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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整治ppp項目合同

2023-06-20

第一篇:河道整治ppp項目合同

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PPP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報告(編制大綱)

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PPP項目物有所

值評價報告

編制單位:北京智博睿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PPP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即“公共部門-私人企業-合作”的模式)指的是公共部門通過與私人部門建立伙伴關系,共同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是20世紀90年代后出現的一種新的融資模式。

PPP模式的一個典型結構是公共部門與中標單位組成的特殊目的公司簽訂特許合同,由特殊目的公司負責融資、建設及經營。這種融資形式的實質是政府通過給予私營公司長期的特許經營權和收益權來換取基礎設施建設,以解決政府的財政困境。

PPP項目運營的一種形式

"物有所值"評價是PPP項目實施的前置條件,主要從三個層面進行評判,一是直觀上的性價比最高,即價格和性能綜合考慮最優;二是從全生命周期來衡量的價格最優,即從采購、使用到處理的全過程成本最低;三是綜合經濟、社會效益考慮的性價比最高,通過將質量、價格和效益進行權重分配后綜合評價。

第一章 項目概況

一、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基本情況

(一)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背景

(二)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名稱

(三)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位置與范圍

(四)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建設內容規模及投資

(五)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實施進度

(六)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實施的必要性

2、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實施的可行性

二、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財務分析

(一)資金籌措

(二)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總成本與費用

(三)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收入 第二章 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運作方式

一、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實施機構、授權出資機構

二、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運作方式

三、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公司股權情況

四、授權及合作期限

(一)授權

(二)合作期限

五、風險分配框架

六、付費機制

(一) 政府付費的內容 (1)可用性付費 (2)運營服務費

(二) 政府對項目的支出責任 (1)政府對本項目的資本金支出責任 (2)運營期付費責任 (3)政府支付方式

第三章 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物有所值定性評價

一、物有所值評價概述

二、物有所值定性評價主要內容

三、物有所值定性評價程序

四、物有所值定性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

(一)物有所值定性評價指標體系

(二)基本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

(三)補充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

五、物有所值定性評價意見及結論

(一)基本評價指標分析

1、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

2、風險識別與分配 (1)組織機構風險 (2)技術風險 (3)工程風險 (4)投資估算風險 (5)資金風險 (6)市場風險 (7)政策風險 (8)財務風險 (9)不可抗力風險

3、績效導向與鼓勵創新

4、潛在競爭程度

5、政府機構能力

6、可融資性

(二)補充評價指標分析

1、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規模

2、預期使用壽命

3、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資產種類

(三)物有所值定性評價意見

(四)物有所值定性評價結論 第四章 物有所值定量分析

一、物有所值定量分析

二、設定參照項目

三、參數指標選擇

四、計算建設和運營維護凈成本

五、PPP 值計算

(一)股權投資支出

(二)運營補貼支出

(三)風險承擔

(四)配套投入支出

(五)計算結果

(六)小結

(七)計算附表 附表

1、PSC 值計算表 附表

2、PPP 值計算表

附表

3、運營成本和運營收入明細表 附表

4、還本付息表

第五章 物有所值定性分析專家評審意見附件 附件

1、基本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 附件

2、補充評價指標及評分標準 附件

3、物有所值定性分析專家評分表 附件

4、物有所值定性分析專家評分匯總表 附件

5、物有所值定性分析專家意見

關聯報告:

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建議書 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申請報告 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節能評估報告 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市場研究報告 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商業計劃書 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投資價值分析報告 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投資風險分析報告 濕地公園及河道治理項目行業發展預測分析報告

第二篇:PPP項目合同問答

《PPP項目合同》問與答之法律變更風險承擔與不可抗力

1、《PPP項目合同》中關于“法律”的概念應該如何定義?

答:法律通常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根據我國《立法法》的規定,廣義的法律主要包括: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狹義的 “法律”);(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解釋(“法律解釋”);(三)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行政法規”);(四)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的部門規章(“部門規章”);(五)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規章”)。

2、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出臺的一些政策性文件,是否屬于《立法法》規定的法律范疇?

