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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收費公告范文

2024-04-18

停車收費公告范文第1篇

甬價費〔2008〕157號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住宅小區機動車地下停車收費管理,根據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計價格〔2000〕933號)等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日常維護管理的住宅小區的地下人防工程,依照規定允許作為停車泊位的,應向小區內的全體業主、住用人開放。

二、地下人防工程作為停車泊位的,其收費標準為:

(一)包月停車收費:汽車每輛每月300元,允許上浮20%,下浮不限。

(二)計時(臨時)停車收費:汽車每輛每小時2元,停放

不足2小時的,按2小時收費;停放2小時以上的,不足1小時按1小時收費;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最高每輛不超過18元。

業主、住用人的同一輛汽車在同一住宅小區地下人防工程停車一個月內其計時(臨時)停車收費累計不得超過包月收費標準。

三、為緩解住宅小區停車難矛盾,產權或控股權屬建設單位所有的室內集中停車位(庫),未出售前向業主、住用人開放的,其停車收費標準按上述規定執行。

四、設置機械停車泊位的,其收費標準向價格主管部門另行報批。

五、物業公司利用地下人防工程收取的停車費應單獨列帳,除40%用于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外,其他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人防管理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用于人防工程維護費的使用、管理和監督。物業服務公司終止服務合同時,應將余額全部移交給下一期物業服務公司,不得截留、隱瞞、移作他用,做到交接手續清楚完備。

六、本通知適用于海曙、江東、江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東錢湖旅游度假區域內住宅小區地下停車位收費;各縣(市)、區可參照執行。

七、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有關事項仍按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停車收費辦法》(甬價房〔2001〕123號)規定執行。

寧波市物價局 寧波市建設委員會 寧波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停車收費辦法

第一條 進一步規范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停車收費行為,促進汽車消費,根據國家計委《關于印發〈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2000]933號)和《寧波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范圍內提供停車管理服務,可按本辦法 收取停車管理費。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住宅小區,是指達到一定規模,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的居住生活區,包括居住區、小區、組團。

第四條 住宅小區停車應具備停車場地,并配建照明、通訊、排水、消防等設施,按照 有關規定設置明顯標志標線,保障車輛安全進出。

如需在住宅小區內道路設置停車場地的,在不影響正常交通和業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征得業主管委會同意后,方可劃定車位。

住宅小區道路停車場地僅限于本住宅小區內業主、住用人停車和外來人員臨時停車;禁止在住宅小區道路停車場地包月停放大客車、1噸及以上貨車和外來車輛。

第五條 停車管理服務內容和職責:

(一)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對車輛進出進行登記;

(三)維護車輛通行和停放秩序,對停放的車倆進行巡查;

(四)負責公共停車場地的衛生及其維修;

(五)定期清點場內車輛。

第六條 停車管理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一)產權屬業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車場地和業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所有(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車場地和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七條 產權屬業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車場地的停車管理收費標準:

(一)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

1、包月停車管理費: (1)住宅小區住用人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15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20元。

(2)外來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2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5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次)2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加收每4小時2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每輛12元,按12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車場地停車管理費

1、包月停車管理收費標準:7座及以下客車和1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1小時內不收費;1小時以上至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次)1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加收每4小時1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

第八條 產權屬業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收費標準: 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汽車每車位每月30元。底層獨用汽車庫不得收費。 第九條 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所有(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車場地和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允許物業管理公司在基準價格基礎上+/—20%幅度內確定收費標準。

(一)、室內集中車庫基準價格標準

1、包月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月30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50元。

2、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小時1元。每輛(次)收費不足2小時的,按2小時收費;2小時以上,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每輛18元,按18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10元的,按10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車場地基準價格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另行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審批。 第十條 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停放,免收停車管理費。

第十一條 自行車停放,原則上不得收費。如遇特殊情況確需收費的,須另行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應與車輛包月停放用戶簽訂停車服務協議,明確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 車輛進出實行登記制度,并發放車輛進出時間聯系單,嚴格按規定收費。 第十四條 停車管理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管理公司須在停車場地或收費處公 開張貼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的價目表,標明停車場地產權屬性、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量單位、收費標準和投訴、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停車管理收費的監督檢查。違反本辦

