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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

2023-02-11

第一篇: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

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申請材料

第一公司審核

一、 初次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

1、初次審核申請;

2、安全管理手冊;

3、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清單;

4、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報告和管理復查報告;

5、公司營業執照、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有代管船舶)、水路運輸許可證;

6、代表船審核申請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內船舶清單。

如申請審核的公司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應附送符合本規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協議;

7、非獨立法人應有法人授權書;

二、 年度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

1、年度審核申請

2、上次審核以來對安全管理體系的修改情況說明;

3、上次審核以來公司實施的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和管理復查報告;

4、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內船舶清單。

三、 換證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

1、換證審核申請

2、最新版的安全管理手冊;

3、對安全管理體系的修改情況說明(如有);

4、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清單;

5、最新的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報告和管理復查報告;

6、公司營業執照、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有代管船舶)、水路運輸許可證、“符合證明”復印件。

7、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內船舶清單。如申請審核的公司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應附送符合本規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協議。

四、 跟蹤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

1、跟蹤審核申請

2、上次審核以來對安全管理體系的修改情況說明;

3、對上次審核發現的不符合規定情況的糾正情況說明。

五、 臨時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

1、臨時審核申請

2、安全管理手冊;

3、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清單;

4、6個月內實施滿足《國際安全管理規則》和/或《國內安全管理規則》全部要求的計劃;

5、公司營業執照、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有代管船舶)、水路運輸許可證。

6、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內船舶清單。如申請審核的公司管理其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應附送符合本規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要求的船舶管理協議;

7、非獨立法人應有法人授權書。

第二船舶審核

六、 船舶初次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

1、船舶初次審核申請

2、與該船有關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清單;

3、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運行以來的內審報告和船長復查報告。

4、“符合證明”復印件;

5、“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副本。

七、 中間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

1、中間審核申請

2、上次審核以來公司為該船所做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修改說明(如有);

3、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運行的內審報告和船長復查報告。

4、“安全管理證書”的復印件。

八、 換證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

1、換證審核申請

2、與該船有關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清單;

3、安全管理體系在該船運行的內審報告和船長復查報告。

4、公司對安全管理體系與該船有關的文件修改的說明(如有);

5、“安全管理證書”復印件。

九、 船舶臨時審核申請應附送以下材料:

1、船舶臨時審核申請

2、與該船有關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清單;

3、公司在3個月內對該船實施內審的計劃;

4、“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副本或復印件;

5、國籍證書影印件。

第三安全管理體系相關證書的增補和變更

十、 申請增發“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副本應附送以下材料:

(一)增發“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副本的申請報告;

(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內船舶清單;

(三)船舶管理協議(如新增船舶為公司代管船舶);

(四)船旗國主管機關委托中國海事局簽發ISM證書的文件(如另有要求時)。

十一、當公司名稱、地址變更,船舶名稱、噸位等證書有關內容變更,公司可向受理公司審核申請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變更安全管理體系相關證書。

1、證書換發申請;

2、原證書復印件;

3、船舶管理協議(如有);

4、變更證明/新舊船舶國籍證書復印件;

5、船舶清單。

備注:

1、申請格式公司中文名稱-船名(如需要),在公司或船名后表述原因。例1:XXXXXX公司初次審核申請;例2:XXXXXX公司為XX船申請增發DOC副本。

2、所有材料提供一份電子版文件。各船舶管理公司報送的電子掃描審核材料用PDF格式(用原件掃描)。WORD文檔同類型的整理到一個文檔中。

3、每次審核申請時均需要提供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內船舶清單和船舶管理協議(如果代管)。

第二篇: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程序

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程序

目錄

1 目的

2 適用范圍

3 管轄

4 公司初次審核和發證

4.1 受理申請

4.2 準備審核

4.3 實施預審

4.4 實施正式審核

5 公司審核和簽注

5.1 受理申請

5.2 準備審核

5.3 實施審核

5.4 簽注

6 公司換證審核和發證

7 公司跟蹤審核

8 公司附加審核

9 公司臨時審核和發證

10 船舶初次審核和發證

10.1 受理申請

10.2 準備審核

10.3 實施審核

10.4 發證

11 船舶中間審核和簽注

12 船舶換證審核和發證

13 船舶臨時審核和發證

1 目的

1.1 為了實施對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工作的過程控制,統一審核發證具體工作行為,保證審核發證工作質量,實施《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規則》(以下簡稱《審核發證規則》), 制定本程序。

2 適用范圍

2.1 本程序適用于海事機構對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實施的審核發證工作。

2.2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授權或認可的機構,按照授權范圍和要求實施審核并簽發相應的證書。其審核發證程序可參照本程序自行制定,并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備案。

3 管轄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全面管理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事務,向國際航運公司簽發“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授權中國船級社對國際航行船舶實施審核,并簽發 1

“安全管理證書”或“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3.1.1 交通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審核中心(以下簡稱“審核中心”)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委托負責具體管理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的審核發證工作,指派對國際航運公司審核的審核組,審定審核組提交的審核報告,向國際航運公司發放“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指定的海事機構(以下簡稱“片區海事機構”), 負責協調管理本地區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事務,具體管理國內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的審核發證工作,指派對國內航運公司及國內航行船舶審核的審核組,向國內航運公司簽發“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向國內航行船舶簽發“安全管理證書”或“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3.3 片區海事機構指定的公司所在地海事機構(以下簡稱“當地海事機構”)負責受理航運公司及船舶的審核發證申請,并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3.4 審核組具體實施審核,向指派機構負責,并提交審核報告。

4 公司初次審核和發證

4.1 受理申請

4.1.1 當地海事機構收到公司審核的申請后, 應依據《審核發證規則》的規定立即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4.1.2 對通過審查的,當地海事機構應填寫《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登記表》(格式A),形成《申請材料審查報告》(格式B),并于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審查報告》報送審核發證機構。應報送審核中心的,需經由片區海事機構轉送,下同。

4.1.3 審核發證機構和當地海事機構均應建立公司審核檔案。

4.2 準備審核

4.2.1 審核發證機構接到《申請材料審查報告》后,應將該公司列入下一個月度的審核計劃,并于計劃審核時間提前一周提出《審核安排方案》(格式C),向公司發《接受審核通知》(格式D),向當地海事機構發《接待審核組通知》(格式E)或《協助審核通知》(格式F),必要時向有關海事機構發《協助審核通知》,同時向審核組成員所在單位發《審核員商調函》(格式G)。

4.2.2 審核員應按《審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點參加審核組的工作。

4.2.3 實施審核前,當地海事機構應向審核組提供有關對公司日常監督管理的材料或情況。

4.3 實施預審

4.3.1 預審采取審核組集中看文件的方式,在兩天內完成。因體系文件量大而不能在兩天內完成的,可增加一天。

4.3.2 預審按以下過程進行:

4.3.2.1 審核組由審核組長主持召開預備會。主要內容是介紹申請材料審查情況和預審工作內容,討論確定預審階段《審核計劃》(格式H),并向審核員分配工作任務。

4.3.2.2 審核組長向被審核方通報預審計劃并明確需要被審核方配合的事宜。

4.3.2.3 實施預審。預審過程中,審核員應填寫《文件審核記錄》(格式J)。如審核組發現送審的文件存在重大問題,審核組長可在召開審核組全體會議研究后,中止審核。

4.3.3 預審結束后,審核組編寫預審階段《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報告》(以下簡稱《審核報告》,格式U),并由當地海事機構報送審核發證機構。

4.3.4 當地海事機構應將《審核報告》復制一份交被審公司。

4.3.5 預審未通過的,審核組應向公司通報有關情況,并提供“問題清單”。

4.3.6 預審通過的,審核組應與公司初步商定正式審核時間。如情況允許,預審與正式審核可連續進行。預審與正式審核連續進行的,審核組不需提供單獨的預審階段《審核報告》。

4.4 實施正式審核

4.4.1 正式審核原則上由對該公司進行預審的審核組按照《審核安排方案》實施。

4.4.2 正式審核的方式包括查看文件,檢查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各種記錄及其它客觀證據,訪談公司相關人員,觀察并審核具體部門和具體管理活動等,在三天內完成。預審與正式審核連續進行的,所有審核工作應在五天內完成。

4.4.3 正式審核按以下過程進行:

4.4.3.1 審核組長主持召開審核組預備會。主要內容是回顧預審工作情況,討論確定正式審核階段《審核計劃》,并向審核員分配工作任務。

4.4.3.2 實施文件審核,并填寫《文件審核記錄》。

4.4.3.3 召開由審核組全體成員、被審核公司領導、指定人員、體系內各部門負責人、公司陪審(聯絡)人員及公司領導指定的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的首次會議。首次會議時間限定在一小時以內,其內容包括:

.1 審核組與公司分別介紹各自與會人員;

.2 被審核方簡要介紹建立和實施安全管理體系及備審情況;

.3 審核組簡要介紹審核依據、方法、計劃安排和有關要求;

.4 審核組宣布審核紀律;

.5 其它有關事宜。

4.4.3.4 實施現場活動審核,并填寫《活動審核記錄》(K)。

4.4.3.5 實施代表船審核。船公司提出的公司審核申請代替代表船審核申請。代表船審核作為公司審核的一部分, 由審核組長安排組織審船小組實施。審船小組規模原則上為2人(如實際需要可增加1人)。審船小組的組長由審核組長指定的審核員擔任。代表船審核的具體時間、地點及安排應根據該船動態提前與公司商定。代表船審核的具體方式、過程按照本程序關于船舶初次審核的有關規定進行。代表船審核如發現“重大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審船小組應盡快報告公司審核組,由公司審核組長負責確認。審船小組應在代表船審核結束后盡快將《船舶審核報告(代表船)》(格式V)報公司審核組。

4.4.3.6 審核組長主持召開審核組會議,綜合分析、研究審核中搜集到的客觀證據,確認并匯總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情況,總體評估公司安全管理體系與《國際安全管理規則》或《國內安全管理規則》的覆蓋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動與其安全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

4.4.3.7 編寫《審核報告》,開具《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報告》(格式N)?!恫环弦幎ǖ那闆r報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審核員意見、審核組長意見、糾正措施及其確認欄簽字確認等均應在召開末次會議前填寫完成。

4.4.3.8 召開末次會議,由審核組長簡要總結審核情況并宣布審核意見,公司領導表態。參加末次會議的人員原則上同首次會議,時間限定在一小時以內。

4.4.4 全部審核工作結束后,審核組應將《審核報告》及審核所形成的其它材料交由當地海事機構報送審核發證機構。

4.4.5 當地海事機構應將《審核報告》復制一份交被審公司。

4.5 發證

4.5.1 審核發證機構收到《審核報告》后,應進行登記備案,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決定是否發證。

4.5.2 經審定不同意發證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向公司簽發《審核結果通知》(格式M)并抄送當地海事機構。

4.5.3 經審定同意發證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公司簽發“符合證明”及其副本,向代表船簽發“安全管理證書”及其副本,并進行登記。

4.5.4 審核發證機構應將所有材料歸檔存查。

5 公司審核和簽注

5.1 受理申請

5.1.1 公司審核申請由原受理初次審核的機構受理。

5.1.2 審核申請的受理參照本程序4.1節的有關規定進行。

5.2 準備審核

5.2.1 公司審核由簽發該公司“符合證明”的審核發證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5.2.2 公司審核的準備參照本程序4.2節的有關規定進行。

5.3 實施審核

5.3.1 審核的方式和過程參照本程序4.4節的有關規定進行。

5.3.2 關于審核中代表船的審核,由公司提供船舶名單供選擇。審核組在就近的原則下選定代表船。受船期條件的限制,審核發證機構可考慮對代表船的審核與對公司岸基的審核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分別進行。

5.3.3 “符合證明”新增船種的,應當申請臨時審核或初次審核。新增船種的臨時審核或初次審核可與審核合并進行。

5.4 簽注

5.4.1 審核發證機構收到《審核報告》后,應進行登記備案,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決定是否予以簽注。

5.4.2 經審定不同意簽注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向公司簽發《審核結果通知》并抄送當地海事機構。

5.4.3 經審定同意簽注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向公司簽發“符合證明審核簽注”。

5.4.4 審核發證機構應將所有材料歸檔存查。

6 公司換證審核和發證

6.1 公司換證審核和發證按照本程序關于公司初次審核和發證的有關規定進行。

7 公司跟蹤審核

7.1 公司跟蹤審核申請的受理、審核的準備與實施按照本程序5.1節、5.2節和5.3節的有關規定進行。

7.2 審核發證機構收到《審核報告》后,應進行登記備案,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決定是否維持“符合證明”的有效性。

7.3 對決定收回“符合證明”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向公司簽發《審核結果通知》并抄送當地海事機構。

7.4 審核發證機構應將所有材料歸檔存查。

8 公司附加審核

8.1 公司附加審核的組織、準備與實施由審核發證機構根據審核需要并參照本程序關于公司審核的相關規定制定程序,并報主管機關核準后實施。

8.2 審核發證機構收到《審核報告》后,應進行登記備案,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決定是否維持“符合證明”的有效性。

8.3 對決定收回“符合證明”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向公司簽發《審核結果通知》并抄送當地海事機構。

