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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合同范文

2023-09-22

版權合同范文第1篇

“今日頭條”事件不是孤立的,“劍網2014”行動,快播盜版被重罰2.6億元,重慶日報報業集團發表版權聲明等,都說明國家和各媒體對版權問題日益重視。

版權:媒體之魂

無論是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還是新媒體,在信息的生產和傳播過程中,版權問題始終是一個核心問題。尤其是傳統媒體,內容的生產要經過記者采寫、編輯、校對、主編審核,再到排版印刷、發行銷售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都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媒體工作者也會付出大量的智力勞動。作品質量是媒體的生命力,版權是媒體首要的無形資產。從國家層面來說,版權保護是對創新的保護,關系著文化事業的繁榮。

媒體的版權,從嚴格意義上說,是因為職務作品的創作而將媒體視為作者,從而享有著作財產權。按照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最主要的權利是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在特殊的情形下,可能還涉及翻譯權等演繹權。如果將“版權”視為一個廣義概念,媒體享有的權利遠不止此。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了出版者享有的專有出版權,這是出版者經作者許可獲得的獨占出版權。我國《著作權法》還規定了著作鄰接權,即作品傳播者在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如報紙雜志等出版者對版式設計享有的版式設計權;廣播電臺、電視臺對節目信號享有的廣播電視組織者權,等等。這些都可被稱為“媒體的版權”。

就狹義的版權來說,一般而言,需要版權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而當前最主要的爭議點在于新聞作品要不要受到保護。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時事新聞——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不受保護。所謂單純事實消息,是只包含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新聞基本要素的客觀事實陳述。而受法律保護的新聞作品,一定是加入了新聞工作者的情感、思考和個性化語言表達,如深度報道、人物特寫、新聞評論等。這些文筆流暢、夾敘夾議的獨創性新聞,不屬于單純的事實消息,其中有獨創性的表達成分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此外,對于一些新聞原創的配圖、插畫、照片,甚至是版面設計等,只要具有獨創性,都是《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

媒體要進行版權經營,就必須充分了解自身的版權狀況,并有區別地進行分類,采取不同的措施進行保護和經營。

媒體版權保護的出路

相對于技術發展,法律總是有滯后性。立法上在海量授權、互聯網轉載等方面尚無突破,不管技術如何發展,仍需堅守“先授權、后使用”的底線。未經許可隨意復制、傳播他人作品,一直是版權領域普遍的侵權現象。一些不法網絡平臺利用發達的互聯網技術,迎合網民的免費需求進行侵權,侵權成本極低,又常把“避風港原則”作為免責擋箭牌,增加了版權維權的難度。而移動互聯網的出現,則進一步改變了作品的復制和傳播方式,使版權的權利形態更加復雜化,權利人的損失、侵權者的獲利等更加難以認定。在面對侵權的時候,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行業協會都應該有所作為,但現階段,這些組織的力量還比較弱小,許多機制尚不完善,只能發揮有限作用。

媒體保護版權,核心是提高權利意識,并積極采取防守和進攻的措施,大體而言可以從以下方面“用力”:

第一,練好內功,提高媒體對版權的管理能力

媒體在版權管理時需要有一個完整的架構,才能保證版權管理沒有漏洞。大體而言,版權管理,首先要做好作品版權歸屬的管理工作,明確法人作品與職務作品,對記者、編輯、美術編輯等人員創作成果版權歸屬在合同中進行約定,避免媒體與內部人員的版權糾紛。另外,要對內部人員進行版權培訓,在審稿時進行版權審查,防止作者一稿多投、作品抄襲等;修改稿件不超過必要限度,防止侵犯作者修改權等。媒體對已有作品的再利用或對外授權環節中,要注意原作者的授權范圍,擅自使用則容易引起法律糾紛。媒體應建立專門的版權管理機構對以上事項進行統籌管理,結合自身的工作流程和部門分工制定版權管理制度,梳理媒體核心的版權資源,并建立相關的侵權監測機制等。

第二,注重防守,加強媒體對作品的控制能力

傳統媒體應該善用“權利標識”,可通過發布通知等方式,聲明對自己的作品的控制。也可以在文末注明“××獨家稿件,未經許可不得轉載”等文字,作為一種權利聲明。傳統媒體還應積極使用技術保護措施,在自己網站和APP上進行技術保護,設立防止惡意抓取協議文件,防止他人對文章進行肆意復制。媒體可以利用一些新興的版權跟蹤技術,如電子簽名、時間戳、自動版權認證系統等,對作品的傳播進行追蹤和控制,及時發現侵權行為。

第三,及時出擊,提高媒體對版權的維權能力

媒體在建立版權監控體系的基礎上,通過內部機構或與外部的律師事務所合作,及時了解侵權狀況,確定合理的維權方式,如警告、談判等。適時拿起法律武器,確定合理的訴訟策略,積極維權,對侵權行為進行打擊。還可借助行業協會的力量進行集體維權。

