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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論文范文

2023-09-17

法治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中國倡導的國際法治原則在新時代外交理念和實踐中都有體現,并有豐富的內涵和鮮明的中國特色。

它把擴大國際法、國際制度的代表性,實現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相統一,推動國際關系法治化同中國

自身利益和發展相結合,以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同時,指明了一條建設國際法治的路徑,即各國堅

定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堅定維護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等國際公認的國際法及國際原

則。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下,中國將更加堅定建設國際法治的決心和信心,推動國際關系法治化進

一步發展。

[關鍵詞]中國外交;國際法治;國際關系

法治作為現代政治文明成果,已成為世界各國人民共同的價值追求。國際法治也越來越成為國際社會的發展方向。2014年,在紀念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發表60周年大會上,習近平主席提出推動國際關系法治化發展。2015年,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習近平主席提出建設國際法治的主張。2017年,在聯合國日內瓦總部演講時,習近平主席主張各國共同維護國際法治權威。2018年,在金磚國家領導人約翰內斯堡會晤大范圍會議上,習近平主席為建設國際法治,倡議各國維護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敦促各方遵守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新時代中國外交蘊含著國際法治原則,并為之而不斷努力。

一、法治與國際法治

1.國際法治概念

所謂國際法治,是指“國際社會各行為體共同崇尚和遵從人本主義、和諧共存、持續發展的法律制度,并以此為基點和準繩,在跨越國家的層面上約束各自的行為、確立彼此的關系、界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處理相關事務的模式與結構”①。簡單來說,“國際法治是一種規則至上的國際治理形態,強調國際法對國際主體的約束力?!雹趪H法治有三個層次:第一是“國際之法

治”,指國際行為主體間關系適用于法治原則;第二是“國際法之治”,指要使國際法高于國內法;第三是“全球法治”,指一種全球性的直接觸及個人而無須國家機構之類媒介的規范性制度,它們將超越傳統的國內法和國際法劃分。③顯然,中國主張的國際法治屬于“國際之法治”。國際法高于國內法這個問題在不同領域有不同的答案,而全球法治過于理想,忽視國家仍然是最重要的國際行為體?!皣H之法治”則更符合國際法治核心精神,即國家應有規則意識,國家行為受制于國際法。

國際法治與國際法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動靜角度來說,國際法強調平面的規則、制度,是一種靜態的規范,而國際法治強調法律制度、實施等規則的動態運行;從價值角度來說,國際法應保持價值中立,國際法治必須有價值追求;從歷史進程看,國際法伴隨著國際關系史的發展而不斷豐富,發展歷史悠久,國際法治是一個現代概念出現于20世紀中葉。④國際法治,包含良法和善治兩大要義,良法是國際法治實現善治的基礎。⑤國際法就是良法的重要載體,國際法的內容影響國際法治實現善治的目標。

2.國際法治的作用

國際法治的作用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國際法治有助于約束大國政治。國際法和國際制度可以直接對大國的行為進行約束,或者隨著大國觀念的進化會逐步塑造法治型的國際關系。⑥第二,國際法治有助于國際秩序公正、合理發展。國際法治,可以通過推動國際制度建設,國際原則的規范化,凝聚共識,實現安全、公正、可持續發展的國際秩序。⑦第三,國際法治推動全球治理目標的實現。全球治理實際上也是規則治理,國際法治建設就是國際規則、原則的制定,這些規則原則將直接推動全球治理的法治化、規則化。⑧

根據上述國際法治的三個作用,概括而言,國際法治的核心作用是為國際行為體的行為塑造預期,使得無序的國際社會有序。國際法治的作用主要通過國際法和國際制度來實現。國際法對國際行為體的影響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為處理國家間關系提供一系列的法律規則和原則。比如主權平等原則、人道主義原則、互不侵犯原則、和平共處原則等;第二,為處理國際爭端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據。國際爭端往往需要通過談判、協調、調解、斡旋、調查等方式解決,而這些過程中,需要有一個參考的標準,國際法就為其提供了依據;第三,為解決國國際爭端,提供了司法程序和機構。比如,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等等。

國際制度是指“持久的、相互聯系的正式和非正式規則,這些規則規定行為角色、限制行動并塑造預期”⑨。國際制度包括國際組織、國際機制、國際慣例三個部分。國際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三點。第一,實現國際法的精神。首先,國際制度需依照國際法的宗旨和原則來制定。聯合國就是依照主權平等原則輪流擔任大會主席國。其次,國際制度保障國際法原則得以實施。比如,聯合國的維和行動與人道主義援助是人權的重要保障。第二,國際制度明確了國際行為體權利的行使范圍,并為爭端的內部解決提供條件。國際組織的規章制度,明確成員的權利和義務,指明出現爭端的解決程序和路徑。第三,國際制度可以使國家間的依賴程度加深。當前,雖然單邊主義勢力抬頭,但是國際社會中,復雜的雙邊、多邊機制、組織相互纏繞,國家之間有或多或少的聯系。國家行為受制性因素越多,越能限制國家的不正當行為。

國際法和國際制度規范國家行為,從而實現國際法治對于國際秩序的建構作用。在這一過程中,需要貫徹必要的國際法治原則。

二、國際法治原則的核心要義

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諸實施,新時代中國主張的國際法治堅持實效施行,反對清談空想,注重國際法律、國際制度的實際應用程度,特別是能否成為國家行為的指南,而不僅僅停留在話語層次。為此,中國外交不斷地豐富國際法治原則的內涵。

1.國際法、國際制度應具有代表性

2017年,習近平主席在聯合國日內瓦總部演講時,詳細論述主權平等原則、國際人道主義精神、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等三大主流的國際原則發展歷程和意義,指出它們是國際關系長期積累的國際公認原則。之所以這些原則能延續至今并成為主流,主要是它們代表了國際社會對美好國際社會的向往,得到各國的認可。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只有使國際法、國際制度具有廣泛的代表性,而不是僅僅服務于某些國家利益時,才有可能得到世界人民的支持,推動國際法治的建設。

國際法、國際制度應該反映人類的共同價值。主權平等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等這些是人類共同價值,它們反映了人類的自由、平等、和平等價值觀。同時,它們經過歷史的洗禮,得到各國的普遍認可,成為處理國際關系的基本原則。比如,20世紀50年代,中國提出的和平共處五項基本原則處理好了中印之間的雙邊關系,隨后它不僅成為處理國家間雙邊關系的原則,還被寫入多個國際組織和國際條約之中,比如1961年的

《不結盟國家和政府首腦宣言》、1970年的《國際法原則之宣言》,1974年聯合國大會上通過的有關宣言也接受了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正如習近平主席所說:“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為當今世界一系列國際組織和國際文件所采納,得到國際社會廣泛贊同和遵守?!?⑩

國際法、國際制度應由各國共同制定。首先,各國共同協商制定國際法、國際制度,符合主權平等原則。2017年,習近平主席在聯合國日內瓦總部強調:“世

界命運應該由各國共同掌握,國際規則應該由各國共同書寫,全球事務應該由各國共同治理?!彪m然各國在領域、實力上存在差異,但只有各國的共同參與才能使國際法、國際制度,更能反映普遍的國際呼聲。2017年1月,習近平主席在世界經濟論壇指出,盡管新興市場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對全球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已經達到

80%,但是,全球治理體系未能反映新格局,代表性和包容性很不夠。中國主張提高發展中國家在國際法、國際制度制定中的發言權,給予各國尤其是新興發展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平等參與規則制定的權利。

其次,各國共同協商制定國際法、國際制度可以推動國際關系的民主化。國際法和國際制度本身就是一件全球公共事務,與各國利益息息相關。各國共同參與、協商討論是國際關系民主化的第一步。再者,可以提升國際法、國際制度的適用范圍和實際運行。只有各國的共同參與,才能反映大多數國家的利益,有利于各國對法律和制度的認可,并大大降低法律和制度的運行成本。同時,相應的國際法、國際制度才能更好地推向世界,規范國家行為。

2.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統一

國際法治應是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統一。一方面,在形式正義上,中國主張國際法律、國際制度應保護人權,體現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等人類共同的價值。2015年,習近平主席在第70屆聯合國大會一般性辯論時指出,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作為全人類的共同價值,同時它們也是聯合國的崇高目標,但這些目標遠未完成,國際社會仍須為之而努力。上述人類共同價值是人類文明的成果,也是國際社會達成的共識,在建設國際法治的過程需要融入人類共同價值,并具化為國家行為的指南。此外,要按照國際法、制度規定的程序和原則處理國家的爭端,做到程序正當性,提高國際法的信服度。

另一方面在實質正義上,首先,中國反對以人權名義遏制發展中國家的發展權,各國應以發展促進人權事業發展。2017年12月,習近平主席在給首屆“南南人權論壇”的賀信中強調,當前發展中國家人口占世界人口的80%以上,因而全球人權事業發展離不開廣大發展中國家共同努力。同時人權事業必須也只能按照各國國情和人民需求加以推進。而發展中國家面臨的基本問題是經濟發展問題,當務之急是保障他們發展的權利。因此,包括廣大發展中國家在內的世界各國人民應同心協力,以合作促發展,以發展促人權。其次,中國主張國際法和國際制度要反映世界格局變化。具體就是要提升新興市場國家和發展中國在全球治理中的話語權,真正推動主權平等的實現。中國外交正在為實現國際法治應是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統一而努力。

3.國際關系適用于法治原則

國際法和國際制度的不斷豐富發展,特別是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使得國際社會的有序性更為明顯。國內有序性的經驗啟示著我們,國際社會的有序性離不開國際法治。國際關系應適用于法治原則,即離不開國際法和國際制度對國家行為的限制和約束。