8.4 審核發證機構應將所有材料歸檔存查。

9 公司臨時審核和發證

9.1 公司臨時審核和發證按照本程序關于公司初次審核和發證的相關規定進行。

10 船舶初次審核和發證

10.1 受理申請

10.1.1 當地海事機構收到公司關于船舶的審核申請后,應依據《審核發證規則》的規定立即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10.1.2 對通過審查的,當地海事機構應填寫《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登記表》,形成《申請材料審查報告》,并于五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審查報告》報送審核發證機構。

10.1.3 審核發證機構和當地海事機構均應建立船舶審核檔案,并在該船所屬公司的審核檔案中登記有關內容。

10.2 準備審核

10.2.1 審核發證機構接到《申請材料審查報告》后,應與船舶所屬公司根據船期情況商定審核時間和地點,并提前一周提出《審核安排方案》,通知當地海事機構,向公司發《接受審核通知》,同時發出《審核員商調函》。

10.2.2 審核員應按《審核安排方案》赴指定地點參加審核組的工作。

10.2.3 實施審核前,審核組應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了解對該船日常監督管理的情況。 10.3 實施審核

10.3.1 船舶審核方式包括檢查船上各種相關記錄、訪談相關船員、觀察有關操作活動等,在一天內完成。

10.3.2 船舶審核按以下過程進行:

10.3.2.1 審核組長主持召開審核組預備會,討論確定《審核計劃》,并向審核員分配工作任務。

10.3.2.2 審核組熟悉有關體系文件。

10.3.2.3 召開由審核組全體成員、被審船舶主要船員、陪審(聯絡)人員及船長指定的有關人員參加的首次會議。首次會議時間限定在30分鐘以內,其內容參照公司審核的首次會議內容。

10.3.2.4 進行活動審核,并填寫《活動審核記錄》。

10.3.2.5 審核組長主持召開審核組會議,綜合分析、研究審核中搜集到的客觀證據,確認并匯總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情況,總體評估船上安全管理活動與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運行的有效性。

10.3.2.6 編寫《船舶審核報告》,開具《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報告》?!恫环弦幎ǖ那闆r報告》中的不符合描述、審核員意見、審核組長意見、糾正措施及其確認欄簽字確認等均應在召開末次會議前填寫完成。

10.3.2.7 召開末次會議,由審核組長簡要總結審核情況并宣布審核意見,船長表態。參加末次會議的人員原則上同首次會議,時間限定在30分鐘以內。

10.3.3 全部審核工作結束后,審核組應將《船舶審核報告》及其它審核所形成的材料交由當地海事機構報送審核發證機構。

10.3.4當地海事機構應將《船舶審核報告》復制一份交被審船舶所屬公司。

10.4 發證

10.4.1 審核發證機構收到《船舶審核報告》后,應進行登記備案,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決定是否發證。

10.4.2 經審定不同意發證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向公司簽發《審核結果通知》并抄送當地海事

機構。

10.4.3 經審定同意發證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船舶簽發“安全管理證書”及其副本,并進行登記。

10.4.4 審核發證機構應將所有材料歸檔存查。

11 船舶中間審核和簽注

11.1 申請的受理、審核的準備及實施按照本程序10.1節、10.2節和10.3節的有關規定進行。 11.2 簽注

11.2.1 全部審核工作結束后,審核組長按照審核結果對“安全管理證書”予以簽注或不予簽注。

11.2.2 審核發證機構收到《船舶審核報告》后,應進行登記備案,并將所有材料歸檔存查。

12 船舶換證審核和發證

12.1 船舶換證審核和發證按照本程序關于船舶初次審核和發證的有關規定進行。

13 船舶臨時審核和發證

13.1 船舶臨時審核申請的受理和準備按照本程序10.1節和10.2節的有關規定進行。 13.2 實施審核

13.2.1 船舶臨時審核主要是以對照查看有關文件的方式實施。

13.2.2 船舶臨時審核按以下過程進行:

13.2.2.1 被審核方向審核組介紹船舶備審情況。審核組長向被審核方簡要介紹審核依據、方法、計劃安排和有關要求,并宣布審核紀律。

13.2.2.2 審核組對照查看船舶相關文書資料和公司“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下同)副本、配備在船的安全管理體系文件以及對該船實施內部審核的計劃等。

13.2.2.3 召開審核組會議,根據搜集到的客觀證據,確認公司“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體系文件對該船是否適用或適合。

13.2.2.4 編寫《船舶審核報告》。審核組長向船舶通報審核意見。

13.2.3 全部審核工作結束后,審核組應將《船舶審核報告》及其它審核所形成的材料交由當地海事機構報送審核發證機構。

13.2.4當地海事機構應將《船舶審核報告》復制一份交被審船舶所屬公司。

13.3 發證

13.3.1 審核發證機構收到《船舶審核報告》后,應進行登記備案,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決定是否發證。

13.3.2 經審定不同意發證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向公司簽發《審核結果通知》并抄送當地海事機構。

13.3.3 經審定同意發證的,審核發證機構應在三個工作日內向船舶簽發“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及其副本,并進行登記。

13.3.4 審核發證機構應將所有材料歸檔存查。

第三篇:《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程序》(2016版)

經修訂的《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程序》 (海安全〔2016〕62號) 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重新發布〈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規則〉和〈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程序〉的通知》(海安全〔2001〕588號)同時廢止。 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程序 1 目的

為有效實施《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規則》(海安全〔2015〕120號,以下簡稱“《審核發證規則》”),規范航運公司、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工作過程和行為,制定本程序。 2 適用范圍

2.1 本程序適用于海事管理機構對航運公司和船舶進行的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工作。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實施本程序的主管機關。 3 公司初次審核與發證 3.1 申請受理

3.1.1 公司注冊地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收到審核發證申請后,應按照《審核發證規則》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3.1.2 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應在受理審核發證申請后及時將相關申請材料報送具有相應審核發證權的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海事管理機構”)。 3.2 審核準備

3.2.1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收到已受理的審核發證申請材料后,應與公司商定審核時間,安排審核組,下發《公司審核安排方案》。

3.2.1.1 初次審核時間2-3天(視情可增加1天)。

3.2.1.2 初次審核正式審核員3-4人(視情可增加1-2人),實習審核員不超過2人。 3.2.1.3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在安排審核組時應充分考慮審核員的專業特長,并應明確1名審核員為審核組聯系人,具體負責內、外聯系及審核計劃、審核報告等材料的起草、匯總、整理、提交等工作。 3.2.2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通過日常監管、信息化建設、資源共享及公司報告等手段,掌握公司的安全運行情況,并以書面的形式向審核組提交被審核公司的有關情況,至 少包括:公司基本情況、船舶事故情況、船舶滯留情況、公司及船舶違法違規情況、安全管理體系運行重大事項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3 審核實施

