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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士條例范文

2023-04-27

護士條例范文第1篇

1500字

“小金庫” 專項治理自查自糾報告

根據相關的文件規定,我單位積極貫徹、落實 “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會議精神,認真、細致地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在自查自糾工作中未發現存在私設“小金庫”違法違紀問題,并通過自查自糾,進一步加強了我局各級領導和財務人員執行財經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意識?,F將自查自糾階段工作報告如下:

一、 自查自糾組織實施情況

我單位于20xx年x月x日向下屬二級單位下發《關于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建設工作方案的通知》,成立了以單位一把手為組長的“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設立了“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辦公室,由局財務會計具體負責此次專項治理工作。20xx年x月x日我局召開關于開展專項治理“小金庫”工作會議,我局黨委,辦公室和下屬二級單位所有負責人及財務人員參加會議。專項治理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布臵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并提出了具體要求,規定了我局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自查自糾階段的時間,要求我局各單位要正確認識開展此項工作的重大意義,提高思想認識,嚴肅認真對待“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下屬單位一定要按局機關專項治理工作要求積極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自查自糾工作不能流于形式。發現存在“小金庫”問題,不隱瞞、不回避,堅決清查按要求處理,并及時上

報。

按照我單位自查自糾工作計劃的要求,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我單位自下而上開始自查自糾工作,自查自糾的主要目標為貨幣資金的使用和資產使用情況,參加自查自糾人員為我單位“小金庫”專項治理辦公室成員,下屬各單位財務人員,我單位“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自查自糾單位為本部及下屬單位,共計6家單位。自查自糾工作是在我單位20xx年x月初的省市專項資金審計報告的基礎上進行的,對我局存在的貨幣資金使用和各項經費的使用是否符合財務制度要求。20xx年x月x日至9月x日我單位對自查自糾情況進行了公示。

二、 自查自糾發現“小金庫”情況

在此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中,并未發現我局機關及下屬單位存在“小金庫”等情況。

三、 建立防范“小金庫”問題長效機制措施

通過此次自查自糾工作,提高了我局各級領導及財務人員對“小金庫”存在的危害性和嚴重性的認識,進一步加強了我單位各級領導和財務人員執行財經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意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單位將從以下五個方面入手,建立防范“小金庫”問題長效機制措施:

從源頭抓起,全面治理

從源頭抓起,鏟除“小金庫”滋生的基礎。如對外所發生的必要業務招待費,單位將根據實際情況,出臺一些符合實際的政

策,使其沒必要設立“小金庫”。加強銀行賬戶監管,認真落實收支兩條線。加強發據管理,防止“白條”收入不入賬形成“小金庫”。

加強資產管理

首先,加強資產產權管理,對單位公務用車、辦公設備等資產全面實施精細化、規范化管理。加強資產產權管理,防止國有資產閑臵、浪費甚至流失,避

免通過固定資產采購、處臵環節來謀取“小金庫”。

加強群眾監督,加大查處力度,嚴格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設立“小金庫”問題舉報箱,公布專門舉報電話,制定舉報獎勵制度,對自覺抵制“小金庫”行為遵紀守法的個人應進行宣傳、表彰。對違法違紀行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并按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絕不姑息遷就。加大對財務人員的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起到警鐘長鳴作用。

加強內部控制和審計監督

建立健全內部規章制度,尤其是健全財務制度,完善財務管理。加強財務、審計監督。嚴格執行《會計法》和《會計內部控制制度》的有關規定,加強不相容職務之間的相互牽制、監督。以季度為單位,定期召開會議,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監督、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問題并整改上報。

四、 自查自糾報表重要事項說明

在此次“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中,未發現我單位及

下屬單位存在“小金庫”等情況,因此,沒有重要事項說明。

二〇20xx年x月x日

第二篇: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總結 5100字

一、加強領導,建立專項治理工作機制

1、建立“小金庫”治理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全國和全省“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召開后,縣委立即組織領導干部認真學習領會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全面安排部署此項工作。成立了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王良春任組長,縣紀委、縣府辦、縣監察局、縣審計局、縣財政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縣委辦、縣委組織部、縣委宣傳部、縣公安局、縣財政局、人民銀行**支行、衢州市監管局**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主要負責指導和

