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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護林員管理辦法

2023-06-07

第一篇:浙江省護林員管理辦法

護林員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護林員管理,建立一支良好的護林隊伍,切實發揮好護林員的作用,促進我鄉林草管護工作有效開展,經鄉黨委會議研究,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護林員的職責

護林員必須清楚自己的管轄區域,嚴格落實責任制,主要職責有:開展對農民的宣傳教育工作,經常性地開展地面巡護,實行分區責任制;嚴格實行防火制度,發現火警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上報鄉政府和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堅決制止盜伐、濫伐和偷盜林木,嚴禁毀林開墾、亂占和非法侵占林地的行為,發現森林病蟲侵害和林業有害生物及時上報鄉政府和區林防站;與周圍群眾建立良好的管護關系,維護巡護道路,保護管護站點設施設備,認真填寫出勤表、巡護日志等,對管護中出現的特殊情況和突發事件及時形成簡要的書面材料或報告。配合鄉村做好重點公益林、退耕還林、荒山造林面積的摸底驗收工作,并搞好荒山造林的補植補造。及時做好鄉黨委、鄉政府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考核辦法

1、日常值班:護林員每周星期一到鄉政府簽到,商定一周內工作,每缺1次者從工資中扣20元。

2、巡護日志填寫規范、整齊。若有邏輯性錯誤或弄虛作假,在上級部門考核中出現問題者扣當事人工資100元。

3、護林員實行分區分片負責與大隊伍聯合相結合的工作模式,加大對入林放牧行為的處罰力度,每人每月上繳鄉財政罰金200元,完成任務者罰金的60%獎勵給個人,完不成者從工資中扣除所欠余額。

4、在上級領導檢查或鄉上領導督查工作中,若發現有入林放牧行為者,處罰轄區護林員工資50元,并督促護林員落實放牧人繳納罰款。

5、轄區內發生火災,護林員未發現或處理不及時者,扣包片護林員50元。

6、按時參加鄉上召開的各種會議,每缺席一次扣20元。

7、及時完成鄉黨委、鄉政府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工作不力者從相關人員工資中扣50元。

8、對于組織、紀律責任性不強、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經鄉黨委、政府會議研究后,予以辭退。

三、本辦法自制定之日起執行,由鄉黨委、鄉政府負責解釋。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第二篇:護林員管理辦法

宜昌市城郊森林公園管理處 磨基山公園護林環衛暫行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強化責任,嚴格管理,促進景區管理的規范化,充分調動護林環衛人員忠于職守,勤奮有為,立足崗位,獻身事業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全面提高工作質量,在有效保護森林生態安全基礎上,為廣大市民和游客提供一個干凈優美的游園環境,制定本辦法。

一、森林防火區段及責任

為認真落實《森林防火條例》和國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會議精神,強化責任,嚴格管理,著力提高森林防火水平,貫徹“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對積極參與預防、消滅森林火情、火災的人員實施獎勵。

(一)防火責任區的劃定

1、將磨基山森林公園規劃范圍內的地域劃分三個防火責任區,責任區南北分別以長江和江南大道為界。東區--夷陵長江大橋至電視轉播塔;中區--電視轉播塔至喻家埡;西區—喻家埡至市十二中。

2、按照衛生和防火責任相統一的管理辦法,即負責東、中、西區的森林防火責任區東、中、西段的管護人員相應負責同一區段的衛生工作。

(二)森林防火考核標準

1、在重點森林防火期,護林人員要按照《防火預案》的要求,到指定的防火地段或區域堅守或巡邏。

2、佩帶袖章或其他護林防火標識,保持通訊(包括對講機)暢通。

3、對當地農民生活、生產用火行為及時報告管理處防火值班人員登記。

4、對山上游園人員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勸止。

二、環衛管理區段及責任

(一)衛生責任段區劃

1、將磨基山森林公園范圍內的人行臺階路劃分三個衛生責任段,即東段—夷陵長江大橋至電視轉播塔;中段—電視轉播塔至喻家埡段;太空球至公園大門口;西段—喻家埡至十里紅。

