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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探究論文

2022-04-15

小伙伴們反映都在為論文煩惱,小編為大家精選了《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探究論文(精選3篇)》的文章,希望能夠很好的幫助到大家,謝謝大家對小編的支持和鼓勵。[摘要]近年以來,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尤其值得關注。通過全面梳理和分析重慶近5年“涉黑”案件中的相關數據,嘗試探究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原因并提出有效的預防對策。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探究論文 篇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探研

內容摘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一項未成年人特殊保護制度。鑒于其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建議建立由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作為委托主體,由司法行政機關作為受委托主體開展社會調查的工作機制,規范社會調查內容體系及社會調查員的準入、培訓、考核機制,以及互相協作的異地社會調查協作機制等。

關鍵詞: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社會調查 異地協作

一、社會調查制度概述

(一)社會調查制度定義

2012年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社會調查制度,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更多有關我國現階段社會調查的主體、內容、法律后果等規定,由《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解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等規范性文件作出。我們可以看出:

1.社會調查的主體。社會調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負責。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可聯合相關部門開展社會調查,或委托共青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調查。同時,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都可以開展。其中,檢察院和法院還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和機構進行社會調查,辯護人也可以提交相關材料。這說明,我國目前社會調查的主體較多。

2.社會調查的內容。盡管上述規范性文件的表述各有不同,但其內容主要包括: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現、監護教育情況、是否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等。

3.法律后果。在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結合案情綜合考慮,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

4.社會調查的形式。上述規范性文件都將社會調查的形式明確為書面報告或書面形式并隨案移送。

綜上,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辯護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理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犯罪前后的表現、監護教育情況、是否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并制作書面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

(二)對國內外社會調查制度及其實踐的考察

1.我國清末民國時期。東三省頒布的《奉天高等審判庭幼年審判庭試辦簡章》明確規定了審問年幼者要注意家庭關系和社會背景的調查,還可請醫生診斷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1935年南京國民政府頒行的《審理少年案件應注意事項》明確審理未成年人案件要進行社會調查,心理學或教育學專家為輔助,于特別情形,應使醫生詳加檢查。

2.美國。美國社會調查分庭前調查和判刑前調查。根據各州規定,少年法院或少年法庭除設立少年法官外,另設緩刑官員。接到控告即由緩刑官員啟動社會調查程序,目的不是為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而是為爭取案件的非正式處理提供參考依據。只有嚴重罪錯的才會被提出正式訴狀,進入刑事訴訟程序。被起訴后,緩刑官展開進一步的判刑前社會調查。緩刑官要證實所收集信息的客觀真實,做綜合評價,撰寫調查報告并提交少年法官。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理時,緩刑官要向法院展示被告人基本信息和情況,幫助法官做出既滿足量刑的懲罰、威懾功能,又滿足其矯正功能的公正量刑。[1]

3.日本。日本未成年人案件由家庭裁判所專屬管轄。受案后即開始庭前社會調查,以決定是屬于刑事案件還是保護處分案件。家庭裁判所的每位法官配備3至4名調查官。調查官可傳喚未成年人和相關人員到家庭法院進行陳述,也可直接到少年和保護人住所、工作單位、學校、聽取其陳述,需要時還可向學?;蚬ぷ鲉挝惶岢鰰嬲諘?,還應當掌握被害人情況,并進行詢問調查。強調“特別要有效地運用少年鑒別所提供的關于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以及其他專門知識的鑒定結果”。[2]調查后由調查官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交家庭裁判所。如家庭裁判所做出刑事處分案件的決定,就由家庭裁判所審理。除了法官的許可,調查官必須出庭。法律還規定相關人員在調查中要嚴格保密。[3]

4.德國。德國社會調查制度的特點是警察受理未成年人違法案件后,通知當地的少年福利局,由其選派一名少年法官助理進行社會調查。該助理為社會工作者,要就未成年人的生活環境、生理和心理特征、個性、行為的社會背景及犯罪情況等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并告知少年檢察官和法官。少年檢察官在接受案件和社會調查報告后再進行審查,認為必要則向法院提起訴訟。法官認為刑事處罰沒必要,而是給予規定的強制性義務、警告等措施更適宜,或者被告人沒有成熟,不負刑事責任時,可以宣告終止程序。法官認為有必要而繼續庭審的,調查人員可以向法官就可能采取的處罰措施提供建議。同時,調查人員具有監督未成年罪犯執行指令和強制義務的權限,并且與監獄里的未成年罪犯保持聯系,以便幫助他們在釋放后能夠重新融入社會。[4]

