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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無線電管理辦法范文

2023-10-04

貴州省無線電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林地的保護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資源,建設良好生態環境,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林地的保護、管理和利用,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林地,包括郁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林業發展規劃的宜林荒山荒地。

第四條 使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增加對林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林地使用效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轉讓林地和擅自改變林地用途。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林地管理工作的領導,負責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林地保護、利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地保護、利用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林地有關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林地權屬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土地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林地資源進行調查,建立林地權屬檔案和林地地籍檔案。

第八條 林地權屬管理實行登記發證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家和集體所有、單位和個人使用的林地進行登記,頒發林權證,確認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九條 林地權屬登記包括初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林地所有者、使用者應當依法辦理初始登記;林地使用權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林地滅失時應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對退耕還林地進行檢查驗收,驗收合格的,進行初始登記,頒發林權證,并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應當作相應調整。

第十一條 申請林地權屬初始登記,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地權屬登記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或者資格證明;

(三)申請登記的林地權屬證明材料;

(四)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申請林地權屬變更登記,應當向初始登記機關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地權屬登記申請表;

(二)林權證;

(三)林地權屬依法變更的有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林地被依法占用、征用或者因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滅失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林地滅失之日起30日內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 登記機關應當對林地權屬登記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登記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條例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材料在林地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天。公告期滿后無異議的,登記機關應當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登記。

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林地承包經營合同。 林地承包經營合同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范的合同格式。 第十六條 國家和農民集體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時,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簽訂林地承包經營合同,并由發包方將林地承包經營合同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林地承包期內,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 林地權屬爭議處理

第十八條 林地權屬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鄉、鎮或者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二)單位之間發生的林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三)跨行政區域的林地權屬爭議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壞林地及其附著物,不得妨礙林地使用管理現狀。

第十九條 尚未取得林權證或者對林權證有爭議的,下列材料可以作為各級人民政府處理林地權屬爭議的證明材料: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山林權證書、土地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二)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立林場、苗圃場、自然保護區的文件或者設計任務書;

(三)林地承包經營合同;

(四)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協議書;

(五)爭議各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處理爭議的協議、決定和附圖;

(六)其他證明林地權屬的材料。

第二十條 處理林地糾紛,應當有利于保護森林資源,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爭議各方只有一方持有有效證據的,爭議的林地應當明確給持有有效證據的一方;證據中面積與四至不相符的,以四至為準;

(二)對同一爭議有數次協議或者決定的,以最后一次協議或者決定為準;

(三)爭議各方都持有有效證據或者都無有效證據的,在爭議林地內,按公平、合理、有利于生產管理和林地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的原則處理。

第四章 林地的保護和利用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林業分類經營的原則,編制林地保護和利用總體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未經編制機關審核同意和批準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規劃。

第二十二條 禁止將林地開墾為耕地;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封山育林區林地內從事危害林木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在林地內從事建窯、采石、采砂、采礦、取土、修建墳墓等危害林地的活動。

國家和省的重點建設工程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使用林地手續。 第二十四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電力、通信、建筑等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征用林地的,應當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占用、征用林地審批手續。

占用、征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占用、征用林地的范圍進行施工。 第二十五條 申請辦理臨時占用林地審批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批準文件;

(二)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三)具有森林資源調查設計資質的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

(四)與林地權屬單位或者個人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協議;

(五)相關部門批準的采砂、采石、采礦、修路等建設工程的文件。

申請辦理占用、征用林地審核手續,除應當提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與林地權屬單位或者個人簽訂的安置補助費協議。

第二十六條 臨時占用林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一)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5公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防護林地和特種用途林地以外2公頃以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2公頃以上10公頃以下的,由市、州、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10公頃以上20公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用地單位提交的用地申請后,由用地單位填寫《使用林地申請表》??h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派2名以上具有中級技術職務以上的人員進行用地現場查驗,確定實物指標,填寫《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制定恢復森林植被的措施,并提出審核意見,逐級上報。

第二十八條 農村居民修建住宅,應當充分利用舊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盡量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九條 農村居民修建住宅占用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核同意:

(一)城市郊區、壩子地區每戶超過130平方米;

(二)丘陵地區每戶超過170平方米;

(三)山區、牧區每戶超過200平方米;

(四)舊住宅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

(五)出賣、出租原住房。

第三十條 國有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它森林經營單位在所經營的林地范圍內修筑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前款所稱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中所規定的六項工程設施。

森林經營單位修筑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以外的其他工程設施,需要將林地轉為非林業建設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權屬明確的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通過承包、租賃、轉讓、拍賣、協商、劃撥等形式進行流轉。林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和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者條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在林地管理工作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批準占用、征用或者臨時占用林地的;

(二)在占用、征用林地未獲依法批準前,違反規定批準用地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先行施工的;

(三)違反規定和有關程序辦理林地權屬登記、頒發林權證或者非法撤銷已依法頒發的林權證的;

(四)在調處林地權屬糾紛工作中,指使當事人弄虛作假或者縱容當事人采取暴力等行為干擾調處工作的。

第三十三條 在林地權屬爭議未解決之前,單方或者雙方改變林地現狀,砍伐林木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補種砍伐株數5倍的樹木,并處砍伐林木價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補種損壞的林木,并可處以毀壞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歸還林地,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或者占用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罰款:

(一)非法占用林地的;

(二)用地單位和個人未按照依法批準占用、征用林地的地點、面積進行施工,多占林地或者傾倒廢渣、廢石、廢土、廢水的;

(三)臨時占用林地超過批準期限,或者在臨時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的;

(四)將林地開墾為耕地的。

第六章 附則

貴州省無線電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差旅費管理,保證各單位員工出差辦理公務和參加各種會議的需要,方便工作,提高辦事效率,適應財務集中管理的需要,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部、省公司直屬各單位、各市州分公司及所屬縣市區分公司(營業部)。

第二章 出差的審批

第三條 公司員工出差前,應通過統一報賬平臺系統,按規定填寫完整的出差申報,出差申報包括出差的目的地、起程日、預計外出出差時間、出差的目的和任務、按標準計算預計需開支的差旅費等。網絡維護、建設等人員到所屬單位進行設備維護和工程施工,區域營銷人員下鄉促銷和司機等頻繁出差者,可按月定期填寫出差申請。

員工參加上級單位召開的會議、舉辦的培訓學習及在本單位所在行政區內出差,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跨本單位行政區出差,需報經所在單位分管領導審核批準。單位負責人跨行政區出差,應按規定報經上級單位批準;部門負責人跨行政區出差,應報所在單位分管領導批準。

報銷差旅費時,通過統一報賬平臺,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后,提交財務部門審核報銷。

第四條

遇特殊情況,出差需延期,須事先征得批準出差的領導同意,出差結束后,應在報銷差旅費前書面補報同意的領導批準。

1 第五條 同公司不同部門人員同時出差,由牽頭部門出差人員負責填寫出差申請、執行審批、報銷差旅費。不同公司人員一同出差的,差旅費分別回所屬公司報銷。

第六條 出差返回工作單位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工作日指自然天數減去法定節假日天數),提交出差情況書面匯報后,方可報銷差旅費;出差返回公司未超過5個工作日又再次出差的,可連同后期出差一并提交匯報。匯報的內容包括出差期間的日程安排、差旅費開支和工作完成情況,同時通過統一報賬平臺報銷差旅費。

第三章 差旅費開支標準

第七條 差旅費開支具體包括交通費、住宿費、出差伙食補助費、公務雜費。

(一)公司員工按下列標準乘坐交通工具,可憑票按實報銷交通費用,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的,除特殊情況經批準外,超標準部分的費用自理。

