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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管理范文

2023-09-19

版權管理范文第1篇

“今日頭條”事件不是孤立的,“劍網2014”行動,快播盜版被重罰2.6億元,重慶日報報業集團發表版權聲明等,都說明國家和各媒體對版權問題日益重視。

版權:媒體之魂

無論是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還是新媒體,在信息的生產和傳播過程中,版權問題始終是一個核心問題。尤其是傳統媒體,內容的生產要經過記者采寫、編輯、校對、主編審核,再到排版印刷、發行銷售等多個環節,每個環節都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成本,媒體工作者也會付出大量的智力勞動。作品質量是媒體的生命力,版權是媒體首要的無形資產。從國家層面來說,版權保護是對創新的保護,關系著文化事業的繁榮。

媒體的版權,從嚴格意義上說,是因為職務作品的創作而將媒體視為作者,從而享有著作財產權。按照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規定,最主要的權利是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在特殊的情形下,可能還涉及翻譯權等演繹權。如果將“版權”視為一個廣義概念,媒體享有的權利遠不止此。我國《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了出版者享有的專有出版權,這是出版者經作者許可獲得的獨占出版權。我國《著作權法》還規定了著作鄰接權,即作品傳播者在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如報紙雜志等出版者對版式設計享有的版式設計權;廣播電臺、電視臺對節目信號享有的廣播電視組織者權,等等。這些都可被稱為“媒體的版權”。

就狹義的版權來說,一般而言,需要版權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而當前最主要的爭議點在于新聞作品要不要受到保護。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時事新聞——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不受保護。所謂單純事實消息,是只包含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新聞基本要素的客觀事實陳述。而受法律保護的新聞作品,一定是加入了新聞工作者的情感、思考和個性化語言表達,如深度報道、人物特寫、新聞評論等。這些文筆流暢、夾敘夾議的獨創性新聞,不屬于單純的事實消息,其中有獨創性的表達成分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此外,對于一些新聞原創的配圖、插畫、照片,甚至是版面設計等,只要具有獨創性,都是《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

媒體要進行版權經營,就必須充分了解自身的版權狀況,并有區別地進行分類,采取不同的措施進行保護和經營。

媒體版權保護的出路

相對于技術發展,法律總是有滯后性。立法上在海量授權、互聯網轉載等方面尚無突破,不管技術如何發展,仍需堅守“先授權、后使用”的底線。未經許可隨意復制、傳播他人作品,一直是版權領域普遍的侵權現象。一些不法網絡平臺利用發達的互聯網技術,迎合網民的免費需求進行侵權,侵權成本極低,又常把“避風港原則”作為免責擋箭牌,增加了版權維權的難度。而移動互聯網的出現,則進一步改變了作品的復制和傳播方式,使版權的權利形態更加復雜化,權利人的損失、侵權者的獲利等更加難以認定。在面對侵權的時候,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行業協會都應該有所作為,但現階段,這些組織的力量還比較弱小,許多機制尚不完善,只能發揮有限作用。

媒體保護版權,核心是提高權利意識,并積極采取防守和進攻的措施,大體而言可以從以下方面“用力”:

第一,練好內功,提高媒體對版權的管理能力

媒體在版權管理時需要有一個完整的架構,才能保證版權管理沒有漏洞。大體而言,版權管理,首先要做好作品版權歸屬的管理工作,明確法人作品與職務作品,對記者、編輯、美術編輯等人員創作成果版權歸屬在合同中進行約定,避免媒體與內部人員的版權糾紛。另外,要對內部人員進行版權培訓,在審稿時進行版權審查,防止作者一稿多投、作品抄襲等;修改稿件不超過必要限度,防止侵犯作者修改權等。媒體對已有作品的再利用或對外授權環節中,要注意原作者的授權范圍,擅自使用則容易引起法律糾紛。媒體應建立專門的版權管理機構對以上事項進行統籌管理,結合自身的工作流程和部門分工制定版權管理制度,梳理媒體核心的版權資源,并建立相關的侵權監測機制等。

第二,注重防守,加強媒體對作品的控制能力

傳統媒體應該善用“權利標識”,可通過發布通知等方式,聲明對自己的作品的控制。也可以在文末注明“××獨家稿件,未經許可不得轉載”等文字,作為一種權利聲明。傳統媒體還應積極使用技術保護措施,在自己網站和APP上進行技術保護,設立防止惡意抓取協議文件,防止他人對文章進行肆意復制。媒體可以利用一些新興的版權跟蹤技術,如電子簽名、時間戳、自動版權認證系統等,對作品的傳播進行追蹤和控制,及時發現侵權行為。

第三,及時出擊,提高媒體對版權的維權能力

媒體在建立版權監控體系的基礎上,通過內部機構或與外部的律師事務所合作,及時了解侵權狀況,確定合理的維權方式,如警告、談判等。適時拿起法律武器,確定合理的訴訟策略,積極維權,對侵權行為進行打擊。還可借助行業協會的力量進行集體維權。

媒體進行版權保護,首先要從自身做起,增強版權意識。今年3月,重慶日報報業集團發布了《重慶日報報業集團版權聲明》,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這些聲明內容,正是《著作權法》中應有之義:保護好媒體自身和他人的原創作品,即使是在互聯網時代,也應當是社會各界的共識。

遭遇侵權及時拿起法律武器,已經成為媒體的實踐。媒體保護版權,可以聯合起來,行業協會可以發揮積極作用。今年6月,中國報業協會發布了一份倡議書,重申了報紙出版的版權立場。中國報協擬成立“中國傳統媒體維護版權聯盟”、“中國傳媒網絡安全聯盟”,同時也歡迎新媒體加入,希望積極運用報業版權,推動報紙出版單位與網站、手機等傳播載體開展版權合作,形成網絡轉載等使用報紙作品依法依規許可付費使用的合作雙贏機制。

