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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經濟財產保險論文范文

2023-09-16

品牌經濟財產保險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近幾年,我國財產保險行業呈現出裹挾之勢,但是,在快速發展的背后,也暴露出一些經營管理方面的問題,特別是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體系和實際市場效果。如何強化經營風險管理水平,也成為了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從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機構經營管理的問題分析入手,對其經營風險管理中存在的相關措施展開了討論,旨在為相關部門管理人員提供有價值的參考建議。

關鍵詞:財產保險公司 分支機構 經營風險 問題 對策

一、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經營風險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分析

1.風險控制基礎工作不足。在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常規化運營過程中,由于自身基礎工作效果不足,會導致整體工作漏洞頻繁出現。其中,盡管承保管理機制和承保業務流程已經實現了有效的建立,但是,執行力度不足的問題較為明顯。其一,基本文件和保險材料管理問題,包括投保單要素不全、費率管理失效、低價攀比、無原則費率折扣、批單不規范以及隨意開具特約補單等。整個基礎工作模型中,相關工作無法實現規范性和標準性。也就導致相關管理結構存在了嚴重的缺失。第二,核保技術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在風險控制方面,核保人的素質不足加之文化層次的問題,有些風險評估項目甚至只是依靠主觀印象和主觀判斷。并且,由于粗放經營的理念,導致一部分分支機構只重視業務水平,確忽略了業務的實際質量,風險控制模型和核保結構無法得到有效處理。

2.運營管理水平不足。運營管理水平主要集中在財務管理方面,由于收費管理結構和相關運行維度存在缺失,就導致現金流管理模型出現了較為嚴重的問題。其一,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經營管理體系建立過程中,管理模型較為松散,直到年底才開始進行盈余核算,就導致一部分分支結構出現賠款完成但是保費沒有收齊的問題,加之營銷服務部和代理部分銀行賬戶結算的差異后者是時間前后,就會使得財務管理效果不佳。其二,在實際管理機制建立過程中,由于退費和手續費管理模型處在漏洞,就導致整體管理結構和管理模型失去實際效果。其三,銀行未達賬管理也會導致問題的出現,其中,為營銷服務部和代理點開立的銀行賬戶若是不能得到有效管理和調控,就會出現賬務不符以及管理不善的問題。銀行對賬單或對賬單不全也是較為常見的問題,需要結合數據參數和管理維度沒有得到細化處理,未達賬清理不及時等也導致整體運行維度和管控結構失去實效性。

3.風險管理環節模糊。在風險管理環節建立時,相關監管部門的建立模型和應用價值存在一定的缺失,不僅僅是法律體系還是經營管理維度,都不能完全貼合其實際需求,使得管理力度處在嚴重的落后狀態,也會導致整體管理環節模糊,且管理力度不足的問題相繼出現。另外,風險管理環節中信息化管理模型也存在不足,相關控制模型和控制維度之間缺乏實際管理效果,信息化處理機制不能完全貼合風險管理的具體要求。

二、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經營風險管理優化措施分析

1.提升風險控制水平。在風險控制管理機制建立過程中,把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放在各項經營活動的首位,要積極踐行切實有效的風險管理模型,提升風險管控機制和風險分散體系的運行維度,積極踐行廣泛性以及負債性管理模型,確保經營管理體系的完整度。在日常風險管理過程中,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要結合實際情況積極踐行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控制維度,切實維護管理模型和管理要求之間的穩定性,并積極深化管控體系的綜合價值,確保管理層級結構和管理要求之間的契合性。由于財產保險公司還擔著承保項目的和自身經營雙重風險,這就需要相關部門結合實際需求和管理模型,積極落實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從而實現持續經營,把經營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

在實際管理機制中,踐行可調控、可承受的管理行為以及風險控制維度,才是全部經營活動正常運作的必要條件。正是基于此,新時期財產保險公司分析分支機構要積極踐行高效控制模型,實現有效益、有質量的健康發展,只有真正提升整體管理維度和管控措施的實際價值,才能達到業務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協調增長,建立健全更加系統化的產業管理良性循環。

2.提升全員經營管理水平。管理體系要將管理水平優化作為重要參數,也是整體管理效果升級的重要路徑。在常規化管理體系建立和應用過程中,由于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常規化經營風險存在隱蔽性和滯后性特征,這就需要相關部門管理人員結合實際需求進行系統化分析,提升整體管理維護過程的實際效果,并且深度貫徹落實有效的處理措施和管理機制。因此,就要求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在實際管理措施和管理范圍建立時,確保經營風險管理的全員性和全過程化,從多元化角度分析,對不同項目進行區分處理和綜合管控,真正將防范、化解以及控制措施落實到不同崗位的不同負責人身上。與此同時,相關管理人員和管理部門要結合外部經營環境以及企業內部運行體系,對相關維度進行細化處理和更新后,集中研究落實有效的處理措施,確保能進一步提高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主動權,落實經濟發展的基本要求。

3.優化風險管理環節。其一,要積極防范承保風險,在實際管理機制和管理措施建立過程中,相關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業務的理性選擇,結合其實際情況建構有效的管理條款和規范要求,并且深度強化對招投標的風險預測。將相關預測名目進行細化分析,進一步積極強化核保隊伍的綜合水平,提高核保技術的落實體系。其二,相關管理人員要積極踐行更加有效的處理機制,規范理賠管理項目的同時,有效填補相關項目設計中出現的各種漏洞。管理人員只有從根本上升級和優化防欺詐工作水平,才能更加系統化的升級管理維度,提高財產保險公司的實際管理效果。其三,部門控制人員要重視防災防損服務的綜合質量,積極踐行更加系統化的控制維度和處理機制,確保分保技術得以有效運用。值得注意的是,對于風險管理來說,要著重提防巨災風險,降低風險發生的頻率和程度。其四,相關部門管理人員要健全內控機制的具體要求和管理維度,切實維護管控體制,借助有效的處理措施和管控模型,完善管理體制和管理服務質量的基礎上,建立嚴格的授權授信制度。只有綜合提升整體管理模型,才能升級經營風險管理項目的實際效果。

三、結語

總而言之,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要想從根本上提高整體管理效果,就要針對相關問題進行集中處理和高度管控,確保管理維度和管理模型的系統化升級和項目優化,提高管理效能的同時,強化業務水平以及業務經營項目的綜合水平。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深化信息化技術,規范經營活動的市場價值和應用價值,提高財產管理效果的嚴密性和科學價值,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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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董淑珍,趙雅馨.在津中小財產保險分公司發展情況分析及對策研究[J].華北金融,2015,12(03):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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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穩抓改革機遇實現跨越發展——記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J].西部財會,2015,28(04):78-80.

