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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解讀范文

2023-11-06

管理辦法解讀范文第1篇

成績

一、填空題(30)

1、《條例》最大亮點是理順了農藥管理體制,將農藥由農業、工信、質檢、工商多部門管理變更為農業部門一家管理;在保留農藥登記的基礎上,新增了農藥試驗單位許可、農藥生產許可和農藥經營許可;明確農業部門的農藥使用事故和藥害處理職能。

2、2017年2月8日,《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通過,3月16日李克強總理簽署第677號國務院令,4月1日公布,于6月1日正式實施。

3、《條例》實施后,農業部門要對農藥生產、經營、使用進行一體化監督管理,管理面更廣,責任更重,風險更大。

4、《條例》新設農藥經營許可制度,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頒發和日常監管。

5、省、市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限制使用農藥經營許可證的核發、頒發和日常監管,同時還要指導下級做好農藥經營許可工作。

6、現在工商部門實行的是“先照后證”,也就是說只有辦理了營業執照的單位,再在農業部門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農業部門頒發經營許可證以后,工商部門才能在營業執照上注明“農藥經營”。

7、《條例》規定農藥使用事故和藥害統一歸農業部門負責,其他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處理。

8、發生農藥使用事故,應立即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農業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造成農藥中毒事故的,由農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衛生計生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組織調查處理;造成儲糧藥劑使用事故和農作物藥害事故的,分別由糧食、農業等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和調查處理。

9、《條例》對農業部門新增加了“農藥登記試驗備案”和“登記試驗監督管理”職能;負責調查統計農藥銷售、使用情況,定期及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建立農藥生產、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負責建立進銷貨查驗、質量檢驗和廢棄物回收等制度,鼓勵減少農藥使用量,加強劇毒、高毒農藥監管;對無證生產經營、制售假冒偽劣農藥等違法行為在原有處罰措施外,提高了罰款幅度,負責建立“黑名單”;對已登記農藥進行風險評估等工作。

10、《條例》規定,農藥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印制或者貼有標簽。農藥標簽應當以中文標注農藥的名稱、劑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標識、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生產日期、可追溯電子信息碼等內容。

二、判斷題(30)

1、縣農業局負責全縣農藥生產、經營、使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藥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本區域內農藥經營告知和藥害、使用事故的處理工作。( )

2、《條例》撤銷農藥生產企業開辦許可、農藥生產批準證書、農藥生產許可三項許可,新設農藥生產許可,明確規定由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頒發管理,市縣負責生產企業的日常監管。

3、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和屬地管理原則,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理所當然負責本級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安全監管工作。農藥絕大多數是化工產品,雖然危險化學品比例不高,但是每個環節的安全是大事,直接關系到人民生活和生命安全,不能懈怠和掉以輕心。

4、市縣級農業部門特別要把好“農藥經營許可”的安全條件關,問題解決在發證以前。

5、農藥生產劃歸農業部門主管,最大的好處是有利于農藥生產與農業生產的密切結合。

6、《條例》撤銷了農藥生產企業開辦許可、農藥生產批準證書、農藥生產許可三項許可,新設農藥生產許可。

7、《條例》規定,農藥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農藥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危害或者較大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有關經營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農業主管部門報告,主動召回產品,并記錄通知和召回情況。

8、《條例》規定,農藥使用者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農藥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農藥,并在配藥、用藥過程中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避免發生農藥使用事故。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的農藥,在農產品收獲前應當按照安全間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9、《條例》規定,農藥使用者應當保護環境,保護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種,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嚴禁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嚴禁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10、《條例》規定,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應當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農藥的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等。農藥使用記錄應當保存2年以上。劇毒、高毒農藥以及使用技術要求嚴格的其他農藥等限制使用農藥的標簽還應當標注“限制使用”字樣,并注明特別限制和特殊要求。、

三、簡答題 新的農藥管理條例實施后經銷商將直面那五大變化?

1、選產品 要慎重 有一類農資經銷商,投機銷售高利潤的假劣農藥產品。這些人多數抱有“什么賺錢賣什么,出了問題找廠家”的心理,一旦產品出問題,就把責任全部推到廠家身上。

《條例》第五條明確了生產經營者的主體責任,“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條例》實施后,農藥經銷商將與廠家共同承擔責任,對所銷售的產品負責。經銷商在選擇產品上必須更加慎重,只追求利潤而輕視質量將難以為繼,這在一定程度上將會減少假冒偽劣產品上市流通。

2、限用農藥 定點經營

隨著農藥行業的發展,高效低毒農藥將會是未來農藥行業發展的趨勢,一些高毒農藥都被限制使用,定點經營?!稐l例》規定限制使用農藥要實行定點經營。這表明,對于限制使用的農藥,只有取得銷售許可的機構才可以銷售,不是所有的農藥經銷商都可以賣了,對限用農藥的經營監管會更加嚴格。

3、不僅賣藥還要指導!

目前,指導農民科學合理使用農藥主要靠基層農技服務單位、經銷商和企業農技服務人員。我國基層農技服務體系還不健全,培訓服務農民的能力有限,因此直接與農民面對面的經銷商是指導農民用藥的主力軍。

《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銷售臺賬并保存2年以上,如實記錄銷售農藥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企業、購買人、銷售日期等內容,進一步健全了農藥經營管理制度;農藥經營者在向農戶推薦農藥產品時,應詢問病蟲害發生情況,必要時應當實地查看,并且科學推薦,提供正確的使用說明。這就對農藥經銷商賦予了更多的責任,不僅推薦產品要符合需求,對癥下藥,而且要引導農民合理用藥。

4、賣完藥 得回收包裝!

“一個種糧大縣每年使用秧盤上千萬個,農藥瓶子袋子幾百萬個,不少都扔在田間地頭,成為污染‘炸彈’!”農藥廢棄物,已然成為農業污染的一個重要污染源。國家近年來對農藥廢棄物的回收和處理相當重視。

《條例》將建立假劣農藥和農藥廢棄物處置制度,對于假農藥、劣質農藥和回收的農藥廢棄物等,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來回收處置,費用由相應的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來承擔,不明確的由當地縣級財政列支。這或許意味著,農資經銷商要與農藥企業共同為農藥廢棄物回收買單。

5、接受農業部門監管

管理辦法解讀范文第2篇

供應商管理人員對供應商的溝通及談判技巧

課時:一天

課程大綱 :

第一章:從不同方面了解你與供應商進行溝通的地位及前提條件

--與供應商合作的階段解析

?商務階段

?樣辦階段

?量產階段

--如何正確認識你的供應商

--供應商品質管理,開發與跨部門協作

--跨部門協作不良的原因

--產品市場壽命周期與對供應商政策

--知已,知彼,才可百戰百勝

--定位你與供應商的必備工具-SPM模型

--如何用SPM來為溝通或談判進行充分準備?

--分析供應商的競爭能力-幫助獲得力量達成目標的最重要方法

--波特五力模型

--分組實戰:波特五力或SPM的運用

第二章:如何達到與供應商進行有效的溝通與管理?

