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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心得體會范文

2023-06-03

法治中國心得體會范文第1篇

摘要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法治中國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環節、重要目標,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保障。法治中國對于廣泛凝聚共識,形成改革合力,助推改革走向深入,保障改革平穩進行具有十分重大且深遠的意義。本文從為什么要依法治國、依法治國戰略的發展以及如何依法治國等方面進行了部分討論。

關鍵字:法治中國,深化改革,法制建設,三中全會

北京大學醫學院基礎醫學院2014級學年論文

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法治中國是2013年1月7日,習近平同志在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就做好新形勢下政法工作中做出的重要指示中首次提出的一個法治建設新目標。“法治中國”是自黨的十五大以來依法治國方略的升級版;是將法治的共性與中國具體國情相結合的產物;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的綜合體。“法治中國”進一步指明了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方向和道路,豐富和發展了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標志著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進入了新的階段。

一、為什么要依法治國

歐美等現代化國家法治等比較完善,而在我國由于建國時短且部分歷史原因,導致在改革開放后才正式提出依法治國的戰略。隨著國家經濟和各個方面的發展,要求國家實行依法治國,因為只有依法治國,才能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推進精神文明建設、才能維護國家穩定以及人民的安居樂業。

實行依法治國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改革的目標,但市場經濟絕不僅僅是一種資源配置的方式,它是一整套經濟運行的理念和模式,屬于經濟基礎的一部分。因此必然要求改革上層建筑以適應其需要,健全的法制正是適應市場經濟的上層建筑中的核心部分。

實行依法治國是精神文明建設的前提條件。建設精神文明、兩手抓成為黨中央一再強調的工作重點。但是這項常抓不懈的工作成效不彰也是不爭的事實,其原因就在于法制建設的不力。搞精神文明的一種常規作法是大力宣傳先進模范人物的事跡,號召廣大人民學習。然而,在一個貪污腐化者、坑蒙拐騙者彈冠相慶,誠實守法者吃虧上當的社會中,模范人物有多大感召力令人懷疑。事實上,在一個基本法律規范都得不到尊重的時代,讓人們去學習先進模范無私奉獻、忘我工作無異于緣木求魚。因此,想要搞好精神文明,必須先下大力氣搞好法制建設。

實行依法治國是維護國家穩定,社會長治久安的要求。依法治國就是指按一套相對固定的原則規范來管理國家,從而使整個社會政治、經濟各方面得以在比較穩定的基礎上運行而不致有太大的動蕩。 作為國家機器的一部分,法律以及與其相關的法制體系與軍隊、警察一樣是保證社會正常穩定運行的基本機制。而這種機制對于轉軌時期的中國顯得尤其重要。中國正經歷著史無前例的從舊體制向新體制轉化的巨大變革,在這個過程中,由于利益結構的變遷、國家控制力的減弱,各種社會矛盾日益尖銳。民族之間、地區之間、城鄉之間、新貧與新富之間存在著許許多多甚至是不可調和的矛盾,貪污腐敗、黑社會等丑惡現象層出不窮。不僅如此,意識形態領域內的斗爭也日益激烈和具體化,而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則因此變得難以預測。正是在這種背景之下,對秩序的呼喚理應成為時代的最強音。而在秩序的建立和維護中,法制無疑是唱主角的。

二、依法治國戰略的發展

中國現行憲法,即1982年憲法,為了體現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把“公民的基本權利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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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放在“國家機構”之前,改變了以往放在“國家機構”之后的慣例。雖然只是次序的調整,但它反映了法治國家一個基本原則——公民權利優于國家機構的權力,保障公民權利是建立法治國家的前提,國家機構是用來保障和實現公民權利的工具。黨的十六大報告中,還特別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我國政治建設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

在黨的十五大上,江澤民明確提出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將過去“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提法,改變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極其鮮明地突出了對“法治”的強調。中國共產黨的十六大合乎邏輯地提出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正是中央對這一問題長期思索的結果,是對歷史經驗的深刻總結。是著眼于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現實需要:十六大報告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黨的十六大提出,要把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還把依法治國作為是“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一項基本內容。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發布,《決定》在10月23號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上通過。10月23號,全會閉幕當天已經發布了一個全會公報,與之相比,公報是關于依法治國的大綱和精神要旨的闡述,《決定》則是一部更全面、具體、更有針對性的依法治國路徑圖。

三、如何建設法治中國

堅持以法治為最可靠保障。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要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以及擴大人民民主,必須堅持以法治為最根本手段和最可靠保障。法治中國是十八大報告所闡述的“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戰略的升級版。在當下中國,法治是提高執政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的可靠教材,是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唯一途徑,是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治理體制,確保社會既充滿活力又和諧有序的根本保障。

法治中國必須維護憲法法律權威,讓法治成為國民的信仰。法治本質上是規則之治,憲法和法律是一國的根本規則。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立國憲章,國之根本法則,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根據憲法所制定的各種基本法律是國家這一共同體的基本規范準則。法律是憲法的具體化,亦具有不可侵犯的權威性。只有牢固確立和尊崇憲法和法律的權威性,才能在國家樹立一個最高的是非判斷標準,才能建立穩定可靠的制度預期,才能引導國民遵守規則、信仰法治。

法治中國必須規范公權力運行,保障私權利實現。制約和規范公權力運行,保障和實現私權利價值是現代法治的兩大使命。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權力由法律所授予,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運行。應將權力關進法律化的制度之籠,堅持用法律化的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讓人民通過法治化的途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法制的軌道內運行。公權力具有天然的侵犯私權利的屬性,制約和規范公權力運行的目的,在于保障和實現最廣大人民的私權,否則公權力的存在將毫無意義。

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關鍵在于嚴格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茖W的宏觀調控,有效的政府治理,必須通過一個法治的政府才能實現,這是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勢的內在要求。依法行政是規范公權力運行,保障私權利實現的首要保障。當前社會矛盾多發,信訪不斷,多與依法行政不到位有關。只有堅持依法行政,才能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最大程度地增加社會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依法行政也是創新社會治理所必須遵循的根本準則。不管何種新型的社會治理方式,包括新型的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機制,皆代表國家對社會管理的方法或者態度,都涉及到公權力的運用,因此必須堅持依法而為;未得到法律授權的任何公權力運用都是非法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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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買平安”、“擺得平就是水平”都是非法治的權宜之計,應予以堅決摒棄。

法治中國必須強化司法權威,保障司法獨立。建設法治中國,必須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以維護人民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司法是社會公平正義的保障,是公平正義實現的最后一道關卡。當民眾普遍感到公平正義難以獲得的時候,將導致社會不穩。理想的法治狀態下,一切糾紛皆可通過司法獲得解決,民眾能夠從司法獲得最后的公平正義。司法要承擔守護民眾公平正義的使命,要求司法必須有權威,強化司法權威是當前司法體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司法權威來源于獨立和公正,應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下大力氣根除制約司法權依法獨立運行的各種體制機制障礙,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司法權依法獨立運行與堅持黨的領導在本質上是統一的,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就是對黨和人民意志的最好貫徹和落實。目前存在諸多如“信訪不信法”等消減司法權威的不利因素,亟需得到糾正。

現今,我們正面臨全面深化改革的艱巨任務,這是巨大挑戰,更是推動中國繼續美好前行的重大戰略機遇。當前形勢和任務要求全黨和全國人民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決策部署上來,堅持膽子要大、步子要穩的改革總體推進方略。法治中國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支撐,推進法治中國建設應成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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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法治中國心得體會范文第2篇

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任務,也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政治保障。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了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的正確方向和重點任務。

1、政治體制改革方向: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政治體制改革事關黨和國家工作全局,事關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既要堅定不移實施,又要積極穩妥推進,特別是要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指出,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深化政治體制改革。

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和核心,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三者是一個有機整體。全會《決定》從三個方面提出和部署了政治體制改革的任務:一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建設,二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三是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

