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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保護范文

2023-09-18

版權保護范文第1篇

【摘 要】在當今信息化時代,知識信息的創新、應用與流通等各方面正以不可思議的速度向前發展。如何以法律手段對各種知識產權進行及時、有效的保護,成為當今社會關注的熱點。本文擬通過對電子信息化版權領域出現的一些問題的分析,提出我國如何解決目前存在或今后可能出現的電子信息化版權爭議與糾紛的建議。

【關鍵詞】信息化版權 傳統版權 保護對策

一、復制權問題

利用電子信息技術對電子信息作品進行復制行為,除了所謂“暫時復制”,還有應用計算機本身“復制”功能進行操作以及應用下載軟件執行下載程序等方式。用計算機“復制”功能操作,一般很難予以控制,不論是因特網服務商還是電子信息化作品作者本人,均無法得知進行復制操作的行為人是否有權復制,更無法得知其復制行為是否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個人欣賞、使用或學習等“合理使用”的情形。這樣,給對網絡版權侵權行為的控制帶來了極大的不便。

有人認為,應由因特網服務商履行實質審查的義務,防止自己的用戶非法復制。理由是因特網服務商從版權人處獲得許可發行其作品,后服務商又與用戶簽訂因特網服務協議,本著我國民法理論及《民法通則》中闡述的權利的行使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因特網服務商應保證其用戶不損害版權人的合法權益。從法理上看,這種做法確實有道理,然而現實生活中卻不可行。這種做法意味著服務商承擔了更多的審查、監督義務,作為平等主體的用戶完全可以拒絕非行政主體的服務商對自己的資質和實體權利予以調查了解。由此,等于把服務商置于了一個兩難的境地:一方面可能面臨版權人一方主張版權權利,一方面又可能面對用戶的拒絕而致使審查不能?!皟擅娌挥懞谩钡慕巧墙^對不利于因特網服務的發展的。

其實,“雙贏”的方法還是有的。近些年火爆異常的bbs(網絡論壇)即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啟發。在論壇上,各版主為了防止網民們散布非法言論以及從事一些其他不法行為,會采用屏蔽技術對非法信息及不法言論進行屏蔽遮蓋,以維護網絡文明。各因特網服務商也可借鑒這種做法,可以在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條款中約定,如果用戶進行違法活動或通過非法手段進行網絡民事行為,服務商可直接將相關內容予以屏蔽;或者版權人要求任何復制其作品內容的行為均需得到其許可,則服務商亦可采取屏蔽的辦法對該類作品予以保護,待用戶征得許可后再單獨對該用戶撤銷屏蔽。

二、“侵權”與“合理使用”的區分認定問題

合理使用的問題其實就是由復制權問題引申出來的一個問題。涉及復制權問題時,最困難的環節就在于區分復制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范圍,特別是對電子信息化作品而言,行為主體、主觀意圖及損害結果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合理使用”與“侵權”之間的差別往往微乎其微。討論“合理使用”問題,實際上討論的就是“侵權”的認定問題。

針對“因特網服務商是否應對其用戶進行非善意復制行為負責”的問題,曾有人指出,網絡服務商應當因其用戶從事非善意復制行為而代為承擔責任。主要理由是用戶的侵權行為是通過因特網服務商的設備實現的,服務商和用戶有業務關系,最可能了解用戶的身份和行為,進而阻止侵權行為;而且,相對于版權人而言,對于防止及遏制侵害處于有利地位;無人為因特網付錢,但用戶為服務商的中介商的中介服務付錢,無人管理互聯網,但服務商可以管理自己的仿網絡系統。然而,筆者并不贊同這種由服務商承擔替代責任的觀點。服務商承擔替代責任,就意味著服務上的行為侵權。而在我國民法對一般侵權行為認定的四個構成要件中,可以看出,其實服務商并沒有違法行為存在。違法行為是“復制”,版權人主張權利是因非法復制行為而引起,實施這一行為的主體是用戶而不是服務商,只有用戶的行為才滿足侵權行為四大構成要件。在我國民法理論及實踐當中,只有存在雇傭關系或監護關系才可能出現承擔替代責任的情況。顯然,這里不存在雇傭關系和監護關系,法律無法因一種服務協議而確定一方應為另一方承擔替代責任,盡管可能設立追償制度以盡量地挽回服務商的經濟損失,但于合同義務,于版權侵權之債的相對性來看,對服務商都是顯失公平的。

筆者建議,可以設立由服務商與直接侵權人及用戶承擔共同責任的制度??傮w說來,即在因特網服務商獲取足夠的信息去推斷一個用戶探詢版權侵權存在時,如果原告能夠證明侵權存在,服務商沒有查詢或推斷沒有侵權時,因特網服務商將承擔共同責任。這樣,服務商就會有動力去積極地查詢其網絡,削減侵權的可能性。一般地,如果調查結果表明用戶侵犯版權成立,服務商會中止服務。如果服務商經查證無法確認侵權是否成立,例如不知道用戶的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那么應當認為,只要服務商做出了形式審查行為,并且有合理理由證明其確實無法確認侵權行為是否成立,即可免除其責任。

綜上所述,在某一用戶正在進行侵權時或根據當時的情況服務商應當知曉該用戶正在侵權,而服務商沒有積極地履行形式審查義務并采取相應、合理的措施時,該服務商就應當與該直接侵權人一起承擔共同責任。