[6]劉亞杰.財產險公司個人代理人激勵問題研究——以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為例[D].中國人民大學,2013.

品牌經濟財產保險論文范文第2篇

摘 要:近些年來,我國保險公司絕大部分都建立了現代企業公司治理機制,具備較為完整的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等相關制度,但是在實踐中往往形同虛設,保險公司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對公司績效的影響并未達到理想預期。因此,本文通過實證檢驗,分析保險公司內部治理機制中的股東股權結構、董事會特征、高管激勵機制對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并得出結論。

關鍵詞:保險公司;治理機制;獨立董事;實證檢驗

一、保險公司治理對公司績效的影響及研究假設

保險公司內部治理機制是構建保險公司控制體系的基礎,形成一套管理科學、運作高效、授權明確的監督、執行、決策的保險公司治理機制,對保險公司治理進行規范是必要的。本文分別從保險公司股權結構、董事會特征、企業高管激勵機制三個方面分析對保險公司績效影響并提出假設。

(一)股東權利結構對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

保險公司股權結構是公司股東持股比例與其權益構成的相互關系,本文主要分析政府持股、外資入股以及股權集中對保險公司績效的影響提出假設。

1、保險公司公司快速成長必然離不開雄厚資本的支撐,由于政府擁有強大資金實力與良好信譽,引入政府持股做后盾,有利于增強保險公司的資本實力。假設1:政府持股會積極促進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提高。2、積極的吸引國外先進保險公司入股,一方面有利于我國保險公司借鑒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另一方面可以增強資本實力,優化保險公司股權比例分配。假設2:引入外資入股提高保險公司績效。3、股權集中很容易使大股東控制公司的經營與決策,剛愎自用,很少采用他人意見,并損害其他少數股東的利益,很不利于保險公司提高決策資源的利用效率。本文假設3:股權集中度對保險公司績效產生消極影響。

(二)董事會特征對保險公司績效影響

保險公司董事會是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的管理機構,是公司治理機制的核心部分,指導決策的執行,以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本文從董事會規模、獨立董事所占比例、女性董事比例、董事會行為、公司領導結構等五個方面討論對保險公司經營績效的影響并提出假設。

1、小規模的董事會更有利于董事成員之間有效溝通,降低協調成本,快速做出經營決策,而規模較大董事會溝通成本高,降低決策效率。假設4:董事會規模對保險公司績效產生消極影響。2、獨立董事通常是聘請公司外部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律師等來擔任,由于獨立董事與公司沒有直接經濟關系,因而他們所做出的決策更客觀,而且更能有效的發揮監督高管層的職能。假設5:獨立董事比例提高保險公司經營績效。3、董事性別多元化由于擁有非傳統特質,從而使董事會變得更具活力。而通常情況下與男性相比,女性風險厭惡度更高,在決策過程中分析的更細致、思考更冷靜,而且做出的決策也更謹慎和專業。假設6:女性董事對保險公司績效具有正面影響。4、通常而言,董事會積極有效的做決策,保險公司的經營績效也會更好。董事會的行為可以通過設置各種必要的職能委員會來表現,如審計委員會、薪酬提名委員會等,本文通過董事會根據需要設置必要委員會的個數來衡量董事會的積極行為。假設7:董事會積極的行為對保險公司績效產生積極影響。5、董事會領導結構通常有“一元結構”與“二元結構”兩種?!耙辉Y構”中,公司董事長與公司總經理由同一人擔任,這種結構雖熱有利決策與執行效率,但很難防止董事長控制整個董事會與公司的運營;而“二元結構”中,公司董事長與公司總經理分別由兩人擔任,在這種結構中董事會和管理層之間是決策和執行、監督與被監督關系,公司決策管理和決策控制兩項職能分離,從而有效降低代理成本并提升企業績效?;诖?,公司應該采取二元領導結構。假設8:一元領導結構不利于提高保險公司績效,二元領導結構有利于提高保險公司績效。

(三)高管股權激勵機制對保險公司績效影響

在現代企業制度中,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治理權是分離的,公司的所有者希望經營者全心全力治理公司,提高公司效益,但經營者總是想少出力并獲得高薪酬,從而導致二者目標不一致,如果給予經營者一些股票期權,使保險公司股東與公司經營者的目標越趨向一致,從而降低委托代理機制中的監管成本、提高企業績效。假設9:高管股權激勵機制對促進保險公司經營績效。

二、保險公司治理對公司績效影響的實證檢驗

(一)樣本來源

至2015年年底,我國共有中資財產保險公司43家,根據研究需要剔除2015年剛成立的安信財產保險公司和一些政策性保險公司和農業類保險公司等,最后得到36家中資財產保險公司。

(二)研究變量選取

1、被解釋變量。被解釋變量為企業績效,用總資產收益率ROA來度量。

2、解釋變量。股權結構的度量。政府持股用國有股比例(GOV)度量,外資持股用外資股比例(FOR)度量,股權集中度用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CON)衡量。

董事會特性的度量。董事會規模(DSIZE)用董事會中董事人數來表示;獨立董事(IND)用獨立董事占所有董事的比例表示;董事會女性比例(DIVER)用董事會中女性董事占所有董事的比例表示;董事會行為(BEH)的度量,如果董事會只要設立審計委員會或提名薪酬委員會中至少一個,就確定董事會行為是積極的;如果沒有設置任何委員會,則認為該董事會行為并不積極。董事會行為用虛擬變量BEH表示,當BEH=1時,表示董事會行為是積極的;當BEH=0時,則表示董事會行為并不積極;董事會領導結構(LED)用虛擬變量LED表示,LED=1時,表示董事長與總經理由兩人分別擔任;當LED=0時,表示董事長與總經理由同一人員兼任。

