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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縣政府網范文

2024-02-01

惠民縣政府網范文第1篇

2011年在直接關系群眾生活方面擬辦的10項惠民工程48件惠民事項

改善民生是發展的目的,也是發展的動力,更是擴大內需和轉變發展方式的重要舉措。近年來,市委、市政府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每年實施一批惠民事項,取得了顯著成效,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2011年,市委、市政府決定繼續把辦好惠民事項作為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抓手,按照"以人為本、普遍受益,量力而行、當年辦結"的原則,圍繞廣大群眾最為關心、直接受惠的就業、社保、看病、上學、住房、出行、安全、生活環境等方面問題,在廣泛征集群眾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經過認真篩選、匯總,擬定了在直接關系群眾生活方面擬辦的10項惠民工程48件惠民事項,努力讓發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廣大百姓。

一、社保福利工程

1、推進社保擴面,全市企業養老保險擴面2.5萬人、失業保險擴面1萬人、企業工傷保險擴面1萬人、生育保險擴面1萬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擴面1萬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達到90%以上;進一步提高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取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雙基數"繳費政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啟動淶源新農保試點工作,適齡人口參保率達到80%以上。(淶源縣政府)

3、制定養老服務體系發展規劃,加快推進全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每個縣(市)建成一座高標準民政事業服務中心。(市民政局、各縣<市、區>政府)

4、年底前實現"12349"老年人緊急救助系統全覆蓋,讓全市老年人享受各項便民服務。(市民政局)

5、啟動總建筑面積2.9萬平方米的基泰老年公寓建設項目。(市民政局)

6、完成市本級、高碑店兩個兒保中心和定州市兒童福利院建設項目。(市民政局)

二、擴大就業工程

7、全市城鎮新增就業7.4萬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3萬人,其中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1萬人,確保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6%以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8、開展農技培訓60萬人次,使受訓農民普遍掌握1-2門先進實用技術,農村剩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21萬人。(市農業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三、教育保障工程

9、大力實施市區校舍安全工程、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工程和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薄弱學校改造工程,全年新、改、擴建校舍19.8萬平方米。(市教育局、各縣<市、區>政府)

10、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年內新、改、擴建幼兒園50所。(市教育局、各縣<市、區>政府)

11、完成市區九年一貫制學校小學部及部分附屬設施主體建設,推進市一中、職中擴建。(市教育局)完成高新區小學擴建并投入使用。(高新區管委會)

12、完善和落實貧困學生扶助政策,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9.2萬人。(市教育局)

四、醫療健康工程

13、進一步提高新農合保障水平,各級財政對參合農民人均補償標準由120元提高到200元,住院補償最高支付限額由4萬元提高到6萬元,特殊病種大額門診補償由10個病種增至15個病種。(市衛生局、各縣<市、區>政府)

14、免費為全市居民提供健康檔案、健康教育、免疫規劃、傳染病防治、兒童保健、孕產婦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項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市衛生局)

15、在全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實行"醫療親民一卡通"。(市衛生局)

16、完成市第一中心醫院(東院)醫技綜合樓、市中醫院遷建項目一期、市第二中心醫院綜合門診樓主體工程建設。(市衛生局)

17、開展城鄉醫療救助"一站式"服務,全年發放救助資金6000萬元,惠及困難群眾40萬人。(市民政局、各縣<市、區>政府)

五、扶貧開發工程

18、完成600公里農村公路改建。(市交通局)

19、解決542個村、61.8萬人飲水安全問題。(市水利局)

20、完成63個貧困村整村脫貧。(市扶貧辦)

六、安居住房工程

21、新增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2300戶,開工建設廉租住房4300套、經濟適用住房3700套、公共租賃住房14200套、限價商品住房4000套,改造城市棚戶區(危陋住宅區)和國有工礦、墾區棚戶區及國有林場危舊房3514戶,解決4800戶農村困難群眾基本居住安全問題。(市住建局、各縣<市、區>政府)

22、完成清真寺片區2070套、17.04萬平方米回遷安置房建設。完成府河片區6棟回遷安置房主體建設和道路、橋梁、綠化等配套工程建設。完成西大園片區8.73萬平方米回遷安置房及公共設施建設。(市住建局、"三大片區"指揮部)

23、完成興華苑廉租住房小區

一、二期建設。(市住建局)

七、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24、加快市區路網建設,完成東風路東延、瑞祥大街、創業路、新瑞街建設,補強裕華西路、建國路、朝陽大街等主次干道,翻修改造蓮池南大街,對天威路、紅光橋、五四路地道橋等進行維修整治,對建華南大街等13條排水管網和復興路等9條主次干道、31條街巷路燈進行改造。完成高鐵片區路網建設拆遷和東風路東延等5條道路路面、雨污水管線、路燈、1座跨河橋梁、1座下穿鐵路立交建設;完成裕華路東延路面、橋梁、雨污水管線、路燈、1座跨京港澳高速公路斜拉橋主體工程等建設。完成西二環道路雨污水管線、路面、路燈、3座跨河橋梁、1座下穿鐵路立交等建設。(市公用事業局)完成朝陽大街北延路面及雨污設施等建設。(高新區管委會、市交通局)推進府河片區紅旗大街南延、三豐路東延和玉蘭大街南延建設。(市住建局)

25、大力發展綠色公交,新購置60輛天然氣公交車,完成近2000輛出租車"油改氣"改造。(市交通運輸局)完成市區5個天然氣加氣站建設。(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公用事業局、市交通局)

26、完成市區1萬戶戶表改造和5萬戶智能電表推廣,進一步提升電網智能化水平。(市供電公司)

27、加快熱源點建設,完成北三環集中供熱調峰熱源廠建設和南郊集中供熱管網敷設及調度中心大樓建設。(市公用事業局)完成電谷供熱站及管網建設一期工程。(高新區管委會)

28、完成霸州至保定天然氣管道及門站等配套設施建設,緩解市區用氣緊張問題。(市發改委)

29、完成銀定莊、溪源、魯崗3座污水處理廠一級A升級改造主體工程建設。(市公用事業局)

30、完成醫療廢棄物集中處置中心建設。(市行政執法局)

31、完成京石高鐵客運站站前廣場建設。(市公用事業局)

八、利民便民工程

32、加強便民市場建設,新建客運中心、馬莊、農大新校區3個便民市場,升級改造中華大府河、五一

九、工農路、新市場街、保府、總裝6個便民市場。(市場建設管理辦公室)

33、加強交通管理,對重點路段和主要路口加強技術控制,規范站線設置,嚴格執法管理,完成市區9個主要路口的改造、渠化,有效緩解市區交通擁堵問題。(市公安局、市公用事業局、高新區管委會)

34、以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糧油肉蛋菜等基本農產品市場供給和困難群體基本生活為重點,加強市場價格預警監管,確保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控制在104%左右。(市發改委<市物價局>)

35、著力發展夜經濟,引導和鼓勵裕華路一條街、高新區保百購物廣場商圈、時代商廈商圈的大型商貿企業營業時間延長1-2小時,篩選20家大型商貿和餐飲企業為夜間消費培育試點。三區各打造3條以上夜間服務、功能完善的特色經營街區和夜市。(市商務局、南市區政府、北市區政府、新市區政府)增加營運班次,優化營運線路,延長主要商貿區公交營運時間,實現市區未通公交的街道、新建小區和新發展地區公交覆蓋。(市交通局、公交總公司)

九、城市品位提升工程

36、完成外環水系工程建設。(市住建局、市國土局、南市區政府、北市區政府、新市區政府、高新區管委會)

37、完成競秀公園、東風公園景觀提升改造和植物園建設工程。(市公用事業局<市園林局>)

38、加快主要道路容貌整治與景觀建設,完成朝陽大街、裕華路、天威路和長城大街改造工程,全力打造成為高標準、高品位的標志性景觀大道。謀劃實施七一路西延景觀整治項目。(市行政執法局、市公用事業局<市園林局>、市公安局、公交總公司)

39、完成圖書館和博物館綜合改造工程。(市文廣新局)

40、完成關漢卿大劇院和博物館5.8萬平方米場館主體建設。(關漢卿大劇院和博物館建設指揮部)

41、加強城市雕塑建設,在市區主要公共場所建設一批文化雕塑。(市公用事業局<市園林局>)

42、實施市區春秋季綠化工程,完成植樹造林1431畝、18.7萬株。(市公用事業局<市園林局>)

43、完成東湖片區拆遷和湖面及湖區景觀、道路、橋梁、污水管網、路燈、2座景觀水閘等設施建設。(市公用事業局)

44、啟動現代農業生態觀光園800畝核心區和園區內水系造景、大汲店民俗文化區、園區內部分基礎設施以及新民居建設。(市林業局、市水利局、新市區政府)

十、平安保定工程

45、成立專門隊伍,抓好校園周邊和大企業周邊環境綜合整治,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學習環境。(市行政執法局、市場建設管理辦公室、市公安局、南市區政府、北市區政府、新市區政府)