國際法治并不意味著國家主權完全因國際法和國際制度而失去權威?!皣鴥确ㄖ蔚氖滓蝿帐窍拗普臋嗔?,如果推而演之,認為國際法治的作用也是限制國家在國際社會和國際事務中濫用權力,這種觀點恐怕還需要推敲、分析?!眹H法治,不可能完全和國內法治一樣,讓國際法權威完全高于國際主權。相反,“國際法治的核心、關鍵在于約束國家的行為,使之遵守國際法,不違反國際法,一旦違法,便可予以制裁?!?017年,習近平主席在金磚國家工商論壇開幕式上演講時,倡導世界各國遵循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以及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處理國家間關系。因此,國際法治對國家的約束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國家應遵守聯合國的憲章、宗旨和國際公認的原則;其次,要遵守自己簽訂多邊和雙邊協議;再者,在涉及全球人類事業時候,比如在應對人類共同挑戰方面的問題時暫時適當讓步部分主權。

三、國際法治原則的實現

2014年,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發表60周年紀念大會上,習近平主席表達了中國關于國際法治的主張:“我們應該共同推動國際關系法治化。推動各方在國際關系中遵守國際法和公認的國際關系基本原則,用統一適用的規則來明是非、促和平、謀發展?!?015年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習近平主席提出建立國際法治,“我們應該創造一個奉行法治、公平正義的未來……確保國際規則有效遵守和實施,堅持民主、平等、正義,建設國際法治?!碑斎唤ㄔO國際法治不是中國一家之愿,20世紀不結盟運動、以及發展中國家主張建立國際新秩序等都表達實現國際法治的愿望。實現國際法治原則,可以從國際法權威、國際爭端解決、國際法治標準三個方面努力。

1.維護國際法的權威

法律權威的樹立是現代國家實現法治的重要原因之一。韋伯認為權威是“一群人會服從某些特定的(或所

有的)命令的可能性”。中國學者俞可平對比權力進一步揭示權威的內涵,“權力是迫使對方服從的制度性強制力量,權威是一種使對象因信服而順從的影響力,兩者的實質性區別是強制服從和自愿服從”。概括而言,權威是自愿服從安排的可能性。在一國內,法律有權威表現為國家行政權力、公民權力都會受到法律的制約,全社會對法律的自愿服從和信服,國家和公民個體的行為都得到規范。在國際社會中,實現國際法治同樣需要維護國際法的權威。維護國際法的權威,要做到以下兩點:

第一,各國維護聯合國及其憲章和公認的國際關系原則。從1942年中國在《聯合國家宣言》上簽字之后,中國長期堅持維護聯合國憲章和宗旨精神,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維護聯合國憲章權威上積極作為。早在中共十四大時,就提出“在處理國際事務中,我國嚴格遵守聯合國憲章和公認的國際關系準則”。新時代,中國繼承并發展這一原則。2017年,習近平主席在聯合國日內瓦總部莊嚴宣告中國將堅定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堅定維護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石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堅定維護聯合國權威和地位;堅定維護聯合國在國際事務中的核心作用。十九大報告中,也明確指出支持聯合國發揮積極作用。2019年,習近平主席在同俄羅斯總統普京會談時,號召世界各國要“共同捍衛聯合國和聯合國安理會權威,維護國際法和公認的國際關系準則”。中國主張各國要維護國際公認原則主要有:主權平等原則、國際人道主義、聯合國憲章中的四大宗旨和七項原則、和平共處五項原則、不干涉內政等。這些原則只有得到各國的遵守和維護,才會成為活的原則。

第二,支持聯合國事業做增量改革。只有當聯合國的功能得到有效發揮時,才有助于其權威的樹立。因此,各國應積極支持聯合國的事業。中國以身作則。中國從未拖欠過聯合國會費,并且在聯合國維和上貢獻良多。中國累計派出3.6萬余人次維和人員,已成為聯合國維和行動的主要出兵國和出資國。中國加入新的聯合國維和能力待命機制,并率先組建相關警隊和建設8000人規模的維和待命部隊。近十年來,中國創設中國-聯合國和平與發展基金,并已經正式投入運營,支持聯合國及日內瓦相關國際機構提出的和平與發展項目;中國創設“亞投行”、金磚銀行,擴展亞洲經濟發展所需的資金來源,對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制度進行有益補充。

2.用國際法來解決國際沖突

國際法為解決國際沖突提供了依據和相應的司法程序和機構,這些機構作為中立的第三方為國家之間溝通和交流提供平臺,可以推動國際沖突的和平解決。用國際法解決國際沖突也是一種和平解決爭端的有效方式,有別于傳統暴力解決方式,避免國家之間的零和博弈,符合現代文明要求。用國際法解決國際沖突,還是維護國際法權威的體現,是國際法治的內在要求。

用國際法來解決國家間的沖突和矛盾是中國外交一貫原則。中共十四大就明確指出:“國與國之間的分歧和爭端,應當遵照聯合國憲章和國際法準則,通過協商和平解決,不得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毙聲r代中國國際秩序觀繼承這一優秀傳統并發揚光大。習近平主席提出:“倡導遵循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以及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基本準則處理國家間關系?!庇脟H法解決國際沖突要做到以下三點:

一是用國際法協調全球治理中的爭端。當前,全球治理存在治理機制滯后和權利與義務不平衡問題。一方面,在外太空探測、深??瓶?、互聯網安全等新興領域上缺乏治理機制。在新興領域內國家之間合作與競爭無章可循,當國家之間出現利益沖突時,缺乏可信服的依據來協調處理該沖突。另一方面,現有全球治理機制中,西方國家占主導地位,發展中國家話語權甚微。但西方國家卻要求發展中國家履行過多的節能減排等國際義務。解決這些問題,離不開國際法。中國主張:“要提高國際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確保國際規則有效遵守和實施,堅持民主、平等、正義,建設國際法治。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歷史責任、發展階段、應對能力都不同,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不僅沒有過時,而且應該得到遵守?!庇脟H法推動全球治理的公平正義。

二是用國際法解決國際貿易爭端。習近平主席強調:“對于經貿往來中出現的問題,各方都應該本著相互尊重的精神,通過平等對話協商,按照國際關系準則和多邊貿易規則妥善處理,而不是動輒訴諸保護主義、單邊主義?!本唧w來說,解決國際貿易爭端,可以在聯合國、二十國集團、世界貿易組織等框架內解決。2018年以來,面對美方挑起的中美貿易摩擦,中國堅持在世界貿易組織等框架內平等對話,逐步解決中美之間的貿易爭端。

三是用國際法解決海洋權益的沖突。習近平主席指出:“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規定,在國際法原則基礎上維護海洋法律制度?!敝袊e極推動用國際法解決海洋沖突。例如,在南海主權爭端上中國堅持在尊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原則下與相關國家處理主權糾紛,現在中國南海安全局勢也得到有效把控,各方磋商也在有序進行。

3.反對“雙重”標準

“雙重”標準是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的表現,當國際法或國際制度有益于本國利益時,霸權國家會堅決擁護并宣揚之,反之當這些法律和制度不能服務于本國利益時則會對其進行批評?!半p重”標準會動搖國家對國際法和國際制度的信服程度,嚴重損害國際法和國際制度的權威,影響國際法治的實現。中國外交堅決反對“雙重”標準,根據國際事務的是非曲直決定自己的外交行為。

中國主張各國適應統一的國際法標準。習近平主席指出:“在國際社會中,法律應該是共同的準繩,沒有只適用他人、不適用自己的法律,也沒有只適用自己、不適用他人的法律。適用法律不能有雙重標準。我們應該共同維護國際法和國際秩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各國都應該依法行使權利”,“不能搞雙重標準,更不能合則用、不合則棄”,同時中國“反對歪曲國際法,反對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國正當權益、破壞和平穩定之實”。換句話說,中國主張各國利用國際法治維護各國正當權益,同時反對霸權主義國家利用國際法治來干涉他國內政。

四、結語

盡管,從理論上來說,在國際社會中國際法治的保障相比國內法治保障能力弱,但這不是各國不遵守聯合國憲章和公認的國際關系原則的理由,也不是不建設國際法治的理由。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之下,國際法治是國際社會發展的必然方向。新時代中國外交找到了建設國際法治的突破點,就是各國應同中國一樣,“堅定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堅定維護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石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堅定維護聯合國權威和地位,堅定維護聯合國在國際事務中的核心作用?!?/p>

注釋:

①④何志鵬:《國際法治:一個概念的界定》,《政法論壇》2009年第4期。

②劉蓮蓮:《專題研究:國際法治建設與中國的角色》,《國際政治研究》2018年第4期。

③那力,楊楠:《“國際法治”:一種手段而非一個目標》,《東北師大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1期。

⑤何志鵬:《“良法”與“善治”何以同樣重要——國際法治標準的審思》,《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3期。

⑥何志鵬:《大國政治的終結——國際法治的目標探究》,《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3第3期。

⑦ 何志鵬:《國際法治何以必要——基于實踐與理論的闡釋》,《當代法學》2014年第2期。

⑧趙駿:《全球治理視野下的國際法治與國內法治》,《中國社會科學》2014年第10期;黃進:《習近平全球治理與國際法治思想研究》,《中國法學》2017年第5期。

⑨陳岳:《國際政治概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66頁。

⑩《弘揚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建設合作共贏美好世界——習近平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發表60周年紀念大會上的講話》,2014年6月29日, http://jhsjk.people.cn/article/25214109.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540,529,529,547頁。

在2018年金磚國家領導人約翰內斯堡會晤大范圍會議上,習近平主席再次強調了這一點。

馬克斯·韋伯:《韋伯作品集Ⅱ: 經濟與歷史、支配的類型》,康樂、簡惠美等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頁。

俞可平:《權力與權威:新的解釋》,《社會科學文摘》2016年第8期。

《江澤民文選》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3頁。

《習近平同俄羅斯總統普京舉行會談》,2019年4月27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19-04/26/c_1124421257.htm.