3、高管激勵機制的度量。本文根據各保險公司對高管人員是否有長期激勵機制(如年金、期權等)來考查高管激勵機制,并用虛擬變量SALARY表示,當SALARY=1時,表示該公司存在長期的高管激勵機制;當SALARY=0時,表示該公司尚未實施高管人員的長期激勵機制。

4、控制變量??刂谱兞繛槠髽I規模(SIZE)、資產負債率(LEV)、償債能力充足率(SOL)和賠付率(RIO)。

(三)基本模型的選取

內部治理機制對保險公司績經營效影響的模型選?。?/p>

(四)實證檢驗

1、主要變量描述性統計

從表1中數據看出,各保險公司之間總資產收益率平均值為2.44%,各保險公司之間的差異比較大;政府持股平均控股比例為51.34%,處于比較高的水平,外資持股平均比例為2.59%,表明保險公司吸引外資的水平低;股權集中即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平均為47.02%,大多數第一大股東就是政府持股;董事會規模中董事人數平均在10人左右,其中董事會人數最多為18人,最少人數則只有5人;獨立董事占董事會比例平均為18.15%;女性董事占董事人數比例平均值為18.48%;有41%的保險公司的董事會的行為積極;有81%保險公司中董事長與總經理分由兩人擔任。

2、實證檢驗結果性分析

本文在多元回歸過程中采用廣義最小二乘法進行實證檢驗。結果表2所示:

(1)股東權利結構對保險公司經營績效影響分析

在股權結構中,政府持股比例在15%水平上與總資產收益率呈顯著正相關,與假設1一致,保險公司是一個需要大量資金投入的行業,而政府擁有雄厚資金,說明政府持股對保險公司穩定發展起著關鍵性作用,保險公司需要政府在政策和財力上的大力支持;外資持股比例在15%水平上與總資產收益率呈負相關,與假設2剛好相反,說明引入外資并未發生預期效果,這很有可能與引入外資的比例低有關;第一大股東持股與總資產收益率正相關,與假設3相反,原因可能是第一大股東仍是政府,與政府持股發揮著同樣的作用。

(2)董事會特征對保險公司績效影響分析

董事會結構中,董事會規模在15%水平上對保險公司總資產收益率產生負相關影響,與假設4一致,說明董事會規模大不利于董事會工作效率和保險公司績效,規模較大的董事會的協調和組織成本會高于人數增加的邊際成本,因此可適當降低董事會規模;獨立董事比例與保險公司總資產收益率呈現負相關性關系,與假設5相反,說明目前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的監督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女性董事比例在10%水平上與總資產收益率正相關,與假設6一致;董事會行為與保險公司總資產收益率負相關,與假設7相反,原因可能是董事會并未將主要精力放在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上,其工作效率有待提高;董事長與總經理的二元領導結構在1%水平上對公司資產總收益率呈現正相關,與假設8一致,董事長與總經理由兩人分別擔任,很好的發揮董事會的監督職能。

(3)激勵機制對保險公司績效經營影響分析

高管激勵機制中,保險公司的股權激勵機制與資產總收益率呈現負相關性,與假設9相反,激勵措施并沒有提高保險公司高管的工作積極性。當前我國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大都還是實行基本工資加績效的普通薪資模式,工資浮動比例較小??梢钥闯?,我國保險公司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高管激勵機制。

(4)公司內部治理對保險公司績效影響回歸分析

由于保險公司各治理機制對公司績效發生作用是同步進行的。模型結果顯示,政府持股比例與保險公司績效在10%的水平上呈顯著正相關,說明在保險公司治理機制綜合作用下,政府對保險公司發展發揮著關鍵性作用。外資股比例與保險公司績效在5%的水平上呈顯著負相關,進一步驗證現階段外資股并未提高我國保險公司治理水平。在綜合考慮各治理機制,第一大股東對保險公司績效在15%的水平上仍具有顯著的正相關,股權集中一方面可以提高決策效率,另一方面,第一大股東仍是政府,政府在政策和財力上都會對保險公司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董事會董事人數與保險公司績效在5%的水平上呈顯著負相關,說明董事會中董事人數多增加了董事之間的協調成本,從而降低了董事會工作效率和保險公司績效。獨立董事比例與保險公司績效還是沒有顯著相關性,表明我國保險公司獨立董事發揮積極監督與提供技術建議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女性董事比例與保險公司績效在5%的水平上呈顯著正相關,說明女性風險厭惡度高,決策也更謹慎和專業。董事長與總經理的二元化領導結構與保險公司績效在5%的水平上呈顯著正相關,進一步說明二元領導結構提高保險公司績效。董事會行為、高管激勵機制與保險公司績效仍并無顯著相關性。(作者單位:西安財經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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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小英.上市保險公司股權結構對經營績效影響研究.保險研究,2011.

[3] 張波.財產保險公司風險監控實證研究[D].中南大學,碩士論文,2012.

[4] 邢婷婷.保險公司內部控制研究[D].南開大學研究生院,博士論文,2013.

品牌經濟財產保險論文范文第3篇

【摘 要】近年來學者對保險業這一內蒙古金融重要元素整體研究較少,了解內蒙古保險行業發展現狀,預測內蒙古保險業未來狀態,對內蒙古金融業乃至經濟增長有其重要意義。利用內蒙古保監會和中國統計局官方網站搜集2007-2015年內蒙古保險業相關數據,運用統計描述方法分析內蒙古保險業整體現況、分類險種的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狀況以及與全國保險業數據進行對比,并且使用灰色預測模型2016-2019年內蒙古保險業數據并對模型方法進行對比,發現并得出:內蒙古保險業一直處于增長狀態,但保險結構有待改善;經過預測內蒙古2018年原保險保費收入突破500億大關、2019年原保險保費賠付支出突破200億。

【關鍵詞】內蒙古;保險業;灰色預測

1.引言

1.1 背景

保險業是內蒙古金融行業的支柱產業,自上世紀80年代保險業務恢復以來,內蒙古保險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從1980年原保費收入98萬發展到2015年395.48億元,年平均增長26%,保險公司數量也有大量的增加,而且保險險種也由原來簡單的幾種發展成為更加細分、更加明確事故、更加人性的多險種、多模式、多樣式的業務方式。

