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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公司公司章程范本范文

2023-09-23

貿易公司公司章程范本范文第1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是由公司股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依法登記注冊,是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承諾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四條 公司名稱:華夏鴻業裝飾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1。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及方式

第五條 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是: 。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本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五章 股東姓名(自然人獨資)

第七條 本公司的股東:馬應珍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第八條 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 50以貨幣出資萬元,出資時間: 。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九條 本公司下設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十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做出決定時,應當采取書面形 式,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免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及支付方式;

4、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批準監事的報告;

6、決定公司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式;

7、決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決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9、決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四條 公司下設經理一人。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條 公司經理向股東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組織實施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 公司下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經股東重新委派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東委派。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會計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財務會計報告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解散: l、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關閉的。

4、破產。

第二十二條 清算辦法,本公司終止時,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算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舌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繳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三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制定清算萬案,并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制作清算報昔、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營業期限為10年,從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期滿后如繼續經營,須經股東會決定,并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存檔一份,股東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印章):

年 月 日

xxxx有限公司 聘用經理的證明

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和公司章程第十四條規定,股東決定聘用為xxxx本公司經理。

此任職條件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 特此證明

股東簽字(蓋章):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xxxx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委派的證明

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條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一條規定,經股東委派xxxx為本公司執行董事。享有執行董事的職權并承擔相應義務。 該執行董事的任職條件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

特此證明

股東簽字(蓋章):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xxxx有限公司 監事委派的證明

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條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十六條規定,經股東委派張敏為本公司監事。

監事任職條件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

特此證明

股東簽字(蓋章):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

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條件和本公司《章程》第八章第十八條規定,xxxx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享有負責人的職權并承擔相應義務。

該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符合《公司法》有關規定。

特此證明

股東簽字(蓋章):

貿易公司公司章程范本范文第2篇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條 公司在____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__________元人民幣,實收資本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三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一)股東名稱:

(二)營業執照:

(三)身份證號碼:

(四)出資方式:

(五)認繳出資:

(六) 實繳出資額及出資時間: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七) 余額及繳付時限:__________元人民幣,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 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非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及行使規定 第十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提案權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公司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公司執事 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轉讓公司股權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九)對發行公司債卷作出決定;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組織公司清算,公司清算、終止后,享有公司的剩余財產。

(十三)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擔保作出決定;

(十四)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認繳出資額;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公司存續期間,不得抽回出資;

(五)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補交其差額;

(六)確保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當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的規定

(一)股東行使上述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在相應的決定上簽字;

(二)股東行使職權、職責,對相關事項作出決定,涉及公司注冊登記事項變更時,應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報公司登記機關存檔,不涉及到公司注冊事項變更的,將由股東簽字的決定原件置備于公司。

第五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指定(或委派)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任。董事會成員為_______人,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定公司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六)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_______人,副董事長_______人。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或股東在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產生。董事長在任期屆滿前,董事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公司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股東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按出席會議的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當贊成票和反對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后的決定。

第十五條 出席董事會會議的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的三分之二(或半數)以上,不夠三分之二(或半數)時,通過的決議無效。如缺席的董事追認,連同追認的人數超過三分之二(或半數)時,決議有效。

第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每年的年初或年中召開,召開董事會,董事長或指定的董事應于會議召開十日前書面通知董事,并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告知,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在股東、董事長認為必要和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提議時,可以召開臨時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由董事長決定時間、地點。

第十七條 董事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或者會議紀要時,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紀錄和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董事會決議;

(二)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簽署必須由董事長簽署的文件;

(四)處理公司其他應由董事長處理的事務;

(五)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________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的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經營計劃的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結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董事長(或經理)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公司對外簽署有關文件;

(二)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

(三)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并事后向股東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為______人,其中監事會主席_______人。監事會可以包括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風險提示:

公司法只規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執行職務違法、侵犯公司與股東權益,造成損失時,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救濟途徑沒有規定。為了完善救濟途徑,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規定,以及因無故不履行職務、擅自離職,侵犯公司與股東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訴時,任何股東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而發生的實際支出,由公司承擔。”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二十四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財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二十五條 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五)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股東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責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久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會;

(四)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一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后,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風險提示:

公司的出資情況千差萬別,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況不能完全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者股份出資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將導致表決權無法行使。如果有這些情況,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某些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在無法表決時按照特定比例通過表決或者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比如在章程中約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由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來解決。當然,在公司章程對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沒有明確規定時,應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司股東(或法定代表人)簽薯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股東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貿易公司公司章程范本范文第3篇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1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

第三章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期限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期限股東名稱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額

出資期限 XXX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貨幣/非貨幣

X萬元

/X年X月X日

第七條 出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公司法行使股東會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若無則刪除此項) 第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其中職工代表董事