2、人民民主: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

全會強調:“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

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中共中央黨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認為“三個更加”意味著,今后國家會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從各層次各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通過制度保證人民依法參與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優越性。

3、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全會《決定》鮮明地提出: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就是推動兩個方面的創新,一個是理論方面的創新,當然也包括實踐層面的創新,目的就是要更好的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我們國家根本制度的作用。

全會《決定》強調:“完善人大工作機制,擴大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積極回應社會關切。”近年來,我們遼寧省人大在這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去年以來,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先后就教育經費支出、大氣污染防治、農田水利建設、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等進行了專題詢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

黨的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我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提出“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

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的論斷。協商民主的推進有利于人民民主權利的實踐,從而更好地確保人民當家作主這樣一個目標的實現;那么其次就是推進協商民主,有利于化解矛盾,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還有就是協商民主的推進有利于促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從而確保各級黨委和政府實現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最后就是協商民主的推進還有助于我們推進黨的執政方式和領導方式的轉變。

全會《決定》對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作了全面的規劃和部署,明確提出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

二、推進法治中國建設

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系統闡述了“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施提出了明確的發展目標和制度要求。“法治中國”將作為治國基本方略的依法治國思想進行了重大提升,釋放出強烈的改革信號。

1、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專家學者普遍認為,“法治中國”是黨的十五大以來有關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中國版”、“綜合版”和“升級版”,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要求和法治基本精神的“具體目標”,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具體平臺。

全會《決定》明確指出,法治中國建設,應當堅持依法治國、

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這意味著“法治中國”建設將是一項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國家建設和社會建設系統工程。

2、行政執法體制:權責統

一、權威高效

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兩大支柱。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著力點是增強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目標是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全會《決定》針對權責交叉、多頭執法等問題,提出整合執法主體,相對集中執法權,推進綜合執法,建立權責統

一、權威高效的行政執法體制。要完善行政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3、司法體制改革:公正、高效、權威

公平正義,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線,也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石。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是為了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讓司法成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

司法改革主要側重于立法的審查、執法的監督和司法的獨立,做到這三點創新的目的就是要實現我們司法的公正,讓老百姓在整個司法的過程中、執法的過程中體會到對他們權益的保障,體會到社會的公平和正義,有助于建立法治國家、

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

全會《決定》從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等三個方面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做了具體明確的部署。

4、勞動教養制度退出歷史舞臺

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實行50多年的勞動教養制度從此退出歷史舞臺。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胡建淼認為:“勞動教養制度在歷史上對于維護社會治安、確保社會穩定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應當看到它的弊端非常大。中央廢止勞動教養制度的決心也體現了中央對人權的高度尊重。”

法治中國心得體會范文第3篇

作為黨和國家工作的重要部分,政法工作在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是前提,政法工作的保障性作用不可或缺;而“五位一體”的總布局,都與政法工作密切相關。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精神,在新的歷史起點上開創政法工作新局面,就要把政法工作置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大局中來思考,置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中來審視。

這些年來,政法工作的環境發生了深刻變化,從國內看,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轉型的關鍵期,深層次矛盾凸顯的敏感期;從國際看,世界多極化、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文化多樣化、社會信息化持續推進。對于政法機關來說,如何在變化了的環境中與時俱進、不斷提高執法司法能力?如何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新期待,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滿意度?如何滿足社會公平正義的需求,進一步提升政法隊伍的親和力和公信力?這些問題回答得如何,直接關系到政法工作的成效與實效,關系到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關系到平安中國、法治中國的建設。

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黨的十八大強調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并首次要求領導干部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實踐證明,無論是推動發展、維護穩定,還是創新管理、提升服務,法治都是最可靠的手段。政法機關作為執法司法機關,必須清醒認識新形勢下加強法治建設的特殊重要性,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調節經濟社會關系、統籌協調各種利益沖突,最大限度地激發社會創造活力;善于運用法律手段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公平正義,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促進社會和諧;善于運用法律手段預防懲治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確保社會穩定,真正肩負起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者、實踐者的重任。

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是我們黨的一貫主張,也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大任務。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和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人民群眾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對公平正義的追求更加強烈,一些群眾有時為爭得一分公平甚至比爭得幾分利益還要執著。政法機關處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如果罪犯沒有得到應有懲處、當事人勝訴權益沒有得到及時實現,社會正義就難以伸張;如果執法不嚴、司法不公,甚至辦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社會就失去了最起碼的公平公正。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為首要價值追求,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就能使人民群眾感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法治中國心得體會范文第4篇

2013中國十大影響力法制案例

初選入圍十項:

1、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 錯誤!未定義書簽。

2、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 錯誤!未定義書簽。

3、李某某等五人強奸案............................................... 4

4、首都機場爆炸案................................................... 5

5、海南校長帶幼女開房案............................................. 6

6、浙江張氏叔侄強奸再審無罪案....................................... 6

7、河北王書金強奸、故意殺人上訴案................................... 7

8、湖南曾成杰集資詐騙案............................................. 8

9、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案............................................. 9

10、騰訊訴360“扣扣保鏢”不正當競爭案 ............................. 10 備選兩項:

11、華為公司訴美國IDC濫用市場地位壟斷案........................... 11

12、湖南瓜農鄧正加死亡案........................................... 12

初選入圍十項:

一、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 【案情簡介】

2012年4月10日,鑒于薄熙來涉嫌嚴重違紀,中央決定,停止其擔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委員職務,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立案調查。2013年7月25日,薄熙來涉嫌受賄、貪污、濫用職權犯罪一案,經依法指定管轄,由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3年8月22日至8月26日,濟南市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庭審中,法院嚴格遵循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讓控辯雙方充分質證、充分辯論,并以微博直播方式公開。2013年9月22日10時50分許,

1 濟南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對被告人薄熙來以受賄罪、貪污罪、濫用職權罪依法判處刑罰,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薄熙來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2013年10月25日上午,山東省高院對薄熙來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無期徒刑判決。

【影響性評述】

作為2008年以來中央查處的級別最高的官員,薄熙來案的重大性和影響力自不必言。在中央加大反腐敗力度、推出一系列反腐敗新舉的背景下,薄熙來被公訴更彰顯了中央“打老虎”的決心。同時,也彰顯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和中央堅持依法治國的理念和決心。除了薄熙來身份的特殊性之外,此案備受矚目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庭審的公開性。在一審庭審期間,濟南中院運用微博這一新媒體對案件審理情況進行了近乎全景式的播報。大量來自庭審現場的文字、圖片、視頻、音頻等資料,讓億萬圍觀者得以直觀地了解到案件審理的進程和細節,開放程度遠遠超出了外界的預期。此次微博直播庭審,首開中國司法史先河,體現了當政者的勇氣和自信,也得到了國內外輿論的一致好評。輿論期待此案的依法公開審理能夠成為中國司法史上的一個新起點,以此為契機,不斷推進和完善我國的審判公開制度及司法公開制度,并由此增強我國司法的公正性、公信力和權威性。

【各方評價】

中國廣播網評論認為:這一審判,再一次昭示全黨和全國人民:黨紀國法面前人人平等,制度執行沒有例外,沒有享受特權的黨員領導干部和特殊公民,違法必究,貪腐必受懲處。

新華網評論認為:中央一系列反腐新舉都體現出對腐敗的“零容忍”,此次公布審判薄熙來的相關信息,是中央“打老虎”的一個有力舉措,是時代所向、群眾所盼。

中國青年網評論認為:審判薄熙來毫無疑問具有巨大的警示意義和教育意義。作為黨的高級領導干部,必須深刻理解“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道理。要想不步薄熙來之流的后塵,就必須做到三個“去除”:去除一切驕縱,去除一切僥幸,去除一切虛偽﹔同時要做到三個“敬畏”:敬畏人民賦予的權力,敬畏黨紀國法,敬畏人民群眾的監督。