拒斥還是擁抱:傳統媒體的數字化轉身

無論傳統媒體還是新媒體,其核心資產都是內容,區別僅僅在于傳播渠道和方式的差別。因此無論傳統媒體還是新媒體,面臨的核心任務都是版權運營的問題。版權運營,除了對權利的管理外,更重要的是對權利的運用。傳統媒體專注于深度報道,提供優質的版權內容生產。作為傳統媒體的強項,長篇的深度報道、新聞追蹤、本地新聞速遞等內容,似乎更適合保留在紙質的媒體上供人慢慢品讀,或者在網站上進行放置,便于讀者保存和日后參考。數字化時代,傳統媒體應善于使用新的傳播技術,比如自己設立網站、APP,設立適合移動閱讀的WAP網站,加大自身內容的傳播力度。

而新媒體對傳統發行渠道的沖擊,直接影響著傳統媒體的盈利。傳統媒體必然要與新媒體進行合作,將后者的平臺納入到自己的發行渠道中,并保留自己的廣告位,新媒體也可從中獲利,爭取雙贏。

傳統媒體向新媒體的轉型,不是僅僅將版權內容搬運到自己或合作方的網站、微博、微信和手機客戶端上。傳統媒體不缺乏好的內容,要在當下進行版權運營,關鍵是觀念的轉變,即更加注重用戶體驗。

移動互聯網時代的顯著特征是對碎片化時間的利用,因此在傳統媒體的移動平臺上,如果放置過多的深度報道、毫無重點的海量信息,可能會嚴重影響用戶的閱讀體驗。在傳統媒體的移動平臺上,“小而精”的專題文章、可視化新聞、品牌媒體的獨家解讀文章甚至“標題黨”等都能吸引眼球。技術上,采取精心設置的搜索功能和標簽工具,快速定位到用戶感興趣的內容,并運用算法、大數據分析對用戶的閱讀習慣進行個性化記憶,設定用戶獨有的閱讀模式。定期進行線上線下的互動,如抽獎、體驗等,增強用戶體驗,提高媒體品牌曝光度。對某一個話題的深度探討,在移動互聯網下可不拘泥于文字形式,充分運用新媒體及時交流的特性,與用戶直接交流,提高用戶的參與感。在這種運營方式下,版權不僅有文字這種表達形式,還有視頻、音頻,并通過衍生品的開發實現版權價值的最大化。由于移動互聯網平臺顛覆了傳統媒體引以為傲的發行渠道,這其中的商業模式和利益分享機制,必然比傳統的廣告合作模式和薪酬制度更加多元。

結 語

以歷史的視角觀察,傳播技術的變遷史就是版權制度的發展史。傳播技術的發展擴展了作品的利用方式,增加了版權保護對象的范圍,這就驅動了版權的權利擴張。

今天版權的傳播行為,涉及兩個主體和三種利益,即著作權人和網絡傳播者,著作權人的利益、網絡傳播者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著作權法主要為保護權利人而設,確認著作權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內容是其首要任務,通過保護權利人的利益來激勵創作,促進文化繁榮。但文化離不開傳播,作者獨享其成并不能實現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又需要給公共領域留存一定空間,使社會公眾能充分接近作品。因此,著作權法需要維持創作者、傳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間關系的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平衡。這種平衡應以著作權人的利益為基點,著作權法律制度的價值首先在于確認作者的私權利,在其保障的多重利益結構中,首先應當考慮的是著作權人的利益,這是利益平衡的理論基石。

媒體兼具權利人與傳播者的屬性,要特別注意保持好尊重、保護版權與加強傳播的平衡,創作優質的版權內容,通過強有力的信息傳播手段最大限度地進行傳播,從而實現社會整體利益和自身利益的雙贏。這是當前媒體版權經營的方向與出路。

(作者為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上海創意產業協會知識產權專業委員會主任,上海知識產權研究所研究員)

版權管理范文第2篇

特此證明

福建德興集團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2012年2月6日

權屬證明

位于新羅區龍騰中路469號“德興·家和天下”8號樓1805B號住宅的產權屬業主劉繼連所有,該套房產的建筑面積為69.52平方米,其房屋所有權證正在辦理中。

特此證明

版權管理范文第3篇

【摘 要】 大數據在實現全球范圍信息資源共享的同時,也帶來了諸多負面效應,如盜版、剽竊等各類侵權案件的發生。文章針對大數據環境下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基本現狀,分析了目前數字出版版權保護所面臨的難點和困境,在此基礎上,從立法層面、技術層面、環境層面和意識層面入手,提出完善我國數字出版版權保護體系的對策,以期為未來數字出版版權保護體系的構建和完善提供借鑒。

【關 鍵 詞】大數據;版權保護;體系構建

【作者單位】李婷,江蘇師范大學法學院;劉廣登,江蘇師范大學法學院。

數字出版是出版業和數字技術的有效融合。有數據顯示,2000年,全球以數字格式存儲的各類信息數據還不足信息總量的25%,而經過十余年的發展,到2016年,全球數字信息的存儲已經超過信息總量的95%[1]。近年來,隨著數字出版產業的日益深化,數字信息資源總量愈加龐大和復雜,如何充分發揮大數據技術優勢并將其應用到數字出版產業發展中已經成為學術界關注的焦點[2]。然而,在大數據技術廣泛使用的今天,數字出版版權保護卻面臨重重困難,筆者結合實際談談大數據時代下數字出版版權保護的現狀、困境及對策。

一、大數據時代數字出版版權保護現狀

在大數據環境和技術的支持下,數字出版產業日益興起,在學術界廣泛、熱烈的研討浪潮下,產業界也在積極致力于大數據技術在數字出版產業中的開發應用實踐[3]。美國著名的Datamatics公司在全球范圍內首次提出了利用大數據技術提高數字產業經營規模的案例;美國有名的視頻門戶NetFlix通過對旗下所有用戶的觀看記錄進行數據統計和分析,歸納分析出觀眾當前的觀賞興趣、愛好和方向,最終利用調研結果拍攝了廣受歡迎的全球熱門大劇《紙牌屋》。