媒體進行版權保護,首先要從自身做起,增強版權意識。今年3月,重慶日報報業集團發布了《重慶日報報業集團版權聲明》,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這些聲明內容,正是《著作權法》中應有之義:保護好媒體自身和他人的原創作品,即使是在互聯網時代,也應當是社會各界的共識。

遭遇侵權及時拿起法律武器,已經成為媒體的實踐。媒體保護版權,可以聯合起來,行業協會可以發揮積極作用。今年6月,中國報業協會發布了一份倡議書,重申了報紙出版的版權立場。中國報協擬成立“中國傳統媒體維護版權聯盟”、“中國傳媒網絡安全聯盟”,同時也歡迎新媒體加入,希望積極運用報業版權,推動報紙出版單位與網站、手機等傳播載體開展版權合作,形成網絡轉載等使用報紙作品依法依規許可付費使用的合作雙贏機制。

拒斥還是擁抱:傳統媒體的數字化轉身

無論傳統媒體還是新媒體,其核心資產都是內容,區別僅僅在于傳播渠道和方式的差別。因此無論傳統媒體還是新媒體,面臨的核心任務都是版權運營的問題。版權運營,除了對權利的管理外,更重要的是對權利的運用。傳統媒體專注于深度報道,提供優質的版權內容生產。作為傳統媒體的強項,長篇的深度報道、新聞追蹤、本地新聞速遞等內容,似乎更適合保留在紙質的媒體上供人慢慢品讀,或者在網站上進行放置,便于讀者保存和日后參考。數字化時代,傳統媒體應善于使用新的傳播技術,比如自己設立網站、APP,設立適合移動閱讀的WAP網站,加大自身內容的傳播力度。

而新媒體對傳統發行渠道的沖擊,直接影響著傳統媒體的盈利。傳統媒體必然要與新媒體進行合作,將后者的平臺納入到自己的發行渠道中,并保留自己的廣告位,新媒體也可從中獲利,爭取雙贏。

傳統媒體向新媒體的轉型,不是僅僅將版權內容搬運到自己或合作方的網站、微博、微信和手機客戶端上。傳統媒體不缺乏好的內容,要在當下進行版權運營,關鍵是觀念的轉變,即更加注重用戶體驗。

移動互聯網時代的顯著特征是對碎片化時間的利用,因此在傳統媒體的移動平臺上,如果放置過多的深度報道、毫無重點的海量信息,可能會嚴重影響用戶的閱讀體驗。在傳統媒體的移動平臺上,“小而精”的專題文章、可視化新聞、品牌媒體的獨家解讀文章甚至“標題黨”等都能吸引眼球。技術上,采取精心設置的搜索功能和標簽工具,快速定位到用戶感興趣的內容,并運用算法、大數據分析對用戶的閱讀習慣進行個性化記憶,設定用戶獨有的閱讀模式。定期進行線上線下的互動,如抽獎、體驗等,增強用戶體驗,提高媒體品牌曝光度。對某一個話題的深度探討,在移動互聯網下可不拘泥于文字形式,充分運用新媒體及時交流的特性,與用戶直接交流,提高用戶的參與感。在這種運營方式下,版權不僅有文字這種表達形式,還有視頻、音頻,并通過衍生品的開發實現版權價值的最大化。由于移動互聯網平臺顛覆了傳統媒體引以為傲的發行渠道,這其中的商業模式和利益分享機制,必然比傳統的廣告合作模式和薪酬制度更加多元。

結 語

以歷史的視角觀察,傳播技術的變遷史就是版權制度的發展史。傳播技術的發展擴展了作品的利用方式,增加了版權保護對象的范圍,這就驅動了版權的權利擴張。

今天版權的傳播行為,涉及兩個主體和三種利益,即著作權人和網絡傳播者,著作權人的利益、網絡傳播者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著作權法主要為保護權利人而設,確認著作權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內容是其首要任務,通過保護權利人的利益來激勵創作,促進文化繁榮。但文化離不開傳播,作者獨享其成并不能實現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又需要給公共領域留存一定空間,使社會公眾能充分接近作品。因此,著作權法需要維持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間關系的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這種平衡應以著作權人的利益為基點,著作權法律制度的價值首先在于確認作者的私權利,在其保障的多重利益結構中,首先應當考慮的是著作權人的利益,這是利益平衡的理論基石。

媒體兼具權利人與傳播者的屬性,要特別注意保持好尊重、保護版權與加強傳播的平衡,創作優質的版權內容,通過強有力的信息傳播手段最大限度地進行傳播,從而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和自身利益的雙贏。這是當前媒體版權經營的方向與出路。

(作者為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創意產業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主任,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研究員)

