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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危機論文范文

2023-09-17

版權危機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大數據在實現全球范圍信息資源共享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多負面效應,如盜版、剽竊等各類侵權案件的發生。文章針對大數據環境下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基本現狀,分析了目前數字出版版權保護所面臨的難點和困境,在此基礎上,從立法層面、技術層面、環境層面和意識層面入手,提出完善我國數字出版版權保護體系的對策,以期為未來數字出版版權保護體系的構建和完善提供借鑒。

【關 鍵 詞】大數據;版權保護;體系構建

【作者單位】李婷,江蘇師范大學法學院;劉廣登,江蘇師范大學法學院。

數字出版是出版業和數字技術的有效融合。有數據顯示,2000年,全球以數字格式存儲的各類信息數據還不足信息總量的25%,而經過十余年的發展,到2016年,全球數字信息的存儲已經超過信息總量的95%[1]。近年來,隨著數字出版產業的日益深化,數字信息資源總量愈加龐大和復雜,如何充分發揮大數據技術優勢并將其應用到數字出版產業發展中已經成為學術界關注的焦點[2]。然而,在大數據技術廣泛使用的今天,數字出版版權保護卻面臨重重困難,筆者結合實際談談大數據時代下數字出版版權保護的現狀、困境及對策。

一、大數據時代數字出版版權保護現狀

在大數據環境和技術的支持下,數字出版產業日益興起,在學術界廣泛、熱烈的研討浪潮下,產業界也在積極致力于大數據技術在數字出版產業中的開發應用實踐[3]。美國著名的Datamatics公司在全球范圍內首次提出了利用大數據技術提高數字產業經營規模的案例;美國有名的視頻門戶NetFlix通過對旗下所有用戶的觀看記錄進行數據統計和分析,歸納分析出觀眾當前的觀賞興趣、愛好和方向,最終利用調研結果拍攝了廣受歡迎的全球熱門大劇《紙牌屋》。

然而,大數據環境運營下的數字出版版權保護問題日益凸顯,并演變成制約數字出版未來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通過案例調研和數據分析對大數據背景下數字出版的相關難點,包括風險操控、版權交易、技術開發、戰略謀劃等進行科學有序的研究。部分業內專家提出,在大數據支持下研發出的數字出版產品具有市場流速高、安全保障低的特點,因此政府有關立法部門必須加強數字出版的法制規范進程。Lin Xie提出,大數據環境下的數字出版法制管理應當秉承“合理、均衡”的立法態度,既要保證版權的公正權威性,也要促進信息化在數字出版業的廣泛應用[4]。國內部分學者和專家也提出,國內多數消費者對數字出版物的付費消費觀念較為淡薄。鑒于此種社會情形,出版機構應當實施大數據深度科研經營發展策略,這樣做既能降低數字出版產品的成本,又能夠養成國內客戶對數字出版物的付費消費觀念。

二、大數據時代數字出版版權保護困境

1.侵權行為隱蔽化

在當代大數據網絡環境中,信息資源種類較為冗雜和多元化,其具有的信息流速快、產品種類多的基本特征,增加了數字出版產品的識別難度,尤其是在某類出版物產品中部分被授權的情況下。舉例而言,在云分享技術的支持下,百度文庫網站中錄存的各類信息文檔資源超過一億份,全國50名作家和相關出版機構聯合發表聲明對百度公司進行侵權聲討,但由于數字出版產品侵權行為的隱蔽性,在現實網絡環境運行期間,各類侵權行為仍然廣泛存在且難以抑制。

盡管國內多數出版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已經逐步向數字化、信息化方向轉變,但其業務方向仍然集中在出版內容。出版機構由于自身技術的缺乏,對大數據開發和挖掘的深度不夠,因此目前還無法利用數字信息技術實現對數字出版物侵權行為的有效甄別和辨識。另外,出版機構在防范網絡侵權行為的能力方面更薄弱——多數網站可以利用抓取或復制技術,對既有的數字產品進行處理并形成二次加工產品,隨后在相應的網站進行發布。

2.網絡維權難

在網絡運營環境下,各類數字出版資源由于流速快、閱讀受眾廣,因此維權難度也較大。在當今大數據網絡的運行下,各類數字出版產品侵權案例種類復雜,數量巨大,而當下出版機構的技術能力遠不足以實現對侵權行為的有效辨識和防控。另外,當前網絡“避風港”原則(即《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也縱容了數字出版物的侵權行為。例如,當前諸多網絡熱門小說被大量復制和轉載到文檔并分享至網站平臺上,而擁有網站主權的開發者則可以利用“避風港”原則順利逃過其安全追究,這樣就造成了作者和出版商的權利被踐踏的情況,各類網站侵權行為日益猖狂,數字出版物侵權防范難度也與日俱增。

相對于傳統出版物的侵權行為而言,大數據環境下的網絡出版物的侵權行為不僅具有無形隱蔽的特征,而且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另外,實施網絡出版物侵權行為的成本較低,其完全無須紙張、印刷設備的支持,僅需一些網絡技術便可以迅速、大量地實施剽竊、復制等行為。再者,實施違法行為的主體往往都是匿名身份,監管部門對其進行身份識別、信息驗證取證的難度較大。以上各種客觀情況的存在,加劇了防范網絡侵權的難度。

3.個性化服務欠缺

隨著大數據技術的快速發展,怎樣做到既保護出版權利人的基本權益,同時又能夠通過運用大數據技術創新商業模式,日益成為業內人士關注和研究的焦點。當前業內,數字出版物產業發展在個性化服務模式開展方面較為落后[5]。例如,用戶想要某出版物的部分內容,但由于當前數字出版物的管理機制,他必須支付整個訪問權限費用才能轉載,此種現象顯然已經制約了數字出版物的發展,同時不利于挖掘微數據用戶的市場潛能。此種障礙增加了用戶通過侵權行為獲取目標信息的違法概率。

當下現行的數字出版管理機制中,對于授權流程的管控較為嚴苛,主要表現為授權時限長,過程復雜,甚至將當前業內五大著作權組織起來,也無法保證其涵蓋全部的版權類型。由于當前網絡出版業內缺乏統一化、規范化的集體授權管理模式,因此導致了授權業務水平低下,組織程度不高,也從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侵權行為發生的次數?;诖髷祿W絡環境的基本特征,用戶往往需要獲取的信息資源類型廣泛,數據量龐大,因此,主管部門必須致力于建立和改制全新的數字出版授權模式。這樣不僅能夠滿足現代網絡數字出版市場的基本需求,也能夠提高授權效率,推進數字出版市場的發展進程。

4.數據共享思想的挑戰

大數據環境下,網絡運營的核心思想是信息數據大開放、大共享,其和傳統的版權爆出機制完全相悖。不過由于受到現代大數據思想的影響,已經有越來越多的版權所有人開始意識到,大數據技術的開發促進了區域范圍內用戶對數據的共享能力,對社會和人類的進步具有積極意義。因此,他們愿意不收任何費用向廣大受眾開放自己的著作產品。在大數據運用和傳統版權保護機制對立的現實情形下,有部分學者提出過于嚴苛的版權法律保護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識傳播和科學技術的利用,因而應當對當前版權保護法律進行適當的調整和修訂。

在大數據網絡運營的驅動下,數字信息的開放利用是一種必然趨勢。當前,國內有諸多圖書館和社會期刊機構已著手嘗試新型開放機制,它們向廣大用戶提供完全開放和共享性的網絡數據,用戶可以在相應的網絡平臺上對出版物任意進行復制、調閱和下載等操作,但唯一的限制就是務必要保證作品的完整性,不得進行部分摘抄或挪用。這種模式是對傳統出版版權保護機制的顛覆性革命。開放式獲取實例的運用是對現代知識資源共享和免費利用的實踐,它讓廣大用戶和受眾可以不受傳統版權保護的限制,快速、自由地獲取目標信息數據。

三、完善我國數字出版版權保護體系的對策

1.立法層面:健全法律法規

當前,國內在規范數字出版版權保護方面還未形成規范、科學的法律管控體系,其中涉及數字版權的法律情形限定,僅在《信息網絡傳統保護條例》中有所體現。盡管國內當下實行的一些法律體系對于挖掘網絡傳播潛能、保護相關方利益具有相當的法律意義,但要真正實現對未來大數據網絡信息的促進意義還存在諸多漏洞。例如,根據網絡運營“避風港”原則中的有關規定,網絡運營商不僅可以對某些產權網站內容進行隨意的抓取和復制,進而謀取商業利潤,而且還能夠有效規避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風險。此種情形的存在,不僅嚴重侵犯了作品主權人的利益,同時也制約了國內數字出版和網絡運營市場的發展。

基于大數據環境下數字版權保護機制的建立,政府主管部門應在現有的法律體系基礎之上不斷對其進行改進和完善,尤其是在網絡監管方面,要明確數字出版模式的法定侵權行為方式、責任追究以及罪行認定。另外,政府主管部門還要針對不同危害程度的侵權行為制定相應的法律懲罰標準,嚴厲打擊不法數字侵權行為。相關部門還要充分利用大數據在當代網絡運營中的效率優勢,提前預防和監控各類法律侵權行徑,有效提高法律對于侵權案件的前瞻作用,通過完善法律機制來促進數字出版事業的發展。

2.技術層面:加強技術保護手段

通過對相關技術手段、措施的研究運用,保證數字出版版權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也是大數據技術開發的一項重要功能。其主要內容可概括為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通過研究運用先進的網絡安全技術,對使用用戶進行授權認證,通過密碼或序列號的方式確保被授權用戶的真實可靠性。再者,應當實施網絡數據抓取和惡意下載防控措施,從根本上杜絕侵權行為的發生。

其二,建立和實施網絡數據路徑追溯機制,通過網絡控件的技術應用,對具備產權保護的各類數字資源進行路徑監控,一旦發生侵權行為,可對其傳播路徑進行跟蹤調查,并追究實施侵權違法活動主體的法律責任。

3.環境層面:改進數字出版商業模式

建立在傳統出版模式的基礎之上,數字出版可以對傳統出版物進行相應的加工、處理和歸納操作,利用大數據技術對出版物的各種碎片信息進行拼湊、整理,進而獲得具有相當價值的信息資源,例如消費用戶群體行為的傾向、個體消費特征等,并通過預測結果發布具有社會影響力的數字作品,促進市場消費。其一,根據廣大消費群體的多樣化市場需求,建立不同類型的商業模式;其二,針對不同用戶的個性化需求,通過大數據技術對數字出版市場進行消費預測和評估,實施精準營銷策略,積極面向目標客戶并不斷推出市場適宜性產品。

