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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跌倒干預技術指南》的法律解讀

2022-09-13

2011年9月6日, 衛生部發布了《老年人跌倒干預技術指南》 (下文簡稱為《指南》) ?!吨改稀纷钜岁P注之處在于它明確地提出:發現老年人跌倒不要急于扶起, 要分情況進行處理, 《指南》區分了跌倒老人的具體情況, 提出施救指引。如“意識不清, 立即撥打急救電話”;“有嘔吐, 將頭偏向一側, 并清理口、鼻腔嘔吐物, 保證呼吸通暢”;“查看有無肢體疼痛、畸形、關節異常、肢體位置異常等提示骨折情形, 如無相關專業知識, 不要隨便搬動, 以免加重病情, 應立即撥打急救電話”等。

在經歷了南京彭宇案、天津許云鶴案、常州彭承軍案、南通殷紅彬案等一連串挑戰公眾良知與道德底線的“攙扶老人反被訛詐”事件后, 在2011年前后, 關于老人跌倒“扶不扶”已經儼然成為全體民眾熱議的焦點話題。從某種程度上講, 《指南》在這一微妙的時間發布, 可謂生不逢時。就像輿論所指出的那樣:指南的發布不合時宜。一本技術指導, 只能解決“怎么扶”的問題。而眼下, 最迫切的問題要首先解決“愿不愿扶”、“敢不敢扶”和“該不該扶”。只有在解決好上述三個問題以后, 才談得上怎么去扶的問題。較之跌倒的老人, 失衡的道德更需要被扶起。

一、《老年人跌倒干預技術指南》的性質及評價

衛生部發布《老年人跌倒干預技術指南》究竟是在做好事還是在幫倒忙?這首先需要厘清《指南》的性質。從名稱上看, 其性質是一目了然的, 所謂“技術指南”, 顧名思義, 他不是衛生部作為衛生行政管理機關行使行政立法權所制定的部門規章, 不具備法的屬性, 不屬于法的范疇, 僅僅只是一份為預防和處置老年人跌倒而提供技術支持和建議的指導意見。

關于《指南》的性質, 需要明確兩點:第一, 《指南》不是法, 不具備法的強制力和法的各種功能及作用。所以即便在《指南》發布后, 有見義勇為者在對跌倒老人進行救助的過程中, 違反了《指南》中規定的急救技術規程, 并不能據此就簡單地認為施救者的行為就“違法了”, 更不等于施救者就必須為此承擔法律責任。第二, 《指南》也不是道德規范, 當然不可能具備道德的教育作用和指引作用, 因此完全沒有必要對其作出過度的道德評判。就事論事, 《指南》只是一份純粹的技術操作規程和指導意見, 本身能解決老人跌倒“怎么去扶”的問題, 至于“愿不愿扶”、“敢不敢扶”和“該不該扶”, 《指南》確實無能為力。畢竟一份醫療急救技術指南不可能解決那些應由道德和法律解決的問題。更何況, 老人跌倒“扶不扶”至今仍然是社會輿論關注的焦點和熱點, 本身就說明了對這個問題, 道德手段和法律手段都沒有能夠很好地解決。連道德和法律都解決不好的問題, 卻強迫一份“技術指南”去解決, 這注定是一個不可能完成的任務。

那么《指南》究竟能解決什么問題?如何評價其作用?接受衛生部委托, 具體負責編制《老年人跌倒干預技術指南》的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面對社會公眾的質疑所作出的回應恰如其分地解答了這一問題。中國疾控中心相關負責人回應稱:《指南》的發布與當前熱議的老人跌倒事件并無關聯, 趕在這種微妙的時間發布, 純屬巧合?!吨改稀分皇菑墓残l生角度總結國內外老年人跌倒預防控制的證據和經驗, 提出了干預措施和方法, 以期對從事老年人跌倒預防工作的人員和部門提供技術支持, 有效降低老年人跌倒事件的發生。今后, 中國疾控中心還將針對社會公眾制訂更加通俗的科普讀本, 大力宣傳正確的預防與救護措施。“希望全社會共同參與, 努力消除造成老人跌倒的危險因素”, “遇到老人跌倒時, 既能勇于伸出援手, 又能科學救助, 才能最大限度地減少老人跌倒造成的死亡和傷害。”