然而,大數據環境運營下的數字出版版權保護問題日益凸顯,并演變成制約數字出版未來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通過案例調研和數據分析對大數據背景下數字出版的相關難點,包括風險操控、版權交易、技術開發、戰略謀劃等進行科學有序的研究。部分業內專家提出,在大數據支持下研發出的數字出版產品具有市場流速高、安全保障低的特點,因此政府有關立法部門必須加強數字出版的法制規范進程。Lin Xie提出,大數據環境下的數字出版法制管理應當秉承“合理、均衡”的立法態度,既要保證版權的公正權威性,也要促進信息化在數字出版業的廣泛應用[4]。國內部分學者和專家也提出,國內多數消費者對數字出版物的付費消費觀念較為淡薄。鑒于此種社會情形,出版機構應當實施大數據深度科研經營發展策略,這樣做既能降低數字出版產品的成本,又能夠養成國內客戶對數字出版物的付費消費觀念。

二、大數據時代數字出版版權保護困境

1.侵權行為隱蔽化

在當代大數據網絡環境中,信息資源種類較為冗雜和多元化,其具有的信息流速快、產品種類多的基本特征,增加了數字出版產品的識別難度,尤其是在某類出版物產品中部分被授權的情況下。舉例而言,在云分享技術的支持下,百度文庫網站中錄存的各類信息文檔資源超過一億份,全國50名作家和相關出版機構聯合發表聲明對百度公司進行侵權聲討,但由于數字出版產品侵權行為的隱蔽性,在現實網絡環境運行期間,各類侵權行為仍然廣泛存在且難以抑制。

盡管國內多數出版機構在經營過程中已經逐步向數字化、信息化方向轉變,但其業務方向仍然集中在出版內容。出版機構由于自身技術的缺乏,對大數據開發和挖掘的深度不夠,因此目前還無法利用數字信息技術實現對數字出版物侵權行為的有效甄別和辨識。另外,出版機構在防范網絡侵權行為的能力方面更薄弱——多數網站可以利用抓取或復制技術,對既有的數字產品進行處理并形成二次加工產品,隨后在相應的網站進行發布。

2.網絡維權難

在網絡運營環境下,各類數字出版資源由于流速快、閱讀受眾廣,因此維權難度也較大。在當今大數據網絡的運行下,各類數字出版產品侵權案例種類復雜,數量巨大,而當下出版機構的技術能力遠不足以實現對侵權行為的有效辨識和防控。另外,當前網絡“避風港”原則(即《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也縱容了數字出版物的侵權行為。例如,當前諸多網絡熱門小說被大量復制和轉載到文檔并分享至網站平臺上,而擁有網站主權的開發者則可以利用“避風港”原則順利逃過其安全追究,這樣就造成了作者和出版商的權利被踐踏的情況,各類網站侵權行為日益猖狂,數字出版物侵權防范難度也與日俱增。

相對于傳統出版物的侵權行為而言,大數據環境下的網絡出版物的侵權行為不僅具有無形隱蔽的特征,而且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另外,實施網絡出版物侵權行為的成本較低,其完全無須紙張、印刷設備的支持,僅需一些網絡技術便可以迅速、大量地實施剽竊、復制等行為。再者,實施違法行為的主體往往都是匿名身份,監管部門對其進行身份識別、信息驗證取證的難度較大。以上各種客觀情況的存在,加劇了防范網絡侵權的難度。

3.個性化服務欠缺

隨著大數據技術的快速發展,怎樣做到既保護出版權利人的基本權益,同時又能夠通過運用大數據技術創新商業模式,日益成為業內人士關注和研究的焦點。當前業內,數字出版物產業發展在個性化服務模式開展方面較為落后[5]。例如,用戶想要某出版物的部分內容,但由于當前數字出版物的管理機制,他必須支付整個訪問權限費用才能轉載,此種現象顯然已經制約了數字出版物的發展,同時不利于挖掘微數據用戶的市場潛能。此種障礙增加了用戶通過侵權行為獲取目標信息的違法概率。

當下現行的數字出版管理機制中,對于授權流程的管控較為嚴苛,主要表現為授權時限長,過程復雜,甚至將當前業內五大著作權組織起來,也無法保證其涵蓋全部的版權類型。由于當前網絡出版業內缺乏統一化、規范化的集體授權管理模式,因此導致了授權業務水平低下,組織程度不高,也從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侵權行為發生的次數?;诖髷祿W絡環境的基本特征,用戶往往需要獲取的信息資源類型廣泛,數據量龐大,因此,主管部門必須致力于建立和改制全新的數字出版授權模式。這樣不僅能夠滿足現代網絡數字出版市場的基本需求,也能夠提高授權效率,推進數字出版市場的發展進程。

4.數據共享思想的挑戰

大數據環境下,網絡運營的核心思想是信息數據大開放、大共享,其和傳統的版權爆出機制完全相悖。不過由于受到現代大數據思想的影響,已經有越來越多的版權所有人開始意識到,大數據技術的開發促進了區域范圍內用戶對數據的共享能力,對社會和人類的進步具有積極意義。因此,他們愿意不收任何費用向廣大受眾開放自己的著作產品。在大數據運用和傳統版權保護機制對立的現實情形下,有部分學者提出過于嚴苛的版權法律保護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知識傳播和科學技術的利用,因而應當對當前版權保護法律進行適當的調整和修訂。

在大數據網絡運營的驅動下,數字信息的開放利用是一種必然趨勢。當前,國內有諸多圖書館和社會期刊機構已著手嘗試新型開放機制,它們向廣大用戶提供完全開放和共享性的網絡數據,用戶可以在相應的網絡平臺上對出版物任意進行復制、調閱和下載等操作,但唯一的限制就是務必要保證作品的完整性,不得進行部分摘抄或挪用。這種模式是對傳統出版版權保護機制的顛覆性革命。開放式獲取實例的運用是對現代知識資源共享和免費利用的實踐,它讓廣大用戶和受眾可以不受傳統版權保護的限制,快速、自由地獲取目標信息數據。

