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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范文

2023-12-22

道德法律范文第1篇

[摘要]當前法學教育中,法學倫理課程或不開設,或為選修,或不夠重視,加之司法考試內容龐雜,難度增加,法科學生、法學倫理教育備受輕視。社會轉型時期,社會道德滑坡,人生信仰缺失,更加重了法律人的倫理危機。法律人乃至法科學生的法律倫理,直接關涉立法及法律之正確理解和運用,決定抽象和具體正義的實現,故應當及時改革當前的法學教育模式,將倫理教育作為核心課程,改進教學方法,培育具有正義和善良品格的法律人。

[關鍵詞]法學教育 信仰 法律倫理 課程 理念

[作者簡介]劉用軍(1972- ),男,河南衛輝人,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方向為刑事訴訟法學、法學教育。(河南 鄭州 450002)

[課題項目]本文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2009年度校級項目“法律專業法律倫理教育研究”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一、法律倫理教育的提出

關于法治的條件,古希臘先賢亞里士多德曾做了如下總結:“法治應包含的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通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边@里,他特別提到,法治之法律須是良好之法律。何謂良好,自然聯系到法律制度、法律程序本身之善惡。為惡的法律當然不屬良法,對法律必有善良之品性之要求乃法律之基本倫理。除出亞氏提出的法律本身具有高度的倫理性之外,真正的法治還不能缺乏實施法律之人本身的倫理要求。如若僅有前者,不能保障法之應然善為實然善,古代的曲解法律、濫用法律不外如是,我們應當認識到后者不僅重要,而且在法治過程中地位甚于前者,具有靈魂性的作用。如此一來,我們可以總結,所謂法律倫理,就是立法程序與法律規范本身的道德性,以及法律職業者在職業生活中所應遵守的道德規范。因此,良法的創制是法治國的邏輯開端。當有了法治建設的第一步即建立一套良法體系之后,則必須重視操弄法律之人本身的法治信仰、道德情操、理想追求等倫理品格。這關系到“依法治國”的效果落到為民謀利不是為官謀利的核心之上?!半m有完美的保障審判獨立之制度,有徹底的法學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誘,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則反而以其法學知識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猶如為虎添翼,助紂為虐,是以法學修養雖未切要,而品格修養尤為重要?!边@是臺灣著名法學家史尚寬的真知灼見。法律人并非天生圣賢,即使有某人具有矢志不移的崇高品質,也并不容易發現和甄別?,F代社會法律人才的規?;囵B還在于高等教育,唯有大學才是培育此類具有社會特殊需要人才的不二之地,而高等法學教育應責無旁貸地擔當這個光榮使命。法學倫理教育就是要求高校在實施法律人才培養過程中,提前將法律倫理教育設定為首要目標。不是單純的傳授法律知識和法律程序、技巧,而必須著力時時在意將法律人對人生、世界等的關懷這些情操因素納入教育者的課程和視野,確保向社會輸出的是具備法律心性和人文精神的法律人才。當前,縱觀國內法學教育之大局,無疑正在形成一種應對司法考試,注重實際法律技藝傳授,輕視或忽略學生價值觀教育的傾向,且在就業率緊箍咒之下師生對法律專業功利性、謀生性之認識日益呈蔓延之勢。

二、法律倫理教育的現實困惑和國外實踐

1.被邊緣化的法律倫理教育。1998年我國教育部為高校法學專業制定了14門必修的核心課程,其中并沒有“法律倫理”或“司法倫理”之類課程,這實際上反而束縛了高校的手腳,限制了大學自己培養人才的獨立性和創見性。顯然,當時教育行政當局還沒有意識到“法律倫理”的重要性,基本是把法學教育停留在教書,而非育人之上。傳統的公共政治課的主要功能是政治方向的導引,不能代替養成具有深切人文關懷的法律人人格和公平正義的法律倫理課程之功能。2001年以后,我國許多高校開始設置司法職業道德課程,但這門課程只是被給予了選修課的地位。對于全部選修課而言,學校遠不如必修課重視,如選修的人數、考試的要求,重要的是僅憑個人興趣學習,無法覆蓋全體學生。加之,當前司法考試并不考察法律人的倫理品行,學生沒有學習的任務和動力,這種選修課最終的命運和教學效果就不言而喻了。但是,法律職業的訓練不僅要求未來的從業者具有過硬的專業知識,更要求法律人具有超凡的道德品質。司法考試也考不出人的人格、信仰和修養,設若真正推行法治,就必須建立現有人才目標的定位和合格的大學法律教育體系。

2.法律倫理缺失之危害。法科學生就業率低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一定程度上也是體制原因造成的。針對公檢法機關相對較少的招錄名額,競爭自然十分激烈。我們不難發現,大凡經濟發達之地,都應考者如云,貧困落后區域的職位,往往考生寥寥,甚至無人報考,究其原因無非是經濟待遇太低之故。這種局面的形成彰顯了當今法律從業人員事業精神的高度匱乏??梢?在主流法律職業人的人生選擇中,法律人正義守護的角色理想分明正在淡化。退一步講,即便這些缺乏倫理操守的法律人留在了需要的崗位上,又如何能保證他們不會為了利益而背離法律精神理解適用法律,如何能將各種現實的誘惑拒之門外?;蛘哒f,這些都沒有問題,但在目前這個瞬息多變的時代,缺乏倫理內核和人文關懷的法律人如何能夠確保法律與道德兼顧與平衡。追本溯源,補缺這種法律人法律人格及理想的關鍵還需回到法學教育內容和方法本身,若不從源頭上加以改造,單憑從業后的警示和教育,很難完整塑造法律人的正義品格和人文情操。因此,我們應該高屋建瓴地看到,高校法學教育對法律人倫理品格的積極培養,既是法治的重托,也為正義之期盼。

3.國外法律倫理教育之實踐。古羅馬時期就已經開始了五年制的大學法律教育,其中,倫理教育已是法律課程的主要內容。美國的法律倫理教育則肇始于1972年的美國“水門”事件。在對“水門”事件的整個追溯調查過程中,發現很多律師主動參與了尼克松當政時期的各種不道德事件。社會開始意識到律師職業的倫理道德問題,強烈呼吁加強律師職業道德教育,相關部門遂進行了一系列法律教育改革,最重要的是重訂類似律師倫理的律師專業行為規范。20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法律教育中職業倫理教育得到了極大地提升。其一,把職業倫理作為法律專業的必修課程,學生必須完成對在執業時可能面臨的各種職業道德等問題和三十或更多的課時的學習,若完不成學習,就不能畢業。其二,推行律師執業前的專門考試。至今絕大多數州規定法學院有關律師職業道德的專門考試中未通過的不能執業。另據臺灣著名法學家、東吳大學法學院長潘維大所講,現在有關美國律師倫理責任的規范已近1000條。在英國,法學院教學計劃中,重點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如職業素質、道德、律己意識、法律倫理等。此外,英國的著名法學院每年都要開展一項重要的活動,即出一本叫做《律師職業行為指引》的書,這是法學院的重頭戲。曾經有一位西方法官在一次研討會上言道:“實際上,我只要找到一位品德良好的紳士就可以了,當然如果他正好懂得法律就更好?!睙o需多言,越是法治高度發達,對法律人的倫理品格之要求就愈完備。

三、我國高校法律倫理教育之設想

法律知識和技藝的學習及精通,乃小道也,尚不足以完成依法治國、維護公平正義的擔當,應用性知識的訓練和培養不應是法學教育的全部,更不是其核心。法學專業教育是一種高端教育,是培養具有悲憫天下的情懷和立志正義的信仰之治國人才的事業。成功的法律人才應具備孟子的“仁”和哲學的求道精神。法學院要著力培養學生的法律理性,并使之轉化為內心的職業心性,此為重中之重;其次,在于知識的傳授。此二者猶如車之雙輪,鳥之雙翼,并行不悖,相得益彰?;诖?我國當前的法學教育亟待改革,提出方案如下:

