選擇權都賦予法官必然導致訴訟過程中的權力、權利不平衡, 使得當事人處于消極的被動地位, 不利于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

( 三) 簡轉普后的效力問題

簡轉普后的效力, 是指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后, 還要不要更換法官、重新立案、答辯、調查和辯論[2], 簡言之, 是指原來在簡易程序中已經實施的訴訟行為在普通程序中有無約束力。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僅規定了簡轉普后的審理期限問題, 但對轉換后原先適用簡易程序部分審理的效力如何并無具體規定, 這便造成各基層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內部各庭之間各行其是的不統一局面。

二、針對簡轉普運行機制不健全的對策建議

( 一) 從立法層面細化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法國規定訴訟標的額在1 萬法郎以下的債權和有關動產的訴訟, 由小審法院管轄。[3]我國臺灣除規定關于財產權的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 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外, 還列舉了十種類型的案件一律適用簡易程序。針對我國《民事訴訟法》對適用簡易程序“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不明確規定, 筆者認為, 可以仿照臺灣地區立法例, 以標的額和案件性質作為標準, 以此進行案件的繁簡分流, 從源頭杜絕簡普程序的錯誤適用, 這在實踐中比抽象的立法例更具有可適用性。

( 二) 從立法上賦予當事人程序選擇權

改變始終由法院決定何時、何種情形下簡轉普的現狀, 賦予當事人選擇審理程序的權利, 實現訴權與審判權的良性互動已越來越受到現代社會的關注。[4]筆者認為, 我們宜引進日本法, 當一方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時, 人民法院應予以審查, 異議成立的, 裁定簡轉普; 當雙方當事人均對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并一致選擇適用普通程序時, 也應當裁定簡轉普。因當事人越過簡易程序的審限短、低成本而選擇較為繁瑣的普通程序, 說明雙方均認為難以通過簡易程序解決糾紛。對于并非出于自己真實意愿選擇的程序模式, 即便實現了實體公正, 也難保當事人對司法的信任與認同。“除非人們覺得那是他們的法律, 否則就不會尊重法律。”[5]

( 三) 規范簡轉普后的效力, 統一司法實踐

目前我國法律關于程序轉換后的效力問題, 幾乎沒有條文作出明確規定。對于簡轉普后是否需要重新更換法官、是否重新立案, 法院做法基本統一。法院通常在轉為普通程序后不更換主審法官, 只是另增加一名審判員、一名陪審員或兩名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繼續審理, 這比更換主審法官更有利于加快訴訟進程、提高訴訟效率。簡轉普后, 法院也不會重新立案, 其理由是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對立案并沒有實質性的影響, 程序的轉換并不會使已經受理的案件轉變為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的案件。至于簡轉普后是否需要重新調查取證和答辯則存在分歧, 筆者認為, 如果簡轉普系因當事人提出新的訴訟請求、涉案標的發生變化、對方提出反訴等新增事由, 應當允許當事人補充證據、答辯;如果案件本身沒有新增事由, 僅是由于法官或當事人對案件復雜程度的誤解、誤認, 則沒有必要重新調查、答辯, 但當事人堅持要求的, 法官也應當允準。

綜上所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于簡轉普的規定過于空泛, 在審判過程中缺乏可適用的具體規則, 應當建立完善的簡轉普程序轉換機制, 從適用范圍、轉換之后的效力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 并且轉換程序應當充分尊重和考慮訴訟主體的選擇。

摘要: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換是民事訴訟研究中的熱點問題。由于案件本身的復雜性、司法認知的漸進性和法律規定的模糊性, 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間的轉換往往不可避免。本文主要探討分析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轉換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和改進措施, 以期為實現立法本意與司法操作的良好對接提供參考。

關鍵詞: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程序轉換

參考文獻

[1] 胡霞彝.論我國民事訴訟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J].洛陽師范學院學報, 2015 (6) .

[2] [4]許少波.論民事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之轉換[J].法學評論, 2007 (5) .

[3] 張衛平, 陳剛.法國民事訴訟法導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7.