三、完善我國數字出版版權保護體系的對策

1.立法層面:健全法律法規

當前,國內在規范數字出版版權保護方面還未形成規范、科學的法律管控體系,其中涉及數字版權的法律情形限定,僅在《信息網絡傳統保護條例》中有所體現。盡管國內當下實行的一些法律體系對于挖掘網絡傳播潛能、保護相關方利益具有相當的法律意義,但要真正實現對未來大數據網絡信息的促進意義還存在諸多漏洞。例如,根據網絡運營“避風港”原則中的有關規定,網絡運營商不僅可以對某些產權網站內容進行隨意的抓取和復制,進而謀取商業利潤,而且還能夠有效規避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風險。此種情形的存在,不僅嚴重侵犯了作品主權人的利益,同時也制約了國內數字出版和網絡運營市場的發展。

基于大數據環境下數字版權保護機制的建立,政府主管部門應在現有的法律體系基礎之上不斷對其進行改進和完善,尤其是在網絡監管方面,要明確數字出版模式的法定侵權行為方式、責任追究以及罪行認定。另外,政府主管部門還要針對不同危害程度的侵權行為制定相應的法律懲罰標準,嚴厲打擊不法數字侵權行為。相關部門還要充分利用大數據在當代網絡運營中的效率優勢,提前預防和監控各類法律侵權行徑,有效提高法律對于侵權案件的前瞻作用,通過完善法律機制來促進數字出版事業的發展。

2.技術層面:加強技術保護手段

通過對相關技術手段、措施的研究運用,保證數字出版版權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也是大數據技術開發的一項重要功能。其主要內容可概括為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通過研究運用先進的網絡安全技術,對使用用戶進行授權認證,通過密碼或序列號的方式確保被授權用戶的真實可靠性。再者,應當實施網絡數據抓取和惡意下載防控措施,從根本上杜絕侵權行為的發生。

其二,建立和實施網絡數據路徑追溯機制,通過網絡控件的技術應用,對具備產權保護的各類數字資源進行路徑監控,一旦發生侵權行為,可對其傳播路徑進行跟蹤調查,并追究實施侵權違法活動主體的法律責任。

3.環境層面:改進數字出版商業模式

建立在傳統出版模式的基礎之上,數字出版可以對傳統出版物進行相應的加工、處理和歸納操作,利用大數據技術對出版物的各種碎片信息進行拼湊、整理,進而獲得具有相當價值的信息資源,例如消費用戶群體行為的傾向、個體消費特征等,并通過預測結果發布具有社會影響力的數字作品,促進市場消費。其一,根據廣大消費群體的多樣化市場需求,建立不同類型的商業模式;其二,針對不同用戶的個性化需求,通過大數據技術對數字出版市場進行消費預測和評估,實施精準營銷策略,積極面向目標客戶并不斷推出市場適宜性產品。

基于當代網絡大數據技術的廣泛使用,主管部門應適當地放寬對傳統出版物版權的限制,甚至可以允許傳統出版物在遵循CC知識產權的基本框架下,在網絡上進行傳播和轉載。網絡數字出版通常具備一定的廣告營銷內容,權利人可以通過用戶點擊廣告消費獲得相應的收益,這樣既能保證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同時也能夠達到維護其版權的目的。在數字出版商業模式的運作中,必須充分利用和發揮大數據對信息預測和挖掘的功效,通過模式創新獲得更好的市場利潤。

4.意識層面:強化各方版權保護意識

首先,當前國內數字版權存在版權保護意識不足、維權能力有限、行業監管不力等現象。具體而言,有些侵權行為人是在無意識的情況下實施的侵權,而版權所有者由于維權技術難度大、成本高、獲賠低等現實情況的存在,往往主動放棄維權權利。因此,要想從根本上扭轉和改變此種現狀,主管部門必須進行強有力的版權維權宣傳工作,在廣大民眾中營造和建立自主遵守數字出版版權的法律環境。

其次,網絡運營商是數字出版物信息使用者和版權主權人的中間樞紐,其在數字出版版權維護方面的作用至關重要。其一,它扮演著數字出版被授予權利的角色,它能夠將各類數字出版物通過大數據技術的運用傳遞給用戶;其二,它還可能成為侵權行為的主體,出版機構將未經授權的數字出版物私自轉載、銷售給其他網絡運營商,進而侵犯出版權利人的基本利益。因此,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相應的法律制度,加強對網絡運營商的行為監管和監督力度,促使其培養自覺遵守出版版權的法律觀念,還應積極引導網絡運營商和廣大消費群體的版權保護意識,通過調動社會各界力量全力構建規范、持續發展的數字出版網絡良好氛圍。

四、結語

文章對大數據時代數字出版版權保護體系進行了研究,從當下數字出版版權保護的現狀出發,對目前大數據時代下數字出版版權保護所面臨的困境進行分析,指出了當前數字出版版權保護體系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在此基礎上,文章從立法層面、技術層面、環境層面和意識層面出發,針對如何構建完備的數字出版版權保護體系提出了幾點建議。文章認為,只有健全法律法規,加強技術保護手段,改進數字出版商業模式,強化各方版權保護意識,完善大數據時代數字出版版權保護機制,才能更好更快地推動數字出版事業朝健康、規范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1]黃勤龍,馬兆豐. 云計算環境中支持隱私保護的數字版權保護方案[J]. 通信學報,2014(2):25-29.

[2]張立偉,衣保中. 促進數字出版產業健康發展的思路與對策[J]. 經濟縱橫,2016(7):69-73.

[3]杜永紅. 促進數字出版產業發展的對策研究[J]. 科技管理研究,2015(5):157-160.

[4]付婉瑩,薛創. 基于大數據的數字出版模式研究[J]. 出版發行研究,2016(11):95-99.

