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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

2023-04-14

第一篇: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

江西省審計機關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江西省審計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指政府投資項目是指:

(一)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借債務籌措的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的政府投資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比例超過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政府投資項目;

(三)政府以項目或者土地、礦藏、水流、森林等資源融資,或者在市政基礎設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給予政策優惠的公益性政府投資項目;

(四)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國家事業組織投資的政府投資項目;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第三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以項目法人單位或其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

審計實施過程中,可以對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招標代理、代建、勘察、監理、采購、供貨、檢測、咨詢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第四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來源、管理和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規劃實施情況;

(五)工程質量情況;

(六)設備、物資和材料采購情況;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八)環境保護情況;

(九)單項工程結算情況;

(十)竣工決算和資產移交情況;

(十一)投資績效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除重點審計上述內容外,還應當關注項目決策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因決策失誤和重復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應當注重揭示和查處工程建設領域中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線索,促進反腐倡廉建設;應當注重揭示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的問題。

第五條 對政府投資項目設計、施工、招標代理、代建、勘察、監理、采購、供貨、檢測、咨詢等單位實施調查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建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要求;

(二)單位資質是否符合要求;

(三)費用收取是否合理;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對其他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單位實施審計(或調查)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要求收取費用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可根據需要以專項審計、跟蹤審計、工程結算審計、竣工決算審計等方式實施。

第八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可以有重點地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

第九條

采取跟蹤審計方式實施審計的,審計組在跟蹤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以審計機關的名義以書面形式及時向被審計單位通報,并要求其整改。

跟蹤審計實施工作全部結束后,應當以審計機關的名義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當反映審計發現但尚未整改的問題,以及已經整改的重要問題及其整改情況。

第十條 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工程結算審計時,應在建設單位按要求編制完成竣工決算書、工程結算書后方可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已先由財政評審機構實施評審的項目,建設單位還應根據財政評審結果編制完成竣工決算書、工程結算書,連同評審資料一并送審計機關審計。

第十一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或其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與承接項目的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結算的依據。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不得參與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決策和管理。

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實行計劃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組應由兩名以上審計人員組成,實行審計組長負責制,審計組長由審計機關確定。外聘人員不得擔任審計組長和主審。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在實施審計3工作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六條 審計組應按規定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施方案。

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主管人員應就提供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書面承諾。在審計過程中,審計組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向被審計單位提出書面承諾要求。

第十八條 審計人員應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獲取審計證據并保證審計證據可復核。審計證據在支持審計結論方面必須具有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

已采取的審計措施難以獲取適當、充分審計證據的,審計人員應當采取替代審計措施;仍無法獲取審計證據的,由審計組報請審計機關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或者不作出審計結論。

審計人員在取得審計證據時,應當由提供證據的有關人員、單位簽名或者蓋章;不能取得簽名或者蓋章不影響事實存在的,該審計證據仍然有效,但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應真實、完整地記錄實施審計的過程,按照規范要求作出相應的調查了解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項記錄。問題類審計工作底稿應記錄審計查出問題摘要及依據的規定和標準。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確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報經批準實施該項目的審計機關領導審批。

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前,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組應針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作必要修改,連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報送審計機關。

第二十一條 審計報告應做到內容完整、事實清楚、結論正確、用詞恰當、格式規范。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基本情況、審計評價意見、存在的主要問題、審計建議等。審計對工程價款的核減應作為主要問題反映。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應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查出違反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應當依法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價款和其他服務費用存在多計或少計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和其他參建單位依法據實結算,對已多付的工程價款和其他服務費用,審計機關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或者依法予以收繳。

審計機關發現調查單位存在的問題不應直接作出處理、處罰。

審計機關對審計發現需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事項,應當移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或體制機制方面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應當實行復核制度、審理制度和會議記錄制度。對審計中的重大問題,在聽取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單位意見后,應由審計組成員、業務部門和審計機關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并做好會議記錄。審計機關應選擇性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實行第三方復核。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嚴格按規定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歸檔管理,加強對審計成果的分析利用。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遇有相關專業知識局限、人員不足等情況時,可以聘請符合審計職業要求的外部人員參加審計項目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咨詢、專業鑒定。

第二十六條 上級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審計機關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的業務領導。