游戲程序范文第3篇

電梯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使用單位應安排該設備的定期檢驗計劃,向我所提出定期檢驗申請,并提供以下資料:

1、使用單位報檢申請表(一式兩份),且加蓋使用單位公章;

2、使用單位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證件和電梯操作人員證件(安全技術規范規定需操作人員操作的電梯)的原件,和加蓋使用單位公章的電梯安全管理人員和電梯操作人員證件復印件(顯示人員基本信息、證件有效期、聘用單位的聘用人員有效期);

3、上一或報停前的檢驗報告原件;

4、使用單位與有資質單位簽訂的維護保養合同原件,和加蓋使用單位公章的維護保養合同復印件;

5、使用周期滿兩年的限速器,需要提供限速器合格校驗報告,且簽字蓋章齊全有效、內容真實完整;

6、維保單位所維保電梯的自行檢查合格報告,且簽字蓋章齊全有效、內容真實完整;

7、按照相關規定,繳納檢驗費用。

二、業務受理(辦理部門:業務室)

對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申請,業務室受理使用單位檢驗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分配到相關檢驗室。

三、現場檢驗(辦理部門:檢驗室)

檢驗室在接收到檢驗資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安排現場檢驗,并將有關注意事項告知使用單位。因使用單位原因致使特檢所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進行現場檢驗的,使用單位應重新申請定期檢驗。

四、領取檢驗報告及使用標志(辦理部門:業務室)

(1)申請單位在完成檢驗10個工作日后,到我所業務室領取檢驗報告。

(2)檢驗結論為合格的,持檢驗報告和電梯注冊登記手續領取《電梯使用標志》。

游戲程序范文第4篇

(1)當事人申請

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根據《勞動法》的有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斥日期等。

(2)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后,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分管轄;申訴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訴人予補充。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應在7日內審批并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內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3)仲裁前的準備

① 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除,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②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

③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于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④擬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

(4)仲裁審理

①通知當事人。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4日前,將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漢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后,無正當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祈人作缺席裁決。

②先行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③開庭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聽取申訴人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 ,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證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對仲裁庭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決。

游戲程序范文第5篇

第一條 為了加大縣區紀委監察局、鄉鎮紀委辦案力度,嚴肅查處黨員干部違法違紀案件,貫徹實施《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行政監察法》及省市有關規定,規范縣區紀委監察局、鄉鎮紀委辦案工作程序,確保案件質量、提高工作效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信訪、初核、立案工作對象 第二條 縣區紀委監察局受理下列組織和人員的違紀違法問題:

(一)縣、區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

(二)縣、區黨委管理的黨員和黨員干部;

(三)黨組織關系在縣、區,干部管理權在其上級主管部門的黨 員和黨員干部;

(四)下一級黨的組織;

(五)縣、區人大、政府任聘的其他人員;

(六)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同級黨政機關領導要求查處的人員。 第三條 鄉鎮紀委受理下列組織和人員的違紀違法問題:

(一)鄉鎮黨委管理的黨員和黨員干部;

(二)黨組織關系在鄉鎮、干部管理權在其上級主管部門的黨員和黨員干部;

(三)下一級黨的組織;

(四)鄉鎮政府任聘的人員;

(五)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同級黨政機關領導要求查處的人員。

二、信訪初核工作程序 第四條 縣區紀委監察局、鄉鎮紀委要認真做好群眾信訪受理工作,對信訪舉報件要專人負責,認真登記,每月按時進行分析研究,逐件精選案件線索,提出具體辦理意見,及時報送紀委主要領導閱批。重要信件隨時報請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閱批。 第五條 初步核實必須履行批準手續。反映縣區黨委、紀委委員違反黨紀問題,由縣區紀委書記辦公會研究后,向縣區黨委主要負責人或分管紀委的副書記匯報后初步核實,同時向市紀委報告;涉及常委以上的領導干部,經縣區紀委常委會研究報同級黨委主要領導提出意見后,報市紀委批準。 反映縣區直屬單位、企業、以及屬行政垂直管理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違紀違法問題,在向縣區黨委主要負責人或分管紀檢監察工作的負責同志匯報后,由縣區紀委或監察局研究決定初核;對反映其他黨員干部的違紀問題的初核,由縣區紀委書記辦公會研究決定;對反映鄉鎮直屬單位、基層站所和行政村主要負責人的違紀問題,凡是群眾反映強烈、涉及面廣、影響面大的典型問題,由縣區紀委批準進行初步核實。 鄉鎮紀委收到反映鄉鎮直屬單位、企業、基層站所、行政村以及行政垂直管理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違紀問題,鄉鎮紀委研究進行初核;對反映其他黨員干部違紀問題的初核,由鄉鎮紀委研究決定,并向縣區紀委報告初核情況。 第六條 信訪舉報的初核件,要填寫《初核審批表》,組織人員進行初核。初步核實的時限為兩個月以內,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初核結束后,承辦人要寫出初核報告,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見,并經承辦室務會議或承辦人員研究,其中需要立案調查的,按立案調查工作程序進行,不需立案的,報縣區紀委常委會或鄉鎮紀委會研究決定。

