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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分流安置實施方案

2023-05-20

方案是對一項活動具體部署的安排和計劃,那么方案的格式是什么樣的呢?如何才能寫好一份方案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員工分流安置實施方案》相關資料,歡迎閱讀!

第一篇:員工分流安置實施方案

企業員工分流安置實施辦法

說明:現將AA集團公司關于員工分流的試行意見(征求意見稿)發給你們,請根據內容在一定的群體、一定的范圍內征求意見,對本意見稿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于二月十五日前另附書面修改的意見交公司人力資源部勞動人事科。

為加快推進AA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轉型升級、創新發展,依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試行意見。

一、適用范圍

公司所屬機關、子公司、分公司、廠、經營(服務)實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在公司轉型升級、資源整合、產業結構調整和崗位競聘中,未能上崗或落聘的需要分流的員工(以下簡稱富余員工),適用本試行意見。

二、基本原則

1.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充分考慮企業、職工和社會的承受能力,整體規劃,穩步推進,確保穩定;

2.實施分流要與企業的結構調整和做強主業相結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于加快企業發展,促進企業資產結構、組織結構、人員結構的優化;

3.實施分流要依法進行,規范操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國家、企業及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分流方式

公司和各單位應積極主動采取有效的措施,對生產輔助、后勤服務崗位使用的臨時用工、項目承包、勞務派遣等用工進行整頓和計劃性清退,騰出部分勞動崗位,優先安排工作年限較長、年齡較大、競爭優勢較弱,且具有勞動能力和上崗愿意的員工,為富余員工創造上崗的機會。具體可以采取在公司內部發展和與外部企業對接中交流(消化)、勞務輸出(派遣)、培訓轉崗、離崗長休、停薪留職、自謀職業等方式進行分流。

(一) 內外交流(消化)

富余員工通過公司人力資源市場用工需求交流平臺,運用市場化機制和公開、競爭、擇優的辦法,在公司內部競聘上崗,或通過BB市人力資源市場等其他渠道向外流動。

(二)勞務輸出(派遣)

政策激勵富余員工到外部企業工作。

(三)培訓轉崗

對在競聘中落聘的人員進行為期3個月的轉崗培訓。培訓期滿經考核合格的,

在公司內部通過人力資源市場平臺競聘上崗或勞務輸出(派遣)。

(四)離崗長休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經本人申請,公司批準,可以辦理離崗長休。

(五)停薪留職

員工本人申請,單位同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可以辦理停薪留職。

(六)自謀職業

員工本人申請自愿解除勞動合同的,經單位批準,給予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四、鼓勵政策和制約措施

(一)內部交流(消化):

1、新建、擴建項目新增崗位和其他空缺崗位的用工需求統一納入公司人力資源市場招聘;

2、由公司人力資源市場根據用工需求情況,不定期公布用工需求信息,供富余員工自主選擇,實現再就業;

3、富余員工三個月內不能在公司內部實現再次上崗或不能勞務輸出(派遣)的,則給予一次轉崗培訓機會。

(二)勞務輸出(派遣)

1、富余員工以勞務輸出(派遣)形式分流的,可繼續保留員工的勞動關系,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繳納仍按公司規定執行。如用工單位實際繳費基數低于當年AA職工平均水平的,由原用人單位補足;

2、勞務輸出期間用人單位停發工資、獎金及福利,享受用工單位的工資、社會保險及其他相關福利待遇,其中應由用工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原用人單位向用工單位按協議結算;

3、勞務輸出期限為三年,期間由原用人單位按月給予一定補貼,45周歲以上每月補貼500元,45周歲以下每月補貼400元。

4、三年期滿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勞務輸出期間的工作年限可連續計算)。

(三)培訓轉崗

1、由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富余員工的結構和公司發展需求情況,統一組織培訓;

2、培訓期滿后經考核合格的再進入公司人力資源市場,參加崗位競聘;

3、通過培訓后仍對未競聘上崗或不愿勞務輸出(派遣)的,解除或終止勞動

合同的,依法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4、培訓期間發基本生活費;

(四)離崗長休

1、 離崗長休期間的待遇:離崗長休期間享受基本生活費和補充醫療保險待遇,企業五項社會保險單位繳納部分由原用人單位承擔。不享受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公積金和獎金、福利等待遇。

2、離崗長休人員有適合崗位,可以選擇重新上崗。

(五)停薪留職

1、要求停薪留職的員工,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變更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協議期間只保留勞動關系,停發工資和福利待遇,單位和員工個人按規定所需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統籌費用全額由員工承擔,并及時預交給單位。

