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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員工處分制度條例

2023-01-30

制度是長期的、規范的、有效的,是企業根據自身情況探索而來的。而落實責任的關鍵,就是以制度建設為重點,優化舉措解決問題,確保各項工作有章可循、有序開展。那么如何制定相關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為您收集的《公司員工處分制度條例》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第一篇:公司員工處分制度條例

企業員工處分制度條例

一、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二、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三、 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并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者人事部門備案。

四、 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 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應低于本人原工資,由企業根據情況確定。(注解:關于留用察看人員待遇問題,現按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七日《勞動人事部關于解決留用察看人員經濟待遇問題的通知》執行。)留用察看期滿以后,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五、 對于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必要的時候,可以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

給予職工降級的處分,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最多不要超過兩級。

六、 對職工罰款的金額由企業決定,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七、 對于有第十一條第

(三)項和第

(四)項行為的職工,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從職 工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能夠迅速改正錯誤,表現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八、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九、 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工會意見,允許受處分者本人進行申辯,慎重決定。

十、 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五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三個月。

職工受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被除名,企業應當書面通知本人,并且記入本人檔案。

十一、 在批準職工的處分以后,如果受處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處分以后十日內,向上級領導機關提出書面申訴.但在上級領導機關未作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以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十二、 職工被開除或者除名以后,一般在企業所在地落戶。

如果本人要求遷回原籍,應當按照從大城市遷到中小城市、從沿海地區遷到內地或者邊疆、從城鎮遷到農村的原則辦理。

符合本條規定的,企業主管部門應當事先同遷入地的公安部門聯系。遷入地公安部門應當憑企業主管部門的證明,辦理落戶手續。遷回農村的,生產隊應當準予落戶。

十三、 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職工在受處分滿半年以后,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在滿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職工在被批準恢復為正式職工以后,在評獎、提級等方面,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與其他職工同樣對待。

十四、 對于弄虛作假、騙取獎勵的職工,應當按照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

十五、 對于濫用職權,利用處分職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職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篇:公司員工違紀處分管理制度

一、規范公司紀行處罰政策及管理程序,創造一種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環境。

二、紀行處罰條例:

對違紀員工的處罰分行政和經濟處罰兩類,行政處罰分為下列幾種:警告、降職、降薪、觸雇,其中警告分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最終警告。

經濟處罰分為:罰款、賠償。

1、口頭警告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實,給予口頭警告,并處以罰款處分 ;

● 謊報請假理由,每次罰款100-500元。

● 儀容不整,不按公司規定著裝,不佩戴工牌或不遵守出入公司規定,每次罰款100元。

●●●●●●在非吸煙區吸煙者,每次罰款100-500元。

冒領公司發放的禮品。

無故不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或集體活動。

在工作日間談天、嬉戲、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籍、雜志者。 在工作時間內未經請假批準,撤離工作崗位超過30分鐘者。

未經批準,擅自(或指使他人)挪動、折裝滅火器材或壓分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

2、書面警告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實,給予書面警告,并處以罰款處分:

●●●●曠工一天以內者,扣發當期全部獎金,并扣發當日工資與住房補貼。 代人打卡或請別人打卡,每人次罰款200元。

違反工牌佩戴規定,并拒絕監督檢查,視情節輕重處以200-500元罰款。 對主管指示或有期限的工作安排,未有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拒絕聽從主管人員指揮、監督,屬初犯者。

因個人過失導致工作失誤,并造成損失,情節輕微者。

未經批準,擅自(或指使他人)按動“報警器”,挪動、折裝滅火器材或壓在公司配備計算機上使用非工作軟件。 違反公司工作程序,導致輕微損失者。 在工作場地販賣物品者。 者。

●●●埋占用消防栓,堵塞防火通道造成經濟損失的。

●●●●●●●●浪費或損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撿拾公司或他人財物匿而不報或據為已有者。 未經允許擅自帶人進入公司者。