3.3.1 公司審核的方式包括查看相關文件、訪談相關人員、檢查各種記錄、觀察有關管理活動等。

3.3.2 審核組集中后,審核組長應組織召開審核組第一次內部會議,內容主要包括:通報有關情況、確定審核重點、分配審核任務、商定《審核計劃》、提出有關要求等。 3.3.2.1 《審核計劃》應當明確每名審核員承擔的審核任務。 3.3.3 實施文件審核。

3.3.4 文件審核后,審核組長應組織召開審核組第二次內部會議,內容主要包括:討論文件審核情況、確認并匯總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和不符合規定情況、做出是否按計劃實施活動審核的決定等。

3.3.5 召開由審核組全體成員,被審核公司領導、指定人員、體系內各部門負責人、公司陪審(聯絡)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的首次會議,內容主要包括: .1 公司簡要介紹建立和實施安全管理體系及內審情況; .2 審核組簡要介紹審核依據、方法、計劃安排和有關要求; .3 審核組宣布審核紀律; .4 其他有關事宜。 3.3.6 實施活動審核。

3.3.6.1 在活動審核過程中,審核員應注重對體系實際運行效果的驗證。對發現的每一個問題,審核員應與被審核人員進行充分的溝通,確保其理解、認可并知悉如何改正。同時,對一個部門審核結束后,審核員應與該部門負責人就部門審核的整體情況進行簡要溝通。 3.3.7 實施代表船審核。

3.3.7.1 代表船審核由發證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安排人員組成審船小組實施,審船小組成員應盡量為對該公司進行審核的人員。

3.3.7.2 代表船按照代管船優先、需發證船優先的原則選取。 3.3.7.3 代表船審核正式審核員2人,不安排實習審核員。

3.3.7.4 代表船審核的具體時間、地點及安排應根據船舶動態提前與公司商定。 3.3.7.5 代表船審核的具體方式、過程等按照本程序關于船舶初次審核的有關規定進行。 3.3.7.6 按照《審核發證規則》第八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當代表船審核需聯合非海事管理機構開展時,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通過公司與相應機構取得聯系,具體協商審核事 宜。審船小組由相應機構派員組成,審核過程及表格填寫、文書形成等亦按相應機構的要求進行,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指派1名審核員作為觀察員對審核過程進行監督 即可。審核結束后,審船小組應盡快向公司審核組(與公司審核同時進行時)或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早于公司審核時)提交一份審核所形成材料的復印件。

3.3.8 活動審核及代表船審核后,審核組長應組織召開審核組第三次內部會議,內容主要包括:綜合分析、研究審核中搜集到的客觀證據;確認并匯總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和 不符合規定情況;總體評估公司安全管理體系與ISM規則和/或NSM規則的覆蓋性和符合性、公司安全管理活動與安全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 有效性等。

3.3.9 審核組應以會議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圍繞審核發現的問題、不符合規定情況、對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建立運行的總體看法等與公司領導及有關人員進行充分溝通。

3.3.10 審核組應根據溝通情況確定不符合規定情況和問題,形成《不符合規定情況清單》、《問題清單》及《公司審核報告》。

3.3.10.1 《公司審核報告》應在審核組長的指導下,由審核組全體成員共同商定完成?!豆緦徍藞蟾妗窇忻鞔_的審核意見。審核組長對《公司審核報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3.3.10.2 《不符合規定情況清單》、《問題清單》須在末次會議前經被審核方和審核組長簽字確認。

3.3.11 召開末次會議,內容主要包括:審核組長簡要總結審核情況并宣布審核意見、公司領導表態。參加末次會議的人員原則上同首次會議。

3.3.12 審核工作結束后,審核組應將一份《不符合規定情況清單》、《問題清單》復印件提供給公司,并及時將上述材料及《審核計劃》、《公司審核報告》等其他審核所形成材料提交發證海事管理機構。 3.4 發證

3.4.1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對《公司審核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發證。 3.4.2 經審定同意發證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頒發《符合證明》。 3.4.3 經審定不同意發證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送達《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 3.5 糾正措施驗證

3.5.1 公司應分析不符合規定情況產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糾正不符合規定情況,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發證海事管理機構申請驗證。

3.5.2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對糾正措施進行驗證。 4 公司審核與簽注

4.1 審核的申請受理、糾正措施驗證按照本程序3.1、3.5的相關規定執行;審核準備、審核實施參照本程序3.

2、3.3的相關規定執行。 4.1.1 審核時間1-2天(視情可增加1天)。

4.1.2 審核正式審核員2-3人(視情可增加1人),實習審核員不超2人。 4.1.3 審核視情實施代表船審核。 4.2 簽注

4.2.1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對《公司審核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給予簽注。

4.2.2 經審定同意給予簽注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頒發《符合證明審核簽注》。

4.2.3 經審定不同意給予簽注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向公司送達《海事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并同時辦理證書注銷手續,督促公司交還相關證書。 5 公司換證審核與發證

換證審核與發證按照本程序關于公司初次審核與發證的相關規定執行。 6 公司臨時審核與發證

6.1 臨時審核的申請受理、糾正措施驗證按照本程序3.1、3.5的相關規定執行;審核準備、審核實施參照本程序3.

2、3.3的相關規定執行。 6.1.1 臨時審核時間1-2天。

6.1.2 臨時審核正式審核員2人(視情可增加1人),不安排實習審核員。 6.1.3 臨時審核不實施活動審核,但如需要,可進行現場查驗。 6.1.4 臨時審核不實施代表船審核。 6.2 發證

6.2.1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對《公司審核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發證。 6.2.2 經審定同意發證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向公司頒發《臨時符合證明》。 6.2.3 經審定不同意發證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向公司送達《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

7 公司跟蹤審核、附加審核與《符合證明》有效性維持

7.1 跟蹤審核、附加審核由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決定并適時組織實施,無需公司申請;其審核準備、審核實施參照本程序3.2、3.3的相關規定執行,具體審核時間、審核員數量及是否實施代表船審核視情而定。附加審核的糾正措施驗證按照本程序3.5的相關規定執行。 7.2 《符合證明》有效性維持

7.2.1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對《公司審核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維持《符合證明》繼續有效。對于經審定不再維持《符合證明》有效性的,發證海事管理機 構應向公司送達《海事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并同時辦理證書注銷手續,督促公司交還相關證書。上述材料審查及文書送達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8 船舶初次審核與發證 8.1 申請受理

8.1.1 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收到公司提交的審核發證申請后,應按照《審核發證規則》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8.1.2 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應在受理審核發證申請后及時將相關申請材料報送發證海事管理機構。 8.2 審核準備

8.2.1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收到已受理的審核發證申請材料后,應與公司商定審核時間,安排審核組,下發《船舶審核安排方案》。 8.2.1.1 初次審核在1天內完成。