3、停薪留職期限不得超過3年,具體時間由單位與員工雙方協商確定。三年期滿,不再回公司競聘上崗的,終止勞動合同。

4、本意見出臺前已辦理了停薪留職的人員,統一按本試行意見執行。

(六)自謀職業

1、員工直接選擇自謀職業的,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并給予享受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2、員工已享受或領取原來單位因改制勞動關系轉換金的年限部分,支付時應予以扣除。

五、其他相關規定

(一)基本生活費的按BB市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并隨最低工資標準調整而調整。員工享受基本生活費期間應繳的社會保險費用,由單位全額承擔。

(二)經濟補償金標準:按職工在國有企業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職工個人的月平均工資最高不超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2倍;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等費用:

1、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勞動能力鑒定,不符合退休、退職等條件的;

2、原與單位簽訂停薪留職或中止勞動合同協議,履行期滿的;

3、原與單位簽訂長休協議,履行期滿的;

4、單位分流安置實施方案規定應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勞動合同的,不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

1、員工不愿選擇分流或經單位書面通知不參加培訓轉崗或安排崗位不去的;

2、未被單位列為分流安置對象的;

3、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4、轉崗培訓期間有連續曠課三天及以上或累計曠課二次及以上的;

5、阻撓或防礙員工分流安置工作開展,給單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6、單位獎懲制度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五)員工在醫療期或女性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滿被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單位應依據國家法律和相關規章的規定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和補助等費用。

(五)夫妻雙方已有一方失業或者屬于現役軍人的配偶,單位在重新安排員工上崗時,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六)員工分流到公司其他單位工作的,接收單位應在3個月內與其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并組織他們進行必要的上崗前培訓,使他們能盡快地適應上崗要求和掌握相關的勞動(工作)技能。

六、轉變觀念,精心組織,有序推進

(一)為做好公司資源整合、產業結構調整和競聘上崗過程中的員工分流工作,要求公司上下必須樹立全局觀念和整體利益最大化理念,正確處理好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轉變工作方式方法,增強員工的危機感、責任感,引導員工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積極為實施員工的分流安置創造條件,共同為公司實現發展戰略目標做出努力。

(二)各有關單位要以認真、細致的工作作風,積極穩妥地做好分流安置的各項工作,要針對員工的不同情況制定分流方案,在制訂方案過程中應注重單位自身實際,有選擇地運用分流方式;及時做好勞務輸出(派遣)、培訓轉崗、停薪留職等各類人員的勞動合同變更工作,依法規范員工分流工作行為,嚴格辦事程序,確保員工分流的各項工作有序進行。

七、本試行意見自下文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原AA人事[2014]111號文同時廢止。

八、本試行意見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篇:河南油田離崗人員分流安置實施辦法

(提交審議稿)

為保障和促進油田深化改革、轉型發展,嚴控用工總量,做好離崗人員分流安臵工作,進一步優化人力資源結構,提高勞動生產率,根據集團公司《關于離崗人員分流安臵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國石化人[2015]85號),結合油田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基本原則

(一)依法合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石化有關規定開展工作,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維護離崗人員合法權益,保障離崗人員基本生活。

(二)效益導向。貫徹集團公司黨組“養人不養企業”要求,結合油田用工情況,優化人力資源配臵,積極盤活用工存量,努力降本增效,提高人工成本投入產出回報。

(三)分類確定。根據油田生產和用工情況構建完整政策體系,實行多渠道分流安臵,合理確定待遇。

(四)配套實施。與深化勞動用工制度和薪酬分配制度改革、體制機制改革、完善人力資源管理基礎、實行嚴格“三定”競爭上崗緊密結合,系統配套推進,強化擇優機制。

(五)積極穩妥。認真制定方案,依法依規履行民主程序,加強宣傳解釋,規范工作程序,落實維穩責任,穩妥組織實施。

二、適用對象

(一)本辦法適用于因產業結構調整實施油區(井)停產、煉化裝臵關停、相關業務調整等產生的離崗人員;因油田體制機制改革實施組織機構調整或重組、推行扁平化管理改革等所產生的離崗人員;因嚴格“三定”競爭上崗(包括因年齡、體力等難以適應高勞動強度崗位工作)產生的離崗人員;因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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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等原因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離崗人員等。

(二)本辦法規定的分流安臵渠道和政策適用于2014年10月1日前已招錄的勞動合同制員工,及2014年10月1日后招錄且目標配臵為關鍵崗位或已從事關鍵崗位的勞動合同制員工。