--什么是溝通?如何從工作出發、淡化自己、尊重事實與對方進行有效溝通? --積極反饋的方法及其作用

--溝通的若干類型與手法

--溝通的四大原則及實戰:溝通的有效性!

--使用你的”權利帳戶“

--有效溝通,揭示本質:假定、依賴性與獨立性

--實戰:性格分析與如何與不同性格的人溝通?什么是最有效的溝通方式?

--與瓶頸型供應商的溝通技巧

--與關健型供應商的溝通技巧

--與杠桿型供應商的溝通技巧

--供應商感知模型

--有效的供應商溝通或談判的基礎:找到與供應商的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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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實戰供應商的各種溝通難題及溝通后的管理

--不能接受供應商提議時你的處理方法與流程

--什么時候應該增加對供應商的要求

--供應商經常會吹毛求疵,怎么辦?

--如何在溝通中獲得供應商的承諾?

--對付供應商保持沉默的三個辦法?

--如何對付供應商會拖延、控制談判時間?

--當供應商以最后通牒的形式給你壓力時的應付方法

--供應商以“我的職權有限“為借口,你應該…

--冷靜對待供應商態度堅決

--當供應商做出讓步時,你應該高興嗎?

--了解你在溝通中可以交換的條件有哪些?

--供應商讓一半時,你要認真考慮為什么

--溝通后的供應商管理流程

第四章:供應商管理人員必需了解的與供應商工作情景實戰談判技巧集錦 匯聚供應商管理人員在進行供應商管理的各方面的工作情景

--聲東擊西

--試探

--等價交換

--請教

--巧立名目

--拖延

--擋箭牌

--順手牽羊

--激將

--限定選擇

--人情

--小圈密探

--奉送選擇

--以靜制動

--車輪

--擠牙膏

--欲擒故縱

第五章:成功的供應商談判的要點

--談判來自于溝通中的沖突

--了解你的談判對手的背景與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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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挖掘供應商的需求是談判制勝的關健

--六步驟幫你制定完美的談判方案

--談判最重要的準備工作:制定與供應商談判的籌碼? --談判的角色策略

--談判的讓步策略

--談判的議題與目標策略

--談判的權力限制策略

--分辯你在不同地位的談判策略

? 主動地位

? 平等地位

? 被動地位

--成功談判者的特征--如何進行談判的收尾?--談判收尾最重要的關注點是什么?

--談判收尾的五種可能的方法

--如何從戰略上考慮談判的收尾技術?

--分享:與供應商談判的十五條經驗

附頁:全面的供應商溝通與談判的管理矩陣 created by Alice Ho

管理辦法解讀范文第3篇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明確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個體工商戶的主要經營管理人是其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其生產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由分管負責人牽頭、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消防安全委員會,督促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問題;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消防工作與本地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狀況相適應;

(三)將消防業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不斷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改善消防裝備,并針對本地火災等災害事故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按照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專項解決公安消防隊應急救援裝備和隊站、設施建設經費;

(四)將消防專業規劃納入城鄉規劃,保證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與其他基礎設施同時規劃、同時建設、同時投入使用;

(五)加強合同制等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建設,建立合同制消防員的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和福利保障機制;

(六)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城市社區和新農村建設的內容,并確定有關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七)對公安機關報告的本地區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和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事項,以及公安機關報請依法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決定的行政處罰事項,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公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發展和改革部門按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指導消防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并按規定審批消防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三)財政部門保障本級消防業務經費按財政預算及時、足額撥付;

(四)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配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據城鄉規劃制定消防專業規劃并監督實施,對不符合消防專業規劃的建設項目不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根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的消防設計審核意見和消防驗收意見,分別辦理建筑施工許可和竣工驗收備案手續。對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對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予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六)市政工程、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按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使之處于完好狀態;

(七)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的職責,負責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

(八)通信部門負責保障火警專線以及消防指揮中心與消防隊站和供水、供電、供氣、醫療急救、市政工程等部門、單位之間調度專線的通信運行安全,保證消防指揮調度的通信暢通;

(九)教育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將有關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十)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將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分別納入普法、培訓和安全生產考核的內容;

(十一)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部門和單位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廣告,面向社會義務進行消防知識宣傳教育;

(十二)監察部門依法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行政監察;

(十三)供電、供氣、醫療急救等部門和單位按規定的職責,依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本省其他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應當督促本部門、本系統所屬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辦理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養老院、福利院、醫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體育場館和公共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相關行政許可事項時,應當一并審查其使用的建筑物、場所是否已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手續。對未辦理消防行政許可手續的,不予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消防安全責任制實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開展消防調查研究,分析消防安全形勢,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改進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二)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提出消防設計審核意見和消防驗收意見,對其他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和消防驗收履行備案抽查和相關監督管理職能;

(三)組織開展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四)對公安派出所和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進行消防業務指導,對消防崗位工作人員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受理對消防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組織實施消防監督檢查,責令改正消防違法行為和消除火災隱患,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六)承擔火災撲救和國家、本省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任務;

(七)依法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第七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本省其他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成立消防工作領導組織,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根據縣(市、區)消防專業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消防規劃或者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狀況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參與火災撲救工作;

(四)組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在人員密集場所設置消防宣傳教育專欄和消防安全標志;

(五)指導和幫助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安全工作;

(六)按規定組織實施防火安全檢查,及時制止和糾正隨意堆放易燃物品、違反規定用電、影響公共消防設施正常使用及堵塞消防車通道等消防違法行為,必要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七)在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疏散人員,組織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初起火災進行撲救,并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好火災撲救、現場保護、火災調查和善后處置工作。

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地的居(村)民防火安全公約;

(二)將本地企業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設納入村莊建設規劃,與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和新農村建設同時進行,并將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納入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范圍同步實施;

(三)建立并落實對無人扶養、贍養或者監護的孤兒、老年人、殘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點人員的消防安全登記、救助制度;

(四)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職責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職責。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工作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職責和相關責任人,確保本單位的消防安全。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建設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和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的質量負責。

第十二條 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進行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并在項目竣工后按規定進行驗收??⒐を炇諔斖ㄖ矙C關消防機構參加。

第十三條 同一建筑物由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物的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將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出租、出讓給他人使用或者委托他人經營、管理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雙方當事人的消防安全責任;未約定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使用人或者經營、管理人承擔。

第十五條 消防產品質量認證、消防設施檢測、消防安全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和執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或者資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執業準則的規定,提供消防技術服務,并對服務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所屬有關部門、單位,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所屬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按年度簽訂消防安全工作責任書。

消防安全工作責任書應當載明消防安全工作的主管負責人、消防工作領導組織、專職或者兼職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以及責任范圍、責任期限、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考核、獎懲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通過簽訂消防安全工作責任書的形式,落實本單位內部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干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文明城市(鄉鎮、村)和平安地區的考評范圍,建立健全考評機制,定期進行檢查和考核評價。

第十九條 對在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職責的;

(二)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依法及時查處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給予警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給予警告。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管理辦法解讀范文第4篇

