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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理論范文

2023-09-21

憲法學理論范文第1篇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北京100872)

摘要:在國家根本法的憲法觀念下,“國家—公民”二元對立的研究立場、權利中心主義的話語模式使公民贍養扶助義務條款的立憲價值、規范性長期處于晦暗不明的狀態。共同體基本規則觀念的導入將家庭納入憲法學的理論視閾中,為批判西方中心主義、非文本主義的傳統研究提供了視角。在這種觀念下,人的社會性成為憲法秩序的基石,義務規范作為共同體成立的基礎,與權利規范具有同等價值。家庭在共同體結構中具有基礎性意義,是憲法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公民贍養扶助義務條款凸顯我國憲法鮮明的傳統文化底蘊,體現出家庭內部的自足性價值,具有鞏固國家正當性的功能;是國家對次級共同體的必要調整,為實現人權保護在不同共同體之間架設起橋梁。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彰顯了憲法的上述價值。

關鍵詞:“公民贍養扶助義務”;憲法價值;共同體;人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文獻標志碼:A

引言

2013年7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正式生效。新法在賦予老年人權益以更加完整的內涵、為實現老年戰略提供制度支撐和法律保障的同時,部分條款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也受到了人們的質疑,如認為“?;丶铱纯础睏l款是國家以法律手段干預家庭倫理道德領域、不具有可操作性等。如何認識相關規范的價值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事實上,爭議條款是對憲法第49條第三款“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的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化,是對憲法上公民家庭倫理義務的硬性要求,憲法義務規范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提供了價值源泉。因此,對憲法公民贍養扶助義務規范進行價值探討對于解決當下爭議具有重要作用。

長期以來,被納入“人權—基本權利”范疇的權利規范在憲法的價值王國中始終處于核心地位,而義務規范則相對處于外圍——它們或是被置于工具性地位,或是被推向政治性、道德性或倫理性價值的邊緣。這種晦暗不明的狀況是由分析進路與學術立場的僵化導致的。本文將通過對“國家根本法”及“共同體基本規則”兩種不同的憲法觀進行梳理,比較不同場景下對憲法第49條第三款的不同認識,探尋分析憲法家庭倫理義務規范內在價值的可行進路。筆者認為,從“共同體”而非“國家”的角度認識憲法,從“人”而非“權利”的維度觀察憲法義務條款,才能夠更為客觀和全面地認識問題。以此為基礎,《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蘊含的價值也就不言自明了。

一、對憲法中“贍養扶助義務”的兩種認識

“贍養”,指子女對父母經濟上的供養,即提供必要的生活費用、給予物質上的幫助?!胺鲋?,指子女給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在我國1982年以前的三個憲法文本中,并未規定公民“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在1982年憲法草擬過程中“正好報紙報道了很多關于家庭鬧矛盾的事例?!瓕Υ?,憲法修改委員會的委員們議論紛紛,認為憲法必須加以規范”。[2]基于憲法觀念的不同,學界對該條款的規范價值、法律效力和立法功能長期存在不同理解。

1“國家根本法”觀念下的公民贍養扶助義務。一般認為,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國家根本法”“母法”“最高法”。[2]在其中,“國家”是憲法毋庸置疑的存在基礎,構成了憲法概念的核心要素。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觀發端于西方自由主義哲學的社會契約理論,基于“締約”之“國家—公民”二元對立的政治假說,強調憲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權利不受國家侵害,以確立政府權力界限為“首要職能”。[3]雖然為了維系國家的存在,公民的憲法義務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即非倚賴于公民部分權利和自由的犧牲國家無以為繼,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公民“基本義務”的概念,典型的如依法納稅義務、服兵役義務和受教育義務等),但這種價值只有在為保障基本人權服務時,才能被正當化。換言之,憲法義務規范的存在是以權利的保障為前提和根本動因的,“基本義務并不具有構成憲法規范體系之核心內容的那種價值特征”。[4]

秉持這種憲法觀的學者對我國憲法規范中公民的“維護國家完整和民族團結”“遵守社會公德”等義務持批判態度,在對公民贍養扶助義務的認知上尤為如此:價值方面,公民贍養扶助義務不但無法同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權利一樣取得憲法的核心價值地位,甚至還低于憲法理論框架中“基本義務”這一概念;規范性方面,由于“贍養扶助”的概念很難界定,憲法文本上的婚姻家庭義務只具有示例性,無法對公民構成實質性的法律約束,并非法律義務,而是道義義務;[5]立憲旨趣方面,是一種普通法律與憲法功能未區分開的立法技術低下的表現;[6]必要性和功能方面,認為公民的贍養扶助義務隸屬于家庭領域和道德范疇,不能構成“國家—公民”二元對立結構的組成部分,在憲法中可有可無。[7]

2“共同體基本規則”觀念下的公民贍養扶助義務。與上述觀點相對,近年來部分學者認為將憲法僅僅作為“國家根本法”具有時代局限性、邏輯局限性和文化局限性,主張對“國家”這一憲法學核心概念擴圍,提出了“共同體基本規則”的憲法觀念。[8]認為政治共同體在廣義上跨越政治、經濟、文化等內容的界限,涵蓋家庭、社區、國家、超國家等多個層次,是一個多元復合范疇,并非傳統意義上與社會相對立的“國家”概念所能囊括。憲法是人為了自身的生存發展,有目的地建立和組織共同體的規則,它不僅謀劃個人生活,也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觀相同,該理論的出發點同樣是人權的實現。但與前者不同,該理論認為共同體的創設并非是基于“締約”這一理性假設,而是“人的社會性”這一普遍經驗。[9]由此,“義務”作為“人的社會性”的內在反映也就與“權利”具有了同等重要的地位——義務是人結為共同體的基礎和前提,權利是人結為共同體的目的和追求,兩者是互為表里、一體兩面的關系。這種理論指責以自由主義為核心的權利觀忽略了“權利”的客觀性基礎,對其主觀性進行了片面的強調,將“權利”絕對化了。權利的絕對化是導致資本主義社會道德困境的主要原因。[10]

在作為共同體規則的憲法觀下,贍養扶助義務被賦予了新的內涵:[11]從價值上來看,它是國家共同體對家庭之次級共同體的調整,體現了家庭內部的自足性和家庭成員間的互助性,是共同體得以存續和發展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從規范效力上來講,該義務條款在規范性方面與其他憲法義務條款沒有本質區別,同樣需要法律的細化、解釋才能加以適用。人們所詬病的含糊性、抽象性、無法適用性只是對該規范的一種偏見;從立法旨趣上來講,它既是憲法對于社會道德危機的必然回應,也是我國傳統道德和法律價值的體現,能夠對西方自由主義思潮的沖擊起到良好的抵御作用;從必要性和功能上來說,它在共同體范疇內體現出最高法秩序對婚姻家庭內部權利義務的安排,在國家、家庭兩個共同體之間架構起橋梁。

二、不同憲法義務觀的立場及其辨識

管窺上述兩種憲法義務觀的反差,恰恰體現了憲法學研究在我國改革開放不同歷史時期的獨特問題意識和研究思路。改革開放之前“國家—社會”處于高度一元化狀態,權利意識乏匱,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思想自由化大潮引起了對“文革”期間“蔑視基本權利”的普遍反思。法學界從上世紀80年代綿延至今的“權利啟蒙運動”在憲法學研究中體現為:話語中心向“基本權利”范疇轉移、迫切要求強化憲法實施以及對我國憲法文本進行反思,影響之一即是對封建傳統“義務本位觀”的徹底絕斷,對我國憲法上贍養扶助義務進行批判。

在這種背景下,對于憲法第49條第三款,學者或是認為它是我國傳統義利觀的體現,反映出我國憲法潛在的價值判斷,即對古代法律“引禮入法”之傳統定式的體現;[4]或是認為這是立憲技術不成熟的體現,未能完全區分憲法規范與法律規范,把本應由民事法律規定的內容上升到了憲法高度,混淆了憲法和法律的功能;[6]或是認為這是我國落后的經濟現狀導致,認為贍養義務是過渡性的,是傳統社會向近現代社會過渡期間的遺留。在前資本主義時期以家庭為核心的“養兒防老”觀念,已經被現代發達國家的社會福利觀念和體制取代。換言之,贍養老人變為了國家義務。[12]

