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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繳納匯報范文

2023-09-29

社會保險繳納匯報范文第1篇

姓名:

身份證號:

入職時間:

現因本人不能及時向公司提供辦理社保的相關材料,致使公司不能及時為本人辦理相關社保關系。 鑒于準備辦理社保所需材料尚需一些時日,故本人特向公司申請延緩繳納,待本人材料齊全時再行辦理社保關系。在未繳期間,本人自愿放棄社保的相關福利,今后與之發生的相關責任及糾紛與公司無關。

特此申請,望公司批準。

申請人:

時間:年月日

社會保險延緩繳納協議

甲方:北京三百六十度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證號:

基于甲方多次告知乙方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社保)權益和乙方提出社保延緩繳納申請,經甲、乙雙方充分友好協商后達成如下協議。

1、甲方是依法設立并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的旅游企業。

2、甲方應依法為乙方辦理繳納國家規定的各項社會保險,乙方依法享有社保相關權益,并應承擔配合甲方開展管理和履行法定職責的義務。

3、乙方確認甲方充分告知的應為其繳納的社保事項如下:

3.1若乙方是北京市戶口或擁有北京市居住證,甲方應為乙方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5項險種;

3.2若乙方是外省市戶口,甲方應為乙方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4項險種。

4、在甲方的員工手冊、入職單等規章制度(文件)中,甲方已經明確告知,為保障乙方的社保權益需要乙方及時向甲方提供具體的社保辦理材料。

5、乙方確認甲方在其辦理入職之前已經告知其公司有如下管理規定:

5.1如果乙方不愿意/不同意在甲方單位參保,甲方將不予錄用乙方;

5.2如果乙方未能在規定/約定的時間內向甲方提供參保材料(包括材料提供不齊全),甲方可解除與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并且不承擔乙方的經濟補償責任。在未參保期間,乙方不享有社保權益,并確認自愿放棄其追償及其他相關的經濟利益要求。

6、乙方確認已經研閱過甲方的員工手冊等各項規章制度,也確認已經明確了解自己所應繳納的各項社保,并知悉自己應盡的配合義務。

7、乙方確認現甲方不能為乙方辦理參保手續是因乙方個人原因,即乙方未能按雙方約定及時向甲方提供參保材料,致使甲方無法履行為乙方辦理參保之職責。

8、乙方確認甲方曾催促其盡快提供參保材料,并告知待乙方材料齊全后才能為其辦理參保手續。乙方知悉社保權益自其參保生效之日起才能享有。

9、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不能為乙方參保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張社保權益。

10、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時間:

時間:

社會保險催繳通知書

先生 /女士 :

公司依法為每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社保”)。你于年月日入職公司,根據公司員工手冊的規定,你應于年月日前提交參保材料。后因你向公司提出了《社會保險延緩繳納申請》,公司考慮及根據你的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現,同意你延期提交社保材料,待資料齊全后再為你辦理參保手續?,F已過了你延緩繳納申請的期限,至今未見提交社保材料。公司特此提醒,依法繳納社保是每個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只有繳納了社保,才能依法享有社保權益?,F公司催促并限你在月內提交社保材料,如因你個人原因,導致公司不能為你辦理社保的,一切責任與后果由你本人承擔。

特此通知,望慎思并妥善對待!

北京三百六十度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社會保險繳納匯報范文第2篇

本市戶口及外省城鎮戶口為五險也有待遇好的公司有金,五險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

外省農村戶口為三險。分別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

本市戶口及外省城鎮戶口2011年繳費基準是2338-11688元;

外省農村戶口2011年繳費基準是1558元。

本市戶口及外省城鎮戶口單位繳納比例: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2%,醫療保險單位承擔12%,失業保險單位承擔1.7%,生育保險單位承擔0.8%,工傷保險單位承擔0.5%。綜合如上材料,社會保險中凡屬于本市戶口及外省城鎮戶口者,單位為其繳納金額為繳費基準的37%。

本市戶口及外省城鎮戶口個人繳納比例:養老保險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個人1%,生育保險及工傷保險由單位承擔。綜合如上材料,社會保險中凡屬于本市戶口及外省城鎮戶口者,個人須繳納金額為繳費基準的11%。

外省農村戶口單位繳納比例: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2%,醫療保險單位承擔6%,工傷保險單位承擔0.5%。綜合如上材料,社會保險中凡屬于外省農村戶口者,單位為其繳納金額為繳費基準的28.5%。

社會保險繳納匯報范文第3篇

根據XX的有關規定,現將申請人員參保情況證明如下: 參保人員姓名:

身份證號碼:

社會保障號:

該同志自年開始繳納社會養老保險,截止目前已經繳納年。

特此證明。

單 位(公章):

經辦人:

社會保險繳納匯報范文第4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基數核定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社會保險費]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第四條[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基數核定等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即為社會保險法所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

第二章社會保險費申報

第五條[申報方式]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先通過網上申報,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提供紙質材料。

第六條[申報內容]用人單位進行繳費申報時,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提供下列信息:

(一)用人單位代碼、全稱、開戶銀行及賬號;

(二)用人單位繳費情況,包括: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金額和繳費期限等;

(三)職工名冊及變化情況、每名職工繳費基數及變化情況;

(四)為職工代扣代繳明細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申報材料。

第七條[申報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申報材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準確的,予以核準;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提出改正意見,退用人單位修正后再次審核。