[5]楊海平,石蕊. 新常態下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發展態勢與路徑選擇——以江蘇數字出版產業實踐為例[J]. 出版發行研究,2016(10):33-36.

版權管理范文第4篇

[關鍵詞]服裝設計;知識產權;版權保護

服裝設計是指運用特定的思維形式、美學規律和運作程序,先將設計構想運用繪畫手段以直觀的形象表達出來,并選擇適當的材料通過相應的剪裁方法和縫制工藝,使設計構想有序地成型為產品的過程。{2}就其成果而言,它由服裝設計圖和服裝兩個部分組成。目前,關于版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和許多國家的版權法都規定服裝設計是受保護的作品之一,但我國版權法只對服裝設計的成果之一——服裝設計圖提供保護。而知識產權保護的邏輯和基礎是通過給予創作人對其創作物的所有權以鼓勵創新{1}。如果不能對其權利提供充分的保護將會挫傷創作人的創作積極性。因而,面對全球一體化背景下的日趨激烈的國內外競爭,我們需要完善現行法律,將服裝設計納入版權保護體系的范圍,以提升服裝行業的附加值,激勵設計者和企業進行創新。

一、服裝設計應當受版權法保護

(一)服裝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弊端

1968年簽訂的《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對外觀設計進行專門分類,服裝被列為第2類。我國自1985年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施行時即采用該協定所規定的外觀設計分類法。即我國自1985起就已對服裝設計提供外觀設計專利保護。{3}但就目前來看,我國現有的服裝外觀設計專利數量與服裝產業的發展現狀是極不相稱的。服裝具有極強的季節性且生命周期不長。根據現行專利制度,一件服裝創作完成之后,要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必須經過提交申請、受理、審查、公告乃至最終授權等一系列漫長而繁瑣的程序,即使申請人最終獲得了專利,其等待審批的這段時間內又存在著服裝過時滯銷的風險,更不用說存在著未獲得或未及時獲得審批服裝被侵權的可能性增大的風險、準備專利申請材料和相關費用等成本問題了。

(二)服裝設計受版權保護的可行性

服裝設計能否受到版權保護,關鍵在于其是否構成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版權法所保護的作品一般應具備兩個構成條件,即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只要服裝設計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就達到了版權法對作品提出的要求,就應當受到其保護。對于獨創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并未規定明確標準,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題材創作的作品,作者的表達系獨立完成并且有創作性的,應當認定作者各自享有著作權。”由此可見,對于同時滿足“獨立完成”和“創作性”的服裝設計,是完全具備獨創性的作品要件的。至于可復制性則有些復雜,因為這牽涉到作為服裝設計作品的設計圖制作服裝是否構成復制的問題。我國《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規定從平面到立體的轉變屬于復制,但根據《伯爾尼公約》的規定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觀點,復制包括從平面到立體的轉變。{4}筆者也認為這是一種復制,因為設計者繪制服裝設計圖的目的和服裝設計圖的價值都體現在如何將設計圖上的服裝轉變為現實的服裝,服裝設計圖從平面到立體的轉變應屬于復制,屬于版權人權利的范圍??傊?,服裝設計作為一種較為特殊的思想表達形式,是符合受版權法保護的條件的。

(三)服裝設計版權保護的優越性

從對服裝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僅僅依靠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服裝設計是不夠的,從版權角度尋求保護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即利用版權保護服裝設計作品有其優越性。表現在:一是權利自服裝設計作品完成之日起自動產生,毋須辦理申請、審查、登記等手續,因此獲得的保護成本相對較低且十分方便,符合商人對利益和權利穩定性的追求;二是這種保護方式非常符合服裝設計的時效性,能把流行一時的服裝設計直接置于法律保護之下;三是帶給了服裝設計者更大的創作空間和更低的創作成本——由于版權法并不排斥獨立的創作,服裝設計者不必在創作前查閱大量知識產權資料以確認自己的設計會不會侵權。

二、服裝設計版權保護的現狀

對服裝設計的保護當前主要存在兩種模式,一種是以法國和西班牙為代表的雙重保護模式。在法國,即使是已經獲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服裝設計,只要符合作品的條件,也受版權法保護。1902年頒布的法國版權法中規定:一切工業品外觀設計(包括已經受到工業產權法保護的外觀設計),均受版權法保護。{5}西班牙也采用這種模式。西班牙1987年版權法第3條明文規定,“作者的權利與作品可能具有工業產權是相容的”。{6}第二種是以德國和俄羅斯為代表的納入實用藝術作品或其他作品保護模式?!兜聡鳈喾ǖ洹吩噲D把所有的文學、科學以及藝術作品都納入到自己的保護范圍之內。{7}在德國,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不僅僅是那些純藝術作品,還包括那些實用藝術(《著作權法》第2條第1款第4項),即鍛造藝術、珠寶藝術、家具制造工藝、制圖工藝、服裝皮件工藝等。當然,上述工藝產品必須滿足藝術作品全部前提條件。{8}俄羅斯法律將服裝作品納入“工業品藝術設計作品”范圍給予著作權保護。俄羅斯1993年《聯邦著作權法和鄰接權法》第7條第1款規定:“著作權的客體是……繪畫作品、雕塑作品、工業品藝術設計作品、連環畫和其他造型藝術作品。”{9}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服裝設計圖可以依據《著作權法》第3條第7款之規定,納入“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給予保護,但服裝本身卻被排斥在版權客體之外。因而,從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來看,服裝設計作品是處于尷尬境地的。不過,在當前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典型案例,已有部分法院承認服裝設計受版權保護:如在“秦某訴馬某侵犯版權糾紛案”{10}中,法院就認為秦某設計制作的舞臺服裝和設計草圖屬于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在“胡三三與裘海索、中國美術館著作權糾紛案”{11}中,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不單純指純藝術性的美術作品,還包括了實用藝術作品,本案雙方各自設計的“服裝作品”是利用服裝形式語言表現的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二審法院則認為服裝設計屬于實用美術作品,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盡管法院們對服裝設計的作品類型并未達成共識,但至少都認為具有藝術內涵的服裝設計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承認服裝設計受版權保護,這應該是我國版權法的一個發展趨勢。

