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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反腐敗管理論文范文

2023-10-07

行政反腐敗管理論文范文第1篇

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既是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的繼續和深化,又是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中共十六大召開以后的第一輪政府機構改革。改革開放以來歷次政府機構改革的總體方向是促進傳統政府職能的變化,從實質上改變高度集權的政府管理模式。改革開放以來的四次較大的機構改革逐步體現對傳統管理體制、管理方式、管理職能的變革要求,根本目的是要改變政府權力與市場的關系,以及由此主導的政府與企業部門、與事業部門、與社會的關系。1998年機構改革基本上改變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政府機構設置的格局和模式,完成了政府機構改革的“脫計”階段。2003年啟動的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標志著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政府機構設置的格局和模式將逐步形成。

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是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一年后進行的。入世后一個很大的變化就是,我國的法律環境正在改變,規則意識、法制意識在整個官員和企業家中都得到明顯的加強,這點對中國的市場經濟建設有長期的根本的意義。大家都明白,入世最大的挑戰不是對企業而是對政府,是對政府的管理模式、觀念、規則、行為方式的全方位挑戰,實際是削弱政府不該擁有的一些權力。世貿規則為政府改革提供了一個客觀的標準和體系,一個嚴格的參照系。而在過去,政府管理經濟、社會的手到底能伸多長,大家心里并沒有底。世貿規則確定了政府的基本權力,政府改革的方向、路徑,該精簡哪些職能、部門也都清楚了。入世關系到政府改革的方向和前景,其意義和作用之重大是不言而喻的。

實際上從2000年底開始,中央就下決心做這項工作。中央也要求地方政府對本轄區內的法規和規章進行清理。一年多來,省級政府的清理已經完成。但在具體執行中要真正按照世貿規則行事仍很困難。因為現在各地方政府都積極參與經濟發展過程,甚至直接充當投資主角,不太能夠按照世貿規則的要求成為服務型政府。國外發達國家的政府用于經濟建設的支出只占財政支出的2%左右,而我國則高達38%—40%,其他的社會保險、文教支出則很少。因此,在實現政府核心職能方面,政府的改革任重而道遠。

此外,還要加大對政府行為進行制約的立法工作。目前,正在抓緊制定被稱為市場經濟條件下具經濟憲法意義的反壟斷法。一些主要針對政府行為的法律,如行政許可法、信息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等都在抓緊制定。按照世貿規則,我們本應該出臺完整的行政程序法,即對各級政府、各個部門的基本行政程序加以規定。但由于現在立法任務很重,只好先出臺行政許可法。入世后我國有許多重要法律需要出臺,而本屆人大的立法程序實際已經排滿,人大代表又非專職,所以出現立法能力不足的現象,像行政許可法、信息公開法都需要“插空”制定。

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的另一個重大背景是中共十六大召開。十六大報告將行政體制改革和機構改革作為政治文明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新一輪行政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是落實十六大精神的重要措施。十六大提出的許多行政民主化的制度創新要求,對于建設符合全面小康社會目標的新型政府管理模式有直接的指導作用。行政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必須加強政府管理創新的理念,增強政府管理的民主性、責任性、服務性、回應性、開放性和透明性。諸如專家咨詢制度、政府決策的論證制度與論證程序、政府決策如何采用協商制度與談判制度、社會聽證制度在政府決策中的適用范圍和操作方法、民意調查制度在政策制定和政策執行方面的作用、依法行政與政府機構編制行政程序的法定化、票決制度在政府管理中的適用范圍與操作方法等將是新一輪行政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所要推行的改革措施。

與前幾次行政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相比較,新一輪行政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具有以下幾方面的特點。

(一)政府組織體系調整重在加強監管

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要調整歸并業務相近的機構、聯系密切的機構或因分工過細導致職責交叉、關系不順的機構。進一步減少政府組成部門,加大社會管理和政務管理部門的改革力度。重點調整和改善機關人員結構,著力充實和加強市場監管部門和基層一線的執法力量。明確界定和規范政府各部門的職能分工。需要相關部門共同辦理的,明確主辦協辦關系。將分散到各部門的行政決策權相對集中于本級政府及其組成部門(中央)或本級政府及其綜合部門(地方),增強政府整體運作功能,形成精干的政府組成部門與專業化的執行機構并存,分工合作、協調有效的政府組織體系。同時要加強中央監管,避免多頭為政,機構改革的調整趨勢是逐步實現統一監管。要通過進一步精簡機構減輕政府財政壓力。此外,設立國資委代表國家向部分大型企業派出監事會;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等。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加強金融監管,確保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高效運行,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為進一步強化對安全生產的監管,將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改為國務院直屬機構,負責安全生產的綜合監督管理和對煤礦的安全監察。這些變化都體現了加強監管的特點。

(二)重新界定中央與地方政府職能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需要重新劃定職能范圍。中央負責宏觀調控,經濟決策;地方負責執行具體事務。比如公共事務管理,中央只負責制定政策,不要再介入具體管理事務。

機構設置要體現各級政府的功能特點。省以下政府機構直接面對基層企業和城鄉居民,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中央和上級的方針政策,搞好社會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其設置只要有利于精簡效能和開展工作,不必與上級機關對口。中央和省兩級政府原則上不設行政執法隊伍,市縣政府的行政執法隊伍要綜合設置,相對集中行政執法權。

(三)實行行政三分制改革

這次十六大報告把“決策、執行、監督相協調”作為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思路提了出來。之所以要進行行政三分制改革,是因為現存行政管理體制中“弱政府強部門”、“政府權力部門化”的弊端在五級政府中普遍存在。深圳在全國率先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這不僅為其他地方政府起到表率作用,而且對推進中央政府審批制度改革起到了啟發和促進作用。深圳進行的兩輪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是明顯的,受到企業和社會的普遍認可。然而,政府各部門在行政審批以外對企業進行的行政檢查、行政監督、行政指導等行政規制活動中依然存在給企業增加不必要負擔等問題。一些部門自己制定政策自己執行的現象以及部門政策與政府政策不協調等現象短時期還難以扭轉。影響城市競爭力和城市綜合投資環境的政策行為往往源于政府的有關部門。這些現象通過行政三分制改革會有所改變。

現在西方國家公共管理的改革是進行決策與執行的分離,設立執行局。英國、新西蘭、新加坡、日本、韓國、香港這方面的經驗都值得借鑒。

英國是世界上最先實施執行局制度的國家,1996年有特許廳、駕駛許可事務所、女權管理廳、氣象臺等130個機關成功實施該項制度。約占74%的公務員在此類機關工作。隨著該項制度的實施,既減少了公務員數量,也削減了預算。除英國外,還有眾多經合組織國家試用執行機構,除政府核心職能以外的執行職能與服務職能都由此類機關履行。執行機構總裁由部長任命。目前40%總裁從外部招聘。其余由內部競爭產生??偛脤嵭泻霞s制,任期4年。主管部與執行局之間為契約關系。對執行局的管理是通過制定和執行框架文件實現的。根據框架文件制定年度業務計劃。

新西蘭有海洋安全廳、國立保健所、國有財產管理公團等共400多個責任管理機關;加拿大則有特許廳、女權管理局等19個機關;美國有國立信息技術所、動植物衛生檢疫所、聯邦住宅廳等9個責任管理機關。

韓國1999年1月29日公布的關于責任運營機關設置及運營的法律中明確了政府決定采用責任運營機關的目的。其可概括為三點:第一,從政策企劃職能中分出執行、服務職能,使政策執行更加有效;第二,采用公開競爭辦法錄用機關長,在公共部門引進競爭,以促進改善服務質量和加強對績效成果的責任意識;第三,由原來注重過程的行政轉變為注重產出的行政,提高公共組織的工作效率。出于以上目的,韓國政府于1999年3月選取17個部門25個機關作為實行責任管理制的對象。其中將國軍宣傳管理所、駕駛許可考場等10個機關作為第一次示范對象。

進行改革,當然需要有不同的政策方案以備選擇。從政府與部門的關系而言,目前我國城市政府的行政體制改革一般有三種思路。一是政府決策,部門執行;二是政府與綜合部門聯合決策,其他部門執行;三是行政部門組合成為大系統,其中分出決策部門和執行部門。深圳如果采取這三種思路的組合方式,可能會更符合深圳的實際。

我們的行政改革也要求進一步充實行政執法隊伍力量,這就需要集中統一,把以前各自為政、多頭執法改為統一執法??梢钥紤]的方式是中央部委一部分改變職能只進行政策制定,做出決策,而另外一些負責執法。當然,也可以考慮設立獨立的執法部門。政府與下屬部門之間也要考慮決策與執行分立:一種是強化政府決策權,部門負責執行;另一種是現有部門進行歸并,形成大系統;再一種是政府決策與部門決策相協調。