學界基于對本國憲法文本和實施前景的質疑,套用部分西方國家憲法文本和理論對贍養扶助義務條款加以評判,這種研究方式和態度拋卻了文本主義的立場,反映出對我國制憲史與憲法實施現狀的悲切。但是,“如果我們把承載特定價值的憲法視為一種絕對意義的憲法概念,則將犯一個以偏概全、盲人摸象的錯誤?!盵8]近年來,隨著經濟建設成果顯現,文化、理論和道路自信在政治、思想和學術層面普遍得以確立,加之市場經濟發展和法治化進程中伴隨的道德隱憂,學界開始對既有研究立場重新認識,對以權利為中心的話語模式展開反思:一是平衡論的觀點,認為憲法義務能夠起到與權利相平衡的作用,能夠從更加根本的意義上保護基本權利,防止權利被濫用(作為權利的內在限制和平衡的義務觀);二是非規范性的觀點,即不再單純強調憲法的規范價值而是對其政治意義和倫理價值加以衡量,認為憲法能夠起到公民教育作用,具有某種“公民宗教”的功能。[13]

但是,這些認識都沒有從憲法義務自身出發探討其固有價值——義務規范始終是被作為實現權利的工具而存在和認識的。如果說憲法權利規范體系是從個體維度對公民生存和發展權利的認可,那么憲法義務規范體系則是從“共同體”角度出發,確立維系共同體存續的基本規則——它們同樣是個體生存和發展的前提。[11]從共同體存續和人權追求的邏輯出發,公民的贍養扶助義務也被賦予了嶄新的內在價值。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價值的探尋不再像“依附于權利的義務”那樣可以從公民個體的視角加以論證,而必須置于國家、家庭這兩個共同體范疇之中——唯有共同體才是義務的載體,才是人權保障的載體?!叭藱唷背健皺嗬背蔀榱斯餐w的新內核。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第33條,有學者主張以該款為基點搭建我國基本權利保障體系。[14]“共同體”觀念正是這種超越的組成部分,它是以“人”為核心的對社會組織的不同理解。

自由主義的人權觀念是資本主義萌芽階段市場經濟關系建立后的“人的獨立性”的反映,其時代背景是由“以人的依賴關系”為基礎向“以物的依賴性”為基礎的社會形態轉變。[11]權利概念的凸顯來源于承認每一個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自主人格,這種對封建社會基于身份關系的“依附人格”的否定體現了“人”的歷史進步,實現了法律從身份向契約關系的轉化。在這種自由意志的支配下,每一個人都有資格要求自己成為一個有尊嚴的人,并得到尊重。但是,在這種人權觀念打破舊秩序、建立權利秩序的同時,也將“人格”置于“物的依賴關系”之上。然而,這種觀念卻在法律邏輯和倫理上存在無可避免的內在矛盾——它一方面強調權利是終極價值,人永遠不能作為手段存在,另一方面卻將各種利益算計充斥于權利的實現過程中,追逐權利而將他人視為實現權利的“手段”。[11]權利的實現無一例外在“工具理性”算計下,構成了“承認他人為人”而非“尊重他人為人”的邏輯悖論。雖然“以人作為權利主體”的“工具理性”替代了“以人作為權利客體”的“工具性”,卻同樣都構成對他人人格的貶損?!皣摇鐣倍獙α⑾碌牧x利觀片面強調權利,導致義務缺位。

啟蒙思想家認為人性是“一元”的,將人視為先于共同體、孤立的先驗性存在。然而人天生是社會性動物,只因處于社會當中才有了其真實內涵。就在這種“相互建構性”中,人的含義得以清晰表達——對于人權的追求仍然是組成共同體的價值原點和終極追求,但是這時的“人”的概念已是基于其社會性而存在。作為人之自由意志載體的“人格”只能基于一種共同體倫理而存在。這種倫理并非建立在商品社會單純的“對物的依賴性”之上,也不僅限于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等基本生存條件的需求,而是對生命、安全、自由、秩序、尊嚴、平等的全面追求。這也就完成了對憲法義務邏輯命題的轉化,這看似與國家根本法觀念下的“基本義務”無異,卻存在兩點根本區別:其一,在“基本義務”觀念下,國家作為權利實現的中介物,與公民、社會邊界清晰,它以國家的維系和自由權的保障為核心,卻與現代尋求社會權利保障福利型國家的觀念不符。唯有以義務為共同體構建前提的憲法義務觀,才符合我國社會主義憲法“公民的權利和義務不可分離”的制憲、修憲初衷,符合馬克思主義“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基本觀點。其二,“基本義務”僅僅被賦予規范價值,除此并不具有道德基礎和正當性基礎,作為共同體構建前提的憲法義務觀則賦予各類憲法義務以倫理性價值,這不僅為規范的正當性筑牢了基礎,也為其文化和教育意義找尋到了依據。

三、憲法中“贍養扶助義務”的價值探尋

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把家庭關系作為憲法文本中的重要內容,如愛爾蘭憲法第41條“國家承認家庭作為社會自然的主要和基本的單位,作為擁有先于并優于所有成文法的不可剝奪、不可侵犯權利的倫理組織”,立陶宛憲法第38條“家庭是社會和國家的基礎”,希臘憲法第21條“家庭,以及婚姻、母親和兒童,作為民族存續和進步的基石,應受國家保護”等。從世界各國憲法規定的情況看,家庭具有以下內涵:其一,具有先國家的性質,這是“國家—家庭”兩個共同體的邏輯前提,同“人權”一樣,不論憲法是否予以規定或者國家性質如何,家庭都具有超國家的屬性;其二,它是國家和社會的基礎,在各國憲法文本中家庭通常被描述為“基礎”“基本單位”“細胞”“基石”等,在國家發展、社會構建和民族存續中具有基礎性的地位;其三,具有倫理性,雖然在不同文化、宗教和社會背景下家庭觀念千差萬別,但家庭內部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同于契約、行政等其他法律關系,而是具有很強的社會價值和倫理價值。我國憲法也對家庭進行了專門規范,這體現了婚姻家庭制度在我國法律秩序中的重要地位,而對公民贍養扶助義務價值的研究同樣不能脫離家庭的范疇。

1對國家法秩序進行正當化?!叭祟惿鐣潜舜司哂邢嗷リP系的人類聯合體的總和”,在諸多古老的聯合體中“只有由居住在同一個屋檐下的至親血緣所組成的住戶共同體——最為狹義的家庭——還以頑強的生命力持續到今天”。[16]憲法作為法秩序的基礎,其正當性部分來源于以根本性、最高性政治文件的形式對一切先國家共同體予以承認,來源于對既存權利義務秩序加以確認和改造。對國家法秩序進行正當化的價值表現為兩個方面。

一是對家庭的承認和保護。這是國家法秩序正當化的第一步。就我國情況而言,家庭在歷史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首先,家的概念在長期的封建專制統治中占有重要地位,從“家天下”“親親相隱”到“存留養親”“株連九族”等,無一不體現它在法律傳統中的基礎性地位;其次,封建等級觀念和禮教觀念通?;诩彝リP系加以構建,如三綱五常、尊卑長幼等。新中國成立后,家庭觀念仍然在道德領域、社會范圍乃至國家共識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雖然我國憲法經歷了多次修改,但1954、1975、1978、1982“四部憲法”中均包涵承認家庭、保護家庭的內容。憲法中的公民贍養扶助條款體現出家庭內部的自足性價值,發揮了鞏固國家正當性的功能。

二是對家庭內部權利義務關系的確認和改造?!吧鐣髁x憲法是統治階級(無產階級)及其先鋒隊組織(共產黨)的價值觀念和政治要求的法典化”,[17]相較于資本主義憲法,社會主義憲法具有更多的革命性、理想性色彩,前者體現為對社會進行整體性重構(在家庭制度方面體現為對封建家庭秩序的改造,如婦女解放、婚姻自由等),后者表現為對“好的生活”之理想進行刻畫——反映在家庭制度中,即為重視儒家傳統義利觀中善(德性)的價值。儒家的個體不是權利主體,而是德性主體——權利是個體在所屬社群中所擁有的一種資格,它與義務不可分割。個體通過與社群、成員之間的互動,履行社群所要求的義務,也擁有了相應的權利和資格。[18]在儒家文化中,權利來源于善,人的尊嚴來源于通過互動式的義務而獲得的尊重。對贍養扶助義務的規定,恰恰使公民在家庭中的德性地位得以確立——憲法通過對德性的承認完成了對人的尊嚴的全面保護,從而實現了自身的正當化,呈現出“亞洲立憲主義”中儒家傳統文化的底色。

