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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項目管理工作計劃范文

2023-09-21

停車場項目管理工作計劃范文第1篇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保證 地下停車場(以下簡稱“本停車場”)的公共秩序及安全,加強小區機動車的停放管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機動車停放管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基本情況:

1.1地點: ; 1.2車位號:__________;

1.3收費起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

1.4管理服務費收費標準RMB 元/月·輛,收費金額共計RMB 元/年·輛; 1.5本地下停車場采取年付費方式。乙方應于每年12月25日前繳清下一管理服務費; 1.6乙方停放在該停車場的車輛情況為(應由車主親自填寫): 品牌: 型號: 車牌號: 顏色:

2.由甲方負責本停車場的管理。包括 2.1秩序維護

地下停車場交通秩序的指揮管理,車輛停放管理,車輛安全管理,人車分流管理和車 場設備設施管理; 2.2車場清潔

定期清掃擦洗地面和交通標識,保持地下停車場清潔整齊,標識清晰。每天定時開啟排風設備和新風輸入導引設備,保持地下停車場空氣達到規定指標; 2.3設施設備維護保養

按照北京市普通住宅小修標準對地下停車場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保證地下停車場設施設備正常運行; 2.4消防管理

定期檢查巡視消防設施設備情況,及時發現、排除火災隱患,嚴格限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地下停車場; 2.5綜合管理

建立、健全地下停車場各項管理制度,制定相應的緊急情況處理預案。 3.管理方式:本地下停車場實行一車一證一卡管理; 4.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4.1有權按政府有關政策制定小區停車管理制度; 4.2有權按照本協議約定向乙方收取管理服務費;

4.3有權根據政府相關規定調整本停車場的收費標準,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 4.4有權對違反《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的用戶予以書面警告,對造成損失的,根據損失程度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4.5有權對不按規定停放,影響小區道路通暢或影響公共安全的車輛采取移動、上鎖等措施,因此產生的損失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4.6有權獲取停入本停車場車輛的真實資料的復印件,如發現所提供資料虛假,有權拒絕乙方將車輛停入本停車場;

4.7有權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查驗停車憑證;

4.8有權拒絕無車輛行駛證和無本停車場停車證的車輛使用本停車場,對無證車輛拒絕停放與放行;

4.9負責本停車場及設施、設備的檢查、維修及管理工作;

4.10負責安排專人看管停車場,采取各種防范措施,防止車輛丟失;有權勸阻、制止任何損害停放車輛的行為;

4.11負責向乙方開具物業管理企業發票; 4.12其它。 5.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5.1有權對甲方提供的停車管理服務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5.2因甲方管理不善造成車輛丟失的,有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5.3車輛在本車場出險后,憑車輛保險合同,有權要求甲方出具出險的證明材料; 5.4遵守停車場管理的規章制度,遵守《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5.5服從停車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和疏導; 5.6按規定使用本車場的車位,合理停放車輛; 5.7按規定使用本車場的設備、設施;

5.8保證不將車輛停放在車位以外的其他位置上;保證車輛停入車位時不騎線、壓線、越線或進行其他不合理停放或不按特殊情況下本停車場管理人員的要求停放; 5.9保證車、證、卡相符,如需更換車輛須向甲方提出書面更換車證申請,否則,甲方有權拒絕車輛進入本停車場;

5.10提供車輛真實資料,并為該車輛購買第三者責任險;

5.11車位管理采取一車一證一卡方式,乙方不得使用偽造、過期的停車證及感應卡,不得將證卡轉借他人使用,如被發現,甲方將予以沒收,對于乙方借出證卡或使用偽造、過期的停車證及感應卡期間發生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責任。

6.其他事項:

6.1本車位如被他人車輛占用,甲方應為乙方安排替代車位,并及時通知該車車主將車輛移出本車位;

