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delect id="ixm7d"></delect></rt><delect id="ixm7d"></delect><bdo id="ixm7d"></bdo><rt id="ixm7d"></rt><bdo id="ixm7d"></bdo><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id="ixm7d"></rt></rt><rt id="ixm7d"><rt id="ixm7d"></rt></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 <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rt id="ixm7d"></rt><noframes id="ixm7d">

交通銀行廣州市分行

2022-09-23

第一篇:交通銀行廣州市分行

深圳發展銀行廣州分行成立于1994年

深圳發展銀行廣州分行成立于1994年,是深發系統內全國首家異地分行。2002年,分行本部遷入廣州中心商務區珠江新城現址,是首家進駐的分行級銀行金融機構。十七年來,分行堅持規模、效益、質量同步發展,為地方金融和經濟的發展作出了積極的貢獻。至今,分行共設立營業網點23家,員工1100多人,經營管理水平在廣州市股份制商業銀行中穩居前列。

多年來,分行堅持專業化的發展方向,堅持特色化的經營策略,堅持扁平化的組織形式,在駕御市場、把握政策、適應競爭和控制風險等方面均取得了驕人的成績。截至目前,分行總資產規模達780多億,總存款規模達560多億元,連續數年均實現10億元以上的利潤,是深發系統內規模最大、實力最強的分行之一,在廣州同業中盈利能力始終名列前茅。

在公司業務領域,分行始終致力于創新業務的探索,自2000年開始,重點開發票據業務、動產及貨權質押授信業務。由于這些業務在財務、融資成本、結算便利性等方面的優勢,很快就得到了客戶的青睞和市場的肯定,分行一躍成為華南地區最大的票據直貼銀行。2002年,分行成立了能源事業部,為石化、電力、煤炭、燃油、天然氣等行業提供專業化金融服務,這是全國銀行業中率先設立的專門服務于單一領域的金融服務部門,社會反響良好。從2003年開始,分行明確將貿易融資專業銀行作為自己的發展定位,在監管部門的大力支持下,在總行的統一部署下,從貨押業務到保理業務再到池融資業務,從貿易融資業務到供應鏈金融,從單一客戶到“1+N”,從“橫到邊、豎到底”到供應鏈全流程開發,逐漸形成了較為完整的供應鏈金融產品和服務體系。目前,分行貿易融資類授信占公司授信總額的近50%,中小企業客戶占比超過90%,深發展供應鏈金融業務已成為本地最具市場競爭和影響力的品牌業務之一。

在零售業務領域,根據全行零售業務戰略轉型的要求,分行狠抓零售業務基礎建設,在機構建設、隊伍建設、電子銀行建設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進步,產品服務體系日趨完善,自助服務和跨行通存通兌網絡遍及全城。理財業務快速增長,自營產品和代理業務品種齊全,以“天璣財富”為核心的高端客戶理財服務雛形初現。個貸業務堅持創新,以“雙周供”、“循環貸”、“存抵貸”、“氣球貸”、“二手房交易資金托管”等產品服務為重點,以審貸全流程再造為核心,以中介渠道建設為支點,打造專業、靈活、快捷的“房貸理財專家”形象,在本地市場贏得眾多客戶的關注和認同。

在內部管理上,廣州分行始終倡導“團結、活躍、勤奮、敬業”的現代企業文化,秉承深發人敢于爭先、勇于拼搏、奮發有為、百折不回的職業精神,堅持規范經營、以人為本、統籌兼顧、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鍛造了一支激情昂揚、團結進取、銳意創新的優秀團隊。目前分行員工1100多人,平均年齡30歲,9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隨著平安集團的成功入主,廣州分行現已邁入嶄新的、更高的發展階段,為滿足新階段的發展需要,我分行迫切地需要更多的優秀人才加入大我們的大家庭。面對未來,分行將立足于 “建設中國最佳銀行”的基本思路,充分依托集團的綜合金融平臺和雄厚資源優勢,遵循“誠信、專業、服務、效率”的職業要求,全面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服務品質,持續提升核心競爭力,為全面建設國際標準的現代商業銀行,促進本地金融和經濟的繁榮和發展而不懈奮斗!

第二篇: 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收單業務指引

本指引依據《中國光大銀行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中國光大銀行支付易業務管理辦法(2010版)》,中國銀聯廣東分公司《個體工商戶POS零售業務商戶管理暫行辦法》、《銀聯批發市場POS業務商戶管理暫行辦法》、《廣州地區銀行卡跨行直聯POS商戶管理暫行辦法》、《廣東省銀行卡受理市場管理辦法》及《中國銀聯外卡業務操作實施細則》,結合廣州分行相關制度而制定,適用于廣州分行轄下地區,以個人結算賬戶申辦直聯個體POS、間聯支付易及以對公結算賬戶申辦直聯對公POS業務。

一、業務特點

1. 個體POS采用直聯地方銀聯方式連接,以普通個人賬戶為結算賬戶,可受理所有“銀聯”標志借記卡消費交易,及部分信用卡(詳見《附件01 個體POS受理信用卡卡種及交易限額說明》),不設手續費率封頂,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及個人獨資企業收款之用。

2. 對公POS采用直聯地方銀聯方式連接,以對公基本戶或一般戶為結算賬戶,可受理所有“銀聯”標志借記卡及信用卡的消費交易,不設交易限額,并可按相關業務規定申請開通移動POS、外卡及醫保功能。適用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及已開立對公結算賬戶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收款之用。其中,醫保POS業務則適用于已取得醫保定點醫院、藥店資格的商戶。 3. 支付易系由總行開發的電話轉賬設備,采用間聯方式連接,以個人賬戶或對公賬戶為結算賬戶,可受理所有“銀聯”標志借記卡收款(消費)、轉賬及匯款交易,不設交易限額,不可受理信用卡,對符合批發類定義的商戶可設置單筆手續費封頂。適用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對公企業授權個人結算賬戶收款之用。