縱觀國內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盡管具體規定有所區別,但存在共同點:一是社會調查目的的特殊化。都是通過社會調查和評估來決定其是否違反了刑法,并將一部分案件排除在刑事司法體系外;對于進入刑事程序的,通過社會調查為法官定罪量刑提供依據。二是調查工作的專業化。成立專門機構或者設置專人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運用醫學、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等專業知識,保證調查的專業性。三是調查內容的全面性。調查者要對涉罪未成年人的人格特征、家庭環境、教育背景、犯罪原因等進行調查。

辦理涉罪未成年人案件適用社會調查制度非常必要。首先,未成年人具有“易感”、“易變”的特點,心理、生理尚未成熟,容易受到家庭、社會等客觀環境中不良因素的影響、誘惑而違法犯罪;但也易于接受教育感化,重歸正途。全面進行社會調查,細致探究犯罪的主客觀原因,才能為辦案機關作出適當處理提供準確依據,也才能找準教育點、感化點,進而采用科學、恰當的方式保證其順利回歸社會。其次,適用社會調查是貫徹處遇個別化原則的正當需要,也是我國履行國際義務的題中之義。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第5條規定:“少年司法制度應強調少年的幸福,并應確保對少年犯作出的任何反應均應與罪犯和違法行為情況相稱?!钡?6條規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外,在主管當局作出判決前的最后處理之前,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以便主管當局對案件作出明智的判決?!蔽覈窃摴s的成員國,理應貫徹這一規則。

二、我國社會調查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調查主體不統一

我國目前社會調查主體具有多元化的特點,產生了一系列不利后果:一是不同的調查主體基于其職責與角色定位,在調查過程中各有側重,導致調查結果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沖突,影響了社會調查報告的可信度;二是多數主體專業性不高,調查報告質量不高,簡單粗疏,形式化、表面化問題突出;三是多數主體認為社會調查不是自己一家的責任,有互相推諉傾向。

(二)委托機制缺失

實踐中,公、檢、法辦案人員由于辦案工作量巨大,很難開展細致全面的社會調查。況且,由辦案機關直接進行調查,公眾易對調查結論的中立性和公正性產生質疑;社會調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負責。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可聯合相關部門開展社會調查,或委托共青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調查。但《刑事訴訟法》卻只規定公、檢、法機關可以進行調查,對委托其它主體進行社會調查的程序未予規定,導致實踐中難于操作。

(三)調查內容不夠細化、明晰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由于規定寬泛,各地根據自身情況進行了細化和補充。有的地方要求應對非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采取予以評估,有的要求應對被害人意見進行調查,還有的要求對幫教條件進行調查。

(四)調查程序不明確

調查是否必須兩人進行、采取什么方法調查、調查員的選任、權利義務、可否申請回避、如何保護涉案未成年人隱私均沒有規定,導致實踐中的做法各異,隨意性、多樣性、主觀性等問題突出,社會調查報告的參考性不強。

(五)異地社會調查困難

外地籍涉罪未成年人多數為外來打工人員,一般都脫離監護人的看管,且社會關系復雜,開展社會調查難度較大。同時,由于社會調查主體之間橫向協作相對較少,缺少對外地籍涉罪未成年人異地調查的途徑,且受到經費、人員配備等條件的限制,跨地區開展調查難度大,導致非羈押措施、不起訴、緩刑適用率較低。

(六)未成年人隱私保護困難

社會調查應廣泛向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人調查情況。但實踐中,詢問的調查對象越多,該未成年人隱私保護越困難。如何妥善處理“既多了解又少泄露”問題,是確保社會調查制度良好運行的關鍵。

三、完善社會調查制度的建議

(一)建立由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社會調查工作機制

由涉罪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負責社會調查,有利于全面調查和掌握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情況、教育環境、成長經歷等信息。同時,司法行政部門承擔幫教職責,由其開展社會調查,有利于與后期的幫教考察、社區矯正等工作相銜接,提高司法效率,并維護司法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二)規范社會調查程序

