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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理工大學章程

2022-08-03

第一篇:武漢理工大學章程

武漢大學章程

序 言

武漢大學溯源于1893年創辦的自強學堂,1928年定名為國立武漢大學,1949年更名為武漢大學,1960年被確定為全國重點綜合性大學。2000年武漢大學與武漢水利電力大學、武漢測繪科技大學、湖北醫科大學合并組建新的武漢大學,2001年被確定為“985工程”重點建設高校。

武漢大學以辦人民滿意的大學為宗旨,秉承“自強、弘毅、求是、拓新”的精神,以謀求人類福祉、推動社會進步、實現國家富強為己任,引領學術發展,培養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拔尖創新人才和各類專門人才,致力于建設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學校發展目標,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推進依法辦學,規范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武漢大學,中文簡稱武大,英文名稱為Wuhan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WHU。

學校法定住所為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八一路299號。

第三條 學校是國家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與湖北省共建。

舉辦者為學校提供必要的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學校接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和監督。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經舉辦者批準,可以設立或者調整校區及辦學地點。

學校的分立、合并、變更名稱以及終止,須經舉辦者批準。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人才培養為根本,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等基本職能。

第五條 學校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適當開展其他形式的辦學活動。

學校實行以學分制為基礎的彈性學制,依法頒發畢業證書,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武漢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推進教授治學,加強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

第七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法律框架內享有辦學自主權,履行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

學校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依據國家政策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據學科發展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自主調整學科專業設置,依法制定學位授予辦法。

(三)根據學校建設發展目標,按照世界一流大學標準,建立健全學校辦學質量控制管理體系。

(四)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組織實施教學活動,開展教學設施建設。

(五)瞄準學術前沿,服務國家發展戰略,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產學研用合作,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

(六)自主開展與國內外高等教育機構、研究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的交流和合作。

(七)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自主管理和使用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接受捐贈財產等資產。

(九)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學校建立健全自我約束、自我規范、自我監督的內部管理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保障權利行使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八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創造自由、平等、公正的育人環境。建立健全保障學術自由的各項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重大事項聽證制度,質詢制度,問責制度,內部監督制度等,形成完整的制度體系。

第九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條件,為國家以及地方和區域建設發展提供服務,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擴大社會合作,爭取社會支持,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學校成員

第十條 學校成員包括學生和教職工。

學校成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遵循校訓精神,維護學校聲譽和權益,共同為實現學校發展目標而努力。

學校成員根據有關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學校尊重和維護學校成員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師生員工權益救濟和糾紛解決機制。

第一節 學生

第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二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按規定使用學校教育資源;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選擇專業、選修課程,滿足學歷及學位條件后,取得學歷證書及學位證書;

(三)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或參加學生團體;

(四)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崗位、臨時困難補助或學費減免;

(五)在品德、能力和學業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就評優評獎、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申請退學和依照規定轉學;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努力學習,完成學業;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尊敬師長,尊重勞動,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團隊精神和行為習慣;

(四)遵守學術道德規范;

(五)按規定繳納學費和相關費用;

(六)愛護并合理使用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健康成長成才提供教育和服務,不斷完善教育教學體系,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二節 教職工

第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

第十六條 教師是指學校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

第十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學校規定和工作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照法律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五)公平獲得職業發展的機會和條件;

(六)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就專業技術職務晉升、福利、評優評獎、處理、處分以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規定的以及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勤勉工作,互助合作;

(二)維護學術尊嚴,遵守學術道德規范;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為人師表,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七)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以及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學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享有和承擔與教師相同的權利與義務,但專屬教師職責的權利與義務除外。

第二十條 學校教職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與崗位聘任制度;

(三)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技術等級聘任制度。

第二十一條 學校引導、鼓勵教師認真做好教育教學工作,尊重教師在科學研究領域的創造性勞動,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和科研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學校充分發揮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在學校建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公正的分類考核評價制度,根據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履行對離退休人員的責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學校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及機構

第二十四條 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的領導職責主要是:

(一)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

(三)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

(四)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武漢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設書記、副書記,設立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行使其職權,履行其職責。常務委員會決策實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常務委員會委員集體討論,作出決定。

常務委員會會議由黨委書記或其委托的常務委員會委員召集并主持,議題由黨委書記在征求校長及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意見的基礎上確定。常務委員會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到會方可舉行。討論機構設置和干部任免時,須有三分之二成員到會方可召開。重大問題的決議須有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由黨政領導班子按照常委會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武漢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負責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九條 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本著精簡、高效和有利于加強黨的建設的原則,設立工作機構,配備工作人員。

第二節 校長及行政機構

第三十條 校長是學校法定代表人。

學校設立副校長、總會計師協助校長行使職權??筛鶕枰?,設校長助理。

校長由國家按有關規定遴選任免。副校長由校長提名,按照有關規定任免。

總會計師協助校長管理學校財經工作,其職責及任免按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并履行相應職責:

(一)對外代表學校。

(二)擬訂內部教學、科研、行政等機構的設置方案,根據黨委的決定,任免內部行政、教學、科研機構的負責人。

(三)擬定學校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制訂和組織實施工作計劃。

(四)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五)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對學生、教職員工實施獎勵或者紀律處分。

(六)擬定和執行經費預算方案,籌集辦學經費,依法管理學校國有資產。

(七)依法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八)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賦予的其他職權。

校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指定一名副校長暫時主持學校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因故不能參加時,指定一名校領導召集并主持。

校長辦公會議的組成人員為全體校領導,校長辦公室主任和監察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根據議題內容,校工會主席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可列席會議。

校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經分管校領導同意后提出,校長辦公室匯總,由校長或主持會議的校領導確定。

校長辦公會議對議題應充分討論,由會議主持人做出明確決定。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其職責是審議招生政策、制度,監督招生活動,維護招生公平公正。

第三十四條 學校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和為學生、教師提供便利服務的要求,自主設置職能部門,明確職能部門的職責、權限與分工,健全監督與制約機制。

第三節 學術組織

第三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校對學術事務的咨詢、評定和審議權。

第三十六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學校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學科專業設置;

(二)審議學??茖W研究規劃以及重大學術交流合作計劃;

(三)審議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科學研究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學歷及非學歷教育的標準、教育教學方案及發展政策;

(四)審議學校學術評價標準、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

(五)評定學校教學、科研成果和獎勵;

(六)評審學校高級教師職務聘任人選、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各級政府部門組織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七)就學校事業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的制定提出咨詢意見;

(八)就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使用以及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和資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詢意見;

(九)審議、評定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就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事項提出咨詢意見。

凡屬于學校學術委員會職責范圍的事務,在提交學校黨委會、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前,應當通過學校學術委員會咨詢、評定或審議。

第三十七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組成。其中,擔任學校及相關職能部門行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院(系)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委員由各學院(系)和學校直屬的科研機構推薦、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

第三十八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全體委員投票選舉產生。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若干名;設立秘書處作為日常辦事機構。

第三十九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每學期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三分之二委員聯名提議,可臨時召開全體會議。

學校學術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必要時可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全體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方能舉行,實到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贊同方為有效。

第四十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就有關事項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和學術道德建設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在學部設立學部學術委員會,授權學院(系)教授委員會行使相應職能,以上委員會的組成、職責、議事規則等分別由各自章程確定。

第四十一條 學校各專門委員會向學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學校學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授權有關專門委員會就專項學術事項召開會議、履行相應職責。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作為學校學位工作的評定機構,其組成、職責、議事規則由學校依法制定的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規定。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接受學校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學校根據學科布局設立學部,可根據學科建設和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

學部的主要職能是推進學科交叉和融合,協調跨學科研究,統籌學部內學術事務,其職能由學部學術委員會及各專門委員會承擔。

第四十四條 學校根據醫學教育的實際,賦予醫學部相應的協調和管理職能。

第四節 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規定開展活動,行使職權。

第四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和各職能部門的工作;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設執行委員會,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履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責。

第四十七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本科生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自主管理、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四十八條 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學校與學生權利有關的重大事項和重大改革發展問題的決策;

(二)參與討論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校園文化建設、學生教育管理和事務服務的有關規章制度修訂等事項,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三)討論和決定學生會、研究生會今后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制定和修改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章程,并監督實施;

(五)選舉產生新的學生會和研究生會主席團;

(六)征集、匯總提案,遞交提案報告并反饋相關提案的處理情況;

(七)討論、決定有關學生會、研究生會工作的重大事項。

學生代表大會常任代表委員會是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學校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其授權履行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相關職責。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校學生代表大會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作出。

學校應充分聽取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校學生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

第五十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一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五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五十二條 學校以一級學科(群)為依據設置學院,根據需要也可設置單科性特色學院和獨立系,并根據學科建設和發展的需要適時調整。

第五十三條 學校實行校院(系)兩級管理體制,按照權責對等、動態適應的原則,明確學校和學院(系)的權限,賦予學院(系)相應的辦學自主權。

第五十四條 學院(系)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是學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等活動的具體實施單位。學院(系)按照學校規定和授權實行自主管理。

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學院(系)發展規劃;

(二)貫徹、執行學校的各項決定;

(三)組織實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組織開展教學、科研等學術活動;

(四)擬訂制訂人才培養方案,制訂并組織實施專業教學計劃;

(五)按照學校規定建立健全內設機構;

(六)按照學校規定負責學院(系)人事聘任和管理;

(七)在學校指導下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八)負責內部事務、資產和財務管理;

(九)負責本院(系)社會服務,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學校賦予的其他自主權。

第五十五條 院(系)黨政聯席會議負責學院(系)事務管理的決策與執行,通過院(系)黨政集體領導、分工負責,保證工作目標和任務的實現。

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一般由院長(系主任)主持。

第五十六條 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學指導分委員會。各委員會根據其章程開展工作,接受上級學術委員會或相應專門委員會和學院(系)的指導與監督。