三、對服裝設計作品的定位

在“胡三三與裘海索、中國美術館著作權糾紛案”中,面對一審和二審法院對服裝設計作品定性的困惑,我們需要先明確美術作品與實用藝術作品之間的關系,然后再對服裝設計作品進行定位。

(一)美術作品與實用藝術作品的關系

對于二者關系的問題,有觀點認為美術作品包括實用藝術作品,即實用藝術作品屬于美術作品。但筆者認為二者是兩種不同類型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法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由該定義可見,“有審美意義”,即“藝術性”才是其關鍵所在,美術作品并未對“實用性”提出要求,因而允許作者采用虛構或夸張等手法來盡情表達作者的思想感情,作者創作的自由度很高。實用藝術作品則是一種兼具實用性和藝術性的特殊作品。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其編寫的《版權和鄰接權法律詞匯》中對其定義為:“具有實際用途的藝術作品,無論這種作品是手工藝術品還是工業生產的產品。”{12}對于實用藝術作品而言,作者的思想表達必須服從于產品實用性的要求,創作的自由度相對美術作品就低了很多。因而,在《版權和鄰接權法律詞匯》中,還認定美術作品和實用藝術作品是存在明顯的區別的——美術作品僅僅是某種藝術品;實用藝術品除了必須是藝術品外,還必須是為實際使用而創作的作品(即不能僅為觀賞目的而創作)。

(二)服裝設計是實用藝術作品

實用性、功能性與美感設計的完美結合早已成為現代服裝設計的理念之一,而且服裝設計的藝術性以實用性為前提,即在服裝上的藝術創作必須以實用功能為載體,實用藝術作品體現的是藝術性表達和產品實用功能的渾然一體。因此,服裝設計作品應屬于實用藝術作品。

四、對我國服裝設計版權保護模式的探尋

西方發達國家對服裝設計采用的法律保護模式都是基于自身的國情考慮,我國不能全盤吸收,畢竟這些國家服裝設計產業都很發達且擁有眾多著名品牌,而我國的服裝產業相對落后且知名品牌不多,在對服裝設計作品定位進行分析后,面對其他國家的服裝設計保護模式和本土服裝產業的情況,我國在服裝設計版權保護方面又應當何去何從呢?

筆者認為,我國應對服裝設計提供外觀設計專利與版權的雙重保護。對此,設計者可以根據其設計成果,在綜合考量的基礎上自主選擇保護的方式。對于功能性強但時效性不強的服裝設計以及作為品牌標志的代表性服裝設計,如Crocs的“洞洞鞋”,Channel套裝等,這些服飾吸引消費者購買的主要原因是因為其功能或品牌效應,其本身的款式、圖案以及色彩變化很小,對于權利人而言,比版權更具有排他性、專有性的外觀專利更能使其獲利,因而申請外觀專利保護更為合適。而對于一些經濟實用價值不大而單純表現美學創意的服裝設計如概念型服裝等用版權保護足矣,申請外觀專利反而不利于保護設計者的權利。

但如果倚重版權對服裝設計進行保護,則要相應的對我國《著作權法》做出修改,不僅對服裝設計圖進行保護,還應當將實用藝術作品納入到其保護的范疇內并將服裝設計定位為實用藝術作品。不過,也并非所有的實用藝術作品都能順理成章的獲得版權保護,對于實用藝術作品而言,物質存在決定了物質產品本身所具有的可感知形式,但非所有的產品均具有“藝術性”。國際上和國內的主流觀點是認為實用藝術作品可納入版權的對象為與實用性分離的具有獨創性的藝術表達,藝術性是其可以獲得版權保護的基本要求。同樣的,對于服裝設計而言,其能否獲得版權的保護的標準也應當是其是否具有藝術性,是否凝結了設計者獨特的理念和思維。不過,如何衡量一件普通的服裝是否具有藝術性,是一個難題。筆者認為,試圖在藝術性與非藝術性之間畫出一條清晰的界限幾乎是不可能辦到的。只有參照以往的司法實踐,結合法官的實際工作經驗以及廣大消費者的普遍認知才能進行較為準確的認定。

五、結語

服裝設計是人類文明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于人類對服裝的創新源于內心對美的追求,因而不管是否受保護其都在不斷發展變化。然而,包括版權法在內的知識產權法對服裝設計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必將激勵服裝設計創作,促進更多優秀的服裝設計作品誕生,因而給予服裝作品充分的版權保護是十分必要的。而針對我國當前國情,將服裝本身納入版權保護的范圍中,形成對服裝設計作品提供版權和外觀設計專利的雙重保護模式,將為我國服裝業提供更加全面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進而促進我國服裝產業的整體提升。

注釋

{1}HOWARD C. ANAWALT, IP STRATEGY: COMPLE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LANNING, ACCESS AND PROTECTION § 1:1 (West 2012)。

{2}余強著:《服裝設計概論》,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頁。

{3}劉玉梅:《服裝設計的著作權保護》,資料來源:中國知網優秀碩士論文數據庫,訪問時間:2014-01-05。

{4}《伯爾尼公約》第9條第1款規定:“受本公約保護的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享有授權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復制這些作品的專有權利。”

{5}《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的沖突域解決》,http://www.lawtime.cn/info/zscq/zhuanliquan/20111026114169.html,訪問時間:2014-01

-05。

{6}南振興,劉春霖著:《知識產權學術前沿問題研究》,中國書籍出版社2003年版,第291-292頁。

{7}[德]雷炳德,張恩民譯.《著作權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4頁。

{8}[德]雷炳德,張恩民譯.《著作權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7頁。

{9}“Law on Copyright and Neighboring Rights of Russia” .Article 7(Works Protected by Copyright)1. The following are protected by copyright:......works of painting and sculpture, graphic and design works, cartoon strips and other works of figurative art。