(三)2014年10月1日后招錄,目標配臵為主體崗位或普通崗位,且離崗時未從事關鍵崗位工作的勞動合同制員工,單位應依法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分流安置渠道及相關待遇

按照“積極盤活、鼓勵退休、適度分流、妥善安臵”的基本思路,油田人力資源優化配臵主要通過內部競爭上崗、油田外部上崗、提前退休、內部退養、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停崗留薪等六種渠道進行。

(一)內部競爭上崗

1.為實現用工效率最大化,盤活人力資源,油田將進一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優化組織結構,提供崗位供離崗人員競爭上崗。一是繼續加大依法清理企外用工力度,清理外包業務及外包業務用工,騰出崗位供離崗人員競聘上崗。二是在“定收入、定成本、定利潤”前提下,進一步核定單位定員,明確組織機構與崗位編制,各單位提出崗位設臵,明確人員余缺情況,本單位內部結構性余缺不平衡的,可在單位內部競爭上崗;對缺員單位,由油田統一發布信息,自愿參加競爭上崗。

2.競聘上崗后的薪酬福利待遇按油田和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二)油田外部上崗

1.中國石化系統內有用工需求時,油田組織力量通過業務承攬、人力資源輸出、人事調動(包括階段性調動)等方式進行統籌配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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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石化系統外有適于油田承包的業務或批量崗位需求時,油田組織力量作為承包方承包系統外業務,或組織批量輸出人力資源,離崗人員可參加涉及崗位的競爭上崗。

3.在中國石化系統內、系統外上崗后,執行上崗單位的薪酬福利規定。

(三)提前退休

按照“兼顧歷史、積極穩妥”的原則,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提前退休(含退職,下同),執行退休人員相關待遇,納入企業退休人員管理。

1.符合國家規定的提前退休特殊工種范圍,可以申請辦理退休手續。

為鼓勵符合條件的離崗人員提前退休,根據特殊工種人員按照距法定退休年齡的提前月數(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發放一次性補助,標準為1500元/月。

2.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等原因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的人員,依照勞動能力鑒定程序,經地方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申請辦理因病(提前)退休(退職)。

3.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人員和正常退休人員的計發待遇辦法相同,包括按河南省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和中石化規定的企業年金(企業年金享受條件為已參加中石化企業年金計劃,下同)及企業提高待遇部分等。

(四)內部退養

1.離崗人員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及以內(男年滿55周歲,女干部年滿50周歲,女工人年滿45周歲)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雙方簽訂協議,可申請辦理內部退養;符合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條件的,男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45周歲,女工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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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40周歲,也可以申請內部退養。

因產業結構調整關停并轉成建制產生的離崗人員,適當放寬辦理內部退養的年齡條件,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及以內的,可申請內部退養。

2.根據本辦法辦理內部退養手續的人員,自批準內部退養的次月起停發工資,改發內部退養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本人申請內部退養當月計算的退休待遇標準的95%確定;確定的內部退養生活費計發基數和比例直至退休前不再調整。

為切實保障內部退養人員基本生活,因以離崗前收入為基數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造成部分內部退養人員實得收入偏低的,在離崗人員內部退養初期,對以本人離崗前收入為基數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與以本人內部退養生活費為基數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差額予以補齊。

3.按辦理內部退養時本人連續工齡和距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為內部退養人員發放補助:連續工齡不滿10年2000元/年,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4000元/年,連續工齡20年以上6000元/年。

內部退養人員補助每年初發放一次。

(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1.對單位提出并與離崗人員協商一致,辦理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除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外,按工作年限每滿1年3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

2.對離崗人員自愿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六)停崗留薪

離崗人員選擇停崗留薪,要簽訂停崗留薪協議,明確停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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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期限,離崗人員選擇停崗留薪只限一次。停崗留薪期間根據停崗留薪期限確定生活費。停崗留薪人員發放生活費期間,各類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繳納部分由個人繳納。

1.實行停崗留薪期限在1年及以內的,按停崗留薪前所聘崗位(職位)的基本薪酬確定生活費,停發效績工資和與崗位相關的各類津貼補貼。

2.停崗留薪期限超過1年的,根據個人連續工齡和停崗留薪期限確定生活費標準:

連續工齡滿25年及以上,停崗留薪期限超過1年不滿2年的,基本生活費按南陽市最低工資標準(2014年為1250元/月)的1.4倍確定;停崗留薪期限超過2年不滿3年的,基本生活費按最低工資標準的1.3倍確定;停崗留薪期限3年及以上的,基本生活費按最低工資標準的1.2倍確定(1500元)。

連續工齡滿15年及以上,停崗留薪期限超過1年不滿2年的,基本生活費按南陽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3倍確定;停崗留薪期限超過2年不滿3年的,基本生活費按最低工資標準的1.2倍確定;停崗留薪期限3年及以上的,基本生活費按最低工資標準的1.1倍確定。

連續工齡不滿15年,停崗留薪期限超過1年不滿2年的,基本生活費按南陽市最低工資標準的1.2倍確定;停崗留薪期限超過2年不滿3年的,基本生活費按最低工資標準的1.1倍確定;停崗留薪滿期限3年及以上的,基本生活費按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3.停崗留薪期間基本薪酬不再晉檔;停崗留薪人員所在單位效益下降、在崗員工薪酬降低時,停崗留薪人員的生活費按比例相應降低。南陽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時,停崗留薪人員生活費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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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調整。

4.停崗留薪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具備或符合相關條件時,可選擇相關分流渠道。

5.停崗留薪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終止勞動合同。停崗留薪期間及期滿,選擇解除勞動合同時,不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一次性補償政策。

四、有關規定

(一)離崗人員選擇分流安臵渠道采取個人自愿原則,提交書面申請,按程序辦理。

1.對申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本人提交書面申請,單位初審,報社保中心復審后,社保中心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批。

2.對因傷病或非因工致殘等原因無法提供正常勞動、申請提前退休(退職)的,經地方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本人提交書面申請,單位初審,報社保中心復審后,社保中心上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管理局審批。

3.對個人申請內部退養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并與本人簽訂內部退養協議后按管理權限分別報人力資源處和組織部(干部處)審批;依據特殊工種申請內部退養的,要按規定先審批特殊工種情況,符合要求的,再辦理內部退養手續。

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本人的書面申請、內部退養協議和審批表由單位裝入個人檔案。

(二)內部退養人員比照退休人員管理,在辦理正式退休手續前仍作為單位在冊勞動合同制員工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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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部退養期間,內部退養人員仍承擔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從發放給本人的內部退養生活費中扣交,單位繳納部分仍由所在單位代交。

2.內部退養期間,當退休人員按規定調整養老金時,相應調整其內部退養生活費;不再參加在崗勞動合同制員工基本薪酬調整與晉檔及其他待遇。

3.離崗人員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后,一律不得再在勘探局和分公司所屬單位上崗,一經發現追究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

4.內部退養人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正常退休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5.離崗人員在內部退養期間違法、違紀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由勘探局或分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停止執行內部退養待遇。

(三)為保障根據《關于印發<河南石油勘探局職工內部退養和調整下崗職工待遇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豫油[2000]勞字94號)辦理內部退養、當前仍未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人員的生活,動態調整其基本生活費,即原內部退養人員到達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時,其基本生活費在每年元月份,參照本辦法確定內部退養人員生活費的辦法重新計算。

(四)按本辦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政策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人員,不執行中國石化生活資助幫扶政策(集團公司生活資助幫扶政策僅適用于改制分流工作結束前按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政策解除勞動合同且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

離崗人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社會保險關系、人事檔案、黨團關系轉移等按現行規定辦理,按規定處理企業年金事宜。

(五)停崗留薪人員由原單位負責管理。各單位應制定停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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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薪人員管理辦法和協議文本,加強管理,杜絕漏洞。

(六)單位在人員分流安臵工作中,尤其是開展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停崗留薪工作中,應注意保留業務骨干、防止人才流失。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和在關鍵崗位上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技師及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人員,以及單位緊缺和骨干人員,不按本辦法相關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并給予經濟補償,也不實行停崗留薪。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穩妥實施

離崗人員分流安臵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涉及員工切身利益,事關中國石化和油田深化改革、轉型發展的大局,各單位是離崗人員分流安臵工作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研究政策,精心制定方案,周密組織實施;要針對各類群體和不同的分流安臵渠道認真分析風險,制定維穩預案,加強政策宣傳和解釋,有效防范和化解矛盾,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保持生產經營平穩運行和隊伍穩定。

(二)明確職責,落實責任

單位要根據本辦法研究制定本單位離崗人員分流安臵實施細則,尤其是對停崗留薪人員要制定符合單位實際的管理措施。要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責任,單位要成立領導組織,設立辦事機構,搭建協同工作平臺。對工作不力造成穩定問題的單位,油田將按有關規定進行問責和處罰。