學院(系)教授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教學指導分委員會有權決定其職責范圍內的有關事項,涉及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職責的,應由學院(系)黨政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后組織實施。

第五十七條 學院(系)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涉及學院(系)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以及與教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重大事項,需經學院(系)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方可實施。

第五十八條 學院(系)根據學科專業設置和教學需要,設置和調整教學研究組織,不斷提高教學和人才培養質量。

學院(系)可根據學術研究發展需要設置和調整所屬科研機構。

第五十九條 學校根據學術研究和社會服務等需要,設置和調整跨學科、跨學院(系)研究機構;根據需要可與政府、企業等聯合設立教學、研究機構等,并按照機構性質實行分類管理、評估和考核。

第六節 理事會

第六十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其職責是加強社會合作,爭取辦學資源,參與民主決策。理事會由學校舉辦者和共建單位代表,學校相關負責人,學術委員會相關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相關企事業單位代表,校友,社會知名人士等關心學校發展的各方面人士組成。

理事會依據其章程組成并開展活動。

第四章 資產與校園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資產與校園管理工作為教學和科研服務,為滿足學校辦學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務和保障體系。

第一節 經費來源

第六十二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形式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等途徑的經費籌措機制。

第六十三條 學校充分發揮教育發展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支持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六十四條 學校鼓勵學院(系)、科研機構以及教師申報和獲得各類科學研究項目經費,鼓勵通過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咨詢、培訓服務等途徑獲取收益,支持辦學。

第二節 資產管理

第六十五條 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占有、使用的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高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的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均屬國有資產。

第六十六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依法使用和規范管理學校資產。

(一)學校資產主要用于教學、科研以及學科建設,由學校統一合理配置,建立高效、共享、有償使用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二)學校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學校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學校建立經濟責任制度、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第三節 校園規劃與管理

第六十七條 學校校園主要用于教學、科研活動,具有獨特的文化和育人功能。

第六十八條 校園建設總體規劃應充分考慮校園可持續發展、自然環境與建筑風格的協調,注重保護山體、濕地、名木古樹、歷史建筑與文物。

學校校園建設總體規劃須經政府部門批準后實施,并嚴格根據校園建設總體規劃和有關規定進行建設。

第六十九條 學校按照校園功能分區管理,保障正常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五章 校友

第七十條 凡在學校學習、進修或工作過的人士,以及學校聘請的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和名譽教授等,均為學校校友。

第七十一條 校友是推動學校發展的重要力量。學校就重大改革發展舉措征詢校友意見和建議。定期(或不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重大事項。

第七十二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負責學校聯絡校友的工作。學校支持校友按照有關規定組建地區、行業等校友會。

第七十三條 學校對為人類進步、國家富強、學校發展做出特別貢獻的校友予以表彰。

第六章 校訓、校標、校旗、校歌和校慶日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訓為“自強、弘毅、求是、拓新”。

第七十五條 校標由武漢大學標志性建筑物——老圖書館線條造型、武漢大學前身自強學堂創辦時間、武漢大學中英文校名等元素組合而成。

第七十六條 校旗旗面為紅色,正中為毛體“武漢大學”四字,左上角為校標。規格為192*128cm和240*160cm。

第七十七條 校歌是1998年征集的《武漢大學校歌》。

第七十八條 校慶日為每年的11月29日。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是學校發展、建設、管理的根本規則,是制訂其他規章制度的基本依據。

第八十條 本章程制訂和修改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校長辦公會議通過,學校黨委會審定,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八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經核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篇:華東理工大學章程

(討論稿)

序 言

華東理工大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大學,是發展中的多學科研究型大學。原名華東化工學院,其辦學歷史可以追溯到100多年前的南洋公學和震旦學院,是1952年全國院系調整時由交通大學(上海)、震旦大學(上海)、大同大學(上海)、東吳大學(蘇州)、江南大學(無錫)等校的化工系合并組建而成的全國第一所以化工特色聞名的院校。1956年被確定為全國首批招收研究生的學校之一。1960年起被中共中央確定為直屬教育部的全國重點高校。1993年經國家教委批準,更名為華東理工大學。1996年6月進入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學校行列。1997年10月,上海市參與共建共管。2000年9月建立研究生院。

在長期發展歷程中,學校(即指華東理工大學,下均同)匯聚了一批來自國內外的學術大師,為國家建設和社會發展培養了大批棟梁之才,孕育了豐富的學術思想精華,創造了眾多的高水平科研成果,贏得了良好的學術聲譽和社會聲望,形成了優良的傳統和校風,造就了勤奮求實、勵志明德的精神。

