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人身保險作用案例

2022-07-28

第一篇:人身保險作用案例

人身保險案例

會計12-3班 馮景琦 120624303

[案情簡介]

裴某于2007年12月為其當時只有3歲的兒子裴強在當地某壽險公司投保了1份國壽康寧終身保險、1份子女教育保險和1份生命綠茵保險,保險金額共計8萬元。2001年5月,裴強因患先天性心臟病不治而亡。裴某向壽險公司提出保險賠付申請,保險公司以裴某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裴某遂訴至法院。

裴某在訴訟中陳述:1999年12月,自己在被告義務人員的多次上門宣稱鼓動下,加上愛子心切,就決定按背包義務人員為其設計的教育醫療綜合保險計劃為兒子投保。在正式簽訂保險合同之前,由被告的核保人員將兒子帶到被告定點的醫院進行了例行體檢,醫生當時未曾查出兒子有任何病情,被告這才同意承保。在整個過程中,一切都是按照被告規定的程序進行,所以并不存在有任何欺詐行為;體檢醫院是被告的定點體檢醫院,也不存在有作弊行為;兒子生前活潑可愛,沒有什么病態反映,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臟病,被告稱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實屬冤枉。

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有三:

1. 作為家長的裴某,事先一定知道兒子有先天性疾病,卻不如實告知,使其兒子帶病投保。

2. 由于保戶的體檢費用由保險公司支付,為了節約開支,只能為被保險人作簡單的CT檢查,一些疑難雜癥很不容易被查出,這些都需要保戶自己如實提供。

3. 體檢醫院雖然由保險公司選擇,但是體檢醫生卻不能由保險公司選擇,醫生與保護聯合作弊,故意隱瞞被保險人的病情、病史的現象時有發生。所以,保險公司不能把醫院的體檢合格證明當作是唯一能說明保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依據。

[案情分析及結論]

一種觀點認為,造成此次保險糾紛的主要責任在保險公司,正是由于保險公司的核保不嚴,才使患有先天性心臟病的裴強順利投保;體檢醫院由保險公司選擇和指定,醫院的體檢合格報告也就代表了保險公司承認裴強入保前身體狀況良好,符合投保條件,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建立在公開、公平的基礎之上,應視為有效合同。

第二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應當拒絕賠付。裴某的兒子因患先天性心臟病不治而亡,說明裴強患病在先,投保在后,無論投保時的體檢結論如何,裴強帶病投保是事實。即便是裴某事先確屬不知內情,但也屬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根據《保險法》第17條規定: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還有一種觀點則認為,應由保險公司和投保人共同承擔責任。被保險人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在其日常生活中不可能沒有絲毫的征兆,作為被保險人父親的裴某對自己兒子的身體狀況必然有所覺察,特別是心臟病這種特殊的疾病,當運動量略大一些時就會表現得特別明顯,裴某卻有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之嫌;保險公司也不能為了節約費用而放松核保,體檢醫院又由保險公司選擇,醫院出錯,保險公司難辭其咎。

第二篇:人身保險案例 2

田某為其妻子錢某投保了一份人壽保險,保

險金額為10萬元,田某為受益人。半年后田某與妻子離婚,離婚次日錢某意外死亡,死亡前未變更受益人。對保險公司給付的10萬元保險金,錢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與錢某離婚而不再具有保險利益,因此保險金應該由他們以繼承人的身份作為遺產領取。您認為這種說法正確嗎?為什么?

①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要求投保人必須具有投保利益,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或發生保險事故給付時,則不追究具有保險利益。原因在于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和身體,同時人壽保險具有儲蓄性。②保險金應為受益人田某。 根據受益權的特點,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時,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領取保險金,并作為遺產處理。在本案例中,受益人王妹在被保險人王某中毒死亡前半月已經病故。因此,保險金只能由王某的法定繼承人即其妻兒作為遺產領取。

根據受益權的特點,受益權只能由受益人獨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都無權剝奪或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權。同時,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不是遺產,不用抵償被保險人生前債務。在本案中,張妻是受益人,應該領取全額保險金,即不用償還老張生前欠企業的借款,也不和老張父母分享保險金。所以企業的處理方式是錯誤的,應予以糾正,將扣留的1萬元退還給張妻。

