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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勞動保障監察局

2023-04-16

第一篇:武漢市勞動保障監察局

武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常用電話號碼

簡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常用電話及地址 信訪咨詢:江漢區青年路342號勞動關系處 85764191 維權舉報投訴:江漢區青年路342號勞動保障監察支隊 85755113 單位地址常用電話 辦公室江漢區

居民醫保咨詢電話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8576419

1、85732967

市醫療保險中心:59335917

市基金結算中心:85764200

市勞動保障信息中心:85773100

社區網絡維護電話:857540

43江岸社保處:51273816

江漢社保處:85764594

硚口社保處:5033280

1漢陽社保處:50468790

武昌社保處:51866269

青山社保處:51608407

洪山社保處:87396536

東湖分局:678802

29、67880230

沌口社保辦:84891460

稅務服務熱線:12366

第二篇:武漢市行業勞動合同范本3篇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武漢市行業勞動合同范本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武漢市行業勞動合同范本3篇1

甲方:

性質:

地址:

乙方:xx,性別:x,出生:x年x月x日

現住址:xxx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姓名:xx,性別:x,民族:xx,

文化程度:xxx,籍貫:x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為3月。

二、工作內容

1、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xxx崗位工作,并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2、乙方應服從甲方所安排的工種、崗位,按照甲方關于本崗位工作任務和責任制度要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3、乙方的工作任務為:xxxx。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為使乙方完成工作任務,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乙方在工作中要遵守有關操作規程,愛護甲方的財產。

四、勞動報酬

1、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甲方必須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每月支付一次。其支付時間為:次月中旬或下旬。

2、甲方支付乙方工資報酬的標準:基礎工資/月、績效每月考

五、勞動紀律

1、乙方必須遵守甲方依法制訂的各項管理制度。

2、乙方應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損害甲方或業主利益,不得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六、教育與培訓

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職業教育與就業準入的有關規定以及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為勞動者提供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1、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較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甲方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的規定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法律的規定辦理。

3、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合同相關內容。

4、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甲方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就終止或續訂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本合同一經簽訂,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

2、乙方在合同期間(含轉崗)由甲方出資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的,乙方如若違反本合同,需無條件向甲方支付違約賠償金。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經濟損失的,可不承擔違約責任。

九、勞動爭議處理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十一、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涂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蓋章):xxx乙方:xxxx

代表人(簽字):xx身份證號碼:xxx

xx年x月xx日xx年x月xx日武漢市行業勞動合同范本3篇2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

職工(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合作期限:

從月日起至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的工作崗位為,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事務。

三、勞動時間:

每天勞動時間從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每個月休息

四、勞動報酬:

甲、乙雙方根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約定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元/月。甲方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貨幣工資。

五、乙方自行處理吃宿問題。

六、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要告知乙方,乙方要予以遵守并服從甲方的管理。

乙方不得泄漏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客戶資料,否則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甲方可追究法律責任,并終止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如有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條約,其補充條約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xxx乙方:xxxx

代表人(簽字):xx身份證號碼:xxx

xx年x月xx日xx年x月xx日武漢市行業勞動合同范本3篇3

甲方(單位)名稱:乙方(職工)姓名:xx性別:x

出生年月:xx年xx月x日文化程度:xx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聘用合同確定勞動關系并共同遵照執行。

一、合同期限:

無固定期限合同,除按規定變更、解除、終止外,本合同可至乙方達到退休年齡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條件

1、甲方根據單位情況和有關人事政策法規,通過雙向選擇、擇優聘任、競爭上崗等方法,確定乙方的工作崗位,其崗位職責按簽訂的崗位聘任合同或崗位責任書執行。

2、甲方根據乙方的崗位及工作要求,為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保障乙方的安全與健康。

三、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1、乙方自己接到廣告類生意,可分得50%提成。試用期未3個月,在試用期間,公司給予xx元的試用期工資,加上伙食津貼300/月,轉為正式員工后,每月薪金為xx元。底薪為:xx元+xx%的期提成。

