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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工務信息范文

2022-06-07

第一篇:鐵路工務信息范文

鐵路工務

謝總:

你好,在青島參加了全路工務會議,對鐵路工務的工作內容有了進一步的了解。工務系統主要負責線路的基礎設置的維護與管理,確?;疖嚨恼5倪\營。

在工務方面,存在一定的機遇。

在會議上主要提到了2點與我們相關的內容

1.添成系統。

添乘系統是為了提高旅客乘車舒適度,提高線路運營安全,提高既有線路速度所進行對線路的調查,主要調查的是在列車行進線路中,產生的顛簸,晃動,通常與

列車行駛記錄儀,傳感器進行配合使用,也有部分是人工添乘。之后我查了一下這方面的設備,一般自動添乘系統都是集成了GPS,晃動檢測設備等,進行自動化記錄。人工添成的話,就是想沈陽做的添乘系統的應用,使用PDA+程序和人工感覺的方式去做。

2.鐵路信息化,鐵路資產管理

鐵路基礎設置管理方面,鐵路部未來的做法是,管理每一個設備的“生命過程”,從該設備配置,使用,到報廢要全程管理。初步提到的是使用電子標簽或條碼的方式去進行管理那么這些應該也是我們的一些契機。

該會議主要是各路局,段主要領導人的回憶,所以更多層面上是政策性的回憶。之后去了工務新設備及技術展覽。展覽的內容基本都是鐵路施工、維護方面的設備。

鐵路部門需要繼續關注,因為還有其他的部門,像電務段的管理應該也有機會。

車務段:負責列車運營,是各車站的領導機構。

機務段:主要負責機車的維護和保養等

工務段:負責線路設備(包括路基、軌枕、軌道及其附屬設備)的養護和維修等。 電務段:鐵路信號,鐵路通信

車輛段:主要是管自己配屬的客車車輛的管理,檢修,整備和始發/終到的客貨運列車車輛的檢修整備,以及經過列車車輛的檢查??傊囕v段就是主要管車輛這一整套檢修啊整備啊啥的業務的

第二篇:鐵路工務小車

鐵路工務小車 鄢世林(重慶)

高速鐵路軌道檢測系統軌檢小車

單軌小車

吊軌車吊運鋼軌

鋼軌探傷小車

第三篇:鐵路軌道工務匯報

軌道3102班

匯報人:李海峰

編輯: 龍涵 王育卜張侃 劉飛 劉元段立斌

審核:靳攀

二:實訓巡道所遇到軌道問題

?巡道工是指鐵路上以巡查線橋、處理故障、做好小補修,保持線路狀態完好,外觀整潔,保證行車安全工作的工人,是全國鐵路工務系統最基層的工種之一,承擔著鐵路巡護任務。一年四季,不論嚴寒酷暑,他們都是風雨無阻奮戰在鐵路線上。

?巡守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熟悉有關規章制度及線路業務有單獨處理故障的能力所有值班人員均應經工務段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巡守人員應執行工作制度

?交接班制度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情況以及需要繼續處理的問題,并記人交接班記錄簿內;信號用品、巡道牌、工具、材料及其它備品等。匯報制度發現影響行車安全的故障和其它重要情況時,應及時報告工長或領工員。經常向工長匯報行車安全及人身安全情況,線路設備病害變化情況,零星的線路經常保養工作情況。

?巡道時重點檢查項目

?鋼軌、道岔及主要聯結零件有無缺損,已有標記的傷損有無變化;有無侵人限界、脹軌跑道及其它線路故障;未設路基、橋隧巡守人員的路基沉險、塌方落石、水害、雪害、沙害、凍害及橋頭護錐、河岸沖刷等情況;道口標志、鋪面及護樁是否缺損。

1.木枕縱向裂縫

木軌枕腐蝕

木軌枕失效原因很多,其中主要是腐蝕。

2.鋼軌出現的問題

(軌縫間距過大)

鋼軌出現的問題

?鋼軌掉肉:

3.軌枕出現的問題

?(普通混泥土軌枕破壞)

4.道床污染嚴重

5,其他問題

三:實訓疑問

這兩圖中F,S,H各表示啥意思,求解釋?

? 謝謝大家!

第四篇:鐵路工務安全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1.0.1條 為保證行車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規則。

第1.0.2條 保證安全生產是工務部門的基本職責。各級工務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掌握安全生產規律,加強對安全生產的領導,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嚴格作業紀律和勞動紀律,積極采用新技術、新設備,落實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第1.0.3條 凡發生與工務有關的事故,工務部門應縝密調查,科學分析,找出原因,吸取教訓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第1.0.4條 凡在營業線路上進行與工務設備相關的工程施工和作業,均應遵守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鐵路局可根據需要自行制定,報鐵道部備案。

第二章 行車安全

第一節 施 工

施工組織與管理

第2.1.1條 營業線施工系指影響營業線設備穩定、使用和行車安全的各種施工,分為施工作業和維修作業。

施工作業必須納入月度施工計劃,并在車站辦理封鎖或慢行手續。施工作業主要包括: (1)線路及站場設備技術改造,增建雙線、新線引入、電氣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或穿越線路、站場的橋梁、人行過道、管道、渡槽和電力線路、通信線路、油氣管線等設施的施工。

(3)在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進行影響限界、路基穩定的各種施工及爆破作業。 (4)線路大、中修,路基、橋隧大修。

維修作業是指作業前后不改變行車速度的營業線施工。維修作業應納入維修天窗計劃,并在車站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第2.1.2條 營業線施工等級分為三級。 I級施工:對運輸影響較大的大型站場改造、新線引入;主要干線換(移)梁、更換正線道岔、上跨(對運輸影響較大的下穿)鐵路結構物等施工。

Ⅱ級施工:

(1)主要干線封鎖線路3h以上,影響信聯閉4 h以上的施工; (2)其他干線封鎖線路4 h以上、影響信聯閉6h以上的施工。

Ⅲ級施工:除I級、Ⅱ級施工以外的各類施工。

第2.1.3條 天窗分為施工天窗和維修天窗。維修天窗原則上應安排在晝間,并滿足作業軌溫條件。

施工天窗:線橋大、中修及大型機械作業不應少于180min。

維修天窗:應根據維修作業需要合理安排。

第2.1.4條 多個單位綜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區間作業時,必須提前確定施工主體單位、明確施工負責人,并制定確保行車和人身安全的措施。

第2.1.5條 在營業線施工,施工單位必須與工務設備管理單位簽訂施工安全協議。 第2.1.6條 影響道岔或信號使用的施工,必須提前與電務部門聯系,填寫工電配合通知書。影響超偏載檢測裝置、通信、客(貨)車運行安全監測設備和接觸網等設備正常使用的施工,必須與相關設備管理單位聯系,由其配合人員負責拆除和恢復各自設備。

第2.1.7條 工務設備管理單位應派安全監護人員對施工單位的施工作業進行全過程監督,發現質量不合格及施工安全隱患時應責令施工單位立即糾正,填發“施工安全整改通知書”(見附錄一);發現危及行車安全時,必須果斷采取限速或封鎖線路措施,并責令其停工,填發“營業線施工停工通知書”(見附錄二)。

第2.1.8條 進行線路、橋隧等設備施工時,應根據工作內容和影響行車安全的程度,按下列規定指定專人擔任施工負責人:

1.影響路基穩定的開挖路基、建筑物基坑,整治路基病害,加固或改建橋隧建筑物,拆鋪便線(橋)和臨時架空結構,更換或鋪設防水層,整修隧道襯砌等較復雜的大型施工,由段級領導擔任。 2.需辦理封鎖手續,設置移動停車信號防護,線路開通后需限制列車速度的施工,由職務不低于車間主任的人員擔任。

3.需辦理封鎖手續,設置移動停車信號防護,線路開通后不限制列車速度的施工,由職務不低于工長的人員擔任。

4.需辦理慢行手續,設置移動減速信號防護,限制列車速度的施工,由職務不低于車間主任的人員擔任。

5.設置作業標防護的作業和使用輕型車輛及小車時,由工(班)長擔任。 6.在區間裝、卸軌料及砂石料的作業,由職務不低于工長的人員擔任。 7.特殊情況下,上述作業可由段長指派勝任的人員擔任。

第2.1.9條 施工負責人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開工前,應有針對性的對全體施工人員(含勞務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交底。 2.指派的防護員必須由經過培訓考試合格的員工持證上崗。

3.施工前,應按審定的方案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確認信號備品、機具、材料齊全完好,安全關鍵崗位和配合人員已就位,封鎖或慢行命令無差錯,防護已設好,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方可發布施工命令。

4.施工中,應嚴格按審定的方案作業,隨時掌握進度與質量,監督施工人員執行各項安全規定,消除不安全因素,并保持與防護員之間的聯系。

5.線路開通前,應認真進行質量檢查,確認線路設備狀態達到放行列車條件、材料機具不侵入限界,并做好記錄。

6.列車通過后,應組織復查整修,確認線路、橋隧等設備質量達到規定要求并做好記錄后,方準收工。

第2.1.10條 限速地點是否設置專人巡查,由設備管理單位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2.1.11條 凡未辦理驗交的線路、橋隧等設備,由施工單位負責巡查養護,保證行車安全。

工務設備管理單位應按本規則第2.1.7條規定,加強對施工安全的監督檢查。 放行列車條件

第2.1.12條 施工地段放行列車時,軌道靜態幾何尺寸偏差不得超過經常保養(速度υmax=120km/h)容許偏差管理值。列車速度υmax>45 km/h時,工務設備狀態符合鐵路線路、橋隧修理有關規定。列車限速υmax≤45 km/h時,線路狀態應符合下列要求: 1.軌枕盒內及軌枕頭部道碴不少于1/3。 2.枕底道碴串實。 3.軌枕每隔6根可空1根。 4.道釘或扣件:

(1)鋼軌接頭兩根軌枕和橋枕上道釘、扣件齊全、有效;

(2)半徑小于或等于800 m曲線地段,混凝土軌枕可每隔1根擰緊3根,木枕可每隔1根釘緊6根;

(3)半徑大于800m曲線及直線地段,混凝土軌枕可每隔2根擰緊1根,木枕可每隔1根釘緊1根。

5.接頭螺栓:每個接頭至少擰緊4個(每端2個)。 6.鉤螺栓:每隔3根橋枕擰緊1根。 7.起道(含墊碴)順坡率不小于200倍。 8.凍害墊板平臺兩端的順坡率不小于200倍。

第2.1.13條 施工作業過程中,設備管理單位應對封鎖前準備、施工中控制、線路開通和逐步提速等關鍵環節進行監控,對線路開通、速度變更執行施工單位和設備管理單位共同檢查簽認制度。

第2.1.14條 施工作業地段線路開通后,列車限速應按速度階梯逐步提高。

施工作業開通后的限速地段,為逐步提高行車速度,可使用能隨時撤出線路的輕便小型機具進行線路整修。線路整修時,必須設駐站聯絡員、現場防護員和作業地點兩端的防護員。

第2.1.15條 線路大、中修,在封鎖施工前”υmax≤45km/h的慢行時間內,允許每隔6根軌枕(板結地段4根)挖開1根軌枕底的道碴,但必須保持兩側軌枕底的道碴不松動。 機械清篩,在封鎖施工前υmax≤45 km/h的慢行時間內,允許移動相鄰兩根軌枕擴大間距。將道床挖至清篩深度,并使清篩機底梁導槽處鋼軌支墊牢固。