我們可以從這幾個方面來對“合理使用”和“侵權”加以區分以便認定。首先,何為“主觀過錯”?用戶在網頁上瀏覽,由此而產生的“暫時復制”不算過錯。但用戶在瀏覽之后將網頁上的內容復制并固定到計算機或其他載體上就存在過錯了。如何判斷用戶的“主觀過錯”是否存在?聯系上文闡述的服務商形式審查義務,服務商可以在提供服務時在用戶瀏覽完準備進行“復制”或“下載”操作時,對用戶進行訊問,如“請確認該用戶已獲授權以便復制或下載該作品”。這種詢問就可以視為服務商形式審查義務的履行。倘若用戶欺騙服務商稱其已獲授權許可,則一旦涉及侵權糾紛時,服務商即可以“已審查用戶是否適格”為由抗辯于請求服務商承擔共同責任的主張。其次,就“違法行為”的認定而言,真正的違法行為時用戶的復制與下載行為,要認定服務商的共同侵權責任,就只能在服務商沒有履行形式審查義務時才能認定,也就是說,對于版權權利人來說,直接導致其權利受損的是用戶進行了未經許可的復制或下載行為,而服務商則是因未盡形式審查義務而導致這一違法行為直接產生,故應承擔共同責任。因此,在服務商未予審查時,其怠于審查的行為和用戶進行復制或下載一并構成了“違法行為”。服務商對用戶行為進行審查直接決定了權利人的合法權利是否將會受到損害,即損害事實是否會形成。所以,可以認為服務商的形式審查行為直接影響著違法行為與受損事實之間的關系。

參考文獻:

[1]馮曉青.因特網服務提供商的著作權侵權責任研究.馮曉青知識產權網,2007-3-1.

[2]劉劍文.TRIPS視野下的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3]鄧靈斌.國家信息化視野中知識產權研究的新視角——《國家信息化與知識產權——后TRIPs時期國際版權制度研究讀后》[J].圖書館雜志,2006,(1)

[4]段維.試論電子商務涉及的版權問題[J].出版科學,2004,(4).

版權保護范文第2篇

一、刺繡的版權定位: 臨摹作品

刺繡實質是一種臨摹作品。刺繡是以原創作品 ( 書法、繪畫和攝影作品) 為底稿進行的二度創作, 而且首次創作后刺繡產業要發展還要面臨著二次刺繡。這兩次創作, 實質上是后者對前者的臨摹。

刺繡作品是一類特殊的創造性臨摹作品。首先, 刺繡的過程中包含了二次臨摹: 一是底稿美術作品 ( 包括書法、繪畫、攝影作品等) 到刺繡的臨摹, 以刺繡的形式對作品進行再次表達。二是從繡成品到再次刺繡的臨摹, 即針對已經繡好的作品, 臨摹出另一幅刺繡作品。其次, 相對于傳統的美術臨摹作品, 刺繡臨摹的可鑒別性更弱。這主要是指第二次臨摹———從刺繡到刺繡的臨摹。手工刺繡是由多種絲線經過無數次針法的穿插制作而成, 雖然不可能完全一致, 但其旨在表達出來底稿作品的元素, 只要刺繡技術足夠精湛, 臨摹出來的繡品很難鑒別。為保護刺繡作品各版權主體的利益, 需要構建一個健全合理的臨摹作品著作權制度。

二、臨摹刺繡作品版權保護的基礎

筆者認為刺繡作為一種臨摹作品應受到版權保護, 是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

( 一) 臨摹作品具有獨創性

臨摹刺繡作品是創作性臨摹, 具有獨創性, 應該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首先, 臨摹刺繡作品時作者獨立完成的作品。刺繡作者通過自己的技能、構思以及判斷把作品中的思想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 而這一部分也可以獨立表現出刺繡者獨立的思想、獨到的見解、獨立的人格, 使作品能夠充分表達出作者的個性。其次, 臨摹刺繡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創作。臨摹刺繡品將原作品的思想 ( 包括文化精神、底稿內涵、顏色搭配等等) 與自己的特殊表達方式融合在一起, 在臨摹的過程中加入自己創造性的勞動, 是創作和臨摹的結合。由于刺繡者的水平和思維不同, 臨摹刺繡品不可能與原作品完全一致, 必然有某些方面的差異 ( 或超越或遜色) 。所以, 刺繡作品時具有獨創性的臨摹作品。

( 二) 各臨摹作者之間的利益平衡

根據臨摹對象的不同, 刺繡作品的臨摹分為三類: 對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一般美術作品的臨摹、對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的臨摹、對刺繡作品的臨摹。臨摹作品享有版權, 但是要考慮各權利主體的利益平衡關系。對于已過著作權保護期限的一般的美術作品的刺繡臨摹, 這時候沒有權利主體的利益沖突, 應認定該臨摹作品享有獨立的著作財產權。對享有著作權的美術作品的刺繡臨摹, 即刺繡所臨摹的美術作品還在著作權所保護的期限之內時, 臨摹作品的著作權與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如何平衡, 取決于如何確定該美術作品與臨摹作品的經濟利益關系。而對刺繡作品的臨摹, 則涉及到底稿美術作品的作者、首次刺繡者、對刺繡作品的臨摹者這三個權利主體的權利利益關系問題。