《習近平:共同開創金磚合作第二個“金色十年”——在金磚國家工商論壇開幕式上的講話》,2017年9月4日,https://www.sohu.com/a/169285203_118392.

《習近平在亞信第五次峰會上的講話(全文)》,2019年6月9日,http://jhsjk.people.cn/article/31154155.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聯合聲明》,2014年6月26日, http://cpc.people.com.cn/n1/2016/0712/c64387-28547273.html.

《習近平:堅持合作創新法治共贏 攜手開展全球安全治理——在國際刑警組織第八十六屆全體大會開幕式上的主旨演講》,2017年9月27日,http://jhsjk.people.cn/article/29561212.

(作者單位:中共上海市委黨校)

(責任編輯 周 ?。?/p>

法治論文范文第2篇

堅持“三個一體建設”是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內在要求

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確立的治國理政重大方略,全面依法治國既是“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要內容,也是“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要保障。

堅持“三個一體建設”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難點在“全面”,重點在“小康”。就“全面”而言,我們不僅要實現物質文明的小康,而且要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小康;就“小康”而言,不僅要實現人民群眾物質生活更加殷實,而且要實現“五位一體”全面進步,更好滿足人民群眾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日益增長的要求。只有堅持“三個一體建設”,才能使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堅持“三個一體建設”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場全面而深刻的社會變革。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改革與法治如鳥之兩翼、車之兩輪,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整個改革過程中,只有堅持“三個一體建設”,堅持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改革,才能更好發揮法治對改革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及時確認和鞏固改革成果,確保各領域各方面改革始終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推進。

堅持“三個一體建設”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必須統籌兼顧、把握重點、整體謀劃,在共同推進上著力,在一體建設上用勁。這項工程極為宏大,零敲碎打調整不行,碎片化修補也不行,一定要全面系統謀劃、統籌協調推進。只有堅持“三個一體建設”,實現聯動和集成,才能凝聚起14億中國人民對法治的堅定信仰,匯聚成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的磅礴偉力,有力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譜寫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的壯麗詩篇。

堅持“三個一體建設”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必然要求。全面從嚴治黨必須用鐵的紀律和制度管黨治黨,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制度事關根本,關乎長遠。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必須建好籠子,全方位扎緊籠子。只有堅持“三個一體建設”,實現國家、政府、社會各層面制度體系全面覆蓋、系統完備、銜接協調、運行有效,才能保證權力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確保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不斷鞏固發展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

深刻認識和準確把握堅持“三個一體建設”的辯證統一關系

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相互聯系、相互支撐、相輔相成,是法治中國建設的三根支柱。法治國家是目標,法治政府是主體,法治社會是基礎,三者本質一致、目標一體、成效相關,缺少任何一個方面,法治中國建設都難以有效推進。

法治國家是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的目標,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必須服從、服務于法治國家建設。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個總目標反映了我們黨治國理政思想的重大創新,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國的正確方向,規劃了全面依法治國的總體布局,是貫穿全面依法治國工作的主線。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要緊緊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進行頂層設計、完善體制機制、明確工作重點、作出部署安排,堅決貫徹落實實現這一目標所必須堅持的原則,即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

法治政府是法治國家建設的主體和重點,是法治社會建設的先導和示范。在我國,各級政府承擔著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重要職責,是制定實施法律法規規章的重要主體,是人民群眾打交道最多、感受公平正義最直接的國家機關。人民群眾對法治國家的認識和評價,很多來自對各級政府部門的認識和評價。因此,建設法治國家需要把建設法治政府作為主體工程和重點任務,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是法治國家基本建成的主要標志。建設法治政府對建設法治社會具有重要引領和帶動作用。各級政府是否依憲施政、依法行政,各級領導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員能不能帶頭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法治信仰和行為選擇,直接決定法治社會建設的速度和成效。

法治社會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建設的基礎和依托,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建設必須筑牢法治社會根基。依法治國的基礎在基層,根基在民眾。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長期性、基礎性工程。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律要發揮作用,需要全社會信仰法律。只有全面增強全民法治觀念,讓法治成為全民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加快建設法治社會,才能夯實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建設的社會基礎。要適應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采取更多更有效的舉措,推進全民普法,促進全民守法,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推動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充分調動全社會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努力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建設奠定更加堅實的社會基礎。

在新時代全面依法治國新征程中深入推進“三個一體建設”

當今世界正經歷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我國正處于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歷史交匯期,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更加凸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更加需要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深入推進“三個一體建設”。

把黨的領導貫徹到全面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集中統一領導,保證黨中央關于全面依法治國的決策部署得到全面貫徹落實,確保全面依法治國始終沿著正確方向闊步前進。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統籌各領域資源、匯聚各方面力量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不斷提高黨領導依法治國的能力和水平。

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貫穿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各個領域,涵蓋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個環節,涉及法律規范、法治實施、法治監督、法治保障、黨內法規各個方面,是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總抓手,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面。緊緊圍繞“加快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加快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的目標要求,著力固根基、揚優勢、補短板、強弱項,不斷將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向縱深推進。

統籌做好推進“三個一體建設”頂層設計。堅持目標導向,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統籌做好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頂層設計,切實抓好貫徹實施。堅持發展導向,堅決破除妨礙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的頑瘴痼疾,做到穩中求進、守正創新、試點探索、防范風險。堅持問題導向,針對人民群眾意見比較集中的執法亂作為、不作為和司法不公等現象,積極作為,將其作為建章立制、厲行法治的聚焦點和發力點。

堅持法治建設整體推進和重點突破相結合。“三個一體建設”既要堅持系統論,做到整體設計和推進;又要堅持重點論,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盡快取得實效。法治政府建設在“三個一體建設”中居于貫通上下、帶動整體的樞紐位置,要在堅持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建設力度不減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大法治政府建設力度。全力抓好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等重點工作,大力推動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執法全過程記錄、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三項制度”,切實加強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和備案審查,著力推進相對集中行政復議權的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扎實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創建和責任落實督察,確保黨中央確定的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標如期實現。

堅持在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中推進“三個一體建設”。越是事態緊急、情況復雜,各級黨委和政府越要堅持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越要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明確任務責任分工,全面依法履行職責。堅持始終把人民群眾利益放在第一位,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發力,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各項工作,推進“三個一體建設”,提高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水平,提高依法治理、依法辦事能力。

壓緊壓實黨政主要負責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責任。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主要負責人具體行使黨的執政權和國家立法權、行政權、監察權、司法權,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建設的方向、進度和成效,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少數”。要嚴格執行《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強化考核評價和督促檢查,逐級傳導壓力、層層落實責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干部。對不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的黨政主要負責人,及時進行約談誡勉,嚴肅批評、嚴肅問責。

(摘自4月21日《人民日報》。作者為司法部黨組書記、副部長)

法治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建設法治國家,必須樹立憲法權威。依法治國,簡單而言,就是按照憲法的規定和人民的意志來管理國家,而不依照個人的意志決定事務,以憲法為最高法的法律體系是依法治國的基礎,所以依法治國就是依憲治國。

關鍵詞:依法治國;依憲治國;憲法

從某種程度上來看,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核心,依法治國就是依憲治國。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要想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依法治國,只能通過憲法來實現。

一、依法治國的意義

第一,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治理國家、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家的基本方略,是改善黨的領導的重要舉措。第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憲法。有了完備的法律體系的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才能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由于我國現在市場經濟比較成熟,因而相對應就需要具法制體系完善。因此,只有依法治國,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才能更加更好的調動我國十三億人民的生產積極性,推動生產力不斷發展,充分地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優勢,從根本上解決現代生產力無法滿足人民需求的現狀。

常言道,“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是我們治國安邦的總章程。然而,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違法可怕、違憲不可怕”“憲法是閑法”的觀念屢見不鮮,例如以徇私枉法違反憲法法律的現象則時有發生。因此,廣大人民群眾期盼,以憲法作為我們新的起點,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切實維護憲法權威。

二、依法治國與憲法的關系

集治國原則、制度、體系于一體的憲法,內容充分。在治國這個龐大體系中,憲法的地位至關重要。如何去根本的理解和依法治國與依憲治國的相互關系,如何去健全憲法實施監督,怎樣增強維護憲法的權威性,是我們必須明確的重大課題。

依法治國的前提就是要依憲治國,在現代法治中,一個根本要求就是憲法權威至上。因此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我們必須先樹立憲法權威。首先,憲法權威與憲法的穩定性緊密相連,由政策性憲法向規范性憲法的轉變是憲法權威的樹立的必經過程。其次,要根據社會變遷不斷完善、科學的修改憲法,做到憲法社會相適應。再次,建立健全憲法自身的制度是樹立憲法權威的一個重要因素,加速憲法的規范性轉變,從而使憲法更具有更好的實踐性。

法治是要規制政府部門的權利從而達到保障公民的人權的目的,最后的目標則是盡力實現民主和人權。這是法律人盡其一生想要實現的目標,而憲法中的內容是最全面的。所以,依法治國必須要堅持依憲治國。

三、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

憲法充分體現了依法治國與依憲治國的關系。

第一,依法治國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第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最高原則:“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治的統一和尊嚴”。第三,憲法至上原則:“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四,憲法的最高權威:“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第五,論述了法大于權、法高于人的法治觀念:“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由此可以看到,依法治國與依憲治國是內在統一的關系,依法治國必須堅持以依憲治國為基礎。

依憲治國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前提,全方面實施憲法是法治建設的首要任務,這是由憲法根本大法的性質和地位決定的。為維護國家和諧穩定,我們應不斷確定依法治國的方向、路徑和方法,從而保證能夠依憲治國。

四、樹立憲法權威的方法

憲法的實現程度與國家的法治程度與法治水平密切相關。如果不能樹立憲法的權威,就不能實現法治,只能出現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所追求的真正意義上的法治。所以,不斷樹立憲法的權威這項任務在我國法治建設中就顯得尤為重要。

想要建立憲法的權威,必然要經歷一個長期的、全面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慎重考慮,堅持借鑒國外先進經驗與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相結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最后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國特殊國情的道路,從而實現我國樹立憲法權威和依法治國的目標。

五、結論

依法治國首先要實現依憲治國,依憲治國是依法治國的核心。依法治國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全國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必須以憲法為前提,以全面實施憲法為首要任務,只有堅持依憲治國,才能保證依法治國的方向、路徑正確、方式正當,保證國家的長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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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娟.依憲治國:依法治國的核心[J].內蒙古電大學刊,2006.