第2.1.16條 在進行鋼梁修理或上蓋板涂裝時,可根據施工需要移動橋枕,但移動后,每根橋枕的鉤螺栓、道釘或分開式扣件應齊全有效,固定枕木的拉條保證枕木間距不變化;移動后的橋枕中心間距不應超過550 mm,個別情況也不得超過600 mm,而接頭處橋枕凈距不得超過210 mm。如橋枕狀態不良,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或限速運行。行車速度100km/h以上的區段,橋枕凈距大于210mm的鋼梁橋客車限速100 km/h,貨車限速60 km/h。施工期間,列車限速不得超過45km/h。

第2.1.17條 故障處理后的放行列車條件由工務段現場負責人決定。

第二節 施工防護

防護條件

第2.2.1條 下列作業應辦理封鎖施工手續,設置移動停車信號防護,施工封鎖完畢放行列車或單機時,限速條件如表2.2.1。

封鎖施工速度條件表 表2.2.1(附件1)

第2.2.2條 下列作業辦理封鎖施工手續,設置移動停車信號防護,施工封鎖完畢放行列車或單機時速度正常,線路允許速度υmax>160 km/h地段放行列車或單機時首列速度不得超過160 km/h: 1.單根更換鋼軌; 2.更換絕緣接頭夾板;

3.更換或整修道岔尖軌、基本軌、轍叉、護軌、扳道器、轉轍連接桿、可動心軌道岔轍叉的長心軌、可動心軌凸緣與接頭鐵聯結螺栓; 4.更換、方正軌枕連續不超過2根;

5.在線路上焊接鋼軌,焊補、打磨鋼軌(不含手提砂輪打磨機)及整治接頭錯牙; 6.在線路上使用直軌器、平軌機調直鋼軌;

7.在線路上使用軌縫調整器調整軌縫而不插入短軌頭; 8.翻修道口鋪面(不動基礎); 9.成段清篩枕盒道碴;

10.成段進行扣件、夾板螺栓涂油;

11.成段改道、撤墊板、更換鐵墊板、更換和整正軌下膠墊; 12.使用有礙行車的小型養路機械; 13.大型養路機械維修作業; 14.清理危石、伐樹影響行車安全時; 15.鋼梁上蓋板涂裝; 16.安裝更換防磨墊板; 17.更換橋上護軌; 18.清除隧道襯砌表面煙塵; 19.隧道拱頂漏水整治; 20.隧道襯砌裂損加固; 21.清理修補隧道內縱向排水溝; 22.隧道除冰;

23.橋梁施工進行試頂需要起動梁身并回落原位; 24.抬起鋼軌,單根抽換橋枕;

25.撥正支座,支座墊砂漿厚度在50 mm及以下時;

26.橋隧施工或檢查所搭的腳手架(不包括可迅速拆裝的輕便裝置),侵入機車車輛限界的左右及上邊各加150 mm的范圍內時; 27.跨越線路上部且有礙行車安全的施工;

28.利用小型爆破開挖側溝或基坑(限于不影響路基穩定的范圍)。

第2.2.3條 下列作業辦理施工慢行手續,設置移動減速信號防護,限速條件如表2.2.3。 慢行施工速度條件表(見附件1 表2.2.3)

使用扣軌梁、工字鋼梁或D型施工便梁時,其容許最大跨度和允許行車速度見附錄三。

上述項目以外的影響行車安全的較復雜施工,列車或單機運行速度按設計文件執行。

第2.2.4條 下列作業應辦理臨時封鎖施工手續,設置停車手信號防護。施工封鎖完畢放行列車或單機時限速與否及限速列車的時間、次數、速度由施工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1.危及行車安全的突發性災害白 2.鋼軌、轍叉或夾板折斷后的 3.線路脹軌的緊急處理;

4.更換重傷鋼軌、轍叉或聯結零件; 5.軌道幾何尺寸超過臨時補修標準的病害整修; 6.更換橋上伸縮調節器(或主要部件); 7.其他影響行車安全的故障處理。

防護辦法

第2.2.5條 凡影響行車安全的施工及發生線路故障地點,均應設置防護。

施工負責人、防護員,必須攜帶列車無線調度電話等通信設備。鋼軌探傷作業防護員、道口看守員、巡檢及看守人員,均應攜帶列車無線調度電話等通信設備,隨時監聽列車運行情況。發生異常情況時可直接通報車站值班員或列車司機。

第2.2.6條 在區間或站內線路、道岔上封鎖施工作業時,車站行車室設駐站聯絡員,施工地點設現場防護員。駐站聯絡員與車站值班員辦理施工封鎖手續,使用通信設備向現場防護員傳達調度命令,通報列車運行情況。施工現場負責人使用通信設備下達設置或撤除防護、開始或停止施工作業、下道避車等命令。

駐站聯絡員要隨時與現場防護員保持聯系,如聯系中斷,現場防護員應立即通知施工負責人停止作業,必要時將線路恢復到準許放行列車的狀態。

如無通信設備,施工負責人與現場防護員按表2.2.17規定的聽覺、視覺信號進行聯系。 第2.2.7條在區間線路上施工時,使用移動停車信號的防護辦法如下: 1.單線區間施工時,如圖2.2.7—1。(見附件2) 2.雙線區間一條線路施工時,如圖2.2.7—2。(見附件2) 3.雙線區間兩條線路同時施工時.如圖2.2.7—3(見附件2)

4.施工地點在站外,距離進站信號機(站界標)小于860m時,如圖2.2.7—4。(見附件2)如車站方面防護距離(自施工地點至最外方第一個響墩間)小于60 m時,可不設置響墩。 現場防護人員應站在距施工地點的第一個響墩內20 m附近,且嘹望條件較好的地點顯示停車手信號。響墩放置位置恰在鋼軌接頭、道岔、道口、無碴橋上或隧道內時,應將響墩放置位置向外方延伸。在盡頭線上施工,施工負責人經與車站值班員聯系確認盡頭一端無列車、動車時,則盡頭一端可不設防護。施工地點與防護人員間嘹望條件不良又無電話聯系時,應增設中間防護人員。

在維修天窗內進行墊板、改道、找小坑、螺栓涂油等頻繁移動地點的作業,由現場防護員使用停車手信號防護時,可不設置移動停車信號。

凡用停車信號防護的施工地點,在停車信號撤除后,列車需減低速度通過施工地點時,應按減速信號防護辦法防護。

第2.2.8條 在站內線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動停車信號的防護辦法如下:

一、在站內線路上施工

1.將施工線路兩端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點的位置,并加鎖或釘固,可不設置移動停車信號;如不能加鎖或釘固時,在施工地點兩端各50 m處線路中心,設置移動停車信號,如圖2.2.8一l。(見附件2)

2.如施工地點距離道岔小于50m時,將該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點的位置,并加鎖或釘固;如不能加鎖或釘固時,在警沖標相對處線路中心,設置移動停車信號,如圖2.2.8—2。(見附件2)

3.在進站道岔外方線路上施工,對區間方面,以關閉的進站信號機防護;對車站方面,在進站道岔外方基本軌接頭處(順向道岔在警沖標相對處)線路中心,設置移動停車信號,如圖2.2.8—3。(見附件2)

4.雙線區段,在站界標至出站道岔的線路上施工,對區間方面在站界標相對處線路中心,設置移動停車信號,如圖2.2.8—4。對車站方面,按本條第一項第3款的辦法防護。(見附件2)

二、在道岔上(含警沖標至道岔尾部線路)施工

1.站內道岔上施工,一端距離施工地段不小于50 m, 另一端兩條線路距離施工地段不小于50 m(距出站信號機 不足50 m時,為出站信號機處),分別在線路中心,設置移動停車信號,如圖2.2.8—5(見附件2);如一端距離外方道岔小于50 m時,將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點的位置,并加鎖或釘固。

2.在進站道岔上施工,對區間方面,以關閉的進站信號機防護;對車站方面,在距離施工地段不小于50 m線路中心,設置移動停車信號防護;距臨近道岔不足50 m時,在臨近道岔后基本軌接頭處設置移動停車信號,將有關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點的位置,并加鎖或釘固,如圖2.2.8—6。(見附件2)

3.在出站道岔上施工,對區間方面,在站界標相對處線路中心,設置移動停車信號,如圖2.2.8—7(見附件2);對車站方面,按本條第二項第2款的辦法防護。

4.在交分道岔上施工,將有關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點的位置,并加鎖或釘固,在施工地點兩端不小于50 m處線路中心,設置移動停車信號,如圖2.2.8—8。(見附件2) 5.在交叉渡線的一組道岔上施工,一端在菱形中軸相對處線路中心,另一端在距離施工地點不小于50 m處線路中心,分別設置移動停車信號,將有關道岔扳向不能通往施工地點的位置,并加鎖或釘固,如圖2.2.8—9。(見附件2)

6.在道岔上進行大型養路機械施工時,如延長移動停車信號防護距離后,占用其他道岔時,其他道岔應一并防護。

第2.2.9條 在區間線路、站內線路和道岔上施工時,根據線路速度等級,使用移動減速信號防護,移動減速信號牌上應標明列車限制速度。120km/h<υmax≤200km/h的線路,在移動減速信號外方增設帶T字的特殊移動減速信號,防護方法如下:

一、在區間線路上施工時,根據線路速度等級,使用移動減速信號的防護辦法如下: 1.單線區間施工時,如圖2.2.9—1。(見附件2)

注:圖中“A”為不同線路速度等級的列車緊急制動距離,υmax≤120 km/h時為800m;120km/h<υmax≤160km/h時為1 400m;160km/h<υmax≤200km/h時為2000m;有行包列車運行的線路,A不得小于l 100m;有120km/h貨物列車運行的線路,A不得小于1 400 m(以下同)。

2.雙線區間在一條線路上施工時,如圖2.2.9—2。(見附件2)

注:限速地段無施工作業不設置作業標。

3.雙線區間兩條線路同時施工時,如圖2.2.9—3。(見附件2)

4.施工地點在站外,距離進站信號機(或站界標)小于800m時。如圖2.2.9—4。(見附件2)

注:(1)當站內正線警沖標距離施工地點小于800m時,按800m設置移動減速信號;

(2)當站內正線警沖標距離施工地點大于或等于A時,不設置帶T字的特殊移動減速信號。

二、在站內線路或道岔上施工,使用移動減速信號的防辦法如下: 1.在站內正線線路上施工,如圖2.2.9—5。(見附件2)

注:當進站信號機距離施工地點大于或等于A時,不設置帶T字的特殊移動減速信號。 2.在站內正線道岔上施工,如圖2.2.9—6。(見附件2)

注:當進站信號機距離施工地點大于或等于A時,不設置帶T字的特殊移動減速信號。 3.在站線線路上施工,如圖2.2.9—7。(見附件2)

4.在站線道岔上施工,該道岔中部線路旁設置兩面黃色的移動減速信號,如圖2.2.9—8。(見附件2)