對同仁惡意詆毀、誣告或做偽證制造事端者。

在過去六個月內,累計有兩次相同性質的口頭警告或三次不同性質的口頭警告。

3、最終警告、降職與降薪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實,給予最終警告,并可同時實施降職、處以罰款處處分:

●●●●●●在公司內危害員工或財物安全者。 在公司財物、名譽造成損害。 違反公司管理規定 有嚴重不良行為

連續曠工兩日或一年內曠工記錄兩次以上

在十二個月內,累計兩次相同性質的書面警告或三次不同性質的書面警告。

4、觸雇

對于嚴重違反紀律,損害公司利益者給予的處罰。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查實,可不預告予以解雇(解除勞動合同,且不享受任何經濟補償):

●●●●●嚴重危害員工人身、財物或公司財產安全者。 使公司財物、名譽受損失者 嚴重違反公司管理規定者 行為不法或嚴重違規者

累計兩次不同性質的最終警告,或一次最終警告后又有相同性質的警告處分。

對于員工的重大過失或屢次違紀行為可采取解雇處分。直接經理應作出關于事情發生經過的詳細書面報告,解雇員工的處分應由部門負責人和人力資源負責人共同提出,由總經理批準實施。

三、需要并處賠償、罰款處罰,罰沒款一律上交財務部門。

四、員工被口頭警告后六個月沒有違紀的或被書面警告后十二個月內沒有違紀的,或被最終警告后十八個月沒有違紀的將可獲允撤銷相應經行處罰;了可根據員工的改進提前撤銷處分。

處罰的原則是以事實為依據,視其后果及影響給予處理。若數款并罰,按最高項處罰執行,不重復處罰。

第三篇:公司員工管理制度條例

一、薪資

1.本公司依照兼顧企業的維持與發展和工作人員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職員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2.職員的基本待遇有固定工資、職務補貼和銷售提成加獎金,合理的職務晉升,工資晉級等。

3.月薪工資在次月___________日前現金發放或存入職員在內部銀行的帳戶。新進人員從報到之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二、休假

(一)法定假日

1.按國家規定,職員除星期日休息外,還享有以下有薪假日

元旦:1天(元月一日)

春節:3天(農歷初

一、

二、三)

清明:1天(四月五日)

勞動節:1天(五月一日)

端午1天(六月八日)

中秋:1天(九月十四日)

國慶節:3天(十月一日)

由于業務需要,公司可臨時安排職員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2.一般職員連續工齡滿二年時間后,每年可獲得探親假一次,假期為6天,工齡每增加一年假期延長2天,最長15天。職員探親假期間,原待遇不變。

3.探親可以報銷火車硬座票及長途汽車票,此外超支由本人負責。未婚職員探親只能探父母,已婚職員探親只限探配偶,每年限一次。

4.夫妻在同一城市工作的職員不能享受探親的路費報銷,可以享受假期。連續工齡每滿四年可報銷一次探望父母的路費,不另給探親假。

5.春節休假或探親的職員,不得在15天休假以外再增加春節假,在公司工作的職工按國家

定假安排休息。需安排加班或值班的按規定發給加班工資或值班補貼,如安排補休,則不計發加班工資和值班補貼。

6.對于放棄休假或探親假的職員,公司給予其應休假當月全部收入的獎勵。

三、請假

職員請假和休假可分為八種,其分類、審批及薪資規定參照行政管理部規定。

四、加班

(一)加班費的計算

1.一般職員加班工作時間記為職員的有效工作時間,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加班工資按原基本工資標準的______%計算。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有效工作時間按實際加班工作時間的兩倍計算,加班工資按原基本工資標準的______%計算。