版權合同范文第2篇

特此證明

福建德興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12年2月6日

權屬證明

位于新羅區龍騰中路469號“德興·家和天下”8號樓1805B號住宅的產權屬業主劉繼連所有,該套房產的建筑面積為69.52平方米,其房屋所有權證正在辦理中。

特此證明

版權合同范文第3篇

【摘 要】 大數據在實現全球范圍信息資源共享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多負面效應,如盜版、剽竊等各類侵權案件的發生。文章針對大數據環境下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基本現狀,分析了目前數字出版版權保護所面臨的難點和困境,在此基礎上,從立法層面、技術層面、環境層面和意識層面入手,提出完善我國數字出版版權保護體系的對策,以期為未來數字出版版權保護體系的構建和完善提供借鑒。

【關 鍵 詞】大數據;版權保護;體系構建

【作者單位】李婷,江蘇師范大學法學院;劉廣登,江蘇師范大學法學院。

數字出版是出版業和數字技術的有效融合。有數據顯示,2000年,全球以數字格式存儲的各類信息數據還不足信息總量的25%,而經過十余年的發展,到2016年,全球數字信息的存儲已經超過信息總量的95%[1]。近年來,隨著數字出版產業的日益深化,數字信息資源總量愈加龐大和復雜,如何充分發揮大數據技術優勢并將其應用到數字出版產業發展中已經成為學術界關注的焦點[2]。然而,在大數據技術廣泛使用的今天,數字出版版權保護卻面臨重重困難,筆者結合實際談談大數據時代下數字出版版權保護的現狀、困境及對策。

一、大數據時代數字出版版權保護現狀

在大數據環境和技術的支持下,數字出版產業日益興起,在學術界廣泛、熱烈的研討浪潮下,產業界也在積極致力于大數據技術在數字出版產業中的開發應用實踐[3]。美國著名的Datamatics公司在全球范圍內首次提出了利用大數據技術提高數字產業經營規模的案例;美國有名的視頻門戶NetFlix通過對旗下所有用戶的觀看記錄進行數據統計和分析,歸納分析出觀眾當前的觀賞興趣、愛好和方向,最終利用調研結果拍攝了廣受歡迎的全球熱門大劇《紙牌屋》。

然而,大數據環境運營下的數字出版版權保護問題日益凸顯,并演變成制約數字出版未來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通過案例調研和數據分析對大數據背景下數字出版的相關難點,包括風險操控、版權交易、技術開發、戰略謀劃等進行科學有序的研究。部分業內專家提出,在大數據支持下研發出的數字出版產品具有市場流速高、安全保障低的特點,因此政府有關立法部門必須加強數字出版的法制規范進程。Lin Xie提出,大數據環境下的數字出版法制管理應當秉承“合理、均衡”的立法態度,既要保證版權的公正權威性,也要促進信息化在數字出版業的廣泛應用[4]。國內部分學者和專家也提出,國內多數消費者對數字出版物的付費消費觀念較為淡薄。鑒于此種社會情形,出版機構應當實施大數據深度科研經營發展策略,這樣做既能降低數字出版產品的成本,又能夠養成國內客戶對數字出版物的付費消費觀念。

二、大數據時代數字出版版權保護困境

1.侵權行為隱蔽化

在當代大數據網絡環境中,信息資源種類較為冗雜和多元化,其具有的信息流速快、產品種類多的基本特征,增加了數字出版產品的識別難度,尤其是在某類出版物產品中部分被授權的情況下。舉例而言,在云分享技術的支持下,百度文庫網站中錄存的各類信息文檔資源超過一億份,全國50名作家和相關出版機構聯合發表聲明對百度公司進行侵權聲討,但由于數字出版產品侵權行為的隱蔽性,在現實網絡環境運行期間,各類侵權行為仍然廣泛存在且難以抑制。

盡管國內多數出版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已經逐步向數字化、信息化方向轉變,但其業務方向仍然集中在出版內容。出版機構由于自身技術的缺乏,對大數據開發和挖掘的深度不夠,因此目前還無法利用數字信息技術實現對數字出版物侵權行為的有效甄別和辨識。另外,出版機構在防范網絡侵權行為的能力方面更薄弱——多數網站可以利用抓取或復制技術,對既有的數字產品進行處理并形成二次加工產品,隨后在相應的網站進行發布。

2.網絡維權難

在網絡運營環境下,各類數字出版資源由于流速快、閱讀受眾廣,因此維權難度也較大。在當今大數據網絡的運行下,各類數字出版產品侵權案例種類復雜,數量巨大,而當下出版機構的技術能力遠不足以實現對侵權行為的有效辨識和防控。另外,當前網絡“避風港”原則(即《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也縱容了數字出版物的侵權行為。例如,當前諸多網絡熱門小說被大量復制和轉載到文檔并分享至網站平臺上,而擁有網站主權的開發者則可以利用“避風港”原則順利逃過其安全追究,這樣就造成了作者和出版商的權利被踐踏的情況,各類網站侵權行為日益猖狂,數字出版物侵權防范難度也與日俱增。

