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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尿病醫生論文范文

2023-05-20

糖尿病醫生論文范文第1篇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選取2014年2月1日—2014年4月31日在上海市江橋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就診的患者作為該研究對象,按隨機數字表法分為2組:研究組和對照組,各70例。 研究組男性45例,女性25例,平均年齡(61.20 ±14.32) 歲,糖尿病平均病程(8.4±6.2)年。 對照組男性42例,女性28例,平均年齡( 62.1±13.23) 歲,糖尿病平均病程(9.0±7.4 )年。 兩組患者在性別、年齡、病程等方面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

1.2 管理方法

對照組不接受家庭醫生糖尿病負責制干預,研究組接受家庭醫生糖尿病負責制,具體如下。

1.2.1建立健康檔案家庭醫生在電腦上建立每例患者的糖尿病及相關實驗室指標數據庫, 用于每月對比分析治療療效。

1.2.2健康教育定期舉辦知識講座及糖尿病健康咨詢,重點講解糖尿病的臨床表現,急慢性并發癥,飲食控制,運動療法,藥物應用,監測及血糖儀的使用;向患者分發通俗易懂、簡明扼要的糖尿病健康手冊,組織觀看糖尿病知識宣傳的視頻節目。

1.2.3飲食教育 (1)醫護人員幫助患者計算理想體重 ,根據患者日?;顒恿坑嬎忝咳账锜崃?制定飲食干預方法。 (2)對患者提供糖尿病飲食健康知識,講解如何使用選擇食物、設計食譜,根據患者每日血糖調整飲食。(3)定期向患者發放糖尿病的飲食教育資料 、幫助患者認識各種食物所含的熱量、蛋白質。 (4)培養患者終身治療糖尿病的信念,樹立科學合理、持之以恒的治療血糖的目標。

1.2.4社會支持社會支持是指由家庭成員、鄰居和其他人提供的幫助。 家庭成員不僅對患者提供經濟支持,還要予精神上獲得安慰,使患者得到足夠的關心、安慰和支持。

1.2.5調整藥物治療方案提供有效 、可行、經濟的治療方案,糖尿病治療是系統的過程,糖尿病治療要產生昂貴的費用,病人常難以堅持。 醫生要采取簡化的治療方案,使方案簡單、實施方便,有利于病人依從性的提高。

1.2.6加強隨訪護理以電話或家訪的方式對患者進行隨訪,定期詢問服藥情況及血糖控制情況。 因為很多患者如果沒有明顯癥狀,很可能不會自覺與醫生聯系。 因此, 研究人員可以建立隨訪卡,并且讓患者家屬提醒患者隨訪,還可以在每次隨訪醫患見面時設置下一個可達到的短期的治療目標,有利于患者遵從治療,積極地完成目標,提高患者藥物治療依從性。

1.3 評價標準

對比(1)研究組和對照組干預6個月后生化指標、體重指數。(2)兩組患者糖尿病認知及健康生活行為的評分。 (3)研究組和對照組糖尿病并發癥發生率。

1.3.1生化指標主要項目有空腹血糖 ,糖化血紅蛋白 ,甘油三脂,總膽固醇,高密度脂蛋白,低密度脂蛋白,血肌酐。

1.3.2糖尿病認知及健康生活行為參考文獻標準,設計糖尿病認知及健康生活行為調查試卷(主要內容為糖尿病飲食、藥物、并發癥、治療等方面構成),總分為100分。

1.3.3糖尿病并發癥主要項目有視網膜病變 、 神經病變、心血管病變、腎臟病變、糖尿病病足等。

1.4 統計方法

將資料錄入SPSS 13.0統計軟件,計量資料采用(x±s)描述,使用Student's t檢驗。 兩樣本率的比較用 χ2檢驗法,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 結果

2.1 研究組和對照組干預 6 個月后生化指標 、體重指數對比

研究組干預6個月后生化指標及體重指數控制良好率上明顯好于對照組,結果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1。

2.2 兩組患者糖尿病認知及健康生活行為的評分對比

研究組干預6個月后研究組的糖尿病認知及健康生活行為明顯好于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2。

2.3 研究組和對照組糖尿病發生率對比

研究組和對照組糖尿病并發癥發生率結果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3。

注:與對照組相比,*P<0.05。

注:與對照組相比,*P<0.05。

注:與對照組相比,*P<0.05。

3 討論

目前中國的糖尿病發病率高達9.6%,居世界第二。未來50年內糖尿病仍將是中國一個嚴重的公共衛生問題。 中國已成為全球范圍糖尿病增長最快的地區,并且成為世界糖尿病第一大國[1,2]。 糖尿病需要終身接受治療,但遺憾的是,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糖尿病控制狀況皆不容樂觀,我國僅有1/4的糖尿病患者糖化血紅蛋白(Hb A1c)達標(<6.5%)[3]。 有研究指出社區醫師對糖尿病人的管理至關重要。

家庭醫生責任制是以家庭醫生為責任主體,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依托,以健康管理服務為主要工作內容的新型城鄉基層醫療保健服務模式。 據目前文獻報道,社區高血壓的管理在家庭醫生責任制的實施下提高了糖尿病的診療效果[4]。 社區是糖尿病健康教育和治療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社區可以成為患者的交流平臺,有利于患者間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共同增強戰勝疾病的信心。 通過社區醫生的健康教育能培養患者正確的態度,改善人們的健康行為來防治疾病,積極配合治療,保證長期治療并獲得滿意療效。

綜上所述,家庭醫生責任制對控制糖尿病患者生化指標、體重指數,提高對糖尿病的認知有積極的作用。

摘要:目的 探析家庭醫生糖尿病負責制對患者生化、體重指數及認知的影響。方法 選取2014年2月1日—2014年4月31日該社區就診的140例糖尿病患者,按隨機數字表法分為2組:研究組(接受家庭醫生糖尿病負責制治療)和對照組(不接受干預)。對比(1)研究組和對照組干預6個月后生化指標、體重指數。(2)兩組患者糖尿病認知及健康生活行為的評分。(3)研究組和對照組糖尿病并發癥發生率。結果 研究組干預6個月后生化指標及體重指數控制良好率、糖尿病認知及健康生活行為評分、糖尿病并發癥上明顯好于對照組(P<0.05)。結論 家庭醫生責任制對控制糖尿病患者生化指標、體重指數,提高對糖尿病的認知有積極的作用。

糖尿病醫生論文范文第2篇

【摘要】全科醫生,可被稱為社區居民的健康“守門人”,處在疾病防治的第一線,既是臨床醫生,又是城市社區與農村群眾的“家庭醫生”。通過在三級公立醫院建設全科醫生培訓基地,從而形成以全科醫生為主體的基層醫療衛生隊伍。這樣對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緩解人民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關鍵詞】全科醫生;三級醫院;農村基本醫療

隨著國家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工作地深入,社區和農村衛生服務已成為醫療改革最根本的目標之一。全科醫生是對重大疾病要有準確判斷,及時向上級醫院轉院,小病則在社區解決。作為城市社區、農村衛生服務和預防治療的第一線的核心人員,既作為一名臨床醫生,又作為社區和農村群眾的“家庭醫生”。全科醫生訓練已經迫在眉睫。

1.全科醫生培訓基地建設背景

1.1 衛生事業發展面臨形勢

黨的十八大曾指出,健康是人全面發展的基礎,關系千家萬戶幸福,必須加快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廣大群眾對醫藥衛生領域的服務需求有了更大提升,衛生資源的有限性和醫療服務需求快速增長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

隨著城市現代化、農村城鎮化進程加快,各地社區與農村醫療衛生資源相對比較匱乏,不能滿足社區與農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療保健需要。以溫州市為例,主要表現如下:①供求不平衡,投入有限、總量不足,目前,全市千人床位數、醫生數分別僅為2.62張、2.08人,在全省十一個地級市中位居倒數第二名;②發展不平衡,縣鄉基礎薄弱;③布局不平衡,市區過度集中,急需調整各大醫院的空間布局;④衛生資源配置結構不平衡,短缺和過剩并存。這些都是造成目前我市城鄉居民“看病難”重要原因。

1.2 全科醫生培訓政策背景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曾做出“加快發展全科醫學,培養全科醫生”的重要決策。建立和健全城市和農村社區衛生人員培訓制度,鼓勵基層衛生人員參加學歷教育,促進鄉村醫生的規范化,盡快實現基層衛生機構都具備合格的全科醫生。

2.全科醫生培訓基地建設與加強基層基本醫療必要性分析

根據中國的衛生統計年鑒,我國大約6萬名執業范圍為全科醫學的執業(助理)醫師(占執業的醫師總數的3.5%),遠低于國際上30%到60%的平均水平。在我國農村地區,主要是中西部地區基層合格的醫療衛生人才更為短缺,甚至有部分鄉鎮衛生院無執業醫師,24%鄉鎮衛生院沒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其次,基層醫療衛生隊伍的整體素質不高。在我國鄉村醫生大多學歷不高,56.7%的鄉村醫生不具備報考國家執業(助理)醫師考試資格。還有鄉鎮衛生院擁有大專及以上學歷的衛技人員不到23%。社區服務中心的衛技人員高級職稱數量不足4%。這就造成基層醫生難以取得城鄉居民的信任[1]。

全科醫生培訓基地建設必要性可以從以下體現:(1)強化臨床技能教學,提升全科醫生臨床實踐能力需要;(2)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加快衛生事業發展需要;(3)提高農村醫療衛生水平,緩解群眾“看病難、看病貴”需要;(4)改善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的新要求。

3.三級甲等城市公立大醫院建設全科醫生培訓基地實踐探索

溫州醫科大學某附屬醫院是浙江省南部的醫療教學與科研中心,對浙江省的醫學教育的發展與醫學人才培養的質量發揮著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該醫院屬三級甲類醫院,新院建成后醫院核定床位3600張,預計開放床位可達4797張。醫院科室齊全,設有53個臨床診療中心和科室,8個醫技科室,1個醫科所,1個外科實驗中心和1個內科實驗中心。

3.1 托管醫院全科醫學概況

在該醫院建設面向浙江省的全科醫生臨床培訓基地建設項目,承擔浙江省特別是醫院所在地溫州市全科醫學規范化培訓和全科醫學轉崗培訓的任務。

醫院現有6名負責全科醫學理論課程的骨干師資,同時還擁有399名經過全科培訓的全科醫學指導老師,其中副高以上職稱人數為254人。在2000年成為浙江省的全科醫學臨床培訓基地,2005年正式成立全科醫學科(除門診外還擁有24張病床),2007年成為衛生部的全科醫師培訓試點基地(全國僅34家)。根據浙畢教辦【2012】2號文件,現已與溫州市鹿城區蓮池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溫州市甌海區南白象街道衛生院、溫州市龍灣區海城街道中心衛生院、甌海區梧田街道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永嘉縣甌北鎮黃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5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立社區實踐基地,與溫州市疾控中心建立專業公共衛生實踐基地。同時承擔定向培養本科層次醫學生的全科教學培養任務。

3.2 醫院全科醫生培訓基地建設的可行性分析

該院是浙江省南部醫療、教學與科研中心,對浙江省醫學教育的發展與醫學人才培養發揮著無可替代重要作用。

3.2.1 醫院全科醫生教學已取得多項成果。醫院在2000年成為浙江省全科醫學臨床培訓基地,2005年正式成立全科醫學科(除門診外還擁有24張病床),2007年成為衛生部的全科醫師培訓試點基地(全國僅34家)。2010年開始承擔國家免費培養本科層次醫學生的全科教學培養工作。2011年開始承擔浙江省衛生廳的“浙江省全科醫師骨干師資培訓”任務[2]。

3.2.2 承擔國家全科醫生轉崗培訓、規范化培訓任務和免費定向醫學生實踐培養任務。醫院所屬醫科大學2012年招收國家免費定向全科醫學本科生373人,這一批定向全科培養的本科生中僅溫州地區的就有112人。加上同時還承擔國家全科醫生轉崗培訓和規范化培訓任務,到2012年,醫院全科基地已經培訓的全科醫生轉崗培訓人數約3800人,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人數約1500人。

3.2.3 臨床技能模擬中心是醫院規劃建設的重點項目。醫院非常重視臨床技能教學平臺建設,已在新院區預留一層面積約2300平方米的場地用于臨床技能模擬中心建設,并通過進一步深化技能實踐教學改革,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力爭將臨床技能模擬中心建設成為浙江省教學理念最先進、教學功能最齊全、教學培訓面最廣的全科醫學臨床培養模擬教育平臺。