答: 在司法實踐中,由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出臺的一些政策性文 件,雖然并不屬于《立法法》規定的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范疇,但 也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效力。因此此類規范性文件通常也會包含在 PPP 項目合同中“法律”的范圍內。

3、《PPP項目合同》中的“法律變更”應該如何定義?

答:在我國法律中,對于“法律變更”并沒有明文的規定。在 PPP 項目合同中,法律變更通常會被定義為在 PPP 項目合同生效日之后頒布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或有關政府部門對任何法律的施行、修訂、廢止或對其解釋或執行的任何變動。

4、政府方可控的法律變更的后果有哪些?

答:在 PPP 項目中,某些法律變更事件可能是由作為 PPP 項目合同簽約主體的政府方直接實施或者在政府方職權范圍內發生的, 例如由該政府方、或其內設政府部門、或其下級政府所頒行的法律。對于此類法律變更,可認定為政府方可控的法律變更,具體后果可能包括:

1. 在建設期間,如果因發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變更導致項 目發生額外費用或工期延誤,項目公司有權向政府方索賠額外費用或要求延長工期(如果是采用政府付費機制的項目,還可以要 求認定“視為已開始運營”);

2. 在運營期間,如果因發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變更導致項目公司運營成本費用增加,項目公司有權向政府方索賠額外費用或申請延長項目合作期限;

3. 如果因發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變更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則構成“政府違約事件”,項目公司可以通過違約條款及提前終止機制等進行救濟。

5、政府方不可控的法律變更的后果有哪些?

答:對于超出政府方可控范圍的法律變更,如由國家或上級政府統一頒行的法律等,應視為不可抗力,按照不可抗力的機制進行處理。在某些 PPP 項目合同中,也有可能將此類法律變更直接定義為政治不可抗力,并約定由政府方承擔該項風險。

6、PPP項目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的含義如何?

答:不可抗力條款是 PPP 項目合同中一個重要的免責條款,用于明確一些雙方均不能控制又無過錯的事件的范圍和后果,通常包括不可抗力的定義和種類以及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兩部分內容。

7、不可抗力的定義和界定方式如何?

答:我國《合同法》第 117 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實踐中,合同中有時會約定只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且其效果持續一定期間以上足以影響合同的正常履行,才構成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 常見的不可抗力界定方式包括概括式、列舉式和概括加列舉式三種。

8、不可抗力有哪些特殊分類?

答:鑒于 PPP 項目合同的簽約主體一方為政府,其所控制風險的范圍和能力與一般的簽約主體不同,因此實踐中一些PPP項目合同會將不可抗力事件分為政治不可抗力和自然不可抗力,并對不同類型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進行區別處理。

9、政治不可抗力的細節?

答: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通常包括非因簽約政府方原因導致的、且不在其控制下的征收征用、法律變更(即“政府不可控的法律變更”)、未獲審批等政府行為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在 PPP 實踐中,考慮到政府方作PPP 項目合同的簽約主體,對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具有一定的影響能力,因此一些 PPP 項目合同中,將此類政治不可抗力事件歸為政府方應承擔的風險,并約定如下的法律后果:

(1) 發生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項目公司有權要求延長工期、獲得額外補償或延長項目合作期限;

(2) 如因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導致項目提前終止,項目公司還可獲得比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更多的回購補償,甚至可能包括利潤損失。

9、自然不可抗力的細節?

答:自然不可抗力主要是指臺風、冰雹、地震、海嘯、洪水、火山爆發、山體 滑坡等自然災害;有時也可包括戰爭、武裝沖突、罷工、騷亂、 暴動、疫情等社會異常事件。這類不可抗力則通常按照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處理。

10、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怎樣的?

答:在 PPP 項目合同中,除政治不可抗力外,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

(一) 免于履行。

如在 PPP 項目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并導致一方完全或部分無法履行其合同義務時,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該方在合同項下的相應義務。 但在一些 PPP 項目、特別是采用政府付費機制的項目中,也可能在 PPP 項目合同中約定由政府方承擔全部或部分不可抗力風險,在不可抗力影響持續期間,政府仍然有義務履行全部或部分付款義務。 (二) 延長期限。

如果不可抗力發生在建設期或運營期,則項目公司有權根據該不可抗力的影響期間申請延長建設期或運營期。

(三) 免除違約責任。

不可抗力條款啟動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或雙方另外約定的期間),受影響方無需為其中止履約或履約延誤承擔違約責任。

(四) 費用補償。

對于不可抗力發生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原則上由各方自行承擔,政府不會給予項目公司額外的費用補償。

(五) 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發生持續超過一定期間,例如12個月,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解除合同。

第三篇:PPP項目涉及哪些合同?