法規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實施物業管理的高層公寓、別墅等高標準住宅小區,如執行本辦法收費標準有困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另行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實施物業管理的非住宅小區的其他住宅,其停車管理費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施物業管理的非住宅小區的非住宅,其停車管理費按寧波市物價局有關社會公共停車場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寧波市海曙、江東、江北、寧波科技園區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物業管理的停車收費。各縣(市)區的物業管理停車收費,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訂,并報寧波市物價局備案。

停車收費公告范文第2篇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城市道路路內汽車停車泊位設置的選址和設計。 本標準適用于城市道路路內汽車停車泊位的設置。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5768.2-2009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標志

GB 5768.3-2009 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

第3部分:道路交通標線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停車泊位 parking spaces 為停放車輛而設置的停車空間。

3.2 路內停車泊位parking spaces on-street 利用道路一側或兩側設置的停車泊位。 3.3

停放周轉率 parking turnover rate 單位時間每個停車泊位的停車次數。 3.4 V/C比值 v/c ratio

路段交通量與通行能力之比。其中,V為交通量,C為通行能力。

3.5 路內停車泊位設置率 rate of parking spaces on-street 路內停車泊位與城市停車泊位總數之比。

4 路內停車泊位設置

4.1 一般要求

4.1.1 路內停車泊位的設置應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的原則。

4.1.2 路內停車泊位的設置應當處理好與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交通的關系,保障各類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和交通安全。

4.1.3 停放周轉率應以停車需求調查和預測為基礎,合理確定路內停車泊位數量,集約利用道路資源。

4.1.4 路內停車泊位可依所在地區、道路編號,可建立相應的停車誘導系統,并可與路外停車誘導系統、城市的交通管理系統等進行有機銜接。

4.1.5 人行道設置路內停車泊位,應滿足承載要求。

4.1.6 路內停車泊位的標志和標線設置應按GB5768的規定執行。

4.1.7 路內停車泊位與服務對象目的地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200m。 4.1.8 距路外停車場出入口200m以內,不宜設置路內停車泊位。

4.2 設置條件

路內停車泊位的設置條件如下:

a) 路內停車泊位設置率見表1;

4.3 不應設置停車泊位的路段和區域

以下路段和區域不應設置停車泊位:

a)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b)人行橫道,人行道(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

c)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m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m以內的路段;

d)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m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

e)距路口渠化區域20m以內的路段;

f)水、電、氣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離上述地點1.5m以內的路段。

5 停車泊位設計 5.1 停車泊位平面空間由車輛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要的安全間距組成。

5.2 停車泊位設計分大、小兩種尺寸。大型泊位長15600mm、寬3250mm,適用于大中型車輛。小型泊位長6000mm、寬2500mm,適用于小型車輛。條件受限時,寬度可適當降低,但最小不應低于2000mm。

5.3 停車泊位排列形式分為:平行式見圖1 a)、傾斜式見圖1 b)、垂直式見圖1 c)。

5.4 路內停車泊位的排列宜采用平行式。大型車輛的停車泊位不應采用傾斜式和垂直式的停放方式。

5.5 多個停車泊位相連組合時,每組長度宜在60m,每組之間應留有不低于4m的間隔。

停車收費公告范文第3篇

一、 車場位置

內設停車場一個,約可停放普通轎車十余輛,酒店大門前設有停車場左右各5個,共計停車位20個。

二、 收費對象

只針對不在本酒店消費的外來停車車輛。

三、 收費時間

(1) 室內停車場二十四小時收費;

(2) 室外停車位每日08:00-18:00收費。

四、 收費標準

(1)室內停放:08:00-23:00收費10元/次;

23:00以后收費20元/晚

(2)室外停放按5元/次收取費用

五、停車費的管理

(1)收費暫由當班保安人員收取,統一交由隊長保管;

(2)每月15日、30日分兩次上交至酒店財務;

停車收費公告范文第4篇

副市長:

您在《市長電話要情》(第59期)中“馬路邊劃線收停車費亟待規范”的批示收悉,我局**局長立即指示有關部門迅速辦理?,F按照您的指示,將我市停車管理情況報告如下:

一、管理體制

2000年以前,我市停車場行業管理職能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1998年政法部門清商

時,市委、市政府決定將停車行業管理職能劃轉到市市政管委。2003年9月1日,政府職能調整,將經營性停車場管理職能由市市政管委劃轉到北京市運輸管理局。由于區縣交通體制面臨改革,各區縣的停車行業管理職能仍由區縣市政管委負責。