下一級審計機關應當按規定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

第二篇:407-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辦法

審計署關于印發《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

審辦發[2002]104號2002年11月21日

第一條為了規范審計項目計劃管理,保障審計工作科學、有序和高效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審計項目計劃,是指審計機關按對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預先作出的統一安排。

審計項目計劃一般包含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項目、授權項目、領導交辦項目和自行安排項目等。

第三條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制。審計署負責管理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和署本級審計項目計劃,指導全國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負責本地區審計項目計劃管理工作。

第四條編制審計項目計劃,要依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審計工作發展綱要,嚴格執行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確保履行法定職責。

第五條編制審計項目計劃,要緊緊圍繞政府工作中心,明確具體審計目標,合理選擇審計重點,注重提高審計成果的質量和水平。

第六條編制審計項目計劃,要根據審計資源狀況,量力而行,留有余地,統籌協調,合理均衡地安排任務,避免重復,減少交叉。

第七條審計機關編制審計項目計劃,除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外,應當在規定的審計管轄范圍內安排。

第八條上級審計機關直接審計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管轄范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要列入本級審計項目計劃,并及時通知有關地方審計機關。

第九條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計劃,由署各專業審計司于每年11月提出安排意見,并填制統一印發的審計項目工作量測算報表,辦公廳匯總提出計劃草案,經審計長會議審定后下達。

署各專業審計司提出的審計項目計劃安排意見,應在充分調查研究,認真聽取地方審計機關和署各派出機構意見的基礎上,對擬安排審計項目的審計目標、重點內容、主要方法、實施時間、地域分布、所需審計人員數量和工作量等,進行詳細說明和測算,科學、合理、均衡地安排全年工作任務。

省級審計機關根據審計署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授權審計項目和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地區審計項目計劃,于4月底前報審計署備案。

第十條審計項目計劃下達后,審計機關應當及時編制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實施前,有關審計組應當依據審計工作方案,結合實際情況編制審計實施方案。

審計署統一組織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由署有關專業審計司編制,經審計長會議審定后下達。

地方審計機關組織的審計項目的審計工作方案,經廳(局)長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一條授權審計項目計劃,由下級審計機關提出申請,報上級審計機關統一協調后依法審批。授權審計項目的確定,要從有效利用審計資源和有利于加強對上級所屬基層單位的審計監督出發,注意上下結合,重點解決一些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不斷提升審計成果的質量和水平,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作用。

第十二條審計署對中央審計項目的授權,實行統一管理,一年一定的原則,一般在每年年初集中審批一次。省級審計機關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審計署提出授權審計的請示,同時抄送審計署有審計管轄權的派出機構。授權申請應說明審計或審計調查的目的、理由、范圍和

內容等。署辦公廳負責匯總審核,統一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報審計長審定后,批復地方審計機關執行。

第十三條中央審計項目只授權給省級審計機關,由省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實施。省級審計機關應切實加強領導,建立審計質量責任制,嚴格按照審計法、審計準則以及授權審計通知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執行,確保審計質量。

第十四條審計署授權項目審計結束后,省級審計機關要及時向審計署報送審計情況綜合報告。審計署每年對上一授權審計工作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審計署每年有重點地對中央授權項目的審計質量進行抽查。對未按規定認真履行職責,或審計質量未能達到要求的地方,予以通報批評,并暫停對其授權。凡因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工作失職、瀆職等造成重大審計質量問題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六條地方審計機關授權審計項目計劃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審計機關制定。第十七條審計署派出機構在確保完成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的基礎上,如確有余力,可在各自審計管轄范圍內,向署申報自行安排審計項目計劃。自行安排的審計項目必須有明確的審計目標,符合審計署確定的審計工作重點,并且從嚴加以控制。

第十八條審計項目計劃一經下達,原則上必須確保完成,不得擅自變更。如確有必要調整,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報批:

(一)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署有關專業審計司提出意見,送署辦公廳協調辦理,報署領導審批后,通知有關單位執行。

(二)授權地方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省級審計機關提出意見,報審計署審批。

(三)地方審計項目計劃的調整,由下達計劃的審計機關審批。

(四)領導交辦項目及時報批、調整。

第十九條審計機關實行審計項目計劃執行報告制度。

審計署統一組織審計項目計劃的執行情況,由審計署有關專業審計司和省級審計機關分別于每年7月和次年2月向審計署提出上半年及全年計劃執行情況的綜合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計劃執行進度、審計的主要成果、計劃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措施與建議等。