2010年之前,國內還有很多學者在整體上研究內蒙古保險行業的狀態,但是之后大多數的學者在具體分類方面研究內蒙古保險業,出現比較多的成果。為了更好地、整體的把控內蒙古保險行業的發展,本文在中國統計局官方網站、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蒙古監管局網站下載2006-2015年全年相關數據,運用統計描述法掌握發展現狀,利用灰色預測模型預測內蒙古保險行業未來的收入與支出。

1.2 模型與方法

1.2.1 灰色預測模型。

灰色預測模型是基于灰色模型理論建立的一種方法。1982年,中國學者鄧聚龍教授創立的灰色系統理論,是一種研究少數據、貧信息不確定性問題的新方法?;疑到y理論以“部分信息已知,部分信息未知”的“小樣本”、“貧信息”不確定性系統為研究對象,主要通過對“部分”已知信息的生成、開發,提取有價值的信息,實現對系統運行行為、演化規律的正確描述和有效監控。社會、經濟、農業、工業、生態、生物等許多系統,是按照研究對象所屬的領域和范圍命名的,而灰色系統確是按顏色命名的。

GM(1,1) 預測模型是最常用的一種灰色動態預測模型,其建模原理是:設有一組所需要預測的指標的原始序列X(0)=(X(0)1、X(0)2、···、X(0)n), 對原始數列進行一次累加生成處理,得新數列X(1)=(X(1)1、X(1)2、···、X(1)n)。

設X(1)滿足一階微分方程

其中,a、u 為辨識參數,a為發展系數,u為灰色作用量。辨別參數通過最小二乘法擬合得到

其中,數據矩陣:

由此得到預測模型:

2.內蒙古保險業現狀分析

2.1 內蒙古保險總收入與總支出

2007年采用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進行統計,因此,本文描述與分析時不引用2006年數據。

通過保險業總收入與總支出狀況折線圖(圖2.1),不難發現,原保費收入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由2007年97.75增加到2015年的395.48億元,年平均增長率為16.8%,2011年保費收入出現增長的最低點(7%),這可能是由于80后成為社會發展的主力,經濟形勢出現嚴峻態勢,而且房價在2010年前后迅速上漲,且青年需要置辦房產等家庭固定投資,造成了保費收入2010年之后短期的低增長狀態;原保險賠付支出在2007年到2015年期間逐年增加,從32.22增長到124.54億元,但增長率由下降的趨勢。經過計算發現,2007-2015年內蒙古保險賠付支出費用占總保費收入33%左右。

2.2 內蒙古保險業結構分析

2.2.1 內蒙古保險業總結構。

2015年內蒙古保險保費收入主要來源于人身保險,占保費總收入的62.25%,而保費賠付支出主要存在于財產保險,其占總保費賠付支出的60.67%。這種狀況是由于所有人對人身保障存在較大的重視,而對財產保險的重視程度相對較輕,特別是普通民眾的態度更加淡??;人身傷害在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概率相對較低,因此保費支出是較小的一部分,相對而言,財產損失是在現實生活常見的損失災害,比如火災、失竊、損害等等都造成財產的損失,因此財產賠付占比較高。由此可見,整體的內蒙古保險行業結構需要不斷完善。

2.2.2 內蒙古財產保險結構。

由于相關網站和數據年鑒中都沒公布細分險種后的保險水平,因此本文研究財產險和人身險時使用2015年內蒙古統計年鑒數據進行分析。在2014年內蒙古財產保險金額占比最大兩個險種分別是機動車輛險(占37.17%)和企業財產險(35.19%),兩個險種之和占財產保險的70%以上;保證保險和家庭財產險是2014年財產保險中占比最小的兩個險種,由于家庭數量龐大、信用等保證需求隨著時間增加越來越多,這表明該兩種險種在內蒙古地區有較大的發展空間,財產保險結構需要不斷完善。

2.2.3 內蒙古人身保險結構。

人壽保險依然是2014年內蒙古人身保險保費收入的主要來源,其占比為85.27%,健康保險占比排名第二(12.35%),意外傷害保險占比最低(2.38%)。表明大眾依然對人壽保險認可度非常強,但是對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險的認可度或者關注度非常小,這是內蒙古人身保險之后發展中增長最重要的兩個環節。

3.內蒙古保險業實證分析

3.1 內蒙古保險灰色預測

本文利用灰色模型預測軟件GM,用2007-2015年內蒙古自治區原保險保費收入數據和原保險保費賠付支出數據對內蒙古保險業總體預測。

將原始數據進行GM(1,1)建模,獲得保費收入和保費支出賠付的預測時間響應序列分別為:

其中, 表示保費收入的預測值, 表示保費賠付支出的預測值。

利用時間響應序列公式,獲得2007-2015年內蒙古保險業灰色預測模擬值結果如表2和表3。

原保險保費收入、原保險保費賠付支出的相對平均誤差分別是4.573%和3.258%,模擬值與實際值誤差相對較小。保費收入和保費支出賠付預測模型精度:

該模型的精度較高,可進行預報和預測。又根據灰色預測模型原理可知:a被稱為發展系數,反映了灰色系統發展態勢的大小。當-a<0.3時,所建立的灰色模型可以用于長期預測;當0.3<-a<0.5時,所建立的模型適于中短期預測;當0.5<-a<1時,模型不能進行直接預測,需要改進模型后在進行預測,比如DGM模型;當-a>1時,模型不能進行任何預測。本文在建立灰色預測模型后獲得保費收入模型發展系數-a=0.13,保費賠付支出發展系數-a=0.14,都小于0.3,因此模型可以進行長期預測,由于本文涉及灰色預測與指數平滑法對比,且指數平滑法適于短期預測,因此本文預測2016-2019年保險情況,結果如表4(2016-2019年內蒙古保險業預測值)。

4 .結論

4.1 內蒙古保險業未來趨勢

經上述論述,內蒙古保險業一直處于持續增長趨勢下,但保費收入增長率較高的年份,保費賠付支出增長率相對較低,保費賠付支出較高的年份保費收入增長相對較低,保費收入基本上是保費賠付支出的3倍,并且可以發現2018年內蒙古保費收入將突破500億大關,保費賠付支出也將在2019年突破200億大關。

4.2 內蒙古保險業建議

促使保險市場更加規范,險種隨需求增加日益增多。

第一,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內蒙古各保險公司都在不斷吸收和學習國外先進管理模式和經營理念,公司的管理規范化,科學化,而且內蒙古保監會需要不斷加強保險市場監管力度,保證群眾和企業保險權益。