時間:2017/1/18 14:01:24作者:廖睿 彭嚴 代家杰 張吉寧來源:PPP操作實務 大 中 小

為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優化政府投資方式,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政府支持領域和產業,根據《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我們制定了《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2017年1月13日,國家發改委網站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墩鲑Y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PPP操作實務通過對該《辦法》制訂背景、目的意義、內容特點的梳理,使大家全面、深入地了解到該《辦法》在優化政府投資方式,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政府支持的領域和產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起草背景和內容介紹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了《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以下簡稱《辦法》)?,F將《辦法》起草背景和主要內容介紹如下:

一、《辦法》起草背景和起草過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發展工作。2016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提出:“根據發展需要,依法發起設立基礎設施建設基金、公共服務發展基金、住房保障發展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等各類基金,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2014年《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提出:“大力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鼓勵民間資本采取私募等方式發起設立主要投資于公共服務、生態環保、基礎設施、區域開發、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等領域的產業投資基金。政府可以使用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在內的財政性資金,通過認購基金份額等方式予以支持”,并明確要求發展改革委制定“政府使用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在內的財政性資金,支持重點領域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出資行為,促進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在總結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已有的運作實踐基礎上,發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辦法》。在《辦法》起草過程中,我們多次組織召開部門和行業座談會,深入調研和廣泛聽取地方政府和行業、專家的意見?!掇k法》發布后,還將指導各級政府規范設立和有效運用產業投資基金,發揮好政府對社會投資的帶動和引導作用。

二、《辦法》出臺的意義和目的 當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已成為我國各級政府廣泛使用的投融資工具,近年來呈加速增長之勢,并已形成以長三角、環渤海地區為聚集區域,并由東部沿海地區向中西部全面擴散的分布特征。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市場格局呈現國家級、地方級發展規?;?、市場化的特點。從國家層面看,如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引導基金、國家新興產業創投引導基金、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等吸引了有實力的企業、大型金融機構等社會資本參與,投向國家重點支持領域和行業。從地方層面看,如中關村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山東省股權投資引導基金、湖北省長江經濟帶產業基金等采用參股設立子基金等方式,重點支持省市級經濟發展的關鍵領域?!掇k法》出臺的意義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主動把控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發展總體趨勢。作為傳統銀行和資本市場之外的重要金融媒介和投融資工具,產業投資基金是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的一個關鍵著力點。十八大以來,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成為創新政府投融資資金運用方式、提高政府出資資金使用效率的重要選擇,為發揮政府資金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政府支持領域和產業發揮了積極作用。

在進一步做好促投資、穩增長實踐中,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還會有更快和更大規模增長。如何在宏觀層面上把握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總體運行動態和發展趨勢,完善政府資金運用績效評價制度,分析評價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融資效果和總體政策效果,不斷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防范化解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投融資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更好發揮政府資金市場化配置的杠桿作用,需要在國家層面有更全面和更完善的政策法規予以規范和引導?!掇k法》的出臺順應了這一發展趨勢要求。

二是健全和完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管理和監督評價政策體系。目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可直接適用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業法》、《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委2005年39號令)、《私募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2014年105號令),以及《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等。這些文件從不同層面和不同角度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資金募集、基金投向、基金監管等基金運作環節進行了規范和指導。地方政府也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出臺了本地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管理辦法。

然而,現有監管政策還不夠健全完善。在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設立之后,還需要從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政策屬性和政府性資金屬性出發,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總體運行狀況進行信息采集和風險監測,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投融資活動的總體狀況和發展趨勢進行政策評估、信用評估和趨勢把控。本《辦法》的出臺,正是從這些方面進一步健全了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監管政策評價制度,補充、完善了我國基金業管理的政策體系。 三是創新完善政府投融資管理體制的具體措施之一?!掇k法》的出臺是根據事中事后監管要求,針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設立后的投融資行為,對以投資基金方式進行的政府投融資活動進行宏觀監測和管理,是對進一步創新完善政府投融資管理體制的具體落實。

四是有利于更好地貫徹國家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設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核心在于,通過財政性資金撬動社會資本進入國民經濟發展重點領域,及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經過前期扶持培育后可成長為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領域?!掇k法》提出由負責宏觀經濟管理和國家產業政策的發展改革部門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進行主動地符合性評價,保證基金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不走偏”,有利于國家產業政策的貫徹執行。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七章四十七條,針對基金的募資、投資、管理、退出等環節,以信息登記、績效評價和信用評價的方式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運行進行宏觀信用信息監督管理。 第一章是總則,主要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及其組織形式、管理架構及運行管理等進行界定和原則性規定,明確《辦法》加強事中事后信用信息監管的原則,確定具體信用信息監管方式和監管責任主體。

第二章從基金資金募集開始,具體明確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的登記管理體制,包括登記程序、登記方法,登記內容等。

第三章明確了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應投向的產業領域,具體包括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基礎設施領域、住房保障領域、生態環境領域、區域發展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和先進制造業領域、創業創新領域等。并強調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具體投資對象應是未上市企業股權,或者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并購重組和私有化等股權交易的股份。 第四章確定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績效評價體系及評價方法。評價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運行績效的評價,二是對基金管理人績效的評價。評價采取系統性評分辦法,并將評分結果適當予以公告。

第五章確定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各級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區域內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并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聯網互通。對于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統一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確定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主要是針對基金的信用信息進行具體監管。監管采取現場和非現場“雙隨機”抽查方式,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進行業務指導,促進基金規范運作,有效防范風險。

第七章是附則,對《辦法》具體施行進行了說明。

四、《辦法》的主要特點 一是注重部門間協作?!掇k法》充分考慮不同監管部門的分工職責,充分考慮現有基金業監管政策相關要求,充分考慮監管部門間的配合與協作,避免出現重復、交叉和多頭監管,恪盡職守,突出強調了發展改革部門在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中的政府投融資行為特征,重點監管產業政策方向,積極完善基金業發展整體監管政策體系建設。 二是堅持并突出事中事后監管原則?!掇k法》重點強調針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設立后的運行監測、信用評價和績效評價,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政策效果和投融資績效進行宏觀總體評估。

三是堅持貫徹“放管服”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精神?!掇k法》以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登記信息管理系統為依托,將基金設立前審批改為設立后登記信用信息,并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堅持貫徹落實行政管理體制“放管服”改革要求,強化基金運行環境建設和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四是突出信用約束理念,創新政府宏觀管理方式。不同于傳統意義上政府投融資行為中的審批制、核準制和備案制等行政管理工具,《辦法》創新政府宏觀監管方式,提出了“登記+信用約束”的行政管理模式,將信用監管運用到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的監管上,通過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信用中國”網站互聯互通,有助于政府在宏觀調控中更好地把握苗頭性、傾向性和潛在性問題,推動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切實發揮好服務實體經濟的積極作用。 五是著重宏觀監管避免行政干預?!掇k法》對基金的具體經營管理和投融資行為沒有增加行政審批和行政干預,既對政府資金使用方式的轉變效果和投融資行為有明確的方向把握、信息分析和績效評價,又保證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按照市場化、專業化原則依法獨立運作。 六是為地方政府設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尋找出資方、遴選基金管理人提供重要參考?!掇k法》提出建立并完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每年根據特定的評價指標對基金和基金管理人進行系統性評分,并將結果適當予以公告,為社會投資方和地方政府選擇合適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提供參考,也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提出指導性要求。