2、根據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法并存的分配制度,甲方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乙方完成工作任務等情況,以貨幣按月核發乙方應得的工作報酬,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建立檔案工資。

3、乙方在合同期內的工時制度、公休假日均按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執行。特殊情況請參閱《公司管理制度》

四、工作紀律

1、甲方應明確并切實加強公司內部的崗位責任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做到職權清楚、

2、甲方有權根據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乙方有違反

3、乙方應努力學習政治文化,主動參加崗位技能培訓,忠于職守,服從領導,團結同志,

五、聘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1、因特殊情況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也可以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泄露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服從另行安排適當工作

(6)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又不服從組織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7)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試用期內的。

(2)甲方未按照國家規定或聘用合同支付工作報酬或提供工作條件的。

(3)按照國家規定乙方經甲方同意考入普通高等、中等專業學校,應征入伍,以及經甲方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聘用合同終止:

(1)聘用合同期滿。

(2)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3)乙方被開除、自動離職以及死亡的。

5、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終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在正常的合同工作期間的。

(2)乙方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六、甲乙雙方解除合同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

其中有本聘用合同第五條第2款的第5、6、7項情形的,應提前30天通知對方。

七、違約和解除合同責任

八、聘用合同爭議處理

九、其它事項

1、本合同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合同應當由當事人簽字,確因故需代簽的,須經合法授權,否則,代簽無效。

3、本合同在生效后,若有條款與國家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或政策抵觸的,以國家新的法律、法規或政策為準。

4、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甲乙雙方依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商定。

甲方(蓋章):xxx乙方:xxxx

代表人(簽字):xx身份證號碼:xxx

xx年x月xx日xx年x月xx日

第三篇:武漢市社會保障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規范本市社會保障卡的使用和管理,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個人)卡規范》、《社會保障(個人)卡安全要求》以及《湖北省社會保障卡系統建設實施意見》等文件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障卡(以下簡稱社???是指由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制發,符合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個人)卡規范》標準,獲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系統支持的多功能接觸式智能卡,是持卡人在辦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業務,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共服務時的電子憑證。

第三條 社??ǖ闹谱?、應用以及專用讀卡設備,必須遵循國家及省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和規范。

第四條 社??ǖ闹瓢l對象為依法參加本市市級統籌社會保險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人員。 第五條 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社??ǖ墓芾砉ぷ?,武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信息中心)具體承擔全市社??ǖ慕y一制作,組織、指導社??ǖ膽?、發行和管理等業務工作,保障社??ㄏ到y的安全運行。

第六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受理社??ㄞk理過程中的下列業務:

(一)制卡信息及電子像片的采集和變更;

(二)社??ǖ纳暾?、發放、審驗檢測、掛失、解掛;

(三)社??艽a的變更;

(四)待發卡的保管;

(五)注銷卡以及社??üけ举M的收取和上繳等。 各經辦機構應設立社??ǚ諏?,定崗定責。 第二章 社會保障卡的發行與管理

第七條 社??ㄓ梢婪▍⒓颖臼猩鐣kU的參保人員提出申請。申請人首次申請社??〞r應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電子像片、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委托他人或單位代辦的,需要提供相應委托及代辦手續。

經辦機構應及時審核制卡相關信息,并交申請人簽字確認,保證信息準確無誤。 第八條 社??ǖ闹谱鞣质状紊暾堉瓶?、重制卡和急制卡。首次申請制卡和重制卡由經辦機構受理,急制卡由局信息中心受理。首次申請制卡,局信息中心在申請人申請后 20 個工作日內完成卡的制作并移交經辦機構;重制卡,局信息中心在申請人申請后 7 個工作日內完成卡的制作并移交經辦機構;急制卡,局信息中心在申請人申請后即制即領。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重制新卡:

(一)社??ㄟz失、損壞的;

(二)社??ǖ挠行谙迣脻M的;

(三)社??ㄔ趯S米x寫設備上無法讀寫的;

(四)變更社??ū砻嫘畔⒌?

