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武漢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2023-04-16

第一篇:武漢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武漢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

武漢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第186號

《武漢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08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長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機動車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內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臨時停車場。

公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建設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設的經營性機動車停放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供本單位、本居住區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道路臨時停車場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劃的機動車停車泊位。

第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是停車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的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的項目管理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道路臨時停車場養護、維修管理和道路臨時停車場特許經營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停車場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交通需求狀況,本著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加強與交通體系相協調的原則,組織編制公共停車

場專業規劃,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公共停車場建設應當遵循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充分利用綠化、廣場等地下空間建設地下停車場;充分利用立體空間建設立體式停車場。公共停車場建設應當合理配置,并加強與軌道交通換乘中心、公共交通樞紐建設的銜接。

第六條 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確定的停車場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用途。公共停車場用地,應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七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公共停車場專業規劃,編制公共停車場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八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投資建設公共停車場可以享受的優惠政策,由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九條 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由市發展改革、規劃、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社會發布。

屬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辦理供地手續,并依法辦理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手續。

屬于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依法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經營者;沒有投標人且確需建設的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計劃或者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計劃,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在實施中按照代建制的辦法進行。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大(中)型建筑、商業街區、旅游區、居住區,應當考慮機動車停放需求,按照國家、省和本市停車場的設計標準和設置規范,配建、增建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增建的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 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的設計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省和本市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的設計標準和設置規范。

第十二條 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竣工后,經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公共停車場管理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應當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選擇專業停車場管理單位進行經營,出讓經營權的收入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產權人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委托專業停車場管理單位進行經營。

第十四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并在工商登記后15日內,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變更登記事項或者經批準歇業的,應當按規定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并自變更、歇業之日起15日內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同時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已建成的公共停車場挪作他用。因修改、調整城市規劃確需改變公共停車場用途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后進行審批,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土地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適當地點和停車場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按規定設置停車誘導、停車場標志和車輛停放信息公示牌;

(二)在停車場內施劃停車泊位線,設置出入口標志、行駛導向標志、彎道安全照視鏡、坡(通)道防滑線;配置必要的通風、照明、排水、通訊、消防、監控等設施;加強維護管理,確保停車場設施的正常運行;

(三)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四)收取停車費必須實行明碼標價,使用稅務統一發票;公示停車場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監督電話;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公共停車場,按照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

(五)不得在停車場內設立道路客貨運輸經營托運部及客貨運信息代辦點或者從事其他道路客貨運輸經營活動;

(六)協助疏導停車場出入口的交通,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范工作;停車場內發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況時,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七)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將其停車信息納入全市公共信息系統。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公共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有序停放車輛;

(二)不得損壞停車場的設施、設備;

(三)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車輛。

第十八條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建設,推廣應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車場,負責公共停車信息系統的運行,并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

第四章 專用停車場管理

第十九條 專用停車場應當配置必要的通風、照明、排水、消防、防盜等設施,并保持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專用停車場應當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指揮車輛有序進出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做好

停車場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范工作。

居住區內的停車場按照物業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其停車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價格管理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公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監督電話。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專用停車場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條 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停車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的,按照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居住區內的停車場在滿足業主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并嚴格執行物業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屬于業主共有的停車場向社會提供經營性停車服務,必須依法由業主共同決定。

第五章 道路臨時停車場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道路臨時停車場的設置實行總量控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施劃停車泊位,設置道路臨時停車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響行人、車輛的通行;

(二)符合區域道路停車總量控制要求;

(三)與區域停放車輛供求狀況、車輛通行條件和道路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二十四條 下列區域不得設置道路臨時停車場:

(一)有礙機動車通行或者占用消防通道、醫療救護通道的;

(二)設有燃氣管道、光纜線路等地下設施的路段;

(三)能夠提供充足停車泊位的停車場服務半徑300米范圍內;

(四)公共交通站點50米范圍內;

(五)消防栓30米范圍內;

(六)其他不宜設置的路段。

第二十五條 道路臨時停車場依法實行特許經營,由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的經營者負責經營。

道路臨時停車場的特許經營權有償使用收入由經營者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道路和公安交通管理設施的維護。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經營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 道路臨時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道路臨時停車場標志,保持停車標志、標線清晰和完整;

(二)管理人員佩戴統一標識,指揮車輛有序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三)按照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停車費,使用稅務統一發票;公示停車服務內容、收費標準、收費依據以及監督電話;收費方式應當方便停車者,不得增加負擔。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道路臨時停車場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有序將車輛停放在泊位線內;

(二)不得停放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車輛。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置或者撤除道路臨時停車場;

(二)設置障礙影響機動車在道路臨時停車場內停放;

(三)利用停放在道路臨時停車場內的機動車進行經營活動;

(四)損壞或者擅自撤除道路臨時停車場的設施;

(五)在自動繳費設備上涂抹、刻畫或者張貼懸掛廣告、招牌、標語等物品。

第二十九條 道路臨時停車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撤除: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已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邊的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求的。