四、《辦法》全文及重點條文解讀

部分條文解讀來源:PE實務(劉乃進)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優化政府投資方式,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政府支持領域和產業,根據《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國務院關于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53號)、《國務院關于創新重點領域投融資機制、鼓勵社會投資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0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分析】

1、該辦法明示,其上位法為《公司法》、《合伙企業法》,此點保持了與發改委等10部委發布的《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相同的法律邏輯。

2006年3月1日,《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生效,其第一條規定“依據《公司法》、《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注:當時含有有限合伙內容的《合伙企業法》尚未修訂)”;其第六條規定,“以公司形式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委托其他創業投資企業、創業投資管理顧問企業作為管理顧問機構,負責其投資管理業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2、2013年6月1日,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實施,該法第二條將證券投資基金(含私募證券)的上位法界定為《信托法》、《證券法》。

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施行,該辦法第一條將私募基金(含私募股權)的上位法界定為《證券投資基金法》。

3、2015年11月12日,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施行,該辦法第一條規定其依據《預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制定。

4、簡要分析

不同上位法的界定,會導致對基金的性質、基金份額的性質、基金與投資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基金與管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有不同認識。

按《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的證券或金融產品的屬性更濃。在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領域,按《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基金的企業性質更濃。

產業基金的法律屬性如何定位,在實務層面,對各參與主體之間法律關系的界定、權責利的劃分有重要影響,例如政府持有產業投資基金之權益的轉讓是否需要進場交易,是否需要履行評估、審計程序等。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是指有政府出資,主要投資于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的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

第三條 政府出資資金來源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中央和地方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及其它財政性資金。

【分析】

1、第二條、第三條,將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界定為有政府出資、進行股權投資的基金,其中的政府出資資金來源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中央和地方各類專項建設基金及其它財政性資金,此規定與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基本一致。

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規定:“政府投資基金,是指由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以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各類資本投資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的資金”,“政府出資,是指財政部門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等安排的資金”。

2、基金中有政府出資,無論出資比例大小,均被認定為“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

3、政府出資與國有企業出資不同,此處政府出資強調是列入財政預算或具有扶持性質的專項建設基金或其他財政性資金,普通國有企業的出資不屬于政府出資。

第四條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約制等組織形式。

第五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

【分析】

此處要求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之基金資產必須托管。

關于托管問題,基于《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私募基金領域一直未建立起強制托管制度?!蹲C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財政部、發改委從政府資金監管角度,要求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之基金資產建立強制托管制度,這對保證基金財產安全、保障基金規范運營具有積極意義。

第六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應堅持市場化運作、專業化管理原則,政府出資人不得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

【分析】

該條強調市場化運作,要求政府出資人不得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但對政府出資人是否參與投資決策的問題,未做明確說明。對此,財政部《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是“政府投資基金募資、投資、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過市場化運作。財政部門應指導投資基金建立科學的決策機制,確保投資基金政策性目標實現,一般不參與基金日常管理事務。”

第七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可以綜合運用參股基金、聯合投資、融資擔保、政府出資適當讓利等多種方式,充分發揮基金在貫徹產業政策、引導民間投資、穩定經濟增長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業務活動實施事中事后管理,負責推動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定期發布行業發展報告,維護有利于行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良好市場秩序。

【分析】

本條賦予國家發改委和地方發改部門對基金業務活動事中事后管理的權利。至此,有觀點認為,我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需要滿足財政部、發改委、證監會的三重監管,三重監管體制建立。

對此,發改委的解釋是:“目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可直接適用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業法》、《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08〕116號)、《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委2005年39號令)、《私募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證監會2014年105號令),以及《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財預[2015]210號)等。這些文件從不同層面和不同角度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資金募集、基金投向、基金監管等基金運作環節進行了規范和指導。地方政府也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出臺了本地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管理辦法。

然而,現有監管政策還不夠健全完善。在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設立之后,還需要從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政策屬性和政府性資金屬性出發,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總體運行狀況進行信息采集和風險監測,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投融資活動的總體狀況和發展趨勢進行政策評估、信用評估和趨勢把控。本《辦法》的出臺,正是從這些方面進一步健全了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監管政策評價制度,補充、完善了我國基金業管理的政策體系。”

第二章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募集和登記管理

第九條 政府向產業投資基金出資,可以采取全部由政府出資、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或向符合條件的已有產業投資基金投資等形式。

【分析】

依據該條,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

1、可以全部由政府資金出資設立,也可以由政府資金和社會資金共同出資設立;

2、可以新設,也可以向已有基金投資;

3、對已有基金投資,筆者認為增資是當然被允許的方式,受讓原有投資人的基金份額也應當被允許。

第十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社會資金部分應當采取私募方式募集,募集行為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 除政府外的其他基金投資者為具備一定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機構投資者。

【分析】

第十條強調募集方式的私募性質,將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界定為“私募基金”;第十一條建立合格投資者制度,并強調只能向機構投資者募集。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全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并指導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建立本區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子系統。中央各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募集完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應在全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登記。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募集完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應在本區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子系統登記。發展改革部門應于報送材料齊備后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

【分析】

發改委管理時期,私募股權基金的備案采取的是“基金備案+管理人附帶備案”的模式,即基金募集設立后要到國家發改委或地方發改部門完成備案,在基金備案時,對管理人附帶性備案;基金未募集設立,管理人無需備案,也沒有辦法申請備案。

該條沿襲了原有的思路,即基金募集完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

需要繼續關注的是,此處并未對基金募集完畢進行界定,是首期出資到位的時點,還是全部資金均到位的時點,亦或是作為基金載體的公司、合伙企業注冊成立之日?

第十三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方向,應符合區域規劃、區域政策、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及其他國家宏觀管理政策,能夠充分發揮政府資金在特定領域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有效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在信用信息登記系統登記后,由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登記信息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基金投向進行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并在信用信息登記系統予以公開。對于未通過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及時出具整改建議書,并抄送相關政府或部門。

第十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中央各部門及其直屬機構政府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材料完備性和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地方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政府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材料完備性和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以下情況除外:

(一)各級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出資額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材料完備性和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

(二)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下超過一定規模的縣、市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出資,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材料完備性和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具體規模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主要包括以下基本信息:

(一)相關批復和基金組建方案;

(二)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基金協議;

(三)基金管理協議(如適用);

(四)基金托管協議;

(五)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六)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和過往業績;

(七)基金投資人向基金出資的資金證明文件;

(八)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新發起設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基金組建方案應包括:

(一)擬設基金主要發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況;

(二)擬設基金治理結構和組織架構;

(三)主要發起人和政府資金來源、出資額度;

(四)擬在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基金協議中確定的投資產業領域、投資方式、風險防控措施、激勵機制、基金存續期限等;

(五)政府出資退出條件和方式;

(六)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政府向已設立產業投資基金出資,基金組建方案應包括:

(一)基金主要發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況;

(二)基金前期運行情況;