46、完善監督網絡、技術支撐、信息化建設、社會監督四大平臺建設,深入開展整治非法生產和銷售食品藥品行為專項行動,確保公眾飲食用藥安全,爭創"食品藥品安全市"。(市食安辦、市食藥監局)

47、實施"天網覆蓋"工程,完成二期149個攝像頭安裝工作,構建重點區域視頻監控網、覆蓋市區和縣(市)城區治安卡口緝查布控網、移動信息核查管控網,增強群眾安全感。(市公安局、各縣<市、區>政府)

惠民縣政府網范文第2篇

馬永順團隊1590102010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政府法規研究中心全名:馬永順政府法規研究中心

第二條,馬永順政府法規研究中心辦公室和政府法規中心網為中心機構。

第三條, 政府法規研究中心旨在建設誠信事業,以實際行動踐行誠信,讓誠信觀念深入人心!為促進中國經濟大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本中心是民間自發組織,來自民間,服務人民 第四條, 政府法規研究中心接受馬永順團隊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五條, 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的職責是:廣泛收集信用系統和政府法規研究成果,開展信用系統和政府法規研究,為廣大律師、商帳催收人員、公司財會人員提供免費咨詢服務,積極探索信用系統和政府法規模式,廣泛吸收專業人士為政府法規研究中心會員,通過政府法規中心網成為廣大律師、商帳催收人員、公司財會人員的交流平臺。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的意愿;

三、 在相關領域有一定的成績,熱心信用系統和政府法規事業的發展。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的活動;

三、 獲得政府法規研究中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政府法規研究中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的決議;

二、 維護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積極參加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的各項活動,完成政府法規研究中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為中心發展積極獻計獻策。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政府法規研究中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期由理事會根據需要確定。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延期召開最多不超過一年須由理事會確定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同意。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政府法規研究中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理事會會議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政府法規研究中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政府法規研究中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方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一、 決定政府法規研究中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政府法規研究中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條中除

二、

四、十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政府法規研究中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政府法規研究中心設會長,會長為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政府法規研究中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出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 選舉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 監督政府法規研究中心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政府法規研究中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政府法規研究中心成員違反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紀律、損害政府法規研究中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向理事會提出處理意見;

六、對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七、對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經費來源:

一、馬永順團隊提供

第二十九條 政府法規研究中心不對任何人收費。

第三十條 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政府法規研究中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政府法規研究中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終止程 序

第三十七條 政府法規研究中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七章 附 則、

惠民縣政府網范文第3篇

【文件來源】法律圖書館新法規速遞

菏澤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菏政發〔2005〕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業,各大中專院校:

《菏澤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2004年12月3日召開的第16次市政府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印發。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菏澤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使市政府各項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決定,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建設陽光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務政府。

第三條第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第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和工作部門職責

第五條第五條 市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

第六條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秘書長協助市長工作。常務副市長協助市長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長因公外出和出國訪問期間,由常務副市長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條第七條 市長主持召開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第八條 副市長、秘書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九條第九條 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安排處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市政府決定事項和市長交辦事項。

第十條第十條 市政府各局局長、各委員會主任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門受市政府統一領導,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責。

審計局在市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主辦部門要主動與協辦部門協調,協辦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全面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方針,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貿易,加快糧棉油和農副產品生產加工基地、能源和化工基地、商貿和物流基地建設及縣域經濟發展,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擴大出口。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加強市場監管,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大力建設誠信菏澤,建設統

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大力建設平安菏澤,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服務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加快社會公共事業改革,推進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草案)、計劃、財政預決算(草案),市級社會管理事務、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重大政策規定、大型項目等重要決策事項,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要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涉及有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各縣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建立市政府重要決策事項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出重要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傳媒向社會公布,征求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見。

第五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修訂情況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及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適時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政策規定,確保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提請市政府審議的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研究探討相對集中許可權工作。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建立健全市政府領導集體學法制度,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具體組織,一般每季舉辦一次。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市政府每年應當把依法行政情況及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接受質詢;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每年應當把依法行政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匯報。

第六章 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執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各項決議,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及時辦理人民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加強同市政協、各民主黨派和各群眾團體的聯系,接受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司法監督和專項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健全市長公開電話運行機制,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市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增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根據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提出重點工作目標,確定需要審議的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市政府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和制發的公文等事項,形成市政府工作安排布局,下發執行。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各縣區、各部門要認真落實市政府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由市政府辦公室適時作出通報。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市政府專題會議制度。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二)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三)總結和部署市政府一段時期的重要工作。(四)討論需要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群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務會議組成人員超過半數時方能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具體貫徹意見。(二)聽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況的匯報。(三)研究分析形勢,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四)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五)討論通過由市政府制定發布的政府規范性文件。(六)討論決定各部門請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項。(七)研究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計劃、財政預決算等。(八)討論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安排3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群眾代表列席會議。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市長辦公會議是一種議事形式。由市長、副市長組成,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必要時請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交流重要工作情況。(二)研究處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解決的重要問題。(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或市長、副市長委托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集,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涉及兩位以上副市長分管工作的,可以分管牽頭部門的副市長為主共同召集會議。

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一)研究協調市政府領導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專門問題。(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三)研究協調需提交市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市政府專題會議(含現場辦公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

第四十條第四十條 提交市政府會議研究的議題,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須由主辦部門附協調說明,列明各方依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報請分管副市長(或協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協調。經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分管副市長提出主導意見。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擬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議題,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意見,經秘書長審定后報主持會議的市政府領導確定。會議議題一般應于會前5個工作日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擬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材料,會前須經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審查把關。議題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長及協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簽署意見。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市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和市政府常務會議,要向市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和建議,可在會前提出。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必須按要求參加會議,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時,要事先向市政府秘書長請假,明確代替出席會議人員,并向市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根據會議主持人意見可以印發會議紀要。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由市長簽發或常務副市長簽發。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主持人簽發。市長助理、市政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受委托召開的市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紀要須由委托的市長或副市長審定同意后印發。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秘書長或有關副秘書長審定,如有必要報市長審定。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除整理成會議紀要發市領導和有關單位知照外,對需辦理的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向主辦部門發出“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事項催辦通知”。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對會議決定事項要認真遵照執行,及時辦理。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督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市政府領導報告。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的會務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以下全市性大型會議由市政府召開:(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會議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會議。(二)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重點工作的會議。(三)由市政府授獎的綜合表彰會或非行業性特殊表彰會。

除上述會議外,其他會議由市政府部門召開。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大型會議按會議內容、出席人員分為兩類。一類會議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主持,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綜合性重要工作;二類會議由分管副市長主持,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分管負責人參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 召開市政府一類會議,一般由市長、常務副市長提議,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重大緊急事項來不及開會研究時,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確定。市政府部門提請召開市政府二類會議,應向市政府報送申請,由市政府辦公室審理,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或市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第五十條第五十條 一類會議的會務工作在市政府秘書長領導下,以市政府辦公室為主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協助。二類會議由協助市政府領導工作的副秘書長協調,以市政府有關部門為主參照一類會議工作程序組織,市政府辦公室予以協助。

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召開的會議一般不請鄉(鎮、辦事處)政府負責人參加。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一律只開到下一級政府對口部門,不請下級政府負責人參加。一些全市性會議應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省直部門通過市政府有關部門商洽在菏澤召開全國、全省性會議,有關部門須提前將有關情況報告市政府(需補貼經費的,要事先征求市財政局的意見),經同意后方可答復和安排。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 向市政府報送公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山東省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的規定程序辦理,努力提高公文質量。公文內容應當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市政府各類公文的處理、承辦工作,負責協助市政府領導審核或者組織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

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市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受理。向市政府報送需要審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領導直接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更不得多頭主送、越級行文。市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應由市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審核、運轉。市政府領導批示過的公文,交市政府辦公室統一轉辦、處理。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的請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負責人簽發??梢詧笫姓嘘P部門解決的事項,不應報市政府審批。

市政府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請示事項,凡涉及其他部門職能的,主辦部門要事先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主動搞好協商,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

市政府部門內設機構工作中需要請示的事項,一般應向主管部門請示;確需向市政府請示的事項,應由主管部門向市政府呈文。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不得直接向市政府報送公文。

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 上報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審核后根據市政府領導分工送請審批。

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需要辦理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室提出擬辦意見后按程序送市政府領導簽批、運轉。屬市政府審批事項,應先轉請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 加強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

各部門需要請示市政府的事項,應當提前做好調研和相關協調工作。市政府接辦后,一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特殊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部門之間征求意見或會簽公文時,除主辦部門另有時限要求的以外,協辦部門一般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

市政府辦公室轉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凡明確提出時限要求的,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

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 市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報送市政府領導簽批的公文,市政府領導和分管副秘書長要負責對公文內容進行把關。

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于關系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政府規范性文件以及需要全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一)對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提出的貫徹實施意見。(二)須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報告、請示的重大問題。(三)發布市政府的決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規范性文件。(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對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的工作作出指示。(五)答復市政府部門和縣區政府報請市政府決定、解決的重大問題。(六)批轉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和意見。