業務類型 結算賬戶

消費 功能 有

信用卡 功能 無

移動 功能 無

外卡 功能 無

醫保 功能 無

到帳 時間 T+1

轉賬匯款 功能 對外轉賬 個體POS 個人賬戶

續表

業務類型 結算賬戶

消費 功能 有

信用卡 功能 有

移動 功能

外卡 功能

醫保 功能

到帳 時間 T+1

轉賬匯款 功能 無 對公POS 對公賬戶 對公賬戶 或個人賬戶

可申請 可申請 可申請

支付易 有 無 無 無 無 T+0 有

表-1 個體POS、對公POS與間聯支付易功能一覽表

注:

個人賬戶可為借記卡或個人存折。 對公賬戶包括基本戶及一般戶。

按人行及銀聯現行規定,移動POS只限在航空售票、交通罰款、上門收費、移動售貨、物流配送等確有需求的行業商戶應用,其他行業原則上不予開通。

我行當前通過銀聯系統可受理VISA、MasterCard、JCB、運通及大萊五大卡種。 醫保功能只限對取得醫保定點藥店或醫院的開通。

間聯支付易提供銀聯跨行轉賬功能,當前支持廣東地區郵儲、交行、中信、光大、華夏、民生、廣發、深發、招行、興業、浦發、廣州銀行、東莞商行、湛江商行、柳州商行、廣州農信、三水農信、南海農信、順德農信、東莞農信、高要農信、佛山農信、中山農信、珠海農信、廣東農信、東莞招行、平安銀行等27家銀行的借記卡的轉入及轉出功能,及中國農業銀行的轉入功能。根據人行規定,跨行轉賬交易功能須由持卡人向發卡銀行申請開通,每日轉賬金額上限5萬元,轉賬筆數不限,手續費率由銀聯統一設定,由轉出方承擔。

二、商戶準入條件 1. 正當、合法經營。

2. 不論任何類型的收單商戶,均須在城區具有正常的、固定的營業場所;對裝機地點為住宅樓、城中村或偏遠地區的,一律不予受理。

3. 商戶裝機地點須具備電源及固定電話線(電信、聯通、網通均可),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小靈通、移動無線座機等不屬于固定電話線,不能接入POS終端。

4. 入網商戶均須三證齊全,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或企業主身份證),且在工商、稅務、法律部門及人行征信、銀聯黑名單系統中無違規或不良記錄。

5. 鑒于效益差,且存在較大的套現風險,審慎發展低費率(<1%)及手續費封頂類商戶,除大型電器、大型超市、醫保醫院、醫保藥店、政府機構事業單位及證照齊全的批發市場類商戶外,原則上執行費率不低于1%。

6. 鑒于外卡收單業務風險極高,原則上只接受四星級以上酒店、大型百貨公司、大型連鎖超市、高端餐飲企業類別商戶申請,且僅限申請VISA、MasterCard、

JCB三大卡種。

三、個體POS商戶協議簽署 1. 個體POS業務申辦所需資料:

1.1. 《銀聯個體工商戶POS零售業務協議書》(一式三份,適用于個體零售業務)或《銀聯批發市場POS業務協議書》(一式三份,適用于個體批發業務); 2. 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繳稅憑證)復印件,企業主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2.1. 作實地調查后,如實填寫《中國光大銀行直聯收單商戶簽約登記表及簽約相關附件》(見附件02) 2.2. 商戶經營場所照片;

2.3. 開立個人結算賬戶,提交卡號或存折復印件,如由外包合作方代辦,則提交《個人結算賬戶開戶申請表》以及《對私賬戶開戶委托授權書》(見附件02 《中國光大銀行直聯收單商戶簽約登記表及簽約相關附件》); 2.4. 結算賬戶戶名與營業執照經營者姓名必須一致,不允許作轉授權; 2.5. 特別地,對于使用同一營業執照在一個以上不同地點裝機的商戶,應分別簽署協議,設定不同商戶編號以便區分。 3. 個體POS業務特殊情況處理

3.1. 營業執照中所列地址需與裝機地址相同,如不一致需提供裝機地點的租賃合同并由支行出具《銀聯個體POS商戶入網風險承諾書(地址)》(見附件02 《中國光大銀行直聯收單商戶簽約登記表及簽約相關附件)。 3.2. 拓展現有他行個體零售/批發商戶的,除需與我行簽訂《銀聯個體工商戶POS零售業務協議書》并提交經營證照復印件外,需增加辦理轉收單手續,填寫《中國光大銀行特約商戶資料調整申請》(一式三份,見附件02 《中國光大銀行直聯收單商戶簽約登記表及簽約相關附件》)。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轉收單業務辦理為20個工作日,轉收單后須沿用原有費率,在6個月內不得作出調整。

四、對公POS商戶協議簽署 1. 對公POS業務申辦所需資料:

1.1. 《特約商戶受理銀聯卡業務協議書》(一式三份);

2. 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繳稅憑證)復印件,企業主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2.1. 作實地調查后,如實填寫《中國光大銀行直聯收單商戶簽約登記表》(見附件02);

2.2. 在我行開立的對公結算戶賬號(開立對公賬戶所需資料詳見附件03《人民幣對公賬戶開戶指引》)。特別要注意的是,辦理對公POS業務,以上各項資料缺一不可。

3. 醫保POS。辦理開通受理醫??üδ艿?,除需上述各項資料外,還需附上社保中心批文或商戶與醫保中心簽訂的協議。

4. 移動POS。對于申請安裝移動POS的商戶,鑒于存在風險較高、管理困難的弊端,所有申請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4.1. 范圍僅限物流、餐飲、機票配送以及確需送貨上門收取貨款的商戶。 4.2. 必須提供完整的經營證照,并開立對公結算賬戶。 4.3. 交易手續費不封頂,且不低于1%。 4.4. 僅在我行轄下地區使用。

4.5. 簽署《關于安裝指定機型的申請》(見附件02 《中國光大銀行直聯收單商戶簽約登記表及簽約相關附件》)。

5. 外卡POS。商戶如需疊加受理外幣卡功能的,需另行簽訂《特約商戶受理VISA/MASTERCARD/JCB外幣卡合約書》,并填寫《中國銀聯外卡收單專業化服務信息表》(見附件04)。