(五)有其他合理原因的。

社??ㄖ刂剖掷m參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執行。領取重制卡時,原卡自動注銷。 第十條 經辦機構應在接到局信息中心制成卡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及時領取社???。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在接到經辦機構通知后的六個月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社??üけ举M繳費收據到轄區經辦機構領取;委托他人或單位領取的,需要提供相應委托及代辦手續。 自經辦機構通知申請人領取制成卡之日起滿六個月,申請人仍未到經辦機構領取社??ǖ?,經辦機構將原卡交回局信息中心集中管理。

第十二條 經辦機構應當設立專人 負責社??ǖ纳暾?、發放和管理。對暫未領取的社??ú扇∮行У陌踩胧┩咨票9?。逾期未領卡和廢卡應及時上交局信息中心。 第十三條 社??üけ举M的收取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社??üけ举M由申請人直接到指定銀行專柜繳納。申請人因故不能到收費銀行繳款的,經社保經辦機構批準后,可直接在經辦機構繳納現金并索取專用定額發票,再由經辦機構集中繳納至指定銀行。

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相關財務制度,加強管理,每月按時匯總社??üけ举M賬目并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收工本費:

(一)因社??ㄙ|量問題影響首次使用的或自發卡之日起六個月內確認不能使用的;

(二)我市從事個體經營的登記失業人員、殘疾人、退役士兵、畢業兩年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

(三)其他規定可免收的。

申請人申請免繳工本費,必須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辦機構要嚴格執行審核、登記制度,并按月匯總帳目信息并上報局信息中心核準、備案。

第十五條 申請人社??ㄟz失,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就近經辦機構辦理書面掛失手續,委托他人代辦的須同時提供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不能辦理書面掛失的可以通過電話方式

申請掛失。通過電話方式申請掛失時,應當提供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證號、工作單位、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

社??⊕焓暗膫€人損失,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六條 社??⊕焓陂g,申請人尚未辦理重制卡手續并找回原卡的,可以持有效身份證件和原卡到經辦機構辦理解除掛失手續。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應當辦理社??ㄗN手續:

(一)社會保險關系轉移到本市統籌區域外;

(二)出國定居;

(三)死亡。

上述情況發生后,持卡人或直系親屬應在一個月內先行申請辦理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和個人金融帳戶結算手續,再由經辦機構審核相關證明,申請人簽字,方可收回原卡并做注銷處理。 社??☉N而未申請注銷的,由經辦機構作注銷處理。

第十八條 社??ǖ挠行褂闷谙逓?10 年,有效使用期限屆滿需按規定重制。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妥善保管社??艽a。需要變更密碼的,可到經辦機構或者定點醫療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密碼遺忘或密碼被鎖定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經辦機構辦理密碼的重新設置或解鎖手續。因社??艽a泄露而造成損失的,由其本人承擔。 第三章 社會保障卡的應用

第二十條 持卡人可以憑社??ㄞk理以下事務:

(一) 社會保險登記;

(二) 勞動就業登記;

(三) 申領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各項社會保險待遇金;

(四) 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和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五) 通過專用讀卡設備,查詢有關本人的社??▋刃畔⒑蜆I務部門提供的社會保障信息。

(六) 其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務規定可使用的項目。

第二十一條 經辦機構在提供社會保障服務時,應要求持卡人使用社???。

第二十二條 經辦機構和相關業務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使用與社??ㄓ嘘P的信息,保護持卡人的個人隱私,未經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規定之外的其他用途,確保社??ǖ氖褂冒踩?。