參照在傷害預防領域起步較早的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 為有效預防和正確處置老年人跌倒, 必須從教育預防、環境改善、工程策略等方面進行積極有效的干預。而普及老年人跌倒的急救方法, 也已經被實踐證明是最行之有效的避免或減少救助過程中產生二次傷害的辦法。因此, 我們對《指南》的基本評價是, 作為一份傷害預防領域的技術指南, 它并不超前, 甚至相對于其他國家還顯得有些滯后。為有效預防和正確處置老年人跌倒, 我們的社會也需要一份這樣的技術指南。指南既不是法律規范, 也不是道德規范, 它無法解決本應由法律和道德解決的問題, 更無法解決連法律和道德都解決不好的問題。作為一份技術指南, 它只能也只應當解決老人跌倒后應如何科學地扶、正確地扶的問題。

二、《老年人跌倒干預技術指南》的法律意義

《指南》的性質是技術操作規范而不是法律規范, 這是否意味著它就不具備任何法律意義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施救者因攙扶老人造成被救助的老人二次傷害的情況下, 《指南》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義。

老人倒地后, 路過的陌生人對其實施救助, 構成民法上的無因管理行為。所謂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 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對他人進行事務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1]無因管理發生后, 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 本人則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管理他人事務的人, 稱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 稱為本人或受益人。因此在民法無因管理制度中, 好心對跌倒老人進行救助的施救者, 處于管理人的地位;而被救助的老人, 則處于本人的地位。

作為管理人的施救者在對跌倒老人進行攙扶、救助時, 如果因為救助方式不當造成被救助者二次傷害時, 管理人是否應當對本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一問題, 涉及無因管理制度中管理人的適當管理義務和賠償義務。適當管理義務是指“管理人之管理, 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以有利于本人之方法為之”。[2]而管理人的賠償義務, 則是指在管理人違反適當管理義務而進行事務管理時, 對于因管理所生之損害, 應負賠償責任。一般認為,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 對于因管理所生之損害, 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 不負賠償之責”。[3]也就是說, 在攙扶跌倒老人的情況下, 管理人對本人承擔賠償責任, 僅限于故意或重大過失。

攙扶倒地老人造成二次傷害時, 施救者究竟如何施救方可視為履行了“適當管理義務”, 或者反過來說, 什么情況下施救者的不當救助行為可以被界定為“故意”或“重大過失”, 因而必須承擔法律上的賠償責任?在司法實踐中, 這一問題自然應當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來進行裁斷, 但必須注意的是, 在衛生部發布《老年人跌倒干預技術指南》以后, 法官在裁斷該問題時, 在相當大的程度上必然以該《指南》為依據, 或者至少將其作為最重要的參考。誠然, 《指南》并非法律規范, 本身并不具備法律效力, 但是作為我國最高衛生行政管理機關———衛生部頒布的技術規范, 其權威性、科學性毋庸置疑。法官作為醫學領域的門外漢, 對于攙扶和救助跌倒老人的行為是否符合醫學上的技術規范, 無從形成自己獨立的判斷, 只能求助于專業的醫療鑒定機構或者權威的醫療技術規范, 而衛生部發布的《指南》, 恰好能解決司法機關和法官們的這一燃眉之急。這就意味著在司法實踐中, 《指南》事實上將成為法官裁斷施救者的救助行為是否構成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最重要依據, 也將間接決定當施救行為造成二次傷害時, 施救者是應當免責還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老年人跌倒干預技術指南》的法律缺陷及補救措施