凡線間距離不足規定時,應設置矮型(1 m高)移動減速信號. 第2.2.10條 限速時間大于3個月以上的固定限速地段不設置減速標志。

第2.2.11條 在區間線路上進行不影響行車安全的作業,不需要以停車信號或移動減速信號防護時,應在作業地段兩端500~1 000 m處列車運行方向左側(雙線在線路外側)的路肩上設置作業標,如圖2.2.11(見附件2)。列車接近該作業標時,司機必須長聲鳴笛,注意瞭望。 第2.2.12條 線路發生危及行車安全故障時的防護辦法如下:

1.立即使用列車無線調度電話等通信設備通知車站或運行列車,并在故障地點設置停車信號,如嘹望困難,遇降霧、暴風雨(雪)、揚沙等惡劣天氣或夜間,還應點燃火炬。設有固定信號機時,應先使其顯示停車信號。

2.當確知一端先來車時,應先向該端,再向另一端放置響墩(如圖2.2.12)(見附件2),然后返回故障地點。

3.如不知來車方向,應在故障地點注意傾聽和嘹望,發現來車,應急速奔向列車,用手信號旗(燈)或徒手顯示停車信號,并將響墩放置在能趕到的地點,使列車在故障地點前停車。如嘹望困難,遇降霧、暴風雨(雪)、揚沙等惡劣天氣或夜間,發現來車后,奔向列車前,應在故障地點點燃第二支火炬。

站內線路、道岔發生故障時,應立即通知車站值班員采取措施,防止機車、車輛通往該故障地點。同時按本規則第2.2.8條規定設置停車信號防護。

第2.2.13條 沿線工務人員發現線路設備故障危及行車安全時,除立即連續發出警報信號和以停車手信號防護外,應采取緊急措施設法修復,并迅速通知就近車站和工務工區;如不能立即修復時,應封鎖區間或限制列車運行速度。

第2.2.14條 有人看守的道口應裝設遮斷信號機。有人看守的較大橋隧建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坍方落石地點,根據需要裝設遮斷信號機。遮斷信號機距防護地點不得小于50 m。

第2.2.15條 區間線路上施工,車站駐站聯絡員與施工現場防護員或施工負責人用電話聯系的程序規定如下:

1.施工負責人應通過駐站聯絡員與車站值班員保持密切聯系,掌握列車運行時刻,設置好防護后方可施工。在作業過程中應密切注意來車“預報”、“確報”等信號。 (1)預報:車站對施工區間辦理閉塞時,駐站聯絡員應立即向現場防護員發出預報;如系通過列車,則應提前一個車站(即鄰站向本站發車時)發出預報。

(2)確報:車站向施工區間發車時,駐站聯絡員應立即向現場防護員發出確報。 (3)施工地點距車站較近或施工條件較復雜,需提前預報、確報時,施工負責人應事先與駐站聯絡員商定明確,并通知全體防護員及施工人員。

(4)變更通知:預報、確報有變化時,駐站聯絡員應向現場防護員發出變更通知。 2.現場防護員接到駐站聯絡員發出的預報、確報、變更通知后,均應立即通知施工負責人或按規定信號(用喇叭、信號旗等)向施工負責人重復鳴示,直至對方以相同信號回答時為止。同時應加強警戒,注意嘹望,監視來車與工地情況。如設置有中間聯絡防護員時,應以上述相同方式準確及時地將信息傳達給對方。

3.駐站聯絡員與現場防護員應至少每3~5 min聯系一次。

4.駐站聯絡員應加強與車站值班員的聯系,雙線區段及方向來車時,駐站聯絡員應及時通知現場防護員轉報施工負責人。

弟2.2.16條 區間線路上施工設置或撤除移動停車信號防護的程序如下: 1.設置移動停車信號

(1)駐站聯絡員抄錄并確認施工封鎖調度命令,通知現場施工負責人; (2)現場施工負責人通知現場防護員按規定在施工地點設置移動停車信號; (3)按規定設置好移動停車信號后發出施工命令。 2.撤除移動停車信號

(1)現場施工負責人和設備管理單位監督檢查人員,共同檢查確認線路已達到放行列車條件;

(2)通知現場防護員撤除施工地段的移動停車信號; (3)通知車站開通線路。

第2.2.17條 如無電話聯系條件,施工負責人與現場防護員聯系的聽覺、視覺信號,按表2.2.17執行。

聽覺、視覺信號表(見附件1 表2.2.17)

第2.2.18條 凡上道進行設備檢查時,必須設現場防護員。在線路允許速度υmax>120 km/h區段進行設備檢查時,應避開速度大于120 km/h的列車;無法避開時,必須增設駐站聯絡員,及時通報列車運行情況,并保持每3 min聯系一次。

在長大橋梁、隧道及瞭望條件不良地段作業時,應增設防護員;在調車場及駝峰下的線路、道岔群等處所作業時,必須增設駐站聯絡員,并按規定向車站聯系登記。 防護信號備品

第2.2.19 條線橋車間、工區和巡道、巡守小組的防護信號備品數量,應按表2.2.19規定配備。

防護信號備品表(見附件 表2.2.19)

注:(1)巡守人員多人值班時,喇叭、信號燈、信號旗應按實際需要相應增加; (2)大、中、維修施工單位需要的信號用品數量,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定; (3)單線有道岔的工區,停車信號應配備3個,并配備雙面黃色減速信號2個: (4)響墩和火炬,每年至少做一次檢定試驗,不合格者及時更換; (5)速度大于120 km/h區段的工區配置帶“T”字減速信號;

(6)電氣化區段工區,配備70 mm2回流線,其數量與長度根據需要確定; (7)無線電話機宜設有列車無線調度電話頻點。

第三節 特殊線路故障的預防與處理

線路脹軌跑道與鋼軌折斷的處理

第2.3.1條 脹軌跑道的防治和處理。

1.當線路連續出現碎彎并有脹軌跡象時,必須加強巡查或派專人監視,觀測軌溫和線路方向的變化。若碎彎繼續擴大,應設置慢行信號防護,進行緊急處理。線路穩定后,恢復正常行車。

2.作業中如出現軌向、高低不良,起道、撥道省力,枕端道碴離縫等脹軌跡象時,必須停止作業,并及時采取防脹措施。

無論作業中或作業后,發現線路軌向不良,用10m弦測量兩股鋼軌的軌向偏差,當平均值達到10 mrn時,必須設置慢行信號,并采取夯拍道床、填滿枕盒道碴和堆高碴肩等措施;當兩股鋼軌的軌向偏差平均值達到12 mrn,在軌溫不變的情況下,過車后線路彎曲變形突然擴大時,必須立即設置停車信號防護,及時通知車站,并采取鋼軌降溫等緊急措施,消除故障后放行列車。 3.發現脹軌跑道時必須立即攔停列車。有條件時可采取澆水或噴灑液態二氧化碳等辦法降低鋼軌溫度,整正線路,夯拍道床,按5 km/h放行列車?,F場派人監視線路,并不間斷地采取降溫措施,待軌溫降至接近原鎖定軌溫時,再恢復線路和正常行車速度。

無降溫條件或降溫無效時,應立即截斷鋼軌(普通線路應拆開鋼軌接頭)放散應力,整正線路,夯拍道床,首列放行列車速度不得超過5 km/h,并派專人看守、整修線路,逐步提高行車速度。

第2.3.2條 線路鋼軌(焊縫)折斷時,應按第2.2.12條的規定設置停車信號防護,斷軌處理后的放行列車條件:

1.緊急處理——當鋼軌斷縫不大于50 mm時,應立即進行緊急處理。在斷縫處上好夾板或臌包夾板,用急救器固定,在斷縫前后各50m擰緊扣件,并派人看守,限速5km/h放行列車。如斷縫小于30mm時,放行列車速度為15~25 km/h。有條件時應在原位焊復,否則應在軌端鉆孔,上好夾板或臌包夾板,擰緊接頭螺栓,然后可適當提高行車速度。 2.臨時處理——鋼軌折損嚴重或斷縫大于50 mm,以及緊急處理后,不能立即焊接修復時,應封鎖線路,切除傷損部分,兩鋸口間插入長度不短于6m的同型鋼軌,軌端鉆孔。上接頭夾板,用10.9級螺栓擰緊。在短軌前后各50 m范圍內,擰緊扣件后,按正常速度放行列車,但不得大于160km/h。

臨時處理或緊急處理時,應先在斷縫兩側軌頭非工作邊做出標記,標記間距離約為8 m,并準確丈量兩標記間的距離和軌頭非工作邊一側的斷縫值,做好記錄。

3.永久處理——對緊急處理或臨時處理的處所,應及時插入短軌進行焊復,恢復無縫線路軌道結構。

(1)采用小型氣壓焊或移動式接觸焊時,插入短軌長度應等于切除鋼軌長度加上2倍頂鍛量。先焊好一端,焊接另一端時,先張拉鋼軌,使斷縫兩側標記的距離等于原丈量距離減去斷縫值加頂鍛量后再焊接。

(2)采用鋁熱焊時,插入短軌長度等于切除鋼軌長度減去2倍預留焊縫值。先焊好一端,焊接另一端時,先張拉鋼軌,使斷縫兩側標記的距離等于原丈量距離減去斷縫值后再焊接。

在線路上焊接時氣溫不應低于0℃。放行列車時,焊縫溫度應低于300℃。

第2.3.3條 膠接絕緣接頭發生拉開離縫時,應立即擰緊膠接絕緣接頭兩端各50m范圍內線路扣件,并應盡快修復。膠接絕緣失效時,應立即更換或采用現場膠接絕緣接頭技術處理。暫時不能進行永久處理的,可將失效部分拆除,更換為普通絕緣材料或插入等長絕緣接頭鋼軌或膠接絕緣鋼軌,用夾板聯結進行臨時處理,并盡快用較長的膠接絕緣鋼軌進行永久處理。進行永久處理時,應嚴格掌握軌溫、膠接絕緣鋼軌的長度和預留焊縫,使修復后無縫線路鎖定軌溫不變。

電氣化鐵路

第2.3.4條 在電氣化鐵路線路上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起道高度單股一次不得超過30 mm,且隧道、桁架橋梁內不得超過限界尺寸線。 2.撥道作業,線路中心位移一次不得超過±30 mm;一側撥道量累計不得大于120 mm,并不得侵入限界。

3.起道或撥道量超出上述規定時,必須先通知接觸網工區予以配合。 4.爆破作業有礙接觸網及行車安全時,應先停電后作業。

5.在接觸網支柱不侵入建筑物接近限界的條件下,橋梁上一側撥道量年累計不得大于60 mm,且應滿足線路中心與橋梁中心的偏差,鋼梁不大于50 mm圬工梁不大于70mm。線路允許速度120 km/h<υmax≤200 km/h時,鋼梁、 圬工梁不得大于50 mm。

第2.3.5條 在非自動閉塞的電氣化區段上更換鋼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在同一地點將兩股鋼軌同時拆下。

2.換軌前應在被換鋼軌兩端軌節間縱向安設一條截面 不小于70 mm2的銅導線。導線兩端用夾子牢固夾持在相鄰的軌底上,如圖2.3.5(見附件2)。該連接線在換軌作業完畢后方可拆除。

1一被更換的鋼軌;2一縱向連接電線

第2.3.6條 在自動閉塞的電氣化區段上更換鋼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嚴禁在同一地點將兩股鋼軌同時拆下。