6. 拓展現有他行對公POS商戶的,除需與我行簽訂《特約商戶受理銀聯卡業務協議書》并提交經營證照復印件外,需增加辦理轉收單手續,填寫《中國光大銀行特約商戶資料調整申請》(一式三份,見附件02)。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轉收單業務辦理為20個工作日,轉收單后須沿用原有費率,在6個月內不得作出調整。如轉收單商戶為醫保商戶,則須額外填寫《醫保更換收單行申報表》(見附件02),并由商戶、支行、社保中心三方簽章。

7. 根據《關于對通過POS機收取商品房預售款加強管理的通知(穗國房字【2011】510號)》文件要求,對于房地產企業,在申辦POS機時除需特別提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且收款賬戶必須為“預售款專用賬戶”。

五、支付易商戶協議簽署

1. 《中國光大銀行“支付易”特約商戶簽約表》及《中國光大銀行“支付易”特約商戶協議書》(一式三份,見附件05)。

2. 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或繳稅憑證)復印件,企業主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3. 結算賬戶開戶資料(對公賬戶賬號卡、存折、借記卡)復印件,如結算賬戶委托我行代開,則提交《個人結算賬戶開戶申請表》以及《對私賬戶開戶委托授權書》。 4. 商戶經營場所照片。

5. 如因財務結算需要,需使用他人或其他公司賬戶結算的,須由授權人及被授權人共同簽署協議,并另附《“支付易”業務結算授權書》(見《中國光大銀行“支付易”特約商戶協議書》中附件2)。

6. 如裝機地址與營業執照地址不一致,須另附裝機地址租賃合同復印件。 7. 如特約商戶已安裝他行POS或電話支付終端,須另附《裝機意向書》(見《中國光大銀行“支付易”特約商戶協議書》中附件3)。

六、簽約手續費率的設定

1. 對于消費或收款交易,個體POS、對公POS及支付易執行同一費率標準,詳見《廣東地區銀聯MCC代碼及費率表》(見附件09)。經辦單位可根據商戶實際情況,在適用費率范圍內設定簽約費率。

2. 按照銀聯有關業務規定,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認定為批發類商戶,執行單筆手續費封頂的優惠費率:

2.1. 銀聯認定的批發市場內的商戶(詳見《銀聯核準批發市場名單》,見附件10),申請時須應提交批發市場場內的攤位租賃協議(復印件)、產權證明(復印件)或由批發市場管理機構出具加蓋公章的證明,可執行1%、25元封頂費率;

2.2. 從事品牌商品區域代理且開展批發銷售的企業,應提交品牌代理授權書或者代理資質證明文件,可執行1%、50元封頂費率;

2.3. 生產性企業銷售自有產品的,應提交經營范圍中含有“生產”、“制造”、“加工”等字樣或類似表述的營業執照,出具銷售自有產品的承諾書,可執行1%、50元封頂費率。

2.4. 在銀聯轉接的消費交易中,消費交易金額在3000元以上的消費交易筆數占總消費交易筆數中高于70%的批發零售兼營商戶。

3. 支付易業務收款費率與直聯個體POS、對公POS一致,而轉賬、匯款手續費率則參考《中國光大銀行服務收費表》執行。對于本代本交易,除陽光旅行

儲值卡外,暫時享受手續費全免優惠。

4. 我行通過銀聯系統,可受理VISA、MASTERCARD、JCB三大外幣卡種,其中VISA、MASTERCARD收單成本為:2.1%,建議簽約費率為2.5%以上、JCB收單成本為:2.8%,建議簽約費率為3.5%以上。

5. 醫院類商戶手續費率劃分為一般醫院、公立醫院與醫保醫院三類,執行手續費率分別為1%,0.3%以及0.25%。

七、協議審批、臺帳管理及核心系統登記

1. 各經辦單位須建立所轄商戶臺帳資料,內容包括:商戶編號、終端編號、商戶名稱、手續費率、營業執照編號、稅務登記證、法人身份證、裝機地址、裝機臺數等,具體格式可參考附件《POS商戶臺帳格式》(見附件11)。 2. 各經辦單位須對商戶所申報資料復印或掃描保存,包括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身份證、商戶信息調查表、醫保定點醫院藥店批文等。

3. 廣州地區直聯收單業務及所有間聯支付易業務均由廣州分行零售業務部負責審批、協議原件保管及協調專業化服務公司安裝維護等工作。對異地分支行直聯收單業務,則按屬地管理原則自行辦理,并與當地銀聯及專業化服務公司協調開展業務。

4. 為準確統計全分行收單業務各項數據,核算中間收入,各異地分支行務必于每月2日前向廣州分行零售部上報上月POS商戶臺帳。

5. 廣州地區直聯收單商戶及所有間聯支付易商戶清算資料統一由廣州分行零售業務部登記錄入,對異地分支行直聯收單商戶可安排專人自行錄入。對發生資料變更或已撤銷的商戶資料,須及時在核心系統更新。常用核心系統交易碼為5166-商戶資料查詢,5161-新增或撤銷商戶資料。

八、機具安裝及押金交納

1. 專業化服務公司在預約商戶裝機前一個工作日,須測試所裝POS機具使用是否正常,參數設置是否正確,并做一筆0.03元的測試交易,以激活我行清算賬號。

2. 為控制商戶挪用風險,對個人POS終端實行固定電話綁定措施。每個終端最多可在商戶信息調查表中登記1-2個備用電話作為接入號碼,而所有登記

的電話接入號碼必須為該商戶同一營業場所內正在使用的電話號碼。 3. 對安裝個體POS或支付易電話終端的,我行將收取500元/臺的押金,于裝機時由專業化服務公司向商戶收取,機具押金不得豁免。對安裝對公POS的,按銀聯規定暫不收取。

4. 對安裝移動POS的,專業化服務公司將向商戶收取1200元/臺的押金及80元/臺/月的GPRS/3G通信費用。

5. 交易簽購單打印商戶名稱須與簽約商戶名稱一致,如簽約商戶名稱過長不能完整顯示的,可截取商戶名稱關鍵字或以“銀聯特約商戶”、“光大特約商戶”代替,但不得編造與簽約不一致的商戶名稱。