1.長途交通工具

(1)省公司員工出差往返的飛機,原則上由各部門在省公司綜合部指定的訂票點進行集中訂購,隨其他差旅費開支到省公司財務部門報銷,省公司采取競爭方式確定供票單位?;疖嚻焙统霾顣r間較長、行程及返回日期不能事前確定的回程機票,可自行訂購。各市州分公司可參照省公司的方式確定訂票點。

(2)省公司領導(包括省公司總經理、黨組書記、副總經理、紀檢組長、工會主席、總經理助理等,下同)可乘坐飛機頭等艙、火車軟臥、

2 輪船二等艙、長途汽車,以及在上述標準以下的其他交通工具。

(3)省公司部門負責人(包括省公司本部各部門、省公司直屬各單位正、副總經理及其助理,省公司黨務、紀檢、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等同職級的人員,下同)、市州分公司領導(包括市州分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副總經理、紀檢組長、工會主席、總經理助理等同職級的人員,下同)可乘坐飛機經濟艙、火車軟臥、輪船三等艙、長途汽車,以及在上述標準以下的其他交通工具。

(4)職員(包括除省公司領導、部門負責人、市州分公司領導以外的工作人員,下同)可乘坐火車的硬席和直達火車的普通臥輔、輪船三等艙、長途汽車,以及在上述標準以下的其他交通工具。若出發地至目的地沒有直達火車或乘坐火車超過24小時的,可乘坐飛機經濟艙。乘坐火車超過12小時,不足24小時的,可單程乘坐飛機經濟艙。年齡在女50周歲、男55周歲以上的職員出差,可比照省公司部門負責人(或市州分公司領導)的標準乘坐長途交通工具。

(5)員工出差確因特殊原因需要乘坐對應標準以上的長途交通工具的,屬出發前的,須在統一報賬平臺出差申報單中說明原因,并經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省公司(或市州分公司)分管領導批準;出差在外地的,須電話請示省公司(或市州分公司)分管領導同意,在報銷差旅費前書面補報同意的領導批準,否則,超過標準部分自理。

(6)除省公司領導和特殊情況外,省內出差原則上不得乘坐飛機。 2.市內交通工具

(1)省公司領導、省公司部門負責人、市州分公司領導,到省內、

3 省外出差、開會和學習的,搭乘出租車和當地適當的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車、地鐵、專線車、機場巴士等),憑發票據實報銷。

(2)職員到省內(不含住居地城市)、省外出差、開會和學習的,機場、車站至住宿、會議、學習地往返搭乘當地適當的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車)可在市內交通費標準外,憑發票據實報銷;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發生的市內交通費(公共汽車、地鐵、專線車、出租車等),可在每人每天不高于40元的標準范圍內,憑發票據實報銷,超過規定報銷標準部分自理。

(3)跨本單位行政區出差、參加會議和公司組織的各類培訓、活動、參觀,自帶交通工具或接待單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得報銷市內交通費。

(二)公司員工出差,按以下規定憑票報銷住宿費

1.員工出差原則上應通過統一信息平臺(OA系統)的“差旅服務系統”選擇中國協議酒店(賓館)入住,報銷時,可按酒店協議價格和規定的住宿標準,憑住宿發票據實報銷。省公司領導可選擇協議酒店(賓館)的商務套間入住,省公司部門負責人和市州分公司領導原則上可選擇四星及以下協議酒店(賓館)的單間或標準間入住,一般人員可選擇三星及以下級協議酒店(賓館)的標準間入住。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協議酒店住宿,或出差地無協議酒店的,可住宿非協議酒店,但住宿標準不得超過本地區同類標準協議酒店的協議價。報銷時,提供書面說明原因后,憑住宿發票在同類協議酒店的協議價標準內據實報銷,超出部分自理。

2.由于“差旅服務系統”中沒有縣級及以下地區的協議酒店信息,

4 員工到縣級及以下地區出差仍采用住宿費限額報銷(報銷標準詳見附件一)。

3.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免費接待或住在親友家,無住宿發票的,不予報銷住宿費。

4.員工隨領導出差,可按領導住宿酒店和員工住房標準報銷費用。

(三)伙食補助費開支標準

1.員工(含借調、交流、聘用員工)的出差伙食補助費實行伙食包干,無須提供相關餐飲發票,不分途中和住勤期間,每人每天補助標準為:本單位所在的縣市區內10元,本單位所在市州跨縣市區20元,省內跨市州30 元,外省50 元;北京、上海和經濟特區住勤期間60 元,按在不同地區的實際住宿天數計發伙食補助費,不再憑據報銷。

2.借調、交流到異地和到基層單位實習、工作鍛煉的人員,網絡維護、建設等人員到所屬單位進行設備維護和工程施工的,區域營銷人員下鄉促銷的,在工作期間,已享受用餐補助的不再報銷伙食補助費,未享受用餐補助的,比照上述出差標準報銷伙食補助費。

3.凡經批準帶薪參加脫產學習并在學校食宿的人員,不論職位高低,不分省內省外,學習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均為每人每天10元。參加在異地舉辦的各種短期(不超過十五天)培訓,培訓期間未享受伙食補助費的,按一般出差報銷伙食補助費,超過十五天以上部分,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報銷伙食補助費;伙食費已包含在培訓費中的,培訓期間一律不得報銷伙食補助費。

4.各類會議期間、本公司自行組織的各類活動、參觀,以及經批準

5 赴外地參加廠商和公司合作伙伴組織的會議(包括研討會、展覽會等)、參觀、訪問等活動,由會務組織單位安排伙食的,一律不得報銷伙食補助費。上級單位到下級單位檢查工作,由接待單位安排用餐或用餐已按業務招待費報銷的,不報銷伙食補助。

5.對連續乘火車超過12小時的,每天可加發20元伙食補助費。

(四)公務雜費開支標準。員工出差期間,因實際工作需要發生的公雜費,如郵寄費、行李費、購票手續費、文件復印費、傳真費等,可憑票據實報銷。

第四章 員工調動工作和探親

第八條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比照差旅費有關規定執行,其他開支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同住的未在職工作的父母、配偶以及十六周歲以下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隨同調動時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均按被調動工作人員的標準報銷。

(二)夫婦雙方都是本公司工作人員又同時調動的,其交通費、住宿費均按職務高的一方的標準報銷。

(三)公司員工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四)公司員工調動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不論公司員工或家屬,每人在不超過500公斤的范圍內按實報銷(其中:生活急需物品,每人在50公斤的范圍內托運快件),超過部分費用由個人自理。由集裝箱托運行李、家具等,報銷金額應以上述規定行李重量的運費為限,超

6 過部分由個人自理。集裝箱內如裝有個人的書籍、儀表,其運費不能分開計算的,不得作為限量之外報銷。

(五)公司員工(包括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調動時,本人及其同行家屬的旅費(包括行李運費),由調出單位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后結算,多退少補。

(六)被調動公司員工的隨同居住家屬,應與公司員工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經調入單位同意的,可暫留原地,以后遷移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隨同居住家屬,按照規定,經批準遷到被調動公司員工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差旅費,均由調入單位發給。

(七)工作人員趁出差或調動工作之便,事先經所在單位分管領導批準就近回家探親辦事的,其繞道車、船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車、船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鄢煌ㄙM標準,按對應的交通工具票價進行計算。如果繞道車、船費少于直線單程車、船費時,應憑車船票按實報銷,不發繞道和在家期間的出差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九條 公司員工探親路費按以下標準開支

公司員工探親必須符合公司探親相關規定的條件,由經辦人提出,提交所在部門領導同意報所在單位人力資源部批準。

公司員工探親往返車船費的開支標準: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不分職務一律報銷硬席車費。乘坐輪船的一律報銷三等艙位船費,超過規定等級的票價,由員工自理;乘長途公共汽車的可憑據按實報銷;員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可按直線車船票報銷,多支付

7 部分由員工自理。

公司員工探望配偶和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國內段路費,憑有效票據核銷至出入境口岸;國外路費由員工自理。

