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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行為規范準則

2022-08-27

第一篇:大學生行為規范準則

學生行為準則

一、具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不斷提高政治思想覺悟。

二、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維護祖國和人民的利益,不得參與任何有損祖國尊嚴和榮譽,危害社會秩序的活動,維護穩定,顧全大局。

三、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努力學習和掌握所學專業的基礎理論、基礎知識與基本技能,培養優良學風,完成學習任務。積極進取,敢于創新。

四、勤奮學習、自強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學、刻苦鉆研、嚴謹求實、積極實踐、勇于創新、珍惜時間、認真攻讀。

五、遵紀守法、弘揚正氣,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校紀校規。正確使用權利,依法履行義務,敬廉崇潔、公道正派,敢于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

六、注重個人品德修養,著裝得體,舉止文明,尊敬師長,禮貌待人,謙虛謹慎,誠實守信,勤儉節約、艱苦奮斗、講究衛生。

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規范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和家庭美德要求,維護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財物,尊老愛幼,樂于助人,見義勇為,奉獻社會。

八、積極參加體育鍛煉和健康的文化活動,增進身心健康,保持充沛的精力搞好學習。

第二篇:學生安全行為準則

夏季游泳安全:

1、不會游泳的人,千萬不要單獨在水邊玩耍;沒有大人的監護,不要和伙伴們玩水。

2、游泳前應做全身運動,充分活動關節,放松肌肉,以免下水后發生抽筋、扭傷等事故。

3、小學生參加游泳應結伴集體活動,不可單獨游泳,最好要有成人的帶領。游泳時間不宜過長,20到30分鐘應上岸休息一會,每次游泳時間不應超過2小時。

4、小學生不宜在太涼的水中游泳,如感覺水溫與體溫相差較大,應慢慢入水,漸漸適應,并盡量減少次數,減低冷水對身體的刺激。

5、小學生一般不要跳水,可以在水中玩拋水球的游戲,但不能起哄瞎鬧、搞惡作劇,不能下壓同伴、深拉同伴或潛水“偷襲”同伴。對剛學會游泳的同學更不能這樣做。

交通安全:

1、行人須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要靠路邊行走;

2、行人不準在車行道 上追逐、猛跑,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猛拐橫穿;

3、不準在道 路上扒車、追車,不準強行攔車或拋物擊車;

4、不準在公路上玩耍、嬉鬧;

5、學齡前兒童在街道或公路上行走,須有成年人帶領;

應急事件處理

上下樓梯,安全第一;不要追逐,不可擁擠。

打鬧玩耍,危險游戲;生命可貴,倍加珍惜。

通過走道,不可擁擠;上操下操,特別注意。

不追不鬧,不急不躁;靠右慢行,安全記牢。

第三篇:《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 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北京交通大學章程》以及其他 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高職學生的管 理。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 育方針;學校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 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 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學校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 管理行為,將管理與育人相

一、愛好和平、勤 勞勇敢、自強不息、求實創新的精神,飲水思源、愛國榮校;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 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 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知行 統一,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 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 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 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 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 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 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六) 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 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 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 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 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學籍管理規定的要 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指定校區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 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 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 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入學后三個月內學校按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的錄取資格、身份、檔案、身心健康等 狀況進行集中復查,發現弄虛作假等復查不合格的取消學籍,按有關規定處理。有關本 科生、高職生入學復查按《北京交通大學本、??菩律雽W資格初步審查與復查管理辦 法》執行;有關研究生入學復查按《北京交通大學研究生新生入學復查管理辦法》執行。 第九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應當按規定到校辦理報到和注冊手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 生可以通過綠色通道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予以注冊。 第十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并參 加相應的考核。學校按相關規定將學生的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學籍檔案。 第十一條 學生可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修讀課程。學校鼓勵和支 持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具體按《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創新創業學分認定實施細則》、《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綜合素質 測評實施辦法》、《北京交通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等執行。 第十二條 學校開展學生誠信教育,以適當方式記錄學生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的 誠信信息。學校對學生的失信行為有約束和懲戒機制。 第十三條 學校以學生為本,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并實施有關轉專業 與大類專業分流、轉學、休學和保留學籍等方面的制度。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寬嚴相濟”理念,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實行學業警示制度。對 于學業成績多次達不到學校要求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完成學業的學生,應予退學。第十五條 學生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內容,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學校準 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符合畢業條件的可以 提前畢業;不能在標準學制內完成學業的學生可以按規定申請延期畢業;符合學位授予 條件的學生,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十六條 學校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 注冊。 第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學校取消其 學籍,不予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離校的學校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依法 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 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第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的入學、注冊、課程考核、成績記載、轉專業、轉學、休學、 復學、退學、畢業、頒發證書等環節進行規范管理。有關研究生的學籍管理按照《北京 交通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有關本科生的學籍管理按照《北京交通大學本科 生學籍管理規定》執行,有關高職生的學籍管理按照《北京交通大學高職生學籍管理規 定》執行。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十九條 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 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信息公開、聽證會、學生申訴、領導接待日等制度,保證 學生廣泛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學生應當通過校(院)相關部門、黨團組織、學生會和研 究生會等正常渠道依法、依學校章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規定,創造文明、 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范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 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 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 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內有違法行為或者 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學??梢砸婪ú扇』蛘邊f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 施。 第二十三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 活動。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研究生會等開展活動提供 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經學校批準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 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社團應當遵守《北京交通 大學學生社團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 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各類學生組織、社團開展活動都應遵守《北京交通大學校園學生活動管理辦法》。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 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篇:學生會干部行為準則

江達縣第一初級中學學生會干部行為準則

為加強學生會自身組織建設,樹立學生會干部在同學中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此行為準則。

(本準則所指的干部為江達縣第一初級中學學生會所有學生干部。)

1.必須尊重班主任及其各任課老師并完成老師布置的各項任務。

2.團結同學,尊重同學,積極參加班里的活動

3.不許拉幫結派,打架,

4.不許抽煙、酗酒,談戀愛。

5.不許以大欺小欺負低年級學生;

6.不許以學生會或學生干部的名義通過各種方式謀取私利。

7.不穿奇裝異服,注意干部自身形象。

8.學習刻苦認真,工作務實敬業。

9.僅限在學生會內部流通的信息不得對外公布。

10.不得進出朗瑪廳,網吧,臺球館,

11.嚴格遵守學生會其它規章制度。

12.違反本行為準則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罷免等處分。

13.本準則受江達縣第一初級中學德育處監督管理施行,并納入個人考核

德育處

2014年3月19

江達縣第一初級中學學生會考勤制度

為嚴肅我校學生會紀律,保證學生會工作生活秩序的正常進行,培養學生會嚴密的組織紀律性,對學生會干部考勤特作如下規定,全體學生會干部必須堅決遵守執行。

1.培養準時觀念。凡學生會統一計劃和組織的一切工作活動都要參加,都要實行考勤,不準無故遲到、早退或缺席,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每請假2次按遲到一次處理(特殊情況除外)。每遲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每缺席一次扣2分。 2.健全請假制度。全體學生會內部召開會議向德育處學生會指導教師請假。凡未請假,或請假未準,或超過假期者,均以缺席論處。每遲到一次扣1分,每缺席一次扣2分。 3.請病假者,須持學校醫務室或人民醫院證明(急癥或特殊事故者可事后補假)。非特殊情況,一般不準請事假。請假者經批準后報德育處登記方為有效。 4.請假期滿,應由本人在期滿的當天或第二天及時通知德育處,辦理銷假手續。不及時辦理銷假手續者(從請假期滿之日到辦理銷假手續之日止)以缺席處理。 5.學生會干部及其各部都參加考勤。一月之內滿勤者給予加4分,一期之內滿勤者給予其加5分;一個部門內部一月之內皆滿勤部門,給予其部門加2分,一期之內皆滿勤部門,給予其部門加3分。 6.學生會干部考勤由考勤者按日登入“學生會干部考勤記錄本”,每周統計一次,每月匯總一次,經德育處審查后,一份向學生會公布,另一份存入學生會辦公室檔案庫。 7.學生會管考勤者嚴格按照此制度負責對全體學生會干部進行考勤,堅持原則,不講情面,實事求是,認真考勤,任何學生會干部不得借故刁難、無理取鬧,違者給予批評教育直到必要的紀律處分。 8.學生會干部考勤情況要及時統計,按有關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并記入學生會干部考核中,一起作為評獎、評優的基本條件。