1.把法律專業人才的司法倫理教育設定為重要目標,培育掌握專業知識并樹立崇高法律信仰的人。對此,我們可追溯到我國法律教育的早期,民國時期的朝陽大學和東吳大學就已經認識到職業道德教育對法律人才的重要性,其間東吳大學法學教授孫曉樓、丘漢平、燕樹棠和楊兆龍等都留下了許多懇切的評論。關于法律倫理課程的設置,東吳大學法學院1933年編制的課程計劃已將“法律倫理學”作為法學學生第二學年的選修課,學分2分,隨后還將其確定為必修課。這在戰亂紛飛時局不穩的歲月,能有此遠見,實屬難能可貴。今天,如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等高校都已經較早地將司法職業道德等類似律倫理的課程單獨開設,2003年以后,后起的法律碩士教育也正式將法律職業道德納入必修課程。但是,整個法科教育忽視倫理品德養成的大局并沒有改變,本科院校沒有開設的依然沒有開設,??茖W校自不待言,開設了的,也無非輕描淡寫,不夠規范。在現行教育體制下,徹底地推行法律倫理為核心的法律教育觀,當且僅當教育主管部門理清認識,決心將法律倫理教育擺在法學教育首位,使其進入核心和必考課程之時,方能有解決的希望。當然,如同講授一般法律知識那樣靠灌輸來形成法律倫理是難以獲得成效的。法律倫理教育的良好效果來自學生辯論演說、講座報告、案例討論、論文寫作和實地考察等各種各樣的自我體驗式學習,在隨時的、立體的場景中受到啟發,并通過教師課堂內外的及時點撥健全學生的法律信仰。

2.提高人文知識涵養,養成法律專業學生豐富的人文關懷精神。蔡元培先生在1922年發表的《教育獨立議》一文中精辟地談到:“教育是幫助被教育的人,給他能發展自己的能力,完成他的人格,于人類文化上能盡一分子的責任;而不是把被教育者的人造成一種特殊器具,給抱有他種目的人去應用的?!薄肮υ谧鋈恕北慌_灣淡江大學列為校訓。法學教育中人文精神的養育就是教學生如何做人,如何對社會盡到法律的關懷和保護。如果高校僅以核心課程和司法考試為圭臬,忽視學生的人文知識學習和人文精神的培育,充其量是在“批量制造”低層次的法律匠而不是有人文關懷和正義感的大法官、大律師和大檢察官。他們只會死搬教條地運用法律,不會讓法律為正義而生。法治國家所渴求的是具有為民請命精神的法律家而不僅僅是法律匠,缺乏或不懂得倫理情懷的法律匠在任何民主國家都難以擔當依法治國的艱巨使命。顯然,人文精神的塑造應培育倫理品格和法律人格的重要一環,是法律倫理的核心要素。

3.重點養成法律學生的倫理問題意識和倫理思維能力。對法律專業的學生,教師應當在平日的學習和司法訓練中,著重培養其兩方面的能力。第一,在法律和道德之間,應具備抽象的倫理思維能力。易言之,即原則和法律規范和的反思能力,或對現實規范與倫理之間契合度的一種哲學追問。這是司法實踐復雜的實然和理論上的應然之間所發生的不可避免的沖突所帶給法科學生的一種合理的必然質疑。第二,應具備具體的倫理思維能力。這主要體現在今后的法律解釋、案件處理和糾紛解決過程中。如果說對法律的倫理追思和反問是追求抽象或應然正義的話,具體的倫理思維能力則是現實正義和具體正義的直觀要求。

唯此通過三個方面的改革,方能從長遠上為法律教育短視觀、功利觀解圍,才能為法治國家建設造就真正的適當人才,公民的法律信仰才能從法律人的人格和責任中得到感染并接受之。此乃法治昌明,司法公正之征兆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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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范文第2篇

摘要:哈貝馬斯對法律與道德之間關系的論證是在他的商談原則框架下做出的。雖然哈貝馬斯是一位康德主義者,但他對康德道德哲學的繼承是繼承了康德的道德普遍主義而非道德優先于法律的道德基礎主義。道德與法律之間的關系是基于商談原則的平行關系而非法律以道德為基礎的等級關系。

關鍵詞:商談原則;法律;道德;法哲學;哈貝馬斯

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系問題是法哲學領域中十分重要的問題,這個問題“不僅僅是德國啟蒙與后啟蒙思維中的重要問題,也是處于自由主義、保守主義和批判理論語境之中的當代法律理論中十分重要的問題?!北疚臄M簡述當代著名社會理論家哈貝馬斯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來看一看他從交往行動理論的獨特視角出發提出的一些較為新穎的觀點。

哈貝馬斯認為,對現代法律的重構性工作遇到的主要困難,在于客觀法與主觀權利、人權與人民主權之間那種在意識哲學中語焉未詳的關系;除此之外,還存在另外一個困難,即自然法學說對實證法與自然法之間關系的傳統看法對現代法律的自我理解所造成的困難。哈貝馬斯認為自然法學說對現代法律的誤解根源在于把法律規范建立在道德規范的基礎上,強調道德規范的優先性;而根據商談原則,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之間是一種互補的平行關系而非縱向的等級關系,無論法律原則還是道德原則都只是對同一條商談原則的不同運用。在后形而上學的論證層次上,法律規則與道德規則是同時從傳統的倫理生活中分化出來的,是作為兩個雖然不同但卻相互補充的行動規范類型并列出現的。因此對自主性這個概念就不能僅僅從康德的道德意義上來理解,也有必要同時把自主性理解為民主立法原則中的自主性。道德與民主雖然是兩種不同的商談形式,但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之間依然可以存在內容上的重疊,只是不能因為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內容上的重疊而推論出法律規范來源于道德規范。事實上,現代法律的實證化、正當化以及形式化特征意味著“法律的有效性再也不能依靠道德傳統這樣一種自然的權威,而是需要一種自主的論證”。這其實是哈貝馬斯對康德實踐哲學所蘊含的自然法傾向的最重要的批判,一旦把法律與道德混為一談,一旦把法律規范當作是道德規范的制度化,就是以道德原則替代了商談原則,以主體性替代了主體間性而回到了意識哲學的范式中,這一范式在當今的論證層面上早已喪失了理論合法性,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學基礎》中對法律的道德化論證所犯的錯誤正在于此??档聦Ψ蓹嗬麃碓吹恼f明建立在對道德原則的三個限定之上:第一是法律概念不像道德概念那樣涉及自由意志而只涉及法律承受者的自由選擇;第二是法律涉及人與人之間的外在關系(實證法形式),而不是道德意義上的主體間本來就存在的內在義務;第三是道德絕對命令的強制被法律表達為現實中的政治強制力量。這就使得“道德立法反映在法律立法之中,道德性反映在合法律性之中,德性的義務反映在法律的義務之中”了??档聦Ψ傻牡赖禄斫獗还愸R斯歸結為一種“柏拉圖主義”,即把道德規范作為完美的本體世界的理念,而現實的法律規范則是對這一理念的不完美“分有”,自然法觀念中實證法與自然法的關系與此相同。直覺到法律規范中的道德內容并沒有錯,法律規范中當然存在道德內容,并且法律規范不應當與道德規范相矛盾,違反道德的法律不具備合法性;“像道德一樣,合法的法律也保護每個人平等的自主性:只要不是所有人都享有平等的自由,就沒有人是自由的?!钡虼司驼f在等級秩序上法律規范次于道德規范,這個推論就不合法了,在哈貝馬斯看來,毋寧說道德與法律是從生活世界合理化過程中同時分化出來的兩種并列互補的商談。這兩種互補商談針對的是同樣的問題,即如何合法規范、調節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如何使得相互沖突的行動在主體間承認的原則下以共識的方式加以解決。法與道德的關鍵區別在于,道德僅僅表達一種文化知識,而法律除了表達文化知識之外還是一種行動系統;道德告訴你應該如何行事,至于你是不是如此行事,道德對此沒有外部約束力,而法律除了告訴你如何行事之外,還要求你在現實中必須如此行事,否則就會受到建制化法律的外部糾正或制裁。

一、商談原則D

道德與法的同源互補關系否認了對二者等級秩序關系的傳統自然法、柏拉圖主義式的理解。規范地說,道德代表的抽象的私人自主與法律代表的法權人(公民)自主可以借助于同一條商談原則來解釋。事實上,不僅僅是道德與法,所有的行動規范都可以借助于這條抽象的商談原則來解釋,這條商談原則是:“D:作為合理商談參與者的所有可能受到影響的相關者都可能同意的行動規范才有效?!?/p>

“有效的”是相對于所有的行動規范而言的,在商談原則D中,有效性還沒有專門分化為道德有效性和法律有效性?!靶袆右幏丁笔侵冈谏鐣袧M足普遍化要求的行動期待?!跋嚓P者”是指其利益受到該規范調節、影響的每一個人。這條原則中最為核心的概念“合理商談”(rationaler Diskurs),“應該包括所有旨在就成問題的有效性主張達成理解的任何努力,只要這種努力是在這樣一些交往條件下發生的,這些條件在一個通過語內行動義務而構成的公共空間里,使得對主題和所發表的意見、信息和理由的自由處理成為可能。這個表述間接地也涉及談判過程,只要這個談判是受經過商談地論證的程序的調節的?!惫愸R斯在《道德意識與交往行動》中系統地論述過商談倫理學,這里就不再贅述,需要指出的是,商談原則是哈貝馬斯政治哲學的“無原則”,也就是說,一切其他原則都可以從這條原則中推演出來,比如道德原則與民主原則就是從商談原則推出的(在對所有不同利益主體做平等考慮的視角下對商談原則具體化就得出道德原則;而以建制化的法律形式出現的,可以同時出于實用的、倫理的、道德的理由而辯護的對商談原則的具體化則產生出民主原則),因此必須對商談原則做一個足夠抽象的理解,不能對商談的主題、意見、理由做進一步限制。