第二,保險公司非常重視產品結構優化和經營渠道結構的完善。在產品結構方面,保險公司致力于開發價值含量高,適應市場不同類型需求的保險產品,使險種多元化,滿足客戶需求。在經營渠道結構方面,保險公司大力發展保險兼業代理,充分利用相關行業促進保險產品的銷售。

第三,保險人員的業務素質有所提高,更加體現保險作為一種服務業的“人文關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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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經濟財產保險論文范文第4篇

【摘要】家庭財產保險是我國保險發展比較早的一個險種,自投放市場以來,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但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系列問題。本文分析了我國家庭財產保險發展面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家庭財產保險在自身宣傳、市場營銷、產品創新及提高投資能力等方面的建議對策。

【關鍵詞】家庭財產保險 創新 發展 對策

家庭財產保險是以我國城鄉居民的家庭財產為保險標的一種保險,具有費率低的特點,對于防范家庭財產風險,降低財產損失,保障家庭財產安全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家庭財產保險存在的問題

家庭財產保險在居民生活中,離居民比較近,但在投保率上,卻比不上機動車輛保險和人壽保險等業務。家庭財產保險業務在近幾年的發展過程中出現了發展規模不大、同期占比不高、居民投保率較低等問題。以2012年家庭財產保險業務為例,我國財險保險市場保費規模為5331億元,家財險保費規模僅28.47億元,保費占比僅0.53%。為什么和國民生活息息相關的家庭財產保險竟受到如此待遇,筆者認為如下:

第一,保險公司缺乏對家財險發展的重視程度,在政策上給予的優惠少,對各級管理人員、銷售人員缺少激勵機制,缺乏經營的積極性,沒有將家財險歸入到整體業務范疇里。比如同是個人業務,家庭財產保險的保單費用不到車險的保費十分之一,但做成的保單時間成本和難度,卻不相上下,家財險保單多、保額小,經營成本相對其他財產保險來說比較高,家財險費率低,保費少,賠付率又高,因此一些財產保險公司發展家財險積極性不高,也是情理之中。

第二,保險公司缺乏對家財險市場變化的調研,不能及時掌握情況,沒有采取有力措施。我國家庭的收入千差萬別,生活水平、財產結構存在很大的區別,針對家庭的不同狀況,家財險產品理應當多樣化。但家庭財險的保險標的范圍比較狹窄,仍停留在傳統范疇,缺乏對新保源、新需求的研究;產品設置不盡合理。險種結構不盡完善;保險公司提供險別與客戶需求相脫節等,尤其是針對不同建筑類型、社區服務水平費率差異度不高。保險的產品無法滿足市場、客戶的需求,也不能有效吸引客戶投保。

第三,家財險銷售渠道有限,缺少吸引力,不適應市場需求。家財險在保險公司的眾多險種當中僅是一個小險種,整體業務比重不足1%,不是公司主推的險種。銷售渠道不暢家財險每單保費金額小,提成少,營銷員主動推銷家財險的熱情不高,家財險的銷售渠道很不通暢,這在相當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家財險的發展。

第四,展業手段單調,方式方法不靈活,服務水平不高。家財險配套服務不足,服務不夠,跟不上時代的發展。家財險承保戶數多,覆蓋面廣,社會影響大,承保理賠時效要求高,而家財險配套客戶服務項目幾乎為零。如客戶在出險后,需要由公安、消防和氣象等相關部門出具事故證明材料,當客戶受損財產需要評估時,由評估機構出具損失財產技術鑒定書等做法,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客戶的服務需求,且承保理賠手續的繁瑣,更讓客戶煩惱,這一系列的弊病,多方面制約了家財險業務發展。

第五,保險公司對家財險宣傳不夠到位,家庭財產保險的展業力度不夠。家庭財產保險數額分散,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有80%以上的個人和家庭不知道如何投保家財險,85%的人對家財險不熟悉,居民的保障知識缺乏,保險意識淡薄。居民不知家庭財產保險應投哪些險種,怎樣投保,投保后居民得到哪些保障以及出險后如何申請理賠等。

第六,在調整時期,鄉鎮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特別是農民“減負”期間,“保險”往往被當作農民的負擔被砍掉,城市居民收入近年來增幅不高,下崗職工增多,也影響了人們投保的積極性。

二、我國家財險改變目前被動現狀的對策建議

(一)更新觀念,開拓思路,適應市場需求

保險公司要有戰略眼光,提高對家財險的認識,加大資源整合力度,大膽創新,利用新的技術和方法來處理業務工作。對職工管理引入競爭機制,進行人事制度改革。實行工資制度改革,個人收入一律與個人業績掛鉤,實行多勞多得,不勞不得,以便促進家庭財產保險業務的發展。

(二)不斷進行家庭財險產品創新,迎合家庭財險需求

通過客戶分類,提供個性化定制方案,保險公司應認真分析本地的風險狀況和客戶的需求,研發出具有廣泛保障范圍、符合市場需求、適銷對路的家財險產品。保險公司在設計和推出家庭財險險種時,通過對投保的宣傳,險種的推薦,為客戶提供合適的品種,以刺激客戶的消費需求,讓家庭財產保險這一險種能為客戶熟知,能真正成為其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三)制定合理費率,開發投資型產品

保險的風險大小,與保險費率成正比例關系,風險越大,費率越高,交納的保費就越多,制定出適合保險市場的費率,投資型家財險兼具保險保障、投資理財雙重功能,有利于產險公司聚集一部分社會閑置資金,提高巨災年度的償付能力。

(四)渠道創新,打開銷路

網絡營銷交互性強,節省了投保人的時間和交通成本,也降低了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本,并可以為客戶提供每天24小時的銷售服務,并將客戶范圍拓展至全國甚至全球范圍,網銷是非常適合于分散型家財險銷售的代理渠道。

(五)提高家庭保險從業人員素質,加強保險工作力度

家庭保險從業人員素質高低代表保險公司的形象。加強從業人員的思想觀念轉變,引入市場競爭機制,跟上市場的發展變化。對家庭保險從業人員加強培訓學習,加強形勢教育,才能使其在競爭中求生存、求發展。

(六)加大宣傳推廣的力度,提高居民的保險意識

宣傳推廣家庭財產保險的手段多種多樣,召開新聞媒體發布會;利用電視電臺、廣播等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到社區、農村開辦家財險知識講座;到商場、學校、車站等人群集聚的地方開展發宣傳但,建立家庭財產保險網站等,建議保險公司與電視臺聯合在黃金時間推出《家庭與保險》等欄目,介紹家庭財產保險的知識,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居民家庭財產保險意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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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朱志忠,彭喜峰編著.《保險學概論》.學苑出版社,2000.