(1)意外傷害保險的責任范圍(2)H保險公司Z人壽保險公司生產熱水器的廠家。(3)因為電熱水器價值2 500元,所以應賠償2 500元。(4)張某所在單位曾集體向Z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自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止,每人保險金額為100 000元。所以應賠償100 000元 。(5)因為事后修理熱水器花去500元,所以共賠付150 500元。(6)由(4)(5)小題可得:100000+15500=250 500元。 不正確。人身保險合同不適用代位求償原則。因為人身保險的保險金額是根據投保人支付保險費的能力與保險人雙方約定的,在發生保險事故時根據約定的保險金額進行給付。其保險價值無法衡量,只存在保險金的給付。

1.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2.先按條款規定,承擔對王某的保險賠償責任;再依據保險代理合同,追究對代理人黃某的賠償責任

第三篇:18_人身保險案例范文

人身保險案例

(一)2002年1月4日,趙某在當地保險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綜合醫療保險”,2002年4月29日,趙某感覺身體不適,遂到醫院就診,經診斷為原發性肝內膽管結石、膽總管結石、急性膽囊炎,住院治療8天。趙某在住院期間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相關的通知義務。出院后,趙某就此期間的住院醫療費用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申請。保險公司經調查發現趙某病歷中載明:趙某在住院前一年(2001年5月),曾出現上腹部疼痛、伴發熱及皮膚鞏膜黃染,在當地醫院輸液治療后好轉。遂以投保人不如實告知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趙某對此決定不服并提出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并繼續履行合同。

(二)裴某于1999年12月為其當時只有3歲的兒子裴強在當地某壽險公司投保了1份國壽康寧終身保險、1份子女教育保險和1份生命綠蔭保險,保險金額共計8萬元。2001年5月,裴強因患先天性心臟病不治而亡。裴某向壽險公司提出保險賠付申請,保險公司以裴某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裴某遂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推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裴某在訴訟中陳述:1999年12月,自己在被告業務人員的多次上門宣傳鼓動下,加上愛子心切,就決定按被告業務人員為其設計的教育醫療綜合保險計劃為兒子投保。在正式簽訂保險合同之前,由被告的核保人員將兒子帶到被告定點的醫院進行了例行體檢,醫生當時未曾查出兒子有任何病情,被告這才同意承保。在整個過程中,一切都是按照被告規定的程序進行,所以,并不存在有任何欺詐行為;體檢醫院是被告的定點體檢醫院,也不存在有作弊行為;兒子生前活潑可愛,沒有什么病態反映,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臟病,被告稱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實屬冤枉。

(三)1996年10月,被保險人穆某為自己向保險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險和附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額合計10萬元。1997年3月16日,被保險人穆某糾集多人向他人索要拖欠的賭債,在爭執過程中,被對方持刀捅至胸部,不治身亡。案發后,穆某的同伙被勞教,致害一方因構成故意傷害罪而被判刑,但勞教機關和人民法院都沒有明確認定穆某是否構成犯罪。事后,受益人提出索賠請求,保險公司以條款中的約定的“被保險人違法犯罪行為屬于責任免除范圍”為由做出拒付決定,受益不服決定,訴至法院。

原告訴稱:被保險人在兇殺案中是受害者,致害方已受到刑法處罰,而審判機關未認定被保險人負有法律責任。保險的目的在于規避風險帶來的損失,如果違法,甚至輕微違法如闖紅燈,即構成保險人免責,顯然有失公平,也不是被保險人投保本意。

保險人辯稱:觸犯《刑法》、《勞動教養試行辦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而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的行為,都屬于“違法犯罪行為”的范疇。依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規定:勞動教養的對象是犯有輕微犯罪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需要進行強制勞動的人。被保險人同伙因參與不法行為而遭受勞動教養,作為共犯之一,被保險人行為顯然也達到“違法犯罪行為”程度。因此,保險人拒付決定并無不當。

(四)楊琳,1歲時因母親去世隨外公外婆在A城生活。2歲時上幼兒園,她的日常所需費用由其父親承擔。4歲時,楊琳的父親再婚,楊琳便與其父親和繼母在B城生活,并從A城幼兒園轉至B城幼兒園。在楊琳離開A城時,她的外公為她買了一份少兒平安險,并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后來,楊琳的父親再婚,并把孩子接到了B城。楊琳到B城后不久,在一次游玩中不幸溺水身亡。事發后,楊琳的外公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要求給付保險金,但保險公司以楊琳的外公對楊琳不具有保險利益為由拒絕給付。雙方遂引起爭議并導致訴訟。