護士條例范文第2篇

關于對貫徹落實《條例》的自查報告

第四黨支部

根據區直機關工委、校黨委對各基層黨組織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的要求,我第四支部高度重視,積極組織相關黨員教師,對照《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內容,認真開展自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認真對照《條例》,進一步規范基層組織建設 目前,第四支部(高三年級黨支部)有黨員14人,其中高級教師4人,中級教師8人,預備黨員2人。

1、切實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適應新形勢下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要求,按照“上升下延”的思路,積極調整黨組織設置,把黨建工作網絡向下延伸到青年教師、優秀學生,及時調整黨組織管理幅度和層次。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按期換屆,支部書記、支部委員通過選舉產生。注重加強制度建設,貫徹執行了黨的“三會一課”、民主生活會、黨員聯系群眾、黨員學習、黨員承諾等各項規章制度,并定期開展各項活動。

2、著力加強基層班子建設。我支部選舉德高望重的向代華同志為支部書記,周正文同志、毛延成同志為支部委員。同時,完善了民主決策、管理、監督的各項工作機制,切實搞好黨員培訓,關系進一步理順,黨員滿意度不斷提高。認真落實學目標承諾制,年底對履行承諾情況進行全面檢查考核,并嚴格兌現獎懲。

3、注重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對黨員教師實行嚴格管理,對政治覺悟、道德品質、工作能力和群眾威信四個方面采取“談、訪、查、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評估,評估意見直接與教師獎懲掛鉤。

二、依據《條例》規定,進一步完善黨員隊伍建設 我們注重加強黨員隊伍建設,不斷優化隊伍結構,強化黨員教育管理,創新黨員作用發揮機制,黨員隊伍整體素質得到明顯提升,黨員的先鋒模范帶頭作用得到充分發揮。

1、切實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在黨員發展中,嚴格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發展黨員十六字方針,堅持標準,嚴格程序,做到入黨程序符合黨章要求,入黨材料齊全規范。在發展黨員的中,堅持發展黨員制度,符合程序,制度上墻;在發展黨員中,沒有違反程序發展的黨員。

2、認真做好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把黨建工作作為支部工作的重心,黨建工作有思路、有目標,每年召開專題的基層黨建工作會議在一次以上,并形成會議紀錄。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做好黨員聯系和服務群眾工作的意見》,經常指導青年黨員教師。

3、及時足額繳納黨費。定期對黨費進行收繳,堅持適當公開和定期匯報制度。在黨費收繳管理中,指派專人負責黨費收繳工作,按規定使用《黨費收繳登記薄》,按時足額繳納黨費,賬目清楚,基本上不欠交、不拖交,促進了黨費收繳工作逐步走向規范化、制度化。

三、靈活運用《條例》,進一步推動基層民主建設

1、扎實推進黨務公開,健全黨內情況通報制度。建立健全了充分反映黨員意愿的黨內民主制度和黨員定期評議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等制度。扎實推進黨務公開,凡是黨內要求公開的內容、凡是黨員、群眾關注的重大事項和熱點問題,根據公開的不同事項,限定公開范圍和時限,嚴格進行公開。應該在黨內公開的,通過會議、文件、簡報等形式進行公開;應該對社會進行公開的,通過座談、測評、簡報、展板進行公開。

2、定期匯報機關思想政治工作情況。向校黨委定期匯報機關思想政治工作情況,深入剖析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四、圍繞《條例》中心,進一步加大監督指導力度 我們把黨的建設作為新時期新階段新的偉大工程,牢牢抓在手上,不斷創新工作理念,拓寬工作思路,認真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嚴格進行督查考核,形成了職責明確、執行有力、獎懲分明的黨建工作機制。