6.2乙方在本協議簽訂五個工作日內按協議向甲方交納管理服務費用,逾期不繳納,甲方不承擔乙方車輛、車位的管理責任。并有權拒絕乙方車輛使用本停車場; 6.3乙方不得使用地下停車證將車輛停放于小區地面;

2 6.4地下車庫作為特殊用途的地下空間,是按北京市人防、消防、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由停車管理單位統一進行管理,并按有關規定和規范設置交通標識、施劃停車線、車位號。任何用戶不得隨意搭建構筑物或施劃標識。否則甲方有權利拆除而無需擔負給乙方所造成的損失;

6.5按照建設部“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如因維修甲方需暫時占用乙方車位時,甲方應安排臨時替代車位用于乙方停放車輛,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對車場的維修養護工作,不得借口阻撓或要求甲方支付車位使用費。因阻撓維修造成損失擴大的,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6.6不論乙方車位是否空置,乙方必須就其車位的管理向甲方按期全額支付當年管理服務費;

6.7乙方出租車位時,管理服務費由乙方交納; 6,8乙方轉讓車位時,須交清轉讓之前的各項費用;

6.9乙方出租、轉讓本車位時,應至少提前10日通知甲方,乙方應遵守有關政府規定,有義務保證承租方、受讓方書面承諾遵守本協議及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6.10乙方在采取出賣等方式處置所擁有的車位時,應遵守物業管理法規政策規定,并應持有政府房管部門批準的有效合同或協議于30日內到甲方處備案。否則該車位的管理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仍由乙方承擔支付義務;

6.11公共維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按政府有關文件執行,乙方轉讓車位產權時所繳納的公共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車位所有權同時過戶;

6.12乙方如違反以上甲方管理規定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6.13乙方已詳細閱讀并了解《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之所有條款,甲、乙雙方均同意,《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地下停車場收費價格及收費辦法 7.1管理服務費價格: 元/年·輛; 7.2管理服務費的交納方式:按年計費交納;

7.3如遇政府有關部門調整停車場的收費價格,則甲方有權根據政府相關規定調整本停車場的收費標準,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乙方,通知方式為:在本小區各樓宇地下停車場入口處和各樓宇一層大廳布告欄內張貼《調整停車場管理服務費用通知》,張貼七日。乙方應在該通知要求的時間內,按新標準交納停車管理服務費用,如乙方按時足額交費的,本合同繼續有效;如乙方不按時交納及或不足額交納該費用,則視為乙方單方解除本合同。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交回停車證等停車手續,結清本合同項下已發生的費用,甲方有權自乙方單方解除本合同之次日起,不再承擔乙方車輛和車位的管理責任; 8.管理責任

8.1因甲方管理不善,使乙方車輛在本地下停車場中被盜丟失,甲方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8.2因乙方違反本停車場管理規定或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自身及他人車輛被刮、碰或

3 損壞的,損失由乙方承擔,由此給他人車輛造成損失的,亦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8.3乙方車輛內存放可燃、可爆、腐蝕物等,造成自己車輛損壞,乙方自行承擔損失,如給他人車輛及或給本停車場造成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8.4 乙方車輛要求甲方保證不被損壞的,須另行交納甲方管理費_____元/月·輛。 9.違約責任的處理:

一方違約造成另一方損失的,必須賠償。雙方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協商不一致的,可向北京市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本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1.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本合同解除:

11.1雙方協商一致;

11.2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任何一方或雙方不能履行合同的;

11.3甲方明顯怠于行使管理責任的;

11.4乙方不按本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標準交納管理服務費的;

11. 5本合同期限屆滿自行終止,如需延期,雙方應另行簽定合同。 12.其他:

12.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12.2《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作為本協議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依據京國土房管物[2004]663號文件《關于印發北京市居住小區機動車停放的通知》編寫。

附件:《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4 附件

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1.車位的使用

1.1 車位只限停車用途,不得用作其它;

1.2 車輛在駛入正確車位后,車主/駕駛員離開車前,應檢查門窗是否關好,有紀念價值的物品、貴重物品、重要機密文件等須隨身攜帶,嚴禁放于車內,如發生偷失,甲方概不負責;