三、臨摹刺繡作品版權保護的實現

( 一) 臨摹刺繡作品的權利

臨摹作品作者具有發表、署名、修改、保護作品完整的人身權利。也就是說, 臨摹刺繡作品的作者有權利決定自己的繡品是否公開, 并且以何種方式、在何時何地公開; 有權利在標注原作品作者的名稱的同時在自己創作的刺繡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名稱; 有權利修改自己所創作的臨摹作品或是授權他人修改自己的臨摹作品; 有權保護其臨摹刺繡作品不被他人丑化, 未經臨摹作品作者許可, 他人不能擅自刪除、變更臨摹作品的內容, 或對臨摹作品進行破壞, 不能隨意對臨摹作品的表現形式和藝術效果進行變動, 以保護臨摹作品作者的名譽、聲望, 維護臨摹作品的純潔性。刺繡臨摹作品作者有權利將自己的作品制成多份、有權將自己的作品出售他人或者贈與他人、有權以租賃的形式給予他人使用、有權公開展覽或表演等等, 并以此獲得經濟利益的財產權利。

( 二) 臨摹刺繡作品的利益分配

筆者認為, 臨摹刺繡作品與改編作品在作品的創作特點上相似, 可以適用改編作品的利益分配模式。改編作品中, 使用作品所得經濟收益應當在原作著作權人與改編作品著作權人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由于改編作品中體現了原作者與改編者的雙重智力成果, 判斷出改編作品中所利用的原作部分與改編者增加的原創部分在其作品整體價值中所占的貢獻比重, 據此比重在雙方之間分配收益。

筆者認為, 臨摹刺繡作品的利益分配, 首先應當尊重雙方當事人自己的意志。如果雙方協商一致, 并且其利益分配方案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范, 應當依其約定; 當當事人無法協商一致時, 應根據前后作品在創作中所占的比重, 將臨摹刺繡作品所獲得的經濟收益在原作者與刺繡作者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對原作者給予經濟補償。

摘要:刺繡是中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曾幾度出現版權危機。針對刺繡作品二度創作的特殊性, 把刺繡作品定位于飽受爭議的臨摹作品。通過對臨摹作品著作權的定位, 分析臨摹刺繡作品獨創性的特點, 研究臨摹刺繡作品的版權保護和利益分配, 平衡原稿作者、刺繡者和二度刺繡者之間的利益關系, 促進刺繡產業的長遠發展。

關鍵詞:臨摹作品,獨創性,利益分配

參考文獻

[1] 楊雄文.臨摹與著作權法[J].中國版權, 2006 (6) :105.

[2] 鄭成思.臨摹:獨創性與版權保護[J].法學研究, 1996 (3) .

版權保護范文第3篇

摘 要:互聯網時代為電子圖書的發展提供了廣闊平臺,同時也給電子圖書版權保護帶來了新的挑戰。對電子圖書的價值進行分析有利于為電子圖書版權保護提供支撐。本文分析了電子圖書版權保護在互聯網時代面臨的困境,并針對困境提出了相應的對象。

關 鍵 詞:互聯網時代;電子圖書;版權保護

收稿日期:2016-03-20

作者簡介:王莉莉(1978—),女,遼寧大連人,中共吉林省委黨校(吉林省行政學院)圖書館館員,研究方向為圖書情報資料。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電子圖書以方便、快捷的優勢滿足了人們網上閱讀的需求,受到了廣大讀者的青睞。但與此同時,電子圖書版權保護卻面臨著許多困境,電子圖書侵權問題日益受到全社會的廣泛關注。因此,應充分認識電子圖書的價值和版權保護的重要性,并在理性分析電子圖書版權保護所面臨困境的基礎上,通過立法以及完善相關管理措施為電子圖書版權保護提供支持。

一、電子圖書的價值

⒈電子圖書的經濟價值?!半娮訄D書是指以磁性或者光學材料為載體,采用數字代碼的方式,以數字化形式出版,將圖、文、聲、像等信息存儲在磁、光、電等介質上,讀者通過計算機或類似設備來讀取、復制、傳輸的大眾傳媒?!盵1]據《中國數字出版產業年度報告》統計,我國電子圖書的收入情況為:2009年14億元,2010年24.8億元,2011年16.5億元,2012年31億元,2013年38億元,2014年45億元。如下圖:

從上圖可以看出,雖然電子圖書的收入在2011年出現了波動,但總體上我國電子圖書的收入呈上升趨勢。

據普華永道全求數據統計,“書籍(含教育類書籍)出版、雜志出版和報紙出版在內的閱讀物出版市場在過去的四年間呈現平穩態勢,2014年為3646億美元,與2010年3715億美元相比小幅下降1.86%。而數字閱讀出版物2014年規模為429億美元,占閱讀出版物總規模的11.77%,滲透率較2010年的4.07%相比顯著上升?!薄半娮訒袌鲆幠S?010年的58億美元上升至2014年的185億美元,年均增速33.84%?!盵2]以上數據表明,全球數字閱讀出版物占閱讀物的比重逐年增加,數字閱讀物滲透率逐年提高,年均增速較快,我國在這一領域也不例外。在我國,隨著電子圖書閱讀工具的增多,電子圖書可在手機、電子圖書閱讀器、平板電腦等各種終端上實現閱讀,這就使得我國電子圖書的受眾不斷增加,電子圖書也隨之產生了巨大的經濟價值。