商談原則的基礎在于主體間的交往行動自由,而主體間的交往行動自由是在語內行動約束下的相互承認關系。商談原則預設了所有行動沖突在實踐中都可以得到公平合理的判斷與決定,通過交往理性的合理論辯力量來公平解決實踐問題是哈貝馬斯整個交往行動理論的最終目標,這個宏偉的目標很容易受到經驗主義者的攻擊,從而被斥為不可能完成的任務?,F實世界中到處泛濫的暴力沖突、武裝斗爭、種族歧視、生態危機、道德淪喪等等問題似乎都是對哈貝馬斯商談原則的致命反證,要說所有這些實踐問題都能通過非暴力、非強制的合理論辯而得到最終解決也的確令人難以置信,事實上,對哈貝馬斯的民主商談理論“批評最多的在于它過多地強調了共識而對沖突重視不足,他似乎想捍衛一種商談版本的‘普遍意志’作為民主合法性的關鍵,而不管付出多大的代價”。其

實商談原則要解決的問題所處的層面和上述問題并不相同,商談原則只是在元理論層面做出公平解決的預設,至于現實層面的具體問題能否直接運用商談原則(包括受商談程序約束的“談判”)來解決那是另外一個問題。商談原則毋寧說是在理論上論證了所有實踐問題都有可能得到公平的解決,至于現實問題目前能否用商談原則(具體化)得到解決,那還要看其他強制因素能否得到及時排除或抵消。這個排除或抵消強制因素的過程很可能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但無論這個過程多么漫長也不影響商談理論的有效性。牛頓定理論證到只要不受外力作用,運動物體就會永遠做勻速直線運動。這條定理預設了運動物體保持自身運動狀態的持久性,現實世界中根本就無法找到這么一個不受外力作用的物體,但我們不能因此就說牛頓定理無效。牛頓定理的有效性并不是用現實層面上的這種性質的“證據”可以推翻的,要推翻牛頓定理一定要在物理學的元理論層面用嚴格的數學證明方法才行。要在現實中成功地制造一架飛機,我們必須對物理理論有深刻的理解并具體運用之。飛機勻速飛行要么不受外力作用,要么所有外力作用都彼此抵消,雖然現實的天氣環境永遠也不可能達到物理實驗室里的理想水準(即便物理實驗室里的環境也不是物理理論上要求的那種純粹理想環境),但這并不影響運用物理原理制造出的飛機能夠正常飛行,當然更不影響物理原理的有效性——物理原理的有效性恰恰在于它是一種對現實的理想抽象。商談原則也是這樣,把商談原則具體化為法律原則就更能說明問題:現實中當然永遠存在暴力事件和各種犯罪,但不能因此就推斷出法律原則無效,法律規范最終要達到的理想狀態是沒有違法現象存在,但違法現象的存在并不是使得法律原則無效的證據。正因為現實并不完美,我們才更需要一個由商談原則導出的理想法律體系來規范現實,如果現實秩序本來就井井有條、各種違法現象都不存在,那么商談原則、法律原則倒真是沒有必要了??梢?,商談原則說的是所有社會行動都可以也應該通過“商談”來公正地判斷和解決,這在理論論證層面是由語言交往中以理解為取向的語內行動證成的,但現實社會中對語言的使用顯然不可能甚至大多數都不是語內行動,因此我們就需要把商談原則具體化為法律原則(民主原則),通過法律原則實證法的強制力來抵消那些干擾語內行動的因素,“制造”出一種民主程序,使得所有通過這個程序得出的規則都可以被所有人理解為是“理想的”、“有效的”,無論得出的規則是針對實用領域、倫理領域還是道德領域。

商談原則與民主原則的關系如此,那么商談原則與道德原則的關系呢?道德原則顧及每一個人的平等利益,而商談原則又要求所有可能相關者的合理同意,也就是說,道德原則是商談原則的內在要求:如果沒有對每個人利益的平等尊重,又怎么可能使得所有可能相關者取得共識呢?由商談原則推論出道德原則這幾乎是順水推舟的事情,毋寧說商談原則在理論上就內在需要道德原則的支撐。這與由商談原則推論出民主原則是不同的,商談原則在理論層面上并不需要民主原則的支撐,但為了確保商談原則在現實中的具體運用,則需要有一個以法律形式出現的民主程序。用哈貝馬斯自己的話說,就是“道德原則是在一個特定論辯的內在構成的層面上發揮作用的,而民主原則則涉及一個外在的建制層面,在這個層面上,平等地參與一個商談形式形成意見和意志的過程,被有效地建制化,而這個過程本身也是以得到法律擔保的交往形式來實現的?!笨梢?,道德原則與法律原則雖然同源于商談原則,但對其推導過程、兩者所處層面還是有所不同的。除此之外,道德原則與法律原則的另一個不同之處在于,道德原則所涉及的道德理由多少是在生活世界中自然長成的,是在反思開始之前就已經存在的,而法律原則則是反思作用的結果,法律規范是人們有意識地建構起來的——即便法律規范的具體內容可能源自生活世界,但法律規范的形式(成文的實證法)則無論如何都離不開法律共同體的理論化、體系化。隨著社會的不斷進化,法律規范的建構已經越來越獲得某種“自主性”,這也難怪盧曼從外部觀察得出了法律系統具有某種自組織系統的特征。法律規則的產生本身也要依靠法律規則,“民主原則必須不僅確定一個合法的立法程序,而且對法律媒介本身的產生講行導向?!币虼?,權利體系的創立與法律語言的形成其實是同時進行的:一個共同體只有用法律語言把自己理解為由自由平等的法律主體組成的自愿聯合體時,權利體系才有可能由具體化為民主原則的商談原則推出。

二、法律規范對道德規范的功能性補充

如前文所述,法律原則與道德原則同源皆由商談原則推出,是同一條商談原則在不同論辯領域內的運用,雖然論辯領域不同,但論辯所針對的內容卻都是如何來合法調節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需要指出的是,道德原則與法律原則所訴諸的主體雖有重合但并不相同,道德主體是自然人之間相互承認的產物,每一個道德主體具有基于個人生活歷史而產生的不可替代性;而法律主體則是抽象的“法權人”,法律主體的認定與個人的生活歷史并不直接相關,而與其社會行動能力相聯系。如果說道德原則對道德主體的要求訴諸主體的內在自由意志并要求主體外在行動與內在自由意志的選擇相一致的話,那么法律原則對法律主體的要求則僅僅限于主體的外在行動,至于法律主體的主觀意志究竟是否與外在行動相一致,法律原則在所不問。表面上看,法律對道德進行了限制(忽視主觀意志而只注重外在行動,即僅僅注重行動的“合法律性”),但實際上這是法律對生活世界合理化之后的道德原則的補充。在后俗成社會中,道德原則要能夠轉化為現實行動就必須依靠法律的功能性補充來提供有效的動力機制,否則道德就只能停留在文化知識的層面或者是行動者根據自己的“良心”來遵守道德原則,但哈貝馬斯認為根據道德原則社會化為人格結構中的良心權威來遵守道德規范,在現代社會中并不能夠成為一個普遍化、穩定化的遵守秩序的動力機制,因為道德行動主體的風險難測的、高度抽象的自我控制是相當脆弱的,提供這種高要求能力的社會化過程更是難以捉摸。在這樣的背景下,法律作為對道德的社會學功能上的補充機制就自然而然浮出水面,法律規范的具體性、可操作性、強制性等特征可以抵消主要作為文化知識而出現的理性道德在這些方面的弱點。法律既是一種文化知識系統,同時更是一種社會行動系統,相比于道德主體的道德判斷,法權人的法律判斷在行動領域中具有如下三個優勢:

第一,認知優勢。道德原則具有很高的抽象性??档掳训赖路▌t表述為抽象的可普遍化原則而非一份詳細的義務目錄,道德原則要求道德主體自己在相應情境下根據普遍化原則做出道德判斷。這又分為兩個層面,即道德論證層面與道德運用層面。道德論證層面涉及的是一般來說究竟哪些規則可以聲稱是由道德原則推論出來的,即在理論層面上對道德法則進行商談性具體化,比如平等地尊重每一個人、實行分配