(四)推進以審批制度改革為基礎的政府規制改革

政府機構改革的核心任務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而轉變政府職能的關鍵是要在審批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推行規制改革。中國加入WTO,就需要按照WTO的要求來進行政府職能改革。比如WTO要求實現四大自由要求:人才自由(很重要內容是人的遷徙自由)、資金自由、貨物自由和服務自由。這對政府職能改革提出了要求,這就需要加強規制改革。所謂“規制”是政府利用規則來限制自由的簡稱。近20年來,規制改革是西方的熱點,放松規制才能實現自由。行政審批是規制的一種手段,根據粗略統計,現在中國中央政府一年要完成行政規制28000件左右,而在韓國大約只有3000件,日本2800件。如果不加快我們的行政審批改革,減少政出多門,多頭審批的情況,我們很難達到WTO的要求,也很難解決效率問題。

過去20多年中國經濟的發展是伴隨著政府經濟規制的放松同步進行的。在沒有加入世貿組織以前,中國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是改革政府規制的主要動力。加入世貿組織以后,政府規制改革將同時面臨既要適應國內經濟發展要求又要符合國際貿易規則要求的雙重壓力。目前中國政府的行政體制依然是典型的規制型行政體制?,F行法律法規和政策在處理政府與企業和社會的關系方面仍然在鼓勵政府從事大量的事前審批和控制活動。

政府規制改革的推進在總體上應當繼續朝著放松規制的方向發展。經濟規制改革的重點是要撤銷和廢除現行大量的審批項目和環節。社會規制改革則要在堅持必要的最小限度原則的基礎上創造寬松的社會規制環境。政府規制改革要逐步實現規制方法的合理化,規制內容的簡明化,規制過程的公開化,規制手續的迅速化,從而最終實現與國際規制的基本準則保持一致。

政府規制改革的推進要側重于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一是進入規制的改革。要根據世貿組織規則的要求對現行各種進入規制進行放松、調整、撤消和廢除。特別要努力排除那些阻礙國外企業和產品進入我國市場的限制。要對涉及進入領域的供需規制,設備規制和費用規制等進行全面檢討和調整。二是許認可等制度的改革。要取消大量不必要的許可認可項目和環節,由采用許認可制度向采用申請申報制度轉變。對于必要的許認可項目,要實現審查標準的明確化,具體化和數值化,盡量減少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限。申請申報制度要堅持尊重企業的自主性原則,逐漸將事前申請申報制改為事后申請申報制。對于許認可項目和事前申請申報的批準和處理要堅持盡可能減少行政相對人負擔的原則。批準和處理的時間要盡可能縮短。申請手續逐漸向簡明化、電子化、無紙化和網絡化發展。三是資格制度的改革。對于涉及資格條件和業務范圍等方面的資格制度要從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對人自主性的立場出發進行調整。要逐步放寬資格認證方面不必要的限制。四是標準檢查制度的改革。在涉及行業及生產標準和規格等方面,要盡可能減少政府的直接規制,盡量采用民間自主檢查制度。要逐漸鼓勵行業協會和公益法人等積極建立自主確認、自主保安和自主檢查制度。同時,要積極采用國際上通用的數據標準和規范,利用相互承認制度,努力實現各種標準和規格能與國際規范的要求相一致。五是新設規制的審查。對于新設規制必須采取嚴格的審查程序和審查標準。新設規制實施一段時間后,要重新審查其繼續存在的必要性。新設規制要附加規制的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并符合聽證程序和其他決策程序及審查程序的要求。

推進政府規制改革也是保障公民權利和反腐敗的需要。腐敗最根本的就是公共權力的扭曲,是公權力的異化,并在以公權力的異化方式運行過程中牟取私利或是集團利益、部門利益、單位利益,牟取額外的收入和資源。談腐敗,一定不要忘記權力平衡。當政府的權力和公民的權力失去了平衡,政府權力的性質發生了扭曲,政府權力行使的方式脫出了法律的軌道,公民的權力處于一個毫無抵抗、毫無保障的狀況的時候,這個腐敗就是最嚴重的腐敗了。

十六大后我國政府還需要進行三次大的機構改革,三次分別精簡30%的審批制度、規制職能和人員,15年后精簡90%。再過15年,我國政府的職能和人員規模才能基本合理。

(作者工作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國家行政學院)

行政反腐敗管理論文范文第2篇

1.1 教育效果不突出

一是教育對象的重點不突出。往往忽視崗位業務特點、個體的思想差異及國家建設項目領域高發區反腐教育, 不分層次搞“一鍋煮”、“一刀切”, 針對性不強。二是教育內容針對性不夠。大而空的東西多, 聯系實際內容不夠, 缺乏新的時代內涵, 吸引力和感染力不強。三是教育形式單一、手段落后。教育效果不顯著。四是重過程輕效果。尤其是輿論宣傳和廉政文化建設的力度不夠, 反腐倡廉的社會氛圍不濃。

1.2 制度落實不徹底

據有關民意調查結果顯示, 31%的人認為反腐倡廉制度建設薄弱, 51%的人認為缺乏落實制度的配套措施, 69%的人認為懲治力度不夠。一是制度存在漏洞和缺陷。實體性的規定多、程序性的規定少, 規范性的要求多、懲戒性的措施少, 單體性制度多、系統性的制度少, 規范制約權力的功能不強。二是制度的宣傳教育不夠。干部執行制度不力, 群眾了解制度不夠, 沒有真正形成良好的制度監督環境。三是對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力度不大。一些規避制度、違反制度的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 削弱了制度的權威性。

1.3 監督機制不完善

一是監督缺乏激勵機制。把監督希望于政治自覺性, 忽視運用激勵機制來推動監督工作的開展, 群眾缺乏監督的積極性。二是監督缺乏透明機制。一些地方和單位為了逃避監督, 公開制度不落實, 公開辦法措施不力, 導致群眾信息渠道不暢, 無法監督。三是監督缺乏保障機制。對舉報人缺乏保護有效措施, 群眾對領導干部的監督、班子成員對班長的監督、下級對上級的監督形同虛設。四是監督缺乏協調配合機制。各監督主體協調配合的工作運行機制不完善, 沒有形成監督制約的合力, 存在監督的空白點和盲區。

1.4 遏制腐敗形勢嚴峻

一是統一思想認識難。不少人不能辯證地認識懲治和預防的關系, 認識上有兩種傾斜, 一種認為紀檢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責是查辦案件, 抓預防是軟任務, 忽視預防工作;另一種認為查辦案件得罪人, 抓預防容易被人們所接受, 主觀上放松懲治工作。對反腐倡廉形勢的分析和判斷上出現差異, 直接影響有關工作的開展。二是對“一把手”的監督難。一方面由于監督體制和機制的不完善, 難以形成監督合力, 監督的整體效能難以得到充分發揮;另一方面由于“一把手”的權力直接影響下屬干部升遷、生活待遇等利益, 致使干部群眾心存顧慮, 不敢和不愿監督。三是體制機制創新難。目前, 改革已進入攻堅階段, 許多改革涉及到部門和個人特別是領導干部自身的利益, 它們相互交織, 與多方面相互牽連, 有的還涉及到法律法規的調整, 有的與市場中介機構發育不健全有關, 如招投標體制、機制導致腐敗行為, 因素比較復雜, 牽一發而動全身, 改革的難度較大, 成為改革創新的障礙。四是查辦案件突破難。隨著懲治腐敗的力度不斷加大, 腐敗分子作案的手段更加隱蔽, 作案方式不斷變化, 尤其是賄賂案件的行賄方與受賄方成為利益共同體, 導致案件發現難、調查取證難和定性處理難。另加上基層的辦案力量不足、辦案手段落后和辦案人員綜合素質不夠, 導致一些案件不能及時突破。