公司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國內段往返路費(車船費)。在本人月工薪所得(含工資和績效獎)30%以內的,由本人負擔,超出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員工探親期間的伙食費,行李物品寄存費,托運費以及順便參觀、游覽等項開支,均由本人自理。

第五章 差旅費報銷管理

第十條 出差人員回單位后,須在10個工作日內(出差返回公司未超過10個工作日又再次出差的,按最后一次回單位的時間計算)按規定分類粘貼真實、合法、完整的票據,在統一報賬平臺中如實填制差旅費報銷單,按規定審核報銷差旅費,同時歸還借款。網絡維護、工程建設、區域營銷、司機等出差較頻繁的人員可每月集中報賬一次。出差人員回單位3個月仍未報銷差旅費的,財務部門不再予以報銷。

第十一條 實行“前帳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則,嚴格控制職工借款。差旅費借款超過3個月仍未歸還的,財務部門必須直接在發放工資獎金時全額扣還。

第十二條 嚴禁在報銷差旅費時弄虛作假。如有發生,一經查出,除虛報金額不予報銷外,并按公司員工信用積分報銷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報賬人累計信用積分一次性清零,直接將報賬人列入信用管理黑名

8 單。情節嚴重的,報經所在單位公司領導確認后,移交所在單位績效考核部門,扣減直接責任人、間接責任人和部門(單位)績效考核分的處罰。

第十三條 員工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第十四條 員工出差,嚴禁接受供應商或公司合作伙伴提供的車輛、住宿、宴請和其他各類開支,違者按接受商業賄賂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貴州省無線電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貴州省土地整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財政性資金包括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以下簡稱新增費)、耕地開墾費、指標流轉價款、土地復墾費和土地出讓金收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部分及其他涉農資金。

第三條

土地整治項目按審批機關的級次分為省、市(州)和縣(市、區、特區)三級項目(以下簡稱省級、市級、縣級項目)。

省級項目指由省級審批,使用新增費和省級耕地開墾費等資金安排的項目。 市級項目指由市級審批,使用省級分配的新增費、市(州)級耕地開墾費、市(州)級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部分及其他涉農資金等安排的項目。

縣級項目指由縣級審批,使用縣(市、區、特區)級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指標流轉價款和縣(市、區、特區)級土地出讓金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部分及其他涉農資金等安排的項目。

自行補充耕地的非農建設項目列為縣級項目。

第四條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項目的立項審批工作。項目實行分級管理,即分級立項、分級審批、分級驗收。

省、市(州)、縣(市、區、特區)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分別負責本級項目的立項、設計及投資計劃審查和項目驗收等行政管理工作。省、市(州)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可根據項目情況,委托下級業務主管部門進行驗收;市(州)、縣(市、區、特區)國土資源部門和財政部門可根據項目情況,申請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進行驗收。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所屬土地整治機構負責組織本級土地整治項目立項踏勘初審、設計及投資計劃審查和項目竣工驗收中的工程復核等有關工作,承擔對土地整治從業單位監管、考評等事務性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分別負責本級項目的預算評審、審核、辦理資金撥付、審批土地整治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監督檢查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

第五條 從事土地整治的相關從業單位應符合《貴州省土地整治從業單位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資質、能力等條件要求,并通過《貴州省土地整治從業單位備案登記管理系統》備案登記取得備案登記合格證。

第六條 全省各級經批準立項的項目均應在《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網站上進行全過程備案,即項目計劃與預算下達階段、實施階段和驗收階段均應備案。

第二章 項目申報

第七條 省、市、縣三級應建立本級土地整治項目庫。土地整治項目采取適時入庫的方式,實行先入庫后立項。未入庫的項目原則上不予立項。

第八條

項目申報由縣(市、區、特區)、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土地整治規劃和建設任務計劃,按照土地整治有關技術規程編制項目材料向有批準權的國土資源部門申報項目入庫。

省、市級項目由縣級人民政府作為申報單位,組織編制項目材料,分別向省、市級國土資源部門申報入庫。省級項目可根據省委、省政府的相關要求以及省國土資源部門的耕地保護、土地整治工作情況,推選項目實施區域,由縣(市、區、特區)人民政府按規定申報入庫。

縣級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級涉農部門作為申報單位,組織編制項目材料,向縣(市、區、特區)國土資源部門申報入庫。

第九條 申報項目入庫時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報單位的項目入庫申請;

(二)項目建議書(代替可行性研究報告,含電子檔),包括項目建議書文本(格式另行制定)、項目區上一年土地利用現狀圖、項目所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項目區地形圖(1/10000)及項目區工程布置圖等;

(三)項目所在縣(市、區、特區)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符合當地土地整治規劃的審核意見;

(四)項目所涉及的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意見;

(五)土地開發項目需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六)全面反映項目區的影像資料;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條 國土資源部門將申報項目材料送同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以下稱“項目審批機關”)可委托國土資源部門所屬土地整治機構等對申報項目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入庫條件和要求的列入項目庫。不符合入庫條件和要求的,不予入庫,退回申報單位。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將項目入庫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送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項目審批

第十一條

項目審批機關根據建設任務、投資方向、資金總量等,從本級項目庫中抽取項目開展競爭立項。項目審批機關可委托國土資源部門所屬土地整治機構等組織項目競爭立項,按照現場實地踏勘、專家審查資料、會議陳述等程序進行。項目審批機關根據競爭立項情況確定立項項目并下達立項批復。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接到項目立項批復后,應按規定采取公開招投標或邀標等方式確定測繪單位和設計單位。項目設計單位應在全面掌握項目相關資料、實地調查并充分征求當地村民委員會和項目工程涉及農戶的意見的基礎上,按照土地整治規范和要求編制項目設計報告及預算書。

第十三條 受項目審批機關委托的機構應組織有關專家對項目規劃設計進行審查論證,必要時可實地踏勘復核。評審專家從土地整治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由國土、農業、水利等相關部門專家組成。項目規劃設計審核完成后,財政部門根據審核結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有資質的評審機構對項目投資預算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項目申報單位申請項目設計報告和投資預算審查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項目設計和預算審批申請書;

(二)項目立項批復文件;

(三)項目測繪單位和項目設計單位備案登記合格證;

(四)項目設計報告(含電子檔),包括項目區實測土地利用現狀圖(不小于1/2000)、項目規劃圖或工程布置圖(不小于1/2000)、土方圖、項目單體工程設計圖(冊)、工程特征表、土地利用現狀表、項目區邊界主要界址點坐標表等;

(五)項目預算書(含電子檔),包括項目工程量統計表和單體工程投資表;

(六)特殊工程征求意見 (特殊工程主要指防洪堤、攔河壩、山塘和超出工程標準的農用橋等需征求縣級相關部門意見的單體工程);

(七)項目工程建設條件調查報告;

(八)項目區測量技術報告;

(九)項目涉及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征求意見書;

(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十一)影像資料等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

通過項目設計和投資預算審查的項目,由負責項目審批的國土資源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下達項目設計批復,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國土部門下達預算資金。

第四章 項目實施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項目實施管理的法人、招投標、公告、合同、監理、審計等制度。

第十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即為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履行項目法人義務,組織項目實施工作。項目承擔單位可委托具體的項目實施單位,但須報項目審批機關同意并備案。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接到項目設計批復和項目投資計劃后,組織編制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方案納入項目檔案管理,作為對項目實施監督檢查的依據。

省級項目實施方案應分別報送項目審批機關審核和項目所在市(州)、縣(市、區、特區)國土資源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市級項目實施方案應分別報送項目審批機關審核和項目所在縣(市、區、特區)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備案。

縣級項目實施方案由所在縣(市、區、特區)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招投標法的規定依法進行招投標。省級項目工程施工應納入市(州)級以上公共資源交易機構依法公開招投標。施工單位擬派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必須是登記在本單位的注冊建造師,且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或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應按照確定的工程招投標組織形式,在有關部門監督下進行確定。