⒉電子圖書的社會價值。電子圖書的社會價值在于滿足人們網上閱讀學習的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人們學習與生活的方式。在互聯網時代,由于電子圖書具有較強的適應性和流通性而被人們廣泛接受。一是電子圖書儲存信息量大、攜帶便捷。電子圖書以數字化形式儲存,與傳統圖書相比,存儲介質簡單,儲存信息量大,攜帶方便,解決了人們攜帶傳統書籍不便的問題。二是電子圖書可復制、流通快。在現代生活中,有些經典書籍如果不再出版就會導致無法購買的困境,但將其數字化后就可以解決這一問題。另外,與傳統圖書相比,電子圖書僅需通過簡單的點擊、下載、復制、分享等方式就可以實現圖書的共享,從而加快了圖書的流通速度,擴大了圖書的影響力。三是電子圖書查閱方便,價格實惠,性價比高。在互聯網時代,通過簡單的關鍵字搜索就可以查閱到所需電子圖書的相關信息,并且可以通過相關讀者對電子圖書的評價來對其進行取舍,以購買適合自己的電子圖書,從而節省了傳統購買方式所花費的人力和時間,而且與購買傳統圖書相比,電子圖書的價格更加實惠。四是電子圖書閱讀工具不斷更新,實現了“碎片化”“無紙化”閱讀。一方面,在快節奏的現代生活中,人們需要利用“碎片化”的時間滿足對知識的需求;另一方面,隨著智能時代的到來,手機、iPad等各種移動設備都是閱讀電子圖書的工具,這些工具將電子圖書的數字化信息以文字或者圖片的形式生動地展現在讀者眼前,從而滿足了讀者隨時閱讀的需求。

⒊電子圖書版權者的個人價值?!爸R產權作為一項完全人為擬制的無形財產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繁榮人類的科技文化事業,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盵3]電子圖書在幫助版權者實現社會價值的同時,也實現了其自身價值。作品是作者智慧的結晶,體現的是作者對某個問題獨特的思考、領悟和研究能力,從而具有獨創性。因此,電子圖書作為一種載體,其具有財產屬性,電子圖書版權者通過電子圖書的出版也實現了個人價值。

二、互聯網時代電子圖書版權

保護面臨的困境

電子圖書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決定了對其進行保護的必要性。但在實踐中,電子圖書版權保護還面臨著諸多困境。

⒈侵權現象嚴重。在互聯網時代,在版權侵權方面電子圖書比傳統圖書更為嚴重。首先,在侵權形式上,與傳統圖書侵權形式相比,電子圖書侵權途徑多樣。在傳統傳播條件下,對圖書版權的侵權以復制、發行盜版圖書為主要形式。而在互聯網時代,對電子圖書版權侵權主要有三種表現形式:一是上傳。即未經版權人同意,擅自將作品非法掃描上傳至網站或網頁上。2009年的谷歌“版權門”事件就是因谷歌網站在未得到版權人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將570名作者的17922部作品非法掃描并上傳至網站。雖然谷歌宣稱是為了向公眾免費提供其數字圖書館館內圖書的使用權,但在未經作者或出版社授權的情況下,該行為實際上是一種侵權行為。二是下載。即將具有網絡版權的電子圖書擅自下載并非法傳播或使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對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圍有明確規定,即從網站上下載作品只用于個人學習或者進行科學研究等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中的合理使用范圍,但若下載作品后進行非法傳播或使用,用于商業目的的,則構成對電子圖書版權的侵權。三是網絡直接侵權。即擅自將電子圖書轉載到其他網站或網頁。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對于傳統紙質圖書的轉載、刊登規定了法定許可的范圍:版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除外,在支付報酬后,可以刊登、轉載作品。雖然該條款未對網絡作品的轉載作出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相關問題予以了說明,即在合理范圍內、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情況下,刊登、轉載為合法行為。所以,在網上隨意轉載、刊登,未注明出處、未支付報酬、超過合理使用范圍時,則構成對版權人的侵權。其次,在侵權方式上,與傳統圖書侵權方式相比有所不同。一是在復制權的侵權方式上。在互聯網時代,利用個人微博、博客等網絡空間可以對相關作品進行分享,或者將相關作品的鏈接進行分享,都可以達到復制的效果。但對于將相關作品鏈接進行分享的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的行為,法律并沒有作出嚴格的規定,從而導致無法判斷其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圍,對版權人經濟利益造成的損失也難以估計。二是在署名權的侵權方式上。在互聯網時代,上傳、轉載作品時,通過技術手段可以輕松地隱匿、更改版權人姓名或作品名稱,從而造成對版權人署名權的侵權。三是在作品完整權的侵權方式上。因在網頁上可以對作品進行任意截取、剪貼,從而增加了對作品完整性侵權的風險。四是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方式上。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及個人網絡空間的建立,個人可以在網絡空間隨意地分享作品。因此,符合條件的訪客可以隨意地點擊、瀏覽該網絡空間,但個人網絡空間的分享行為已經超出了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為了個人學習或科學研究等合理使用范圍,若分享的作品未經過版權人的授權,則構成侵權。所以,因互聯網技術的不斷更新,侵害電子圖書版權的方式也層出不窮,從而不利于電子圖書版權的保護。再次,電子圖書的侵權行為與傳統圖書的侵權行為相比,有明顯的不同。一是電子圖書的侵權行為具有隱蔽性。由于互聯網的虛擬性,使得絕大多數用戶在互聯網上都不使用真實信息,從而造成侵權行為發生后,認定侵權行為人十分困難的后果。二是電子圖書的侵權行為具有無邊界性。因互聯網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從而造成侵權主體和受害客體都突破了地域的限制,侵權主體通過互聯網可以對世界任何角落的版權人作品進行侵害。三是電子圖書的侵權后果嚴重。因互聯網的傳播速度快、傳播范圍廣,使侵權主體和侵權行為難以認定,從而導致電子圖書侵權后果嚴重且難以得到及時控制。