(三)基金治理結構和組織架構;

(四)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基金協議中確定的投資產業領域、投資方式、風險防控措施、激勵機制等;

(五)其他資料。

【分析】

1、第十二條到第十八條,要求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在發改委體系內登記,登記系統是“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

具體要求是:

1)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全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并指導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建立本區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子系統。

2)中央各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募集完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應在全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登記。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募集完畢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應在本區域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子系統登記。

2、明確規定了發改委體系登記的材料及內容要求。

3、簡要分析

此項規定,是否意味著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應完成“雙重備案/登記”,即證監會體系下中基協對私募產品的備案和發改委體系的“信用信息登記系統”登記,值得繼續關注。

目前,《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效施行,本次發改委頒布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將于2017年4月1日施行,屆時如無新的監管要求出現,則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應進行雙重備案/登記。

截止2016年12月底,中基協備案的私募股權基金實繳規模約4.32萬億。截止2016年9月,我國引導基金總規模約3.3萬億,占我國股權基金的大多數。如避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雙重備案,則需發改委或證監會有一方放棄備案要求(或互相承認對方備案效果并等同于在本系統備案)。但目前看,發改委和證監會(中基協)要求備案的內容并不一致,各自備案的目的與側重點也有差異,其中一方放棄備案要求的可能不大。

第十九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投資方案,并對所投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二)按基金公司章程規定向基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運作、基金管理信息服務等信息。定期編制基金財務報告,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向基金董事會(持有人大會)報告;

(三)基金公司章程、基金管理協議中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依法設立的公司或合伙企業,實收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

(二)至少有3名具備3年以上資產管理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三)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在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四)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和風險控制制度。

【分析】

對基金管理人設置了準入條件,對管理團隊、制度建設提出了基本要求。按規定,基金管理人應滿足實收資本1000萬、高管團隊“3+3”等要求。

此前,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并未對私募管理人設置準入條件。

筆者認為,對私募管理人及管理團隊設置一定的準入條件,是必要的,具有積極意義。

第二十一條 基金應將基金資產委托給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鹋c托管人簽訂托管協議,托管人按照協議約定對基金托管專戶進行管理。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所托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二)執行基金管理人發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三)依據托管協議,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基金公司章程或基金董事會(持有人大會)決議的,不予執行;

(四)出具基金托管報告,向基金董事會(持有人大會)報告并向主管部門提交報告;

(五)基金公司章程、基金托管協議中規定的其他職責。

【分析】

1、要求委托商業銀行托管,并列明托管人的五項職責。

從對托管人和托管職責的要求看,托管人只能是商業銀行,托管職責傾向于形式和程序性內容,具體權責利有賴于托管協議的約定。這與《證券投資基金法》中的基金托管不同,后者所稱“基金托管人”應是持牌托管機構(可以是經核準的商業銀行,也可以是經核準的其他金融機構),基金托管人法定職責較多。

注:《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商業銀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其他金融機構擔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基金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二)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三)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鹭敭a的完整與獨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七)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八)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九)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十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職責。”

2、此規定出臺后,以下問題值得思考: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委托不具備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資質的商業銀行進行托管,證監會、中基協是否認可?是否視同基金已經托管?在中基協私募基金備案系統中,該基金應選擇已托管,還是選擇未托管?

如證監會、中基協不視為已托管,則此種行為可否視為已經有了“監管”,以此解釋基金具有了安全保障機制?

3、個人認為:《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基金托管更適合于證券投資基金(含私募),對股權投資基金的匹配度略差;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而言,發改委的規定可操作性更強一些,法律關系更順暢一些。

第二十二條 已登記并通過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的各級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可以按規定取得中央各部門及其直屬機構設立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母基金支持。

第二十三條 已登記并通過產業政策符合性審查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除政府外的其他股東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規定申請發行企業債券,擴大資本規模,增強投資能力。

【分析】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在發改委體系登記后可獲得的支持:一是可以獲得母基金支持,二是社會股東或其他有限合伙人可以申請發行企業債券。

第三章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應主要投資于以下領域:

(一)非基本公共服務領域。著力解決非基本公共服務結構性供需不匹配,因缺乏競爭激勵機制而制約質量效率,體制機制創新不足等問題,切實提高非基本公共服務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二)基礎設施領域。著力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偏遠地區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結構性供需不匹配等問題,提高公共產品供給質量和效率,切實推進城鄉、區域、人群基本服務均等化。

(三)住房保障領域。著力解決城鎮住房困難家庭及新市民住房問題,完善住房保障供應方式,加快推進棚戶區改造,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礎設施,有序推進舊住宅小區綜合整治、危舊住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切實增強政府住房保障可持續提供能力。

(四)生態環境領域。著力解決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污染物排放量大面廣,環境污染嚴重,山水林田湖缺乏保護,生態損害大,生態環境脆弱、風險高等問題,切實推進生態環境質量改善。

(五)區域發展領域。著力解決區域發展差距特別是東西差距拉大,城鎮化仍滯后于工業化,區域產業結構趨同化等問題,落實區域合作的資金保障機制,切實推進區域協調協同發展。

(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領域。著力解決戰略性新興產業和先進制造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產業政策環境不完善,供給體系質量和效率偏低,供給和需求銜接不緊密等問題,切實推進看得準、有機遇的重點技術和產業領域實現突破。

(七)創業創新領域。著力解決創業創新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市場環境亟待改善,創投市場資金供給不足,企業創新動能較弱等問題,切實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投資于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基金協議中約定產業領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規?;虺兄Z出資額的60%。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區域規劃、區域政策、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及其他國家宏觀管理政策適時調整并不定期發布基金投資領域指導意見。

第二十五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應投資于:

(一)未上市企業股權,包括以法人形式設立的基礎設施項目、重大工程項目等未上市企業的股權;

(二)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并購重組和私有化等股權交易形成的股份;

(三)經基金章程、合伙協議或基金協議明確或約定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其他投資形式。

基金閑置資金只能投資于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和政府支持債券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第二十六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值的20%,且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一)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二)公開交易類股票投資,但以并購重組為目的的除外;

(三)直接或間接從事期貨等衍生品交易;

(四)為企業提供擔保,但為被投資企業提供擔保的除外;

(五)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分析】

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相結合,明確了實務中常遇到的幾個問題。對政府產業基金而言,以下問題是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未做規定,本辦法予以明確的內容:

1、明確了投資方向:限于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并購重組和私有化等股權交易形成的股份。

2、明確了閑置資金的使用范圍:限于銀行存款、國債、地方政府債、政策性金融債和政府支持債券等安全性和流動性較好的固定收益類資產。

3、提出了分散度要求

即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對單個企業的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總值的20%,該要求與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保持一致。

筆者認為:

1)對創投類基金而言,投資風險較大,失敗率較高,應通過分散投資的方式均衡單個項目的風險,提出分散度要求十分必要。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暫行辦法》中未提出此項要求,現實中存在單只基金全部投向某一單一創投項目的情形,此時失敗率較高,投資者風險很大。