3.2.4 臨床教學帶教容量巨大。

醫院在新院建成以后編制床位數達到3600張,而實際開放床位數在加上老院以后更是達到了4797張,已經遠遠超出衛技委對基地的總床位數≥1200張的要求,按照“日管理病床≥5張”的要求,理論上能最大容納近960人,當然這其中要為其他普通??漆t生培養及研究生培養保留部分床位。醫院為三級甲等綜合性醫院,2015年門急診量405萬人次,其中急診超15萬人次。完全滿足基地年急診量≥8萬人次及每名全科醫生培訓門診工作日接診20名以上患者,急診工作日接診15名以上患者的要求。

3.2.5 臨床教學帶教內容齊全、團隊質量高。

醫院擁有內、外、兒、婦、全科、急診、中醫、皮膚、眼、耳鼻咽喉、傳染、精神、康復和臨床心理咨詢科等國家衛技委針對全科醫生培訓所需的所有科室。擁有6名全科醫學理論課程的骨干師資。同時還擁有399名經過全科理念培訓的全科醫學指導老師,其中副高以上職稱人數為254人。

3.2.6 協作社區實踐基地多。

醫院擁有浙江省衛生廳評審認定的5家基層實踐基地(南白象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蓮池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梧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海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黃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地區分布散既有鬧市區的、也有郊區城鄉結合部的還有鄉村縣城的,種類齊全,從一級到二甲等級都有,基層實踐基地的指導教師均受過全科醫學培訓,精于業務還能帶教。同時還擁有1家專業公共衛生實踐基地,即溫州市疾控中心。

3.3 建筑規模與內容實踐

3.3.1 招生規模

按照所屬醫科大學每年招收全科本科生300余人,其中100余人為溫州地區,同時結合我院向社會招收的全科培訓生,以及基層醫院進入全科規培人員等等,初步估計全科培養的規模最大為每年招生200人,每生培訓期為三年,故正常運行情況下總共需要600人的容納規模。

3.3.2 臨床技能模擬訓練中心

臨床技能模擬訓練中心考慮將新院區的醫技樓進行改造,建筑面積約2300平方米,用于全科醫師的臨床基本技能培訓與考核,同時為住院醫師、護理人員、研究生、本科生等人員提供培訓與考核。主要包括以下訓練室:

①模擬診室。按醫院診室場景設置診臺、診察床、閱片燈、電腦、臨床查體工具等,同時配備多媒體監控系統。

②院前急救訓練室。配置ACLS高級心肺復蘇組合、復蘇安妮、氣管插管模型、呼吸機、除顫儀等。

③急重癥監護室。配置高級心肺復蘇組合、全身型智能型綜合模擬人、觸摸屏心電監護顯示儀(彩顯)、動力系統、氣體調節裝置及管道、呼吸機、除顫儀等。

④模擬手術室。按照醫院手術室布局與配置,內設男女更衣室、洗手室、器械準備室、手術室及監控評估室等,配置有腔鏡模擬系統、麻醉機、呼吸機、心電監護儀等。

⑤模擬標準護理病房。病房內配置高級護理模型、各種護理操作模型以及診察床等。

⑥模擬產房。包括模擬分娩室、消毒更衣室,配置有高級產科模擬人、胎心監護儀、產科常用模型等。

⑦模擬兒童病房。模擬臨床兒科病房,配置有高級兒童模擬人、小兒窒息搶救模型、小兒骨穿模型、小兒腰穿模型等。用于培訓全科醫師的兒科常用臨床技能訓練與考核。

⑧綜合技能訓練室。設置2-3個綜合技能訓練室,分別配置腰椎穿刺、骨穿、腹穿、胸穿、動、靜脈穿刺、環甲膜穿刺、陰道后穹隆穿刺、婦檢、診刮、耳鼻咽喉科檢查等操作模型。

⑨外科基本技能訓練室。配置外科多功能訓練模型、乳房檢查模型、縫合腿、縫合手臂、無張力打結器、創傷模型、拔甲模型、開腹關腹訓練模型等。

⑩臨床信息/PACS實驗室。配置32臺計算機,設立局域網,收集與開發各種臨床教學病例及各種教學視頻,用于全科醫師的臨床思維訓練、臨床輔助檢查診斷,全面提高學員的臨床技能。

3.3.3 教學用房

在病房、門診、醫技樓的各個科室均設置示教室,示教室規模視各個科室實際需要和具體情況進行確定。其中病房設置78個示教室,使用面積為3308m2;門診設置26個示教室,使用面積為1693m2;醫技樓設置14個示教室,使用面積為815m2;所有示教室使用面積合計為5816m2,按照0.6的建筑平面利用系數,教學用房建筑面積總計9693m2。

示教室配備有電腦、多媒體、教學電視片、模型、標本、掛圖、黑板、換藥盤、消毒盤、各種穿刺包、檢查床、桌、椅等教學用具。

3.3.4 學員宿舍

學員宿舍以現有新院的醫護值班樓為基礎進行改造,建筑面積約為5124m2,按照住宿面積14.4m2/人,可356名全科培訓學員入住,按照全科醫生臨床培養基地的建設規模,仍缺少244名全科培訓學員的住宿面積,約為3516m2,全科醫生臨床培養基地在運行第一年僅有當年招收的200名學員入住。

4.全科醫生培訓基地建設的社會效益與意義

建設全科醫生培訓基地并不產生直接的經濟效益,而是產生長期、間接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培訓基地投入使用后,對城市社區和農村衛生服務人才培養極為有利,保障區域廣大民眾的身心健康,具有十分顯著的社會效益。主要有:

4.1通過全科醫師臨床培訓基地,從而改善培訓衛生人才隊伍的建設的條件,這將有助于提高整個城市的基層衛生工作人員和服務水平的整體素質,促進當地的醫療衛生服務的有效發展。

4.2提高城鄉醫療服務體系的現代化步伐,提高地區醫院的整體服務能力,促進了全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4.3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區域和積極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并解決基層“看病難,看病貴”的重大意義的問題[3]。

綜上所述,通過由綜合實力較強的三級甲等公立醫院,來建設全科醫生的培訓基地,既是加強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的需要;也是提高城市社區與農村醫療衛生服務水平,緩解人民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需要;同時更是改善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的新要求。

參考文獻

[1]余紅星.“看病難”看病貴問題原因與對策研究[D].廣州:中山大學,2011:38.

[2]侯寧健.三級公立醫院改革與加強農村基本醫療 [J].醫學與社會,2011(5):63-64.

[3]戴衛東.病有所醫不再遙遠——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J].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34-35.

作者簡介

侯寧?。?978—)男,浙江溫州人,碩士,研究方向:衛生管理。

基金項目

1、溫州市科技局項目“溫州市公立醫院改革與支援農村基本醫療對策研究”,項目編號:R20140066;

2、浙江省醫院協會項目“三級公立醫院改革與支援農村基本醫療對策研究”,項目編號:2012ZHA—KEB316。

糖尿病醫生論文范文第3篇

1 全科醫學與臨床醫學的范疇各異

1.1 全科醫學研究范疇 全科醫學是以健康為中心。以所有社區居民為對象,以家庭為單位。以預防疾病和促進健康為導向,強調提供綜合衛生服務為特點的一門臨床二級學科,以解決社區居民主要健康問題,滿足基本衛生需求為目的,融預防、保健、康復、健康教育、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基本醫療為一體的有效、經濟、安全、方便、綜合、連續性的基本衛生服務。

1.2 以患者為中心的臨床醫學研究范疇 把人的機體分解為各個區塊和若干個組織器官,用局部的、個體的、細胞的、分子的方法、觀點來觀察疾病,以疾病為主要研究領域,關注的是已病的個體如何恢復健康,更關心患者身上的病而不是一個社會人,對已發生了疾病的患者身上的病加以施治。以恢復某個組織器官的功能為己任,對疾病的發生發展過程如何防控往往顯得被動無力。

2 全科醫生與??漆t生的區別

2.1 全科醫生的工作范圍 服務人口較少而穩定,為居民解決社區主要常見健康問題,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經濟、有效、連續、綜合、適宜技術的衛生服務,注重于人、倫理生命的質量和患者的需求,為社區所有居民服務,以滿足患者基本衛生需求為目標。以維護患者的最佳利益為準則。

2.2 ??漆t生的工作范圍 服務人口多而流動性強,處理疑難重癥,應用高新技術,價格昂貴,只為就診的患者服務,注重于疾病的病理診斷和治療,提供片斷的??品?。根據全科醫生與??漆t生的異同,全科醫生應發揮橋梁作用,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全科醫生應主動與??漆t生聯系,利用雙向轉診與??漆t生互動,全科醫生應親自介紹患者到指定??漆t生處應診,利用義診機會請??漆t生參加。擴大??漆t生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利用健康教育的契機請??漆t生授課,??漆t生直接零距離與患者互動。實行開放式問診,收到很好的效果。使上級醫院的??漆t生為患者服務的連續性得以延續,全科醫生應在居民中間經常宣傳上級綜合醫院診療范圍和特色醫療,供患者自由選擇。

3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全科醫生在社區衛生服務工作中的協調作用

醫學的最大目的應是如何保持健康,而不是單純治病,醫學必須從單純研究疾病轉到也研究健康上來。發展全科醫學和社區衛生服務是彌補多年來疾病治療(臨床醫學)、疾病預防(公共衛生)之間脫節的最佳選擇和最好辦法,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全科醫生應廣泛與社區居民、患者、社區行政管理干部、上級綜合醫院的??漆t師進行聯系,保持醫療信息互通,醫療資源共享,把上級綜合醫院的醫療特色介紹給社區居民和患者,使他們不盲就醫,綜合醫院把適合自己特色的患者收上來,以人為本,人性化服務,在社區衛生服務和從事全科醫學的全科醫生將是彌補臨床醫學與公共衛生之間的裂痕使者,使其協調發展。

4 全科醫生與??漆t生的互動作用

4.1 雙向轉診 利用上轉診單向??漆t生介紹患者與病情,以利于??漆t生盡快做出診療計劃。當疾病治愈或穩定好轉出院時,??漆t生應將回社區的患者以下轉單的形式通知全科醫生,以便全科醫生對慢性患者的后續管理。

4.2 走訪住院患者 患者入院后全科醫生宜主動探視、了解病情進展情況,并與??漆t生溝通,向??漆t生介紹患者對住院的要求,如診療、護理是否滿意。根據患者的經濟狀況,請??漆t生制定切實可行的與其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治療方案。根據心理狀況有針對性的使患者心態保持健康、配合治療,盡早痊愈??祻统鲈簳r,全科醫生應征求??漆t生的意見,以便回社區后進一步管理。

糖尿病醫生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民事死亡社會死亡社會癱瘓民事禁止剝奪權利

一、引言

有的人活著,他已經死了

有的人死了,他還活著

臧克家的上述詩句羅列了作為自然事實的死亡與作為法律事實的死亡背離的兩種可能:其一,自然事實是活著,法律事實卻是死了;其二,自然事實是死了,法律事實是活著。羅馬人是穿越于兩種意義上的死亡的大師。就第二種穿越而言,可以舉I.1,25pr.為例。按羅馬法,在羅馬有3個、在意大利有4個、在行省有5個生存的子女的人,可以豁免監護義務。如果其中一個子女戰死,則視為仍然活著,可以充其父親豁免監護他人子女義務的自己子女之數?!? 〕以此優待烈士家屬。

第二種穿越在這里只被用來輔證利用生存或死亡的擬制來貫徹一定的立法政策的可能性,它體現了生存的擬制。筆者的研究對象是死的擬制。這樣的研究是否完全出于好古,因而脫離中國現實呢?非也!試以兩個真實的案例證明此種假設之非。

其一,果某等訴李x2法定繼承糾紛案[(2013)大民初字第13059號]。其中,原告果某的女兒果怡萍與被告李x2于2003年結婚。2011年,李x2殺害果怡萍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兩人生有子女李x1并共有一住房。原告要求繼承,但李x1和李x2提出了同樣的要求。雙方涉訟,最后法院判決李x2取得上述住房并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和李x1支付遺產折價補償款45060元?!? 〕本案被告李x2在服刑期間應訴并勝訴,而且還要在服刑中支付遺產折價補償款,跟獄外人了無區別,而在國外的立法(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32條)中,被判無期徒刑都同時被判法定禁治產,受刑人沒有應訴權。