⒉版權歸屬不清。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版權人可授權的主體不斷增多,由此產生了版權歸屬不清的問題。首先,大量版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狀態不明。據我國文字作品著作權協會對國內580家出版社的調查,擁有數字版權的出版社比例為20%左右,其中最好的狀況可能達到50%或者更高一些,但是有的出版集團所擁有的電子版權卻只有10%左右。[4]大量圖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未在出版合同中進行約定,電子書商若要將該圖書進行數字化出版,則需要得到版權人的授權,這種一對一的授權模式阻礙了圖書數字化的進程;反之,又會增加版權保護的難度。其次,使用者不能清晰了解圖書版權的授權狀態。與傳統的圖書可授權主體相比,電子圖書可授權主體更加豐富。在傳統的圖書授權模式中,版權人可選擇的授權主體范圍較??;但在互聯網時代,版權人的版權不僅可以授權給出版社,也可以授權給版權集體管理組織,還可以授權給電商、移動運營商等公共平臺,甚至可以直接授權給讀者。因可授權主體的豐富性,從而造成用戶在使用電子圖書的過程中難以分辨電子圖書的版權歸屬,導致轉載作品后,卻不清楚應該向何人繳納數字版權稅。再次,授權現象混亂。2011年,因作家賈平凹將《古爐》電子圖書授權網易上線,引起了《古爐》數字版權的紛爭。原因在于:2008年人民出版社與賈平凹已簽訂了《古爐》的圖書出版合同,人民出版社稱出版合同中約定的《古爐》專有出版版權中就包括該作品的數字化制品及網絡版的版權。賈平凹將作品授權給網易,存在著重復授權的嫌疑,之后人民出版社將網易訴至法院索賠200萬元。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作者、出版社、電子服務商對電子圖書版權的概念未能達成一致?!豆艩t》案只是我國電子圖書授權混亂現象的一個縮影。在現實中,存在著大量未經授權擅自使用電子圖書、重復授權、授權合同對信息網絡出版權界定不清、授權渠道不暢等現象。這種現象一方面造成了大量電子圖書版權歸屬不明的后果,另一方面也使得各利益主體之間版權糾紛不斷。

⒊利益沖突加劇。版權作為一種私人權利,一方面是建立在私人權利基礎上的市場化導向,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是要求其作品能夠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在互聯網運營模式中,從電子圖書的產生到實現其價值,一般需經過三個步驟:第一步是版權者將獨創性思維固定在文字載體上;第二步是版權者將其作品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展示,比如百度、當當網、亞馬遜網等運營商為版權所有者提供平臺,這些運營商充當著網絡傳播者的角色;第三步是用戶通過運營商提供的平臺以有償或無償的方式來獲得該作品。在簡單的運營模式中,存在著三個方面的主體利益,若電子圖書以紙質方式進行出版,還涉及出版商的利益。與傳統的紙質圖書出版模式相比,在互聯網模式下,各方利益分配不均的趨勢將進一步擴大。首先,表現在版權者和用戶之間對技術保護措施的運用上。因我國未規定有效的反技術保護措施,這就使版權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出現了不平衡,版權者過度使用技術保護措施,造成用戶可獲得的信息范圍縮小,從而使兩者之間的利益產生了沖突。其次,表現在運營商和版權者之間的矛盾上。如:2011年,50位作家發布了《三一五中國作家討百度書》,因百度用戶非法上傳非原創性作品而使版權者利益受到損害;亞馬遜網采用的“批發運營模式”也使版權者的利益遭受損害,從而導致了亞馬遜網和出版商之間的利益沖突。在互聯網不能合理、公平分配利益的運營模式中,利益分配不平衡和版權保護不力,必定挫傷創作者的積極性,從而不利于電子圖書的健康發展。

三、電子圖書版權保護的對策

⒈完善相關的法律規定。首先,需完善技術保護措施的相關規定。針對電子圖書版權侵權現象嚴重而維權困難的現狀,版權者采用技術保護措施可以有效規避侵權行為,比如用戶訪問控制技術、信息加密技術、信息隱藏技術、防拷貝技術、數字版權管理技術等。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雖然對技術保護措施作出了相關規定,但我國規定的技術保護措施未能較好地協調版權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也未規定版權者濫用技術保護措施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有學者指出:“如果一項技術措施嚴重地限制了公眾的合理使用,則應構成濫用技術措施”。[5]美國、歐盟等都制定了反技術規避規則,通過確定反技術規避行為和反設備規避的方式來限制版權人對作品的過度保護。筆者認為,針對我國存在的技術保護措施濫用的情況,為平衡版權者和用戶之間的利益,應該在《著作權法》中對反技術規避措施進行明文規定。有學者提出:“我國至少有必要在立法上增加一條基本規定闡明技術措施不得影響合理使用”。[6]也就是說,若該行為是出于非商業性目的且僅在家庭朋友之間使用,則滿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合理使用范圍,不應該認定為侵權。另外,使用者若為了個人使用目的而避開權利人采取的技術保護措施也不應構成侵權,并且在法律中應規定此種情況下版權人應為個人使用作品提供必要的便利。但個人使用者也要為移除該技術保護措施而承擔必要的費用并且保證避免不當使用版權作品。其次,修改“避風港原則”。我國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中借鑒了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第五百十二條的規定,制定了我國的“避風港原則”?!氨茱L港原則”是指在發生版權侵權案件時,當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并不涉及網頁內容的制作時,如果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如果侵權內容既不在網絡服務提供商的服務器上存儲,又沒有被告知哪些內容應該刪除,則不承擔侵權責任。[7]但在實踐中,“避風港原則”面臨被濫用的尷尬境地。網絡服務提供商因用戶上傳作品可獲取大量的點擊量進而獲取利益,所以,網絡服務提供者往往對用戶上傳的作品疏于審核。而當版權人因用戶非法上傳版權作品追究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責任時,網絡服務提供商可以依據該規則進行免責。網絡服務提供商可以在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情況下獲得利益,從而使該規則的合理性遭受質疑。筆者認為,應在法律中增加“網絡服務提供商對用戶上傳作品具有嚴格審核義務”的規定,從而確保上傳版權作品的合法性。網絡服務提供商可以效仿百度采用的“版權作品DNA比對識別”技術,加強對上傳作品的審核。另有學者提出:“避風港原則”應進行修改,提倡網絡服務提供商和版權人共同維權。對此,法國的“三振出局”法案為我國完善“避風港原則”提供了新的思路。即侵權人在受到三次或三次以上警告后仍未停止侵權行為時,則網絡服務提供商可以將其用戶上報至法院,通過給網絡服務提供商增加保護版權的義務來對版權加以保護。