基于當代網絡大數據技術的廣泛使用,主管部門應適當地放寬對傳統出版物版權的限制,甚至可以允許傳統出版物在遵循CC知識產權的基本框架下,在網絡上進行傳播和轉載。網絡數字出版通常具備一定的廣告營銷內容,權利人可以通過用戶點擊廣告消費獲得相應的收益,這樣既能保證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同時也能夠達到維護其版權的目的。在數字出版商業模式的運作中,必須充分利用和發揮大數據對信息預測和挖掘的功效,通過模式創新獲得更好的市場利潤。

4.意識層面:強化各方版權保護意識

首先,當前國內數字版權存在版權保護意識不足、維權能力有限、行業監管不力等現象。具體而言,有些侵權行為人是在無意識的情況下實施的侵權,而版權所有者由于維權技術難度大、成本高、獲賠低等現實情況的存在,往往主動放棄維權權利。因此,要想從根本上扭轉和改變此種現狀,主管部門必須進行強有力的版權維權宣傳工作,在廣大民眾中營造和建立自主遵守數字出版版權的法律環境。

其次,網絡運營商是數字出版物信息使用者和版權主權人的中間樞紐,其在數字出版版權維護方面的作用至關重要。其一,它扮演著數字出版被授予權利的角色,它能夠將各類數字出版物通過大數據技術的運用傳遞給用戶;其二,它還可能成為侵權行為的主體,出版機構將未經授權的數字出版物私自轉載、銷售給其他網絡運營商,進而侵犯出版權利人的基本利益。因此,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加強對網絡運營商的行為監管和監督力度,促使其培養自覺遵守出版版權的法律觀念,還應積極引導網絡運營商和廣大消費群體的版權保護意識,通過調動社會各界力量全力構建規范、持續發展的數字出版網絡良好氛圍。

四、結語

文章對大數據時代數字出版版權保護體系進行了研究,從當下數字出版版權保護的現狀出發,對目前大數據時代下數字出版版權保護所面臨的困境進行分析,指出了當前數字出版版權保護體系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在此基礎上,文章從立法層面、技術層面、環境層面和意識層面出發,針對如何構建完備的數字出版版權保護體系提出了幾點建議。文章認為,只有健全法律法規,加強技術保護手段,改進數字出版商業模式,強化各方版權保護意識,完善大數據時代數字出版版權保護機制,才能更好更快地推動數字出版事業朝健康、規范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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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危機論文范文第2篇

摘要:隨著數字化和互聯網時代的飛速發展,大量作品通過互聯網進行傳播,為讀者提供了極大便利,然而,通過網絡侵犯版權的問題也隨之而來。由于網絡服務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許多網絡侵權案件都是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提供的鏈接或平臺實施侵權行為,所以,研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問題尤為必要。本文從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體界定與劃分出發,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形式進行認定,對不同主體的版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責任認定分類討論、具體分析,促進網絡服務提供者版權責任認定的規范化,為實務中打擊網絡服務提供者版權侵權行為提供一定的參考。

關鍵詞:網絡服務提供者; 版權責任;主體類別;責任認定

一、引言

網絡服務提供者,是互聯網環境下出現的一種新型服務提供者,不同于傳統的報刊、電視、廣播等作品傳播主體,主要通過網絡平臺傳播,在互聯網高速發展的今天,傳播范圍廣、影響大,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由于互聯網的廣泛應用,互聯網產業的迅速發展,網絡交易的盛行,隨之而來的是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增多,網絡服務提供者也越來越多地介入著作權侵權糾紛中。在當前的網絡環境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主要包括哪幾種,侵權形式有哪些,又應當承擔怎樣的版權責任呢?本文將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進行初步研究,從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體入手,并對其歸責原則與責任認定進行分類探討,討論在網絡空間如何依法規范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最大程度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體類別

德國《規定信息和通訊服務的一般條件的聯邦立法》將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了明確分類,并且針對每種類型的明確了相應的責任和歸責原則,為有力打擊網絡版權侵權行為提供了較為完善的法律基礎。不同于德國,我國尚無比較成熟完善的針對網絡侵權的法律和明確的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主體的認定和歸類,尤其對于一些實踐中新出現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版權侵權類型并無明文規定,實踐中的認識也并不統一。

我國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和劃分,有的學者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是為各類開放性網絡提供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人,主要指互聯網,包括網絡基礎設施經營者、接入服務提供者、電子公告板系統經營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1也有學者將網絡服務提供者劃分為兩類:一類內容服務提供者,是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內容、信息的網絡,一類是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為互聯網信息傳播提供途徑和技術支持的;2還有學者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包括技術服務提供者和內容服務提供者,并將其細分為具體的類型。根據較為主流的觀點,結合司法實踐,本文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主要分為三大類型,第一類為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第二類為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第三類為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又將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具體分為接入與連線服務提供商、系統緩存服務提供商、網絡存儲空間服務提供商、鏈接與搜索服務提供商四類。實踐中出現的新型網絡服務者實際上也可以歸為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或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但由于其主體和形式的特殊性本文將作為一種新的類型單獨討論。新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代表性的有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BBS)、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等。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認定

在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方式主要是間接侵權。這主要是由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是為網絡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動的雙方當事人提供中間服務的第三方主體,其主要是起到提供內容、網絡接入、網絡平臺等作用,相當于“傳播中介”,往往對侵權作品的內容無實際影響,與上載、傳播侵權作品,直接實施侵犯權利人著作權的網絡用戶的行為有別,故使其承擔直接侵權責任有違公平公正原則。

在民事侵權領域,相對于直接侵權主體,間接侵權主體有其特定的侵權形式和行為方式,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幫助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引誘或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在共同侵權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另一類是特殊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對侵權人的行為負有監督義務,相對于侵權人處于主導控制的地位,如雇主和雇員的關系。此類侵權行為人主要承擔替代責任。

具體到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形式,我國對于網絡服務提供則侵權責任的認定主要是采取共同侵權規則中的幫助侵權,一般不采取特殊侵權行為中的替代責任認定方式。因為在多數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并不參與信息、內容交流,僅是提供接入、存儲空間、搜索及鏈接等技術服務,在網絡信息交流中處于中立、消極的第三方主體地位,且由于網絡信息內容龐雜、信息量巨大,網絡服務提供者幾乎不可能做到對信息內容的控制和篩查,其對網絡用戶傳播的內容無法做到“監督”和“控制”,僅負有“注意義務”以及“善良管理人”義務,故替代責任對其不適用。而替代責任主要是英美侵權法所創設的,美國著作權領域適用替代責任。1963年Shapiro案中,美國法院對替代責任的認定提供了兩個具體標準:一是有權利和能力控制直接侵權的發生,即對侵權行為的發生具有“控制地位”;二是從侵權行為中獲得直接的經濟利益,即“收益”標準。以此為條件,規定了兩種承擔替代責任的具體情形:店主對租客出售侵權錄音制品的行為負有替代責任;娛樂場所的管理者對他人在該場所的侵權表演活動負有替代責任。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版權責任的責任認定

我國著作權立法允許網絡技術的“實質性非侵權使用”,主要是基于“技術中立”的原則,1984年,美國聯邦法院在“索尼案”中創設了技術中立原則,“史無前例地為技術創造者確定了在著作權領域中的責任問題”。3但為了避免網絡技術被不正當使用和惡意利用甚至淪為違法犯罪、侵犯著作權的工具,必須尋求網絡著作權保護與網絡技術發展之間的平衡,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進行正確認定,做到既有力打擊網絡版權侵權行為,又不阻礙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正常發展。

(一)采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責任認定首先要明確歸責原則,這是責令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和依據。關于版權侵權的歸責原則,許多國家或在立法或司法實踐中采取了“無過錯責任”“、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這與知識產權的無形特征和一定的公共性有關,采取這兩種歸責原則主要是為了最大限度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打擊版權侵權。而綜合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實踐來看,我國對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內的主體的版權侵權行為采取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區別在于主客觀狀態。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屬于主觀歸責原則,即侵權人具有主觀過錯,實踐中包括“明知”和“應知”兩種主觀狀態,“明知”又可以理解為“實際知道”,“應知”可以理解為“推定知道”。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又稱嚴格責任原則,屬于客觀歸責原則,以人的主觀過錯之外的客觀因素作為歸責的依據,只要存在特定的損害事實,侵權人就要承擔相應責任,如產品缺陷致人損害、高空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污染致人損害。

在復雜多樣、信息量巨大的網絡環境下,無數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設施或服務實現作品的傳播。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作品的具體內容以及是否侵權難以察覺,也沒有跟蹤、審查的義務。即使網絡服務提供者為侵權網絡用戶提供了一定的平臺與技術支持,但對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失偏頗。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并非犧牲版權人的利益,而是更好地促進版權人與作品傳播者、使用者在網絡空間的利益平衡。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盡管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版權人利益保護,但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而言,由于其對互聯網信息的篩選和主動審查與控制能力都有限,會不正當加重其版權責任,最終會阻礙網絡傳播和互聯網健康發展,這反而不利于對版權人的利益保護。所以,根據我國互聯網發展狀況和網絡版權侵權的司法實踐,在服務提供商版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上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明確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版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后,本文將具體討論對不同主體版權侵權的責任認定:

(二)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認定

一般認為,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是指經過有關機構認可的、有目的地選擇信息(本文主要指作品)并利用網絡向不特定網絡用戶提供的主體,5即通過網絡直接向用戶提供信息和內容。這類主體即可以是網站,也可以是個人,網站主要指直接通過網絡向用戶提供信息的網站經營者,個人包括個人主頁所有者,廣義也包括上載作品的網絡用戶。

由上文可知,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不同類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具體歸責并不完全相同,不同的主體類型有其特殊之處。無論是哪種網絡服務提供者主體,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都要求,有過錯時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時不承擔侵權責任。而不同主體的“過錯”的認定標準有所區別。