2體現家庭內部的自足性、家庭成員之間的互助性。共同體的自足性,包括系統調整功能的自足性、糾紛解決功能的自足性兩個層面:前者指共同體成員通過社會合作,得以突破個體能力與手段限制的不足,達到自足自主;后者指在同一公共權威的治理下,成員之間、共同體間的糾紛得以自足解決。[8]家庭對其成員來說是包羅萬象,提供各種便利的共同體。其功能包括本原功能、經濟功能和衍生功能:前者指人類自身的生產繁殖功能;次者指作為生產單位的家庭,是人們消費生產和生活資料的重要場所;衍生功能指組織人類社會活動的功能,包括管理功能、權利功能、情感功能等。[19]贍養和撫養義務正是其本原功能的體現,它強調具有物質資料生產能力的個體對家庭中無法獨立存續的個體進行給養和照顧,以實現對原有人口的保全和存續。扶助義務則是家庭衍生功能的體現,家庭作為人類情感最密集、最深厚的場所,能夠使人們產生強烈的皈依感,為現代社會重壓下的人群提供情感支撐。雖然隨著社會發展和人們生活方式的變化,家庭的功能也在不斷變遷,如經濟功能、教育功能的外化,娛樂功能、情感功能的提升等,但是共同體內部的互助性價值始終沒有減弱,人類的生活不可能離開家庭這一基體。

3國家對次級共同體的必要調整?!皯椃ɑ旧鲜且幌盗械恼{和,而不是一系列的反對;更進一步的調和滲透到政制結構之中,使得不同的部門不至于陷入事實上的反對狀態,并使他們彼此作出某種妥協,甚至互相傳遞信息和主張?!盵20]憲法為人們的社會合作搭建了基本平臺,從共同體關系的維度,公民贍養扶助義務不僅體現了家庭內部的權利義務關系,還在國家和家庭兩者間搭建起了義務分配和糾紛解決的平臺,這主要是通過對承擔義務的主體和順序加以明確實現的。部分國家憲法明文規定了這種次序,如巴西憲法第230條“對年老者提供的救濟項目應優先考慮在其家中進行”,部分國家憲法條文則隱含了這種安排,如白俄羅斯憲法第47條“保障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殘疾、喪失勞動能力、失去贍(扶)養人以及在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俄羅斯憲法第39條“保證每個人在患病、殘疾、失去供養人的情況下,以及為培養兒童和在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按照年齡享受社會保障”等等。這些都體現出“國家—家庭”二者在對老年人的贍養扶助方面的義務關系,即以家庭為主,以國家和社會為輔的保障觀念。我國憲法雖然對此沒有明確,但在長期的實踐中已形成了社會共識,如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5條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托、機構為支撐的社會養老服務體系”。

結語: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蘊含的憲法價值

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以來,其部分條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受到質疑,基于本文對憲法上公民贍養扶助義務固有價值的探討,恰可對此種質疑作一回應。

首先,新法體現了功能變遷背景下家庭內部的自足性價值、家庭成員的互助性價值?;诩彝ピ诶夏耆司窆B方面的無可替代性,新法第18條首次對扶助義務內容進行了硬性要求,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赐蛘邌柡蚶夏耆恕?。其次,它體現了國家建立老年人權益保障的制度性安排,搭建了“國家—家庭”二者間的義務分配平臺。如第26條對老年人監護制度、第18條對探親休假制度的具體構建等,體現了該義務對國家法秩序的反作用。在“居家養老”的基礎上,體現了老齡事業發展中國家和社會齊頭并進,健全各項制度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醫、老有所為、老有所學、老有所樂”的總思路,使國家和社會承擔起包括進行老齡化國情教育、開展社區養老服務、強化老齡科學研究、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開展長期護理保障工作、建立老年人福利制度等廣泛的責任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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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亞茹】

憲法學理論范文第2篇

關鍵詞 財產權 經濟自由權 競爭法 宏觀調控法

1 關于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完善

1.1 經濟法基礎理論的問題

目前主流的經濟法學理論是國家干預(調制、調節)說,在經濟法理論和教材編寫方面主要從“市場失靈”因此需要“國家干預”的必要性的經濟學假設上,①這種理論往往忽視了市場主體經濟自由權在經濟法研究和教學中的應有價值,將整個經濟法學簡化為“國家干預法學”。②可是我國經濟法產生于公有制基礎上的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階段。與西方發達國家所面臨的“市場失靈”不同,我們的問題主要可能是“政府失靈”,原來是政府完全取消市場,現在的問題是市場發育不全,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還沒有得到真正的釋放,政府介入市場太深。而公權力肆意侵犯私權利,是現實中國法治面臨的主要問題。如果經濟法單純強調國家干預的理論和體系,就容易為那些在改革的過程中原有體制的既得利益者利用“國家干預”來為自己的既得利益尋找借口,從而可能導致經濟法理論和教學不能很好地為我國經濟改革和憲政建設服務,同時也使經濟法學理論有脫離自由的法律的傾向。

1.2 經濟法基礎理論應當討論經濟法與憲法的關系, 增加經濟自由權的相關內容

目前國內流行的法學專業經濟法學教材,一般會討論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等相鄰部門法的關系,但大都不討論經濟法與憲法的關系,這是一個理論上的缺憾。經濟法的一個方面常常表現為政府為公共利益而限制市場主體的經濟自由權而干預經濟,而憲法則是為了保護自由而限制法律的限制。③如何依法保護經濟自由權,防止政府干預經濟權力的濫用,實現對經濟“適度”的干預,是一個經濟憲法問題,它應當屬于經濟法的另一個方面。一個以憲政、法治為導向的轉軌經濟法理論,應當將經濟自由權的保護作為政府干預經濟的前提條件。經濟自由權主要包括:④第一、財產權。財產權是不讓他人使用一項資產的權利,以及使用、向他人出租或者出售該資產的權利,因此財產權是一個權利束:擁有一項資產并持有它(消極運用),將它用于交易或讓他人暫時使用某些方面(積極運用)。⑤確認財產權是劃定一個保護我們免受壓迫的私人領域的第一步,私有財產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剝奪的天賦的自然權利。⑥對私有財產權的承認是阻止或者防止國家政府強制與專斷的基本條件。第二、競爭自由權。即個體享有依法公平的爭取市場交易機會的自由權;第三、職業自由權,即個體有依法選擇職業和結束職業的自由權利;第四、營業自由權,即個體有根據自己的意愿設立并經營企業或者從事合法的自由職業的自由,也有拒絕違背自己意愿設立并經營企業或者拒絕從事自己不愿意的個體職業的自由。第五、遷徙自由權,是指公民享有選擇居住地的自由。第六、(經濟)結社自由權,即公民具有發起設立或者加入各種合法的經濟性社團、行會、協會的自由,也有拒絕加入自己不愿意加入的社團、行會、協會的自由。

我國《憲法》沒有關于經濟權利的直接規定,應當說我國《憲法》是承認和保護經濟自由權的。首先,《憲法》第15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而只要是實行市場經濟,就必須承認最低程度的經濟自由權?!稇椃ā返?3條第3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里的人權當然包括經濟自由權。其次,2004年修訂的《憲法》在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對公、私財產權平等保護提供了明確的憲法依據。再次,我國現行《憲法》一系列關于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都部分涉及了經濟自由權。例如,《憲法》第42條關于勞動權的規定,其實也部分承認了經濟自由權,因為勞動權屬于職業自由權。最后,我國政府正式簽署《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規定的基本人權,當然包括經濟自由權。只不過在實際中,由于各種原因,一些下位階的經濟法律、法規、政策對公民經濟自由權反倒做了許多限制,實際上部分剝奪了個體的經濟自由權,因此經濟法學基礎理論應當強調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經濟自由權,以劃清其與經濟行政權的法律界限。

2 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秩序的競爭法應當是經濟法的核心

2.1 競爭法在我國現行經濟法學中的地位

目前我國比較權威的經濟法教材和論著一般有如下特點:第一、內容龐雜、所論范圍廣泛,體現了我國政府現階段對經濟介入范圍較廣、較深的現狀。第二、大多沒有突出競爭法的核心地位。即使一些教材設專編對競爭法進行了論述,也僅僅把它與宏觀調控法、市場監管法等法律制度并列,而沒有突出其核心地位。也就是說,現行的經濟法學體系理論和教材缺乏體系的核心統帥,體系內部各部分關系不清,不能為進一步的市場經濟和政治改革提供理論支持,沒有充分反映經濟法治和憲政的精神。