法治論文范文第4篇

新時代,中小學校園法治教育應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新時代教師風尚,讓校園法治教育回歸科學理性、回歸人本。本文選取東南沿海地區農村中小學校園為研究對象,探討崇神活動對中小學校園法治教育的影響。

民間神文化,常常以傳統習俗的形式表現出來,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歷史發展過程中,神文化在凝聚宗族力量、寄托人們美好愿望等方面起著積極作用。近些年,在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時代背景下,民間崇神活動無論在規模上還是影響上都空前高漲。在東南沿海地區,民間崇神從邊緣化的社會隱性逐漸走向顯性,成為地方民俗文化的重要表現形式,甚至被推崇為農村地區的重要節日來慶祝。引導青少年正確認識崇神現象,不是鼓勵青少年去信神崇神,而是為了規范他們的參與行為,使青少年能遵紀守法,提高其法治素養。培養青少年良好的法治理念需要加強校園法治教育。青少年學生辨析力淺、可逆性強,容易受到周圍環境的影響。研究中小學校園法治教育,應當著眼于校園內外兩個環境,尤其應重視社會環境帶來的影響。在崇神氛圍濃烈的環境中,運用理性批判的態度分析農村地區崇神活動對當地中小學校園法治教育的負面影響,探索行之有效的策略以消除其負面影響,提高校園法治教育的實效性。

一、從校園到社會:導致青少年法治理念缺失的環境因素調研

課題組對潮汕農村地區中小學校園法治教育情況展開調研,調研中發現農村地區中小學開展校園法治教育困難重重,這既有校園自身法治教育缺失的原因,也有校園周邊社會環境尤其是崇神環境帶來的負面影響。

人的認知遵循由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發展的規律,對于廣大青少年而言,其感性認知居多、缺乏理性思維,知情意等感性因素往往引領著他們的學習實踐。法治教育因其理性被視為成年人的教育模式,長期以來,中小學校園法治教育處于嚴重缺失的狀態。一方面,現有的中小學課程體系中沒有設置法治教育的專門課程,而小學品德與社會課和初中思想品德課中涉及法律部分的內容基本形同虛設,往往被其他學科擠占上課時間而沒有真正落實教學任務;另一方面,中小學校園中普法宣傳形式化現象普遍。大多數中小學沒有開展過普法講座或知識競賽等活動,沒有設置專門的法治宣傳園地,學生基本上對學校的法治校長或法治負責人一無所知。法制教育的缺失導致青少年法律意識淡薄,總體表現為國家觀念和集體觀念淡薄,無視學校規章制度、任意妄為的現象普遍存在,校園暴力行為和校園欺凌事件更是層出不窮,甚至由此引發更為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皬姆ㄖ蔚慕嵌瓤?,所有這些現象背后都折射出部分青少年權利意識、義務意識、國家意識、集體意識、公民意識等諸多法治意識的缺失或錯位?!盵1]

校園環境的相對封閉性與學生交往對象的相對單一性,掩蓋了學生受教育的社會性。校園教育與社會環境共同作用于教育對象,方向一致則形成合力,方向相背則產生相耗。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文化環境,在東南沿海地區的潮汕農村,崇神活動影響著當地中小學校園法治文化建設,甚至使校園法治教育走向倒退。崇神活動本身就存在著許多違反法治精神的現象,這些現象往往以集體無意識行為出現,在法不責眾觀念的驅使下,踐踏著現代文明,其主要表現為隨意侵占交通要道進行崇神活動,造成嚴重交通堵塞;隨意燃放煙花爆竹、焚燒冥紙,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崇神中出現的暴力和血腥場面以及惡意攀比之風容易引發社會不和諧因素等。青少年自小生活在崇神的環境下,耳濡目染,在他們意識中,自然而然地認為崇神中出現的違反法治精神的現象都是正常并且合理的,正處于“三觀”培養關鍵時期的青少年容易走向愚昧、暴力。調研中還發現農村地區的崇神活動甚至直接擠占著學校正常的教學活動,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例如,學生隨意請假或直接曠課參與崇神活動,有些鄉村甚至把崇神的祭臺或戲臺搭建在學校操場,地方學校以弘揚傳統文化為由組織學生開展大規模的崇神活動。長期參與崇神活動,學生觀念中形成“神是至高無上”的意識,神信仰根深蒂固,使他們對法律法規失去敬畏之心。

二、從價值體系到文化根基:崇神活動對中小學校園法治教育負面影響的理性分析

在東南沿海農村地區,尤其是崇神習俗根深蒂固的潮汕地區,崇神活動一定程度上給當地中小學校園法治教育帶來了負面影響。在調研基礎上展開理性分析有利于透過現象看本質,積極尋找辦法消除其負面影響。

1. 法治價值體系被解構

法治作為一種精神文化,體現了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和對公平正義的追求,既是國家文化建設的重要環節,也是國家意識形態教育的重要內容。崇神活動往往與法治價值體系的構建背道而馳。一方面,崇神活動往往表現為民眾自我愉悅的精神實踐,人的情感、人格、幸福等元素被隱沒在與自己對立的、異己的事物中,神化力量凌駕在人的主體性之上,人的理性精神在神化力量面前逐漸淪喪,法律的尊嚴與權威被忽視,國家意識形態的權威地位被弱化。另一方面,崇神活動是信仰自由化在民間滋長的反映。在對待民間文化形態上面,民眾之間正逐漸形成一種共識,只要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只要是合理的,就要被弘揚。民間力量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自下而上的文化改革,借此展開了一系列傳統文化復活、繁榮和發展的運動,形成了文化復興的氛圍,制造了崇神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助推了形形色色的崇神活動,尤其以東南沿海地區為盛。如果說,當前國家意識形態管控的主要范圍在國家企事業單位、各類教育場所、國家公職人員的話,那么社會基層的意識形態則面臨著“微失控”狀態,在神信仰強烈的農村地區,曾經邊緣化的鄉村意識形態被重新構建,信仰自由化不斷蔓延,法治價值體系面臨解構的危機。在一個法治精神和價值取向無法正常體現、民眾崇尚信仰自由的社會環境下,校園法治教育也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2. 人本主義精神消失

當民眾把日常生活的重大事項都托付給了“神”,而選擇對“神旨”完全信任與依賴時,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便從需要談判、妥協的博弈空間切換到單一順從的神化空間,人不是依照法律的尺度來解決問題,現代文明社會誕生的一系列處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則規范被神化力量所取代。再則,迷戀神性阻礙了人自由而全面的發展,人們出賣自己的理性,跪拜在神像前,以虛晃的自我編織的神系思維構建自己對改變現狀的追求,企圖通過虔誠的膜拜獲得神的恩賜,滿足自己的欲望和需求,帶著濃厚的個人功利意愿的思想助長了人們不勞而獲、坐享其成的懶惰心理。與此同時,人們將神化力量與日常生活混為一體,認為神對人的滿足程度取決于人對神的忠誠度,包括崇神的祭品多少、崇神的次數多少。神信仰麻痹了人們的心理,束縛了人們的心靈,人被“控制”著,不自覺地成為神化力量的奴隸,缺乏了對人自身努力和價值的肯定,人本主義精神消失在神化力量面前。法治既是一種理性精神,又是一種人本精神,有利于人們自發地規范其在社會生活中的具體行為。在崇神背景下,人們沒有對法律發自內心的信仰,沒有對法治建設的向往和追求,無法將自身的權利意識、主體意識與國家法治建設相結合。

3. 傳統文化的內涵被錯誤解讀

民眾集體創造的民間文化,在產生和發展過程中,立足于民眾生產、生活的具體背景,能很大程度上滿足民眾“自娛自樂”的文化需求,這些文化保留了較多的傳統色彩,既包括了傳統技藝型的民間藝術,也包含了一些帶有社會意識形態的民間習俗。崇神習俗產生于生產力水平低下、科學知識貧乏的農耕社會,夾帶著濃厚的封建迷信色彩,雖然在帶給人們心理慰藉和戰勝自然災害的勇氣方面曾發揮積極作用,但是,在今天,神信仰并沒有隨著科學技術的發達和人們文化知識的豐富而衰退,相反地,一些具有迷惑性、欺騙性和麻痹性的崇神活動以其新奇、刺激和狂歡受到廣大民眾的熱捧,各種崇神活動借弘揚傳統文化的名義,走上理性與科學的反向之路。

4. 政黨認同被削弱

捍衛法律尊嚴,維護法律權威,是建設法治中國的必經之路。國家的法律是在執政黨的領導下制訂并實施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法治是執政黨依法治國的最神圣依靠。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中國經濟每前進一步,中國法治建設就必定隨之前進一步。法治教育首要的原則是對法的認同,而對法的認同在很大程度上是對執政黨的高度認同,任何對法的質疑、褻瀆,都會從思想上削弱對黨領導的認同。當今中國和平安定的社會局面與和諧的社會生活環境,是法治被充分認識和認真貫徹的結果,而并非某個神明在暗中庇護與保佑。任何生活都是現實的生活,而現實的生活需要現實的力量來保駕護航?!案母镩_放以來,我們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成功經驗和深刻教訓,把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執政確定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2]民間崇神環境下,人們對神的敬畏多于對法的敬畏,對神化力量的認同多于對黨的認同,人們缺乏政治認同就無法自覺地以國家政治制度和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對國家和黨的領導沒有信心和歸屬感,政治參與意識淡薄,無法積極宣傳法治精神,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在這樣的地方開展法治教育必將任重道遠。