相對于傳統出版物的侵權行為而言,大數據環境下的網絡出版物的侵權行為不僅具有無形隱蔽的特征,而且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另外,實施網絡出版物侵權行為的成本較低,其完全無須紙張、印刷設備的支持,僅需一些網絡技術便可以迅速、大量地實施剽竊、復制等行為。再者,實施違法行為的主體往往都是匿名身份,監管部門對其進行身份識別、信息驗證取證的難度較大。以上各種客觀情況的存在,加劇了防范網絡侵權的難度。

3.個性化服務欠缺

隨著大數據技術的快速發展,怎樣做到既保護出版權利人的基本權益,同時又能夠通過運用大數據技術創新商業模式,日益成為業內人士關注和研究的焦點。當前業內,數字出版物產業發展在個性化服務模式開展方面較為落后[5]。例如,用戶想要某出版物的部分內容,但由于當前數字出版物的管理機制,他必須支付整個訪問權限費用才能轉載,此種現象顯然已經制約了數字出版物的發展,同時不利于挖掘微數據用戶的市場潛能。此種障礙增加了用戶通過侵權行為獲取目標信息的違法概率。

當下現行的數字出版管理機制中,對于授權流程的管控較為嚴苛,主要表現為授權時限長,過程復雜,甚至將當前業內五大著作權組織起來,也無法保證其涵蓋全部的版權類型。由于當前網絡出版業內缺乏統一化、規范化的集體授權管理模式,因此導致了授權業務水平低下,組織程度不高,也從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侵權行為發生的次數?;诖髷祿W絡環境的基本特征,用戶往往需要獲取的信息資源類型廣泛,數據量龐大,因此,主管部門必須致力于建立和改制全新的數字出版授權模式。這樣不僅能夠滿足現代網絡數字出版市場的基本需求,也能夠提高授權效率,推進數字出版市場的發展進程。

4.數據共享思想的挑戰

大數據環境下,網絡運營的核心思想是信息數據大開放、大共享,其和傳統的版權爆出機制完全相悖。不過由于受到現代大數據思想的影響,已經有越來越多的版權所有人開始意識到,大數據技術的開發促進了區域范圍內用戶對數據的共享能力,對社會和人類的進步具有積極意義。因此,他們愿意不收任何費用向廣大受眾開放自己的著作產品。在大數據運用和傳統版權保護機制對立的現實情形下,有部分學者提出過于嚴苛的版權法律保護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識傳播和科學技術的利用,因而應當對當前版權保護法律進行適當的調整和修訂。

在大數據網絡運營的驅動下,數字信息的開放利用是一種必然趨勢。當前,國內有諸多圖書館和社會期刊機構已著手嘗試新型開放機制,它們向廣大用戶提供完全開放和共享性的網絡數據,用戶可以在相應的網絡平臺上對出版物任意進行復制、調閱和下載等操作,但唯一的限制就是務必要保證作品的完整性,不得進行部分摘抄或挪用。這種模式是對傳統出版版權保護機制的顛覆性革命。開放式獲取實例的運用是對現代知識資源共享和免費利用的實踐,它讓廣大用戶和受眾可以不受傳統版權保護的限制,快速、自由地獲取目標信息數據。

三、完善我國數字出版版權保護體系的對策

1.立法層面:健全法律法規

當前,國內在規范數字出版版權保護方面還未形成規范、科學的法律管控體系,其中涉及數字版權的法律情形限定,僅在《信息網絡傳統保護條例》中有所體現。盡管國內當下實行的一些法律體系對于挖掘網絡傳播潛能、保護相關方利益具有相當的法律意義,但要真正實現對未來大數據網絡信息的促進意義還存在諸多漏洞。例如,根據網絡運營“避風港”原則中的有關規定,網絡運營商不僅可以對某些產權網站內容進行隨意的抓取和復制,進而謀取商業利潤,而且還能夠有效規避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風險。此種情形的存在,不僅嚴重侵犯了作品主權人的利益,同時也制約了國內數字出版和網絡運營市場的發展。

基于大數據環境下數字版權保護機制的建立,政府主管部門應在現有的法律體系基礎之上不斷對其進行改進和完善,尤其是在網絡監管方面,要明確數字出版模式的法定侵權行為方式、責任追究以及罪行認定。另外,政府主管部門還要針對不同危害程度的侵權行為制定相應的法律懲罰標準,嚴厲打擊不法數字侵權行為。相關部門還要充分利用大數據在當代網絡運營中的效率優勢,提前預防和監控各類法律侵權行徑,有效提高法律對于侵權案件的前瞻作用,通過完善法律機制來促進數字出版事業的發展。

2.技術層面:加強技術保護手段

通過對相關技術手段、措施的研究運用,保證數字出版版權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也是大數據技術開發的一項重要功能。其主要內容可概括為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通過研究運用先進的網絡安全技術,對使用用戶進行授權認證,通過密碼或序列號的方式確保被授權用戶的真實可靠性。再者,應當實施網絡數據抓取和惡意下載防控措施,從根本上杜絕侵權行為的發生。