德育處

2014年3月9

第五篇: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國家教育部

一、志存高遠,堅定信念。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

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國情,

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 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努力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 律的社會主義新人。

二、熱愛祖國,服務人民。弘揚民族精神,維護國家利益和民 族團結。不參與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影響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的 活動。培養同人民群眾的深厚感情,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 者利益關系,增強社會責任感,甘愿為祖國為人民奉獻。

三、勤奮學習,自強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學;刻苦鉆研,嚴 謹求實;積極實踐,勇于創新;珍惜時間,學業有成。

四、遵紀守法,弘揚正氣。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校紀校

規;正確行使權利,依法履行義務;敬廉崇潔,公道正派;敢于并善 于同各種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

五、誠實守信,嚴于律己。履約踐諾,知行統一;遵從學術規

范,恪守學術道德,不作弊,不剽竊;自尊自愛,自省自律;文明使用 互聯網;自覺抵制黃、賭、毒等不良誘惑。

六、明禮修身,團結友愛。弘揚傳統美德,遵守社會公德,男女

交往文明;關心集體,愛護公物,熱心公益;尊敬師長,友愛同學,團 結合作;儀表整潔,待人禮貌;豁達寬容,積極向上。 1

七、勤儉節約,艱苦奮斗。熱愛勞動,珍惜他人和社會勞動成

果;生活儉樸,杜絕浪費;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實際的物質享受。

八、強健體魄,熱愛生活。積極參加文體活動,提高身體素質,

保持心理健康;磨礪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適應能力;增強安全意 識,防止意外事故;關愛自然,愛護環境,珍惜資源。 2

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 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 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要保證學校培養目標的實現,為社會主義建 設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 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 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 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

一、愛好和平、勤勞勇 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 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 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 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 體魄。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本科生的管理。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 教育教學資源;

2.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 娛體育等活動;

3

3.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4.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 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5.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 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 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4.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 相應義務;

5.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 習慣;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入學、注冊與學制

第七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和 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 學者,必須事先向學校請假。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或請假逾 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的

有關條款及招生體檢標準對新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復查。復查 合格者,予以注冊并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視具體情況予以處 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凡屬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弄虛作假、徇 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取消學籍,退回原戶籍所 在地。情節惡劣者,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4

第九條 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

(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 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向 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達到體檢標準,經學校復查 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 續者,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 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初,學生必須辦理注冊手續,確認學籍。 辦理注冊手續的規定如下:

1.學生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兩周內到學校財務處交費、辦 理校園卡注冊,并持本人學生證和繳費憑證到所在學院辦理學生 證注冊手續。

2.學生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兩周內辦理校園卡及學生證注冊 手續。

3.不能如期辦理學生證注冊者,需持必要的證明材料辦理請 假和暫緩注冊手續。

4.未經批準逾期兩周不注冊者,學校不再為其辦理有關注冊 手續,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其學籍。

5.需申請貸款和借款的學生須提前到學生處辦理相關手續后 注冊。

第十一條 各專業的學制以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準,學生可申 請提前畢業或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在校最長修業年限為所學專業 學制加兩年(含休學),超過最長修業年限者,學校不予注冊,取消 其學籍,給予退學處理。四年制專業學生學習年限為3-6年。 選 課

第十二條 學生注冊后方取得選課資格。所有學生必須按學 校規定參加選課,不選課的學生,不記載其修讀課程成績。 5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包 括各種教育教學環節)學習。課程分為必修課、限選課和任選課 三類。其中必修課是教學計劃中規定學生必須修讀的課程;限選 課是教學計劃中限定學生必須選修的課程,限選課以選修課組為 單位,學生可在指定的選修課組中,選讀一組課程;任選課是學生 依據自己的需要和特長任意選修的課程,包括專業任選課和全校 任選課。必修課、限選課及任選課三部分的學分不能互相替代。 第十四條 四年制本科生在校學習期間應獲得其所在專業教

學計劃規定的全部應修學分,其中專業任選課不少于10學分,全 校任選課不少于10學分。

第十五條 學習成績優良的學生,可以申請修讀雙學位或第 二專業、輔修專業。修讀課程學分可以替代全校任選課的學分 (詳見《本科生修讀雙學位及第二專業的管理規定(試行)》及《本 科生修讀輔修專業的管理規定(試行)》)。

第十六條 學有余力的學生(專業排名前10%),經學生所在 學院主管教學院長批準可以申請選修本專業高一年級開設的 課程。

降級的學生應首先選修所在年級課程,如當前學期所在年級 應修課程學分數低于12學分,經學生所在學院主管教學院長批 準,允許該類學生申請選修本專業高一年級開設的部分課程,但每 學期總計修讀學分應不超過25學分。

第十七條 學生選課確定以后,確有特殊原因須中止某課程 修讀的,應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退課手續。選課后未參加課程學 習或考核且在規定時間內未辦理退課手續者,其課程成績記為未 修或曠考。 課程考試與考核

第十八條 課程考試分為集中考試和非集中考試兩種。每學 6

期各班級集中考試課程的考試日程由教務處統一安排。非集中考 試課程由任課教師和學生所在學院協調安排考試。

第十九條 學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學習,考核合格者,

即獲得相應學分,考核不合格者,不獲得學分。課程考核成績載入 學生成績庫,離校時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二十條 考試課程的成績以期末考試成績、期中考試成績 與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30%。具 體比例由教研室確定,開課時向學生公布。學生在課程修讀過程 中,如缺課學時數、缺交作業數累計超過教學計劃規定數三分之一 者,視為平時成績不及格。學生平時成績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參加 該課程期末考試資格,該課程成績填錄為“取消資格”。不準參加 期末考試的學生名單,由任課教師在期末集中考試(或結課)一周 前提出,經開課學院主管教學院長(主任)批準并轉交學生所在學 院,同時通知學生本人,并報教務處備案。

對既有理論又有實驗教學的課程,任課教師在學期總評成績 時應考慮實驗部分考核所占比例;對實驗課時超過本門課總學時 25%而又未單獨設課的實驗部分的內容,要單獨進行考核,考核不 合格則不允許參加該課程理論部分考核,該課程總評成績應為不 及格。缺做的實驗,原則上須補齊、合格后方能參加期末考試,具 體情況由各開課教學單位決定。

實習、課程設計、大型作業、畢業設計(論文)及各種實踐環節 的成績評定,按照《天津工業大學教學管理規章制度》中相關規定 執行。

第二十一條 凡必修課、限選課考試不及格,經補考仍不及格 者原則上應申請重考。實踐、實驗環節應申請重修。具體參見 《本科生補考、重考、重修管理規定》。任選課考核不及格者,不安 排補考,可選修其它課程。

學生需重修的課程如因課程變動,下一年級不再開課或課程 7

教學內容變動較大,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修讀方案報教務處,經教 務處審核后,可修讀相應課程替代。

第二十二條 體育課為必修課,體育課的成績根據考勤、課內 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因病、殘等不能跟班上體育課者,由本人在學期初提出申請,

經指定醫院診斷并出具證明,校衛生院確認,體育部同意,可上體 育保健課。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病、因公不能按期參加課程考核,必須事 先向所在學院遞交書面申請緩考,并附有關證明,經學院主管教學 院長批準方可緩考,同時報教務處備案。緩考者參加該課程的補 考考試。

第二十四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高等學校學生 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 進行。 成績記載

第二十五條 考核成績一般按百分制記分。各種實踐環節,

包括教學實習、生產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藝術類相關課程、 單獨開設的實驗課程等科目可采用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級評 定。學生未參加考試或考試成績無效的課程,依具體情形成績按 “曠考”、“緩考”、“未修”、“免修”、“取消資格”、“作弊”等記載。 第二十六條 采用“學分績”的方法衡量學生的學習質量。 學生畢業時計算平均學分績,計算公式為:

學分績= 學分數學習成績

考核成績≥60分 {0 考核成績<60分 平均學分績=Σ學分績 Σ學分

第二十七條 五級記分制按如下標準轉換為百分制:

8

優—95,良—85,中—75,及格—65,不及格—55。 軍訓、健康教育、體育課、任選課、社會實踐等教學環節的成績 不記入平均學分績。 考勤與紀律

第二十八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

排、組織的活動;學生上課、實習、軍訓等都應實行考勤制,因故不 能參加者,應事先請假并需得到批準。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學習,需事先

辦理請假手續。病假須持指定醫院診斷證明,經學校衛生院確認。 請假天數在三天以內由輔導員審批(實習期間由帶隊教師審批),

并報學院備案;超過三天但不足兩周者,由學院主管教學院長審 批;兩周以上的由學院主管教學院長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批。 學生一般不準請事假。非特殊情況不準事后請假。凡未經請 假或請假逾期者以曠課論。對曠課的學生,根據《學生違紀處分 管理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學生上課時應自覺遵守課堂紀律,不得遲到或早 退,未經任課教師同意,不得擅離教室。

第三十一條 無故不參加學校教學計劃規定的軍事訓練、公

益勞動、生產實習、金工實習等集體活動者,每天按曠課6學時計。 升級、跳級及降級

第三十二條 升級學生修完所在年級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 課程,經考核成績合格,準予升級。

第三十三條 跳級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如本人申請跳

級,可按照跳越年級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進行考核,獲得跳越年級 應修學分的3/4且其中主干課程成績達到75分以上水平,經學校 批準,允許跳級。 9

學生無論何種原因編到下一年級后,獲得原年級應修學分3/

4,且累計不及格課程學分小于10學分者可申請跳回到原年級 學習。

第三十四條 降級學生一學年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該學年

應修學分總數的1/3但不足1/2(不含軍訓、健康教育、體育課、任 選課、社會實踐的不及格學分),應做降級處理,降級的學生應該 編到下一年級學習。學生在學習期間,未達到降級條件,但因某種 原因自愿隨下一年級學習的,可書面申請降級。

第三十五條 學生必須參加所編入班級的一切活動。已取得 的學分有效,相應課程可以不再修讀。

第三十六條 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降級不得超過兩次,不 允許連續降級兩次。

第三十七條 學生跳級或降級情況由學院審定,其結果由學 院通知學生本人,并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十八條 隔年招生或不再招生專業的學生,不及格課程 學分數達到降級標準者,可隨原班級學習。 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三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一學期內,因傷、病須停課時間超過六周以上者;

2.一學期內,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六周以上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學院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學生因病休學應憑指定醫院診斷證明和學校衛生院審核意見 向所在學院申請,經學院同意報教務處備案。

學院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由學生所在學院通知學生辦理 休學手續。

第四十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因病休學者經學校

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期結束前休學者,

10

該學期按休學計算。已考核過的課程成績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 的課程應辦理退課手續。

第四十一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 裝警察部隊),可申請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學校為其保留學籍至退 役后一年。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學:

1.學生自費出國留學,經學校批準,可以辦理停學手續。未出 境前要求仍在學校學習者,須到教務處辦理旁聽手續。旁聽成績 不記入出國中英文成績單。辦理旁聽手續者,如復學,其旁聽成績 予以承認,并記入學生成績庫;

2.因家庭特殊困難、創業等原因需中途停學,經本人申請,學 校批準,可辦理停學手續。

停學只能辦理一次,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一年。停學保留學籍 一般只在每學期開學初兩周內辦理。

第四十三條 休學或停學的學生應在申請批準后一周內辦理 離校手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 定執行;學生在休學或停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學生戶口不 變更,往返路費自理;學校為其保留學籍;學校不對休學或停學期 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四十四條 休學或停學學生復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或停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或開學初兩周內持 有關證明,向本人所在學院申請復學,經批準后,到教務處和學校 有關部門辦理復學手續。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 處理;

2.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到學校指定的醫院復 查,開具可以正常學習證明,并經學校衛生院審核。已休學兩年的 復查或審核不合格者,應予退學;

3.學生休、停學復學后,應隨原專業下一年級就讀;

11

4.休學及停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 其復學資格。 退 學

第四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1.一學年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或超過該學年應修學分總數的 二分之一者;各學期累計不及格課程的學分總數達到25學分者 (含當前學期不及格課程學分,不含軍訓、健康教育、體育課、任選 課、社會實踐的不及格學分);

2.連續兩次受到降級處理者;

3.不論何種原因(含休學、停學等)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在 校最長修業年限者(如四年制的學生在校時間不得多于六年);

4.休、停學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5.復學審查不合格者;

6.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因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 校學習者;

7.需休學而拒不休學者;

8.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沒有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9.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兩周仍未注冊者;

10.本人申請退學者;

11.按《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受到學校開除學籍處分者。 上述1~10規定對學生不是處分。

第四十六條 應予退學處理的學生應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

由學院主管教學院長簽字,經教務處審核,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后 生效,并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七條 學生退學應辦理退學手續。經學校審批后,由 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在一周內將退學通知單送交學生本人。如因故 一周后仍無法將退學通知單送交學生本人,由學生所在學院上報 12

教務處,并由教務處負責在全校公示。

第四十八條 學生退學后不再享受本校學生的待遇,其檔案、 戶口退回家庭或撫養人戶籍所在地。學校不負責解決學生退學后 的安置問題。屬第四十五條第六款原因退學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 責領回。

第四十九條 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符合第五十九條規定

的,可發給肄業證書。經學校批準退學的學生,自批準之日、退學 通知單送交之日(或公示之日)起,兩周內應辦理退學離校手續;

無正當理由拒不辦理退學手續或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者,取消 其學籍。

第五十條 未受過紀律處分,因成績不良達到退學標準者,在 最長修業年限內,可申請試讀一次,申請試讀的學生須隨下一年級 學習。具體操作按《本科試讀生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按程序向學生申 訴處理委員會申訴。具體操作按《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中申 訴程序執行。 轉專業與轉學

第五十二條 四年制本科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 轉專業:

1.一年級第一學期末,學習成績的平均學分績在本專業排名 前30%者;

2.經專家組鑒定,在某一學科方面確有特長并且在校學習時 間不滿三年者;

3.在校期間患有某種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院 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學校其它專業學習者。 轉專業須辦理的相關手續具體參見《本科生轉專業實施細 則》。 13

第五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轉專業:

1.由外校轉入我校者;

2.在校學習已滿三年者;

3.委培、定向、特招者;

4.受過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5.已轉過專業者。

第五十四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本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 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五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2.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 由低學歷層次轉高學歷層次者;

3.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者;

4.應予退學者;

5.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五十六條 學生申請轉學的手續,按以下規定辦理:

1.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 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

2.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商轉入地省級教 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 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3.學生轉學手續一般應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 畢業、結業、肄業

第五十七條 畢業有正式學籍的學生,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

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者,發給學位證書。

第五十八條 結業有正式學籍,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 14

容,未達到畢業要求,但所獲學分數達到教學計劃規定學分數的 90%者,準予結業,可獲得結業證書。結業生可在離校后三個月至 一年內向學校申請對不及格的課程及實驗進行考試(核),考試 (核)合格者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符合授予 學士學位條件者,補發學位證書。逾期未申請或未參加考試(核)

以及考試(核)不合格者,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 肄業學滿一學年以上,未達到結業條件,可獲 得肄業證書。

第六十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應妥善保管,一 旦遺失或者損壞不能補發,經本人申請,學??沙鼍呦鄳淖C明 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學士學位

第六十一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 法》有關學士學位授予規定的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十二條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有嚴重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行者;

2.修完教學計劃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但平均學分績低于 學校規定者;

3.外語統考成績低于學校規定者。

第六十三條 學士學位評定的程序和辦法依據《天津工業大 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2級起施行。 第六十五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15

學籍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本科生轉專業實施細則 (2012年修訂)

(津工大[2012]114號)

為適應我校“分層次、個性化、厚基礎、重實踐、開放式”人才 培養模式的要求,鼓勵學生個性化發展,結合實際,決定對我校 2009年制定的本科生轉專業實施細則進行修訂,請遵照執行。