8.2.1.2 初次審核正式審核員2人(視情可增加1人),可安排1名實習審核員。 8.2.1.3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在安排審核組時應充分考慮審核員的專業特長,并應明確1名審核員為審核組聯系人,具體負責內、外聯系及審核計劃、審核報告等材料的起草、匯總、整理、提交等工作。

8.2.2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通過日常監管、信息化建設、資源共享及公司報告等手段,掌握船舶的安全運行情況,并以書面的形式向審核組提交被審核船舶的有關情況,至 少包括:船舶基本情況、事故情況、滯留情況、違法違規情況、安全管理體系運行重大事項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8.3 審核實施

8.3.1 船舶審核的方式包括對照查看相關文件、訪談相關船員、檢查船上各種記錄、觀察有關操作活動等。

8.3.2 審核組集中后,審核組長應組織召開審核組第一次內部會議,內容主要包括:通報有關情況、確定審核重點、分配審核任務、商定《審核計劃》、提出有關要求等。 8.3.2.1 《審核計劃》應當明確每名審核員承擔的審核任務。 8.3.3 審核組熟悉體系文件。

8.3.4 召開由審核組全體成員,被審船舶主要船員、陪審(聯絡)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的首次會議,其內容參照公司審核的首次會議。 8.3.5 實施活動審核。

8.3.5.1 在活動審核過程中,審核員應注重對體系在船實際運行效果的驗證。對發現的每一個問題,審核員應與被審核人員進行充分的溝通,確保其理解、認可并知悉如何改正。 8.3.6 活動審核后,審核組長應組織召開審核組第二次內部會議,內容主要包括:綜合分析、研究審核中搜集到的客觀證據;確認并匯總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和不符合規定情況;總體評估船上安全管理活動與安全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安全管理體系在船上運行的有效性等。 8.3.7 審核組應以會議或其他有效的方式,圍繞審核發現的問題、不符合規定情況、對船舶安全管理體系建立運行的總體看法等與船長及有關人員進行充分溝通。

8.3.8 審核組應根據溝通情況確定不符合規定情況和問題,形成《不符合規定情況清單》、《問題清單》及《船舶審核報告》。

8.3.8.1 《船舶審核報告》應在審核組長的指導下,由審核組全體成員共同商定完成?!洞皩徍藞蟾妗窇忻鞔_的審核意見。審核組長對《船舶審核報告》的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8.3.8.2 《不符合規定情況清單》、《問題清單》須在末次會議前經被審核方和審核組長簽字確認。 8.3.9 召開末次會議,內容主要包括:審核組長簡要總結審核情況并宣布審核意見、船長表態。參加末次會議的人員原則上同首次會議。

8.3.10 審核工作結束后,審核組應將一份《不符合規定情況清單》、《問題清單》復印件提供給船舶,并及時將上述材料及《審核計劃》、《船舶審核報告》等其他審核所 形成材料提交發證海事管理機構。當船舶同時作為代表船審核且與公司審核同時進行時,審核組應將全部審核所形成材料提交公司審核組。 8.4 發證

8.4.1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對《船舶審核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發證。 8.4.2 經審定同意發證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頒發船舶《安全管理證書》。

8.4.3 經審定不同意發證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送達《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 8.5 糾正措施驗證

8.5.1 公司應指導并督促船舶分析不符合規定情況產生的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糾正不符合規定情況,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發證海事管理機構申請驗證。 8.5.2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對糾正措施進行驗證。 9 船舶中間審核與簽注

9.1 中間審核的申請受理、審核準備、審核實施、糾正措施驗證按照本程序8.1、8.

2、8.3、8.5的相關規定執行。 9.2 簽注

9.2.1 通過審核的,審核組長在《安全管理證書》上簽字并加蓋“船舶審核簽注專用章”。 9.2.2 未通過審核的,不予中間審核簽注。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審核報告》等相關材料審查后應向公司送達《海事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并同時辦理證書注銷手續,督促公司交還相關證書。上述材料審查及文書送達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10 船舶換證審核與發證

換證審核與發證按照本程序關于船舶初次審核與發證的相關規定進行。 11 船舶臨時審核與發證 11.1 臨時審核的申請受理、糾正措施驗證按照本程序8.1、8.5的相關規定執行;審核準備、審核實施參照本程序8.

2、8.3的相關規定執行。 11.1.1 臨時審核正式審核員2人,不安排實習審核員。 11.1.2 臨時審核視情實施現場查驗。 11.2 發證

11.2.1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對《船舶審核報告》等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發證。 11.2.2 經審定同意發證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頒發船舶《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11.2.3 經審定不同意發證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公司送達《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 12 船舶附加審核與簽注

12.1 附加審核由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決定并適時組織實施,無需公司申請;其審核準備、審核實施、糾正措施驗證按照本程序8.2、8.

3、8.5的相關規定執行。 12.2 簽注

12.2.1 通過審核的,審核組長在《安全管理證書》上簽字并加蓋“船舶審核簽注專用章”。 12.2.2 未通過審核的,不予附加審核簽注。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審核報告》等相關材料審查后應向公司送達《海事行政許可撤銷決定書》并同時辦理證書注銷手續,督促公司交還相關證書。上述材料審查及文書送達工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13 船舶委托審核

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間可按以下程序直接委托實施船舶審核,但同一船舶不得連續兩次委托審核:

13.1 征得被委托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受托方)同意后,擬委托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委托方)應向受托方發送委托審核函,并附送公司提交的所有申請材料的復印件或電子版掃描件及本程序8.2.2規定的材料。

13.2 受托方收到相關材料后,應按照本程序的相關規定實施審核工作。

13.3 審核結束后,受托方應將《船舶審核安排方案》、《審核計劃》、《船舶審核報告》、《不符合規定情況清單》、《問題清單》等材料復印留存后,將原件及時送交委托方。 13.4 委托方收到《船舶審核報告》等相關材料后,應按本程序的規定開展證書(文書)頒發(送達)工作。

13.5 對于委托開展船舶中間或附加審核且通過審核的,由受托方派出的審核組長予以證書簽注。 14 中止審核

14.1 審核組在征得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后,可對公司、船舶初次審核予以中止。 14.2 被審核方應于中止審核后20日內將問題整改情況說明及相關材料報送至發證海事管理機構。

14.3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經審查認為被審核方的整改情況滿足《審核發證規則》第八十六條相關要求的,應及時安排審核組繼續審核。審核員原則上調派原審核組人員。

14.4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經審查認為被審核方的整改情況不能滿足《審核發證規則》第八十六條相關要求的,不予安排審核。

14.5 中止審核時間超過一個月的,審核結果為不通過。原審核組應及時將《公司審核報告》和/或《船舶審核報告》及其他已經形成的審核材料提交發證海事管理機構。 15 安全誠信公司審核的簡化程序