其二,建立和實施網絡數據路徑追溯機制,通過網絡控件的技術應用,對具備產權保護的各類數字資源進行路徑監控,一旦發生侵權行為,可對其傳播路徑進行跟蹤調查,并追究實施侵權違法活動主體的法律責任。

3.環境層面:改進數字出版商業模式

建立在傳統出版模式的基礎之上,數字出版可以對傳統出版物進行相應的加工、處理和歸納操作,利用大數據技術對出版物的各種碎片信息進行拼湊、整理,進而獲得具有相當價值的信息資源,例如消費用戶群體行為的傾向、個體消費特征等,并通過預測結果發布具有社會影響力的數字作品,促進市場消費。其一,根據廣大消費群體的多樣化市場需求,建立不同類型的商業模式;其二,針對不同用戶的個性化需求,通過大數據技術對數字出版市場進行消費預測和評估,實施精準營銷策略,積極面向目標客戶并不斷推出市場適宜性產品。

基于當代網絡大數據技術的廣泛使用,主管部門應適當地放寬對傳統出版物版權的限制,甚至可以允許傳統出版物在遵循CC知識產權的基本框架下,在網絡上進行傳播和轉載。網絡數字出版通常具備一定的廣告營銷內容,權利人可以通過用戶點擊廣告消費獲得相應的收益,這樣既能保證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同時也能夠達到維護其版權的目的。在數字出版商業模式的運作中,必須充分利用和發揮大數據對信息預測和挖掘的功效,通過模式創新獲得更好的市場利潤。

4.意識層面:強化各方版權保護意識

首先,當前國內數字版權存在版權保護意識不足、維權能力有限、行業監管不力等現象。具體而言,有些侵權行為人是在無意識的情況下實施的侵權,而版權所有者由于維權技術難度大、成本高、獲賠低等現實情況的存在,往往主動放棄維權權利。因此,要想從根本上扭轉和改變此種現狀,主管部門必須進行強有力的版權維權宣傳工作,在廣大民眾中營造和建立自主遵守數字出版版權的法律環境。

其次,網絡運營商是數字出版物信息使用者和版權主權人的中間樞紐,其在數字出版版權維護方面的作用至關重要。其一,它扮演著數字出版被授予權利的角色,它能夠將各類數字出版物通過大數據技術的運用傳遞給用戶;其二,它還可能成為侵權行為的主體,出版機構將未經授權的數字出版物私自轉載、銷售給其他網絡運營商,進而侵犯出版權利人的基本利益。因此,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加強對網絡運營商的行為監管和監督力度,促使其培養自覺遵守出版版權的法律觀念,還應積極引導網絡運營商和廣大消費群體的版權保護意識,通過調動社會各界力量全力構建規范、持續發展的數字出版網絡良好氛圍。

四、結語

文章對大數據時代數字出版版權保護體系進行了研究,從當下數字出版版權保護的現狀出發,對目前大數據時代下數字出版版權保護所面臨的困境進行分析,指出了當前數字出版版權保護體系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在此基礎上,文章從立法層面、技術層面、環境層面和意識層面出發,針對如何構建完備的數字出版版權保護體系提出了幾點建議。文章認為,只有健全法律法規,加強技術保護手段,改進數字出版商業模式,強化各方版權保護意識,完善大數據時代數字出版版權保護機制,才能更好更快地推動數字出版事業朝健康、規范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黃勤龍,馬兆豐. 云計算環境中支持隱私保護的數字版權保護方案[J]. 通信學報,2014(2):25-29.

[2]張立偉,衣保中. 促進數字出版產業健康發展的思路與對策[J]. 經濟縱橫,2016(7):69-73.

[3]杜永紅. 促進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對策研究[J]. 科技管理研究,2015(5):157-160.

[4]付婉瑩,薛創. 基于大數據的數字出版模式研究[J]. 出版發行研究,2016(11):95-99.

[5]楊海平,石蕊. 新常態下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發展態勢與路徑選擇——以江蘇數字出版產業實踐為例[J]. 出版發行研究,2016(10):33-36.

版權合同范文第4篇

摘要:隨著數字化和互聯網時代的飛速發展,大量作品通過互聯網進行傳播,為讀者提供了極大便利,然而,通過網絡侵犯版權的問題也隨之而來。由于網絡服務的不斷發展和完善,許多網絡侵權案件都是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提供的鏈接或平臺實施侵權行為,所以,研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問題尤為必要。本文從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體界定與劃分出發,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形式進行認定,對不同主體的版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責任認定分類討論、具體分析,促進網絡服務提供者版權責任認定的規范化,為實務中打擊網絡服務提供者版權侵權行為提供一定的參考。