學校以服務國家、培養英才為目標,勤奮求實、優化過程,致力于建設特色鮮明的高水平大學。

為實現學校的奮斗目標,進一步明確辦學指導思想、根本任務和內部管理體制,根據我國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為華東理工大學(英譯名為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縮寫為ECUST),由國家設立,是教育部直屬的全國重點大學,實行教育部與上海市共建共管的管理體制。

第二條 學校法定住所為上海市徐匯區梅隴路130號。

第三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及財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勤奮求實,勵志明德”為校訓,立足上海、服務全國,面向未來、走向世界,通過產學結合、學研結合,傳承與發展并舉,建設國際知名、特色鮮明、多學科、高水平的研究型大學。

第二章 學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五條 學校的根本任務是人才培養,要通過教學、科研、學科發展和社會服務實現人才培養。

第六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七條 學校依法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全面推行學分制。

第八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作為核心教育層,以繼續教育、網絡遠程教育和其他非學歷教育作為延伸教育層。

第九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十條 學校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出突出貢獻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名譽教授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十一條 學校面向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匯聚一支以杰出學者和高水平學術帶頭人為核心的人才隊伍,構建解決科學前沿問題和重大工程問題的學科平臺,形成優勢突出、結構合理、特色鮮明、多科性協調發展的學科體系。

第十二條 學校以“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為方針,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主線,以重大項目和科研基地為抓手,加強基礎研究,突出高新技術研究及產業化,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進程,推進產學研戰略聯盟。

第十三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黨委常委會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五條 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校長擔任,校長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行政工作,學校最高行政會議為校長主持下的校長辦公會。

第十六條 校長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實行教授治學、教代會、學代會等群眾組織參與的民主管理。

第十八條 教授會是學校咨詢機構,對學校的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重大咨詢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審議學科、專業的設置及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教師學術水平,受理學術爭議等。

第二十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等工作。

學校在不同領域設立分學位委員會,涉及校內若干學院的學位授予及人才培養。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院。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院下屬的系為本科生培養的基層行政實施機構;研究所為研究生培養和科學研究的基層行政實施機構,應有相當數量的導師和研究生。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立具有獨立建制的學系與中心,享有與學院同樣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 依托學校設立的國家、省部級學術基地,是面向全校的公共學術平臺。

第四章 教師及教育工作者

第二十四條 教師承擔教書育人的職責,負有培養學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忠誠于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實行資格和專業技術職務制度。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和教授。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實行聘任制度,聘任遵循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學校就其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晉升和獎懲的依據。

第五章 學生及校友

第二十七條 學生享有國家法規和學校規章規定的權利,享有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等權利。

第二十八條 學生應履行國家法規及學校規章規定的義務,履行維護學校名譽和利益、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等義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學校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三十三條 凡在學校工作或學習過的人員均為學校校友。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為校友的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和條件。

第三十四條 學校創造條件,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六章 經費和財務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實行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為輔的體制。學校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向學校投入和捐贈資金與實物,鼓勵各單位通過合法渠道創收,增強辦學實力。

第三十六條 學校財務實行統收統支和審計監督的管理體制,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提高辦學效益。對學生的收費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七章 校歌、校慶日及視覺識別規范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校歌是《明天的希望》(附件1),集體作詞,朱良鎮作曲。

第三十八條 學校確定每年的10月25日為校慶日。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行統一的視覺識別系統(附件2)。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實行,并報國家教育部備案。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中共華東理工大學黨委負責解釋

第三篇:武漢理工大學科協章程(第二版)

武漢理工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學生科學技術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組織名稱:武漢理工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學生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材院科協)。

第二條 組織性質:材院科協是貫徹落實學校提出的“加強素質教育,提高創新能力”的要求,在材料學院團委指導下,由材料學院學子組成的群眾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組織宗旨:全面貫徹國家“科教興國”的戰略方針,以“營造科技氣氛,提高科技素質,造就科技人才”為宗旨,緊密圍繞學校“卓越人才培養”目標,結合材料學院特色,大力普及科學知識,活躍學術思想,努力啟發大學生的科技創新意識,培養濃厚科技創新文化氛圍,有效助力學院拔尖創新型人才培養。

第四條 協會任務:

(一)制訂并完善一套行之有效的材院科協工作的組織機制,組織開展創新項目申報、學術講座、學術沙龍、科技競賽等活動,努力提升材料學院科技文化的整體水平,大力活躍校園科技創新文化氣氛。

(二)充分發揮學院的優勢,積極開展學生科技研究基地建設,為科技創新人才提供良好的學習、工作及必要的實驗場所,促進科技向生產力的轉化。

(三)致力于培養學生的科技意識,提高學生動手能力,引導學生將專業知識應用于實踐,確立一批有相當水平的學生科研項目,并選拔優秀作品參加省市級和全國性競賽,為拔尖創新型人才培養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

(四)廣泛開展科技創新活動,加強同兄弟院校和社會各界的交流與合作,向國內外的科技團體學習,保持與科技工作者友好往來。配合校內外相關部門開展實施自主創新研究基金項目,動員和吸引廣大同學積極參與,擴大科技創新在同學中的影響力。