2.2 應當確立競爭法在經濟法中的核心地位

2.2.1 市場競爭是一個發現的過程,經濟法本質上是關于國家經濟秩序的法

競爭是一個發現過程,它是市場中買方和賣方間相互交往的演化性過程。購買者們競相獲取涉及購買的知識,供給者們則努力發現、獲取產品制造或銷售的相關知識,促使產品創新和工藝創新,競爭的全過程會對尋找和試驗新知識的行為造成很強的激勵。因為競爭者們冒險投入了自己的私人財產,并要對他們的行動和錯誤負責。⑦從整個經濟系統的角度看,競爭性運用的產權有很多益處:第一,競爭推動人們發現有價值的知識和信息,推動經濟增長。第二,競爭能夠抑制經濟權勢。競爭一次又一次地向財產所有者發起挑戰,在競爭過程中沒有一種社會經濟地位是不可挑戰的。第三,充分的競爭有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配的公平,第四,充分的競爭其實是買方、賣方爭取交易機會的自由,從而總體上促進了自由。第五,競爭有益于經濟安全。競爭經濟能夠更好地吸收外部沖擊,靠自發靈活的價格和數量反映使商業周期變得平穩。因此競爭應當得到經濟法的促進和保護。經濟法本質上是關于國家經濟秩序的法律。在市場中,經濟主體行為是通過市場價格進行協調的,而市場價格又是在競爭和企業自由地參與市場交易的條件下產生的,因此,保護競爭就是市場經濟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從而也使得競爭法無可爭辯地成為經濟法的核心。⑧

從國際比較的角度看,德國著名經濟法專家沃爾岡·費肯杰著的《經濟法》(第二卷)中,⑨除了總論部分對基本概念和經濟憲法問題進行論述外,他把經濟法分為:(1)一般經濟法,包括:經濟人法(即經濟法的主體);德國競爭秩序(是核心重點內容);德國經濟財產法。(2)特別經濟法,包括:在德國經濟法中的總體調整;在德國經濟法中的個體調整。一般經濟法主要是有關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財產所有之類的法律。特殊經濟法與市場干預有關,涉及到超越了市場自我調控的經濟調控,一些人稱之為計劃或指導。顯然在該著作里競爭法是作為經濟法學的核心的。由日本著名經濟法學家丹宗昭信、尹從寬所著的《經濟法總論》,將經濟法定義為在市場機制下建立的經濟政策立法體系,它的核心是維持市場競爭秩序,即國家對自由競爭的限制(市場支配)和阻礙公平競爭(不公平競爭)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⑩韓國的權五乘教授所著的《韓國經濟法》,強調反壟斷法是經濟法的核心。

2.2.2 我國應當以競爭法為核心構建經濟法體系

我國經濟法理論與其他國家的明顯差異,固然有其客觀原因,譬如,我國當前的經濟是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經濟,現行經濟體制脫胎于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在經濟改革快速推進的同時,政治改革又處于嚴重滯后狀態,政府職能沒有根本轉變,權力仍然過多地留在經濟領域,國家對經濟的控制仍然過多,從發生作用的范圍和深度看,行政壟斷遠比經濟性限制競爭嚴重得多。但這些特殊國情絲毫不能影響競爭法的核心地位,相反恰恰說明競爭法在我國應當成為經濟法的核心。我國的《反壟斷法》是關于市場競爭的基本法律規則,該法不僅規范經濟壟斷行為,而且規范行政壟斷行為,對深化競爭性經濟體制改革和民主化政治體制改革都有重要的意義,它應當是我國經濟法的核心。但該法目前仍然沒有發揮應有的經濟法龍頭作用,經濟法學界應當把競爭法作為經濟法的核心來重構經濟法理論體系,我國將來的經濟法學體系,應當設一編競爭法,放在基礎理論之后,使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秩序的競爭法處于一般經濟法的核心地位。對于不能完全適用競爭法而又與競爭法有一定聯系的經濟規制和監管法,也可以單獨設專編,使其處于從屬的特別經濟法的地位。

3 宏觀調控法的地位

3.1 宏觀調控的含義

宏觀調控主要是指利用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對經濟總體的調控。目的在于克服“市場失靈”,宏觀調控的總目標是通過促進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基本平衡,使現有資源得到較為充分的利用,實現經濟平穩持續的增長,這也就是凱恩斯所說的實現“充分就業”的均衡。財政政策手段采取的具體形式有:增加對商品和服務的購買力(例如,公共工程),或者增加轉移支付(例如,擴大社會保障福利或失業補貼),或者減稅。貨幣政策指中央銀行為實現既定的經濟目標(穩定物價,促進經濟增長,實現充分就業和平衡國際收支)運用各種工具(如公開市場操作、存款準備金、再貸款與再貼現、利率政策等)調節貨幣供給和利率,進而影響宏觀經濟的方針和措施的總合。這一學派的政策要點是,“百姓不買政府買,消費不買投資買”。我國經濟實際中存在借宏觀調控調控之名行計劃經濟之實的現象,已經引起了一些學者的注意。

3.2 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學體系中的地位

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作出“完善宏觀調控”的明文規定后,宏觀調控成為了使用頻率越來越高的概念,宏觀調控法的稱謂是我國的特產,我國經濟法中的宏觀調控法主要是指金融法(特別是中國人民銀行法)、財政預算法、稅法等。宏觀調控法在經濟法學體系中的地位主要取決于它與競爭法的關系。有學者認為宏觀調控法是我國經濟法的核心。主要理由為:第一,我國實際生活中宏觀調控手段作用較多,影響較大。第二,現代經濟中金融、財政稅收處于極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宏觀調控法自然處于經濟法學的核心地位。也有學者認為在經濟法學中宏觀調控法是和競爭法處于平等重要的法律地位。筆者認為,與競爭法相比宏觀調控法應當處于輔助的地位。這是因為:

(1)競爭作為一種動力機制在制度和秩序的構成和演變過程中處于核心地位。德國的市場秩序政策是比較成功的秩序政策,其理論基礎是自由秩序主義理論。該理論對公共政策的基本建議是要分清兩種做法:①使保護性職能成為政府的重點,尤其是培養和建立各種有益于競爭性系統的制度已達到保護目的;②干預具體的經濟性、社會性過程和后果。該理論認為前者優于后者。政府應當專注于用其強制權力促進和保護作為共享品的競爭。他們對凱恩斯主義者主張用預算政策和貨幣政策來抵消總需求擺動的政策持批評態度。他們擔心,刺激經濟發展的政府投資和對總需求的操縱會逐步地腐蝕市場信號機制,改變市場主體的行為模式。

(2)宏觀調控的主要手段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手段,本質上是一種“拆東墻、補西墻”的做法,主要是通過間接的手段,解決短期的經濟波動問題,而不重點解決經濟的長期發展問題,它應當是為市場競爭機制正常發揮作用服務,而不應當干擾市場競爭。

(3)宏觀調控法主要應當是為競爭秩序的形成和維護服務的控權法、程序法。我國現實中競爭法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而所謂宏觀調控手段用得較多(其實許多是較少法律約束的行政手段),這與我國市場經濟秩序不完善,政府職能沒有完全轉變,政府權力過多留在市場領域有關。與西方國家經濟法先有競爭法不同,我國脫胎于計劃經濟體制,存在著政府控制經濟的慣性,即所謂“路徑依賴”, 因此我國經濟法是先有宏觀調控法。實際中宏觀調控的概念往往被濫用,許多政府用行政權力直接干預、甚至操縱經濟的方法都稱為宏觀調控,存在不受控制的調控權侵犯經濟自由權的現象。隨著市場化、法治化制度改革的深化,宏觀調控法將主要是與競爭法相配合,為維護競爭秩序服務的控權法、程序法。

注釋

① 張守文.經濟法學[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12:18-66.李昌麒主編.經濟法學.法律出版社,2007:38-58.

② 吳越.經濟法學現實地位與思考方法之思考[J].政法論壇,2005(5).

③ 張千帆.憲法學講義[M].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22-23.

④ 林來梵.憲法學講義[M].法律出版社,2011:304-306.

⑤ [德]柯武剛,史漫飛.新制度經濟學[M].商務印書館,2008:224.

⑥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鄧正來,譯.北京三聯書店,1997:171-174.

⑦ [德]柯武剛,史漫飛.新制度經濟學[M].商務印書館,2008:277-278.

⑧ [德]E. - J . 梅斯特梅克.經濟法[J].比較法研究,1994(1):86.

⑨ 沃爾岡·費肯杰著.經濟法[M].張世明,袁杰,梁君,譯.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

⑩ [日]丹宗昭信,尹從寬所著.經濟法總論[M].吉田慶子,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8.

[11][韓]權五乘著.韓國經濟法[M].崔杰子,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10.

[12]許小年.從來就沒有救世主——凱恩斯主義的真相與陷阱[N].南方周末,2011-06-23.

[13][德]柯武剛,史漫飛.新制度經濟學[M].商務印書館,2008:382.