因交通管理、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或者其他公益項目建設需要撤除或者遷移道路臨時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服從調整。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一)、(二)項規定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處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和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并責令機動車駕駛人立即駛離,拒絕駛離的或者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機動車拖移至安全地點停放。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前款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應當與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劃、土地、建設、工商、稅務、物價、城市道路、道路運輸、交通安全、消防、治安等管理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道路臨時停車經營的,按照非法占道經營的管理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侵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安交通、城市規劃、建設、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稅務、物價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對在執法中發現的不屬于本部門管理的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應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不向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通報的;

(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當履行管理職責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道路客貨運停車場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廣州停車場管理辦法-廣州停車場行業協會

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范停車場經營和管理,促進城市交通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道路運輸站場、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專用停車場除外)。

本辦法所稱公共停車場,是指主要供社會車輛停放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住宅區、本單位車輛停放的場所。專用停車場包括住宅停車場和單位自用停車場。

本辦法所稱道路停車泊位,是指利用道路設臵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

1 第四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停車場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權限,具體負責轄區內停車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機動車停放秩序管理,配合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道路停車泊位規劃及監督管理。

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收費管理,查處違法收費行為。

城鄉規劃、土地、建設、房屋、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環保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對停車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鼓勵本市停車場行業協會依法制定行業自律規范,開展行業服務質量信譽評價和培訓工作,在停車場行業推廣智能化管理手段,協助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停車場行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本市

2 停車場專項規劃,經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相應納入城鄉規劃。

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停車總體發展策略、停車場供給體系及引導政策、公共停車場布局和規模、建設時序等內容,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應當配套規劃駐車換乘停車場。

第八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建筑物應當按照建筑工程停車配建標準配套建設或者增建停車場,建筑物配建或者增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建筑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車場應當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

建筑工程停車場配建標準按照《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試行)》以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執行。

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核發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建筑物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辦理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同步審核配建停車場是否符合建筑工程停車配建標準和停車場設計規范。

第九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該根據本市停車場專項規劃,結合本市交通實際和公共停車場建設資金安排情況,組織編制公共停車場建設計劃并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的建設資金,將建設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和政府投資計劃。

駐車換乘停車場等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設的公益性

3 停車場,以及在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醫院、政府機關、博物館、展覽館、大中小學、幼兒園及公共服務性設施用地內增建地下停車場,建設用地實行劃撥。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和經營公共停車場。

第十條

本市采取以下措施,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場:

(一)申請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場,按本市建設工程項目聯合審批工作模式,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二)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符合房地產登記要求的,可以按照其整體空間投影的占地面積辦理確權登記手續;

(三)機械式立體停車場的服務費標準可在規定的同類停車場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標準的基礎上適當上浮。

第十一條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應當納入特種設備管理,依法辦理特種設備施工告知,安裝、改造、重大修理過程的監督檢驗,以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和定期檢驗等手續。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房管、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和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機械式停車場建設和管理的具體辦法。

第十二條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符合有關技術規范以及管理規定,不影響消防安全、不影響既有建筑物采光、不影響城市景觀且符合環保要求的,可以不按獨立建筑實施建筑退縮。

新建建筑物的配建停車場采用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或

4 者在已建成建筑物的停車場內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免于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其他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符合下述條件的,免于單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利用自有用地范圍內空臵的場地安裝室外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應當在原有室外停車場地或緊鄰現有商業、辦公建筑設臵,不得占用城市規劃道路及退讓范圍,不得占用既有消防通道,與周邊現有建筑的退縮距離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室外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高度(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停車架最高點)應當不超過6米,采用通透式的機械框架并宜采用垂直綠化進行遮飾,避免對城市景觀造成影響。

符合前款條件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裝前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要求進行公示,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第十三條

鼓勵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地塊和符合條件的高架橋底等場所,設臵臨時停車場。

住宅區配建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以利用業主共有場地依法設臵臨時停車場,并依法辦理消防等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停車泊位與停車需求矛盾突出的住宅區,其

5 周邊道路具備時段性停車條件的,屬地區人民政府可以組織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道路管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所屬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設臵時段性停車泊位,并明確管理單位、允許停車的時段、允許停放的機動車范圍、停車收費標準等事項。

超過規定時間在時段性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鼓勵住宅停車場滿足本住宅區居民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將自用停車場在非工作時間向社會開放。

依照前款規定向社會開放的住宅和單位自用停車場,可以按核定價格收取停車服務費,其管理參照本辦法經營性停車場的規定執行。

鼓勵單位和個人實行錯時停車。單位和個人可以將有權使用的停車位委托給停車場管理者或者約停車服務企業,實行錯時停車。約停車服務企業可以根據停車需要者通過電訊、網絡等方式提出的預約要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停車服務。

單位或者個人合作錯時停車的,停車場管理者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并為停車人提供便利。