2 腐敗涉及面廣, 對社會危害嚴重

2.1 人權、財權和審批權等問題成為腐敗集中高發區

一是行政審批監管不力。導致行政審批領域中出現的權力商品化、權力私有化、權力官僚化、權力特殊化。二是行政審批缺乏應有的規范和監督。行政審批是行政權力的直接載體, 審批權對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腐蝕作用顯得十分突出。審批者手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凸現出目前行政審批的弊端。三是腐敗現象隱蔽性增強, 偵破難度加大。腐敗分子對我國現行的有關政策、法規的漏洞和薄弱環節了如指掌, 通過鉆空子、打“擦邊球”、巧立名目、假傳“圣旨”、曲解國家 (地方) 法規, 既撈取利益, 又逃避懲罰。四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滯后滋生腐敗。干部人事工作中的跑官、騙官、買官、賣官等腐敗行為, 選用干部知識檢測、民主推薦測評、組織考察缺乏長效規章、各占權重的科學性和有效監管。公務員隊伍縱橫流動、輪崗長效機制不暢, 為掌權者利用手中權力在干部錄用、職務任免、崗位變動等留下腐敗的機會。五是財政預算外資金及項目資金監管不力。因市級財政加大了對財政預算內資金的統一監管, 存在部分單位和個人利用國家部委每年給市級部門下達的工作經費, 用來大吃大喝、奢侈腐敗及不合法開支等現象存在;在項目資金審批中, 因項目申報審批缺乏規范制度建設、民主監督、陽光操作、效果考核、責任追究等機制, 給項目管理者留下巨大的行政審批活動空間, 成為掌控行政審批項目核心人物滋生腐敗的溫床。

2.2 國有資金建設項目招投標工作腐敗現象嚴重

一是肢解工程規避招標。有些單位為了逃避招投標程序, 常把造價50萬元以上的工程進行分拆或肢解, 從而達到指定施工單位的目的。而招投標管理部門在審核報建單位的工程造價時, 只根據報建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備案, 缺乏嚴格的審核監管。二是存在量身定做、暗中勾結的不公平競爭。有的建設單位為了使內定好的施工隊伍順利中標, 在招標文件上暗做手腳, 量身定做, 制定傾向性條款, 為意向的投標單位開綠燈;提高招標資格條件, 排斥潛在投標人, 保證其意向投標單位中標;暗中勾結, 泄露標底, 導致標底泄露現象時有發生, 嚴重影響投標對象的公平競爭。三是假借資質、偷梁換柱參與競爭。在利益驅動下, 不按規定程序操作, 審核過程缺乏制約措施, 致使假借資質, 以他人名義報名的現象時有發生, 存在簽訂合同中偷梁換柱現象。如在借資質中標的情況下, 簽訂合同的乙方并不是中標時的單位;而在建設單位和中標單位串通的情況下, 合同的價格并不一定按中標價簽訂, 使得招投標工作僅僅流于形式。四是政府缺乏對招標機構建設及招標工作后續監管。政府部門對招投標機構職能職責、工作規范、年檢考核、收費標準、群眾評價等缺乏監督。

2.3 制度建設滯后, 滋生腐敗蔓延

一是項目資金行政審批監管不力滋生腐敗。全國各省 (市) 到國家各部委、各省 (市) 下屬地 (州) 、區縣 (自治縣) 到省 (市) 級部門爭取項目、資金請客送禮、進娛樂場所奢侈消費、發紅包、行賄等腐敗現象嚴重。二是經濟特權滋生腐敗。利用法律、制度未能限制的經濟特許權, 違反市場公平競爭原則, 一些地方政府及部門為了自身經濟利益和所謂“政績”, 大搞保護主義, 成為腐敗現象的保護傘。三是機構臃腫滋生腐敗。造成部門林立、政出多門、職能交叉、行政效率低下, 機構重疊, 層次過多, 脫離基層, 疏遠群眾, 產生嚴重的官僚主義, 腐敗行為向團伙、集體化發展。在“依法行政”中“人治”陰影沒有徹底消除, 權力能否得到公正行使完全取決于領導者個人素質。四是公務用車監管不力滋生腐敗。因現行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車輛管理混亂, 市級政府對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公務用專車配備標準、使用范圍、費用監管、違規處理等缺乏制度創新, 對干部用車中擴大配車人員范圍、變通超標準配置、公車私用、私人車輛單位報銷費用等現象的監管不力。

2.4 反腐創新乏力, 社會危害大

一是權力成為謀私的工具。腐敗使權力不再服從公眾利益, 而是效命于金錢, 蛻變成為掌權者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 從而使權力的本質有了根本改變, 將權力逐步被私有化、商品化、資本化。二是社會資源的浪費。腐敗分子為了獲取個人利益, 往往不是通過擴大生產來增加收入。而是把大量的人、財、物力用于爭取政府的種種優惠上, 如獲取政府的壟斷許可、優惠物資、低息貸款、減免稅收和無償投資等。從經濟學的觀點看, 這些活動都耗費了大量的社會資源, 嚴重阻礙了社會發展進步。三是造成社會分配不公。制度的腐敗并不創造財富和價值, 而是對既有的社會財富進行再分配, 是社會財富的轉移支付, 使得部分掌握權力或與權力有機緣的人能夠憑借特殊權力取得租金, 在短期暴富。四是喪失政府的合法領導。人類政治生活史表明, 無論哪種社會, 也無論哪種政府, 只要聽任腐敗泛濫, 必將導致政府合法性喪失殆盡, 最終喪失領導。

3 產生腐敗的主要原因

3.1 體制上的弊端是滋生腐敗的土壤

我國當前出現的消極腐敗現象大多與行政體制的弊端有關, 是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重要條件和土壤, 也是當前反腐敗工作力度不斷加大, 而形勢依然嚴峻的根本原因。產生這種現象的原因, 是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和社會轉型期, 其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還存在著漏洞。主要表現在多種經濟成份并存, 客觀上為腐敗現象的產生提供了可能, 國家參與市場調節為腐敗現象的產生提供了機會, 分配不公是導致腐敗現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 改革與管理措施不配套, 客觀上給腐敗的可乘之機。

3.2 制度上的缺陷給腐敗提供了空間

在新舊體制轉軌過程中, 雖然建立了制度, 但是部分領導干部對執行制度還有很大差距, 不愿按照制度落實, 給腐敗現象的滋生提供了空間。

3.3 法制的滯后缺乏反腐穩定性

目前我國盡管出臺了不少法律法規, 但由于正處于社會發展轉型期, 原有的政治經濟社會秩序被打破, 而新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又尚未建立健全和形成常態機制, 導致短時間內國家的管制出現新的空隙, 使腐敗現象的泛濫有了可乘之機。

3.4 監督機制不健全為腐敗大開了方便之門

監督是制約腐敗的關鍵。如果對掌權者不實行有效的監督, 就會導致掌權者的變質和腐敗。我國目前行使監督權主要有黨內監督、行政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但是, 由于監督機構分散, 重復交叉, 關系不順, 往往是各自為政, 缺乏協調配合溝通, 未能形成合力, 存在對腐敗現象監督軟弱狀況。尤其是黨內監督、法律監督力度不夠, 出現“虛監”、“弱監”現象, 導致“人治”、“官僚“現象突出。

4 遏制腐敗的對策建議

4.1 筑牢反腐敗防線, 加大對腐敗預防懲治力度

一是加大預防懲治腐敗力度。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戰略方針, 以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重點, 在繼續保持懲治腐敗強勁勢頭的同時, 不斷加大預防腐敗工作力度。二是筑牢三條反腐防線。針對產生腐敗行為發生所依賴的公共權力、腐敗動機和腐敗機會這三個必要條件, 建立健全拒腐防變教育長效機制、反腐倡廉制度體系、權力運行監控機制, 構筑起牢固的動機防線、權力防線和機會防線。三是落實防腐措施。根據新時期腐敗行為的新情況, 突出重點, 著力當前, 立足長遠建設, 不斷增強反腐倡廉工作的系統性、整體性、協調性、前瞻性。四是加強反腐能力建設。根據新時期腐敗行為隱蔽性、特殊性、復雜性, 加強反腐研究, 提高反腐編制, 加大經費投入, 建立反腐人才高地, 創新偵探手段, 引入“創先爭優”激勵機制, 推進能力建設, 提高遏制腐敗效果。

4.2 加快推進政府行政體制改革, 從源頭上遏制腐敗

一是推進制度改革, 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界定政府、企業和社會中介組織的責任, 理順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充分發展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最大限度地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二是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凡個人、企業和社會組織能夠依據市場規則和法律、法規獨立能辦的事, 政府堅決退出;屬于市場調節的事項, 政府要堅決放開;對關系到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以及人民生命安全的重大事項, 要依法審批, 公開透明, 有效監督;理順各級政府部門的職責關系, 堅持歸口部門管理, 減少審批環節, 規范審批程序, 明確審批時限, 提高審批效率。三是改革行政審批制度, 預防職務腐敗。對行政審批事項實行集中辦理, 公開審批條件、程序、時限, 減少審批環節、方便人民群眾、防止“暗箱操作”行為, 減少審批人員的自由裁量權。特別是加大對市級各部門下達項目資金的監管, 實現項目審批與實施監管分離, 建立項目實施的質量、效益、腐敗行為終身追究制度, 提高對項目的選擇、審批、效果、責任、監管等工作透明度, 保證項目及資金審批在陽光下進行, 從制度上遏制腐敗。四是改革公務用車辦法、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遏制公務用車的腐敗, 遏制資金的亂用和腐敗行為。