三、從價值理念到理性回歸:新時代中小學校園法治教育途徑的積極探索

1. 以新思想為價值引領,加強校園法治文化建設

中小學校園的法治教育決定了青少年學生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素養。學校是社會主義意識形態教育的重要陣地,是培養學生國家認同、政黨認同、民族認同和社會認同的重要基地,是培養學生科學思維和理性精神的主要場所?!耙粋€民族的文明進步,一個國家的發展壯大,需要一代又一代人接力,需要很多力量來推動,核心價值觀是其中最持久最深沉的力量?!盵3]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我國主流價值導向,“構建具有強大感召力的核心價值觀,關系社會和諧穩定,關系國家長治久安”。[4]在一定程度上,崇神活動在部分農村地區愈演愈烈,反映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不到位,社會吸納不充分,教育不能真正入腦入心、指導實踐等問題。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綱》要求:“引導青少年參與法治實踐,形成對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價值認同、制度認同,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毙聲r代下,要加強校園法治教育必須扎實推進校園法治文化建設,在校園筑建一道防火墻,不讓外界崇神活動的鞭炮紙錢、香火之氣蔓延入校園;培養綠色校園,讓學生的頭腦里永葆一片綠色與純凈,這是最基本的要求。充分發揮學校環境作為宣傳主陣地的作用,通過設置宣傳標語、滾動電子屏幕、主題板報等方式開辟法治宣傳園地;發揮學生組織或社團的主體作用,通過組織開展主題班會、報告會、朗誦會、社會調研活動等,促進校園法治文化的建設,培養學生法治理念。法治文化是校園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應當通過建立必要的制度,在學校里形成崇尚法律、遵守規則的文化氛圍。

2. 打造信仰崇高的教師隊伍,提高校園法治教育的實效性

教育是教育者與教育對象之間的良性互動。教師的引領與示范對于青少年的認知與成長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中小學校園法治教育的開展,離不開教師的以身作則。教師既要教會學生專業知識和成才的技能,更要當好學生正確思想的引導者和高尚心靈的塑造者。在某些農村地區,中小學教師崇神是典型現象,教師崇神是一種地方狹隘文化的表現,是教師隊伍整體水平落后的表現。教師言傳身教的榜樣力量被弱化,對于校園法治教育是一種負能量。在法治中國、法治校園的環境下,教師首先應該嚴格要求自己,弘揚崇高精神,成為引導學生崇尚科學精神、遠離愚昧落后思想的引路人。其次,教師應該在常規教學中培養學生的法治理念。教育階段開設的學科課程,除了傳播文化知識的任務外,都承載著國家思想教化的功能,如初中思想品德課就承載著公民國情教育的重要任務,教師應該認真研究教材,挖掘其中蘊含的法律知識,并能結合與學生密切相關的真實案例,對學生進行教育,有意識地培養學生的法治理念。最后,教師可以通過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促進學生了解國情、了解社會、增強社會責任感和公民意識,并讓學生在實踐中學習法律、踐行法律,使知法守法成為有源之水,提高法治教育的實效性。

3. 推動教育回歸科學與理性,強化校園法治教育的根基

教育的本質在于引導人們崇尚科學、遠離愚昧。培養具有理性精神、理性思維的青少年,是當前中小學教育的重要使命,法治教育是引導青少年走向科學和理性的橋梁。作為教育水平相對落后的農村中小學校,既要勇于正視崇神活動的本質和負面影響,引導學生以科學的態度對待崇神活動,自覺遠離落后文化,追求科學信仰和文明的生活方式,又要采取科學的方式方法培養學生理性精神,引導學生在思想上認可法律的正義性和科學性,尊重法律權威,在行動上自覺遵守法律、踐行法律,以法律法規作為行為準則。

學校教育必須與國家的價值取向相一致,才能引領受教育者與國家的發展同軌共進。教育是社會生態的產物,社會生態環境是大環境,教育生態環境是小環境。當前,鄉村振興正走在新時代的康莊大道上,教育乃鄉村振興的靈魂。古往今來,文明國家、發達地區、文明鄉村,無不是教育先進、科學流行、理性盛行的地方。擁有科學思維與理性精神的學生才能成為國家和民族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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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習近平. 習近平談治國理政[M]. 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63.

法治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我國新一輪事業單位改革是在市場經濟體制確立、服務型政府建設、社會管理體制創新以及公共服務供給體制改革的背景下展開的。因此,應在服務型政府理念的指導下,合理界定市場經濟體制中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明確事業單位在公共服務體制中的定位;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改革傳統的國家事業體制,建立新的事業體制,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加強立法,促進政事關系的法治化。

關  鍵  詞:事業單位改革;服務型政府;現代事業組織制度

收稿日期:2014-11-11

作者簡介:何崢嶸(1968—),女,湖南邵陽人,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教授,研究方向為行政法學。

基金項目: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行政法治視野中的事業單位改革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 13XFX007。

我國的事業單位改革是在經濟體制轉型、政府職能轉變以及社會管理體制創新、公共服務供給體制改革的背景下展開的。在上述背景下展開的事業單位改革,必須重點關注和著重解決以下問題:市場經濟體制下事業單位存在的必要性、事業單位的性質及范圍界定;通過事業單位改革依法確立新的政事關系、建立新的事業體制,以改善公共服務質量,提升政府公共服務能力等。從上個世紀90年代大規模展開的事業單位改革情況來看,由于指導思想不明確,政府“甩包袱”的意圖很明顯,某些公益服務過度市場化,如醫療、教育等領域就因過度市場化而產生了諸如上學難、看病難等一系列民生問題。目前,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準確,政府對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不順,公共服務供給效率低下、資源浪費、成本高昂、服務意識欠缺等問題仍然沒有得到解決。本文就上述問題進行探討。

一、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思想:服務型政府

筆者認同“行政法上的‘服務型政府’應當主要將其作為一種指導理念來運用”,[1]在服務型政府理念指導下,明確事業單位的功能定位,強化其公益屬性,建立現代事業組織制度以便更好地履行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同樣,應當遵循服務型政府的指導理念,圍繞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和優化公共服務質量這一中心,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之間的關系。

盡管“行政法上的所有‘政府’都應當是服務型的,”[2]服務是任何時期的政府都應有的職能之一,但不同歷史時期的政府職能是有差別的,這種差別主要體現在政府提供的社會公共服務方面。隨著現代社會給付行政的發展,給付行政范圍的日益擴大,提供各種公共服務以滿足社會需求是現代社會政府的主要職能,因此,盡管服務型政府內涵的“服務”內容十分廣泛,但完善公共服務供給體制仍是“服務型政府”建設的核心內容。在我國,政府主要通過舉辦事業單位來提供公共服務?,F階段,事業單位仍是我國公共服務體制中的基礎性部門,事業單位改革的目標和意義也在于完善公共服務體制,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務。因此,事業單位改革是服務型政府建設最重要的實踐之一。

在實踐中,雖然各地服務型政府建設實踐活動已蓬勃開展,但有關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內容則更多地關注秩序行政的服務理念和服務方式,以及更多地出臺招商引資措施,著重改善投資環境,為企業發展服務、為經濟發展服務,而沒有將事業單位改革以改善公共服務的供給作為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重要內容或主要內容,事關每個公民生老病死的公共衛生事業、教育就業等社會事業沒有得到應有的關注,地方政府對此的投入也遠遠不夠,上學難、看病難、就業難等民生問題普遍存在,社會對事業單位職能的履行提出了新要求。

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大規模展開始于上個世紀90年代。在政府財政拮據的大背景下,基于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取得的部分成功經驗,國務院關于事業單位改革的主要設想是,“除教育單位和極少數需要財政撥款的以外,其他事業單位每年減少財政撥款1/3,爭取三年基本達到自負盈虧”。[3]這種基于財政壓力的改革動因勢必以縮減事業單位編制,減少事業單位財政撥款為主要目標,允許事業單位自主創收等措施激發了事業單位的逐利動機,使事業單位從公益性逐步轉向如企業一樣營利,其中醫療衛生服務的過度市場化直接導致了“看病難,看病貴”的嚴重社會問題。改革指導思想的錯誤導致事業單位嚴重偏離了公益性質。

以服務型政府為指導理念,事業單位改革顯然不應該是政府減輕財政壓力、“甩包袱”的過程,而是如何構建新的事業體制,公平而有效地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務,以滿足公眾日益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由于長期以來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缺乏明確的指導思想,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準確,以及事業單位作為政府的附屬機構存在,公共服務質量對社會需求的回應性差、效率低、資源浪費等現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一方面,應在服務型政府理念的指導下,對目前的事業單位進行分類,明確事業單位的功能定位,強化其公益屬性,圍繞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和優化公共服務質量這一中心,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事業單位要去行政化,建立和完善不同于政府機構的事業組織制度。

二、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與事業單位

從現代社會公共服務供給機制的發展趨勢來看,已呈現出供給主體多元化、供給方式多樣化的現象。在我國,隨著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盡管國家仍然控制著大部分公共服務的生產和提供,但已經開始在某些領域引入市場機制,吸引多種市場主體參與公共服務的供給”。[4]實際上,目前我國包括公共部門(政府)、私人部門(民營企業)、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組織)等提供公共服務已成為公共服務供給的現實狀況。