2.責任人員平時加班工作時間,經部門經理認有效工作時間,不計發加班工資,在考核月度獎金中加以考慮。

3.職員如在加班時間內擅離職守者,除不計有效工作時間外,就其加班時間按曠工論處。

五、出差

1.公司要根據需要安排職員出差,受派遣的職員,無特殊理由應服從安排。

2.職員出差在外,應注意人身及財物安全,遵紀守法,按公司規定的標準和使用交通工作,合理降低出差費用。

3.公司對出差的職員按規定標準給報銷費用和交通費用。并給予一定的生活補貼,具體標準見公司的意見辦理。

4.出差人員返回公司后,應及時向主管敘職,并按規定報銷或核銷相關費用。

六、培訓

1.為提高公同工的業務、知識技能及發揮其潛在智能,使公司人力資源能適應本公司日益迅速發展的需要,公司將舉行各種教育培訓活動,被指定職員,不得無故缺席,確有特殊原因,應按有關請假制度執行。

2.新職員進入公司后,須接受公司概況與發展的培訓以及不同層次、不同類別的崗前專業培訓,培訓時間應不少于20小時,合格者方可上崗。新職員培訓由公司根據人員錄用的情況安排,

在新職員進入公司的前三個月內進行,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繼續留用。

3.職員調職前,必須接受將要調往崗位的崗前專業性培訓,直到能滿足該崗位的上崗要求。特殊情況經將調往部門的主管同意,可在適當的時間另行安排培訓。

4.對于培訓中成績優秀者,除通報表彰外,可根據情況給予適當物質獎勵,未能達到者,可適當延長其培訓期。

5.公司所有職員的培訓情況均應登記在相應的《職員培訓登記卡》上,《職員培訓登記卡》由人事部保存在職員檔案內。

6.公司對職員在業余時間(不影響本職工作和任務的完成)內,在公司外接受教育和培訓予以鼓勵,并視不同情況可給予全額報銷學雜費、部分報銷學雜費、承認其教育和培訓后的學歷等支持。

七、保密

1.職員所掌握的有關公司的信息、資料和成果,應對上級領導全部公開,但不得向其它任何或個人公開或透露。

2.職員不得泄露業務或職務上的機密,凡是意見涉及公司的,未經上級領導許可,不得對外發表。

3.明確職責,對于非本人工作職權范圍內的機密,做到不打聽、不猜測,不參與小道消息的傳播。

4.非經發放部門或文件管理部門允許,職員不得私自復印和拷貝有關文件。

5.樹立保密意識,涉及公司機密的書籍、資料、信息和成果,職員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或偷竊,應立即向上級主管匯報。

6.發現其他職員有泄密行為或非本公司人員有竊取機密行為和動機,應及時制止并向上級領導匯報。

八、考核

1.試用考核:職員試用期間(三個月)由試用部門主管負責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填具“試用人員考核表”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裁批準后正式錄用。

2.平時考核:由各部門依照通用的考核標準和具體的工作指標考核標準進行,通用的考核標準和考核表由人事部與經理室共同擬制及修訂,具體的工作指標考核標準由部門經理負責擬制及修訂。部門經理及其以上人員每6個月考核一次,其他人員每三個月考核一次,特殊人員可由主

管和副總經理決定其考核的密度。

3.部門經理以下人員的考核結果由各部門保存,作為確定薪酬、培養晉升的重要依據。部門經理及其以上人員的考核結果由總經理室保存,作為確定部門業績、對公司的評價、薪酬及獎勵、調職的依據。

4.考核人員,應嚴守秘密,不得有營私舞弊或貽誤行為。

九、福利

1.試用人員試用期間不享受意外醫療保險,其自理。

2.公司為一般職員辦理意外醫療保險,其費用由公司支付。

3.公司可為職員臨時安排住房(外地戶口或市內交通不便者),職員按成本支付租金。

4.本公司依據有關勞動法的規定,發給職員年終獎金,年終獎金的評定方法及額度由公司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十、資遣

1.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對職員予以資遣:

2.停業或轉讓時。

3.業務緊縮時。

4.不可抗拒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5.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職員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安置時。