第十六條

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6

第三章

停車場的經營管理

第十七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商事登記、稅務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申領發票等手續。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投入經營前,憑工商營業執照、經營場地證明等材料向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價格核定手續。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實施停車場經營并聯審批管理制度,提高審批效率。

第十八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在工商登記后1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停車場經營主體、經營地址;

(二)停車泊位數量、平面示意圖和方位圖。 報送資料齊全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停車場經營者出具備案證明;報送資料不齊全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停車場經營者需要補正的材料。

停車場變更備案事項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自變更或者自停業、歇業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同時相應調整或拆除停車場標志牌,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全市停車場

7 信息化技術規范,組織建設全市停車場行業管理系統,發布停車誘導信息。

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交通需求,建設本行政區域停車誘導屏等設施,發布區域停車誘導信息。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督促轄區內停車場經營者按照技術標準從前端直接上傳停車場數據。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廣州市公共停車場(庫)行業管理數據聯網技術規范》等地方技術標準,實時、穩定、完整、準確地從前端直接上傳空余泊位和收費數據,不得無故中斷、終止數據上傳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數據。

鼓勵非經營性停車場管理者上傳停車場數據及空余泊位等信息。

第二十條

設立經營性停車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規范設臵停車場標示牌、收費標價牌和監督投訴電話;

(二)計時、計費裝臵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

(三)實施計算機計費管理的應當兼容廣州城市公共交通電子收費系統;

(四)使用混凝土、瀝青或者砂石等進行地面硬底化處理,并保持堅實、平整;

(五)按國家標準設臵交通標志,劃定交通標線和泊位標線,對停車泊位實施編號管理;

(六)安裝車輪定位器(臨時停車場除外);

(七)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設備(道路路內停車泊位除外);

(八)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

(九)室內停車場應當按照設計要求配備安全、通風、照明、排水等設施設備,并保證其正常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

停車場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確保停車收費等設施正常使用,計時計費裝臵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周期檢定合格,按規定收費,使用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二)定期維護標志、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確保場內交通安全設施清晰、準確。

(三)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維護停車秩序;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機動車停放過程中揚塵、廢氣、噪聲對附近居民的影響;

(五)采用計算機計費管理的停車場應當接受車主使用廣州城市公共交通電子收費系統繳費;

(六)組織工作人員定期參加技能培訓,工作人員應當佩帶工作證(牌);

(七)制定并落實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八)對進出機動車進行登記,妥善保管車輛出入、視頻監控等記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停車場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或者容納他人利用停車場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以及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等經營活動;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車輛停放服務;

(三)允許車輛在停車場內通道等非停車泊位停放;

(四)允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無號牌且無有效法定證明的車輛入場停放;

(五)扣押車輛停放者的證件或者財物;

(六)不按規定給付發票;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受停車場工作人員的指揮調度,按照場內交通標志、標線有序停放車輛;

(二)停車后關閉車輛發動機;

(三)正確使用場內設備,不得損壞停車場相關設施、設備;

(四)按標準支付車輛停放服務費用;

(五)不得駕駛裝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其他違禁物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停車人不遵守上述規定的,停車場經營者有權勸阻,勸阻無效的,可以要求機動車停放者立即駛離停車場或者拒絕

10 提供停車服務。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根據停車場的不同性質、不同類型,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其中,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交通管理政策,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停車區域、停車時段、停車場類別和市場供求關系制定差別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

第四章

道路停車泊位管理

第二十五條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停車場專項規劃以及道路交通狀況、停車需求等情況,編制本轄區城市道路停車泊位設臵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城市道路停車泊位設臵規劃應當包括擬設臵路段、范圍、泊位數量和停放車輛類型等內容。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運行和停車需求變化,對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規劃進行定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優化調整。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和調整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11 設臵規劃過程中,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通過本部門門戶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設臵應當符合設臵規劃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實行總量控制。

下列路段不得設臵泊位:

(一)雙向通行寬度不足8米或者單向通行寬度不足6米的路段;

(二)消防車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

(三)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大門兩側機動車道各50米范圍內,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小區出入口兩側5米內;

(四)城市快速路、市區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區道路;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

(一)、

(二)、

(三)項規定的禁止臨時停車的路段;

(六)法律、法規、停車場專項規劃及道路停車泊位設臵規劃禁止設臵的其他路段。

第二十七條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城市道路停車泊位設臵規劃,劃設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標線,按照規范實施編號,并及時調整相應交通標志、標線,將泊位信息向社會公布。

12 其他行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劃定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權有償使用費實行差別化征收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不同區域不同路段的路內停車泊位供需情況制定。

經營權有償使用費應當全額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及維護。

第二十九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權,由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規定通過公開招標出讓,并與中標的經營者簽訂經營權出讓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其中停車泊位經營權有償使用費不得低于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確定的標準。 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簽訂經營權出讓合同后30天內將相關情況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權期限不得超過5年。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地區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等有關管理部門撤除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一)道路交通狀況發生變化,道路停車已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

(二)周邊的其他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求的;

(三)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率過低的;