從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表述來看,事業單位是政府舉辦的提供公共服務的組織,是履行國家(政府)事業職能的組織,事業單位是中國特有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組織形式。換句話說,事業單位是頗具中國特色的概念。事業單位存在的前提是某些公共服務必須由政府提供,而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必須通過舉辦事業單位來完成。

(一)事業單位存在的前提

⒈事業單位能夠實現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事業單位改革實際上涉及到國家(政府)的職能界限,“轉軌國家的改革則涉及到從根本上重新界定國家的職能邊界”。[5]“事業單位體制改革的首要前提就是合理定位政府在公共服務中的角色”,[6]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提供哪些公共服務是政府的職責。筆者認為,只有存在市場不能提供或公共服務供給市場失靈的情況,政府的干預才成為必要,市場不能或市場失靈既是政府干預的理由也是政府干預的邊界。

⒉事業單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形式。這既涉及到事業單位存在的必要性,更重要的是涉及當下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中的關鍵問題,即事業單位范圍的確定。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政府可以通過付費、監管、直接提供等方式實現公共服務職能,也可以設立公用企業或鼓勵民間組織志愿提供。

(二)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形式

目前,政府主要通過舉辦事業單位的形式提供公共服務:

⒈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之一在于:基于公民平等的生存和發展權,為每一位公民提供普惠制公共服務,如最低生活支持、基礎教育、基本醫療保障等。行政的首要目的在于實現社會公平,與市場機制追求效率、市場主體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價值訴求是沖突的。因此,在任何國家,都有一些基本公共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主體和市場機制提供而需借助政府組織與國家機制。

⒉公共服務領域存在市場失靈需要政府干預。某些公共服務的提供因不能迎合市場主體的逐利動機,市場主體不愿提供或不能持續提供。如各地雖有民辦學校,但由于民辦學校從投資回報的角度出發不得不考慮辦學規模。①如湖南省在各級政府撤點并校的政策支持下,某些村鎮小學被撤銷歸并,導致學生上學遠、交通費用上升以及存在安全等問題;還有一些民辦學校對尚處于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進行管理時,從升學率以及方便管理出發,將違規學生開除了事;也有不少民辦養老機構因為不能營利而關停,不能持續提供公共服務。

⒊我國目前的民間社會組織力量弱小,還不能大規模承接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比如我國民辦教育雖已有20多年的發展歷程,但目前提供的教育服務在國民教育中只占少數。據統計,2012年全國民辦高中學校數量只占全國高中學??倲档?7.6%,學生數量則只占9.5%;民辦小學數量則為2.3%,學生人數比例為6.2%。[7]2013年醫療衛生發展統計數據顯示,民營醫院只占全國醫院總數的約10%。[8]目前,民間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僅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有益補充,更多的是為滿足公眾的個性化需求而存在。

⒋由于公共服務中的專業技術問題,或出于效率,或出于保持文化精神自由的考慮,需要在政府機構以外設立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組織,以“避免一般行政上的官僚主義習氣、僵化手續和保持一定程度的精神自由?!盵9]此外,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以后,國家出于限制政府規模的考慮而舉辦事業單位,目前有不少事業單位就是在政府精簡的背景下設立的,雖然設立的初衷并不是為了提供公共服務,但這一現實問題也是事業單位改革必須考慮的。

綜上,出于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之考慮,我國現階段事業單位這一組織形式的存在是必要的,也因事業單位具有與其他公共服務供給組織的不同特點,使得事業單位在目前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公共服務供給體制中事業單位的定位

如前文所述,事業單位是在政府機構之外設立的履行政府服務職能的組織,從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來看,屬于政府組織與國家機制,[10]但又不完全對應國家機制。

(一)事業單位是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組織,區別于行政機構

“事業單位是政府職能擴張和‘技術性行政分權’的產物,是政府履行社會職能的一種有效制度安排?!盵11]隨著給付行政的發展,政府社會職能的主要內容之一是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尤其是在我國服務型政府建設實踐中,政府在經濟領域的職能有所收縮,而社會服務職能呈現擴張的趨勢,這部分職能主要由事業單位來履行。

如前文所述,舉辦事業單位主要基于考慮公共服務的專業技術性、政府規??刂埔约靶姓倭胖频谋锥?,如缺乏服務意識,缺乏改善服務、提高效率的動力和壓力機制等。此外,需要考慮公共服務供給中強調服務提供者積極、靈活回應社會公眾的需求,強調與服務對象之間的平等關系,不同于行政管理、行政執法的單方性和強制性,需遵循不同的規則。因此,賦予事業單位獨立于政府機構之外的法律地位是必要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也因此應當不同于行政機構的官僚科層體制,根源于官僚科層體制的行政機構官僚習氣也應得到遏制。事業單位是專業技術人才集中的地方,對專業技術人員的管理應不同于公務員管理。

(二)事業單位是提供公益服務的非營利組織,區別于公用企業等營利組織

“公益”,是指有關社會公眾的福祉和利益。社會公益組織,則是指那些非政府的、不把利潤最大化當作首要目標,且以社會公益事業為主要追求目標的社會組織。公益的核心是非營利性,這是相對營利性市場主體而言的。事業單位的公益性主要體現在事業單位的設立不以營利為直接目的,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不以市場供求關系變化來定價,其資源配置來源于國家或公益捐贈等方面。事業單位的工作成果往往表現為教育、科技、文化娛樂、敬老扶幼、傷殘扶助、醫療衛生等公益服務。事業單位的績效考核標準主要不是經濟指標,而是包括服務對象滿意度在內的較為復雜的社會效益指標。需要指出的是:第一,事業單位的公益性并不意味著一切公共服務都是免費的,也不表明事業單位不盈利;第二,事業單位的公益性不意味著提供公共服務可以不計成本,不需要進行成本效益考核。

“公益事業體制的本質是國家事業體制,即以公共權力為基礎實現的國家事業職能以及其組織實施的制度和機制的總稱,通過公益事業組織來具體實現?!盵12]因此,一方面,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資源獲取渠道主要來自于政府的財政撥款,強調政府職責。上個世紀90年代的事業單位改革源于財政困難而采取的“甩包袱”做法,在客觀上促使甚至放縱事業單位逐利、營利,偏離了公益屬性,致使上學貴、因病致貧等一系列問題由此而產生。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加強監管職責,以確保事業單位的公益性。

此外,需要解決的問題還包括:如何避免政府配置資源的弊端,如不計效率、權力尋租、社會公平喪失及“錦上添花式”配置資源等行政權力濫用現象;能否引入競爭機制以防止因公共服務壟斷供給滋生的服務態度蠻橫和服務低效,以及在引入競爭機制時防止事業單位的逐利傾向等等。這方面需要有關公共財政法和事業組織法的約束,事關公共權力的行使和公共資源的配置,宜納入行政法治軌道。

(三)事業單位是履行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行政組織,區別于提供公共服務的民間組織

“從理論上說,事業單位承擔的職能是政府職能,政府為履行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依據技術分權原則將直接提供公共服務的活動轉移到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按照專業化的原則相對獨立地組織事業服務與產品的提供?!盵13]近年來,隨著基本公共服務領域民營資本的進入,民間組織的興起,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部分社會公共需求。但目前我國社會組織力量弱小,還不能大規模地承接政府轉移的社會服務職能,事業單位仍然是政府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主渠道。同為提供公共服務的社會組織,事業單位屬于公共服務的體制內供給組織形式,其運行遵循國家機制,即政府配置資源;民間組織則屬于公共服務的社會化供給組織形式,遵循社會機制。政府對事業單位和民間組織的管理是不同的。對事業單位,政府負有財政責任,兼有對這些組織的人事、財務、國有資產等監管責任;而民間組織更強調其民間性、志愿性、獨立性,對志愿組織而言,政府沒有直接的財政責任,更多地是積極引導、鼓勵、規范其提供公共服務。

四、重構我國事業單位體制的建議

我國的事業單位體制產生于計劃經濟時期,事業單位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幾乎同步開展,但成就并不顯著,重要原因之一要歸結到政府建設,歸結到中國行政法治的狀況。目前事業單位體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如政府轉型不到位、政府與事業單位之間的關系沒有理順、行政法治意識欠缺等等,都與政府對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密切相關?!罢D型不到位是事業單位改革難以全面推進的主要因素?!盵14]事業單位改革的實質是國家事業體制的改革,重構事業單位體制涉及兩個關鍵問題:一是區分政府、市場、社會在公共服務供給體制中的作用;二是在公共服務供給的行政體制內明確政府與事業單位的法律地位,理順政事關系。既然事業單位存在的必要性之一是為克服因公共服務供給中的官僚主義習氣、僵化體制而導致的效率低下,而目前我國事業單位的行政化現象又十分嚴重,因此,事業單位去行政化就成為理順政事關系的首要任務。

(一)事業單位去行政化

事業單位行政化的主要表現是政府對事業單位的管理行政化。行政級別既決定了事業單位在資源配置方面的待遇,影響了事業單位的現實利益,也使得等級森嚴的“官本位”文化侵蝕了專業技術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精神自由,嚴重影響了公共服務供給的效率,進而吞蝕了社會公平。因此, 去行政化首先要取消事業單位的行政級別,這也是黨的十八大提出的事業單位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更為關鍵的是要改變按照行政級別配置資源的做法,減少行政權力配置資源的隨意性,以及構建事業單位內部治理結構以取代現行的行政化管理體制。事業單位去行政化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改變事業單位附屬于政府機構的現狀,賦予事業單位獨立的地位,這也是由公共服務的服務本質所決定的。為保證服務的有效性,應強調事業單位的服務意識和積極回應公眾需求的特點,讓直接面對服務對象的事業單位有更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以應對公眾十分復雜且不斷變化的服務需求。二是賦予事業單位內部事務的自治權,避免主管行政機關對事業單位技術事務以及微觀事務的直接干預。三是完善事業單位內部治理結構,減少事業單位內部行政管理對學術或技術的壓制。事業單位去行政化的目的是改變目前事業單位的行政附屬狀況,重構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