完善社會調查啟動機制,建立偵查階段即啟動社會調查的制度,而且應當在立案、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當天,委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司法行政機關在接受委托3天內作出社會調查報告并報當地公安機關。同時,明確不進行社會調查的法律后果。規定檢察院只對新出現的情況和公安機關遺漏的情況進行補充,法院只對被告人或其代理人對調查報告有異議的內容進行補充。建議將社會調查內容細化為:涉罪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交往范圍、是否為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前后的表現和思想狀況、羈押期間的表現和目前的狀態、所在學校態度等。同時,注重家庭背景調查,包括家庭是否完整等??煽紤]增加被害人意見、幫教條件、非羈押性強制措施風險評估等內容。社會調查應由兩個以上的社會調查員前往調查。社會調查報告應注明是否存在回避情形、未能調查事項的原因等。在調查中要積極進行人格測量、心理測試等。調查過程中要注重多種方法相互配合使用,確保調查內容客觀、真實、準確。一份規范的社會調查報告應當包括調查原始材料和調查結論及處理意見。建議社會調查員在法庭審理中出席法庭,接受對其報告的調查及質證。

(三)建立社會調查員的準入、培訓、考核機制

建立社會調查員的準入、培訓、考核機制。社會調查員應當由具備法學、心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知識的專業人員擔任,并加強專業化、全程化、職業化培養。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還可定期共同對社會調查報告進行評估,將社會調查報告的質量評價納入對社會調查員的考評中。

(四)建立異地社會調查協作機制

建立外地籍涉罪未成年人委托社會調查機制,使所有涉罪未成年人普遍適用社會調查,實現平等保護。具體是公安機關在立案、確定犯罪嫌疑人的當天,委托外地籍涉罪未成年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由其當天委托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在受理委托3日內作出社會調查報告并報當地公安機關,由當地公安機關當日將社會調查報告發至委托公安機關,以便立案地公安機關可以迅速綜合涉罪未成年人的相關情況,盡快作出是否進一步采取強制措施的決定。鑒于目前全國性的異地調查協作機制尚未建立,建議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協作單位。建議以委托調查機關所在地“政府購買”方式保障這一制度的落實。

(五)社會調查中注重隱私保護

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通過公檢法司聯席會議明確,當社會調查和未成年人隱私保護發生沖突時首先保護隱私。目前《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明確了調查員的保密義務,應進一步明確調查員違反保密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最大限度地保護涉罪未成年人名譽,使其正?;貧w社會。

注釋:

[1]參見陳立毅:《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研究》,載《中國刑事雜志》2012年第6期。

[2]宋英輝等著:《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年版,第42頁。

[3]同[1]。

[4]同[1]。

作者:蘇彩英 張小紅 張硼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探究論文 篇2:

近墨者黑: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實證研究

[摘要]近年以來,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尤其值得關注。通過全面梳理和分析重慶近5年“涉黑”案件中的相關數據,嘗試探究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原因并提出有效的預防對策。

[關鍵詞]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故意傷害;學校;留守

[中圈分類號]D917.3 [文獻標識碼]A

未成年人犯罪始終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而晚近以來的未成年人“涉黑”犯罪更應引起高度重視。在整理2006到2010年近5年重慶市各級法院審結的“涉黑”案件過程中,筆者發現未成年人正越來越多成為一些個案的“生力軍”。為了更加真實、立體地展示未成年人的“涉黑”犯罪,筆者首先梳理了49個“涉黑”案件中的相關數據,然后對“涉黑”未成年人的總人數及“涉黑”比例、文化程度、省籍、職業、年齡、前科、“涉黑”活躍度、犯罪動機以及行為傾向等9項指標進行了比較全面的分析。通過梳理和分析這些數據,筆者嘗試探究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根本原因,并力圖提出切實有效的預防對策。

二、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現狀及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總體形勢不容樂觀

根據上述梳理的數據顯示,“涉黑”犯罪的未成年人占涉案人員總數的3.3%,而我國同期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率維持在10%左右。因此,相對于我國同期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來講,重慶市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率總體在低位運行。不過,由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系有組織犯罪,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率達到3%亦表明總體形勢不容樂觀,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二)“涉黑”未成年人為重慶籍的文化程度較低的無業人員