其二,羅日江與羅日海返還原物糾紛上訴案[(2010)穗中法民五終字第1372號]。其中,原告羅日江已移民定居加拿大多年,在國內卻還享有穗郊字第142723號《農村(墟鎮)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宅基地使用權,此等土地上建有43.7平方米的平房。羅日海為羅日江的胞兄,在其弟弟移民加拿大后將此等平房拆除,另建兩棟樓房出租獲益。2008年,羅日江起訴羅日海要求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此案的問題在于,羅日江已是加拿大人,他能否有權主張只有中國村民才能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換言之,加入外國籍是否意味著不能再享有中國人享有的民事權利?但本案的審理法院盡管考慮到了這一情況,但未直接執行中國法的這一規定駁回羅日江的訴求,而且把主要精力關注于證據問題,未免抓小放大。

上述兩個案例,分別涉及因判罪的和因移民的民事死亡,由于我國缺乏對民事死亡的研究,立法司法上無法應對,對這兩個案件的處理都有所不妥。所以,民事死亡在當下的中國是一個實踐問題。

民事死亡就是把活著的人擬制為已經死亡,是解除生物人與法律人的合一性把某些人還原為生物人的制度。分為因受重罪判處、出家和歸化外國等三種。其后果包括喪失公權和喪失私權兩種。

由于篇幅限制,這里只研究因受重罪判處和歸化外國兩種原因導致的民事死亡。因出家導致的民事死亡,筆者將另文研究之。

在國內,點到“民事死亡”術語的文獻有59篇,這是2015年2月22日筆者在中國期刊網全文檢索所得的數字,但以“題名”和“主題”檢索,則一篇文獻也無,只有筆者的《民法哲學》中有一目論及?!? 〕但民事死亡問題的重要性與研究的寡少顯然不成比例。它對于國人來說絕非故紙堆里的問題,而是具有極大的現實性。首先,我國實在法中存在著民事死亡的子制度但未從理論高度得到言說。例如,刑法中的剝奪政治權利和民法中的失權就是如此;其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海外移民日漸增多,甚至發生了一些叛逃事件,這些移出者以及叛逃者與母國的公法和私法上的關系屬于民事死亡制度的問題,它也未在我國得到充分的研究,由此發生了一些叛逃者(例如胡娜、黃西)招搖回中國,沒有受到應有歧視的不幸事件,等等??傊?,研究民事死亡制度,或可為妥善解決這些問題提供方案。

在國外,民事死亡是一個熱門論題。最早在這一領域寫專著的是法國學者Francois Richer,他于1755年出版了《民事死亡論》。繼之,法國學者A.T.Desquiron在1822年出版了《法國的民事死亡》。1843年,A.Renaud在巴黎出版了《法國由于法院判處的民事死亡:其起源及其發展》。在19世紀,民事死亡是總計7位教授的就職演說的題目。Henricus Joannes van Affelen van Oorde在1817年做此事;Henricus Ernestus van Panhuy在1820年做此事;Ludw.-Paul Beeckman和Guillelmus Josephus Deys分別在1821年做此事;Servatius Felix Hardy和U.A.Evertsz分別在1822年做此事;Antonius Brugmans在1824年做此事?!? 〕人數之多證明這個題目在當時的熱度。他們的國籍雜多也證明了這個題目的國際性。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引人注目地規定了民事死亡制度,由此引起了國際學界的廣泛關注。不過,這些基本同名的論文側重點各有不同。例如,Brugmans的論文側重研究從羅馬法至《法國民法典》之前的中世紀法中的民事死亡制度,而Guillelmus Josephus Deys的論文側重研究比利時現行法中的民事死亡,而Servatius Felix Hardy的論文則側重研究民事死亡對于婚姻的影響。

在就職論文之外,1823年,意大利學者Antonio Ascona出版了其《論民事死亡及其效力》。1831年,瑞士學者Pierre Charles Schaub在日內瓦出版了《民事死亡論》。到了20世紀,對民事死亡的研究不衰。1910年,Prinz Emil Von 1937年, José L. Larraín Errzuriz出版了其《論民事死亡》。同年,不知名的美國學者在《哈佛法律評論》第50卷上發表了《民事死亡立法:現代世界中的中世紀擬制》一文探討了英美法系中的民事死亡問題。1944年,瑞士學者Verena Hubmann出版了《死亡的形象:論民事死亡及其在法國法上的廢除以及它在伏特州和伐累州的復制》,該書的名字就表明民事死亡制度在瑞士兩個州的存在。1966年,F.Weithase在柏林出版了《論作為一種刑罰的民事死亡》。1969年,Brigitte Borgmann在《共同法》雜志上發表了《民事死亡:中世紀形成的概念及其在現代法國法中的存留》,該文顯然強調民事死亡是一個中世紀人打造的概念。1990年,John William Corrington, Joyce H. Corrington出版了《民事死亡》。2012年,В.Н. Захватаев在莫斯科出版了《再論根據〈拿破侖法典〉適用于法國的民事死亡》,作為《拿破侖法典》一書的一部分。

以上只列舉了題名中包括“民事死亡”字樣的西文文獻,不包括此等字樣的文獻還有不少。因為民事死亡在不同的西方語言中還有別樣的表達。例如,英文中的attainder和disenfranchisment,西班牙文中的interdiccion civil,德語中的Entmündingung,等等。為了節省篇幅,筆者不再列舉它們,但在正文中可能援引它們。

民事死亡的本質是剝奪被判罪者、歸化外國者的公法上和私法上的能力,一經剝奪,被剝奪者與未被剝奪者就在能力上不平等,所以,民事死亡制度的潛臺詞是不平等。

二、民事死亡制度的起源和發展

(一)羅馬法中的民事死亡

研究者往往把因判罪的民事死亡制度的歷史追溯到希臘。例如,法國學者A.T.Desquiron就認為雅典曾判處米太亞德、蘇格拉底和富基翁民事死亡。斯巴達曾對Acheens適用民事死亡?!? 〕Desquiron把民事死亡與宣布為公敵相等同,故作出上述結論。宣布為公敵制度的適用對象是危害國家的犯罪人,適用效果是撤銷被宣告為公敵者的公職,剝奪其公民權,放逐法外,沒收財產?!? 〕美國學者Alec C. Ewald也把民事死亡制度的歷史追溯到古希臘,但把它與破廉恥相等同。謂:在古希臘,被宣布破廉恥的罪犯不得在法院出庭,不得在人民大會投票,不得公開演講,不得服兵役?!? 〕兩者承認民事死亡起源于古希臘無爭議(實際上,這兩種制度的處罰烈度是不一樣的,宣布為公敵等于死亡,破廉恥并無奪人性命的旨趣),爭議在于起源于希臘的何種制度。此等爭議揭示了民事死亡問題本身的復雜:它混雜著名譽刑的因素和剝奪公民權的因素。名譽刑的理解不無道理:把一個人弄得雖生猶死,這當然是一種羞辱人的擬制。

談論民事死亡的希臘起源似乎有些勉強,但談論這一制度的羅馬起源就理直氣壯了。把民事死亡與判罪和移民聯系起來的做法,在羅馬法中早就有了。

首先,讓我們來看判罪作為民事死亡的原因。從刑罰的角度看,受禁絕水火刑判決、受放逐小島刑判決和罰為奴隸導致民事死亡。

禁絕水火就是放逐刑的別名。受刑者必須在卡皮托爾山(朱庇特神廟的所在地)以外500羅馬里(1羅馬里等于1英里)的地方活動,如果在這一區域內被發現,必須被處死,任何供給他食物和眠床的人都必須受死刑?!? 〕公元前78年的《關于暴力罪的普勞求斯法》允許被判刑人選擇適用禁絕水火刑以免于執行死刑,〔9 〕從此,它是對死刑的取代,因此可稱為假死刑。蓋尤斯在其《法學階梯》1,128中說:被禁絕水火的人喪失了羅馬市民權,他被以此種方式從羅馬市民的行列中開除,如同已經死亡?!?0 〕非獨此也,受禁絕水火者還要喪失全部財產。禁絕水火刑首先適用于如下公罪:偽造罪、貪污罪、瀆神罪、公共暴力罪、非法結社罪、殺親罪等;其次適用于如下私罪:用武力侵奪不動產;在發生火災時搬走建筑材料之外的物,〔11 〕等等。

放逐小島是在圖拉真(Traianus,98-117年)皇帝之后用來取代禁絕水火刑的刑罰?!?2 〕它意味著受判處者要居住于一個小島上或沙漠中的綠洲上。這種放逐是無期的。放逐小島刑適用于宗教異端罪(如摩尼教徒、基督徒改宗猶太教者)、〔13 〕妻子遺棄丈夫罪;通奸罪;監護人侵犯被監護人的貞操罪、侵辱罪、選舉舞弊罪、損害公共引水道罪等。

如果說禁絕水火和放逐小島都只導致受刑者的市民權喪失,發生人格中減等,則罰為奴隸導致受刑人的自由權喪失,由此喪失市民權和家族權,發生人格大減等。被罰作奴隸的犯罪有如下列:拒絕接受國勢調查者、〔14 〕拐帶人口罪者,身份高尚的,要罰作礦坑苦役,服礦坑苦役就是當公奴。適用它的罪名還有盜墓罪、劫掠牲畜罪等。逃避兵役的人也要降格為奴隸,〔15 〕等等。

上述三種刑罰的一個共同點是剝奪受刑人的市民權,此等權利的剝奪將導致只具有市民身份的人才能享有的市民法上的權利的喪失。這些權利是:1.交易權,即從事財產性的法律行為的能力;2.通婚權,即從事人身性的法律行為的能力;3.遺囑能力,即訂立遺囑處分自己財產的能力和根據他人遺囑取得財產的能力;4.作證能力,即自己為他人的法律行為作證并召請他人為自己的法律行為作證的能力;5.投票權,即選舉權;6.擔任公職權,即被選舉權;7.向人民的申訴權,即在市民遭受長官的死刑或鞭打判處后要求百人團會議重審的權利;8.從軍權。這八種權利公私兼備,前三種為私法性的,后五種為公法性的?!?6 〕

其次,讓我們看移民作為民事死亡的原因。移民的法律術語是Exilium。該詞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含義,〔17 〕這里只說它作為移民法術語在共和時期的含義。羅馬與一些盟國間訂有條約,其中包括遷徙自由的條款。但羅馬又不承認雙重國籍,所以,移居外邦的人取得當地市民權的,即喪失羅馬市民權。未取得當地市民權的,即成為無國籍人。喪失羅馬市民權的人,如果移居的是拉丁城邦,則保留交易權和通婚權,但喪失家父權、法定繼承權?!?8 〕其權利喪失的范圍與維斯塔貞女一樣。所以,移民的民事死亡并非完全死亡,而是部分死亡。

順便指出,羅馬人移民前似乎有一個清算程序,即了結在母國的債權債務和其他財產關系的程序。對于未來可能發生的債務,移民要指定保證人代他承擔責任,因為他在爭議時不可能出庭?!?9 〕

(二)中世紀人對民事死亡概念的打造和制度化

盡管羅馬法有具備民事死亡內容的制度,卻無民事死亡的專門術語。但羅馬人留下了一些包含民事死亡意思的只言片語,所以,它們成為中世紀的法學家打造的專門民事死亡術語的素材。

蓋尤斯除了在其上引《法學階梯》1,128中說過包含民事死亡意思的話以外,還在3,153中說:“合伙也因人格減等而解散,因為,從民事的角度看,人格減等等同于死亡。” 〔20 〕這個法言從自然死亡出發談人格減等的法律效果,讓人得出存在一種民事死亡的結論,但離形成民事死亡的概念還差“最后一里路”。

另外,帕比尼安在其《解答集》第11卷中討論了關于死時要式口約的規則是否適用于債務人被放逐小島情形的問題(D.45,1,121,2)。“你允諾在你死亡之時償付嗎?如果債務人被放逐小島,要式口約只有在他死亡時生效”?!?1 〕死時要式口約是約定在當事人死亡之時給付的要式口約,羅馬法自古將這種要式口約定為有效。這樣安排,可能因為考慮到訂約人的繼承人可以繼續合同關系?!?2 〕但債務人被放逐小島,能否視為他死亡讓合同生效呢?帕比尼安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原因在于他只承認自然死亡是死亡,但他在上述法言中觸碰到了民事死亡問題。

最后,保羅在其《告示評注》第32卷中說:“我們已說過合伙也因沒收而解散。此語只涉及沒收全部財產的情形。如果合伙成員的財產被沒收,且某人繼承了其地位,他被認為已經死亡。”(D.17,2,65,12) 〔23 〕根據西班牙學者Pedro Gómez de la Serna的研究,〔24 〕保羅的這一法言被優士丁尼《法學階梯》3,25,7采用,形成如下文字:合伙顯然也因沒收而解散,不消說,這是一個合伙人的概括財產被沒收的情況。事實上,由于他人繼承了其地位,他被認為已近于死亡?!?5 〕