(四)設臵停車泊位的路段情況發生變化,法律、法規禁止機動車臨時停放的。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泊位經營者不得擅自撤除城市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在泊位內設臵障礙阻止停車。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在經營期內被撤除的,由區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補償或者按出讓合同的約定給予賠償。

第三十一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

設臵自動收費停車設施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應當采用電子收費方式收取停車費,并兼容廣州城市公共交通電子收費系統。

第三十二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二)設臵自動收費停車設施的路內停車泊位不得設立月保車位,或者以其他形式將泊位向固定對象出租;

(三)不得利用或者允許他人利用路內停車泊位從事商品擺賣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與道路停車無關的活動;

(四)保持路內停車泊位標志標線清晰、完好,保持路面清潔衛生,發現路面損害問題及時告知屬地道路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停放者將車輛停入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因交通管制、現場管制、突發事件處臵、應急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立即駛離車輛的,應當服從交通或現場管制,突發事件及應急搶險處臵的需要;

(三)路內停車泊位為時段性停車泊位的,應當按規定時間停放;

(四)不得在路內停車泊位內從事商品買賣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與道路停車無關的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擅自改變已建成停車場規劃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不按規定辦理商事登記、稅務登記、發票申領和價格核定等手續的,由工商、稅務、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逾期不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或者變更、注銷備案手續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對公民處以500元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5 第三十七條

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未按規定上傳空余泊位和收費數據,無故中斷、終止數據上傳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數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

一、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予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范設臵停車場標示牌和監督投訴電話的;

(二)未及時調整或者拆除停車場標示牌的;

(三)未按規范設臵或者維護場內標志、標線、標牌,或者未對停車泊位實施編號管理的;

(四)除臨時停車場外,未安裝車輪定位器的;

(五)未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維護停車秩序的;

(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機動車停放過程中揚塵、廢氣、噪聲對附近居民影響的;

(七)停車收費等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者采用計算機計費管理的停車場未兼容或者拒絕使用廣州城市公共交通電子收費系統的;

(八)未按要求組織工作人員定期參加技能培訓,工作人員未佩帶工作證(牌)的;

(九)未按要求使用混凝土、瀝青或者砂石等進行地面硬底化處理,并保持堅實、平整的;

(十)未制定并落實經營、服務、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的;

(十一)未按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備,并妥善保管車輛出入、視頻監控等記錄的;

(十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

(十三)允許車輛在停車場內通道等非停車泊位停放的;

(十四)允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無號牌且無有效法定證明的車輛入場停放的;

(十五)扣押車輛停放者的證件或者財物的。 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項、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不按規范設臵收費標價牌、使用不合格的計時計費裝臵、不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未按規定收費或者使用發票的,由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機關消防、稅務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根據各自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

停車場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利用或者容納他人利用停車場從事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以及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等經營活動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在車行道、人行道劃定道路停車泊位的,分別由

17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按照每個停車泊位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對單位處20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一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擅自撤除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在路內停車泊位內設臵障礙阻止停車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處以每個泊位500元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設臵自動收費停車設施道路停車泊位設立月保車位,或者以其他形式將泊位向固定對象出租的;

(二)利用或者允許他人利用道路泊位從事商品擺賣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與道路停車無關的活動的;

(三)未按規定保持道路泊位標志標線清晰、完好或者保持路面清潔衛生的。

第四十三條

交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停車場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按照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18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3年5月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發布,2008年12月1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修訂的《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以及2001年6月1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號發布的《廣州市城市道路自動收費停車設施使用管理試行辦法》同時廢止。

19

關于《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是我市2014政府規章制定計劃正式項目,由市交委負責起草,形成了《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下稱草案)?,F就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于立法的必要性

隨著我市機動車數量的快速增長,“停車難”問題越來越突顯。據市交委統計,截至2015年1月,我市中小汽車車總量約187萬輛;全市登記在冊的經營性停車場共3829家,停車泊位共66萬個,中小汽車數量與經營性停車泊位相比是1:0.36,在國內大型城市處于中等偏上水平。同時我市停車場行業在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方面也存在諸多問題,例如缺乏全市性的停車場專項規劃、公共停車場建設緩慢、停車設施的設臵不規范、私設停車位非法經營和違規收費問題突出、行政監管力度不足等,迫切需要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目前規范我市停車場的行業管理主要是依據2001年頒布的《廣州市城市道路自動收費停車設施使用管理試行辦法》和2008年修訂的《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兩部政府規章。2014年5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將

20 停車場排除在道路運輸服務業之外,不再實施許可管理,因此原《廣州市停車場管理辦法》對停車場實施許可管理的上位法依據已經取消;而《廣州市城市道路自動收費停車設施使用管理試行辦法》也因實施過久,部分條款已不適應行業發展的現實需要。因此,有必要根據我市停車場行業發展和管理的實際情況,制定新的規范停車場管理的政府規章。本次立法將原兩部政府規章合并立法,并采用廢舊立新的立法模式,即在本規章施行的同時,廢止原兩部政府規章。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和立法依據