對于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雖然是向網絡用戶直接提供內容、信息,但由于網絡信息的多樣和復雜,在加上“技術中立”原則,一般認為其對提供的內容僅有合理審查的“注意義務”,即我國傳統侵權法的“合理管理人”標準,要求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合理的、謹慎的理性人的角度來對待用戶提供的信息,若未盡到合理、謹慎的理性管理者的基本的“注意義務”,沒有以“一般理性人”的標準審查信息,忽略了明顯的侵權行為,則存在過錯,不能免除版權責任。未盡“注意義務”,既包括“明知”提供的內容為侵權內容,侵權為顯而易見的情況,也包括權利人向其發出通知,在正常情況下“應知”侵權情況而仍不采取措施。關于主觀過錯的判斷標準,關于“應知”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案》中規定了“紅旗標準”,即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紅旗”一樣顯而易見的版權侵權行為視而不見,就無法免除責任。6這與我國版權侵權的“注意義務”有異曲同工之妙。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網絡內容提供者的責任作出規定,并且明確了過錯責任原則。第五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贝送?,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在權利人要求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侵權網絡用戶資料的,也推定其有過錯?!毒W絡著作權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p>

(三)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認定

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同樣也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但由于其提供服務的方式不同,不直接提供內容服務,而是提供搜索、鏈接、接入服務等,對版權侵權行為的發生具有“被動性”,使其承擔與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相同的過錯責任不太合理,但由于其提供的技術性服務客觀上“幫助”了侵權行為的實施,也不可能對其完全免責。7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版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仍然是過錯責任原則,但相比網絡內容服務提供商有其特殊之處。由于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被動地位,提供的只是搜索、鏈接、接入等“瞬時”服務,對網絡用戶上傳的侵權內容無法控制也無法得知,所以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不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但當事后得到權利人通知,并且可以采取措施及時消除侵權時,此時已經是“應知”的狀態,若其不及時刪除作品、消除侵權行為,造成侵權結果進一步擴大時,對擴大的部分應當與侵權人共同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我國的“通知—移除”規則,也是對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版權責任的責任限制條款。

根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網絡儲存空間以及搜索、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該條對網絡中介服務者的版權責任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即在收到通知后及時采取措施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四)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認定

事實上,司法實踐中新出現的網絡服務提供商類型也基本屬于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和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兩大類中的一類,可以通過《侵權責任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等進行規制。

以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為例。網絡購物的盛行,使得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迅速發展,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受到關注。對于其性質認定,主流學說一般認為屬于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一種8,本文也贊同此種觀點。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僅提供網上交易平臺供買賣雙方交易,不直接提供內容和信息,對買賣雙方交易的具體細節無法控制,其提供的交易平臺屬于一種“網絡儲存空間”,符合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基本特征。由此以來,對其版權責任的適用,應采用關于網絡中介(儲存空間)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認定及限制條款,適用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通知—移除”規則。

同時,鑒于網絡交易平臺的收益性特征,在考慮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時,除了主觀過錯要件,我們還應注意的是其直接經濟收益要件,關于此要件司法實踐中幾乎從未涉及,但值得法院重視。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為信息儲存空間服務提供商規定的五個免責條件之一就有“未從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美國DMCA關于“避風港”條款規定的要件中就有“在網絡服務提供者具有控制侵權行為的權利和能力的情況下,沒有直接從侵權行為中獲得經濟利益”。9在當今的網絡交易模式下,若買賣雙方交易成功,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一般會直接扣取一定的服務費,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為“直接經濟利益”的體現,成為責任認定的要件之一,這在司法實踐中是值得加以考慮的。10

六、結語

總之,在互聯網時代,網絡版權侵權問題越來越重要,網絡侵權行為多樣化、復雜化,我們既要充分保護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保障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創新發展,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進行正確認定,對新興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性質和法律責任深入探討。應及時根據時代發展要求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不斷發展和完善網絡版權侵權規制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出合理、完善的網絡版權侵權問題應對策略,打擊網絡版權侵權行為,推動互聯網產業蓬勃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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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陳明濤,汪涌.論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的版權責任[J].知識產權,2020,(4).

作者簡介:

李一諾,女,出生于1996年 9月 5日,河北省保定市人,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司法與執法合作。

版權危機論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在“一帶一路”倡議的影響下,我國圖書版權貿易方面有了大幅度的提升,進一步促進國家間的文化交流,出版行業逐漸繁榮,但在圖書版權引進過程中也逐漸出現一些問題,比如圖書翻譯質量差、圖書引進水土不服、版權合同的疏漏等等。文章通過對我國圖書版權引進情況的分析,總結我國圖書版權引進存在的問題,并以此為出發點,提出完善和解決的對策。

[關鍵詞] “一帶一路”;圖書版權貿易;文化交流;版權引進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20. 19. 067

1      引    言

“一帶一路”是“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簡稱,2013年9月和10月由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分別提出建設“新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的合作倡議。依靠中國與有關國家既有的雙多邊機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區域合作平臺,“一帶一路”旨在借用古代絲綢之路的歷史符號,高舉和平發展的旗幟,積極發展與沿線國家的經濟合作伙伴關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經濟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體、命運共同體和責任共同體?!耙粠б宦贰辈粌H要做到政治互信、經濟融合,還要做到文化包容。提出“一帶一路”倡議以來,中國與周邊國家貿易不斷加強。文化的交流,是“一帶一路”建設的靈魂,是我國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各國文化交流的重要途徑。

圖書版權貿易不僅有利于各個國家間的文化交流,同時有利于圖書出版業的繁榮發展。近年來,國內眾多出版社紛紛引進國外優秀的圖書,創造可觀的銷量,樹立企業的品牌形象,達到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

2      我國圖書版權引進的現狀

2.1   版權貿易逆差問題

我國版權貿易處于貿易逆差的狀態,圖書版權引進大于版權輸出。由于中外文化存在著很大差異,我國圖書版權輸出需要迎合國外讀者的閱讀需求,不僅要在選題質量和裝幀上精雕細琢,還要有適銷對路的產品來打開國外圖書市場。相比版權的輸出,引進業務就較為容易,且帶來的經濟效益更快。

2.2   圖書翻譯質量差

國內出版社在尋找翻譯員時,沒有經過嚴格的篩選,更多的是看中翻譯的價格,往往忽略了翻譯的質量。其次,對于一些專業圖書來說,翻譯起來確實是有難度的,如果翻譯者的翻譯能力不是很高,不夠了解其中的專業知識,翻譯起來更是難上加難,甚至和原著所表達的意思南轅北轍,不但沒有遵照原著,而且影響后期編輯校對工作的開展,進而嚴重影響圖書的質量。

2.3   圖書引進水土不服

隨著版權貿易的發展,各國的圖書作品紛紛涌入我國圖書市場,讓國內的讀者可以通過引進版權圖書感受不同國家的文化特色。出版社為了追求更快的收益,越來越多的出版社引進國外圖書,但并不是所有引進來的圖書都有很好的市場表現,有些引進版權圖書出現水土不服,反響平平的現象,有些圖書甚至做得一塌糊涂。

2.4   版權法律制度不健全

首先搜集到國外的圖書信息很難,其次是很難找到圖書版權的真正擁有者。版權保護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著諸多的欠缺,合同的制訂過于籠統,圖書版權合作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缺乏版權保護意識。在談判、簽約階段常出現不良競爭問題,惡性的競爭不但會破壞圖書市場的秩序,更不利于圖書版權貿易的發展。因此,良好的版權貿易秩序,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合理競爭,才是圖書貿易市場的根本。

2.5   圖書引進存在的問題

編輯在沒有深入調查圖書市場,沒有綜合分析市場信息,以及沒有預估可能存在的問題及風險,盲目引進與市場嚴重脫節的版權圖書,貿然投資,或是盲目跟風,引進一些“所謂”的暢銷書,但自身缺乏成熟的圖書運作模式,這種,圖書投入市場后很快就無人問津。更有少數出版社,被一時的經濟利益沖昏頭腦,引進出版了不少內容庸俗的圖書。而引進來的所謂的暢銷書、熱點類圖書又是有時效性的,這類書籍往往與讀者閱讀熱點、社會熱點息息相關,具有很強的時效性。引進版圖書在圖書熱點期引進國內,經過翻譯、圖書編輯加工再到最后的印刷,很可能就錯過了圖書銷售的最佳時期。

2.6   版稅報告提交不及時

在版權貿易過程中,針對引進版的圖書,外方在出版合同中會告知提交版稅報告,以更好地監測國內圖書銷售狀況,計算版稅。但是在合作過程中,圖書完成所有圖書制作過程進入圖書市場后,所有的工作就告一段落了,或是故意忽略提交版稅報告的環節。這種不報、虛報的行為給出版社形象造成了不好的影響,同時也可能造成無法再與外方繼續合作下去的后果,得不償失。

3      圖書版權引進過程中出現問題的解決對策

3.1   縮小版權貿易逆差

3.1.1   大力弘揚中國文化

產生版權貿易逆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作為圖書版權工作者,在版權貿易中要大力弘揚中華民族精神,大力傳播中華民族文化,努力贏得世界各國讀者的認同。

3.1.2   圖書精耕細作

打鐵還需自身硬,作為出版者在圖書制作過程中要精心策劃,無論從選題策劃、組稿、編輯加工,甚至裝幀設計,都要做到精益求精,努力打造我國圖書精品,提高國際影響力,讓我國圖書可以被引進、被欣賞。

3.1.3   發揮版權代理的作用性

要善于利用版權代理機構的職能作用,發揮他們版權輸出的力量。國內出版社引進圖書更多的是從版權代理那里了解國外優秀出版作品,同樣的道理,版權代理公司作為中間的橋梁,同樣也能起到版權輸出的作用,要精準了解國外出版社的需求,加大版權輸出的力度,縮小版權貿易逆差。

3.2   選擇專業的翻譯公司或翻譯團隊

專業的事要交給專業的人來做,選擇專業的翻譯公司或翻譯團隊,盡量與業內口碑較好并且嚴肅認真的譯者合作,避免出現漏譯、語句不通、名詞不統一等問題,保證圖書的翻譯質量。選擇譯者還要考量公司的資質、譯者的翻譯水平,以及以往做過的項目經歷,查閱以往翻譯的圖書作品,這樣綜合評估下來再進行選擇,同時還需控制譯稿的進度與質量,讓譯者了解注意的事項,及時發現問題便于調整。編輯找尋好譯者后,與譯者經常溝通磨合,保證翻譯質量。

3.3   引進圖書本土化運作

不同國家的文化背景、思維方式和閱讀習慣等都有很大差異,引進版圖書的本土化運作是指通過對引進版圖書的文本(內容、形式)、制作(產品形態、材料)和銷售(營銷理念、營銷方式)等進行一定的改變、調整,使之更好地符合中國圖書市場,更受中國讀者歡迎和喜愛。在版權引進圖書中,編輯要做到吸取精華、剔除糟粕,做好文化間的碰撞與融合,在尊重原作品的基礎上要進行本土化修改,把握好出版的方向,對試譯稿進行認真的審閱與修改,使圖書產品更適應中國讀者的閱讀習慣,通過好的作品,促進世界文化發展大繁榮。