六、本辦法規定與以往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涉及的政策原則上不追溯。國家或集團公司有新規定時按新規定執行。

七、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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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

陜西省經貿委

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陜西省國土資源廳

人民銀行西安分行

文件

陜西省國稅局

陜西省地稅局

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陜西省總工會

陜經貿發〔2003〕29號

陜西省經貿委 陜西省財政廳 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陜西省國土資源廳 人民銀行西安分行 陜西省國稅局 陜西省地稅局 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陜西省總工會

關于轉發《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 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富余人員

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及楊凌示范區經貿委(經委、經貿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土資源局、中國人民銀行陜西省內中心支行、國稅局、地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總工會,省級有關部門,中央駐陜有關單位:

現將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全國總工會《印發〈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已經出臺的再就業扶持政策,認真貫徹執行。為了進一步推進我省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改制分流方案申報程序

1、中央在陜企業改制分流的總體方案,經省經貿委同意后,報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批復。

2、省屬企業改制分流的總體方案經主管部門或集團公司同意后,報省經貿委、財政廳、勞動保障廳聯合批復;市屬及縣(區)屬企業改制分流方案由同級經貿、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聯合批復。各部門在接到企業的改制分流方案后20個工作日內出具批復意見。

3、省、市、縣(區)屬企業《“三類資產”認定證明》由同級財政部門出具,《主輔分離或輔業改制證明》和《產權結構證明(或產權變更證明)》由同級經貿部門出具,《經濟實體安置富余人員認定證明》分別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出具。

4、改制企業申請免稅程序及所需文件證明,按省國稅局、地稅局、勞動保障廳《轉發〈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陜國稅〔2003〕30號)執行。

二、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時,改制企業占用原主體企業的行政劃撥土地,凡不改變土地用途或者改變后的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規定的,中央在陜企業和省屬企業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市屬企業、市轄區屬企業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縣屬企業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改制企業改變原土地用途后,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的,應當依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租賃等土地有償使用手續。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到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交易價低于標定地價20%以上的,市、縣人民政府可行使優先購買權。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房建設等經營性用地以及有兩個以上用地意向者,必須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拍賣、招標或者掛牌競價方式公開出讓;需要將土地出讓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的,由原主體企業申請,市、縣財政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企業改制享受的資產處置優惠應當與該企業分流安置富余人員費用相對應。

三、非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以及職工檔案管理、職稱評定等工作交由轉制企業管理,不具備保留職工檔案條件的,職工檔案交由當地公共職業介紹機構保管,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減半收取職工檔案保管費。

四、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過程中發生的資產置換以及土地、房產、車輛過戶等各項行政性收費,可參照省委、省政府《關于放開搞活國有小企業的決定》(陜發〔1997〕18號)及其配套文件執行。

(此件直接發到縣)

陜 西 省 經 貿 委

陜 西 省 財 政 廳

陜西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陜西省國土資源廳

人民銀行西安分行

陜西省國稅局

陜西省地稅局

陜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陜西省總工會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主題詞:經濟管理 企業 安置 辦法 通知

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

施辦法

國家經貿委,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2002.11.18

國家經貿委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2002〕12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推進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以下簡稱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思路和原則

(一)堅持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確定的國有企業改革方向,鼓勵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在進行結構調整、重組改制和主輔分離中,利用非主業資產、閑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以下簡稱三類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多渠道分流安置企業富余人員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減輕社會就業壓力(以下簡稱改制分流)。

(二)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分流應遵循以下原則:

1、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充分考慮企業、職工和社會的承受能力,整體規劃,分步實施,確保穩定;

2、實施改制分流要與企業的結構調整、改制重組和做強主業相結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利于加快企業發展,促進企業資產結構、組織結構、人員結構的優化;

3、實施改制分流要依法進行,規范操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維護國家、企業及職工的合法權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逃廢銀行債務。

二、改制企業享受扶持政策的條件

(三)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余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凡符合以下條件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可享受《通知》規定的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1、利用原企業的“三類資產”;

2、獨立核算、產權清晰并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

3、吸納原企業富余人員達到30%(含)以上;

4、與安置的職工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

三、改制分流的范圍

(四)國有大中型企業應根據企業發展戰略和結構調整的需要,以精干主業、減員增效、安置富余人員為目標,從本企業實際出發,合理界定“三類資產”的范圍。

非主業資產指按照企業改革發展的要求和專業化分工原則,需要分離的輔業資產、后勤服務單位的資產以及與主業關聯度不大的其他資產;