1、不斷拓寬工作思路。采取走出去與請進來相結合的方式,學習外地先進地區成功經驗,開闊思路,搞好教學。10月份,向代華、周正文等13位教師去貴陽參加2015屆貴州高考研討會,為支部工作和教學工作汲取了新鮮的營養。

2、認真落實黨建工作責任。認真落實“黨建工作懇談會”制度,每學期召開一次由黨支部懇談會,征求意見和建議,解決具體問題,形成了黨建工作合力。

3、嚴格進行督查考核。。2014年,通過召開基層黨建工作會和教學經驗交流會,組織評先樹優活動,有3名同志受校黨委表彰為“優秀黨員”。

雖然我支部在落實《條例》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距離上級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思想認識上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個別黨員教師對黨建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認識還不到位;二是創新黨建的方法、手段比較單一,效果不是很明顯,特別是對如何增強黨建生機和活力探索不多,路子不寬,效果不理想;三是黨建典型示范還不夠突出。在下步工作中,我們將正視自身存在的問題,深刻剖析產生問題的原因,以這次調研督查為契機,進一步總結經驗,改進不足,強化措施,加大力度,扎實推進黨的基層組織建設,不斷提高基層黨建工作整體水平,為全市工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提供更加堅強有力的組織保證。

篇二:學習《準則》和《條例》心得體會

學習《準則》和《條例》心得體會

近日,全黨上下都在認真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這兩項新法規。新修訂的《廉潔自律準則》和《紀律處分條例》明確了黨員和黨員領導廉潔自律的標準,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的紀律底線,是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的行為規范和指引,是管黨治黨的重要基礎性黨內法規,我們黨員不但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而且要認真抓好《準則》和《條例》的貫徹執行,確保法規落到實處,切實維護黨章黨規黨紀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稖蕜t》和《條例》全面梳理了黨章對黨員、干部的廉潔自律要求和紀律要求,是對黨章規定的具體化,也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是全面從嚴治黨的治本之策。紀律建設關系到黨的興亡,關系到黨的事業興衰成敗,黨員要牢固樹立黨章黨規黨紀意識,做到守紀律、講規矩,知敬畏、存戒懼,自覺在廉潔自律上追求高標準,在嚴守黨紀上遠離違紀紅線,發揮好黨員先鋒模范作用。黨員領導干部更要帶頭把黨章黨規黨紀落實到位,不能只是口上說說、紙上寫寫、墻上掛掛,要自覺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衛制度的良好風尚。

修訂頒布這兩項法規,是我們黨制度創新的重要成果,這兩項法規在繼承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的基礎上,把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的成功經驗,包括中央“八項規定”、糾正“四風”、踐行“三嚴三實”、懲治腐敗等要求,上升為紀律要求,轉化為具體的、可操作的紀律條文。兩項法規是黨員及黨員領導干部的緊箍咒,戴上了,才是合格黨員干部;兩項法規在某種程度上就是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護身符”,為我們提供了一份不可為的“負面清單”,黨員干部不要什么場合都去,什么人都結交、什么話都亂說。黨員干部應該努力在工作中做出

令人信服的成績,在生活中展現個人良好的素質,做說實話、辦實事,言行合一的老實人。

修訂頒布這兩項法規,是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重大舉措。黨員干部,不能搞工作時間內一套標準,工作時間外另一套標準,“工作八小時外”也要”嚴”字當頭,“實”字托底,嚴以修身,做道德榜樣。群眾看干部,首重品行。如果品行不好,再強的能力也得不到公認。反思十八大以來的腐敗案例,一些領導干部在工作八小時之外放松了黨性要求,逐步被糖衣炮彈所攻陷,淪為私欲的傀儡,最終身陷囹圄,給黨的形象和事業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嚴以修身,修的是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修的是政治立場、黨性意識,修的是嚴格的自律和高潔的情趣,只有把牢了思想的“總開關”,黨員干部的行為才不會主動向貪圖享受、腐化墮落靠攏,才有了拒腐防變的政治定力。