人。非職工代表董事有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派,職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分別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政府授權的投資主體

)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第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董事會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應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4 第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 第十八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

人,其中職工代表人,非職工代表監事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派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第十九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臨時會議可以由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召開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五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二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二十四條

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6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之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四)繳納所欠稅款;

(五)清償公司債務;

(六)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一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后,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

7 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修改后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散權屬于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于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

注:

1、本章程適用于有限公司(國有獨資)。

2、本文本空格及打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部分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括號內提示“或者”為選擇內容,定稿時請務必刪除棄選內容。

3、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必須設董事會、監事會?!豆痉ā芬幎ǘ聲蓡T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明確。公司董事會成 8 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4、公司可以不設副董事長,若不設副董事長,則刪除有關副董事長內容。

5、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章程由

貿易公司公司章程范本范文第4篇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2006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規定,由_______一人出資設立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以上經營范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貨幣(或貨幣加其他) 出資額:人民幣_______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條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

負責,由股東指定。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續指定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

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向股東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

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

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

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1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

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

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一條 公司章程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

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

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范本

__________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參考格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章 股東出資人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出資人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由________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單獨出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

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為準。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具體填寫。)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自然人股東簽字(或法人股東蓋章):年月日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認繳情況設立(截止變更登記分期繳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股東名稱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合計其中貨幣出資

(注:公司設立時,出資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

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出資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

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

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

第八條 ________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構的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第九條 重要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重要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_____人,由________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其中職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_ 年,任期屆滿,可連

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__人,由________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

會成員中指定。(注:副董事長是否設由出資人自行決定)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職權。(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如出資人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由董事會自行確定,如董事會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以上內容也可由董事會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_人,(注: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監事會成員由________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其中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__:________。(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第十八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由投資人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條確定),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任。(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注: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自行確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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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九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根據2006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的規定,由_______一人出資設立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以上經營范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為準)。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股東姓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貨幣(或貨幣加其他) 出資額:人民幣_______萬元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

(4)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5)有權查閱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條 公司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字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1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

負責,由股東指定。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連續指定可以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

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向股東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

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

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 向股東提出提案;

(5)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

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

務所審計。

第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

定執行。

第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1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 股東決議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

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

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二十一條 公司章程中的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

________。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

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國有獨資公司章程范本

__________國有獨資公司章程(參考格式)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章 股東出資人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出資人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

定,由________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單獨出資設立(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

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為準。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注: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具體填寫。)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的。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自然人股東簽字(或法人股東蓋章):年月日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認繳情況設立(截止變更登記分期繳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股東名稱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合計其中貨幣出資

(注:公司設立時,出資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

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出資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

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

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

第八條 ________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構的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第九條 重要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重要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第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_____人,由________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

其中職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________ 年,任期屆滿,可連

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____人,由________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

會成員中指定。(注:副董事長是否設由出資人自行決定)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五)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授權的職權。(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如出資人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由董事會自行確定,如董事會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以上內容也可由董事會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五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________人,(注: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監事會成員由________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其中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__:________。(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任。

第十六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第十八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由投資人按照《公司法》第十三條確定),任期__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任。(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注:由出資人自行確定)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________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注: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自行確定)

第二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蓋章:

貿易公司公司章程范本范文第6篇

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號。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工商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注冊,公司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1 第五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

第三章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期限

第六條 股東名稱(或: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期限股東名稱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認繳出資額

出資期限 XXX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貨幣/非貨幣

X萬元

/X年X月X日

第七條 出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公司法行使股東會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若無則刪除此項) 第十一條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

人,其中職工代表董事

人。非職工代表董事有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派,職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公司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分別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政府授權的投資主體

)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第十二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決定;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董事會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應半數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

第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六條 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4 第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 第十八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

人,其中職工代表人,非職工代表監事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派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第十九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訴訟;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臨時會議可以由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召開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五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二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另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二十四條

公司稅后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6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之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七)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剩余財產。 第三十條 公司的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清算費用;

(二)支付職工工資;

(三)支付職工社會保障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四)繳納所欠稅款;

(五)清償公司債務;

(六)分配剩余財產。

第三十一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簽字確認后,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從公司成立之日起

7 計算(或:公司永久存續)。

第三十三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由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修改后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散權屬于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

公司章程未盡事宜,按《公司法》執行。章程條款如于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簽署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留存一份,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

注:

1、本章程適用于有限公司(國有獨資)。

2、本文本空格及打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部分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括號內提示“或者”為選擇內容,定稿時請務必刪除棄選內容。

3、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必須設董事會、監事會?!豆痉ā芬幎ǘ聲蓡T三至十三人,具體人數公司章程明確。公司董事會成 8 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4、公司可以不設副董事長,若不設副董事長,則刪除有關副董事長內容。

5、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章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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