從整合2至4項的信息來看,

“涉黑”未成年人為文化程度較低的重慶籍無業人員。首先,涉黑未成年人全部為重慶籍表明,重慶市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基本是本土生成,尚未受到市外其他省份未成年人的影響。其次,涉黑犯罪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普遍不高,表明文化程度較低成為未成年涉黑的重要原因。再次,從涉黑未成年人的職業來看,主要以農民(48%)和無業人員(44%)為主。根據筆者的進一步調查核實,法院判決中載明的“農民”絕大多數不是真正在農村務農的農民,而是進城后工作無著落的社會閑散人員。如果按照這一標準,92%的涉黑未成年人系無業人員。由此觀之,未成年人未充分就業或者教育不足成為未成年人涉黑的根本原因之一。最后,在涉黑未成年人當中,僅有1名在校初中學生。這表明重慶市目前尚未出現黑社會性質組織向在校學生滲透的趨勢。

(三)“涉黑”未成年人的年齡主要集中在16、17周歲

從第5項可以看出,涉黑未成年人中以16和17周歲為主,占到涉黑未成年人總數的96%。根據刑法規定,年滿16周歲的人才能夠成立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從這個角度看重慶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并未呈現出低齡化趨勢。

(四)“涉黑”未成年人中有前科者(累犯)較少,以初犯為主

第6項顯示,涉黑未成年人中,僅1人有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占全部涉案人員的4%。根據法院判決所載事實,該未成年人實施前科犯罪的年齡僅15周歲,因搶劫罪被重慶市某基層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于2006d~E7月刑滿釋放。2009年因“涉黑”犯罪再次被捕。不過,涉黑未成年人前科犯罪年齡較低仍然值得關注。

(五)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動機更多是出于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亞文化的認同,貪戀物質享受,沒有原則的講義氣

從第8項提供的數據來看,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更多是因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在當地名氣大,并且未成年人認為這些首要分子“受人尊敬”,因而主動“投靠”。從犯罪心理學角度來講,由于未成年人心智未全,存在好奇心,精力充沛,因此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亞文化對其有一定的吸引力。未成年人愿意加入黑社會性質組織尤其是青少年主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獲取集體感、安全感以及榮譽感。根據筆者的調查,由于年齡相近以及興趣等方面的相似,18周歲以上至25周歲的青少年組織或者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對未成年人的吸引力是比較大的,這些犯罪組織中未成年人較多并且多為積極參加者(骨干成員)。比如,孔明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中總計10個涉黑成員就有4個未成年人且均為積極參加者,占到該犯罪組織總人數的25%。而在25周歲以上的人組織、領導的組織結構比較穩固、非法控制力較強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尤其是有“保護傘”的犯罪組織中則沒有未成年人參加。比如,在重慶比較有影響的黎強“涉黑”案(2009)、謝才萍“涉黑”案(2009)以及陳明亮“涉黑”案(2010)中,均無未成年人參加。我國臺灣地區學者的研究也證實了這一點。臺北市部分少年之所以樂于參與青少年幫派,主要原因就在于“幫派的活動給了他們自我、獨立自主,以及被尊重的感覺”。同時,從前述數據還可看出,黑社會性質組織能提供免費吃住、消費(比如打桌球)、零花錢以及未成年人所謂的“講義氣”也是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主要動機??偠灾?,對黑社會性質組織亞文化的認同、物質誘惑等成為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重要原因。

(六)“涉黑”未成年入主要指在成年人指揮下實施暴力型、滋擾型等嚴重犯罪

第7和9項數據表明,涉黑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尚無人實施組織與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這說明,作為一種組織形態較高的有組織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與領導行為是“成人的事”,未成年人目前尚不具備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之能力。同時,在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絕大多數未成年人系一般參加者(63%),表明未成年人在犯罪組織中的活躍度并不高,未成年人更多是在成年人的組織與領導下實施各種具體的犯罪行為。這從兩個不同的角度證明,未成年人在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中整體表現為“被動”狀態。

受到未成年人喜歡結伙等身心特點的影響,未成年人在涉黑犯罪中往往更多實施尋釁滋事等滋擾型犯罪。不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也會為獲取組織中所謂更高地位、獲得其他組織成員的肯定而爭強斗狠進而實施一些比較殘忍的暴力性犯罪,比如故意傷害、搶劫、故意殺人等。