(二)重構政府與事業單位之間的關系

⒈公共服務供給體制中的合作伙伴關系。政府是事業單位的出資人、設立人,這里強調的是政府作為事業單位舉辦者的財政保障責任和國有資產管理者的責任。政府應根據財政狀況出資設立、舉辦各種事業單位以滿足公眾對公共服務的需求。政府是公共服務的規劃者、決策者,承擔財政保障責任以及對所投入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事業單位則是規劃和決策的執行者,直接面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因此,在公共服務供給體制中,事業單位與政府是一種合作伙伴關系,而不是目前的事業單位屬于政府或其職能部門的屬性關系。應解除政府與事業單位的屬性關系,賦予事業單位獨立的公共服務主體資格。即政府作為公共服務供給體制中的決策主體和投資主體,事業單位作為公共服務的執行主體而不是行政體制的附屬,政府與事業單位分離,各自獨立,同時亦存在分工合作關系。

⒉公共服務體制中的監管與被監管關系。事業單位是政府設立的提供公共服務的公益性組織,從確保公共服務質量與效率、維護公共利益以及國有資產管理等角度出發,政府對事業單位應負有管理責任。那么,在事業單位去行政化后,政府如何管理事業單位?筆者認為,確立政府是事業單位的監管者,強化其對公共服務供給的監管較為妥當,這也是公共服務供給體制中政府最重要的工作內容之一。這種監管包括公共服務的規劃、服務質量標準及其價格的制定、公共服務績效評估等。監管的目的在于確保事業單位不偏離公益屬性以及公共服務供給的質量和效率。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對事業單位的監管,是指在解除政府與事業單位的屬性關系以后對所有事業單位一視同仁的監管,這種監管不是基于行政隸屬關系,而是針對所有提供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其中公共服務規劃、服務質量標準及其價格的制定還涉及提供公共服務的民間組織。因此,從公共服務監管制度來看,政府與事業單位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應由相關行政法確認各自的權利、義務以及職責、范圍,由相關行政法予以調整,以減少管理的隨意性,防止政府或其主管部門權力濫用。

五、有關事業單位改革的立法建議

從行政法治視角來看,事業單位改革涉及的問題應包括:第一,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依法建構現代事業體制,界定政府、社會、市場在公共服務供給體制中的職責、地位,即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法定。第二,重構政府與事業單位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促進政事關系法治化。第三,依據公法設立事業法人即公法人制度。第四,依法建構事業單位內部治理結構。為此,需要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立法:一是有關事業單位設立的依據。事業單位是政府為公共行政目的而設立,作為公法主體,其設立依據包括憲法、組織法或其他相關行政實體法。二是有關事業法人制度。事業單位的主體是事業法人,作為公法主體,事業單位的權利、義務應由公法規定。1986年的《民法通則》中有事業法人的分類,但有學者認為“事業單位是公權力的產物,不宜確定為民法上的法人”。[15]筆者認為,事業單位在從事民事活動的情況下作為民法法人并無不妥,但更傾向于以下學者的觀點:“事業單位是相對獨立承擔公共服務職能的公共機構,對于事業單位的法律規制主要是一個行政法問題”,[16]以及“事業單位要回歸公益屬性,首先必須回歸公法屬性”。[17]三是規范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梢灾贫ńy一的《公共事業法》或《公共服務法》,或修訂現有單行的行業法律規范,規范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四是加強政府對事業單位的監管,包括財務監管、稅收優惠、績效考核等。

需要特別指出:一是服務型政府建設應當納入行政法治軌道,事業單位改革也要改變政策依賴的路徑,體制機制創新不能以突破甚至犧牲法治為代價。二是從行政法治實踐來看,服務型政府的行政應該主要體現在行政執法層面,有關公共服務的立法事關社會公共資源的配置以及事業單位的法律地位,應當主要通過民意機構來立法而不是行政立法。如果由行政機關主導事業單位的立法,有關事業單位的立法被視為行政領域的事務,勢必會帶來行政立法無法超脫的自身利益傾向從而加劇事業單位泛行政化現象,以及因行政立法位階低而產生的權威性不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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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秀艷)

The Reform of Institu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Laws

He Zhengrong

Key words:institution reform;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legal system of modern enterprise organizations

法治論文范文第6篇

[摘要]不受限制的權力必然走向腐敗。在西方的法治理論中,對憲法“限權”的功能有著充分的論述。文章以德國的教訓和英國政治理論家戴西、詹寧斯的限權理論為依據,闡明了現代西方法治理論中制約、監督、控制政府權力的理論觀點。

[關鍵詞]西方法治理論;政府權力;憲法“限權”功能

[作者簡介]林常穎,中共泉州市委黨校副教授,福建泉州362000

[文獻標識碼]A

權力是借助國家強制力控制、支配、影響他人的一種力量,是支撐、推動現代社會正常運轉和發展必不可少的一大資源。權力具有兩面性,即權力被正確運用,就能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和人類進步,反之就可能被濫用,導致腐敗禍害社會,殃及百姓。因此,有了權力就必須有權力的約束、監督與之相伴隨。憲法便是法治社會制約、監督政府權力的產物?,F代法治理論的真諦和本質就是制約、監督和控制權力?,F代法治理論的起源在西方,其憲法“限制權力”的理論觀點,具有跨越時間和空間的意義。

一、德國的教訓

憲法以限制權力的運行來達到民主與法治制度的穩定為主要目標。但是憲法僅僅是一紙法律文件,它的生命力來自于實際運行中,國家機關的權力受到各種制約,否則,政府權力的擴張性必將形成專制者的力量。德國曾經是歐洲封建勢力比較強大的國家。近代史上,普魯士、奧地利與俄羅斯并列為歐洲的三大封建堡壘,在英國尤其是法國的民主政治的沖擊下,到19世紀40~50年代,普魯士各邦作出了反應:“在革命高漲的形勢下,各邦群主對此都只好表示同意或默認,連普魯士國王在經過大街時,也不得不佩上象征統一的黑紅藍三色綬帶?!?850年普魯士憲法雖然是欽定憲法,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國內民主勢力的要求,它以法國1791年憲法和1830年憲法為借鑒,確立了二元君主制政體。1871年以普魯士為核心的德意志各邦實現了統一,自由主義者與容克貴族在新的基礎上達成妥協并頒布了德意志帝國憲法。該憲法仍實行君主制,但已“改革成為波拿巴專政形式的地主資產階級君主制”。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后,德國的封建勢力受到很大的削弱,在歐洲君主立憲制憲法大量向民主共和制憲法轉變的過程中,德國于1919年制定了《魏瑪憲法》。該憲法被視為歐洲民主憲法的典型,它由公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的國民會議制定,確立了共和制政體和人民主權:“德意志聯邦為共和政體。國權出自人民?!彼趹椃ㄊ飞系谝淮我幎ü竦纳鐣洕鷻嗬?,對以后歐洲乃至其他民主國家的憲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然而,就是這部最民主的憲法也未能阻止希特勒的專制,1933年希特勒上臺后將其擱置一邊,民主的議會制政體崩潰。為什么是民主的憲法卻產生了人類歷史上最專制的獨裁者呢?是因為在德國缺乏民主主義的教育和民主主義的傳統嗎?是因為魏瑪共和國在其誕生之初,就苦于凡爾賽條約所帶來的物資、精神的重擔嗎?還是因為掌握權力的各政黨,對于最初就敵視魏瑪共和國的各種利益集團過于寬大了呢?“我認為這些因素緊密結合在一起,便促使了德國民主主義的崩潰,并加速了它的最后衰落?!蔽含攽椃ń⒌睦硐胝茷槭裁催@么快就被獨裁所代替,它確實有非常復雜的原因,其中該憲法自身的缺陷而導致的憲法混亂是其不可忽視的重要原因。該憲法雖然有較多的民主內容,但卻首次在憲法上規定國家元首有“緊急命令權”,而該項權力的行使者元首有不受其他機關實質性限制的特權。在德國這樣一個有較為濃厚的封建傳統和“國家主義”法律觀占主導地位的國家,作出這樣的規定無疑為專制和獨裁提供了一個憲法上的便利。當歷史條件發生變化而不利于民主主義的時候,憲法的至上權威便被專制和獨裁所取代,也就是說它的限制政府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的功能喪失了。雖然希特勒并沒有廢除魏瑪憲法,但該憲法已經不能在實際的政治生活中發揮作用。

由此可見,在已經確立了憲法至上的國家里,憲法功能的發揮便是關鍵的因素。也就是說,民主憲政體制中國家權力的憲法控制是法律的統治最有效的手段和方式。憲法的至上性在憲政運作中的體現就是通過憲法的各種控制手段的運用來實現的。在這個過程中,國家機關的權力受到各種控制而同公民權利處于相對平衡的狀態,不論是國家機關、社團還是公民都受制于憲法。

二、英國學者戴西和詹寧斯的限權主張

西方國家近代化之后,民主政治體制得以確立,但法治作為一種思想體系并不會因此而停止。西方的法律思想圍繞法治問題進一步發展,并呈現出兩個特點:第一,現代法治理論特別注重對現存法律制度的完善,通過對近代法治模式的理論透視來闡明法治理論在不同模式的國家中所體現出來的共同點和不同點,從而深化啟蒙學者的法治理論。所以?,F代的法治理論較少從制度建構的角度去理解法治,而較多地以近代法治模式的運行為研究對象。第二,現代的法治理論適應不斷發展的政治經濟條件的需要,對政府權力的運作作出了新的解釋,由近代的消極限權轉變為積極限權,即由消極的限權憲法轉變為積極的控權憲法。