香港《大公報》發表社評認為:一起最為敏感、最受關注的案件,卻以一種最為公開、最為開放的姿態來進行。對薄熙來的公開審判,注定將在中國法治史留下濃重的一筆。

2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顧永忠在《檢察日報》撰文表示:薄案庭審最突出的亮點有二:一是對庭審活動采用微博直播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實現了審判公開;二是被告人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得到了充分保障。這兩點一方面彰顯了訴訟程序本身的公正,另一方面也預示了審判結果的實體公正。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院長趙秉志在《法制日報》撰文表示:該案是一宗兼具程序正當與實體正義的典型案件,相信該案的審判會有力地促進我國的反腐敗事業和依法治國的步伐。

二、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受賄、濫用職權案 【案情簡介】

2011年2月,中紀委對中共中央委員、鐵道部原部長、黨組書記劉志軍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檢查。當月,劉志軍被免去其黨組書記職務。2011年2月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免去其鐵道部部長職務。2013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劉志軍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2013年7月8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劉志軍被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法院審理查明:1986年至2011年,劉志軍在擔任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黨委書記、分局長、鄭州鐵路局副局長、沈陽鐵路局局長、原鐵道部運輸總調度長、副部長、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職務晉升、承攬工程、獲取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460萬余元;劉志軍在擔任鐵道部部長期間,違反規定,徇私舞弊,為丁羽心及其與親屬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得鐵路貨物運輸計劃、獲取經營動車組輪對項目公司的股權等方面提供幫助,使丁羽心及其親屬獲得巨額經濟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影響性評述】

新一屆領導集體上任之后,劉志軍案是司法機關審理的首宗正部級官員貪腐案,被視為中央反腐“打老虎”的標志性案件之一。作為鐵道系統舉足輕重的人物,劉志軍被民間稱作“劉跨越”,當鐵軌在大地上迅速延伸時,相伴而生的卻是他潛心鋪設的四通八達的利益輸送系統。急功近利的發展,帶給鐵道部乃至整個社會的長遠發展弊大于利,政企不分則讓他擁有了難以想象的尋租空間。劉志軍落馬后,中國部委里最后一個改革的堡壘——被詬病多年的“鐵老大”,在他案發兩年后也隨之解體。從2011年2月落馬到判決,劉志軍案歷經兩年多時間。

3 兩年間,劉的罪行似乎“罄竹難書”,從動車奢華采購到違規招標,與丁羽心的權錢交易,甚至坊間的情色故事,不斷被八卦。劉志軍案也被認為是凸顯官商勾結的典型案例。此案中的重要人物丁書苗以中間人身份讓自己成為億萬富豪的運作模式,也揭示了一個新的問題:面對不斷加大的反腐力度,貪官紛紛通過中間人,建立了利益體外循環系統,即錢雖不在自己名下,但可自由支配。這也成為反腐敗工作中一個亟待解決的新課題。

【各方評價】

《新京報》社論認為:曾經有少數人還認為,劉志軍是個“能吏”,中國高鐵固然問題不少,但他也為中國高鐵做了貢獻。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公眾或許難以對劉志軍做出客觀的評判。劉志軍在多大程度上阻礙了鐵路改革,其給政府和社會帶來的負面影響,也難以被準確認知。因此,審判劉志軍既是彰顯法治理念的機會,也是定訟止爭,讓傳言止息、讓真相呈現、讓民眾全面了解劉志軍罪與罰的必經程序。

《南方都市報》評論認為:反腐要出重拳,但制度建設更是重要。等到蒼蠅成群、老虎跑到大街上傷人時再出手,固然能夠彰顯法治精神,但何不事先就制定制度,讓那些貪官不敢貪、不愿貪、也沒法貪呢?這不光是維護群眾的利益,也能少讓一些官員坐穿牢底、人頭落地,可謂功德無量。

《法制日報》評論認為:鐵道部的拆分,被稱為最后一個計劃經濟堡壘的瓦解。未來鐵路總公司如何避免國企的代理人風險、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監督機制,尤其是賦予廣大職工更多的內部監督權,避免國有資產被掏空流失的悲劇再度發生,是一個必須要直面的現實課題。但愿劉志軍被審給正在進行中的鐵路系統新一輪改革以足夠的反面教訓。

“民間反腐敗研究第一人”王榮利律師認為:劉志軍案突出反映了官商勾結問題的嚴重性。十八大以來,中央反腐敗“打老虎”,至今有20余名副省部級以上高官“接受組織調查”,而每個高官“接受組織調查”的背后,基本上都會牽扯數名企業家同時“被調查”。

三、李某某等五人強奸案 【案情簡介】

2013年2月19日,北京警方接報稱,2月17日晚,某女在海淀區某酒吧內與李某某等人飲酒后,被帶至某賓館內輪奸。2013年2月20日將李某某等刑事拘留。海淀區法院一審庭審中,李某某當庭翻供否認與被害人發生性關系,其律

4 師也堅持無罪辯護,其余四名被告人的律師則做了有罪辯護,同案被告人魏某更當庭指認李天一打人。2013年9月26日,海淀區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四年;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訴。據報,在二審庭審中,李某某稱案發時自己在房間與媽媽通電話,什么也沒有看見、沒有參與。11月27日,北京市一中院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4年1月20日,李某某等人強奸案中同案犯王某的律師周翠麗等涉嫌違反律師執業規范、不當披露案情,被北京市律協處以“公開譴責”處分。

【影響性評述】

“法院秉持中道、立于不敗;夢鴿四處奔走、一敗涂地;律師喧賓奪主、成功上位”,這幾句話可以視為對這場喧囂了一整年的熱點案件的總體評價。雖然案件一審、二審均為不公開審理,但名人涉案,媒體狂轟濫炸式的報道,仍然讓本案的種種枝節展露無遺。據統計,該案一審宣判當天,相關新聞報道達3千余篇,相關微博有36萬余條;其后的上訴、二審等關鍵節點,該案均無一例外地登上當日最熱門法治新聞榜首。關于本案,一個最令人印象深刻的特點莫過于其所掀起的輿論戰。涉案各方均聲稱希望法院公正判決、反對輿論審判,但卻不斷通過微博發聲、上訪等方式試圖左右輿論。作為被告人的家屬,夢鴿清楚地認識到了全民斷案的危險性,但卻一再以自己和律師的言論刺激公眾的情緒。二審宣判后,法官在對李某某等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時,一句“作出這樣的判決,跟你是誰的兒子沒有關系”,真切地道出了司法公器應有的操守。此外,本案所牽出的未成年人犯罪懲戒與隱私保護、律師職業道德與委托方利益、輿論壓力和司法公正等問題,值得社會各界進一步深入探討。

【各方評價】

《環球時報》評論《法庭應當忘記李天一是誰的兒子》認為:李天一案讓我們看到,影響或試圖影響司法判決的因素在中國是如此之多。評判判決的只能是法律本身,是歷史,而不是輿論。

《人民法院報》評論《不公開審理與公眾知情權的滿足》稱:不公開審理并不意味著不能公布案件審理中的任何信息。法院在不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當事人隱私權的情況下,可以適度公開案件相關信息。法院在處理李某某等人強奸案時,恰恰在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和尊重公眾知情權之間找到了兩者的平衡點,厘清了不公開審理和公開相關信息的界限。

《京華時報》評論《李某某案,一場娛樂化的喧囂》稱:對于不公開審判的

5 案件,在制度上,法院只能在判決作出后才能主動且有限發聲,而其他各方卻早已“不厚道”地把他們“想要的真相”毫無顧忌地傳遞給了公眾,一些群眾早就先入為主。如何讓案件回歸案件本身,各方需要早思為好。

知名律師陳有西評論稱:審讀網上公布的李某某案判決書,基本事實沒有查清,證據認定出現大量硬傷,支持李家和其他被告上訴。

知名律師袁裕來評論稱:除了夢鴿,最值得解剖的是律師。李雙江、夢鴿的社會地位和財富,夢鴿盲目和強烈的母愛,使得一些律師為了名和利,完全喪失了職業倫理,還將為數不少的法律學者拖下了水。從來沒有一個案件如此充分地暴露出一些律師丑陋的一面。