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均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審理和送審、送簽。市政府領導不直接簽批未經市政府辦公室審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文秘工作的副秘書長提出意見,經分管業務工作的副秘書長審核和秘書長審核后,報請市政府領導簽發。

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公文簽發權限:(一)以市政府名義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事項,由市長或常務副市長簽發。(二)以市政府名義報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市政府發布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市長簽發。(三)市政府序列部門正職,行政、事業單位正縣級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長簽發。(四)縣區長、市政府序列部門正職出國公文,由市長簽發。(五)以市政府名義下發的其他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副市長分管范圍的,需請其他副市長會簽;涉及面廣或有意見分歧的,應報請市長或常務副市長審定簽發。(六)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于例行批準手續的事項,需以市政府名義行文的,由市長或市長授權副市長、秘書長簽發。(七)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市政府秘書長簽發。如有需要,可報請分管副市長簽發或核報市長簽發。

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 精簡公文和電報。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可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義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門或幾個工作部門聯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下列內容的事項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一)對省直部門下發的文件提出的貫徹執行意見。(二)屬于部門和縣區政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三)市政府領導在會議上的講話和會議紀要。(四)照抄照轉上級文件,內容空泛,對指導工作沒有實際意義的文稿。(五)市政府部門召開的縣區政府負責人不與會的會議通知。

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三條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管部門代擬草稿。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

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一般不得越級行文。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市政府批準,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正式行文。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單位)報送公文。屬于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項,報經市政府領導審定后,可加“經市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五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和市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通過政府專網將電子公文傳輸下發,并在《菏澤政報》、政府網站上刊登、公布。

第十章 重要決策督查

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六條 對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和領導批示件,各縣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

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七條 對以下重要決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一)《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二)市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三)以市委、市政府名義下發的涉及全市改革開放、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文電。(四)市長的重要批示件和市政府其他領導要求上報結果的批示件。(五)市政府領導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第六十八條第六十八條 重要決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立項通知。市政府辦公室對需督查的重要事項應及時立項,經分管副秘書長審核后通知承辦單位。(二)檢查催辦。市政府辦公室要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各承辦單位要明確責任人,采取切實措施,狠抓工作落實,并按時限要求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貫徹市政府會議的情況,一般應于會后1個月內報送。(三)督查調研。對重要的督查事項,市政府辦公室要組織有關單位,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情況。(四)匯總報告。承辦單位上報的貫徹落實市政府重要決策的情況報告,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整理匯總,分送有關領導閱示。

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九條 收到省委、省政府領導和市委常委的批示件,市政府辦公室要立即送呈有關領導審閱批示,按照分工轉有關部門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并按規定時限整理上報辦理情況。

第七十條第七十條 市政府領導批示件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辦理。辦公室應于接辦當天轉承辦單位,必要時直接組織辦理。承辦單位一般應在15天內辦結,并向市政府辦公室書面報告辦理結果,由市政府辦公室匯總整理后書面報告批示人。在辦理領導人批示件過程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事項,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

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在人民來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訪局組織辦理,并直接向領導反饋結果和答復來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辦公室辦理:(一)國家和省領導人的信函。(二)省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三)市級領導的信函。(四)縣區政府、市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信函。(五)對政府全局有重大影響的信函。

第十一章 工作作風紀律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二條 自覺維護市委的領導,重要事項及時向市委請示匯報。以下重大事項須向市委請示報告:(一)全市經濟和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市政府階段性工作情況。(二)以市政府名義上報省政府的重大請示事項。(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四)重大建設項目。(五)需要市委組織協調的重大事項。(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七)須向市委報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三條 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部門負責人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市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定期組織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知識。

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四條 市政府領導和市政府部門負責人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在市內檢查、考察工作和調查研究,要最大限度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要簡化接待禮儀,不搞層層陪同和對口陪同,一律不搞邊界迎送和警車開道。

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 除市委、市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重要活動外,市政府領導不參加接見、合影、剪彩、典禮、首映首發式等應酬性活動;不出席縣區政府、市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不為部門、地方的活動題詞、題字、發賀信、賀電。除國家、省重點工程項目、高新技術項目、重大對外合作項目及有重要社會意義的活動外,市政府領導不出席部門(單位)舉辦的各類慶典活動。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

第七十六條第七十六條 省直部門、外省市來賓到菏澤檢查或考察工作,由對口部門負責陪同接待,市政府領導原則上不全程陪同。

市政府部門可以接待的外賓,一律由部門出面接待,其中副廳級以上領導或國際、國內知名人士、學者、企業家,確需市政府領導出面會見、會談或宴請的,由市政府外事辦公室或市外經貿局提出安排意見,提前7天報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審批。

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七條 邀請市政府領導參加的內外事活動,一律由市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領導發送請柬。邀請市政府領導參加的重要活動,應填寫《市政府領導活動呈報單》,提前7天報市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應按程序送市政府秘書長審示后,報市政府領導審定。

市政府領導會見來訪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人員、重要知名人士及臺胞、僑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分別由市政府外事、僑務辦公室、臺灣事務辦公室審核后報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呈省政府領導審定。

第七十八條第七十八條 對市政府領導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掌握,一般性的會議、活動、會見原則上不報道。

第七十九條第七十九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省委和市委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八十條第八十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市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市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市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議論和行為;代表市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一條 副市長、秘書長出差(出訪)、休假,應事前請示市長,由市長明確代行其職責的領導。出差(出訪)、休假返回后,應向市長報告。

各縣區縣區長出差市外或出訪、休假3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報告市長。市政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休假3天及以上的,副職出差(出訪)、休假7天及以上的,應事前報告分管副市長;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出差(出訪)、休假7天及以上,副職出差(出訪)、休假10天及以上的,需報請市長批準。

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二條 市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屬于市政府社會管理職能以及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政策規定、審批程序、辦事標準等,要及時向社會公開。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部門及各縣區政府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惠民縣政府網范文第4篇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程序和組織實施程序,有效發揮政府投資作用,科學安排工程進度,保證工程質量,合理控制工程造價,強化事前事中事后監管,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的若干意見》(桂政辦發〔2017〕35號)、《關于印發廣西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政辦發〔2017〕42號)、《關于印發玉林市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及概算調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玉政辦發〔2015〕64號)、《玉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玉林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玉政辦發〔2017〕14號)的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性資金直接投資和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或業主單位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用于基礎設施項目和涉及民生的公益性項目等政府明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性資金是指各級財政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等財政性資金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由政府統一管理的

資金。

對申請各級政府投資補助、貸款貼息項目、采用PPP模式建設的項目、黨政機關樓堂館所項目、應急工程項目和搶險救災工程項目等,如國家、自治區和縣另有規定和要求的,執行其規定和要求。

第三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協作分工機制,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提供要素保障,做到信息共享、監管有效和服務到位,提升投資效益。

縣發改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管理、投資建設計劃編制、投資計劃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項目投資審批以及統籌管理等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預算安排、項目招標控制價評審和項目結算評審、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資金撥付和財政資金績效評價等工作,并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的財務活動監督。

縣審計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履行情況、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項目建設管理情況、工程結(決)算情況和工程效益等進行審計監督;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有計劃地進行跟蹤審計。

縣住建局按職責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報建報監審批,對招投標、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驗收等進行監督管理。水利、交通等部門執行行業相關規定。

縣國土資源、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履行相應的建設審批、行業管理及監督檢查等職責。

縣監察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中相關職能部門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并負責查處建設過程中的行政違法違紀行為。

第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有利于城鄉統籌與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規劃、選址和設計,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防洪規劃,體現保護耕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和水資源的綜合利用,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的要求。

第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投資管理的規定,應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的原則。

第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基本建設程序:

(一)立項(或項目建議書)審批階段。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批復階段。

(三)初步設計階段(包括初步設計和施工圖紙設計階段)。

(四)落實項目資金階段。

(五)財政投資評審階段。

(六)政府采購備案階段。

(七)項目招投標、中標合同簽訂、審查和備案階段。

(八)施工許可、實施建設和項目結算審計階段。

(九)竣工驗收階段。

(十)項目決算審查和資金清算階段。

(十一)資產移交階段。

(十二)后評價階段。

第二章 項目儲備和計劃管理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管理和投資計劃管理。

第九條

項目儲備庫實行滾動管理,凡是政府投資項目都應納入項目儲備庫。各行業主管部門、縣直各企事業單位要結合國家、自治區和縣批準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和行業發展規劃的發展需要,在完成調研論證的基礎上,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下一個的政府投資項目,并附具可操作性的項目建設資金籌措方案,報縣發改局匯總。

縣發改局牽頭組織縣財政局和有關部門聯合審查,提出儲備項目草案,于每年6月底前報經縣政府審定后,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納入項目儲備庫的項目視同納入我縣各專項或行業發展規劃。原則上只有批準同意入庫的項目才予

安排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才能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第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計劃管理。

原則上編制政府投資計劃從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中選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已獲批復、建設條件基本具備的項目。未納入投資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縣本級政府資金。

各行業主管部門、縣直各企事業單位應于每年8月底前向縣發改局提出下政府投資項目投資計劃建議。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建議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建設規模和主要建設內容;