關鍵詞:網絡服務提供者; 版權責任;主體類別;責任認定

一、引言

網絡服務提供者,是互聯網環境下出現的一種新型服務提供者,不同于傳統的報刊、電視、廣播等作品傳播主體,主要通過網絡平臺傳播,在互聯網高速發展的今天,傳播范圍廣、影響大,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由于互聯網的廣泛應用,互聯網產業的迅速發展,網絡交易的盛行,隨之而來的是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增多,網絡服務提供者也越來越多地介入著作權侵權糾紛中。在當前的網絡環境下,網絡服務提供者主要包括哪幾種,侵權形式有哪些,又應當承擔怎樣的版權責任呢?本文將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進行初步研究,從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體入手,并對其歸責原則與責任認定進行分類探討,討論在網絡空間如何依法規范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最大程度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二、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主體類別

德國《規定信息和通訊服務的一般條件的聯邦立法》將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了明確分類,并且針對每種類型的明確了相應的責任和歸責原則,為有力打擊網絡版權侵權行為提供了較為完善的法律基礎。不同于德國,我國尚無比較成熟完善的針對網絡侵權的法律和明確的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主體的認定和歸類,尤其對于一些實踐中新出現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版權侵權類型并無明文規定,實踐中的認識也并不統一。

我國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定義和劃分,有的學者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是為各類開放性網絡提供信息傳播中介服務的人,主要指互聯網,包括網絡基礎設施經營者、接入服務提供者、電子公告板系統經營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1也有學者將網絡服務提供者劃分為兩類:一類內容服務提供者,是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內容、信息的網絡,一類是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為互聯網信息傳播提供途徑和技術支持的;2還有學者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包括技術服務提供者和內容服務提供者,并將其細分為具體的類型。根據較為主流的觀點,結合司法實踐,本文認為網絡服務提供者主要分為三大類型,第一類為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第二類為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第三類為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又將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具體分為接入與連線服務提供商、系統緩存服務提供商、網絡存儲空間服務提供商、鏈接與搜索服務提供商四類。實踐中出現的新型網絡服務者實際上也可以歸為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或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但由于其主體和形式的特殊性本文將作為一種新的類型單獨討論。新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代表性的有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BBS)、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等。

三、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認定

在網絡著作權侵權行為中,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行為方式主要是間接侵權。這主要是由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是為網絡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動的雙方當事人提供中間服務的第三方主體,其主要是起到提供內容、網絡接入、網絡平臺等作用,相當于“傳播中介”,往往對侵權作品的內容無實際影響,與上載、傳播侵權作品,直接實施侵犯權利人著作權的網絡用戶的行為有別,故使其承擔直接侵權責任有違公平公正原則。

在民事侵權領域,相對于直接侵權主體,間接侵權主體有其特定的侵權形式和行為方式,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幫助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引誘或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在共同侵權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另一類是特殊侵權行為,主要表現為對侵權人的行為負有監督義務,相對于侵權人處于主導控制的地位,如雇主和雇員的關系。此類侵權行為人主要承擔替代責任。

具體到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形式,我國對于網絡服務提供則侵權責任的認定主要是采取共同侵權規則中的幫助侵權,一般不采取特殊侵權行為中的替代責任認定方式。因為在多數情況下,網絡服務提供者并不參與信息、內容交流,僅是提供接入、存儲空間、搜索及鏈接等技術服務,在網絡信息交流中處于中立、消極的第三方主體地位,且由于網絡信息內容龐雜、信息量巨大,網絡服務提供者幾乎不可能做到對信息內容的控制和篩查,其對網絡用戶傳播的內容無法做到“監督”和“控制”,僅負有“注意義務”以及“善良管理人”義務,故替代責任對其不適用。而替代責任主要是英美侵權法所創設的,美國著作權領域適用替代責任。1963年Shapiro案中,美國法院對替代責任的認定提供了兩個具體標準:一是有權利和能力控制直接侵權的發生,即對侵權行為的發生具有“控制地位”;二是從侵權行為中獲得直接的經濟利益,即“收益”標準。以此為條件,規定了兩種承擔替代責任的具體情形:店主對租客出售侵權錄音制品的行為負有替代責任;娛樂場所的管理者對他人在該場所的侵權表演活動負有替代責任。

四、網絡服務提供者版權責任的責任認定

我國著作權立法允許網絡技術的“實質性非侵權使用”,主要是基于“技術中立”的原則,1984年,美國聯邦法院在“索尼案”中創設了技術中立原則,“史無前例地為技術創造者確定了在著作權領域中的責任問題”。3但為了避免網絡技術被不正當使用和惡意利用甚至淪為違法犯罪、侵犯著作權的工具,必須尋求網絡著作權保護與網絡技術發展之間的平衡,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進行正確認定,做到既有力打擊網絡版權侵權行為,又不阻礙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正常發展。