15.1 擬采取“內審替代外審”的方式來開展審核的“安全誠信公司”應于內審前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審核發證規則》第二十四條要求的除“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報告”以外的所有材料及內審計劃,并應在審核發證申請中注明審核方式。

15.2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對公司提交材料進行審查,做出是否同意公司采取“內審替代外審”的方式來開展審核以及是否派員對公司內審過程進行監督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公司。上述工作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

15.3 經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審查決定同意采取“內審替代外審”的方式來開展審核的,公司應按體系文件相關規定自行組織實施(相關審核材料按公司體系文件要求形成即可)。 15.3.1 公司應于《符合證明》周年日前將內審形成的審核報告等相關審核材料連同“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報告”一起報送至發證海事管理機構。

15.3.2 如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派員對內審過程進行監督,則派出人員應于審核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一份公司內審監督報告。

15.4 經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審查決定不同意采取“內審替代外審”的方式來開展審核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將公司申請材料退還,公司應按照審核的要求重新申請審核。 16 其它規定

16.1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審核發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發證(簽注)的決定(由于公司、船舶原因造成的等待時間不計算在內),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但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公司。 上述規定不適用于以“內審替代外審”方式開展的安全誠信公司的審核。

16.2 當代表船審核后需由海事管理機構發證或簽注時,該代表船審核亦可由具有該船舶審核發證權的海事管理機構安排,但不應增加公司負擔,不應對船舶重復審核。 16.3 代表船審核亦可按本程序13的規定委托實施。

16.4 當代表船審核早于公司審核時,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向公司審核組提交代表船《船舶審核報告》、《不符合規定情況清單》、《問題清單》等材料或按照本程序3.3.7.6的規定聯合審核時相應機構提交的審核材料。

16.5 代表船審核安排方案、審核計劃視情可單獨制定也可在《公司審核安排方案》、公司《審核計劃》中一并制定。

16.6 “重點跟蹤航運公司”的審核時間、審核組規模等按照本程序相應規定的上限組織實施。 16.7 發證海事管理機構對糾正措施的驗證可按下述原則進行:

.1 可指派本機構人員進行驗證亦可指派當地海事管理機構人員進行驗證,原則上指派原審核組人員。需要時,對船舶糾正措施的驗證亦可直接委托船舶??扛鬯诘氐陌l證海事管理機構派員進行;

.2 可視情采取材料審查和/或現場核驗的方式進行。

16.8 《臨時符合證明》、《符合證明》、《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安全管理證書》的注銷方式,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應采取在本機構或上級海事管理機構門戶網站公告的形式實施。 16.9 公司附加審核不適用于持有《臨時符合證明》的公司;船舶附加審核不適用于持有《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的船舶。

16.10 公司、船舶審核發證材料應由相應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紙質存檔至少5年。同時,存檔材料在紙質保存的基礎上亦可掃描后以電子版的形式或在信息系統中長期保存。 16.11 本程序涉及的各項工作流程和材料應盡可能實現信息化流轉和保存。公司可通過網上申報的形式直接向相應的具備條件的發證海事管理機構提交審核發證申請等材料。 16.12 本程序涉及的相關工作文書表格由主管機關統一制定。

第四篇: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報告

20XX年XX月XX日,公司總經理、岸基管理人員、部分船東在辦公室召開了SMS有效性評價專題會議。會議由總經理主持,指定人員介紹了自第一次審核以來的體系運行情況,各主管結合本崗位的體系實施情況發表了各自的意見和建議。

經全體與會人員共同審議,就公司的體系運行的有效性作出了評價: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有效,體系自我完善功能還需進一步提升、體系運行的效率和效果還有持續改進的空間。經過一年來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公司岸基地職責人員和船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大大增強,船員的安全操作技能也得到了提高,船舶設備和系統的維護保養也逐步融入了計劃性保養模式,船舶的安全狀況也有了明顯的改善,一年來公司無污染、無人身傷害事故發生,公司管理的船舶在海事安檢中(本共接受海事安檢23次)除XXX宏和XXX盛被滯留之外,也保持了較好的記錄。

一.安全管理體系文件的符合性

公司安全管理體系臨時審核中,審核組共開列了不符合項26項,其中文件不符合8項,主要分布在:公司的責任和權力、人員和資源、船舶和設備維護、文件控制、應急反應及強制性規定;岸基活動15項,代表船3項。在船舶審核中審核員對公司的文件也提出一些較好的意見,針對此情況公司最高管理層十分重視,組織了公司所有的岸基管理人員進行NSM規則的集中培訓,通過培訓加深了全體管理人員對NSM規則的理解,為外審文件不符合的糾正打下了基礎,經過全體管理人員的共同商討,按文件修改程序在文件不符合糾正期限內完成了對文件的修改(詳見文件修改總說明);本主管人員及時上網查詢收集與公司SMS有關的外部文件及其最新版本信息。修改使文件得到了不 1

斷的完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得到了提高,確保了文件的符合性,文件修改后向岸基文件持有人及船舶及時下發了《文件修改通知書》要求按修改通知要求對文件實施修改,保證體系文件的最新有效。

二.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和試運行情況

XXXXXXXXXX海運有限公司于20XX年XX月XX日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批準——批準文號為:交水批[20XX]XXX號,公司注冊地址為XXXXXX。20XX年XX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污染管理規則》(試行)的規定,公司開始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20XX年XX月按要求建立了適合公司特點的安全管理體系,并于2008年9月通過了XXX海事局的臨時審核,取得了臨時“DOC”證書,20XX年XX月通過初次審核,20XX年XX月通過了第一次審核。

1、公司船隊基本情況介紹:公司體系內船舶目前共XX條 “XXX”、“XXX”、,我公司與上述后“XXX”船舶所有人友好協商達成一致,簽署了符合《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審核發證規則》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船舶管理協議》,將船舶納入了我司的安全管理體系。

2、船舶體系培訓:第一次審核以來,公司后續續納入體系共2條(中興海和XXX盛),所有納入體系內的船舶都已經完成初次審核及體系的相關操作,并順利通過了初次審核。公司深知在體系推進期間,如何盡快地將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引向正規,規范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操作,加深船員對安全管理體系的認知和認同,培訓是關健,為此公司決定培訓采用跟船和訪船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實施:指定人員、海務部經理、機務部經理分工上船實施體系推進;管理人員利用船舶在港作業的停航時間上船推進,嚴格按推進計劃的要求對船

員進行體系培訓。為了便于船員對體系文件的理解和接受,保證培訓效果,公司采取了:

? 采用張貼、制作幻燈片和教育光盤等方法,加強了培訓力度;

? 對船長、輪機長、大副培訓效果進行考核;