(三)項目選址和用地情況;

(四)項目總投資、政府投資額、下投資計劃;

(五)總投資資金來源及下年資金籌措方案;

(六)項目建設周期、開工計劃;

(七)前期經費使用計劃及前期工作進展情況;

(八)項目建設進展情況;

(九)項目業主名稱、聯系人及電話;

(十)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二條

縣發改局商縣財政局等部門根據全縣發展規劃及項目建設的輕重緩急、建設資金落實情況,從各部門

提出的政府投資計劃建議中篩選項目,編制完成下政府投資項目計劃草案,于每年11月底報縣政府常務會審定。經批準的政府投資計劃,由縣財政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安排建設資金。對于中央和自治區已明確投資金額的項目,直接列入縣政府投資計劃。

第十三條 列入政府投資計劃的個別項目,如需對建設內容、規模及投資等進行重大調整的,經縣政府批準后,方可開展下步工作。

對未批準列入政府投資計劃,但確需啟動建設的項目,經縣政府批準后納入政府投資計劃。

第三章 項目前期管理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杜絕“三邊”工程。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項目審批應當遵循簡政放權、提速增效的原則。各項目審批部門應結合具體項目類型、建設規模、建設條件等情況,簡化審批程序或者實行并聯審批。

縣發改局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對批準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的項目,可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

對已列入國家、自治區、市、縣及行業專項規劃,點多面

廣、投資規模小或者建筑結構、施工工藝要求相對簡單、方案明確的項目,按照建設項目財政隸屬關系,可以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直接審批項目建設方案或合并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工程設計階段可不再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直接進入施工圖設計。點多面廣的項目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廉租住房等31類點多面廣量大單項資金少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項目交由地方具體安排的通知》(發改投資〔2013〕1238號)明確的項目范圍。如國家、自治區和縣對項目審批另有規定和要求的,從其規定和要求。

加快中小型項目前期工作進度。對于總投資在200萬元以下同類同區域建設的項目,各相關單位可捆綁組織開展前期工作(上級規定不得捆綁的項目除外)。

對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的項目,業主單位可直接向縣住建、國土資源、環保等部門申請辦理項目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工程防洪評價、地震安全性評價、節能評估和審查等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推行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通過國家、自治區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實現相關部門的橫向聯通和縱向貫通,實現非涉密項目“平臺受理、在線辦理、動態跟蹤、限時辦結、依法監管、全程監察”,實施網上申報、網上受理和網上在線并聯審批,提高項目審批透明度和效率。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向發改部門申報立項。在申報立項時要提交申請文件、項目建議書和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的其他材料(含縣政府會議紀要等)。

第十八條

對列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的項目,經投資主管部門批準,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和概算??h發改局對符合有關規定、具備審批前置要件的項目,及時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審,根據有資質的評審機構作出的評估意見,并在充分考慮其他意見的基礎上,批復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和概算。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審費用列入縣政府項目前期經費預算解決。

對經濟、社會和環境有重大影響,資源消耗大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社會公眾普遍關注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主管部門要組織聽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要廣泛征求社會各界和公眾的意見,專業性較強的項目應當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論證咨詢,并按有關規定進行公示。同時對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牽涉面廣、影響深遠,易引發矛盾糾紛或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政府投資項目,還必須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九條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按程序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發展改革部門的項目可

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為項目建設單位辦理用地紅線。

第二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初步設計和概算。建設單位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的原則進行限額設計。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概算是基本建設項目投資控制的最高限額,是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不得隨意變更和突破。

第二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申請項目施工圖設計審查備案時,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施工圖審查備案報告。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表。

(三)由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施工圖審查合格書。

(四)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規劃許可證。

(五)勘察、設計、施工圖審查合同。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應重大政治、經濟、社會活動的要求,工期較緊的、必須在短期內實施的,經縣政府批準建設的應急工程,由縣政府成立指揮部組織和協調相關部門聯合對項目進行審批,并督促項目及時招投標和項目建設實施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項目建設的相關批復文件向縣財政部門申請落實項目建設資金。

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工程預算和施工圖報財政部門進行評審。施工圖預算不得超過批準的設計概算中工程建設費用。

項目建設單位申請項目預算審核時,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文件。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文件。

(三)初步設計審查意見和根據初步設計審查意見修正的項目初步設計方案。

(四)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和施工圖預算。

(五)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批準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對符合審查條件的工程預算,財政部門及時進行評審。

第二十六條

簡化財政投資評審。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總投資規模在100萬元以下、其他政府性投資資金總投資規模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不再進行預算控制價評審,原則上實行工程總價包干,但建設單位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政府定點造價咨詢機構編制項目預算、結算報告。

第二十七條

凡政府性投資資金總規模達到財政評審限額的,預算控制價由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直接下達項目建設單位;特殊情況需報政府的,由縣人民政府審定后,下達項

目建設單位。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委托中介機構編制工程預算時,必須實是求是,杜絕弄虛作假,切實提高編制質量。如送審的預算價與財政評審價相差10%(含)以上的,財政部門可拒絕支付預算編制費。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在簽訂前期工作費用合同時,前期費用的計付標準須低于國家規定的統一收費標準,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則不能突破政府采購備案控制價。

第三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要按規定在指定的媒體發布招標公告。我縣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所有招標投標活動,必須進入陸川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公正、公開、公平的招投標。

第三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建設單位必須在政府采購備案金額范圍內,依法對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和工程監理以及代建、項目法人等進行招標并依法簽訂合同,送縣住建部門審查和備案,合同價款不得突破政府采購備案控制價。鼓勵在我縣注冊的企業(以下簡稱縣轄企業)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不屬縣轄企業的中標公司,在簽訂的合同中要明確中標公司需在本縣注冊成立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分公司、項目部或辦事處,并對中標項目合同價款進行結算、核算。

嚴禁任何單位超概(預)算簽訂建設合同或未經有關部

門批準擅自變更、補簽合同。

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職能部門要優化辦事流程,提高審批效率,不得擅自增設審批事項和前置條件。重大項目經項目建設單位申請,可由縣人民政府指定單位牽頭協調各有關審批部門實行聯合審批。

第四章 項目建設管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

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圖紙供應已落實; (二)征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三)施工單位已確定;

(四)資金、物資和為施工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開工。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經批準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兩個月內組織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說明理由,申請延期。不按期開工又不按期申請延期的,已批準的施工許可證失效。

第三十五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發包單位應當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應當指定項目經理,并分別將總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事項書面報住建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由于特殊原因,建設工程需要停止施工兩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將停工原因及停工時間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全過程應當遵循國家和地方有關建設管理規定,嚴格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行政領導、項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設計、施工以及監理單位的相關責任人,按各自的職責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不具備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條件的政府投資項目,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實行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制。

第三十八條

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應當逐步推行代理建設制度(以下簡稱代建制)。應優先通過采購招標方式擇優選定專業化的工程項目管理單位(簡稱代建單位),鼓勵我縣符合條件的國有企業參與代建單位選擇競爭。代建單位管理費用按規定在項目總投資中計列。

第三十九條

按住建部門工程總承包試點發展的有關指導意見,對投資規模較大、政府投資項目總額在1000萬

元(含同類同區域建設項目)以上的政府投資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特別是采用裝配式建造的政府投資項目,業主單位應當本著質量可靠、效率優先的原則,優先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實行情況報告制度,業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每月向縣發改局及縣財政局報告項目建設進展情況。業主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縣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報送統計、財務資料和數據。

第四十一條

工程項目竣工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相關部門對工程項目進行結算審計。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總投資規模在100萬元以下、其他政府性投資資金總投資規模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對項目結算進行審核并出具結算審核報告。對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總投資規模在100萬元(含 )以上、200萬元以下以及其他政府性投資資金總投資規模在5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縣財政部門對項目結算情況進行審核。對于200萬元(含)以上并且政府投資占項目總投資50%(含)以上的項目,由縣審計部門對項目結算情況進行審計,政府投資占項目總投資50%以下的,不須縣審計部門進行審計。項目結算金額均不能突破政府采購備案金額。

第五章 設計變更簽證和概預算調整

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進行施工,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擅自變更,確有必要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的,根據縣政府制定的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的有關規定辦理。除重大設計變更需經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和專家進行設計變更審核外,其余項目設計變更或額外工程簽證審核由業主單位提出,根據有關規定提供材料,是否需提供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技術審核材料,由縣政府投資項目設計變更及概算調整協調和監督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進行設計變更簽證:

(一)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項目建設單位提出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設內容,以及完善因前期工作不扎實造成的缺項漏項等,獲得縣人民政府批準的。

(二)政府投資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因勘探數據不全、不實造成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缺漏,以及非施工單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內容及工程量增減的。

第四十四條

對確需進行的設計變更簽證,項目建設單位要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縣政府投資項目核實辦公室等單位和部門進行認證,并按以下規定確認和報批:

(一)單項設計變更工程簽證3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施工、監理蓋章簽字確認。

(二)單項設計變更簽證3萬元(含)以上,1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縣政府投資項目核實辦公室確認。