4.3 加快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遏制干部人事制度的腐敗

一是建立和完善干部考核激勵機制。對干部應具備的基本條件量化, 制定干部量化考核指標, 使定性考察與定量考核、平時考察與年度考核的有機結合, 制定出分類評選優秀等次, 通過公示、網絡、媒體、服務對象等多渠道匯集、綜合、體現民意的考核辦法, 全面、客觀、公正、準確地評價干部履行崗位職責表現和工作實績, 真正實現干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的淘汰機制, 不斷激勵干部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 增強危機感和憂患意識。二是創新選人用人機制。一方面加大干部的縱橫交流力度, 通過新的環境, 新的起點, 激發干部創造熱情。另一方面, 廣開選拔人才渠道, 創造一個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工作機智, 使人盡其才, 才盡其用。三是規范選任干部程序和責任追究制度。按照“缺位公推、公招”的原則, 取消市級部門、區縣 (自治縣) 自主招收公務員、任用縣處級干部制度, 統一將各級各部門招收公務員的指標集中由市人事局組織面向社會公招, 統一將各級各部門任用縣處級干部的職位集中由市委組織部統一面向社會按干部任用程序和競爭上崗的辦法選任。并建立追究提名人和考察組人員的相關責任, 減少對公務員招錄、干部任用工作腐敗環節。四是建立干部個人和家庭財產的申報監督制度。預防和懲治干部及親屬身邊工作人員的腐敗, 通過掌握干部個人和家庭財產收支情況, 家庭財產收入年度審計制度的約束, 預防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腐敗情況發生。

4.4 加大對招投標領域的監管, 遏制國有資金流失

一是規范招投標機構, 增強工作效果。二是加強制度建設, 規范招投標程序。三是打造陽光平臺, 源頭遏制腐敗。四是創新監督模式, 嚴處違規行為。

摘要:隨著我國反腐敗斗爭的不斷深入, 雖然腐敗現象得到了一定的遏制, 但干部腐敗問題仍然較為嚴重, 人民群眾深惡痛絕, 按照黨的“十七大”懲治腐敗的要求, 對新時期產生腐敗的主要根源、領域、人群、手段及反腐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 綜合運用政治經濟學、心理學和制度創新等理論和方法, 從加快行政體制改革, 推進制度創新, 提高領導干部拒腐防變的能力, 遏制公共職務犯罪, 提出個人的建議與思考。

行政反腐敗管理論文范文第3篇

摘要:利益沖突是產生腐敗的重要根源,有效管理和防止利益沖突是我國反腐倡廉建設的新方向。我們要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發展方向,積極構筑具有中國特色的廉政文化建設體系,以廉政文化建設筑牢防止利益沖突的軟機制。

關鍵詞:利益沖突;腐??;廉政文化建設

近年來,“利益沖突”問題在歐美國家引起了廣泛關注,并逐漸被引用到反腐倡廉建設的實踐當中,防止利益沖突已成為許多國家廉政立法的核心。我國有關防止利益沖突的制度建設也開始起步,無論是從與國際廉政建設接軌方面,還是從推動我國反腐倡廉建設向縱深發展方面,我們都需要進一步深入探討利益沖突與腐敗的關系,研究國內外防止利益沖突政策的產生和發展,借鑒國際先進經驗,不斷加強我國的廉政文化建設,有效管理和防止利益沖突,從源頭上治理腐敗。

一、利益沖突與腐敗

對利益的追求是人與生俱來的一種本能,它存在于人的全部社會活動中,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也是建立在利益關系的基礎之上的。在各種各樣的利益關系中,為了得到自身利益的滿足,不同的利益主體之間就會發生一定的矛盾和沖突,即使是相同的利益主體也會因為利益內容、利益需求的不同而發生沖突。利益沖突原是一個政治學概念,后來逐漸被引用到廉政建設的實踐當中。反腐倡廉意義上的“利益沖突”是將利益主體范圍限定為國家公職人員,具體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當受到私人利益因素的干擾時,不及時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致使價值觀念、政策取向偏離公共利益需求,從而發生私人利益與其公職身份所代表或維護的公共利益相沖突的行為。

關于利益沖突與腐敗,理論界也是眾說紛紜。謝鵬程認為,腐敗的第一誘因就是利益沖突,而不是個人的貪欲 [1]。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的莊德水認為,在社會、制度、道德、人性等方面因素的影響下并不必然會直接導致腐敗,這些因素是在利益沖突的觸發下才導致腐敗的,利益沖突相當于一個觸發機制[2]。程文浩指出,利益沖突是權力異化的一種形式[3]。郭磊在分析腐敗的根源后得出,利益沖突是腐敗根源的表象,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都是利益沖突的結果[4] 。馬國泉立足于美國行政倫理的理論與實踐經驗后強調,“廉政的罪魁禍首之一是利益沖突?!?[5]275米勒等人的研究認為,“利益沖突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腐敗根源?!?/p>

綜合以上所述內容,本文認為,人們的行為在不同程度上是受利益驅動或導向的。馬克思曾指出:“人們為之奮斗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6]187公職人員作為社會人、經濟人,他們有追逐自己利益的權利,而公職人員同時又是掌握公共權力的人,在追逐自己利益(直接的或間接的)的過程中,若其掌握的公共權力缺乏監督和制約,在利益誘惑面前,公共權力就有可能在非公共利益的驅動下,違反公認準則運行,就會發生利益沖突,公職人員如果在利益沖突中不能保持中立、公正,甚至直接成為利益沖突的一方,就有可能帶來腐敗。所以,利益沖突是產生腐敗的根源之一。

在現實生活中,公眾對某些基建工程、財務管理、政府采購、招投標、行政審批、土地出讓、醫藥購銷、招生、干部人事任免等諸事項的操作存有不信任感,自覺或不自覺地質疑在這些環節中政策制定和實施的公正性,其根源就在于公職人員在政策制定和實施的過程中存在著潛在的利益沖突。利益沖突的存在,會破壞公共政策和行政行為的公正性、客觀性,威脅到公眾對公職人員決策客觀性的信心,也會導致出現政策執行不力、政策決策失敗、不正之風、官僚主義等問題。近年來所查出的許多腐敗案件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利益沖突現象。當出現利益沖突時,若不及時處理而任其發展,就有可能產生腐敗。因此,預防腐敗要從防止利益沖突入手。二、國內外防止利益沖突政策的

產生與發展在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國家,利益沖突問題早已引起日益關注,且已經運用到廉政建設的實踐中。二戰后,隨著美國政府責任的不斷擴大和官員權力的不斷增長,美國的公共部門不斷地修訂和完善了管理和防止利益沖突的法律法規,其適用范圍也在不斷擴大;如今,美國的反腐敗機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就圍繞著利益沖突這個概念建立起來的,主要包括資格限制、出售財產、行為限制、財產申報等內容。加拿大政府頒布了《利益沖突章程》,并針對現任和退休的公職人員制定了《公職人員利益沖突與離職后行為準則》。英國針對高級官員制定了一項“利益聲明”制度,要求官員在參與決策之前首先說明決策事項是否關系到個人利益[7]。

聯合國等國際組織也非常重視利益沖突問題。在1990 年8 月第八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上要求各個國家在打擊貪污舞弊的法律中設立利益沖突罪。2003 年10 月第58 屆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明確使用了“利益沖突”這個廉政用語。經合組織(OECD)國家歷來重視公共行政倫理建設,近年來又出臺了一系列研究報告,專門研究利益沖突問題,并形成一個指導防止利益沖突的政策體系,其代表性的報告有《公共服務倫理:現實問題與實踐》、《政府信任: OECD國家的倫理評估》、《公共服務中的利益沖突管理: OECD 的指導原則與評述》等。2009 年10 月14 日至16 日,亞太經合組織(APEC)在北京舉辦反腐敗研討會,會議主題是“APEC 廉政準則——防止利益沖突”,各方與會代表在懲治和預防腐敗、避免和消除利益沖突、健全完善廉政法規制度體系、加強廉政教育培訓及反腐敗國際合作等方面達成了共識。