四、首都機場爆炸案 【案情簡介】

2013年7月20日傍晚,山東籍殘障人士冀中星在首都機場T3航站樓到達大廳引爆自制爆炸裝置,造成本人受傷,因其在引爆前曾提醒周圍民眾,幸未造成其他人員傷亡。冀中星曾在廣東東莞市打工,以開“摩的”為業,2005年6月,冀中星駕摩的拉客經過東莞市新塘村治安隊門口時,與新塘村治安隊隊員發生沖突,致使冀中星脊椎粉碎性骨折、下肢癱瘓。此后,冀中星多次向東莞市政府上訪,均未得到滿意答復。2013年10月15日,北京市朝陽區法院一審以爆炸罪判處冀中星有期徒刑六年。冀中星提出上訴后,11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二審宣判,該院終審裁定,駁回冀中星的上訴,維持原判。2013年9月,冀中星被打傷致殘事,東莞警方對其刑事立案偵查。冀中星曾向東莞市政府對其毆打致殘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提供結論報告,后又向法院起訴東莞市政府信息不公開。2014年初,東莞市中級法院對冀中星訴東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影響性評述】

“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以及“花錢買太平”這樣的怪圈,間接地鼓勵了部分民眾選擇以非理性的方式解決問題,這無疑增加了化解矛盾的成本,損害了法律的尊嚴,也埋下了更大的隱患。東莞方面至今堅稱,無證據證明冀中星是被治安隊員打傷,且在2010年就已支付其“人道救助金”10萬元,冀中星父子還給當地政府送了錦旗。與廈門公交車爆炸案中報復社會的陳水總相比,在這起未帶來其他人員傷亡的機場爆炸案中,民眾在嘆息驚嚇的同時,更愿意給予肇事者冀中星以更多的同情,而非指責。“你永遠都無法叫醒裝睡的人,

6 但你可以把他炸醒”,許多網友這樣感嘆。某網絡調查顯示,96%的參與者認為冀中星引爆炸彈是為了“用生命喊冤”。“爆炸有罪,打殘人更有罪”成為大眾輿論的重要態度,但法律界人士也指出,“致殘案”的調查結果,不會對爆炸案的量刑產生影響。冀中星所遭受的委屈和不公正待遇,不能作為其危害公共安全的理由。冀中星因機場爆炸案一審獲刑6年,但該判決只是針對爆炸案本身,冀此前多年的上訪訴求,還未有定論。

【各方評價】

《法制日報》文章《冀中星案 用合法手段維護合法權利》認為:從頭審視冀中星,他受傷致殘,生活無著令人同情;他堅持申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也沒有錯,但是他卻最終在錯誤的地點,用錯誤的方法,實施了一個錯誤的行為,他將為此付出應有的代價。

《京華時報》文章《給冀中星們公正也是給我們安全》認為:對于執法者和司法者來說,冀中星案又像一面鏡子,照見了社會底層人士的維權之艱。至今冀中星仍未能為其東莞的不幸遭遇找回他所認定的公正。這或是因為相關證據確實不足,或是因為其他更為復雜的背景。只要有一個人絕望,我們所有人就都不安全。

《新華每日電訊》文章《北京已開啟意外模式?無需夸大身邊的安全風險》表示:公眾對身邊的安全威脅,總是近乎本能地敏感。底層民眾維權渠道逼仄、社會公平失守、貧富差距增大等,如果視而不見,整個社會的暴戾之氣勢必加重,每一個“生無所戀”的人都會成為社會危險因子。

《環球時報》評論《譴責機場爆炸犯罪應高于同情遭遇》認為:輿論對極端事件的關注也應平衡,要切忌民粹化。同情冀中星的個人不幸和同情他所實施的爆炸案是截然不同的兩回事。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表示:冀中星的行為無疑觸犯了法律,但是,消除社會對弱者的不公平對待,才能從根本上減少極端事件的發生。只有對每個個案公平對待、妥善處理,杜絕社會不公的土壤,才能真正讓社會和諧、穩定、長久地得到發展。

五、海南校長帶幼女開房案 【案情簡介】

2013年5 月8 日,海南省萬寧市6 名小學女生失蹤,據查,這些女孩被萬寧第二小學校長陳在鵬及該市房管局職工馮某松帶走開房過夜。5月13 日下午,

7 萬寧市針對此事召開新聞通氣會稱,警方稱犯罪嫌疑人并未與6 女生發生性關系。5 月14 日凌晨,萬寧市委宣傳部在騰訊官微發布消息,稱涉事學生4 人處女膜完整,另兩學生待鑒定。但受害者家屬卻稱孩子回到家后,下體不停的流血,內褲上還有精斑,并懷疑孩子被下了迷藥。于此同時,警方拋出受害女生事發前主動聯系兩名犯罪嫌疑人的說法。5月15 日,萬寧市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批捕了兩名嫌疑人。6月20日,該案在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公開宣判。以強奸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陳在鵬有期徒刑13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3年;判處被告人馮小松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宣判后,馮小松表示不服,提出上訴。7月12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后,當庭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影響性評述】

校長與小學女生,這兩個社會角色有其本應呈現的社會關系,在如此不堪的事件中以如此扭曲的方式入場,著實令人震驚和詫異。而更令人詫異的,可能是與此同時放出的一些官方消息:據當地警方稱,此次開房事件系“女生聯系校長”,另一個備受矚目的關鍵點則是“無性行為”。事件曝光之初,要求嚴懲嫌疑人、師者道德淪喪、教育堪憂的呼聲不斷。在網友一片譴責怒罵聲中,萬寧警方涉嫌袒護犯罪嫌疑人的回應迅速將此事轉化成一場政府的公共危機,輿論的注意力隨即從對犯罪嫌疑人的譴責轉向對官方的全面質疑。隨著事件的深入,“校長”這個承擔著較高社會道德期待的名詞也被蒙上陰影。如此素質的校長如何通過的選拔,選人用人標準是否存在漏洞,監管部門行使監管權是否缺少監督等問題也遭到拷問。更重要的,由此案引發的“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之爭再一次被推向風口浪尖,諸多學界專家及媒體紛紛疾呼廢除“嫖宿幼女罪”,也令廣大群眾再次重新審視該罪的合理性。

【各方評價】

北京律師許昔龍認為:絕不能簡單地以未成年少女處女膜完好為由判斷本案就不是強奸事件,犯罪嫌疑人的強奸中止、強奸未遂行為均有可能不傷及處女膜。強奸與猥褻區別的關鍵是在于行為人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以發生性關系為目的,強奸要求行為人必須有強行通過性交來達到性滿足的故意,猥褻是行為人以通過性器官接觸以外的猥褻行為來滿足自己感官上的享受。

人民網評論《校長帶女生開房不能停留在澄清和追問》認為:猥褻性侵未成年案屢禁不絕,給公眾帶來難以掩蓋的情緒傷害,拷問著未成年保護的社會責任。性侵與否并非問題關鍵,人們對學校教育的質疑和對未成年保護的憂思顯得更為重要,如何斬斷未成年女生與外界的畸形關系鏈,絕不能只停留在澄清和追

8 問之中,多在法律與道德教育上面做努力,才能避免問題的再發生。

《法制日報》評論《海南一校長帶小學幼女開房處女破和師德都破了》認為:如此慘無人道、滅絕人性之事,足實丟盡了素質教育的臉,也痛扇了我國教育的耳光。這樣的校長又是否通過了“德”的選拔?這樣的校長被選拔出來,我們的教育部門是否被蒙蔽了雙眼?我們的選人用人標準是否存在漏洞?我們的監管部門又是否在行使監督的權利?校長被免職只不過是治標不治本,要想杜絕同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必須從根源拔除病灶,在用人、選人之初就把好關、擦亮眼,將權力與責任畫上等號,這樣才能杜絕更多的孩子受到傷害。