{10}孫南申著:《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精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75-178頁。

{1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編:《知識產權訴訟研究》,知識產權出版社2003年版,第81頁。

{12}劉劍文著:《 TRIPs 視野下的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7頁。

[作者簡介]張文娟(1989-),碩士研究生,就讀于新疆大學法學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版權管理范文第5篇

甲方:

地址:

乙方:北京德慧智文化傳媒有限責任公司

地址:××市××××路××××城××××室

鑒于:

1、 甲方是本協議項下授權圖書之完整著作權和鄰接權的合法擁有者。

2、 乙方是擁有合法經營資質的圖書發行公司,適于本協議項下授權圖書的出版發行。

3、 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雙方決定就甲方授權乙方使用其享有著作權及鄰接權的圖書《》之事宜簽訂本協議,條款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授權內容

1、 授權圖書:《 》(暫定名)之所有影音制品,曲目見附件一。

2、 使用載體: CD 。

3、 使用方式:乙方享有授權節目之專有復制、發行權和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

4、 授權區域: 中國大陸地區 。

5、 授權期限: 三 年,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計。

第二條 關于節目復制發行:

1、 依據甲方授權許可,乙方享有該授權節目之所有影音制品在授權區域內的專有復制、發行權。

2、 甲方負責在協議簽訂之日起 3 日內向乙方提供質量完好的 CD-R 格式的母盤。

3、 甲方負責提供報批、封面設計、發行、宣傳所需之全部資料,如設計圖片、文案、表演者的相片、簽名、錄音錄像花絮片段、MTV宣傳碟及甲方的商標樣圖等。

4、 甲方承諾在提供母盤的同時向乙方免費提供該授權節目的 5 首主打歌曲的MV(時間長度約為 30 分鐘/首),以供乙方宣傳使用。

5、 依照音像行業的慣例,乙方有權在該授權節目之出版物上合理使用甲方的全部商標,亦有權合理使用甲方商標用于該授權節目之必要宣傳。如有乙方不得使用的商標,甲方應向乙方作書面通知并附付該商標的樣圖。否則,視為默認許可使用。甲方保證許可乙方使用商標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若因此而引起的法律糾紛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全部責任及費用。

6、 乙方負責授權節目的出版報批、生產、復制及封面包裝的設計、印刷、上市發行、營銷宣傳。

7、 乙方可在授權節目之封面、海報及電視、網絡、電臺、多媒體、通訊、平面雜志等宣傳渠道中使用甲方提供的全部資料,但僅限于本協議目的之用途。

8、 授權節目上市發行后,乙方免費向甲方提供成品共計 50 張,但甲方不得將其作任何不合理使用或用于任何營利性商業用途。

9、 在授權有效期內,如發現有侵犯該授權節目之著作權、鄰接權的行為,乙方有權自主決定向侵權者采取包括法律手段在內的一切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甲方應全力予以配合。

第三條 關于信息網絡傳播

1、 依據甲方授權許可,乙方享有該授權節目之所有影音制品在全球范圍內的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乙方有權與提供移動增值服務的公司(下稱SP商)或電信運營商合作,通過提供電信增值服務,供終端用戶付費使用Mobile Device點播或下載該授權節目。

2、 授權使用的業務范圍為所有已知和未知的電信增值服務業務種類。

3、 出于電信增值服務的需要,乙方有權許可合作第三方對該授權節目進行數位化編譯或重置,但此用途僅限于本協議項下之電信增值業務。

4、 自乙方開展該等業務之時起,乙方將定期向甲方通報信息網絡傳播的授權使用情況,并將每三個月與甲方結算一次信息網絡傳播業務的收益。

5、 結算方式為扣除合作之SP商的運營成本、收益分成及電信運營商的通道費、代收信息費(代收信息費的比例依據電信運營商的執行標準)后,每月信息費凈收入由雙方按照以下比例進行分配:甲方 50 %,乙方 50 %。乙方屆時提供的收益報表及相關憑證將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

6、 如因合作之SP商或電信運營商遲延結算的原因致使無法按時提供收益報表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同時收益結算期限順延,乙方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 保證條款

1、 甲方保證對授權節目享有合法、完整的著作權及鄰接權,并保證對其提供的設計資料及商標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甲方擔保確有授予乙方行使本協議約定事項的權利,其許可乙方使用并不構成對相關著作權人、鄰接權人及任何第三人的侵權。

2、 為履行本協議之所需,甲方保證將應乙方要求出具該授權節目之完整的版權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權節目之歌曲的詞曲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及相關權利人的授權使用證明等(見附件二)。

3、 甲方保證在授權期限內不再將授權節目之任何載體形式的出版、發行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轉讓或授權給除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

4、 乙方保證按本協議約定的范圍、方式和期限使用授權節目內容。

5、 乙方保證按本協議約定的版稅支付方式向甲方按時支付足額的版權使用費。

第五條 版費結算

1、 支付標準:甲方按保底銷售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制作成本費用,即版費,具體標準如下:

其中:

a) CD 版費:甲方以 元/張的成本支付乙方,乙方負責生產成品并通過乙方銷售渠道進行銷售。

b) 甲乙雙方按照銷售利潤分成,即甲方得50%,乙方得50%。

2、 結算方式:

a) 自合同簽訂生效的 3 個工作日內支付版費的 30 %;

b) 自雙方對該授權節目之設計定稿確認的 3 個工作日內支付版費的 30 %;c) 自該授權節目上市發行之日7 個工作日內支付版費的 30 %

d) 該授權節目實際銷售回款超過保底總額后,每三個月向甲方結算分益。

3、 自本協議簽訂之后,乙方須依約在中國大陸地區以人民幣向甲方交付著作權使用費。甲方應于收款的同時根據每次收款金額向乙方開具等額正式發票。

第六條 保密條款

對涉及雙方任一方尚未向第三方公開的數據和信息,雙方須保守秘密。任何一方對因簽署或履行本協議而接觸或了解到的對方未公開的數據和信息,亦須保守秘密,非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有關數據和信息。