第五條 材院科協以民主集中制為組織原則,在材料學院團委具體指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令、校紀校規和本組織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六條 材院科協各部門必須遵守本規定。各部門如對本規定有異議,可有兩個及以上部門聯名的基礎上向材院科協顧問委員會提出,經討論后進行修改。

第七條 協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最高準則。

第二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是武漢理工大學材料學院在校學生,承認本會章程,愿意履行會員義務,經正式注冊后即成為本協會會員并建立會員檔案。會員又分普通會員和核心干事兩類。 普通會員入會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有武漢理工大學學籍,隸屬于材料學院的研究生、本科 生。

(二)對科技創新活動有濃厚的興趣,有創新、創作經驗或有該方面特長,思想積極向上。

(三)遵守協會規章制度,承認協會章程,志愿加入。 核心干事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 符合普通會員入會的基本條件。

(二) 通過面試選拔,得到部長和副部長的一致認可?;蛘吣芰Τ霰?,有責任心,又受到多人推薦的普通會員也可提拔為核心干事。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普通會員的權利:

(一)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二)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及時信息和資源的共享。

(四)通過正常程序,會員可自由退會。 核心干事的權利:

(一) 擁有普通會員的所有權利。

(二) 通過符合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普通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校紀校規和本會章程。

(二)認可并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多參與和宣傳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認可本會文化,自覺維護本會聲譽。

(四)勤奮學習,積極進取,注重實踐,努力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

核心干事的義務:

(一)遵守普通會員的所有義務。

(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完成協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三)會員應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努力發揮自身科技特長,以促進本會發展為己任。

(四)接受上級領導的安排。

第十條 成員果有違反校紀校規,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惡意破壞協會聲譽的行為之一者,核實后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不服從安排,工作不積極,不參加活動的核心干事經主席團商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依照國家法律及組織章程,獨立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材院科協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一)材院科協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材院科協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在材院科協代表大會休會期間,根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召開材院科協代表大會,集中討論解決某些重大問題。

(二)材院科協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通過一定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對會員負責,受會員監督,材院科協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實行表決制。

(三)材院科協代表大會代表組成成分:三分之一科協學生干部,三分之一核心干事和三分之一普通會員。

第十四條 材院科協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和通過科協章程。

(二)審議和通過科協工作報告。

(三)選舉材院科協代表大會代表。

(四)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與任務。

(五)討論決定應當由科協代表大會決議的重大事項。

(六)根據工作需要,可對材院科協的機構和人員進行調整,規范各個部門工作職能。

第十五條 成立顧問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由院有關領導和專家教授、院團委領導組成,指導材院科協開展工作。 顧問委員會的職責:

(一)指導學生進行科學研究,挖掘學生的創新潛力。

(二)批準或否決材院科協的工作計劃,領導材院科協工作。

(三)指導學生的科研方向。

第四章 執行機構 第十六條 武漢理工大學材料學院學生科學技術協會是材院科協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執行機構。

第十七條 材院科協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 第十八條 主席團行使以下職權:

(一)負責材院科協代表大會的召開。

(二)負責材院科協日常工作開展,接受材院科協代表大會監督。

(三)有權聘用和解聘材院科協主要干部。

(四)領導、協同、督促學院材院科協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 主席團下設項目部、競賽部、宣傳部、秘書部、科普部和創業部。各部門實行主席團領導制和部長負責制,各部長對主席團負責。各部門職責如下:

項目部:

1、負責自主創新研究基金(本科生項目)的管理工作;

2、負責自主創新研究基金(本科生項目)材料的審核工作;

3、完成領導老師布置的各項任務; 秘書部:

1、對材院科協的所有部門的日?;顒舆M行考評;

2、負責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獲獎作品的收集歸檔;

3、負責財務管理;

4、負責召開材院科協全體干部大會;

5、擬定計劃、總結工作,活動歸檔,制作大事記;

6、完成領導老師布置的各項任務; 宣傳部:

1、聯系溝通校內其他學術科技類社團,統籌相關活動;

2、負責與相關學校兄弟社團及其他學校的溝通交流;

3、負責材院科協對外的新聞發言工作;

4、負責推廣協會常規活動的策劃和宣傳,樹立協會外部形象;

5、負責各項活動的宣傳準備以及制作宣傳板等宣傳工作;

6、完成領導老師布置的各項任務; 創業部:

1、負責聯系創業、就業相關社團,舉辦創業就業相關講座;

2、服務有意向創業或者已經創業的同學;

3、完成領導老師布置的各項任務; 競賽部:

1、承辦“創新杯”科技文化節之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

2、協助團委老師完成課外學術科技作品競賽選拔、參賽事宜;

3、負責“創新杯”作品的收集整理工作;

4、完成領導老師布置的各項任務; 科普部:

1、承辦“學術沙龍”交流活動;