六、浙江張氏叔侄強奸再審無罪案 【案情簡介】

2003 年5 月19 日,杭州發生了一起“奸殺案”,經警方偵查,認定是安徽省歙縣人張輝、張高平侄叔倆所為。庭審時,張輝堅稱他的認罪材料是看守所里一名叫袁連芳的牢頭獄霸代寫。2004 年4 月21 日,杭州市中院以強奸罪分別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同年10 月19 日,浙江省高院二審分別改判張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張高平有期徒刑15年。二人入監服刑后,稱自己絕無強奸殺人行為并不斷申訴。2008年,該案唯一的“證人”袁連芳被發現是一名“獄偵耳目”,專門替警方進行“證據補強”。隨后,浙江省政法委對案件展開調查發現死者指甲中的男性DNA,指向另一起殺人案的罪犯勾海峰,而勾海峰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已被判處死刑。2013年3 月26日,浙江省高院重審裁定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浙江省政法委成立也調查組,徹查“女神探”聶海芬等在該冤案偵查、起訴、審判等全部司法過程中的涉案人員。2013年5月20日浙江省高院對二人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共計221.14612萬元。

【影響性評述】

縱觀近年來曝光的多起冤假錯案,不難發現一些共同點:如多數情況下是因為真兇落網或發現了關鍵證據等偶然因素,或是借助微博等媒介的披露和傳播或媒體的持續關注,使辦案機關感到某種壓力,冤案才最終得以昭雪等。而張氏叔侄的冤案,幾乎是上述共性的“集大成者”。輿論雖然對浙江司法部門平反冤案、主動道歉并盡快啟動國家賠償等做法表示肯定,但自此案進入輿論視野以來,“獄偵耳目”袁連芳就成為這起輿情事件的熱點人物。另一方面,“女神探”聶海芬也被拉下神壇。先前諸多媒體盛贊其參與偵破張氏叔侄一案中,在未找到任何強奸物證、口供矛盾重重情況下,“毫不氣餒”,通過“突審”讓“驚魂未定”的嫌

9 犯交代的事跡亦成為了極大的反諷,諸多網友呼吁有關部門對其問責嚴懲。浙江叔侄的冤案的背后,司法腐敗、刑訊逼供、蔑視人權等問題昭然若揭,司法系統只有切實地追責反思、徹底摒棄有罪推定邏輯,才能走出冤案頻發的怪圈。

【各方評價】

學者、律師吳法天認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十年前的強奸殺人案,還張高平、張輝叔侄倆清白。近些年的刑事錯案幾乎都驗證了:1.公安偵查一直是法治水桶的最短木板,缺乏監督;2.訴訟程序糾錯機制失靈,導致后續檢察、法院一錯再錯;3.證據規則缺位,潛規則影響辦案,積重難返。新刑訴法的實施,能否糾偏,還有待觀察。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毛立新認為:叔侄倆沉冤得雪,欣慰之余更覺沉重。這起并不復雜、證據明顯不足的案件,正義本可以早就實現,卻整整遲到了10 年。他們憑借對神秘證人袁連芳的質疑打開了平反的突破口,同樣充滿偶然和離奇。

《南方都市報》評論《浙江叔侄冤案:還遠非談寬恕的時候》認為:如果說國家賠償追究的是機構責任,那么針對個案啟動瀆職調查,追問的便是執法者的個人責任,二者構成“雖遲到,但依然要完整”的正義本身,互相之間無法替代,更不可偏廢。

《新京報》評論《7 次“糾冤”機會何以全部錯失》認為:一旦警方通過刑訊逼供、誘供、指供,把“冤案”打造成“鐵案”,輸入司法流水線,就如同“滾石下坡”,一路沖關奪隘,直到作出有罪判決方止。對于判決生效后的案件,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申訴和再審程序,但從實踐看,這一事后糾錯機制同樣難以奏效。

七、河北王書金強奸、故意殺人上訴案 【案情簡介】

2005年1月,河北省廣平縣人王書金被警方抓獲。隨后,王書金供述,自己曾強奸多名婦女并殺死4人,其中包括一起“1994年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奸殺案”(與聶樹斌案高度重合,這起案件原本早已被石家莊警方偵破,且案犯聶樹斌已于1995年被執行死刑)。2007年3月12日,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書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奸罪判處王書金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決定對王書金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書金認為,原判認定的三起故意殺人、強奸犯罪事實屬自首,應從

10 輕處罰;其所供述的在石家莊市西郊強奸、殺人,是對國家和社會的貢獻,屬重大立功,應從輕處罰,遂上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先后于2007年7月、2013年6月25日、7月10日二審三次開庭審理此案。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王書金強奸、故意殺人一案,駁回王書金上訴、維持原判。

【影響性評述】

自2005年王書金主動供述自己系“石家莊西郊玉米地奸殺案”真兇以來,該案“一案兩兇”的罕見案情一直備受司法界及社會輿論的高度關注,全國人大代表張全收、全國政協委員葛劍雄先后多次在全國兩會期間提及此案,學者賀衛方、何兵等60多名法學界人士還曾聯名寫公開信呼吁河北司法機關再審聶樹斌案。2006年,該案一審開庭期間,王書金曾多次主動供述上述罪行,被主訴檢察官和法官以“不要說與本案無關的事情”為由喝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從2007年7月二審第一次開庭審理直至2013年6月25日二審第二次開庭審理,近六年內沒有結果,遠遠超出《刑事訴訟法》關于二審至多為3個月的規定時限。除庭審外,其辯護律師從未被法院約見過。二審第二次開庭期間,“嫌犯供認罪行,檢方卻提供證據,證其清白”,為原本就飽受質疑的“王書金案”再添爭議。值得一提的是,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此次開庭前開通微博,實時通報庭審進展、聶樹斌家屬和更多媒體獲準旁聽等司法公開舉措,受到了各方肯定。

【各方評價】

案件審理期間,《東方早報》官方微博發表的一條題為“三句話總結一下上午的庭審”的微博在網上熱傳:“王書金:人是我殺的;辯護人:是他;檢方:不是他”。檢察員與律師角色的錯位,讓輿論莫名驚詫。不過,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控辯雙方是在證明王書金是否“立功”,且單憑口供不足以證明王書金就是聶樹斌案的真兇,檢方此舉是嚴格落實了疑罪從無的原則,因此不存在角色錯位的問題。然而,輿論也擔心這是當地司法機關對疑罪從無原則的選擇性使用。

《瀟湘晨報》評論《疑罪從無的邏輯再證沉重的“幕后”》稱:王書金被檢方“否定式”保護,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也在此成為一個意味深長的符號,鮮明展現出河北司法部門對它傾斜性運用的邏輯來。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在《東方早報》發表文章《聶樹斌案:以母親的名義期盼司法正義》稱:聶樹斌之冤,不只是河北政法之恥,也是中國司法之羞。拖延一時,司法就多承受一時的罵名;拖延一刻,司法權威和公信就會下降一個臺階。對聶樹斌案件,最高法院無權保持沉默。期待在王書金案二審之后,最高法院盡快落實聶樹斌案再審的啟動。

11 《華商報》評論《無論王書金是否是真兇 聶樹斌案都應重審》認為:即便王書金不是真兇,聶樹斌的重審也必須重新啟動。因為,聶樹斌一案的審理和舉證過程中存在太多矛盾,這是公開的秘密,也是無可回避的硬傷,按照疑案從無的原則,法律本身就欠聶樹斌一個公道。

八、湖南曾成杰集資詐騙案 【案情簡介】

曾成杰,曾用名曾維亮,1958年11月出生,湖南新邵縣人,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原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合開發有限公司、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裁。2008年12月,曾成杰因涉嫌集資詐騙被逮捕。2011年5月20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曾成杰死刑。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準曾成杰死刑。7月12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曾成杰執行死刑,隨后郵寄通知書。當日晚,曾成杰之女曾珊通過微博控訴,其父被執行死刑前家人未獲通知。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防范打擊非法集資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座談會上指出,曾成杰集資詐騙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當日最高法官方網站及微博公布了曾成杰集資詐騙案刑事裁定復核書。據裁定書,曾成杰集資34.52億僅5.5億用于項目。另外,裁定書還交代了曾成杰非法轉移、隱匿或用他人的名義成立公司,包括以他人名義投資的多個項目和公司的犯罪事實。