2、為了對各段的衛生情況進行有效的檢查和監督,將每個衛生責任段細分為四個衛生檢查段。東段:1夷陵長江大橋○至雷公巖山頂,○2雷公巖山頂處至山岰,○3山岰至涼亭,○4涼亭至電視轉播塔;中段:○1電視轉播塔至太空球,○2太空球周圍,3太空球至喻家埡,4太空球至公園大門;西段:1○○○喻家埡至譚包,○2譚包至筆架山,○3筆架山至十里紅崗,○4十里紅崗至十里紅。

(二)環境衛生檢查和考核標準

環境衛生結果的評價設好、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1、每個環境衛生檢查段的考核標準由四個主要因子組成:1道路:檢查臺階路面是否潔凈,路兩邊地上和樹枝上有無紙○巾、塑料制品或其它固體垃圾;○2座椅:檢查游人駐足地和座椅周圍(特別是下方)是否潔凈,是否有紙巾、煙頭、水果皮、 2 瓜子殼、包裝袋等其它固體垃圾;○3垃圾桶:檢查垃圾桶是否及時清理,垃圾桶內的垃圾物是否達到或超過容積的一半;4○清掃間隔時間:通過地面的清掃痕跡和詢訪游客等方式,檢查責任人是否嚴格按照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全面認真清掃一次以上,星期

六、星期日及節假日每天認真全面清掃兩次以上的規定執行;⑤臨江面垃圾和步行道兩邊雜草一月清理一次。

2、以上五個考核因子,全部合格者評定為好,其中一項不達標評定為合格者,其中兩項或兩項以上不達標評定不合格者。

三、管護職責及管護人員條件

1、成立護林環衛隊,暫定名額八名,其中設隊長1名、副隊長2名,隊員若干名(包括巡邏員)。隊員在隊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并接受隊長對其工作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同時,成立護林環衛檢查組,由管理處相關負責人員和隊長或隊員組成。

2、隊長的職責是:○1在做好本責任區環衛護林工作的同時,督促其他隊員做好本職工作;2與管理處人員一起例行每○星期的衛生和防火檢查;3積極協助和完成管理處交付的其它○工作

3、巡邏員職責:負責全路段巡護,發現不文明行為要及時勸阻、制止,發現火災隱患要及時消除,并及時將情況通報管理處,發現非法行為要按要求及時上報。

4、段(片)護林環衛人員的確認。個人申請,管理處確認,并與管理處簽訂《磨基山森林公園護林環衛承諾書》后生效。

5、各段(片)環衛護林人員每年一定。各段(片)護林環 3 衛人員的年齡原則上不超過58周歲,且無高血壓、心臟病等不適宜護林環衛工作的疾病。

四、管護考核及獎懲

(一)環境衛生的考核

1、設立績效工資,市民對衛生情況不滿意而投訴,或出現臟、亂、差被媒體曝光,經查實后,扣除對應管護人員當月績效工資和對應年終績效額度。

2、護林環衛檢查組每周不定期對各段的衛生防火情況進行一次以上的檢查,并做好原始記錄,一次檢查為不合格將被提出警告。

3、環衛護林檢查組由管理處相關責任人與護林環衛隊隊長組成,涉及對隊長責任的檢查,隊長應回避,由管理處另派另護林環衛隊員參加。

4、護林環衛檢查組每月召開一次由護林環衛隊全體人員參加的專題會議,通報當月檢查情況,確定獎懲兌現,會上對隊長合格或不合格進行評定,不合格超過半數以上,扣發隊長當月績效工資和對應年終績效額度。