6.職員對所擔任的工作確不能勝任,且無法在公司內部調整時。

7.職員資遣的先后順序

1)歷年平均考績較低者。

2)工作效率較低者。

3)在公司服務時間較短,且工作能力較差者。

8.職員資遣通知日期如下

1)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者,隨時通知。

2)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于十日前通知。

3)在公司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于十五日前通知。

4)在公司工作在三年以上者,于二十五日前通知。

9.職員自行辭職或受處罰被除名聲,不按資遣處理。

10.職員資遣,按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

11.在公司工作三個月以內(含三個月)者,按當月實際工作天數計發工資。

12.在公司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二年者,發給其資遣當月的工資。

13.在公司連續工作二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發給其資遣當月2倍的工資。

14.在公司連續工作五年以上者,發給其資遣當月3倍的工資。

15.若因公司虧損、破產或其他意外重大事故導致不能正常經營,資遣費的發給標準依臨時董事會研究制定的決定執行。

十一、辭職

1.職員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應填具“辭職申請”經主管報公司批準后,辦理手續。并視需要,開給《離職證明》。

2.一般職員辭職,需提前一月提出申請:責任人員辭職,根據職級的不同,需提前2—3個月提出辭職申請。

3.辭職的手續和費用結算,按公司文件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篇:分公司員工違紀違規處分規定

XXX廣電視網絡分公司 員工違紀違規處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管理,規范員工行為,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障分公司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分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與分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

第三條 處理員工違紀違規行為,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關愛員工,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做到寬嚴相濟。

第四條 處理員工違紀違規行為,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國家法律法規和分公司規章制度為準繩,堅持紀律規定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與適用規則

第五條 處分的種類從輕到重依次分為五檔:

(一)警告;

(二)記過;

(三)降職(降級);

(四)留用察看;

(五)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條 處分期間:

處分期間指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至處分期滿之日止,分別為:

(一)警告,三個月;

(二)記過,六個月;

(三)降職(降級),十二個月;

(四)留用察看,不少于十二個月,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1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降職(降級),降職是指有職務的人員降低職務等級;降級是指無職務人員降低績效工資(獎金)檔次。

第八條 違紀違規行為應追究領導責任的,比照對直接責任人的處分降低一檔處理。

領導責任是指領導人員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應承擔的責任。

第九條 受到處分的員工在處分期間不得被評選為先進或優秀,不得列為后備干部,不得晉升職務,不得提高職位等級和崗位工資檔次,當年績效考核不得評為優秀。

受警告處分的,在處分期內,績效工資按80%發放,處分期結束后恢復原待遇。

受記過處分的,在處分期內,績效工資按60%發放,處分期結束后恢復原待遇。

受降職降級處分的,績效工資按40%發放。薪酬待遇均按降職(降級)后的職級對應發放。

受留用察看處分的,由分公司重新安排工作,不發放績效工資(獎金),薪酬待遇按確定的職級對應發放。

違紀違規取得的經濟及其它利益,應予追繳。

因違紀違規解除勞動合同的,分公司不得再通過任何方式錄用。

第十條 員工在處分期間因重大立功行為受到政府部門或分公司表彰的,分公司可直接做出提前解除處分決定。

第十一條 一人犯有本規定中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處分的違紀違規行為,按其違紀違規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同一違紀違規行為觸犯本規定中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按處分 2 較重的條款處理。

處分期間,沒有悔改表現且又發生違紀違規行為并構成其它處分的,按較高處分的上一檔處分予以處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違紀違規問題的;

(二)主動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違紀違規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上交違紀違規所得或者賠償損失的;

(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被調查期間有其它立功表現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共同違紀違規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拒不退還違紀違規所得或者拒絕賠償損失的;

(三)強迫、唆使他人違紀違規的;

(四)偽造、銷毀、隱匿、轉移證據材料的;

(五)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六)包庇同案人員或者打擊報復檢舉人、證人及其他人員的;