2.換軌前應在被換鋼軌兩端的左右軌節間橫向各設一條截面不小于70 mm2。的銅導線。導線兩端用夾子牢固夾持在相鄰的軌底上,如圖2.3.6。(見附件2) 3.更換鋼軌時,應有電務人員在場配合。

4.換軌如需拆開回流線時,必須有供電人員在場配合并負責監護。在未設置好分路電線之前,不得將回流線從鋼軌上拆開。拆裝回流線的工作,由供電人員完成。 5.在站內更換鋼軌或夾板時,其鋼軌導線的連接方法,必須考慮軌道電路和車站作業的要求。

第2.3.7條 在電氣化區段上,如需在同一地點將兩股鋼軌同時拆下時,必須對該供電區段實行停電。

第2.3.8條 更換鋼軌、道岔及連結零部件,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先通知供電部門采取安全措施后,方準作業。 1.更換帶有回流線的鋼軌。

2.更換牽引變電所岔線和通往岔線線路的鋼軌及其主要聯結零部件(如夾板、轍叉等)。 3.有接觸網的線路上,在同一地點同時更換兩股鋼軌或夾板。 4.更換整組道岔。

更換工作完畢,必須經供電人員檢查符合供電要求后,方準撤除臨時安全設施。

第2.3.9條 進行抽換軌枕、找小坑、改軌距等線路作業時,對電氣化及信號裝置的接地線及軌端連接線,必須保持其正常連接;如需臨時拆除接觸網接地線時,施工單位應與供電部門配合,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后方準開工;作業完畢后應及時恢復接地線,擰緊螺栓并達到合格后,方可結束施工;如接地線需連接時,由供電部門負責完成,嚴禁在鋼軌上焊接。

第2.3.10條 線路大、中修及技術改造,需起道或撥道時,施工單位應預先通知供電段、電務段等單位。上述單位應派人到場監護并測量支柱內側與軌道中心的距離及接觸網導線距軌面的高度,使其符合限界及《電氣化鐵路電氣安全規則》的規定。

靜態檢查建筑接近限界時,接觸網必須停電。

第2.3.1l條 在電氣化區段清除危石、危樹時,應有供電部門人員配合。

道 口

第2.3.12條 道口設備應經常保持完好,鋪面平整穩固,護軌輪緣槽尺寸符合規定。

第2.3.13條 有人看守道口的防護、通知、照明等設備發生故障或作用不良時,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檢修,并做好記錄。 第2.3.14條 道口欄桿(門)應以對道路開放為定位。特殊情況下需要以對道路關閉為定位時,必須經鐵路局批準。間斷看守的道口,必須在公路右側(面對道口)設置看守間斷時間牌。

第2.3.15條 道口看守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嘹望,適時關閉欄桿(門),按規定立崗接車;列車通過后,確認其他線無車時再開放欄桿(門)。多人看守道口,來車時應執行呼喚應答制,互相協調一致。機車聯控道口,道口看守員應認真監聽列車無線調度電話,來車時應執行應答制度。

第2.3.16條 道口自動信號通知時間必須滿足道口看守人員疏通、關閉道口時間的需要。線路允許速度變化時應適時進行調整。

第2.3.17條 有人看守道口發生故障時,必須按照“先防護、后處理”的原則辦理;有遮斷信號機立即讓其顯示紅燈,有故障報警器立即啟用,向列車司機或車站發出警報,并在線路故障地點設置防護信號;如為軌道電路區段,可使用短路刀閘或短路銅線構成短路,使信號機顯示紅燈;有直通車站電話或列車無線調度電話,立即通知車站或列車司機,如有連通相鄰道口的電話,可讓其代設置停車信號防護。

如無上述設備或條件時,由鐵路局規定具體防護辦法。

第2.3.18條 笨重、巨大的物件和可能損壞鐵路設備、干擾行車的物體通過道口時,應采取安全和防護措施,并經線路(道口)工長的許可;在站內還應經車站站長許可;在有軌道電路的區段,還應經信號工長許可;在電氣化區段,還應經供電工長許可,并在其協助指導下方可通過。

第2.3.19條 有人看守道口的信號、工具、備品數量,按表2.3.19規定配備。缺損時應及時補充、修理或更換。

道口信號、備品表(見附件1 表2.3.19)

注:道口設置有遮斷信號機或無線故障報警裝置或無線列車調度電話設備時??刹慌鋫漤懚?。設置有遮斷信號機時,可不配備短路銅線。

第2.3.20條 對違反道口通行規定、擾亂交通秩序、損壞設備等肇事行為及發生道口事故時,應立即通知鐵路公安部門處理。

自動閉塞和有軌道電路區段

第2.3.21條 在自動閉塞和有軌道電路區段施工時,應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養路機具、輕型車輛、軌道檢查小車、道尺等,均必須有與軌道電路的絕緣裝置。 2.單軌小車、帛軌小車手柄及撬棍等,均應安裝絕緣套管。取放工具、抬運鋼軌、轍叉及金屬料具,不得搭接兩股鋼軌及絕緣接頭、引入線及軌距桿。 第四節 養路機械作業

大型養路機械

第2.4.1條 各機械車駕駛員及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駕駛證和操作證,按所取得的相應崗位資格持證上崗。學習駕駛員應在司機指導下方能駕駛運行。

第2.4.2條 各機械車駕駛員及操作人員應按分工對車輛的走行、制動、油路、電路、工作裝置、鎖定裝置及車內備品、信號用具等進行全面檢查,確認齊全、完好后方準出車。

第2.4.3條 大型養路機械作業前,施工負責人應掌握施工地段的線路設備狀態,作業前對員工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制訂出相應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下達各機械車執行。

第2.4.4條 大型養路機械編組掛運或進行施工作業時,必須指派一名施工負責人統一領導,全面指揮,并遵守下列規定:

1.各機械車連掛運行前,必須連接好風管,試風試閘,鎖定工作裝置,確認正常后方可運行,其牽引輛數不應超出大型養路機械技術性能允許范圍,并應盡量將功率大、軸距大或較重的機械編排在前部。

2.機械車連掛運行時,由第一位車擔當本務機。駕駛員應認真執行有關行車規定,做到“徹底瞭望,確認信號,高聲呼喚,手比眼看”,確保各機械車操作同步,謹慎駕駛不超速;遇有降霧、暴風雨(雪)、揚沙等惡劣天氣時,應降低速度運行。

3.各機械車按規定排列順序解體作業時,必須保持不小于10m的安全間距。各工作裝置放下或收起必須準確到位;清篩車、配碴整形車在雙線地段放下工作裝置時,應和駐站聯絡員取得聯系,確認鄰線無來車時方準放下;在線間距不足4.2m的雙線區段作業時,配碴整形車靠鄰線一側的犁板嚴禁作業。

4.大型養路機械無火回送或遠距離轉移施工地點時,應編掛在列車尾部。嚴禁大型養路機械溜放、通過駝峰和作為動力對貨物列車進行調車作業。

5.大型養路機械押車人員在列車運行時,必須在駕駛 室內關好車門,身體不得探出車外,并注意傾聽走行系統有無異響,動車時觀察是否緩解,發現問題時應用無線電話及時通知押車負責人,以便采取應急措施。 在電氣化鐵路區段,押車人員不得登上車頂,停車檢查時應避免與接觸網支柱及其附近金屬結構物接觸。遇接觸網斷線或其他接觸網附件損壞時,所有人員不得接近,并與其保持10m以上的距離。

第2.4.5條 大型養路機械作業時,應按本規則第二章第二節有關規定做好施工防護。 第2.4.6條大型養路機械施工封鎖前的準備作業和線路開通后的整理作業應根據需要辦理施工慢行手續。

第2.4.7條大型養路機械在無人值乘停留時,必須采取防溜措施,并在兩端各50 m處設置移動停車信號。

第2.4.8條 大型養路機械在施工作業中,應注意下列事項:

1.大型養路機械駛入施工封鎖地段,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則第2.5.11條規定。

2.各機械車在封鎖區段獨自運行時,續行間隔不得小于300 m,速度不得超過40 km/h,并應做好隨時停車的準備. 3.清篩機在作業中應注意接觸網支柱、信號機及其附屬設備等障礙物,以防刮碰。 4.搗固車在圬工橋面作業時,必須事先拆除護軌,測定軌枕底下道碴厚度,如厚度不足150 mm時,嚴禁進行搗固。

5.配碴整形車在作業中應注意信號機及其附屬設備等障礙物,以防刮碰;在電氣化區段作業,接近接觸網支柱、信號機及其附屬設備等障礙物時,應提前收回側犁,通過后再作業;在道心內有障礙物時,應及時提起中心犁。

6.穩定車在線路水平嚴重不良地段嚴禁進行穩定作業。

7.橋梁上的穩定作業應嚴格控制,必須在橋梁上進行穩定作業時,應制定安全措施。穩定裝置應在橋臺外起振、停振;作業中設備管理單位應隨時觀測橋梁狀態,遇異常時,應通知穩定車停止作業。在技術狀態不良的橋梁上嚴禁進行穩定作業。

8.在無縫線路或電氣化區段作業,應遵守本規則第二章第三節中有關安全技術規定。

第2.4.9條 在夜間施工作業時,大型養路機械及施工現場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第2.4.10條大型養路機械應配備車載列車無線調度電話、無線電話等通信設施及滅火器具、防護信號用品。作為本務機運行的大型養路機械還應配備機車信號、運行監控裝置等行車設備。按機組配備復軌器和搗固裝置頂升設備,并經常保持完好,缺少或損壞時,應及時補充或修復。

第2.4.1l條 機組人員對油箱和油路部位應經常進行檢查,防止漏油,在車上和車下檢修作業中嚴禁吸煙。

第2.4.12條 大型機械在線間距小于6.5 m地段進行清篩、鋪軌排作業,鄰線通過列車速度不應超過120 km/h。

小型養路機械

第2.4.13條 凡上道使用涉及行車安全的小型養路機械,必須經過鐵路產品認證。小型養路機械、機具及防護設備應專管專用,加強日常檢修和定期檢查,經常保持良好狀態。未設置安全裝置、未經產品認證和狀態不良,嚴禁上道使用。

第2.4.14條 在線路上使用小型養路機械作業時,應由線路工長擔任施工負責人。各種小型養路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經技術業務培訓并考試合格由段批準后方可上崗。

第2.4.15條 小型養路機械上道作業時,施工負責人應確認設置好防護;應按本規則第2.2.7條、第2.2.8條規定設置防護;防護設備應采用自動報警器或無線通信等裝置。

第2.4.16 條使用小型機械作業時,其下道架應有專人負責,并隨主機移動,距離不得大于15m。

第2.4.17條 小型養路機械、機具、防護電話和自動報警器等必須性能良好方可上道;如在作業中發生故障,應停機下道進行檢修。·采用成組機械作業時,應由施工負責人統一指揮送、斷電工作。

第2.4.18條 結束作業時,下道后的小型養路機械必須放置穩固,不準侵入限界,采取防溜措施,并加鎖固定。下道架不得向線路方向傾斜。

大型工程機械

第2.4.19條 挖掘機、裝載機、推土機等大型工程機械在鐵路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有礙行車安全的施工時,應取得電務、通信等部門對電纜埋設位置的確認,并現場配合,方準施工。施工時應設置一機一人專人防護,列車接近前應停止作業。停工時機械停放安全地點后,防護員方可離開現場。 第五節 專用車輛的使用