正義、助人為樂、對朋友忠誠、為人真誠等等這些都可以作為比較具體的對道德法則的規則化;道德運用層面則是把這些道德規則適用于具體的生活情境之中。由于現實生活(尤其是現代社會)的復雜多樣性,即使人們在道德論證層面上有可能達成共識(事實上這也是很困難的),個人要在相互沖突的行動中區分出究竟應該適用哪些經過論證的道德規則(道德運用層面)也是非常困難的。個人這種對道德認知的不確定性被法律產生過程的事實性所彌補,法律把道德認知負擔從個人轉向立法機構和法院:立法機構在規則論證層面上確定究竟哪些規則可以成為有效的法律規則,法院則在規則運用層面上把有效規則適用于具體情境。這樣就解除了個人對有效規則論證與運用上的認知負擔,從法和道德的互補性的角度來看,“議會的立法程序,司法判決的做出,以及法理學的精確定義規則和系統梳理判決的專業工作,對個人意味著免除形成自己道德判斷的認知負擔的不同途徑?!?/p>

第二,動機優勢。道德規則若要在現實中得到行動的支持,除了對個人認知能力上高要求之外,還對個人的意志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一個人很可能具有正確認知道德規則的能力并能夠在現實中對規則的運用做出正確的判斷,但如果他根本就沒有意志、沒有動機去遵循正確的道德判斷,道德規則就仍然無法轉化為現實行動。公交車上身體健康思維健全的年輕人明知為老人、孕婦讓座是符合道德規則的,但他就是不讓,因為道德理由并沒有提供現實中的利益或制裁動力來讓他這樣做,這就是所謂的情感不肯定性。這種不肯定性被法律實施過程的事實性所彌補,如果我們制定一條強制法律,規定不給老人、孕婦讓座將受到適當的懲罰,那么那個原先不讓座的年輕人就不會因為沒有讓座的動機而不讓座了。當然,完美的狀態是道德理由本身就能夠成為動機,這在現實生活中也并不少見,但在現代社會中這樣的狀態并不能成為一個可以穩定期待的狀態,如果不能確保每一個人都按照規則行動或者是不按規則行動的人將受到制裁的話,那就很難讓個人形成普遍化行動期待,社會整合秩序也就難以得到事實上的遵守。

第三,組織優勢。道德原則要求對每一個人的利益做平等考慮,如果說這個人的這一考慮在一個范圍較小的社會中還有可能實現的話,那么在現代這樣一個全球化社會中則難以實現:很難想象一個發達國家的按照道德原則行動的公民能夠出于平等的考慮對第三世界因衣食問題處在生死邊緣的貧民做出道德善舉。即使發達國家的公民有強烈的道德愿望去進行幫助,但如果缺少一系列法律規則的組織性功能,這一愿望最終也僅僅是愿望而已。當然,類似的問題不僅僅出現在國與國之間的道德義務上,也大量出現在一國之內,在一個抽象的匿名社會(與熟人社會相對)中,人與人之間的道德義務如果不能夠得到法律規則有組織的建制化,就很難滿足道德上平等對待“每一個人”的要求。如果制定出個人有義務捐助非因自身原因而無法在事實上行使自由的人的法律,并通過特定法律組織來切實行使之(比如政府以稅收收入來建設對每一個人都有利的基礎設施、慈善基金會把基金捐贈給需要的人等),那么道德原則就有可能在一個復雜社會中有組織地得到實現。具有自我反思能力的法律體系可以為道德原則在復雜社會中的貫徹建立責任系統,這其實是一種道德分工,道德分工使得道德規則轉變(這里的“轉變”并不是說法律以道德為基礎,而是說在法律與道德內容上重合的那部分,以法律功能補充道德難以具體化的缺陷)為法律規則,從而具有可操作性。正是以法律形式出現的責任系統滿足了后俗成社會道德秩序在復雜情境中轉化為現實的需要。道德與法律內容重合的那一部分,法律可以為道德彌補普遍現實化的缺口,除此之外,還有一些領域是傳統道德并未涉及或是傳統道德雖然涉及但在現代社會已經完全被法律建制化的地方,前者比如以貨幣為導向的市場、以權力為導向的行政系統,后者比如家庭(比如現代婚姻的構成)、學校等。對于這些領域,建制化的法律系統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構成性作用,而不僅僅是調節性作用,法律對道德的補充就不僅僅是具體化、穩定化的功能,而是彌補了一些傳統道德尚未或無法涉及的內容。

三、法律規范相對于道德規范的特殊性

法律規范在社會行動領域內彌補了道德規范的脆弱性,這是就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的社會功能而言的,那么就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本身的性質而言,兩者之間又有何聯系與區別呢?這就牽涉到哈貝馬斯的交往行動理論了,商談原則其實就是交往主體間的商談原則,平等的交往主體通過商談原則而產生的行動即交往行動,這樣的交往行動有一部分即為道德行動(還有工具行動與倫理行動),而在現代社會中,所有的交往行動(無論是道德、工具還是倫理行動)都必須表現為法律行動。這就告誡我們,切不可把法律行動混同于道德行動,如果法律要考慮的僅僅是道德因素,如果法律商談與道德商談完全重合,那么交往行動的現實化就不需要訴諸“理由也形成動機”這個事實,即通過商談原則的交往行動直接就擁有動機,因為道德是純粹的義務論商談,出于道德的理由直接就保障了動機的實現而無需另外的外在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一旦基于法律制度制裁的威脅而實施了所謂的“道德”行動,那么對于康德和哈貝馬斯來說,這種行動就不是純粹的道德行動。問題是法律商談與道德商談的內容并不完全重合,法律的制定與運用除了要考慮道德因素之外還有另外兩類因素要考慮:實用的因素與倫理政治的因素。一個法律共同體考慮問題的方式顯然不完全等同于一個道德主體考慮問題的方式,我們對政治法律問題和道德問題的區分必須有清楚的認識,這個區分也是為何交往權力與法律制定要彼此滲透的關鍵所在——如果沒有這個區分、如果法律商談等同于道德商談,那么就沒有必要把交往權力形成的意見與意志法律化。

那么法律商談與道德商談具體的區別在哪兒?前文已經論及,無論是法律商談還是道德商談,都是同一條商談原則在不同領域內的運用,商談原則運用于對所有人同等好的領域是道德商談,而運用于對一個具體的歷史存在的法律共同體中的成員則是法律商談??梢钥闯?,法律商談由于歷史性、情境性、具體性,所要面對的因素遠比道德商談所要面對的抽象的、超越歷史、超越民族、超越情境的因素復雜。法律與道德規范相比其特殊性表現在如下三個層面:

第一,法律規范的內容。法律規范的內容不僅僅涉及道德規范,還包括實用規范與倫理政治規范。道德規范的“應該”與目的論無關,也就是說,出于道德理由去做一件事并不是為了諸如個人利益或集體利益這樣的外在目的,出于道德理由去做一件事情僅僅是因為做這件事是你的自然的義務,出于道德的理由而挽救一個陌生人的生命并不是因為挽救了他可以得到什么好處,而是因為這樣做是道德的。因此道德不是價值,道德的應當是絕對的應當,無論在現實中有沒有去實行這個應當的能力,你都會知道“我應當去這么做”,即使你不會游泳,在看見一個落水孩童拼

命掙扎的時候你也肯定知道“我應當去救他”,至于實際上能不能救成,那已經不是道德判斷而是實用的、經驗的判斷。因此道德上的應然有效性與現象界的真實有效性處于同一個層次,說一個陳述是“真的”與說一個行動是“應當的”,其有效性層次相同。而價值的“應當”則是能夠在不同情境中被排序的,是相對的應然,比如在戰爭年代“國家安全”這一法律價值就超過了“經濟發展”的價值,一種價值總與別的價值發生沖突。也就是說,價值要求承認的是相對的有效性,而正義則提出一個絕對的有效性主張:道德命令所主張的是適用于所有人的那種有效性。而法律規范的內容往往不允許建立在如道德規范這樣高的抽象層次。法律總是具體法律共同體、具體國家、具體民族在具體時間內的法律,法律的實質平等除了要考慮道德因素之外,還必須兼顧實用問題與倫理政治問題。前文我們已經論及,實用商談的問題是“在給定目標的情況下如何選擇最有效率的手段?”而倫理政治商談的問題是“每個參與者是誰?我們想要如何生活?”與之相對,道德商談的問題則是“什么對所有人都同等好?”如此一來,法律上正義問題的領域就擴大了,法律商談所包括的一些問題(比如實用問題的前提——價值沖突、利益平衡等)是無法在沖突主體間普遍化的,對這樣的問題,只可能形成妥協而不可能形成共識。因此,法律的實質平等要兼顧三個領域的商談,只有對所有領域的商談都保持程序上的公平和執行力上的強制,現代法律才有可能成為實質上正義的法律。