以上是羅馬人暗用民事死亡的概念描述受重刑判處者的法律情勢的實踐。前引優士丁尼的第22條新律第五章也暗用同樣的術語描述皈依之僧侶的法律情勢。

以上述法言為基礎,中世紀法學家們開展了注釋。12世紀末左右的注釋法學家Pillius在其《安息日問題集》一書中針對上述D.45,1,121,2發表這樣的評論:“這一法言是針對自然死亡而非針對民事死亡做出的。那么,在被殺、被絞死或在其他非自然死亡的情形還會發生什么?” 〔26 〕此語把帕比尼安提到的放逐小島的情形抽象為與自然死亡對應的民事死亡,并添加了被判死刑等作為導致民事死亡的另一原因,由此設想民事死亡像自然死亡一樣對合同條件成就的影響。在這一評論中,民事死亡的概念已呼之欲出了,這是對羅馬人留下的思想遺產的發揮和發展。

在Pillius工作的基礎上,阿佐(Azo,興盛于1550—1230年)進一步努力,在其《金子般的短論集》中打造了民事死亡的術語。該書設有“民事死亡研究”一節,其中研究了羅馬法原始文獻中具有民事死亡意味的情形。其中一個情形是上列優士丁尼《法學階梯》3,25,7包含的。他如此分析道:“對于合伙之訴來說,民事死亡因放逐或人格大減等構成。民事死亡在許多情形都導致自然死亡的結果。在提到死亡的合同和其他文件中,當事人只提到了自然死亡未提到民事死亡的,法律推定他們也考慮到了民事死亡。” 〔27 〕在此語中,阿佐把死亡作為屬概念,把自然死亡和民事死亡作為它的兩個種,賦予兩種死亡以同樣的法律效果,并推定只考慮到自然死亡的當事人也考慮到了民事死亡。由此,民事死亡的概念達到成熟。后來,人們不斷增加民事死亡的效力,例如喪失家父權,等等。

富有意味的是,中世紀法學家都是從民法的角度研究民事死亡,考慮的是刑事制裁的民法效果,而非從公法的角度研究這一制度。

學說轉化為立法的過程很快。此等轉化遵循兩個途徑。

其一,刑法的途徑,即把民事死亡理解為一種刑罰運用之。典型的例子是法國的民事死亡立法的先祖路易九世(1214-1270年)于1270年頒布的條例,其中規定了“流放到公開市場”的制裁,它被現代學者認為就是民事死亡?!?8 〕

其二,民法的途徑,即規定民事死亡的民法效果。典型的例子是西班牙于1265年頒布的《七章律》,其第四章(婚姻與人)第18題第2條把民事死亡規定為消滅家父權的原因之一。大意謂:民事死亡像自然死亡一樣消滅家父權。而民事死亡的方式有奴役刑,也就是被判在國王的工程里或礦山勞動;還有放逐刑,也就是被永久放逐小島;最后有因犯罪被沒收全部財產。民事死亡者不能立遺囑,已經立了的也無效?!?9 〕

那么,中世紀的法律是否在移民法領域適用民事死亡呢?由于資料有限,難以一概而論。就重要的移民輸出地皮埃蒙特而言,似乎對移民并不適用民事死亡,神圣羅馬帝國的皇帝奧托三世(980-1002年)授予商人和銀行家在歐洲的主要集市商店和銀行的特權。1037年7月18日,Oberto主教獲得了康拉德二世(990-1039年)的授權:有手藝的公民自由來去他們想去的地方。依靠這些授權,皮埃蒙特的銀行家在西班牙開展業務,甚至取得當地的公民權?!?0 〕皇帝們對皮埃蒙特的技術移民實行如此寬松政策的目的是為了搞活神圣羅馬帝國的經濟,采用的是中央的視角,但從皮埃蒙特自己的角度看,這樣的移民掏空了自己的人才和資本,不排除它對此等移民采取限制政策的可能。由此來看,皮埃蒙特的銀行家取得了西班牙的國籍后,他們能否保留自己原來的國籍也是個問題。這不僅因為皮埃蒙特的嫉妒,還因為要同時效忠兩個國家往往會超過一個人擁有的資源量。

三、近現代法中的因判罪的民事死亡

(一)法國及受其影響的國家

《法國民法典》的主要學術來源之一Robert-Joseph Pothier(1699-1772年)告訴我們,在亨利二世(1519-1559年)之前法國無民事死亡制度。1549年6月2日,他作出了一個著名的判決即:民事死亡并不導致開啟先取遺囑,只有自然死亡如此?!?1 〕這個判決表明在它之前就存在民事死亡制度,但可能僅僅采取習慣法的形式。同一國王于1556年頒布的條例就把民事死亡成文法化了。它對被幽禁于王國某處的和被永久驅逐出境者判處民事死亡?!?2 〕另外,路易十四(1638-1715年)的一個條例規定把胡格諾教徒移民外國者視為在民事上已死亡?!?3 〕這一法律被1793年3月28日頒布的法律重申,打擊對象是在1789年7月14日后離開法國領土的人?!?4 〕這些規定具有打擊異端的考慮。事實上,路易十四的祖父亨利四世于1598年頒布的《南特告示》承認胡格諾教的合法地位,但路易十四在1685年頒布《楓丹白露告示》推翻了這一告示,引發了胡格諾教徒移民國外的浪潮,有21至90萬胡格諾教徒移民國外,他們大多是手工業者,屬于人才。路易十四痛恨他們離棄法國,故給予他們民事死亡的處罰。盡管如此,這些規定遵循了自羅馬法以來把公民身份作為諸種民事權利的載體的理路,一旦失去此等載體,一切民事權利歸零。繼之,路易十四在1670年8月26日的《刑事條例》第29條規定:被缺席判處死刑者、被判處終身強制勞動、被判處終身放逐于王國之外者,死亡5年而無代理人者或此等代理人是囚犯者,自缺席判決作出之日起視為民事死亡?!?5 〕至此,法國法中因判罪的和因移民的民事死亡制度都已齊備。

1751年的《巴伐利亞刑法典》第7條以不用民事死亡術語的方式規定了民事死亡,其辭曰:死刑包括終身監禁、被驅逐出帝國、被剝奪公民權三種,它們具有同樣的效力?!?6 〕此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并不剝奪人的生命,但被稱為死刑,顯然采用民事死亡的含義。

1776年,沙俄以剝奪權利刑取代了彼得一世時期有的針對海盜的放逐法外刑。新的刑罰是限制受刑人的一些權利能力,但不全部剝奪之?!?7 〕這樣的處置被認為是民事死亡的俄國形式。

上述規定,構成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1810年《法國刑法典》關于民事死亡的規定的先驅。前者第23條規定:受死刑宣告者,也發生民事死亡?!?8 〕第28條規定:缺席受刑人,在5年內,或迄至其到案或在此期間被捕為止,一律剝奪其民事權利的行使。其財產的管理與其權利的行使與不在人同?!?9 〕后者的第18條規定:判處終身強制勞動、判處放逐,導致民事死亡?!?0 〕按這一刑法典,幫助越獄的衛兵和司機(第234條)、暴力搶劫犯(第382條)會被判處終身強制勞動。判處放逐的罪人有向敵人呈交要塞圖紙等機密但未謀取利益或使用詐欺、暴力手段者(第82條第2款)、軍民團體或其首領聚會反對適用法律或拒絕執行政府命令的行為人或煽動者(第124條)。由此看來,導致民事死亡的刑罰和罪名都不多,因而民事死亡的發生機會并不大。但因一些軍職罪受判的,也可導致民事死亡?!?1 〕

民事死亡同時具有公法上的效力和私法上的效力。關于其公法效力,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無明文,但其第48條規定:判處矯正刑的法院,在某些情形,可禁止受刑人行使如下公權、私權和家庭權:1.投票表決權;2.被選舉權;3.被召或被任命為陪審員或其他公職以及受雇于國家機關權;4.攜帶武器權;5.在家庭決定中的投票權;6.作為監護人或保佐人之權利,但可以擔任自己子女之監護人或保佐人;7.在訴訟中作為專家證人權和證人權;8.在審判中提供證言權,單純的聲明除外?!?2 〕按照學者對民事死亡的公法效果的解釋,受判處者被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得佩戴榮譽標志;不得攜帶武器;不得參加國民衛隊;不得在法國軍隊服役;不得開設學?;虍斃蠋?;不得以教授、老師或督導的資格受雇于任何教育機構;不得擔任陪審員、專家證人、仲裁員、不得在訴訟中當證人;不得向法院提供證言;不得參加任何家庭會議;不得擔任監護人、保佐人?!?3 〕比較兩者,可認為第48條基本上是關于民事死亡的公法效力的規定,但又不完全如此,因為不包括不得開設學?;虍斃蠋煹葯嗬?。

另外,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第28條還規定了被判其應受刑罰未達到民事死亡程度之罪行者的民事禁止(這是用今天的術語稱謂)。其辭曰:1.被判處有期強制勞動者、流放者、牢房監禁者,永遠不得擔任陪審員、專家證人、也不得在訴訟中用作證人,也不得出庭,提供簡單情況說明的情形除外;2.不得擔任監護人和保佐人,但可以擔任自己子女的監護人并僅通知其家人;3.剝奪其持有武器權以及在帝國軍隊服役的權利?!?4 〕此條規定的被判處者的法律情勢不能用死亡形容,可以用“癱瘓”或“麻痹”形容,也就是一種半死不活的狀態。當然,這是筆者的說法。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第34條對此的正式定性是公民資格減等,謂:公權的減等體現為解任或排除受判者擔任一切公職并受一切公共雇傭,并體現為剝奪第28條規定的一切權利?!?5 〕對比該法第48條的規定,可發現此條少剝奪了受刑人一些權利,例如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樣,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就留給我們能力剝奪刑的完全剝奪與部分剝奪的雙軌制,后者為將來要廢除民事死亡制度的立法者提供了替代品。

關于民事死亡的私法效力,按《法國民法典》第25條的規定,受刑人:1.喪失對全部財產的所有權,但此等財產并非被沒收,而是由其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繼承;2.喪失繼承他人的能力;3.喪失以生前贈與或遺囑的方式處分其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的能力,也不能以贈與或遺贈的名義受領財產,但出于扶養原因的除外;4.喪失監護方面的能力;5.喪失作證能力;6.喪失訴訟能力,不能為訴訟中的原告或被告;7.喪失締結婚姻的能力;8.已有的婚姻消滅?!?6 〕但在由教會法調整婚姻關系的國家,民事死亡并不導致婚姻解除?!?7 〕顯然,法國立法者完全按羅馬人的一切民事權利附屬于國籍的理路進行了上述規定。盡管如此,法國立法者允許受民事死亡者保留一切源于自然法和萬民法的權利,諸如:有償購買權、占有權、經商權、破產時的締結和解協議權、免債權和接受免債權、因時效取得權以及因時效脫責權?!?8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拿破侖被放逐到圣赫勒拿島,按照上述規定應遭受過民事死亡。如果這一推斷為真,這是繼商鞅以后的第二個作法自斃案例。

受法國的影響如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也規定了民事死亡制度:

比利時直接適用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直到1867年,所以,把法國民事死亡制度帶了進來。但該國1867年的刑法典未規定民事死亡,其第31條等條文規定了永久禁止行使某些權利作為民事死亡制度的替代?!?9 〕

1808年的《巴登邦法》第30條規定了受缺席審判者的民事死亡。第1452條規定了自然死亡和民事死亡作為解除婚姻的理由?!?0 〕

1794年的《普魯士普通邦法》本來未規定民事死亡,但其1821年的新版第二編第2題第四節第270條對此作了規定,這顯然是受到了《法國民法典》的影響。其辭曰:“通過父親的民事死亡或自然死亡,取得已終結的家父權中的權利和義務。” 〔51 〕

1813年的《巴伐利亞王國刑法典》第7條規定,被判處戴重鐐勞動導致民事死亡?!?2 〕后文將述及,這一規定被傳播到了同時代的希臘。

1823年的瑞士《伏特州民法典》第一編第一題第二章的標題是“因判處民事死亡剝奪民事權利”,包含第10條至第12條,規定判處民事死亡者被視為無遺囑而死。受判者唯一可以實施的民事行為是接受以扶養名義所為的給付?!?3 〕