第二十條 項目施工前應按規定繳納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和務工人員工資保障金。

第二十一條 項目開工前,項目承擔單位或實施單位應組織項目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有關單位對土地整治項目進行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應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要求的工程進度進行。項目建設實行月報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在每月30日前,將工程進度、完成情況、質量狀況等編制成月報報送至項目審批機關,市級項目須同時報送至縣(市、區、特區)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省級項目需同時報送至縣(市、區、特區)和市(州)國土資源和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三條 為增加項目所在地農民就業機會,提高農民收入,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可由當地農民完成的土地平整、小型農田水利和田間道路等工程,原則上應由項目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承擔工程施工。

由項目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承擔施工的工程內容、工程量、投資、資金撥付方式、組織形式等需在《項目實施方案》中予以明確。

第五章 項目資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條 項目資金實行??顚S?,專帳核算的原則,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項目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制度。項目資金預算編制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財綜〔2011〕128號)執行,項目預算下達后不得隨意調整,嚴格按照預算科目及有關合同支付相關費用,不得超范圍、超預算和虛列支出。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實施進度,按有關合同支付項目勘測費、設計與預算編制費、招標代理費、工程監理費等相關費用,按規定用途使用業主管理費。相應工作結束前,相關費用撥付不得超過應付金額的80%。

項目工程施工費按工程進度撥付。項目施工單位按照工程量的完成情況和已撥付資金的使用情況,工程監理單位出具工程進度和質量監理意見,經項目承擔單位核實報送縣(市、區、特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資金。撥付工程進度款不得超過已完成工程量應付工程款的80%;項目驗收合格后,根據審計結果撥付尾款。

第二十七條 項目資金實行竣工決算制度。項目竣工后,由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⒐ろ椖拷Y余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土地整治有關規定安排使用。因不可抗力原因而終止的工程或項目,經項目審批機關同意,可終止項目建設,進行清算處理,清算后的剩余資金按原渠道返回。

第二十八條

土地整治項目資金不得用于購建固定資產(項目配套購置的設備除外)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出借、支付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贊助和捐贈等與項目實施無關的支出,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條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項目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應采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和終止項目等措施;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的經濟、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項目變更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發生變更的,由原項目承擔單位報項目審批機關批準。項目實施單位發生變更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報項目審批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項目工程建設嚴格執行經項目審批機關批準的項目設計,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變更調整項目設計,確需變更的,實行先批準后變更原則,未批先變的不予認可,造成的損失自行承擔。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請變更設計:

(一)發生自然災害或不可預見因素導致實施區域難以按照設計實施的;

(二)因其他規劃調整或重點工程建設涉及項目區工程內容需要調整的;

(三)相關部門進行了局部工程建設,為避免重復建設的;

(四)工程規劃和設計不合理,不能發揮工程功能作用的。

第三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的項目設計變更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報項目審批機關批準變更:

(一)涉及項目總建設規模、位置和建設范圍調整的;

(二)土地平整、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生態環境保持和其它工程等各單項工程調整預算金額超過對應的原單項工程預算金額20%的;

(三)工程建設標準有降低的。

(四)預算調整在50萬元以上單體工程的。

經批準的省級項目設計變更調整方案應送項目所在市(州)、縣(市、區、特區)國土資源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經批準的市級項目設計變更調整方案應送項目所在縣(市、區、特區)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的設計變更調整,由項目承擔單位變更:

(一)項目總建設規模、位置和建設范圍不變的;

(二)土地平整、灌溉與排水、田間道路和生態環境保持和其它工程等單項工程調整預算金額變化量未超過原單項工程預算金額20%的;

(三)工程質量標準不降低的。

項目設計變更調整方案報項目審批機關備案,省級項目設計變更調整方案還應送項目所在市(州)、縣(市、區、特區)國土資源和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市級項目設計變更調整方案還應送項目所在縣(市、區、特區)國土資源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 設計變更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并組織設計單位編制設計變更和預算調整方案,經項目區所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農戶、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審核并簽署認可意見后,將項目變更材料報項目審批機關審批或備案。

第三十五條 項目審批機關根據項目設計變更情況,可委托國土資源部門所屬土地整治機構等對項目變更調整方案進行現場復核,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審查論證。

第三十六條 設計變更申請批準或備案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項目設計變更調整請示或備案報告;

(二)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各單位意見;

(三)項目設計批復和投資計劃批準文件;

(四)項目設計變更報告(含電子檔),包括項目變更前的原現狀圖和規劃圖、變更后規劃圖(比例尺不小于1/2000)、變更前后單體工程設計對比圖(調整部分);

(五)項目變更前后土地利用結構變化對比表;

(六)項目建設內容及資金變更前后對比表;

(七)項目涉及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征求意見書;

(八)影像資料等其他相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項目設計變更累計已達2次的,或已經批準變更的單體工程,一律不得再申請變更。

第七章 項目驗收

第三十八條 項目審批機關即為項目驗收機關,負責組織項目驗收工作。項目工程施工結束后,項目承擔單位應做好項目自查工作,組織編制項目竣工材料,向項目驗收機關提出驗收申請。

縣級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完成自查工作后向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特區)項目審批機關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 市級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市、區、特區)國土資源部門組織進行項目竣工核查并出具竣工核查報告,竣工核查合格后,由項目承擔單位向市(州)項目審批機關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

省級項目在縣(市、區、特區)完成竣工核查工作的基礎上,項目承擔單位向項目所在的市(州)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竣工檢查申請,市(州)國土資源部門組織開展項目竣工檢查,并出具項目竣工檢查報告,竣工檢查合格后,項目承擔單位向項目審批機關提出項目竣工驗收申請。

第三十九條 用于占補平衡補充耕地的項目,所補充的耕地必須開展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工作,所補充的耕地質量等級沒有達到要求的不得驗收;

第四十條

申請項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驗收申請;

(二)項目竣工報告,包括項目承擔單位機構設置及主要工作人員情況表、項目建設情況表、項目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表、土地整治前后土地利用結構變化表;

(三)竣工檢查(核查)報告;

(四)耕地質量評定意見;

(五)相關批復文件、招投標文件、合同文件及相關單位資質材料等;

(六)項目設計及預算及其變更調整方案;

(七)項目規劃圖、項目變更規劃圖及項目竣工圖(含電子檔);

(八)項目竣工測量技術報告;

(九)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實施各項制度、會議紀要等資料;

(十)歷次驗收成果及結論;

(十一)項目施工管理工作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日記、月報;工程量計量原始記錄;質量事故記錄;單體工程竣工圖紙;單體工程質量檢驗與評定資料;

(十二)項目監理工作報告;工程質量檢驗與評定資料;監理日記、月報;監理規劃、細則;質量、進度、投資控制資料;

(十三)項目工程資金決算報告(非農建設項目自行補充耕地項目不提供);

(十四)項目實施前、中、后期影像資料;

(十五)其它相關材料。

第四十一條

項目驗收機關收到項目承擔單位上報的竣工驗收申請后,可委托國土資源部門所屬土地整治機構等對提交的竣工驗收資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后,在15個工作日內對項目工程完成情況進行實地工程復核,并在完成實地工程復核后1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驗收機關提交工程復核報告。

第四十二條

經工程復核合格的項目,由項目驗收機關在30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農業等部門組織驗收,驗收結論中應明確補充耕地的地類、數量和質量。工程復核不合格的項目,由項目驗收機關責令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條

項目竣工驗收時,項目相關單位應向項目竣工驗收組提供驗收資料和驗收備查資料。

驗收資料如下:

(一)項目竣工報告;

(二)設計工作報告;

(三)監理工作報告;

(四)施工管理工作報告;

(五)工程復核報告;

(六)項目決算報告;

(七)審計報告;