第二十三條 經辦機構應在辦公場所、服務大廳公示社??ǖ霓k理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條 社??▋H限持卡人本人使用。社保經辦機構有權對非本人持卡的應用予以拒絕。 第四章 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因社??ǖ纳暾?、制發和使用發生的爭議,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部門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不履行社??òl放職責、違法使用社??ㄏ嚓P個人信息、違法收取費用以及未將社??üけ举M存入指定帳戶、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持卡人利益受損害的,由所在單位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在社??ǖ陌l放和管理過程中,給申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凡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踩》欠ɡ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現或查實后,移送司法機關或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偽造、變造或非法買賣社???,以及使用或買賣偽造、變造社??嫵煞缸锏?,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武漢市蔡甸區、江夏區、東西湖區、漢南區、黃陂區、新洲區社??ǖ墓芾砉ぷ鹘y一由武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中心負責指導,其社??ǖ膽?、制發和管理由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相關管理制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從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第四篇:武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國務院令第271號)和《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8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低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依照本辦法予以保障。

第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各級財政部門負責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落實和管理使用情況的督查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和初審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受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擔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服務工作。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與對象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應會同市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根據當地維持城市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和承擔未成年人義務教育費用,在當地最低工資標準40%至55%的幅度內擬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需要提高時,依照前款規定辦理。

第五條 持有本市常住非農業戶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可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中,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經批準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有一定收入的,經批準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差額享受。

第六條 城市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則上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雖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實際生活水平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二)非因拆遷購買商品房或現已有住房而又新建(購)住房的;

(三)1年內購買價值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5倍以上(含5倍)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家庭有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代步車)的;

(五)有高價值收藏或投資股票、商業保險或其他投資行為的;

(六)有高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饋贈、禮金支出的;

(七)安排子女擇校就讀、出國留學或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進入收費學校就讀的;

(八)年內因賭博、嫖娼被行政處罰過的;因吸毒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違法結婚、收養和計劃外生育的;

(九)家庭成員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并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1年內經兩次介紹就業而拒不就業的;

(十)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拒絕核查的;

(十一)其他經民政部門按規定認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七條 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以下稱保障對象),無正當理由1年內有3個月不按時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或1年內有3個月未進行續保申請登記,或1個月內有兩次拒絕參加社區公益活動的,停發其保障金。

第八條 保障對象應每季度向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報告1次家庭人口增減和家庭成員收入情況,接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的復查。

保障對象符合法定勞動就業年齡且有勞動能力的,應主動到社區或相關部門進行求職登記,每季度向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提供1次求職證明或就業狀況證明,說明就業情況。

第三章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與審批

第九條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二)社區居民委員會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初審,將結果在申請人居住地張榜公示;公示5日后,將申請材料連同公示意見上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進行復審,并委托社區居民委員會將復審結果在申請人居住地再次張榜公示;公示5日后,將申請材料連同公示意見上報區民政部門。

(四)區民政部門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5日內,完成對復審結果的審批。對符合條件的,通過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申請人居住地第3次張榜公示;公示后5日內無異議的,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存折;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批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知書。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由其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存檔備案。

第十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成立由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居民小組組長和居民代表組成的居民評議小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成立由主管領導和相關機構工作人員組成的最低生活保障評審委員會,分別負責對初審、審核中疑難問題的評定。

第十一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申請事項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同一轄區內戶口分離的,應將戶口并入一處后,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房屋拆遷還建造成戶口空掛、人戶分離,而在現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向現居住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但須提供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證明。

(二)戶口和現居住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向戶口所在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批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批準機關應告知現居住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

(三)戶口遷入尚未成立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新建居民小區的,向戶口遷入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四)戶口屬水上公安機關管理的,向現居住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直系親屬為農業戶口且在現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可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 家庭成員和家庭收入的核實與計算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

(一)夫妻;

(二)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父母雙亡,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生活的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兄、姐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弟、妹;

(四)民政部門依法確認的其他人員。

原系本市非農業戶口,現在外地就讀的學生,視為家庭成員。

第十三條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

貨幣收入包括:

(一)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二)以現金發放的勞保福利、醫療費;

(三)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四)離退休養老金、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職工遺屬生活補助費;

(五)存款及利息、有價證券及紅利;