閑置資產指閑置一年以上的企業資產;

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指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一定獲利能力,并用于抵償職工安置等費用部分的資產。

(五)改制企業安置的富余人員,是指原企業需精簡分流的富余人員。

四、改制分流的形式

(六)改制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合資、合作、出售等方式,逐步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具備一定市場生存能力的改制企業,可直接改制為非國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實體;暫時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改制企業,可保持國有法人的控股地位,但必須產權明晰、獨立核算、面向市場、自負盈虧。

改制企業與原主體企業除產權關系外,不再具有行政隸屬關系,原主體企業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并依法享有股東權利。

(七)改制企業要建立以產權關系為基礎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相應的組織機構,制定各項管理制度,完善監督約束機制。原主體企業在改制企業設立過程中,有責任幫助推薦考核經營者人選并監督其產生程序的合法性。防止惡意侵犯投資者和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資產處置

(八)改制分流過程中涉及資產定價、損失核銷、產權變更等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事項,按照財政部《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辦理。

(九)改制企業可用國有凈資產支付解除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等,由此造成的賬面國有資產減少,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沖減國有資本。

(十)改制企業的國有凈資產按規定進行各項支付的不足部分,應由原主體企業予以補足;剩余部分可向改制企業的員工或外部投資者出售,也可采取租賃、入股或轉為債權等方式留在改制企業。

已完成改制分流的單位,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的資產轉移、產權登記手續。

(十一)按照國家和當地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改制企業占用的原主體企業的行政劃撥土地,只要不改變土地用途,經所在地縣級(含)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需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依法辦理轉讓手續;需要改變用途的,應按照《劃撥土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核定,改變后的用途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允許將土地出讓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具體辦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六、債權債務關系

(十二)原主體企業要做好改制企業的債權債務清理工作,進行必要的債務審計,落實債權債務人。防止利用改制之機逃廢銀行或其他債權人的債務。

改制企業原為獨立法人的,要繼續承擔和落實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從原主體企業分立重組的改制企業,按商定的比例承擔債務,并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十三)改制企業對所欠原主體企業的債務,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按期償還;原主體企業要按規定妥善處理拖欠職工的集資款、工資、醫藥費和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債務問題。

七、勞動關系的處理

(十四)依法規范勞動關系。對從原主體企業分流進入改制企業的富余人員,應由原主體企業與其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并由改制企業與其變更或重新簽訂三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應在改制企業工商登記后30天內完成。

(十五)對分流進入改制為非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富余人員,原主體企業要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個人所得經濟補償金,可在自愿的基礎上轉為改制企業的等價股權或債權。

(十六)對分流進入改制為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富余人員,原主體企業和改制企業可按國家規定與其變更勞動合同,用工主體由原主體企業變更為改制企業,企業改制前后職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

(十七)改制企業要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

八、申報程序

(十八)中央企業所屬企業改制分流按以下程序辦理:

1、中央企業所屬企業改制分流的總體方案,在與當地政府協調銜接的同時,報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聯合批復;各部門在接到企業的改制分流方案后20個工作日內出具批復意見。

2、中央企業依據批復的意見,對所屬企業改制分流中利用“三類資產”和實現產權主體多元化的情況,逐個進行審核認定,并出具相關認定證明,分別報財政部和國家經貿委備案;其中規范勞動關系、吸納富余人員的比例以及接續各項社會保險的情況,由改制企業所在地省級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認定,并出具相關認定證明,報勞動保障部備案。

3、改制企業可憑上述聯合批復意見和有關認定證明以及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具體辦法按照稅務總局、勞動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執行。

(十九)地方企業改制分流方案的申報程序,由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和稅務總局、勞動保障部《關于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政策具體實施意見的通知》要求,另行規定。

(二十)企業的改制分流方案須經過改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涉及職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職工的資產處置等有關事項,要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未經審議通過,不得實施企業改制分流工作。

九、其他相關事項

(二十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及時將非國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業中黨、團等組織關系、職工的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以及職工檔案管理、職稱評定等移交接收工作,進行統一歸口管理。原企業要積極做好改制企業屬地管理的交接工作。