(一)采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責任認定首先要明確歸責原則,這是責令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和依據。關于版權侵權的歸責原則,許多國家或在立法或司法實踐中采取了“無過錯責任”“、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這與知識產權的無形特征和一定的公共性有關,采取這兩種歸責原則主要是為了最大限度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打擊版權侵權。而綜合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實踐來看,我國對包括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內的主體的版權侵權行為采取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的區別在于主客觀狀態。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屬于主觀歸責原則,即侵權人具有主觀過錯,實踐中包括“明知”和“應知”兩種主觀狀態,“明知”又可以理解為“實際知道”,“應知”可以理解為“推定知道”。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又稱嚴格責任原則,屬于客觀歸責原則,以人的主觀過錯之外的客觀因素作為歸責的依據,只要存在特定的損害事實,侵權人就要承擔相應責任,如產品缺陷致人損害、高空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污染致人損害。

在復雜多樣、信息量巨大的網絡環境下,無數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的設施或服務實現作品的傳播。網絡服務提供者對作品的具體內容以及是否侵權難以察覺,也沒有跟蹤、審查的義務。即使網絡服務提供者為侵權網絡用戶提供了一定的平臺與技術支持,但對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失偏頗。對網絡服務提供者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并非犧牲版權人的利益,而是更好地促進版權人與作品傳播者、使用者在網絡空間的利益平衡。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盡管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對版權人利益保護,但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而言,由于其對互聯網信息的篩選和主動審查與控制能力都有限,會不正當加重其版權責任,最終會阻礙網絡傳播和互聯網健康發展,這反而不利于對版權人的利益保護。所以,根據我國互聯網發展狀況和網絡版權侵權的司法實踐,在服務提供商版權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上實行過錯責任原則。

明確對網絡服務提供商版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后,本文將具體討論對不同主體版權侵權的責任認定:

(二)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認定

一般認為,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是指經過有關機構認可的、有目的地選擇信息(本文主要指作品)并利用網絡向不特定網絡用戶提供的主體,5即通過網絡直接向用戶提供信息和內容。這類主體即可以是網站,也可以是個人,網站主要指直接通過網絡向用戶提供信息的網站經營者,個人包括個人主頁所有者,廣義也包括上載作品的網絡用戶。

由上文可知,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不同類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具體歸責并不完全相同,不同的主體類型有其特殊之處。無論是哪種網絡服務提供者主體,過錯責任歸責原則都要求,有過錯時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時不承擔侵權責任。而不同主體的“過錯”的認定標準有所區別。

對于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雖然是向網絡用戶直接提供內容、信息,但由于網絡信息的多樣和復雜,在加上“技術中立”原則,一般認為其對提供的內容僅有合理審查的“注意義務”,即我國傳統侵權法的“合理管理人”標準,要求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合理的、謹慎的理性人的角度來對待用戶提供的信息,若未盡到合理、謹慎的理性管理者的基本的“注意義務”,沒有以“一般理性人”的標準審查信息,忽略了明顯的侵權行為,則存在過錯,不能免除版權責任。未盡“注意義務”,既包括“明知”提供的內容為侵權內容,侵權為顯而易見的情況,也包括權利人向其發出通知,在正常情況下“應知”侵權情況而仍不采取措施。關于主觀過錯的判斷標準,關于“應知”美國《千禧年數字版權法案》中規定了“紅旗標準”,即如果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紅旗”一樣顯而易見的版權侵權行為視而不見,就無法免除責任。6這與我國版權侵權的“注意義務”有異曲同工之妙。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網絡內容提供者的責任作出規定,并且明確了過錯責任原則。第五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后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絡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贝送?,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在權利人要求時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侵權網絡用戶資料的,也推定其有過錯?!毒W絡著作權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著作權人要求其提供侵權行為人在其網絡的注冊資料以追究行為人的侵權責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侵權責任?!?/p>

(三)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認定

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同樣也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但由于其提供服務的方式不同,不直接提供內容服務,而是提供搜索、鏈接、接入服務等,對版權侵權行為的發生具有“被動性”,使其承擔與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相同的過錯責任不太合理,但由于其提供的技術性服務客觀上“幫助”了侵權行為的實施,也不可能對其完全免責。7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版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仍然是過錯責任原則,但相比網絡內容服務提供商有其特殊之處。由于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被動地位,提供的只是搜索、鏈接、接入等“瞬時”服務,對網絡用戶上傳的侵權內容無法控制也無法得知,所以在侵權行為發生時不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但當事后得到權利人通知,并且可以采取措施及時消除侵權時,此時已經是“應知”的狀態,若其不及時刪除作品、消除侵權行為,造成侵權結果進一步擴大時,對擴大的部分應當與侵權人共同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我國的“通知—移除”規則,也是對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版權責任的責任限制條款。

根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網絡儲存空間以及搜索、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后,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的,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該條對網絡中介服務者的版權責任進行了一定的限制,即在收到通知后及時采取措施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四)新型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認定

事實上,司法實踐中新出現的網絡服務提供商類型也基本屬于網絡內容服務提供者和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兩大類中的一類,可以通過《侵權責任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等進行規制。