一、轉專業的模式及流程:

(一)跨學院轉專業: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審核同意,擬轉入學 院考核同意,由學校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審批;

(二)學院內轉專業:本人申請,所在學院院長審批,報教務處 備案。

二、四年制本科學生轉專業可依據以下三種方式之一:

(一)入學新生轉專業 1申請轉專業的條件:

新生入學第一學期末,必修課成績平均學分績達到75分以

上,且在本專業排名前30%的學生,可申請在學校允許范圍內轉 專業。

2具體操作辦法:

(1)本辦法只在學生入學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辦理。

(2)各學院在第四周,根據本學院的辦學條件和能力,向教務 處上報可能接收轉入學生的名額及接收條件,教務處審核后,在全 校范圍內公布。 16

(3)學生在第六周向所在學院提出轉專業申請,第七周周一 各學院統一將同意轉專業的學生名單及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報教務 處,由教務處匯總后轉送各有關學院。第八周至第十周接收學院 組織學生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提出是否接收的意見,于第十一周 將擬接收學生名單及學生轉專業申請上報教務處。

(4)第十二周,由教務處將各學院擬接收學生名單在全校公 示(公示期為一周)。

(二)確有特長的學生轉專業:

1申請轉專業條件:

新生入學第一學期末,必修課成績平均學分績在本專業排名

前50%的學生,在某一學科方面有特長,并經專家組鑒定后,確認 其確有特長的學生。 2具體操作辦法:

(1)學生本人提出申請;

(2)提交申請的時間一般規定在一年級第二學期第十六周;

(3)經學生所在學院審查同意,專家組考核通過,擬轉入學院 同意,學校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審批。

(三)特例:

1申請轉專業條件:

(1)學生在校期間患有某種疾病或因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 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 學習者。

(2)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無法繼續 學習者。

2具體操作辦法:

(1)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

(2)提交申請的時間一般規定在前三學年每學期第十六周;

(3)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建議,經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準,

17

安排到適合其繼續學習的指定專業學習。

三、其它

(一)學生轉專業后,原已獲得的學分予以承認;

(二)入學新生轉專業,第二學期必修課成績平均學分績低于 75,取消其轉專業資格;

(三)未接到轉專業通知前,學生一律在原專業學習,參加原 專業的活動,否則視為曠課。

(四)本細則自2012級學生開始執行。

四、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由外校申請轉入我校的學生;

(二)在校修讀已滿三年的學生;

(三)委培、定向、特招的學生;

(四)受過警告及以上處分的學生;

(五)已轉過專業的學生。 18

本科生選課、退課及免聽課程規定 (試行)

一、選課

1.選課屬于教學活動的一部分,學生必須以認真負責的態度 對待。學生注冊后取得選課資格。所有學生必須按學校規定參加 選課,不選課的學生,不記載其修讀課程成績。

2.每學期最后三周為下學期修讀課程選課的預選和正選階 段,下學期開學后第三周為補退選階段。每學期具體安排見教務 處主頁選課通知。

3.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學習,課程分為必修課、 限選課和任選課三類。學生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必修課、限選課 和任選課的學習,考試合格,即獲得相應學分。

4.四年制本科生在校期間至少應修讀170學分的課程,其中 專業任選課不少于10學分,全校任選課不少于10學分。 5.學有余力的學生(專業排名前10%),經學生所在學院主管 教學院長批準,可以申請選修本專業高一年級開設的課程。具體 操作步驟如下:

(1)申請選修高一年級課程的學生必須于所選課程開課前一 學期末(學期最后三周內)向學院提出申請。

(2)學院主管教學院長根據學生實際情況做出批示并及時通 知學生。

(3)經學院同意可以選修高一年級課程的學生隨高一級開課 班級聽課并參加考試,考試成績記入成績檔案。成績合格,獲得該 課程學分。 19

6.降級的學生應首先選修所屬年級課程,原已修讀的學分有 效。如選修所屬年級課程每學期低于12學分,經學生所在學院主 管教學院長批準,允許該生申請選修本專業高一年級開設的部分 課程。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申請選修高一年級課程的學生必須于所選課程開課學期 開學一周內向學院提出申請。

(2)學院主管教學院長根據學生實際情況做出批示并及時通 知學生。

(3)學生選修高一年級課程隨開課班級聽課并參加考試,考 試成績記入成績檔案。成績合格,獲得該課程學分。

(4)如學習該課程有困難,允許學生在補退選期間辦理退課。 7.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可以申請修讀雙學位或第二專業、輔 修專業,修讀課程的學分可以替代全校任選課程的學分。 8.學生在學期間不得重復選修課程號相同的課程,已修而未 通過的課程按重考(重修)辦理。對已選定的課程,學生必須參加 相應的教學活動。

二、補選課和退課

1按教學計劃規定應修的課程在正選階段漏選,學生須在補 退選階段進行補選。

2在正選階段選錯的課程,學生應在補退選階段退課后重新 補選。

3學生所選課程確有一定原因無法修讀或不適合修讀,可在 補退選階段進行退選。

4辦理休、退學手續時,學生應在《學生申請事項用表》中列 出需退課程,經批準后交教學運行科退課。

5重修課程一旦辦理,不予退課。

三、免聽課程

1.開課一周內專業排名前10%者,經任課教師同意,學生所 20

在學院主管教學院長批準,可以申請免聽自修部分課程;學生選修 的課程上課時間有部分沖突時,可在征得任課教師同意后,申請免 聽自修其中一門課的沖突部分。

2.自修某門課程或課程的一部分者均須按照課程要求,按時 完成課程應做的實驗并隨開課班級按時遞交作業,方可參加考核。 考核合格者,獲得該課程學分。

3.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驗課、實踐環節及以設計為主要內 容的相關課程不得申請免聽自修。

4.學生應先選課,再申請免聽自修相應課程。免聽自修課程 均進入成績管理系統,未參加考試者,課程成績以零分記。

四、免修課程

專業排名前10%者可申請免修某門課程,必須在開學一周內 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和開課學院主管教學院長 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由教務處指定開課教學單位組織該課程的 測試。測試成績達到75分以上者,即可免修該門課程,課程成績 以實際測試成績記。開課學院將成績報教務處備案,并記入成績 檔案。測試成績低于75分,該課程不能免修。政治理論課、體育 課、實驗課、實踐環節及以設計為主要內容的相關課程不得申請 免修。 21

本科生成績考核與管理規定 (2012年修訂)

(津工大[2012]108號)

學生成績是進行學籍處理,確認學生畢業資格的依據。成績 的考核是檢驗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措施,也是檢驗教學效果的重 要手段。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提高教育和教學質量,

嚴格學生成績考核與管理,樹立良好學風、校風,根據《中華人民 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 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一、成績考核范圍

(一)教學計劃中規定開設的全部課程,包括必修課、限選課 和任選課。

(二)教學計劃中規定的實踐環節,包括實驗、實習、課程設 計、畢業設計(論文)等。

(三)無論平時有無測驗,都要以一學期所講授內容為考核 范圍。

二、成績考核方式

(一)成績考核主要采取集中考試和非集中考試兩種方式進 行。每學期集中考試的科目,由教務處與各學院協商確定。

(二)考試方法可采用筆試、口試、筆試口試相結合、開卷考試 或閉卷考試,具體方式由教研室根據課程性質與教學實際情況提 出建議,教學單位審核同意并備案后執行,一經確定,不能隨意 改動。

(三)各種實踐環節,包括教學實習、生產實習、課程設計、畢 22

業設計、藝術類相關課程、單獨開設的實驗課程等科目的成績考 核,結合平時完成情況、學習態度、實習報告、說明書或通過答辯進 行綜合評定。

三、成績評定辦法

(一)考試成績按百分制評定。各種實踐環節,包括教學實

習、生產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藝術類相關課程、單獨開設的 實驗課程等科目可采用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級評定,五級制 與百分制按下列標準折算:

優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及格—55。

(二)課程學期總評成績以期末考試成績、期中考試成績與平 時成績綜合評定。平時成績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30%,具體比例 由教研室確定,平時成績應依據作業完成情況、平時測驗、考勤及 學習態度等情況綜合評定。成績評定標準應由教研室在開課前確 定,由任課教師首次上課時向學生宣布,中途不得更改。