三、立案調查工作程序 第七條 立案調查必須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立案手續。 縣區黨委、紀委委員及所屬下一級黨組織違反黨的紀律問題,由縣區紀委報請縣區黨委批準;縣區直屬單位、企業、鄉鎮正科級干部違紀問題,由縣區紀委在征求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意見后決定立案,副科級及一般黨員、干部違反黨紀的問題,由縣區紀委決定立案;黨組織關系在縣區、干部管理權在其上級主管部門的黨員、干部違紀問題,除另有規定的外,一般由縣區紀委立案。立案前縣區紀委應征求同級黨委意見,并與其上級主管部門通氣。 鄉鎮直屬單位、企業、行政村以及基層站所主要負責人違紀問題,由鄉鎮紀委在行政鄉鎮黨委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意見后決定立案,同時向縣區紀委報告,對其他黨員、干部違反黨紀的問題,由鄉鎮紀委決定立案;黨組織關系在鄉鎮、干部管理權在其上級主管部門的黨員、干部違紀問題,除另有規定的外,一般由鄉鎮紀委立案。立案前鄉鎮紀委應征求鄉鎮黨委意見,并與其上級主管部門勇氣。 第八條 凡經研究決定立案調查的案件,要填寫《立案審批表》,報經紀委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履行立案手續后由調查組組織調查取證。同時填寫《立案決定書》一式三份,分別送達同級黨委組織部門、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立案調查時限為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調查時間的,應書面報立案機關批準,延長調查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案件調查取證工作基本結束后,調查組將認定的錯誤事實寫成見面材料與被調查人見面。對拒不簽署意見的,由調查組在錯誤事實材料上注明。對被調查人簽署的意見需要作出說明的,調查組應附說明材料。調查結束后,調查組寫出調查報告,并由調查組全體人員簽名。承辦室要召開室務會議研究處理建議和意見,填寫《案件移送審理報告表》,整理裝訂案件卷宗,經分管領導批準后,辦理移送審理手續。 第九條 案件調查中,調查組認為被調查對象確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妨礙案件調查時,可建議對其采取停職檢查措施。停止黨內職務,屬黨委批準立案的由黨委決定;屬紀檢機關直接立案的,由紀檢機關征求同級黨委意見后決定。停止行政職務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向任聘單位提出建議。 第十條 縣區紀委監察局、鄉鎮紀委辦案使用“兩規”措施,必須堅持審慎的原則,履行審批手續,填寫《紀檢機關使用“兩規”措施呈批表》,經縣區紀委書記辦公會研究、分管書記簽批,按立案范圍向同級黨委主要領導報告。鄉鎮紀委一般不使用“兩規”措施,必須使用的,要報經縣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批準,在縣區紀委派人參與和指導下進行。