英國憲法學者戴西率先對英國法律制度中的法治原則進行了概括。由于英國是不成文憲法的國家,因此同歐洲大陸國家機關相比,英國的法治模式有不同的特征。戴西在《英憲精義》一書中以英國代議制度為出發點,認為英國的法律制度中充分體現了法治:第一,政府沒有專斷的權力,更沒有專橫的自由裁量權;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的公民均受同一法院管轄、受治于同一法律體系;第三,對于英國人來說,憲法不是一切法律規范的淵源,而是個人權利與自由的結果,公民的權利不是來源于憲法,而是由普通法院的判例所形成。戴西對法治的理解雖然以英國法律制度為出發點,但仍可以概括出近代法治制度的某些共同特征。首先,他不像啟蒙學者那樣從自然法理論中去推論法治的一般原理,而是從法律制度的構造和運作機制中去總結法治的原則。因為有關近代國家的建構理論已經成為西方國家實際法律生活中的一部分,他對法治的概括是對法律制度實際運作的總結。其次,他的法治理論反映了西方歷史上形成的一些傳統的法律觀念以及由近代啟蒙學者創立的法治的一般原理。這些原理主要表現為限權政府和公民權利優越論兩個方面,而核心的內容是政府權力必須受到嚴格的限制,否則公民的權利將會受到國家機關權力擴張的侵犯。這些原理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前一直在西方世界中占主導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隨著行政權力的擴張以及國家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近代法治原理已經不能解釋國家權力在法律制度中出現的新的變化。迫切需要從理論上進一步探討適應現代條件下的法治原理,應當根據不斷發展的思想和文化來對傳統法治理論重新進行解釋。英國現代著名憲法學

者w·詹寧斯認為戴西的法治理論已經過時,不能適應現代社會法律制度和政治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對現代法律制度中的一些變化不能作出客觀的解釋。他認為,法治并不意味著必然與政府的自由裁量權相矛盾。事實上,公共機構不僅在過去而且在當代都擁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特別是在當代,“保障法治也許要求——英國臣民的人身財產應予完全處于‘當權者’的自由決定與裁量之下”。詹寧斯還認為,英國憲法雖然在法律形式上不同于歐洲大陸其他國家的憲法,但各種公共機構的權力與職責大部分也由制度法確定?!凹词共皇侨绱?,也不能夠得出結論說,法律規則是個人權利的結果而不是它們的源泉。國王以及其他行政機構的權力受制于個人權利:或者個人權利受制于行政權力?!闭矊幩怪鲝垖Ψㄖ卧瓌t的探討應當實行方法論上的更新,法治是實際上體現在英國憲法里的原則,是英國悠久歷史傳統所累積下來的豐富經驗的成果,不是憲法學家倡導或擁護的什么政治原則。因此憲法學者主要是去分析和發掘構成憲法現實基礎的法治原則是什么,而不是要去創造一個原則來規定法治。所以,詹寧斯認為,法治應當考慮到當代政治制度的發展情況,不要拘泥于法治意味著權力來自法律,政府應當依成文的制定法規則來進行管理這一傳統的模式。他提出一個新的法治概念:法治指的是民主或立憲政體有別于專制政體,因為“民主并不取決于執行政府的任何特定形式,也不取決于對立法機關權力的限制,更不取決于它所頒發的刑法的特征所隱含的任何東西,而取決這樣的事實,即政治權力最終取決于依賴于自由選舉,在通過自由選舉產生政治權力的國家中,對政府的批評不僅允許,而且是積極的優點,基于對立綱領和利益的政黨不僅被容忍,而且鼓勵其存在。在存在這種民主的地方,執行政府的管理必定努力取得人民的積極主動的承認和合作,因為不能說服公眾意見的政府將會在下一次選舉中被推翻”。

三、現代法治理論與“積極限權”

詹寧斯的法治主張代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西方國家理論界面對日益擴張權力而試圖重新探討政府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這一發展趨勢。由于西方國家的民主政治制度已經建立,法治思想的重點亦隨之同建構國家的政治制度向完善國家的現行的政治和法律體制轉移。在對公共權力的認識及其法律控制方面有了更多的實踐經驗和理性思索,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法律關系的重新定位以及對政府自由裁量權的控制方式的多樣化,使得理論界對憲法功能的認識從理論基礎到功能主張有了一些新的認識:

1.注重社會整體利益。近代憲政體制確立之初,西方國家的法治主張以自然理論為依據,把法治原則建立在個人權利的強化和自由放任主義的基礎之上,強調公民個人權利的保護,因此帶有強烈的理想主義色彩和濃厚的個人主義傾向,這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人們對專制主義權力的憎恨以及對自由權利的向往。當代法治理論則在承認個人的權利與自由的同時特別強調法律秩序與個人權利的保障,同時強調公民權利的社會責任,尤其重視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政府權力的行使對公民權利保護的決定性影響,因此當代法治理論的價值目標更加注重社會的整體利益。

2.強調政府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對立與平衡。近代法治理論認為,政府權力擴張破壞了公民與政府簽訂的契約,是公民權利受到破壞的主要原因,因此強調應當依據法治原則成立限權政府。限權政府的內容包括:(1)政府的權力與公民的權利應當由憲法作出明確的劃分。政府行使權力的范圍應當明確邊界,超越憲法規定的范圍來行使權力就是非法的權力。(2)政府權力行使的手段和方式也應當由憲法和法律設定限制。由于行政權是一種最廣泛的權力,因此規定行政機關沒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必須行使的自由裁量權也應當受到立法權和司法權的嚴格制約。我們可以把近代這種通過限權,即主要通過限制政府權力的范圍和行使權力的方式來達到使政府守法的目的的觀點稱為“消極限權觀”。

現代法治理論也肯定法治應當以保護公民權利為出發點,同時也認為要保護公民權利就必須限制政府權力,現代法治理論限制政府權力的思想是一種“積極限權觀”,其主要內容包括:(1)現代法治理論認為,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力兩者并不是互相對立的,而是國家的法律制度正常運轉和法律秩序確立的聯結點。從近代法律制度發展的角度來看,政府權力范圍擴大并不意味著公民權利一定減少,兩者實際上不是一種負相關,不是數量上的此消彼長,為政府權力行使的范圍劃定嚴格的邊界并沒有達到限權的目的,也并不意味著在政府不能行使權力的范圍內公民的權利就會得到保障,因為政府對公共事務的管理權隨著社會發展的需要而調整。因此現代法治認為將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力對立起來并不能限制政府權力的強烈依賴,通過憲法和法律來嚴格限制國家機關權力的行使范圍不是解決政府守法的最佳途徑。(2)現代法治理論認為,政府雖然只能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行使權力,但是政府在自己的權限范圍內行使權力是保障公民權利的最主要的手段。當代社會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使得公民權利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同時,公民權利的保障越來越依賴國家機關積極主動地行使權力,沒有國家機關的積極保障,公民權利就不能有效行使。因此,政府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本身并不與法治原則相沖突,法治應當限制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本身并不與法治原則相沖突,法治應當限制自由裁量權,但限制的方法不應當是采用消極的辦法,而應當通過完善民主制度和消除公民與政府之間權力關系的對立狀態來實現。(3)現代法治理論認為,限權政府主要表現在民主政治制度的實際運作方面,限權的主要途徑在于民主體制一定要保障公民在行使民主權利方面有切實的保障,將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決定權更多地交給選民去決定;另一途徑就是在政府權力擴大尤其是行政權力擴大的前提下,法律應當更多地為國家權力的行使賦予法律上的責任,進一步明確國家機關行使權力的義務性,國家機關行使權力本身是其應該履行的義務。這樣,國家機關權力的擴大就不會構成對法治原則的破壞,所以解決政府守法的問題實際上是民主政治體制的完善問題。

3.注重法律制度的完善?,F代法治理論實際上是在國家權力普遍擴張以及近代法律制度面臨嚴重危機的條件下試圖對近代的法治理論進行修改,以適應戰后政治經濟形勢發展的需要。在法治的最基本的原則范疇方面,現代法治的價值目標以及實現法治的手段方面,現代法治理論更加注重對社會整體利益的考慮。也就是說,現代法治理論對憲法控權功能的重視不是說只有現代憲法才有控權的功能。實際上,控權一直是憲法的首要功能,但由于個人主義和自由放任主義的價值基礎使人們的視野更加趨向于限制對法律的信仰程度日益下降。在民主制度的前景暗淡時,把法治與民主制度的完善結合起來考察,通過民主制度的完善,刺激公民的政治參與以及最大限度地發揮憲法的控權功能來實現法治的理想成為時代的需要。如美國學者w·弗里特曼在解釋國家職能擴大與個人自由以及保障個人自由的法治是否矛盾的問題時認為:“法治是指在特定社會中由某一權威制定的執行的有系統的規范結構;或者簡單地說就是公共秩序的存在。它與任何意識形態是無關的,無論哪一種政治制度的秩序都包括在內?!币虼?,他認為法治首先應當承認民主的法律價值,即在一個現代民主的國家里應當充分保障個人權利,保障任何人或任何階級都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其次,民主的法治應當充分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排斥專制和特權,因此在政治體制上應當實行行政和司法分立;另外,法治要求個人的權利和個人的法律責任保障平衡。英國學者韋德和菲力普在《憲法與行政法》一書中從社會哲學的角度出發,認為法治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法律和秩序優于無政府狀態;第二,政府根據法律進行活動;第三,法治是一種廣泛的政治原則。這些學者的觀點雖然各有不同的側重點,但在注重現存民主制度的完善及限制權力的觀點方面則是一致的。

[責任編輯:荷 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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