(三)對既有理論又有實驗教學的課程,任課教師在學期總評 成績時應考慮實驗部分考核所占比例;對實驗課時超過本門課總 學時25%而又未單獨設課的實驗部分的內容,要單獨進行考核,

考核不合格則不允許參加該課程理論部分考核,該課程總評成績 應為不及格。

(四)學生申請免修某門課程,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后,由教務 處指定開課教學單位組織測試,測試成績達75分以上者,即可免 修該課程,課程成績以實際測試成績記。測試成績低于75分者,

該課程不能免修。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驗課及實踐環節不得申 請免修。

四、考試命題與評卷

(一)凡在同一學期、不同班級開設的使用同一教學大綱的同 一門課程,若其教學進度基本相同,且有兩名及以上教師任課,要 采用同一試卷。 23

(二)試卷命題由教研室主任負責把關,原則上由非任課教師 完成或由試題庫組卷,命題內容要反映教學大綱的要求,覆蓋面要 寬,試題要有一定的難度和區分度?;绢}、綜合題、難題所占比 例原則上為6:3:1。

(三)鼓勵有條件的課程使用試題庫、試卷庫,或請校外專家 命題。教務處可針對某門課程指定命題人員。

(四)每門課必須按同一水平要求,同時命二份試卷(A、B

卷),一份作為期末考試試卷,一份作為補考考試試卷。

(五)試卷評卷一般由教研室組織教師采用流水方法評閱,教 研室負責核分,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改。

(六)考試結束后,教研室要組織教師填寫試卷分析表,并和 試卷及標準答案一并裝入試卷袋,留存教研室備查。

(七)試卷由各教學單位負責妥善保存,一般保存四年。

五、考試時間

(一)集中考試課程的具體時間、地點由教務處統一安排后通 知各教學單位,教學單位負責通知教研室和學生班級。任課教師 不得自行更改。

(二)筆試時間一般為100分鐘,未經教務處批準任課教師不 得擅自延長或縮短考試時間。

(三)非集中考試課程的考試時間由任課教師及所屬教學單 位與學生所在學院商定,但不應安排在期末集中考試周內。學院 內非集中考試課程的考試時間確定后由學院公布,跨學院非集中 考試課程的考試時間確定后須提前一周報教務處公布。

六、考試資格的審查

(一)已選修課程的學生取得該課程考試資格,第一次修讀該 課程(不含任選課)考試不及格者可補考一次,補考不及格者允許 在學期間隨相同課程的期末考試重考一次。院內任選課原則上不 組織補考,全校任選課不組織補考只能另選。 24

(二)學生在一個學期內缺課超過該學期教學總時數的1/3,

或缺作業超過總作業次數的1/3,實驗課缺實驗、實驗報告或平時 考核成績不合格,不得參加該門課程的期末考試,成績填錄為“取 消資格”。

(三)學生因病或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期末考試,必須在考試前 向本學院遞交書面申請,并附有關證明,經學院負責人批準,報教 務處與開課教學單位備案方可緩考,緩考隨該課程補考考試進行。

七、成績管理

(一)學生成績由各教學單位和教務處兩級管理。

(二)任課教師應在考試結束后五天內將學生的課程成績在

網上錄入,同時打印課程成績報告單一式二份,簽字后報課程所屬 學院。學院匯總后將課程成績報告單報教務處。重修(考)或補 考成績也照此辦理。課程成績單至少保存四年,學生在學的總成 績單由學校檔案館長期保存。

(三)擅自缺考者,其考試課程成績記載為“曠考”;考試不交 卷者,其考試課程成績記載為“違紀”;考試作弊者,其考試課程成 績記載為“作弊”,并視情節輕重按學校有關規定予以紀律處分。

(四)補考、重考、重修考試合格,成績均按60分記載。緩考 成績按實際考試成績核算或記載。

(五)學生可在考試結束五天后上網查詢成績,如有異議,可 于考試成績公布后三個月內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報告,由學院轉 請有關開課教學單位兩周內完成復查,并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將 核查結果通知學生。如成績確實有誤,任課教師要填寫“申請成 績更改用表”并在“更改補報理由”欄內說明原因,經任課教師所 在教學單位負責人簽字,報教務處備案方可更正。學生本人不得 直接向任課教師核查。

八、附則

(一)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前相關文件中與本規定相 25

悖之處,以本規定為準。

(二)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附件:

一、考場規則

二、監考人員職責 26

附件一:

考場規則

一、學生應在考試前十分鐘進入考場,遲到十五分鐘以上者不 得入場,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后方可交卷退場。

二、學生參加考試必須攜帶校園卡(帶照片),并將其置于桌 面的左上角備查;準備好必要的文具,考試中嚴禁互相借文具等 物品。

三、學生進入考場要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按指定座位就座,

對不按規定就座的學生,監考人員有權調整。對拒不服從者可取 消其考試資格。

四、學生不得攜帶手機、快譯通等電子設備入場,與考試內容

相關的書籍、筆記、講義及手機、快譯通等,如帶入考場必須在開考 前按監考人員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五、監考人員分發試卷時,學生不得離開座位。接到試卷后,

學生必須在試卷指定的位置正確、清晰、完整填寫姓名、學號、年 級、專業、院系等相關信息。檢查試卷是否有缺頁、缺題、字跡印刷 不清或錯發試卷等現象,如發現問題可舉手詢問,監考人員應當眾 答復。

六、學生答題時,一律在指定的位置用黑色或藍色鋼筆、簽字

筆書寫,要求字跡清晰,卷面整潔??荚囀褂么痤}紙(卡)時,所有 答案必須填寫在答題紙(卡)上,答案寫在試卷或草稿紙上一律無 效。學生考試時不得拆散裝訂好的試卷,考試過程中學生不得使 用自備草稿紙。

七、考試中,學生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出考場,如中途離開考場,

監考人員應立即收回其試卷??荚囘^程學生要嚴格遵守考試紀

律,不得相互交談、左顧右盼。嚴禁學生代考、換卷、偷看、夾帶、傳 27

遞、抄襲等任何形式的作弊行為。

八、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交卷,考試結束前十分鐘停止提前交 卷,等待監考人員收卷。監考人員宣布考試結束,學生應一律停止 答卷,等候監考人員收卷??荚嚱Y束后仍有答卷者,監考教師有權 宣布該生考試無效。不交卷或將試卷帶出考場者,以違紀論,課程 考試成績記載為“違紀”。

九、學生應自覺維護考場秩序,保持安靜,交卷后應立即離開 考場,不得在考場內和考場周圍逗留或議論,影響他人正??荚?。 28

附件二:

監考人員職責

一、監考是一項嚴肅的工作,監考人員必須以高度負責的精神 作好考場的監督、檢查工作,嚴格維護考場紀律,確??荚嚬ぷ髡?常、順利進行。

二、監考人員須認真學習考試及考試違紀處分的有關規定,熟 悉監考業務。在監考的過程中,既要嚴格考試紀律,又要對學生熱 情、耐心,不要因執行考試紀律而影響考場正常秩序。

三、未經學校教務部門同意,任何人不得進入考場。監考人員 有權制止與考試無關人員進入考場。

四、監考人員應于考試前十五分鐘到達考場,做好考試前準備 工作。

五、監考人員要核對參加考試的學生與所持有的校園卡(帶 照片)是否一致,核實是否有考試資格,確認其身份。

六、監考人員要按照間隔合理、整齊有序的排座原則安排好參 加考試的學生座位,有權對個別學生的不合理座次予以調整,對不 聽從指揮的學生,監考人員有權不發考試試卷,該生當場考試作 “曠考”論。主考教師應對考場負全面責任,維持好考場秩序,在 發卷前檢查學生人數,宣布考場紀律,并嚴格執行考場規則。

七、考試前5分鐘監考人員應負責清理考場內所有與考試相 關的物品,通知學生將所攜帶的與考試相關的材料包括書籍、筆 記、講義、手機、快譯通等集中存放在指定的位置,要做到桌面、書 箱、座位三清。要求學生將校園卡(帶照片)放在桌面的左上角,