在我國,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首次提出了“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這是“防止利益沖突”首次被寫進中央文件,也是“利益沖突”這一概念在我國正式被納入反腐倡廉的范疇,這為進一步加強反腐倡廉建設提供了新的政策思路。在中共中央紀委五次、六次、七次全會上,“建立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成為反腐倡廉制度體系建設的一部分??梢?,防止利益沖突已經引起我黨的高度重視,我國反腐在總體戰略上進行著思維轉型,從預防和治本入手,嘗試運用綜合預防腐敗的現實戰略,也是將反腐倡廉建設推向縱深的標志之一。

在中共中央先后頒布的政策法規中,如《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等,雖然較少使用“防止利益沖突”一詞,但其中不少內容卻體現了防止利益沖突的精神,如包含了領導干部任職和公務回避的相關規定、收入和房產以及投資申報、配偶及其子女從業規定等。部分地區也開始試行“防止利益沖突”制度的實踐,如2009 年,浙江省溫州市印發《溫州市國家工作人員利益沖突回避暫行辦法》,2010 年浙江省杭州市出臺《關于防止國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公共產品采購、公共資產管理中發生利益沖突的若干規定( 試行) 》,2011年,浙江省制定出臺了《浙江省黨員領導干部防止利益沖突暫行辦法》。這說明我國開始積極探索和推進防止利益沖突的相關法律法規,并將之運用到廉政建設的實踐中。

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西方國家有關防止利益沖突的法律法規已經逐漸嚴謹、科學和完善,對于預防腐敗發揮著顯著的作用;而在我國,防止利益沖突的相關法律制度還不完善,防止利益沖突的相關內容只是散布在一些規定、條例中,很不系統。借鑒國際經驗,深入研究我國防止利益沖突及其政策問題,不斷建立和完善我國防止利益沖突機制,任重而道遠。三、以廉政文化體系建設筑牢

防止利益沖突的軟機制從防止利益沖突的視角預防腐敗,應該成為我國下一階段反腐倡廉建設的新方向。目前,我國學者在如何有效管理和防止利益沖突方面提出了許多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筆者認為,我國反腐倡廉建設要與世界的廉政建設接軌,必須借鑒西方國家防止利益沖突的先進經驗,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發展方向,積極構筑具有中國特色的廉政文化建設體系,以廉政文化建設筑牢防止利益沖突的軟機制。

(一)強化思想道德教育,構筑防止利益沖突的廉政道德文化體系

在指導思想上,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引導黨員領導干部堅定理想信念,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權力觀和利益觀,慎用手中權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廉潔價值觀、公仆意識是我國廉政文化的核心所在,領導干部要牢固樹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公仆意識,形成為民、務實、清廉的權力觀,引領全社會形成崇廉尚德、風清氣正的良好風尚。

在體制機制上,要整合分散于組織、宣傳、紀檢等部門的干部教育的力量,建立專門機構,負責黨員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思想道德教育、反腐倡廉教育、法律法規教育、倫理道德教育等;要將黨員干部思想道德教育制度化,確保教育的權威性、持久性、實效性。

在內容方法上,還要注重創新拓展倫理道德教育。倫理屬于文化范疇,行政倫理嚴格上說是廉政文化的一部分。根據OECD國家的實踐經驗可知,防止利益沖突有特殊的行政倫理要求,因此要加強倫理價值觀、倫理準則及倫理思維方面的教育,引導領導干部、公職人員樹立正確的防止利益沖突導向,在處理、決策事務時要服從和服務于公共利益,要在利益沖突中學會倫理妥協。

(二)建立健全防腐反腐的制度,構筑防止利益沖突的廉政制度文化體系

首先,完善利益沖突回避制度。從職能回避、利益回避、職務回避、關系人回避等多個方面,制定回避情況詳細明確的規定,斬斷權力與利益的“關系鏈”,防止權力成為個人利益的保護傘。

其次,健全利益限制制度。圍繞禁止公務人員從事經商辦企業行為、禁止公務人員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事與其職務存在利害關系的行為、限制公務人員的兼職行為以及離職后行為限制等問題,形成可操作性的利益限制制度。

再次,建立投資利益申報、處理制度。積極探索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財產申報制度、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對拒報、虛報行為制定切實可行的懲罰措施。

在構建制度的同時,還要增強制度信仰,提高制度執行力。好的制度不執行,就會形同虛設;好的制度執行不到位,就難以體現其價值,發揮不出應有的效力。制度要發揮作用,必須符合文化的價值觀及其發展趨勢,要引導黨員干部樹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沒有特權、制度約束沒有例外的觀念,在全社會形成認真學習制度、嚴格執行制度、自覺維護制度的文化氛圍,使防止利益沖突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三)建立健全權力運行監督機制,構筑防止利益沖突的廉政監督文化體系

積極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完善政務公開制度?!瓣柟馐亲詈玫姆栏瘎?,建立權力陽光運行機制,可防止暗箱操作和權力濫用,盡可能減小甚至避免權力尋租現象的發生,減少由利益沖突誘發的權力腐敗現象。

健全黨內監督機制。全面貫徹黨內監督條例和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嚴格執行述職述廉、民主評議、誡勉談話、民主生活會、經濟責任審計等制度,健全和完善問責制,在監督下確保公共權力不與公共利益相背、不與民眾利益相爭,自覺防范、回避利益沖突。

拓寬監督渠道,整合監督力量,充分發揮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把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專門機關監督與群眾監督等有效結合起來,充分發揮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和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在強化黨內監督的同時,加強行政監督、司法監督、人大監督、審計監督等,形成防范與回避利益沖突的有效監督力量。

廉政文化是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內容,在反腐倡廉建設中具有基礎性地位。目前,我國的防止利益沖突制度還處在起步階段,如果不大力加強廉政文化建設,利益沖突將成為公眾默認的正?,F象,成為官場上潛在的游戲規則,防止利益沖突制度也將成為空中樓閣。因此,管理和防止利益沖突,必須從構建廉政文化建設體系入手,兩者有機結合、相互促進,才能不斷推進我黨的黨風廉政建設向縱深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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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莊德水.利益沖突視角下的腐敗與反腐敗[J].廣東行政學院學報,2009,21(6).

[3]程文浩.中國治理和防止公職人員利益沖突的實踐[J].廣州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10).

[4]郭磊.防止利益沖突,切斷腐敗根源[J].中國農業銀行武漢培訓學院學報,2011(6).

[5]馬國泉.行政倫理: 美國的理論與實踐[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

[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周琪.從解決“利益沖突”著手反腐敗[J].中國新聞周刊,2006,(06):05.

行政反腐敗管理論文范文第4篇

面對目前執法監督不足, 執法觀念不堅定, 執法隊伍素質普遍不高的諸多問題, 現提出以下幾方面的執法建議, 以保證做到執法高效率, 執法為人民的目的。

( 一) 一位優秀的統計執法人員首先要有一種為國為民謀福利的思想品德, 因此在執法隊伍建設中, 對于執法人員的思想道德教育, 必須經常性開展, 不能夠松懈。同時要把執法為民的工作要求具體布署到具體工作中, 不定期對統計執法人員思想狀況進行分析研究, 把違法違法的錯誤思想消滅在萌芽中, 同時記錄這些思想研究結論載入“個人”思想工作檔案中。

( 二) 建立和健全監督組織體系, 形成齊抓共管局面。建立監督制度體系是保證統計人員不違法違紀的重要前提, 因此一方面, 要實行領導負責制, 明確落實不同層面的執法責任, 權限, 并且各個執法機關與部門的最高領導, 要對本機構的執法工作負總責, 各個部門要對分管的領導負責, 這樣形成一級管理一級, 層層落實執法工作領導責任體系。二是要組建行政執法活動的精英決策機構, 這個機構專門負責制定科學合理的執法活動, 保證執法活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凡是采取重大的執法活動, 涉及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和執行, 都必須經過這個機構集體研究決定。三是要制定日常的工作監督制度和規則, 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本機構的統計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 這種監督包括事前監督, 日常監督和現場監督。通過這個監督體系, 理順各個部門之間的關系, 明確分工, 形成共同管理互相監督的格局, 使監督工作無時不有, 無處不在。

( 三) 創新執法機制。隨著執法難度的提高, 還有案件的復雜性的增加, 創新執法機制是非常重要的, 比如“實行陽光作業”, 深化和規范執法過程的公開機制, 強化執法監督的手段, 改變傳統的執法工作公開的方式, 加大執法工作內容的公開覆蓋面。根據統計法的規定, 對于執法的法律依據, 執法程勛, 執法權限還有執法結果等內容, 能夠公開的我們都應該公開, 自覺接受社會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在公開事務的過程中, 也要借鑒公安, 法院等部門的公開經驗做法, 最大限度做到群眾滿意。同時通過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 不定期的對社會各界公布最近的統計執法情況以及新出臺的政策, 還有最新查處的統計違法違紀情況。