6. 專業化服務公司負責對商戶有關使用人員進行收單業務及終端設備的使用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卡片識別、詳細操作流程、清算對帳、常見問題處理方法以及風險防范錯書等(見附件“POS使用培訓使用文件資料”文件夾)。培訓后須由商戶負責人在培訓記錄上簽字確認,并妥善保留有關文件資料。 7. 專業化服務公司須將咨詢、投訴電話以及本機商戶編號、終端號參數清晰張貼在每臺終端設備上。

8. 外卡POS的參數與人民幣銀聯卡一致,只需銀聯后臺開通,無需另行設置。

九、資金清算及錯帳處理

1. 直聯POS交易資金清算,以中國銀聯的清算數據為依據。當對賬不符時,以中國銀聯數據為準先行清算,差額部分掛賬,待查明原因后再行調整。 2. 直聯POS清算到帳時間為T+1,逢節假日清算到帳時間為下一個工作日。資金的入賬以一天一筆的形式,即周

五、周

六、周日的交易在周一入賬時將會有三筆入賬記錄。

3. 直聯POS交易資金入賬時,系統自動添加摘要,如“9.28POSFEE0.06”則表示9.28日POS手續費為0.06元。

4. 間聯支付易對收款(消費)、綁定卡轉入交易實行T+0清算,綁定卡轉出到帳時間取決于對方銀行的清算時間,一般情況下轉出當天可以到帳。間聯支付易每筆交易及摘要均在會在賬戶明細中顯示,如摘要顯示“支付易消費00000007”則表示發生在編號為“00000007”支付易終端上的“收款(消費)”交易。

5. 不論任何情況,POS交易成功與否以有否打印憑單為準,如遇特殊情況,憑單未能完整打印則視本筆交易為不成功。

6. 如交易成功但未能及時到帳,經辦單位應協助商戶調取有關交易單據及交易構成,交由分行運營部協助辦理追收有關資金。

7. 如發卡行調取交易單據,商戶未能提供的,則視為交易不成功,由分行運營部進行貸記調整。商戶對長款交易可主動發起退款,填妥《銀聯POS商戶退款證明》(見附件12),加蓋財務印鑒后,交由分行運營部處理。

十、商戶資料變更及撤銷

1. 商戶如需調整裝機綁定電話號碼、裝機地址等資料的,需填寫“商戶資料調整申請”,其中特別要注意的是:

a) 個體POS、對公POS適用《中國光大銀行特約商戶資料調整申請》(見附件02)、支付易則適用《中國光大銀行支付易特約商戶資料調整申請》(見附件07)

b) 變更單位名稱的,除填寫“商戶資料調整申請”外,須另行簽訂相關業務協議書,并附新的經營證照及工商變更登記文件。

c) 個體POS商戶變更對私結算賬號的,須附本人簽名及經辦網點簽章的新賬號存折或借記卡復印件。

d) 對直聯業務,如商戶不滿現有裝機維護公司專業化服務的,可向我行提出更換,填寫“更換維護公司”欄目。我行現有取得銀聯認證的專業化服務公司主要有通聯支付、銀汛達、漢鑫商務三家。 e) 收單商戶需變更裝機地址的,須附新裝機地址的租賃合同;

f) 如需加機的,請填寫“加裝POS機申請”欄目;特別地,對加裝醫保POS的,須另附《醫保POS機加裝申報表》(見附件02 中國光大銀行直聯收單商戶簽約登記表及簽約相關附件);

g) 如已裝機商戶變更綁定電話的,須另附原因說明。

2. 對直聯業務,根據銀聯現行規定,對公POS商戶不允許變更為個體零售POS商戶,但個體POS商戶只要證照齊全可申請改裝對公POS機。具體為開立對公結算賬戶,簽署《特約商戶受理銀聯卡業務協議書》并提交經營證照復印件,同時出具《商戶撤機申請單》(見附件13),撤銷原有個體POS終端。

3. 商戶提出撤機的,可簽署《商戶撤機申請單》。 十

一、外包合作方管理

1. 收單業務外包合作方(下稱“外包方”)準入條件如下:

a) 所裝POS機具須取得銀行卡檢測中心入網認證或總行測試認證; b) 獲得中國銀聯或總行資格認可;

c) 具備健全的組織架構,內控制度和業務管理制度; d) 擁有一定的收單業務運作經驗。

2. 外包業務種類為對公POS、外卡POS、個體零售POS及批發市場POS,外包方服務范圍為商戶拓展、出機、裝機、維護、商戶培訓、交易單據調閱、數據分析及市場營銷服務,但資金清算責任及風險管理責任不得外包。 3. 外包方須對所開拓商戶申報材料真實性及合規性負責,如出現對商戶不實承諾、提交虛假商戶申辦資料、服務不到位、借收單銀行名義開展其他業務等違規現象,給我行造成包括但不限于經濟及商譽等損失的,全部由外包方承擔。

4. 對外包方所開拓的商戶,如出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的違規行為,造成但不限于經濟及商譽等損失的,全部由外包方承擔: a) 調單不成功、審核交易不嚴格等造成發卡行退單的; b) 套現、虛假交易、洗錢、側錄磁道信息等; c) 泄露賬戶及交易信息等,造成持卡人損失的。

5. 對外包方專業化服務費用的支付一般采用收單收益分成方式,以實現收益共享、風險共擔。

十二、交易監控、日常巡檢及無效商戶清理

1. 我行對收單業務風險實行“誰發展的特約商戶、誰負責”的原則,各經辦單位務必嚴格把好商戶準入關并做好后期維護工作。

2. 為規避套現、詐騙、側錄磁條信息以及POS機具挪用等風險,各經營單位應每45天對所轄收單商戶進行實地回訪并調回POS交易單據銀行存根聯,其中月交易50萬以上商戶為重點調查對象。調查內容應包括(見附件14《收單商戶日?;卦L巡檢記錄表》):

a) 商戶是否正常、合法經營?

b) 有否信用卡套現風險、詐騙、側錄磁條信息? c) POS機具能否正常使用? d) POS有否挪用或擅自轉移?

e) 收銀員能否熟練進行銀行卡受理業務操作? f) 商戶MCC(類別代碼)是否正確? g) 專業化維護公司工作質量如何? h) 有否張貼服務熱線及銀聯標識?