3.4   完善版權貿易法律體系

3.4.1   版權問題

出版社要增強版權貿易過程中的法制化、規范化意識,規范是發展的基礎和保證。想要做好版權貿易,必須弄清版權歸屬,版權歸屬弄不清,權利人不允許,制訂合同也是無濟于事。引進國外圖書時,出版社需重視版權授權問題,妥善解決圖書版權問題,才可能防范版權侵權風險。

3.4.2   先訂合同后行動

一定要先訂合同再進行后續事宜,在版權貿易合作中,有的是因為忽略了這一環節,有的是因為對方是長期合作的對象輕視了這一問題,還出現沒簽合同就付預付款的情況,一旦合作發生變故,給合作雙方不僅會帶來麻煩還產生了不必要的損失。先訂合同后行動,這是版權貿易最起碼的準則。

3.4.3   慎用合同范本

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國情,每個國家都會從本國的需求出發去制定符合本國國情的版權法。所以不同國家出版市場的情況各不相同。雙方訂立合同時,要慎用合同范本,除了授權方式、授權期限、版權通告、附加權利、版稅率、預付款、圖片費用和付款方式這些重要條款以外,還有很多諸如一旦發生意外情況,合同雙方如何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等程式化條款。但是,范本并不適合所有的版權貿易合作,由于每次的合作形式,針對的圖書品種不盡相同,如果經常套用一個模板,就會容易出現問題。

3.4.4   合同切記籠統

合同條款切記籠統,重要的地方一定要詳細寫清楚,雙方才會按照合同條款履行。合同不寫清具體約定事宜是很危險的,合同必須做到細致、到位,否則出現問題說不清,就會給自己麻煩,甚至是經濟上的賠償。版權貿易無論是以何種語言訂立合同,都需謹慎、嚴謹,以免產生版權糾紛。

3.5   優化版權引進的選題論證

不斷培養編輯對圖書的感覺和判斷力,提高對國家相關政策和行業發展的把握能力,以便從世界各地每年數萬種的優秀出版物、令人眼花繚亂的暢銷書排行榜中甄選出具有引進價值、國內市場亟需的圖書。另外,由于每個出版社的性質和定位不同,也并非所有的外版圖書都適合引進,更要注意避免盲目引進,有些圖書在國外銷售很好,未必適合國內市場。所以編輯或版權專員從尋找選題、收到樣書開始,就應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論證和評審,做好國內同類書籍分析,為最終的決策提供參考。還要建立一支高水平的評審專家團隊,涵蓋不同領域、不同單位、不同方向的專業評審人員,以確保評價客觀中肯。同時更不要忽視發行部門的意見,圖書發行人員是最了解市場的,他們的意見有助于前期選題的優化。

3.6   誠實守信的合作準則

國內很多出版社沒有按時報告圖書銷售報告的習慣,有的甚至給對方虛報銷售數量,以逃避補交稅金,這種行為都是違背了版權貿易最基本的誠實守信的原則,也會影響出版社在版權貿易合作中的信譽。企業的發展是長遠的,不要因為一點點小利而破壞了企業的形象。

4      總    結

版權貿易是溝通中外出版界合作的重要橋梁,是各國人民文化交流的重要途徑。圖書版權的引進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而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需要有長遠的眼光和方方面面的考慮,需要做足功課,在每一個環節精耕細作。因此,在版權貿易日益發展的今天,必須盡快解決我國圖書版權引進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樹立美譽度高的圖書品牌,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使我國出版業繁榮發展,為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做出巨大貢獻。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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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張曄.社科類圖書版權引進的問題與對策[J].出版參考,2011(34):16-17.

版權危機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當前,網絡版權侵權方式呈現多樣化,網絡版權客體具有專業技術性強、不穩定、易毀滅等特征,侵權證據與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比收集難度較大,成為制約網絡版權侵權訴訟的瓶頸,嚴重阻礙了網絡版權侵權訴訟的進行,甚至影響了知識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需深入探究,尋找對策,破解這一難題。

【關鍵詞】網絡版權侵權 侵權訴訟 證據收集

隨著知識、技能在生產中日漸占居主導地位,知識經濟興起并速速發展①,人們的法律維權意識不斷提高。在當今的版權領域,互聯網無可爭議地成為多種版權作品的傳播媒介,無形之中擴大了著作權客體的范圍,不但傳統的傳播形式發生了改變,各種版權作品的傳播范圍和速度也實現了質的飛躍,然而網絡版權侵權行為日益猖獗。司法實踐中網絡版權侵權訴訟中相關的證據制度基本上依附于《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然而網絡版權客體具有特殊性,侵權方式不斷翻新,在司法實踐中與證據收集相關的問題日益突出。

網絡版權侵權主要表現形式

第一,沒有經過他人許可擅自利用互聯網傳播其作品并且沒有支付相應報酬。發表權是版權權利人享有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權利,作為版權權利人能夠自主認定自己作品是否對他人公開。網絡環境下侵權人在版權權利人毫無防備的狀態下,傳播、轉載、下載其作品更為容易。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使用他人的作品不僅需要征得權利人的許可,還需要支付相應報酬。在網絡極為發達的今天,利用網絡肆意傳播他人的作品,卻沒有予以支付報酬是一種極為常見的現象,這是一種極為嚴重的侵權行為。

第二,隨意篡改、歪曲他人的作品。不可否認,每一件作品均凝結著創作者的智力勞動成果,隨意歪曲或篡改權利人的作品,不僅破壞了作者原有創意而且直接影響到作品的價值。尤其是當作品在網絡上發表,容易被一人甚至多人肆意歪曲、篡改,網絡空間無限性使得追查到直接侵權人十分困難。

第三,剽竊他人的作品。網絡如此發達的今天,我們隨時可以通過網絡搜尋相關的信息,無形之中也為侵權人隨意剽竊他人的作品提供了很多便利,侵權人沒有進行任何創作,在網上下載他人原創的作品簽上自己姓名在網絡或者公開出版物上發表,這是非常嚴重的個人侵權行為。

第四,沒有經過權利人同意擅自以復制、展覽、發行、放映、改編、翻譯、注釋、匯編、類似攝制電影等方式把他人的作品在互聯網上傳播。鑒于網絡傳播速度之快,以數字化為重要的表現形式,權利人的作品在網絡空間會以上述多種方式傳播,但是無論哪一種方式都需要征得作品版權人的許可,否則會涉嫌侵權行為。

第五,侵犯版權鄰接權的行為。一是將他人表演的視頻在互聯網上傳播,故意更改或隱藏表演者姓名;二是沒有征得表演者同意擅自將其現場表演以視頻形式進行直播,或者私下將表演制作成攝影、錄音或錄像進行網絡傳播并牟利;三是在網絡傳播過程中惡意顛覆表演者塑造的形象;四是侵權人沒有經錄音或錄像制品制作者同意私自復制相關作品并且在互聯網上傳播;五是侵權人沒有經電視臺或廣播的同意,私自復制并在互聯網上播出享有版權的電視或廣播節目。②

網絡版權侵權訴訟中證據收集的特殊性

網絡版權侵權主體多樣化、侵權對象復雜化使得相關證據難以收集。網絡空間的無限延展決定了網絡版權侵權主體可能是眾多的網絡用戶、可能是網絡運營商、也可能是除以上二者之外不特定第三人,包括個人甚至多個組織。網絡版權的侵權對象更加復雜,在網絡環境中只要能被傳播的作品比如電子圖書、各種類型的視頻和電影、不同軟件等多種形式作品的著作權和鄰接權都有可能成為被侵權的對象。以往的證據收集手段早就無法滿足當事人收集證據材料的需求,當事人對于正確、有效收集證據難以有科學的認識,費盡周折收集到與案件有關證據材料極有可能由于多種因素的不規范最終不被采用而不得不面對敗訴的結果,因此網絡版權侵權訴訟中的證據材料收集給當事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網絡版權侵權證據能夠被輕易篡改,時限性突出。相當數量的知識產品具有無形性,特別體現在網絡版權侵權中,信息的網絡傳播、存儲、流轉以數字化方式體現,作品一旦在互聯網上傳播,侵權人也可以隨時復制、下載和刪除與侵權行為有關痕跡,權利人即便能夠搜集到相關的證據材料,將其有效固定并保存也有一定難度,因此不穩定性十分突出,權利人難以掌控。③一方面,由于經濟發展日新月異,市場的需求極為不穩定,相當一部分的網絡版權侵權證據事先進行了保全也極有可能會被市場淘汰;另一方面,侵權人倘若根據訴訟程序期限惡意拖延,權利人則會喪失極為重要的的維權時效。

行政機關的大力配合是及時有效收集證據的重要手段。權利人覺察到其合法權益正在被侵害,可是沒有能力鎖定誰是罪魁禍首,此時應當先選擇向特定行政機關申請立即查處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查處后一旦確定侵權人,可以隨后向法院起訴來捍衛自己享有的合法權益。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來實施系列執法行為,在侵權人的相關行為進行核實的過程中,以下的證據材料諸如詢問筆錄、證人證言、扣押侵權人涉嫌侵權產品等都可以作為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有力證據。

當前網絡版權侵權訴訟中證據收集制度的不足

當前實行的訴前證據保全制度不健全。訴前證據保全制度一方面能有效維護網絡版權人的實體權利,另一方面還可以有力的維護雙方公平地收集證據。但是當前我國關于網絡版權證據保全的相關法律規定漏洞較多:一方面,關于訴前證據保全申請的規定為以下兩點:“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范圍過于寬泛,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法院是否批準雙方當事人證據保全的申請缺乏統一的操作規則,適用的差異較大。

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中訴訟雙方當事人都向法院提出申請證據保全,應當提供擔保數目是多少?需要提供擔保的情形是什么沒有明確的規定。數字化下的版權復雜多變極不穩定性,相當多的網絡版權糾紛中申請訴訟證據保全的當事人雙方均會涉及名譽、經濟利益損失和千變萬化的市場競爭,以上的立法缺陷極有可能導致一方當事人濫用而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雙方當事人收集證據的權利缺乏有效維護。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有效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當事人雙方會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積極地收集盡可能全面的證據材料或提供證據線索。如上所述,網絡傳播速度極為迅速,權利人的作品一旦在網上擴散基本就無法控制,同時網絡版權客體具有無形性,網絡版權侵權案件中的證據材料技術性極強。④此外,網絡版權侵權行為地大都選擇在十分私密的場所,侵權人完全可以事后輕易隱匿甚至銷毀相關痕跡,權利人幾乎沒有可能立刻覺察和發現,倘若權利人覺察到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也不可能私自進入到侵權地收集證據材料。盡管《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證據規則只是籠統的規定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收集證據的合法權利,但是涉及到雙方當事人收集證據材料可以采取哪些方法、享有何種權利以及法律保障缺乏具體規定,導致權利人無法及時有效收集證據不得不承擔敗訴的風險。