(五)某單位由于工作地點比較偏僻,便為離家較遠的員工配備了通勤巴士。2003年5月12日上班途中,在城郊的省道上發生了車禍,載著所有乘客的面包車與迎面而來的大貨車相撞,坐在前面的員工王某和員工成某受了重傷。由于員工王某所坐的駕駛副座就是與大貨車沖撞的直接碰撞部位,當場便死亡了。而員工成某坐在他后面,撞斷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醫院搶救,急救中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由于員工王某和員工成某的單位為他們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10萬元,意外發生后,該單位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并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經過調查了解到:員工王某死亡時27歲,身體一向非常健康;而員工成某52歲,患有心臟病多年。據此,保險公司做出了如下理賠決定:確定車禍屬于意外事故,保險公司履行賠付10萬元保險金的義務。而員工成某在車禍中撞斷胳膊屬于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的范圍,按照意外傷殘保險責任,賠付意外傷殘保險金5萬元。

1 員工成某的受益人對賠償結果非常不理解,他們認為同一場車禍下死亡的兩個人應該得到一樣的賠付,如果沒有車禍就沒有可能誘發心肌梗塞,所以車禍是導致成某死亡的原因,保險公司為成某支付的賠償金應該要和支付給王某的相同。

(六)被保險人投保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2001年7月11日,被保險人在行走時突然跌倒,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醫院出具死亡證明為“腦溢血死亡”。事故發生后,受益人以被保險人意外跌倒后致腦溢血死亡為由,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給付10萬元意外身故保險金的申請。

保險公司經調查發現,被保險人1999年檢查發現有高血壓病,未系統治療,加上年齡較高,隨時有高血壓突發腦溢血的危險,醫生建議住院治療。此次被保險人在家中發病,之前無任何意外傷害事故發生,發病后及時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本案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觀點一:受益人認為,被保險人是由于跌倒導致的對身體的沖擊引起了腦溢血死亡,如果沒有跌倒就不會發生腦溢血,所以被保險人的死亡原因是意外,保險公司應該履行給付保險金責任。

觀點二: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有高血壓病史,死亡原因是腦溢血,屬于疾病死亡,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付。

(七)2001年9月28日,某公司為全體職工投保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公司收取了保險費并當即簽發了保險單,保險單上列明的保險期間自2001年10月1日起至2002年9月30日止。2001年9月30日,該公司的職工高某外出旅游登山,不慎墜崖身亡,事故發生后,高某的親屬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索賠申請。

(八)2000年11月12日,某人壽保險公司業務員王某到某單位辦公室推銷人壽保險。該辦公室職員劉某分別為家住農村的父親劉某某、母親李某、妹夫王某三人各自購買了卡折式短期意外傷害保險一份,保險期間一年,每份保險費50元,保險金額為:每份意外傷害保險金額50000元,意外傷害住院醫療(補貼)保險金額1000元。在填寫保單過程中,填到“被保險人簽名”一欄時,因被保險人家在農村,離當地較遠,后就由在場的劉某二同事簽了字,王某隨后將保單交回保險公司。2000年12月15日,王某將三份卡折(保單)客戶留存聯送給劉某。2001年5月7日,劉某之父親到山上勞動,騎馬摔下,致頭顱損傷后死亡,事故發生后,劉某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派出外調人員到現場查勘證實劉某某確屬意外死亡。2001年5月10日,劉某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保險公司審核相關單證后認為:該保單沒有被保險人的親筆簽名,該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愿意退還50元保險費及其他費用。劉某認為該保險合同系在保險公司業務員指導下填寫,且經保險公司簽字(蓋章)認可,系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50000元。

保險公司認為,該保單沒有得到被保險人親筆簽名,且投保人也未能出具任何能證明被保險人愿意參保并認可保險金額的證明材料,違反了我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強制性規定,保險合同自始無效。

