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網絡版權侵權新形式下的侵權責任研究——用戶上傳的侵權行為分析

2022-09-12

一、網絡版權侵權的概述和現狀

(一) 網絡版權侵權概況

上世紀90年代開始, 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 根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 (CNNIC) 發布的《第35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 截止2014年12月31日, 我國互聯網用戶已達6.49億人, 互聯網普及率為47.9%。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 互聯網技術廣泛應用于社會生產與生活的各個領域, 互聯網應用越來越多面化、生活化, 互聯網產業與其他產業的融合日趨緊密, 人們更加普遍頻繁的使用互聯網進行交流、傳播。這種信息數據傳播的過程就會產生對版權的網絡侵權。

網絡版權侵權是指利用互聯網技術或者在互聯網環境下侵犯版權的行為。網絡版權侵權的主體可能是自然人, 也可能是法人。網絡版權侵權的形式多種多樣, 并且可以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而不斷變化。同時, 由于互聯網其虛擬覆蓋的特性, 它可以將信息傳播到各個角落, 互聯網的用戶在不斷增長中, 因此網絡版權侵權的影響遠遠大于傳統的版權侵權, 它具有影響面廣、影響程度深、涉及人數眾多以及帶來的損害難以消除的等特點。

(二) 網絡版權侵權的現狀

1. 傳統的網絡版權侵權形式

2005年, 七大唱片公司訴百度案成為互聯網上網絡版權侵權訴訟第一案, 從2005年開始, 網絡版權侵權的案件數量不斷增加, 十一大唱片公司訴阿里巴巴案、盛大文學訴百度文庫案、韓寒訴百度案等案件都是網絡侵權的經典案例, 縱觀這些案例我們可以看出, 傳統的網絡版權侵權的形式多以網絡服務商提供網絡鏈接、搜索服務或者網絡服務商提供用以上傳、下載的交換資源的軟件為主。在這些傳統網絡版權侵權的模式下, 網絡服務商的侵權行為容易被確定, 認定其侵權責任也相對容易一些。

2. 網絡版權侵權出現新的形式

隨著網絡版權侵權的案例不斷增多, 越來越多的網絡服務商為了避免承擔侵權責任, 改變了其提供服務的形式, 不再直接提供鏈接或者為用戶提供可交換資源的軟件。網絡服務商提供服務的轉型也導致了網絡版權侵權出現了很多新的形式, 例如用戶上傳、網盤數據傳播等。這些新的侵權形式使網絡版權的保護出現了新的問題, 對網絡版權的保護也帶來了新的挑戰。

二、用戶上傳成為新的網絡版權侵權形式

(一) 用戶上傳的概述

用戶上傳是指互聯網用戶在網絡服務商的提供的平臺上自行上傳音頻、視頻、文檔等資源, 其他用戶可以通過此平臺獲得相關資源的數據信息交換方式。美國Youtobe網站及我國的百度文庫都是比較典型的用戶上傳的平臺。筆者認為, 用戶上傳與用戶生成有一定的區別。根據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定義, 用戶生成是指由業余人士通過非專業渠道制作的、包含一定的創造性勞動并在網絡上公開可用的內容1。相比之下, 筆者提出的用戶上傳并不僅限于互聯網用戶自己制作的、保護一定創造性的作品, 還包括互聯網用戶通過其他方式和途徑獲得的資源。

產生用戶上傳這種新型的侵權形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第一, 傳統的侵權形式被限制。在用戶上傳出現之前, 網絡版權侵權主要有網絡服務商通過提供鏈接、搜索服務、提供交換資源的軟件等形式, 但隨著人們對網絡版權侵權的認識的不斷加深, 原有的一些侵權形式被法律限制, 侵權行為人不得不尋找新的方式。第二, 傳統的侵權形式下的商業模式難以獲利。隨著傳統的網絡版權侵權的形式被限制, 這些傳統的侵權形式開始被放棄, 例如2005年在互聯網上被廣泛使用的音頻鏈接模式現在已很少有其蹤跡。在這種情況下, 網絡服務商必須尋找新的獲利方式來維持運營。第三, 網絡服務商可以規避侵權責任。在傳統的侵權形式中, 網絡服務商的侵權行為都已被法律認定, 如果繼續使用傳統的網絡版權侵權形式, 網絡服務商就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因此, 他們都在積極尋找一種方式可以避免追究其侵權責任。用戶上傳的行為主體從表面上看只有互聯網用戶, 在互聯網用戶數量如此龐大的今天, 基于法不責眾的精神, 網絡服務商借此逃避了相關的責任, 用戶上傳這一侵權形式也得以發展。