與網絡版權相關的司法鑒定體系亟待完善。司法實踐中網絡版權侵權主體更為復雜,任何能夠傳播于互聯網的作品幾乎都有成為被侵權對象的可能,而且絕大多數侵權行為與專業技術問題密切相關,由此可見,司法鑒定作為相關證據材料效力認定的重要手段,往往對正確有效認定事實起著決定性作用。

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還沒有構建完整的司法鑒定體系,嚴重阻礙了司法鑒定發揮應有的作用:首先,當前與網絡版權相關的司法鑒定制度缺失,我國不同地區鑒定人的準入標準有所差別,使得不同地區的鑒定資質差別較大,極大影響了司法鑒定結論的權威性。其次,針對具體的鑒定程序,當前的法律法規也僅僅有原則性規定,不同的地區因為掌握的標準不同操作也有所差別。最后,當前與司法鑒定配套制度亟需完善,由于法官相關知識有限,一旦存在技術問題便需要進行司法鑒定,作為當事人不得不去承擔多次鑒定的費用,既加重了經濟負擔,又延長了訴訟時間。

法院對當事人的釋明義務需進一步明確。特別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都會接觸到舉證責任、證明標準等專業法律問題,何種證據材料可以收集?通過何種方法收集到的證據材料可以被認定符合證明標準?對于這些在訴訟中至關重要的問題當事人極有可能會缺乏科學的認知,尤其是網絡版權侵權訴訟,侵權人實施的侵權手段日益翻新其技術性強、收集侵權證據材料范圍廣,權利人沒有專業法律人士的幫助,很可能會延誤適合的取證時間甚至根本無法及時收集到有效、關鍵的證據而導致敗訴。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當案件進入訴訟程序,案件的審理法官承擔釋明義務,在司法實踐中該義務僅限于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上顯示的格式化提示。尤其是在網絡版權侵權訴訟案件中的案件審理法官,都具備較強的業務素質,加強對訴訟當事人行使與證據相關知識的釋明義務不僅僅能夠及時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能有效促進網絡版權訴訟高質量的完成。

健全網絡版權侵權訴訟證據收集的司法路徑

進一步完善訴前證據保全的法律體系。鑒于網絡版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放寬能夠進行訴前證據保全的范圍,也就是任何網絡版權侵權訴訟中與案件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當事人雙方均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同時應當細化具體實施細則,方便于當事人和法院申請和實施以控制當事人濫用訴前證據保全。另一方面應當明確何種情況屬于“可能滅失”與“證據以后難以取得”,提出申請證據保全的一方當事人必須要將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存在的可能性及其危害性進行合理的解釋,法官需要特別進行審查。

規范訴前證據保全申請和適用程序。首先,申請人應當提交準備申請證據保全證據材料的價值證明,考慮到因為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有可能帶給被申請人不利的方面,申請人有必要支付一定擔保金并且提供擔保人。假如另一方當事人此時為了抵制證據保全的執行,刻意藏匿甚至銷毀相關證據材料,法官完全可以據此對其作出不利的認定。其次,為了防止證據材料惡意被藏匿甚至毀壞,應當確保訴前證據保全措施的及時性。司法實踐中網絡版權侵權案件經常會涉及到多種證據種類,必須結合不同證據種類的特點而選擇相應的保全手段:體積不大的侵權物品直接扣押;如果是被申請人正在使用的大型電子設備或多種攝影、錄像和錄音資料,需要進行拍照、錄像、現場勘驗等手段。再次,網絡版權侵權案件中會有絕大多數訴前證據保全材料涉及知識產權、網絡技術等專業技術領域,因此有必要請相關領域專家指導訴前證據保全工作。

健全當事人收集證據權利保障制度。如果雙方當事人完全能夠自行收集較為簡單的證據材料,例如證人證言、物證、書證等,我們可以考慮借鑒發達國家的申請證據調查令的做法,也就是事先在調查令中詳細注明證據收集人、證據持有人確切資料和分別享有的權利、需要履行的義務;準備收集證據材料的具體內容;證據材料同待證事項之間有何關系。為了充分保障取證人行使取證權,調查令中應當特別標注取證人在取證過程中需要注意的相關事項、取證人必須履行保密義務。此外,取證人一旦違反相關保密義務必須要負法律責任??紤]到網絡版權糾紛時間性極為突出,法院方面一收到取證人申請材料必須馬上開展相關工作:如果審查后認定符合規定,批準簽發調查令并且必須及時送達申請人和被調查人;如果法院審查后認定申請理由不成立則不予批準并說明原因。

完善知識產權司法鑒定制度。首先,健全網絡版權司法鑒定的啟動程序。一方面,是否有必要啟動司法鑒定方面,法官應當特別注意當事人提交申請司法鑒定的證據材料同網絡版權侵權行為之間是否具有關聯性、是不是有其他的技術方式可以解決有待鑒定的證據材料?這兩項能夠防止司法鑒定的濫用。另一方面,是否能夠啟動司法鑒定方面,法官應當嚴格審查具體實施司法鑒定機構是否具備應有的資質,檢材是不是符合相關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需要鑒定事項如果可能涉及疑點較多、復雜的網絡信息技術問題,或者案件中所涉及標的數額較大,應當事先召開司法鑒定聽證會,以便能夠事先科學、有效設置鑒定方案。

其次,完善網絡版權鑒定的具體程序。應當加強對具體實施司法鑒定的程序的監督,即最初同意接受檢材一直到最后出具鑒定書全程進行錄像,事后及時備案;具體到司法鑒定過程中所依據的技術標準、運用哪些鑒定技術設備、采取的具體鑒定手段及其鑒定人員存在不同意見應當標注于鑒定意見書中,鑒定結論必須要在庭審過程中接收雙方當事人的質證才能確定其法律效力。

最后,針對多次、重復鑒定的現象實施規制措施。具體到雙方當事人事先可以協商申請司法鑒定的次數:對于那些情節比較單一、標的不大的案件,如果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只進行一次鑒定,則不能夠再次委托重新鑒定;對于協商后沒有辦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當事人,在案件審理一審過程中進行司法鑒定次數只能限制在兩次以內;二審委托司法鑒定僅限定為一次,再審不再允許進行鑒定,特別注意的是當事人舉證鑒定的不受此限。以上舉措是為了確保司法鑒定的嚴肅性和規范性,有效防止司法鑒定的濫用。

加強法官的釋明義務。首先,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的具體程序和對相關證據材料如何實施保全。當事人在收集證據時根本意識不到某些證據材料非常容易被銷毀,沒有及時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因此法官有必要提前提醒當事人。法官還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提前告知當事人如何對不同的證據材料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其次,對于證明標準的釋明。因此法官應提前向當事人提示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符合哪些證明標準?如果提交的證據材料沒有符合相應的證明標準會導致哪些法律后果?最后,當事人雙方舉證責任的釋明。在網絡版權侵權訴訟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對各自舉證責任是否充分、有效履行是保障案件高質量審理的基礎,因此法官應當結合法律法規、相關司法解釋預設的舉證責任規范,再綜合具體案件分別向雙方當事人闡明舉證責任。

(作者為河北廣播電視大學副教授;本文系河北省科技廳軟科學研究項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的證據制度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2457622)

【注釋】

①楊英法:《文化圖強正相宜》,北京:中國戲劇出版社,2007年。

②叢立先:“網絡版權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探論”,《法學評論》,2007年第5期。

③王智源:“網絡信息傳播中的版權問題及對策研究”,《知識產權》,2012年第2期。

④楊娜:“知識產權訴訟證據問題研究”,《河南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2008年第5期。

責編 / 韓露(實習)

版權危機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在當今信息化時代,知識信息的創新、應用與流通等各方面正以不可思議的速度向前發展。如何以法律手段對各種知識產權進行及時、有效的保護,成為當今社會關注的熱點。本文擬通過對電子信息化版權領域出現的一些問題的分析,提出我國如何解決目前存在或今后可能出現的電子信息化版權爭議與糾紛的建議。

【關鍵詞】信息化版權 傳統版權 保護對策

一、復制權問題

利用電子信息技術對電子信息作品進行復制行為,除了所謂“暫時復制”,還有應用計算機本身“復制”功能進行操作以及應用下載軟件執行下載程序等方式。用計算機“復制”功能操作,一般很難予以控制,不論是因特網服務商還是電子信息化作品作者本人,均無法得知進行復制操作的行為人是否有權復制,更無法得知其復制行為是否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個人欣賞、使用或學習等“合理使用”的情形。這樣,給對網絡版權侵權行為的控制帶來了極大的不便。

有人認為,應由因特網服務商履行實質審查的義務,防止自己的用戶非法復制。理由是因特網服務商從版權人處獲得許可發行其作品,后服務商又與用戶簽訂因特網服務協議,本著我國民法理論及《民法通則》中闡述的權利的行使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因特網服務商應保證其用戶不損害版權人的合法權益。從法理上看,這種做法確實有道理,然而現實生活中卻不可行。這種做法意味著服務商承擔了更多的審查、監督義務,作為平等主體的用戶完全可以拒絕非行政主體的服務商對自己的資質和實體權利予以調查了解。由此,等于把服務商置于了一個兩難的境地:一方面可能面臨版權人一方主張版權權利,一方面又可能面對用戶的拒絕而致使審查不能?!皟擅娌挥懞谩钡慕巧墙^對不利于因特網服務的發展的。

其實,“雙贏”的方法還是有的。近些年火爆異常的bbs(網絡論壇)即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啟發。在論壇上,各版主為了防止網民們散布非法言論以及從事一些其他不法行為,會采用屏蔽技術對非法信息及不法言論進行屏蔽遮蓋,以維護網絡文明。各因特網服務商也可借鑒這種做法,可以在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條款中約定,如果用戶進行違法活動或通過非法手段進行網絡民事行為,服務商可直接將相關內容予以屏蔽;或者版權人要求任何復制其作品內容的行為均需得到其許可,則服務商亦可采取屏蔽的辦法對該類作品予以保護,待用戶征得許可后再單獨對該用戶撤銷屏蔽。