(九)1999年11月2日,A夫婦在某保險公司為自己各投保了100萬元人壽保險,并于當日繳納了保險費。11月3日,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簽發了正式保單,保單中載明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為11月3日零時起。11月4日,A夫婦在外出途中發生車禍,當場死亡,保單受益人A夫婦的兒子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保險公司認為,根據本公司的投保規定,人身保險合同金額巨大的,應當報總公司批準并且必須經過體檢方可承保,A夫婦違反了保險公司關于投保方面的規定,因此,該保單并沒有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據此做出了拒賠的決定。受益人不服,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公司認為:保險企業的內部規定,只要不與法律、法規相抵觸,就應當是有效的,可以作為判案的依據。該案中的保險合同違反了保險公司的投保規定,因此,保險合同應視為無效,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受益人認為:保險公司的內部規定投保人并不知曉,因此對投保人不應具有約束力,該保險合同是有效合同,保險公司應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十)王某為自己投保了一份終身壽險保單,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時間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繳納續期保費的義務,此保險合同的效力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補繳了其所拖欠的保險費及利息,雙方協商達成協議,此合同效力恢復。

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殺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險公司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而保險公司則認“復效日”應為合同 2 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兩年為理由予以拒賠。

投保人認為,既然已補繳所欠保費,而且保險公司已同意繼續承保,說明合同有效,因此保險公司應該給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認為,保險公司同意繼續承保,但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滿兩年后,如果被保險人自殺,保險人可以按照保險合同給付保險金。由于投保人是在兩年內自殺,不屬于給付責任,因此予以拒賠。

(十一)朱某在一家銀行工作,收入較高,但朱某的妻子所在工廠的效益卻每況愈下。朱某出于對妻子養老問題的考慮,于1996年7月為妻子投保了個人養老保險,保險單中規定:被保險人55歲時,保險公司開始支付養老保險金,保險費按年繳納。朱某投保時認為,即使妻子的單位將來發不出工資,妻子也可以從所購買的養老保險中獲得相對穩定的收入。保單訂立后朱某一直按期繳納保險費。1999年7月又到了年繳保費的時候,朱某到保險公司交付當期保費,但保險公司卻拒絕接收,并勸朱某退保,或者選擇其他險種投保。朱某考慮到妻子已經53歲,再過兩年就可以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逐年領取保險金了,而且以妻子現在的年齡重新投保成本太高:當前的保費高于原來水平;若以妻子現在的年齡重新投保必對應更高的保費標準;近兩年妻子的健康狀況不如從前,保險以司核保時定會加費。因此朱某堅決不同意退保,并且要求保險公司收下當期保費。雙方協商不成,朱某請求當地法院予以解決。

(十二)1997年11月,被保險人王某投保夕陽紅遞增終身養老保險,身故保險金5萬元。2000年10月,王某因肝癌晚期身故。其受益人向公司提交索賠申請書,要求按保險條款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險公司經多方調查發現,被保險人1999年的一份病歷記載了被保險人在因肝癌接受治療時告訴醫生其三年前就患有乙型肝炎,而且一直服用保肝藥物,至今,病情沒有明顯好轉。

保險公司遂以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為由,根據《保險法》和保險條款的規定,于2001年3月做出了拒賠的決定。受益人遂起訴到法院。最后,保險公司敗訴。

請問什么是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與保險費由何區別?

投保人為多年期的人壽保險繳納保費后,在保險到期之前提前退保,有兩種不同的退保方式,一種是一到兩年之內退保時按已交保費扣減一定的手續費退還保費(等于是將收到的保費在扣除手續費后進行返還,不計息或不保值);另一種就是退還現金價值,也就是在超過一定的保險期間后退保,此時保險公司按照先前規定的各期現金價值對投保人進行返還,等于在扣除一定的管理費用后對已交保費返還本金和利息,一般二年到三年后的現金價值就已經超過原來繳納的保費,并將按照一定的利率進行復利增值,這些都可在保險條款后所附的現金價值表上得到準確的數值。

可以說,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是壽險保單所特有的,對于投保人長期投保并在到期前退保所制定的利息計提補貼,這樣就相當于銀行的死期存款在到期日之前提前取款時,雖然損失了一定的利息,但仍然較之當初的本金和活期要略高的道理一樣,只不過在繳費之前就已對每一年份的退保時所得的返還保費都進行了精確的約定。

第四篇: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論文農村保險論文敢問“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路在何方—淺議金融危機下的農村小額人身保險需

