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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制度范文

2024-04-06

社會保險制度范文第1篇

【摘要】:社會保險法律制度與商業保險法律制度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成長起來的。兩者相輔相成,互為補充。本文就此對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和商業保險法律制度的異同展開分析。

【關鍵詞】:社會保險商業保險異同

1、前言

1.1背景

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作為社會發展的“安全閥門”,經過100多年的歷史發展,已經推進到160多個國家和地區,成為一項帶有國際性的制度,也成為治國安邦的一項基本手段。

1.2國內外研究現狀

在世界各國,社會保險制度已經成為了市場經濟體制的一個必要組成部分,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平、保證經濟平穩健康運行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然而,在目前的經濟形勢下,我國還有許多的勞動力沒有得到就業,一部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解決不了,目前已經出臺的一系列法規文件本身的效力等級不高,各種保險制度之間缺乏協調,覆蓋對象范圍不一,對各種單項的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基金來源、保險待遇、保險管理等缺乏統一的規范。因此,我們應順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立足于我國的國情和實際需要,同時要借鑒和吸收其他國家的經驗和教訓,通過改革和制度創新,盡快由全國人大或常委會制定、頒布在社會保障法中處于核心地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構建開放而健全的社會保險法律體系。

1.3、研究的目的和意義

自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問世以來,商業保險法律制度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各行其道、各司其職,二者相輔相成,互為補充,雖有對立的時候,但從未完全替代。下面以隸屬于社會保險事業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商業保險機構舉辦的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對象的人身保險業務,諸如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為例,說明兩者的共性與差異。

2、共性與差異分析

2.1 、二者的共性

社會保險法律制度與商業保險法律制度在保障對象上是一致的,它們都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并且以人的生、老、病、死、傷、殘作為保險責任。 從功能上看,兩者都是社會風險化解機制。社會保險法律制度是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主體,商業保險法律制度作為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是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險法律制度與商業保險法律制度互助互濟、分擔風險、保險人民生活安定,維持經濟繁榮的作用。

從保險技術發展史的角度看,兩者的運作機理亦相似。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產生晚于商業保險法律制度,它所使用的很多術語和計算方法、預測方法與商業保險法律制度類同。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借鑒了商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大數法則”或“平均數法則”,將國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納入一個責任共同體之中。另外,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和商業保險法律制度中的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都需要充足的基金作為后盾。商業保險和強制保險是由保險公司收取投保人交納的保險費,將大量資金統一管理,整體運作。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對其進行賠付。商業保險公司必須遵循穩健經營的原則,保證資金的保值增值,維護廣大被保險人的利益。社會保險也是一樣,無論其資金來源是個人、單位還是國家財政撥款,都需要相關機構妥善管理,合理運作,使社會保障制度得以順利實施。

2.2、 二者的差異

可以說,社會保險法律制度雖然沿用了商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和運作機理,但是二者亦有本質的區別。

2.2.1、基本性質和原則不同

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一項基本社會政策和勞動政策的

法律制度,其基本屬性是社會福利性質,即不能以盈利為目的,它必須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至高無上的地位。商業保險法律制度是在被保險人和保險人雙方完全自愿的前提條件下,通過相互自由選擇而結成的互利關系的制度,法律只對這種關系加以保護而不能強制其發生,其基本屬性是一種純粹商業性的經營活動,以盈利為主要目的。

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是權利與義務基本對等,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是現代勞動者應享受的一項公民權利,而強制繳納保險費與參加社會勞動則是公民享受此項權利時所應盡的義務。但勞動貢獻的大小或個人繳費的多少,與保險待遇沒有嚴格的對等關系,而且保險費的征收,不依據保險項目風險大小,而是依據勞動者的收入水平而定。商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是權利與義務嚴格對等的等價交換,多投多保,少投少保, 不投不保。

2.2.2、目標取向不同

社會保險法律制度作為一種政府行為,它首先以社會價值為目標,其目標是維護社會安定和社會公平,體現的是國家的社會政策而非經濟政策。其實施范圍由法律嚴格界定,其實施手段具有強制性,它以國家財政作為經濟后盾,由政府統一組織實施或由政府設立專門的事業機構來統一實施,從而具有非贏利的性質。而商業保險法律制度中的商業保險是商業性質的保險公司經營的一項險種。這一經營活動是在保險者與被保險者雙方按照自愿的原則簽定契約的情況下來實現的,參加保險完全取決于被保險人的個人意愿,商業性人身保險作為一項金融業務,具有以贏利為目的的并趨于利潤最大化的性質。