北京市運輸管理局和區縣市政管委主要負責經營停車企業的資質管理。市物價部門負責停車價格管理和執法。市城管監察部門負責對停車場違法經營的執法、市交管部門負責對道路停車秩序的管理和執法。市房管部門負責居住小區的停車管理。市規劃、交管部門負責對停車場改變使用性質、挪做它用的執法。

二、管理現狀

(一)機動車輛發展狀況

到2003年底,全市機動車保有量已達到207萬輛,其中小型客車約占72.6%,約為59.1萬輛。

(二)停車設施現狀

截止2003年年底,全市已備案的經營性停車場2003個,總車位數達到346985個,分別比上年年底增加了398個停車場和64580個停車位,其中各類停車場的增長情況為:居住小區停車場增加了18個,停車位增加了34265個;路側占道停車場增加了51個,停車位增加了3386個;立交橋下停車場增加了9個,停車位增加了1719個;公共場地停車場增加了14個,停車位增加了748個;公建配建停車場增加了138個,停車位增加了21259個;路外專用停車場增加了30個,停車位增加了3203個。

在全市各類停車場中,城八區經營性停車場1624個,停車位26.5萬個,占全市的76以上。

全市20個區縣和地區,共有停車設施(泊位)686489個,停車場6201處。其中,占道停車場1044處,停車位75422個。路外停車場1176處,共計停車位149365個。居住小區停車場1579處,停車位329405個。單位大院停車場2402個,停車位136966個。通過上述數據不難看出,有將近50的停車場、停車位未能被經營管理起來,大量的國有資源被無償的使用或長期挪用及閑置。

(三)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市機動車數量已經突破207萬輛,根據交管部門的統計,僅東、西、崇、宣四個城市中心區的純機動車登記數量為377771輛(不包括軍車和摩托車)。通過對比四個城市中心區的停車資源普查統計數字可以看出,停車位的缺口將近27萬個。

造成停車位嚴重不足問題的主要原因,首先是由于我市的停車規劃嚴重滯后。全市停車規劃尚未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缺乏全局規劃思想。停車場建設作為整體交通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規劃工作應具有先行性和前瞻性,應該與城市建設規劃同步進行。目前停車規劃工作僅作為城市規劃的一個附屬部分實施,未充分考慮其在城市建設中的重要性,因而在一些大的交通樞紐和公共場合的規劃上忽略停車場建設這一重要環節,如宋家莊作為地鐵和兩條公交線路的轉換樞紐,在規劃上卻沒有預留停車場建設用地。

現有停車設施配建指標過低。隨著私人小汽車擁有量的增加,兩戶一位的停車位配建指標已經滿足不了居民的需求,現在的配建標準還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具有可發展的體系。另外,舊小區的停車泊位供求矛盾還沒有一個很好的解決辦法出臺。

同時,一些相關主管部門對落實規劃及設計指標的監管力度不足,執法不嚴,也是造成問題的關鍵原因之一。

其次,缺乏相應的融資渠道,沒有很好地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停車設施的建設。北京市一些公共停車場的建設具有土地出讓金高、投資規模大、資金回收期長的特點。如北京站停車場,建安費占總投資的60。由于政府在停車設施定位上沒有明確的指導思想,在投資政策上體現不出應有的吸引力,社會資金投入少,造成整體上建設資金投入不足。

綜上所述,目前市區停車問題可以概括為:停車設施短缺;建設與發展滯緩;管理力度不夠,秩序混亂。

1、城市規劃部門對于停車設施的需求發展趨勢缺乏足夠的預見性,停車設施的規劃滯后于實際發展進程。

自80年代末以來,北京市私人小汽車發展勢頭甚猛,年遞增率一度超過50%,然而1994年之前的居住區規劃配套建設指標中一直沒有列入“家庭汽車停車位”的項目,1994年頒布的《關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實行指標管理的通知》文件中才將停車設施指標納入,但這個指標明顯過于保守(1個車位/10戶)。市政府已對此項指標重新修訂,并以京政辦[1999]26號文頒布實施。

對于公共停車設施的規劃也存在

同樣的問題。迄今市區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車設施規劃指標還是依據1985年市政府第14號令《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車場建設管理暫行規定》,實踐證明這些指標明顯偏低。

由于城市總體規劃中對民用機動車保有量的預計與實際發展狀況有很大的出入(總體規劃預計2000年全市民用機動車保有量70~80萬輛,而實際上已經達到150萬輛),對公