二、引入第三方評估制度

( 一) 充分利用輿論監督

監督作為行政執法外部監督的一個重要的手段, 不僅是反映民意, 還承載著導向民意的作用。在這方面, 美國的新聞監督給了我們很好的借鑒。美國政府賦予新聞媒體“獨立、自主報道的權利”。同時美國司法制度中, 判例法制度在輿論對于行政人員的監督方面逐漸形成了一條非常有名的法律原則: 即“除非能證明媒體存在實際的惡意, 否則對公職人員的報道即使有不準確的地方, 也免受司法追究。”因此, 筆者認為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制度, 對于防止統計腐敗現象的發生是非常重要的。統計執法機構和部門應該從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進: 一是加快制定或者修改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 使輿論的力量能夠正常的發揮出來, 做到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比如, 推行網絡微博實名認證制度, 這就可以極大規范網絡言論, 保證行政執法監督的理性。二是增強新聞媒體的獨立性。新聞媒體的監督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這種監督也要公正, 也要受到相應的規章制度的限制, 既不能夠成為部門政府部門的“宣傳大使”, 也不可以胡亂的被網絡輿論和民意隨意所綁架, 新聞媒體要有自己的獨立冷靜的分析能力, 正確反映事實真相, 發揮監督職能。

( 二) 行政執法, 改進手段方式, 引入評估制度

目前對GDP統計數字腐敗行為的發現和查處主要還是依靠統計機構的行政執法, 如全國和地方各級開展的統計執法大檢查, 但始終未形成長效機制, 再加上腐敗行為隱蔽性強、執法環境薄弱, 使得責任追究難以落實。因此, 應改進執法手段, 形成執法檢查常態化, 輔以統計巡查、統計監審、統計稽查等方式, 加強日常執法、增強組織建設。建議引入第三方評估制度, 外聘專家對全國GDP增速較快的地方進行抽查, 深入基層對其統計數據進行調查核實, 并將結果公之于眾, 接受社會監督。

三、總結

總之, 我認為, 在統計執法的過程中, 只要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權益可能或者已經受到損害, 尤其是統計執法機關做出一些撤回授權性的行政行為, 當事人都可以對該行政行為提出聽證的申請, 進而啟動聽證程序。

摘要:當前, 發現和打擊統計數字腐敗行為主要還是依靠行政執法, 如全國統計執法大檢查, 然而卻都還沒有形成長效機制。另外, 受統計管理體制的制約, 統計執法機構由地方政府領導, 人事任免及財政經費未獨立, 其極易受到行政干預, 對統計數字腐敗的追究難以進行。這部分將研究執法機構如何公正執法, 提出加強日常執法、增強組織建設、預防公司企業統計違法完善職權保障的具體措施, 并建議外聘專家抽查評估, 引入第三方調查機構。

關鍵詞:依法行權,保障措施,第三方評價

參考文獻

[1] 朱嬌珍.論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制度體系及其完善[D].浙江大學, 2012.

[2] 肖富忠.淺談我國公務員監督系統構建的對策及措施[J].法制與經濟, 2009 (5) .

[3] 張斌, 劉琳.公正執法面臨的問題及對策[J].水利天地, 2012.

[4] 王搵.加強統計執法力度, 打造統計良好形象[J].財經縱橫, 2012.1.

[5] [日]鹽野宏.行政法總論[M].楊建順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8.

行政反腐敗管理論文范文第5篇

近年來,土默特右旗深化財政體制改革,實行科學理財,陽光理財,特別是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后,增強了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又規范了支出管理,促進了反腐倡廉。

一、土默特右旗國庫集中支付改革開展情況

從2006年開始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到2012年底,140個旗直部門和財務獨立核算的二級事業單位先后實行國庫集中收付,2013年又把教育局核算中心(包括33所學校)納入集中收付,在包頭市九個區旗縣中率先全面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近幾年,為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在全面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的同時,旗政府相繼出臺了《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土右旗進一步加強財政支出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實施意見》和《土右旗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同時結合上級要求, 推行和落實了“收支兩條線” 管理規定、政府采購、部門預算等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以及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建設工作,土默特右旗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基本走上了規范化軌道。

二、財政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成效

一是保證了財政資金的安全運行又增強了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通過近幾年積極探索完善國庫集中支付的辦法和途徑,深化和完善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功能,財政資金完全實現“用款計劃下達制”。進一步解決了財政資金分別實撥到不同部門造成資金暫時閑置而財政部門難以調度資金所帶來的矛盾,減少了資金撥付環節,方便了單位用款,提高了資金運行效率。2012年旗財政下達收付中心的各單位用款計劃額度119121萬元,實際調撥資金117504萬元,墊付資金1617萬元,累計墊付資金21262萬元,全部沉淀到國庫,既保證了預算單位用款,又著實提高了財政調度資金的能力。

二是促進了部門預算編制改革,規范支出管理,促進了反腐倡廉。由于每個經濟執行科目都有明確的核算內容,審核的合理準確性、嚴謹性加強。這樣既提高了預算執行的透明度,又為強化國庫集中支付的監督創造了有利條件。通過中心的事前監管,杜絕了白條入賬的現象,大額資金支付全部實行轉賬支付,有效制約了傳統預算執行管理制度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促進了反腐倡廉。實行國庫集中收付近七年,中心累計拒付或退回不合理、不合法票據1277筆,金額1389萬元,調整和糾正單位錯誤、不合規賬務行為1110多筆,金額1889萬元。從源頭上防止了不廉潔行為的發生。

三是直接支付成效明顯。隨著我旗新型中等城市建設步伐的加快,集中收付任務明顯加大,中心全體同志不言苦,不言累,認真辦理支付業務,2012年共發生集中支付業務12304筆,集中支付208923.33萬元。其中:直接支付4175筆,直接支付金額120969.51萬元,占支付總額的57.9%:授權支付8129筆,支付金額87953.82萬元,占支付總額的42.1%。今年,累計支付拆遷補償資金 526筆39390.77萬元,準確無誤把拆遷資金直接支付到每一個被遷拆人賬戶上,從沒有發生一筆差錯。由于預算單位對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認識上的進一步提高,財務管理意識進一步強化,自我監督約束加強,授權支付比例有所下降,這是國庫集中支付改革深化的亮點。

四是加快了財政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步伐,推動了財政系統干部隊伍的能力建設。積極籌備并啟動了金財工程應用支撐平臺及財政綜合業務系統,實現財政內部、財政與預算單位之間、上下級之間“三通”,較好實現財政數據快速傳遞和資源共享。中心結合自身“大廳式服務,柜臺式辦公”的特點,建全內控機制,轉變工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2012年被旗文明委評為“文明示范窗口”。

(作者單位: 土默特右旗財政國庫集中收付中心)

行政反腐敗管理論文范文第6篇

[摘要]上海浦東新區作為我國政府管理體制創新的試點單位,在政府職能配置、機構設置和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了全面創新;深圳市和重慶市也分別在改革行政管理體制、探索“低成本”行政管理模式上有新的創意。這些經驗對東北老工業基地進行政府管理模式創新產生了十分深刻的啟示,如精簡機構、減少中間管理層次、實現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等。

[關鍵詞]東北老工業基地;制度創新;模式創新;“低成本”行政管理

一、上海浦東新區的政府職能配置、機構設置和管理制度創新

(一)浦東新區政府的橫向職能配置

浦東新區把政府橫向職能分解歸類為7項:經濟發展和監管職能,城鄉建設和管理職能,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職能,勞動和社會服務職能,財政稅收職能,公共安全職能,以及行政綜合協調和輔助職能。由此可以看出,浦東區政府在橫向職能配置中,進行了四個方面的創新:一是遵循“大部制”原則。實行大部制,對照7類職能,將具有相同職能的機構進行合并,簡化職能交叉和權限沖突,減少管理和審批環節,降低管理成本,減少管理層次,建立精簡、高效、服務的政府機構。二是對新區政府的職能進行外移、下移和整合。職能外移是壓縮職能,將部分職能向公有事業法人、企業法人、社會中介組織和社會團體轉移。另有一些可自行管理的事務交由公有事業單位自治管理,政府只制定標準和負責監督。隨著政府職能的下移,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以及社會自治組織將承擔越來越多的公共行政職能。對新區政府來說,一方面,需要對新區政府、街鎮、社區自治組織各自的公共職能進行合理配置;另一方面,還負有對街鎮、社會自治組織履行公共職能的情況進行監督的職責。職能整合是將新區政府各部門承擔的類似職能歸并在一起,以提高管理效率。三是對新區內中央、上海市垂直機構的職能進行整合。成立中央和上海市駐新區特派辦事處,統一履行或協調中央和上海市在新區設置的垂直機構的各項職能,以精簡機構和提高效率,同時也有利于中央對駐地方垂直機構的統一監管。四是加強對社會中介組織的培育、規范和監控。對社會中介組織的培育、規范和監控分類進行,切斷政府和社會中介組織的親緣關系,為社會中介組織的獨立與平等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浦東新區政府的縱向職能配置