5、護林環衛隊員應忠于職守,扎實有效工作,并保持通訊暢通,連續三月扣發績效工資或全年累計六個月以上扣發績效工資的,應做辭退處理。

6、處財務憑每月檢查的原始記錄表計發護林環衛隊人員當月工資,每月初發放上一個月工資。

(二)森林防火考核結果的運用

1、對當班期間沒有按照規定佩帶袖標或防火工作標志、 4 通訊不暢通、不在防火崗位、發現火災隱患不及時制止和消除、自己在崗位上吸煙等問題,第一次提出警告,連續三次發現將扣發當月績效工資。工作期間飲酒,第一次提出警告,連續三次發現將解除合同。發現火警不及時造成一定損失和影響的,扣發當月績效工資和對應年終績效額度;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扣發當月績效和年終績效。

2、護林環衛隊員要加強對自己責任區域內的防火巡查工作,對第一時間到達火情現場并根據現場情況采取積極應對措施的護林環衛隊員一次獎勵100元;跟隨護林環衛隊員第一時間到達現場并積極撲救的其他人員(《森林防火條例》中規定老、弱、病、癡、幼等不能上山撲火的人員除外)每人一次獎勵50元;非本單位護林人員發現火情積極撲救的一次獎勵200元

3、護林環衛隊員負責的森林防火責任區全年無火警火災,和衛生檢查無不合格,計發當年績效。

4、在管理處注冊的義務撲火隊隊員參與滅火,每人一次獎勵50元。

五、管護人員工資構成

當月基礎工資+通訊費100元+當月績效200元,年終績效1200元。

六、此管理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七、根據實施和運行情況,適時對此管理辦法進行修訂和完善,并按新修訂和完善的辦法執行。

二O一四年一月六日

第三篇: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護林員的管理,切實調動護林人員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好護林員職能作用,更好的保護森林資源,鞏固造林綠化成果,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森林法》及《山東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縣生態防護林員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護林員的主要職責。

(一)巡邏護林,進行森林防盜,防病蟲及防火工

作,遇有森林火災,毀林案件及林木病蟲害時要及時報告林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及林木所有者;

(二)封山育林,護林員必須常年吃住在山上,要在自己管護范圍內沿林區邊緣壘砌護林墻或設置明顯的護林標志及防火標語;

(三)配合林業部門進行森林資源調查及檢測;

(四)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協助林業主管部門查處違法案件;

(五)定期向林木所有者、鄉鎮政府、林業站匯報護林工作情況;

(六)積極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及林業政策;

(七)對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及林中空地進行補植。

二、護林員管理辦法。

(一)護林員所看管的林區內,造成林木破壞、毀壞、被盜的,由護林員賠償林木所有者2倍的損失,抓獲作案人的,由有關部門按法定程序處理;

(二)護林員看管的林片內,擅自改變生態防護林地用途,每開墾林地一平方米,扣管護費10元;在林地內挖沙、采石、取土、割草、挖樹樁(小盆景),護林員要及時制止,否則每發現一起扣護林員管護費50元;

(三)護林員發現火情、蟲情不及時匯報的,每次扣管護費200元,對燒荒、燒地堰造成重大損失的,除扣除全年管護費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護林員看管林片內有牛、羊等進山者,每次每頭(只)扣護林員管理費20元;

(五)在林區內非法收購木材的,護林員應及時制止,并向林業主管部門匯報,既不制止又不匯報者,每發現一起,扣護林員管護費100元;

(六)在林區內進行捕獵,逮鳥等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護林員發現后,應及時制止并報告林業主管部門,否則,每發現一起,扣護林員管護費50元。

(七)護林員無故不參加學習、培訓、會議等相關活動,或抽查時不在崗位者每次扣管護費30元。

(八)護林員實行聘用制,聘用期為一年,護林員原身份不變,對護林員實行動態管理,由縣林業局、鄉鎮林業站對護林員進行不定期考核,合格的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按照合同約定免去護林員資格。

三、護林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免去護林員資格;

(一)有違法犯罪行為的;

(二)未能履行護林員職責,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壞的;

(三)經查實屬監守自盜的;

(四)身體條件不能適應護林工作或長期在外經商、打工等不能正常履行護林員職責的;