(二) 用戶上傳的特點

與傳統的網絡版權侵權形式相比, 用戶上傳有其自身區別于其他形式的特點。這些特點是我們用以分析其本質, 追究其中涉及的侵權責任的重要依據。第一, 個人用戶成為主要的侵權主體。用戶上傳主要是由互聯網用戶直接在網絡平臺上上傳資源, 個人行為是引發版權侵權的直接原因。由此可見, 在用戶上傳這一侵權形式中, 個人用戶取代了網絡服務商, 成為主要的侵權主體。第二, 侵權行為影響范圍大。根據國際電信聯盟 (ITU) 發布的全球互聯網使用情況報告顯示, 到2015年底, 全世界的互聯網用戶將達到32億2, 在用戶上傳這種侵權形式中, 每一個用戶都有可能成為侵權行為人, 互聯網用戶通過網絡平臺將資源上傳到互聯網上后, 其他用戶都可能獲取該資源, 并且獲取該資源的用戶還可以繼續擴散。用戶的二次擴散并不一定采取上傳的方式, 還可以利用存儲卡等設備進行線下的交流, 因此, 用戶的上傳行為可能導致該資源擴散至任何地方。第三、網絡服務商是實際獲益者。在用戶上傳的行為中, 表面是由個人用戶上傳資源造成了侵權損害結果, 但個人用戶并沒有獲得實際的益處。網絡服務商在整個行為過程中并沒有主動采取任何行為, 但通過個人用戶在網絡服務商提供的平臺上進行資源的交流, 在增加平臺訪問量的同時也使網絡服務商獲得了新的收益方式。

三、用戶上傳中的侵權責任認定

(一) 個人用戶的侵權責任

個人用戶是用戶上傳中的侵權主體, 由于個人用戶數量龐大并處于不斷增長的趨勢, 同時, 基于互聯網的全球化的特點, 個人用戶可分布在世界各地任何被互聯網覆蓋的地方, 因此, 個人用戶的侵權行為致使網絡版權侵權的影響范圍廣, 影響程度深, 損害結果難以消除。但并不是所有的個人用戶在網絡平臺上上傳和下載資源的行為都屬于侵權行為, 如果一味的限制個人用戶在互聯網上進行資源的交流也就違背了創建互聯網的初衷。因此, 筆者認為, 在界定個人用戶的侵權行為時, 應當排除個人的合理使用, 即是說僅限于本人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在排除了個人合理使用之后的用戶上傳就屬于侵權行為。然而由于個人用戶群數量龐大且分散, 規制個人用戶的行為非常的困難, 同時, 如果對互聯網用戶加之過多限制, 將會減少個人用戶使用互聯網的積極性, 不利于互聯網科技的發展也不利于科學文化的傳播交流。因此, 雖然在用戶上傳中, 個人用戶是侵權行為的主要行為人, 但要對個人用戶的行為進行嚴格的限制, 不但在實施中非常困難而且有悖于社會的發展進步。

(二) 網絡服務商的侵權責任認定

《侵權責任法》的出臺第一次正式定義了網絡服務商的含義,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定義, 網絡服務商就是技術服務提供者和內容服務提供者的總括3。網絡服務商在網絡版權侵權中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在傳統的網絡版權侵權形式中, 網絡服務商的侵權行為被界定為直接侵權和間接侵權, 其中間接侵權包括了幫助侵權和替代侵權等。無論是直接侵權還是間接侵權, 網絡服務商都實施了一定的行為導致了侵權結果的發生, 但在用戶上傳這一新的侵權形式中, 個人用戶成為了主要的侵權主體, 從侵權的行為過程來看, 網絡服務商并沒有實施直接的侵權行為也沒有為個人用戶的侵權行為提供技術上的服務間接促成侵權行為的達成, 那么, 在用戶上傳中網絡服務商是否可以完全免責, 對此, 國內外的不同案例有不同的判定。