學習《準則》和《條例》是堅定共產黨人信仰的過程。共產黨人的信仰就是對國家忠誠、對黨忠心、對群眾盡心。我們基層黨員干部的工作繁瑣沉重,壓力頗大,很容易產生疲勞感和挫敗感,因此在平時,要加強學習《準則》和《條例》,邊學習邊對照檢查,看看哪些方面做到了,哪些方面還有差距,哪些方面要防微杜漸;還要多向優秀黨員先進事例學習,學習他們的工作方法和精神,將自己“定”在群眾間,“置”在工作中,以一腔熱血和實干精神,費盡心思為群眾服務,奉獻自己的青春和力量。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共產黨員的一生也是如此,為了使生命有意義,為了不變的信仰,我們黨員干部們一定要堅定信念,堅守底線,切實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保持共產黨人本色,干好黨和人民的事業。

篇三:關于貫徹執行《準則》情況的自查報告

關于貫徹執行《準則》情況的自查報告

(二O一一年八月十四習)

市紀委廉自辦:

根據市紀委《關于對貫徹執行<中國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情況開展專面檢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高廈重視,認真學習,列啞要求進行了深入細致的專項檢查工作?,F匯報如下:

一、認真學習,統一思想,夯實自查工作基礎。

市紀委《關于對貫徹執行<中國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情況開展專面檢查的通知》文件下發以后,我局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召開會議,認真學習文件精神,并對全局貫徹執行《廉政準則》隋況開展自查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一是認真學習,全局黨員干部要帶頭學習《廉政準則》,特別是領導班亍成員要反復研讀,圍繞遵守“八個嚴禁”、“52個不準”,進一步增強全體黨員的廉潔從政意識,要在思想上行動上認真踐行各咂規章條例。二是要廣泛宣傳《廉政準則》各科室(部門)要認真組織黨員干部進行學習,局領導班子成員要親到分菅科室(部門)進行宣講輔導工作,采取各種有效形式,廣泛開展有聲勢、有深度有實菠的宣傳教育活動、切實提高廣大黨員干部廉潔從政意識。三是要認真開展自查工作。局相關科室及局領導班子成員要對照專項檢查內容,逐條逐項進行自查,按照要求寫出自查報告,并在定范國內進行公示,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進行整改,采取得力措施,確保整改到位。

二、加強廉政教育,增強黨員干部廉潔從政意識。

一是把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學習教育納入中心組和黨員干部職工學習計劃。積極利用中心組學習、支部學習等時間,組織全體黨目干部認真學習《康政準則》,大家能移圍繞遵守“八個嚴禁”“52個不準”,結合自身,查找不足,防患未然,進步增強了黨員干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廉潔從政意識二是組織開展豐富多彩的機關廉政又化創建活動。專門購買了《廉政中國》反腐倡廉教育系列電教片,下發通知要求各支部組織全體黨員認真觀看學習舉辦慶祝建黨90周年紅歌演唱會,通過合唱詩歌朗誦等形式,在全體黨員干部中唱響積極向上的主旋律。三是積極推進廉政文化建設。把廉政文化建設與干部教育,精神文明建設有機結合起來,不斷加強機關廉

政文化建設,加強對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的理想信念和從政道德教育、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建設、黨紀條規和國家法律法規教育。

三、強化監督防控,確保重點部位環節安全平穩。

一是扎實開展公務用車專項清理工作。我局將機關用車問題專頂治理作為反腐倡廉工作的項重點任務,局領導高度重視,明確科室和責任人專門負責該項工作。按照中辦發[2011]2號又件的要求,以及市委的安排部署,對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所有車輛進行了自查,局屬公務用車全部填報了《地方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報表》,沒有發現違反規定購買使用公務用車行為我局 以此為契機,強化管理,進步健全完善了《車輛管理制度》、《車輛駕駛員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確保車輛管理有效到位。