(五)發生火災、嚴重病蟲害、林木盜伐或濫伐等情況,故意隱瞞事實不報的。

護林員的免除,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合同約定,依法解除合同關系,免去護林員資格。

四、林業主管部門對護林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半年匯總一次,報縣林業局備案。由縣林業局、財政局按照檢查的情況,待年底驗收合格后發放管護費。

五、實行護林員保證金制度,根據平森防指[2010]18號文精神,對登記在冊的護林員根據所管護林片大小每人交納1000—2000元不等的保證金,在防火期內未發生森林火災的,退還保證金,并全額發放生態公益林補償金;發生火災的除沒收保證金外扣發一定比例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金,對管護工作突出的護林員要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ⅩⅩ人民政府

2011年3月16日

第四篇:鄉護林員管理辦法

步云山鄉護林員管理辦法(試行)

為了使每名護林員更好地履行職責,發揮作用,并根據我鄉林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護林員的選聘條件

1.堅持原則,敢于負責,團結同志,熱愛林業工作并掌握一定的林業專業技術知識,法制觀念強,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2.身體健康,年齡在20至55周歲之間,具備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男性公民。

3.沒有亂砍盜伐行為,無引發森林火警、火災、毀林及其它違法違紀行為。

4.護林員必須是專職人員,不得兼職。

5.護林員實行聘用制,聘用期限為一年。按照護林員考核細則,年終考核成績突出的下年可優先續聘,否則自動解除聘用。

二、護林員職責

1.積極做好《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森林資源管護、森林防火、封山禁牧工作的落實。

2.對轄區內的山林,出現亂砍盜伐林木、扒樹皮、毀壞林業標志及在林地內放牧、開荒、采礦、挖土、新建墳地和野外用火、非法收購木材、無證加工、無證經營木材、捕殺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要及時制止并直接向鄉政府報告。

3.要堅持經常性巡山制度,做好巡山日記,掌握轄區的林木、林地、墳墓數量和位置等情況,對重點地塊要進行重點管護。做到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4.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批伐的林木,要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采伐、運輸、買賣木材、獵捕、買賣野生動物等要及時制止并報告處理。 5.認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加強火災預防措施,嚴格落實森林防火工作責任制度。發生火警、火災要在第一時間及時報告及時組織撲救,并立即查明起火原因,控制肇事者,對農村的一切祭祀活動和防火期內燒秸稈以及其它野外用火,要嚴厲打擊。要落實“一頂十”、“小手拉大手”責任,重點部位要死看死守。 6.做好森林病蟲害疫情監測、防治工作。 7.強化安全意識,加強安全常識學習,遵守安全規定,嚴禁無證駕駛和酒后、超速行駛各種機動車輛,杜絕不安全問題發生,保證有效地完成森林管護任務。 8.積極支持和配合政府緊急活動調動。

9.配合林業執法部門做好各類林業案件偵破工作。

三、護林隊員具體要求 1.護林員必須按時參加鄉林業站組織的例會和業務培訓,做到政治合格、思想過硬、業務精通。 2.護林員必須服從組織領導,一切行動聽指揮,提高快速反應能力。要認真履行職責,工作大膽認真,要搞好內部團結,不推諉扯皮,以提高整體隊伍的凝聚力、戰斗力。

3.要堅持請消假制度,不得擅離職守,凡有事需請假的,按準假權限2天內由鄉林業站站長審批,3—10天由鄉政府審批。

4.護林員不得從事有礙護林工作的行為和事情,在處理各種案件中,不準在辦案農戶及直系親屬家中吃喝。 5.嚴禁護林員弄虛作假,隱瞞亂砍盜伐及野外放牧行為,工作中禁止亂許愿,不允許喝酒、說臟話、狂話以及野蠻粗暴行為發生,凡由工作中禁止行為造成傷害的,不上報保險理賠。因工作他人造成傷害,交由司法機關處理。