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論文農村保險論文

敢問“農村小額人身保險”路在何方 ——淺析金融危機下的農村小額人身保險需求

摘要:農村信社改制為核心的農村金融第一輪改革初見成效,2010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正是基于中國處于經濟戰略轉型的基本現狀,依然就圍繞農村金融發展提出了一系列的重大政策方針,其中特別強調繼續推進農村小額保險的試行,本文闡述了在國際國內經濟發展的新局勢下,農村小額人身保險需求的變化情況,以及其進一步推廣小額人身保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時,就保險公司涉足該領域之后卻是舉步維艱等問題提出幾點意見。

關鍵詞:農村小額人身保險;需求;經濟轉型;發展建議 長期以來,金融服務業尤其是信貸服務的缺乏一直是制約農村經濟市場發展的瓶頸,小額人身保險作為一種有效的金融扶貧手段,正在日益凸顯著自身的重要性,同時也是我國在金融危機的宏觀環境下的經濟戰略轉型是否成功,“三農”問題是否能進一步推進的關鍵。

一、農村小額人身保險需求理論分析

小額保險(Micro-Insurance),根據國際貧困扶住協商組織(CGAP)的界定,是為低收入人群提供特定風險事件的風險保障,同時低收入人群要按照承保風險事件的發生概率和所涉及的成本按比例支付一定保費的保險服務。從世界上各地區的實踐來看,其要成功發展,產品的設計和服務必須要符合低收入人群的需要,適當的確定保險的保障范圍,可承受度,可獲得性等。

而與一般的商業保險相同,人們對小額人身保險的需求也收到面臨風險大小,個體風險承受能力,個人財富以及保險成本等因素的影響。

最優保險需求模型:

maxI{(1-P1-P2)U(W-(P1+C))+P1U(W-(P1+C)-L1+min(I,L1))

+P2U(W-P1+C)-L2+min(I,L2)}„„① W(-P1+C)>W1„„②

其中,U為投保人的效用函數,W為財富,P1,P2分別為未來損失L1,L2(L1

根據①可知,在不考慮基本生活需求的財富約束時,投保人的最優保險金額是處于兩種可能的損失金額之間,即L1

P(1-P2)U(1W-(P1+C)=P(21-p)U(1W-(P1+C)-L2+I)„„③

但如果考慮到基本生活需求的約束時,對于低收入人群,他們可以承受的保險金額則只能由基本生活需求的約束方程式決定,即受到條件○2的限制:

L*Low(W-W1-C)/P„„④

因此,由以上①至④所列的模型可知,面臨風險的水平越高(包括出險概率越高以及出險之后損失越多),個體的風險承受能力越低,人們的潛在保險需求越大。保險成本越高,收入水平越低,即使潛在的保險需求很高,人們所能承擔的保險金額也就很低??梢钥闯?,低收入人群巨大的潛在保險需求和受到抑制的實際保險需求之間的反差,給小額保險的發展提供了合適的空間。小額人身保險則恰恰滿足了農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險需求,同時又為農村消費市場的進一步擴大提供了有利的條件,使之最終能成為中國經濟戰略轉型的推動力之一。

二、農村小額人身保險需求現狀分析

(一)面臨中國經濟戰略轉型的宏觀經濟環境

全球金融危機對中國實體經濟的影響依然在不斷的加深,中國以往過度依賴出口的經濟增長方式的脆弱性告訴我們,當務之急,中國必須積極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由出口導向型轉向內外需并重,以不斷的擴大內在市場——尤其是在其中站決定性作用的農村消費市場來謀求長期的生存,但是,這種經濟的轉型必定要經歷一個漫長而痛苦的過程。

其中最主要的阻力是中國的廣大的農村居民的消費能力不強,相對于消費能力的消費意愿也更加低迷。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中國傳統的高儲蓄習慣,這種儲蓄習慣又源于居民對于未來生活的不確定性和社會保障體系的缺失,這種狀況在現在仍未得到根本性的轉

變。當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逐漸傳導到中國實體經濟層面——越來越多的農民工失業返鄉的時候,這種儲蓄的意愿就會達到一個頂點,相應的,消費的信心和意愿也降到了最低點,這種情況沒有得到根本的轉變之前,可以預見諸如“汽車下鄉之類的下鄉活動雖然在初期由于財政的補貼等會有一些效果,但是仍難以真正的活躍農村消費市場,達到中國經濟戰略轉型的目的。