憲法學理論范文第3篇

◆摘  要:社會進步的必然促進經濟文化政治各領域的發展,在征服和改造大自然的過程中,自然對人類的報復也愈加厲害。所以也影響著人類的生存與發展。在人類共同利益的基礎上產生了環境權,環境權作為一種新型人權。本文從建設憲政國家的角度具體分析環境權的人權性質,并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提出了在我國如何維護和保障公民的具體環境權益。

◆關鍵詞:憲政;環境權;人權

1972年的斯德哥爾摩《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第一原則就是自由,平等和足夠的生活條件是人類所有的基本權利。在良好的環境下人類享有同等的尊嚴和福利,并承擔為當代和后代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莊嚴職責。每一次環境污染破壞,無一例外不是犧牲公民的生活壞境和環境資源。當代社會新發展理念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綠色發展,通過改變傳統的“大量生產,大量消耗,大量排放”的生產模式和消費模式是它的目的,達到各要素如資源,生產,消費等相互協調,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協調統一,達到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習近平主席在2020年11月江蘇考察時的重要講話中提到,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必須把保護城市生態環境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生態環境保護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業。相關的環保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并執行,目的是在保護環境的同時改善人民的生活質量,這個已經成為我國民生工程的關注點。我們要以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為出發點,認真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努力建設好生態文明工作。

一、環境權的認識

目前對環境權屬性的認識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種學說即人格權說,財產權說,人類權說,人權說。筆者認為環境權應屬于人權的范疇,人類生存和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是懶以生存的周圍環境,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使得人類環境利益時常被遭到破壞。環境權具有正當性,它是人類文明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任何組織和個人沒有任何資格能夠去剝奪。它強調權利主體對環境的生態功能和生態價值的享受。環境權具有第二代人權和第三代人權的特點,以平等權作為核心的權利角度來講,它是國家的義務對環境權的保護,國家應當無差別的對待公民環境利益的保護,在行使環境權的過程中,公民使用自己的權利時不能侵害他人環境權利。環境權是集體人權的一種表現形式,目前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關于節能減排責任分擔、國際跨區環境污染等問題的處理,這是環境權在國際環境法中主要表現。人類當代的環境利益與后代的環境利益之間的沖突與平衡,這也是環境權在行使過程中的一種沖突的表現。環境權是一種新興的人權,在傳統的人權體系中不能夠找到自己的合適的位置。它是應時代的需要而產生的真正的人權,是現代憲政國家新的人權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權依據社會經濟和實踐的需要不斷的充實,它是一項發展的權利,憲法在一定條件下予以保障。

本能利用環境的行為和開發利用環境的行為,是人類在社會實踐中對環境的利用形式。對環境的開發利用行為其實質是涉及人類對環境經濟利用的行為,它是一項財產權,而人類為了本能生存的需要而謀求的環境安全權是本能環境利用行為,它是人人都必須所具有的,類似于自由權、平等權,從這個角度來說,環境權亦是一項基本人權。

在憲政社會建設的過程中,對環境的保護我們必須重視。人們的生存和健康等都與環境有關,環境權是人權的組成部分,是法律定型化之前就已經存在的一種權利。它是其他權利存在的價值基礎,基本人權無形的被制約和影響著。把環境權確認為公民的基本人權,公民的其他基本權利能夠得到更好的維護,同時也能夠促進憲政社會更加穩定和諧的發展。

二、憲政視野下公民環境權的保障

1.以修憲方式促進環境權入憲

由于環境權主體的不確定性和客體的非排他性,環境權入憲的問題一直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如果環境權設立在憲法中,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可能會面臨濫訴及其阻礙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雖然并不是單純地從理論上論證就可以滿足某項權利的設定和保護,各國國情也存在差異,各具特色。但從整體來看,越來越多的國家以明確的立法模式將公民權利寫入到本國的法律體系中來實施。從憲法的角度看,對于環境權有的國家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進行修訂,有的國家在制定憲法時將環境權直接規定在憲法文本當中,他上之石,可以功玉。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對于環境權入憲的問題我國可以通過憲法修改的方式進行。

憲法修改是根據憲法所規定的特定修改程序,由憲法制定者或者享有憲法修改權的國家機關對憲法規范中不符合制憲者利益或社會實際需要的內容,予以以刪除,增加,或者變更的活動。我們應該通過憲法修改的方式,明確憲法中有關環境權的位置。因為受到各種因素的制約,立法的成本費用過于昂貴,制定出一個專門的《環境憲章》對于我國而言很難,這也與我國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以及我國的憲法傳統不相適應。伴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社會的福利一定趨于完善,新興權利的提出也是時代的要求。進一步明確環境權在我國憲法中的地位,可以采納修改憲法的方式。

2.擴大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范圍

無救濟即無權利這對環境權一樣使用。環境公益訴訟作為環境權的一種救濟方式,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國家授權機關,在其他主體通過作為或不作為,使公眾環境權遭受到侵害或侵害可能時,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就環境權的保障方面而言,實現環境權的重要途徑是環境公益訴訟。公益訴訟在環保領域推廣的重要契機也就是環境權的公益性。人們在共享環境要素的基礎上建立了環境權,所以環境問題與普通的民事問題不同,大多表現為涉及整個大眾的權利。依據“不告不理”的原則,訴訟程序引起的關鍵是原告。誰是原告,這就是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而公益訴訟的起訴者自身很可能與被訴的行為無直接的厲害關系。目前政府,檢察機關,環保組織等合法組織和機關是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因為這類主體不能作為侵權賠償金支付對象,所以在提起訴訟以及訴訟進行中原告的利益得不到適當的保障。另外各方力量通過環境公益訴訟對環境公益侵權案件的司法審查監督權因為公益訴訟主體范圍過窄也受到嚴格限制。

如果原告的主體資格不確立,將無法開展公益訴訟。因而傳統的原告資格我們必須予以拓展,使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在訴訟中予以明確。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才是適格的當事人這是傳統的訴訟法律對于原告主體資格的要求。依據訴訟信托理論,公民與國家訂立契約時,國家接受公民的委托對公共利益進行管理。當環境侵權問題出現時,國家作為受委托人可以取得委托人的訴訟權。當國家作為委托人提起訴訟時,就會出現環境權主體與訴訟主體不一致。因此公民,社會,組織,環保機關和檢查機關都可成為公益訴訟的主體。國家需要盡可能的放開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

三、提高公民的環保意識,推動參與環境保護

一個國家健康有序的發展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全體公民的道德素質與國家的文化軟實力。所謂“法安天下,德潤人心”,通過喚起一種真正的公民人文主義,是實現環境權真正成為人權的一個重要途徑。我們要樹立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樹立綠色低碳發展觀。通過改變觀點和思路,側重引導。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對環境進行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公民的文明素養。這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構建的重要途徑,是推動科學性、和諧性轉變的重要條件。

認真落實環境教育,環境教育是一種有關環境方面的技能和認識方面的教育。其目的是為了讓人們了解和認識人類及其文化與環境的相互關系。不斷完善環境評估中的公眾參與制度,環境影響報告中公眾參與不充分則環保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與通過。通過適當的手段和措施,讓每個公民都能積極參與到環境維護的活動中來,最為關鍵的是,公民通過參與能夠積極地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這也是憲政社會建設的客觀要求。

四、總結

隨著物質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生活有了更高的期待。個人的生活不僅僅在于吃得健康,也希望有一個放松心情,緩解壓力的一個山清水秀環境優美的環境,所以人們身心健康發展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美好的環境。隨著我國改革進一步深化,法律制度的健全,真正的民主憲政體制必將日趨成熟,環境保護之路必將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1]赫正芬,毛曉寧.環境權入憲的理論探討[J].赤峰學院學報(漢文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09)81-82.

[2]李摯萍.公民環境權的實質及地位再思考[J].中山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01).