以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為例。網絡購物的盛行,使得網絡交易平臺服務迅速發展,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受到關注。對于其性質認定,主流學說一般認為屬于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一種8,本文也贊同此種觀點。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僅提供網上交易平臺供買賣雙方交易,不直接提供內容和信息,對買賣雙方交易的具體細節無法控制,其提供的交易平臺屬于一種“網絡儲存空間”,符合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基本特征。由此以來,對其版權責任的適用,應采用關于網絡中介(儲存空間)服務提供者的責任認定及限制條款,適用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通知—移除”規則。

同時,鑒于網絡交易平臺的收益性特征,在考慮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時,除了主觀過錯要件,我們還應注意的是其直接經濟收益要件,關于此要件司法實踐中幾乎從未涉及,但值得法院重視。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為信息儲存空間服務提供商規定的五個免責條件之一就有“未從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美國DMCA關于“避風港”條款規定的要件中就有“在網絡服務提供者具有控制侵權行為的權利和能力的情況下,沒有直接從侵權行為中獲得經濟利益”。9在當今的網絡交易模式下,若買賣雙方交易成功,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者一般會直接扣取一定的服務費,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為“直接經濟利益”的體現,成為責任認定的要件之一,這在司法實踐中是值得加以考慮的。10

六、結語

總之,在互聯網時代,網絡版權侵權問題越來越重要,網絡侵權行為多樣化、復雜化,我們既要充分保護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保障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創新發展,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責任進行正確認定,對新興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性質和法律責任深入探討。應及時根據時代發展要求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不斷發展和完善網絡版權侵權規制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出合理、完善的網絡版權侵權問題應對策略,打擊網絡版權侵權行為,推動互聯網產業蓬勃發展。

參考文獻:

[1]薛虹著.網絡時代的知識產權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05-206.[2]蔣志培.網絡與電子商務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81.

[3]   Sony Corp.of America,Inc.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464U.S.( 1984).

[4]   叢立先.論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版權侵權責任[J].時代法學,2008,(6).[5]Craig Collins?Heather Forrest,《INTELLECTUAL PROPERTY》,Lexis Nexis Butterworths.

[6]   薛虹.在線服務提供者在版權法中的地位與責任[J].電子知識產權,1997,(4).

[7]   陳明濤,汪涌.論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的版權責任[J].知識產權,2020,(4).

[8]   Roger E.Schechter,John R.Thomas,《Principles of Copyright Law》,WEST2010.

[9]   陳明濤,汪涌.論網絡交易平臺服務提供商的版權責任[J].知識產權,2020,(4).

作者簡介:

李一諾,女,出生于1996年 9月 5日,河北省保定市人,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司法與執法合作。

版權合同范文第5篇

了解版權以后,首先我們應該知道什么類型的作品可以進行版權登記??梢缘怯洶鏅嗟淖髌奉愋鸵埠芏?,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均可申請登記。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 戲劇、 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的規定,上述作品的含義是指: (1)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4)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臺演出的作品; (5)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7)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8)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10)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1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12)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體作品。當然,例如依法禁止出版和傳播的作品、具有行政立法性質的文件及其譯文、時事新聞、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公式和超過保護期限的作品都是不能進行登記的。

其次,我們應該了解登記版權的主體。這大概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是作者,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二種是其他著作權人,包括通過轉讓、承受、繼承等繼受取得著作權的權利人。

最后,我們要知道怎么去登記,登記需要多長的時間。一般來說,作者、其他著作權人或其代理人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著作權登記部或地方版權局提交登記申請材料并繳納相應費用后,經登記機構受理、審查,對符合登記要求,申請材料齊備的,兩個月左右就能拿到著作權登記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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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合同范文第6篇

合作協議由:項目出資人(甲、乙、丙)三方簽訂

甲: , 乙: , 丙: ,

甲乙丙三方本著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作 榮新花園9號樓、11號樓建筑 項目,總投資為

萬元人民幣,其中甲方出資

萬元,占

%股份;乙方出資

萬元,占

%股份,丙方出資

萬元,占

%股份,三方通力合作,分工如下:甲方負責

;乙方負責

、丙方負責

。 第二條 本合伙項目經營期限為

月。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三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條 三方共同經營,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

全體合伙人負責。購買任何物品由三方協商同意后方可購買。

第四條

凈利潤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條

對于執行本協議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本協議到期后,三方視 情況看是否繼續合作,不再繼續合作的,退出方應提交退出的書面文本,并將己方的有關本項目的資料及客戶資源都交給留存方。 第六條

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并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第七條

本工程主體已完工,完工之前所欠工程材料款(

)在以后結算時應當優先償還工程欠款。工程款結賬或償還欠款時,三人必須一致同意,不得有異議。若期間銷售樓房,也須三方同意價格后,方可銷售,銷售樓款優先還工程欠款,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扣除。還清主體工程欠款之后,三方方可結算主體工程以后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

本合同由雙方共同制定,如變更由三方共同協商。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如有附加協議,三方共同制定,享有共同的法律效益)。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叁份,三方合伙人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有效期暫定

年,自三方簽字之日起計算。未盡事宜,三方可再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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