3. 為提高POS機具使用效率,減少機具丟失風險,對連續兩個月交易金額低于1萬元的商戶由零售業務部統一進行撤機處理。 十

三、附則

1. 本指引由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零售業務部負責制定、修訂和解釋。

2. 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十四、主要專業化服務公司客服電話

1. 廣州市國安信息工程有限公司:020-8565780

5、020-85657806。 2. 通聯支付網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020-22087888。 3. 廣州銀汛達信息咨詢有限公司:020-84266822。 4. 北京宇信易誠信息技術有限公司:400-706-6616。 5. 漢鑫商務科技有限公司:96951951。

6. 杉德銀卡通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廣東分公司:400-655-3

535、400-880-8533。 7. 廣東銀聯商務有限公司:020-22225016。 8. 廣東嘉聯支付技術有限公司:4008868400。

9. 汕頭市好易聯網絡支付技術有限公司:4008998998。

第三篇: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與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與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摘要】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過錯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單位規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對其高級管理人員監管不力,屬于單位具有明顯過錯的具體表現。

二、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而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其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責任。但如果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則合同依法為無效合同,在此情況下不應適用合同法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8)民二終字第12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國際機場第一辦公樓

三、四層。

法定代表人:黃傳奇,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魯潮,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趙輝,廣東仁人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興業銀行廣州分行。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東風中路300號金安大廈16層。

負責人:張長弓, 該行行長。

委托代理人:鄒院昌,廣東東方昆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昊天,北京金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機場公司) 、興業銀行廣州分行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5)粵高法民二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張樹明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沙玲、周倫軍參加的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趙穗軍擔任記錄。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10月間,崔紹先(時任深圳機場公司總經理、董事會董事,主持深圳機場公司的日常工作)使用深圳機場公司的公章以深圳機場公司名義與民生銀行廣州分行簽訂了1.3億元的銀行承兌合同。貸出的1.3億元被轉入由張玉明任董事長的西北亞奧信息技術公司(以下簡稱西北亞奧公司),由西北亞奧公司開出匯票在湖南岳陽農行貼現。2003年3月,崔紹先使用深圳機場公司的公章以深圳機場公司名義與上海浦東發展銀行廣州分行(以下簡稱浦發銀行廣州分行)簽訂了貸款1.6億元的合同,以該1.6億元貸款償還了前筆向民生銀行廣州分行的借款本息。在此筆貸款到期時,崔紹先親自與興業銀行廣州分行人員商談貸款,并向興業銀行廣州分行人員介紹西北亞奧公司出納員李振海為深圳機場公司助理會計師,指使李振海假冒深圳機場公司工作人員(崔親筆涂改自己的名片給李振海印制名片),使用私刻的深圳機場公司公章于2003年7月11日與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簽訂《基本授信合同》,約定興業銀行向深圳機場公司提供最高限額為人民幣3億元的基本授信額度,用于解決深圳機場公司正常的流動資金周轉,授信有效期自2003年7月11日至2004年7月10日止。同年7月14日和12月9日,李振海按崔紹先的授意代表深圳機場公司在崔紹先辦公室與興業銀行廣州分行分別簽訂了數額為2億和2500萬元的兩份貸款合同,共貸款2.25億元,年利率4.779%,貸款期限一年。開戶和貸款所需的深圳機場公司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董事會決議等相關資料,全部由崔紹先提交并加蓋私刻的深圳機場公司公章。2.25億元貸款發放后,李振海按崔紹先的授意將其中的1.6億元通過深圳市機場航空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機場航空貨運公司)賬戶償還浦發銀行廣州分行的1.6億元借款。余款轉入西北亞奧公司等處。在2.25億元貸款即將到期時,2004年7月5日,崔紹先又親自用私刻的深圳機場公司假公章在其辦公室與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簽訂了三份各7500萬元的借新貸還舊貸合同,年利率5.841%,貸款期限一年,對2.25億元貸款延期。2004年8月11日和2005年1月4日,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直接或通過安永會計師事務所向深圳機場公司發出貸款核數函和直接追收函,崔紹先又親自擬函和簽名并使用私刻的深圳機場公司公章行文答復興業銀行廣州分行。

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發放2.25億元貸款后,已收至2004年11月24日共667萬元的貸款利息。其中深圳航空貨運有限公司匯入309萬元;深圳市深唐供水設備工業有限公司匯入90萬元;新寶萊實業發展(深圳)有限公司匯入10萬元;李振海交現金188萬元;張玉明深圳賬戶轉款70萬元。

原審法院另查明:2005年2月24日,張玉明、崔紹先、李振海等人因涉嫌貸款詐騙犯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2006年2月27日,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對崔紹先等人涉嫌犯罪一案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7年8月7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崔紹先、張玉明、李振海等所涉貸款詐騙罪一案作出(200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134號刑事判決。該刑事判決認定以下事實:2003年5月,被告人崔紹先為幫助被告人張玉明融資,以深圳機場公司名義和浦發展銀行廣州分行簽訂2億元人民幣的基本授信合同及1.6億元的貸款合同,該貸款被張玉明的公司占有。為了償還到期的該筆貸款,被告人張玉明、崔紹先商定盜用深圳機場公司的名義以機場擴建候機樓需資金的理由向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貸款。被告人張玉明、崔紹先授意被告人李振海假冒機場公司的財務人員辦理向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貸款的具體事宜。同年7月11日,被告人李振海假冒深圳機場公司的財務人員代表該公司與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簽訂了金額為3億元人民幣的基本授信合同,偽造深圳機場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代表該公司與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簽訂了金額分別為2億元人民幣和0.25億元人民幣的借款合同,并在合同及所有貸款資料上加蓋其偽造的深圳機場公司公章。2.25億元人民幣貸出后,全部由李振海轉到張玉明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 2004年初,2.25億元人民幣即將到期,被告人張玉明、崔紹先、李振海采取“借新還舊”的方式,利用上述授信合同內剩余的0.75億元貸款額度,循環貸款三次,共計貸款2.25億元人民幣,將還貸的期限變相延長一年。被告人崔紹先在延期的貸款合同上簽名。被告人李振海在延期的貸款合同上加蓋了偽造的深圳機場公司公章。該判決認為:張玉明、田其偉、崔紹先、李振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和經濟合同,詐騙銀行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貸款罪;張玉明、田其偉構成合同詐騙罪。在共同犯罪中,張玉明在詐騙貸款和合同詐騙均是主犯。田其偉在詐騙貸款是從犯,在合同詐騙是主犯。崔紹先在貸款詐騙中雖未占有贓款,但其協助張玉明進行貸款詐騙,幫助張玉明非法占有他人財產,屬貸款詐騙共犯中的從犯。鑒于崔紹先沒有實際占有他人財產,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自首,歸案后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張玉明、李振海,屬于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該院判決:

一、被告人張玉明犯貸款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田其偉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犯合同詐騙,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被告人李振海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被告人崔紹先犯貸款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二、繳扣的假印章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銷毀,犯罪所得的財物繼續予以追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該刑事一審判決后,張玉明、田其偉、李振海三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崔紹先在一審承認控罪,判決后未提出上訴。

興業銀行廣州分行于2005年1 月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

一、判令解除雙方2003年7月11日簽署的《基本授信合同》及基于該《基本授信合同》簽訂的金額分別為2億元和2500萬元的兩份貸款合同及2004年7月與深圳機場公司以借新還舊的方式簽訂的每份金額為7500萬元的借款合同。

二、判令深圳機場公司立即返還借款本金22 500萬元、利息及罰息2 125 929.36元(合計:人民幣22 712 592 .36元,暫計至2005年1月24日) ;

三、由深圳機場公司承擔本案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所有費用。原審法院受理后,因深圳市公安局對深圳機場公司原總經理崔紹先等人涉嫌貸款詐騙一案正在進行刑事偵查,根據深圳機場公司的申請,該院于2005年12月19日裁定中止案件的審理。在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對崔紹先等人涉嫌利用合同詐騙貸款一案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刑事案件開庭審理后,原審法院恢復案件審理。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所涉貸款,系崔紹先等人通過私刻公章以深圳機場公司的名義與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簽訂借款合同的形式詐騙而來。本案所涉的基本授信合同、貸款合同均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

(三)項所規定的“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合同,因此均應認定無效。崔紹先等人以深圳機場公司的名義詐騙貸款已造成興業銀行廣州分行2.25億元貸款及相關利息的損失。崔紹先等人詐騙貸款的行為與因本案所涉的基本授信合同、貸款合同所產生的民事賠償關系,是分別適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審理的兩種不同法律關系的案件。本案深圳機場公司應否對崔紹先等人詐騙貸款造成興業銀行廣州分行2.25億元貸款及相關利息的損失承擔責任,應當根據深圳機場公司對崔紹先的行為是否存在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的貸款損失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而認定。

崔紹先是深圳機場公司的總經理、董事會董事,當時主持深圳機場公司的日常工作。崔紹先利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親自與興業銀行廣州分行人員商談貸款事宜,為授信合同、貸款合同簽訂人李振海提供虛假身份(名片、介紹信等),為詐騙案提供了一系列的虛假文件,指使李振海以私刻的公章代表深圳機場公司與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簽訂貸款合同騙取貸款,在兩份貸款延期合同上親筆簽名,并在興業銀行廣州分行有關查詢函上簽字確認。而且,本案所涉兩份貸款合同均在崔紹先的辦公室所簽訂。崔紹先上述一系列的作為,造成興業銀行廣州分行有理由相信崔紹先是在履行職務行為。崔紹先在兩年多時間多次以深圳機場公司名義騙取巨額貸款而不為深圳機場公司所知,深圳機場公司董事會嚴重失職,負有對公司高管人員失察,放任管理的重大過錯責任。又因為深圳機場公司董事會的這一重大過錯責任過錯與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的貸款損失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深圳機場公司應當對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貸款損失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民事責任。崔紹先利用職務之便使用深圳機場公司的真公章先后與民生銀行和浦發銀行簽訂貸款合同,騙取了巨額貸款。貸款雖然沒有被深圳機場公司實際使用,但對民生銀行和浦發銀行貸款的清償責任,依法應由深圳機場公司承擔。本案所涉的2.25億元貸款中,有1.6億元用于償還了深圳機場公司欠浦發銀行的貸款債務。因此,深圳機場公司應將這1.6億元賠償給興業銀行廣州分行。

興業銀行廣州分行作為商業銀行,應當知道深圳機場公司為上市的股份公司,貸款有比一般公司貸款更為嚴格的條件。但興業銀行廣州分行人員在洽談本案巨額貸款時僅與深圳機場公司總經理崔紹先和李振海見面洽談,未依貸款規章對兩人的權限和貸款用途、使用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未履行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應盡的謹慎注意義務,輕信崔紹先的行為系職務行為,致使崔紹先和李振海等人能夠輕易詐騙貸款。因此,興業銀行廣州分行對本案所涉貸款被騙所造成的損失也負有重大的過錯責任,應當分擔本案的貸款損失。對于2.25億貸款本金和未付利息的損失,除上述深圳機場公司應賠償1.6億元本息外,余額6500萬元本息的損失,由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自行承擔50%即3250萬元本息的損失。其余3250萬元本息的損失,仍應由深圳機場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對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訴訟請求中的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因沒有證據證明,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

(三)項、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判決:

一、確認本案所涉的授信合同、貸款合同全部無效;

二、深圳機場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貸款損失19 250萬元本息(利息從2004年11月2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至還款之日,逾期付款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雙倍計付利息);

三、駁回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 145 640元,鑒定費480 000元,共計1 625 640元,由深圳機場公司承擔1 137 948元;由興業銀行廣州分行承擔487 692元。