輕型車輛及小車

第2.5.1條 輕型車輛應在晝間封鎖施工作業時使用,不按列車辦理;在夜間或遇降霧、暴風雨(雪)、揚沙等惡劣天氣時,僅限于消除線路故障或執行特殊任務時使用,此時輕型車輛必須有照明及停車信號裝置,按列車辦理。

小車只準在晝間使用,不按列車辦理,可跟隨列車后面推行,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影響列車的正常運行,夜間須在封鎖施工作業時使用。

第2.5.2條 使用輕型車輛時,必須取得車站值班員對使用時間的承認,并填發輕型車輛使用書(見表2.5.2);如果在區間用電話聯系時,雙方應分別填寫。凡使用輕型車輛,必須保證在承認使用時間內將其撤出線路。

使用小車時,施工負責人應了解列車運行情況,按規定設置防護,并保證能在列車到達前撤出線路。

輕型車輛使用書(見附件1 表2.5.2)

注意事項

注:(1)規格125mm×88mm;

(2)一式兩份,負責人及承認站值班員各存一份。

第2.5.3條 輕型軌道車每年必須全面檢修一次,按規定進行車軸探傷。經工務段驗收,頒發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第2.5.4條 輕型軌道車連掛拖車不得超過2輛,且不得推進運行,并不得與重型軌道車連掛運行。輕型軌道車搭乘人員限乘6人(含司機、助手);拖車每輛限乘10人,并應安裝欄桿或扶手。

第2.5.5條 進出站時,輕型車輛應降低運行速度。輕型軌道車過岔速度不得超過15 km/h,區間運行速度不得超過45km/h。

遇降霧、暴風雨(雪)、揚沙時,輕型車輛應降低運行速度。

輕型車輛及小車在長大隧道、橋梁及線路平、縱斷面復雜區間的使用辦法,由鐵路局規定。 輕型車輛及小車應放置在固定的安全地點并加鎖,使用前應進行檢查,確認狀態良好時方可使用。

第2.5.6條 使用輕型車輛及小車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使用單位指定的負責人。

2.有足夠的人員,能隨時將輕型車輛或小車撤出線路以外。

3.備有列車無線調度電話等通信設備及防護信號、列車運行時刻表、鐘表。

4.輕型車輛應有制動裝置(其他非機動輕型車輛根據需要安裝),并持有年檢合格證。牽引拖車時,聯掛處應使用自鎖插銷,拖車必須有專人負責制動。 5.在有軌道電路的線路或道岔上運行時,應設置絕緣車軸或絕緣墊。

第2.5.7條 在區間使用輕型車輛及小車時,應按下列規定防護:

1.在線路上人力推行輕型車輛(養路、養橋機械等),必須派防護人員按本規則第2.2.7條規定的防護距離處顯示停車手信號,隨車移動,如嘹望條件不良,應增設中間防護人員。 2.使用小車,應有專人隨車顯示停車手信號,并注意瞭望。推行裝載較重的單軌小車及在陳望條件不良區段內推行小車時,還應按本條第1項辦法防護。

在雙線地段,單軌小車應面對來車方向在外股鋼軌上推行。

3.輕型車輛遇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撤出線路,或小車不能隨時撤出線路時,應立即用列車無線調度電話等通信設備迅速通知就近車站或列車司機緊急停車,并按本規則第2.2.7條規定進行防護。

4.小車跟隨列車后面推行時,距離列車尾部不得小于500 m。推行中必須顯示停車手信號,并注意嘹望。在雙線地段遇有鄰線來車時,應暫時收回停車手信號,待列車過后再行顯示。

第2.5.8條 在車站內使用裝載較重的單軌小車及人力推運的輕型車輛時,必須與車站值班員辦理承認手續,并在其前后各50 m處顯示停車手信號,隨車移動,進行防護。

單軌小車原則上不得在鄰近站臺的一側鋼軌上推行。

施工列車

第2.5.9條 長軌列車運行應遵守下列規定:

1.長軌列車運行按專列辦理,如有附掛車輛應掛在尾部。長軌列車不得溜放和通過駝峰線。

2.運行速度,曲線半徑在500 m以下時,限速45 km/h;半徑在300m以下及側向通過道岔時,限速25 km/h。如在連續同向曲線間運行,應注意內外側鋼軌是否前后串動,視情況適當降速。

長軌車卸軌、收軌速度不應超過5 km/h。

3.長軌裝車時,軌端應平齊,伸出承軌橫梁0.5~1.0 m(山區鐵路2.0~2.5 m),短軌不得裝在外側。長軌未加固、鎖定,不得開車。

第2.5.10條 龍門架車及軌排車運行應遵守下列規定:

1.龍門架車及軌排車運行應按超限貨物運輸的有關規定辦理,區間運行速度由鐵路局視線路條件決定,通過半徑300m以下的曲線及全穿式或半穿式橋梁或隧道,均應限速25km/h。

2.運用前,應調查運行區段內的建筑接近限界,并采取安全措施。雙線地段施工,鄰線來車應及時放下工作臺踏板,并暫時停止工作。 3.龍門架車不能進入站臺高度大于0.3m的股道。 4.木枕軌排應捆綁牢固,以防運行中滑動。

5.軌排車運行時,必須指派對安全行車和故障處理有經驗的人員押運。 6.押運員應備有壓機、撬棍、鐵線、手搬葫蘆等工具。

7.運行前應由施工隊長或施工負責人、工長、車長對軌排鎖閉捆綁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合格后,方可通知車長開車。

8.押運員及車長應攜帶無線通信設備。運行時,押運員、車長應加強瞭望,發現危及安全的問題,應立即通知司機停車處理;車站停車時,同時檢查兩側軌排裝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2.5.11條 施工列車進入區間封鎖施工地段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施工列車進入封鎖區間的行車憑證為調度命令(包括列車車次、運行速度、停車地點、停車時間、到達車站時刻),施工列車在封鎖區間內作業,不得超過調度命令準許的時間。 2.施工列車到達兩端車站后,車站值班員應立即通知施工單位的駐站聯絡員,說明列車進人施工地段的時間及準許在工地停留的時間等;駐站聯絡員應立即用電話通知施工負責人做好各種準備,并于施工列車到達前在施工地段兩端各20 m處設置移動停車信號。施工列車應在移動停車信號或在現場防護員顯示的停車信號前停車,按照調車辦法,在施工負責人的指揮下進入指定地點。

3.施工列車在封鎖區間內停車,裝卸作業完畢后,施工負責人應認真檢查,確認線路狀態良好,卸下的材料及機具等設備堆碼穩固無侵入限界,車門已關好,列車無異狀,方可發車。

4.向施工封鎖區間開行施工列車,一般每端只準許進入一列,如遇特殊情況需超過時,應按所在鐵路局規定的運行辦法執行。

5.在封鎖區間內對分解后停放車輛的每一工作地點,必須按規定設置停車信號防護,每個車列必須設置防溜設施。

第六節 材料裝卸與堆放

材料裝卸

第2.6.1條 材料、工具裝載應穩固,不得偏載、超載和超限;裝載危險品時,應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6.2條 區間裝卸材料時,裝卸車負責人應做好下列工作: 1.配備足夠的裝卸車人員、工具和信號用品。 2.夜間作業時,配有足夠的照明設備。

3.預先與行車調度員、車站值班員、工務調度員進行聯系,確認到達車數、車型及到開時刻。

4.列車出發前,向裝卸人員、司機講清作業計劃、卸車起迄里程、信號聯絡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項。 5.多個車輛卸車時,每輛車上指定專人負責指揮卸車、開關車門、組織檢查限界、清道及做好未卸余料偏載時的整理工作。嚴禁在區間進行摘掛作業。 6.卸車時,監督作業人員不得損壞線橋、信號及供電等行車設備。

7.對笨重材料(如條石、片石、鋼軌、混凝土枕等)嚴禁邊走邊卸(長軌車除外)。停車卸料時,車輪附近的材料應指定專人及時清理。每次卸車后開車前應認真檢查,確認車門關好、材料堆放穩固、不侵入限界,方可通知司機(車長)開車。

第2.6.3條嚴禁在下列地點卸車: 1.道岔及道岔咽喉區。 2.無碴橋上(不含卸長鋼軌)。 3.道口。

4.無底碴的新線、有底碴但未經壓道試驗的線路。

5.有可能損壞信號、超偏載檢測裝置、通信、客(貨)車運行安全監測設備處所。 6.站臺處靠站臺一側。

7.區間線路的道床有積雪覆蓋超過軌面處所。 8.線路兩側有大量堆積物地段。

9.雙線區間,兩線不在同一平面時,向高處一線卸料有可能侵入低線限界的地段。 10.鄰線來車時,靠鄰線的一側。

特殊情況由施工單位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報鐵路局審批。 第2.6.4條 使用風動車卸道碴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應對風動卸碴車經常檢查維修,使風動管路、桿件傳動系統及塞門手柄等經常保持正確位置,性能良好。有較大故障時應摘車交車輛段修理。

2.除卸碴時間外,操作室內各進風塞門(包括儲風箱 的放風塞門)應處于關閉狀態,操縱閥手柄應放在中立位。 3.卸碴前,各車輛必須充足風。風壓不足0.4MPa時, 應用手動裝置配合操作。卸車順序應由列車前部向尾部逐輛 完成,卸車時不得推進運行,不得突然停車或后退。卸車人 員應掌握好車門開度,嚴禁單側卸碴,避免道碴成堆或車輛 偏載。卸碴完工后,用料單位應及時清理道沿。

4.卸碴運行速度應控制在8~15 km/h。

下列情況嚴禁卸碴: (1)夜間或隧道內照明不足; (2)一人同時卸兩節車;

第2.6.5條 非風動卸碴車邊走邊卸時,應先在卸碴地 點停車,停車后發出卸車通知,各車組長打開車門后,確認溜下的道碴不妨礙行車,再以5~10 km/h速度邊走邊卸,并及時清理限界內的道碴。

材料堆放

第2.6.6條 靠近線路堆放材料、機具等,不得侵入建筑接近限界。道碴、片石、砂子等線橋用料可按圖2.6.6(見附件2)堆放。每次卸車后,施工負責人應組織人員全面檢查堆放情況,不符合規定或堆放不穩固的應立即清理。

第2.6.7條 鋼軌組在線路上放置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普通線路木枕地段??煞旁诘来布缟匣蚰菊眍^上,直線地段可放在道心里(如圖2.6.7)(見附件2)。放在道床肩部時,道碴應預先整平。放在木枕頭上時,兩端至少各釘兩個道釘,中間適當用道釘卡住。放在道心時,兩端應彎向中心并用道釘固定,中間適當用道釘卡住。

2.普通線路混凝土枕地段,應放在道床肩上。直線地段也可放在道心里,兩端用卡子卡在軌枕上或穿入木枕釘固,如鋼軌組較長,中間適當穿入木枕釘固。

3.換出的鋼軌一般應放在道床肩上或路肩上,混凝土枕地段允許臨時放在道心。 4.道口、人行過道及平過道的道路路面上,一般情況下不得放置鋼軌。

第2.6.8條 無縫線路成段更換鋼軌時,準備換入的長軌應放在道床肩上(無碴橋橋枕上),在橋梁上、道口、人行過道、平過道及信號機附近應有保持穩定和防止連電的措施。 換出的長鋼軌當日回收不完時,應放在道床肩上或道心。但道口處、信號機附近不宜存放。每根長鋼軌的長度一般不得大于500 m。兩根長鋼軌的端部應互相錯開,用固定卡卡在軌枕上或穿入木枕固定,中間亦應用固定卡卡在軌枕上或穿人木枕固定。對放在道床肩上或道心的長鋼軌應派人巡檢。