二是扎實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根據市委繼續深化“小金庫”專項治理的安排部署,我局高度重視該項工作,進行了動員部署,明確目標責任,由局辦公室牽頭,對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全面進行了“回頭看”檢查,及時認真填報《“小金庫”全面復查統計表》,沒有發展任何連執違紀行為。

三切實做好機關厲行節約工作。重點控制與公務活動最為密切的會議費差旅費和接待費開支,精簡各婁會議,加強公務活動的管理,嚴格執行接待工作規定嚴格公務用車管理,降低車輛運行成本建立車輛使用登記制度,壓縮車輛使用頻 率,加強公務用車監督管理,嚴防公車私用加強車輛的維護和保養管理加強水電郵管理,杜絕“長明燈”、“白晝燈”,自來水滴、漏、跑、冒等現象,辦公電話禁止撥打聲訊、購物、電臺、游戲幣充值等,嚴格接規定報刊訂闊數量和種類。

四是嚴格執行節日期間廉政建設有關規定。根據下紀委市監察局關于加強“元旦”等節日期間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有關要求,在節日期間,我局對所有車輛進行了封存,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進行了監督檢查,經檢查未發現干部職工以各種名義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及婚喪嫁娶大操大辦、參與賭博、公車私用及“節日病”等問題,并及時向市廉自辦報告了治理節日病統計報表。

護士條例范文第3篇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榆林市實施〈陜西省愛國衛生條例〉辦法》已經2008年5月22日市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榆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榆林市實施《陜西省愛國衛生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全市愛國衛生工作,提高社會衛生水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愛國衛生工作的決定》和《陜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愛國衛生工作是指由政府組織、群眾參與,旨在改善城鄉衛生環境,除害防病,提高全民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的社會衛生活動,包括以下內容:

(一)環境衛生、食品和飲用水衛生、公共衛生,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創建衛生城鎮,衛生單位和衛生村;

(二)農村改善飲用水衛生條件,改造廁所和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三)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工作;

(四)以消滅病媒生物為主的除害防病工作;

(五)其他與愛國衛生有關的各項工作。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部門分工負責、群眾參與、科學治理、社會監督的方針。

第五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治標與治本相結合,以治本為主;集中治理與經常治理相結合,以經常治理為主的原則。

第六條 市、各縣區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組織,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愛衛會辦公室是本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或單獨設立,負責處理愛國衛生日常管理事務。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愛衛會成員部門分工負責制,經貿、計劃、衛生、教育、公安、勞動、規劃、城建、環保、農業、水利、交通、文化、廣播電視、工商、旅游、糧食、財政、體育、鐵路、新聞出版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部門承擔的愛國衛生及社會性衛生工作。

第七條 本市實行以下愛國衛生制度:

(一)每年四月為愛國衛生活動月;

(二)周末衛生日制度;

(三)城鎮各單位嚴格落實《榆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制定和落實城市管理責任制的通告》(榆政發〔2007〕30號)責任制度;

(四)衛生義務勞動制度;

(五)衛生檢查評比制度。

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當執行愛國衛生制度,按照衛生標準搞好所在區域的環境衛生。

第八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當參加愛國衛生活動,開展和接受健康教育,提高衛生意識,遵守社會衛生規范。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興建、經營、管理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和提供社會衛生服務,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對在愛國衛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各縣區人民政府或者愛衛會授予愛國衛生榮譽稱號,并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下列社會衛生規范:

(一)不在公共場所亂扔果皮、紙屑和其他廢棄物,不亂倒垃圾污物;

(二)不隨地吐痰、便溺;

(三)不在禁煙場所吸煙;

(四)不在市區散養家畜、家禽、家犬、貓等有礙市容的動物;

(五)不在街道、廣場、公共場所、露天或者垃圾收容器內焚燒樹葉、枯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六)其他社會衛生規范。

第十條 各縣區均應當把改善農村飲用水、修建衛生廁所和搞好環境衛生工作列入本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工作目標管理,開展創建衛生鄉鎮及衛生村活動。