1.3 不得在車位上加建任何暫時或永久性建筑物,亦不可私自加放標牌、張貼廣告或懸掛任何物品;

1.4 如因工程維護或清潔工作,需臨時改變停車位置,車主/駕駛員請予以配合; 1.5 車位轉租、轉讓、轉賣,車位產權人應提前通知物業公司,并到物業公司辦理注銷、變更備案手續;

2.車場管理

2.1 車主/駕駛員請按照車場內行駛路線、臨時或永久性交通標志進、出車輛,并按照指定車位停放車輛。請勿將車停放在車位范圍之外,請勿在非停車區域內停車,逆行違章,后果自負;

2.2 為保持良好的停車秩序,車主/駕駛員請服從停車場管理人員的交通疏導和管理; 2.3 車輛在駛入停車場時應慢速行駛(限速5公里/小時),請勿搶行或高速行駛,下雨、下雪時更應小心慢行;

2.4 車主/駕駛員不得攜帶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險或非法物品于停車場內,否則由此引發的一切責任均由當事人承擔;

2.5 停車場內嚴禁加油、嚴禁吸煙或動用明火,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承擔,停車場管理人員有權隨時制止上述現象;

2.6 遇有涉及社區內的重要活動,需要對停車場實行特殊臨時交通管制時,各停車場使用者請予以配合。車主/駕駛員不可將此作為索償的理由,但物業公司有責任提前給予通知;

2.7 車主/駕駛員在確保車輛警報器正常工作的條件下,須將車輛報警器設置靜音防盜,以免引起誤鳴,影響小區住戶休息;

2.8 車輛在停放期間發生自燃或意外失火等事故,在有關部門調查結案以后,由責任人進行賠償,甲方不負連帶賠償責任;

3.其他事項

3.1 保安員為執行停車場管理之現場代表,負責車輛的管理工作;

3.2 停車場24小時開放,車位有償使用,收費管理,請按時交納相關費用; 3.3 請將車證置于前擋風玻璃左下方,請勿遮擋、移走或轉借;

5 3.4 凡進入停車場的人士均應愛護停車場內的一切公物及設備設施。如車主/駕駛員在停車場內行駛或停放過程中因失誤或其他不當造成公物或設備設施損壞的,須照價賠償,對拒付者物業公司有權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

4.地下停車場感應卡使用規定

4.

1使用感應卡時,需停車將感應卡在讀卡機前紅燈處晃動一下,待擋車器抬桿后方可以低于5km/小時速度通過(感應卡感應距離約50㎝-70㎝);

4.2 感應卡僅限于地下停車場出入使用,實行一車一證一卡制,進出地下停車場務必進行讀卡操作,如車輛缺少駛入/駛出的單項讀卡記錄,該車將無法使用該卡再次駛出/駛入地下停車場;

4.

3車輛在出入地下停車場時請勿緊隨前方車輛,一定要待前方車輛通過欄桿后再進行讀卡,確認擋車器抬起后方可通行,以免擋車欄桿砸車;

4.

4車主/駕駛員將車停好后,一定要將感應卡隨身攜帶,禁止置于車內,做到車、卡分離,乙方因停車證或感應卡保管不當發生車輛丟失的,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4.5

車主/駕駛員在駕駛車輛出入停車場時,不經讀卡機讀卡而緊隨前車通行發生事故的,由車主/駕駛員承擔責任,由此造成管理方設備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4.6

地下停車場采用一卡一車制,如人為采用非法方式一卡進入多輛車的現象發生,物業公司將根據協議取消其地下停車場使用資格;

4.7

車主/駕駛員如不慎將感應卡丟失,請立即電話通知物業公司保安部,并于24小時之內到保安部辦理書面報失手續,以便及時控制,保障車輛的安全;