2.2.3、保險費負擔不同

社會保險法律制度中的社會保險保險費通過國民收入再分配來實施,通過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分擔。個人負擔多少,不是根據將來給付的需要,而是決定于經濟上的承受能力。而商業保險中的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全要有投保人承擔,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實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原則,保險費率的高低,由危險決定,危險大的保險費率就高。

2.2.4、政府承擔的責任不同

社會保險法律制度規定社會保險是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政府對社會保

險財務承擔最終的兜底責任;商業保險則受市場競爭機制制約,政府主要依法對商業保險進行監管,保護投保人的利益但不承擔直接的經濟責任。

2.2.5、二者補償水平及保障方式不同

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確立水平,既要考慮勞動者的原有生活水平以及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還要隨著物價水平的上升而進行調整,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提高,以此分享社會經濟發展的成果。而商業保險的給付一般是一次性的,并且給付水平的確定只考慮被保險人繳費額的多少,而不考慮其它因素。社會保險的補償是通過現金補償和服務兩個方式來實現的。商業保險公司的人身保險則主要體現貨幣的支付關系,缺少服務的內容。

2.2.6、可承保風險的范圍不同

商業保險對于一些社會性風險,諸如通貨膨脹、戰爭、大的地震、由于宏觀決策失誤而引起的經濟衰退以及工人大量失業等等,都是無能為力的,因為這些風險發生的概率不穩定。相比之下,政府作為政權主體,擁有任何商業性機構都不具備的至高無上的權利。換言之,政府在社會保險方面具有潛在的優勢:一是政府有權征稅以實現對社會性風險的保險。二是政府能使幾代人共擔風險。三是政府可以對社會保障支出進行指數化調整。目前,我國生產力水平還比較低,社會保險還沒有普及到全社會的勞動者。那些沒有享受到社會保障的公民,可以根據自愿原則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以在更大程度上分散風險損失。對于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職工,積極開展商業性質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可以滿足其多層次的需要。

2.2.7、興辦單位不同

社會保險法律制度中的社會保險一般由國家設立專門社會保險機構統一管理,根據國家統一立法規定統一項目、費率和給付標準及辦法等。而商業保險法律制度中的商業保險則是按企業原則經營管理,國家對它征稅,只有對它所在經營的社會保險部分不征稅,商業保險公司是金融性企業。

3、結論與建議

綜上所述,商業保險法律制度、社會保險法律制度雖然存在著不同,但二者不是對立的不可相容的, 而是可以實現共同發展的。兩者之間相互補充,相互配合。社會保險法律制度只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勞動者如有資金實力,完全可以在繳納社會保險費之后,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并在遭受風險時候同時從社會保障機構和商業保險機構獲得補償。兩者在發展中可以相互借鑒,共同發展完善。目前我國保險市場發展還很不成熟,社會保障機制還很不健全,要實現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協調發展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在根本上都是為了保障社會公眾的生活安全。它們在經營形式、經營機制上存在眾多不同,但并非相互矛盾,也不是互相替代的,而是相輔相成,互相補充的。我們應當從全局出發,社會保險機構與商業保險機構應相互配合,合理分工,共同促進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完善,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重要支柱。

參考文獻:

[1] 張士昌.略論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J].淮南工業學院學報

(社會科學版),2008,5

[2] 夏舟.新型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完善[J].經濟研究,2007,3

社會保險制度范文第2篇

答: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本市城鎮戶口,從事靈活就業,并辦理了就業登記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

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1.女滿40周歲,男滿45周歲以上(簡稱“4045”失業人員)及中、重度殘疾人;

2.在社區從事家政服務與社區居民形成服務關系,或在區縣、街道(鄉鎮)、社區統一安排下從事社區服務性工作,以及沒有固定工作單位,崗位不固定、工作時間不固定能夠取得合法收入的其他靈活就業工作;

3.已實現靈活就業滿30日,并在戶口所在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辦理了個人就業登記。

二、社會保險補貼享受多長時間?

答:符合第三條規定的“4045”失業人員及中度殘疾人可以享受累計最長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及重度殘疾人,可以享受累計最長5年的社會保險補貼。

三、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是多少?