2、舉辦科普講座;

3、完成領導老師布置的各項任務;

第二十條 根據科協各項工作的需要,在確定職能機構基礎上,進行職位設置,設置為主席、副主席、部長和副部長。負責人職責如下:

(一)主席職責:

1. 負責材院科協的全面工作,對材院科協代表大會負責; 2. 有權聘用和解聘材院科協主要干部;

3. 負責定期召開例會,傳達上級精神,布置學生科技和項目工作;

4. 審核各部門的工作計劃,制定科協階段性的工作計劃; 5. 督促、檢查本會各部門的工作,協調與其它學生組織機構的聯系,安排接待各種來訪。

(二)副主席職責: 1.協助主席做好科協日常工作統籌安排,協調各部門之間關系; 2.對各部門工作進行監督,對各部人員情況進行管理; 3.主席不在時,代理主席職責。

(三)部長和副部長職責:

1.帶領本部門成員,充分發揮其創造性、積極性,組織開展本部門相關工作;

2.制訂學期初工作計劃及期末工作總結; 3.各項活動的組織、實施。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一條 材院科協應根據協會宗旨和任務,積極主動地開展健康有益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材院科協代表大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每年進行增補,由材院科協提議并報材院科協批準后方可舉行。

第二十三條 材院科協機構設置參照材院科協組織機構執行。 第二十四條 材院科協發生人事變動,應及時向材院科協申報備案。

第六章 材院科協干部

第二十五條 材院科協干部是廣大學生中的骨干分子,是材院科協各類活動的重要策劃者和組織者。

第二十六條 材院科協干部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具有相應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理論水平,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校規校紀及本會章程,維護學校和學生會的榮譽。

(三)勤奮學習,善于思考,正確處理學習與工作關系,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嚴格要求自己,發揮學生干部模范帶頭作用。

(四)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認真負責,勤奮踏實,能按時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五)發揚民主作風,能密切聯系群眾,團結同學,能及時全面的反應同學的正確意見和合理要求,自覺接受同學的監督與建議。

第二十七條 材院科協主要干部要求政治面貌為中共黨員,平均學分績不低于75分,無不及格課程;材院科協一般學生干部要求政治上積極進步,學習成績良好,無不及格課程,智育排名為班級前50%。

第二十八條 材院科協干部一般任期為一年,在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的前提下,采用推選和競聘的方式產生。

第二十九條 材院科協干部考核以“德、能、勤、績”為基本內容,每學年綜合考核一次,考核成績作為學生會干部的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主要來源于學院團委劃撥專項經費。經上級部門批準后,在大型活動中可接受社會資助、贊助資金作為輔助經費。

第三十一條 材院科協必須建立清晰、完備的財務制度,并接受上級部門的審查和全院同學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最終解釋權屬于武漢理工大學材料學院科學技術協會。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生效。

武漢理工大學 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 學生科學技術協會 二零一六年五月

第四篇:大學社團章程

開拓者青春聯盟 章程

開拓者青春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全稱 “開拓者青春聯盟”,簡稱“青春聯盟”。 第二條

組織性質

本社團是山東商務職業學院學生自愿報名參加并組建的學生社團,是受校團委、社

團聯合會和院團總支監督和引導的非營利性學生社團組織。

本社團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社會道

德風尚,維護校園環境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第三條

社團宗旨

發展自由,團結共進。

第四條文化:生即材,展即才!

價值觀:追求成功的熱情,追求人生的真意! 價值規則:不說“不可能”!

信念系統:我相信你!我們一起努力! 精神:友愛有才,敢想敢干!

使命:提供所有成員“提高智商、情商、膽商”的機會,并通過我們的共同努力,影響身邊的人、影響學校、影響社會!促進人民社會的和諧發展!

青春聯盟三不準:第一,不準不自信;第二,不準說負面的話;第三,不準不愛護自己!

第二章 社團成員

第五條

凡取得山東商務職業學院籍,承認本社團章程,提出申請加入本社團并經審批

合格的,均可成為本社團成員。 第六條

成員的基本權利:

(一)對本會工作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成員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享受章程所規定的權利; 第七條

社團成員的基本義務

遵守本社團章程,服從上級安排,完成社團交給的任務。 第八條

成員的退出和除名

開拓者青春聯盟 章程

(一) 學生畢業離校,自動退出社團。

(二) 根據本人自愿原則,經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即可退出社團,取消組織

成員資格。

(三) 有嚴重影響社團名譽行為的成員,違反工作制度以及違法亂紀等破壞學校名

譽、觸犯法律的組織成員立即除名。

(四) 不服從組織安排,工作不積極主動的成員,經社團大會研究可予以開除。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社團設社長一名,副社長一名,部長若干。本社團管理機構成員必須具備以下條

件:

(一) 精通本社團工作,有一定組織能力;

(二) 思想積極上進,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三) 學習上勤奮刻苦,成績優良;