三、預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的相關對策

針對上述現狀和原因,筆者以為,為了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斬斷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亟待做實以下工作:

(一)突出學校在預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方面的作用,加強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導,盡量減少閑散未成年人。前面數據已經表明,

“涉黑”犯罪的絕大多數為16、17周歲的未成年人。從目前我國教育制度來看,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尚在接受初中九年義務教育、高中或者中職教育。筆者以為,減少一個輟學的未成年人,就減少了一個可能“涉黑”犯罪的未成年人。因此,落實和充分發揮教育機構的教育功能、盡可能防止未成年人中途輟學是積極預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最直接和最有效的措施。這也是世界各國、各地區都在不斷嘗試的一種預防方法。比如,為了防止幫派入侵校園,美國在1997年通過了《全國中輟防治法案》,其主要內容就是要求各州設立“中輟防治和教育達成局”,設主任一名,負責向教育部報告中輟防治方案

的發展執行、數據收集,并發展新的中輟防治策略和模式,全面找回中輟生回到正常教育體系接受教育。為了應對黑幫侵入校園的洶洶之勢,我國臺灣地區也于2000年4月在教育部門支持下成立了“中輟防治咨詢研究中心”,以發展有效的教育和輔導策略,目的是預防學生中途輟學甚至發生嚴重偏差或者涉入犯罪。

著眼我國目前的現實,一方面亟需從宏觀上改善學?,F有的辦學條件、改進教育教學方法,盡可能讓未成年人在學校接受比較全面且自由的教育。一些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逐漸普及高中教育,實行中職教育免費入學,擺脫應試教育的桎梏,使未成年人接受學歷教育和技能培訓。這既可以在學校培養未成年人的規范及法律意識,防止其違法犯罪動機的產生,也可以防止未成年人過早進入社會而成為社會閑散人員,從而實現預防其涉黑犯罪之目的。筆者以為,在我國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父母教育、監督以及家庭體驗極度缺失的留守未成年人應當成為學校預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工作之重點。由于缺少父母的教育和監督,留守未成年人極易產生厭學情緒而輟學。而輟學的直接后果就是使得這些未成年人過早沾染不良社會習氣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重慶萬州區的張波、張濤孿生兄弟“涉黑”個案就是適例。張波、張濤兩兄弟之所以從品學皆優的學生一步步淪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與領導者,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兩人成為了缺少關愛與教育的留守未成年人。從記者的調查來看,張波、張濤兄弟兩人小學階段從不逃課,成績優秀,張濤還當過班長,是村里孩子學習的榜樣。在上初中后,學業負擔加重,由于父母長期在外地打工,家庭作業沒人輔導,加之貪玩,成績直線下滑,半年后張波、張濤兩兄弟成為全校有名的差生。由于成績差,兄弟二人的表現也變了,由厭學慢慢演化成對上學徹底失去興趣,并開始經常逃課。初一下學期,二人實在沒法學了,只得輟學。輟學后的兄弟倆由于嫌打工辛苦,掙錢太少,開始迷上賭博,由1元的金花開始,越賭越大,漸漸不能自拔。正是無人監管的兩個留守未成年人,在違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遠,直至滑入“涉黑”犯罪的深淵。因此,學校應當逐漸分擔家庭教育的職責,給予留守未成年人必要的家庭關愛,彌補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缺失,尤其要防止留守未成年人輟學。另一方面,從微觀角度講,未成年人所在學校應當做好如下工作:一是事實已經證明,在校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更容易“涉黑”犯罪。因此,學校及時發現、教育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尤其是與違法犯罪團伙有接觸的未成年人是防止其涉黑的首要工作。二是加強校園的安保工作。筆者建議學校應當和警察局密切合作,建立起校園內部以及周邊安全的全天巡防機制,及時打擊發生在校園內外的違法犯罪活動尤其是團伙犯罪活動。同時,加大進出學校人員的盤查力度,以防涉黑涉惡犯罪人對在校學生造成影響。三是建立起“學校一家庭一社區警察”三者之間的有效溝通機制。社區警察發現未成年人在社區或者其他社會場所實施不良以及違法行為后應當及時告知學校和父母,學校應當會同未成年人的父母及時加以教育與監督,以切斷黑社會性質組織在校外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二)預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既包括一般預防,也包括特殊預防。所謂一般預防是預防未成年人初次涉黑犯罪,而特殊預防是預防其再次涉黑犯罪。筆者以為,特殊預防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堅持在未成年人“涉黑”犯罪中落實寬嚴相濟、以寬為主的刑事政策。從前面的調查可以看出,未成年人“涉黑”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為主,并且積極參加者比例較低。相對于成年人來講,