二、“侵權”與“合理使用”的區分認定問題

合理使用的問題其實就是由復制權問題引申出來的一個問題。涉及復制權問題時,最困難的環節就在于區分復制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范圍,特別是對電子信息化作品而言,行為主體、主觀意圖及損害結果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合理使用”與“侵權”之間的差別往往微乎其微。討論“合理使用”問題,實際上討論的就是“侵權”的認定問題。

針對“因特網服務商是否應對其用戶進行非善意復制行為負責”的問題,曾有人指出,網絡服務商應當因其用戶從事非善意復制行為而代為承擔責任。主要理由是用戶的侵權行為是通過因特網服務商的設備實現的,服務商和用戶有業務關系,最可能了解用戶的身份和行為,進而阻止侵權行為;而且,相對于版權人而言,對于防止及遏制侵害處于有利地位;無人為因特網付錢,但用戶為服務商的中介商的中介服務付錢,無人管理互聯網,但服務商可以管理自己的仿網絡系統。然而,筆者并不贊同這種由服務商承擔替代責任的觀點。服務商承擔替代責任,就意味著服務上的行為侵權。而在我國民法對一般侵權行為認定的四個構成要件中,可以看出,其實服務商并沒有違法行為存在。違法行為是“復制”,版權人主張權利是因非法復制行為而引起,實施這一行為的主體是用戶而不是服務商,只有用戶的行為才滿足侵權行為四大構成要件。在我國民法理論及實踐當中,只有存在雇傭關系或監護關系才可能出現承擔替代責任的情況。顯然,這里不存在雇傭關系和監護關系,法律無法因一種服務協議而確定一方應為另一方承擔替代責任,盡管可能設立追償制度以盡量地挽回服務商的經濟損失,但于合同義務,于版權侵權之債的相對性來看,對服務商都是顯失公平的。

筆者建議,可以設立由服務商與直接侵權人及用戶承擔共同責任的制度??傮w說來,即在因特網服務商獲取足夠的信息去推斷一個用戶探詢版權侵權存在時,如果原告能夠證明侵權存在,服務商沒有查詢或推斷沒有侵權時,因特網服務商將承擔共同責任。這樣,服務商就會有動力去積極地查詢其網絡,削減侵權的可能性。一般地,如果調查結果表明用戶侵犯版權成立,服務商會中止服務。如果服務商經查證無法確認侵權是否成立,例如不知道用戶的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那么應當認為,只要服務商做出了形式審查行為,并且有合理理由證明其確實無法確認侵權行為是否成立,即可免除其責任。

綜上所述,在某一用戶正在進行侵權時或根據當時的情況服務商應當知曉該用戶正在侵權,而服務商沒有積極地履行形式審查義務并采取相應、合理的措施時,該服務商就應當與該直接侵權人一起承擔共同責任。

我們可以從這幾個方面來對“合理使用”和“侵權”加以區分以便認定。首先,何為“主觀過錯”?用戶在網頁上瀏覽,由此而產生的“暫時復制”不算過錯。但用戶在瀏覽之后將網頁上的內容復制并固定到計算機或其他載體上就存在過錯了。如何判斷用戶的“主觀過錯”是否存在?聯系上文闡述的服務商形式審查義務,服務商可以在提供服務時在用戶瀏覽完準備進行“復制”或“下載”操作時,對用戶進行訊問,如“請確認該用戶已獲授權以便復制或下載該作品”。這種詢問就可以視為服務商形式審查義務的履行。倘若用戶欺騙服務商稱其已獲授權許可,則一旦涉及侵權糾紛時,服務商即可以“已審查用戶是否適格”為由抗辯于請求服務商承擔共同責任的主張。其次,就“違法行為”的認定而言,真正的違法行為時用戶的復制與下載行為,要認定服務商的共同侵權責任,就只能在服務商沒有履行形式審查義務時才能認定,也就是說,對于版權權利人來說,直接導致其權利受損的是用戶進行了未經許可的復制或下載行為,而服務商則是因未盡形式審查義務而導致這一違法行為直接產生,故應承擔共同責任。因此,在服務商未予審查時,其怠于審查的行為和用戶進行復制或下載一并構成了“違法行為”。服務商對用戶行為進行審查直接決定了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是否將會受到損害,即損害事實是否會形成。所以,可以認為服務商的形式審查行為直接影響著違法行為與受損事實之間的關系。

參考文獻:

[1]馮曉青.因特網服務提供商的著作權侵權責任研究.馮曉青知識產權網,2007-3-1.

[2]劉劍文.TRIPS視野下的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3]鄧靈斌.國家信息化視野中知識產權研究的新視角——《國家信息化與知識產權——后TRIPs時期國際版權制度研究讀后》[J].圖書館雜志,2006,(1)

[4]段維.試論電子商務涉及的版權問題[J].出版科學,2004,(4).

版權危機論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的版權侵權問題日益嚴重。當前對這一問題的治理中,在宏觀與微觀兩方面都存在多個問題,需要在借鑒國外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進行有針對性地改進,即宏觀層面上的法律建設和微觀層面上UGC網站、UGC用戶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我國的治理模式更加完善,治理效果更加顯著。

關鍵詞 用戶生成內容 UGC 版權侵權

分類號 D913.4

Researches on the Solutions to Settle th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of User-generated Content in China

Li Miaoling, Yue Qingrong

以社會化網絡和社區型網站為特點的Web2.0的出現顯著改變了人們利用網絡的方式,人們不再滿足于讀網,而是轉向全民織網,通過微博、博客、圖片、自制音視頻等多種形式創造內容,并通過網絡部分或全部公開。這些由普通網民創造并上傳到網絡上的內容就是用戶生成內容(user-generated content,UGC)。近年來,由于互聯網技術的進步及社會交往觀念的更新,論壇、博客、獨立SNS網站、微博等社交媒體以及視頻、照片分享網站紛紛開啟以UGC為主的運營模式。報紙、電視、書籍等傳統媒介也越來越多地采用UGC來豐富自己的內容,如新聞節目中涉及的網友自制視頻、紙質媒體上的微博語錄等等,并紛紛在其數字化平臺上開設UGC版塊,供用戶發表內容。用戶生成內容也為UGC網站創造了巨大的經濟價值,Facebook在2010年通過用戶創造內容獲得了18.6億美元的營業收入,超過了YouTube和其它社交媒體網站當年營業收入的總和;其上市估值高達1040億美元,創下美國公司上市估值的新高。

由于歷史原因和政策環境的影響,我國的互聯網發展水平整體上落后于歐美國家,UGC的發展也不例外。以微博為例,美國的Twitter創建于2006年,中國的新浪微博則在三年后才上線。雖然我國的UGC起步晚,但是發展速度卻很快,無論是注冊用戶還是內容,其增長量都是驚人的。與此同時,相關的版權侵權問題也呈現井噴之勢,UGC網站屢屢成為被告。從短期來看,UGC版權侵權的受害者主要是版權所有人,但從長期來看,這種惡性循環必將損害用戶、版權所有人、UGC網站的權益及相關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治理UGC版權侵權已經刻不容緩。本文將分析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的現狀,借鑒國外的兩種治理模式——用戶生成內容服務商指導原則所倡導的治理模式(以下簡稱PUGCS模式)和知識共享模式(以下簡稱CC模式)的經驗和教訓來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治理模式,并針對當前模式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1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模式構建

1.1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現狀

用戶生成內容的版權侵權問題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中國也未能幸免。百度文庫、優酷、土豆、迅雷等知名網站都曾因此官司纏身,且多數以敗訴收場,付出了名譽和金錢上的慘重代價。

以百度文庫侵權案為例。2010年12月,文著協、盛大文學與磨鐵圖書公司聯合發表聲明,言辭激烈,稱“必將與百度文庫的侵權盜版行為斗爭到底?!盵1]次年3月15日,賈平凹、韓寒等50位作家公開發布《三一五中國作家討百度書》,指責百度文庫收錄這些作家的作品、對用戶免費開放的行為“偷走了我們的作品,偷走了我們的權利,偷走了我們的財物”,成了徹頭徹尾的文學作品竊賊公司[2]。兩天后,中國音像協會唱片工作委員會也加入陣線,公開聲援文學界維權的呼吁和行動。面對輿論壓力,百度文庫承諾會盡快刪除侵權內容,并宣布將盡快開發文庫版權作品DNA比對識別技術。但這并不意味著百度承認了其侵權行為。百度一直運用避風港原則,辯稱文庫屬于資料分享平臺,所有的文稿、檔案等資料均由網友上傳,百度本身并未上傳任何書籍和作品,因此百度并沒有侵權。對此,周賓卿律師認為,百度文庫是一個商業經營平臺,并對用戶上傳內容進行了分類編輯,且根據用戶協議推測,文庫實質上存在審查機制,因此,百度文庫并不適用避風港原則,其共同侵權的故意已非常明顯,應承擔侵權責任[3]。

1.2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模式構建

針對當前由用戶生成內容引發的版權侵權亂象,筆者認為只有建立合理有效的版權治理模式,才能平衡用戶生成內容網站、版權權利人、用戶三方的利益,既推動網站的發展壯大,又能保護版權人的合法權益,更能鼓勵廣大普通網民張揚創造力,促進文化繁榮。

構建UGC的版權侵權治理模式需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雙管齊下。宏觀層面,主要是指政府行為,即由國家制定、修訂相關法律規范UGC的發展,制約和打擊UGC版權侵權行為。微觀層面,主要是指UGC網站、UGC生成者等個體行為,包括過濾識別技術的采用、人工干預的介入、網絡自治的規范化、新型版權授權方式的應用及用戶版權教育的開展等多個方面。

1.2.1 UGC版權侵權治理模式的宏觀層面

國家的宏觀調控是產業發展強有力的保障。任何一種版權治理模式都不能超越版權法等相關法律的底線,與法律相悖的模式猶如無根之樹,不可能長久。PUGCS所倡導的治理模式和CC模式就是在法律框架內的創新和實踐。而兩種治理模式之所以在執行力和應用范圍上存在問題,與其自身的民間性質有很大的關系。如果UGC版權侵權治理模式在發展較為成熟完善之后,上升到法律法規的層面,以國家強制力去推廣,那么這兩個問題就將迎刃而解。同時,完善的法律也能對追求利益的UGC網站和追求言論自由的UGC生成者形成一定的約束,使他們銘記一些責任。