深圳機場公司和興業銀行廣州分行均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深圳機場公司上訴稱: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所有貸款材料全部虛假、所有公章全系偽造,所有與貸款有關的銀行賬戶均非深圳機場公司的真實賬戶,所有資金深圳機場公司未使用分文,公司董事會對崔紹先等人簽訂貸款合同及資金流向完全不知情。崔紹先雖具有總經理身份,但并無簽訂如此巨額貸款合同的權限,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其在共同犯罪中為從犯,在2.25億元貸款詐騙案中的作用是次要的。貸款被騙完全是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的工作人員違法違規所致。崔紹先的總經理身份與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的經濟損失之間并不存在因果關系,深圳機場公司在本案中并無過錯,不應對本案的貸款本息承擔賠償責任。

二、原審判決認定深圳機場公司和興業銀行廣州分行對2.25億元貸款被騙負有同等過錯責任,就應判決興業銀行廣州分行對2.25億元的貸款被騙后的全部后果承擔50%的責任,而不是僅對其中的6500萬元承擔50%的責任。原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對不屬于本案的民生銀行廣州分行與深圳機場公司貸款糾紛案和浦發銀行廣州分行與深圳機場公司貸款糾紛案進行了審理,認定本案所涉的2.25億元用于償還了深圳機場公司欠浦發銀行廣州分行的貸款,因此深圳機場公司應將該1.6億元賠償給興業銀行廣州分行,并進而判決本案所涉2.25億元被騙貸款中的1.6億元全部由深圳機場公司賠償。違反了民事訴訟中的“一案一訴”的原則,剝奪了深圳機場公司對民生銀行廣州分行借款案和浦發銀行廣州分行借款案的抗辯權。故請求二審撤銷原審民事判決第二項,改判深圳機場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

興業銀行廣州分行上訴稱:崔紹先參與了2.25億元貸款的全過程。崔紹先雖然不是深圳機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其身份為深圳機場公司主持日常工作的董事總經理,本案所有合同全部都是在深圳機場公司辦公場所內崔紹先的總經理辦公室簽署,雖然事后證實崔紹先以深圳機場公司名義簽署涉案合同所使用的公章、董事會決議、授權委托書等是其偽造的,但簽約時形式上手續完備,興業銀行廣州分行有理由相信崔紹先等行為屬于有權代理和職務行為。本案2.25億元貸款中有1.6億元由崔紹先歸還了應當由深圳機場公司負責歸還的浦發銀行廣州分行1.6億元借款。由此可見,深圳機場公司是涉案貸款的實際使用人和受益人,本案貸款是興業銀行廣州分行和深圳機場公司之間的關系,而不是與崔紹先個人之間的關系。興業銀行廣州分行在簽署本案貸款合同時雖未能發現崔紹先提供的公章和相關證明文件屬于偽造,但該過失并不能成為深圳機場公司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的依據。故崔紹先以深圳機場公司名義與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簽署的本案借款合同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行為,簽署的涉案合同均為有效合同,對被代理人深圳機場公司依法產生法律效力,深圳機場公司應當依合同約定歸還全部借款本息(含罰息)。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判決結果未依法充分、全面保護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的合法權益,請二審判令解除本案基本授信合同及基于該合同所簽署的共計金額為2.25億元的三份人民幣短期借款合同;判令深圳機場公司返還借款本金2.25億元及利息和罰息。

在本院二審開庭質證過程中,深圳機場公司和興業銀行廣州分行均未就此案提出新證據,雙方對原審法院認定的本案主要事實均無異議,故本院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開庭后,本院于2008年12月8日收到深圳機場公司函件,稱張玉明、田其偉、李振海刑事案件二審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請求本院據此對本案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對此,本院認為,深圳機場公司對本案主要事實無異議,該案與相關刑事案件可以分開審理,且不具備發回重審的理由,故對深圳機場公司的該項請求不予支持。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焦點問題為:深圳機場公司和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簽訂的基本授信合同和相關借款合同的效力,崔紹先的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及深圳機場公司和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本案所涉貸款系崔紹先等人偽造文件,虛構貸款用途,通過私刻公章以深圳機場公司的名義與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簽訂借款合同詐騙而來,所騙款項全部由張玉明控制的公司非法占有,張玉明、崔紹先、李振海正在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刑事追究。崔紹先等人的真實目的是騙取銀行信貸資產,簽訂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關貸款合同只是詐騙銀行信貸資產的形式和手段。上述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

(三)項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原審判決根據上述規定認定本案所涉基本授信合同及相關貸款合同系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上述合同無效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本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過錯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崔紹先系深圳機場公司的董事、總經理,在本案發生期間主持深圳機場公司的日常工作。崔紹先伙同張玉明、李振海等人為償還騙取的其他商業銀行的到期貸款,親自與興業銀行廣州分行人員商談貸款事宜,提供虛假文件和偽造的董事會決議,指使李振海以私刻的公章代表深圳機場公司簽訂授信合同和貸款合同,并在其后親自使用私刻的公章與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簽訂了借新還舊的貸款合同,使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誤以為崔紹先是在履行職務行為,貸款系深圳機場公司所為,從而造成2.25億元騙貸最終得逞。上述情形之所以能夠發生,崔紹先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參與騙貸活動固然系主要原因,但也與深圳機場公司規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監管不力密不可分,故深圳機場公司在本案中具有明顯過錯,應依法對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的損失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