“涉黑”未成年人的社會危害與人身危險整體較小。因此,在檢察機關的起訴環節,盡可能不要起訴那些犯罪事實較輕、作用較小、人身危險性小的涉黑未成年人,防止其被貼上犯罪人的標簽;在審判環節,盡可能根據涉黑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適用非監禁刑,以避免交叉感染;即便適用監禁刑,也盡量根據未成年人犯罪的具體情況與悔罪表現適用緩刑。這對預防未成年人“涉黑”犯罪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其次,實現未成年犯矯正與義務教育工作的完全同步,是預防未成年人再次“涉黑”犯罪的有效路徑。從前述調查不難看出,

“涉黑”的未成年人文化程度普遍較低,主要以初中和小學文化為主。這些未成年人尤其是小學文化的未成年人需要進一步接受文化學習。同時,當前我國社會的發展速度非???,未成年犯若不能得到相應的文化教育與技能培訓可能在刑釋后會遠遠落后于社會發展。這對未成年犯以后的社會化是相當不利的。因此,為了預防未成年犯涉黑犯罪,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簡稱“未管所”)應當有所作為即做好、做足未成年犯的義務教育與技能(職業)培訓兩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未管所要充分利用各種既有資源,盡量實現未成年犯的矯正與義務教育的完全同步,在這方面我國尚無統一的法律規定。從目前已有的經驗來看,一種做法是由政府財政支持在未管所內設立學校,對適齡未成年犯實行免費的九年義務教育并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未成年人可獲得社會認可的文憑,實現監管矯正與九年義務教育的完全同步;一種是未管所與學校簽訂支教協議或者由政府指定專門學校(與未管所共建),讓未成年犯在接受勞動改造的同時,享受九年制義務教育。實踐證明,這是兩種可行且有效的做法,未管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做實上述工作。另一方面,要做好未成年犯與社會的“無縫”對接。這需要未管所盡可能給未成年犯提供適應社會發展的技能培訓,讓大部分未成年犯掌握初步的勞動技能,以應對飛速發展的現實社會。從前述筆者的調查可以看到,“涉黑”未成年人中絕大多數系無業人員。如若這些未成年犯在刑釋后仍然無一技之長,加上其前科造成的社會化障礙,極有可能“涉黑”犯罪。從現有經驗來看,未管所和技工(職業)學校提供培訓是兩種較好的做法,尤其是借助社會上的技工職業學校提供某些技能或者職業培訓是我國各地實踐證明比較成功的方法。

最后,做好刑釋未成年人的幫教工作。

“同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作斗爭的最重要方面之一,是保證從特殊教育機關和勞動教養場地釋放的少年的社會適應性”??梢哉f,刑釋未成年人的矯正與幫教工作的成功與否直接關系到其再犯尤其是涉黑犯罪的可能性大小。因此,刑釋未成年人的幫教工作是所有刑釋人員幫教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對于尚需繼續接受學校教育的刑釋未成年人,應當在刑釋后繼續進入學校學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條的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予以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雖然一些學校對于刑釋未成年人再返學校接受教育大多抱有抵觸情緒,但是可以看出學校接納未成年犯繼續接受教育、保障其受教育權是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進一步來講,學校接納未成年人繼續接受教育也是實現刑釋未成年人完全社會化的有效舉措。作為開展全面教育的法定機構,學校不僅能夠對刑釋未成年人進行思想、法律方面的教育,使其逐漸形成規范意識,防止其形成違法犯罪動機;而且更為重要的是通過與老師、其他同學交往,能夠讓未成年人重新較快融入社會。因此,學校應當充分發揮在刑釋未成年人幫教工作的重要作用。當然,對于那些不需要繼續受教育的刑釋未成年人,家庭、社區尤其是家庭應當承擔起相應的監管和教育職責。筆者建議,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刑釋未成年人幫教工作的硬性考核機制,若未成年人再犯尤其是“涉黑”犯罪的,對于幫教責任人和單位視情況追究相應的責任。