第二,法律規范的有效性意義。由于法律規范的內容要多于道德規范,由此帶來了法律的有效性與道德的正確性的意義的不同。法律規范具有現實中的強制執行性,因此法律規范的有效性是與社會的接受性緊密相連的,有效性與事實性是法律規范的基本張力。即便撇開法律的事實性不談,在法律的合理商談這個純粹有效性層面,法律有效性與道德正確性仍然具有不同的意義。根據商談原則,道德上的正確性是可普遍化原則的結果,通過主體間的實踐理性對道德實踐做合理決定這個過程,除了純粹實踐理性而外不再有其他外在標準,道德是理性決定并由此形成動機的義務。但法律的有效性卻不得不考慮實用的、倫理的商談,雖然在考慮這些非道德商談的時候法律商談也不能夠違背道德商談,因此“即便以理性形成意志的實證法的合法有效性也不能被還原為道德的有效性”。質言之,法律之所以有效除了用普遍化的道德理由來辯護之外,還可以用實用的、倫理的基于公平程序的妥協來辯護?!坝行У牡赖乱幏吨疄椤_’的,在商談論看來就是正義的。有效的法律規范雖然同道德規范相一致,但它是在如下意義上合法的:它除此之外還表達了法律共同體的真切的自我理解,對共同體中所分布的價值和利益的公平考慮,以及對策略和手段的具有目的合理性的選擇?!?/p>

第三,立法的模式不同。道德規范一般而言是被發現的(當然也是被主體所構成的),也就是說道德本來就存在于主體間之中,我們只是發現了本就自然存在于主體間中的道德規范。而法律規范則在大多數情況下是被“構成”的,不同時代不同國家不同民族的法律規范之構成顯然不可能完全相同。道德規范涉及的是我們的義務論的自然責任,而法律規范更多涉及的是制度下的“職責”。在法律規范的立法模式中不同法律共同體的意愿構成了不同的職責范圍,而道德規范的自我立法則無視具體的法律共同體之意愿而指向一種對所有人都有效的可普遍化視角。這里的要點簡言之其實是:制定法律規范涉及具體情況下的意愿而主體的道德立法則與經驗無關。比如說,無論什么時代什么民族什么國家,“禁止隨意殺人”這條道德規范都適用,可以說我們是發現了這條道德規范。但諸如“禁止吸煙”之類的法律規范顯然是某些時代某個國家法律共同體通過商談原則(交往權力)而制定的,這條規范說明了這個時代這個法律共同體的意愿,但卻不一定適用于另外一個法律共同體??梢?,“把政治的自我立法同道德的自我立法區別開來,不僅僅是法律形式,還有生活形式的不確定性,以及為事先確定了進行自我決定之意志所以同的那些目標和利益狀況?!?/p>

四、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的有效性層級

法律規范與道德規范的這些不同提醒我們,在運用交往權力的立法過程中,要區別對待不同的法律問題,要認清哪些問題必須達成共識而哪些問題可以進行妥協,在政治法律商談中有三種類型的問題(實用問題、倫理問題和道德問題)要求我們在立法過程中采取不同態度區別對待。但不論是實用問題、倫理問題還是道德問題,都必須符合商談原則的程序性公正,否則法律的實質正義就只能是一句空話。因此我們必須把政治上的懷疑主義與哈貝馬斯區分三類法律商談的做法區分開來,哈貝馬斯認為,即便是對實用問題與倫理政治問題的討論,也不僅僅是純粹利益與傳統的事實性抉擇,即便是故意的誤解與否認,也都必須以正確的理解為前提,法律的商談原則至少可以給我們一個辨別是非的標準,如果它還不能在政治上直接發揮指導功能的話。對于“我們應當做什么?”這個問題的三個層面的回答,即實用層面、倫理層面、道德層面的回答,必須在主體間平等交往的語境下來完成,否則就有可能回到實證法思維下的“存在即合理”?!皬姍嗉凑x”的前現代政治思維中。對實用問題的實用性商談,要解決的是在目標已經確定的條件下,如何達成目標的有效率的手段的問題。比如說一個國家現在要發展經濟,確定了在今后五年中每年GDP的增長速度為5%的目標,然后就需要召集社會各界人士進行實用性商談,來制定一個具體而詳細的計劃。當然大家會有很多不同的計劃,但通過一段時間的商談,肯定要找出一個大家認為最有效率的、最合理的計劃,并用這個計劃來達成已經設定的目標。至于為何要讓GDP保持5%的年增長率?為何要連續增長五年?真實的經濟發展是不是可以用GDP這種指標來衡量?甚至為何要發展經濟?對于諸如此類的前提性問題的回答,顯然就不僅僅是實用性商談能夠解決的問題了,一旦對實用問題已經確定的目標本身有了疑問,那么商談就要轉向倫理一政治商談。倫理一政治商談要解決的問題是“什么對我們從長遠而言是有價值的、好的東西?”即針對政治共同體所要確定的價值目標本身是什么來提問。還以經濟發展為例,我們要問,純粹的經濟發展真的是我們大家所需要的么?每年5%的GDP增長率能夠給我們帶來幸福嗎?從長遠來看,這樣的增長(而非發展)對我們(包括我們的后代)而言是好的嗎?對這些問題的回答遠比實用性商談復雜,這牽涉到太多歷史、意識形態、傳統等等因素,而回答這些問題的前提是我們能夠對諸如“我們究竟是誰”、“我們究竟需要什么”、“什么才是幸?!边@樣的集體認同問題做出回答。這樣的問題顯然已經不是一個主觀偏好的問題了,不是說“我想怎樣就怎樣”,而是要回到歷史、回到傳統,運用理性來分析什么才是真實的需要。在倫理一政治商談中,決定結果的那些論據的基礎,是對我們歷史地傳承下來的生活形式的自我理解的“詮釋學澄清”。但是,僅僅有實用商談與倫理一政治商談仍不足以提供立法的合法性基礎,因為這兩種商談都還欠缺正義的維度。經濟發展如果損害了大多數人的權利怎么辦?經濟發展如果以犧牲一些無辜的人(哪怕這些無辜的人不是“我們”這個政治共同體中的成員)的生命為代價還具有合法性么?對這些問題的回答是在道德商談中完成的,道德商談所要討論的不是一個目的—手段之效率問題,也不是討論什么對于“我們”這個特定共同體從長遠看是“好的”問題,而是要討論什么對所有人都同等的好的問題。道德規范是一種可普遍化的規范,一條或一套法律規范如果不具有至少不和道德的可普遍化原則相矛盾的性質,這樣的法律規范就不具有有效性。在道德商談中,“一個特定集體的種族中心視角擴展為一個無限交往共同體的全面視角,這個共同體的所有成員都設身處地地把自己放在每一個成員的處境、世界觀和自我理解之中,共同地實踐一種理想的角色承當?!笨梢?,道德商談的有效性要強于實用商談與倫理商談,在法律制定的程序性保障層面上我們只能基于道德商談的視角,只有通過對具有普遍意義的商談原則的法律建制化,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合法性根基才能夠得到保障,現代法律也才能夠不至于在多元社會中逐步喪失社會整合的有效性基礎。

責任編輯:王之剛

道德法律范文第3篇

關鍵詞:中職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 法律意識

隨著新課程改革在中職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中的深入和推進,越來越多的中職教師開始關注課堂教學的成效,并致力在教學過程中實現學生的法律意識的提升和發展。但是就目前的情況來看,中職院校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過程中還是有很多的問題存在。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教師對于在教學過程中提升學生的法律意識缺乏重視,不僅沒有意識到加強對學生進行法律方面教育的重要性,同時也很少在教學過程中組織開展一些具體的法律教育活動,進而導致學生自身的法律意識一直比較低下;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學生自身的法律意識缺乏,這不僅給教師開展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工作增加了難度,同時也極大地影響了學生今后的學習和發展。鑒于此,本文從四個方面展開論述,希望能夠為在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中提升學生的法律意識提供一些指導和建議。

一、創新教學理念,著重啟迪學生的法律意識

在現階段的中職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中,越來越多的教師開始關注并重視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培育和提升。因此,為促使學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觀念和法律意識,如何在中職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教學中提高課堂教學的成效,并在教學過程中實現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啟迪,就成為當前教師組織開展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工作的關鍵。但是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很多教師由于自身教學理念落后,很少在教學過程中去啟迪學生的法律意識,這顯然是不利于學生法律意識的提升和發展的。鑒于此,教師在組織開展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工作當中,應該嘗試對自身的教學理論進行創設,有意識地在教學過程中引導和啟迪學生的法律意識的形成。