(三)單項設計變更或合同外工程簽證10萬元(含)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縣政府投資項目核實辦公室確認同時經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后,作為工程竣工結算主要依據,并報縣分管領導批準。

(四)設計變更或合同外工程簽證10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縣政府投資項目核實辦公室確認同時經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后,報縣長批準。

(五)設計變更或合同外工程簽證超過500萬元(含)以上的,由項目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縣政府投資項目核實辦公室確認同時經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后,報縣政府常務會議批準。

屬審計部門跟蹤審計的項目,在建設過程發生的設計變更簽證等和涉及到工程造價變動的事項,需經審計部門確認。

對于專業性和技術性強的設計變更,縣政府投資項目核實辦公室可根據需要聘請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和專家進行設計變更審核,根據第三方審核意見提出認定意見

第四十五條

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項目建設單位申請一般設計變更時,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變更設計的申請文件。

(二)項目變更設計的情況說明。

(三)變更方案。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設計變更:

(一)項目建設規模大于原初步設計批準規模10%及以上的。

(二)項目建設地點、主要建筑物等級、結構、用途發生變化的。

(三)項目主要材料及設備選型發生變化的。

(四)項目投資總額大于原初步設計批準概算10%及以上的或超出概算額100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重大設計變更。

第四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因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等發生重大設計變更的,必須按規定向原概算審批部門申請調整概算。

第四十八條

概算調整原則上在項目完成工程量達到80%以上、主要設備已完成訂貨后,項目建設單位才能申請調整。申請重大設計變更或概算調整時,應當同時提交以下

材料:

(一)重大設計變更或概算調整申請報告。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的主要理由、設計變更規模及主要內容、工程量變化對照清單、概算調整與原批復概算對比表、概算增減原因分析等。

(二)原初步設計文件、概算文件和初步設計、概算批復。

(三)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文件,存在設計變更的應提供調整后的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文件。

(四)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合同文件,包括變更商洽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根據項目情況需要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項目建設單位對其所提交的申請材料和反映的情況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九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先報請財政部門或審計部門進行審核,將審核報告作為概算調整的依據。

第五十條

對于申請概算調整的項目,在批準的建設功能和內容范圍內,發展改革部門按照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的原則,區分不可抗力因素和人為因素對變更內容、原因進行審查和調整,重大設計變更和概算調整原則上只調整一次。

(一)由于合理設計變更而導致的概算調整,按合同約

定的計價方式核定調整變更部分工程概算,合同未約定的按施工期價格核定調整變更部分工程概算。

(二)由于價格上漲、政策調整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調整概算超過原批準概算的,經核定后予以調整。

(三)由于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監理、招標代理等單位過失造成概算超過原批復概算的,根據違約責任扣減有關責任單位的費用后予以調整。對過失情節嚴重的責任單位,由相關資質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并公告。

以上調增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不作為計取其它費用的基數。調增的概算應考慮使用項目基本預備費解決,不能解決的按照原出資渠道解決。對第

(三)項所發生的調增投資由項目建設單位自籌解決。

第五十一條

調增概算總額審定后,根據項目資金來源渠道及有關規定,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上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發改部門才能辦理概算調整批復。

第五十二條

按照本辦法經批準調整的概算,由財政部門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后,作為項目預算下達給項目建設單位,并作為項目資金撥付和竣工決算的依據;概算調整未獲批準的項目,仍以原批準項目預算作為竣工決算的依據,資金按原批準項目預算金額撥付。

第六章 項目資金管理

第五十三條 政府性投資項目資金的支付,按照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綜合考慮項目財政資金預算、項目建設進度等因素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五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必須按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進行核算,并嚴格按投資計劃批復文件的要求實行??顚S?。

第五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撥付按下列規定進行:

(一)使用縣級財政性資金、上級專項補助資金、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憑項目投資計劃批復文件和批準開工的有關文件,以及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合同和建設單位負責人簽署的撥款申請,到財政部門辦理撥款手續。財政部門根據“四按”原則(即按投資計劃、按項目預算、按工程進度、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審核后,按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向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或設備供應等單位直接撥付建設資金。

(二)使用政府投融資平臺貸款等融資資金的項目,由政府投融資公司設立或指定相應機構,參照我縣財政性資金撥付規定撥付資金。

(三)實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代建制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政府貸款等政府主權外債資金、中

央和自治區財政專項資金、應急工程項目和救災復產工程資金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六條

財政部門或縣人民政府投融資公司按項目投資計劃及工程建設進度撥付資金,項目竣工驗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計額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同價的85%;剩余資金依據財政部門或審計部門的結算審核結果、審批部門的驗收結論和批復的竣工財務決算進行清算。

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準超概算、超預算撥付資金。 第五十七條

項目工程預付款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項目單位申請撥款時須報送的材料及要求

1、項目初步設計批復、項目預(概)算書的復印件。

2、財政投資評審文件(指達到財政評審限額的項目);

3、政府采購備案表復印件、招標采購中標通知書復印件。

4、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復印件。

5、工程項目開工令;如財政投資評審核定有建安勞保費的,則需要提供建安勞保費繳交憑證

6、項目單位、施工單位預付款申請書、監理簽署的資金支付憑證;

7、與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合同復印件。

8、供貨或服務單位的付款申請書。

(二)項目工程預付款項支付必須依法簽訂《施工合同》,對涉及工程預付款項支付的條款需按以下原則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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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項目合同價款預付比例及要求:工程預付款的比例不得高于中標金額的30%。其中:對于工程中標金額500萬元以上的項目,實行分期預付,即開工第一期預付不高于15%,其余預付款在施工正常15天以后預付第二期;對于工程建設期一年以上的,預付款總比例不能高于中標金額的15% ;對項目申報的第一期預付款,縣財政在撥付資金前必須進行現場取證,確認已進場施工。

2、預付款的抵扣方式:在項目進度計量開始,按實際計量進度金額按預付同比例扣回,直至扣完為止,當實際計量進度達80%時,必須已全部扣完預付款。

第五十八條

項目工程進度款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項目單位申請撥付工程進度款時需報送以下材料:

1、項目單位、施工單位預付款申請書;

2、工程監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三方核對的工程量清單或工程進度;

3、監理單位核實的工程量計算清單(需注明本期工程量和至本期止累計工程量)或工程進度、支付進度款的審核意見。

4、施工單位提供的稅務部門開具的稅票或預繳稅款完稅證的復印件(發票金額、預繳完稅證完稅金額計算到本次累計付款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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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按工程量計量進度的85%計算扣除預付款后的金額支付,工程量清單需附項目分部分項及相關技術措施、其他措施、規費稅金等附件,所附的附件要與工程量匯總金額相符。工程進度計量達中標價的80%時,財政在撥付資金前必須進行現場確認。工程結算審計前,工程進度款最高支付比例不得高于工程計量的85% 。

第五十九條

服務類和項目工程貨物款項支付需報送以下材料:

1、服務或供貨單位的付款申請書和項目主管部門付款申請書。

2、服務、設備、貨物等采購合同復印件。

3、政府采購備案表復印件。

4、服務、設備、貨物的驗收手續復印件和發票復印件。

第六十條

建設工程變更及合同以外零星工程款的確定:

(一)建設工程變更及合同以外零星工程按本辦法規定程序辦理并落實項目資金;

(二)建設工程變更及合同以外零星工程款按工程量計量進度不高于60%支付;

(三)項目工程量需有工程監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三方審核材料并附有相關簽證手續。

第六十一條

執行項目結算審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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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目單位申請撥付項目竣工結算款時需報送以下材料:

1、項目審批部門出具的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或鑒定書。

2、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報告。

3、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及說明書復印件。

4、施工單位提供結算款的稅收發票和稅收通用完稅證復印件。

(二)項目竣工結算款按以下規定支付:

1、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投資評審限額的單個項目結算價,必須通過縣財政或縣審計進行審計,資金支付憑審計報告或結論、相關簽證手續及工程竣工驗收結論撥付工程款,最高撥付比例不得高于97%,保留不低于3%的工程質量保證金;

2、不達財政投資評審限額的單個項目結算價,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結算審核,資金支付憑審核結論、相關簽證手續及工程竣工驗收結論撥付工程款,最高撥付比例不得高于97%,保留不低于3%的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六十二條

上述資金的支付均需由項目建設單位根據項目的進度及合同約定的款項支付規定,填寫并報送《政府性投資資金撥款計劃審批表》及相關材料(一式兩份)到縣財政局審核并辦理支付手續。

第六十三條

加強多渠道資金投入工程項目的審核,對有自籌資金投入的項目,需按工程進度、投資比例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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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級另有文件規定外,嚴禁只撥政府性資金而自籌資金不到位。

第六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暫停撥款:

(一)未按規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或招投標、政府采購等各項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批準的建設規模和標準進行建設的。

(三)建設資金未按規定??顚S玫?。

(四)不符合合同條款規定或縣轄外中標企業不按政府規定在本縣注冊成立分公司或項目公司對合同價款進行獨立核算的。

(五)財務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的。

(六)未按規定要求報送基建會計報表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七)超概算投資建設項目,未按規定辦理概算調整手續的。