(二十二)各級政府和工商、稅務、土地、經貿、財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要按照《通知》和本辦法的要求,主動做好服務,簡化有關的審批手續,對在改制分流過程中發生的資產置換以及土地、房產、車輛過戶等各項行政性收費,應予以適當減免,為企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創造有利條件。 (二十三)企業在改制分流中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政治工作,重視發揮企業黨團組織和工會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釋和宣傳工作,引導職工和分流富余人員增強改革意識和承受能力,轉變就業觀念,使職工理解、支持改革并主動參與改革。

(二十四)要注意防止企業改制過程中弄虛作假、騙取優惠政策的不正當行為。對于侵占國有權益、無償量化國有資產、擅自核銷國有資本等行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依法查處,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不符合條件享受免稅政策的企業,經查實后,取消其政策優惠并補繳稅款,給予經濟處罰,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十五)各地可根據《通知》精神和本辦法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因地制宜,制定地方企業改制分流的實施細則。

第四篇:晉城市鄉鎮衛生院分流人員安置辦法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為妥善安臵改革中鄉鎮衛生院分流人員,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為適應我市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預防、醫療、保健服務需求,深入貫徹國家和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精神,推進鄉鎮衛生院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建立健全能進能出和激勵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基層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優化衛生人才結構,促進衛生人才資源合理配臵,推動我市基層醫療衛生事業的科學發展。

(二)基本原則:

堅持深化改革,加強隊伍建設。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制度和資格準入制度,優化人員結構,提高人員素質,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 堅持依法辦事,確保公平公正。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操作程序,確保分流安臵工作規范有序、公平公正。

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和諧穩定。實事求是,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出發點,保障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二、范圍對象

本辦法所指分流人員有兩類,一是2010年12月31日前進入鄉鎮衛生院,定崗競聘中未聘的正式職工(指經縣級組織、人事、勞動部門審批辦理了相關手續的正式工作人員);二是2009年12月31日前進入鄉鎮衛生院,定崗競聘中未聘的非正式職工(包括臨時聘用人員、小集體人員)。

三、安置措施

(一)正式職工分流人員

1、系統內挖掘崗位再就業。未聘人員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可由人社、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視情在本縣(市、區)衛生系統內集中所有空缺崗位和其他新增崗位,統一組織分流人員進行再次競聘上崗;今后三年,縣(市、區)轄區內鄉鎮衛生院如有空缺崗位,符合崗位條件的分流人員可以參加競聘上崗,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2、內部退養。截至2011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滿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分流人員,本人自愿,可以辦理內部退養。內部退養人員待遇可以參照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執行。參加養老保險的內部退養人員內退期間,單位

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事業單位辦法辦理退休手續。國家及省出臺新的事業單位改革政策時,按相關規定執行。符合病退條件的,可辦理病退。

3、鼓勵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支持鼓勵分流人員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創辦或領辦經濟實體。工商、稅務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政策上的支持和五年內稅收方面的優惠。分流人員與單位解除人事關系后,一次性發給相當于本人3年原基本工資的補償金,另按本人連續工齡計算,每1年工齡,加發本人解除人事關系前1個月原基本工資的補償金。自謀職業的分流人員,其原在事業單位的參保繳費年限與分流后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4、分流人員過渡安臵。分流過渡期為三年。分流人員按以下規定發放生活補貼:第一年按原基本工資與在職同條件受聘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之和的80%計發;第二年,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與在職同條件受聘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之和的80%計發;第三年起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發,直至找到新的工作崗位。

分流人員必須在批準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結手續。過渡期內分流人員重新在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就業的,按事業單位人員辦理調動手續,檔案工資按在職人員的有關規定核定。

5、支持學習深造,培養基層人才。對40周歲以下(截至2010年12月31日)與單位解除人事關系的分流人員,經本人

申請,單位批準并通過國家考試參加大專以上正規學歷教育的,除享受第3條鼓勵自謀職業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補助一定比例的學費。學習期滿后,不再安排工作。對經學習提高后獲得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或取得相應執業(從業)資格的,如原鄉鎮衛生院有相應空缺崗位,通過競爭上崗,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聘用;如無空缺崗位,也可由縣級衛生部門推薦到專業對口、有空缺崗位的其他鄉鎮衛生院或行政村衛生室參加競聘,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二)非正式職工分流人員

此類人員與原單位解除聘用關系,享受以下待遇:

1、給予經濟補償。對通過競聘未能上崗的非正式職工予以解除聘用關系,并按有關規定書面通知本人。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本人1個月工資標準的補償金, 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標準為本人解除人事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2、落實相關保險。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補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符合享受失業等保險待遇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