(七)有其它干擾、妨礙分公司調查行為的。

第十四條 從輕、從重處理,是指在本規定中對違紀行為應處理的幅度以內,給予較輕或者較重的處理。減輕、加重處理,是指在本規定中對違紀行為應處理幅度以外,給予減輕或者加重一檔處理。

本規定所規定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適用于第十二條從輕或減輕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違紀違規情節主要是指違紀造成的損失、影響 3 和危害程度;違紀違規人員動機、責任大小、認錯態度、挽回損失和退回違紀違規所得等行為和事實。

本規定對違紀違規情節分為較輕、較重、嚴重三個層次。

第三章 違紀違規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一節 違反生產經營管理秩序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分公司議事規則或決策規定,個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拒不執行、擅自改變上級決定和工作部署,給分公司造成損失,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在工程項目、技術升級改造的立項、設計、施工、驗收、決算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虛列、虛報項目,轉移資金的;

(二)在工程立項階段,未嚴格執行審批程序,擅自批準立項,或違反規定擅自變動立項方案的;

(三)在工程設計階段,違反審批程序,擅自將勘察設計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或未經審核擅自批準工程設計,或違反規定擅自變動設計方案的;

(四)在工程施工階段,沒有施工圖紙擅自同意施工,或者違反程序,擅自修改已批準的設計方案、圖紙進行施工的;

(五)不按技術規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的;

(六)在施工、驗收工作中,未嚴格進行質量管理、監督和檢查,或不嚴格進行工程驗收、資產交接,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4

(七)違反項目預決算管理規定,工作失職,導致分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

(八)不按政策、規定履行職責,采取不正當手段,影響工程預、決算的;

(九)其它違反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 在招投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或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應公開招標的項目未經批準擅自決定不公開招標;或采取化整為零,假借緊急采購等方式規避招標;或以甲方指定等名義規避招投標審批程序的;或違反規定,未經授權或批準擅自開展招投標工作的;

(二)越權干預招投標活動,直接指定承包商、供應商、代理商的;

(三)在開標之前,向他人透露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它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或者違反國家及公司相關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

(四)參與招投標的人員與投標商串通、舞弊、操縱干涉招標結果,損害公司利益的;

(五)招標文件中,故意列入歧視性、傾向性條款,影響招標工作公平、公正的;

(六)同意、授權、指使或者默認中標單位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

(七)其它違反國家法律和公司招投標工作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在物資采購、管理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5

(一)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購進假冒偽劣物資以及其它不符合行業規定標準的物資;或者購入物資的價格明顯高于當地市場同類產品價格的;

(二)發現購進的物資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要求,不及時匯報采取措施,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虛報計劃、不按計劃采購、超計劃采購,或者在倉儲管理工作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物資嚴重積壓、浪費、變質、失效的;

(四)弄虛作假,辦理虛假出、入庫手續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擅自決定購買物資的,或內外勾結,以權謀私,指定購買物資的;

(六)工作不負責任,未能及時處理好供貨、接貨等到貨前工作,致使物資損失、損壞等,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七)違反物資發放規定,錯發物資造成安全隱患或經濟損失的;

(八)其它違反物資采購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違反分公司合同管理規章制度,在簽訂、執行合同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違反分公司合同管理規定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受到國家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

(二)未按規定審核對方資信情況,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或對對方變更、解除合同的正式函件未及時作出答復,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未簽訂合同即支付預付款,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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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經授權或批準,擅自超越權限簽訂合同,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六)發現對方違約,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糾正、制止違約行為,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七)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對方追究違約責任,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或合同糾紛發生后,隱瞞不報或不及時采取措施,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八)提供虛假資料;或者出具有關法律文本未經審核;或者丟失、毀損合同文本及相關文件,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九)其它違反合同管理規章制度應予追究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違反分公司生產經營管理規定或服務規范,工作、服務態度惡劣,損害分公司形象的;

(二)違規操作、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造成網絡、交通、消防等安全責任事故的;