PPP項目的基本合同通常包括PPP項目合同、股東協議、履約合同、融資合同和保險合同等。其中,PPP項目合同是整個PPP項目合同體系的基礎和核心。在PPP項目合同體系中,各個合同之間并非完全獨立,而是緊密銜接、相互貫通的,合同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傳導關系”。

PPP項目合同

PPP項目合同是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簽訂(若需要成立專門項目公司的,由項目實施機構與項目公司簽訂)的約定項目合作主要內容和雙方基本權利義務的協議。其目的是在項目實施機構與社會資本之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雙方能夠依據合同約定合理主張權利,妥善履行義務,確保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順利實施。

股東協議

股東協議由項目公司的股東簽訂,用以在股東之間建立長期的、有約束力的合約關系。股東協議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條款:前提條件、項目公司的設立和融資、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股東權利、履行PPP項目合同的股東承諾、股東的商業計劃、股權轉讓、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組成及其職權范圍、股息分配、違約、終止及終止后處理機制、不可抗力、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等。

履約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項目公司一般只作為融資主體和項目管理者而存在,本身不一定具備自行設計、采購、建設項目的條件,因此可能會將部分或全部設計、采購、建設工作委托給工程承包商,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項目公司可以與單一承包商簽訂總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別與不同承包商簽訂合同。承包商的選擇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況往往直接影響PPP項目合同的履行,進而影響項目的貸款償還和收益情況。因此,為了有效轉移項目建設期間的風險,項目公司通常會與承包商簽訂一個固定價格、固定工期的“交鑰匙”合同,將工程費用超支、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等風險全部轉移給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還會包括履約擔保和違約金條款,進一步約束承包商妥善履行合同義務。

運營服務合同。根據PPP項目運營內容和項目公司管理能力的不同,項目公司有時會考慮將項目全部或部分的運營和維護事務外包給有經驗的運營商,并與其簽訂運營服務合同。在個案中,運營維護事務的外包可能需要事先取得政府的同意。但是,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的項目公司的運營和維護義務并不因項目公司將全部或部分運營維護事務分包給其他運營商實施而豁免或解除。

原料供應合同。有些PPP項目在運營階段對原料的需求量很大、原料成本在整個項目運營成本中占比較大,同時受價格波動、市場供給不足等影響,又無法保證能夠隨時在公開市場上以平穩價格獲取,繼而可能會影響整個項目的持續穩定運營。因此,為了防控原料供應風險,項目公司通常會與原料的主要供應商簽訂長期原料供應合同,并且約定一個相對穩定的原料價格。

在原料供應合同中,一般會包括以下條款:交貨地點和供貨期限、供貨要求和價格、質量標準和驗收、結算和支付、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爭議解決等。除上述一般性條款外,原料供應合同通常還會包括“照供不誤”條款,即要求供應商以穩定的價格、穩定的質量品質為項目提供長期、穩定的原料。

產品或服務購買合同。在PPP項目中,項目公司的主要投資收益來源于項目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銷售收入,因此保證項目產品或服務有穩定的銷售對象,對于項目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根據PPP項目付費機制的不同,項目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最終使用者。

融資合同

從廣義上講,融資合同可能包括項目公司與貸款方簽訂的項目貸款合同、擔保人就項目貸款與貸款方簽訂的擔保合同、政府與貸款方和項目公司簽訂的直接介入協議等多個合同。其中,項目貸款合同是最主要的融資合同。在項目貸款合同中一般包括以下條款:陳述與保證、前提條件、償還貸款、擔保與保障、抵銷、違約、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等。

同時,出于貸款安全性的考慮,貸款方往往要求項目公司以其財產或其他權益作為抵押或質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種形式的擔?;蛴烧鞒瞿撤N承諾,這些融資保障措施通常會在擔保合同、直接介入協議以及PPP項目合同中具體體現。