注明:參與校級項目《論環境權入憲的理論探討》的相關文章,SYKY202010,經濟學院,論環境權入憲的理論探討,溫雅琴,一般項目。

憲法學理論范文第4篇

[摘 要]中外聯合辦學形式下的法學雙語教學的本質是法學專業課,而不是法律外語課,其總體目標是專業知識目標、外國語言目標和外語思維目標三者的集合;其教學方法應采用復合層次的課堂講授以及學生小組課堂討論、主題演講、案例模擬演練等互動形式。由于法學理論和制度的抽象性較強,其教學模式應主要采用粗淺型或中英文滲透型雙語教學,同時根據講授內容的難易程度調整英文講授的比例。法學雙語課程應采用靈活多樣的考核方式,將考核融入在整個學習過程中,實現從知識記憶考核到綜合素質考核的轉變。

[關鍵詞]中外聯合辦學;法學;雙語教學

中外聯合辦學作為一種新的高等教育辦學模式,在我國迅速發展并成為我國高等教育國際化的重要途徑。我國高校中外聯合辦學通常采用的是“3 + 1”或“2 + 2”形式,即學生先在國內高校學習3( 或2年) 年,然后在國外高校學習1年( 或2年) ,完成學業后可同時取得國內和國外高校的畢業證。與普通高等教育相比,中外聯合辦學以培養適應國際化競爭要求的創新人才為目標,因此在國內教學環節中需要采用獨特的教學模式,即雙語教學。雙語教學階段是學生適應國外學習生活的重要手段和必要的過渡,是指使用母語和外語進行學科教學,其目標是培養學生掌握特定學科知識,并運用兩種語言進行學習和交流的能力。

一、法學雙語教學的定位與總體目標

(一)法學雙語課程的本質是法學專業課性質

法學雙語教學的本質是法學專業課,而不是法律外語課。法學雙語教學的本質體現在法學專業知識的學習和外語語言的運用這二者的關系上。

法律英語課程以與法學理論知識、司法實踐中所適用的外語詞匯、語法、修辭、句型以及體裁為教學內容,側重法律外語的學習,目的是提高學生在法律領域駕馭外國語言的能力。

法學雙語課程與法律外語課程之間的聯系在于:法學雙語課程需要全部或部分地以外語為教學語言,法學雙語教學能夠提高學生的外語運用能力,而法律外語課程同時也兼有向學生傳播法律專業知識的作用。[1]法學雙語課程與法律外語課程之間的區別在于:法律外語教學強調的是外語的理解與應用,應全部以法律語言的學習和掌握為目標;法學雙語課程教學應保證學生對法學專業內容的掌握,應根據專業知識內容的難易、重點和學生的接受能力隨時調整外語的授課使用比例。

法學雙語課程是通過外語進行法學專業內容的教學,使學生在法學專業課學習過程中既學習了法學知識,又養成了外語在法學領域內運用的能力,但其本質上的根本目標應是法學知識而不是外語語言。法學雙語教學的根本是法學學科內容的學習,應側重于法學知識的傳授;而外語作為教學用語言,是傳達法學學科內容的媒介,是獲取知識的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

(二)法學雙語教學的總體目標

中外聯合辦學形式下的法學雙語教學的總體目標是專業知識目標、外國語言目標和外語思維目標三者的集合。專業知識目標是指完成法學學科的專業知識傳授,這是根本性目標;語言目標是指將外語作為專業學習用語,提高學生的專業外語聽、說、讀、寫能力,引導學生接觸更多的專業外文文獻,培養學生在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中綜合運用外語的能力,為學生今后適應全英文的教學環境和國外的教學方法奠定良好的基礎,最終達到讓學生能夠在法律語境下使用外語作為工作語言的要求;外語思維目標是指培養學生同時使用母語和外語進行思維,在掌握專業知識的同時培養外語思維方式,并能根據交流對象和工作環境的需要在這兩種語言之間進行順暢自如的思維、表達切換。

圍繞掌握法學專業知識、提高外語語言技能及培養外語思維這三個目標開展雙語教學,對學習者而言是以外語為信息表達方式和思維方式學習法學學科知識,對教師而言是通過使用母語和外語講授法學知識,使學生能以不同的語言思維方式掌握法學專業知識。[2]

二、法學雙語課程的教學方法改進

法學雙語課程的課堂教學如仍局限于教師講授專業理論知識的授課方式,則學生參與課堂教學的程度很低,無益于復合型和開放型人才的培養。教師在雙語教學中應積極創設投射情境,將學生引入到學習內容環境中,充分發揮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和參與性,強化學生之間、師生之間的多維互動。[3]

(一)復合層次的課堂講授

對于法學專業理論及基本制度,仍需要教師予以講授。在課堂講授中,首先將提綱、關鍵詞、法律條文、案例等有關資料采用中英文對照形式做成多媒體課件,讓學生掌握基本的專業術語及其法律意義,然后通過口頭語言、板書、英語解釋、漢語解釋等多種方式,使學生能理解掌握。[4]

(二)學生小組課堂互動

在教學中,可把全班學生固定分為若干個小組,每個小組由5-6人組成。教師可根據授課的內容或其他需要,提出一定的問題或主題,要求各個小組內部進行相應的討論,然后再讓各個小組推舉代表課堂發言;如小組之間有不同觀點和結論的,再讓各個小組之間相互辯論。學生的發言可以完全用外語表達,也可以部分使用外語,也可以只使用漢語,以此促進學生的課堂參與,鼓勵學生積極思考并逐步培養使用外語思維方式表述、分析法律問題的能力。[5]

(三)主題演講

法學雙語教學中的主題演講是由學生用外語針對某個專業問題進行闡述,然后由其他學生提問,教師最后講評。演講的題目可由教師指定也可由學生自己擬定,這是專業知識和外語表達緊密結合的一種方式,是對某一理論或制度的綜合分析。學生需要自己準備演講PPT和解說文稿并在課堂上進行闡述。學生在準備過程中可以咨詢教師,教師對主題演講的題目和內容可提出相應的建議和意見。[6]

(四)案例模擬演練

案例模擬演練教學法是法學實踐教學的一種,將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納入到教學過程中,讓學生扮演法庭上的不同角色并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學生在具體的案件中進行充分地分析論證,可提高學生分析和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采用雙語案例模擬演練,既可增強對法學專業知識的理解,也能促進外語語言技能的提高,[7]能夠激發學生的思考能力和自主學習動力。但對于學生而言難度較大,不但涉及法學專業知識的應用,還涉及外語的正確表達,所以需要教師的精心組織和細致輔導,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三、法學雙語教學的模式選擇與考核方式

(一)教學模式的選擇

雙語教學通常有三種形式:(1)粗淺型。采用外文教材,外文和中文混合的課件,教師用漢語講授;(2) 滲透型。采用外文教材及外文課件,教師用外文與漢語交替講授;(3)熟練型。采用外文教材及外文課件,教師全部用外文講授。

教學模式的選擇要與學生的英語水平及課程難易程度相適應,對知識記憶型的課程可以采用全英文教學,而對法學這種較為抽象而難以理解的課程應主要采用粗淺型或中英文滲透型混合教學。同時也可以根據講授內容調整英文講授的比例,對難以理解的概念性及制度性內容應使用粗淺型和滲透型講解,首先讓學生能夠理解專業知識,再考慮學生外語表達和思維能力的培養;而一些闡述性的內容則可以采用全外文講授。[8]

(二)考核方式的調整

如果采用傳統的平時成績與期末閉卷考試權重為3:7相結合的課程考核方式,客觀上會造成學生不重視平時積累,臨時突擊期末筆試的學習定勢,這導致了法學雙語課程所蘊含的培養外國語言環境下的法律思維能力、訓練外語文獻的研讀能力和強化涉外法律事務工作能力以及法學專業外語應用能力等多種特定的意義得不到充分體現。

中外聯合辦學的法學雙語教學的考核方式應改變靜態考核方式,摒棄以期末閉卷考試成績作為學生課程學習評價主要標準的做法;應采用靈活多樣的考核方法,將考核融入在平時學習的整個過程中,實現從考核記憶知識到考核學生綜合素質的轉變??己朔绞娇刹捎谜n堂提問、小組討論、課程論文、主題演講、實務操做等多種方式,將學生平時課堂發言、主題演講、模擬法庭中的表現以一定的比重納入最終的成績評定之中;期末考核以外語題目考查為主并配置一定的口試內容,應設計一定的案例考查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通過課程考核方式的改變,使學生對課程學習的參與度加深,促進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強化學生的外語聽、說、讀、寫能力及對法學專業外文資料的理解、分析、運用能力,培養學生運用法學理論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實現以培養學生雙語應用與專業知識應用能力為主要目標的雙語教學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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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韓永紅.論法學雙語教學的定位:一種精英化教學模式[J].南方論刊,2011(9).

[3]朱飛.對高校中外合作辦學雙語教學的淺析[J].吉林省教育學院學報,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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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郭煜曉.對高職院校中外合作辦學雙語教學的思考[J].南陽師范學院學報,2009(8).

[6]曾建蘭.高職院校中外合作辦學雙語教學策略分析[J].保險職業學院學報,2012(6).

[7]倪志娟.法學雙語教學課程設置與教學模式研究[J].濰坊學院學報,2012(5).

[8]肖彥、鐘燕.課程雙語教學問題研究[J].財務管理,2010(8).

