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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理財投資人法律權益保障問題分析

2023-03-04

一、背景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理財行業的發展,互聯網金融發展迅猛,且具有不斷擴大的趨勢?;ヂ摼W理財指的是投資者將互聯網平臺作為媒介,以獲得由金融機構提供的理財服務和金融資訊,來實現財富保值、增值的一種金融服務形式。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不斷發展壯大,互聯網理財產品不斷推陳出新,互聯網理財市場呈現前所未有的蓬勃發展的形勢。

互聯網理財具有收益率高、靈活性強、投資門檻低的優點。

互聯網理財產品平均收益率在6%左右,較普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收益更高。

互聯網理財產品購買方便、起購點低、流動性好。此外,客戶可以方便及時地查看互聯網理財產品的收益,靈活快速地進行投資贖回的操作。

互聯網理財產品相對傳統銀行理財產品更低的投資門檻使其成功吸引了眾多投資者和大量的閑散資金。

互聯網理財投資人在享受互聯網理財多種優勢的同時,面對著許多風險。目前的互聯網理財平臺較為流行的融資模式為P2P模式和“P2P+票據質押”的票據質押融資模式,下面就分別從三個角度來分析一下這兩種融資模式下投資人的法律權益保障問題,并據此提出相關的制度建議。

二、P2P網絡借貸模式下投資人的法律權益保障問題

P2P網絡借貸含義是點對點之間的借貸,即有借貸意愿的個人或法人將獨立的P2P平臺作為中介,在借款人與投資者之間建立直接借貸關系的一種借貸模式。從本質上看,它是在互聯網金融高速發展的背景下興起的民間小額借貸新興產業?;ヂ摼W借貸形式作為一種新型的借貸形式,無論是在平臺數目、注冊人總數、成交數額上均呈現倍數增長。但由于缺少健全的法律法規體系,相關部門的監管,規范的投資人保護機制以及成熟的征信體系,P2P網絡借貸能否持續健康發展是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一)來自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

1、P2P網絡借貸平臺道德風險

(1)源自發起人的道德風險

發起人的道德風險主要指質量較差的“垃圾債券”被包裝為資產包,并將其售出給投資人。

(2)源自平臺的道德風險

非法集資風險是投資人可能遇到的風險中發生可能性最大且后果最嚴重的,投資人的財產安全權和損害賠償權等法律權益將受到直接損害。

若一個P2P網絡借貸平臺自成立之初便以非法集資為運營目的,平臺高管將會在獲得一定數額的投資后攜款跑路。由于P2P網絡借貸平臺操作與運行皆在線上進行,投資人的損害賠償權無法得到保障;與此同時,投資人相關個人信息將存在外泄危險風險。

2、P2P網絡借貸平臺流動性風險

一是P2P網絡借貸平臺挪用投資人資金造成的資金安全風險。當前絕大部分P2P平臺并未就資金存管問題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合作。

二是部分擔保壓力由P2P網絡借貸平臺負責承擔,即平臺兜底。由于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退出機制的缺乏,且絕大部分平臺尚未完全獨立成信用中介,投資人的財產安全和隱私安全將會在平臺出現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時面臨較大風險。

3、P2P網絡借貸平臺信息技術風險

由于P2P網絡借貸業務主要是依靠互聯網技術進行運作的,因此由于互聯網信息技術風險造成的投資人隱私泄露也是不可忽視的風險。

(二)來自借款人的違約風險

由于P2P網絡借貸平臺業務主要為個人提供服務,因而其較大比例貸款業務具有無抵押無擔保和純信用性。投資人的財產安全權和損害賠償權都可能因借款人的違約而受到損害。

(三)來自第三方擔保機構的擔保風險

當前,部分P2P網絡借貸平臺為保證顧客收益及平臺發展,引入了第三方擔保機構。但由于它們之間存在著的特殊關系,投資人的財產安全權和損害賠償權容易受到直接損害。

三、票據質押融資模式下投資人的法律權益保障問題

在互聯網票據理財模式下,借款人以持有的未到期的票據為擔保發布融資需求,這些融資需求被互聯網理財平臺設計成票據理財產品,供投資者選擇和投資。作為我國互聯網金融的新型項目,其相關法律法規建的缺乏、市場運作監管的缺失,加上其較一般的互聯網金融產品更高的安全性及流動性,使得面臨著較大的法律風險。