保險合同

由于PPP項目通常資金規模大、生命周期長,負責項目實施的項目公司及其他相關參與方通常需要對項目融資、建設、運營等不同階段的不同類型的風險分別進行投保。通??赡苌婕暗谋kU種類包括貨物運輸險、建筑工程險、針對設計或其他專業服務的專業保障險、針對間接損失的保險、第三人責任險、政治風險保險等。

其他合同。在PPP項目中還可能會涉及其他的合同,例如與專業中介機構簽署的投資、法律、技術、財務、稅務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合同。(財政部PPP中心)

第四篇:地下綜合管廊PPP項目合同

一、關于綜合管廊試點城市專項財政補助在PPP項目中的補貼方式的約定

根據財建[2014]839號,本項目已申請到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城市專項資金補助總額為9億元(以下簡稱“專項資金補助”)。由于財建[2014]839號并未就專項資金補助如何使用作具體的規定,參照財金(2016)90號、PPP項目合同指南等有關規定,在本項目的PPP項目合同中我們設計了一系列的條款,根據專項補助資金的具體到位時間,將該補助作為投資補助或運營補助用于不同的項目階段,一方面減少項目公司總投資,即項目公司(社會資本)自有資金和融資款的使用,從而降低政府在運營期內的政府付費額,一方面直接減輕政府在運營期內的付款壓力。每個階段資金補助使用方式約定如下:

1、前期工作階段

由于該階段中大部分工作由政府方負責完成,因此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可由政府方利用專項資金補助直接承擔本項目前期工作的費用支出,不計入項目公司總投資。

2、建設期階段

在建設期內項目工程由項目公司發包給施工方完成,工程款均由項目公司支付給施工方,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可由政府將專項資金補助撥付至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將專項資金補助全款用于工程款的支付。項目竣工結算時將專項資金補助從項目公司總投資中進行扣減,并根據最終的審計決算總投資對可行性缺口補貼進行調整。

3、運營階段

在運營期內,專項資金補助用于沖減政府方應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補貼。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在運營期內,政府方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最終確定當年的可行性缺口補貼額以后,可安排專項資金補助用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可行性缺口補貼。

二、關于使用者付費的約定

本項目的使用者為供水、給排水、雨水、供熱、燃氣、通訊、廣播電視等入廊管線的管理單位。本項目使用者付費即為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分為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兩部分。

1、關于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的確定主體

對于發改價格(2015)2745號文中“具備協商定價條件”和“暫不具備供需雙方協商定價條件”的含義目前并沒有進一步的解讀和明確。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本PPP項目合同約定,對于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最終采用項目公司和管線單位在市政府的指導下協商確定的方式,既尊重供需雙方平等協商的原則,也確保價格合理不過分偏離政府指導基準價。

2、關于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的定價依據

根據上述規定,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

1、入廊費總額根據管線單獨敷設成本及管廊收容容量初步估算,再結合直埋成本分攤法和專用界面分攤法,取兩種方法的平均值計算出各種管線入廊費綜合分攤比例。最終用“入廊費總額*各種管線入廊費綜合分攤比例”的公式計算出的金額作為項目公司和各管線單位價格協商的依據。

2、日常維護費根據(項目公司實際發生的日常維護費+合理經營利潤)*各種管線入廊費綜合分攤比例計算出的金額確定。

3、關于使用者付費收取不足的風險

管廊項目最大的風險就是入廊率不足。雖然國辦發(2015)61號規定“已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該區域內的所有管線必須入廊。在地下綜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的,規劃部門不予許可審批,建設部門不予施工許可審批,市政道路部門不予掘路許可審批。既有管線應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有序遷移至地下綜合管廊。”但在實際操作中管線單位的入廊工作進展并不順利,因此入廊率不足導致的使用者付費收取不足將是本項目最大的風險之一。

因此,在本PPP項目合同中針對這一問題作如下約定:

(1)已建管廊區域禁止管線單位自行建設管線

在PPP項目合同中政府方承諾:在項目期限內,對項目公司已建設地下管廊的城市道路,除以下情況外,按照管廊專項規劃的要求,不再批準管線單位挖掘道路建設管線:

-無法納入管廊的管線;