(八)耕地質量等級評定報告;

(九)權屬管理工作報告;

(十)預驗收報告。 驗收備查資料如下:

(一)設計文件

1、設計報告;

2、項目預算書及批準文件;

3、施工圖紙及設計變更成果;

(二)實施管理文件:

1、招投標文件(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報告等);

2、合同文件(設計、監理、施工、工程管護等)及資質資料;

3、項目實施方案;

4、項目實施管理各項制度;

5、會議紀要、影像資料;

6、項目竣工決算、審計資料;

7、歷次驗收成果及結論;

(三)施工文件

1、施工組織設計;

2、施工日記、月報;

3、質量事故記錄;

4、工程量計量原始記錄;

5、單體工程竣工圖紙;

6、單體工程質量檢驗與評定資料;

(四)監理資料

1、工程質量檢驗與評定資料;

2、監理日記、月報;

3、監理規劃、細則;

4、質量、進度、投資控制資料;

5、群眾監督委員會認可意見等資料。

第四十四條

經驗收合格的項目由項目驗收機關下發驗收意見。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核發新增耕地合格證。新增耕地指標報備按照《貴州省新增耕地指標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項目檔案管理制度,經驗收合格的項目,應對項目檔案資料進行立卷歸檔,并及時落實工程管護主體,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明確管護責任和義務。

第八章 項目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自覺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社會監督。項目施工啟動時,要在項目區顯著位置按照相關規定設立標志牌,公開項目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項目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有權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四十七條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應建立監督檢查制度,明確具體的項目實施監管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采取定期檢查、隨機抽查、驗收等方式,對項目承擔單位和土地整治從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進行考核。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八條 項目實施過程由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委托所屬土地整治機構負責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項目進行定期檢查、抽查、督促和指導,并通報檢查和抽查結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九條 省國土資源部門對省級各在建項目進行不少于1次實地檢查,對市、縣級土地整治項目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5%。

市(州)國土資源部門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省級和市級各在建項目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實地檢查,對縣級土地整治項目進行隨機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縣(市、區、特區)國土資源部門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所有項目全程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實施。

第五十條 跨市(州)流轉的新增耕地項目由省國土資源部門抽查??缈h(市、區、特區)流轉的新增耕地項目由市(州)國土資源部門抽查。

第五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好群眾監督制度,做好群眾宣傳發動工作,讓群眾積極支持和參與項目建設,成立群眾代表、村組干部代表組成的群眾監督委員會。單體工程報驗除監理、實施單位簽字外,應經群眾監督委員會簽字認可。

第九章 獎懲 第五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未認真履行職責,相關工作落實不到位,影響項目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及資金安全的,不按程序進行設計變更的或接到整改通知后不按規定時限完成整改的,終止項目建設,進行清算處理,2年內不再安排該縣(市、區、特區)新的省、市級土地整治項目。檢查結果將函告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并作為考核相關單位的依據。

第五十三條 土地整治項目實施過程中,從業單位存在不良行為和記錄的,記入其誠信檔案進行考評;對接到整改通知后不按規定時限完成整改的從業單位,暫停其從事土地整治的從業資格,2年內不得承接新的土地整治項目,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第五十四條 縣(市、區、特區)國土資源部門對從業單位監管不嚴,對存在問題不查不報的,上級國土資源部門要視情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造成嚴重影響的,要給予黨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五條 竣工驗收被評為優良工程的項目所在縣(市、區、特區),在申報新的土地整治項目時,審批機關應予以優先考慮。

第五十六條 相關合同履行完畢后,項目審批機關組織有關單位對承擔項目建設的相關單位及人員進行綜合業績考評,納入業績登記,實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各市(州)、縣(市、區、特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項目相關管理辦法,并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備案。

第五十八條 非農建設項目自行補充耕地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貴州省無線電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準,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屬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體所有土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條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五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鼓勵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脫貧小區集聚;鼓勵統建、聯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獨立式住宅。嚴格控制用地規模,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嚴格控制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和利用山體切坡建房,確實無法避讓的,應治理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與舊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復墾相結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村周邊的丘陵坡地,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造住宅。

第七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擴建、移建、拆建)應當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報批手續;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還應分別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或同意。

第八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

第二章 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九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積限額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農戶75m2以內,四人的農戶100m2以內,五人的農戶110m2以內;六人及六人以上的農戶125m2以內。

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高可增加15m2;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檔最高可增加35m2。

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積超出用地限額20 m2以上的,可放寬一個檔次的用地限額。

第十條 建房農戶人口計算:

(一)建房人口計算以本戶農村常住戶口為準。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可增加一人計算建房人口;

(二)現役軍人(不含軍官)、在校大中專學生、服刑人員可計算建房人口。城鎮居民的配偶是農村戶口,又沒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經其所在單位核實并出具證明,可在其配偶申請建房時計入建房人口;

(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未依法接受處理的,不計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條 宅基地面積計算:

(一)建筑物和構筑物以墻外包為界,接拼的以墻中或柱中為界;

(二)挑出的陽臺和樓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計算占地面積,但底層不得構筑;

(三)由二戶或二戶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積按房屋產權的建筑面積與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弄堂用地,使用樓上的農戶分攤面積為一半,其余為共用面積;

(四)通過購買商品房和以公開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有償流轉取得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不計入宅基地面積。

第十二條 符合立戶條件的子女在申請宅基地計算限額時,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額外,超過部分應合理計算到子女戶。

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限額的農戶,在按規劃申請舊房拆建、遷建時,應核減超限額部分。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宅基地:

(一)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四)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五)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六)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請不予批準:

(一)宅基地面積已達到本規定的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賣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戶合理調劑的除外),或者將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員作為一戶申請宅基地并被批準后,不具備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申請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戶且符合立戶條件,其父母再單獨申請宅基地的;

(五)擬實施舊村改造的區塊或實施規劃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對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體的;

(七)違法建房未依法處理結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注銷其土地使用權證或有關批準文件,由村集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自批準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特殊情況除外);

(二)報批宅基地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拆舊而又不自行拆除舊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經批準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騙取批準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五)其他應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情形的。

第十六條 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或者實施城市、集鎮和村莊規劃進行舊城、舊鎮、舊村改造,經依法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地上建筑物,可根據其實際情況予以合理補償。

第十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并將申請宅基地戶主名單、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間數面積、申請建房占地面積、位置等張榜公布后無異議的,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由縣人民政府批準,其批準結果由村民委員會予以公布。

第十八條 經批準回鄉落戶的職工、軍人和其他人員申請建造住宅的,應當持有原所在單位或者原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無住房證明材料,并經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方可申請建房,其宅基地面積標準與村民同等對待。

經批準回鄉定居的華僑、臺灣和港澳同胞、外籍華人申請建造住宅的,應經戶口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方可申請建房,其宅基地面積可按照本辦法第九條標準參照執行。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宅基地面積、規劃層數、高度及質量標準進行施工。各鄉(鎮)人民政府、村應加強農戶建房過程中的監督管理,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戶建房要做到審查、放樣、驗收三到場。

第二十條 個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應當按有關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農戶在建房竣工驗收合格后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二十二條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過批準的面積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有權拆除繼續違法搶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可以查封、暫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筑材料等。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予以協助配合。

第二十三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交還土地使用權,逾期仍不交還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并可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不及時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給予警告,并可處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阻撓、干涉、妨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貴州省無線電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飛行的安全與正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設置、使用民用航空無線電業務臺站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民用航空無線電業務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在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由中國民用航空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中國民航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分別實施。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無線電管理的法律、規章及方針、政策,擬訂有關規定。

二、審批民用航空各類航空無線電業務臺站的設置,指配工作頻率和呼號,核發無線電臺執照。

三、檢查和監督各類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的業務工作,受理有關無線電干擾的申訴,并負責處理與協調。