(六)保險給付金收入、租賃收入、接受饋贈和繼承收入;

(七)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

(八)自謀職業收入;

(九)其他應當計入的家庭收入。

實物收入按市場價折款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四條 優撫對象的撫恤金、補助金、護理費、保健金,義務兵獲得的優待金、退伍費,政府頒發的獎金,市以上勞動模范退休后享受的榮譽津貼,工傷和因公致殘人員的護理費、補助金,因公死亡人員及其家屬的一次性撫恤金、喪葬費、生活補助費,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險統籌費,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五條 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其領取的一次性補償金在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后的結余部分計入家庭收入。該職工家庭收入的計算方法為:從領取的經濟補償金中扣除該職工從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齡期間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結余部分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家庭人口計算可分攤的月數,在可分攤的月數,即家庭人均收入達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時間內,該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其領取的一次性補償金應據實全部計入其家庭收入。

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數額以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有效憑據為準。

第十六條 因建設征地轉為非農業戶口并領取一次性安置補助費且退出承包地的人員,其安置補助費計入家庭收入的辦法,比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尚未退出承包地的,農業收入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七條 因房屋拆遷一次性領取拆遷補償費的人員,其拆遷補償費用于購房后的結余部分,比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計算家庭收入。

第十八條 家庭成員中贍養、扶養或撫養費計算辦法:

(一)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數額計算。

(二)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0%以下的,視為無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在150%以上(含150%)的,視為有贍養、扶養或撫養能力,其家庭收入在扣除自留生活費后的剩余部分用于支付贍養、扶養或撫養費。家庭自留生活費的計算方法為: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0%×家庭人口。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消費測算、居民代表評議、張榜征求意見等方式,對申請人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收入進行核實。

第五章 保障方式

第二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為現金保障。

第二十一條 保障金按下列規定發放:

(一)區民政部門將當月核定的保障對象名冊和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數額送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后,由財政部門委托銀行或郵政部門代發。

(二)受委托的銀行或郵政部門應建立保障對象個人資金賬戶,并在當月將區財政部門撥付的保障金分解存入保障對象個人存折。

(三)保障對象持保障金領取證、存折和身份證到指定的銀行或郵政部門領取保障金。

第二十二條 區民政、財政部門根據每月核定的保障對象名冊和向銀行或郵政部門撥付保障金的憑證作為記賬依據,記錄保障金的發放情況。每季度末,區民政、財政部門和銀行或郵政部門之間應對賬結賬。

第二十三條 市、區財政部門應將本級預算和上級補助的保障金全部轉入保障金專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保障金。

第六章 保障對象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對保障對象按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對屬于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和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的保障對象,每半年入戶核查1次;屬于家庭收入來源比較明確和收入比較穩定的,每季度入戶核查1次;屬于家庭收入不穩定或家庭成員結構易變動的,每月入戶核查1次。

(二)保障對象應自每月領取保障金之日起10日內,到社區居民委員會說明保障金領取情況,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在其保障金領取證上加蓋查驗印章;在保障對象續保申請登記表上填寫家庭收入變化情況,同時提出續保申請,由社區居民委員會予以登記。

(三)當月發放保障金前,社區居民委員會在社區居務公開欄或人群集中的地方設置的公示通報欄(牌)上,公示保障對象的家庭住址、戶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保障金額等情況,以接受社會監督。

(四)保障對象新獲取的勞動收入,第1個月的不計入家庭收入,第2個月的按新獲得勞動收入的1/3計入家庭收入,第3個月的按新獲得勞動收入的2/3計入家庭收入,從第4個月起據實全部計入家庭收入,以此實行最低生活保障漸退,促使保障對象就業或再就業。

(五)保障對象符合法定年齡且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應參加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活動。

第二十五條 保障對象家庭人口或家庭收入狀況發生變化,需要提高、降低其保障金數額或終止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原審批程序辦理,原審批部門應據實記載;終止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應收回保障金領取證。

第二十六條 區民政部門應按下列要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檔案,并由專門人員負責管理:

(一)保障對象個人檔案。做到一戶一檔,檔案材料包括戶主申請、家庭成員戶口復印件、呈報審批表、入戶調查表、戶主情況及家庭收入情況等。

(二)綜合檔案。綜合檔案材料包括與最低生活保障相關的政策和規范性文件,相關工作請示、報告、批文,最低生活保障評審、評議記錄,最低生活保障公示資料,保障金停發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異動憑證,相關表格等。

(三)財務檔案。財務檔案材料包括核撥保障金批文、保障金發放匯總表及收支臺帳等。

第二十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要求相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檔案。

受委托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應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檔案。檔案材料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登記表、保障金發放名冊、保障對象續保申請登記表、保障金數額調整登記表、保障對象參加公益活動登記表、入戶調查記錄、最低生活保障評議記錄等。

第二十八條 民政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委托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統一使用民政部開發的全國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統,按該系統要求及時錄入并按時逐級上報有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保障對象在區內遷移的,由區民政部門辦理轉接手續;跨區遷移的,由遷出區的民政部門收回保障金領取證,出具保障對象遷移證明,連同有關檔案材料一并移送遷入區的民政部門。

保障對象遷入后,應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手續。遷入區的民政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簡化審批程序。

第七章 保障資金和工作經費

第三十條 民政部門應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保障資金使用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列入下一財政預算,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嚴格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的一定比例,足額安排保障資金預算,并建立保障資金預算自然增長機制。

第三十二條 建立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區財政按照上一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支出總額5%的比例,從當年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預算中安排醫療救助專項資金;市財政按照不低于當年本級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預算5%的比例安排醫療救助專項資金。醫療救助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對特困保障對象的醫療救助。市財政建立的醫療救助專項資金還可用于對各區醫療救助資金缺口的補助。

醫療救助專項資金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實行定員定額管理。市、區、街(鄉鎮)和社區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按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每人每年1000元的標準核定,市級可按此標準適當增加。

各級財政部門應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費和工作人員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予以保證。

第八章 監督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有相關部門參加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聯系、協調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工作進展情況,研究和解決有關重大問題,落實工作措施,對各相關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將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辦事程序,保障對象和資金發放情況向社會公開,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

第三十六條 民政、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對保障金的審批、發放、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對采取隱瞞、虛報收入和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及脅迫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擾亂工作秩序、拒絕或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為申請人就業、家庭人口和收入、實際生活水平、勞動能力等狀況出具虛假證明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和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各區可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具體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范。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民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開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應由市民政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原則予以規范。

第五篇:武漢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

(2001年7月27日武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01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 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殘疾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義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切實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保障殘疾人權益的實現。對于支持殘疾人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統籌安排,使殘疾人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殘疾人事業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根據當地國民經濟發展情況逐步增加。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機構負責協調殘疾人工作,檢查和督促本辦法的施行。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規定,共同做好殘疾人工作,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協助政府開展殘疾人工作,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利用社區資源開展適合于殘疾人的服務活動。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自治組織建立助殘志愿者隊伍,開展各種形式的助殘活動,幫助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

第八條衛生、財政、計劃等有關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根據國家殘疾人康復計劃,確定本市的康復計劃和重點項目,并組織實施。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在綜合性醫院設立殘疾人康復醫學科(室),開展康復醫療與訓練、科學研究、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工作,并充分發揮現有康復設施的作用。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持社會團體及個人興辦殘疾人康復醫療機構。 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和家庭必須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盲、聾、弱智兒童、少年的入學需要,舉辦特殊教育學校和輔讀班,并采取措施,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學質量。普通小學和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接收能適應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

殘疾兒童、少年,城鎮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殘疾人的子女和農村特困殘疾人的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免交雜費和減交、免交市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減免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和高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以及市屬高等學校、???、職業技術學院,不得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

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市教育行政部門處理,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對在本市高級中學、市屬高等學校接受教育的貧困殘疾學生,學校應當減免市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減免的有關費用,優先提供助學金和助學貸款。