-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鏈接管線。

(2) 非因項目公司原因導致的使用者付費不足部分政府方予以補足

在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對于雙方在項目合同中約定的“入廊費總額”,若非因項目公司的原因導致實際收取的管線入廊費低于“入廊費總額”,則由政府方補足缺口部分;若項目公司實際收取的管線入廊費超過“入廊費總額”,則相應扣減政府可行性缺口補貼;若非因項目公司原因導致日常維護費的缺口部分,由政府補足,待項目公司收取后歸還政府方。

4、入廊費的價格調整而導致的使用者付費總額變化

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如下:在《入廊協議》簽訂后,若國家發布地下綜合管廊的收費標準指導文件,則項目公司須根據新頒布的標準向管線單位收取入廊費。屆時,若根據新標準實際收取的入廊費高于合同中約定的入廊費總額時,超出部分在可行性缺口補貼中相應扣減;若根據新標準實際收取的入廊費低于合同中約定的入廊費總額,差額部分由政府方予以補足。

三、關于政府可行性缺口補貼確定和調整的約定

1、可行性缺口補貼的確定

本PPP項目合同中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補貼為本項目采購的競價標的。社會資本根據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可研估算值以及估算的入廊費總額和日常維護費自行計算投報。

2、可行性缺口補貼的調整

由于社會資本所投報的可行性缺口補貼是基于可研估算值,而可研估算值與最終竣工審計決算值會有較大偏差。因此在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將根據審計決算總投資對可行性缺口補貼進行調整。調整機制如下:

若最終決算審計確定的總投資與本項目可研報告的估算總投資不一致時,則相應增減項目可行性缺口補貼金額,雙方在項目合同中約定了具體適用的調整公式。

四、關于收入不足時政府方放棄分紅權的約定

本項目項目公司由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共同出資設立。本PPP項目合同對項目公司的利潤分配作如下約定:

在某一個會計內,若項目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低于合理標準時,則項目公司的利潤優先分配給社會資本方,在這種情況下仍不能滿足社會資本方自有資金收益率要求的,政府方不予額外補償,若滿足社會資本方自有資金收益率要求且有剩余的,則剩余部分利潤由政府方出資代表享有。

在某一個會計內,若項目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高于合理標準時,則股東按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五、關于工程變更降低成本的收益分享機制的約定

為鼓勵項目公司在保證工程可用性和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建設成本、提高效率,在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由項目公司提出工程變更降低建設成本時的收益分享機制,以此鼓勵項目公司降低成本,具體約定如下:

在建設期內,若項目公司提出工程變更使得本項目工程造價降低,對該變更所帶來的直接成本的減少以及對應的收益部分的節省,由政府方和項目公司按照30%:70%的比例一次性分享收益,減少部分的30%由政府以可行性缺口補貼的方式支付給項目公司。

六、關于項目改擴建的約定

在PPP項目合同中通常需要考慮在較長的項目期限內可能面臨的項目設施的改造或擴建。由于改擴建和原有PPP項目設施存在關聯性,為了便于建設、運營和管理,并降低建設和運營的成本,通常繼續由PPP項目的項目公司負責投建和運營。那么就會涉及項目公司再投資的問題,在簽訂PPP項目合同時就對未來可能預見的投資行為作出原則性的約定,一方面可以保護投資人的利益,一方面也可以保證建設投資的順利進行而避免出現扯皮、討價還價的現象。因此在本PPP項目合同中對項目公司的再投資回報進行了約定:

在項目期限內,就本項目的擴建部分,即自然延伸段,項目公司有義務進行投資建設,雙方同時約定了合理的投資收益率。

七、關于交叉施工代建的約定

考慮到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特殊性,可能會與配套道路建設存在交叉施工,為了統籌安排項目工期和施工工作面的障礙,減少政府在施工過程中的協調難度,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

若存在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與配套道路建設交叉施工,則由政府方委托項目公司作為配套道路建設的建設期業主代建配套道路。

第五篇:高鐵城建設-PPP項目合同(編制大綱)