品牌經濟財產保險論文范文第5篇

[摘 要]在對財產保險的基本定義與業務范疇進行概述的基礎上,分別從財產保險在家庭財產保障、農業生產保障以及社會穩定保障三個方面的作用詳細論述了其對民生改善方面的主要作用。同時,針對當前財產保險產品和營銷方面存在的不足,從財產保險公司的角度出發,提出了對應的創新策略,為充分發揮財產保險改善民生的作用起到一定的參考。

[關鍵詞]財產保險;民生;保障;產品結構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6.032

近年來,隨著財產保險產品類型的多樣化,財產保險體系日益完善。分析財產保險在改善社會民生的主要作用,提高對財產保險的認知程度,有利于財產保險的推廣。同時,在財產保險業務營銷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結合當前財產保險的實際發展情況以及發展需要,提出對應的財產保險創新改革策略,以提高財產保險結構體系的完整度,提高其對改善民生的作用。

1 財產保險的定義及業務范疇

1.1 財產保險的定義

關于財產保險的定義包括廣義和狹義兩種。其中,廣義的財產保險是指將財產及其相關的經濟利益以及損害賠償作為保險標的的險種;狹義的財產保險則是指將實體物質財產作為標的的險種。在保險實務當中,一般將狹義的財產保險稱為財產損失保險[1]。

1.2 財產保險的業務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九十五條對財產保險的相關業務進行了明確的定義,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等保險業務[2]??梢赃M行保險的標的物包括物質形態和非物質形態的財產與經濟利益。其中,以具體物質形態存在的財產和利益作為標的的,被稱為財產損失保險。例如,家庭財產、房屋、車輛、生產設備等;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財產和利益作為標的的,被稱為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例如,職業責任、投資風險、產品責任、信用保險等。

2 財產保險對民生改善的主要作用

2.1 為家庭財產保駕護航

家庭是社會構成的基本單元,為家庭財產提供保障是財產保險改善民生的一個重要表現。所謂家庭財產保險就是指將居民的有形財產作為標的物的險種,是財產保險的主要險種之一。按照保險責任的差異,可以將家庭財產保險分為基本險與綜合險兩種。家庭財產保險在確保居民財產安全穩定、避免群眾遭遇意外災害、盜竊等損失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從2008年開始,我國范圍內的自然災害頻發,給不同地區的家庭財產帶來了巨大的損害。針對該現象,我國主要保險公司相對應的提供了家庭財產保險產品,給居民的家庭財產安全提供了有效的保障體系。以我國的農村住房保險為例,根據保監會的相關統計資料,2012年,我國農村房屋保險費用為5.1億元,對全國范圍內的6000多萬間農村房屋進行了保險,為農民提供了約6000億元的財產保障,基本實現了對自然災害多發區域的有效覆蓋。

2.2 提高社會經濟水平,維護社會穩定發展

財產保險不但可以通過有效的風險機制為人民群眾的家庭財產提供保障,避免因為意外事故而導致的生活水平降低的問題。而且還能夠在社會經濟發展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對維護社會穩定發展、提高居民生活的整體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以當前財產保險關注較為密切的“三農”保險為例,各主要保險公司對發展農村保險予以高度關注。例如,中國人保在“十一五”期間針對農業保險的投資不斷增加,獲得的農業保險費用也增加了近16倍,共計為1465.4萬農戶提供了包括社會治安綜合保險、小額保險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等在內的保險,對維持農村地區經濟穩定、產業均衡發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時,部分保險公司還針對中央財政支持的農業產業開展了對應的保險業務,通過持續完善農業保險營銷機制和推廣發展模式,以具體的區域為對象,開發了具有地域特色的農業保險業務。以此為基礎,將小額保險作為基本突破口,采取協調推進的模式使得農業保險業務得到了有效發展,對提高“三農”保險在農村市場的覆蓋率方面發揮了積極意義。不僅發揮了農業保險的強農、惠農作用,而且推動了地方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對提高當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維持社會穩定、改善當地民生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

2.3 為抵抗自然災害提供了有效屏障

對于我國保險行業而言,過去的十年自然災害頻發使得保險業務在經營的過程中面臨著多重考驗。在發生自然災害之后,保險公司關注民生,向老百姓伸出援助之手,為提高老百姓抵抗自然災害能力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持續擴大財產保險的覆蓋范圍、拓展財產保險的滲透深度,將財產保險的主要方向放在服務民生,為災后重建以及社會保障提供了有效支撐。據相關資料統計,中國人保財險僅在“十一五”期間就承擔風險責任金344.07萬億元、處理理賠案件7368萬件、支付賠款達到2965億元,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為社會穩定、民生改善做出了重大貢獻。

3 當前財產保險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3.1 險種結構亟待優化,市場供應能力亟待提高

目前,雖然部分保險公司的財產保險業務發展較為全面,針對不同的市場類型開發了針對性的財產保險險種,形成了相對完善的財產保險產品結構。但是,依然存在著產品結構不合理的問題。例如,部分財產保險產品主要以機動車輛保險、企業財產保險為主,其比例甚至達到了80%,存在著嚴重的結構失衡問題[3]。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對市場定位不合理、險種結構優化意識不明確以及適銷險種較少導致的。

市場保險供給是指在對應的時期內,保險人可以為整個市場提供的保險產品數量。這對于大部分以分公司建制為單位的保險公司而言,因為其獨立開發保險產品的能力不足,導致其所銷售的保險產品是基于全國范圍設計的產品,缺乏針對性和區域特點,使得產品的同質化程度較高,不利于滿足當地市場的供給。從當前財產保險市場情況來看,保險公司提供的財產保險產品單一,不但不能滿足市場實際需要,而且還帶來了行業內惡性競爭、內部管理混亂、會計核算難度增加、內部控制乏力等問題,直接制約著財產保險業務的發展,限制了其在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