4.8

停車場項目管理工作計劃范文第2篇

1.目的

確保收費合理并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蜀躍東路街面車場的收費管理 3.職責

3.1收費員負責按規定標準收取車場(庫)有償使用費 3.2財務內勤負責核對費用的準確性 4.內容 4.1收費依據

4.1.1《成都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4.2停車場(庫)收費

4.2.1臨時車位收費(停放不足15分鐘(含15分鐘)的車輛,不得收取停車費用) 4.2.2.臨時車位收費一般按小時收費(詳見收費標準)

4.2.3當外來車輛需使用臨時車位時,車輛管理員應引導車輛有序整齊??吭谂R時車位

4.2.4車輛管理員應準確記錄車輛進出時間并按既定的收費標準收取車場有償使用費

4.2.5收費完畢后,收費員應將收費票據交給車位使用用人,由收費員每日下班后將當天收取的停車費上繳管理員 4.3注意事項

4.3.1臨時停車場須張貼收費標準

4.3.2臨時停車場臨時車位應設置車位線,車位線應保持清晰

成都長興物業服務有限公司

停車場項目管理工作計劃范文第3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寧波市城市規劃區、縣級市城市規劃區、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規劃區以及旅游景區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停車場是指供各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室內場所。

停車場分為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公共停車場是指主要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單位車輛停放的停車場。

第四條 停車場建設應當符合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城市規劃配套建設專用停車場。

鼓勵單位和個人采取多種投資方式建設公共停車場,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五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范圍內停車場的建設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參與停車場規劃、建設的審查監督工作。

城建、交通、土管、工商、稅務、物價、消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六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停車場規劃建設的領導工作,將停車場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市和縣(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批準后的一年內,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會同同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停車場專業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城市總體規劃經批準調整后,應當及時調整停車場專業規劃。

經批準的停車場專業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七條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停車場專業規劃,將公共停車場建設納入城市建設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停車場規劃設計標準。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商業街(區)、住宅小區、貿易市場、旅游景區等,應當按停車場規劃設計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沒有配建、增建停車場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因城市規劃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車場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應當就近補建或以購買方式補足停車位。

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使原配建的停車位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當就近補建或以購買方式補足停車位。未補足停車位之前不得隨意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投資專項建設公共停車場的,可以按規定免繳城市公用基礎設施配套費,并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依法申請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十二條 依照規劃建設大型停車場和高層建筑的地下停車場,其設計方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施工。

單位自建其他停車場,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道路規劃紅線留地范圍內不得建設停車場。確需建設臨時停車場的,須經城市規劃、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停車場建設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停車場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參加停車場竣工驗收。

停車場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停車場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也可以由其他投資者建設。

第十六條 停車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停車場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因特殊情況確需改動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通知書及相應的圖紙,并報原審批部門批準后,方可改動。

第十七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配建照明、通風、通訊、排水、消防等設施,并按《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規定設置

明顯標志和標線,保障車輛安全進出。

第十八條 按規劃要求建成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或縮小使用范圍。

本條例實施前已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或縮小使用范圍的,應當在一年以內自行改正并恢復使用。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 從事公共停車場經營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第二十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法向物價部門辦理收費審批手續,按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公共停車場可根據所在路段等級實行級差收費和計時收費。

第二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應當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并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統一佩戴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標志上崗。

第二十二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公開管理制度、收費標準、監督電話和營業執照;

(二)負責進出車輛查驗、登記;

(三)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

(四)負責場內停放車輛的安全;

(五)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車輛在場內停放;

(六)定期清點場內車輛,發現長期停放或可疑車輛,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保持停車場環境整潔,秩序良好。

第二十三條 專用停車場對外經營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再按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住宅小區停車場可以委托物業管理公司經營管理。

第五章 臨時停車場所設置和管理

第二十五條 臨時停車場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道路寬度、承載力、車流量和人流量等因素統一設置,并設立明顯標志。