1846年的瑞士《伐累州民法典》并不采用民事死亡的術語。其第16條規定了歸化外國的伐累公民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民商事權利,這構成現代民法典中不多的一個因為移民民事死亡的例子。第21條規定,只有承受了按刑法典的規定的方式和情形作出的判決的人,才被剝奪民事權利的享有?!?4 〕這一規定明顯采取限制民事死亡之適用的立場。有意思的是,在緊接著的第22條,規定了被判死刑者的剝奪民事權利,大致把《法國民法典》第25條的規定重復了一遍。也就是說,把《法國民法典》賦予民事死亡者的效果賦予了物理死亡者。物理死亡者人死燈滅,用得著剝奪民事權利嗎?所以筆者認為這個規定有意思。

1838年的《撒丁王國民法典》第43至59條規定了喪失民事權利制度。規定判處死刑者喪失如下民事權利:財產所有權和處分權、繼承他人權、接受生因和死因贈與權,但扶養性的贈與除外、贈與他人財產權、家父權和對妻子行為的批準或同意權、擔任監護人和保佐人權、作證權、起訴權和應訴權?!?5 〕這些規定不冠以民事死亡的名稱,卻有其實質。它們不涉及對受刑人政治權利的剝奪,也不涉及神職人員的民事死亡。

1848年的《兩西西里王國民法典》也不采用民事死亡的術語,而采用“剝奪民事權利”的表達。第一種情形是“因喪失國民資格而剝奪民事權利”(第20至25條),也就是移民導致的民事死亡,包括未經政府許可歸化外國、在外國軍隊服役等情形。第二種情形是“因法院判決剝奪民事權利”(第26至35條)?!?6 〕它側重規定受缺席判決者的剝奪民事權利問題,反倒對剝奪民事權利的內容不著一字,給人以抓小放大之感。

1852年的《摩德納王國民法典》民法典第28條至第33條規定了民事死亡制度。第28條規定,導致喪失國籍的刑事判決,只有在法律把此等判決與民事死亡掛鉤時,才導致民事死亡。此等死亡的內容是:剝奪財產,開啟對受刑人的法定繼承?!?7 〕這些規定的意義在于確認國籍與民事權利的享有的關系是或然的而非必然,而羅馬法把兩者的關系認定為是必然的。所以,摩德納的規定超越了羅馬法。

1866年的《下加拿大民法典》(下加拿大是現今的魁北克的舊名)第31-3條規定了民事死亡制度。第31至33條規定了因判罪的民事死亡。第34條規定了天主教神父的民事死亡。第35至36條規定了民事死亡的效果。第37條規定了民事死亡的開始時間。第38條規定了大赦對民事死亡的影響。顯然可見,上述條文并非照抄《法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8 〕如前所述,大赦的可能構成巴伐利亞廢除民事死亡制度的理由,讓我們看下加拿大是如何考慮這一可能后仍保留民事死亡制度的。其辭曰:“大赦、解放和除免刑罰或它被轉換成其他的并不導致民事死亡的刑罰,恢復受判處者的民事能力,但無任何溯及力,議會的立法專門授予此等溯及力的情形除外。” 〔59 〕這個條文解決了大赦制度對民事死亡制度提出的挑戰,實際上是對羅馬人做法的重復。按照羅馬法,被放逐小島的人可以被元首召回,但此等召回只導致恢復市民權,并不當然導致其他方面的完全恢復原狀。要想恢復尊嚴、榮譽、已離棄的婚姻和已被繼承的遺產,必須從皇帝取得一個完全的恢復原狀許可。否則,已經發生的法律情勢變動不受干擾,因為元首的召回決定并無溯及力?!?0 〕

另外,波蘭、希臘也曾有過民事死亡制度的報道?!?1 〕

總之,在上述國家和地區的立法中,判罪的、出家的、移民的民事死亡,都已齊備。

(二)英美法國家

1.英國。該國分死亡為法律上的死亡和自然死亡,前者指一個人由普通法訴訟程序作出判決被驅逐出境,或進入教會供職?!?2 〕這兩種民事死亡的原因與羅馬法基本一致,只是去掉了移民外國的原因,這可能因為英國長期以來是個移民輸出國,不傾向于打擊移出者的政策。

第一種民事死亡的原因是叛國罪或重罪。受判者承擔三個后果:其一,沒收財產;其二,宣告壞血;其三,消滅公民權。三者中有兩者來源于外國,沒收財產是薩克遜人帶來的,宣告壞血是諾曼人帶來的?!?3 〕總之,都是從大陸帶來的,也就是從羅馬法來的。

沒收財產,其對象是犯罪人的一切動產。宣告壞血,就是確認罪人的血已被其犯罪玷污,故剝奪其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能力和積極的遺囑能力。消滅公民權,其對象是受叛國或重罪判處但逃脫了刑罰的人。三種懲罰的總名稱是attainder,來自法語詞atteindre,意思是打擊、控告、判處?!?4 〕這種詞源從另一個角度證明了英國民事死亡制度的法國來源。英國于1459年首次通過了《民事死亡法》。在都鐸王朝時期,主要用來打擊政治犯罪。1798年,英國最后一次通過這樣的法律打擊一個愛爾蘭反叛者?!?5 〕

2.美國。美國憲法第1條第9款第3目明文禁止國會通過民事死亡法,〔66 〕但這一規定對于各州的議會沒有效力。所以,美國的部分州追隨聯邦憲法的立場,但也有部分州作出相反的選擇。1937年,《哈佛法律評論》發表了《民事死亡法規:現代世界的中世紀擬制》一文,對采用和廢棄民事死亡制度的州作了一個統計。當時有阿拉巴馬等18個州采用了這一制度?!?7 〕在這18個州中,又選擇了民事死亡的不同效果。有6個州規定承受民事死亡者的財產要如同他已實際死亡一樣進行分配?!?8 〕17個州中止民事死亡者的起訴權?!?9 〕6個州規定民事死亡者無出售與轉讓財產權?!?0 〕兩個州允許民事死亡者訂立遺囑馬上分配其遺產。3個州承認判處民事死亡具有消滅其既有婚姻關系的效力。他們的配偶可以不經離婚程序再婚?!?1 〕這樣,民事死亡在這18個州中或多或少地具有自然死亡的效果。但到了20世紀80年代,上述州不少廢除了民事死亡制度,只有愛達荷州對所有的囚犯都適用這一制度,而紐約、羅德島,外加維京群島只對被判無期徒刑者適用這一制度?!?2 〕

四、近現代法中的因移民的民事死亡

(一)法國和伐累

繼承路易十四針對移民課加民事死亡的先例,《法國民法典》以不使用民事死亡術語的方式規定了因移民的民事死亡。其第17條、第19條、第20條規定如下人喪失法國人資格:入籍外國者、未經國王允許擔任外國公職者、在海外建立事業、無意返國者、法國婦女與外國人結婚者、未經國王許可服務于外國軍隊者。顯然,這些是對羅馬法中的exilium制度的法國式規定,也讓人想到路易十四以難聽的民事死亡術語做出的類似規定。但《法國民法典》又模仿羅馬法中的復境權制度為這些脫籍者提供了恢復法國國籍的機會:重返法國并放棄外國國籍,并申請恢復法國國籍(第18條)、嫁給外國人的法國婦女成為寡婦并回到法國,并有意定居法國。通過這些復權程序,他們可以重新享有法國人可享有的民事權利。

前文介紹過的《伐累州民法典》關于因歸化外國導致民事死亡的規定來自法國,此處不重復。

(二)意大利和兩西西里王國

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1條規定下列人喪失意大利國籍:1.當著民事身份官員的面放棄住所,將其居所移往外國的人;2.已獲得外國國籍的人;3.未經政府允許接受外國政府的雇傭或進入外國軍隊服役的人;4.上述人的妻子和子女。第12條規定,這些人在喪失意大利國籍及其附帶的權利的同時,并不除免兵役義務。如果他們拿起武器對抗意大利,照樣按叛國罪處理?!?3 〕現代研究者認為這些條文體現了反移出祖國者的傾向?!?4 〕確實,這些移出祖國者減少了祖國的人力和物力資源,這是他們受到反對的理由。但從另一角度看,他們可以把意大利文化輸出到國外,充當開拓新市場的先鋒,這是他們的積極價值?;?,意大利的立法很快轉變立場,以1901年的《輸出移民法》廢除了上述第三種和第四種人喪失意大利國籍的情形。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把國籍問題交給專門的法律處理。1992年頒布的《關于國籍的新規定》第12條只把上述第三種人作為喪失國籍的對象,而且作了更多的限定。其辭曰:1.接受外國公職、在意大利未加入的國際組織供職的意大利人,以及在外國服兵役的意大利人,在意大利政府規定的期間內未放棄的,喪失意大利國籍。2.在意大利與外國交戰期間未放棄在該國擔任的公職或承擔的兵役的意大利人,喪失意大利國籍?!?5 〕

意大利1865年民法典的上述規定來自《兩西西里王國民法典》第20條及以次,對于后者,前文已作介紹,此處不贅。

五、因判罪的民事死亡制度的現代遺留

(一)因判罪的民事死亡制度遭到的批評

首先,有來自公法角度的批評。德國歷史學家Heinrich von Treitschke(1834-1896年)說:宣布一個活人民事死亡與我們的正義觀念不符?!?6 〕1897年,美國最高法院法官懷特認為,這一制度違背了公民基本權利的概念?!?7 〕其次,有來自私法角度的批評,因為民事死亡傷害了受判者的妻子和孩子。例如,受判者的婚姻關系解除,承受這一處罰的還有完全無辜的受判者的妻子,甚至孩子,他們的身份因為失去了其父母的合法婚姻關系的基礎成了私生子;而且,立即開啟對受判者的繼承,讓他的家人從一個犯罪中得利,實在不義;再次,國家通過剝奪受判者的財產,僭奪了其繼承人的權利?!?8 〕最后,有來自技術角度的批評。如果因判無期徒刑發生民事死亡,此時引起了繼承之發生,受刑人的財產已被分割完畢。但而后他受到赦免,于是他民事復活。那么,已發生的繼承要撤銷,這樣的安排完全不利于民事法律關系的確定性?!?9 〕

正因為上述理由,民事死亡制度在多數實行過它的國家和地區遭到了廢除,至少在名義上如此。拿破侖的弟弟路易·拿破侖(1778-1846年)在制定《荷蘭刑法典》時就不采用民事死亡刑?!?0 〕比利時在1831年、普魯士在1848年、〔81 〕巴伐利亞在1849年11月18日、〔82 〕法國在1850年(廢除了對放逐案型的適用)和1854年(完全廢除)、魁北克在1906年完成此舉。1865年的《意大利王國民法典》未包含因判罪的民事死亡制度。所以,西西里王國、摩德納王國、撒丁王國民法典中包含的這一制度等于被廢除。

法國廢除因判罪的民事死亡制度的過程值得記述。其1850年6月8日的《政治放逐法》第3條規定:在判處放逐的任何情形都不導致民事死亡,僅導致公民資格減等。如前所述,公民資格減等(又稱民事禁止)早就在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第34條和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第28條得到了規定,也是一種能力剝奪刑,剝奪的權利兼涉公法和私法,適用于被判有期強制勞動者、流放者、牢房監禁者。相較起來,民事死亡剝奪的權利較多,公民資格減等剝奪的權利相對較少。而放逐是比流放重的刑罰。所以,對過去犯應判放逐刑罰的人,現在只處犯導致流放的罪行的人承受的刑罰,等于是減輕了處罰。

(二)因判罪的民事死亡制度的當代轉型

上述法國對于民事死亡制度在廢除的名頭下減輕其處罰強度的歷程告訴我們,由于規訓不守規矩的社會成員的需要,完全廢除民事死亡制度不現實,問題在于廢除多少以及賦予未被廢除的部分什么名稱,以便讓人們不那么容易地想到它們是民事死亡制度的衍生物。各國的基本做法是把民事死亡制度一劈兩半,賦予它的公法效力部分和私法效力部分不同的名稱,在此基礎上調整該制度的內容。

對于規定民事死亡制度的公法效力部分的制度,各國家和地區賦予它不同的名稱:法國稱禁止行使公權(L'interdiction des droits civiques,該國刑法典的中譯者將之譯為“剝奪公權”);美國稱剝奪選舉權;〔83 〕西班牙等國家稱失權或停權;葡萄牙(刑法典第66-68條)和澳門(刑法典第60-63條)稱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我國臺灣地區稱褫奪公權;我國大陸稱剝奪政治權利。