答:1.基本養老保險以本市上年末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按照28%的比例,補貼20%,個人繳納8%;

2.失業保險以本市上年末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為繳費基數,按照2%的比例,補貼1.5%,個人繳納0.5%;

3.基本醫療保險以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70%為繳費基數,按照7%的比例,補貼6%,個人繳納1%。

本市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如有調整,按新標準執行。

四、怎樣申請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

答:靈活就業人員到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社保所,交驗《身份證》、《再就業優惠證》,殘疾人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就業登記卡》(復印件),填寫《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申請表》。

靈活就業人員自被批準之月起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靈活就業人員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須按規定時間足額向社保所交付,社保所負責代收并為其代繳。

五、實現靈活就業還有什么優惠?

答: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期間,應在本人戶口所在區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按物價部門批準的個人存檔收費標準50%繳納存檔費,享受各項存檔服務。

六、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怎樣報告工作情況?

答: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人員,應于每月5日前(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向社保所如實報告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工作收入等靈活就業情況。不再靈活就業的,應在30日內告知社保所。

七、哪些人不能享受靈活就業社會保險補貼政策?

社會保險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基數核定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社會保險費]本規定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第四條[統一征收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繳費申報、基數核定等工作。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決定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即為社會保險法所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征收。

第二章社會保險費申報

第五條[申報方式]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定期限內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用人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用人單位也可以先通過網上申報,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提供紙質材料。

第六條[申報內容]用人單位進行繳費申報時,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提供下列信息:

(一)用人單位代碼、全稱、開戶銀行及賬號;

(二)用人單位繳費情況,包括:繳費險種、繳費基數、費率、繳費金額和繳費期限等;

(三)職工名冊及變化情況、每名職工繳費基數及變化情況;

(四)為職工代扣代繳明細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申報材料。

第七條[申報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申報材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申報材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準確的,予以核準;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材料提出改正意見,退用人單位修正后再次審核。

第八條[延期申報]用人單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的,可以延期申報。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第九條[未申報基數核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本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 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用人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條[代職工申報]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申報。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第十一條[個人申報]以個人身份(包括靈活就業人員和城鄉居民,下同)參加社會保險的,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個人也可以先通過網上申報,并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要求提供紙質材料。

第三章社會保險費繳納

第十二條[繳納期限和方式]用人單位應當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繳費后的3個工作日內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到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繳納;

(二)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人單位可以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協議,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劃繳用人單位及為其職工代扣代繳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單位代繳義務]用人單位應對其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扣代繳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用人單位限期代繳,并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向用人單位收取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

第十四條[基金賬戶]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存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繳費記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用人單位實際繳納額(包括用人單位為其職工代扣代繳額)和代扣代繳明細表,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記賬: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照該單位各項社會保險費應繳額的份額分別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

(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按規定分別計入各項基金和相應的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繳費記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用人單位和職工建立繳費記錄,每年至少一次將繳費情況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并負責繳費記錄的安全保密和保存完整。

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十七條[單位繳費情況通報]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八條[征收情況公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個人繳納]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應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辦理繳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簽訂委托收款協議,在個人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扣時,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憑證劃繳參保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個人繳費余額不足的,其委托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代扣時應當及時提醒;未按時足額繳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告知本人。

第四章未按時足額繳費的處理

第二十條[責令繳納]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于欠繳之日起10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催告書》,責令其在15日 內繳納或者補足,并告知其逾期未繳納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提請社會保險行政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直接劃撥 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一)未按時申報且未繳費的;

(二)申報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三)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或繳費基數而少繳社會保險費的。

《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催告書》同時告知用人單位應當在前款規定期限內,依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繳納滯納金;逾期未繳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查詢賬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條責令限期補繳和催告后,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向銀行 和其他金融機構發出《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查詢其存款賬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將查詢結果反饋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二十二條[劃撥決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查詢情況,制作《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決定書》,報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秳潛芮防U社會保險費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劃撥的理由和依據;

(三)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方式和時間;

(四)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第二十三條[劃撥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劃撥決定后2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金融機構送達《劃撥社會保險費通知書》,并附《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決定書》,同時將《劃撥欠繳社會保險費決定書》送達用人單位。

第二十四條[滯納金執行]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的滯納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用人單位按照本規定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可以與其通過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約定滯納金償還辦法。

第二十五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三條劃撥后,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與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第二十六條[協議內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延期繳費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基本信息;

(二)延期的期限和緩繳社會保險費及滯納金的金額;

(三)擔保方式、擔保財產及其評估報告;

(四)擔保財產抵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置方式;

(五)其他有利于社會保險費安全征收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延期繳費期限]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提供擔保的用人單位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的,延期繳費期限一般為3個月,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用人單位提供擔保并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的,不影響其職工在緩繳期間的社會保險待遇。