(四) 工作上積極主動,團結同學,樂于助人,有奉獻精神。 第十條 社長的權利和義務

(一)服從社聯、團委的領導。

(二)定期召開例會并制定本社團的規章制度、活動計劃。

(三)組織社團成員開展各項活動。

(四)根據社團規章制度收取管理、使用會費,吸收和處分成員。

(五)負責開展各項活動,并做好工作記錄及活動總結。

(六)加強校內、外之間的社團交流,擴大社團影響,樹立社團良好形象。

(七)培養推薦社團接班人,做好負責人換屆選舉工作。 第十一條 社長職責:

(一) 負責確定本社團各個階段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 領導各部門及下屬組織日常工作,主持工作例會。

(三) 監督各部門工作,對各部門工作進行考評。

(四) 負責社團重大活動的籌備和組織。

(五) 加強內部人員的團結,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協調各方關系,爭取各方支

持。

第十二條 副社長協助社長處理日常工作,做好分工負責的各項工作,社長不在時,代理會

開拓者青春聯盟 章程

長工作。

第十三條 社團下設辦公室、組織策劃部、外聯部、宣傳部四個部門。各部門職能具體

為:

(一)辦公室

1、對每次社團活動作詳細的記錄,每次活動結束后,寫活動總結,寫 通訊稿,并上交社聯秘書處。

2、與各部門聯系,收集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給社長;及時給社團成

員下發有關活動的通知。

3、負責社團的所有材料的整理、總結與收集、存檔工作。

4、負責制定獎懲制度及社員管理制度。

5、負責對社團的活動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聽取成員批評、建議。

(二)策劃部

1、負責社團活動的策劃工作及擬定策劃書。

2、社團活動計劃及其完善與審批。

3、為社團活動的策劃提出建議和意見。

4、負責社團大型活動的組織籌備工作

(三)外聯部

1、加強與各企業間的聯絡,為社團的優秀活動爭取商業贊助以及人力和智力 的支持。

2、負責社團日?;顒铀脠龅氐纳暾堃约靶麄魉璧恼拱宓鹊纳暾?。

3、加強與其他社團的聯系,為社團的團結發展做出貢獻。

(四)宣傳部

1、負責團專用海報、請柬等系列物品的設計、制作、發放及粘貼。

2、負責對社團精品活動進行前的宣傳和展示工作。

3、在一定的條件下,承擔對外聯商家的有效宣傳。

第四章 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成員考勤制度說明:

(一)各部工作及召開例會時,由各部副部長統計出勤情況后,交辦公室記錄。

開拓者青春聯盟 章程

(二)每學期工作、會議等活動中遲到五次者給予警告;無故缺席五次者,視為自動 退會。

(三)請假須在事先所在部部長遞交書面請假條,經部長同意簽字批示后,交辦公室

存檔。

第十五條 獎罰、缺席說明: (一)對工作積極主動,責任心強且具有一定的專業能力者,可視情況定為部委。 (二)懲罰制度,對本社團工作漠不關心,且不服從社團各項安排者可給予適當的批評,

情節嚴重者可給予除名處理;對于社團章程不服從的成員可以進行勸退,對違反章程

且經教育不改者,取消成員資格;在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者予以懲罰。

附則

(一)社團成員連續三次或總計五次不參加社團活動者取消其成員資格。

(二)任何個人不得盜用本社團名義開展活動,否則后果自負,社團保留訴諸法律的權利。

(三)成員在會期間不得參與和進行任何有損國家、集體和社團的事情,如有發現,開除出社。

(四)成員在會期間有權參與本社團各項公開活動,并有權知曉本社團的有關信息。

(五)成員在會期間有權向社團主管機構反映社團問題,并督促社團改正。

(六)退會后,成員不得已任何方式以社團的名義從事任何活動,違者后果自負

第五篇:大學社團章程

Bbox技術文化交流協會 章程

B-box技術文化交流社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本社團全稱 “B-box技術文化交流社”,簡稱“bbox社”。

第二條組織性質

本社團是華南理工大學學生自愿報名參加并組建的學生社團,是受校團工委、學工辦、社團聯合會和院團總支監督和引導的非營利性學生社團組織。

本協會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校園環境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第三條社團宗旨

„„„„(申請表上那個)

第四條 社團口號

用你的嘴打出華工最動感的節奏,讓bbox文化傳遍大學城!