法國的上述制度規定體現在其現行刑法典(1994年3月1日生效)第131-26條中,其主旨是“禁止行使公權、私權與家庭權”。具體而言,它們是:1.投票表決權;2.被選舉權;3.履行裁判職務或在法院擔任專家之權利以及出庭代表或協助一方當事人之權利;4.出庭作證權;5.作為監護人或保佐人之權利,但可以擔任自己子女之監護人或保佐人?!?4 〕把屬于2015年的這一條文與1810年版的規定民事死亡效果的《法國刑法典》第42條比較,可以認為它是對后者的不滿血復活:大模樣說話,前者只撇下了后者對攜帶武器權和在家庭決定中的投票權(排除這樣的投票權似乎否定了一個惡貫滿盈的殺人犯可能是一個好父親的可能)的排除未規定,既然如此,我們能夠說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規定的民事死亡已經死亡了嗎?答案是否定的。民事死亡像一個被判死刑的犯人被執行機關遺漏了執行,換了個名字又活到如今,偷活了205年喲!當然,它之所以能活下去,乃因為它滿足了社會規訓不聽話成員的需要。

美國法上的剝奪選舉權是在民事死亡的名頭下被談論的。它是剝奪重刑犯在服刑期間乃至在服刑后的終身期間投票權的處置。由于被剝奪的公權只有一項,如果說剝奪選舉權真的是民事死亡的美國形式,則美國的民事死亡人比較幸福。他們的幸福感還體現在有很多人為他們說話并引經據典證明他們應享有投票權而增加?!?5 〕但人們在“新民事死亡”的名頭下談論也存在于美國的在其他國家的民事死亡制度中的內容:喪失擁有聯邦的或州的職位的權利、不得從事某些職業、不得充當證人、不得擔任陪審員、被強制離婚?!?6 〕這樣一來,美國的民事死亡人比起他們在其他國家的同類,并不幸福多少。

《西班牙刑法典》第39條采用失權(inhabilitacion,中譯者譯為“剝奪權利”,實際上,同一法典還有Penas privatas de derechos的表達,這一短語的意思才是“剝奪權利刑”)和停權(sospension)的術語規定民事死亡的公法效果(兼及一點私法效果):1.絕對失權;2.特別失權以至于不能受雇于政府部門或擔任公務員、從事一定的職業、擔任一定的職位、不能從事某種工業或商業、不能行使親權或監護、看管或保佐、被選舉權;3.暫停受雇于政府部門或擔任公務員;4.剝奪駕駛汽車、摩托車或者機動車的執照;5.剝奪持槍權;6.剝奪在某地定居或者去往某地的權利,禁止接觸一定的人;7.從事有益于社區的勞動;8.剝奪親權?!?7 〕在這個清單中,4、6、7超出了傳統的民事死亡的內容,屬于西班牙立法者的創新。

葡萄牙和澳門用執行公共職務之禁止的術語規定民事死亡的公法效果。兩者的規定完全一樣。該制度的旨趣是禁止在任職期間犯罪并被判三年以上徒刑的公務員有期地不得擔任同樣的職務?!?8 〕當然,這只是這兩個法域的民事死亡制度的一部分,其他部分有停止行使親權、監護權、保佐權、暫時禁止業務或職業、中止駕照的效力等?!?9 〕

中國大陸以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刑來體現民事死亡的公法效果。它適用于被判處死刑者和無期徒刑者,也適用于被判處管制者,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間與管制的期間相同。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者、殺人者、強奸者、放火者、爆炸者、投毒者、搶劫者,可以附加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刑法第54條規定的剝奪內容是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權,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0 〕可以看到,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權利并非政治權利,而是民事權利。所以,剝奪政治權利與失權一樣,都是橫跨公私法的。

我國臺灣地區以褫奪公權的附加刑來體現民事死亡的公法效果,其內容是禁止擔任公務員、公職候選人(第36條)?!?1 〕在這個框架內,被褫奪的倒是真正的公權,不包括私權。

魁北克以公民資格減等來體現民事死亡的公法效果。1906年的《廢除民事死亡法》第3條規定:判處死刑或終身刑導致公民資格減等。我們知道,按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的規定,這兩種刑罰導致的是民事死亡,現在改為導致公民資格減等,由此完成了以公民資格減等取代民事死亡的過程。至于公民資格減等的內容,《廢除民事死亡法》第4條明確規定:受判者卸任或不得擔任在本省立法機關控制下的公共機構的官員或職員;剝奪投票表決權和被選舉權;不得擔任陪審員、在訴訟中擔任專家證人和證人;不得出庭,作單純的聲明的情形除外;不得參加任何家庭會議;不得為董事、遺產信托的受托人、遺囑監護人、保佐人、指定監護人?!?2 〕顯然,此等內容不僅有公法上的,也有私法上的。

因判罪的民事死亡的私法效力也保存于現代法中,不過也采用了其他的名義。在西班牙等國家,采用了民事禁令的名義。所謂民事禁令是一種刑罰,是對民事死亡的取代,它是因受判者的重罪剝奪其權利能力?!?3 〕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19條規定的法定禁治產、禁止擔任法人和企業的領導職務、剝奪與公共行政部門簽約的權能、解除職務或勞動關系、剝奪或停止行使父母權,都屬于民事禁令性的規定。它們都屬于筆者過去研究過的失權的類型,通過本研究,失權制度與民事死亡制度關聯起來了。把《意大利刑法典》第19條的規定與1804年版的《法國民法典》第25條的規定比較,發現前者已沒有了對所有權的剝奪、對婚姻關系的剝奪、對作證能力和訴訟能力的剝奪,顯然更人道。

在中國法中,也不乏民事死亡的私法效力的體現。主要是《會計法》第40條、《公司法》第147條、《拍賣法》第15條、《律師法》第9條中關于有過職務犯罪并被判刑者有期地不得從事犯罪所涉職業或職務的規定。由此可見,民事死亡制度離我們并不遙遠。

既然民事死亡的公法效力和私法效力皆存,說民事死亡制度已經死亡就變得困難了。嚴格說來,它并未死亡,而是以另外的方式活在人間。那么,為何這一制度死亡不了?因為它有用。在任何一個社會,讓立法者握有整肅害群之馬的手段,總是必要的,民事死亡制度就是這樣的手段之一。

可以說,本部分提到的國家——包括我國——都在以不聲張的方式適用民事死亡制度,最近,卻有一個國家以聲張的方式適用這一制度,它就是秘魯。據新聞報道,2012年8月7日,秘魯政府提出一個法案以民事死亡制度打擊貪污犯。它規定,貪污犯在服刑完后必須完成對國家的民事賠償,在完成此等賠償前,國家可以阻止貪污犯具有進行銀行交易的能力以及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能力(按:這一規定讓筆者想起了下文將講到的德國學者Claus Füllberg-Stolberg打造的“金融死亡”的概念),他們也不得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們把他們受到的此等處遇稱之為“民事死亡”,為此,要建立一個因為侵權對國家負有債務的人員的登記簿,強制登記這方面的人員。他們在還清對國家的債務前被認為已經死亡。但這樣的設想遇到了障礙:刑滿者應該在具有完全權利的環境下回歸社會,上述民事死亡的安排違背了這一原則?!?4 〕查這個法案的具體內容,發現全文無民事死亡字樣,只有失權字樣?!?5 〕看來,失權就是民事死亡,秘魯新聞界不用失權這一讓人閱讀疲勞的字眼而祭起“民事死亡”的聳人聽聞的字眼,是為了吸引眼球。無論如何,2013年11月1日,不利于貪官的“民事死亡”法案在秘魯國會的第一次投票中獲得通過。2014年11月26日,秘魯建立了全國性的對國家負有民事債務者的登記簿?!?6 〕在這個事例中,所謂的民事死亡就是剝奪貪污犯進行銀行交易的能力、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能力以及擔任公務員的能力。前兩項能力都屬于私法,只有后一項能力屬于公法。

秘魯的實例證明,因判罪的民事死亡真的沒有死亡,甚至名義上都沒有死!

六、因移民的民事死亡制度的現代遺留

移民輸出國對移民外國者是恨愛交織。恨,是因為他們把資本和技術從母國帶走,甚至有的是不辭而別或者詐欺了母國(例如拿著國家的獎學金留學不歸)后才移民他國,給母國造成了傷害。愛,是因為他們能把母國的文化、技藝甚至價值觀帶到移入國,從而擴大母國的影響,并在將來充當母國與移入國經濟、文化甚至政治交往的橋梁。所以,如前所述,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伐累州民法典》、《兩西西里王國民法典》和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采取了打擊移出母國者的立場,但意大利后來的《國籍法》廢除了這樣的規定,改采“愛”的立場。如前所述,1804年版的《法國民法典》對入籍外國者、未經國王允許擔任外國公職者、在海外建立事業、無意返國者、法國婦女與外國人結婚者、未經國王許可,服務于外國軍隊者,也采取“恨”的立場,剝奪此等人的國籍。到最新版的《法國民法典》(第23-8條),對上述人的恨意并未完全消除,對于在外國軍隊或外國公共部門任職者、在法國未加入的國際組織任職者,受到法國政府的禁止仍繼續工作的,剝奪法國國籍?!?7 〕按照拿破侖時代的理路,剝奪國籍等于民事死亡,附屬于法國人資格的一切公私權利應盡皆喪失。但在當代,公法上權利的享有仍然以國籍為基礎,但私權(民事權利)的享有不僅以公民權,而且以人權為基礎,〔98 〕這意味著剝奪國籍不會給被剝奪者帶來嚴重的民事后果。盡管如此,民事后果還是有的,例如,被剝奪國籍者如回到母國,他們必須按外國人的方式找工作,而各國為了保護本國勞動者,通常會為外國人在本國就業設置一些額外的門檻。這樣的限制也適用于因取得外國國籍喪失本國國籍者。如果本國對于被自己剝奪國籍者或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加任何民事上的限制,這樣的本國也太麻木了(達到了唾面自干的程度),或太對安分守己的本國人不負責任了。

七、社會死亡與社會癱瘓

社會死亡 〔99 〕是把一個人或團體留在市民社會中,但剝奪其公權和一定的私權,使其與同一市民社會的其他成員隔絕的立法者處置。它不同于民事死亡,這種死亡的承受者不在特定的市民社會中,他們要么被圈禁,要么到了國外,要么到了靈界,而社會死亡的承受者始終在市民社會中。更有甚者,民事死亡總是針對特定個人的,作出此等處置要走司法程序;而社會死亡總是針對一定的群體的,作出此等處置走的是立法程序。兩者的最后這一差別是實質性的??梢哉f,民事死亡遵循的還是罪過—責任路徑;而社會死亡遵循的是所屬—責任路徑。試問,屬于被打擊群體的嬰孩也要受到打擊,但他有什么罪?由此可以說,民事死亡是可以容忍的,但社會死亡肯定是不正義的。

不幸的是,社會死亡的處置自古以來就最多地用來對付猶太人。在古羅馬就曾如此。猶太人由于拒服兵役——因為羅馬的軍人要宣誓效忠于統帥,信奉一神教的猶太人不能做這樣的宣誓,否則就背棄了對自己的神的誓言——卻要求在經濟上享有帝國內其他民族的平等權利而受到羅馬國家的厭惡?!?00 〕故判定猶太人不能擁有基督徒作為奴隸,他們不能與基督徒結婚,如違反此禁結合,以通奸論。猶太人的證詞不能對抗正統的基督徒;猶太人不能擔任具有尊嚴或榮譽的職位,尤其是長官性質的職位?!?01 〕由此,由猶太人的自我隔絕引發了當局的隔絕,猶太人處于“社會癱瘓”的地位。如果是“死亡”意味著全面的失權,那么,“癱瘓”意味著部分的失權。

到了希特勒時代的德國,猶太人遭受的“社會癱瘓”終于轉化為社會死亡。1933年4月7日,德國制定了《恢復職業公務員法》,規定“非雅利安血統的政府工作人員必須辦理退休手續”。按照對該法的解釋,具有1/4猶太血統的人就是非雅利安人。1933年10月4日,制定了《國家報刊法》,規定所有編輯都必須是雅利安血統,其配偶也不得是猶太人。1935年9月15日,希特勒頒布了《紐倫堡法》,其中包括《帝國公民法》和《德國血統和榮譽保護法》,前者規定只有德意志民族的或與德意志有同宗血緣的民族的成員才是帝國公民并擁有完全的政治權利,反言之,猶太人不再是帝國的全權公民。后者禁止猶太人升掛、高舉德國國旗等?!?02 〕1935年11月14日,頒布了《附加于德國國籍法的第一條例》,其第4條規定:猶太人不是帝國公民,他們在政治協商中無投票權,不得擔任公職?!?03 〕1938年11月12日,頒布了《在德國的經濟生活中驅逐猶太人條例》。其第1條規定,自1938年1月1日起,禁止猶太人經營零售、郵購、手工業。在任何市場提供任何財產和服務、做廣告和接受訂單。第2條規定猶太人不得經營任何企業。第3條規定,猶太人不得是任何合作社的成員。這些法律實際上宣告了當時在德國猶太人的社會死亡。