⒉完善版權集體管理制度。解決版權者和電商之間的授權問題在于完善我國的版權集體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版權集體管理制度,對版權者而言可以實現對版權的有效授權,并且可以利用組織力量對侵權行為進行打擊,從而保障版權者的利益。對使用者而言,通過版權集體管理組織獲得授權,支付費用會更加便捷,從而避免陷入版權糾紛。但由于我國版權集體管理組織長期以版權人“自愿加入”為原則,并且版權集體管理組織行政色彩濃厚,提起訴訟需要層層授權,在著作權管理體系查詢結果的證明力上還存在爭議,導致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并未得到版權者的普遍認同。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增加了音樂制品延伸版權集體管理的規定,即音樂制品在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使用權由版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該草案欲將音樂制品的版權全面實現集體管理,但卻遭到了音樂著作權人的集體抗議,這說明我國版權集體管理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為適應互聯網的發展,我國電子圖書版權管理有必要借鑒國外關于網絡版權集體管理的模式,建立專門的電子圖書版權集體組織,對電子圖書的版權進行統一管理。針對我國目前版權集體管理制度存在的不足,筆者提出以下建議:一是應該對著作權管理組織代理人的職責加以明確。確立著作權管理組織代理人在作品審查、管理及提起訴訟方面的地位。二是確保通過版權系統獲得查詢結果的證明力。在版權人和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之間的授權合同真實、有效的前提下,法律應明文規定在版權查詢系統中獲得查詢結果的證明力。三是擴大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審查范圍。對版權人的作品進行有效鑒定,對版權人的相關信息進行詳細登記,從而調動版權人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積極性。

⒊構建新型的運營模式。與傳統銷售圖書的營利方式相比,電子運營商具有更多獲取利益的途徑。其不僅可以向讀者收取購買電子圖書的費用,還可以通過收取網絡信息服務費或者在電子圖書中插入廣告等方式獲得利益,與傳統的運營模式相比,其獲得的利益更大。與網絡運營商相比,版權者獲取的利益則很少。針對版權者只能得到很少利益的現狀,有學者提出構建“移動版權生態鏈的運營模式”。[8]即在該模式下的內部參與者(包括內容所有者、運營商和版權監管部門)按照一定的比例對利潤進行分成。雖然該模式對分成的具體比例未進行細化說明,但筆者認為,該學者提出的運營模式符合市場經濟條件下參與人風險與利益并存的規律,不僅可以打破“按照版權協議一次性將版權轉讓給出版社,出版社依賴于該圖書的銷售情況自負盈虧”的局面,而且可以使版權者真正參與到電子圖書的營銷環節中來,根據銷售情況獲取自身的利益,從而避免因高額購買版權而存在的滯銷風險。目前,國內電子圖書營銷主體之間正在嘗試這種合作模式?!?010年4月,新華傳媒、解放日報集團等與上海易狄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建設了全新的數字出版體系?!盵9]“漢王科技、當當網等分別與出版社、作者采取了‘二八’‘六四’等利潤分成模式”。[10]如此,一方面解決了內容創作者收益低的問題,另一方面也扭轉了運營商因高額購買版權卻因盜版等因素而未能獲得利益的局面;既保障了參與者的權利,也規避了購買版權者的商業風險,從而有利于打擊盜版行為。為平衡版權者和用戶之間的利益,滿足公眾的精神文化需求,2010年,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在《關于發展電子書產業的意見》中將搭建電子圖書內容資源投送平臺確立為電子圖書產業發展的重點任務。這一舉措推動了傳統出版單位、發行單位、數字化技術提供商依托各自的資源優勢聯合搭建內容豐富、質量優良、版權清晰、使用便捷、服務周到、利益兼顧的國家級電子圖書內容資源投送平臺的進程,既促進了各方合作,也滿足了用戶對電子圖書的需求,有利于平衡版權者和用戶之間的利益。

總之,電子圖書因互聯網時代而呈現出繁榮發展的景象,但互聯網時代也對電子圖書版權保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只有從法律到制度等各個方面加以完善,才能為電子圖書的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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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湯更生,童楊武.基于版權保護的電子書發展策略淺析[J].圖書館工作與研究,2013,(09).