3、積極推薦聘用。對具有相應執業(從業)資格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可由鄉鎮衛生院幫助聯系、推薦到行政村衛生室競聘。

四、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配合,明確實施步驟。鄉鎮衛生院分流人員安臵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社會關注度高,組織、衛生、人社、編制、財政等部門要明確責任,認真履行職責,確保經費及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努力,完成本區域的分流人員安臵任務。

各縣(市、區)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積極穩妥地組織實施。分流人員安臵工作由縣(市、區)衛生部門牽頭,人社、編制、財政等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鄉鎮黨委、政府要認真負責地做好安臵分流人員的相關工作,有空崗的鄉鎮要顧全大局,按照組織的統一安排,積極接收分流人員。在分流人員安臵工作未完成前,各鄉鎮衛生院除接收政策性安臵人員外,一律不許新增補充工作人員。各縣(市、區)衛生部門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分流人員安臵實施方案,按規定妥善安臵分流人員。分流人員應逐人填寫《鄉鎮衛生院分流人員安臵意愿表》,經縣(市、區)衛生、人社部門審核批準后,按規定兌現相關待遇。分流人員安臵工作在定崗工作完成后的三個月內完成。

(二)落實政策,解除分流人員的后顧之憂。各級黨委、政府要不折不扣執行此項政策,保證落實到位。對分流人員上述規定的相關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經濟補償、學費補助、內部退養

和病退人員待遇等費用支出,由省、縣財政部門按5:5比例分擔納入預算,統籌安排。相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為分流人員辦理檔案管理、流動、職稱評定等手續(五年內免收代理費)和黨團組織關系接轉等事宜。

(三)加強民主監督,嚴肅組織紀律。各地要主動向鄉鎮衛生院職工宣傳分流人員安臵的政策、措施,提高工作透明度,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要嚴格執行有關政策規定,嚴肅組織人事紀律,確保分流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對違反規定的要追究責任,嚴肅查處。

(四)做好分流工作,維護和諧穩定。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自覺做到講政治、講大局、講黨性,積極支持做好分流人員安臵工作。各縣(市、區)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穩定問題,增強責任意識,加強宣傳引導,精心組織,逐人落實,妥善安臵。要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從政治上、生活上關心分流人員,務求把各類矛盾化解在基層,保持社會和諧穩定。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篇:人社部:去產能通過四種渠道分流安置職工

時政新聞人民網-人民日報白天亮2016-03-25 07:30 我要分享

1本報北京3月24日電(記者白天亮)人社部部長尹蔚民在日前召開的全國就業工作座談會上表示,要積極穩妥做好化解鋼鐵煤炭過剩產能中的職工安置工作,通過企業內部挖潛、轉崗就業創業、允許內部退養、公益性崗位托底等渠道分流安置職工。

化解過剩產能是今年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首要任務,可能造成一部分職工分流安置。據初步統計,煤炭系統涉及約130萬人,鋼鐵系統涉及約50萬人。

記者了解到,企業內部挖潛,即鼓勵企業依托現有的場地、設施、技術,開辟新的就業崗位,內部分流安置一批富余人員。國家將通過加大援企穩崗補貼、鼓勵企業吸納補貼等政策落實,支持有能力的企業更多選擇內部安置。促進轉崗就業創業,將啟動實施再就業幫扶行動,普遍開展轉崗培訓或技能提升培訓,落實職業培訓補貼,增強失業人員就業能力和職業轉換能力。國家將免費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政策咨詢等服務。允許內部退養,即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再就業有困難的職工,職工本人自愿,企業同意,可實行內部退養,由企業發放生活費,并繳納基本養老和醫療保險費,達到退休年齡時正式辦理退休手續。公益性崗位兜底,是對就業困難人員建檔立卡,提供“一對一”就業援助。對確實難以市場就業的大齡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人員,通過公益性崗位托底幫扶。

尹蔚民要求,當前就業形勢更加復雜,要狠抓政策落實完善,優化簡化審批流程,加強宣傳解讀和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讓勞動者有實實在在的獲得感。要著力推動以創業帶動就業,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降低創業門檻、釋放創新活力。要大力加強職業培訓,規模要擴大,方式要多元,質量要提升,大幅度提高勞動者素質。要加強和改進公共就業創業服務,以滿足服務對象日益增長的多元化需求為目標,推進均等化,提高針對性,用好信息化。要落實責任,摸清底數,抓緊制定各地區去產能職工安置工作的具體辦法,指導企業制定職工分流安置方案,確保各項服務和政策切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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