四、參與制訂有關航空業務無線電管理的國家技術標準。

五、辦理與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和國際電信聯盟的有關航空無線電管理的事宜。

第五條 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承辦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的日常業務。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成立相應的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辦公室,承辦本地區民用航空無線電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空無線電臺站的設置

第六條 民用航空通信、導航、雷達無線電臺站的設置,由民航局根據民用航空機場、航線和航空通信、導航、雷達網絡建設的需要確定。

負責設臺的單位,應當填報《民用航空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經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 民用航空各單位需要設置航空無線電臺站,應當經上級領導機關批準,向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填報《民用航空無線電臺設置申請表》,經批準后實施。并由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向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或地方相應的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上報備案。

第八條 設置、使用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無線電設備符合國家技術標準。

(二)操作人員熟悉無線電管理的有關規定,并具有相應的業務技能。

(三)工作環境安全可靠。

(四)設臺單位有相應的管理措施。

第九條 各類民用航空地面無線電臺站的設置地點,應當符合保證飛行安全的需要,并滿足所用設備的技術要求。

第十條 民用航空地面無線電臺站的設臺審批權限是:

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指配給民用航空機場使用頻率的甚高頻、特高頻移動無線電話臺,由地區管理局(飛行院校)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審批,報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備案。其他航空地面無線電臺站由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審批。

第十一條 遷移民用航空地面無線電臺站,必須經上級領導機關批準,并應向原批準設置該臺的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撤銷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由設臺單位向原批準設置該臺的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報告,辦理撤銷手續。

第十三條 設置在機場范圍以外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的臺址,在設臺前應當報請當地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地方政府同意。設置在軍民合用機場的臺站的臺址應當征得軍方同意。

第三章 航空無線電臺執照

第十四條 凡經批準設置或遷移的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在啟用前必須辦理民用航空無線電臺執照。

第十五條 辦理航空無線電臺執照必須填寫申請表一式兩份,逐級上報至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按審批權限由批準設置該臺的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頒發民用航空無線電臺執照。

第十六條 地面航空無線電臺執照和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為三年。如該臺站仍需繼續使用,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兩個月,應當向發照的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申請換發執照,并將原執照交回。

第十七條 在航空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內,如有設備、頻率、呼號變更,應填寫變更表一式兩份,報發照的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一份,留存一份。

第十八條 民用航空器無線電臺,不需要辦理設臺申請手續,但在啟用前,應當向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填報《民用航空無線電臺執照申請表》,經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檢查電臺性能符合規定標準后,由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頒發航空器無線電臺執照。

第十九條 各單位需在機場內設置移動通信無線電臺,應當向地區管理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檢查電臺性能符合規定標準,由地區管理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頒發無線電臺執照。

第二十條 各類地面航空無線電臺和航空器無線電臺的執照應當妥善保管。如有丟失、損壞,應當書面報告原發照機關,申請辦理補發執照手續。如停止使用,其電臺執照應交回原發照機關。

第四章 航空無線電臺站呼號頻率的指配

第二十一條 各類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使用的報、話呼號由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家無線電管理委會頒布的《無線電臺站呼號管理規定》統一核配。

第二十二條 同一機場的高頻、甚高頻航空固定和航空移動業務無線電臺均使用相同的報、話呼號。在航空移動業務無線電臺的通信聯絡中,為區分同一地點不同管制責任的電臺,可在話用呼號后,加“一號”、“二號”、“進近”等用語,以示區別。

第二十三條 民用機場以及軍民合用的國際機場航空移動業務無線電臺話呼均使用所在城市(或地區)的明語地理名稱。軍民合用的非國際機場,使用統一編配的話呼。

第二十四條 民用航空器電臺的話呼,根據不同情況可分別規定使用所飛行的航班號或航空器登記號。報呼按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核配的呼號執行。非民用航空器,在民用航空移動業務網絡中聯絡時,報話呼號按另行核配的呼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 無方向信標臺的呼號,由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商有關部門規定。

機場區域內的無方向信標臺,一律使用調幅或差頻電報工作,呼號拍發速度為每分鐘20—30個字母,每分鐘最少等間隔拍發兩次,

航路與使用等幅電報工作的無方向信標臺,呼號每分鐘發一次,每次連續拍發兩遍。

第二十六條 不與儀表著陸系統相配合的指點信標臺呼號為:遠距指點信標每秒鐘兩個劃,近距指點信標拍發連續交替的點和劃,調制信號頻率均為3000赫。與儀表著陸系統相配合的指點信標臺的呼號為:外指點信標連續拍發每秒鐘兩個劃,調制頻率400赫。中指點信標連續拍發交替的點和劃,調制頻率1300赫。內指點信標連續拍發每秒六個點,調制頻率3000赫。

第二十七條 儀表著陸系統的呼號,是在該設備保障的著陸方向的本機場遠距無方向信標臺呼號前加注“Ⅰ”組成。無遠距無方向信標臺的儀表著陸系統的呼號由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指定。

第二十八條 其他導航設施的呼號按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核配的呼號執行。

第二十九條 民用航空機場內使用的移動通信無線電臺的呼號由使用部門報發照機關協調后確定。

第三十條 航空固定業務和航空移動業務高頻無線電臺的工作頻率,由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按照國際無線電規則、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航空移動業務頻率分配表和國家無線管理委員會發布的《無線電頻率分配表》指配。

第三十一條 航空移動業務甚高頻無線電臺和無方向信標臺的工作頻率,由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與有關部門協調按照國際無線電規則和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航空移動業務甚高頻率分配表,以及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無線電頻率表》指配,并由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負責與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亞洲和太平洋地區辦事處協調。

第三十二條 機場內移動通信無線電臺的工作頻率,除使用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指配的頻率外,還可申請由當地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指配。

第三十三條 其他航空無線電臺站的工作頻率,由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按國際無線電規則及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發布的《無線電頻率表》指配,并由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負責與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亞洲和太平洋地區辦事處協調。

第三十四條 各無線電臺站頻率一經指定,不準自行變更。如需要變更,應當報告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并按正式變更通知實施。

第五章 外國航空公司使用航空無線電臺的管理 第三十五條 外國航空公司駐中國民用航空機場的工作人員需要使用的無線電通信設備,必須由當地民航主管部門提供。當地民航主管部門應當向民航局或地區管理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和領取執照后方可提供使用。

第三十六條 外國航空公司為與本公司的航空器聯系而使用的地空通信無線電臺,由地區管理局統一設置,向外國航空公司提供有償使用。

第三十七條 外國民用航空器載有的無線電臺設備,在停機坪停留期間,非經特許,不得使用。

第六章 航空無線電臺站干擾的申訴與處理

第三十八條 民用航空各類無線電業務均屬于安全業務,不應受到有害干擾,必須予以保護。

第三十九條 民用航空各類無線電臺受到干擾時,機組或地面操作使用人員應當將干擾情況,包括干擾性質、干擾臺頻率、呼號、出現時間和信號強度,進行詳細記錄,并及時填寫《有害干擾報告表》,分別報送地區管理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和通信導航雷達部門。

第四十條 民用航空各類無線電臺站相互間產生的有害干擾。有關部門收到有害干擾報告后,應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干擾,對已查明的有害干擾源,特別是人為干擾源,在地區管理局范圍內的,由地區管理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令其立即關閉。在地區管理局范圍以外的,應當將情況報告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處理。

第四十一條 民航各類無線電臺站受到國內其他非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或不明干擾源的有害干擾,有關部門收到報告后,應當報請當地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協助查明干擾源,采取措施消除干擾,同時報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經當地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協調后,仍不能消除有害干擾時,應當報告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報請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協調解決。

第四十二條 我國民航各類無線電臺站受到國外電臺產生的有害干擾,有關部門收到有害干擾報告后,應當報告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并報請國家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處理。