【影響性評述】

7月12日晚,曾珊通過她的實名認證賬號“曾成杰之女”發微博稱,曾成杰刑前家人未獲通知。這條微博瞬時成為輿論的爆發點。隨后幾日,長沙市中院、《人民法院報》官微、湖南省高院分別發聲,解釋因何“未通知家屬”,并詳述曾成杰為何罪當其罰,卻因措辭不當招致輿論更廣泛的質疑。其中,以長沙市中院官微內容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對犯人執行死刑時,犯人必須跟親人見面”的微博最受關注。這條微博未能準確傳達最高法公布的新刑訴法司法解釋第423 條的精神,其表述是對司法解釋的狹隘篡改,不僅沒有回答疑問,還讓人感受不到一絲司法的人性關懷。曾案中的這一插曲為政法機關的微博運營和管理敲響了一記警鐘。輿論對此事的關注不僅局限于曾成杰家屬未獲死刑通知一點,曾成杰集資詐騙案審理過程中的程序不公之處,以及經濟犯罪判處死刑是否過重等問題均引發討論。在輿論不斷的關注下,中國司法制度中對程序正義的重視程度以及司法公信力再一次經受了嚴峻的考驗。

12 【各方評價】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認為:從程序上,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真向曾成杰履行了告知義務,應公示告知文書。死刑犯近親屬申請會見權也需要提前告知才能保障。最高法解釋423條和426條不能合二為一。

《新華每日電訊》評論認為:驗明正身已屬于臨刑前的最后一個環節,在這個時候告知,已無兌現此權利的可能,這實際上成了一個無法被保障的偽權利。

網易《另一面》欄目評論表示:不告知家屬就秘密處決不合法理,面對質疑,法院以“法盲”的姿態用“法律無明文規定”、“驗明正身時告知”來回應,是在替自己不守規定、違反司法操作的做法狡辯。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法天認為:法院只是錯在應對不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執行死刑之前要告知罪犯有與親屬見面的權利,也規定了執行后有通知家屬的義務,但確實沒有明文規定在執行前必須通知家屬??梢耘u法律規定不夠人性,但不能說違法。如認為現行規定不妥,應該通過修法去推進。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建議:在修改相關法律條文的時候,可以考慮明確增加死刑犯執行前要提前通知家屬,以充分尊重和保障死刑前的會見權。

《南方周末》刊文詳解湘西集資案何以引發群體性事件:該事件是地方政府的政策調整一夜之間使湘西民間集資由“合法”變“非法”,地方黨政干部等公務員卻因獲得內部消息提前抽回本金和利息,致使民怨沸騰。

九、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案 【案情簡介】

2006年10月,湖南永州年僅11歲的女孩樂樂被朋友周軍輝騙奸并被脅迫賣淫,三個月里接客一百多次。受害人母親唐慧幾經周折救出女兒。此后,唐慧為女兒的遭遇四處奔走。2008年4月,樂樂被逼賣淫案由永州市檢察院向永州市中院提起公訴,法院判決被告人秦星、周軍輝死刑,其余被告分獲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但唐慧認為該案中有民警存在不同程度的瀆職卻未受懲處,繼續上訪。2012年8月,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擾亂社會秩序”為由,對唐慧處以“勞動教養1年6個月”。此決定在2012年8月8日經湖南省勞教委復議依法撤銷。唐慧因此提出國家賠償。兩個多月后,永州市勞教委決定對唐慧不予國家賠償。唐慧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13年4月12日,唐慧訴永州市勞教委一案在永州市中法院一審敗訴,唐慧上訴。7月2日,此案二審在湖南省高院開庭。7月15日,該案二審宣判,唐慧勝訴,獲賠精神損害撫慰金 1000 元和賠償金

13 1641.15 元,但法院駁回了唐慧提出的要求永州市勞教委書面道歉申請。

【影響性評述】

唐慧母女的經歷,暴露出了公民潛在的生存危機:當個體遭受公權迫害時,僅憑上訪、司法等合法的公力救濟手段,能否維護自身安全,尋得公平正義?永州市中院的一審判決,在眾目睽睽之下,依舊未能逃脫“行政權操控司法權”的怪圈。得此結果,并非法院一定未依法判決,只是該案多起謎團長期未解,湖南省政法委信誓旦旦介入調查但長期無果,湖南省勞教委含糊撤銷勞教決定等一系列行為多番毀損公信力之下所遭致的必然惡果。而對于湖南高院的二審改判,誠如唐慧的律師所言,的確具有“很大的進步和意義”。這種“進步和意義”,不僅在于唐慧勝訴、得到了相應的國家賠償,而更在于從內在的公平正義價值訴求上,該判決在此前唐慧被勞教問題上“還了她一個公道”。而湖南高院判決“永州市勞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也意味著此前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所做的勞教處罰,不僅屬于“違法侵權”,而且“造成嚴重后果”。

【各方評價】

湘潭大學法學教授倪洪濤表示:對于唐慧來說,這也許只是一個遲來的安慰;但對于中國法治進程而言,卻無疑邁出了巨大的一步。唐慧案的終審判決,使人們看到了司法本應具有的公正力量和糾錯能力,這種對正義底線的堅守正是社會發展的基石與希望所在。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中國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馬懷德認為:唐慧案的積極意義不僅體現在通過法律還了唐慧一個公道,更重要的是體現了公民在面對行政強權時的勝利,這無疑有助于那些手握公權者進行深刻的反思。

《新京報》評論認為:在勞教改革呼之欲出的大背景下,“不對上訪者處以勞教”已逐步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暫停勞教審批”訊息的不時傳出,或許預示著改變的即將到來。唐慧案的標志性意義就在于,它為勞教改革的推進又樹立了一個路標。期待這種事實上“暫停”能早日成為法律層面的“廢除”。

《成都商報》評論稱:有記者在微博上連篇累牘地質疑唐慧,稱其動機不純,有利益訴求,且有違法行為,是個“刁民”。唐慧當然不是十全十美的英雄,她身上同樣存在常人所具有的缺點,但她不該因此承受道德審判。借用魯迅的一句話“有缺點的戰士仍然是戰士”,有缺點的受害者仍然是受害者,需要法治正義的補償。畢竟,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道德不能綁架法律,人品不能涂改正義。當每個有缺點的個人都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較真,社會和法治才會不斷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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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騰訊訴360“扣扣保鏢”不正當競爭案 【案情簡介】

一個是專注于即時通訊工具,一個是以安全軟件聞名,騰訊與奇虎360這兩家原本“井水不犯河水”的企業,在2010年開始進入一場持續的爭奪中。2010年2月,騰訊推出“QQ醫生”,與360安全衛士形成競爭。2010年10月29日,360推出了一款名為“扣扣保鏢”的安全工具。騰訊稱,“扣扣保鏢”在用戶登錄QQ后,就會跳出“QQ可能侵犯用戶隱私”等提示,制造恐慌。進而誘導用戶“一鍵修復”,刪除QQ功能插件,過濾QQ廣告,并裝上360的產品。騰訊于2010年11月3日宣布,用戶必須卸載360軟件才可登錄QQ。這兩家重量級的公司之間的戰爭,被稱為“3Q大戰”。隨后,兩家公司轉戰法院。騰訊在廣東高院起訴360“扣扣保鏢”不正當競爭,索賠1.25億元。360在廣東高院起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構成壟斷,索賠1.5億元。兩起案件360均一審敗訴,隨后360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訴。2013年11月26日,最高法公開審理360訴騰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案,12月4日,最高法開庭審理騰訊訴360不正當競爭一案。目前兩案的審判結果尚未公布。