以備核查。

八、監考人員在考試過程中要盡職盡責,不斷巡視,逐一核對

學生證件是否與學生本人相符,發現學生有違紀行為要及時制止,

29

對違紀學生,要保留違紀證據,做好相應的記載并簽字確認,取消 該學生的考試資格,并將違紀學生名單及時報學生所在學院和教 務處。

九、監考人員在考場內應集中精力,嚴肅認真,忠于職守,不得 擅自離崗、看書看報、相互交談,不得做與監考無關的事情(如抽 煙、閱報、接聽手機或發送手機短信、聊天等),不得與學生交談,

不準竄考場。對試卷內容、題意不準作任何的解釋和暗示,對試卷 中字跡不清之處,可當眾說明??荚嚻陂g,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試卷 帶出或傳出考場。

十、監考人員不得擅自延長考試時間,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

應立即要求學生停止答卷,逐一清點并收回試卷,檢查試卷份數,

同時要在考試袋上做好考場記錄,寫明考場情況及出現的有關問 題,并將試卷整理后交相關院系或教師。 30

本科生補考、重考、重修的規定

為規范我校學籍管理辦法,現對目前學籍管理規定中有關補 考、重修等條款做如下規定:

一、補考

(一)凡必修課及限選課考試不及格者,只能于下一學期開學 初補考一次。任選課不安排補考。選修高年級課程也不安排 補考。

(二)學生只能參加第一次修讀課程的補考。降級學生修讀 重復年級當前學期課程視為第一次修讀。未按時參加補考的學 生,視為自動放棄補考機會。

(三)補考原則上安排在原課程開課學期的下一學期開學初 進行。

(四)補考合格課程的成績按60分記載。

(五)成績按“作弊”、“取消資格”、“未修”、“曠考”等記載的 學生,取消其補考機會,只能參加重考。

(六)實習、課程設計、大型作業、單獨開設的實驗課、畢業設 計(論文)及各種實踐環節(含體育課)等不安排補考。

二、重考

(一)必修課、限選課補考后仍不及格者,允許在學期間申請 隨相同課程的期末考試重考一次,相關學生須于學期開學后第四 周至第六周到所在學院辦理相關手續。

(二)重考合格課程的成績按60分記載。

(三)重考不及格或無重考機會的課程,可申請參加畢業前補 考,成績合格的按60分記載。

(四)申請重考者,如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參加期末考試,應在 31

考試前辦理退課及再次重考申請手續(因患急病或遇突發事故者 除外)。因患急病或遇突發事故者應及時補辦相關手續。待學院 審查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允許再申請隨相同課程的期末考試重 考一次。

三、重修

(一)實習、課程設計、單獨開設的實驗課及各種實踐環節(含 體育課)考試不及格,應隨下屆重做或重修一次。重修合格課程 成績記為60分。學生因上述課程不及格結業,必須重修。其它課 程不再實行重修。

(二)本規定自2011級學生開始執行。

(三)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32

本科生緩考規定(試行)

根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對本科生申請緩考 作如下規定:

1.學生因考試時間沖突、患病或意外事故而不能參加考試的,

應在考試前辦理緩考申請手續(因患急病或遇突發事故者除外)。 因患急病或遇突發事故者應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2.未經批準擅自不參加考試的學生,成績按“曠考”記,曠考 者不允許補考,一律參加重考。 3.辦理緩考手續如下:

(1)學生填寫《天津工業大學學生緩考申請表》,一式兩份。 并附申請理由的相關證明材料。

(2)緩考申請表由學生所在學院、開課學院教學院長審批,報 教務處備案。

(3)將辦理完以上手續的申請表交學生所在學院及開課學院 教學秘書各一份。開課學院教學秘書負責通知任課教師,任課教 師將學生成績登錄為“緩考”。

4.緩考考試隨該課程補考考試進行。緩考成績按實際考試成 績記載。緩考考試不及格,不能申請補考,只能參加重考。 5.申請重考者,不能申請辦理緩考。 33

本科生畢業資格審核規定(試行)

根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五 十九條,對本科生的畢業資格審核作如下規定:

1.學校對畢業學生做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對政治思想、道 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方面做出評語。

2.學生在規定的修業期內修完本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 程(包括必修課、限選課和任選課),并獲得相應的學分,可獲得畢 業證書。否則按照《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 條規定獲得結業證書或肄業證書。

3.學生至畢業生資格初審時,不及格課程和正在重考、重修課 程累計超過8學分原則上不能參加畢業設計(論文)。超過8學分 還要求參加畢業設計(論文)的學生,須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并 經教學院長批準。

4.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包括縮短學習年限提前畢業及因各 種原因編至原年級以下年級的學生,須于學院初審時向學院提交 書面申請,由教學院長審核后,報教務處審批。經教務處同意后,

由學院安排學生的畢業實踐教學及畢業設計(論文)。

5.學生畢業資格的初審截止時間為修業期最后一學期的第六 周。由學院在此時間前對本學院學生畢業資格進行審查、匯總,并 將相關意見報教務處審核、備案。

6.教務處對學生畢業資格審核后,將初審名單下發各學院。 學院及學生本人需對初審名單進行認真核實、確認,對存在問題和 解決方案經學院匯總后按規定時間(一般為五月的第二周前)統 一上報教務處。

7.學生畢業資格一經確認,不得再申請延長學習年限,如果畢 34

業時不能獲得畢業證書,按結業或肄業處理。

8.確因教學計劃變動而引起課程的增減,須由學生所在學院 負責提出解決方案,交教務處備案,作為學生畢業資格審核的 依據。

9.學生未按期提交申請,責任自負。

10.教務處不接受學生個人對畢業資格審核的申請。 35

本科生結業及結業后 換發畢業證書的規定

根據《本科生學籍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對本科生結業及結 業后換發畢業證書作如下規定:

一、屬下列情況之一者,按結業處理:

1.有正式學籍,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 求,但所獲學分數達到教學計劃規定學分數的90%的學生。 2.截至正常畢業日期,尚處在留校察看期內的學生。

二、結業后換發畢業證書 1.受理對象及條件

(1)按結業處理并處在結業三個月后至一年內的本校結 業生。

(2)離校期間無違紀違法行為。 2.申請受理及審批手續:

(1)學生到畢業時所在學院(下同)辦理申請考試(核)手續,

即填寫《學生申請事項用表》,寫明結業原因及考試科目,并注明 考試科目的課程號、學分。

(2)經所在學院教學秘書核實、教學院長同意后,安排好考試 (核)時間,報教務處審批、備案。公共課程由教務處統一安排。 考試(核)須交納規定費用。

(3)考試(核)成績合格者,需到學院辦理申請換發證書手續,

填寫《學生申請事項用表》,注明申請事由,并持工作單位或檔案 所在地出具的證明、結業證書及本人電子注冊照片一張(符合授 予學士學位條件者需提供兩張照片)到教務處辦理換發證書 36

事宜。

3.結業后考試(核)以一次為限,考試(核)不合格者,取消換 證資格。

4.因受留校察看處分按結業處理的學生,在察看期終止后半 年內,可到原所在學院申請換發證書手續,即填寫《學生申請事項 用表》,并持單位或檔案所在地出具的證明、結業證書及本人電子 注冊照片到教務處換發畢業證書。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者,按 相關規定辦理。

三、換證時間:

1截至每年10月15日以前符合換發證書條件的結業生11

月1日至20日換發證書。

2截至每年6月1日以前符合換發證書條件的結業生7月1

日至20日換發證書。

四、結業生考試(核)成績合格后,換證須按規定辦理相關手 續。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37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津工大[2010]116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 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有關文件精 神,為保證本科生的培養質量和進一步規范我校學士學位授予工 作,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是指導我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基本規則,

適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學士學位申請和授予工作。非普通 全日制本科生學士學位申請和授予工作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機構

第三條 我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行校院兩級管理。學校在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下設立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我校學士 學位的審查和授予工作,其辦公室設在教務處教務科,負責相關的 日常管理工作;各學院設立學士學位評定小組,協助學校學士學位 評定分委員會工作,其辦公室設在學院教學辦公室,負責學院內學 士學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實行職務成員制,設主