浦東新區將縱向職能分成4項,即決策職能、執行職能、糾紛裁決職能和監督職能。

1.決策職能。決策職能包括研究、擬定相關行業中長期發展戰略、近期發展規劃和計劃以及擬定行業管理政策和措施。新區的決策分為三個層次:首先是新區人大的決策。涉及全區范圍內的決策應經過新區人大審議決策。其次是新區政府的決策。涉及全區的重大執行性決策由區政府作出。再次是行政部門的決策。政府在決策過程中,為確保決策的科學合理,向來自于實業界和學術界的專家學者征求意見,成立與決策委員會相匹配的專家咨詢委員會。

2.執行職能。決策的具體實施,一部分是事務性的,另一部分是管理性的。前者可通過合同的方式委托社會中介、事業、企業單位進行,后者則必須由行政機關負責。行政機關的執行分為三個部分:一是重大事項的執行,如重大項目的審批;二是常規性執行,如常規性審批;三是行政執法,即對各部門實行市場監管、調查取證、處罰強制等執法職能。這三部分職能分別由不同的部門承擔。重大執行由各行政職能部門承擔;對常規性的執行設置政務服務局來負責;對行政執法則成立綜合性的執法機關來承擔。

3.調解裁決職能。浦東政府成立糾紛調解裁決中心,負責各類糾紛的裁決,包括與行政有關的民事糾紛,也包括行政糾紛。在該中心下設投訴中心、調解委員會、各類裁判所(分別解決勞動糾紛、人事糾紛、房屋拆遷安置糾紛、土地糾紛等)、調解仲裁機構指導中心和行政復議辦公室等。糾紛調解裁決中心是否享有對爭議案件的裁決權,則根據法律而定;如果沒有法定裁決權,則以調解的方式解決。

4.監督職能。監督包括違紀監督、效能監督(績效評估)、審計監督等。有關部門強化效能監督(績效評估),而對犯罪案件的查處要回歸給檢察部門承擔。進一步強化審計功能,審計部門參與新區政府的重大決策,以防止決策失誤。

新區政府在縱向職能的配置中,進行了三個方面的創新:一是注重新區政府縱向職能配置的系統性。各項職能既相對獨立,又相互關聯,共同構成一個完整的有機系統。系統中任何一個職能缺失或過于弱化,都會影響系統功能的發揮。新區探索建立決策、執行、調解裁決、監督四項職能的“模式化”配置體系。二是決策、執行、監督、調解裁決四職能相對分離。實行決策部門與執行部門的分離,并實行執行部門和技術鑒定機構的分離。另外,調解裁決職能、監督職能相對獨立。三是改革和完善行政首長負責制。加強區長、局長等行政首長在新區政府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和責任,劃清黨委決策、人大決策和政府決策的權限和范圍,加強以行政首長為核心的行政決策部門和行政決策機制的建設,加強行政首長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的政府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設。

(三)浦東新區的政府機構設置

在區長之下,整合設置4個決策局,即經濟發展局、城鄉建設與管理局、教科文衛局、勞動與社會服務局,具體負責部門決策??绮块T決策由區長確定一個部門牽頭,不再設置任何臨時協調議事機構。設財政稅務局和公安局,既負責部門決策,又負責決策的執行。由于這兩個部門的決策主要由中央政府或上海市政府做出,所以這兩個局主要為執行性質的部門。

在4個決策局下對口設置4個執法局,即經濟執法局、城鄉建設執法局、教科文衛執法局和勞動與社會服務執法局,分別負責這4個口的行政執法,也就是監督檢查和處罰。同時還設有政務服務局,負責常規性的執行工作;設糾紛調解裁決中心負責裁決或調解各類糾紛,在該中心下設投訴中心、調解委員會,設各類裁判所;設法治和行政聽證辦公室,負責新區政府的法治工作以及所有的決策聽證和個案聽證;設置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重大決策的咨詢服務;設監察審計局,直接隸屬于區長;設中央和上海市駐新區特派辦事處,統一行使或協調中央和上海市駐浦東新區各類機構的職權。

(四)浦東新區政府的管理制度創新

在我國,政府制度創新面臨著非常復雜的背景。一方面,我國正處在現代化的初期發展階段,需要強有力的政府來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要求政府能夠通過有效的改革緊隨市場發展的節奏,否則市場與政府的矛盾激化將不可避免,從而制約市場經濟的發展。與此同時,我國政府體制和管理模式同樣面對著來自信息化、民主化、效能化和全球化的巨大壓力和挑戰。因此,創新政府體制和管理模式十分艱難。

政府體制和管理模式創新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就浦東新區政府而言,除前述政府職能調整和機構改革外,浦東新區進行如下政府管理制度創新:(1)政府管理的市場化(民營化)改革。即利用市場機制

提高公共服務。(2)政府管理的服務化改革。包括放松和削減規制,加強服務,完善社會承諾制等。(3)政府管理手段的多樣化改革。包括運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導和行政激勵等各種非強制行政手段改善政府管理,實現政府的行政目標。(4)政府管理的效能化改革。新區政府實行績效管理,建立績效目標體系,實行績效協議制度,建立績效評估和審計制度。(5)公務員制度改革。根據浦東經濟社會發展對政府管理提出的要求,制定不同層級公務員的能力框架;按照“核心能力”、“基礎能力”和“專業能力”,分部門、分層次制定出公務員能力建設的基本要求。對部分公共職位實行社會公開招聘,確保公共職位的公共性、開放性、競爭性和流動性。

二、深圳特區推行的政府行政體制改革

2004年深圳市政府進行了新的一輪政府行政體制改革,其基本思路是“以人為本、服務為本、績效為本”。在這個原則上,重新配置政府的職能和事權,在決策、執行、監督職能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基礎上,創新政府管理模式。深圳的改革,作為一個管制型的“大”政府向服務型的“小”政府轉化的歷史性變革的開始,其最大的力度,體現在政府職能和管理模式的完全改變。在副省級以上的城市中,深圳的行政機構設置應該是獨一無二的。與其他地方相比,區別主要體現在:其他城市的改革,往往是就某一個方面,比如行政審批制、政府部門協調機制等單項的改革,而深圳的改革是一個整體的、系統的改革,是要建立起一個發達的市場經濟體系所需要的法治、民主、廉潔、高效的服務型政府。這項改革有如下特點:

(一)強化政府的社會安全和公共服務功能

根據新的改革方案,新的深圳市政府機構,除市政府辦公廳和其他直屬機構以外,又組建和設立了發展和改革局、貿易工業局等12個機構,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等9個機構為調整和更名的部門,而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剩余部門則保留不變。在合并、撤銷很多經濟管理部門的同時,繼續保留了教育文體等部門。經濟部門對經濟的微觀管理功能弱化,主要轉向制定市場秩序和中長期規劃。貿工局、發展和改革局等“經濟”味兒很重的部門,其職能設置無不清晰地體現了這一原則。

(二)政府的決策與執行、政府投資項目的制定與實施適度分離

深圳此次改革,主要是強化了政府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加強了咨詢機構在決策中的作用,同時強化市民和專家對政府決策的參與。注意提高決策的質量和效果。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決策咨詢機制,實行重大決策的咨詢、論證和責任制,政府的組成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組建專家學者及企業界等各界人士組成的決策咨詢機構。另一方面,有關跨部門的行政決策和執行工作,一般不另設議事協調機構,由主辦部門負責跨部門的決策研究和執行實施,完善政府部門之間的聯席會議制度。從執行的角度來看,35個政府機構當中有21個屬于政府組成部門,還設置了一些“署”,按照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相分離的思路,實現了決策和執行的相互協調。同時注意克服“部門行政”的弊端,建立了如部門聯席會議制度、綜合行政服務大廳等設施。從趨勢看,深圳的政府決策部門會越來越少,執行部門會越來越多,現有的21個部門還會分’離出一些執行機構。