高鐵城建設-PPP項目合同

PPP項目合同體系的合同組成

在PPP項目中,項目參與方通過簽訂一系列合同來確立和調整彼此之間噠權利義務關系,這些合同構成了PPP項目的基本合同體系。根據項目特點的不同,相應的合同體系也會不同。PPP項目的基本合同通常包括PPP項目合同、股東協議、履約合同(包括工程承包合同、運營服務合同、原料供應合同以及產品或服務購買合同等)、融資合同和保險合同等。其中,PPP項目合同是整個PPP項目合同體系的基礎和核心。在PPP項目合同體系中,各個合同之間并非完全獨立,而是緊密銜接、相互貫通的,合同之間存在一定的“傳導關系”。

1.PPP項目合同

PPP項目合同是項目實施機構與中選社會資本簽訂(若需要成立專門項目公司,則由項目實施機構與項目公司簽訂)的約定項目合作主要內容和雙方基本權利義務的協議。其目的是在項目實施機構與社會資本之間合理分配項目風險,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雙方能夠依據合同約定合理主張權利、妥善履行義務,確保項目全生命周期內的順利實施。PPP項目合同是其他合同產生的基礎,也是整個PPP項目合同體系的核心。

2.股東協議

股東協議由項目公司的股東簽訂,用以在股東之間建立長期的、有約束力的合約關系。股東協議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條款:前提條件,項目公司的設立和融資,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股東權利,履行PPP項目合同的股東承諾,股東的商業計劃,股權轉讓,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組成及其職權范圍,股息分配,違約,終止及終止后處理機制,不可抗力,適用法律和爭議解決等。 3.履約合同

(1)工程承包合同。項目公司一般只作為融資主體和項目管理者而有本身不一定具備自行設計、采購、建設項目的條件,因此可能會將全部或部分設計、采購、建設工作委托給工程承包商,并簽訂工程承包合同。項目公司可以與單一承包商簽訂總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別與不同承包商簽訂合同。承包商的選擇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況往往直接影響PPP項目合同的履行,進而影響項目的貸款償還和收益情況。因此,為了有效轉移項目建設期間的風險,項目公司通常會與承包商簽訂一個固定價格、固定工期的“交鑰匙”合同,將工程費用超支、工期延誤、工程質量不合格等風險全部轉移給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還會包括履約擔保和違約金條款,進一步督促承包商妥善履行合同義務。

(2)運營服務合同。根據PPP項目運營內容和項目公司管理能力的不同,項目公司有時會考慮將項目全部或部分的運營和維護事務外包給有經驗的運營商,并與其簽訂運營服務合同。具體操作中,運營維護事務的外包可能需要事先征得政府方的同意。但是,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的項目公司的運營和維護義務并不因項目公司將全部或部分運營維護事務分包給其他運營商實施而豁免或解除。

(3)原料供應合同。有些PPP項日在運營階段對原料的需求量很大,原料成本在整個項目運營成本中占比較大,同時受價格波動、市場供給不足等影響又無法保證能夠隨時在公開市場上以平穩價格獲取原材料,繼而可能會影響整個項目的持續穩定運營,如燃 煤 電 廠項目中的煤 炭。因此,為了防控原料供應風險,項目公司通常會與原料的主要供應商簽訂長期原料供應合同,并約定個相對穩定的原料價格。原料供應合同一般會包括以下條款:交貨地點和供貨期限、供貨要求和價格、質量標準和驗收、結算和支付、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爭議解決等。除上述一般性條款外,原料供應合同通常還會包括“照供不誤”條款,即要求供應商以穩定的價格、穩定的品質為項目提供長期、穩定的原料。

(4)產品或服務購買合同。在PPP項目中,項目公司的主要投資收益來源于項目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銷售收入。因此,保證項目產品或服務有穩定的銷售對象,對于項目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根據PPP項目付費機制的不同,項目產品或服務的購買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最終使用者。以政府付費的供 電項目為例,政府的電 力主管部門或國有電 力公司通常會事先與項目公司簽訂電力購買協議,約定雙方的購電和供電義務。此外,在一些產品購買合同中,還會包括“照付不議”條款,即項目公司與產品的購買者約定一個最低采購量,只要項目公司按照該最低采購量供應產品,不論購買者是否需要采購該產品均應按照該最低采購量支付相應價款。