(一)來自網絡借貸平臺的風險

與P2P類資產證券化業務一樣,道德風險是來自網貸平臺的最主要風險之一。但互聯網票據理財為單標型資產證券化,即整個交易結構的資產只有單張票據資產,借款企業以單獨一張票據發布標的。在簡化交易結構后,投資者對于資產的品質、期限有了更加詳細的了解,這使得源自發起人的道德風險降低。源自網貸平臺的道德風險仍是不可忽視的問題。在互聯網票據業務中,平臺發起委托收款,托收款經由平臺賬戶再分配到投資者手中。平臺一旦跑路將導致投資者受到的損害難以得到賠償。

(二)來自債務人的信用風險

主要是來自原始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在互聯網票據理財中,由于銀行破產尚屬于小概率事件,因此銀行承兌匯票幾乎不存在信用風險。當標的是商業承兌匯票時情況則大不相同,信用風險也主要集中于此,即來自原始債務人的承兌企業的商業信用風險。

(三)來自托管的法律風險

在互聯網票據理財模式中,由于交易結構較為成熟,各方的法律地位也較為明確,所以主要的問題集中在托管上。當托管到位,票據安全就得到了保證,可以大幅降低投資者的投資風險。但目前各家互聯網票據理財平臺的票據托管機構和托管協議都并未向大眾公開。

四、相關制度建議

由于我國互聯網理財交易模式起步晚、發展快,理財模式又呈現多樣化與復雜化,相應的網絡經濟金融法律法規和相關保護救濟制度尚不健全??梢詮囊韵氯N重要制度著手,點面結合地對互聯網理財平臺的管理制度進行完善,以保護投資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一)構建投資者保護制度

1、設定合格投資者的準入制度

合格投資者的概念來源于證券市場,對于轉化應用在網絡理財平臺范疇中的合格投資者,則主要體現于其設置準入門檻,以便從整體上加強投資者的抵御風險能力。而與證券市場領域不同的是,在網絡理財平臺中,這種制度須要通過充分衡量各方利害關系來具體設定準入的標準,也即這個準入門檻是動態且相對平衡的,既要從保護互聯網理財平臺投資者的角度保證監管機構能夠進行適度干預,從而剔除掉會處于絕對劣勢的投資者,防止其卷入網絡金融風險,同時也不能設定太高的標準,使投資者無力參與從而阻礙互聯網金融的流通性。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護投資者知情權

從日常生活角度來看,知情權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是解決日常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的關鍵。而從網絡理財交易角度,強化網絡理財平臺管理者的信息披露義務,則會為投資者提供一個相對公平的投資環境,避免信息不對稱而導致利益失衡,以致引起網絡經濟秩序混亂?!蛾P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有要求,但應當注意的是,此中僅僅強調了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對其準確性并沒有進行有力保障。對于信息披露制度,應當強調對信息嚴格的真實披露,否則信息披露制度就失去了其價值。

(二)構建網絡理財平臺監管法律制度

1、搭建法律監管體系、確立混業監管的地位

網絡理財平臺的機構監管有一個隱含前提,就是可以按照機構和業務類型對互聯網金融機構進行合理劃分,對于從事類似業務、產生類似風險的金融機構,采取類似監管。而以上所述多種業態的網絡理財活動則呈現出混業特征。我國目前采取的是一行三會分工監管的金融監管體系,但隨著混業特征的逐步加深,這種監管體系難免捉襟見肘。因此,需要銀行、證券、保險三大行業的合作,緊密聯系進行全方位監管。而想要使這種合作現實化,則要求互聯網金融法律賦予其合法性地位。搭建這套法律體系需要從立法、修訂現行法、出臺匹配法規規章三方面入手。而當前最主要的是以單行法來明確互聯網金融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

2、構建負面清單制度,界定各方行為底線

負面清單一般指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僅列舉禁止事項的情況下,按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理念,對于沒有明確禁止的事項都予以允許的制度。以負面清單制度確定網絡投資領域的監管底線與網絡理財交易的交易底線,一方面可以防止監管機構對于交易的過多干預,使政府的手伸得過長,另一方面也可以明確禁止理財平臺或是投資者利用網絡金融服務從事非法行為,如非法集資行為、金融詐騙行為等。