草案以緩解當前我市“停車難”矛盾和規范停車場的經營管理為立法重點,共六章四十四條,包括總則、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停車場的經營管理、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草案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擬定,并參考了北京、天津、上海等國內城市的立法經驗。

三、草案涉及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關于停車場的概念和分類。

目前國家對于停車場尚未有統一界定,草案第三條借鑒北京、上海、天津等地立法經驗并結合我市管理實際,對停車場進行了定義,主要分為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路內停車泊位三類。其中,公共停車場,是指主要供社會車輛停放的場所;專用停車場,是指主要供本住宅區、本單位車輛停放的場所,包括住宅停車場和單位自用停車場;道路

21 路內停車泊位,是指利用道路設臵的供機動車臨時停放的場所。

此外,鑒于道路運輸站場屬于道路運輸相關業務范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道路運輸管理方面的規定;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專用停車場適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等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調整的一般停車場存在較大差異,草案第三條明確將道路運輸站場、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專用停車場排除本規章調整的停車場范圍之外。

(二)明確停車場相關規劃的編制程序和要求,強化規劃管理。

科學編制停車場相關規劃,是合理確定停車場建設布局和規模、改善城市停車狀況、緩解城市停車難和交通擁堵的客觀要求。草案第七條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停車場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明確了停車場專項規劃的具體編制要求,包括確定城市停車總體發展策略、停車場供給體系及引導政策、公共停車場布局和規模、建設時序等內容,要求城市交通樞紐、城市軌道交通換乘站應當配套規劃駐車換乘停車場。草案第二十五條則針對當前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臵不夠規范的情況,要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停車場專項規劃以及道路交通狀況、停車需求等情

22 況,編制本轄區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臵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此外,草案第十六條明確規定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并在第三十四條設臵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加強對已建成停車場的規劃管理,避免應改變停車場規劃用途導致停車矛盾加劇的情況。

(三)多管齊下,緩解當前“停車難”的突出矛盾。 草案第二章“停車場的規劃和建設”規定了多項措施,以增加停車位供給,緩解當前市民“停車難”的突出矛盾。

一是加大公共停車場建設力度。草案第九條針對當前由于資金、用地等不到位導致公共停車場建設緩慢的情況,要求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公共停車場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并要求各級政府保障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的建設資金,同時規定了可以實行劃撥供地的情形。此外,該條還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經營公共停車場。

二是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場(設施)。相對于傳統的平面停車場,機械式立體停車場(設施)具有占地面積小、空間利用率高等優點,是在有限的土地資源條件下緩解“停車難”問題的有效途徑,草案第十條、第十一條從報建程序、產權登記、收費、規劃管理等方面規定了鼓勵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場(設施)的主要措施,并要求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建設和管理辦法。

23 三是鼓勵設臵臨時停車場和時段性停車泊位,充分挖掘停車資源。草案第十三條鼓勵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地塊和符合條件的高架橋底等場所,設臵臨時停車場;對于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住宅區,草案一方面在第十三條鼓勵業主依法通過業主自治管理,利用業主共有場地依法設臵臨時停車場,另一方面在第十四條規定小區周邊道路具備時段性停車條件的,由屬地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設臵時段性停車泊位,以滿足住宅小區居民夜間停車的剛性需求。

四是鼓勵專用停車場對外開放和錯時停車,提高停車場的使用效率。住宅區停車場的停車需求基本集中在晚上,單位的自用停車場的停車需求基本集中在白天,草案第十五條鼓勵住宅停車場滿足本住宅區居民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將自用停車場在非工作時間向社會開放,鼓勵單位和個人實行錯時停車,鼓勵開展約停車服務。

(四)轉變管理思路,規范停車場經營管理。 一是對停車場實行備案管理,改變以審代管的思路。草案第十七條明確了停車場經營者開業前應當依法辦理的上市登記、稅務登記、發票申領以及價格核定等手續。草案第十八條針對2014年5月1日實施的《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將停車場排除在道路運輸服務業之外,不再實施許可管理的情況,借鑒外地管理經驗,設立了經營性停車場的備案管理制度,并明確了備案的主體、材料、時限和程序等。

24 二是加強信息化管理,充分發揮停車誘導信息的作用。草案第十九條規定了區人民政府、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停車場信息化建設和管理中的職責分工,要求完善停車場動態信息數據庫,通過推廣停車誘導系統向市民提供實時停車信息服務;并明確了停車場經營者應當按規定實時、穩定、完整、準確地從前端直接上傳空余泊位和收費數據,不得無故中斷、終止數據上傳或者提供虛假信息數據的義務。

三是規范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行為。草案第二十條從硬件設施方面規定了設立經營性停車場應當具備的條件。第二十條

一、第二十二條則具體規定了停車場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的規定,以規范停車場的經營管理。草案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機動車停放者應當遵守的規定,以規范停車秩序。此外,草案第二十四條對經營性停車場的收費模式、收費標準作了原則性規定,確立了差別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