美國Viacom international V You Tube案。Viacom是一家大型的全球傳媒集團, 在超過160個國家和地區提供電視、電影、網絡和移動互聯等業務4。You Tube是全球最大的視頻分享網站, 為用戶上傳的視頻提供信息存儲服務。2006年, Viacom向法院起訴You Tube侵犯其版權, 稱被告在未獲得其允許的情況下, 儲存了15萬條原告享有版權的視頻片段, 這些視頻片段共被瀏覽了約15億次, 被告鼓勵、引誘用戶上傳侵權視頻, 并在在其他用戶觀看視頻提高點擊率的同時吸引投資商的注意, 實現其通過廣告收益盈利的目的。該案先后于2010年、2012年、2013年在美國紐約南區聯邦法院, 美國聯邦第二巡回上訴法院進行了三次審理, 在原告提出被告事實上明知其網站上存在侵權的視頻卻放任其存在從而構成對原告的侵權時, 被告以其享有避風港原則作為免責理由進行抗辯, 最后法院支持了被告的主張。法院認為, 根據美國千禧年版權法 (DMCA) §512 (m) 的規定, “故意視而不見規則只適用于特定情況下證明被告事實上明知或應知特定侵權行為”。從本案中可以看出, 美國判例在認定用戶上傳中的網絡服務商的侵權責任時認為, 網絡服務商受避風港原則的保護并不以履行監視、審查義務為前提, 也就是說, 故意視而不見規則并不要求網絡服務商承擔監視義務5, 網絡服務商在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時并不要求其積極查找存在侵權的事實。

1. 我國百度文庫侵權案

百度文庫作為我國最大的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商, 總是深陷侵權之訴的侵權糾紛案件中。其中比較具代表性的案件有2011年韓寒訴百度文庫一案和2013年中青社訴百度文庫一案。在這兩個案例中, 原告都以百度文庫作為服務商未盡到注意義務從而放任侵權行為的發生為由, 要求百度文庫承擔侵權責任。盡管百度文庫以享有避風港原則為免責抗辯理由, 法院最后都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 百度文庫沒有直接對涉案文檔進行編輯, 不構成明知用戶上傳的文檔侵犯他人版權而放任的侵權行為。但是由于涉案的作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并且有一定認知能力的人都可以從文檔閱讀量上合理推知涉案文檔是熱門文檔, 因此百度文庫構成了“應知”6。