共停車位的需求及相應的停車場(庫)規劃也落后于實際發展。

2、缺乏切實可行的鼓勵政策,難以吸引開發商投資建設和經營公共停車設施。

公共停車設施屬于社會公共服務設施,服務收費標準受國家政策與社會承受能力的制約,投資回報率低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如果公共停車位收費標準按全部建設成本(含土地出讓金、市政配套費、四源費、建安費及各種稅費)加上實際運營成本及一定的經營利潤測算,已遠遠超過現行收費標準。

同時,影響投資經營公共停車設施投資積極性的因素還與當前市區停車秩序的管理有很大關系,如無序停車的蔓延,導致車流不能有效引導至停車場等。

3、管理體制和法規不健全,職責不明晰。

首先,執法管理與經營管理職責不清。目前臨時占路停車場的設置(劃定合法停車位及對違章占路停車的糾正處罰)由交管部門執法管理,但占道隨意設置停車場的情況普遍存在,且占道停車大部分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有的街道辦事處等單位還在經營收費,且不能行之有效的進行管理,同時自行車停車經營管理也較為混亂。路外停車設施匱乏,隨意占道開辦停車設施現象嚴重,經營管理也非?;靵y。

其次,北京市至今尚未就停車設施建設與管理頒布一部完整的法規,對車主自備車位、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附屬公用停車設施以及公共停車設施的建設與經營沒有全面的法律約束。不僅如此,規劃指標的落實也有很大差距。由于缺少對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以致一些公用建筑附建的停車設施不能同步建設,或建成之后改作它用。對停車設施改變使用性質以及違章停車的懲罰也缺乏力度,起不到應有的約束作用。

此外,尚未出臺各類公用停車設施(包括自行車存車)經營管理行業法規,經營者(或產權人)的法律責任、義務及權益保障均無明確界定。

3、執法管理隊伍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

作為停車秩序執法主體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既無足夠的警力,也缺乏先進的管理手段,難以全面擔負起停車執法管理工作。近年來,借鑒國外經驗,聘用停車協管員協助民警管理停車秩序,雖有收效,但全面推廣則缺乏法律依據及必要的組織和經費保證。此外,市區現有街巷臨時占道停車缺乏全面規劃,沒有明確劃分準許停車和禁止停車地段,加之駕駛員守法意識淡薄,造成停車秩序混亂。

作為停車經營執法主體的市城管監察部門也由于缺乏足夠的人力,同時也沒有把對經營性停車場經營性為監督管理納入日常性的工作,多為臨時性地檢查處罰,難以形成長效,造成停車企業不辦理經營資質,違規經營的現象嚴重。

4、停車收費制度及標準不合理,無法發揮價格對停車需求的調控功能。

目前全市執行的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仍依據2001年由市物價局下發的《關于調整公用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的通知》。除機場及火車站公共停車庫之外,現行收費制度大多沒有體現不同區位及不同時段停車的價格差別,也未拉開停車時間長短的收費差異(沒有對超過一定時限的停車實行累進制計價),因此對停車需求不能發揮應有的調控作用。

路外停車樓(含地下停車場、庫)現行收費標準一般在2-5元/小時,遠高于臨時占道停車場收費標準,由于路外停車樓周邊任意設置臨時占道停車場,因此停車樓停車需求降低,導致停車樓連正常的運營管理成本都難以補償,這就使得眾多投資者仍在袖手觀望,一部分已建成的公用停車設施改作它用。

近年來,我市機動車保有量的快速增長,停車行業也隨之快速發展,截止2003年11月31日,全市經營性停車場已達2003個,車位為346985個。

二、路側停車管理基本情況

馬路邊停車,一般統稱路側停車,是指占用國家道路資源停車的行為。根據《北京市機動車公共停車場管理辦法》(市政府75號令)、《北京市機動車道路停車秩序管理辦法》(市政府74號令)等有關規定,2003年10月1日前,我市路側停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設置施劃路側停車位,并將設置施劃的市管道路停車位告知給我局,將區管道路停車位告知給區縣停車管理部門。目前主要以申請備案方式經營,按行業管理的要求、社會需求的增長、市場的發展狀況,為了用好有限的社會資源,今后路側停車應采取特許經營方式。

路側停車位經營辦理程序是:經營企業到我局和區縣停車管理部門辦理公共停車場備案手續后,到市物價部門核定收費手續,到地稅部門領取稅票后方可經營。合法的經營性停車場應具備《北京市公共停車場備表》、物價部門的收費標志牌、劃有停車位。