(責任編輯:馬海龍)

版權保護范文第4篇

( 一) 電視節目模板版權保護困境

1. 版權法對電視節目模板版權保護的困境

版權法所規定的作品, 是指具有獨創性的, 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所以, 只有有固定的表達形式, 并且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以及為智力創作成果這三大特征, 才能成為版權法保護的作品。電視節目模板只有擁有固定的表達形式, 才能獲得版權法對其的保護。然而, 電視節目模板主要是由一個起源創意和一系列有機要素組合而成, 每一期節目并不完全一致, 創意又是這個電視節目成功與否的關鍵, 而創意又屬于思想的范疇, 版權保護的是思想觀念的表達而非思想觀念本身, 所以, 從理論上講, 電視節目模板難以符合“作品”的要求, 也就不受版權法的保護。

2. 版權法對電視節目模板版權保護困境原因分析

作品是版權保護的對象, 也可以說是版權保護的客體。獨創性、可復制性、為智力創作成果這三大特性是版權法中所保護的作品的法律特征, 版權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只保護對于思想觀念的表達, 而不保護思想觀念本身。通常, 只要作者對思想觀念的表達是新的或獨創的, 是不同于其他人的表述的, 即使該思想觀念為前人所有, 版權法也認定其具有獨創性。那么判斷是否受版權保護的區分點, 就是什么是受版權保護法保護的表達, 什么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思想觀念。從版權保護的三大特點來看, 首先, 電視節目模板由一個創意起源, 工作人員開始構思節目的整體和細節, 對節目進行定位并完善創意, 在此基礎上形成最初的文字腳本, 完成對整個節目流程的設計和規劃, 在對電視節目創作過程中所涉及的各個環節如選題、拍攝、制作、圖像、舞臺、音樂等問題上達成一致后進行錄制、播放。由此可見, 電視節目模板屬于智力創作成果。再而, 電視節目模板可以被模仿, 也可以被抄襲, 所以其同樣具備可復制。

3. 電視節目模板版權保護的現實困難

版權法制定和實施的目的是保護創作者的智力勞動成果, 最終推動社會大發展大繁榮。目前, 業界仍未能平衡公眾的效益與作者的個人利益這一對價值取舍: 如果對電視節目模板給予版權保護, 就會限制社會效益最大化; 如果不對電視節目模板給予版權保護, 作品一旦公開, 在不受版權保護的狀態下, 作者無法掌控其作品, 則勢必會打擊創作者們創作的動力。另一方面, 在一些文化軟實力低的地域, 復制、模仿國際或國內先進的電視節目模板, 對促進當地傳媒業的繁榮是十分有利的, 通過這種途徑可以大大減少走彎路的風險, 節省資源。

二、電視節目模板版權保護之建議

( 一) 對電視節目模板的“核心創意”進行版權保護

本文認為, 思想表達二分法對于版權賦予私人壟斷范圍的控制有著重要意義, 如果將電視節目模板整體上的“表達”定位在非常抽象的層次上, 會窒息后續的創作空間, 使得電視節目的策劃為了防范侵權變得如履薄冰。但是, 對于某些確有較高創造性的理念、框架上的創意, 完全不給予保護也會打擊原創作者的積極性, 同樣不利于產業發展。因此, 本文嘗試提出一種兼顧激勵產業創新和公共利益的電視節目模板保護方法: 在堅持以匯編作品的標準為節目模板對元素的選擇、安排、呈現提供較弱保護的同時, 兼顧考量節目模板在理念框架上的獨創性程度, 對確有較高獨創性且不過于抽象的節目模板“核心創意”同樣給予版權保護。

( 二) 在立法上對電視節目模板基本定位

對于電視節目模板的概念界定, 法律的概念應當清晰簡潔明確, 但是電視節目模板包含內容眾多, 不易于理解, 因此本文建議界定電視節目模板的概念時可采用定義與列舉相結合的方式, 如: “電視節目模板, 是系列電視節目中每集重復的標準樣板, 它規定節目的理念、規則流程、參與角色、視聽元素等。”但是, 對于“創意”這樣一個概念必須有明確的限定, 限定標準應以保留充分的后續創作空間為宜, 過于抽象的“構思” ( 例如“舞蹈真人秀”、“大眾偶像選拔”等) 不能成為“創意”, 應嚴格拒絕提供保護。

摘要:由于受到思想表達二分法的制約, 電視節目模板保護的現實需求一直難以得到滿足, 因此, 對電視節目模板進行創新和版權保護就顯得十分必要。本文從各方面介紹了電視節目模板的含義, 以電視節目模板版權糾紛的經典案例入手, 說明電視節目模板的管理現狀, 以及電視節目模板在版權法中不受保護的困境, 從獨創性、可復制性、是否為智力創作成果三方面探析電視節目模板的可版權性, 認為對那些有較強獨創性的節目模板核心創意同樣進行版權保護, 不失為一種既鼓勵創新又維護公共利益的方法。

關鍵詞:電視節目模板,創新,版權保護

參考文獻

[1] 俞虹.電視平民化與平民電視化之辨析— (非誠勿擾) 之我見[J].現代傳播, 2010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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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程悠悠.超級女聲樹大招風, 英公司稱涉嫌盜版可能起訴[N].第一財經日報, 2005-7-29.