第二十六條 臨時停車場所分為免費停車處和收費停車處。收費停車處應設立明顯的收費停放標志牌,明碼標價,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需要臨時停放的,應當在統一設置的臨時停車場所停放,不得擅自占用車行道、人行道、廣場和路邊空地。

第二十八條 道路兩旁的單位確需占用公共場所停放職工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應當報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劃定停放范圍。

單位因舉行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廣場或路邊空地停放車輛的,應當報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市政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 臨時停車場所應實行規范管理,落實車輛安全防范措施,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按規定標準補足停車位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車位30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性質或縮小使用范圍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逾期不恢復的,處以每車位5000元的罰款,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恢復。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停車場未經驗收合格投入使用或者專用停車場未經驗收合格擅自對外經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未履行規定職責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占用公共場所、道路等停放車輛,或者臨時停車場所未進行規范管理,妨礙交通秩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職責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停車場經營者因失職造成停放的車輛遺失或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城市規劃、市政設施、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停車場項目管理工作計劃范文第4篇

一、目前康浦景庭小區情況:

小區內路面停車位210個、地下車庫車位232個。北側為小高層房屋,晚上車位已經停滿,許多車輛夜間已經將車停在柏油道路上,影響交通秩序及業主安全出行。很多業主向工作人員反映要求收費,規范停車,許多業主對于停車多有抱怨,希望物業進行針對性的管理;許多業主要求將大門2側門口都進行開啟,由于大門口道路的設計情況非常容易造成安全隱患,門口已經發生多起交通安全事故。目前,小區內共有656套房屋,已分房屋542套,已收全年物業費房屋套數439套,達到已分房屋套數的81%、車輛已收年費240輛。

二、停車收費操作程序:

1.收費標準:原開發商備案價格為地面150元/月,地下車庫250元/月,考慮到小區為動遷配套商品安置住宅區,及青浦當地價格因素,如果收費價格過低,反而不能發揮利用經濟杠桿調節規范停車管理服務的積極作用,產生接受廉價服務的消極作用,根據實際情況暫定地面車位100元/月,地下車庫150元/月(根據相關規定地下車庫,物業有保管義務),年付地面車位1000元/年,地下車庫1500

1 元/年。

2. 開展工作情況:前期對業主開展停車管理服務宣傳工作,讓業主知曉規范停車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改善業主對于動遷房的認識,讓業主知曉所住小區為配套商品房,與普通商品房房屋性質基本相同,應該享有的權利和應盡的義務也一樣(由于動遷的原因,業主對于享有權利的需要更加迫切和強烈)。對于小區內生活居住環境所應具備的規范有序,爭取小區業主的支持和大力的配合??灯志巴ス芾硖幑ぷ魅藛T通過電話聯系、張貼通知、結合上門收取物業費同時收取停車費等交流溝通形式開展一系列工作,真誠善意的用心也得到了大部分業主的贊同和支持。

3.業主選擇車位情況:

車位選擇采取就近車位原則,在房屋附近區域內的有限數量的車位,逐步分區域進行繳費車位分配,在繳費數量已滿后,誰先繳費誰優先通過抽簽的形式選擇固定的車位。首先已經對北側區域29號樓-32號樓及41-44號樓進行繳費車位分配,業主表示滿意。目前201個車位均已經分配,考慮到還有130多套房屋未分配動遷戶,物業在采取方法將地面車位引導至地下車位。

三、設施安裝情況:

1. 大門安裝車牌識別智能停車系統(一進一出)。經過前期調查研究,小區大門(出口位置)設置收費窗口,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及人行道,安裝車牌識別智能停車系統(一進一出),優點:智能停車管理系統的第三代系統,目前普遍選擇安裝此系統,車牌識別率高,車輛在道閘處暫停后,直接車牌識別,方便進出;由電腦控制,防止車輛進小區后,惡意將IC磁卡故意丟棄,逃避停車收費管理服務的行為,損害繳費業主權益,影響車輛管理服務的正常秩序。