(三)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分公司財產被貪污、侵占、盜竊、詐騙、丟失、損壞、浪費等,給分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

(四)違反國家和分公司生產安全工作規定,不履行生產安全工作職責,或在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時,缺乏周密策劃和布臵,對可能發生的問題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造成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責任事故的;

(五)違反誠信經營原則或分公司經營管理規定,損害業務合作伙伴利益,使分公司信譽受到損害,影響正常合作關系,給市場發展帶來不利 7 影響的。

第二十二條 在生產經營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私自篡改、銷毀BOSS、EAS等系統數據資料的;

(二)惡意、蓄意破壞分公司廣電網絡設施,危害廣電網絡安全的;

(三)其它嚴重違反生產經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在報表(報告)編制、數據統計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錯報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拒報、虛報、瞞報或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三)領導人員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強令、授意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

(四)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其它違反統計工作法律、法規和分公司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違反分公司印章管理規定,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違反分公司保密規定,泄露分公司秘密和商業秘密,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節 違反財經紀律和分公司財務制度的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二十六條 在會計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 8 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不依法設臵會計賬簿或私設會計賬簿的;

(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的;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它會計資料的;

(三)授意、指使、強令財務部門、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它會計資料的;

(四)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

(五)拒絕內外部審計機構等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情況的;

(六)其它違反會計工作法規和分公司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在財務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違反分公司賬戶管理規定,開立銀行賬戶的,或者公款私存的;

(二)擅自對外投資、融資、擔保、捐贈的;

(三)轉移、截留公司收入,私設“小金庫”的;

(四)隱瞞資產不入賬,造成賬外資產的;

(五)挪用分公司資金歸自己或其它單位、個人使用,或者擅自委托其它機構理財的;

(六)不按照有關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臵分公司資產的;

(七)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或者擅自提高開支標準,或者分公司 9 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支出項目的;

(八)虛報冒領,騙取分公司資金的;

(九)其它違反國家和分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三節 違反分公司勞動紀律、人事紀律的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勞動紀律和工作紀律,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常遲到、早退、無故曠工,經教育不改的;

(二)利用分公司的設備、材料以及其它條件辦理個人事務,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調度和管理,影響生產或工作的;

(四)在生產或工作崗位吵架、打架斗毆,酗酒鬧事,聚眾賭博,影響生產或工作正常進行的;

(五)對客戶有吃、拿、卡、要情節的;

(六)違反服務規范,被公眾媒體或地方行風監督部門曝光并查實的;

(七)聚眾怠工、造謠生事、暴力威脅、無理阻擾影響分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九條 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5天及以上,或一個自然內累計曠工15天及以上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在用人方面,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和程序的;

(二)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責,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的;

(三)在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利用職權對他人打擊報復的;

(四)采取請客送禮、謊報業績的違規手段,為本人或他人謀取職務的。

第三十一條 在分公司員工招聘錄用、崗位調動、考試考核、收入分配、獎勵處罰、職稱評定、人才評選、退休審批、社保管理、復轉軍人接收安臵等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或者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情節較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查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二條 其它違反勞動紀律、人事紀律等方面的行為,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節 違反廉潔從業規定和員工職業道德守則的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三十三條 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謀取私利、損害分公司利益,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將分公司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分公司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的;

(二)其它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謀取私利以及損害分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不良作風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公款支付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的餐飲、娛樂活動費用的;

(二)從事有悖社會公德活動的。

11 第三十五條 其它違反廉潔從業規定和員工職業道德守則的行為,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節 其它違反國家和公司規定的行為及適用的處分

第三十六條 對控告人、檢舉人、申訴人、批評人以及監督管理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情節較輕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超計劃生育的員工,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員工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一律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被人民法院宣判構成犯罪免予刑事處罰或判處管制、拘役的,視情節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其它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警告、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職(降級)、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章 對違紀違規行為處分的權限及程序