1.2.2 UGC版權侵權治理模式的微觀層面

對于UGC網站而言,法律的修訂需要長期的論證,技術進步卻是日新月異。如果法律出現顯著的滯后,或許可以從技術上尋求解決途徑。比如當前法律對UGC網站是否應該對網站上的侵權UGC負責尚無明確規定,但是被侵權的版權權利人不會因此放棄索賠,所以網站一方就必須采用過濾識別技術表明自己的立場,給版權權利人一個交代。PUGCS模式已經表明,過濾識別技術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還需要人工監測的干預,這樣才能同時兼顧到廣大合理利用版權作品的用戶。法律的強制性需由規范的網絡自治來配合。同時,網站可以為用戶提供新型的版權授權方式,能有效減少UGC被侵權的糾紛。

對于UGC用戶而言,應該在全社會營造尊重版權、保護版權的氛圍,加強自身的版權教育,增強版權意識,才能減少創作UGC過程對版權作品的侵權。

2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模式中存在的問題

2.1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模式中存在的宏觀問題

從印刷術時代到廣播電視技術時代,再到計算機技術時代,技術的每一次飛躍都對版權法造成強烈的沖擊,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技術更新不斷加速,法律卻難以做到與時俱進。

我國的法律總體上表現出較強的滯后性。一方面,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成文法(是指國家機關根據法定程序制定發布的具體系統的法律文件,相對于不成文法而言)立法有著天然的滯后性。另一方面,我國的《立法法》對立法程序做了嚴格規定,這也勢必導致法律的滯后性。

我國在著作權立法和與國際接軌方面取得了較大的進展。我國在著作權領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包括《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等等。

同時,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注重與國際接軌,陸續加入了《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伯爾尼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復制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等國際公約、條約。

然而,我國的《著作權法》于1990年頒布,2001年第1次修訂,2010年第2次修訂,更新速度緩慢,修訂頻率低下。近年來更新速度明顯地加快,已于2011年啟動了第3次修訂。為了應對數字時代出現的版權保護問題,我國在2001年《著作權法》第一次修訂中增設了信息網絡傳播權;2006 年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則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作出了詳細的說明。我國目前已經形成了以《著作權法》為主干、以若干著作權行政法規為補充、輔之以司法解釋和部門規章的相對獨立且完整的有關數字出版的版權法律體系。但是該體系還遠未達到成熟完善,只有《著作權法》是國家法律,其余均為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位階普遍較低。

目前,我國并沒有專門針對UGC的立法,現有法律規范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規制侵權行為,但法律的預設性決定了其在面對新問題時的不適應。比如,關于UGC網站性質的認定、UGC網站侵權責任的認定、避風港條款的適用等都存在著爭議,這就導致了UGC網站無所適從,甚至給不法之徒鉆了法律的空子。

2.2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模式中存在的微觀問題

2.2.1 UGC網站的問題

(1)過濾識別技術不到位。英、美、韓等國的網站為了降低監測成本、提高監測效率,紛紛使用過濾識別技術。我國UGC網站也已開始獨立自主地研發過濾技術,比如百度文庫正在開發的文庫版權作品DNA比對識別技術。但是種種跡象表明,百度的研發過程并不順利,自2011年3月宣布開發計劃以來,一直沒有較大進展。

(2)網絡自治不規范。當前UGC版權侵權問題的治理在很大程度依賴網絡自治,各網站都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了包含知識產權聲明條款的用戶協議,以厘清責任關系。如土豆網使用協議的第7條“知識產權及其他權利”和第8條“版權政策”,網易“LOFTER的知識共享說明”后附加了“關于知識產權和著作權的補充說明”等等。

雖然各個網站都有針對版權的規定,但用戶協議、知識產權聲明并不具備法律效力,網站本身也沒有執法權,對用戶只起警示作用。更糟糕的是,這些規定中還存在著違反法律、損害用戶利益的霸王條款。用戶一旦發表作品,網站不但可以“永久、免費、不可撤銷”地使用這些作品,甚至可以“修改、改編、出版、翻譯、據以創作衍生作品、傳播、表演和展示”,并且不需要對用戶做任何通知。用戶對這種赤裸裸的侵權極為反感,但因為沒有話語權,要么離開,要么任人宰割,沒有別的選擇。

2.2.2 UGC生成者的問題

當前我國公眾的版權意識普遍淡薄,許多用戶并不清楚自己的行為已經侵犯了他人的版權,或者知道侵權卻不以為然。究其原因,則是多方面的。

(1)我國古代有“竊書不為偷”的說法,傳統的文化觀念認為,知識就應該廣為流傳、公開享有。顯然,這與現代的版權保護理念背道而馳。然而這種觀念深入人心,積習難改。如今,版權權利人的版權意識已經覺醒,他們正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切身利益。而廣大網絡用戶依舊處于版權無意識狀態,肆意使用版權作品,侵害他人版權而渾然不知,甚至認為這是喜愛、認可作品的最高形式。

(2)互聯網對普通用戶的最大吸引力就是免費。在一家網絡論壇針對“作家聲討百度文庫”發起的調查中,有近一半網友的態度是“糾結”。原因很簡單,不少網友長期以來都從免費資源上獲益,免費被認為是網絡的本質屬性。但這是對網絡免費性的一種誤讀。實質上,網友可以以眼球注意力作為交換條件來獲得免費資源,UGC網站應該從其廣告收入中劃撥出一部分來支付版權使用的相關費用。

(3)全民版權保護意識教育滯后于技術的發展?;ヂ摼W技術發展如此迅猛,版權保護意識教育卻只停留在起步階段——學校教育主要集中在高校的相關專業,少之又少;社會普及教育僅靠知識產權日、世界讀書日的突擊式宣傳、展覽,收效甚微。

3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模式的改進措施

3.1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模式的宏觀改進措施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模式在宏觀方面的改進主要由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來完成。那么,什么樣的法律才能適應UGC的發展?國外在這方面有哪些前車之鑒?制定法律過程中應考慮哪些因素?

3.1.1 適應UGC發展的版權法律應該具備簡明易懂、高效、有針對性的特點

(1)簡明易懂。大多數的UGC生成者作為草根階層,并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因此法律產生效用的先決條件就是這些普通用戶對它的了解。所以我們在重塑法律的過程中應努力使其簡明化。這一點可以借鑒知識共享許可協議所獨創的三層次結構,其中的第二層是“普通文本”,即普通用戶版本,充分考慮了作為直接使用者的廣大普通網絡用戶。(2)高效。版權法被認為是人類所有產權法律當中效率最低下的一種。版權法律應該恢復各種現代程序,即在作品發布后一定時間內,進行注冊或權利狀態的標識,才能明確產權歸屬問題。(3)法律應該更有針對性,要區別對待專業作者和業余創作者,有選擇地進行規制。

3.1.2 完善版權法律還應借鑒、引入國外先進經驗

例如引入三振出局制及六振警告系統。三振出局制是指,對于侵犯版權超過三次的網絡用戶,則網絡服務商無需通過相關司法程序,即可終止其網絡服務,封閉其網絡帳號,甚至切斷其網絡接入。目前,美國、英國、法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等均通過了此項法案,我國臺灣地區也于2009年5月通過三振法案。我國大陸立法中雖然沒有關于三振出局的明文規定,但在地方出臺的一些文件中已然出現了類似的表述,如2011年由北京市新聞出版局發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指導意見(試行)》的第五條規定,“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未經許可,多次實施上傳他人作品的服務對象應當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終止服務,并向版權行政執法部門舉報”。三振出局制在防止用戶反復侵權方面效果顯著,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協助版權權利人實現了對用戶侵權行為的控制。

2013年2月25日,美國反網絡版權侵權的新舉措——反盜版六振警告系統(CAS,Copyright Alert System)正式啟動。根據負責此項工作的版權信息中心(CCI)的宣傳,版權權利人在檢測到網絡上存在侵權行為時,可以聯系相關ISP服務商并進入CAS程序操作。CAS程序共包含六次警告:第一次警告是ISP服務商向侵權用戶發出電子郵件并在其登錄頁面進行提示,告知用戶其行為可能涉及侵犯版權;第二次警告或為電子郵件,兼具通知功能,或者為電話形式,兼具教育內容;第三次及第四次則是電子郵件形式的升級版警告,要求用戶在上網之前先觀看版權保護宣傳視頻,告知其若繼續下去可能要面對的ISP服務商的相關措施;第五次和第六次警告則是對無視前四次警告的網絡用戶采取的實際措施,包括暫時降低用戶網速(如二至三天內網速降為256KB/S)、暫時降低用戶網絡服務等級,或者在一段時間內對其登陸頁面重定向,直到用戶聯系ISP服務商或者用戶完成一個在線版權教育計劃[4]。反盜版六振警告系統里沒有斷網,更多地是通過該系統的運行讓網絡用戶意識到版權侵權的非法性并通過教育來幫助他們發現一條合法地使用數字版權作品的路徑。因此,該系統被認為是更加務實的措施。

3.1.3 完善版權法律的過程中還應綜合考慮創新政策、競爭政策、消費者政策等因素

版權法并不是保護版權權利人的法律,而是調節版權權利人、作品使用人和社會一般公眾關系的法律,因此,完善版權法律并不能只考慮如何保護版權作品,更要致力于維護作品使用人和公眾的利益。新著作權法應加大對技術保護措施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限制,以維護普通網絡用戶的利益。

由于我國的成文法立法程序,制定或者修改法律都需要較長的周期,因此在一些形勢較為緊迫的法律問題上,可以借鑒案例法的做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將相關的司法案例匯編成冊,以便日后審理類似案件時可以借鑒參考。

3.2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治理模式的微觀改進措施

3.2.1 UGC網站的改進措施

(1)采用技術手段與人工干預。我國網站在自主研發上存在較大困難,我們可以考慮引進市場上成熟的過濾技術,盡快上線,從源頭上有效減少并防止侵權作品上傳到UGC網站。例如優酷在正式加入PUGCS以后,向版權權利人推廣由Vobile開發的VideoDNA視頻指紋識別系統。