? 對新聘船員把好船員招聘審核關,按新聘轉崗人員熟悉程序做好上崗前的培訓,確保新聘船員適任、適崗;

? 按培訓程序要求所有船員在船要對體系文件要認真學習,系統了解,船長負責船舶的體系培訓工作,安排適任人員或親自授課,進一步介紹和學習公司SMS文件和資料,確保船員對公司SMS的熟悉和理解。

? 通過培訓使船員熟悉崗位職責、改變過去職責不清,責任不明的狀況,掌握公司安全環保方針和體系的基本知識,提高船員按體系要求進行運作的能力。

3、信息資料的管理:為使船舶和公司岸基地人員及時獲得SMS信息,公司體系文件對SMS信息的收集和傳遞作了明確的規定。一年來公司相關人員共收集了SMS信息資料近30份,其中7份經指定人員核審后,發放至各艘船舶,并要求船舶做好學習工作。

4、關鍵性設備、船舶的關鍵性操作:公司管理人員上船指導協助船舶做好對關鍵性設備的標識工作,落實了關鍵性設備可靠性的措施,及時提供了岸基支持,確保關鍵性設備的可靠性;對船舶的關鍵性操作公司協助船舶制定了符合船舶實際情況的操作規程,過塑張貼,對操作人員進行了培訓和實操,保障了關鍵性操作符合規定的要求。一年來在公司協調下各船舶在硬件設備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財力,設備的改造換新從一定程度上確保了關鍵性設備的可靠性,也切實讓船東感受到規范化專業化管理帶來的好處,公司的管理得到了船

東的認可。當然規范化管理不是一件事、幾個月能解決的,我們有信心為此而努力。

5、應急訓練演習:公司管理人員協助船舶按體系文件要求制定了船舶應急演習計劃,并要求在船舶按計劃實施演習,對演習情況進行評估,對存在的問題及時糾正,對應急訓練船舶定期對船員按訓練手冊內容進行講解,通過應急訓練和演習船員的安全意識得到了提高,也提高了船員應對各種突發險情的處理能力。從船舶對演習的執行情況來看,應急演習計劃基本上得到了實施,但真實性和規范性還需不斷提高和完善。在應急訓練中管理人員對應急職責有一定的理解,訓練過程中充分利用海務、機務技術水準、工作經驗對應急小組成員進行了不同情況下應急反應程序的講解,訓練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管理人員的應變能力。為了確保緊急情況出現時船岸人員能迅速做出反應,本和“XXX”輪進行了一次船岸聯合演習,演習內容:消防、棄船救生,模擬機艙主機排煙管失火,自救無效棄船,演習緊張有序,通過船岸聯合演習的實施提高船岸應變能力(詳見船岸聯合演習記錄)。

6、設備維護:按公司要求各船舶制定保養計劃和月度保養計劃,對每月的保養情況及時上報,機務對保養工作及時檢查指導,使船舶、設備和系統的維護從故障檢修模式逐步納入了計劃檢修模式,船舶和設備得到了有效的保養,為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奠定了基礎。船舶的修理和備件物料的采購一直是管理公司直接面臨的問題,在體系運行初期我們同樣碰到了此問題,如何確保船舶備件滿足最低配備要求,物料保證船舶的設備維護、勞動保護所需,針對此問題我司反復強調不能放棄監控權,在有效監控下利用海務、機務的技術和行業經驗來協助船舶完成采購、管理工作,以服務求得船東對管理人員的認同,以價格和質量來得到信任,本我們切實為船東在修理技術指導、故障

處理、備件保障、做了相當多的工作,也得到了大多船東的認可。

7、公司安全檢查、船舶安全自查:為了保證船舶的設備和操作等適航適貨,公司管理人員加強了訪船檢查力度,同時要求船舶船長組織部門長對船舶每季度進行一次安全自查,對檢查中船舶和設備存在的問題在船岸雙方的配合下均給予了及時的糾正,臨時審核以來公司共上船安全檢查八次。

8、事故、險情、不符合的調查、分析和糾正:本公司體系內船舶未有事故和險情發生。本共接受海事安檢23次,開列需要整改的項目97項;船舶審核3次,3開列各類不符合規定情況共14個;對開列的不符合項進行了原因分析、制定針對性的糾正措施和糾正期限、并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實施,整改完成后進行了驗證(詳見《不符合規定情況/事故/險情的報告、分析和糾正記錄》)。

9、內審及有效性評價管理復查:為了驗證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體系文件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促進SMS體系及其活動的進一步完善,公司制定了20XX《內審計劃》并于20XX年XX月份完成了對 “XXX”內審工作。內審表明公司的體系文件符合船舶的實際情況,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體系活動基本上滿足體系文件的要求,內審中對兩條船分別開列《內審不符合規定情況報告》3份,所有內審開列的不符合項經跟蹤均在糾正期限內完成(詳見內審報告)。

SMS體系的推進和實施,在公司岸基和船舶的共同努力下,至今沒有產生污染事件、無人身傷害事故、船員的體系的認可和船東對公司的管理認可是我們取得的最大成績,一年來的培訓使船員的工作責任性和安全防范意識得到了明顯的提高,體系的有效實施使船舶的安全生產環境、運輸聲譽都有了明顯的改觀,我們可以說: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有效。

但我們也認識到公司的安全管理體系自我完善功能還需進一步提升、體系運行的效率和效果還有持續改進的空間。

首先進一步加強船員隊伍的管理。針對目前船員緊張、穩定差、職業道德不高的現狀,我們進一步有針對性的明確船員調配、船員管理、船員轉崗培訓職能,通過委培來逐步建立自身的船員隊伍,同時吸收高素質的高級船員入股來相對穩定在船船員隊伍,通過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管理條例》來規范雙方的行為。

其次是進一步提高體系培訓的質量。對培訓的方法公司主管人員要根據船員的接收能力,拿出切實可行的方法比如以光盤、圖表的形式來提高培訓效果,建立以在崗培訓、組織自學為主,集中學習為輔的培訓形式,不斷完善培訓的考核機制。

第三是增加訪船次數,加強船岸的的效聯系,切實發揮檢查-糾正-完善-提高的功能。

第四是進一步加強設備管理和維護檢測。尤其是公司船舶XXX和XXX發生滯留之后,公司海務、機務充分利用自身的資源來為船舶做實事,嚴格按照體系要求讓船東真正得到規范管理帶來的好處,前一階段我們的修理技術指導、備件供應等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船東的認可,下一階段我們除了要求各船舶按設備維護檢查計劃進行維保外,還應對船舶維護和檢測的效果進行檢查、指導與服務。

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第五篇: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提高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以下簡稱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及其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依照本規定對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有關海事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確定的職責權限,具體負責本轄區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責任