2 2.地下車庫西入口安裝藍牙智能識別系統(一進一出)。優點:在小汽車內安裝藍牙裝置(類似ETC裝置),方便于固定車輛進出管理,未定地下車庫的車輛不能進入地下車庫。

四、面對的問題及措施:

1.小區內個別村的業主不愿意繳納物業費、停車費等費用,對于物業存在抵觸心里。原因大多為對動遷安置結果不滿意;與康博小區物管、收費等情況存有對比心理;部分業主對房屋設施設備質量不滿意;同村部分(村民)業主有抱團抵制對物業管理的支持配合等情況。下一步措施:康浦管理處工作人員繼續加大開展以上系列工作的力度,擴大對物業管理、停車管理服務等工作的支持和配合的業主比例;發動支持配合的業主作正面群眾宣傳,走群眾路線,使群眾參與,動員發揮群眾的力量;發揮物業公司隸屬于政府職能部門的優勢,物業在開展市場化管理的同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開始實施階段及實施過程給予必要的支撐與協助,發揮“兩只手”的優越性作用,有效開展物業管理服務供給側和需求側的管理工作,形成合力,補足短板,“大手”托起“小手”進行良性互動,切實提高管理服務效能,做好物業管理服務相關工作,理順重固鎮轄區內物業管理環境,為重固鎮衛生、文明創建、新型城鎮化等工作打好基礎。

2.智能停車管理系統的管理階段關鍵情況。采用系統后,車輛管理服務工作(包括地下室停車場地管理)關鍵依靠的是稱職的小區車輛管理員(保安管理服務人員兼職)和先進的科技設施。認真負責的保安管理服務人員結合技施設備,尤其在停車收費開頭實施階段尤為重要。開始停車收費管理服務工作后,小區保安員勢必工作量增加、增加了地下室停車位管理范圍、責任心提高、大年齡保安(部分員工為老小區門衛調過來)對設備和工作要求的適應、保障小區內車輛安

3 全的實際基本要求,以及對于固定車位后臨時停車業主不規范停放車輛(占用固定車主車位的情況)的管理服務、停車不愿繳費等系列規范工作要求的需求,借鑒物業行業停車管理相關管理經驗,適當增加小區保安管理服務人員的考核工資及福利(增加考核工資500元/月及停車費提成10%)。以提高保安管理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和責任心,克服工作強度,適應停車收費管理服務工作的新要求,做好工作職責,開展好規范有序的停車收費管理服務各項工作。

3.停車收費試運行具體工作措施:前期物業公司停車收費試運行一個月,方式為向所有業主(租戶)發放免費一個月的停車證,對于無法提供免費停車證的車主,需要繳納停車費,并告知仍可以至小區監控室領取1個月的免費停車證,試用期不以收費為目的,向車主宣傳具體的收費工作情況。

3.開始收費后,發生業主進出小區不肯繳費,造成在大門出口滯留,擾亂車輛管理服務秩序,損害繳費業主車輛行駛及進出小區的權益的情況處置流程。工作人員再次做好停車管理服務宣傳工作,還是不愿意繳納的,有相熟工作人員代繳當天5元停車費,反復多次后,幫其代繳多次停車管理費,采取軟著陸、下臺階的方式開展工作。試運行1個月后減少類似業主,使得減少類似影響秩序不繳費行為,使其沒面子不繳費用。先禮后采取措施、禮尚往來。

4.試運行后具體工作措施:

康浦景庭小區是首個停車收費管理服務小區,而且是動遷安置小區,情況特殊,通過開展前期工作,小區業主支持力度很大,反對聲音也存在。在由物業公司停車收費試運行一個月后,在實施過程中仍舊發生惡意影響停車管理服務工作的事件工作措施如下:

由鎮職能部門(大聯勤、派出所、城管、居委等部門)指導、支

4 持和協助物業公司做好停車收費工作。

大聯勤針對治安保衛工作,確保實施階段治安安全;