第二十條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項目計劃執行及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檢查和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計劃編報及計劃執行情況報告的及時性、完整性,計劃安排的科學性、合理性,計劃完成的質量和效果等。

第二十一條各級審計機關應當積極推進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信息化建設,提高計劃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審計項目計劃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篇: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現將《**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縣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提升政府投資審計質量和成效,充分發揮審計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免疫系統”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審計署《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湖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的政府投資項目必須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咨詢和代理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也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包括下列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

(一)財政性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政府投資者實質上擁有項目建設或者運營控制權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會捐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的;

(四)社會公益性資金投資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

(六)政府交辦的其它項目。

第四條 縣審計局按照管轄權限開展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竣工決算審計和績效審計。

縣審計局對政府重點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學校、醫院等工程,有重點地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

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金融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縣審計局做好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五條 縣審計局依法獨立行使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縣審計局依法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h審計局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證據或材料。

第六條 縣審計局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依照有關規定將審計結果向有關部門通報或進行審計公告??h審計局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七條 縣審計局審計政府投資項目,可以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或委托有資質的社會中介組織參加??h審計局應當加強對聘請人員和委托中介機構的監督管理。

縣審計局從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審計人員(包括臨時借用、聘用人員,下同)在職期間不得在社會中介組織從事造價咨詢、服務工作,且不能有直系親屬在社會中介組織從事本縣造價咨詢、服務工作。

第八條 縣審計局和審計人員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投資項目計劃管理

第九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縣發展和改革局與政府投資項目主管部門應當自政府投資項目和投資計劃批準(核準、備案)之日起20日內,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文件和投資計劃抄送縣審計局。

建設單位應當自項目開工后30日內將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資金來源及項目招投標資料、合同協議等基本情況報送縣審計局。

財政評審中心應當在評審后7日內將評審結果報送縣審計局。

第十條 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在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在28日內主動將完整的工程結算資料報送縣審計局進行審計。

對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評審結論,縣審計局認為有必要審計的,應予以審計。

縣審計局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按以下規定期限出具審計報告。對情況復雜,確需延長審計期限的,應當報經審計局主要負責人批準,且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

(一)500萬元以下(含500萬元)的工程項目,20個工作日;

(二)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含2000萬元)的工程項目,30個工作日;

(三)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含5000萬元)的工程,45個工作日;

(四)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含1億元)的工程項目,60個工作日;

(五)1億元以上的工程項目,90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縣審計局應當將擬審計的預算執行審計、竣工決算審計項目和跟蹤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工程結算造價審計不納入計劃,縣審計局根據送審情況合理安排。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二條 實施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跟蹤審計,對建設項目的前期準備階段、建設實施階段和竣工交付階段進行全過程審計監督,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實施情況;

(二)工程造價控制情況;

(三)工程資金管理及財務核算情況。

第十三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項目投資情況;

(二)項目合同中與項目資金相關條款內容及履行情況;

(三)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情況;

(四)工程造價情況;

(五)項目設備、材料等物資采購和工程管理情況;

(六)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七)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代理等單位資質等級及其收取費用標準;

(八)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主要審計下列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

(二)項目規模及總投資預算的執行情況,資金到位情況以及對項目建設的影響;

(三)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和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及規劃實施情況;

(四)征地拆遷、勘察、設計、監理、咨詢、代理等費用支出情況;

(五)招標投標的財務收支情況;

(六)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轉出、核銷情況;建設單位管理費提取和開支情況;

(七)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八)項目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

(九)工程造價及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情況;

(十)現場簽證及設計變更情況;

(十一)工程管理和工程質量情況;

(十二)稅費的計提和繳納情況;

(十三)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實施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縣審計局在對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的基礎上,重點審查建設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對其進行分析、評價和提出審計建議。政府投資項目績效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經濟性,包括項目立項、可研審批(核準)、招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質量、投入和項目造價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項目立項、可研、招投標、設計、施工等各環節的管理政策、原則、制度、措施、組織結構、資金利用及其執行情況;

(三)效果性,包括項目的預期目標、經濟效益、環境效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情況。