第八條[延期申報]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申報。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第九條[未申報基數核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本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 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條[代職工申報]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第十一條[個人申報]以個人身份(包括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下同)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個人也可以先通過網上申報,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提供紙質材料。

第三章社會保險費繳納

第十二條[繳納期限和方式]用人單位應當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繳費后的3個工作日內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到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繳納;

(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劃繳用人單位及為其職工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單位代繳義務]用人單位應對其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收取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第十四條[基金賬戶]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繳費記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用人單位實際繳納額(包括用人單位為其職工代扣代繳額)和代扣代繳明細表,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記賬: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照該單位各項社會保險費應繳額的份額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按規定分別計入各項基金和相應的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繳費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用人單位和職工建立繳費記錄,每年至少一次將繳費情況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并負責繳費記錄的安全保密和保存完整。

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十七條[單位繳費情況通報]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八條[征收情況公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個人繳納]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應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辦理繳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委托收款協議,在個人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扣時,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劃繳參保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個人繳費余額不足的,其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扣時應當及時提醒;未按時足額繳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本人。

第四章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處理

第二十條[責令繳納]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欠繳之日起10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催告書》,責令其在15日 內繳納或者補足,并告知其逾期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提請社會保險行政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直接劃撥 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一)未按時申報且未繳費的;

(二)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或繳費基數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催告書》同時告知用人單位應當在前款規定期限內,依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繳納滯納金;逾期未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查詢賬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責令限期補繳和催告后,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向銀行 和其他金融機構發出《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查詢其存款賬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將查詢結果反饋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二條[劃撥決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查詢情況,制作《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決定書》,報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秳潛芮防U社會保險費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劃撥的理由和依據;

(三)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三條[劃撥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劃撥決定后2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金融機構送達《劃撥社會保險費通知書》,并附《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決定書》,同時將《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決定書》送達用人單位。

第二十四條[滯納金執行]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的滯納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與其通過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約定滯納金償還辦法。

第二十五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劃撥后,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與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第二十六條[協議內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延期繳費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基本信息;

(二)延期的期限和緩繳社會保險費及滯納金的金額;

(三)擔保方式、擔保財產及其評估報告;

(四)擔保財產抵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置方式;

(五)其他有利于社會保險費安全征收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延期繳費期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提供擔保的用人單位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的,延期繳費期限一般為3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用人單位提供擔保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的,不影響其職工在緩繳期間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擔保方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將其所擁有的合法財產作為所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提供擔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的財產進行審核,確認其符合法律規定且沒有權利瑕疵,并對擔保財產的價值依法進行評估,使擔保財產價值能夠抵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擔保財產的處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應當在延期繳費協議中約定,在延期繳費協議期滿后,用人單位未能清償所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的,應當以抵押、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條[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和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

(一)經按第二十三條規定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能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不提供擔保的;

(二)延期繳費協議期滿、但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的財產因價值發生變化未能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

第三十一條[申請強制執行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劃撥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催告情況;

(四)用人單位逾期未履行的情況;

(五)申請強制執行的財產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簽名,加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法律責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將繳費情況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的;

(二)造成繳費記錄泄密或者缺失的;

(三)少征或者多征社會保險費的;

(四)故意少核定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未申報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瞞報工資總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未按時足額繳費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后,逾期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經辦和征收機構信息溝通]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把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提供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情況。

第三十七條[統一表單]本規定中有關文書樣式,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

社會保險繳納匯報范文第5篇

張某是一家鍋爐廠的臨時工,由于是外省市農村戶口,鍋爐廠便告訴張某無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張某當時不太懂社會保險是怎么回事,就沒有在意。后來,張某聽在別的廠子里工作的同鄉說,外省市農村戶口的勞動者也要繳納社會保險費,同鄉還進一步告訴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必要性。于是,張某去找廠領導詢問此事,廠領導便直接開除了張某,讓他回家。張某不服,他來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投訴,有關工作人員告訴他,像他這樣的情況,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下是無法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他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單位賠償他的社會保險損失。像鍋爐廠這樣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給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金的,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賠償責任?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四條、《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第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至于勞動者的戶籍和戶口類別均應在所不問。如果用人單位不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然而在實踐中,各個地區對于社會保險費繳納的實施細則存在比較大的差異,一般而言,屬于本地城鎮戶口的勞動者,其社會保險費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而其他的勞動者,特別是外埠農村戶口的勞動者,由于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制度尚未確立等原因,如果他們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發現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很多地區的規定是不能夠補繳社會保險費,而只能夠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至于賠償的標準,也是各不相同。

因此,在這里要提醒勞動者的是,一旦與某個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就要關注用人單位是否為自己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如果用人單位不繳、少繳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在離職前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投訴舉報,要求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假如勞動者已離職,當地的政策又不能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要求用人單位給予賠償。

專業勞動糾紛律師認為,上面的案例中,張某通過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可以獲得用人單位賠償的社會保險損失。

社會保險繳納匯報范文第6篇

本人

(姓名)

(身份證號),

由于本人無法提供失業證明及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于

日向所在

社區申報補辦,尚在辦理之中,故無法向沈陽盛業信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提供失業證及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原及復印件)及社會統籌保險的辦理所需附件,

特向公司申請暫緩簽訂《勞動合同》及繳納社會統籌保險,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人愿全部承擔與公司無關。

申請人:

(姓名及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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