第二章會員

第五條凡取得華南理工大學學籍,承認本社團章程,提出申請加入本社團并經審批合格的,均可成為本社團會員。

第六條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對本會工作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會員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享受章程所規定的權利;

(四)學生會會員有退會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的基本義務

遵守本社團章程,服從上級安排,完成社團交給的任務。

第八條會員的退出和除名

(一) 學生畢業離校,自動退出社團。

(二) 根據本人自愿原則,經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即可退出社團,取消組織成員資格。

(三) 有嚴重影響社團名譽行為的成員,違反工作制度以及違法亂紀等破壞學校名譽、觸犯法律的組織成員立即除名。

(四) 不服從組織安排,工作不積極主動的成員,經社團大會研究可予以開除。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九條本社團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兩名,部長若干。本社團管理機構成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了解本社團的性質和宗旨,熟悉本社團的品牌活動和常規活動;

(二) 精通所屬部門的工作,有一定組織能力;

(三) 思想積極上進,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四) 學習上勤奮刻苦,成績優良;

(五) 對社團工作有熱情,在工作上積極主動,團結同學,樂于助人,有奉獻精神。

第十條會長的權利和義務

(一)服從社聯、團委的領導。

(二)定期召開例會并制定本社團的規章制度、活動計劃。

(三)組織社團成員開展各項活動。

(四)根據社團規章制度收取管理、使用會費,吸收和處分會員。

(五)負責開展各項活動,并做好工作記錄及活動總結。

(六)加強校內、外之間的社團交流,擴大社團影響,樹立社團良好形象。

(七)培養推薦社團接班人,做好負責人換屆選舉工作。

第十一條 會長職責:

(一) 負責確定本社團各個階段的工作目標和任務。

(二) 領導各部門及下屬組織日常工作,主持工作例會。

(三) 監督各部門工作,對各部門工作進行考評。

(四) 負責社團重大活動的籌備和組織。

(五) 加強內部人員的團結,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協調各方關系,爭取各方支

持。

第十二條 副會長協助社長處理日常工作,做好分工負責的各項工作,會長不在時,代理會長工作。

第十三條 社團下設綜合管理部、策劃部、外聯部和形象推廣部四個部門。各部門職能具體如下:

(一)綜合管理部

①活動組

1、對每次社團活動作詳細的記錄,每次活動結束后,寫活動總結,寫通訊稿,并上交社聯秘書處。

2、與各部門聯系,收集意見和建議,并及時反饋給社長;及時給社團會員下發有關活動的通知。

②事務組

1、負責社團的所有材料的整理、總結與收集、存檔工作。

4、負責制定獎懲制度及社員管理制度。

5、負責對協會的活動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聽取會員批評、建議。

③財務組

6、財務部直接對會長負責,統一進行社團財務分配,監督,審核,管理。

7、財務部主要負責社團內部財務的管理,包括活動經費使用情況的登記與管

理。

8、財務部定期向社聯財務監察處遞交財務審計報告和財務部工作報告。

(二)策劃部

1、負責社團活動的策劃工作及擬定策劃書。

2、社團活動計劃及其完善與審批。

3、為社團活動的策劃提出建議和意見。

4、負責社團大型活動的組織籌備工作。

(三)外聯部

1、加強與各企業間的聯絡,為社團的優秀活動爭取商業贊助以及人力和智力的支持。

2、負責社團日?;顒铀脠龅氐纳暾堃约靶麄魉璧恼拱宓鹊纳暾?。

3、加強與其他社團的聯系,為社團的團結發展做出貢獻。

(四)形象推廣部

1、負責團專用海報、請柬等系列物品的設計、制作、發放及粘貼。

2、負責對社團精品活動進行前的宣傳和展示工作。

3、在一定的條件下,承擔對外聯商家的有效宣傳。

第四章 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會員考勤制度說明:

(一)各部工作及召開例會時,由各部副部長統計出勤情況后,交綜合管理部事務組記錄。

(二)每學期工作、會議等活動中遲到五次者給予警告;無故缺席五次者,視為自動退會。

(三)請假須在事先所在部部長遞交書面請假條,經部長同意簽字批示后,交綜合管理部事務組存檔。

第十五條 獎罰、缺席說明:

(一)對工作積極主動,責任心強且具有一定的專業能力者,可視情況定為部委。

(二)懲罰制度,對本協會工作漠不關心,且不服從協會各項安排者可給予適當的批評,情節嚴重者可給予除名處理;對于協會章程不服從的會員可以進行勸退,對違反章程且經教育不改者,取消會員資格;在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者予以懲罰。

附則

(一)協會會員每學年必須進行登記注冊,否則取消其會員資格。

(二)協會會員連續三次或總計五次不參加協會活動者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協會會員憑會員證參加活動,其證件不得轉借他人,一經查出,沒收證件。

(四)任何個人不得盜用本協會名義開展活動,否則后果自負,協會保留訴諸法律的權利。

(五)會員在會期間不得參與和進行任何有損國家、集體和協會的事情,如有發現,開除出會。

(六)會員在會期間有權參與本協會各項公開活動,并有權知曉本協會的有關信息。

(七)會員在會期間有權向協會主管機構反映協會問題,并督促協會改正。

(八)退會后,會員交回會員證,并不得已任何方式以協會的名義從事任何活動,違者后果自負,協會保留訴諸法律的權利。

(九)會員進入一個月后要求退出者,會費不予退回。

(十) 本章程經2012年4月**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十一)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十二)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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