【影響性評述】

騰訊與360兩家企業之間的這起糾紛在影響的網民數量、訴訟標的額等多方面都創出行業記錄,對中國互聯網的發展以及相關立法都帶來了諸多全新的課題。不論最終結果如何,這場引發業內外廣泛關注的糾紛無疑將有助于推動國內互聯網領域的良性競爭、加快相關立法進程,網民的切身利益由此也將得到更好的保護。對于企業來說,今后必須考慮怎么競爭才合法,怎么做對用戶才更合理。同時,此次案件的直接影響還體現在對行業規范的切實推動上。12月3日,中國互聯網協會組織互聯網相關企業簽署了《互聯網終端安全服務自律公約》,對安全類軟件的行為做出了規范,并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明確界定。包括騰訊和360在內的40余家互聯網企業簽署了此協議??梢灶A見,隨著更多此類行業規范和共識得以建立,中國的互聯網產業競爭將進入更加良性的軌道。

【各方評價】

中國互聯網協會副秘書長石現升認為:最高法院由副院長擔任審判長,說明不正當競爭已引起了廣泛關注。案件的公開審理具有里程碑意義,通過庭審、辯論等,有助于規范互聯網企業之間的競爭。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周漢華認為:傳統法律在進入互聯網時代后,對許多網上的行為缺乏明確的規范,存在著法律滯后的客觀現實。不僅中國如此,全

15 球也面臨相似問題。因為互聯網技術發展非???,商業模式也在不斷創新。在這種情況下,怎樣提倡公平競爭和良性的市場秩序,以及如何有效保護用戶的權利,是這個時代最需要考慮的問題,也是司法機關審判時需要重點考慮的落腳點。

知名經濟學家張維迎認為:國際上大量的反壟斷案件本質上是地方保護主義,通過“反壟斷”把外來競爭者擋在門外。國內不應該“神化”反壟斷。“互聯網是充分競爭、飛速發展的行業,改朝換代非???,任何企業不管規模多大,只要不前進很快就會滅亡。在這樣一個變化萬千的行業中,并不存在壟斷。”張維迎指出,3Q壟斷訴訟是“由一部荒唐的法律引出的一場司法鬧劇”。在張維迎看來,《反壟斷法》是一部“荒唐的法律”,因為它建立在傳統經濟學關于“競爭”和“壟斷”的錯誤定義上,而傳統經濟學把競爭和壟斷完全搞混了。

中國移動互聯網產業聯盟秘書長李易表示:對司法機關來說,應該把這起糾紛案件作為一次契機,使消費者的權益得到很好的保護。否則,今后企業間類似的糾紛還會發生。

十一、華為公司訴美國IDC濫用市場地位壟斷案 【案情簡介】

2011年12月6日,華為公司以美國交互數字集團(Inter Digital,簡稱IDC)為由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反壟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壟斷行為,并索賠人民幣2000萬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定IDC公司因實施了壟斷行為,判其賠償華為公司損失人民幣2000萬元,但同時駁回了華為公司提出的關于IDC公司對必要專利一攬子許可構成捆綁搭售行為的訴求。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2013年10月28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定維持了深圳市中院的一審判決,判定IDC公司因實施了壟斷行為,賠償華為公司損失人民幣2000萬元,不予認可華為公司提出的關于IDC公司對必要專利一攬子許可構成捆綁搭售行為的訴求。

【影響性評述】

當今世界,新技術不斷涌現并蓬勃發展,而知識產權法為應對和調整這些新技術所引發的利益紛爭,更是不斷拓寬其新領域,大有讓人目不暇接之勢。在全球無線通信領域,技術標準與知識產權的結合所帶來的跨國大企業之間的知識產權糾紛,更是進一步印證知識產權法對其調整的重要性。該案屬于新技術條件下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是我國首例因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引發的糾紛,被輿論稱為中國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糾紛第一案,引起了世界各國尤其是通信業的高度關

16 注。為了確保在二審審理好案件,曾擔任蘋果IPAD權屬糾紛案審判長的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庭長邱永清出任這次壟斷上訴案的審判長。擺在法院面前的難題很多。IDC公司的專利都是合法取得的,專利權天然就具有一定的壟斷性,這種技術壟斷與市場壟斷之間是什么關系?如何判定濫用壟斷地位?這些均是當今世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最前沿、最新穎的問題。因此,該案判決確立的裁判標準,對于我國乃至國際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領域均將產生重要影響。

【各方評價】

廣東省高院認為:華為公司之所以勝訴,關鍵在于其敢于運用知識產權的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尤其是大膽運用反壟斷規則打破對方的技術堡壘,值得其他中國企業學習。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認為:審理本案的兩級法院的法官,表現了高水平的理論修養和準確適用法律的能力。本案的判決結果,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符合國際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則,展現了中國法院的法律適用水平。對IDC公司在美國提起的華為公司侵權的主張,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近期裁決華為公司不構成專利權侵權的結果,也佐證了中國法院適用法律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東南大學法學院博士張馬林表示:該案存在一定的借鑒意義。首先,根據英美國家的法系,華為在中國和美國的雙雙勝訴,將會成為類似案件的判決參考依據之一;另一方面,華為的方法高明,不止應訴,還打擊軟肋,這實際上也要求,受337調查的中國企業,不要坐以待斃,而是要積極行動。此外,企業也要儲備國際法律人才,尤其是了解針對性國家法律的人才。

《國際金融時報》評論則強調:華為的案例仍屬于“個案”,因為通信行業的情況不能用于其他行業,同時,中美兩國的企業紛爭還受制于中美兩國的政治環境和貿易環境,這并非企業所能控制。不過,不管如何,中國企業在加緊創新,打破美國的技術壁壘上,仍要下功夫,至少要做到“內在強大”。

十二、湖南瓜農鄧正加死亡案 【案情簡介】

2013年7月17日,湖南臨武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該縣南強鎮蓮塘村村民鄧正加夫婦發生沖突,鄧正加倒地身亡。隨后,臨武縣官方發布的通稿說法則是,“臨武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與南強鎮蓮塘村民鄧正加發生爭執,鄧突然倒地死亡。”7月18日,郴州市公安局法醫在市檢察院工作人員、臨武縣南強鎮蓮塘村干部和死者親屬等的見證下,

17 對死者鄧正加的尸體進行了檢驗,并提取了相關臟器組織,連夜送往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進行法醫病理學組織切片檢驗。7月30日,郴州市公安局法醫根據尸體檢驗情況及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病理組織學檢驗結論綜合分析認為,臨武瓜農鄧正加系外力作用誘發腦部畸形血管破裂出血死亡。12月27日下午3時許,湖南永興縣法院經過審理,以故意傷害罪宣布判處涉“瓜農死亡事件”的臨武縣城管局工作人員廖衛昌有期徒刑11年,袁城、駱威平、夏際玉有期徒刑6年、4年和3年6個月。

【影響性評述】

2013年,隨著延安城管跳踩商戶、武漢城管臥底擺攤事件的接連曝光,城管這一群體的一舉一動再次被置于輿論的聚光燈下,受到格外關注,湖南瓜農鄧正加死亡案無疑將此番議論推向高潮。此案中,臨武縣政府暴力搶尸、官方否認城管秤砣砸人致死、死者女兒曝尸檢內幕微博內容遭刪改以及當地政府賠償執行工作的快速執行持續吸引輿論關注??梢钥闯?,當地政府在死因調查、事后回應及善后處理等方面均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故未能獲得死者家屬及公眾的認可。尤為要注意的是此事反映出的深層問題:在維穩體制的重壓下,地方政府已漸漸偏離了法治軌道。“及時轉移尸體”作為化解群體性事件的手段,近年被地方政府愈加重視,然而,用搶尸來維穩,更可能是飲鴆止渴,其本質上是一種政治性的應激處理手段,而非法治性的理性處理手段。在每一起非正常死亡事件發生后,官方應做的是盡量將尸體處理納入法治的范疇,彰顯政法機關秉公執法的信念,呵護公眾的法律信仰。