如前所述,PUGCS模式已經證實,純粹的自動過濾識別固然能有效地匹配出侵權內容,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侵權作品的上傳,起到保護版權作品、減輕網站審查負擔的作用,但是自動阻斷卻破壞了合理使用對用戶的保護,極大地阻礙了言論自由,也深深傷害了廣大網絡用戶的創造積極性,進而傷害了UGC網站的發展根基,不利于其長遠發展。而以現有的技術條件,過濾識別技術還無法完成合理使用的辨別。因此,我們應在采用過濾識別技術的基礎上,增加人工干預,即由自動過濾技術來識別侵權內容和由人工監測來評估合理使用內容。當潛在的侵權內容被匹配出來后,經過人工測評,確認為侵權內容的,則予以刪除或阻斷;屬于合理使用的,則應該允許上傳到網站上。這樣兩步式的監測系統,能有效地克服純粹采用過濾識別技術或人工監測的弊端,結合兩者優勢,平衡合理使用和阻止版權侵權。

說到人工監測,還應發揮“群體智慧”(wisdom of the crowds)的積極作用。廣大用戶一旦發現侵權內容,即可向UGC平臺報告。而UGC網站并不需要付出太大的經濟成本,因此,用戶的參與是UGC網站降低人工監測成本的有效方式之一。

(2)規范網絡自治。網絡自治是指網絡服務商通過行業規范等一系列措施來治理網絡事務,有助于遏制猖獗的數字內容侵權、降低訴訟風險、有效處理內容過濾的相關事務。我們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有所作為。

第一,建立UGC平臺實名制。目前,我國正在實施手機實名制,逐步建立起實名制的移動通信網。此外,微博也正在推行實名制。2011年底出臺的《北京市微博客發展管理若干規定》提出,通過微博客制作、發布、復制、傳播信息內容,應當使用真實身份信息。UGC網站的實名制不僅能有效地震懾那些意欲實施侵權行為的用戶,一旦發生侵權,還可以迅速鎖定并找到直接侵權人,真正做到對版權人負責。但是韓國作為網絡實名制的先行者,卻因保護隱私不力、威脅言論自由而廣受批評,迫于輿論壓力,目前正在取消這一制度。如何借鑒韓國的經驗教訓,趨利避害,值得深思。

第二,規范用戶協議。用戶協議一般由UGC網站擬定,用以澄清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一旦用戶同意了協議的條款,網站和用戶之間就形成了一種契約關系。但契約關系的雙方是不平等的,作為弱勢一方的用戶根本就沒有話語權,只能被動接受,否則就無法享受服務;而作為強勢一方的網站,掌握絕對的話語權,這就導致了網站在起草協議時易出現霸王條款,損害用戶利益,有些甚至超越法律的底線。

以騰訊公司關于微信的《知識產權聲明》為例,騰訊所指的“……與本軟件相關的所有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圖片、音頻、視頻、圖表、界面設計、版面框架、有關數據或電子文檔等)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相應的國際條約保護,騰訊享有上述知識產權,但相關權利人依照法律規定應享有的權利除外”,無疑是要將個人創造的微信內容的版權占為己有,此舉引發用戶的強烈不滿。這也幾乎成為了互聯網行業的慣例,廣受詬病。而在2012年12月,網易LOFTER、網易博客、網易攝影聯合發布新版用戶協議,宣布將版權歸還創作者[5]。這一舉動吸引了大量用戶使用“博客導入”“博客搬家”等功能從其它網站快速遷入,新用戶注冊量出現較大幅度的增長。以騰訊為代表的慣例模式和網易的嶄新模式,孰優孰劣,只需看用戶的選擇。

隨著版權意識的覺醒,用戶面對網站的宰割不會永遠保持沉默。他們或許以更換UGC平臺的方式表達自己的不滿,也可能爆發大規模的網絡運動來推動網站修改用戶協議。網站與其坐以待斃或被動修改,不如盡早行動起來。網站擬定用戶協議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這一點無可厚非,但也應該明智地意識到,用戶并不是其對立面,而是其發展的根基,損害用戶的權益等于自毀根基,霸王條款無異于飲鴆止渴;同時,條款若是超越了法律的底線,更是自取滅亡。網站應審視自己的用戶協議,對違法條款、霸王條款進行整改,方能留住用戶,從而增強網站的用戶黏性。

第三,建立并推廣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自律規范是發端于個體內心力量來實施自我治理的自律模式,比法律法規的自上而下的治理更易于發揮效用。為建立健全我國互聯網行業自律機制,規范從業者行為,依法促進和保障互聯網行業健康發展,中國互聯網協會制定了《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2002年)、《中國互聯網網絡版權自律公約》(2005年)、《文明博客倡議書》(2007年)、《博客服務自律公約》(2007年),其中都有關于知識產權的條文。這一系列公約、倡議,對建立互聯網行業在版權方面的自律規范的建設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

第四,在UGC領域推廣新型版權授權模式。在2011年舉行的微博版權保護倡議研討會上,搜狐網副總編輯王子恢提出在微博中提供“原創”“署名”“捐獻”等“版權表情”,讓用戶自行決定是否主張微博版權的設想。這個設想和CC模式可以說有異曲同工之妙。但是,這個設想在微博領域如何實現,如何推廣到其它UGC領域,如何與國際接軌,都有待進一步的探索。而CC模式自2002年發布第一個版本以來,經過10多年的發展、完善,趨向成熟,目前已發布了CC4.0版本。在過去的十年里,CC模式已然成為分享創造性成果的全球通用標準。因此,我們不妨直接推廣CC模式。

因為數字作品的網絡傳播具有無邊界性, 同時各國及地區間存在語言、法律上的差異性,直接搬用以美國的相關版權法律為基礎設計的CC協議顯然行不通。CC在2003年推出iCommons(International Commons)計劃,將CC許可協議翻譯成多種語言, 并且依據各國版權法律進行適度的修改。我國由中國人民大學及CNBlog.org承擔CC的本地化工作始于2004年,于2006年3月29日在北京正式發布了經CC批準的中國大陸版2.5版CC系列許可協議。同日, 中國第一張采用中國大陸版2.5版CC系列許可協議的CD唱片《PatPet》在香港發布。該唱片采用知識共享“署名-非商業性使用-禁止演繹2.5中國大陸”許可協議授權,允許音樂愛好者在保留有關著作權信息、不對作品進行修改、轉換或者演繹的前提下,基于非商業性目的,自由復制、發行、展覽、表演、放映、廣播或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該作品[6]?,F在很多網民已直接或間接地在應用“知識共享協議”,諸如新攝影網、當代文化研究網、科學松鼠會等網站。

3.2.2 UGC用戶的改進措施

UGC用戶的改進措施主要是指用戶的版權教育。這是一項長期而系統的工作,任重而道遠,需要多管齊下,才能奏效。

(1)用戶應自覺進行版權教育。用戶是UGC網站發展的根基,也是版權侵權的潛在的最大主體。用戶的版權意識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UGC版權侵權問題的治理進度。用戶應該認識到,版權教育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尊重他人版權,不至于因為侵權而被起訴;更是為了保護自己創作的UGC不被他人侵權。因此,用戶有理由、也有動力去自覺地學習版權相關知識,在注冊網站時認真閱讀用戶協議,在使用他人作品時應本著慎之又慎的態度,同時對自己的智力成果也要作好知識產權聲明。

(2)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中應該加強版權相關教育。學校教育需從娃娃抓起,從小就給學生灌輸版權的概念;在小學、中學、大學的課程中根據學生文化程度設置版權常識教程,無需占用太多課時,關鍵是要對學生形成長期、持續的影響,將版權教育變成常態。社會教育不能流于形式,不能局限于幾個特殊節日的突擊宣傳,也不能總是以單一的形式呈現給公眾。國家版權局發布的《版權工作“十二五”規劃》將“完善宣傳培訓機制,提高公眾版權保護意識”作為五大任務之一,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導、新聞媒體支持、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的版權宣傳普及教育常態機制,廣泛開展版權培訓活動,以“版權干部工程、版權孩子工程、版權人才工程、版權公益宣傳工程”等多種形式,使版權保護教育“進黨校、進學校、進園區、進社區”,目標是將國民版權認知度提高到80%以上[7]。

(3)UGC網站在培育用戶版權意識方面也必須承擔起應負的責任,主要可以在事前的提醒和事后的教育中有所作為。在UGC網站的用戶協議中,都有關于版權的說明和提醒。但是用戶注冊時,往往無視協議具體內容而直接點擊了“我同意”。如此,用戶協議成為了網站推脫責任的擋箭牌,卻并沒有發揮提醒的作用。因此,網站應改進提醒方式,如設置一些版權知識問答,答對了才可以注冊。同時網站發現侵權后,一般采取刪除相關內容的做法,情節嚴重的則會停止服務,卻鮮有網站利用這一機會對用戶進行教育。那么,雖然這一次的侵權已經被阻止,或者該賬號被停用,但是,用戶并沒有得到教訓,還會有下一次的侵權,還可以注冊別的網站再犯。網站可以仿照反盜版六振警告系統的在線版權教育計劃,做一些有益的嘗試。

4 結語

我國用戶生成內容版權侵權問題已經非常嚴重,亟待治理。當前我國在治理過程中還存在宏觀與微觀兩個層面的多種問題,必須有針對性地加以改進,以完善我國的治理模式,使之發揮應有的作用。

參考文獻:

[ 1 ] 盛大文學發聯合聲明 與百度文庫斗到底[EB/OL].

[2014-04-26].http://www.techweb.com.cn/internet/2010-12-09/725048.shtml.

[ 2 ] 劉方遠.50作家聲討百度[EB/OL].[2014-04-26].http:

//www.21cbh.com/HTML/2011-3-17/xNMDAwMDIy

N zExNg.html.

[ 3 ] 周賓卿.百度文庫與避風港原則[EB/OL].[2014-04-26].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a136bd0100mwnq.

html.

[ 4 ] What is a copyright alert?[EB/OL].[2014-04-09].http://www.copyrightinformation.org/the-copyright-alert-system/.

[ 5 ] 網易LOFTER版權歸 還引發用戶激增[EB/OL].[2014-04-18].http://tech.china.com/news/prnasia/11082256/20121212/17578394.html.

[ 6 ] 首張采用知識共享中國大陸許可協議的CD發布[EB/OL].[2014-04-07].http://creativecommons.net.cn/2006/03/29/firstcd/.

[ 7 ] 國家版權局發布《版權工作“十二五”規劃》確定了版權工作5個方面的重點任務[EB/OL].[2014-04-26].http://www.chinaxwcb.com/2011-04/26/content_220

570.htm.

李妙玲 遼寧師范大學圖書館館員。遼寧大連,116029。

岳慶榮 遼寧師范大學教務處科員。遼寧大連,116029。

(收稿日期:2014-08-18 編校:方 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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