3、完善市場退出機制,規制清償不能風險

我國目前的行業市場退出機制重處罰而輕管理。由于市場退出機制涉及公眾利益廣泛,因此,合理化統一化的退出機制更勝單一化分散化的懲罰制度。舉例來說,在P2P網絡借貸交易中,網絡融資平臺是一種中介機構,一般不承擔債務違約的風險,除非平臺企業自身運營產生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但是實踐中大部分的問題,則就是出在了企業由于自身承擔擔保、平臺自融或是在債權轉讓模式下進行了資金和期限錯配,由此導致了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因此,可以在P2P網絡借貸交易中推出“生前遺囑”制度,在準入階段即要求提供相應資質證明、資產文件等,防止有些平臺經營期限過短,導致投資人的利益受損。

(三)構建投資者權利救濟制度體系

1、構建金融ADR制度

我國將本國實際情況與ADR制度相融合,已經初步構建起“漏斗式”的金融ADR機制,但是在具體到網絡投資理財的相關領域時,金融ADR實際上仍是空白。我國消費者在網絡理財平臺中權益受到侵害,仍舊只能通過訴訟手段解決。因此,需要盡快將金融ADR與網絡投資融資領域結合,建立平臺內部投訴機制與監管部門投訴機制等,以填補空白。

2、構建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制度(ODR)

ODR和ADR價值理念相似、功能作用相同,是兩種相互包容,互相補充的糾紛解決方法。在網絡投資融資領域中,應當在平臺運行的市場準入階段就強制平臺管理者建立企業內部的ODR機制。同時在平臺外部,可以在監管機構層面將ADR機制與ODR機制加以融合和銜接,以開拓更便利快捷的糾紛解決渠道。

五、結語

互聯網理財是當前高速發展的互聯網與傳統理財方式相結合的一種新型金融模式,其涉及資金量之大、投資人之多、覆蓋范圍之廣有目共睹。但由于發展過快,國內相應的法規制度不完備,互聯網理財產品問題頻發,導致得整個行業魚龍混雜、跑路頻發,對投資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害。

要對投資人法律權益進行保護,可以從完善以下三種制度體系著手:一是構建投資者保護制度。設定合格投資者的準入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護投資者知情權。二是構建網絡理財平臺監管法律制度。搭建法律監管體系、確立混業監管的地位,構建負面清單制度,界定底線,完善市場退出機制,規制清償不能風險。三是構建投資者權利救濟制度體系。完善金融ADR及ODR制度。

同時,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就投資者自身來講,在進行選擇時要擦亮眼睛,避免陷入哪個平臺利潤高就去那個平臺進行投資的誤區。

摘要:近年來,互聯同理財在我國迅速發展,但其同時蘊藏著較大的風險,并已出現了兌付風險事件。當前互聯網理財平臺較為流行的融資模式為P2P以及P2P與票據質押的結合。本文介紹了這兩種融資模式,在此基礎上從不同角度分析了這兩種融資模式下投資人的法律權益保障問題,提示了互聯網理財業務所存在的法律風險。最后,本文還提出了完善互聯網理財業務的相關制度建議。

關鍵詞:互聯網理財,融資模式,風險,法律保障,制度建議

參考文獻

[1] 王舒.我國互聯網金融理財法律規制研究[D].綿陽:西南科技大學,2017.

[2] 劉江偉.互聯網票據理財的法律分析及風險防范——從互聯網票據理財業務模式說起[J].金融與經濟,2017(2):51-56.

[3] 劉江偉.互聯網票據理財的法律風險及其化解建議[J].西南金融,2017(3):38-44.

[4] 袁遠.我國互聯網金融理財產品法律監管研究——以P 2 P網貸“自動投標”理財產品為中心[J].東方法學,2018(4):38-44.

[5] 李雅茜.互聯網與移動互聯網金融理財的法律規制[J].時代金融,2018(24):32-34.

[6] 李宏偉.淺談個人投資者P2P投資風險規避問題[J].現代商業,2018(4):256-257.

[7] 金晨燁. P 2 P網絡借貸法律風險防范[J].法制與社會,2018(23):73-74.

[8] 郭富青.論資本市場合格投資者:資格塑造與行為規制[J].證券法苑,2012(7):347-361.

[9] 殷華.網絡融資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66.

[10] 任建謀,張鋒.金融消費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構建——基于ODR視角的研究[J].金融發展評論,2014(9):149-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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