【各方評價】

中國網評論認為:這一案件雖然已經判決,但還有許多善后工作要做,因而必須予以重視并采取適當的措施減少震蕩和矛盾。首先是當地政府、城管以及法院的那位庭長要說明有無登門做死者家屬工作一事,有,說明原因,沒有,也還自身一個清白;其次審判法官必須及時公開回應公眾的質疑,之所以如此判決的理由和依照的相關法律,以化解大眾心中的疑團,免得節外生枝引發輿論狂潮,造成不良影響;再次就是大眾亦應保持清醒的頭腦,冷靜對待這一案件,不要人云亦云,甚至不分青紅皂白實施輿論暴力,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當槍使。

《大連日報》評論認為:目前,我國并沒有把流動商販納入到真正的城市管理體系中,而是以臨時化的管理思維來對待這個群體的生存與發展。城市管理的規則制度也就難以表達出足夠的善意。通過“禁擺區”把小販趕出街區,卻不能為小販和市民提供合理服務,必然會遭遇抵制,從而陷入“小販暴力VS城管暴力”的怪圈。

18 《檢察日報》評論認為:城市需要管理,但城管的職責除了管理,是否可以也應該包括服務?比如小販占道經營,城管幫忙找一個正當的經營場所。能否作出改變,取決于有關方面對一些更深層問題的判斷和考量:城市管理者是否有權驅趕小販?小販有無權利獲得正當的謀生地點和方式?曾有人提出過“百姓城管”理念,它包括聽百姓聲音、讓百姓參與、為百姓服務、讓百姓滿意等內容。“百姓城管”,是城管制度的理想歸宿。

法治中國心得體會范文第5篇

2003年3月17日,武漢青年孫志剛在廣州街頭行走時,因未帶攜帶任何證件,被派出所民警帶回詢問,隨后被當作“三無人員”送至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遭到被收容人員的暴打導致休克死亡。孫志剛之死,引起全國范圍內對于收容遣送制度的憤怒聲討。2003年6月2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隨后廢除實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新辦法提出自愿救助原則,取消了強制手段。孫志剛事件終結了在中國存在了20多年的收容遣送制度,是推動中國民主法制進程、完善我國人權保障立法的重要案件。

2. 湖北佘祥林“殺妻”冤案

佘祥林, 1994年因涉嫌殺死妻子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2005年,被佘祥林“殺害”達11年之久的妻子張在玉突然現身。法院因此重新審理,最終將佘祥林無罪釋放。佘祥林自述因遭到嚴重刑訊逼供所以認罪。該案件引發社會各界對刑訊逼供的廣泛討論。200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

題的規定》,其中明確規定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唱片巨頭訴百度侵權案

2005年9月,包括環球、華納、索尼在內的七大唱片公司將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稱百度公司侵犯了七大唱片公司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給唱片公司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2006年11月17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七大唱片公司的訴訟請求。雖然最終百度勝訴,但經過這些事件的洗禮,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也逐漸深入人心。知識產權的保護關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利益,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當是明智之舉。2005年中國成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領導小組,正式啟動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

4.首例原告勝訴的性騷擾案

武漢市某商業學校中外語言教研室老師何某,因不堪原教研室副主任盛某的性騷擾行為,于2002年7月向法院提起訴訟。稱自2000年下半年始,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對原告進行性誘惑,此后還借機對其進行猥褻。2003年,法院判決何某勝訴。近年來,性騷擾在我國成為日益突出的社會問題,一些婦女紛紛走上法庭,卻遭遇幾乎無一勝訴的結局。這不僅在于性騷擾案往往舉證艱難,更在于之前國內沒有針對“性騷擾”的法律依據,甚至“性騷擾”這個概念在法律中都沒

有解釋。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其中首次明確反對性騷擾。

5. 三鹿奶粉事件

2008年6月28日,位于蘭州市的解放軍第一醫院收治了首例患“腎結石”病癥的嬰幼兒,據家長們反映,孩子從出生起就一直食用河北石家莊三鹿集團所產的三鹿嬰幼兒奶粉。甘肅省衛生廳隨即展開了調查,并報告衛生部。經相關部門調查,石家莊三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三鹿牌嬰幼兒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三鹿”事件發生后,國務院專門審議通過了《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家質檢總局決定停止實行食品類生產企業國家免檢,國務院辦公廳也發出了關于廢止食品類生產企業的國家免檢制度的通知。

6. 乙肝維權事件

中國是全世界感染乙肝病毒人數最多的國家。從招生到企業招聘的體檢中,大部分都有乙肝項目的檢查。一旦被查出乙肝,就業前景堪憂。“乙肝斗士”雷闖,是專職為維權奔走呼號的乙肝病毒攜帶者,成為中國乙肝維權第一人。 影響:2009年7月,我國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已明確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能夠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同年,衛生部出臺規定,取消入學就業體檢中乙肝檢查項目。2010年,我國開出首張乙肝歧視行政罰單,罰款700元。

7. 南京、成都醉駕案

2009年6月30日晚,某建筑工程承包人張明寶醉酒后駕駛別克轎車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壞路邊停放的6輛轎車,造成5人死亡、4人受傷的特大交通事故。12月23日,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肇事者張明寶被判無期,剝奪政治權力終生。

影響:刑法修正案

(八)已自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將追究駕駛人刑事責任。

2009年9月8日上午,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成都市民孫偉銘無期徒刑。長期無證駕駛的孫偉銘在鬧市區醉酒駕車,導致一輛車內的4名乘客死亡、1人重傷。

8.鄧玉嬌案

2009年5月10日,湖北巴東縣野三關鎮政府項目招商協調辦3名男性干部在野三關一娛樂場所消費時,向女服務員鄧玉嬌索要異性洗浴服務遭拒,雙方爭執中,一名叫鄧貴大的干部拿出一疊鈔票向鄧玉嬌頭、肩部搧擊,并兩次將欲起身離開的她推坐在沙發上,導致鄧玉嬌用水果刀將鄧貴大刺死,另有一名叫黃德智的干部被刺傷。巴東縣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鄧玉嬌刑事拘留。法院最終判決鄧玉嬌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9. 張暉“釣魚”執法

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張暉駕車遇路人搭乘,被閔行區城市交通行政執法大隊扣押,并以無營運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9月28日,張暉以該行政處罰決定“沒有違法事實和法律依據,且程序違法”為由,向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10月9日,閔行區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當庭判決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這是近年來“釣魚執法”案件中第一起勝訴的民告官行政訴訟案件,首次從法律層面判定了“釣魚執法”方式為“違法”,在規范行政執法方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10. 包鄭照告官案

1987年,浙江溫州老人包鄭照因在河灘建造了三間三層樓房與當地縣政府發生爭執,蒼南縣調動70余位武警及縣區鎮干部300多人對包家附近進行了封鎖,采用爆破手段連續爆炸17次,對包鄭照的房屋實施了強行拆除。當年年底,包鄭照狀告縣長黃德余,成為中國“民告官”第一人。雖然此案最終以包鄭照敗訴告終,但它使得“民告官”制度獲得了廣泛宣傳,民眾的觀念由此開始轉變;它同時促進了我國的行政訴訟立法工作,1989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該法于1990年10月1日施行。

11.杜培武冤案

1998年4月,昆明市公安局女警員王曉湘和該市路南縣公安局副局長王俊波雙雙被槍殺,王曉湘的丈夫杜培武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刑事拘留,并最終因刑訊逼供承認了“殺人”的犯罪“事實”。1999年杜培武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一審判處死刑。而該案真兇在次年破獲一個特大殺人盜車團伙的時候浮出水面。隨后云南省高級法院公開宣告杜培武無罪。此案讓“刑訊逼供”問題浮出水面,為有效防止冤假錯案發生,提高辦案質量,確保司法公正,案件所在地云南省委政法委出臺了《關于提高執法水平,確保辦案質量的意見》,提出了10項措施,這是公安系統對于自身執法程序的首次反思。

12.綦江虹橋垮塌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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