(五)優化道路停車泊位經營權管理模式,加強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管理。

目前我市城市道路停車泊位主要采用特許經營的模式,政府通過招投標方式將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出讓給企業經營,中標企業則按標準繳納有償使用費,實行商業化運作。但在管理實踐中,存在中標企業隨意施劃、多劃或者撤除停車泊位,以及私自在道路劃線收取停車費(無證經營)、亂收費等現象,引起了廣大市民的不滿,也引起了人大代表、政協

25 委員和新聞媒體的高度關注。針對上述問題,草案專設第四章“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管理”,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了規定:

一是加強道路停車泊位的設臵管理。草案第二十五條強化了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臵規劃的地位,明確了規劃的編制主體、程序和主要內容,并要求定期進行評估和優化調整。第二十六條以嚴格實行總量控制為原則,明確了不得設臵路內停車泊位的路段,包括雙向通行寬度不足8米或者單向通行寬度不足6米的路段;消防車通道、無障礙設施通道;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大門兩側機動車道各50米范圍內,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小區出入口兩側5米內;城市快速路、市區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區道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

(一)、

(二)、

(三)項規定的禁止臨時停車的路段;以及其他不宜設臵的路段。

二是優化道路停車泊位經營權管理模式。首先,解決目前路內停車泊位經營者隨意劃設泊位的問題,打破現有的由泊位經營者劃設停車泊位的做法,草案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劃設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標線,按照規范實施編號,并及時調整相應交通標志、標線,將泊位信息向社會公布。其次,充分發揮價格杠桿的作用,草案第二十八條改變目前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的征收標準(每泊位2800元/年),規定實行差別化征收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根據不同區域不

26 同路段的路內停車泊位供需情況制定,充分發揮價格杠桿的作用。再次,進一步加強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道路路內泊位的統一管理職能,改變目前由市財政部門和城投集團確定經營主體的作法,草案第二十九條依據2010年《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保留取消調整行政審批備案事項的決定》(政府令第38號),明確由各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出讓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權。

三是規范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的經營管理行為。例如,草案第三十條規定了禁止泊位經營者擅自撤除城市道路停車泊位或者在泊位內設臵障礙阻止停車的行為。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了道路停車泊位的收費管理要求。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分別規定了道路停車泊位經營者和車輛停放者應當遵守的規定,以規范路內停車秩序。

27

第三篇:停車場管理辦法

各修理廠老板、師傅、您們好!

為了在新的一年里給你創造一個更加優良的經營環境和優質服務,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誤會、麻煩,望各位修理廠配合執行本停車場以下規定:

1、凡在本停車場所停放的車輛,必須憑證出車(包括各修理廠停放的車輛),如修理廠正在修理而未修好必須過夜的車輛,該修理廠必須向停車場門衛工作人員申報所修車輛車牌號碼,以便停車場晚班工作人員核實登記。

2、凡在各修理廠修理的車輛修好后應及時填寫停車場給修理廠印發的出場通知書,如沒有該修理廠出場通知書,停車場門衛一律不得放行。

3、進入冬季時節,各修理廠應切實做好冬季防火消防安全工作,加強內部工作人員的防火消防教育和管理,一旦發生火災將給該修理廠和停車場雙方都造成巨大損失。

4、各修理廠相互之間不應隨意占用其它修理廠區域,應相互關愛、相互理解、團結互助、和氣生財。

5、各修理廠應認真執行和配合停車場的各項管理規定,加強對內人員的教育管理,各修理廠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和違法偷竊等行為,停車場有權終止其合同,損失由修理廠自負,并移交鐵路公安部門處理。

以上辦法望各修理廠簽字執行。

修理廠簽字:停車場簽字:

停車場門衛工作人員職責

1、門衛人員應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保持室內清潔衛生,執行好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明。

2、對進入本停車場的車輛,應該認真做好登記工作,辦理好停車登記手續,主動與場內工作人員聯系,保證車輛停放安全。

3、在沒有車輛出入時,必須將欄桿放下,防止無證車輛出入造成不必要損失和麻煩。

4、有車輛出場時,必須憑證出場,嚴格按照停車證上的進場時間和車輛種類進行收費,不得漏收、少收停車費和漏登停車費。一旦出現當班人員有其行為之一時,停車場將對該人員進行罰款50元處理。

5、車輛出場后應將停車證收回,對沒有辦理停車證和停車證丟失的車輛,必須將該車司機的身份證、駕駛證、行車證進行登記,否則不得放行,下班時應將收回的停車證和沒有停車證車輛登記手續一并交待清楚。

6、門衛人員如遇到難以處理的突出事件,應及時向停車場管理人員匯報,以便妥善處理。

第四篇:公司停車場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規范公司員工車輛的通行和停放,確保車輛、人員安全,保證道路的整潔暢通;

二、管理辦法:

1、凡進入停車場的車輛,應按程序操作:下車打卡—進入停車場—打卡離開停車場 ;

2、車輛停放,必須按指定的車位整齊有序停放;

3、車輛在停車場內應減速慢行,車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4、進場車輛和司機要保持場內清潔,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廢、雜物,禁止場內吸煙;

5、車輛進場停妥后,車主應拉緊手掣、熄火、帶走貴重物品;

6、車內嚴禁存放汽油、柴油及棉紗等易燃、易爆物品;

7、進入停車場的車輛必須完好,殘缺或漏油、漏水車不得進入停車場;

8、在停車場內如發生碰擦等事故,由雙方車主自行協商解決。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考核辦法:

1、未按上述規定整齊有序停放的車輛,由綜合管理辦公室考核50元/次;重犯加倍;

2、在停車場內亂丟垃圾,考核30元/次。重犯加倍;

3、在停車場內吸煙的,考核1000元/次,造成相關損失的,由當事人賠償,重犯按照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4、未按規定帶走車內貴重物品,如有丟失,由車主本人負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5、所有車主均有責任維護停車場公共設施不受破壞,任何車輛對停車場造成的損壞或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必須承擔全部責任;

6、員工嚴禁將停車卡借給他人用于停放車輛之用,一經查實,考核100元/ 次,重犯加倍;

7、車輛在停車場內肇事,造成停車場損失的,由肇事車主照價賠償。

以上規定請各位員工共同遵守,營造一個文明停車環境。

第五篇:停車場運營管理辦法

銀龍廣場停車場 運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滿足顧客購物停車的需求,根據宜賓市物價局《關于 收費標準》,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停車場的主要用途是為購物顧客提供方便、快捷的配套服務。停車場停放只限于小型車輛(藍色牌照)。停車場24小時開放。

第三條 第三條 停車場實行智能化管理系統進行收費及停車卡的管理工作。停車不足 分鐘免收停車費。正常收費標準為:小型車(藍色牌照) 元/小時;停車時間不足1小時按1小時收費;停車12小時以內收費 元,停車超過12小時不足24小時收 元(由物價局審批)。

第四條 減免標準

每張免費停車票可免費停車2小時,免費停車票可累計使用,超出時間按正常收費標準收費,節余時間不退換現金。因商品質量等問題投訴的停車顧客,由接待處理的管理人員負責辦理免費停車事宜。

(免費停車票由財務負責印制、預售,免費停車具有一定的時效性) 第五條 物管部負責停車場日常管理,落實和制定停車場各項管理職責和管理制度,疏導和維護場內、場外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在出入口的顯著位置明示交通標志,收費標準;做好停車場防火、防盜、事故處理等安全防范工作;按照公司制定的收費、免費、優惠標準收費和服務。

運營管理部負責各類促銷活動、免費停車的相關溝通、協調等工作。因商品質量等問題投訴的停車顧客,接待處理的運營管理人員(顧客接待室、賣場管理人員)在處理 后應主動詢問對方是否需要免費停車服務,在確定后,及時告知停車收費員予以免收停車費,事后進行簽字確認,由收費員實施操作,每月終制作停車報表送運營部門分管領導簽字審批。

財務信息部負責將停車場收費員每日繳來的停車款收取入帳并進行相關帳務處理,對期卡收費情況每月進行核查;負責停車發票的購買及領、銷、存管理。停車場收費員所用發票統一從財務領取,執行“以用頂領”的管理制度。

各部門因業務需要的免費停車,收費員實施操作,每月終制作停車報表送各部分管

1 領導簽字審批,無公司相關領導簽字審批的免費停車費由當班收費員自行承擔。對于經核查發票流水號輸入錯誤的顧客免費停車費,考慮到發票流水號確有不清晰的情況,當班收費員按錯誤率比例承擔。

第六條 停車場期卡業務辦理

1、公司辦理期卡業務,對提出辦卡需求的車主,需提供本人身份證、行駛證原件和復印件,填寫停車卡申請單,辦理停車卡。

2、停車收費標準按每輛車400元/月收取(公司員工按每輛車100元/月收取)。第一次辦理另繳納50元停車卡押金,退卡時憑停車卡和押金收據全額退還。辦理停車期卡,期限最短一個月(例:2月10日至3月9日),最長為十二個月。

3、期卡停車應服從停車場車管人員的管理,遵守停車場相關管理規定,嚴禁強行沖卡進場,違者將承擔相應責任。

4、辦理停車期卡的車輛,可在有效期內任意進出本車庫??ㄌ柵c車號必須相符,否則車管員不予放行或按臨停收費,若更換車輛或車牌號需提前到車管處辦理停換手續。

第七條 收費停車和免費停車的流程

1、顧客車輛進入停車場入口,在入口機處自行取卡,引導員予以協助,讀卡后進入停車場。

2、車主在引導員引導下按指定路線、區域、車位并按管理規定和須知停放好車輛后離開車場。

3、車主購物后,持免費停車票及停車卡在停車場收費亭交收費員進行驗證錄入,收費員減免標準與顧客進行結算。在免費停車標準范圍內免費停車,如超出免費停車時間,超出部分按收費標準收費,收費員收回停車卡提供相應的發票并給予放行。