第二十八條[擔保方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將其所擁有的合法財產作為所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提供擔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的財產進行審核,確認其符合法律規定且沒有權利瑕疵,并對擔保財產的價值依法進行評估,使擔保財產價值能夠抵繳欠繳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擔保財產的處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應當在延期繳費協議中約定,在延期繳費協議期滿后,用人單位未能清償所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的,應當以抵押、質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三十條[申請強制執行的條件和期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

(一)經按第二十三條規定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能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不提供擔保的;

(二)延期繳費協議期滿、但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的財產因價值發生變化未能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

第三十一條[申請強制執行材料]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劃撥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催告情況;

(四)用人單位逾期未履行的情況;

(五)申請強制執行的財產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人簽名,加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法律責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將繳費情況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的;

(二)造成繳費記錄泄密或者缺失的;

(三)少征或者多征社會保險費的;

(四)故意少核定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未申報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時,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瞞報工資總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未按時足額繳費法律責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后,逾期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經辦和征收機構信息溝通]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把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提供給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情況。

第三十七條[統一表單]本規定中有關文書樣式,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制定。

社會保險制度范文第4篇

摘 要:在二元結構條件下,制度安排主要由國家依據國家效用函數來“創造”。漸進改革的金融支持需要決定了保險制度較長時期實行國有產權壟斷,而社會經濟條件的發展決定了我國保險制度由絕對壟斷向多元變遷的必然性,并最終實現國有產權壟斷的退出。

關鍵詞:保險制度;國家效用;變遷

文獻標識碼: A

社會保險制度范文第5篇

摘 要:人們現如今對于社會保險基金方面的關注度越來越高,一般性企事業單位中員工大多會享受有社會保險基金,不過伴隨著社會時代的進步,以往的管理制度已經不再適應現在的發展速度。如何能更好地去完善社會保險基金方面的財務管理制度,并且減輕風險的發生,也變成了我們值得去深思的問題。

關鍵詞: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風險控制

引言

在現今社會保險基金制度的建立中,因人們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的認識不足,還存在著許多財務管理方面的制度問題,甚至于還存在著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者亂挪用基金的問題,怎樣解決這些問題也就成為了現在人們更關心的問題。風險時刻存在,一個好的制度將極大地避免風險的發生,因此采取怎樣的措施去完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就變成了在職員工和退休工人最為關注的一點,如果能夠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上進行改進,以此確保員工的福利不會受到損失,員工的動力才會充足,并能以此取得更好地效益,促進社會的不斷進步。

一、做好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的意義

現在的時代,保險對人們的作用變得日益重要,在一些事發突然的意外事件中,因需要大量資金而此時身邊又沒有如此多的金額所導致的事故時有發生,事件發生階段時如果有社會保險基金也能起到一定作用?,F今人們對于保險方面還存在著許多的誤解,就是因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方面還存在著諸多不足,所以能夠做好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也成為了現在企業方面應該做到的事,風險的調控在一定的程度上也可以起到更好地保障員工的福利作用。

現在的企業中,相比較于工資,員工同時也在乎的還有關乎于保險之類的福利問題,而在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上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因此做好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及風險控制對企業來說將顯得尤為重要。

二、在現階段中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關于何人繳納保險費用上的問題

在現代社會中,有一些能夠明確指定何人繳納社會保險基金的企業都不會發生太大的糾紛問題,然而還存在著一些企業給員工繳納一段時期的基本費用之后就停止繳費的事情,在此情況下員工與企業溝通不當,使得費用該何人繳納情況不明的現象發生,從而對社會保險基金產生一定的影響。

(二)關于個人賬戶的管理方面所存在的問題

在現在的角度來看,保險的確是一個能夠有效解決一些生活中基礎問題的方法,尤其是對于一些生活條件比較差的老人來說,養老保險及退休金等社會保險基金能起到不小的作用。然而,因為一些在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上的問題,應該享受到這些福利待遇的人卻沒有得到應得的保障,個人賬戶資料的不完善,及一些資料上的失誤都將會給他們帶來不小的問題,并因此使得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方面出現較大的漏洞,給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者提供了隨意挪用資金的機會[1]。

(三)社會保險基金缺少統一的繳納標準

現實社會中現在講究的是公平公正原則,所以社會保險基金方面也應當做到一視同仁,不僅要在發放時做到有效快速無誤,還應該在繳納時做到統一繳費標準。而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則是由國企事業單位、中小型企業、大型的私人企業等單位所繳納形成,因為其內部的性質不同,每個企業的盈利現狀不同,從而導致在繳納時金額不同,產生了繳納難的問題。而且因為各個地方間的地域差異,使得工資收入間也存在差異性,造成各地在繳納時的標準也不相同。