6.堅持依法行政,公開、公平、公正辦理各種違法違規案件,做到不徇私枉法,不辦人情案,在辦案過程中涉及護林員直系親屬的,相關護林員應當主動回避,任何護林員不得袒護違法當事人,不得說情。 7.工作時間必須保證通訊暢通,去向明確。

四、相關的規章制度 1.建立巡山制度。鄉林業站進行監管,定期不定期搞好巡山檢查并做好巡山記錄,護林員要堅持經常巡山。做好記錄,巡山記錄每周交由林業站站長簽字確認。 2.砍伐審批制度。凡是由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的砍伐,由林業站指定護林員現場監督實施,并及時反饋砍伐結果。

3.罰沒款管理制度。必須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到罰款合理合法,各類罰款必須按時上交林業站,嚴禁貪占、挪用,否則按挪用公款處理。

4.請消假制度。不能積極參加中隊組織例會,離開責任管護區外出打工做生意,走親訪友,或從事其他活動,不請銷假的,不履行護林員職責的,累計三次以上者,解聘合同。

5.護林員要做到會管護,善管理,正確處理矛盾糾紛,要講究工作方法,杜絕工作中出言不遜、野蠻粗暴等行為,因違規引起糾紛,造成人身意外傷害的,一律由個人承擔一切責任。

6.護林員自覺接受安全管理教育,嚴格遵守安全管理規定,違反安全規定,造成人身意外傷害需住院治療的,個人承擔一切相關責任。

7.嚴禁護林員工作時間飲酒或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凡是酒后上崗,酒后駕車,無證駕駛,無牌照駕駛摩托車及其它機動車輛或違章行駛及與護林工作無關,所造成的人身意外傷害事故的,一律由個人承擔經濟和其它有關責任,不予辦理理賠事項。

五、護林員紀律要求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工作,扣除補助費,情節嚴重的予以解聘。觸犯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1.為違規、違法人員說情開脫責任、通風報信、包庇違法行為、故意隱瞞和歪曲事實真相,影響森林公安偵查破案的。

2.帶頭在林地開墾、開荒、封山育林區、帶頭違規放牧及對親屬違規放牧現象不能制止的。

3.以工作之便謀取私利,超越職權亂批伐的,利用職務之便實施濫伐,盜伐林木或其它監守自盜行為的。 4.對濫收費、濫罰款或私吞罰款,收受好處費的,沒收違規行為的全部款項,扣除季度全部補助費并解除聘用。

5.不服組織領導、工作失職、造成轄區內濫砍盜伐、野外放牧、森林火災嚴重的。

6.以權謀私的,亂承諾、亂許愿造成不良影響;瞞報、漏報林業重大違法、違規案件的。

7.工作不能認真履行職責,怕得罪人,無能力控制本轄區野外放牧和其它違規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經教育仍無起色或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不符合護林員標準的。

8.上級單位組織的檢查,發現轄區內有濫砍盜伐和野外放牧情節嚴重的。

9.無故曠工10天以上,或例會會議無故三次不到的。

第五篇:公益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現全縣公益林區“山有人管、林有人護、火有人防、責有人擔”的總要求,切實加強護林隊伍建設,規范護林人員管理,充分發揮護林人員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規定》、《國家級公益林管理辦法》、《河北省重點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試行) 》、《河北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護林員是指從事公益林區日常巡護、預防與制止各類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專職護林員。

第三條 縣林業局負責護林員隊伍建設的指導、護林員管理細則的制訂以及鄉鎮管護責任落實的監管等。鄉鎮人民政府、林場負責管護責任區的劃分、護林隊伍的組建、護林員的聘用以及日常監管與獎懲考核等。村(社區)、林場作業區負責護林員的推薦、護林員責任落實的監督和護林事件的處理。

第二章 護林員的職責及權利

第四條 護林員職責:

(一)宣傳林業及公益林管理相關政策法規、森林消防等知識,維護公益林護林及森林消防標志和設施;

(二)制止并報告盜伐濫伐、亂捕濫挖、采石取土、建墳、開墾等破壞森林資源行為;