(八)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手續不到位的。

(九)項目建設單位弄虛作假、自籌資金配套不落實的。

(十)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 項目竣工驗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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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綜合驗收遵循“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由項目審批部門牽頭組成竣工驗收委員會,負責組織對審批權限內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驗收。上級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要科學確定工期且必須在中標合同確定的工期內完成建設任務。業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項目竣工驗收、資產移交手續和產權登記手續。未經工程竣工驗收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得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六十七條 竣工驗收委員會的組成由組織驗收部門根據項目類型確定成員單位。

竣工驗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組織驗收部門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若干名??⒐を炇瘴瘑T會成員一般應由發改、建設、審計、環保、消防、安全生產、衛生、土地、檔案、質量監督、項目行業主管部門等單位有關代表組成,必要時可邀請有關方面專家參加驗收委員會。

第六十八條

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提交以下報告:

(一)建設單位關于工程竣工驗收綜合報告;

(二)設計單位關于工程設計情況的總結報告;

(三)施工單位(總包單位)關于工程施工情況的總結報告;

(四)監理單位關于工程監理情況的總結報告;

(五)質量監督部門關于工程質量監督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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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竣工初步驗收意見;

(七)其他規定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十九條

業主單位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編制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報縣財政局審核或經縣審計局審計后,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和財務決算審批手續。

第七十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固定資產入賬和交付使、工程項目績效考核的主要依據。凡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竣工結算審核報告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并報財政部門辦理批復手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內容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驗收合格后及時向維護管理部門辦理管理移交手續;需要辦理產權登記的,要事先辦理產權登記。政府投資重點工程項目經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移交,依法辦理公共資產登記,納入公共資產監督管理。。

第七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從項目規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個環節的文件資料等有關檔案。項目檔案驗收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完成。業主單位在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辦理項目檔案移交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移交使用單位和檔案部門妥善保管。

第七十三條

項目竣工驗收運行后,依據有關規定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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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績效評價。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四條

縣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和檢查。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執行情況并向縣人政府匯報,并參照國家和自治區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辦法對本級政府投資重大建設項目實行稽查。

(二)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全過程的財務監督管理工作,實行對重點政府投資項目派駐財務總監制度。

(三)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結算(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列入審計項目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規定實施審計或跟蹤審計。

(四)城鄉和住建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參建各單位的行為進行監管,通過建立和完善信用評價體系,對參建各單位的行為操守進行評價。

(五)監察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單位和部門的行政職責履行情況依法進行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廉政監察。

第七十五條

政府投資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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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七十六條

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業政府投資項目的策劃提出、前期準備、工程實施、招標投標、資金使用管理、工程進度、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工程決算、資產移交等進行全程監督。如存在違法、違規、玩忽職守的,除責令其限期糾正外,由監察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如有違法違規行為或審核把關不嚴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暫停項目建設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八條

施工單位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責令整頓、賠償、沒收違法所得、處罰、將其作為不良記錄列入建筑業企業信用檔案并在一定范圍內曝光、取消其在本縣招投標資格、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市場準入、吊銷其營業執照等。

第七十九條

中介服務機構在提供咨詢評估、勘察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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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監理、招標代理、質量檢測、財務審計、造價審核等服務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由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其情節輕重,依法進行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十條

建立中介機構信用管理制度。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設計、勘察、施工、監理及咨詢等服務的中介機構,如果在建設過程中受到處罰的,縣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將該機構及相關責任人的受罰情況作為不良記錄記入其信用體系檔案庫。其中,在提供服務時存在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等重大問題的,3年內禁止參與本縣政府投資項目相關服務工作。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一條

國務院自治區政府及其發改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規定有要求的,從其規定和要求。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適用于陸川縣轄區范圍內政府投資項目。與上級文件有抵觸的,則以上級文件為準。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由陸川縣發展和改革局和陸川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惠民縣政府網范文第5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管理,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山東省審計監督條例》、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縣(市、區)審計機關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機關。按照建設項目投資主體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審計管轄范圍。

第三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行審批、管理、監督相分離。發改、財政、住建、規劃、交通、水利、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協助審計機關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

第四條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遵守審計紀律和回避等制度,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五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結果,作為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的最終依據,建設、施工和其他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單位應當執行。

審計監督范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有“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以審計機關審計結果為準”的條款。

第六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第二章 審計范圍與內容

第七條本市范圍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全部納入審計監督范圍。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具體包括: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等財政資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九條審計機關對政府重點投資建設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應當有重點地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

第十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和投資績效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土地利用和征收補償情況;

(六)工程造價情況;

(七)竣工決算和資產移交、權屬證書辦理情況;

(八)投資績效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除重點審計上述內容外,還應當關注項目決策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因決策失誤和重復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應當注重揭示和查處工程建設領域中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線索;應當注重揭示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的問題。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時,可以對直接有關的勘探、設計、施工、監理、供貨、招標代理、項目管理和咨詢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調查。

第三章 審計權限與程序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時,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

(二)檢查被審計單位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和電子數據;

(三)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其他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審計

證明材料;

(四)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或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五)制止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

(六)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有關部門應當將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規劃、計劃、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概算總投資、開工批準文件、竣工驗收文件等資料,在文件批準之日起30日內報送同級審計機關。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時,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報送下列資料:

(一)項目批準的相關文件;

(二)項目土地征收補償、勘察、設計等有關資料;

(三)項目招投標資料、合同(協議);

(四)項目建設過程中涉及工程造價的有關資料,包括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監理日志、施工組織設計、圖紙會審記錄、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及有關會議紀要等;

(五)項目造價結算資料,包括工程結算書、工程量計算書、有關計價文件以及計價依據等;

(六)項目竣工資料,包括工程竣工圖、技術資料和結算資料、竣工驗收報告;

(七)項目財務收支賬冊、憑證、竣工決算報表;

(八)項目內部控制管理有關資料;

(九)項目投資績效有關資料;

(十)審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上資料被審計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后60日內送交審計機關。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任務,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審計機關應當將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經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批準實施。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

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七條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按照規定程序審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對依法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對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提出的對被審計單位給予處理、處罰的建議以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的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二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其他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聘請的相關專業知識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機關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聘請的相關專業知識人員所需經費,列入項目建設成本,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條縣(市、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可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實施辦法。

惠民縣政府網范文第6篇

2014.06

目錄

1 2 3 背景概述 ................................................................................................................ 2 總體設計 .............................................................................. 錯誤!未定義書簽。 功能設計 ................................................................................................................ 2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3.10 3.11 3.12 4

5 設備臺賬管理......................................................... 錯誤!未定義書簽。 設備使用計劃管理................................................. 錯誤!未定義書簽。 設備調撥管理......................................................... 錯誤!未定義書簽。 設備技術管理........................................................................................... 6 設備庫存管理........................................................................................... 7 設備維修管理........................................................................................... 7 設備報廢管理........................................................................................... 8 設備配件管理......................................................... 錯誤!未定義書簽。 設備預警監控管理................................................................................... 8 查詢統計與領導決策管理....................................................................... 8 權限管理................................................................................................... 9 隊組管理................................................................................................... 9

項目實施與售后服務 .......................................................................................... 11 系統報價 .............................................................................. 錯誤!未定義書簽。

1 背景概述

關嶺山煤礦目前機電設備管理采取手工模式,單據報表都由人手工處理,不具備井下巡檢點檢系統,由于不能對設備進行全面跟蹤記錄,因此經常出現修理成本比重新購置的成本還高的現象,從而造成浪費,不利于節約開支。

領導查詢時也不能方便、快速、全面的了解設備的情況,難以對設備進行全面跟蹤管理。礦上從領料開始,受到單子尺寸的限制,再加上對于使用者而言,幾十個設備都記錄上編號,確實麻煩,所以單子上經常是只有種類和數量,沒有具體的編號,等到設備經歷了上井、驗收、派工、維修、入庫,設備由于沒有編號的記錄,設備不可避免的無意的或是人為的張冠李戴,給設備管理帶來了很大的混亂。而且,設備在整個物流過程中,缺少各種信息的記錄,到需要查找時,很難從一推單子中找到需要的信息,更無法進行統計分析。從而使機電科長無法總體上把握整個機電設備的情況,給領導的決策帶來了很多不便。

在這種背景下,我單位根據多年來在煤炭行業信息化建設方面積累的經驗,研發出這套“機電設備管理系統”,從整體上解決了上述問題和一些潛在隱患。

2 機電設備管理系統方案

2.1 系統結構設計

煤礦機電設備管理系統軟件部分實現業務流程數字化,開辟設備信息傳遞的新領域。整個軟件由設備臺賬管理、設備使用計劃管理、設備調撥管理、設備技術管理、設備庫存管理、設備維修管理、設備報廢管理、設備配件管理、設備預警監控管理、查詢統計與領導決策、權限管理、隊組管理等模塊組成。其功能結構圖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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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業務流程設計