3.2 保險中介機構發展緩慢,制約了財產保險市場的開拓

根據國外財產保險市場的發展經驗,財產保險市場的迅速發展是建立在保險中介機構及體系的持續發展和完善基礎上的。在保險產業發達的國家,由代理人、經紀人等中介結構所提供的財產保險數量占到了總體業務的55%左右。而當前我國的財產保險代理業務主要由銀行、車輛管理所等具有明顯行政背景的兼職代理人所擔當,而且由之提供的代理業務量僅僅占到總業務數量的20%左右,遠遠低于國外保險業務發達國家的55%。這直接制約了財產保險業務的承接能力,造成了保險業務量難以提高的問題,限制了其改善民生作用的發揮。

4 財產保險公司業務創新策略與建議

4.1 產品結構的創新

當前,財產保險市場的特色產品較少,與財產保險業務發達的國家相比,我國的財產保險公司責任險所占的比重較低。針對近些年自然災害頻發的問題,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必須深入思考責任保險及其相關產品的開發[4]。在具體的改革創新過程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財產保險產品結構進行優化和創新:一是建立并完善總、分公司聯動開發機制。財產保險產品的開發和儲備是財產保險營銷工作的重要環節,也是保險營銷工作的基礎??偣究梢曰陔娮由虅?、綜合金融等產品構建公司的整體開發及創新平臺,從而滿足下屬分公司對保險產品的實際需要。而分公司則基于其對市場實際需求較為了解的優勢,利用對應的渠道定期將搜集得到的一手產品需求信息向總公司匯報,通過這種上下聯動的產品開發方式,保證所推出的財產保險產品具有市場根基,有利于產品的銷售;二是優化險種配置。對財產保險險種機械優化配置的過程中,可以將財產損失險、責任險以及人身意外傷害險結合起來,形成一攬子的保險產品。不但能夠顯著降低保險銷售的成本,而且能夠全面滿足投保人的實際需要;三是提高保險產品的創新頻率。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首先要縮短責任保險產品的開發周期;其次要針對我國財產保險方面的空白領域,例如航空航天產品,開發對應的高科技保險產品;再次要建立大型自然災害管理體制,例如使得家庭財產保險能夠附加地震保險條款;最后要針對當前居民生活過程中的實際需要,退出一攬子綜合類型的保險。例如,開發增值服務子女教育險、火災責任保險等。

4.2 營銷方式的創新

隨著當前保險市場客戶個性化需求增加,保險公司在推廣財產保險的過程中,應該通過靈活可變的營銷方式來贏得客戶、為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例如,通過銀保合作方式進行財產保險業務的推廣。我國部分地區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發展較好,保險公司通過與銀行建立緊密的聯系,使得銀行成為了該區域辦理保險業務的綜合金融類機構。但是,部分地區的銀保合作還處于較低水平,銀行代理業務在總業務量中還只是占據較小的比重。究其原因,首先主要是因為保險公司可供銀行銷售的產品類型較少;其次是當前保險公司的核心業務系統并沒有與銀行代辦點進行對接,大多處于跑單水平,直接打擊了銀行代辦保險業務的積極性。因此,在業務創新過程中,可以首先建立與銀行共贏的一體化金融體系,并開發對應的金融性產品;其次,實現保險公司業務系統與銀行的對接,使得銀行能夠真正代辦保險業務,提高其業務推廣積極性。另外,保險公司還應該充分利用電銷、互聯網銷售渠道。投??蛻艨梢愿鶕渥陨淼膶嶋H情況采取電話直銷、手機銷售以及網絡銷售等方式。例如,保險公司與通信公司聯合銷售家庭財產保險產品,并與銀行合作進行以銀行卡為載體的對應保險計劃。通過這種方式,不但能夠顯著開拓保險銷售的渠道,還能夠提高保險產品銷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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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經濟財產保險論文范文第6篇

摘 要:《保險法》未明確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制度,然在保險實務中財產保險“受益人”卻客觀存在,關于“受益人”約定的效力亦存在爭議。本文將通過對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理論基礎和操作實踐的分析,探索如何在合法的情況下,有效的規避保險公司以及抵押權人的法律風險,保證抵押權人權益,為抵押財產保險提供實務指導。

關鍵詞:財產保險;受益人;抵押

1 問題的提出

某財產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因在簽發機動車輛保險單時,在保險單的特別約定中約定“當一次事故的保險賠款高于一定金額時,保險人需征得第一受益人書面同意后方可將款項賠付給被保險人”,當地銀保監分局以“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的保險條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給予了處罰。

我們尚不去探討監管部門處罰依據的合理性或者合法性,但隨著交易形式的不斷發展,在實際財產保險實務中不斷出現了“受益人”的字眼。典型的例子有因購買汽車抵押貸款或者房產抵押貸款的情景,購買人或者貸款人以其汽車或者房產作為抵押物擔保貸款,銀行為防止抵押標的物在貸款期間因意外事故損壞或滅失帶來的利益損失,通常都要求貸款人對其抵押標的物投保相關財產保險,并要求在簽訂的財產合同中約定貸款銀行作為保險賠款的第一受益人。目前大多數的財產保險公司在日常經營實務中,承保銀行抵押財產保險的時候,都會在簽發的保險單直接約定“本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為某某銀行”,依照上述處罰依據,出具此類保險單的保險公司無一例外,將都會遭到行政處罰。

保險受益人是商業保險活動的參與者,是保險合同得以履行,實現保險目的的關鍵因素。因“第一受益人”的約定影響了何人具備領取保險金的資格,在實務中常會產生糾紛。隨著商業活動中資金融通需求的不斷迸發,在財產保險中約定受益人似乎已成為實務操作中不可避開的一個現象。那么在財產保險中約定“第一受益人”是否具有效力?保險公司在實際經營中應該如何在合法的情況下,有效的規避保險公司以及抵押權人的法律風險,保證抵押權人的權益呢?