[作者簡介]郭鵬,華南師范大學國際商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憲法學理論范文第5篇

摘 要:《網頁設計》課程是當今互聯網時代普及的一門計算機課程,通過學習該門課程,不僅需要學生掌握網頁設計與開發的相關理論知識,更為重要的是在實踐中熟練掌握網頁設計應用軟件的使用。在實際的授課中,由于課時有限,教學所用微案例較少,學生很難融會貫通地使用網頁設計的應用軟件進行網站的規劃、設計和布局等。因此,可以將“案例式微課”教學法與該課程的教學目標結合起來,可以改變知識的傳授方式,使學生從被動的接受者轉變為主動的參與和設計者,可以使學生掌握理論知識,提高實踐水平,培養獨立思考能力,發展學生創新精神和解決實際問題等能力?!鞍咐轿⒄n”成為在線教育發展的必然趨勢。

關鍵詞:網頁設計;案例式教學;微課教學;教學模式

一、概述

《網頁設計》作為一門綜合性、實踐性、應用性極強的課程,在教學的方法上應有別于一般的基礎理論課程。 在教學中不僅要求學生掌握專業理論知識,更要求學生具有運用專業知識分析具體實際情況、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因此,提升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對學生進行正確引導并提高學生實際思考和動手能力是《網頁設計》課程的關鍵。

二、案例式微課的教學

“微課”概念于2008年由美國新墨西哥州圣胡安學院高級教學設計師戴維·彭羅斯(David Penrose)首創,他把“微課”稱為“知識脈沖”(Knowledge Burst),以產生一種更加聚焦的學習體驗[1]。將“微課”定義為“一節的短小的視音頻,呈現某個單一的、嚴格定義的主題”[2]。自2011年“微課”概念在國內被首次提出來以來,“微課”作為一種新型的教育信息資源形式就以其“主題突出、短小精悍、交互性好、應用面廣”等特點被廣泛認可,“微課”概念在教育領域迅速傳播[3]。胡鐵生認為“微課”是以闡釋某一知識點為目標,以短小精悍的視頻為表現形式,以學習或教學應用為目的的教學視頻,通常還包括相應的教學設計、素材課件、練習評測、教學反思核心和關鍵、學生反饋等教學支持資源[4]。而對于在線或課堂面對面教學時,這些簡短的“微課”也只能輔助課程主題的學習。針對于高?!拔⒄n”定位過于偏向教師所授課程的量化發展,“微課”制作內容強行限制在比較短的時間里,造成知識的片面化、不系統,在很多零碎的“微課”資源里學生很難查到對自己有用的信息,尤其缺少“案例式”引導應用知識體系的建設,使學生會產生一種所學知識與應用脫節的感覺。

“微課”被作為一種新型教學資源類型,它通常用于講解某一個知識點,如果將其引入如何解決某一個教學問題,或如何體現教學活動中的某一個教學環節?!拔⒄n”就會成一種學生在線學習的資源,讓學生更好感知與體會知識體系的應用,其開放性、補充性與開發的潛力更能為教學效果的提高奠定前提基礎,對推進高校教學改革,促進一體化教學,為發展在線教育提供了廣闊應用的前景。

“案例式”教學法起源于1920年[4],最早用于管理學和法學專業,是一種以案例為基礎的教學法,教師扮演教學的設計者和引導者,針對教學大綱的目標設計合適的教學案例,盡可能的用案例啟發學生獨立自主地去思考、探索并完成相應的任務,在任務中尋找所用知識點,體現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主體性,培養和發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提升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但是,這就必須要求學生課下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學習案例,從案例中提取知識點了。但是,學生要準確的掌握理論規則,必須要經過討論、交流和分析等環節,才能提高知識點的案例教學效果。

過去在課堂上的“案例式”教學所選取案例一般源于教材,內容十分陳舊,講授時花費時間太長,被認為與式教學方式區別不大;“案例”針對性不強,知識點缺少連貫,使用過程中老師強制引導學生思路,容易最后給出相應的標準答案,忽視對學生思考問題能力的培養。尤其是綜合性案例容易出現學生準備不足,在有限的課時和課堂有限時間內難以提出分析性的見解,若將“微課”融入這樣的“案例式”教學,既解決了知識點零散又解決了時間太長?!鞍咐健苯虒W是根據教學目的和培養目標的要求,從實際的“微案例”入手,引領學生在特定的事件情景中進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適當講解理論知識或相應的知識點,從而培養學生理解和掌握理論知識形成技能技巧,充分體現了案例到理論知識點的融合。

將“案例式微課”教學模式引入《網頁設計》課程中,改變了傳統課堂以教師為主導的教學模式,是教學改革的新方法。以案例的形式來講解繁雜、難懂的教學內容,并制作成為短、精、簡、易的微課,應用于教學中,是對教學內容有效分解。根據教學大綱、教學內容和學生實際情況,課前,應從簡潔、直觀、趣味的“案例式微課”入手,把學生帶入特定的事件情景中進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吸引學生主動學習、使學生先感知理論知識,從而培養學生運用理論知識,明確學習目標,促使其結合自身情況在較短的時間內進行有針對性地學習,最大程度激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達到培養了學生的自學能力。當全部“案例式微課”串聯起來就是《網頁設計》課程的所有章節涵蓋的理論知識,這樣開闊學生視野,促進其對知識的遷移應用;課上,教師通過課堂上師生之間的互動交流,了解學生的疑惑,再將“案例式微課”中沒涉及的知識點,進行補充穿插形成每個案例之間是密切相關,使學生掌握整體而系統的知識點。真正做到讓學生成為學習的主體,積極思考、反復訓練,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激發學生的探索欲,實現創造性人才的培養目標;課后,通過對課上問題的深化和師生之間的互動交流情況,再進一步對知識進行擴充,來拓寬知識的廣度和深度,從而達到對學生綜合能力的培養,為學生個性化學習發揮潛能。

將“案例式微課”的教學模式引入《網頁設計》課程中,必須對教學內容聚會、教學模式設計、教學目標深入研究,才能重新設計該課程的相關教學文件,如:教學大綱、案例式微課視頻及課件,相對應的教案及教學日歷、課下課上的教學導引問題、自學內容、學習素材、課程考核體系。為學生課下知識的學習提供靈活、開放而個性化的條件,保證課上教學更側重于重點、難點的知識的內化,從而提高教學質量,更有效地實現教學目標。

三、網頁設計課程案例式微課的設計模式

在深入研究高校學生學習習慣的基礎上,借鑒已有的案例驅動的教學模式,依據我?!毒W頁設計》的教學大綱、教學內容和培養學生的目標,結合《網頁設計》為通識課程的特點,對原有《網頁設計》課的多媒體教學模式進行改革,設計出相對科學且可行性強的“案例式微課”教學模式,首先按照教學大綱和教學內容進行分章,分節編寫出教學日歷,再根據教學日歷的時間段提煉出知識點,再設計案例從不同角度進行剖析知識要點,來制作“案例式微課”的視頻、課件和導引題目,達到在短時間引出階段知識點的內涵。最終將所有案例組合成整體,讓學生感知問題的分析與問題的解決來自知識點融會貫通,加深學生對知識要點的領悟。通過“案例微課”豐富了學生的學習資源,使學生得到內化的知識并加深對知識的理解。從提高學生學習的主動性,調動學生主動學習的熱情,更好地展示本課程“案例式微課”教學資源的開發、設計?!鞍咐轿⒄n”教學模式,如圖1所示。

在“案例式微課”的教學模式下,教師不僅要在準備課前的各種教學資源,還要組建相應的課程網站,或者借助其它信息化平臺,將完整的教學大綱、課件、視頻、習題、參考資料等上傳至網絡平臺,發布學習任務,并適時與學生在線互動,解答學生所提問題,記錄相關情況。課上的時間主要是講解知識的綜合運用,解答學生的共性問題,引導學生學會如何在綜合性問題出現時尋找知識點來解決問題。另外,通過點評其他學生的作業,來進一步加深知識點的應用方法,實現把“案例微課”與課堂內容相融合,互為支撐與驗證;課后時間主要是客觀地評價學生作業,幫助學生找到自己的閃光點和不足之處,進一步拓展專業知識,提高自我提升的能力。

在“案例式微課”的教學模式下,學生起著主體作用,課前,學生根據教師提供的資源,在觀看案例式微課視頻、課件和導引題目后,自行查閱資料嘗試完成課前作業。上課時,對在自學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與教師和同學探討交流,加深對相關知識的理解,再完成課堂作業,進一步促進對知識的消化理解。通過教師和同學交流、探討的過程中,學生也能學習到他人的學習方法和技巧,有利于學生在學習中取長補短。

這就要求重新撰寫適合案例式微課的教學日歷、重新設計案例、重新制作課件、編寫適合于課前、課上、課后引導學生思考的題目、重新制定考核方案等教學資源。編寫教學日歷,確定教學目標和課程內容體系,將每次課的知識點以課前、課上、課后形式的體現在教學日歷中。