興業銀行廣州分行在簽訂和履行本案2.25億元貸款合同的過程當中,未盡審慎注意義務,對私刻的深圳機場公司公章、偽造的證明文件和董事會決議未進行必要的鑒別和核實,在貸款的審查、發放、貸后跟蹤檢查等環節具有明顯疏漏。深圳機場公司作為上市公司,在長達兩年時間內未在上市公司半年報和年報中披露本案所涉貸款,興業銀行對此亦未能察覺并采取相應措施,反而與其簽訂了借新還舊的新合同。故興業銀行廣州分行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過錯,對本案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于興業銀行廣州分行上訴所稱本案崔紹先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本案授信合同和與之相關的一系列貸款合同為有效合同,深圳機場公司應依貸款合同返還貸款本息(包括罰息)的上訴請求。本院認為,表見代理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繼續以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而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則該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應按合同約定承擔其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責任。但是,在相對方有過錯的場合,不論該種過錯是故意還是過失,無表見代理適用之余地。因本案基本授信合同及相關貸款合同,均為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合同,且興業銀行廣州分行在本案所涉貸款過程中具有過錯,故本案不適用合同法關于表見代理的規定,深圳機場公司和興業銀行廣州分行應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于雙方對本案民事責任的承擔,原審法院將2.25億元中的1.6億元認定為深圳機場公司應當償還欠浦發銀行廣州分行的前一筆債務,該部分損失應當由深圳機場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而其余的6500萬元由深圳機場公司和興業銀行廣州分行雙方各自承擔50%責任。對此,本院認為,原審判決對本案損失數額及民事責任分擔原則的確定有誤,判令深圳機場公司承擔前一筆1.6億元的償還責任不當,應予糾正。本案2.25億元之中的1.6億元確被崔紹先等用于償還欠浦發銀行廣州分行的前一筆債務,但深圳機場公司是否應當償還浦發銀行廣州分行1.6億元貸款與本案無關,該償付行為并未使2.25億元騙貸的性質有所改變,本案應以2.25億元及未付利息作為損失,確定民事責任的承擔范圍。然而,原審判決對本案損失數額的確定和民事責任的分擔比例確定雖然欠妥,但該判決確定深圳機場公司賠償興業銀行廣州分行損失本金1.925億元及未付利息,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自行承擔損失本金3250萬元及利息,即深圳機場公司承擔本案2.25億元貸款本息損失的近85%,興業銀行廣州分行自行承擔本息損失的近15%。從結果看,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承擔與其過錯程度是適應的,故原審判決確定的雙方當事人對本案損失的承擔數額并無不妥,對此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雖然對損失數額與責任分擔比例的認定欠妥,但處理結果并無不當。深圳機場公司和興業銀行廣州分行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均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

(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 177 429.65 元,由興業銀行廣州分行承擔588 714.825元;深圳市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588 714.82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張樹明

代理審判員

代理審判員

周倫軍

二 ○ ○ 九年 一 月 四 日

趙穗軍

第四篇:中國光大銀行廣州分行信用卡部員工考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考勤管理是銀行基礎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為規范卡部員工的考勤管理工作,嚴格員工考勤管理制度,保證正常的工作秩序,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部門實行上下班考勤制(8:30—17:30),上下班要打卡,日??记诠芾碛扇肆Y源崗負責。

第三條 員工的考勤情況與員工工資、獎金等直接掛鉤。

第二章 事 假

第四條 員工請事假,須事前給總經理室審批。遇特殊情況可用電話、短信等方式請假,事后補假。

第五條 原則上員工每月事假不得超過兩天(可分為兩次一天),遇特殊情況需特別請示,方可休假。

第六條 凡員工請事假,均按日扣發工資。

第三章 病 假

第七條 員工因身體疾病,不能上班或不能保證正常工作時,可休病假。

第八條 員工請病假需事先向總經理室報備,需交區縣級以上醫療機構(保健站、衛生站、門診部、康復中心除外)的病假單到人力崗留底。

第九條 員工短期病假不得超過三天,超過三天者視為長期病假,應到銀行指定醫療機構進行檢查,并出具診斷證明和病假證明。

第十條 員工休長期病假,基本工資照發,按日扣發績效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第四章 外出登記檢查

第十一條 員工因工外出需填寫《行員外出登記本》,事前交總經理室簽字。遇特殊情況可用電話、短信等方式請示,事后補簽。

第十二條 員工外出公干,需由對方單位相關人員在《工作確認單》上簽字,交人力崗留底備查。

第十三條 員工無外出登記記錄、無《工作確認單》或對外出記錄弄虛作假者,視同遲到早退,全部門通報批評,每次扣發半日工資。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中國光大銀行行員考勤管理辦法》、國家勞動部門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五篇:廣州分行領導開場致辭

民生信用卡非凡財富貴賓客戶高爾夫球邀請賽

開場致詞(廣州分行)

各位領導、各位來賓、女士們、先生們:

大家好!

今天“民生信用卡非凡財富貴賓客戶邀請賽”高爾夫球比賽開球儀式在風景如畫的獅子湖國際高爾夫球會隆重開幕,這不僅是民生銀行的一大幸事,也是廣大高爾夫愛好者的一大喜事。在此,我謹代表中國民生銀行廣州分行全體同仁,對 “民生信用卡非凡財富貴賓客戶邀請賽”高爾夫球比賽的開幕表示熱烈的祝賀,對參加此次賽事的各位貴賓表示衷心的感謝!

2011年,適逢民生銀行成立十五周年。十五年前,民生銀行由59家企業發起設立,主體是民營企業,資本金只有13.8億元,民生銀行當初是那么地不起眼。正是從弱小起步,通過持續的改革創新,15年來,民生銀行在中國銀行業創造了持續健康快速發展的奇跡。目前民生銀行已經成為資產規模超過1.7萬億元、核心資本超過1000億元、資產質量和資本回報水平均居股份制銀行前列的一家大型商業銀行。嘉賓朋友們,是你們陪伴民生銀行的成長,見證民生銀行的壯大,給予民生銀行支持,你們一如既往地支持是民生人開拓創新、銳意進取的動力,請允許我真誠地道一聲--謝謝!

在競爭日益激烈地銀行服務中,民生銀行始終堅持“以人為 1

本,以客為尊”的服務理念,近年來更致力于創新服務形式、精細服務流程、貼近客戶需要等方面的研究。高爾夫邀請賽我們已經舉辦十余年,為的就是與其他高端品牌一道搭建起一座優質的交流平臺,使更多的高端商務人士交流、分享。

高爾夫,最優雅的競技運動,它不僅僅是一種運動,現如今已稱為代表優質生活的標簽。希望各位參賽嘉賓在感受大賽緊張氣氛、體驗高爾夫運動魅力之余,更能近距離體會民生銀行產品及服務的獨特魅力。

最后,祝各位參賽貴賓能夠打出好成績,滿載而歸!謝謝大家!

本文來自 99學術網(www.gaojutz.com),轉載請保留網址和出處

上一篇:家庭中如何教育孩子下一篇:家庭教育進社區活動

91尤物免费视频-97这里有精品视频-99久久婷婷国产综合亚洲-国产91精品老熟女泄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