從根本上來說,農村消費市場的活躍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農民的收入水平真正大幅上升,另一個就是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降低農民的儲蓄需求。前者是一個緩慢的歷史進程,而后者則是需要國家在政策上進行大動作,徹底改變中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缺失的狀況,其根本的立足點又在于建立并且健全農村小額人身保險機制,使農民真正的享受到黨在十七大提出的“使全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和諧社會帶來的樂趣,農民們才能真正能夠放心的進行消費而不用儲備大量的現金以防萬一,整個農村消費市場才能夠真正活躍起來,為龐大的“中國制造”提供龐大的市場,改變我國過度依賴于出口的經濟結構,實現國家經濟的戰略轉型。

(二)低收入人群轉移風險,穩定保障需求空間巨大

由于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影響,城市基本醫療和基本養老體系并沒在現行機制下在廣大農村普及,農村新農合的保障程度依然十分有限,農民人身或是財產損失補償無法得到有效的補償,農村保險業務

進程緩慢,根本上的制約了農村社會福利保障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小額人身保險作為一種有著政府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同時有兼有商業保險的高效運作方式的保險措施,極大的程度上滿足了農民,尤其是農村低收入人口的保險需求,其能夠在沒有適合農村社會的保險項目的情況之下向農民提供相對完善的社會保險保護服務,也能夠在比較完善的情況下向農村低收入人口提供商業性質的保險,為低收入家庭提供必要的金融服務。

根據《中國全面小康發展報告(2006)》,很大一部分人口集中在城市邊緣——也就是我們俗稱的農民工。作為農村大量流動剩余勞動力的主要出口,農民工的季節性流動,游擊性流動大,使得政府無法采用簡單的城鎮保障方式保障其的風險。然而,年齡在18-50歲的青壯年農民工人口占到農民工人口總數的97%以上,96%以上從事的是工作強度大,風險系數高的第二,第三產業,女性農民工從事生產工作強度大的流水線工作,男農民工則聚集在意外事故風險極高的建筑業,冶金礦產業。這一低收入人群在風險面前非常脆弱,除政府救濟之外,農民工工傷醫療保險缺失嚴重,應對風險的措施也相當有限。小額人身保險能夠較好的滿足他們在工作期間的人身保障需求,有效的轉移其的風險,彌補由于風險管理手段的薄弱和滯后造成的相對貧困。

(三)保險公司涉足農村保險市場動力不足

從試點省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開展情況來看,保險公司涉足農村

保險市場動力不足造成農村小額人身保險市場的供求失衡問題已成為制約其發展的重要不利因素。雖然保監會出臺了較多優惠政策,但是目前為止也只有不到十家公司申請了小額保險業務。究其原因: ①城市市場相對較完善,農村市場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 ②開展農村小額保險在費率厘定,保費收取,保險理賠等環節也存在困難。

③保險公司很多都以城市為中心,不善于開發適合農村的產品,致使現有的小額保險險種缺乏對農村市場的適應性,難以滿足農民的需求。

三、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發展建議

(一)政府加大支持力度小額保險是擴大社會保護的有效工具,很多國家已經將小額人身保險納入綜合的社會保障體系,極大的激發了農民,尤其是農村低收入人群的社會積極性,為社會發展的長治久安提供了切實的保證。國際經驗表明,小額保險可以,并且應當納入社會保障系統,同時,政府也應當給予巨大的扶持。①政府鼓勵商業保險公司進入農村小額保險市場,對于開展農村小額保險的公司,實行切實的優惠政策。適當的優惠政策和廣闊的農村市場能夠吸引更多的商業保險公司投身到小額保險之中。②政府對農民進行一定的保費補貼。一方面可以緩解了農民因收入原因而無法購買小額保險情況,一方面有助于擴大小額保險的覆蓋面,推動我國農村小額保險的發展

(二)提高農民的保險意識

保險是一種引致性的需求,不是自發形成的,這就需要不斷向農民普及保險知識,提高風險意識,啟蒙他們的保險消費意識和消費觀念。一方面,政府以及大型的金融保險機構可以開展小額人身保險教育,幫助低收入人群了解保險,熟悉保險,并且運用保險知識,通過保險知識的普及,激發他們潛在的保險需求,并將其轉化為現實的購買行為,使之參與到現代文明建設的進程當中。另一方面保險公司應當努力塑造自身的良好的形象,借鑒西方國家的先進經驗,同時又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投資建立農村的民心工程,例如修建希望小學,或是以公司的名義在鄉鎮小學設立獎學金,使農民對保險公司產生一種信賴感,進而使得保險事業真正的深入民心。當然,筆者在此還需指出的是,宣傳的持久性的必要,只有通過“零距離”的貼心宣傳,反復宣傳,才能真正的培養農民的保險意識,促使他們保險消費意識的覺醒和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