2)對并購基金而言,因投資的目標企業較為成熟,顛覆性失敗風險相對較低,投資分散度的要求可以放寬,甚至可以允許投向單一項目的并購基金存在。

4、明確禁止“名股實債”、“證券期貨類投資”、“對外擔保(目標企業除外)”、“承擔無限責任”。

第二十七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應在章程、委托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中,明確基金的分配方式、業績報酬、管理費用和托管費用標準。

第二十八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章程應當加強被投資企業的資金使用監管,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十九條 基金一般應在存續期滿后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的,應報經政府基金設立批準部門同意后,與其他投資方按約定辦理。

第四章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績效評價

第三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并完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指標主要包括:

(一)基金實繳資本占認繳資本的比例;

(二)基金投向是否符合區域規劃、區域政策、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及其他國家宏觀管理政策,綜合評估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資金使用效率及對所投產業的拉動效果等;

(三)基金投資是否存在名股實債等變相增加政府債務的行為;

(四)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行為。

第三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根據評價指標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績效進行系統性評分,并將評分結果適當予以公告。有關評價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金融機構可以根據評分結果對登記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給予差異化的信貸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建立并完善基金管理人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指標主要包括:

(一)基金管理人實際管理的資產總規模;

(二)基金管理人過往投資業績;

(三)基金管理人過往投資領域是否符合政府產業政策導向;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運作是否存在公開宣傳、向非合格機構投資者銷售、違反職業道德底線等違規行為;

(五)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團隊是否受到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是否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失信名單;

(六)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行為。

第三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每年根據評價指標對基金管理人績效進行系統性評分,并將評分結果適當予以公告。有關評價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另行制定。各級政府部門可以根據評分結果選擇基金管理人。

【分析】

建立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并進行評價。從評價指標看,并不復雜,評價結果可能影響到基金的信貸政策和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的競爭優勢。

第五章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建設

第三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在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建立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三十五條 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地方有關部門負責區域內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并通過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報送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有關信息。報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信息、行業信息、經營信息和風險信息等。

第三十六條 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信用中國”網站統一向社會公布。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區域內失信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名單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多部門簽署的聯合懲戒備忘錄等對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開展聯合懲戒,懲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場禁入、限制作為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限制財政補助補貼性資金支持、從嚴審核發行企業債券等。

第三十七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在“信用中國”網站設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建設專欄,公布失信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從業人員名單,及時更新名單目錄及懲戒處罰等信息,并開展聯合懲戒的跟蹤、監測、統計和評估工作。

第六章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嚴格履行基金的信用信息監管責任,建立健全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信用信息登記系統,建立完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績效評價制度,加快推進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加強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對未登記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及其受托管理機構,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督促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登記。逾期未登記的,將其作為“規避登記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規避登記受托管理機構”,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告。

第四十條 中央各部門及其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結束后四個月內,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業務報告、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托管報告,并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直屬機構出資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結束后四個月內,向本級發展改革部門提交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業務報告、經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托管報告,并及時報告投資運作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重大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修訂、資本增減、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合并、清算等。

第四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通過現場和非現場“雙隨機”抽查,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進行業務指導,促進基金規范運作,有效防范風險?;鹩嘘P當事人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合規性審查,提供有關文件、賬簿及其他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擾、拒絕檢查。

第四十二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范運作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及其基金管理機構、托管機構,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取消登記等措施,并適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三條 建立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健全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媒體監督。

第四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分析】

辦法要求按時登記,按時報送業務報告、財務報告、托管報告及重大事項,對未按辦法規范運作的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及其基金管理機構、托管機構,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取消登記等措施,并適當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投資境外企業,按照境外投資有關規定辦理。

管理辦法解讀范文第5篇

一、《規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行政處罰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環節和內容,也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的重要手段和保障。目前,商務部主管負責執行200多件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其中,很多都明確賦予了商務部及地方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職責。2008年,商務部下發了《關于加強商務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推動地方規范執法行為,切實履行職責。從3年多來的實踐經驗來看,迫切需要制定《商務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執法行為進行統一規范,確保公開、公正、及時、文明執法,促進商務事業健康發展。

二、《規定》的制定頒布有哪些必要性?

一是商務主管部門履行職責的需要。2004年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要求“加快行政程序建設,規范行政執法行為”;2008年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提出“要完善行政執法程序”;2010年國務院《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要求“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黨的十七屆二中全會《關于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要求“健全行政執法程序”。近年來,農業、交通、衛生、林業、文化等部門在探索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執法程序制度。商務主管部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切實履行自身職責,也必須建立健全科學、規范的執法程序。

二是規范商務執法行為的需要。當前商務執法中比較突出、社會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就是執法程序、文書不規范。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呼吁制定商務行政處罰程序制度,加強全國統一指導。健全行政執法程序制度,以規范的執法、優質的服務取得群眾信任,營造公平、公正、公開的執法氛圍和環境,是商務主管部門建設和諧商務、為民商務的現實需要和急迫任務。

三是提高商務行政執法效率的需要?,F階段,商務執法力量不足問題較為突出。以有限的執法力量承擔量大面廣的執法任務,需要努力提高執法工作效率。制定系統規范的行政處罰程序,在嚴格規范執法行為的同時,為執法人員提供了一套可預期的行為規則和具體、明確的工作流程,必將促進執法效率的提高。

三、《規定》制定的指導思想是什么?

一是嚴格依法行政。在定位上,《規定》屬于程序法范疇,主要是從程序上規范商務部門行使已經具有的行政處罰職權。至于商務部門具有哪些行政處罰職權,取決于實體法的規定。因此,《規定》將商務部門可以實施的行政處罰,以及處罰過程中可以采取的措施,嚴格限定在法定范圍之內。但考慮到隨著新的法律法規不斷出臺,商務部門行政處罰職權也會不斷變化,因此在立法技術處理上,不具體列明行政處罰職權范圍,而是采用“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形式處理。

二是強化對商務執法隊伍監督?!兑幎ā吩谛姓妥h和行政訴訟等外部監督之外,設計了一些內部監督制約機制,明確現場檢查、調查取證、當場處罰時必須有2名以上(含2名)執法人員在場,建立了行政處罰決定前核審制度、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制度等制度。同時,專設執法監督一章,針對執法人員和商務部門可能違法的情形,規定了相應的責任追究措施。

三是注重保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為防止執法擾民、執法不當,《規定》針對現場檢查、查封扣押、先行登記保存等容易損害相對人利益的執法行為,嚴格規定了前置條件,建立了事前審批制度。為保證當事人充分行使陳述申辯等法定權利,《規定》明確商務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前,必須告知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內容及其享有的救濟權利。另外,《規定》還對強制執行作了必要限制,對逾期繳納罰款的,不能無限制加處罰款,申請強制執行的,可履行催告程序。

四、《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規定》共八章六十二條,包括總則、管轄、監督檢查、立案與調查、行政處罰的決定、送達與執行、執法監督、附則。規章內容總體上對《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同時,結合商務行政處罰的實際情況,根據行政立法發展趨勢作了一些創新性規定。