第四十三條 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收到國外提出受到我國民航無線電臺站的有害干擾申訴后,應當立即通知有關的地區管理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查處。如屬我方不符合規定造成,應當采取措施消除干擾。如不屬我方原因,應當寫出情況說明,報告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

第七章 無線電通信紀律和保密

第四十四條 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必須嚴格遵守以下通信紀律。

1.禁止與非規定的電臺聯絡,不準冒用、偽造呼號或作不表明身份的發射;

2.按規定的程序、通信方式和通信資料進行工作;

3.通信工作中要密切協作,禁止在機上爭執、拍發不友好的信號和私人通話、通報;

4.非工作時間,禁止使用電臺設備。工作時間內不得使用通信設備收聽和拍發與與工作無關的其他無線電信號。 第四十五條 各航空無線電臺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不得使用明碼電報及明語在無線電通信中傳遞涉及保密的事項,不準向無關人員泄漏任何無線電報、話的內容。

第四十六條 為維護通信紀律和通信保密,民航局和地區管理局設立糾察臺,對航空無線電通信業務進行不定期的監測。對違反通信紀律和保密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對違反保密法律的,應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為保障國家安全和執行特殊任務,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的無線電管制命令。

第四十八條 民用航空各無線電管理部門,要定期對民用航空各類無線電臺站執行無線電管理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對模范執行各項無線電管理規定的部門和個人予以表揚,對違反無線電管理規定的部門和個人,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和處罰。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執行中遇有問題,應當報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本規定由民航局無線電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貴州省無線電管理辦法范文第6篇

一、2017年工作總結

2017年,安慶無線電管理處在省經信委的堅強領導下,在有關單位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盡職履責,按照年度工作計劃與安排,堅持廉政勤政,加強制度建設,創新工作意識,堅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省經信委的相關要求,切實做好無線電頻率和臺站管理工作,全面開展無線電管理監督檢查、無線電監測和干擾查處工作,確保了轄區境內無線電通信暢通和航空通信安全。較為圓滿地完成了上級交付的各項任務,達到了預期的工作目標,現將2017年度主要工作報告如下。

(一)專項活動開展情況。依據安徽省經信委、安徽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和民航安全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保護工作的通知》(皖經信無〔2017〕163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精神,安慶無線電管理處扎實有效的開展了我市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保護工作。首先嚴格按《通知》規定要求做好個單位臺站自查,資料數據匯總工作,然后進行實地核查,通過固定站、監測車等多種方式,掌握了民航用頻現狀,摸排了民航電磁環境。經過核實,我市在用廣播電視臺站發射臺站共59臺,其中在用模擬電視設備27臺,調頻廣播設備23臺,地面數字電視6臺,中波發射設備3臺,暫定使用廣播電視臺站37臺;有國家和安徽廣電系統批準使用頻率的電臺有68個,無頻率批文的28個。根據檢查中出現的問題,迅速予以解決,較好的完成了今年的民航專用頻率保護工作。

按照國家無線電管理辦公室下發《關于開展2017年頻譜使用評估工作的通知》(國無辦函[2017]2號)和省經信委《2017年安徽省無線電頻譜使用評估專項活動技術方案》要求和委無管處統一部署,我處結合實際,制定了我市頻譜評估專項工作安排,規劃了測試路線,明確責任分工,要求測試人員嚴格按照《技術方案》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固定站數據采集方面,我處技術人員在零點公司技術支持下,在安慶中心站、潛山小型站、懷寧小型站、岳西小型站四個固定監測站安裝了頻譜評估數據采集軟件,共計采集了近千個小時的測試數據。移動路測數據采集方面,自本月13日開始,我處安排兩個工作小組對我市所轄六縣一市滿足路測條件的道路及區域進行了移動路測。第一組使用江淮M5監測車,利用車載監測設備上的EB500接收機、監測天線及電腦,配合零點公司基站解碼模塊,對市區中部區域、岳西縣、潛山縣、太湖縣、宿松縣進行了路測數據采集。第二組使用江淮寶斯通監測車,使用零點公司路測接收機及監測天線等模塊,對市區東部政務區、西部區域、望江縣、桐城縣、懷寧縣進行了路測數據采集。路測工作人員嚴格按照《技術方案》設置參數,保持車速不大于30Km/h,對城區四車道以上、縣城兩車道以上主要道路進行了全面的測試。此外,我們還在道路可通行情況下,盡可能按計劃對各廣播發射臺進行了繞行。通過半個多月的持續工作,兩輛進行路測的監測車行程共計千余公里,設備采集數據,數據經分析軟件驗證為準確有效。

(二)無線電頻譜資源管理

參加了全省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保護工作視頻會議,制定航空專用頻率保護工作計劃;依據國家局工作安排,制定廣播電視衛星廣播等重點頻段評估計劃,做好廣播衛星電視重點頻段摸排工作。5月份開展民航專用頻率保護工作會議,協助委無委處、省監測站規范省電視發射臺安慶發射臺事宜。全年共接受三家單位頻率使用申請,按照行政許可流程向其指配共7個頻點。

(三)無線電臺站和設備管理

一是做好無線電臺站管理工作。我處認真落實單位及個人申請頻率辦理臺站執照的行政許可工作,全年新增臺站共計1867個,共核發電臺執照2623份。對公安部門新增臺站進行核實,完成對安慶曙光集團使用頻率進行清理整頓工作。上報了業余電臺操作證書換發工作總結;積極宣貫了《條例》內容、精神,提升業余無線電愛好者專業素養。 二是完善管理處基礎設施建設工作。完成了安慶固定站搬移建設工作與辦公大樓衛生間維修改造工作;完成了視頻會議室建設工作與東部新城固定站的建設工作。三是做好在庫設備維護維修工作。完成了中星世通小型站、碧桂園無人站設備巡檢、維護工作;完成了岳西、懷寧兩縣遙控站檢修工作;做好便攜式設備維修檢測工作;完成了296

7、4407以及石塘湖遙控站設備送修工作;

(四)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障無線電安全

一是做好“黑廣播”、“偽基站”、“電信詐騙”等專項打擊工作。我處和市公安局、市文廣新局成立了聯合工作組,建立了工作聯動機制;制定了《安慶市打擊治理“黑廣播”專項活動集中整治工作方案》,依據方案對我市及各縣廣播電視、基站通信等無線電頻率進行嚴密監控。1月份,我處組織技術力量完成太湖縣專項打擊偽基站黑廣播的監測活動。同時,通過日常月度監測任務以及利用考試保障時間等方式,加強日常對“黑廣播”、“偽基站”的監測。防控結合,全年未發現“黑廣播”蹤跡;以與三大運營商的長效機制為依托,協同配合,主動出擊,分赴潛山、望江等地全年查實“偽基站”6起,處理6起,查處率達100%。全年共接收無線電干擾申訴32起,其中公眾移動通信干擾25起,航空移動通信干擾3起,衛星干擾1起,業余無線電干擾1起。6起偽基站案件現均已移交公安機關處理。1起未辦理臺站執照使用對講機造成的業余無線電頻段干擾、2起手機屏蔽器對基站通信造成的干擾已立案并對涉事人員予以行政處罰。18起違法設置手機信號屏蔽器現已責令關停,共收繳干擾設備14臺/套。3起民航干擾均由廣電發射臺調頻廣播發射設備造成。我處還協調處理衛星干擾1起,移動基站設備故障1起,有力保障了安慶電波秩序。二是做好重要時期、重大活動無線電安全保障工作。在元旦、“春節”“兩會”、五