例如,在“預防違法”一課的教學中,起初,教師可以利用課件給學生出示“大學生掏鳥窩”的視頻案例,并提出討論問題:這是一種什么行為?是否會造成違法?從而讓學生在交流討論的過程中對于一些違法行為有個大概的認識。隨后,教師可以帶領學生著重了解一些違法犯罪的實例,詳細給學生闡述這些違法行為觸犯了哪些法律條文以及該怎樣進行懲處,從而加深學生對一些違法犯罪行為的認知。最后,教師可以就“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的區別”的問題來讓學生開展討論,并著重從其對社會的危害程度、觸犯的法律法規以及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來展開,從而讓學生在討論的過程中對于一些違法犯罪行為有深刻的認識,并意識到預防違法的重要性,從而實現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啟迪。

二、創新授課方法,引發學生課堂學習的興致

由于中職職業道德與法律課程學起來比較無趣且難度比較大,因此很多學生對于該課程的學習興致是比較缺乏的,再加上教師經常使用以口頭表述為主的授課方式來開展教學工作,導致越來越多的學生開始對職業道德與法律這門課程的學習喪失了興趣,嚴重影響了學生課堂學習的成效,耽誤了教師的教學進度。鑒于此,教師在組織開展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工作當中,應該著重改變傳統的授課方式,適當地去豐富和擴充一些新的教學方法,從而調動起學生繼續學習的興趣和動力。

例如,在“弘揚法治精神,建設法治國家”一課的教學中,起初,教師可以給學生出示一些和青少年密切相關的法律內容,并讓學生去閱讀教材上的案例,思考“案例中家長的行為觸犯了什么法律”的問題,并以此來引入該節課的學習。隨后,教師可以帶領學生深入學習本節課的知識內容,并著重對“法律的特征”“法律和紀律之間的關系”以及“法律的作用”等知識點來展開分析和探究,并嘗試讓學生利用小組合作的方式來展開討論和探究。最后,教師還可以根據學生小組討論和探究的情況,為學生創設一個“某地區民警在開展護林防火工作當中,發現有一處田地里有野外用火的痕跡,經過民警的走訪調查,鎖定了違法行為人丁某”的情境,并讓學生思考該情境當中的丁某觸犯了哪些法律,應該受到怎樣的處罰。借助此類情境的創設,既調動了學生繼續學習的興趣和動力,同時也讓學生對于一些法律知識內容有了一個更為直觀、全面的認識,有助于提升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能力。

三、合理應用信息化技術,提高學生課堂學習的效果

信息技術在中職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當中得到了踐行和發展,信息化的教學模式逐漸成為當前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的主要教學手段。但是就目前的教學情況來看,卻有不少的教師在授課過程中盲目地借助信息技術來開展教學工作,完全忽視了信息技術只是輔助于教學的,進而導致信息化教學的成效偏低,完全沒有發揮出信息技術應有的優勢。鑒于此,教師在組織開展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的工作當中,既要加強信息技術在教學中的應用,又要讓信息技術在教學中的應用合理化,并通過加快教學的信息化建設進程,實現對教學模式的優化。

例如,在“崇尚程序正義,依法維護權益”一課的教學中,起初,教師可以利用課件給學生出示一起有關肖像權被侵犯所引發的糾紛的案例,并讓學生談一談自己的觀點和看法。隨后,教師可以讓學生調查并了解一些實際生活當中公民解決糾紛的非訴訟方式有哪些,為學生講解實際生活當中公民解決糾紛所采用的非訴訟方式的適用范圍,并將三大訴訟這部分的內容制作成課件,從而以更加直觀、易懂的形式呈現給學生,進而方便學生的學習和認知。最后,教師還可以借助信息技術的資源整合優勢,從網上搜集并下載一些現實生活當中依法維護權益的案例,并將其分享給學生。

四、開展實踐活動,切實增強學生的法律意識

在當前的中職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當中,想要切實提高學生課堂學習的成效,實現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培育和發展,不僅需要教師做好課堂的教學工作,同時還需要組織開展具體的教學實踐活動,從而讓學生在參與活動的過程中切實受到教育。

例如,在“公正處理民事關系”一課的教學當中,教師除了開展必要的課堂教學之外,還可以組織學生開展一次具體的處理民事關系的活動。在本次活動當中,教師可以利用課件給學生展示“原告鄧某某訴被告李某某高處投擲物體傷人事件”的案例,進而讓學生對于本次案例活動的內容有所了解。隨后,教師可以給學生安排不同的角色,比如被告、原告、雙方律師、審判人員、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等,并讓學生分角色來展開活動。比如,雙方律師需要為自己的當事人進行辯護,而法官則要裁定當事人傷人的責任和應該受到的處罰。借助此類活動的組織和開展,不僅增強了學生學習職業道德與法律知識的興趣和動力,同時也讓學生在參與活動的過程中切實增強了自身的法律意識。

具體來說,在當前的中職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當中,切實做好課堂的教學工作并實現學生法律意識的提升和發展,對于學生學習和掌握道德與法律知識有著極大的幫助。鑒于此,中職教師在組織開展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的工作當中,應該基于當前的教學形式,牢牢分析和把握道德與法律這門課程的特點,依據教材內容和學生課堂學習的需要來合理地開展教學實踐活動,從而讓學生在參與活動的過程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識。當然,教師還應該正視自己在課堂教學當中存在的問題,積極地探究可以適應當前教學需要的教學方法,進而不斷地提高課堂教學的成效。

參考文獻:

[1]吳蘭團.中職法律課教學中案例教學法的有效應用[J].法制與社會,2013(22).

[2]鄭峰. 中職學校的職業道德與法律教學研究[J].課程教育研究,2015(29).

(作者單位:淄博理工學校)

道德法律范文第4篇

關鍵詞:法律與道德;婚內強奸;法律;道德

上海某被告孫某因對其妻犯強奸罪,被浦東新區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作為上海“首例婚內強奸案”,引發民眾熱議。隨著宣判終結和時間推移,社會大眾對此案的關注度日趨消散,但這并不妨礙筆者對其進行學理思考。2006年10月,河南籍在滬工作者孫某與金某結識,金某雖不喜歡孫某,但在其父逼迫下于2008年9月與孫某辦理結婚登記,雙方婚后從未同居,財產歸各自所有。2010年3月,金某起訴離婚,同年5月,法院駁回離婚之訴,雙方也未上訴。2010年6月,孫某到金某工作單位叫出金某,強行將其帶上出租,駛至暫住地,采用言語威脅、毆打等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次日公安機關接警后至現場解救出金某并抓獲孫某。金某同月再次向浦東法院提請離婚,7月法院做出離婚判決。

一、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聯與沖突

“婚內強奸案”是上海第一個現實案例,究其根本,無非在探討一個命題,事件本身到底該由法律剛性制裁還是道德柔性調控?著名學者胡適說:“一個骯臟的國家,如果人人講規則而不是談道德,最終會變成一個有人味兒的正常國家,道德自然會逐漸回歸;一個干凈的國家,如果人人都不講規則卻大談道德,談高尚,天天沒事兒就談道德規范,人人大公無私,最終這個國家會墮落成為一個偽君子遍布的骯臟國家。”先生此話無異于把矛頭指向了法哲學中最常見的一對詞語,法律與道德。

在社會規范體系中,法律與道德作為兩種重要的調整手段,從不同方面、以不同方式、通過不同機制對社會生活的不同領域發揮不同的影響和作用[1]。兩者作為不同的行為規范,發揮作用的領域、調整的社會關系不盡相同。道德規范并不像法律那樣,以文字的方式把它相對固定下來,而是依靠人們內心的信條、外界的監督、公序良俗的傳承對人們加以約束。正如康德所說:“世界上有兩件東西能夠深深地震撼人們的心靈,一件是我們心中崇高的道德準則,另一件是我們頭頂上燦爛的星空。”良好的道德規范是區別人類與其他動物的重要標志,對道德的遵守象征人類社會所有成員對于美好事物的愿景。在某種程度上,對于道德的自我強制只是一種選擇,人們的意志相對自由。而法律恰恰相反,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暴力機關做后盾,但凡有違反它的行為發生,就必須接受懲罰?,F行法律若要讓廣大群眾心悅誠服,就萬萬離不開道德的檢查與審視,法律與道德絕非互不相干的存在,兩者在縱向的經線上有著一定的關聯與契合。