換出的普通鋼軌按第2.6.7條辦理。

第2.6.9條 路肩堆放的砂石料,用料單位應經常檢查、整理,嚴禁侵入限界。在河砂、道碴、爐渣等松散料堆上,嚴禁再卸片石等笨重材料。

第2.6.10條 在橋梁人行道上堆放重物時,特別是在整孔換鋪軌枕或換鋪軌排等作業時,必須對橋梁狀態進行全面調查,對橋梁結構、承載力和穩定性進行檢算,當檢算結果不滿足有關規范要求時,應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并確認滿足要求后,方準作業。在任何情況下,人行道上的豎向靜活載不得超過設計標準值(道碴橋面的人行道,距梁中心2.45m以內為10kPa,距梁中心2.45m以外為4kPa;明橋面為4 kPa)。

第三章 人身安全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3.1.1條 各單位應經常對員工進行人身安全教育,組織學習安全規章及有關操作技術。員工在任職、提職、改職前,必須經過段或段以上單位教育培訓,考試合格。新工人、臨時工必須提前進行安全技術教育,并經考試合格,未經安全技術教育或經教育但考試不合格者,不得上道作業。

第3.1.2條 從事軌道車駕駛、大型養路機械駕駛和操作、鋼軌探傷、鋼軌焊(熔)接工作及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

第3.1.3條 進行接觸粉塵、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作業,使用電器、機械,以及高空作業等,必須按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第3.1.4條 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必須有專人保管,儲藏時應與建筑物、煙火及水源隔離;搬運裝卸及使用時,應嚴格按規定程序操作,慎防起火、爆炸和中毒。

第3.1.5條 野外作業遇雷雨時,作業人員應放下手中 的金屬器具,迅速到安全處所躲避,嚴禁在大樹下、電桿旁和涵洞內躲避??崾?、嚴寒季節,應采取措施,防止中暑、溺水、凍傷和煤氣中毒。 第二節 避 車

第3.2.1條 線路作業和巡檢人員,必須熟悉管內的線橋設備情況、列車運行速度、密度和各種信號顯示方法,并主意瞭望,及時下道避車。

第3.2.2條 步行上下班時,區間應在路肩或路旁走行;在雙線區間,應面迎列車方向;通過橋梁、道口或橫越線路時,應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嚴禁來車時搶越。車站內如必須走道心時,應在其前后設置專人防護。進路信號辨認不清時,應及時下道避車。

第3.2.3條 作業人員下道避車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距鋼軌頭部外側距離:

1.υmax≤120km/h時,一般應滿足2m; 2.120km/h<υmax≤160km/h時,不小于2.5m; 3.160km/h<υmax≤200km/h時,不小于3.0 rn。

二、本線來車按下列距離下道完畢: 1. υmax≤60km/h時,不小于500m; 2.60km/h<υmax≤120km/h時,不小于800m; 3.120km/h<υmax≤160km/h時,不小于1400m; 4.160km/h<υmax≤200km/h時,不小于2000m。

三、鄰線(線間距小于6.5In)來車下道規定: 1.本線不封鎖時

(1)鄰線速度υmax≤60km/h時,本線可不下道;

(2)60 km/h<鄰線速度υmax≤120 km/h時,來車可不下道,但本線必須停止作業; (3)鄰紛速度υmax >120 km/h時,下道距離不小于1 400 m: (4)瞭望條件不良,鄰線來車時本線必須下道。 2.本線封鎖時

(1)鄰線速度υmax≤120 km/h時,本線可不下道;

(2)120 km/h<鄰線速度υmax≤160 km/h時,本線可不下道,但本線必須停止作業; (3)鄰線速度υmax >160 km/h時,本線必須下道,距離不小于2000m。

四、在站內其他線路作業,躲避本線列車時,下道距離不小于500 m;鄰線來車時,與正線相鄰的站線按本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辦理,其他站線可不下道,但必須停止作業。列車進路不明時必須下道避車。

五、速度小于120km/h區段,瞭望條件大于2000m以上時,鋼軌探傷小車、軌道檢查小車作業,鄰線來車可不下道。

六、人員下道避車時應面向列車認真瞭望,防止列車上的拋落、墜落物或繩索傷人。

七、人員下道避車的同時,必須將作業機具、材料移出線路,放置、堆碼牢固,不得侵入限界,兩線間不得停留人員和放置機具、材料。

第3.2.4條 嚴禁作業人員跳車、鉆車、扒車和由車底下、車鉤上傳遞工具材料。休息時不準坐在鋼軌、軌枕頭及道床邊坡上。繞行停留車輛時其距離應不小于5 m,并注意車輛動態和鄰線上開來的列車。

第3.2.5條 遇有降霧、暴風雨(雪)、揚沙等惡劣天氣影響瞭望時,應停止線上作業和上道檢查,必須作業時,應采取特殊安全措施,保證來車之前按規定的距離及時下道。

第3.2.6條 線路允許速度υmax≤120km/h的區段,遇有降霧、暴風雨(雪)、揚沙等惡劣天氣及陳望困難地段,巡道、巡守人員應在路肩上行走,并注意察看線路狀態。

線路允許速度υmax >120km/h的區段,巡道、巡守人員應在路肩上行走,并注意察看線路狀態。

第三節 線橋作業

線路作業

第3.3.1條 作業前,施工作業負責人和機具使用人員應對機具進行檢查,機具狀態不良或安全附件失效的機具嚴禁上線使用。 第3.3.2條 線路施工作業,必須在符合規定的施工負責人領導下進行。施工負責人應根據人員、作業項目、天氣等情況,具體布置安全事項。

大、中、維修施工,作業地段不宜過長,并不得指派單人到防護區段以外的線路上作業。

第3.3.3條 在線路上進行下列作業時應注意: 1.維修作業嚴禁使用齒條式起道機。

2.多人在一起作業時應統一指揮,相互間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防止工具碰撞傷人。 3.分組人工搗固時,前后距離應不小于3根軌枕,作業人員前腳不得伸出軌枕邊緣。多組搗固機械同時搗固時,前后距離應不小于3 m,走行應保持同步。

4.使用撬棍撥道時,撬棍應插牢,聽從指揮,統一行動,嚴禁騎壓或肩扛撬棍撥道。 5.改道打道釘時嚴禁錘擊鋼軌,不準用搗鎬打道釘。分組打道釘時,前后距離應不小于6根木枕。在無人行道的 橋面上作業時,起鋼軌外口道釘,應站在道心內側并使用專用起釘器或彎頭撬棍等特制工具。 橋隧、路基作業

第3.3.4條 在地面2m以上的高處及陡坡上作業,必 須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帶或安全繩,不準穿帶釘或易溜滑 的鞋。

安全帶、安全繩每次使用前,使用人必須詳細檢查。段 每半年對安全帶、安全繩做一次鑒定,其方法為:

靜荷載試驗:用靜荷載3000N的力拉5 min不斷;

沖擊試驗:固定安全帶(繩)一端,用800N重物由3 m高處自由墜落懸空而不斷。

第3.3.5條 使用腳手架必須滿足安全要求。腳手架搭 設應配合工程進度,不宜搭設過高。應有專人負責搭拆腳手 架安全和日常檢查整修工作。搭拆腳手架時,腳手架下不準 人員停留或通過??拷芸针娋€搭拆腳手架時,應嚴格按照供電部門的規定留出安全距離(一般動力線2m以上,照明線1 m以上);作業中應時刻注意,防止碰觸架空電線。腳手架應搭設牢固,腳手板外伸懸臂,應有專人負責,經常檢查整修,不得浮起活動。

腳手架搭設完畢,必須經施工負責人全面檢查驗收后方能使用。 第3.3.6條 腳手架的荷載每平方米不得超過2700 N,腳手桿間距不應大于1.5m(經檢算許可者除外)。制作腳手架的材料必須堅韌耐用,尺寸符合下列規定: 1.立桿有效部分小頭直徑:木桿不得小于70 mm,竹竿不得小于80mm。 2.橫桿有效部分小頭直徑:木桿不得小于80 mm,主要橫桿不得小于90 mm。 3.腳手板厚度不得小于50 mm,兩端必須固定在橫桿上;斜鋪腳手板鋪設坡度不得陡于1:3,并釘防滑木條。腳手板接頭應設置在撐桿上,不得懸空。高度在3 m以上的腳手架,其工作邊外側及斜道兩側應安設擋腳板和1 m高的防護欄桿。

4.采用圓鋼彎制成腳手架時,雙鉤式圓鋼直徑不小于22mm,單鉤式圓鋼直徑不小于25mm,鋼材不得有裂紋、銹蝕等缺陷,并應按規定檢查鋼鉤質量。

5.釘腳手板鐵釘的長度不得小于100mm;拆下的護木腳手板及模型板上的鐵釘,應及時拔掉或打平。

第3.3.7條 在無人行道橋上擰動護木螺栓及勾螺栓時不得向橋外方向使勁。橋面及人行道上,不準有露尖的鐵釘。

進行鋼梁噴砂除銹、噴漆、噴鋅,圬工梁灌化學漿液時應戴防護面具或口罩、護目眼鏡及手套。噴砂嘴或噴射嘴不準對著人、車、船;不準帶風、帶砂修理噴砂設備和更換零件。

第3.3.8條 使用移動作業架時,特別是移動作業架鉤掛在橋梁人行道欄桿上時,應詳細檢查人行道、托架U型螺栓和作業架,同時應對人行道主應力控制點的強度和梁體傾覆穩定性進行檢算。未經檢查或檢算及檢算結果不符合有關安全規定時,不得上架作業。人員攀登時應扶牢踩穩。

未設置隔離設備時,嚴禁雙層作業。,

第3.3.9條 臨邊作業應設置防護圍欄和安全網。懸空作業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未設置隔離設施的高處作業,人員不得垂直施工。使用移動式梯子時,梯腳應堅實,梯子上端應有固定措施。

安全樁的埋深一般不小于0.75 m,土質山坡不小于1.0 m。必要時適當加深。安全樁距陡坡邊緣不得小于3 m。在懸巖陡壁處工作,必要時應打兩個安全樁(即護樁)。每次施工前安全樁必須有專人檢查,施工中應派人看守,以防安 全樁松動而造成人身事故。 安全繩左右移動距離不得大于5 m。安全帶、安全繩應掛在牢固的物體上并拴綁牢固,安全樁應一樁一繩。安全繩應一繩一人,嚴禁在一個物體上拴掛幾根安全帶或安全繩,嚴禁一根安全帶或安全繩上拴掛幾個人。

第3.3.10條 橋面上通過的風管、水管必須捆牢,不得侵入限界。

第3.3.11條 在封鎖時間內進行隧道作業,除按規定 防護外,還應編好作業組,進出隧道由小組負責人清點人數;施工結束后,施工負責人進行全面檢查,確認設備達到放行列車條件,人員、機具、材料全部撤出限界,方可開通 線路。 ’

第3.3.12條進行橋梁灌筑混凝土作業或其他起重作業時,嚴禁用手撥動鋼絲繩或起重索。

第3.3.13條 隧道內的多項目、多臺機械同時作業時,必須互相通報作業地點、作業內容。自行機械應低速運行,以免互相碰撞。

第3.3.14條 必要的地質、水文和地下設備(如電纜、管道)的調查和勘查工作。

第3.3.15條 開挖建筑物基坑或刷坡時,應注意:

1.開挖基坑時,邊坡的坡度必須按照設計的要求,按放好的邊線從上向下開挖,不得任意放陡坡度,嚴禁掏底挖土。

2.遇有滑層、裂紋、浸水等情況,基坑壁必須用支撐或改緩邊坡。

3.靠近基坑上方不得堆土及放置料具等重物,挖出的土石方和施工材料堆放位置應距坑邊不小于1 m,高度不超過1.5 m。 ·‘.’