任1名、副主任1名、委員若干名、秘書長1名。主任由主管本科 教學的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教務處處長擔任,委員由學生處處長 及各學院主管教學的副院長擔任,秘書長由教務處分管副處長 擔任。 38

第五條 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定學校學士學位授予的有關規定和辦法;

(二)審議各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小組對學士學位申請人學士 學位授予的建議;

(三)審定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名單;

(四)做出授予學士學位的決定;

(五)處理有關學士學位授予的爭議;

(六)撤銷嚴重舞弊弄虛和作假行為者已獲得的學士學位;

(七)負責將學士學位分委員會有關決定向校學位評定委員 會匯報。

第六條 本科生的學士學位授予由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 會采用適當方式進行表決,經實出席會議委員人數的三分之二及 其以上成員同意時方為通過。

第七條 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一般在每年的6月份和

10月份各召開一次全體委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由學校學士學 位評定分委員會主任決定舉行臨時會議,研究有關工作。 第八條 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學士學位評 定分委員會及有關本科生學位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 列職責:

(一)受理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申請;

(二)負責對各學院上報的授予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 的建議名單進行復審;

(三)協調各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小組的學位評定工作;

(四)負責學士學位證書的制作和管理工作;

(五)撰寫和發布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會議紀要;

(六)匯總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材料并進行上報和歸檔;

(七)辦理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授 權的各項事宜;

39

(八)其他有關工作。

第九條 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小組按學院設置,由學院院長、分 管教學副院長、分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職稱的 教師組成,一般為7-9人,任期三年。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小組設 組長1人、副組長1人、秘書1人。組長由分管教學的副院長(學 校學士學位分委員會委員)擔任。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小組組成須 報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小組在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 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核本學院本科畢業生的學業成績及表現,向學校學士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交授予學士學位和不授予學士學位的建議 名單;

(二)核實本學院涉及學位授予的學生在校期間獲得的省部 級及以上大賽獎項,并提出有關建議報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 會審議;

(三)核實本學院通過舞弊和弄虛作假等手段獲得學位者,向 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撤銷其已獲得的學士學位的 建議;

(四)研究和審議本學院授予學士學位的爭議和有關的其他 事項;

(五)負責本學院學士學位證書的發放。

第十一條 本科生的學士學位授予建議名單由學院學士學位 評定小組采用適當方式進行表決,經實出席會議委員人數的三分 之二及其以上成員同意時方為通過。

第十二條 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小組應定期召開全體委員會

議,特殊情況由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小組組長決定召開臨時會議。 40

第三章 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第十三條 我校本科畢業生具備以下條件者,可在畢業前向 學校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愿為社會主義建設事業 服務,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二)具有教育部認定的正式學籍,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

和實踐環節,成績合格,達到所學專業畢業要求的最低學分標準,

且必修課和限選課的平均學分績達到或超過65分(原則上不含 畢業設計(論文)環節)。

(三)已獨立完成學位論文(畢業設計(論文))并通過答辯。

(四)達到學校對本科生外語水平的要求。滿足如下具體要 求之一:

1.達到或超過所學專業對全國大學英語

四、六級(簡稱CET

-4、CET-6,下同)考試成績的要求。一般專業要求CET-4在 ??荚嚦煽冞_到或超過425分,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要求CET-6

在??荚嚦煽冞_到或超過360分,藝術類專業、高水平運動隊學生 要求CET-4在??荚嚦煽冞_到或超過300分。

2.CET在??荚囎罡叱煽兣c外語類課程平均學分績相加超 過所學專業對CET考試成績要求分數線30分及以上(如一般專 業達到或超過455分)。外語類課程包括納入教學計劃的面向全 校學生開設的外語類必修課和任選課、各專業開設的專業外語課 和雙語課程。

3.納入教學計劃的小語種專業學生的外語水平要求由學生所 屬學院參照本細則制定,并報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通 過和備案后執行。

4.外語類專業學生所學語種的水平要求由外國語學院參照本 細則制定,并報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通過和備案后 41

執行。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畢業時暫緩授予學位:

(一)因學業成績未達到畢業要求按結業處理者(即結業生)。

(二)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但在校期間 受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且在畢業前尚未解除者。

(三)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學位授予條件,但在校期間 受到留校察看處分,且在畢業前尚未解除者。 第四章 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第十五條 授予學士學位的程序:

(一)各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小組,根據教學計劃的有關要求和 規定,對本學院本科畢業生歷年的學習成績和表現,按照本細則第 十三條規定嚴格審核,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學士學位學生的建議名 單,并報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辦公室復審。

(二)在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召開前,學校學士學 位評定分委員會辦公室將建議名單的復審結果返回給學院。

(三)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院提交的通過復審的 建議名單進行審議,確定授予相應學科門類學士學位的畢業生 名單。

(四)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學校學士學位 評定分委員會確定的授予學位的名單,按有關規定制作學士學位 證書。

(五)各學院向本學院獲準授予學位的畢業生發放學位證書。 第十六條 屬本細則第十四條情況之一者,畢業后申請補授 學位的有關事項和受理程序如下:

(一)結業生按有關規定參加學校畢業后補考成績合格(含獨 立完成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符合本細則第十三條學位授予條 件者,準予其在畢業后一年內向學校提出一次授予學位的申請。 42

經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小組審核同意后,由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 員會辦公室統一提請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

(二)因第十四條第

(二)款原因未授予學位的畢業生,可于畢 業后半年至一年期間,憑單位或檔案所在地提供政治思想表現證 明,向學校提出一次授予學位的申請。經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小組 審核同意后,由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辦公室統一提請學校 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

(三)因第十四條第

(三)款原因未授予學位的畢業生,可在察 看期終止后半年內,憑單位或檔案所在地提供政治思想表現證明,

向學校提出一次授予學位的申請。經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小組審核 同意后,由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辦公室統一提請學校學士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

(四)因未達到第十三條第

(四)款條件畢業時未獲學位的,若 畢業離校前在校參加CET考試,且考試成績達到學校對外語水平 的要求,可在畢業當年的9月30日之前向學校提出一次授予學位 的申請。經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小組審核同意后,由學校學士學位 評定分委員會辦公室統一提請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七條 修讀雙學位的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由開設雙學

位的學院負責審核,經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小組審核,符合授予學士 學位條件的,可與本學院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建議名單匯總后一 并上報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辦公室復審。

第十八條 未達到第十三條第

(四)款條件,但符合第十三條 第

(一)、

(二)、

(三)款條件,且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畢業前可向學 校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一)在校期間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大賽獎勵者;

(二)少數民族預科班的學生,新疆、西藏等民族班的學生及 43

港澳臺僑學生;

(三)畢業當年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統一考試并被錄取的 學生。

第十九條 在我校留學的外國留學生經審核達到本科畢業要

求,學習期間遵守我國的法律和學校的紀律,符合我國有關授予來 華留學生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十條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自學考試本科畢

業生(含來我校申請學位的自考生)學士學位授予條件按照《天津 工業大學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實施辦法》

(津工大[2003]第280號)及《天津工業大學授予高等教育自學考 試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辦法》(津工大[2008]232號)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對在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中通過舞弊、弄虛作假 等手段獲得學位者,由所屬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小組核實后向學校 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撤銷其已獲學位建議,經學校學士學 位評定分委員會復議通過后,撤銷已授的學士學位,并報學校學位 評定委員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學位申請時間逾期,學校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條 學位證書遺失不予補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0年新入學的全日制本科生開始 正式執行,已在校各年級學生畢業時的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可按原 規定結合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學校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辦公室負 責解釋。 44

學生學籍預警管理規定(試行)

(津工大[2009]230號)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校學風建設,落實以生為本的理念,

增強學籍管理的針對性和時效性,充分發揮學生、家庭、學校三結 合教育的功能,根據《天津工業大學學籍管理規定》、《學生違紀處 分管理規定》的有關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學籍且已經注冊的所有 在校本科、高職學生。

第三條 學籍預警制度是學校針對個別學生出現嚴重影響學

業的情況,及時提醒學生本人和告知家長可能出現的不良后果,學 校、家庭和學生本人三方共同采取措施,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的 一種教育手段和干預制度。