五、《規定》的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從適用的具體行政行為來看,包括實施行政處罰以及與實施行政處罰相關的監督檢查、調查取證等活動。監督檢查是商務主管部門的日常管理活動,也是行政處罰案件線索的重要來源,而調查取證實施行政處罰的必要輔助手段,鑒于二者與行政處罰密切相關,所以一并予以規范。

從適用的級別范圍來看,原則上,《規定》適用于縣級及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紤]到商務部有專門的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尤其是反壟斷、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等領域有完善的執法規則,因此在附則里做出了例外規定,明確商務部實施行政處罰,依照其相關規定。同時,考慮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明確規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當地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從其規定。

六、關于執法管轄問題。

1、級別管轄。一方面,按照下移監管執法重心的原則,對上下級商務主管部門均有權管轄的事項,明確以下級商務主管部門管轄為主;另一方面,規定上級商務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將有關日常監督檢查及案件調查工作委托下一級商務主管部門承擔。

2、地域管轄和移送管轄。第八條第一款重申了行政處罰法規定,明確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款規定了移送管轄,和第二款一同對管轄權爭議作了規定。

3、指定管轄。第七條第二款和第九條規定了指定管轄,以期有效處理管轄爭議和提高執法效率。即兩個以上商務主管部門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可以報共同的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指定管轄,下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于重大、疑難案件,可以依法報請上級管轄或者指定管轄。

4、跨部門協作??紤]到商務部門執法手段弱,需要加強與工商、質檢等部門溝通協作,第十一條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主動加強與其他部門聯系,探索開展聯合執法或者建立執法協作機制,及時移送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七、關于監督檢查的規定。

目前,國家層面缺乏有關監督檢查的法律法規。但考慮到監督檢查是商務主管部門了解法律法規規章落實情況,督促行政相對人規范經營,及時發現違法違規線索并制止違法行為的一個重要手段,有必要予以規范,《規定》專設第三章: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方式。主要規定了兩種:一種是接收處理舉報投訴,另一種是現場檢查。鑒于12312商務舉報投訴服務體系比較完善,需要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本規定只在第十三條就舉報投訴方式及處理程序作原則性規定。

現場檢查的條件。由于現場檢查對被檢查人生產經營活動影響較大,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不規范現象。為防止執法擾民,第十四條嚴格設定了現場檢查的條件,明確規定實施現場檢查必須履行報批程序。

現場檢查的權限。第十五條規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行使詢問、查驗、查閱、復制、調查取證等職權,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明確了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及有關要求。同時,根據《行政強制法》,各條均明確規定行使有關職權及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必須具有法律、法規依據,防止執法人員隨意擴大權限。

八、關于行政處罰的決定。

分三節對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聽證程序進行規定。

簡易程序。有關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程序及具體要求,均直接采用行政處罰法規定。增加了兩方面內容:一方面要求在給予當場處罰前,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情況及權利,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另一方面要求7日內將處罰情況備案。

一般程序。在細化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的同時,增加了以下內容:

(1)建立了核審制度。

(2)細化了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決定的案件范圍。

(3)明確了辦案時限,防止久拖不決。

聽證程序。參照行政許可法聽證程序中的“案卷排他規則”,規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聽證筆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結合《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規定應將行政處罰決定書及時向社會公布。

九、關于送達與執行。

送達。鑒于民訴法正在修改過程中,本規章原則規定當場送達或者依照民訴法的有關規定送達。

強制執行。結合工作需要對強制執行從兩方面進行限制:第一是明確了按日加處罰款的上限,即30日后仍不繳納的,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防止無限制加處罰款;第二點是增加了催告程序,申請強制執行前便催告,經催告仍不履行的,進一步申請強制執行,以免激化矛盾。

十、關于執法監督。

錯案監督??紤]到出現錯案涉及到國家賠償、責任追究制度、一事不再罰、申辯不加罰原則等問題,又有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外部監督程序保證,因此,最后第五十三條原則規定要建立健全監督制度,主動改正錯誤。

執法人員責任。強化商務主管部門自律,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分別列舉了執法人員和商務主管部門可能違法的情形,并規定了相應的責任追究措施。

一、關于執法文書。

管理辦法解讀范文第6篇

一、《中國名牌農產品管理辦法》政策分析

為切實抓好對我國知名農產品所實施的評選以及認定等相關工作, 推動我國具有較高知名度的農產品向高端化、品牌化方向發展, 持續增強我國現有高質量農產品自身的競爭實力, 很有必要制定一部專門的名牌農產品管理法規來加以保障。該法規所命名的名牌農產品特指通過評選與認定而獲得過中國名牌農產品這一固定稱號, 而且按照規定能夠使用名牌農產品標志的專門農產品。這些產品實施的是以經濟實體為主體, 以市場為導向, 依靠政府加以推動的開發機制。我國名牌農產品的管理工作完全依據公平和自愿之原則。通過農業行政管理機構推動對此類農產品的品牌打造, 并通過各個方面予以支持。

(一) 組織管理方面的政策

我國農業部專門設置了名牌農產品管理機構, 對名牌農產品的評選、認定、使用等各項工作實施監管。該委員會的主任是由農業部負責農產品質量工作的領導來擔任的, 而成員則由農業部有關司局負責人加以構成。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設立了辦公室, 辦公室設于農業部內, 專門負責對本辦法所認定的農產品相關工作進行組織管理, 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該辦公室主任一般是由市場與經濟信息司司長擔任的, 成員則由該司有關業務處室干部構成。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負責聘請相關專家來組建評審委員會, 并且負責名牌農產品評審業務。我國各省級行政區農業主管部門主要負責本區域之中名牌農產品之申報、推薦以及監管等工作。

(二) 申請方面的政策

凡是要求申請名牌農產品稱號的企業, 必須要同時達到以下五個主要條件:其一是申請單位必須要具有獨立企業法人或者社團法人這一基本資格, 并且規定了其注冊的地點一定要在我國國境之內;其二是要形成能夠更好地創建知名農產品內部質量控制制度, 并且要創建出農產品質量追溯機制;三是要依據標準化的方式來組織農產品生產;四是要具備穩定化農產品銷售途徑以及健全的農產品銷售后服務;五是三年之內必須未發生過質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凡是申請中國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產品, 則必須要同時具有以下八項條件:其一是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方面的規定;其二是必須在我國境內開展生產, 具備有一定規模的生產場所, 且實施大批量生產至少要三年以上的時間;其三是必須要在境內進行注冊, 并且還應當擁有歸申請人自身所有的相關注冊商標;其四是農產品必須要符合我國相關標準;其五是農產品的對外銷售額與知名度必須處在我國同類產品靠前的位置上, 也就是要在本行業之中甚至本地農業經濟體系之中能夠具備更加突出的作用, 從而不斷增強購買者的認可度;其六是農產品質量檢驗一定要過硬, 至少必須要合格;其七是該款農產品一定要得到過無公害農產品或者綠色食品等由權威部門授予的高規格稱號;其八是至少是省級名牌農產品。申請人必須向所在省級農業行政機構提出具體申請, 并上報申報材料。