4.融資合同

從廣義上講,融資合同包括項目公司與貸款方簽訂的項目貸款合同、擔保人就項目貸款與貸款方簽訂的擔保合同、政府與貸款方和項目公司簽訂的直接介入協議等多個合同。其中,項目貸款合同是最主要的融資合同,一般包括陳述與保證、前提條件、償還貸款、擔保與保障、抵銷、違約、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等條款。同時,出于貸款安全性的考慮,貸款方往往要求項目公司以其財產或其他權益進行抵押或質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種形式的擔保,或由政府作出某種承諾,這些融資保障措施通常會在擔保合同、直接介入協議以及PPP項目合同中具體體現。

5.保險合同

由于PPP項目通常資金規模大、生命周期長,負責項目實施的項目公司及其他相關參與方通常需要對項目融資、建設、運營等不同階段、不同類型的風險分別投保。通??赡苌婕暗谋kU種類包括貨物運輸險、建筑工程險、針對設計或其他專業服務的專業保障險、針對間接損失的保險、第三人責任險、政治風險保險等。

6.其他合同

PPP項目中還可能會涉及其他的合同,如與專業中介機構簽署的投資、法律、技術、財務、稅務等方面的咨詢服務合同等。

高鐵城建設-PPP項目合同模板:

本合同于2017年【X】月【X】日由下列雙方在XX市簽訂: 甲方:XXXX,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正式組織和存續的XXX機構,其住所為XXXXX,法定代表人為XXX;

乙方:XXXX,系按照其注冊地法律設立、登記、注冊及運作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為XXXX,法定代表人為XX。待XXXX成立項目公司,并由項目公司與甲方簽署本合同的補充協議后,乙方即指項目公司。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1.2 解釋

第二條 聲明與保證 2.1 甲方的聲明與保證 2.2 乙方的聲明與保證 2.3 各方的聲明與保證 2.4 違反聲明與保證

第三條 高鐵城建設PPP項目的合作范圍和期限 3.1 高鐵城建設項目概況 3.2 高鐵城建設項目的合作范圍 3.3 甲方前期投資的確認 3.4 高鐵城建設項目合作的排他性 3.5 高鐵城建設項目合作期限 第四條 前提條件

4.1 履行本合同的前提條件 4.2 前提條件的期限 4.3 前提條件的放棄 4.4 前提條件未實現 第五條 項目融資 5.1 乙方的融資責任 5.2 融資擔保 5.3 甲方對融資的支持

第六條 高鐵城建設的土地指標和土地出讓 第七條 項目建設進度 7.1 首期啟動資金

7.2 高鐵城建設項目實施進度 第八條 運營和維護

8.1 高鐵城建設項目公司經營計劃及財務資料的報告 8.2 高鐵城建設項目設施的運營和維護 8.3 運營協調委員會 8.4 審計部門的監管 8.5 履行義務 第九條 產業發展服務

第十條 高鐵城建設項目公司的成立及股權轉讓的限制 10.1 高鐵城建設項目公司成立 10.2 股權變更的限制

第十一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付費機制 第十二條 履約擔保 第十三條 雙方承諾 13.1 甲方的承諾 13.2 乙方的承諾 13.3 雙方承諾 第十四條 保險 14.1 保險義務 14.2 需購買的險種

第十五條 守法義務及法律變更和政府行為 15.1 守法義務

15.2 法律變更和政府行為

15.3 不視為法律變更及政府行為的情形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 16.1 不可抗力事件

16.2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期間各方權利和義務 16.3 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 第十七條 甲方的監督與臨時接管 17.1 甲方的監督權

17.2 高鐵城建設項目質量管理 17.3 中期評估

17.4 甲方臨時接管的權利

第十八條 違約、提前終止及終止后處理機制 18.1 違約與賠償 18.2 提前終止及處理機制 第十九條 高鐵城建設項目移交 19.1 期滿移交 19.2 移交程序 19.3 提前終止的移交 第二十條 爭議解決及法律適用 20.1 爭議的解決 20.2 法律的適用 第二十一條 其它 21.1 環境保護 21.2 保密條款 21.3 稅收優惠 21.4 通知 21.5 合同的文字 21.6 合同的生效 21.7 合同的補充 21.8 合同的附件

簽署頁】

本合同由以下雙方于二零一七年X月X日在XX省XX市簽署,以茲為證:

甲方: (蓋章) 乙方: (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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