(三)堅持嚴厲打擊違法犯罪團伙尤其是實施暴力性、滋擾性違法犯罪活動的惡勢力。通過積極的外部打擊,既可以有效阻止犯罪團伙、惡勢力發展成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預防惡勢力發展未成年人加入犯罪組織,同時也為未成年人創了良好的社會環境,從而有效預防其涉黑犯罪。

(四)為了更加有力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基本權利,防止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未成年人,從完善立法角度來講,建議將來適時在刑法第294條中增加“教唆、引誘未滿18周歲的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從重處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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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世偉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探究論文 篇3:

芻議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法定位

【摘要】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是少年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公安機關決定是否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請批捕,檢察院考量逮捕、起訴必要性和人民法院量刑時的重要參考依據。雖然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相關法律制度日益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司法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進行社會調查,隨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七十六條也規定法院應當接受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但是其訴訟地位,即是屬于證據還是自由裁量權的參考,至今沒有定論,導致社會調查報告在司法實踐中訴訟效力大打折扣。本文擬在厘清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涵及其證據屬性爭論現狀的前提下,探析其證據法定位。

【關鍵詞】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證據;自由裁量;鑒定意見

一、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涵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是指依據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相關法律規定,由有資質的社會調查員運用生物學、心理學、社會學、犯罪學等理論和調查方法,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為中心,對其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犯罪原因、是否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以衡量其人身危險性,科學評估其再犯可能性,最終形成影響司法機關對其適用逮捕、審查起訴和量刑的專業書面意見報告。

二、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法定位爭論現狀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法定位爭論一直沒有定論,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一是“參考資料說”,即將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作為教育和量刑的參考材料,而不具有證據屬性。其核心觀點是“社會調查報告可以作為司法機關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參考依據?!盵1]理由主要有:(1)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與案件事實本身沒有直接關聯,只是涉罪未成年人品行的綜合認定。因此,將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證據來使用十分牽強。[2];(2)應該將社會調查報告定位在預防、矯治、量刑參考的層面,否定其刑事訴訟訴訟證據的法律屬性,而突出其預防、探究、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的本質功能[3]。(3)如果社會調查員不能歸入證人或者鑒定人,社會調查報告就很難納入七種證據之一,而處于一種尷尬境地,只能作為辦案參考[4]。

二是“證據說”,即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應當作為證據,如北京師范大學楊雄教授認為社會調查報告從理論上應當視為證據。在這類觀點中,有的學者認為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應歸類于證人證言[5],有的學者認為,立法應當明確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員的地位應當等同于鑒定人的地位。社會調查員必須參加庭審且不能照本宣科地朗讀調查報告,要根據庭審中不斷發生的情況結合調查進行分析比較,并將親身經歷的調查情況進行總結作出綜合評定[6]。有的學者認為,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具有相關性、專業性和科學性、有用性,屬于專家意見證據[7]。有的學者認為,從內容上看,我國社會調查報告應該屬于品格證據的一種[8]。有的學者認為,獲取社會調查報告的方式方法不同,其外部表現形式也不同,所屬的證據類型也就不同。因而社會調查報告應該是這七類法定證據的上位概念,而并非為這七種類型的某一種或幾種所包含[9]。還有的學者認為,報告雖然未有明確的法律地位,但是應當盡快將調查報告納入證據范疇,以徹底化解認識上的分歧,同時保證所有調查報告都能經歷庭審質證過程的檢驗而確??陀^公正[10]。

三、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證據法定位辨析

(一)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應屬于證據

1.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符合證據的定義和特征,屬于量刑證據

證據的定義是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2012修訂)》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二款,證據可以分為定罪證據與量刑證據。相應的,案件事實也可以分為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筆者認為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即屬于證明量刑事實的量刑證據。原因如下:首先,法律規定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和辯護人都應當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而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所描述的未成年人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是為了反映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從而影響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對其是否適用逮捕、決定審查起訴和量刑,故其屬于酌定從輕或從重的量刑情節。其次,《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試行)》和六部委《關于規范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都明確規定,涉及未成年人量刑的社會調查報告,應當在法庭上宣讀,并接受質證。在司法解釋和部委規章的層面肯定了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包含證明量刑事實的證據能力。