簡單來看,法律是個小集合,道德是個大集合,彼此存在包含關系。二者在大多數場合下在各自軌道中運行良好的常態并不代表它們之間沒有碰撞與沖突。例如今年3月廣州白云區一男子跳樓欲輕生,圍觀群眾見狀紛紛起哄,慫恿其跳下,男子經煽動后情緒不穩,遂跳樓,狀極慘。單純從道義與良知的層面對看客們進行價值判斷的話,他們的確應該接受良心不停的拷問與譴責??墒堑赖侣刹⒉幌穹赡菢?,具有強制執行力,縱然他們嚴重影響了社會風氣,張揚了一種惡的存在,擾亂了一定的社會秩序,然而法律在這種惡面前,卻是蒼白無力的。法律與道德的沖突是真實存在且無法避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追問也由此展開了新的一章。“在人類社會數千年的歷史發展中,幾乎再難找到比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的關系更為復雜的問題了。”[2]243法律的外在性決定了它他律的屬性,正如道德的內在性只能由自律來達成。法律作為維持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堤壩,以嚴厲和極端的面目呈現在世人眼前,駐守著整個社會最低限度的秩序與安寧,保護人們的財產、生命安全。因此,“慎刑”這個悠久的字眼在當今社會依舊沒有失去它原有的色彩。西方的許多國家賭博業、紅燈區往往受到法律保護,即使這些擾亂社會風氣的行當同時也遭到道德者們的抨擊,違反道德的行為不一定屬于違法犯罪的范疇,在這種意義上,法律與道德之間有些時候存在著不可調和的沖突。

二、行走在道德法律的邊緣:婚內強奸案事件分析

在一個女權主義思想逐漸興盛的國度,“婚內強奸”這一敏感而新鮮的話題無疑是在國內輿論界投下了一枚重磅炸彈。此類行為究竟屬于法律規制的對象還是道德調整的范疇,責任歸咎的不同模式將直接導致案件結果的兩重天。“人身上的每一種功能都是他借以判斷他人相同功能的尺度。我借自己的視覺判斷你的視覺,借自己的聽覺判斷你的聽覺,借自己的理性判斷你的理性,借自己的恨判斷你的恨,借自己的愛判斷你的愛。”[3]15對于司法從業人員來說,道德是一件人云亦云的事情,不同的社會主體之間從小接受的教育、賴以生存的環境、膜拜信仰的宗教可能千差萬別,一百片樹葉就有一百種形態,道德的判斷依據價值取向不同,使得人們在司法實踐時很難將其列為案件決斷的標準。

陳興良教授對于“婚內強奸”是如此看待的,“從法解釋學的觀點而言,‘奸’字并非指一般的性行為,而是特指婚外性行為。我國刑法中的強奸罪當然難以容納婚內強奸。甚至‘婚內強奸’這一說法本身就是一種借喻。”[4]陳興良教授從語言學的基本文字含義著手,把“婚內強奸案”置于道德衡量的模板上,主張“婚內無奸”的學術觀點。他認為按照現行刑法不能認定其為強奸罪,而是否應當將其入罪,并不在本文所討論的范圍之內。這是一個法解釋學的問題,與法價值論無關。夫妻之間互相具有同居義務,即使其中一方有違反配偶意志的性交行為,也不能與傳統意義上的強奸相提并論,法律此時此刻對于夫妻雙方私人生活不恰當的介入,未免有狗拿耗子多管閑事之嫌。應當注意到的是,“法律處于政治和道德之間,政治表現的是力,道德表現的是理,法律是理和力的結合。因此,也存在法律不可能、不應該和不需要介入的道德領域。”[5]347自然法不能代表道德律,二者在廣度上雖然有時刻擴張自我、吞食對方領土的對峙,但二者的外延是絕對不同的。

回歸至案件本身,“上?;閮葟娂榘?rdquo;是否能歸劃歸入道德的范疇?不妨從案件本身進行分析,加深我們對它背后蘊藏的法理理解。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8條明確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第11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金某與孫某到婚姻機關進行過結婚登記,金某即使是在父親的逼迫下結婚的,一年內她也沒有提請撤銷之訴,同時二人并無婚姻無效的狀況,婚姻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1款明確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乍一看,其中的婦女并未排除掉丈夫與妻子一類主體。不過,正如陳興良教授所指,“奸”字指的是違反婚姻契約本身,對配偶不忠的婚外性行為。流傳至今的一些文言歷史正傳中,我們依稀能夠透過歷史看到古代文人才子流連花樓、娶妻納妾的風流韻事,男性擁有三妻四妾是身份地位的象征。在女性地位低下的古代,雖則妻妾有別,然與妻或妾交合,卻依舊不能稱之為“奸”,只有對于沒有名分的雙方,才能稱之。緣何在男女地位嚴重不平等,妻妾身份懸殊的古代,都沒有把奸字套用在坐擁鶯鶯燕燕的男子身上,反而到了現代,卻引申出“婚內強奸”的矛盾名詞?如果單純奉法而尊,那么丈夫對妻子進行強奸行為時,妻子是否就能對丈夫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以致導致丈夫傷亡都不負刑事責任?配偶間的性生活已然成為婚姻法中一個合理的應然部分而存在,如果因此而入罪的話,當然違背了前置性法律《婚姻法》的初衷:夫妻之間負有同居的權利與義務,有悖社會常理。第三,“上?;閮葟娂榘?rdquo;原本只是一起違反道德的日常事件,它的存在并不能引發許多具有關聯性的違法行為,婚姻關系存續過程中,“婚外情”、“小三”、“包二奶”等很多婚姻外的不良社會現象尚且由道德管控調整,法律作為硬性手段,對待“婚內強奸”的強行介入,大有凌駕于道德之上的趨勢,真是一個令人警惕的信號。

三、對號入座:“婚內強奸”歸于哪邊

當婚內強奸行為躍入人們視線,成為一個新話題,潛藏在深處的法律所承載的不僅僅是一起案件那么簡單。強行給予法律與道德冠以一個非此即彼的名頭,未免有失偏頗。新自然法學派認為,二者盡管功能、作用、適用范圍各不相同,但尚無明顯的界限可循。制定法應當是“良法”,而道德是衡量實在法善惡的標準。法律是社會道德“看得見的符號”,沒有社會道德意識的支持,法律可能僅僅是寫在官方文件上的空洞詞句[5]381-397。撇開這層千絲萬縷的聯系不談,法律獨有的強制懲罰性也不能隨意擴大,它的每進一步,勢必使得公民的選擇自由權后退一步,道德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同樣,法律不能過多的干預精神層面的信仰,法律體系內部并不可能全部消除不道德的事物。目前看來,婚內強奸行為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將其納入犯罪領域未免太過上綱上線,將其劃歸至道德調整的范疇應當更為科學與嚴謹。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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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高職學生 思想道德素質 法律素質 調查

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高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意見》的實施方案規定,“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主要進行社會主義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幫助學生增強社會主義法制觀念,提高思想道德素質,解決成長過程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從大學生成長成才規律上講,大學生是國家寶貴的人才資源,是民族的希望、祖國的未來,肩負著人民的重托、歷史的責任,大學階段是青年學生人生發展的重要時期,也是一個轉折的關鍵時期;從教學規律上講,這門課在思政課“05方案”課程體系中居于基礎地位,是大學思想政治理論課的入門課程?;诖?有必要對大學生在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和法制觀方面的基本素養進行調查分析,以更有針對性地對大學生進行馬克思主義人生觀、價值觀、道德觀和法制觀的教育,更好地引導大學生樹立高尚的理想情操和養成良好的道德素質,樹立體現中華民族優秀傳統和時代精神的價值標準與行為規范,使大學生成長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一、調查分析的基本情況

作者從2007級開始對當前高職院校學生思想道德和法律素養進行了實證調查,調查抽取2007、2008級江西財經職業學院、九江職業技術學院、九江職業大學三所學校中不同性別、不同政治面貌、不同家庭背景、不同學科(除農林和醫學外的所有學科)的1800名高職學生進行了不記名問卷調查,回收問卷1747份,回收率97%,其中有效問卷1616份,占全部回收問卷的92.5%。樣本的基本情況如下:

二、高職學生思想道德素質的基本情況

“思想道德素質”主要包括思想素質和道德素質。思想素質即思想政治素質,它是一種特殊素養,是人們為實現本階級利益而進行各種精神活動和實踐活動的特定的品質。道德素質是指人們從一定的道德原則和規范出發,在處理個人與他人、個人與社會的關系中,所表現出來的穩定的特征和傾向,是人們的道德認識和道德行為水平的綜合反映。

1.社會公德

(1)決定青少年社會公德意識的主要因素

有41.3%的學生認為是社會環境,認為是家庭陶冶和學校教育的分別只占到29.2%和27.7%,說明高職學生對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重要性的認識不足,另有1.7%的學生認為是輿論導向。