版權保護范文第5篇

文化創意產業, 也被稱為版權產業、文化產業。“文化創意產業”概念首次出現在英國創意產業路徑文件中。該文件明確指出, 所謂的文化創意產業, 是利用個人的創造力和技能來獲得企業的發展, 以及那些通過知識產權發展創造財富和就業機會的活動。

我國一些學者和政府部門也對文化創意產業進行了一般性的界定。有學者認為, 文化產業是指對產業的收集、存儲和提供相關的信息的再現、發行、傳播的信息產業。也有學者認為, 文化創意產業就是指生產文化產品、提供文化服務的類似或密切相關的產品、服務的企業。

筆者認為, 文化創意產業是以知識產權的開發和應用為基礎, 從知識產權的開發和應用的基礎上實現財富創造的行業。因此, 在文化產業中但凡可以通過創意實現產業結構升級的, 都可以稱為文化創意產業??傊? 文化創意產業是指一種文化作為資源、創意作為手段、產業鏈是生產營銷模式的新興產業。

二、文化創意產業版權保護的困境

文化創意產業日益成為各國在產業戰略調整方面普遍的關注點。文化創意產業已經逐步成為我國新的經濟增長點, 并對其他行業起著極大的帶動和促進作用。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與版權保護程度息息相關, 版權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影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步伐。但是, 從當前情況來看, 我國的版權保護還相對較為薄弱, 這在一定的程度上制約了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健康發展。筆者試從以下幾個方面對文化創意產業版權保護的現狀和困境進行說明。

( 一) 關于版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

目前, 我國已經出臺了《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一系列關于版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是, 它們無一對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統一界定和規范, 這顯然與在我國正迅猛發展的文化創意產業無法匹配。在實踐中, 我國各個城市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的劃分標準都不盡相同: 上海市將其分為5 類, 而北京市則以9 大類、27 種類、88 小類為分類方法, 可見二者的劃分方法差異明顯。更有些地方由于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制運行情況不甚良好, 文化創意產業的版權保護辦法仍處在起步階段, 沒有專門的法規進行調整。界定侵權行為、市場準入、行政壟斷和問責等問題, 需要法律法規對此進行回應。

( 二) 版權交易制度尚待完善

文化創意產業財富的主要來源是進行版權交易。版權交易是文化創意產業鏈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它主要包括版權許可和版權轉讓這兩個方面?,F階段, 在版權交易的研究領域里, 很多學者主要都關注于轉讓制度和許可使用制度等方面。我國版權交易的法律研究及相關制度的缺失, 不利于版權交易的健康發展。

( 三) 公眾的版權保護意識不強

基于我國版權制度發展比較晚的現實情況, 加之宣傳力度不足, 公眾的版權保護意識較為欠缺。盡管當下我國的文化創意產業正蓬勃發展, 但在企業管理過程中版權保護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由此引發版權侵權行為屢次發生。許多企業因為沒有這個意識, 在侵權行為產生后也沒有及時采取措施, 這不但會使自己蒙受損失, 也會使整個行業發展受阻。

三、加強文化創意產業的版權保護的出路

( 一) 在立法上統一文化創意產業的概念

目前, 我國許多地區根據自身發展的特點和該地區的文化特色制定了符合自身條件并能推動該地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地方性的法律法規, 但這些規定差異較大, 因此有必要出臺國家層面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相關法律文件, 對其進行清晰的分類和界定, 使文化創意產業的法律法規更為細致, 執行力更強。此外, 要推動文化創意產業版權保護的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機關要結合當地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情況, 制定操作性強和高執行力的版權保護法。

( 二) 加強公眾和文化創意企業的版權保護意識

目前大量盜版產品交易的存在, 說明很多消費者還沒有形成對文化創意產品進行版權保護的意識。

首先, 無論是文化創意產品的創作者還是一般的消費群眾, 都應該樹立對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版權保護的法律意識。從不購買盜版軟件等文化創意產品的小事做起, 在社會上形成尊重和保障文化創意產品價值的風尚。只有這樣, 文化創意產業的版權保護才有可能得到實現。

此外, 文化創意企業也要加強利用版權進行自我保護的意識。文化創意企業在研發文化創意產品之余, 也要將版權登記工作置于重要位置。雖然說版權保護有自動保護原則之說, 但是為了避免保護力度不足、舉證困難等問題, 企業應當采取積極主動的版權登記措施, 以更有效地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摘要: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與版權保護程度息息相關, 版權制度的完善與否直接著影響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步伐。但是, 從當前情況來看, 我國的版權保護還相對較為薄弱, 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健康發展。本文就文化創意產業的版權保護現狀以及存在問題, 提出相應的改善策略。

關鍵詞:文化創意產業,版權保護,困境與出路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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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蔣三庚.文化創意產業研究[M].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 2006.

[5] 王海燕.創意產業發展的知識產權保護[J].特區經濟, 2007 (11) .

版權保護范文第6篇

誰不想讓自我的家園變得更完美,更漂亮?然而,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各種五花八門的生活垃圾越來越多,其中大多數垃圾都是會造成環境污染的。比如說我們常用的電池,如果用完后不進行適當的處理,那么將會造成極大的環境污染。據研究,一節廢的紐扣電池能使60萬升的水不能飲用。如果每人丟棄一顆廢電池,那么到了那時,水,將成為奢侈品。

所以,為了保護環境,請將垃圾分類。

我國于2015年6月1日起實行“限塑令”,這一做法,使我國每年節省三千七百萬桶石油。塑料袋,這種東西對于普通家庭來說再普通但是了,但是你明白嗎,塑料袋卻是污染環境的一大因素。塑料袋以石油為原料,不僅僅消耗了超多資源,而且還需要500年的時光才能被自然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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