在國內外的案例中, 網絡服務商都無一例外的以“享有避風港原則的免責權利”為理由進行抗辯, 但我國和國外的法官卻給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決, 那么, 在用戶上傳中, 網絡服務商能否借助避風港原則進行免責, 網絡服務商又是否對用戶上傳的內容有審查義務?避風港原則最早出現在美國千禧年版權法 (DMCA) 中, 我國2006年出臺的《信息網絡傳播條例》則首次對“避風港原則”進行系統的規定。“避風港原則”是指, 當網絡服務商提供的服務為網絡用戶的侵權間接的提供了幫助, 并不必然要求網絡服務商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被侵權的版權權利人對網絡服務商進行了通知并且網絡服務商也及時刪除了相關內容, 那么網絡服務商就可以免責, 以此對網絡服務商就形成了一個避風港。對于傳統的網絡版權侵權形式中的網絡服務商來講, 如果達成了享受避風港原則的條件——— (1) 網絡服務商事實上并不知曉侵權行為的發生, (2) 網絡服務商沒有直接從侵權行為中獲得利益, (3) “通知-刪除”, 當被侵權人向網絡服務商發出通知時, 網絡服務商及時刪除涉及侵權行為的內容———就可以將避風港原則作為免責的抗辯理由。而在用戶上傳中, 網絡服務商在達成這些條件時, 是否理所當然的可以適用避風港原則, 筆者認為有待商榷, 尤其是判定網絡服務商是否事實上不知道侵權行為的發生。作為平臺的提供者, 網絡服務商對于用戶上傳到平臺上的內容是應知的, 并且, 筆者認為網絡服務商應當對用戶上傳的內容進行相關的審查。百度文庫目前的做法是將用戶上傳的內容與庫內已有的文檔進行對比, 審查其是否侵權, 并通過其內部的文檔排名系統增加對用戶上傳的內容的注意義務, 但是這種對比的范圍小, 并且不全面。作為提供信息存儲服務的網絡服務商, 不僅應當在其內部已有的資源內進行侵權的審查, 還應當在更廣闊的范圍內對比。理想化的范圍是全網, 但這在實施中并不現實, 對于任何一個網絡服務商來說, 要進行全網范圍的侵權審查幾乎都是不能做到的。不過, 從前文中提及的百度文庫的兩個案例來看, 在司法實踐中, 法院認為對于網絡服務商對用戶上傳的內容的認知標準為“應知”, 網絡服務商可以在全網范圍內, 對有一定知名度的作品進行對比審查, 或者對自己平臺上搜索量、點擊量達到一定數量的文件進行全網范圍的侵權審查。這兩種審查的標準都可以作為現行審查方式的擴充。另外, 網絡服務商可以適用避風港原則的一個重要條件是沒有直接從侵權行為中獲利。前文中也提到, 在用戶上傳這種新型的網絡版權侵權形式中, 網絡服務商的收益方式較之傳統的侵權形式有所改變, 網絡服務商是采取了廣告獲益的方式。利用用戶上傳的內容提高瀏覽量, 以此吸引廣告商進行投資。雖然不是直接從侵權行為中獲利, 但是也是個人用戶的侵權行為為網絡服務商帶來了利益。筆者認為這是網絡服務商為了規避法律風險, 利用現有法律法規的漏洞而將原有的盈利方式進行改變而成的, 實質上網絡服務商還是通過侵權行為獲得了利益, 因此不應享有避風港原則的免責抗辯理由。

四、結語

用戶上傳是在原有的網絡版權侵權行為方式上發展而成的新型侵權形式, 雖然它的行為主體以及內在的運營模式都與傳統的侵權形式有所差別, 但究其本質仍是利用互聯網對版權實施的侵權行為。個人用戶作為用戶上傳的行為主體, 其行為在實踐中難以界定和控制, 并且, 網絡服務商在整個過程中是默許侵權行為的存在的。網絡服務商不但應知侵權行為的存在而且利用個人用戶的侵權行為達到了獲利的目的。因此筆者認為要規制用戶上傳這一新型的網絡版權侵權形式還應當從規制網絡服務商開始, 通過對網絡服務商的行為進行限制來促進網絡服務商對其提供的信息存儲平臺內的用戶行為進行限制, 從而達到保護網絡版權, 避免網絡版權侵權行為的發生。

摘要:隨著科學實技術的發展以及法律對網絡版權的侵權行為的規制愈加嚴格, 其侵權形式也出現了新的變化, 傳統侵權的規制手段已不能完全被適用, 如何在這些新的侵權形式下界定侵權行為, 確定侵權主體的侵權責任就成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本文提出了用戶上傳這一新的侵權形式, 并對其中的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進行了相關分析研究。

關鍵詞:網絡版權侵權,用戶上傳,侵權責任

參考文獻

[1] 楊昱.云計算技術條件下網絡服務商的版權侵權責任研究[D].華中科技大學, 2013.

[2] 李文琦.網絡侵權責任研究[D].廣東商學院, 2013.

[3] 黃健.網絡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研究[D].云南大學, 2015.

[4] 劉之斌, 馮春婷, 張雅欣.對網絡版權侵權中若干問題的思考——評<侵權責任法>第36條[J].商業經濟, 2010, 21:127-129.

本文來自 99學術網(www.gaojutz.com),轉載請保留網址和出處

上一篇:化學實驗室有機廢水COD去除的研究下一篇:家居服的功能性設計探究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