一、“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十九大等重要時期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重點監測保障民航、鐵路、公安、武警、消費等重要單位的無線電通信安全。重大活動保障方面,我處完成了全國兩會期間無線電安全保障、金磚峰會期間無線電安全保障、安慶市汛期無線電保障、內陸漁業安全演練、黨的十九大期間無線電安全保障任務。其中,黨的十九大期間我處均成立了保障小組,由處長任組長,明確了任務分工,壓實責任,實行了24小時值班監測制度,歇人不歇機,不放過任何可疑信號,成功保障了十九大期間的通信安全。共出動車輛8次,派出人員32人次,圓滿完成了各項重大活動保障任務。三是履職盡責、切實做好民航、廣播、鐵路專項保護。我處與鐵路、民航、廣電等部門加強協作,建立了長效合作機制,顯著提升了保障效果。日常監測中,我處將廣播、民航、鐵路頻段作為每月固定監測任務,大力開展民航航路,鐵路、廣播頻段監測工作,結合年度專項監測任務,做好“防火墻”,確保了通信安全暢通。全年排查民航干擾3起,保障了鐵路全年無干擾。四是做好日常無線電監測、干擾查處工作。截止到11月底,我處利用固定站、遙控站、小型站、監測車累計監測了18106小時,108段頻率。其中,重點頻段68段,常規頻段40段。五是做好各類考試保障無線電安全保障工作。截止到11月份,完成了高考、中考、省考、衛生執業資格考試、一建、二建、醫師、司法等16起重要考試的保障任務。共出動監測車45車次,技術人員160人次,切實保障考試公平公正。六是完成有關單位設備檢測工作。周密籌劃,精心準備,于上半年完成三家運營商基站檢測工作;完成了安慶海事局信息中心監測系統監測工作。七是做好市委、市政府重要時期“維穩”“反恐”專項保障活動。加入市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積極響應市委市政府及有關單位需求,時刻保障無線電通信安全,把信訪維穩、應急保障等工作落實到實處。

(五)無線電監管能力建設

一是注重實戰訓練,切實提高技術能力。不定時開展技術練兵,不斷增強在復雜條件下無線電干擾查處技術能力,積極聯合安慶海事局開展了技術演練活動。多管齊下,提升專業素養,增強專業能力。二是做好管理處日常財務管理工作,核查管理處資產明細。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各項財經制度,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無線電頻率占用費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嚴格按《無線電管理收費暫行規定》征收,單位所有非稅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當年征收無線電頻率占用費及時、足額上繳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結算戶。做好單位預、決算的工作,規范日常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優先保障基本支出,分輕重緩急,量入為出,統籌安排項目支出。履行政府采購審批,所有支出手續齊全、審批規范。單位全年無違規公費出國(境)、公款旅游問題,無亂收費、亂攤派問題,無滯留截留套取挪用財政專項資金問題。嚴格按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分類管理。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落實好資產管理責任制;專人負責固定資產的驗收、維護、保養、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確保資產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防止資產流失;固定資產購置計劃列入年度預算,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政府采購相關程序申報辦理。對劃撥、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及時進行賬務處理。每年年底對固定資產進行一次全面盤點,使帳實、帳卡、帳帳保持一致。固定資產處置依法、依規、依程序進行,按下列程序辦理:單位申報、實地核查、審核批準、實施處置、評估核銷,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固定資產處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三是做好無線電頻占費的計征、收繳工作。根據省經信委通知要求,我處頻占費征收人員注意完善頻占費征收細則,認真完成2017年頻占費征收工作。本年度我處上報頻占費應征額為53.9655萬元,實際征收到賬額為90.5555萬元(含船舶電臺75.0萬元),征收超額68%完成任務。

(六)無線電管理依法行政

一是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及時更新工作動態。日常工作中實時更新部門工作動態,做到信息透明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堅持自查自省。全年公開信息19條,及時完成了2016年安慶政府信息公開網年報與自評工作。二是堅持市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化建設。加大無線電管理宣傳工作力度,為無線電設臺用戶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特指派專人從事政務中心窗口工作。三是加強市公共服務職能建設。據市政府統一部署,經市公共服務中介服務清理規范工作項目組審核確認,我處將“無線電安全知識宣傳”、“無線電臺(站)使用的頻率受到有害干擾投訴受理”作為公共服務職能。四是加強執法培訓,提升執法效果。我處積極參加委無管處組織的執法培訓班,認真學習《條例》,通過宣貫《條例》加強學習效果。鼓勵干部職工業余時間堅持自學,增強法律修養,提升規范化執法水平。

(七)軍地無線電管理統籌協調

加強了軍、地無線電協調機制,保障我市重要區域、重點單位無線電通信安全。強化與駐宜部隊、國家安全局聯合工作機制,對我市重要區域、重點單位開展了監測、保障、安全工作。

(八)無線電管理宣傳和培訓

一是做好無線電宣傳日宣傳工作。精心籌劃,積極準備,印制了宣傳單、橫幅等宣傳材料,發送無線電宣傳短信,并把歷年打擊“黑廣播”偽基站等活動成果進行了集中展示,做好了“2.13”無線電宣傳活動。利用高考等考試保障的有利時機,通過短信、橫幅標語等方式,擴大了宣傳實效。開展了無線電知識進校園活動,運用好報刊、電視、廣播平臺,切實增大宣傳受眾,增強宣傳效果,圓滿完成了9月宣傳月的宣傳任務。全年在各類平臺發布信息48條,特別是在安慶日報全文刊登了《熱烈慶?!吨腥A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頒布實施24周年》宣傳文章和對孫世杰處長專欄采訪文章《用法制為無線電管理保駕護航 省經信委安慶無線電管理處負責人就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答記者問》突出了《條例》的宣傳效果,也使無線電管理更加深入人心。二是做好《條例》宣貫工作。參加委無管處《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宣貫暨行政執法培訓班,領會《條例》精神。拓寬宣傳路徑,實現宣傳前移,效果下沉:與水上無線電管理會議暨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宣貫會,到潛山、桐城等縣運營商企業中展《條例》宣貫工作。加強新業務學習,崗位練兵工作。積極安排職工參加委無管處與省監測站舉辦的各類業務技能培訓和專業技術學習,努力提高全處干部職工的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

二、無線電管理工作面臨的形勢和問題

(一)機構不健全影響工作開展。無線電管理工作牽涉多個方面,需要開展大量協調配合工作,作為委內副縣級的派出機構,處內沒有內設科室,機構不完整,在地方對外協調方面,存在諸多不便之處,不利于工作開展。

(二)無線電管理隊伍力量薄弱?,F今無線電技術發展突飛猛進,AI、互聯網+,物聯網等新技術快速普及,這就對無線電管理人員知識更新和專業素養不斷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戰,管理壓力日趨沉重。

(三)基礎設施建設需進一步加強?,F有技術裝備難以適應數字化、網絡化、高頻化等無線電新技術、新業務應用和發展趨勢,需不斷增強技術裝備建設。

(四)無線電普法宣傳工作仍需進一步加強。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已經頒布實施,多方面做出了重大修改,而現今社會無線電違法行為有不斷擴大化的趨勢,就查處情況分析發現大部分違法者對該條例并不了解,這就要求我們進一步做好普法宣傳工作并加大執法力度,對非法臺站做到從“源頭”治理。

三、2018年工作思路及重點工作

(一)加大無線電管理宣傳力度。通過多種新聞媒體廣泛深入地宣傳無線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讓人民群眾對無線電管理工作從認知到認可,并積極投身到維護電波秩序的良好氛圍之中。

(二)保障重要無線電通信安全可靠。加強與民航、鐵路、水上、公安等重點無線電通信單位部門聯系,加強重點無線電頻段的監測力度,保障重要無線電通信安全。

(三)加大無線電執法力度。針對非法占用頻率、違規設置無線電臺站、擾亂無線電通信秩序、利用無線電設備進行作弊的行為,加大無線電執法力度,特別是對一些群眾反映強烈、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違規案例要嚴肅查處。

(四)著力做好服務與保障工作。充分發揮無線電通信方便、快捷的特點,在重點工作、重要時期及重大活動期間發揮作用,全力做好無線電通信與保障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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