派出所針對發生類似不愿繳費,惡意將車停放在出入口,損壞停車設備等治安案件后,接警后對相關人員進行調處,對車輛規范管制;

城管針對小區內外車輛停放管理作相應的指導及處置,參與對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在人行道等區域的的亂停放等道路交通秩序(違法占路的處罰);

居委針對停車收費事項,指導并參與對業主及租戶停車收費管理服務等工作的宣傳調處,防止及制止影響停車收費工作的惡意事件的發生。

康浦景庭管理處全員參與。

停車場項目管理工作計劃范文第5篇

為了加強對永興家園小區住戶的停車管理需求,現就授權管理的"永興家園小區"停車場相關事宜,甲乙雙方議定事項協議如下:

一、委托范圍:永興家園小區,含:

1、停車場出入口道閘及附屬設備以及收費標準等。

2、停車位(215個停車位)和X個臨時停車位(附平面圖)。

二、受托方管理內容:

1、確保停車場的24小時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間應保證停車場24小時正常運營。

2、確保停車服務熱情周到,住戶滿意,不得出現住戶投訴現象,如出現停車糾紛等現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3、確保停車場內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閘系統等的正常使用。

4、確保從主干道進出停車場內車輛安全,并獨自承擔責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2016 年月 日--2017年 月

日止。

四、其它約定

1、乙方自行辦理停車場經營的相關手續,做到依法經營并獨自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2、乙方應交付和承擔停車場日常運營所發生的水費、電費及其它運 營費用。(水、電費用分割見附件。)

3、乙方應指定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對停車場進行管理。

4、委托期內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車場的租賃費用。

5、乙方對甲方及產權方核定的215個車位,和X個臨時車位,應予以保障。

6、乙方對小區和社會車輛嚴格按物價部門核定標準收費。

五、本協議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停車場項目管理工作計劃范文第6篇

一、行動主題“”

一、 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橋北城區停車秩序專項整治工作,努力實現三個目標:一是交通秩序良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的各類顯見性交通違法行為得到有效治理,機動車、非機動車及行人的守法率全面提高,行車難、停車難問題得到明顯改善;二是文明交通深化,轄區文明交通氛圍進一步濃厚,廣大交通參與者文明交通意識進一步增強;三是交通事故防范,通過專項整治行動,大力規范轄區交通秩序,有效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二、組織領導 組 長 副組長

成 員 各中隊中隊長

交通秩序整治組:政府中隊、園區中隊 宣傳用品制作、宣傳報道組:法宣中隊 違章錄入處理:法宣中隊

三、整治重點

此次專項整治行動為期一個月,重點整治以下9種交通違法行為:

1、“僵尸車”長期占道停放

2、機動車壓線停放

3、車身未按要求停入停車泊位

4、車頭朝向不一致,未按箭頭指示停放

5、占用消防通道、盲道停放

6、居民區周邊亂停亂放影響交通秩序

7、學校周邊亂停亂放影響車輛正常通行

8、貨運車輛長期占道裝卸貨物

9、二手車市場周邊道路不按規定停放

四、工作要求

1、加強領導,提高認識。機動車停車秩序專項整治工作是大隊當前重點工作之一,各中隊負責人一定要思想重視,認真謀劃專項整治的方法和步驟,根據轄區特點,進一步細化整治工作安排,切實提高整治效果。

2、履職擔當,緊抓重點。整治工作中各網格小組一定要加強配合,小組長要在中隊長帶領下切實發揮崗位作用,切實了解和掌握轄區交通實際狀況,并向中隊長進行匯報,建立高效科學的整治方案,穩步推進。行動中要突出重點,緊抓重要區域、重點路段,最大效力體現行動成果與收效。

3、規范執法,注重實效。整治行動中全體民警、輔警必須嚴格按照規定要求,配齊執法裝備,嚴格依法依規處理,注重溝通交流方式,堅持規范、文明、平和、理性執法,工作中堅持抓好宣傳引導,營造積極的輿論聲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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