八、結論和建議

嚴格意義上的民事死亡制度起源于羅馬,判罪、移民兩種導致民事死亡的原因,在羅馬法上都發生了。從此,這兩者都是歷代的立法者和法學家考慮民事死亡問題的主線。而且,羅馬法學家感受到了一種類似于死亡的導致民事法律關系變化的法律事實,還差一里路把它提升為概念,進而反過來把它系統化為制度,這一工作由中世紀法學家完成。他們型構了擁有自然死亡和民事死亡兩個種的死亡的屬概念,進而把兩種死亡都當作導致法律關系變動的原因。而后,民事死亡按羅馬人開創的三個方向以立法的方式實現了體系化。但在19世紀后半葉,民事死亡制度遭遇了合理性危機,導致多數采用它的國家和地區名義上廢除了它,但實際上,這種廢除實際上是“粉碎”。換言之,民事死亡的效果首先被分解為公法上的和私法上的,然后在這兩個范圍內又進一步地破碎化,除了少有的剔除,其余的“碎片”都換了個名稱繼續存在直到今天的現代法中。包括在看來與民事死亡制度無緣的當代的中國法中,無論是中國的刑法、行政法和民法等,都有其影子。為何民事死亡制度不死?因為它滿足了一個社會清除害群之馬的需要以及內外有別的需要。認識到民事死亡制度在我國的存在,可進一步證明《民法通則》第10條的謬誤。事實上,人的權利能力各有不同,原因大別為兩種:其一,主體自身的差別,而立法者無意或不能消弭此等差別;其二,立法者基于規訓的目的有意制造權利能力的差別。民事死亡屬此。接受不了民事屈從關系理論的一些人把立法者設想成平等的追求者,〔104 〕他們可能未曾考慮到,立法者出于社會治理的需要,有意在民法中制造不平等。平等與不平等,都是他們的治理工具,后者在民商領域被用得更多。被不平等對待的人,實際上發生了人格減等。這是一個羅馬人的概念,筆者看到了它在民事死亡的名頭下存在于現代法中的理由。

當然,民事死亡有輕有重,重的是全面喪失公權和私權;中的只部分喪失公權和私權,謂之公民身份減等;輕的只喪失幾項無關緊要的公權和私權。筆者不妨借用羅馬法的術語把“重”的叫做人格大減等;“中”的叫做人格中減等;“輕”的叫做人格小減等。因判罪的民事死亡是“重”的或“中”的,因移民的民事死亡是“中”的。目前,“重”的民事死亡已不復存在,它的位置由“中”的民事死亡替代之。“中”的民事死亡對人帶來的限制是如此之少,以至于把它們叫作民事死亡可以質疑,或許可以把它們叫作民事癱瘓。由此,它與社會癱瘓發生了關聯,進而與社會死亡發生了關聯。社會的死亡或癱瘓與民事的死亡和癱瘓具有共同點:都是整人的工具。因為整人的必要是普適存在的,所以,整人的工具都是相似的,整人者無需互相學習就能悟得相似的整人工具。德國與印度,天各一方,但前者想出了社會死亡的整人之方,后者想出了種姓制度的整人之方,效果差不多。

回到筆者開頭提出的案例來。兩個案例涉及一個共同的問題:被判無期徒刑、歸化外國對人的權利能力的影響。兩個案件的受案法院都基本未考慮到這個問題,這也不奇怪。因為兩個法院適用的法律也絲毫未考慮到這個問題。在筆者看來,案例一和案例三中的民事死亡事由(被判無期徒刑和歸化外國)都應引起一個清算程序。申言之,李x2被判無期徒刑時就應與原告和李x1分割爭議房產,這樣就不會在入獄兩年后發生繼承糾紛了。另外,羅日江在取得加拿大的定居權時就應處分(歸還或贈與)掉他在國內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其上的房屋,因為他已發生身份變更,不再是中國人,而是加拿大人,喪失了擁有中國宅基地使用權的能力,應將此等權利歸還有關村民集體,但法律未要求他這樣做。這不是他的過錯。按現有的案情,他起訴后法院應審查其身份,如果加拿大沒有賦予中國公民在當地起訴的權利,則應駁回其起訴。如果情況相反,可受理其起訴,但裁決他無宅基地使用權能力,以這個理由駁回其起訴。此等宅基地因羅日江喪失了村民身份應歸相應的農村集體組織所有,其地上物可作為羅日江在歸化加拿大前處理的對象。

最后,擬談歸化外國的企業家、演藝人士、運動員、公費留學生應該承受的民事死亡或民事癱瘓。我國移民國外的企業家的普遍問題是拿到外國身份后不在該國呆著,而是回到中國像中國人一樣繼續執業,沒有一個人格減等的程序。對此,外國不滿——因為未為當地經濟作貢獻,國人遭殃——因為搶奪了他們的機會。所以,宜剝奪他們在中國經營企業的能力,對于促進兩國交流有益者,可豁免這一禁令。就演藝人士和運動員而言,拿著外國護照不敢在外國開張繼續在中國占據舞臺和賽場、影視資源的不少,宜剝奪他們在中國從事演藝活動的能力(或可簡稱為出鏡權,叛逃的運動員例如胡某可類推適用這一規則)或參加體育比賽的能力,特別有益于中國的可由有權機關豁免此禁。對于公費留學不歸后來又回國就職者,可比照秘魯的規定裁定他們在還清國家的留學經費及其利息外加違約金前民事死亡,并剝奪他們在國內從事學術活動的能力,國家認為有特殊需要的情形除外。如此,可樹立正氣,打擊“腳踩兩條船”者。

糖尿病醫生論文范文第5篇

[關鍵詞] 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定位 實施問題 完善對策

實行全科醫生簽約服務是我國醫療衛生服務的發展方向,我國政府從2006-2017年相繼頒布了相關的指導意見和方針政策。其中2016年國務院醫改辦等七部門印發《關于推進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指導意見》,提出到2020年基本實現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的全覆蓋。到目前,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的推行已經進入了深水區,各地區的試點工作也取得一定的成績,例如在家庭醫生服務團隊建設、籌資等方面進行有效的探索和進步,但就目前實施的狀況,“簽而不約”現象嚴重,已成為現階段要攻克的問題。

早在上世紀80年代我國就已經有了家庭醫生的相關研究,但是發展較為緩慢,直到國家實行醫改措施后,家庭醫生才越來越受到重視。家庭醫生服務制度的制度概念、可行性、服務模式和績效評價等成為為主要研究內容,其中制度建設和完善服務模式成為本階段的研究熱點。但是,在理論層面分析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的功能定位仍有不足。沒有清晰的定位,發展的方向和內容也無法確定。因此本文在理論上定位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并從此出發,結合實際分析實施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一、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的功能定位

我國家庭醫生簽約制度開展時間并不長,試點地區都是在我國原有醫療體系的基礎上,借鑒國外有益的經驗,一步一步摸索中前進。就目前對各地家庭醫生簽約的實況報道和學者的研究,我們可以看到對我國目前對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的功能定位仍比較模糊。在總體的醫療衛生體系上,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在醫療服務體系中的地位不清,與傳統的上醫院模式界限模糊。

(一)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與分級診療

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建立于基層衛生體系中,置于社會衛生服務金字塔的底層。分級診療用于調整我國的各層級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和醫院之間的職能差異,為新的診療體系。兩者提出的時間相近,都是我國新醫療改革中的重要環節。對于這兩大醫改措施,我們需要在橫向和縱向兩個維度進行區分。

我國人口基數大,醫療資源有限,醫療資源分配醫療服務結構上呈現“倒三角”的狀態[1],高等級醫院工作人員負擔過重、醫患關系緊張,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醫人數少、醫療資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形成巨大反差。嚴重的“馬太效應”(兩級分化現象),如果不加以調整,優良的專家和設備等醫療資源將更進一步匯聚在大型醫院,惡性循環的后果也會顯而易見[2],因此調整我國醫療衛生服務結構勢在必行。我國在2009年4月發布了《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其中明確提出了“逐步實現社區首診、分級診療和雙向轉診”,解決醫療資源配置與醫療需求不匹配產生的社會矛盾。2013年十三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分級診療”,首次明確了通過基層醫療機構與居民建立契約的關系為居民提供醫療服務,以此優化醫療資源配置、規范醫療市場秩序。顯然,在制度的設計上,家庭醫生要承擔著分級診療的首診任務以及實現分級診療的轉診功能[1]。

我國其他學者在對其他試點地區的研究中,也表明了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確實為解決分級診療體系建立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基層衛生機構服務能力不足、分工不明和轉診渠道不暢通等問題提供了幫助。具體而言,通過家庭醫生快捷性的服務吸引簽約群體在基層就診,以實現分級診療中基層首診的重要目標,再通過家庭醫生的轉診功能讓重病、大病患者獲取高等醫療救治,最后是通過家庭醫生解決患者康復階段的復診任務。

顯然,家庭醫生簽約模式是分級診療模式的基礎,在整體上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于基層醫療體系,是我國基層醫療體系的主要運作方式。在縱向上,分級診療制度在于打通三級醫院、二級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服務,調整各層級醫療衛生服務機構的職能差異,在各層級醫療衛生服務機構之間建立縱向的聯系,建立整體、連續有效、有序的醫療服務體系。在橫向上又由分級診療調整診療過程中的專業分工,以建立我國的醫療衛生體系,我們可以暫且稱之為——分級診療衛生體系?;鶎俞t療衛生體系是我國醫療衛生體系的基層建設,是以我國正在開展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模式為運作方式。因此分級診療是調整我國醫療衛生體系的制度,其作用于整體,而家庭醫生簽約是為基層醫療衛生體系的運作模式,也是分級診療體系的運作模式之一,為分級診療的基礎。從總格局上,我國是以包括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在內的基層醫療衛生建設為中心,發揮其基礎性地位,致力于建成“小病在社區,大病到醫院,康復回社區”的格局。

(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于傳統診療模式

家庭醫生簽約制度是以構建基層醫療衛生為核心的新型醫療服務結構為目標,幫助解決由于醫療需求與醫療資源配置錯位引起的“看病難”問題。但是目前,基層醫療衛生體系運作上,家庭醫生醫療工作人員與衛生服務機構與先前存在體系并不獨立,在基層衛生機構的醫生既要坐班就診也要巡診或上門提供家庭服務,已簽約的患者可以隨意選擇就診的醫院,而未簽約的患者也通過衛生服務機構獲得醫療服務,此種現象表明了我國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尚未落實。

在中央發布的指導意見也指出,全面深化醫改、建成家庭醫生首診是我們的改革目標。因此家庭醫生首診的地位不可動搖,是我國醫療改革所要實現的目標。但長期以來被動診療模式所形成的國民就醫習慣也并非一下就可改變的,必須深化醫療改革和醫療資源緊張的情況下,利用現有的醫療資源建成新的醫療體系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傳統的醫療模式和家庭醫生服務模式在醫療團隊、服務機構硬件資源以及社會保險等配套措施在一段交叉融合不可避免。在最先開展家庭醫生服務試地區如上海地區,其所推出的“1+1+1”模式正體現了這一點。

在長遠的發展上分析,隨著我國醫改的深化,全科醫生隊伍的培養,內部激勵機制、考核績效機制的完善,外部社會保險配套等制度的建成,我國將全面建成分級診療體系,在運行模式上,也必實現家庭醫生首診式,將與傳統的就醫模式區分開來,可預見傳統的就醫模式的存在空間將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圍。在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和功能較為完備、發展較早的國家的發展也表明這點,如英國,很多大型醫院也都逐漸放棄了門診服務,只有急診的病人和家庭醫生轉診的病人才可以獲得醫院的醫療服務。

因此,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這一基層醫療衛生體系的運作模式應獨立于在我國整體醫療體系?,F階段家庭醫生簽約服務不可避免與傳統就醫模式的交叉,難以獨立運行,但這是現階段強化基層醫療服務的應有功能必須面對的問題。新制度的成熟度和相關政策的配合度不斷提高,將逐步形成適應我國國情的基層首診制度,家庭醫生簽約制度也不例外。因此,我們要意識到家庭醫生簽約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有一個過程,需要自下而上逐步發展,在不斷解決問題的過程中帶動我國醫改的深化。