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十六條 縣審計局應加強對隱蔽工程及工程變更事項的現場審計。凡較大變更事項(單項工程變更10萬元以上),建設單位須通知縣審計局進行現場審計監督,縣審計局可以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審計監督,也可利用其他部門的監督成果。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以及與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代理等單位(以下統稱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縣審計局的要求提供資料,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被審計單位及其負責人對本單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八條 對涉及工程造價審計的,審計人員需與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審。審計組應當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送達《工程造價對審通知書》,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與審計組進行對審,逾期不對審的視為無異議;對相關單位、個人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審計或拒不簽署意見的工程項目,縣審計局可根據相關的規定出具審計結論。

第十九條 實施跟蹤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實施過程中凡發生影響工程造價的事項,建設單位應及時通知審計人員到場進行審計監督;對跟蹤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縣審計局以書面形式督促建設、施工等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及時整改,并按規定出具跟蹤審計報告。

第二十條 凡應當報送縣審計局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須經縣審計局進行工程造價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工程造價以縣審計局依法作出的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

建設單位在訂立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各項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注明:“必須經縣審計局進行工程造價審計后方可辦理最終竣工決算或工程結算;最終結算價款以縣審計局的審計結論為準。”

縣審計局出具工程造價審計結論之前,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單位的工程價款不得超過合同價款(合同價款調減的以合同調減后價款為準)的75%。

第二十一條 縣審計局對社會中介組織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進行核查,有關社會中介組織應當予以配合。經核查,有關社會中介組織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存在問題的,該社會中介組織應當根據縣審計局核查結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審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政府投資項目規定行為之一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社會中介組織承辦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審核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審計局核查后向社會公告核查結果,并建議有關部門對其不良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價款的;

(二)為建設單位出具虛假審計報告的;

(三)其他的違法違紀問題。

第二十六條 工程結算中多計少計的工程款應按縣審計局的審計報告予以調整。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根據《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審投發[1996]105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建設單位未按縣審計局的審計結論多付或多簽證應付工程價款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擅自擴大建設規?;蛘咛岣呓ㄖb飾、設備購置標準,擅自進行概算外投資的,根據審計署《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審投發[1996]105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縣審計局對被審計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二十九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縣審計局聘請的外部人員或委托的社會中介組織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縣審計局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縣審計局從事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審計的經費(含跟蹤審計成本和聘請專家及委托社會中介組織審計費用),由縣財政據實安排。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縣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縣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規定》(隆政發〔2009〕4號)同時廢止。

第四篇:投資項目內部審計實施辦法

XXX公司

投資項目內部審計實施辦法

(草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XXX公司承擔政府投資項目順利運作及有效利用政府建設資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部審計準則》、《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規范公司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相關工程管理和財務會計制度以及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對公司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實施全過程獨立監督和評價活動。

第二章 內部審計重點及審計方式

第三條 內部審計的重點是圍繞項目管理的“三控三管一協調”(即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安全管理、綜合協調)展開工作,重點對建設項目投資立項、設計(勘察)管理、招投標、合同管理、設備和材料采購、工程管理、工程造價、竣工驗收、財務管理、后評價等過程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四條 內部審計應遵循的原則及方法:

(一)技術經濟審查、項目過程管理審查與財務審計相結合;

(二)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相結合;

(三)注意與項目各專業管理部門密切協調、合作參與;

(四)根據不同的審計對象、審計所需的證據和項目審計各環節的審計目標,選擇不同的審計方法,以保證審計工作質量和審計資源的有效配置。

第五條 內部審計方式按審計地點分主要有就地審計、報送審計,按是否通知分預告審計、突擊審計。

第三章 內部審計程序

第六條 內部審計程序按照審計工作的實施順序主要分為三個階段,即審計準備階段、實施階段、終結階段。

第七條 審計準備階段工作內容主要包括確定審計計劃、成立審計組、確定審計方式及發出審計通知。

(一)審計計劃

審計計劃主要有年度審計計劃、項目審計計劃(專項審計計劃)及審計方案三個層次,年度審計計劃須經董事會批準實施,其余經分管領導及董事長批準即可實施。

(二)成立審計小組

審計部根據項目審計計劃(專項審計計劃),選派內審人員組成審計小組,并指定主審人員,審計小組實行主審負責制。主審人員負責制定審計方案。必要時,可申請其他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或提供專業建議。