北京市發改委在2004年5月1日發布的停車收費標準為:露天停車場在四環路內為1元/半小時,在四環路外為0.5元/半小時,在王府井、東單、西單等八個高收費地區為2.5元/半小時。在經營期內,停車企業將按照標準向市財政交納停車占道費。目前我市對經營性停車沒有任何優惠政策,做為行業主管部門,我們是積極倡導企業招收我市下崗人員做為停車收費人員,可少量解決下崗人員就業問題。但目前因停車收費員待遇低,平均月工資在400元到600元之間,社會對停車管理工作還缺乏應有的認識、尊重,所以這個崗位對我市下崗人員吸引力不大。部分企業在招收不到下崗人員的情況下,招收了外地等其他人員做為停車收費人員的補充。

按照職能劃分,對擅自收費、亂收費等行為由物價部門負責處罰,對停車場不辦理備案手續擅自經營、停車場內秩序亂等行為由城管監察部門負責處罰、取締。

三、目前工作

以前,由于我市沒有統一的停車經營服務規范、標準和規定,造成停車收費人員經營服務行為不規范,與停車人發生矛盾。對此,我們正在制定《北京市機動車停車場經營服務規范》等規范性文件,對企業的經營服務等行為加以規范,將在近期下發;同時建立停車企業信用信息系統,擬于2004年7月1日開始運行,將于通過日常監管,記錄評定企業經營行為,通過停車市場退出機制,使信用不好的經營者退出停車市場。

當前,為我市加強停車行業管理,我們正在開展以下工作:

1、摸清路側、路外、公共建筑等停車位的現狀,配合市交通委制定《北京市停車規劃》,在全市開展第二次停車設施資源普查工作;

2、為貫徹實施《國家行政許可法》,解決現有的政策、法規與管理現狀已不相適應的情況,開展停車立法調研工作,為制定《北京市機動車停車場管理辦法》、《北京市路側停車管理辦法》等規章、規范性文件做準備;

3、制定路側停車特許經營實施辦法,開展路側停車特許經營試點工作;

4、開展路側停車電子計時管理試點工作,為全面提升我市路側停車管理水平、實現智能化靜態交通管理進行準備。

停車收費公告范文第5篇

第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范圍內提供停車管理服務,可按本辦法

收取停車管理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住宅小區,是指達到一定規模,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的居住生活區,包括居住區、小區、組團。

第四條住宅小區停車應具備停車場地,并配建照明、通訊、排水、消防等設施,按照

有關規定設置明顯標志標線,保障車輛安全進出。

如需在住宅小區內道路設置停車場地的,在不影響正常交通和業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征得業主管委會同意后,方可劃定車位。

住宅小區道路停車場地僅限于本住宅小區內業主、住用人停車和外來人員臨時停車;禁止在住宅小區道路停車場地包月停放大客車、1噸及以上貨車和外來車輛。

第五條停車管理服務內容和職責:

(一)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對車輛進出進行登記;

(三)維護車輛通行和停放秩序,對停放的車倆進行巡查;

(四)負責公共停車場地的衛生及其維修;

(五)定期清點場內車輛。

第六條停車管理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一)產權屬業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車場地和業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所有(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車場地和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七條產權屬業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車場地的停車管理收費標準:

(一)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

1、包月停車管理費:

(1)住宅小區住用人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15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20元。

(2)外來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2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5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次)2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加收每4小時2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沒輛12元,按12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車場地停車管理費

1、包月停車管理收費標準:7座及以下客車和1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1小時內不收費;1小時以上至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次)1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加收每4小時1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

第八條產權屬業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收費標準: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汽車每車位每月30元。底層獨用汽車庫不得收費。

第九條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所有(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車場地和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允許物業管理公司在基準價格基礎上+/—20%幅度內確定收費標準。

(一)、室內集中車庫基準價格標準

1、包月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月30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50元。

2、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小時1元。每輛(次)收費不足2小時的,按2小時收費;2小時以上,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每輛18元,按18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10元的,按10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車場地基準價格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另行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審批。

第十條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停放,免收停車管理費。

第十一條自行車停放,原則上不得收費。如遇特殊情況確需收費的,須另行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公司應與車輛包月停放用戶簽訂停車服務協議,明確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車輛進出實行登記制度,并發放車輛進出時間聯系單,嚴格按規定收費。