(三)建立“大處制”,實現機構改革的平穩過渡

這次改革方案規范了層次和級別;確定了部門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領導職數;核定部門人員編制;重新配備雇員員額。為使這次改革方案盡可能地化解執行阻力,這次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主要涉及政府機構以及職能的重新調整,行政編制及行政事務編制總量基本保持不變,不實行離崗退養政策。本著以人為本、平穩過渡的原則,公務員從機關(含行政事務機構)調整到事業單位的,在過渡期內原有待遇保留不變,待事業單位崗位津貼政策出臺后再予調整?,F有局、處領導在機構設置調整后,凡未能安排領導崗位的,全部改任為相應級別的非領導職務(不受非領導職數配備標準限制),如這些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退休,在改革中因改任而突破標準配備的局、處級非領導職數則相應取消。

(四)健全目標管理責任制

機構臃腫、人浮于事、行政效能低下等,是政府部門最常見的“痼疾”。其具體改革方案是:推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建立健全政府績效目標體系及績效評估、測評、審計制度。探索部門預算與部門績效考核、部門占有公共資產與部門績效考核掛鉤的新機制。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整合信息資源,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享。合理劃分市、區政府事權,充分發揮其積極性和主動性。強化對政府行政的監督制約機制,具體被細化為如下措施:積極推進政務公開,發揮人大、政協、各民主黨派、社會公眾以及新聞媒體對政府部門的監督作用,探索建立社會性的監督委員會,拓寬社會對政府行為進行有效監督的渠道。在管理人、財、物的機構中,探索建立不同階層人員組成的審議會或理事會,對相應重大問題進行集體審議,并對其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提高政府機構設置、行政權力行使與監督等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改革完善行政執法體制,規范執法行為,建立健全執法監督體制。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有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

三、重慶市探索的低成本行政管理模式

重慶市直轄以來,致力于政府組織結構和功能的整合,促進了新的行政能力的產生,探索出“低成本”的行政管理模式,為構建服務型政府打下體制基礎。在絕對人口數相近的省市中,重慶的行政編制數、政法專項編制數、事業編制數及相應的實有人數均最低,且各類人員均不超編。

(一)創新組織架構,減少中間管理層次

面對“直轄市的體制,中等省的規?!边@一特殊市情,重慶市委、市政府在行政管理體制的建構上,認真研究和把握了直轄市體制運行的內在規律和區域特色,先后進行兩次行政管理體制調整,撤銷了原涪陵市、萬縣市、黔江地區等3個地級市,實現了市對40個區縣的直接管理,增強了全市工作的融合度和凝聚力。新型管理體制使直轄后的重慶行政單元減少,區縣管理人口增多,大大地降低了行政成本,較好地克服了“麻雀雖小,五臟俱全”的問題,從而節約了大量機構和編制,降低了行政管理成本。

(二)精簡冗員和機構,下放事權

重慶利用直轄市行政管理體制調整的契機,大幅度裁撤冗員。一方面,對富余人員開渠放水,平穩分流;另外一方面,結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實施“三定”中,普遍實行競爭上崗。重慶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和創新行政管理體制同步推行,既以“減人”促“減事”,又以“減事”促“減人”。市政府撤銷了13個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區縣政府不再保留專業經濟管理部門。區縣鄉政府原有的855項職能,或取消,或下放給企業,并順利實現了300多個中介機構與政府主管部門脫鉤。

(三)由因人設崗轉向按需設崗

冗員沉重和“吃飯財政”,是重慶市在直轄之初面臨的兩大問題。冗員沉重迫使財政資金的85%以上必須用于發放工資,并導致因人設崗,因人設事,政出多門,程序繁瑣;“吃飯財政”則嚴重削弱了政府調控

和配置資源的能力。重慶市委、市政府從改變政府職能角色人手,推行政企、政事、政社分開,從改革管理體制人手,將輔助性、服務性職能從政府中分離出來,推進事業單位和機關后勤社會化、企業化,從而有效地遏制了直轄后機構編制增加的勢頭。直轄市市級機構組建完成后,又及時采取措施,使多數市級部門留有20%左右的余編。在剩余編制的使用上,重慶市確定了“從嚴控制、保證急需、逐年逐批、分步到位、凡進必考、社會公招”的原則,適當留有余編,以利于調整。與控制、精簡編制配套推出的社會公招、競爭上崗、雙向選擇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既為提高干部隊伍整體素質創造了有利條件,又促進了機關作風的改善。

(四)實現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

重慶市政府于2003年底提出了“一年重點突破,三年基本到位,五年規范完善”,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總體規劃,從決策、執行、監督等層面進一步深化行政改革,重塑政府職責。探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逐步取消了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自行設置的所有行政審批項目,向高效行政邁進。為防止“審批經濟”的反彈,重慶制定實施了《重慶市行政審批責任追究規定》,對擅自設立審批事項、實施審批行為的,審批無效,追究有關主管部門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從“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使重慶的發展環境得到較大改善。在世界銀行發布的《2003年中國投資環境報告》中,重慶的投資環境在全國23個接受考評的城市中位列第5。

(五)完成由“全能型政府”向“效能型政府”的轉變

重慶市委、市政府意識到,要提高行政效能,就需要合理劃分各級政府事權,理順各政府部門之間的關系,由“全能型政府”向“效能型政府”轉變。重慶通過3次機構改革,理順了各同級政府部門之間的職能關系。按照一件事情由一個政府部門管理為主的原則,調整了市級部門之間的職能。為強化政府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將政府的綜合部門改組為區域經濟調節部門;調整完善了發展和改革、財政、經貿部門的職能設置,初步建立了以間接手段為主的區域經濟調節體系。按照“簡政放權,重心下移,服務基層”的思路,科學、合理地劃分市和區縣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逐步下移管理重心,增強區縣統攬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能力。市里重點進行宏觀調控、政策扶持和分類指導;主城區強化了城市管理、社區建設等方面的職能;農業和農村工作任務重的區縣強化了農業和農村工作方面的職能;三峽庫區區縣強化了移民工作職能;貧困山區區縣強化了扶貧開發工作職能。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推動行政組織結構的“扁平化”,行政管理層次減少到現在的“市一區縣一鄉鎮”三級,不僅提高了中央和市的會議、決策精神傳達貫徹的速度,而且增強了區縣的自主性,也為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創造了條件。

四、對東北老工業基地的啟示

國內一些地方政府管理改革的經驗,對于振興東北老工基地,實現政府管理創新,具有很強的適用性,其啟示亦十分深刻。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精簡機構,裁減冗員,給政府“瘦身”的余地和空間很大

東北地區普遍存在機構臃腫、冗員眾多問題,嚴重影響政府工作的運轉效率。這是東北地區政府改革遇到的一個難題和頑癥。重慶市在精簡機構和冗員問題上,實行減人和減事相結合,解決了這一難題。上海浦東新區實行“大部制”改革,找到了一條政府“瘦身”的有效途徑。這些經驗說明,機構臃腫和冗員問題是可以解決的。東北地區在這個問題上還沒有真正實現突破,一方面說明改革力度還不夠,出現了改革滯后的問題;另一方面也說明改革空間還很大,只要政府有決心認真學習和借鑒省外的經驗,并采取有力的措施,這一問題一定能夠解決。

(二)減少中間管理層次,實現政府“扁平化”,大有文章可作

重慶市全面推進行政體制改革,創新組織框架,撤銷了地區這個層級,實際運行的效果很好,節約了大量的機構和編制,行政效率也隨之提高。東北地區政府行政管理普遍實行的是省、市、縣、鄉四個管理層次,屬于管理層次過多的地區,尚未達到政府的“扁平化”。管理層次過多,提高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工作效率,增加了財政和人民群眾的負擔。東北特別是像吉林這樣的省份,人口、土地面積、縣區與重慶相差無幾,完全可以取消地區這個層級。實現政府的“扁平化”,是當今世界各國應對信息化、國際化、經濟一體化創新政府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政府組織機構改革的方向。為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創造良好的政府管理環境,應該把減少政府管理的中間層次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不斷地推進和深化這方面的改革。

(三)轉變政府職能,實現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應認真清理事權

東北地區的地方政府是“強勢政府”,這里的“強”不是政府的行政能力,而是習慣于對一切事務大包大攬。對企業和社會重管理、輕服務,在東北地區政府身上體現得尤為突出。如何實現由管理型向服務型轉變,重慶市提供了很好的經驗。他們通過取消和下放審批權,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事權,實現了由“管治政府、全能政府”向“服務政府、效能政府”的轉變。東北地區應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該下放的權力要下放,該取消的審批項目要取消,該讓渡的政府職能要讓給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及社會。這樣。政府才能有更多的精力去完成為社會服務的工作,而不是把自己牢牢地束縛在對社會的管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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