(三) 評選與認定步驟方面的政策

名牌農產品目前執行的是按年評審的體制。各省級行政區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向上報送材料, 而且要確保材料的真實性、可靠性與完整性。對其中符合全面條件的農產品, 還要為其出具推薦書, 并報送負責評審工作的委員會辦公室。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在收到材料后, 就應當組織專家認真開展好評審工作, 并擇優遴選出推薦名單以及名單中各項產品的評審意見, 其后再報送至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委員會應當組織全體成員參加會議, 認真審查名牌農產品的推薦名單和各產品的具體評審意見, 如此一來才能夠形成當年度的名牌農產品擬確認項目名單。經過相應的程序之后, 還要在相關新聞媒體上對社會開展公示, 全面征集有關各方的意見與建議。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會議應對公示結果實施全面審查, 并認定當年度名牌農產品的最終名單。對已經認定的本年度中國名牌農產品, 最后要由農業部授予其榮譽稱號, 并發放證書。

(四) 監督管理方面的政策

我國名牌農產品稱號的有效期一直是三年。在這一有效期當中, 我國名牌農產品證書持有經濟實體, 即可在被許可的范圍之中使用名牌農產品標志。獲得該證書的申請人每一年均應向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辦公室上交由得到國家計量認證資質檢測單位所制定的農產品質量檢驗材料。名牌農產品推進委員會對于名牌農產品則實施不定期的抽檢。中國名牌農產品證書的持有者具有以下六種情形之一的, 則應當撤銷其所擁有的名牌農產品稱號, 并且注銷其證書, 在三年之中不得再行接受同一產品的申請材料:其一是具備了弄虛作假方面的行為;其二是非法轉讓甚至買賣我國名牌農產品相關內容的;其三是延伸了我國名牌農產品稱號和標志的具體利用范圍;四是農產品質量抽查中出現未能合格的情況, 而且消費者的反映相當激烈, 甚至出現了不利后果的;其五是出現了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類事故, 且在生產和經營中暴露出了比較嚴重的問題;其六是具備嚴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等行為。且從沒有獲得過中國名牌農產品稱號的。開展名牌農產品評選和認定等相關工作的人員應當更為嚴格地落實有關規定和程序, 并且加入到后勤工作體系當中, 應當切實保護好申請企業的商業機密, 全面用好知識產權。凡是形成了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等問題的, 尚未夠得上犯罪的, 則應在單位處以一定的行政處分;凡是構成了犯罪的, 還是要全面追究其承擔起必須承擔的刑事責任。

二、《中國名牌農產品管理辦法》框架下創建名牌農產品的原則

基于《中國名牌農產品管理辦法》框架, 唯有開展名牌農產品帶動戰略, 才是該行業發展的必經途徑。唯有積極創建中國名牌農產品, 才能夠讓我國農產品行業在愈來愈激烈的市場競爭之中立于不敗。因此, 一定要提升憂患意識, 依靠所在市場, 充分結合自身狀況, 實施以下三條原則:一是既有創又有保, 做到創保相互結合。當前, 我國不少地方的特色農產品具備了非常高的知名度, 但是去注冊商標進行保護的農產品數量卻比較少。為了保護好當地名牌, 一定要切實把握住有利的時機, 應用各類方式, 認真找到重點, 積極創建名牌。與此同時, 還應當積極保住已經創建的中國名牌農產品。因為農產品消費過程中的需求量變化比較大, 市場上的競爭變得愈來愈激烈, 產品之間的差異性則變得相對來說比較小, 技術上優勢還不夠顯著, 因此如果不在保上下苦功, 就極易喪失名牌的稱號。二是既有新又有舊, 做到新舊相互結合。新主要是指現代技術和生產方式;舊主要是指傳統技術及其生產方式。我國大多數特色農產品均是在應用傳統技術和現代生產方式相互結合的基礎上進行改良而形成的, 具備了自身的特色和優勢, 也擁有了相當大的的市場。為此, 一定要在積極應用傳統技術和現代生產方式的基礎上, 努力將現代技術運用到農產品深度加工之中, 特別是要在農產品保存、保鮮以及物流運輸等多個方面做到新來相互結合。三是既有內又有外, 做到內外相互結合。要依據農產品名牌發展戰略, 積極開發國內與國外市場。要繼續立足于廣闊的國內市場, 積極開發潛力無限的本國市場, 絕不可將本國市場讓與他人。同時, 還要積極應用名牌農產品發展與帶動戰略, 積極拓展國際市場, 創建自身的全球知名農產品品牌, 如此才能夠在競爭越來越激烈的全球市場中得到讓人滿意的市場份額, 進一步促進我國農產品國際貿易之發展, 并且得到更加高的外匯收益。

三、運用《中國名牌農產品管理辦法》創建名牌農產品的幾點對策

我國知名農產品要想真正地站穩市場, 就應當積極落實名牌農產品帶動戰略, 從而走出一條基于《中國名牌農產品管理辦法》的名牌農產品創建之路。為此, 應當做到以下四點:一是要創建名牌。這是一個非常艱難的歷程。應當依據我國市場的實際需求, 將技術創新全面落實到名牌戰略的諸多環節之中, 運用具備名、優、特等特色的農產品來積極豐富與引導當前市場, 并且圍繞著市場來創建名牌農產品品牌。應當以本地資源優勢為基礎, 以現代技術為保障, 以拓寬市場為目標, 以創造經濟效益為重點, 主動開發本地特色化名牌農產品, 開發具備競爭力的農產品品牌。二是要發展名牌。這是直接關系到我國農產品產業生存與發展的重要問題。在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之下, 我國農產品行業的發展與壯大和名牌農產品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系。農產品若要在市場中占據相應的份額, 就一定要保持住自身優勢, 持續開發知名品牌, 適合消費者群體之需求。三是要培育名牌。為提升農產品名牌之質量, 一定要依靠與發揮技術的巨大作用。在強化農產品技術成果開發與轉化的基礎上, 積極將先進技術運用于農產品生產與加工、營銷等各個環節之中。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之原則, 依據山區、丘陵以及平原的差異化特征, 強調當地特色, 著力培植與改良本地主導型農產品產業。四是要切實保護名牌。名牌農產品并不完全等同商標。要想成為中國名牌農產品, 就一定要有馳名商標加以保障。所以, 在創建農產品品牌的過程之中一定要高度重視發掘商標所具有的文化含義。農產品可以說是自然再生產和經濟再生產之中的重要產物, 特別是傳統農產品要想創建知名品牌, 更應將鄉土特點和傳統特色加以融合, 強調其所具有的文化含義。與此同時, 還應當加強農產品商標的注冊意識, 切實防止知名商標被其他商家所搶注。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落實法律保護, 以保護好自身品牌。

摘要:農業部于2007年印發了《中國名牌農產品管理辦法》, 標志著我國名牌農產品管理機制邁上了一個新臺階。為了能夠更好地實施好名牌名產品管理工作, 就需要對這一政策進行深入解讀。本文對我國名牌農產品的組織管理、申請、評選認定程序及監督管理等政策進行了闡述, 分析了《中國名牌農產品管理辦法》框架下創建名牌農產品之原則, 并探討了相應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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