(三)審計方式

根據工作需要,審計部可以采取就地審計和報送審計等審計方式,各被審計單位應按規定準備相關資料,做好配合工作。

(四)審計通知

審計部應根據經過批準后的審計計劃編制審計通知書,經董事長批準后,以董事會名義向相關被審計單位發出書面審計通知。審計通知書應在實施審計三日前送達被審計單位,特殊情況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第八條 審計實施階段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審計證據及審計報告。

(一)審計證據

1、審計部根據批準的項目審計計劃(專項審計計劃)及審計方案,由主審人員負責安排相關人員具體實施內部審計工作。內審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依據審計目標獲取不同類型的審計證據,并將獲取的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

2、審計部可聘請外部審計咨詢機構或其他專業人士對審計項目的某些專業問題或其他特殊問題進行專業咨詢,以專業咨詢結論、意見或建議作為審計證據。內審人員應對引用該證據的可靠性負責;

3、對于被審計單位存有異議的審計證據,內審人員應作進一步核實;

4、內審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如有必要,應當由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蓋章。如果證據提供者拒絕,內審人員應當注明原因和日期,該證據依然可作為支持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的依據;

5、實施審計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審計部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分管領導視情況可進一步向公司董事長及董事會匯報。

(二)審計報告

1、內審人員按審計工作底稿及時編制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在審計小組討論通過并經董事長審批后,以審計部名義向被審計單位書面征求意見。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須經主審人員簽名后發出;

2、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后5個工作日內,須向審計部書面反饋意見。若在規定時間內未書面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3、審計小組應當核實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如有必要,應當修改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并作出審計報告修改說明;

4、修改后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連同被審計單位書面反饋意見及審計報告修改說明,經分管領導、董事長審批后可報送公司董事會審議;

5、審計報告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審計部應以公司董事會名義向被審計單位和公司相關領導提交審計報告,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落實相關整改措施。

第九條 審計終結階段工作內容主要包括監督檢查審計報告執行情況及審計檔案歸檔工作。

(一)監督檢查審計報告執行情況

被審計單位在收到審計報告后,原則上應在30個日歷天內對審計結果執行完畢(若未按時執行完畢的,應書面告知審計部),并及時將執行情況報審計部。審計部負責監督檢查審計報告的執行落實情況,并將監督檢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及時報送公司董事會及公司經營班子。

(二)審計檔案歸檔

1、審計工作完成后,審計檔案應及時歸檔,并按相關規定移交檔案室;

2、審計部應指定專人負責審計檔案的歸檔及移交工作,檔案室應按相關規定指定審計檔案專用區域妥善保管審計檔案;

3、未經董事長批準,審計檔案不得隨意查閱(審計部人員除外)及對外提供。

第四章 審計配合

第十條 審計部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審計計劃積極主動配合好項目運作進程、服務好公司各部門的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審計部應積極主動地收集相關政策信息,并及時地通報給各部門,提醒注意事項。

第十二條 為促進外部監督,規范內部經營,審計部根據實際情況,在經分管領導及董事長批準后,可將相關審計信息(包括審計報告)通報給相關各部門。

第十三條 公司各部門及全體員工應積極主動地配合、接受內部審計,并為內部審計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

第十四條 公司各相關部門,應主動將與項目建設相關的政策、建設計劃、預算撥款安排、財務收支情況、項目建設執行情況等有關信息、文件資料及時抄送給審計部,并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審計部做好對工程項目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應指定專責審計聯絡員。專責審計聯絡員主要負責與審計部的日常聯絡工作、在審計過程中對接資料的準備配合工作以及跟蹤審計回復意見。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對所提供的資料、信息的正確性、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十六條 如涉及項目有關的各參建單位(勘察、設計、施工、采購、監理、征地等),原則上由公司相應專職部門負責協助知會、督促相關參建單位予以積極配合。各參建單位應自覺接受和配合審計,按要求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如實反映建設項目有關情況,不得拒絕、拖延、阻礙內審人員履行職責。

第十七條 在外部審計時,負責聯絡及協調,負責具體的資料準備工作,如有需要解釋說明的事項,則應由公司相關負責人進行解釋和說明。

第五章 內部審計基本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內審人員應依照法律法規、公司制度規定的職責、權限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九條 內審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堅持原則,不得濫用職權,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十條 內審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時,應當保持應有的獨立性,嚴格遵守審批制度及審計工作計劃,不受其他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二十一條 內審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第二十二條 內審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特別是作出審計評價、提出審計結論、意見和建議時,應當做到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偏袒任何一方,不得隱瞞或者曲解事實。