(2)文明禮貌

84.9%的學生在公共汽車上見到老弱病殘幼會主動讓座,6.7%的學生選擇別人不讓我也不讓,8.4%的學生會假裝沒看見;目睹公共場合下一對戀人的親熱行為,8.9%贊同的學生表示自己也曾經有過,41.3%反感的學生認為有傷大雅,49.5%的學生認為無所謂;對于上網聊天時,是否使用文明用語,20.3%的學生上網時從不聊天,50.5%的學生非常注意文明用語,29.2%的學生不太注意,認為大家都不文明。

(3)愛護公物

對校園中的“課桌文化”,55.7%的學生表示自己從來沒做過,這樣的比例讓我們較欣慰,但也有28.2%的學生認為蠻不錯,表示贊賞和支持;另有16.1%的學生對此視而不見。我們認為“課桌文化”在當代大學校園中比較普遍,但這一行為并不值得提倡,應為大學生留下一個整潔的學習環境。從圖書館借到一本被污損的圖書時,68.1%的學生認為應設法把書弄干凈或告訴管理員,23.5%的學生認為學校的書就是這樣的,8.4%的學生認為沒什么,自己也曾這樣做過。對宿舍中長流水、長明燈你會怎么辦的問卷中,77.5%的學生會主動去關掉,12.6%的學生認為自己也做過沒什么大不了的,9.9%的學生對此視而不見,持誰愛管誰管的態度。我從后兩題可以看出大部分大學生具有較好的社會公德意識,能做到愛護公物,但也有部分學生表示漠不關心或者自己也干過,公德意識較為欠缺。

(4)保護環境

當看到有人亂扔果皮紙屑時,27%的學生會上前制止勸其撿起來扔進垃圾箱,47.8%的學生自己撿起來扔進垃圾箱,25.2%的學生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5)遵紀守法

42.3%的學生對考試作弊行為的看法是為了考高分,可以理解;28.7%的學生認為沒什么大不了,我也干過;28.9%的學生表示反感,自己從來不作弊。這反映出當代高職學生對于考試作弊問題雖然有較正確的認識,但仍然因各種原因作弊過或對作弊表示無奈與認同。

對于公路上騎車帶人或闖紅燈的行為,25.5%的學生的態度是應嚴格禁止,25.7%的學生認為應加以處罰,43.8%的學生認為應加強宣傳教育,5%的學生認為不好說。某人拾到一個錢包,內有2000元,但失主很富有,57.9%的學生認為應當把錢包還給失主,18.1%的學生認為可還可不還,2.7%的學生認為說不清。21.3%的學生認為應當還,而不還就是違法,是不當侵占;在過馬路時遇上紅燈,但前后左右都沒有車輛、行人通過,63.6%的學生認為應當等待綠燈亮時再通過,19.6%的學生認為沒必要等待,16.8%的學生認為怎么做都無所謂。

對以上調查可以看出,高職學生遵守社會公德的狀況總體是好的,一些基本的社會公德規范和要求已經在實踐中形成并接受。例如高職學生在相互交往和公共場所更加注重文明禮貌和遵紀守法,保護環境的公德意識越來越深入人心。但是也必須注意到存在著一些不盡如人意甚至令人憂慮的現象。比如,少數高職學生缺乏基本的社會公德意識,一些學生對社會丑惡現象漠不關心或聽之任之,一些學生則為圖一時方便或一己私利而違背社會公德。

2.職業道德

(1)恪守職業道德的關鍵因素

25.5%的學生認為恪守職業道德最關鍵的是做好本職工作,40%的學生認為是充分發揮自身優勢不斷創新,34.2%的學生認為是發揚團隊精神。

(2)擇業觀

31.2%的學生去單位求職時更注重個人興趣愛好,24.3%的學生更注重薪水待遇,44.5%的學生更注重該單位發展前景。

(3)誠實守信

對誠信的看法,11%的學生選擇了誠信吃虧,73.5%的學生選擇了誠信是做人、做事的基本準則, 9.8%的學生選擇了視不同的情況區別對待,5.7%的學生選擇了誠信沒有什么用。買東西時,如果售貨員多找了錢,81.6%的學生會主動退還, 5.4%的學生不會,11%的學生看情況,2%的學生選擇了其他。

從以上調查可以看出,高職學生有基本的職業道德修養,但是還有待提高。高職學生的擇業觀也需要正確引導,從目前我國的就業形勢來看,高職學生在就業問題上要更多地考慮到社會的需要,把自己對職業的期望與社會的需要統一起來。

3.家庭美德

(1)尊敬父母

對于父母的苦口婆心,70.8%的學生選擇用他們的話勉勵自己。當代大學生仍處于求學階段,對于處理人際關系和社會事務方面的問題還沒有積累足夠多的經驗,需要憑借父母的經驗作為依據,幫助自己進行判斷分析。但也有15.3%的學生認為有代溝不理睬,13.1%的學生表示完全聽從他們的安排。這兩個極端的選項,我們認為叛逆和依賴都是不對的,父母的話具有見地性的,應當適時予以參考。

(2)勤儉持家

當面臨家庭困難,弟弟(妹妹)都在念大學時,21.3%的學生選擇主動退出,26.7%的學生選擇聽從父母安排,52%的學生選擇克服困難,繼續完成學業。

(3)家庭和睦

在外讀書,10.1%的學生會每天打一次電話回家,52.5%的學生會每周打一次,27.2%的學生會每月打一次,10.1%的學生一般不打,等家里人打過來。

三、高職學生法律素質的基本情況

法律素質是指人們認識上、行為上知法、守法、用法、護法的素養和能力。高職學生要掌握必備的法律知識、樹立必需的法律意識、擁有必要的用法能力,便構成了大學生法律素質的三項基本要素。

1.法律知識

31.4%的學生認為“被告”是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22.8%的學生認為是打官司時理虧的一方,42.8%的學生認為不好說,2.7%學生認為以上都不正確。

2.法律意識

如果與他人發生糾紛,24.8%的學生選擇請雙方單位領導或中間人協調解決,49.8%的學生選擇雙方和平協商解決,20%的學生選擇向法院起訴,5.4%的學生選擇其他途徑。

3.用法能力

如果購物時受到商場保安人員無理搜查您隨身攜帶的物品,29.7%的學生選擇忍讓,以后再也不來這里購物;27%的學生選擇拒絕,強烈抗議;39.1%的學生選擇找商場領導或消費者協會解決;4.2%的學生選擇其他途徑。

甲、乙兩人是親密無間的朋友,因買房需要,甲向乙借款兩萬元,約定五年內歸還,18.3%的學生選擇甲不用寫借條給乙,56.7%的學生選擇應當寫,25%的學生選擇無所謂。

某甲見到一個小偷偷錢包,小偷被警察抓住,警察請某甲當證人到法庭作證,41.3%的學生認為某甲應該去,29.2%的學生不應該去,29.4%的學生說不清。

從以上調查可以看出,高職學生法律知識和法律方法掌握不足,法律意識和法律思維也較薄弱,法律修養亟待提高。這就要求在教學中要引導大學生領會社會主義法律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觀念,加強社會主義法律修養。

四、高職學生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現狀分析及對策

從統計數字來看,16.8%的學生認為目前我國公民的道德與法律意識現狀很好,47%的學生認為一般,36.1%的學生認為較差;40.3%的學生認為道德對公民的制約作用很大,41.6%的學生認為作用在逐漸弱化,15.1%的學生認為沒有任何作用;而54.7%的學生認為法律與工作、學習和生活的關系密切,20%的學生認為關系不大,25.3%的學生說不清。

目前,高職學生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現狀正如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所指出的:當代大學生的思想政治狀況的主流積極、健康向上。他們熱愛黨,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堅決擁護黨的方針政策,高度認同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充分信賴以胡錦濤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對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充滿信心。與此同時,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大學生面臨著大量西方文化思潮和價值觀念的沖擊;某些腐朽沒落的生活方式對大學生的影響不可低估;隨著我國對外開放不斷擴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我國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就業方式 、利益關系和分配方式 日益多樣化,人們思想活動的獨立性、選擇性、多樣性和差異性日益增強,也會給當代大學生帶來一些不容忽視的負面影響。

一些高職學生不同程度地存在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價值取向扭曲、誠信意識淡薄、社會責任感缺乏、艱苦奮斗精神淡化、心理素質欠佳等問題。因此,進一步提高高職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養,已成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既要向高職大學生進行系統的理論教育,又要強調在理論邏輯中凸現問題意識,堅持理論聯系實際,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學生,緊緊圍繞大學生成長成才過程中所出現的重大問題,有針對性地解決當代大學生們的價值取向、理想信念、愛國主義、誠實守信、社會責任感、艱苦奮斗、團結協作和心理健康等問題,強調切合高職學生的思想實際,切實解決他們所面臨的實際問題,真正體現“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育教學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幫助他們打下扎實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礎,提高自我修養,促進其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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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曾維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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