值服務的公司(下稱SP商)或電信運營商合作,通過提供電信增值服務,供終端用戶付費使

用Mobile Device點播或下載該授權節目。

2、 授權使用的業務范圍為所有已知和未知的電信增值服務業務種類。

3、 出于電信增值服務的需要,乙方有權許可合作第三方對該授權節目進行數位化

編譯或重置,但此用途僅限于本協議項下之電信增值業務。

4、 自乙方開展該等業務之時起,乙方將定期向甲方通報信息網絡傳播的授權使用

情況,并將每三個月與甲方結算一次信息網絡傳播業務的收益。

5、 結算方式為扣除合作之SP商的運營成本、收益分成及電信運營商的通道費、代收信息費(代收信息費的比例依據電信運營商的執行標準)后,每月信息費凈收入由雙方按照以下比例進行分配:甲方 50 %,乙方 50 %。乙方屆時提供的收益報表及相關憑證將作為雙

方結算的依據。

6、 如因合作之SP商或電信運營商遲延結算的原因致使無法按時提供收益報表時,

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同時收益結算期限順延,乙方不因此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 保證條款

1、 甲方保證對授權節目享有合法、完整的著作權及鄰接權,并保證對其提供的設計資料及商標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甲方擔保確有授予乙方行使本協議約定事項的權利,其許

可乙方使用并不構成對相關著作權人、鄰接權人及任何第三人的侵權。

2、 為履行本協議之所需,甲方保證將應乙方要求出具該授權節目之完整的版權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權節目之歌曲的詞曲作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及相關權利人

的授權使用證明等(見附件二)。

3、 甲方保證在授權期限內不再將授權節目之任何載體形式的出版、發行權及信息

網絡傳播權轉讓或授權給除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

4、 乙方保證按本協議約定的范圍、方式和期限使用授權節目內容。

5、 乙方保證按本協議約定的版稅支付方式向甲方按時支付足額的版權使用費。

第五條 版費結算

1、 支付標準:甲方按保底銷售的方式向乙方支付制作成本費用,即版費,具體標

準如下:

其中:

a) CD 版費:甲方以 元/張的成本支付乙方,乙方負責生產成品并通過乙方銷售渠

道進行銷售。

b) 甲乙雙方按照銷售利潤分成,即甲方得50%,乙方得50%。

2、 結算方式:

a) 自合同簽訂生效的 3 個工作日內支付版費的 30 %;

b) 自雙方對該授權節目之設計定稿確認的 3 個工作日內支付版費的 30 %;

c) 自該授權節目上市發行之日7 個工作日內支付版費的 30 %

d) 該授權節目實際銷售回款超過保底總額后,每三個月向甲方結算分益。

3、 自本協議簽訂之后,乙方須依約在中國大陸地區以人民幣向甲方交付著作權使

用費。甲方應于收款的同時根據每次收款金額向乙方開具等額正式發票。

第六條 保密條款

對涉及雙方任一方尚未向第三方公開的數據和信息,雙方須保守秘密。任何一方對因簽署或履行本協議而接觸或了解到的對方未公開的數據和信息,亦須保守秘密,非經對方

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透露有關數據和信息。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 任何一方如有違約或延遲或不履行本協議條款而導致相對方發生損害時,違約方不但應賠償守約方的損失,還應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按守約方損失的一倍

計算。

2、 任何一方如有違反本協議第四條保證條款之重大違約行為的,守約方無須事先

征得違約方同意,即可單方面終止本協議。

3、 如因前款違約行為造成對第三方侵權損害的,違約方還應負責出面解決,并承

擔由此而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經濟損失。

第八條 不可抗力

1、 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

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延誤期內中止。

2、 宣稱發生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將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明文件,并應盡力消除或減輕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 不可抗力事件持續超過60天或存在明顯無法恢復履行本協議情況的,本協議即

自動終止。

第九條 爭議解決及適用法律

1、 就本協議內容或執行發生任何爭議的,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

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本協議的訂立、執行和解釋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條 其他約定

1、 本協議的提前解除或終止不影響各方于本協議提前解除或終止之日以前根據本

協議已產生的權利和義務。

2、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于乙方取得出版發行審批的行政批文之日起生

效。期滿后,如雙方無異議,則本協議有效期將自動順延壹年。

3、 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可

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并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有限公司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蓋 章: 蓋 章:

版權管理范文第6篇

合作協議由:項目出資人(甲、乙、丙)三方簽訂

甲: , 乙: , 丙: ,

甲乙丙三方本著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合作 榮新花園9號樓、11號樓建筑 項目,總投資為

萬元人民幣,其中甲方出資

萬元,占

%股份;乙方出資

萬元,占

%股份,丙方出資

萬元,占

%股份,三方通力合作,分工如下:甲方負責

;乙方負責

、丙方負責

。 第二條 本合伙項目經營期限為

月。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三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條 三方共同經營,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

全體合伙人負責。購買任何物品由三方協商同意后方可購買。

第四條

凈利潤按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五條

對于執行本協議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應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本協議到期后,三方視 情況看是否繼續合作,不再繼續合作的,退出方應提交退出的書面文本,并將己方的有關本項目的資料及客戶資源都交給留存方。 第六條

違約處理

如果一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并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害。 第七條

本工程主體已完工,完工之前所欠工程材料款(

)在以后結算時應當優先償還工程欠款。工程款結賬或償還欠款時,三人必須一致同意,不得有異議。若期間銷售樓房,也須三方同意價格后,方可銷售,銷售樓款優先還工程欠款,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扣除。還清主體工程欠款之后,三方方可結算主體工程以后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

本合同由雙方共同制定,如變更由三方共同協商。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如有附加協議,三方共同制定,享有共同的法律效益)。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叁份,三方合伙人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有效期暫定

年,自三方簽字之日起計算。未盡事宜,三方可再協商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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