煤礦機電設備管理系統是一套軟硬件結合的,根據煤礦井上井下設備從采購、使用、維修、報廢整個生命周期過程中所發生各類成本、費用及消耗情況等投入進行分析,得到各類設備在一定時期內的成本變動數據,結合設備管理人員根據生產的實際需要合理做出采購數據,實現設備所創造價值的綜合分析,為企業管理人員提供全方位設備綜合評價提供依據。

煤礦生產是一個有機系統,煤礦機電設備管理就是使這一系統中的各個要素達到高度的協調,使煤礦生產這個有機系統正常的運行。影響煤礦生產成本,主要是設備在運行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及消耗情況(主要包括設備的折舊額、維修金額)。機電設備管理系統還提供了自動報警功能,設置庫存報警條件并根據報警條件進行自動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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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租單位驗收外租借用單位返回入庫單倉庫否回收單 出庫單領料單申請工區審批是維修單是否維修上井單下井單入庫新購設備機修廠電修廠外修報廢報廢單待修庫使用事故單事故處理備用閑置

本系統基于Java語言開發,采用最現今最主流的B/S三層應用結構,數據庫服務器和商業邏輯服務器可放在礦上的信息中心,由專人負責。

在功能上,涵蓋了機電設備管理工作的各個方面,同時提供了多重報表輸出來輔助領導決策與分析,是一套集成度很高的軟件。

2.3 系統功能設計 2.3.1 手持終端巡檢點檢

2.3.1.1 巡檢點檢管理

巡檢點檢管理中可定義井下巡檢規程與巡檢路線,定義巡檢路徑時,選取需要巡檢的設備,將幾個設備組合在一起即形成了一個巡檢路徑。巡持點檢設備進行井下巡檢時可按照預定義的巡檢路徑進行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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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 井下巡檢點檢

井下巡檢點檢子系統分為可下井防爆手機與手持設備兩種。持點檢設備下井后,可按照系統中設定的巡檢路徑進行井下巡檢。巡檢時,使用點檢設備掃描設備的條碼會自動顯示出設備詳細,包括設備入庫時間、下井時間、歷次檢查情況、設備檢查規程、設備具體參數等等信息。巡檢人員可以這些信息作為參考對設備進行檢查。

除此以外,點檢設備還具有自動檢測溫度、氧氣、一氧化碳、甲烷氣體濃度功能,持手持終端下井后可,點檢設備屏幕中會實時顯示這些環境信息,供巡檢人員參考。

在井下網絡暢通的情況下,點檢設備的檢查結果會自動上傳到服務器上,作為一次設備巡檢記錄存儲到系統中。

2.3.1.3 點檢設備詳細信息

巡檢點檢管理中可定義井下巡檢規程與巡檢路線,定義巡檢路徑時,選取需要巡檢的設備,將幾個設備組合在一起即形成了一個巡檢路徑。巡持點檢設備進行井下巡檢時可按照預定義的巡檢路徑進行巡檢。

2.3.1.4 點檢設備維修記錄

在點檢設備中可直接掃描設備條碼即可查看到點檢設備的詳細信息,包括:設備入庫時間、設備圖片,設備技術參數、設備操作規程等信息。這些信息來源于設備

2.3.1.5 信息上傳

在網絡暢通的情況下點檢設備會自動將檢查結果上傳到服務器上,如果網絡不暢,點檢設備會將信息暫存,待上井后將信息全部上傳至服務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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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機電設備信息后臺管理

2.3.2.1 機電設備臺賬

設備臺賬管理中以分類形式展現設備的明細信息,包括:設備名稱、型號、制造商、技術參數、運行狀況、使用履歷等。在該模塊中,可對設備進行分類,并將不同設備歸集于不同類別下??赏ㄟ^RFID唯一識別碼直接檢索一個設備,瀏覽該設備的詳細信息和使用情況等。設備臺賬界面入下圖所示:

2.3.2.2 設備技術管理

設備技術管理模塊用于查詢和學習與機電設備相關的資料,包括六個子模塊:操作規程、規章制度、崗位責任制、技術參數、生產廠家、圖紙資料??稍谄渲猩蟼飨鄳募夹g資料,以供了解和學習,在設備實施時起指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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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3 設備出入庫存管理

該模塊包三個子模塊:庫存盤點管理、出庫管理、入庫管理。 ? 庫存盤點管理

展示各類設備當前庫存數量、是否到達庫存預警值??砂磿r間統計各類設備庫存變化情況,以分析各類設備需求情況。

? 入庫管理

設備入庫時,由倉庫管理員進行登記,登記時為設備粘貼RFID標簽,同時登記入庫時間等明細信息,完成入庫操作。

? 出庫管理

在使用審批通過后,可在此處登記設備出庫,登記時需要為設備粘貼RFID標簽,掃描標簽后填寫領用人、領用時間、用途等明細信息后即完成出庫操作。

設備入庫時使用激光打碼器對設備進行編碼,也可以貼放二維碼對設備進行編碼。編碼的設備可通過點檢設備或手機客戶端掃描設備編碼以進行識別。

2.3.2.4 設備維修管理

該模塊包含三個子模塊:事故管理、設備維修臺賬、檢修周期管理。 ? 事故管理

當設備出現事故時,進行事故登記,注明事故日期、事故級別、傷亡人數、事故原因、整改措施。事故管理模塊用于對設備事故備案,以便查詢和防止事故的出現。

? 設備維修臺賬

設備維修臺賬記錄了設備歷次維修的詳細情況,包括:維修時間、維修地點、維修原因、維修進度等。設備維修臺賬用于跟蹤設備的維修情況。

? 檢修周期管理

檢修周期管理用于為每種設備制定一個合理的檢修周期,可在此處調整設備的檢修周期,并可查看哪些設備已經超過檢修周期而仍處于工作狀態中;哪些設備即將到達檢修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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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5 設備報廢管理

設備報廢后,在此處填寫報廢申請,在領導審批通過后該設備狀態自動設置為報廢狀態。報廢設備要登記處理方式,可選的處理方式包括遺棄、回收、變賣等。系統可以根據該設備的生命周期與報廢時間進行預警分析,對于未達到生命周期而提前報廢的設備進行預警,同時可以統計一段時間內各類設備報廢率。

2.3.2.6 設備預警監控管理

該模塊包含兩個子模塊:設備移動預警監控、設備運行狀態監測監控。 ? 設備移動預警監控

當設備發生移動時,可以圖形界面展示設備移動軌跡,對于處于合理的移動,可以設置取消監控;對于可能發生偷盜的設備,跟蹤移動路徑,當設備移動至礦區大門時系統發出報警,同時可以設置以手機短信形式發送通知給相關負責人。

? 設備運行狀態監控

對于正在工作中的機電設備,系統可以根據該設備的維修期限給出預警,對于超過維護期限而尚未維護的設備,系統進行報警提示,同時以圖形界面直接定位到該設備所在位置;對于即將到達維護期限的設備,系統以短信方式通知相關責任人,通知其盡快進行維護與保養。

2.3.2.7 查詢統計與領導決策管理

該模塊為通過各種統計方式、圖形、圖標,來展現對設備管理各方面信息的統計分析情況,主要包括:設備完好率統計、設備使用率統計、設備待修率統計、設備報廢回收回報率、設備狀態情況年報、設備狀態情況月報等。

對于庫存方面的統計包括設備出庫率、設備需求情況統計分析等。 對于設備預警監控方面的統計包括設備偷盜情況統計、設備維護與保養情況統計、因未及時維護與保養而導致設備發生故障的統計分析等。

該模塊提供查詢功能,可根據類別、名稱、入庫時間、RFID標簽等相關信息查詢設備,并查看設備詳細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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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8 權限管理

可為相關人員分配權限或授予角色,具有一定權限或屬于某一角色的用戶可以操作該權限范圍內的功能。例如具有入庫管理權限的用戶可以執行入庫管理操作,具有查詢統計與領導決策權限的用戶可以查看各類統計報表。

2.3.2.9 隊組管理

可在本模塊中定義隊組,為隊組分配相關工作人員。設備在領用時需要填寫領用隊組以及用途,隊組負責人對領用的設備負責,在設備出現故障時應首先向機電科報告故障情況,同時申請維修。

2.4 系統技術特點

? 基于Web的技術框架

? 完全基于瀏覽器技術下的煤機電設備管理系統,用戶只要有上網經驗就能方便使用,并且用戶訪問系統時不受時間、地理因素的限制; ? 系統不需下載和維護客戶端,升級由管理員在后臺實現不需用戶干預,簡化使用操作的培訓和系統維護的復雜性;

? 不同業務、不同層面的管理人員可在線進行協同互動交流,避免用戶在系統和手工間不停切換; ? 靈活的組織及權限設置機制

? 系統可根據業務需要,將機電管理人員,機構信息合理規劃,不同職能的管理人所擁有的系統權限也各不相同,針對不同層級和不同管理需要的權限控制要求,來設置用戶和用戶組權限,實現在自身崗位上各司其職;