第四條 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與防污染條件,保障船舶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環境。

第五條 航運公司應當確保向船舶提供足夠的資源和岸基支持,并對安全與防污染工作進行監控,保持船岸之間的有效聯系。

第六條 航運公司應當確定安全與防污染管理的方針和目標,并指定本公司主要負責人為安全與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七條 航運公司應當具有適任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并明確其崗位職責。

航運公司的主要安全與防污染管理人員不得在船上兼職或者跨航運公司兼職。

第八條 航運公司應當為船舶配備滿足最低安全配員要求的適任船員。

第九條 航運公司應當確定船長在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終決定權。

第十條 航運公司應當建立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和規范安全與防污染知識的教育和培訓,確保相關人員熟悉安全與防污染的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程,掌握相應的操作技能,并提高對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的應急反應能力。

第十一條 航運公司應當建立船舶安全與防污染監督檢查制度,確保對船舶及其設備進行有效的維護和保養。

第十二條 航運公司應當根據船舶的種類、航區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岸基、船岸和船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訓練演習。

第十三條 中國籍船舶發生事故、重大險情或者被滯留時,航運公司應當盡快向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四條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光船承租人可以將其所屬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托其他航運公司。

航運公司在接受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委托時,應當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與防污染管理協議,協議內容應當包括:

(一)當安全與防污染同生產、經營、效益發生矛盾時,應當堅持安全第一和保護環境優先的原則;

(二)本規定所有有關安全與防污染的責任和義務由受托方獨立承擔;

(三)在不妨礙船長履行其職責并獨立行使其權力的前提下,受托方對處理涉及安全與防污染的事務具有最終決定權;

(四)委托方應當向受托方提供足夠的資源,確保受托方有效開展船舶安全

與防污染管理工作;

(五)委托方船舶的船員配備和調動、船舶及設備維護、應急反應等方面應當服從受托方的指令。

委托方、受托方應當將雙方及其船舶的詳細情況及船舶管理協議報受托方所在地和船籍港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應當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并保持體系的有效性。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的范圍,由交通部公布。

第十六條 需要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除應當符合本章第四條至第十四條規定外,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制定安全與防污染操作規程;

(二)確保當發生事故、險情和不符合規定情況時得到報告、調查、分析和糾正;

(三)有效控制與安全管理體系有關的所有文件和資料;

(四)對安全管理體系進行內部審核、有效性評價和管理復查。

第十七條 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應當及時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或者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所屬的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體系運行過程中發生的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鼓勵第十五條規定范圍外的航運公司按照相關要求,建立、實施并保持安全管理體系。

第三章 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管理體系的審核、發證

第十九條 安全管理體系經過審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及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航運公司簽發相應的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以下

簡稱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對符合條件的船舶簽發相應的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審核、發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規定的條件,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制定的審核發證規則和審核發證程序執行。

第二十條 經過初次審核,對符合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的航運公司,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簽發有效期為5年的符合證明。

第二十一條 船舶應當保存一份符合證明的副本,船舶所持符合證明副本中載明的船舶種類應當覆蓋該船舶。

第二十二條 經過初次審核,船上的管理及操作符合安全管理體系要求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向船舶簽發有效期為5年的安全管理證書。

第二十三條 航運公司應當在符合證明的周年日前3個月內申請年度審核,船舶應當在安全管理證書第二和第三個周年日期內申請中間審核。海事管理機構根據年度審核、中間審核的結論決定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是否繼續有效。

第二十四條 新成立的航運公司或者對原符合證明增加船種的航運公司應當申請臨時審核。經過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合格的,發給有效期為12個月的臨時符合證明。

新建造船舶投入營運前或者航運公司新承擔對某一船舶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或者船舶更換國籍的,航運公司應當為船舶申請臨時審核,經過海事管理機構審核合格的,發給有效期為6個月的臨時安全管理證書。

特殊情況下,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對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的有效期展期6個月。

航運公司應當在臨時符合證明、臨時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申請初次審核。

第二十五條 航運公司應當在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申請換證審核;通過審核的,簽發新的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新簽發的符合

證明或者安全管理證書自原證書的屆滿之日起算,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六條 在年度審核或者換證審核中,發現安全管理體系運行存在嚴重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或者有大量不符合規定的情況并且已經嚴重影響到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時,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其在相應審核的6個月后實施跟蹤審核。

航運公司所管理的船舶出現發生重大事故、連續發生事故、多次被滯留等情況時,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其實施附加審核。

第二十七條 海事管理機構在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中發現不符合規定情況的,應當要求航運公司限期改正,并按時指派審核人員驗證航運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所采取的糾正措施。

第二十八條 符合證明、臨時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和臨時安全管理證書,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確定格式并統一制作。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航運公司安全與防污染的監督檢查制度,對航運公司的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不得拒絕、妨礙或者阻撓。

第三十條 航運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航運公司在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其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第三十一條 航運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航運公司應當辦理符合證明而未辦理的,或者航運公司、船舶不再符合簽發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條件的,應當責令航運公司、船舶立即改正。船舶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對船舶可以采取責令停航、改航、停止作業、禁止進出港口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 作出許可決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航運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要求申請審核,或者審核發現有重大不符合規定情況的,應當注銷符合證明、臨時符合證明、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如果注銷符合證明或者臨時符合證明,所有相關安全管理證書或者臨時安全管理證書也應當注銷。

第三十三條 作出許可決定的海事管理機構發現航運公司未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要求對安全管理體系審核中出現的不符合規定情況采取糾正措施的,應當注銷符合證明或者安全管理證書。

第三十四條 有關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對審核、發證及相關活動實施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規定,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對航運公司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受托航運公司未履行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對受托航運公司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關審核人員違反本規定以及相應的審核發證規則和程序的,由有關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審核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規定應當進行處罰的,按照《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和《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定義:

(一)航運公司:是指承擔安全與防污染管理責任和義務的航運企業,包括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

(二)安全管理體系:是指能使航運公司人員有效執行航運公司安全和防污染方針的結構化和文件化的體系。

(三)符合證明:是指簽發給航運公司,表明該航運公司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要求的證明文件。

(四)安全管理證書:是指簽發給船舶,表明其航運公司和船上管理已經按照安全管理體系運作的證明文件。

(五)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的重大事項:是指建立安全管理體系的航運公司發生體系文件改版,體系內重大人事及機構變動,體系內船舶數量和種類變動,航運公司內部審核、有效性評價和管理復查發現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等情況。

(六)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是指客觀證據表明不滿足某一具體規定要求的情況。

(七)重大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是指對人員或者船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或者對環境構成嚴重危險,并需要立即采取糾正措施的事項或者情況,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統地實施本規則的有關要求。

(八)周年日:是指符合證明和安全管理證書有效截止日期的每年的該月該日。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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