第十一條 各縣區應當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網絡,加強健康教育專業機構和隊伍建設。

鄉鎮、街道辦事處、居(家)委會和單位應開展健康教育工作,宣傳衛生保健知識,提高全民社會衛生意識和自我保健能力。

中、小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設健康教育課,不斷改善衛生設施,提高學生健康水平,組織學生參加愛國衛生運動。

幼兒園應當對幼兒進行衛生常識教育。

教育、衛生、文化、新聞等部門應當定期進行衛生與健康知識宣傳。

禁止在各類候車室、影劇院、會議廳堂、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

第十二條 各縣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委員會要定期組織轄區的單位和居民進行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活動,同時注重消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場所。

各單位和居民、村民應當積極參加殺滅病媒生物、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場所的活動,采取綜合預防控制措施,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國家要求的標準以內。

第十三條 從事環境衛生病媒生物防治的專業消殺機構和個人,應當經市、各縣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并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從業。

第十四條 進入市場的衛生殺滅病媒生物藥品應有中文標明的名稱、許可證號、使用說明、注意事項、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以及廠名和廠址,不得生產、銷售和使用國家禁止用于環境衛生的急性劇毒殺鼠藥劑。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預算,負責為愛國衛生事業提供必要的活動經費和專項經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各縣區衛生、市容管理等部門按照法定職責,根據《陜西省愛國衛生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需要作出行政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十七條 侮辱、毆打執法人員,阻礙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護士條例范文第4篇

字號:T|T

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

(2011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養犬人的合法權利,維護市容環境衛生和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犬只的飼養、經營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養犬管理實行政府部門監管、養犬人自律、基層組織參與、社會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獸醫、城管執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衛生等部門參加的養犬管理工作協調機構,組織、指導和監督養犬管理工作,協調解決養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公安部門是本市養犬管理的主管部門。區、縣公安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養犬管理以及相關處罰。市公安部門設立的犬只收容所負責犬只的收容、認領和領養工作。

獸醫主管部門負責犬只的狂犬病防疫,指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實施相關管理以及處罰。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城市化地區飼養、經營犬只過程中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從事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衛生、財政、物價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六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養犬、文明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防治狂犬病和人與動物和諧相處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社會公德教育和養犬知識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助相關管理部門開展依法養犬、文明養犬的宣傳,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養犬的行為規范。

第九條 鼓勵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第二章 養犬登記

第十條 本市依法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狂犬病強制免疫。犬只出生滿三個月的,養犬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將飼養的犬只送至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植入電子標識。

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置狂犬病免疫點。經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寵物診療機構可以開展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并應當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獸醫主管部門的認定書。

犬只在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向養犬人發放狂犬病免疫證明。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和年檢制度。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養犬人應當辦理養犬登記。

未經登記,不得飼養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

本市應當采取措施,逐步實現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種與養犬登記、年檢在同一場所辦理。

第十二條 飼養犬只的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場所。 個人在城市化地區內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條。 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只。

第十三條 單位因工作需要飼養犬只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犬籠、犬舍和圍墻等圈養設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

(三)有健全的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單位所在地在辦公樓、居民小區以外。

第十四條 養犬人應當到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指定機構申請辦理養犬登記和年檢。

個人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個人身份證明;

(二)房產證明或者房屋租賃證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單位飼養犬只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養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專門人員的身份證明;

(五)單位飼養犬只的場所證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證明。

第十五條 區、縣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養犬登記申辦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放《養犬登記證》和犬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養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持《養犬登記證》到現居住地或者單位住所地的區、縣公安部門指定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養犬人應當持《養犬登記證》到原辦證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一)飼養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蹤的,應當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蹤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

(二)放棄飼養犬只的,應當自送交他人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滿,養犬人未將犬只送至獸醫主管部門指定地點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公安部門注銷《養犬登記證》。

第十八條 《養犬登記證》、犬牌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可以到辦證機構申請補發。 犬只電子標識損毀或者遺失的,養犬人可以到植入地點申請補植。