第八條 停車管理規定和須知

1、進入停車場的車輛須具備一切有效證件,包括行駛證或待辦理證明、保險單等。車輛牌號應與行駛證相符,待辦車輛應與待辦證明相符。如不具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停車人自負,停車場不負任何責任。

2、進入停車場的顧客,須按進出場各種程序辦理停車手續,并按工作人員引導的車位停放。不遵守規章者,停車場不提供泊車服務。

3、車輛泊位時,請不要擠占車道,車位。泊車時,請關閉引擎、拉好剎車、收好

2 倒車鏡、鎖好車門,車廂貴重物品請隨身攜帶,停車場無代保管物品的義務和服務,如丟失責任由車主自負。

4、嚴禁在車場內加油、修車、試剎車,不得攜帶載有易燃,易爆或劇毒物品,以確保停車場安全。不遵守規章者,停車場將按交通法規和管理規定處理。

5、禁止車場內亂丟垃圾和廢棄物,禁止在車場內吸煙、嬉戲、打鬧。不遵守規章者,停車場將按有關管理規定勸阻和處理。

6、駕駛員需保管好停車卡,如停車卡遺失,經收費員確認駕駛員繳納應繳納的停車費,另需賠償停車卡制作工本費50元。(如一周內找回停車卡,可退還工本費)

7、為保障顧客人身及車輛的安全,請自覺按規定路線行駛,實行人車分道,服從車管指揮。不遵守規章者,停車場有權拒絕提供泊車服務。

8、車輛在停車過程中遺失、損壞,由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第九條

停車場車位設置規定

1、停車場可停放車輛共計 個。節假日、雙休日收費員應設置不少于 個臨時卡停車位,其余 個車位供期卡車輛停放;非節假日、雙休日收費員應設置不少于 個臨時卡停車位,其余 個車位供期卡車輛停放。

2、若設置的臨時卡停車位已滿,車場外有車輛等候入場(收費員可通過停車場智能化系統監控觀察),而期卡停車位有剩余,引導員與收費員應及時聯系溝通,增加臨時卡車位數,以最大限度的為顧客(臨時卡車輛)提供停車便利。

3、期卡車輛進入停車場泊車,在車位已滿的情況下,應在車場內等待或選擇自行離開。在等待期間,若有臨時卡車輛離開,收費員應立即相應減少臨時卡車位,以防止臨時卡車輛進入車場后無車位停放。

第十條 停車場收費員、引導員職責 ㈠ 車場引導員職責

(1)負責停車場道路通暢、停車有序。對紅星路路段進行管理、疏導。 (2)主動向收費員提供車場剩余車位情況,以便收費員及時合理的設置車位數。 (3) 負責及時補充入口機停車卡,確保停車卡能正常循環運行。 (4)做好防火、防盜、防爆炸、防破壞、防碰撞工作,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5)處理日常停車過程中發生的群眾糾紛和突發事件。

(6)檢查、督促所屬工作人員到崗、盡職情況,獎勤罰懶,并對工作人員平時玩忽

3 職守、瀆職行為造成責任事故提出處理意見。

(7)堅守崗位,做好交接班手續,并按規定著裝,佩戴崗位證,儀表端莊,精神飽滿,熱情為顧客服務,及時搜集顧客意見,不斷改進工作。

(8)負責對交通標識、標志牌進行擦拭、維護保養,并對車場內停車信息及時與入口處引導員反饋。

(9)負責停車場安全、衛生、通暢、泊車有序。

(10)每日夜間安排人員在停車場車道等周圍區域值班,并與保衛人員對停車場進行巡邏、檢查,確保車場安全。

㈡ 停車場收費員職責

(1)守公司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有關規定。

(2)負責停車場停車費的收取工作,并按財務規定按時將停車款送交集中收款室。對定額發票的領用、保管、使用、繳銷應嚴格按照《銀龍廣場發票管理辦法》執行,如違反規定應承擔相應票據責任。

(3)堅守崗位,做好交接班手續,并按規定著裝,佩戴崗位證,儀表端莊,精神飽滿,熱情為顧客服務。

(4)車場收費員應以為顧客服務為宗旨,及時了解車場車位情況,調整車位設置。 (5)引導顧客從商場指定通道口進出,對大宗商品及可疑物進行查驗(憑出門證、電腦購物小票等)。杜絕社會閑散人員進出停車場,每天定時開關車場大門照明。

(6)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碰撞工作,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7)每天按時將車庫樓梯通道門打開,保障顧客通行暢通。 (8)協助處理停車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和突發事件。

本文來自 99學術網(www.gaojutz.com),轉載請保留網址和出處

上一篇:問候顧客的微信祝福語下一篇:文件材料立卷歸檔管理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