第四十條 對員工發生違紀違規行為的處分,按人事管理權限,由人力資源部門或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報總經理辦公會研究確定。

重大的員工違紀違規問題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 對違紀違規人員的調查處理,應當執行下列程序:

(一)根據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對需要調查處理的事項進行初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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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初步核實,認為存在違紀違規事實,按照規定應給予處分的,辦理立案手續;

(三)對被調查人員違紀違規事實做進一步調查,包括收集、查證有關證據材料,并形成案件調查報告;

(四)將調查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告知被調查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五)將處分意見報請總經理辦公會審議,作出是否處分的決定;處分決定通過時間為處分生效時間;

(六)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部門和受處分人,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七)調查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一個月,特殊情況經領導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八)將處分決定等有關材料存入受處分人人事檔案。

第四十二條 員工發生違紀違規行為,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事先通知分公司工會。

第五章 申訴與監督

第四十三條 在對違紀違規員工下達處分決定后,被處分員工如對處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書面處分決定后10工作日內,由本人向分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申訴。

第四十四條 分公司在接到員工申訴后30個工作日內,向申訴員工作出書面答復。申訴員工如對答復內容不服的,可向市公司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由市公司主管部門進行復核。在市公司主管部門未作出改變原處分的決定之前,仍然按照原處分決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對處分決定或被解除勞動關系持有異議,或者對復議決 13 定有異議的,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在規定時限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違紀違規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本規定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受到處分的員工是黨員,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由相關黨組織給予相應處理。違紀違規員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 勞務派遣職工違紀違規參照本規定執行,由分公司通報勞務公司給予處分。

第四十九條本規定由分公司人力資源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公司員工紀律條例

為了切實加強本項目部施工現場的管理,保障國家、企業、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本公司有關勞動紀律條例 ,并結合本項目施工生產的特殊性,特制定以下條例,望全體職工嚴格執行。

1、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2、一律不準喝酒,一經發現一律予以下崗或退回原單位。

3、建立查夜制度,各部門、各隊負責人在夜間必須巡視職工的值班及休息狀況,防止意外事件發生。

4、外出必須兩人以上,且須主管領導的批準,未經同意一律不得外出。

6、搞好與當地關系,避免同當地群眾發生沖突,未經領導批準,禁止同少數民族來往。

7、禁止獵殺野生動物(包括鼠類、旱獺、黃羊等野生動物),施工期間盡量避免破壞植被,以便更好的維護高原原有的生態環境。

8、駐地、作業區應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垃圾或廢物應定點堆放、定點處理,嚴禁亂仍垃圾或廢物。

9、工作間歇時嚴禁打鬧等消耗體力的活動。

10、午休時間為休息時間,為確保大家休息,嚴禁一切娛樂活動。

11、夜間時間23:00即為休息時間,停止一切活動,熄燈后不許交談,保證充足的睡眠時間。

12、野外作業期間,嚴禁飲用池塘、溝渠的出水,嚴禁隨意采食野生動植物。

13、野外作業時,不準長時間就地坐臥,以防凍傷、感冒。

14、野外作業或活動時,應佩戴護目眼鏡,以防損傷眼睛。

15、嚴禁疲勞或帶病作業。

16、各部門、各隊負責人一定要關心職工的生活和健康狀況。職工本人也要加強自我保護意識,身體不適或出現病情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或領導,及時治療。

17、對患病人員,醫生應正確判斷其病情的輕重緩急,需轉送的,應當機立斷。

18、為保證大家身體健康,室內請勿吸煙。

19、全體職工應主動學法、懂法、守法,堅決制止“黃、賭、毒”等現象發生,積極推進單位內部的精神文明建設。

20、出差或探親嚴禁一次從低海拔到達高海拔或一次從高海拔到達低海拔地區。

21、從高海拔到低海拔地區后,短時間內禁止喝酒。

22、以上條例請大家自覺遵守,如有違犯將嚴肅處理。

中鐵一局四公司青藏鐵路項目經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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