第十九條 公安部門應當建立養犬管理信息系統和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與獸醫主管、城管執法、工商行政管理、衛生等部門實行登記、免疫和監管等信息共享,為公眾提供相關管理和服務信息。

養犬管理電子檔案記載下列信息:

(一)養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

(二)犬只的免疫接種、品種、出生時間、主要體貌特征和照片;

(三)養犬人因違反養犬管理規定受到的行政處罰記錄;

(四)養犬登記相關證照的發放、變更、注銷和收回信息;

(五)其他需要記載的信息。

第二十條 養犬人應當承擔犬只狂犬病免疫、電子標識、相關證件和管理服務費用??袢∶庖?、電子標識的具體費用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核定,相關證件和管理服務費的具體費用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核定,并向社會公布。

管理服務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范 第二十一條 養犬人飼養犬只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壞環境衛生和公共設施,不得虐待飼養的犬只。

第二十二條 養犬人攜帶犬只外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掛犬牌;

(二)為犬只束牽引帶,牽引帶長度不得超過兩米,在擁擠場合自覺收緊牽引帶;

(三)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電梯或者上下樓梯的,避開高峰時間并主動避讓他人;

(五)單位飼養的烈性犬只因免疫、診療等原因需要離開飼養場所的,將其裝入犬籠;

(六)即時清除犬只排泄的糞便。

第二十三條 禁止攜帶犬只進入辦公樓、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候車(機、船)室、餐飲場所、商場、賓館等場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車、電車、軌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以外其他場所的管理者可以決定其管理場所是否允許攜帶犬只進入。禁止犬只進入的,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攜帶犬只乘坐出租車的,應當征得出租車駕駛員的同意。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或者規約,劃定本居住區禁止犬只進入的公共區域。

盲人攜帶導盲犬的,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條 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條 養犬人不得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

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

鼓勵養犬人投保犬只責任保險。 第二十六條 城市化地區的犬只生育幼犬的,養犬人應當在幼犬出生后三個月內,將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鼓勵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措施。養犬人對飼養的犬只實施絕育的,憑犬只實施絕育的手術證明,減半收取管理服務費。

第二十七條 養犬人放棄飼養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條件無法辦理養犬登記的,應當將犬只送交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養犬人不得遺棄飼養的犬只。

第二十八條 養犬人發現飼養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應當立即采取隔離等控制措施,并向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犬只在飼養過程中死亡的,養犬人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

犬只在動物診療機構死亡的,動物診療機構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將犬只尸體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

養犬人、動物診療機構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亂扔犬只尸體。

第三十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通過居民會議、村民會議、業主大會,就本居住地區有關養犬管理事項制定公約或者規約,并組織監督實施。養犬人應當遵守公約或者規約。

第三十一條 鼓勵與養犬相關的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制定行業規范,開展宣傳教育,協助相關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活動。

鼓勵志愿者組織和志愿者參與養犬管理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批評、勸阻、舉報、投訴。相關管理部門對單位和個人的舉報、投訴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章 犬只的收容、認領和領養

第三十二條 本市設立的犬只收容所,負責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養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因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收容的犬只。

第三十三條 經依法登記的走失犬只,犬只收容所應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

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到犬只收容所認領。

第三十四條 流浪犬只、養犬人送交的犬只、因養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過期限無人認領的犬只,經獸醫主管部門指定機構檢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個人或者單位領養。

被確認領養的犬只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植入電子標識。

確認領養犬只的,犬只領養人應當在犬只收容所辦理養犬登記。

第三十五條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內無人領養的,視為無主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經市公安部門認可,可以開展犬只的收容、領養工作,收容、領養的犬只不得用于經營活動。公安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監督職責。

第五章 犬只的經營

第三十七條 開設犬只養殖場所、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應當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向住所地的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分別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并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動物診療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未經許可,不得開展犬只養殖、診療活動。