第十一條

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工作的教師,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專門從事殘疾人教育累計滿20年的,發給榮譽證書;累計滿25年,并在殘疾人教育崗位上退休的,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貼計入退休金。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進行統籌規劃,對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生活能夠自理、達到法定就業年齡的殘疾人,組織職業培訓,通過多種渠道安排勞動就業。

第十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在職職工百分之一點五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安排殘疾人就業超過前款規定比例的,按照規定標準給予經濟獎勵;達不到前款規定比例的,應當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實行收支分離,由財政專戶儲存,專門用于殘疾人事業,接受審計監督。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和收取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工作由市、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省屬、中央在漢單位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工作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支持社會興辦精神殘疾和智力殘疾工療機構、推拿保健機構等福利性機構,安排殘疾人就業。對招用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肢體殘疾和智力殘疾人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減免稅收。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錄用殘疾人,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并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企業被兼并、撤銷、解散或者破產時,應當妥善安排殘疾職工的生活。

第十六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勞動監察范圍,對殘疾人勞動就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鼓勵殘疾人自愿組織起來從業或者自謀職業。

殘疾人申請從事個體經營、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核發執照,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場地、資金等方面給予扶持;符合國家減免稅收規定的,稅務部門應當予以減免稅收。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

他適合殘疾人從事的生產勞動。

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資金供給等方面,對從事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給予幫助。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殘疾人扶貧工作納入扶貧計劃,在技術、資金和物資等方面優先扶持貧困殘疾人。

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免除、減少無勞動能力殘疾人和已就業殘疾人的義務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第二十條對不適合參加生產勞動、無法定扶養人,或者雖有法定扶養人但扶養人無扶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按照規定予以供養、救濟。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建立社會醫療救助和社會救濟救助等制度,幫助無業貧困殘疾人解決基本醫療和基本養老問題。

城鄉基層組織、殘疾人家庭應當鼓勵、幫助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殘疾人宣傳、文化、體育活動。興建大型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應當設有供殘疾人使用的活動設施。文化、體育等行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幫助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娛樂活動,扶持和組織殘疾人參加文化交流和國內、國際性比賽。體育部門應當對殘疾人參加運動訓練、比賽給予指導,幫助其提高體育運動水平。

文化、體育、娛樂管理部門和經營單位,應當為殘疾人參與文體健身、娛樂活動提供優惠服務。殘疾職工參加區級以上舉辦的藝術表演和體育競賽活動,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參加活動期間,其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

第二十二條鼓勵社會各界及海外團體和個人捐贈財產或者物資資助殘疾人事業。捐贈人捐贈財產或者物資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有關稅收方面的優惠。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社會福利有獎募捐所募集的資金中的一部分,應當用于資助為殘疾人服務的社會福利事業。

市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依法進行殘疾人事業資金募集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保證募集的資金用于殘疾人事業。

第二十三條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享受下列優惠:

(一)盲人和下肢殘疾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含專線車)、電車和輪渡;

(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免費攜帶隨身必備輔助器具;

(三)存車處免費存放肢殘人的代步車輛;

(四)按照水陸運送平常信函方式寄送盲人讀物免交郵費;

(五)到文化、體育、娛樂場所活動,優先購票,優先入場;

(六)法定節假日免費進入公園、風景區;

(七)免費進入收費公共廁所。

殘疾人的配偶、子女需要到城鎮落戶,且符合規定條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優先辦理。 

第二十四條

新建、擴建、改建公用設施、公共建筑、住宅小區、城市道路時,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方便殘疾人的規定,進行無障礙設計和建設。對各類無障礙設施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證其有效

使用。

第二十五條

未按照規定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從欠交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提出批評、警告。

當事人對收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者滯納金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又拒不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和滯納金的,市、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殘疾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侵犯殘疾人人身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情節輕微,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無工作單位的,由其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處理;

(二)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處罰;

(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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