? 量身定制的動態查詢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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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現報表數據的動態化:數據篩選條件靈活設置,即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設置各報表數據查詢條件;系統還將報表用戶劃分等級,賦予不同的權限,根據不同的用戶權限顯示出相應的數據;

? 報表的布局設置:通過報表系統內對代碼的配置調整,用戶可以對某些報表的表頭內容或顯示順序等進行重新配置;

? 動態報表主要優點:滿足用戶多樣化需求,實現交互報表,減少系統復雜度;

? 支持Excel、PDF、WORD格式的數據導出。

2.5 運行環境 2.5.1 硬件環境

本系統基于有線網絡平臺,礦區需要部署有WEB應用服務器和數據庫應用服務器,它們分別存放應用系統和數據。

2.5.2 軟件環境

根據目前軟件開發技術的發展,并考慮程序結構化、模塊化、執行效率等因素,本系統的設計采用B/S(瀏覽器/服務器),根據數據庫的安全性和數據量的大小,后臺數據庫采用SQL SERVER 2005。

考慮到應用系統的可擴展性及程序的可移植性、兼容性,本系統開發采用J2EE平臺技術和Eclipse開發工具進行開發。系統結構圖如下:

用戶IE瀏覽器網絡連接服務器平臺JDK、Tomcat6.0、TLQ和TI服務器數據庫 SQL Server2005 網絡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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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系統:Windows Server 2003中文標準版本 ? 數據庫: SQL Server 2005中文標準版

? 開發語言:采用Eclipse開發工具,采用B/S模式開發。

2.5.3 開發與設計方法

為確保本系統項目按計劃、保進度、高質量的完成,在本系統的開發過程中,嚴格進行項目管理,并在開發方法、設計工具上則采用目前先進及規范的方法及工具,其中:

? 開發方法:采用RUP(Rational Unified Process)軟件開發過程方法,并在設計中用UML(Unified Modeling Language)去支持面向對象設計; ? 設計工具:采用 UML中支持團隊開發的 Rational Rose2000e、SyBase PowerDesigner 可視化的模塊工具,編譯和集成環境和設計工具。

2.5.4 系統安全處理

為確保本系統項目系統安全等級的需要,在本系統的開發過程中及后期的系統部署采用以下數據安全性的設置,其中:

? 登錄過程:登錄過程采用用戶名、密碼、驗證碼的三種確認原則; ? 登錄以后:登錄以后過程采用在操作過程中超時則自動回退重新登錄; ? 通過權限配置來限制用戶對某些資源的訪問;

系統還設有留痕機制,可以查源追溯影響數據安全性的登錄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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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開發及現場實施方案

3.1 項目組織

本院將完成整個系統的安裝、集成、測試和人員培訓。為此,煤炭科學研究總院將選派強大的實施隊伍,與公司密切配合,共同完成這一信息化應用系統工程。

為了確保該工程能按時投入使用,必須有一套協調的組織機構,來指導和部署整個系統的安裝。

? 人員結構

系統研發組:負責軟件系統前期調研、研發、內部測試及后期的培訓;

設備采購組:負責我方設備的采購、產品具體資料的索取、驗收; 布線工程組:負責此項工程的布線施工;

系統集成組:負責主機和系統軟件的安裝、調試和聯接;

系統測試組:負責整個系統的單元測試,集成測試和穩定性性測試; 文檔組:負責整個項目各種文檔的整理。

我們采取以組為單位,層層負責的原則。由領導主管總負責;安排有著多年系統集成經驗的高級項目經理負責此項目,協調各個小組關系,并把具體工作落實到相關各組,總工程師積極配合項目經理的工作,并對質量和技術進行管理。

3.2 系統開發與實施計劃

煤炭科學研究總院將制訂一個詳細可行的實施進度計劃表,以確保機電設備管理系統的實施能順利完成。合同簽定后,煤炭科學研究總院將在指定時間內依照合同完成軟件系統的前期調研、開發、設備采購等工作,并在硬件設備運抵后對設備進行安裝調試。

整個系統要求網絡系統穩定,安全性高。系統的設計和實施具有先進、完整、功能強、涉及點廣的特點,所有這些特點,都需要良好的項目管理和進度控制協調整個項目的各個部分以保證整個項目圓滿完成。

? 軟件系統開發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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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調研:

由于各礦的實際業務流程及處理環節可能會略有不同。為了能夠滿足本系統的正常使用,仍然需要對井東煤礦做更詳細的調研,并根據調研情況生成《機電設備管理系統調研報告》,作為日后系統技術開發的依據。

系統開發與測試:

在開發過程中我方力求保證遵照原有業務及技術方案執行,若遇到變更需與井東煤礦說明并簽訂技術變更協議。在系統開發完成之后進行內部的封閉測試,測試系統中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及數據的準確性及系統的穩定性。通過測試的軟件方可交付試用。

系統測試包括如下內容:

單元測試:測試各個單元點的功能與數據交互性; 模塊測試:測試各個功能模塊是否依照需求滿足各項功能; 集成測試:測試與外部設備的交互性,以及與其他系統的接口; 功能測試:測試各項監控審核功能是否滿足要求; 系統測試:測試整個系統平臺的可操作性和穩定性;

安全性測試:測試系統在網絡環境下是否安全,數據是否有丟失現象; 性能和強度測試:測試系統能否滿足整個集團的數據流量; 驗收測試:對照合同與技術協議測試系統是否滿足驗收條件; ? 工程實施步驟

外圍硬件設備的穩定性是支撐管控系統正常工作的關鍵,為此我們將組織一個高效率的實施隊伍,在要求的時間內完成各點的配置實施工作。 ? 外圍支撐硬件設備安裝調試

在設備抵達現場后,則進入了機電設備管理系統的實施階段。外圍設備的安裝及調試,將作為該階段的第一步,此工作由網絡集成小組負責。

在安裝之前,網絡集成組組長應對機電設備管理系統工程有一個全面的了解,并根據現場的要求結合多年積累的工作經驗,以制訂工作計劃,安排組員開展工作。在完成安裝調試后,系統測試小組在網絡集成組的配合下進行網絡設備的測試,建立性能測試報告,測試合格后由系統測試小組組長簽字,交給文檔組存檔。 ? 服務器的安裝調試

本系統選用的服務器為IBM系列,服務器的安裝調試工作主要由系統集成組負責。由于服務器的安裝調試關系到整個系統的可靠性、安全性、擴展性,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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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服務器的安裝調試分別由軟、硬兩位有著豐富經驗的技術工程師負責,其中該集成小組組長負責服務器的安裝調試。此項工作完成后,系統測試小組對服務器進行初步的測試驗收,并把測試驗收報告交給文檔組存檔。

3.3 質量保證體系

在整個項目中,質量是第一位的,使整個工程成敗的關鍵。因此,我們將制定一套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首先,在人員上成立一個獨立的質量監督小組(建議由礦方和煤炭科學研究總院人員共同組成)。質量監督小組獨立于工程各項目組之外,全程對工程實時實地進行監督。

其次,在項目實施的各個環節上,我們又制定了詳細的質量保證步驟: ? 設備采購環節

對供應商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挑選出信譽好、實力強的供應商供貨; 與供應商按照工程要求制訂售后服務承諾,確保供應商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 重要設備要求供應商技術人員上門調試,確保設備運行正常; 設備到達現場后,由相關人員仔細核對并簽字備案; 對設備合格證進行審查,堅決杜絕假貨、水貨、翻新貨; ? 驗收環節

工程實施完工后,由使用方組織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雙方簽字備案。煤炭科學研究總院將全部資料呈交使用方,包括《設備驗貨報告》、《工程設計方案》、《項目施工方案》、《布線圖紙》、《系統測試計劃書》、《系統測試驗收報告》、各種設備的使用說明及資料、客戶障礙記錄等,并對使用方進行相關培訓。

3.4 系統驗收

系統安裝調試完成后,用戶應在1周內對煤炭科學研究總院供貨的設備和負責安裝、調試的設備進行驗收。

驗收內容:

設備數量、型號、配置是否與合同相符。 布線系統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各信息點是否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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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所供設備性能是否達到該設備技術指標要求。 工程項目是否達到設計要求。

3.5 培訓及售后服務

? 人員培訓

煤炭科學研究總院免費為用戶在相關設備使用,整體網絡系統運行及管理相關設備簡單維護,網絡系統維護及故障判斷等方面進行培訓,培訓時間為一個月,煤炭科學研究總院內一名硬件工程師和一名系統工程師駐場。

? 售后服務

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務和技術支持,質保期一年。后期維護分為電話支持、現場維護、應急處理、改進升級四部份。一般性使用問題我們提供及時的電話支持;硬件系統故障及系統問題我們排專人進行現場維護;對于突發情況及緊急事件,我們承諾24小時應急處理反應;對于現場業務變更、設備升級或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見,我們會對系統進行相應的改進升級處理。

? 產品升級

隨著產品和技術的不斷發展和用戶使用要求的不斷提高,產品的升級服務是售后服務中另一重要內容。當現行系統不能充分適應用戶應用的需要時,煤炭科學研究總院會及時建議用戶對軟件系統和硬件產品進行擴充或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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