第二十三條 內審人員應當保持職業謹慎態度,嚴格執行內審工作相關制度,不得對沒有證據支持的、未經核清事實的、法律依據不當的和超越審計職責范圍的事項發表審計意見。

第二十四條 內審人員對在履行職責時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相關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對取得的資料和審計工作記錄,未經分管領導及董事長批準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與審計工作無關的目的。

第二十五條 內審人員應不斷提升自身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應進行持續的專業培訓。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廣東省、珠海市相關的法律、法規及集團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 泰州市市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規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江蘇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含國債資金)投資項目;國家主權外債資金項目;使用各類專項建設資金項目;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投資項目。

第三條 泰州市審計局(以下稱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本級政府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依法對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部門和單位進行審計或調查,審計可采用跟蹤審計、竣工決算審計等方式。

第四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重點建設項目、市政府交辦的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帶資建設項目實行竣工決算必審制度,并可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實施跟蹤審計。其余項目,審計機關可適當進行抽審。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可根據需要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人員參與審計。

第五條 審計機關組織和聘請審計力量進行審計所需專項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證。

第六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本市當年政府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和批復抄送審計機關;財政部門應當將政府重點建設項目的建設資金撥付情況通報同級審計機關。

其他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政府職能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審計監督工作。

第七條 政府重點建設項目和列入審計機關審計工作計劃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在簽訂承發包合同時,應明確經審計機關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并以審計結果作為價款結算依據,將合同書副本送審計機關備案。

凡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出具的審計報告和作出的審計決定,作為建設單位和施工等單位工程結賬依據,并作為財政部門國有資產核定的依據。

第八條 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內容:

(一)基本建設程序執行情況及設計規模、投資概算情況;

(二)建設資金來源渠道的真實性、合法性,己到位資金的真實性和項目前期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項目管理中執行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設規定的情況;

(四)有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五)預(概)算執行及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設計內容變更、變更程序的合法性、合規性;

(六)項目各種稅費計提和繳納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

(七)與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單位的資質、收費和其他財務收支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項目建筑安裝工程核算、設備投資核算、待攤投資的列支內容和分攤及其他投資列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拆遷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和補償安置費用確認程序的合法性;

(十)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一)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

(十二)項目建設期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三)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資金預留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政府交辦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必要時審計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項目投資效益進行評價。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與計劃、財政部門共同確定審計工作重點,制定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計劃。

第十條 已列入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初步驗收(交工驗收)結束后90天內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報審時,竣工決算資料必須完整齊全。審計機關對具備審計條件的審計事項應按規定及時組織實施審計。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前,應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通過審查工程預、決算資料和財務會計資料,檢查有關財產物資,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取得的審計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核對簽名或蓋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人員應當注明原因。

第十三條 審計組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自收到審計報告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定的審計結果依法出具審計報告,依法需要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出具審計決定書;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行政、刑事責任的,應當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應當同時抄送項目審批部門和財政部門。

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建設、施工以及其他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審計機關在規定的期限內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被審計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責令其執行,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未經竣工決算審計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建設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辦理竣工決算審計的,審計機關應督促有關單位按期補辦;逾期不辦的,可視情節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審計法律、法規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依照此款規定追究責任后,被審計單位仍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 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項目批準文件規定,擅自要求設計單位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而增加的概算投資,建設單位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查批準;否則,應當停止建設,并由審計機關對建設單位處以超投資部分5%以下的罰款,罰款由建設單位以自有資金支付。

第十九條 對建設單位改變建設資金用途,轉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設資金,審計機關有權予以制止,責令限期收回,并建議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竣工決算審計中發現的多計或少計的工程款項,審計機關應責令有關單位予以調整,對建設單位已簽證認同多付的工程價款,應根據有關規定予以收繳。

第二十條 應計、應繳而未計繳的各種稅費,審計機關應督促責任單位補計、補繳,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的行為,審計機關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現行會計制度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建議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審計時,發現社會中介機構出具報告不實的,依法責令改正;有違反國家規定的執業行為,可建議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理、處罰。

第二十四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玩忽職守,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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