作為一份權威的醫療技術規范, 《指南》最大的缺陷在于其約束或調整的對象究竟是誰, 是一般民眾, 還是專業的醫務工作者?對此問題的回答必須格外慎重。通常而言, 各行各業都有本領域的專業技術規范, 專業技術規范的約束對象, 自然是本領域專業人士, 正所謂“隔行如隔山”, 以專業標準約束普通民眾, 對公眾而言極不公平。譬如救火, 針對易燃金屬引起的火災, 普通民眾以水撲救導致火勢更旺, 非但未能撲滅反而形同“火上澆油”, 即便最終造成嚴重后果, 也不應追究救火者的法律責任;但同一火災, 如消防隊員竟以水撲救致使火勢加劇造成損失的, 則構成重大過失甚至是瀆職行為, 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既然是權威的醫療急救技術規范, 《指南》的約束對象似乎應該是專業的義務工作者;但考慮到《指南》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眾宣傳醫療急救知識的醫學常識普及讀本, 它的約束對象似乎也應當包括所有普通民眾。尤其是其中關于老年人跌倒如何攙扶的一系列十分具體的操作規程, 例如《指南》中的原文:“如無相關專業知識, 不要隨便搬動, 以免加重病情, 應立即撥打急救電話”, 從字里行間, 我們可以推斷出至少《指南》的這一部分, 是專門寫給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的普通民眾看的。

這是否可以解讀為:《指南》中關于老人跌倒如何攙扶的技術規范, 本身就是用來約束或規范普通民眾施救行為的技術規范?果真如此, 那么社會公眾對《指南》的質疑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正當的。我們當然不會指望一份醫療急救技術規范就能夠破解困擾我們多年的老人跌倒“扶不扶”的難題。但是, 在“愿不愿扶”、“敢不敢扶”和“該不該扶”這些前提條件都未能解決的情況下, 衛生部就用醫學領域的專業標準來指導普通民眾“如何去扶”, 確實有“幫倒忙”之嫌。要知道, 普通民眾的醫療急救知識的普及程度和接受程度離衛生部專家們的心理預期還有相當大的差距, 在此背景下, 要求普通民眾在攙扶和救助跌倒老人時必須嚴格按照《指南》的技術規范執行, 否則造成被攙扶老人受到二次傷害的, 施救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樣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結果, 是社會公眾所無法接受的。

總之, 《指南》既不是道德規范, 也不是法律規范, 它只是一份醫療急救的技術規范。作為單純的技術規范, 本身無法破解“扶不扶”的難題, 但在施救者因攙扶老人造成被救助的老人二次傷害的情況下, 《指南》的法律意義在于:它事實上將成為決定施救者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評判標準。就我國民眾目前的醫療急救知識普及程度來看, 這一法律后果對廣大民眾而言, 是無法接受也無力承受的。解決之道有二:

第一, 衛生部應當在《指南》中明確說明, 《指南》的約束對象究竟是誰, 最好不要將其適用范圍擴展至普通民眾;或者即便以《指南》中的部分內容以普通民眾為約束和調整對象, 也應當特別說明, 對普通民眾而言, 其約束力非常有限, 僅僅只是一種指引或鼓勵, 即“普通民眾如能在施救時遵守該規范, 值得鼓勵和提倡;但如因欠缺醫學常識而未能遵守之, 亦不為過”。

第二, 人民法院在審理因攙扶、救助跌倒老人而引發的損害賠償訴訟中, 一定要注意區分《指南》等醫療技術規范的適用對象, 不應以醫學專業的標準來要求不具備醫學常識的普通施救者, 而應當以民法無因管理制度中“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來進行裁斷, 盡最大努力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判決結果。

摘要:衛生部發布的《老年人跌倒干預技術指南》, 雖然只是一份醫療急救技術規范, 但在施救者因攙扶老人造成被救助的老人二次傷害的情況下, 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甚至在事實上將成為決定施救者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評判標準。以醫學專業的標準來規范民眾的施救行為, 這對社會公眾是極不公平的, 這將使原本就難以解決的老人跌倒“扶不扶”困局更加錯綜復雜。為避此種弊端, 有必要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關鍵詞:扶不扶,醫療技術規范,無因管理,賠償責任

參考文獻

[1] 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7:585.

[2] 史尚寬.債法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63.

[3] 史尚寬.債法總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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