第四條 學籍預警的對象是因學習成績、紀律處分等原因危 及學籍的學生。

第五條 學籍預警的等級及適用條件 學籍預警分為一般預警(黃牌預警)、退學預警(紅牌預警)二 個等級。

學籍預警對象的適用條件:

(一)一般預警(黃牌預警)

1.補考后不及格課程學分累計超過10學分者;

2.未請假離校一周沒有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3.因曠課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者;

4.突發性情緒波動、沉溺于網絡或其它影響正常學習、生活的 學生;

5.其他需要采取一般預警的事項。 45

(二)退學預警(紅牌預警)

1.累計不及格課程學分超過20學分;

2.因曠課或其他原因受到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3.在校學習時間滿五年(含休學),難以完成學業者;

4.其他需要采取退學預警的事項。

第六條 學籍預警方式分為實時預警和定期預警兩種。對于 第五條所列各款中需要及時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溝通的采用實時 預警方式,其余原則上以一學期為周期開展定期預警工作。 第七條 對于因為突發性情緒波動、沉溺于網絡或其它影響 正常學習、生活的學生,學院隨時向學生及家長告知。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半個月內,由于成績原因需要進行學籍 預警的學生名單由各學院教學辦向學生辦提供,由于紀律等原因 需要進行學籍預警的學生名單由各學院學生辦確定,由各學院學 生辦負責組織預警。

第九條 進入學籍預警范圍的學生,由學院指定的輔導員與 預警對象進行首次預警告知談話,填寫《學籍預警談話記錄》,下 達《學籍預警通知書》?!秾W籍預警通知書》一式四聯,經學生本人 簽字確認后的第一聯學院留存、第二聯送達學生本人、第三聯寄達 學生家長、第四聯為家長反饋聯,反饋回來后連同第一聯由學院學 生辦存檔。

第十條 各學院完成與預警對象的首次談話和預警告知工作

后,按照“天津工業大學學習困難生幫扶工程實施意見”中有關規 定,啟動學習困難學生幫扶工程系統,實施幫扶工作。 第十一條 各學院教學辦教師要與輔導員及時溝通,提供信 息,密切配合,協同做好學籍預警學生的學業咨詢指導等工作。 第十二條 學校要對各學院的學籍預警落實情況和學習困難 學生幫扶工作進行及時指導、檢查和考核。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46

本科生課外實踐活動的學分管理辦法 (津工大[2008]133號)

為落實《天津工業大學貫徹落實教育部“質量工程”實施方 案》,強化學生創新意識,培養學生實踐創新能力,在修訂2007級 本科培養方案與教學計劃制定的指導意見中提出將課外實踐活動 納入培養方案。為具體落實此項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本科生課外實踐活動要求

(一)本科學生在校期間應參加課外實踐活動,并至少獲得4

學分。

(二)學生獲得的課外實踐活動學分超過上述規定學分的部 分,可代替全校任選課學分。

二、可認定和計算課外實踐活動學分的項目

(一)課外實踐活動學分可通過以下途徑獲得:

1.參加學校組織的課外科技活動、創業活動 2.參加學校組織的社會實踐活動 3.參加學校組織的專業社團活動 4.申請專利

5.在正式出版的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 6.獲得規定的能力或職業資格證書

7.參加規定的學科競賽以及在競賽中獲獎

(二)課外實踐活動學分的具體認定與計算標準見《天津工業 大學學生課外實踐活動學分認定計算標準》(另行發布)。 上述標準由教務處牽頭,會同各學院、校團委共同制定。該標 準的制定應綜合考慮相關專業的專業技能要求,針對校內外現有 47

的與相關專業技能直接相關的競賽、實踐活動、職業資格證書等情 況,從專業水平、社會影響、學生參與的可能性等多方面認真分析,

嚴格篩選有助于實現專業培養目標的項目。

每學年第二學期第12周,各學院可提出“課外實踐活動學分 認定計算辦法調整方案”,第14~15周由教務處組織對上述標準 的審議、修改。

三、課外實踐活動學分的認定方法

(一)按課外實踐活動類型分類申請、上報。

1.論文、專利、證書認證等項目,由學生本人填寫“天津工業 大學學生課外實踐活動學分評定登記表”,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向 所在學院提交,學院審查批準后填寫成績單,上報教務處。 2.專業社團活動、開放實驗室項目的學分由指導教師參照課 程成績管理辦法上報。

3.其它課外實踐活動由負責部門按照學生的參加情況和所獲 成績,以成績單形式上報教務處。

(二)各學院和團委要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上報成績。

(三)每學期第18周集中申請、上報。

(四)同一課外實踐活動項目以最高分記載一次學分。

四、其它

(一)本管理辦法從2007級本科生開始實施。

(二)2007年以前入學的本科生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

也可取得相應學分,并可代替全校任選課學分,但不作為畢業資格 審核的必要條件。

(三)本管理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48

本科生修讀雙學位及第二專業的 管理規定(試行)

為了充分調動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發揮學生潛能,拓 寬學生知識面,培養出高層次復合型人才,增強本科畢業生對社會 需求的適應性,特制定本規定。

一、申請修讀雙學位或第二專業的條件

1.已修完第一學年(部分專業要求修完

一、二學年)主修專業 規定學分、學習成績優良、學有余力、身體健康的本科生均可申請 修讀雙學位或第二專業。

2.凡受過記過以上處分者,不能修讀雙學位或第二專業。

二、申請與錄取程序

1.雙學位或第二專業主辦學院于每年春季學期第六周向教務 處提交招生計劃,教務處匯總、審批后在全校公布。

2.學生持本學院出具的學生成績單向開辦學院報名。開辦學

院審查、選拔、錄取后,通知學生本人,辦理相關手續。并于下一學 期第六周將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備案,完成錄取過程。錄取結束后 不得增加修讀學生。有兩門以上不及格成績的學生不予錄取。 3.錄取結束后由教務處將當年錄取名單按學生所在學院匯 總后,轉發各學院。

三、課程設置及教學安排

1.雙學位或第二專業教學計劃由開設雙學位或第二專業的學 院制訂,教務處審核備案。開設專業為優勢學科或熱門專業,具備 師資及相應辦學條件,能保證教學質量,課程設置包括理論教學、 實踐教學及畢業設計(論文)教學環節,總學分50學分左右。 49

2.雙學位或第二專業開辦人數不低于30人。

3.雙學位或第二專業上課時間安排在雙休日及晚上。 4.期末考試安排在每學期期末考試前一周內進行。

四、選課、成績與學籍管理

1.修讀雙學位或第二專業的學生,必須按規定完成作業、上機 及畢業設計(論文)等,并參加相應的考核。

2.學生修讀雙學位或第二專業課程考試成績記入學生成績檔 案,記為全校任選課學分。

3.學生修讀的雙學位或第二專業的課程已在主修專業中修讀 并已獲得相應學分,且所修學分、內容均相同或超出雙學位或第二 專業課程要求,可以申請辦理雙學位或第二專業課程的免修。 4.學生主修專業設置的課程已在雙學位或第二專業中修讀并 已獲得相應學分,且所修學分、內容均相同或超出主修專業課程要 求,可以申請辦理主修專業課程的免修。

5.雙學位或第二專業課程考試不及格,允許補考一次,補考仍 不及格者,可申請重考(修)一次。雙學位或第二專業課程不安排 畢業前補考。

6.學生所在學院負有對修讀第二專業學生的監控職責。修讀 雙學位或第二專業的學生,在修讀過程中,若主修專業課程有一門 考試不及格,經補考合格后,由學生所在學院主管教學院長批準后 可繼續修讀。不論何種原因,主修專業有二門課程考試不及格,即 中止修讀雙學位或第二專業課程。學生所在學院應將處理結果通 知學生本人、相應的第二專業主辦學院和教務處。

7.雙學位或第二專業課程考核參照《本科生成績管理規定 (試行)》進行管理。

8.雙學位或第二專業主辦學院應在每學期結束前組織學生完 成下一學期修讀課程的選課環節。

9.至第七學期末修讀雙學位或第二專業的學分少于40學分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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