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實施問題和成因分析

家庭醫生簽約制度力求最終實現“社區首診、雙向轉診、逐級診療”的目標。我國推行家庭醫生簽約制度自開始實行到現在已初見成效,每年簽約人數不斷上升,但推行過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阻礙著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的繼續推進。

(一)簽約服務定位模糊、簽約服務內涵不夠完善

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定位模糊,功能單薄,服務內容不夠完善,影響著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的發展方向,原因在于家庭醫生非本土自然產生,主要借鑒外國經驗發展起來。國內較早一批地區發展基層衛生服務集中在2009年,至今只有9年的時間,發展時間較短,經驗不足。此外試點地區少,各地區實踐情況也不一,相互間可借鑒性不足也都是其影響因素。根據中央的指導意見和各地區發展情況,家庭醫生的主要職能為疾病診治,但目標病種與基層醫療水平間的不匹配導致市民就醫選擇難以改變。在服務內容方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的醫療水平和服務內容也不滿足于現代人多方面的醫療服務需求。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不斷上升,對健康關注度也越來越高,不僅要求在患病時能治好疾病,還期望在日常生活中維持較好健康狀態,因此市民從“疾病需求”逐漸向“健康需求”擴展。市民對健康偏好程度越大其就診選擇越難以改變。而日常健康維護理論上是家庭醫生主要職能之一,但現階段幾乎還未開展。在對與家庭醫生簽約但不曾在家庭醫生處就診的人群調查顯示,有一半的人表明不就診的原因是自身健康狀況好,不患病無需診治,這證明家庭醫生衛生服務項目仍未覆蓋至全民、治療與預防分離。醫院服務群體具有大范圍、流動性高,疾病預防對于高等級醫院不曾涉獵更是無法負擔的模塊,因此家庭醫生作為全民健康的“守護者”根據其契約制特點理應滿足市民的“健康需求”。

(二)基層社區衛生機構資源不能滿足需求

基層衛生服務機構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難以與大醫院抗衡。主要在醫師資源方面。全科醫生數量不足、質量不高成為主要問題。截至2017年底,我國培訓合格的全科醫生不足醫生總數的10%。按照目標測算,到2020年我國全科醫生數量應達到35萬人,這意味我國全科醫生數量缺口大。家庭醫生編制數量是按照社區常住人口數量進行核定的,因此目前遠遠不能滿足社區居民的簽約服務需求。社會培訓模式未改進以及人才引進途徑未拓寬是其中的原因。再從醫師資源流動方面分析,醫生個人往往會考慮到責任使命、發展前景等問題,更傾向于去大醫院就業。另一方面,薪資問題上由于基層醫生收入計算方式與醫院醫生收入計算方式不同,從結果看基層全科醫生工資遠低于高等級醫院里的醫生,高水平的醫務人才都向大醫院流動,因此基層衛生服務機構留不住人才是當前要解決的難題。

(三)簽約服務籌資機制尚不健全

在制度的設定上,社會效益和服務質量應該為績效考核的重點,然而各地進行考核時卻更注重簽約率、滿意度等指標,這種做法造成與實際工作之間的偏差,降低了家庭醫生的工作積極性。良好的激勵機制能夠調動家庭醫生的積極性,提供更加優質的醫療服務,對防止人才流失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目前卻尚未形成統一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激勵機制的不完善阻礙了醫務人才流向基層,人員的不穩定難以保證優秀的醫療服務供給,影響服務質量和長效機制的建立。具體而言,目前由于未實施社區強制首診,家庭醫生經費也沒有未按照簽約的數量劃撥,服務的數量和質量與家庭醫生收入沒有直接的聯系;在實行社區衛生服務收支兩條線管理的政策下,簽約居民的健康管理程度也無法與家庭醫生的績效工資水平掛鉤;缺乏家庭醫生激勵機制的同時,也缺乏著開展健康管理、實現防治結合從而節省醫療費用的內在動力。在考核方面,醫療管理部門現有的考核指標更注重于簽約的數量,而對居民健康管理的質量缺乏細化的考核指標,評估指標體系上尚不完善。

(四)轉診資源與轉診機制缺位

家庭醫生簽約制度孤軍奮戰難以成事,轉診通道未完善阻礙著市民選擇基層首診。雖然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模式有助于分級診療體系的建成,但是在大框架下,分級診療制度的不完善,不暢通也影響著居民對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選擇,兩者相互作用著。經調查,武漢市等試點地區已有多家醫院分區域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結合構建醫聯體,旨在利用醫院的資源對基層全科醫生進行培訓的同時促進兩層級醫院之間雙向轉診制度的暢通,但現階段由于各層級醫院缺乏統籌,利益分配不一致難以真正做到有效轉診,分診這一過程不由家庭醫生決定而是市民自行判斷,基層首診尚未完全發揮作用。不僅利益分配有顯著影響,信息的孤島現象也阻礙基層首診和分級診療的建成。調查發現,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大部分單機醫院之間至今還未實現衛生信息的互暢互通、資源共享和信息有效利用。家庭醫生不能在轉診的第一時間將轉診患者的基本醫療信息情況送達三級醫院,同樣,三級醫院也無法將患者的診療情況和康復情況及時向下送達給家庭醫生。

(五)居民對家庭醫生服務內容了解不足、對家庭醫生信任水平不高

根據調查,居民對基層醫療機構的職責范圍認知仍為常見病、多發病的治療,在非常見病如小兒支氣管炎、盆腔炎等診療上簽約群體對家庭醫生信任不足。原因不僅在于基層全科醫療軟件水平與硬件設施均不及高等級醫院的???,成本與收益的權衡也影響著市民的就醫選擇。居民總是在選擇的基礎上做出符合個人偏好的最優選擇——面對小病時選擇效率高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面對病理復雜的疾病時選擇??漆t療水平高的醫院?;鶎俞t療機構往往成為許多剛出校門的新醫生練手的選擇,醫療水平不高,與市民需求不一致影響著家庭醫生制度效果。因此基層醫療診斷水平較低是阻礙市民選擇基層首診的重要原因。另外調查了解到,雖然在家庭醫生處就診后簽約市民普遍表示滿意,但對簽約后沒有在家庭醫生處就診的人群訪問卻發現,幾乎所有人或多或少從親朋好友口中聽到過關于基層醫療機構誤診的事情,因此對由基層全科醫生組成的家庭醫生醫療水平持有懷疑態度,加上多年形成的基層醫療只能治小病以及家庭醫生是高收入者專享的高成本私家醫療照護誤解,導致居民很少基層就診而是到醫院就診的結果。

(六)政府和相關機構宣傳力度不足

即使是已經簽約的居民,對家庭醫生團隊所提供的服務內容也不甚了解,特別是“不知如何聯系簽約的家庭醫生”,這容易導致部分居民對于此項服務的懷疑和排斥態度。有很多年輕被訪者表示主觀上愿意接受基層醫療服務,但是對自己居住小區是否配備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完全不知,這說明即使參與簽約的市民對制度的內涵、服務具體內容、簽約后可獲得的權益認知程度不高。制度內容宣傳不足,市民對醫療機構分級后的目標與各級機構定位了解不足阻礙家庭醫生簽約制度發揮雙重“守門人”作用。相比大型的三級醫院,社區醫療衛生中心和村衛生所發展晚、推行慢、層次低,多年下來市民形成了基層醫療只治小病的刻板印象。再加上西方文化的傳播,不少市民甚至認為家庭醫生是高收入者專享的高成本私家醫療照護。在我國分級診療制度不斷推進的過程中,分診目標與各級機構定位宣傳不足的情況未能縮小現實與刻板印象之間的差距,這將大大弱化家庭醫生簽約制度的效果。因此擴大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社會宣傳十分必要,為此要利用好新媒體的導向作用,讓群眾逐漸了解接受這一事物。

這些這些問題有著互為因果的關系,這表明社會各因素對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的影響,以及各發展環節對該制度的作用并非是隔離的、獨立的,而是在整體上相互作用。根據以上分析,可以總結出影響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的進一步發展的內在動因有: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的定位;國民的傳統就醫習慣;居民對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內涵的了解;基層衛生服務機構的人才培養和設施配備硬件資源;行政管理機構在籌資機制的完善和支持程度;分級診療體系的發展程度。

三、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的完善對策

為解決現有問題,將根據上文對影響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的內在動因的分析總結,就未來家庭醫生簽約制度在我國的持續推廣與發展提出如下對策建議。

(一)實現全面綜合化服務

應以包括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在內的基層醫療衛生建的核心,發揮其基礎性地位,建設成“小病在社區,大病到醫院,康復回社區”的基本醫療服務格局,發揮基層社區衛生服務作為公共衛生網絡的兜底性功能。在服務內容的發展上,實現全面綜合化服務,特別是在針對老年人養護、懷孕或哺乳婦女、幼兒護理上,以此應對我國的老齡化。因此要在滿足社區去居民基本醫療服務需求的基礎上,推出更有個性的針對性的服務,即家庭醫生簽約服務首先應當以“分類”“按需”為服務的首要原則,力求服務內容更加全面化綜合化,服務的方式多形式多樣化,服務對象全面化,以滿足現代人多樣多形式的醫療需求。在堅持以“重點人群”為服務的重點對象的前提下,進一步推出針對健康與亞健康人群的相關醫療服務包,以吸引更多人群特別是年輕人關注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并主動簽約享受其中國醫療服務,實現家庭醫生簽約全面化的制度目標。而在預防康復、亞健康和保健服務中還應該有所側重的傾向于較大年齡的人群,因為隨著年齡的增長,人們對預防保健服務的需求也將不斷增大。

(二)加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基礎設施配備

加強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人力、財力、硬件基礎設施配備,促進家庭醫生服務與傳統醫療服務的分離,實現醫療衛生服務機制的轉型。使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能夠滿足大部分人群的需求。在實際調查中也發現,各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基礎設施方面已經初具規模,實現了快速發展。但是在藥品種類、人員、技術等方面還存在一定問題。值得注意的是,各級衛生行政方面的限制常常會阻礙人流、物流的正常流動,使得相關資源無法得到最優化的配置。因此,政府部門應加大政府投入,在政策傾斜的同時排除各種障礙,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在社區的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基礎。

(三)進一步落實各項保障措施

在自籌機制的完善建設上,要進一步跟進落實各項保障措施。一方面要不斷完善基本醫療保險體系,提高醫保的覆蓋范圍,同時注重將醫保等相關制度模式與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有機結合,做到每個配套機制間的有效暢通的銜接,保證群眾能夠最大程度上享受到政策優惠。另一方面,從物質、精神等各方面入手,也要加快實現家庭醫生特殊崗位津貼,使得家庭醫生的薪資得到有效保障,從而提高家庭醫生的積極性和專業性,為簽約居民提供高質量高水平的醫療服務。

(四)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

政策支持上,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居民對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內涵的了解程度,逐漸改變國民的就醫習慣。研究結果表明,對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認知程度往往直接影響人們對該服務的需求,認知度越低需求越小,甚至還會存在某種程度的抵觸心理。因此,通過加大政府對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宣傳力度,不僅有利于增強家庭醫生在社區中的影響力,提高居民對其的了解程度,使居民更加充分地了解該家庭醫生服務的內容、功能和優惠等各個方面,進而有效不斷提高人們對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的整體需求,讓居民更加主動聯系家庭醫生享受優惠醫療服務,逐漸實現基層首診的醫療管理目標。

(五)實現各級醫院診療信息的互聯互通

應在分級診療體系的建設過程中,完善各級醫院診療信息暢通機制,使得各層級醫院和衛生服務機構實現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島現象,通過科學數據支持進一步實現全面管理居民健康管理的目標。因此在整合各醫療機構診療信息方面,首先要提高基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內部信息化能力,以完善居民個人健康檔案為中心,結合所記錄的診療信息科學的實現對居民的健康管理,并在這個過程中及時更新居民的健康檔案。再次,在縱向上深化區域衛生信息聯通的建設,對三級醫院的信息系統、一包、新農合和社區衛生服務信息系統等進行有效整合,實現信息互暢互通、資源共享,方便基層社區的家庭醫生及時、快速、有效、準確掌握每名患者的診療信息資料,并同時完善的與三級醫院的雙向轉診系統。(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參考文獻:

[1]李菲.我國醫療服務分級診療的具體路徑及實踐程度分析[J].中州學刊,2014(11):90- 95.

[2]張兵,俞海.醫保引導分級診療[J].中國社會保障, 2016(5):72-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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