(三)保證以及優化的保險服務

農村保險市場的脆弱性和原生態的特征,促使政府以及相關的保險公司在保險服務的設置和推廣上,更應該注重服務本身的優質性和合理性,建立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基層體系。也就是說,要以村為最小單位,以村委會、村衛生所等村級機關為依托,設立小額保險專員和臨時理賠點等構建基層服務體系。一是在縣級保險公司設立小額保險管理機構,設專人進行管理。根據實際情況,比如參保人數、地區等設立保險專員,由縣一級的保險公司進行管理。二是針對農村小額

保險可能存在集中理賠的問題,可以建立臨時理賠點,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的保險公司派人進行理賠,平時則由保險專員負責理賠。保費收繳可引進高科技產品。進而,力求小額人身保險服務達到一個簡單化,可操作化和可實現化的“三化”標準,贏得廣大農民的信任,幫助農民在受到意外風險后能夠盡快的回復生產和生活,享受到“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切實實惠,從而也將進一步的促進農村小額人身保險的健康穩定持續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高峰,王珺.小額保險需求分析.保險研究.2008(10). [2]張文慶.論發展農村小額人身保險面臨的機遇和對策.經濟師.2009(7). [3]王文軍.農村小額保險情況調查.中國保險.2009(4).

第五篇:人身保險

1、變額壽險:在我國又被通俗地成為投資連結保險,是指保險金額可以變動的壽險。

2、現金價值:保險公司應該核算出被保險人持有該保單在不同保單的實際資產,這一資產屬被保險人的權益,在被保險人退保時應該退還給被保險人,我們把保險公司在不同的保單核算出來被保險人的權益叫現金價值。 3,年金保險: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保險人按約定的金額、方式,在約定的期限內,有規則的、定期的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4,標準體:是指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在壽險公司可以接受的正常范圍內,有著正常預期壽命和健康狀況,以正常費率承包。

5人身保險核保意義:①保證合同的公平性。一方面,保證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對等。另一方面,保證被保險人之間的公平性。②防止逆選擇。保險交易的一個顯著特征是信息不對稱,因為保險人事先不知道投保人的風險程度,而每個保險人的健康狀況是不同的。③保證壽險公司的穩健經營。

6簡述壽險營銷要素:①壽險營銷的主體,是指壽險產品的供給方,也就是壽險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 ②壽險營銷的客體,是指由壽險公司開發并銷售的各種壽險產品,具體而言,就是各種壽險險種。 ③壽險營銷的對象,是指壽險產品的購買者,也就是投保人 。

7意外傷害:意外傷害包括意外和傷害兩層含義,意外傷害保險中的意外與傷害,二者缺一不可。意外傷害是指被保險人沒有預見到或與意愿相違的情況下,突然發生的外來侵害對被保險人身體明顯地、劇烈地造成傷害的事實。 意外是被保險人的主觀狀態而言,傷害的發生是被保險人事先沒有預見到的或傷害的發生違背被保險人的主觀意志。傷害是指外來的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壞性的接觸或作用于被保險人的身體的客觀事實。 1,如果合同有效,保險公司應向誰履行給付義務 ?

保險公司應該向甲和甲弟履行給付義務,在本案中,甲為被保險人甲母投保時指定自己的兒子乙為受益人,甲子乙在甲母死亡之前先已病故,而且被保險人又未指定新的受益人,這就是說此份保險合同中不再有受益人,保險金請求權回歸被保險人。因此,當被保險人甲母死亡時。保險金只能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處理。由他的繼承人繼承。因為甲父早已亡故,所以有甲和甲弟繼承。

3 、陳女士 1999 年 6 月為其女宋某投保了 5 萬元的人壽保險,

保險條款規定,投保人在投保時誤告被保險人的年齡、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險費少于或多于應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補繳保險金額。如果發現投保時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不符合承保的年齡限度,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將已收的保險費扣除手續費后,無息退還給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發現的除外。所以保險人應該解除合同。

本文來自 99學術網(www.gaojutz.com),轉載請保留網址和出處

上一篇:人生感悟語句經典下一篇:人生就像一次旅行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