第三十八條 從事犬只銷售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并于領取營業執照后五日內到住所地的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 犬只銷售前,應當憑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工商登記證明和相關免疫證明向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取得檢疫證明后方可銷售。

犬齡滿三個月但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犬只禁止銷售。

第三十九條 從事經營性犬只寄養、美容等活動的,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擾民、破壞環境衛生。

第四十條 舉辦犬只展覽展示、表演、比賽等大型活動的,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于活動舉辦前到區、縣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備案,提供犬只檢疫證明。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對犬齡滿三個月的犬只未進行狂犬病免疫接種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飼養未登記、年檢犬只的,由公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并督促養犬人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登記、年檢。逾期仍不登記、年檢的,收容犬只。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將犬只送交其他個人、單位飼養或者犬只收容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個人飼養烈性犬只的,由公安部門收容犬只。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

一、

二、三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勸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對其批評教育。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攜帶犬只進入禁止進入的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且不聽勸阻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門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養犬人放任犬只恐嚇他人的,由公安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養犬人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門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不立即將被傷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并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的,由公安部門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容犬只,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犬只兩次以上傷害他人或者一次傷害兩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門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容犬只。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遺棄犬只的,由公安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養犬登記證》,收容犬只。養犬人五年內不得申請辦理《養犬登記證》。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將需要無害化處理的死亡犬只送至指定的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拒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代作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亂扔犬只尸體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開設犬只養殖場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從事犬只診療活動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停止診療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三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銷售未取得檢疫證明的犬只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每銷售一只未取得檢疫證明的犬只,處五百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從事犬只寄養、美容等經營性活動中,犬只擾民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從事犬只寄養、美容等經營性活動中,亂倒垃圾、污水、糞便等廢棄物,破壞環境衛生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十條規定,不按照規定辦理備案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參加展覽、表演和比賽的犬只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飼養犬只影響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依法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的養犬人,是指飼養犬只的個人或者單位。

本條例所稱的城市化地區,是指《上海市城鄉規劃條例》確定的中心城、新城和新市鎮。

第五十八條 烈性犬只的目錄由市公安部門會同市獸醫主管部門、相關行業協會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軍用、警用犬只以及動物園、科研機構等單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為犬只辦理養犬登記的,繼續有效。

護士條例范文第5篇

一、《保安項目考核評分表》按90分及格,90分以下每低一分罰款1元,以此類推。

二、連續三周《保安項目考核評分表》90分以上者,超過一分獎勵1元,以此類推。

三、上班時間如發現做事拖沓、工作渙散,第一次發現批評、第二次警告、第三次則罰款5元。

四、一月之內連續三周考評分數在95分以上,則評為當月保安標兵,獎勵伙食補貼20元。

五、每月月底進行考核分數評比,綜合一月內個人所得考核分數取前2名評為優秀保安人員,頒發榮譽獎狀。

六、保安在執勤中違反以下條款,每次對保安罰款100元,并賠償公司損失。

1、未按照物資出門流程放行物資出門的。

2、未經允許外來人員未辦理來訪手續,進入公司區域的。

3、未經允許讓非公司停車許可的車輛進門的。

七、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如累計三次予以辭退。

1、值勤時間打鬧、打瞌睡、撥打私人電話和占用電話聊天以及其它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擅離職守、脫崗、串崗和私自換崗。

3、執勤時,衣裝不整,佩戴不齊。

4、將情緒帶入工作中,與來訪人員發生爭吵現象。

5、未按時交接班或不按有關規定進行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楚,檢查時相互推卸責任者。

6、對公司下達工作任務,未能如期完成,而又沒有正當理由者。

八、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立即辭退。

1、不請假,曠工半天以上者。

2、打架斗毆者。

3、不服從上級工作安排者。

4、執勤中玩忽職守,疏于防范,給公司造成損失者。

5、監守自盜或以權謀私,給公司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者。

6、不愛護保安裝備、消防設施、辦公設施,造成嚴重損失者。

7、以上除照價賠償外,立即辭退。

本條例最終解釋權歸行政部所有

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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