2 財產保險約定“受益人”的司法認識

法律界對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受益人”有很多不同認識,主要表現在兩點。

2.1 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約定,理論基礎規范認識不同

在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的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而《保險法》全文中沒有提及相關財產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說法,據此,可以認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項下的概念。但《保險法》全文也沒有任何關于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的禁止性規定,這為在理論和實踐上探索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制度保留了一定空間。

從《保險法》中的財產損失補償原則,在財產保險合同中采納受益人概念,會造成實際受領保險金的人與遭受保險事故損害的人不一致,一般認為受益人這一概念并不適用于財產保險中。

從保險法學概念理解,受益人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只是與保險合同有間接利益關系的人,或極為密切關系的人,或對于保險合同利益有獨立請求權的人。

2.2 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約定,實務操作不同

(1)支持說。贊同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受益人的觀點認為,保險受益人在保險法律關系中的地位是獨立的,在財產保險中引入保險受益人制度,可以滿足不斷發展的保險實務需求。主要依據為:一是從意思自治原則,援引中國法院網刊載楊琴的《財產保險合同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意思自治是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保險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合同行為的一般原理也同樣適用于保險合同中。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對自身的收益權具有自由處分的意思自治,被保險人指定保險受益人是其意思自治的表現,如果在被保險人同意將保險金給予他人的情況下,強制將保險金給予被保險人,是對被保險人意志的違背。且財產保險功能是損害補償,貸款機構因與被保險人的債務關系,約定貸款機構作為其與保險人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二是盡管《保險法》第18條明確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的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但此規定是定義式描述,非強制性、禁止性規定,不可必然得出“禁止財產保險設定受益人”的反面解釋。三是從實務角度來看,指定保險受益人是保險交易實踐的產物,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設立保險受益人減少了資金流通環節,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成本,對特殊情形下的債權人產生了特殊保護,否認其存在的合理性對借貸雙方并無好處。四是財產保險中約定受益人是隨著交易方式的變更而誕生的,此情形是客觀大量存在的,是保險風險防范的方式創新,未存在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及法律之嫌,一味否認尚有不妥。法律具有滯后性,如以滯后的法律約束新興交易行為,顯然是不利于交易發展。

(2)反對說。法無規定財產保險合同中可以設定受益人,即合同約定“受益人”無效;受益人設立目的是解決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死亡無人領取保險金的問題,財產保險中不會存在此困境,因而無存在之必要;違背財產保險補償原則,認為受益人作為合同的第三者,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沒有受到實際損害得到保險補償而不當得利;設立受益人涉嫌脅迫,如銀行利用經濟上的優勢地位,以不提供貸款為由脅迫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此行為違背了投保人意志;財產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或投保法人指定的,相應的被保險人隨時可以變更受益人,只要通知保險人即可,而不需要受益人的同意,也不需保險人同意,所以財產保險合同約定受益人并不真正保障受益人(貸款機構)的權利。

(3)區分說。財產保險設定“受益人”的有效性取決于保險標的是否全損。一是在保險標的部分損失的情形下,直接賠付受益人(第三人),違背了保險宗旨,比如在抵押房屋受損情況下,將保險金賠付給受益人,將影響房屋及時修復,可能會導致標的物徹底性滅失及對房屋周邊第三人產生安全隱患,既失去了投保的意義,抵押權人也可能會因抵押物的滅失未能達成要求抵押的目的。二是如保險標的全部受損,此類情形下還需區分對待,即受益人與保險標的抵押權人是否一致的區分。二者一致情況下,抵押權和保險金請求權的權利主體一致,不會產生實際禮儀沖突。二者不一致的情形下,因抵押權屬物權,保險金請求權屬債券,根據不得對抗之權利保護順位規則,遵物權優先債權行使,受益人約定無效。

3 財產保險約定“受益人”的實務指導

面對法律規定和監管規定,財產保險公司應如何應對關系到保險合同當事人或關系人以外的其他利益相關的保險合同的實務操作?簽訂含有“第一受益人”的財產保險合同或保單是否屬于合法?涉及此類財產保險合同實務該如何操作,才能合規合法?

3.1 債權優先受償約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損失或者滅失或者被征收,擔保物權人可以獲得保險金,賠償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或者補償金”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八條“抵押權因抵押物滅失而消失。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抵押財產”。因此,保險公司在簽訂設定了抵押權保險標的財產保險合同,同時也能夠保證抵押權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可以在保單或者合同中約定“該保險標的已在某某銀行抵押,如發生保險事故,導致該標的受損的,在支付賠款或保險金時,應取得抵押權銀行的書面同意的憑證?!?/p>

3.2 協議約定賠償金申領方式

規避在保險單中對合同當事人(投保人、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約定,避免突破《合同法》和《保險法》以及相關監管規定,借款方(本文中指的是被保險人)與放款方(本文中指的是抵押權人)可以在借款合同或者補充合同的形式約定對因抵押物毀損,申領保險賠償金的方式進行明確。

3.3 變更保險合同當事人和關系人

《保險法》第十條“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涉及投保人和保險人(指保險公司),作為保險合同關系人的被保險人,《保險法》規定是指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受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侗kU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抵押與質押都是債權的一種擔保,當債權不能獲得清償時,抵押權人或質押權人有從抵押或者出質的財產價值中有限受償的權利。抵押權人與質押權人因債權關系對財產具有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因而對抵押、處置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就比如,發放抵押貸款的金融機構對抵押財產具有保險利益。因而建議,可以直接把保險合同的關系人(被保險人)進行變更,把被保險人從借款企業/個人直接修改成放款機構或銀行,或者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時直接改成放款機構或銀行。

3.4 類似保證保險作為替代

保證保險是被保證人不履行義務而使權利人遭受損失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責任的保證保險。借鑒此類保證保險的定義,約定借款人/義務人或者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領取保險賠款后,不履行還款義務,導致貸款方/權利人遭受損失的,由保險人在支付保險事故賠償金額為限先行墊付,再由保險人發起追償。

3.5 保單明示標的抵押權人的權利

設定發生保險事故時,在被保險人即抵押人在無法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的按期還款義務的情況下,需經抵押權人同意后,方可支付保險賠償金。

3.6 開發銀行渠道專用抵押物財產保險產品

結合《民法》《物權法》《合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保險公司可以設計抵押物保險的專用產品條款,類似企業財產作為抵押物進行貸款而要求保險的,可以修改現有企業財產保險條款,增加“本保險的第一受益受益人為該財產的抵押權人”或者“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本保險的賠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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