2.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符合證據的三個特征

(1)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符合證據的關聯性特征。證據的關聯性指的是證據必須與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或爭議事實具有一定的聯系[11]。在審查批捕階段,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未成年人逮捕必要性階段,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而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反映未成年人家庭情況、社會交往,從而科學分析評估其是否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正是證明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的證據。在審判階段,我國《關于處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如犯罪手段、時間、地點、侵害對象、犯罪形態、后果等,而且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有無悔改表現,個人的一貫表現等情況,決定對其適用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以及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判處的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改過自新及健康成長。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正好反映了上述量刑情節,比如,其性格特點和成長經歷可反映未成年人的一貫表現情況。

(2)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符合證據的客觀性特征。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應該具有客觀存在的屬性,或者說,證據應該是客觀存在的東西[12]。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在形式和內容上都符合客觀性的特點。首先,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是書面形式,具有證明事實的有效載體,作為證據其形式具有客觀性。其次,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證據其內容具有客觀性。其調查內容是由專業社會調查員搜集評估的未成年人的性格、家庭情況、再犯可能性等材料,其內容客觀、中立、全面。

(3)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符合證據的合法性特征。證據的合法性體現的是國家基于一定的價值考量而賦予證據的特殊規定[13]。首先,報告的負責主體有法律規定,即當地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其次,報告的程序有法律規定。報告需要當庭出示并接受質證,還有規定細致的隨案移送程序。然后,報告的搜集程序完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辯護人都可以委托法定機關出具社會調查報告。最后,報告的搜集方法或提取手段有法律規定。報告是由法定部門工作人員通過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交流、心理測試,走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學校、社區,搜集其證人證言,再經科學綜合評估作出。是否走訪未成年人的學?;蚬ぷ鲉挝灰残枵髑笪闯赡耆艘庖?。

(二)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宜劃分為鑒定意見

雖然,前文分析了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報告符合證據的定義,具備證據在訴訟中的三個基本特征。但是,如不對報告進行證據種類劃分,就不能確定其證據地位。因為我國采用的是封閉式分類體系,全部證據材料在法律上被劃分為八個種類,并被賦予證據資格,凡是未納入這些類別的材料就不能作為證據[14]。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證據分為八種類型,即:“(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惫P者認為社會調查報告屬于其中的鑒定意見。

所謂鑒定意見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于案件的專門性問題,按照訴訟法的規定,經訴訟當事人的申請、司法機關決定,或者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指聘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方法,作出的科學判斷結論[15]。鑒定意見一般具備五個核心特征:(1)運行和形成必須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2)針對專門性問題;(3)具備專業知識和技能的鑒定人;(4)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5)運用科學技術方法,形成科學判斷結論。根據鑒定意見的定義和特征,可以斷定社會調查報告確實屬于鑒定意見,因為社會調查報告符合鑒定意見的定義并具備鑒定意見的所有核心特征:(1)社會調查報告是刑事訴訟過程形成;(2)社會調查報告專門針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開展;(3)社會調查報告的執行主體是具備心理學、犯罪學、社會學等專業知識的社會調查員;(4)社會調查報告的必須依據未成年人社會調查相關法律規定;(5)社會調查報告是社會調查員運用科學的調查技術方法,最終形成科學的評估書面意見。

四、結語

本文在分析未成年人調查報告的內涵及其證據爭議現狀的前提下,從證據的定義、特征和種類入手,詳細界定了未成年人調查報告屬于量刑證據,適宜歸類于鑒定意見。未成年人調查報告制度始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對其定義性的規定,初見端倪于2010年若干意見首次對其制度性的規定,新刑訴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更是從法律這一位階肯定了其重要性。然而,我國的未成年人調查報告制度仍是一個非常年輕,處于成長期的制度。將其法律地位歸類于鑒定意見,還需要出臺更為細致的法律規定,比如,規定社會調查報告員需要通過全國性專業資格認證,對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實現全國統一模板等,這都需要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同研究推進,最終,明確社會調查報告制度的法律地位,助力其健康有序發展,使之成長為一項真正有利于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的刑事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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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潔 劉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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