(三)制止野外違章用火,協助做好重點防火對象的登記和監控,發現火情及時報告;

(四)協助開展森林營造、撫育、資源監測和松材線蟲病疫木管理、病蟲害防治等工作;

(五)履行管護合同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五條 護林員權利:

(一)對盜伐濫伐森林資源、亂捕濫挖野生動植物、非法征占用林地等違法違紀行為,有權制止并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二)對不聽勸阻野外違章用火單位或個人,有權制止并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三)對未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進行采伐林木的,有權制止并報請有關部門處理;

(四)根據考核結果有權獲得適當的護林報酬,業績顯著的有權參加評選各級“優秀護林員”等榮譽稱號。

第三章

第六條 管護責任區劃分。各鄉鎮應當根據“分區配備、打破村界、統籌核定、規模適度、便于巡護、責任到人”的原則,綜合考慮轄區內森林管護面積、管護巡查線路和自然地形等因素,將轄區合理劃分為若干個管護責任區,管護責任區參考標準為2500畝,每個責任區配備專職護林員1名。

第七條 護林員選聘條件:

(一)遵紀守法,責任心強,政治思想覺悟高,群眾基礎較好,有一定的文化,能秉公辦事;

(二)身體健康,年齡一般在30至55周歲,表現優秀的現任護林員年齡可放寬至60周歲;

(三)熱心林業事業,熟悉村情、山情、民情;

(四)非現任村兩委主要干部。

第八條 護林員選聘程序。按照“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實行公開招聘,集體護林員由個人自薦或村委會推薦、村民代表會議通過、公示,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縣林業局備案并發放《公益林護林員證》;國有護林員由林場推薦, 報縣林業局審查、批準并發放《公益林護林員證》

護林員的配備

2 第九條 護林員聘用。由村委會(社區)、林場與護林員簽訂森林管護承包合同,合同1年1簽。管護承包合同應明確管護的山場、面積、職責和報酬等。

第四章 護林員的報酬及發放

第十條 護林員報酬。護林員的報酬由管護承包勞務費、勞動保障和培訓費等組成。管護承包勞務費由基本勞務費、考核獎懲費構成。

第十一條 護林員報酬發放。各鄉鎮應當在當地信用社或銀行為護林員設立報酬帳戶。由鄉鎮根據護林員管護考核結果提交管護承包勞務費安排計劃,經縣林業局審核同意后,委托銀行按月或按季直接撥入其個人賬戶。護林員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勞動保障和業務培訓由縣林業局或鄉鎮統一實施。

第四章

第十二條 護林員日常管理??h林業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護林員選聘工作的組織和指導,并負責對護林員進行政策法規、森林消防、林木病蟲害防治、森林資源管理等有關知識的崗位培訓。護林員在履行職責時,必須佩戴“公益林護林員”統一標識。鄉鎮人民政府對森林管護工作負總責,負責建立管護組織和護林員的日常管理,定期組織召開護林員例會,并做好護林員的考勤及巡護日志的檢查工作。

第十三條 護林員監管??h林業局必須按照省里有關規定建立護林員GPS巡查考勤系統,強化對護林員日常巡查情況的監管考核。各鄉鎮及林業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護林員出勤、管護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確保護林員到崗、管護措施到位,并把平時檢查與考核掛鉤。

護林員的管理與監管

第五章 護林員的考核與獎懲

第十四條 護林員考核。護林員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由縣林業局制定,具體考核工作在林業局指導下,由鄉鎮林業站、林場實施;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考核結果報縣林業局審核確定。

第十五條 護林員獎懲??己私Y果與護林員報酬及聘用掛鉤,考核等次為優秀的護林員全額發放考核獎懲費,并予以表彰和獎勵;考核合格的全額發放考核獎懲費;考核不合格的扣發考核獎懲費,不再予以聘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非公益林區可參照本辦法,配備相應的管護力量,籌措相應的管護資金,建立統一的護林組織,以實行森林管護全覆蓋。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林業局負責解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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