4.在同一坡面的垂直線上,不得上下同時開工,不得在上層挖土時下層運土。 5.圬工鑿除或人工打眼兩人配合作業時,應配戴防護眼鏡,嚴禁面對面或戴手套打錘,掌釬時應配帶防護手套。

在隧道內處理松動襯砌、危石及翻修襯砌時,必須有預防塌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6.拆除開挖坑支撐應按回填順序自下而上逐步拆除,拆除高度視坑壁土質而定。 7.下穿框構頂進挖土作業時,嚴禁超挖,工作面坡度符合規定,過車時嚴禁開挖,工作面下嚴禁站人。

第3.3.16條 進行路塹或山體邊坡刷方、清石作業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每天開工前應檢查坡面有無裂縫及可能坍塌的跡象,危石、危土是否已清除干凈。凡可以處理的應立即處理,不能處理且對施工安全有威脅時,施工人員應立即向施工負責人報告進行妥善處理。

2.開挖土方應自上而下,嚴禁挖懸空土。

3.多人同時在坡面上開挖作業時,應大致在同一高度自上而下進行,嚴禁上下重疊作業。開挖人相互間距不應小于2 m。

4.進行撬石作業,施工人員站立點必須穩固,不準站在活動的石塊上工作。多人同撬一石必須統一指揮。對于可能損壞行車設備、危及行人安全的石塊應分解放下,必要時按規定進行防護或封鎖施工。

5.在有可能發生落石的路塹內作業,應戴安全帽。

6.作業過程中,嚴禁在危巖邊上和邊坡腳下休息,嚴禁將工具任意拋置和放在危巖下面。

7.在開挖過程中,如發現有瞎炮的殘藥、雷管,應及時報告施工負責人,并按瞎炮處理。

第3.3.17條 水上作業應有救生圈、救生衣或救生船等設備。下水作業前,應觀測水深及流速,并選派會游泳的人員擔當水中作業,其連續工作時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1.水溫在5℃~15℃時不得超過1h。 2.水溫在16℃~25℃不得超過2 h。

冬季需在冰上施工時,施工負責人應針對江河水面寬、深程度及地理條件、作業繁簡等情況,制訂出安全措施。

第3.3.18條 橋涵大維修作業,遇下列情況不得下水作業: 1.山區遇山洪暴發時。

2.平原遇江河水位暴漲時。

水害搶險時,應注意工地和建筑物附近有無沖空、坍塌和其他異狀,及時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鋼軌懸空時,應將軌枕與鋼軌連結牢固。

電氣化鐵路作業

第3.3.19條 在電氣化區段通過或使用各種車輛、機具設備不得超過機車車輛限界,作業人員和工具與接觸網必須保持2m以上的距離。

第3.3.20條 在距離接觸網帶電部分不足2 m時,使用高梯搭設腳手架進行隧道的檢查、漏水整治、襯砌修理、油刷標志、除冰、隧道口的粉刷裝飾、建筑物上作業、橋上使用高壓水清洗鋼梁和上承載式桁梁和上跨限界檢查,必須按規定辦理接觸網停電申請手續,得到許可停電施工命令,并有接觸網工區派人安設臨時接地線后方能施工。 第3.3.21條 在距離接觸網帶電部分2~4 m的建筑物上施工時,接觸網可不停電,但必須由接觸網工或經專門訓練的人員現場監護。

第3.3.22條 發現接觸網斷線及其部件損壞或在其上掛有線頭、繩索等物時,人員不準直接或間接與之接觸;在接觸網檢修人員未到達前,應距斷線接地處10 m以外設置防護,嚴禁人員接近。

第3.3.23條 在接觸網支柱及接觸網帶電部分5 m范圍以內的金屬結構均必須接地,在與接觸網相連的支柱及金屬結構上,若未裝設接地線或接地線已損壞時,嚴禁人員與之接觸。

第3.3.24條 使用發電機、空壓機、攪拌機等機電設 備時,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在可能帶電部位,應有“高壓危險”的明顯標志和防護措施。各種機械與車輛不準用水沖洗;施工用的水管不準跨越接觸網,不準用射水方式進行圬工養生。

第3.3.25條 在電氣化區段清除危石、危樹,進行爆破作業時,應有供電部門人員配合;有礙接觸網及行車安全時,應先停電后作業。

第3.3.26條 施工中,任何作業均不得影響接觸網支柱、地錨等設施的穩定。

爆破作業

第3.3.27條 進行爆破打眼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打眼開始前,應將邊坡上的松動土石清除干凈,檢查鐵楔、錘把是否松動,打眼機各部件是否齊全完好。

2.人工打眼時,舉錘人立腳處必須穩固,并站在掌釬人的側面,嚴禁打對面錘。 3.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4.打眼機應墊穩,防止發生滾動。

5.使用機械鉆眼的工人,必須熟悉鑿巖機的性能,并于開工前對主要部件進行檢查。作業中嚴禁用手和身體支撐鑿巖機的轉動部分。

第3.3.28條 進行爆破裝藥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每炮使用的引線長度,應保證點完引線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且不得短于1.2m,引線的燃燒速度應分批分卷進行試驗。引線與雷管的聯結,應在指定地點進行;聯結時必須使用雷管鉗,嚴禁使用其他無保安設備的鉗子,并絕對嚴禁用牙咬。

2.雷管必須經檢查試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電雷管還必須經過專用爆破儀表逐個進行電阻檢查。已生銅銹、變形、破損或加強帽歪斜的雷管嚴禁使用。

3.起爆藥包應在裝藥時臨時制作,制作時不得將雷管直接插入起爆藥包內,而應先用直徑與雷管相同的木條或竹管在藥包一端插一個深度為雷管長度1.5倍的小孔,然后放人已接好引線的雷管,并將孔口封好。

4.藥量必須經過計算,一般小炮只準采用松動藥包,不得采用拋擲藥包。采用裸體藥包(即裸炮或扒炮)必須經施工負責人許可,不得任意施放。

5.裝藥工作必須由施工負責人指定的爆破員執行。裝炮區內,嚴禁吸煙點火;非裝炮人員,在裝炮前,一律撤離裝炮地點。裝炮完畢必須檢查并記錄裝炮個數、地點,以便起爆后核對盲炮,并進行處理。

6.不得使用金屬器皿裝藥,裝藥包時應用木棍輕輕送人,不得沖擊。

7.嚴禁由一人同時搬運炸藥和雷管,電雷管不得與帶電物品(如干電池、手機等)一起攜帶運送,搬炸藥與拿雷管人同路行走時,兩人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 m。爆破材料運抵工地后,應存放于指定地點的專用設備中。放炮后的剩余材料應及時交庫或公安部門保管,嚴禁隨地存放或帶人起爆應由具有爆破經驗的人員擔負。

2.起爆前,警戒區四周必須設置警戒人員,警戒區內的人畜應一律撤離,施工工具應妥善安置。

3.警戒人員應按規定手持紅旗和喊話筒(口笛),以便顯示標志傳達信號。 4.警戒范圍,一般小炮應距放炮地點200m以外,用藥量較多的爆破及特殊爆破,警戒距離應經過計算決定。

5.點炮人員應預先選好安全躲炮地點,點炮依次進行。每人每次點炮超過5炮時,可用信號雷管控制點炮時間,當點炮人聽到信號雷管爆炸后,應立即停止點炮,進入安全區。并將點炮情況詳細向施工負責人匯報。信號雷管的引線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引線中最短引線長度的1/3。

6.聽炮人數應為3人,分別在3個不同地方記錄已響炮數,互相核對,經3人核對如無盲炮,從最后一響起5min后方可進行爆破檢查。若聽炮數字與點炮數字不符,應等15min后,方準進入爆破區檢查。

7.用電雷管起爆時,炮響后應立即取下爆破機手柄,然后拆除電線,待煙塵消散后即可進入爆破區檢查,爆破機的手柄應始終由爆破組長一人攜帶、使用、保管。

8.在近處有閃電、雷聲或雨云彌漫,有突然發生雷電可能的時候,不準使用電雷管起爆。爆破作業場地的雜散電流值大于30mA時,嚴禁采用普通電雷管起爆。電氣化區段嚴禁使用電雷管起爆。有瓦斯地區不準使用普通雷管起爆。 9.爆破線路應與帶電的其他線路分開,并不準交叉拉設。

10.在線路附近爆破,有可能影響通信、電力線路等鐵路設備時,應取得相關設備管理單位的配合,采取保護措施。

第3.3.30條 進行盲炮處理應遵守以下規定: 1.處理盲炮時應遵循上述起爆作業的有關規定。

2.盲炮應由原裝藥人當時處理,如遇特殊情況不能當時處理的,經施工負責人準許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時處理。盲炮地點應有明顯標志,其四周5m以內,嚴禁人員通行。 3.處理盲炮時應設置警戒區,處理方法視具體情況決定,一般采用下列幾種方法: (1)將引線或電線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2)距盲炮0.6m(普通淺眼爆破可不小于0.3m)打一平行炮眼進行誘爆,但需注意巖層節理情況,在打眼地點不得有引至盲炮的裂紋。

(3)如系黑色火藥,可用水灌入炮眼,使炸藥失效,然后用木挖耳將其徐徐掏出,妥善銷毀。

(4)殘眼殘藥應按盲炮處理。

第3.3.31條 爆破器材必須經過檢驗合格,嚴禁使用過期的爆破器材。爆破器材的檢驗、運輸、使用、保管與銷毀必須遵照國家爆破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3.3.32條 爆炸材料應保管在專用的庫房內,設專人看守,并做好防火、防盜、防潮、防震和防雷電工作。炸藥、雷管應分庫存放,建立嚴格的出入庫制度。

第3.3.33條 爆炸材料的運輸,必須有熟悉爆炸性能的專人押送,裝卸時應輕拿輕放,不準投擲、拖拉和滾動,堆放應平穩,炸藥和雷管不準同時搬運。搬運人員嚴禁帶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品。搬運場地嚴禁吸煙。嚴禁雷管放在衣袋里,電雷管不得與帶電物品一起攜帶運送。. 第3.3.34條 控制爆破、靜態爆破等特殊爆破作業應遵守相關安全規定。