四、案例式微課的設計模式需要注意事項

先收集國內外關于“案例”、“微課”的教學與網頁設計的相關資料,并進行詳細的調查研究與分析,對國內采用“案例”或“微課”教學的高校進行參觀學習,學習其在此方面開展的經驗。然后,結合我校學生的特點,初步制定“案例式微課”的教學方案,并在《網頁設計》課程教學中實施此方案,聽取學生和教師的反饋意見,完善教學方案,進一步設計出合理的一整套教學實施方案。具體的流程如下圖2所示。

(一)教學日歷編寫

教學日歷是根據教學大綱和教材的體系、內容、學生情況及學期的教學時數確定的學期教學工作的具體實施計劃,其作用在于明確該門課程教學工作的內容和要求,體現了一門課程的整體構想及進度。為使教學日歷編制工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保證各個教學環節的正常運行需要考慮:本課程與相關課程及專業的聯系,調查學生的學習基礎,了解先行課的教學情況和后續課的安排,處理好課程的銜接和進度;因為《網頁設計》是通識課,按照教學的總學時限制30學時來編寫進度時間表和教學內容;教學日歷中的教學時數一般按2學時為一單元,每單元必須充分體現出每次授課的課前、課上、課后的知識點。要寫明章節名稱、各章節的教學時數和時間的具體安排等;尤其對于課前課后環節要寫明內容提要;對要完成的作業和課堂討論要寫明題目;實驗課要寫明實驗名稱,實驗時數和時間的具體安排。

(二)案例的設計

案例應循序漸進,從易到難的遞進方式設計,一方面是有利于錄制視頻時時間的掌控;另一方面是便于學生對知識點分解的理解,從而掌握整章的核心思想和構建步驟,方便學生利用零散的時間,調動學生的積極性。案例應具有代表性,學生能夠從該案例得到啟發,進行拓展性思考。案例應前后相互聯系,相互滲透,后續階段的案例盡可能涵蓋前面的內容,以加深和鞏固所學知識,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加強學生的動手能力和創新能力的培養。

(三)錄制視頻

將每節的知識點進行案例式歸納總結,同時還要考慮在較短時間內能夠講解完。學生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自由確定觀看視頻的時間和進度,并總結學習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增強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四)制作課件

在新的教學目標和課程體系基礎上,以突出授課目標,不易偏離授課內容,為學生提供了全新的個性化學習支持。

(五)編寫引導學生自學的題目

根據《網頁設計》課程的教學目標和教學內容,將每個章節的知識點進行歸納總結,提煉出供學生課前、課后自學時的參考題目和問題,能使學生帶著問題有目的自學,在自學中盡可能的解決自學導引的題目,讓學生了解自學過程中遇到的難點,“自學導引”以作業的形式布置給學生并限時提交給教師,便于教師掌握學生的自學情況,有利于教師在課上有的放矢的講解,是課堂教學環節可以側重于以難點、重點知識的內化,實現互動與探究的案例式微課的模式教學。

(六)重新制定考核方案

《網頁設計》課程的實用性、操作性的特點和例式微課的教學的模式,不再要求學生死記課程的知識點,而是側重這門課的設計和操作方面,以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動手能力,以所學的知識來解決實際問題和計算思維的培養為主要目標,因此完善和改進考核方法,注重過程化考核和解決設計問題能力的考核。

五、結束語

總之,通過不斷地在教學中總結經驗,今后還應該從更多的角度對可操作的知識點進行更全面剖析,選取實用性案例透射出更多知識點的內涵,充分實現知識點和案例有機結合,通過 “案例微課”集中說明知識的融會貫通和操作應用,幫助學生分析、理解與解決問題;進一步改進視頻錄制方法,實現圖像效果清晰、穩定和聲音實時獲取,使課后問題的提出、課上與學生互動更真實,能夠較快的幫助學生,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方便學生溫故知新;改進考試內容和方法,將學生的操作能力、思維能力、創新能力體現到成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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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學理論范文第6篇

一、公共服務理論視角下行政法學的特點和缺陷

隨著經濟社會的深刻變革, 為我國行政法學的轉變提供了發展的基礎和背景, 我國行政法學一直以來深受西方國家理論的影響, 再加上自身的起點比較低, 使行政法學的研究不得不思考與本土化的特點相結合。公共服務理論為行政法學的轉型提供了發展的支點, 實現兩者在意義上的融合, 從而使我國的行政法學不斷的完善和發展。從公共服務的視角下研究我國的行政法學, 還存在著許多方面的不足:

( 一) 當前行政法學的不足

當前的行政法學首先對國家行政主體重視和規范, 在內容上很少提及社會行政和私人行政等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行政法學對行政主體的規范主要目的是為了對法律主體進行明確的規范, 從而忽視了社會和私人行政主體以及社會和私人的法律權利, 這也成為當代行政法學發展的主要阻礙之一, 縮小了行政法學的范圍和主體。其次行政法學對非強制性的行為不重視, 也并沒有加以規范, 違背當前公共服務理論中的建立公共利益為基礎的公共行政理論。因此由于行政法學采用傳統的控權理論強制性的規范和維護公民權利, 從而忽視對公民利益和公共服務相關的非強制性的公共服務行為的規范。最后行政法學在行政救濟方面缺少相關的審查, 尤其是社會行政以及私人行政, 由于行政法學對公民的公共利益行為缺少一定的規范, 因此在司法審查上還比較落后, 主要表現為審查的對象和主體不明確, 有關國家和社會行政等有關的訴訟解決方法與職責權限不清楚。

二、公共服務理論下的行政法學的轉型方向

( 一) 從控權論向管理和服務過渡

從公共服務的角度下思考我國行政法學的轉型方向, 那么我國的行政法學就必須走公共服務道路。公共服務理論下的公共利益是其發展的目標, 也是公共服務理論的重要特征。公共服務理論下的行政法學要建立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務, 不能通過委托行政主體來完成, 在這里必須要解決公共行政機關和公共利益和服務之間矛盾, 既能保障公眾的權利, 又能發揮政府行政主體的重要作用。公共服務視角下的行政法學是實現了行政權利與公民服務之間的一種融洽關系, 運用公共服務理論的模型為行政法學的轉型提供重要的理論基礎和框架。

( 二) 從國家行政向公共行政轉型

行政法學以公共服務理論作為支撐點, 為自身的轉型和發展提供了一個發展的前景。在公共服務理論的角度下提出了公共行政的相關概念和理論, 將公共行政當做在行政法意義上的相關結果和影響, 將行政職權的應用以及行政權的相對人作為公正性的判定標準, 這些標準和概念等方面的界定為行政法學的轉型提供了可靠的依據和方向, 并在公共行政的范圍中排除部分的私人行政行為和社會團體中的勞務關系。

( 三) 從行政行為模式上向公私合作轉變

從公共服務理論的角度出發, 行政法學的行政過程體現在行為模式上, 因此需要對行政行為進行變革, 利用政府的行政行為弱化公民權利于行政權利之間的矛盾關系, 倡導政府的行政行為遵守一定的行政指導和行政合同, 從而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從公共服務理論的角度出發, 在國家行政機關以及社會組織從事的與公共利益相關的活動過程中要對其進行科學的安排, 創新一種全面的行政模式, 創新出的行政模式要能夠有效地反映出政府的作用, 能夠確定政府相關的法律權限和職責, 防止政府權力過大。其次要營造不同領域的競爭關系, 更好的為公共服務。充分的協調公共與私人才選擇機制之間的關系的, 達到兩者之間的和諧, 防止政府在公共服務中失去作用, 實現公私之間合作。

( 四) 促進行政救濟的多元化

公共服務理論下強調服務主體的多元化, 并且強調公共事務在各種民間組織中的作用, 但仍舊以政府為中心。政府在公共服務方面起著推動和促進的作用, 公共服務主體的多元化能夠有效的促進政府救濟建設。當前政府的救濟方式過于單一, 而行政法學的轉型也要建立多元化的救濟方式, 根據行政專業的不同應當體現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的特征。

三、總結

通過對公共服務理論角度下傳統行政法學的不足之處進行分析, 并借助公共服務理論的模式和框架對行政法學的轉型提供了正確科學的發展方向, 促進行政法學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摘要:行政法學是研究行政法以及相關法律的一門學科, 其主要的理論支點是公共服務理論, 從公共服務理論角度研究行政法學的轉型發展, 并為行政法學的轉變提供了轉變的方向。

關鍵詞:公共服務理論,行政法學,轉型,發展,方向

參考文獻

[1] 黃建洪.公共供求場域中的行政法制:本質規律、實踐悖論及其化解路徑——“法治中國”構建的公共管理學視角[J].晉陽學刊, 2014, (04) :11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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