四、案件審理工作程序 第十一條 凡是立案調查的案件,調查結束后都要進行審理??h區紀委監察局案件審理室和鄉鎮紀委案件審理小組分別承擔本級紀委的案件審理工作。鄉鎮分管黨務工作的黨委副書記任鄉鎮案件審理小組組長。 審理案件的基本要求: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在審理過程中,應派人與當事人談話,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同時對犯錯誤的當事人進行必要的幫助教育。談話時要做好談話記錄。需要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案件,在提請紀委常委會或監察局長辦公會審定前征求意見。鄉鎮紀委審理小組審理的案件,在提交紀委會討論決定之前,將審理報告、調查材料、事實見面材料等報送所在縣區紀委審理室,由縣區紀委審理室幫助審核把關。移送審理的案件,一般案件在30日內審結,重大、復雜案件在60日內審結(含補證工作時間)。審理人員在對案件進行審理后要提出審理意見。審理室(審理小組)應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審議案件,根據審議的意見寫出審理報告,審議中如有不同意見,也應同時上報。案件經分管領導審核后,提請本級紀委常委會(紀委會)或監察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五、處分審批和執行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 縣區紀委監察局、鄉鎮紀委對管理的黨組織、黨員、干部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必須嚴格按照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進行。

(一)黨紀處分的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1、對縣區、鄉鎮黨委管理的黨組織紀律處分,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并報再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審查批準。

2、在農村給予黨員或鄉鎮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支部大會決定,報鄉鎮紀委批準,向鄉鎮黨委和縣區紀委備案;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由支部大會決定,經鄉鎮紀委審議,報鄉鎮黨委批準,向縣區紀委備案;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由支部大會決定,逐級上報縣區紀委批準。

3、在縣區直屬機關,給予黨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支部大會決定,經所屬黨委的紀委審議,報所屬黨委批準;區直屬機關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由支部大會決定,逐級上報區紀委批準??h直屬機關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由支部大會決定,逐級上報縣直屬機關紀工委批準,向縣紀委備案;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由支部大會決定,逐級上報縣紀委批準。

4、縣區黨委管理的黨員干部,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由支部大會決定,經基層黨委審議,報縣區紀委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區紀委可以直接作出處分決定;給予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由縣區紀委審議,報縣區黨委批準。

(二)政紀處分的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1、對政府任命的人員,需要給予撤職以下(含撤職)行政處分的,監察機關提出處分意見,經政府批準后,由監察機關下達處分決定。

2、對政府各部門任命的人員,監察機關可以直接給予撤職以下(含撤職)的行政處分。

3、上級監察機關可以直接給予下級監察機關管轄內的由政府及其各部門任命的人員撤職以下(含撤職)的行政處分。對上述三條所列人員,需要給予開除處分的,負責查處案件的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

4、經人大或常委會選舉、任命的縣級以下行政機關的行政工作人員,需要給予降級以下(含降級)行政處分的,由所在縣區監察機關提出處分意見,經縣區政府批準后,縣區監察機關下達處分決定。需要給予撤職以上(含撤職)行政處分的,由所在縣區監察機關向縣區政府提出處分建議。

5、下級監察機關管轄內的由人大或其常委會選舉、任命的人員,上級監察機關可以直接給予降級以下(含降級)的行政處分;需要給予撤職處分的,上級監察機關可以建議下級監察機關所在單位提請人大或其常委會罷免、免職或撤銷職務;需要給予開除處分的,上級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由其主管部門作出處理。 以上黨紀政紀處分,按照批準權限由本級紀委監察局批準的案件,紀委監察局討論決定后立即辦理處分決定或批復手續;在接到同級黨委、政府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批復后,及時辦理處分決定,并抄送組織人事部門和有關單位。 第十三條 黨紀和政紀處分決定,要分別行文下達。處分決定要向犯錯誤本人宣布,并將處分決定或批復給受處分的黨員、監察對象一份,被處分人應在處分決定上簽署意見,對拒不簽字的,有關黨組織應在處分決定上注明“已經本人閱過,但拒絕簽署意見”以便備查。對縣區、鄉鎮黨委、政府、紀檢監察機關(部門)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作出的處分決定,有關黨組織、部門單位應在適當范圍內予以宣布執行。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將處分決定下發被處分人員所在主管部門時,要附《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回執表》,被處分人所在主管部門應在一個月內將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填入《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回執表》,報紀檢監察機關。 案件辦理完畢后由承辦人按照規定立卷歸檔。對其中涉及違法的,在作出黨紀政紀處理后,及時移送情況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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