第四節 搬運與裝卸作業

第3.4.1條 搬運及裝卸重物時,應盡量使用機械作業;人力操作時,應統一指揮,動作一致;夜間應有充足的照明。

用滑行鋼軌裝卸鋼梁及其他重型機械設備時,滑行鋼軌應支撐牢固,坡度適當,滑行前方嚴禁站人,后方應有保險纜繩。

第3.4.2條 裝卸長鋼軌,鋼絲繩與掛鉤、固定器等應聯結牢固,人員不得站在移動前方和鋼絲繩附近。

長軌車運行中,人員必須離開軌端3m以外,并嚴禁在長軌上走動;卸軌時,撬棍不得插人長軌移動方向的橫梁后面,前一根長軌通過本車后方能撥動后一根就位,嚴禁在懸空的長軌下作業,并注意防止長軌尾端落下時擺動傷人。

第3.4.3條 運料列車開車前,負責人應確認有關人員已上車坐穩方可開車;列車未停穩前,卸車人員不得打開車門及做其他影響安全的準備工作,開車門前,車上人員應離開車門,車下人員不得站在車門下面。

第3.4.4條 軌道平車的隨乘人員應坐穩扶牢,不準坐在堆放較高的物體上和車體連接處,車未停穩,人員不能上下車。裝載路料、機具的軌道平車不準搭乘人員,確因工作需要乘坐人員時,必須安裝圍欄及扶手。

單軌小車嚴禁搭乘人員。

第3.4.5條 搬運、裝卸有毒、有害物品時,必須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

第3.4.6條 換裝或搬運鋼軌、混凝土枕、轍叉等笨重軌料,應有專人指揮,盡量在平整的地面行走;必須在坑洼不平或在線路上行走時,應注意踏穩踩牢。

第3.4.7條 整組道岔在既有線上做鋪設前的縱向移動時,應由施工負責人統一指揮,合理布置移動輪,平穩移動。軌枕間或移動前方不得站人。

第五節 機具使用

基本要求

第3.5.1條 上道使用的機具必須通過產品認證,未經認證的不得上道使用。

第3.5.2條 機具使用前應確認油、水、電、連接件是否符合使用要求,防護裝置是否齊全可靠,顯示儀表是否正常,整機是否符合現行的安全使用辦法。使用中發現故障需緊急處理時,應先停機、切斷電路、風路、動力油路等,撤離線路建筑限界以外進行處理,在未確認故障已得到處理的情況下,不得繼續使用。

機具應由專業組或專業人員負責使用、檢修、保養、登記工作日志。

第3.5.3條皮帶輪、皮帶、鏈輪、鏈條、齒輪、砂輪、砂輪切割片和風扇等露出機體的傳動和轉動部件,應有符合設計圖紙規定的防護設施。轉動部件應標有旋轉方向指示標志,只允許一個方向旋轉的設備,應設置有反轉自鎖裝置。

第3.5.4條 切軌機、打磨機、電焊機等機具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機具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第3.5.5條 用鋸軌機切割鋼軌時,其他人員應遠離鋸軌機兩側和前方,防止鋸片破碎傷人;鋼軌打磨時,其他人員應遠離打磨前方;焊補鋼軌、轍叉時,電焊機應采取接地措施,防止人員觸電灼傷;鋼軌焊接時,應嚴格按操作規程操作,防止燙傷。

第3.5.6條 使用氧乙炔設備時,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其他人員應遠離噴嘴前方,防止燒傷。乙炔瓶不得靠近熱源和電器設備。乙炔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與氧氣瓶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m。

第3.5.7條 多臺機械配合作業時,應明確施工負責人與安全負責人之間,機械與機械之間的聯系方式,并由施工負責人負責現場指揮。在時間允許的情況下,任何一臺機械的起動或停機,都應提前通知施工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并及時通知相關機械的操作人員。

第3.5.8條 在無人行道欄桿的橋梁上操縱動力機械時,應設置有安全柵欄。 風動工具

第3.5.9條 空氣壓縮機必須設置有安全閥、氣壓表、壓力調節器、動力離合器和動力機械上的各種儀表,在閥、表齊全、工作可靠的情況下,方可起動使用。

第3.5.10條 壓力容器必須按國家規定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嚴禁使用。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必須具有授權單位頒發的有效操作證。

壓力容器上應安裝壓力表和安全閥,并按規定進行壓力試驗,未經試驗或超過試驗期的容器不得使用。安全閥保證該設備壓力容器的安全系數應符合設計規范。

壓力容器應放置在通風陰涼處,在規定的距離范圍內不準進行盒屬切削、焊接及其他加熱的工作。

第3.5.11條 風動工具應有保安套(環),保證工具頭連接牢固。試風或放出殘余冷風時,工具頭必須向下;過沖或打擊栓銷時,兩側應聯系好,防止沖頭傷人。

第四章 工務設備安全

第4.0.1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工務設備(鋼軌及配件、軌枕、道床、路基、橋梁、隧道、涵渠、防護設施、各種標志等),如有特殊需要動用工務設備時,必須征得工務設備管理部門的同意,并有工務人員現場監督。

第4.0.2條 嚴禁在影響路基穩定的范圍內挖溝、引水、耕種、取土和開采砂石。在路基內埋設電纜時,必須遵守《鐵路路基大修維修規則》的規定,并保證路基及其排水、防護和加固設備的穩固和完好狀態。

第4.0.3條 在鐵路線路上設置或者拓寬鐵路道口、人行過道,應當經過鐵路管理機構批準。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在鐵路線上鋪設道口或人行過道。

第4.0.4條 機車、車輛應在規定等級的線路上按規定速度行駛。運輸超限、超重貨物必須經工務設備管理部門核實,對線橋薄弱處所采取加固措施后,按允許條件運行。

第4.0.5條 需要截斷鋼軌和鉆螺栓孔時,應全斷面垂直鋸斷鋼軌,用鋼軌鉆孔機鉆孔、倒棱。處理線路故障,只有在特殊困難條件下(如無縫線路脹軌跑道、鋼軌折斷)可個別采用乙炔切割或燒孔。

采用乙炔切割或燒孔的鋼軌,必須在24 h內更換。在更換前應派人晝夜監視,限速不超過45 km/h。

第4.0.6條 鐵路電氣化工程利用無縫線路軌道為支點進行接觸網電桿整正時,必須遵守: 1.整正接觸網桿的作業時間,應避開高溫季節,直線地段應不超過實際鎖定軌溫(由工務設備管理部門提供)10℃,曲線地段上股應不超過實際鎖定軌溫5℃,同一曲線不得同時有兩處施工作業。

2.作業時的防護和行車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作業結束后,經工務段檢查,確認線路無橫向和縱向位移,道床恢復原狀,并經夯實后,由工務設備管理部門接管并負責行車安全。

3.工務設備管理單位應指派員工監督施工單位作業,提供施工地段無縫線路有關情況,檢查線路狀態,發現施工不符合有關規定或出現異常情況時,有權制止施工單位作業。

第4.0.7條 常備鋼軌、軌枕及零散路料應集中存放在養路工區或站內易于裝運的指定地點。在不具備運送和裝卸條件的地段,常備鋼軌可分散存放在鐵路沿線的鋼軌架上。

非常備鋼軌、軌枕及零散路料應在大維修結束時及時回收,不得長時間在線路上存放,尤其不得在正線兩線間或正線與到發線間存放(待使用鋼軌、軌枕除外)。

第4.0.8條 鋼桁梁上部檢查作業車、吊欄等附屬設施,必須安全可靠,運行中應有可靠的制動設施,承載能力應滿足設計要求,并經常保持狀態良好。當設施不使用時,應??坷喂?,有可靠的固定裝置,并確保固定裝置的技術狀態和強度滿足當地最大風力的抗風荷載要求,梁端應設有可靠的攔擋設施。

第五篇:鐵路工務安全規則

鐵運【2006】177號部令發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2 。

3、影響道岔或信號使用的施工,必須提前與電務部門聯系, 填寫工電配合通知書

45、開工前應有針對性的對全體施工人員(含勞務工)。

6、限速地點是否設置專人巡查,

7υmax=120km/h)容許偏差管理值。

89

10場防護員。

11、現場防護員應站在距施工地點的第一個響墩內車手信號。

12移動減速信號牌上應標明列車限制速度。120km/h<υmax≤200km/h的線路,在移動減速信號外方增設帶T字的特殊移動減速信號。

13、駐站聯絡員與現場防護員應至少每

1

415、預報:車站對施工區間辦理閉塞時,駐站聯絡員應立即向現場防護員發出預報。

確保:車站向施工區間發車時,駐站聯絡員應立即向現場防護員發出確報。

預報信號: 下行一長聲;上行兩長聲;確保信號:一長兩短聲;警報信號:一長三短聲。

16、脹軌跑道立即攔停列車,采取澆水或噴灑液態二氧化碳。

17、在線路上焊接時氣溫不應低于

18、膠接絕緣接頭發生拉開離縫時,應立即擰緊膠接絕緣接頭兩端各應盡快修復。

19、電氣化鐵路起道高度單股一次不得超過

20、在自動閉塞的電氣化區段上更換鋼軌時,嚴禁在同一地點將兩股鋼軌同時拆下。

2122、在自動閉塞和有軌道電路區段施工時,養路機具、輕型車輛、軌道檢查小車、道尺等均必須有與軌道電路的絕緣裝置。

2

32

425信號。

26、穩定車在線路水平嚴重不良地段嚴禁進行穩定作業。

27地段進行清篩、鋪軌排作業,鄰線通過列車速度不應超過

28、輕型軌道車連掛拖車不得超過,拖車每輛限乘10人,并應安裝欄桿和扶手。

29、進出站時、輕型車輛應降低運行速度,輕型軌道車過岔速度不得超過速度不得超過45km/h。

30、在雙線地段,單軌小車應面對來車方向在外股鋼軌上推行。

31、小車跟隨列車后面推行時,距離列車尾部不得小于

32、單軌小車原則上不得在鄰近站臺的一側鋼軌上推行。

33、長軌車卸軌、收軌速度不得超過3

435、卸車時,嚴禁在區間進行摘掛作業。

36、卸碴時運行速度不得超過

37

38

39、作業人員下到避車距鋼軌頭部外側距離:

1、υmax≤120km/h時,一般應滿足2.0m;

2、120km/h<υmax≤160km/h時,不小于2.5m;

3、160km/h<υmax≤200km/h時,不小于3.0m。

40、本線來車按下列距離下到完畢:

1、υmax≤60km/h時,不小于500m;

2、60km/h<υmax≤120km/h時,不小于800m

2、120km/h<υmax≤160km/h時,不小于1400m;

3、160km/h<υmax≤200km/h時,不小于2000m。

41、鄰線來車,本線不封鎖時

60km/h<鄰線速度υmax≤120km/h時,來車可不下到,但本線必須停止作業。

42、嚴禁作業人員跳車、鉆車、扒車和由車底下、車鉤上傳遞工具材料。

43、維修作業嚴禁使用齒條式起道機。

44、靠近架空電線搭拆腳手架時,應嚴格按照供電部門的規定留出安全距離(一般動力線以上,照明線1m以上)。

45、臨邊作業應設置安全網和防護圍欄。

46與接觸網必須保持2m以上距離。

47、在接觸網支柱及接觸網帶電部分范圍的金屬結構均必須接地。

48、乙炔瓶與明火的距離不得小于10m,與氧氣瓶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m。

49、作業標,設在施工線路及其鄰線距施工地點兩短500~1000m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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