第十四條停車管理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管理公司須在停車場地或收費處公

開張貼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的價目表,標明停車場地產權屬性、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量單位、收費標準和投訴、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停車管理收費的監督檢查。違反本辦

法規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實施物業管理的高層公寓、別墅等高標準住宅小區,如執行本辦法收費標準有困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另行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實施物業管理的非住宅小區的其他住宅,其停車管理費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施物業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區的非住宅,其停車管理費按寧波市物價局有關社會公共停車場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適用于寧波市海曙、江東、江北、寧波科技園區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物業管理的停車收費。各縣(市)區的物業管理停車收費,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訂,并報寧波市物價局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寧波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停車收費公告范文第6篇

第二條 物業管理公司依法在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范圍內提供停車管理服務,可按本辦法

收取停車管理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住宅小區,是指達到一定規模,基礎設施配套比較齊全的居住生活區,包括居住區、小區、組團。

第四條住宅小區停車應具備停車場地,并配建照明、通訊、排水、消防等設施,按照

有關規定設置明顯標志標線,保障車輛安全進出。

如需在住宅小區內道路設置停車場地的,在不影響正常交通和業主、住用人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征得業主管委會同意后,方可劃定車位。

住宅小區道路停車場地僅限于本住宅小區內業主、住用人停車和外來人員臨時停車;禁止在住宅小區道路停車場地包月停放大客車、1噸及以上貨車和外來車輛。

第五條停車管理服務內容和職責:

(一)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對車輛進出進行登記;

(三)維護車輛通行和停放秩序,對停放的車倆進行巡查;

(四)負責公共停車場地的衛生及其維修;

(五)定期清點場內車輛。

第六條停車管理費分別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一)產權屬業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車場地和業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實行政府定價;

(二)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所有(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車場地和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七條產權屬業主共同所有的公共停車場地的停車管理收費標準:

(一)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

1、包月停車管理費:

(1)住宅小區住用人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15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20元。

(2)外來車輛收費標準:7座以下客車和3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80元;7座及以上客車每輛每月2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50元。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次)2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3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加收每4小時2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沒輛12元,按12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8元的,按8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車場地停車管理費

1、包月停車管理收費標準:7座及以下客車和1噸以下貨車每輛每月12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月30元。

2、臨時停車管理收費標準:1小時內不收費;1小時以上至4小時內,汽車每輛(次)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每輛每(次)1元;超過4小時,汽車加收每4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加收每4小時1元;不足4小時按4小時計算。

第八條產權屬業主、住用人所有的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收費標準:室內集中車庫停車管理費,汽車每車位每月30元。底層獨用汽車庫不得收費。

第九條產權屬物業管理公司所有(或物業管理公司代理)的停車場地和停車車位(庫)的停車管理費,允許物業管理公司在基準價格基礎上+/—20%幅度內確定收費標準。

(一)、室內集中車庫基準價格標準

1、包月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月300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月50元。

2、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汽車每輛每小時2元,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每輛每小時1元。每輛(次)收費不足2小時的,按2小時收費;2小時以上,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每天(連續時間24小時)收費,汽車超過每輛18元,按18元收取;二輪、三輪摩托車、三輪非機動車超過每輛10元的,按10元收取。

(二)、室外露天停車場地基準價格標準由物業管理公司另行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

審批。

第十條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停放,免收停車管理費。

第十一條自行車停放,原則上不得收費。如遇特殊情況確需收費的,須另行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公司應與車輛包月停放用戶簽訂停車服務協議,明確各自職責。

第十三條車輛進出實行登記制度,并發放車輛進出時間聯系單,嚴格按規定收費。

第十四條停車管理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物業管理公司須在停車場地或收費處公

開張貼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監制的價目表,標明停車場地產權屬性、停放車輛類型、服務內容、計量單位、收費標準和投訴、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加強對停車管理收費的監督檢查。違反本辦

法規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實施物業管理的高層公寓、別墅等高標準住宅小區,如執行本辦法收費標準有困難的,物業管理公司可另行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實施物業管理的非住宅小區的其他住宅,其停車管理費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實施物業管理的的非住宅小區的非住宅,其停車管理費按寧波市物價局有關社會公共停車場收費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適用于寧波市海曙、江東、江北、寧波科技園區行政區域內依法實施物業管理的停車收費。各縣(市)區的物業管理停車收費,由當地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制訂,并報寧波市物價局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寧波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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