(四)社會保險基金中所存在的監督問題

在社會保險基金中財務管理制度上,監督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能夠有效地制止挪用基金的現象發生,不過現在的財務管理制度在一定的程度上還存在著不小的缺陷。許多財務方面的監督只是注重形式,走個過場,使得社會保險基金的流向不明,給一些管理者可乘之機。

(五)投入一般不會得到較高的回報

在時代快速發展的進程中,物價也在不斷的飛速提升,原來繳納的金額在過一段時間之后反而還沒有原來的比例高,例如在原來所繳納的金額可以購買一輛自行車,但在十幾年之后可能買不下一桶油,因此在很多人的眼里,與其繳納養老保險,不如直接改為獎金發放,在原來的時候的投入根本就得不到高的回報,這也是社會保險基金所存在的問題之一。

三、怎樣做好控制社會保險基金風險方面工作

(一)及時的確定何人繳納社會保險基金

按時有效的繳納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的基礎,因此需要首先確定在企業繳納金額時,是由誰來繳納,如果是個人,則應該按時提醒,以免遺忘從而產生不好的后果,如果是企業本身,則需要其按時告知,同時在繳納費用時需要弄清楚受益人是誰,以免出錯。

(二)重點做好個人的賬戶資料

需要做好有序的管理制度,個人的賬戶資料也是必不可少的,在辦理社會保險基金時,需要知曉受益人的姓名、年齡、身體狀況、家庭住址等一些辦理時必須知曉的信息,若是企業幫其進行辦理繳納,則需要知道企業名稱等,同時對其信息進行確認。

社會保險基金的個人賬戶資料必須做到保密,以免泄露個人資料給其帶來不利影響,做好一些必要的安保措施,并且不能隨意修改或者刪除賬戶資料,如果有此類事情發生,因及時給予批評教育并將資料加以補全。

(三)做到有一個統一的繳納標準

在不同的地域環境中,繳費標準也有著很大的不同,為了使得社會保險基金有穩定的維持性,并且減少一些人們的異議,應該對不同地方的繳費標準做一個明確的規定,以此來達到公正的目的,實現不會給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者鉆空的機會,以此來控制社會保險基金風險。對于一些不同類型的企業,繳費標準也應該保持統一,并且需要不定時的對其進行關于這方面的文件教育,使其明白其意義。

(四)健全完善財務管理系統

社會保險基金對于員工生活有著極大的保障作用,所以建立一個健全的財務管理系統也就顯得尤為重要[3]。一個完善的財務管理系統中,必須包含有獎罰分明的措施,因此在一般性的工作中,關于社會保險財務的工作人員如果有能夠解決問題事故或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極少出錯的員工,可以進行一定程度上的獎勵,而對于一些做出不符合制度行為的員工,按要求對其進行懲罰,嚴重時可以將其辭退。

(五)做好監管工作

監管方面的工作理應作為改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的重點,做好監管工作應該建立不止一處的監督管理,使得多數部門均可以對其進行監督管理,以免產生走過場的不合理表現,最大程度的減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者會挪用基金的機會。

同時應該采取內外共同監管的方式,內部的財務部門與外部的監管部門共同對其進行監管,如果發現有一定的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現象發生,不管是誰,都應該按照要求對其進行懲罰,以此來確保監管部門的公正性,加強監管方面的權威程度。

(六)按比例合理設置金額

對于人們來說,資金就是他們賴以生存的東西,如果還按照原來的方式進行基金的繳納和發放,在一定程度上大多數人都是不愿意的,物價在不斷地飛漲,唯有根據物價的漲動程度,進行一定比例的配置,使其合理化,才可以使得民眾更容易去接受這樣的社會保險基金,并以此避免社會保險基金的風險。

當然,在不同的地域所設置的金額也應該是不相同的,在一定的比例下對其進行調查,取的一個合乎情理的金額位置,使得社會保險基金不再是投入得不到較好的回報。

四、結束語

對于人們的心理來說,有一個良好的保障是人們對于工作的一個基本的要求,所以如何去做好關于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管理方面,將會給企業的發展帶來一個極好的推進作用,并以此帶動社會的快速發展,控制社會保險基金風險也變得也越來越重要。也許在不久的將來,人們的福利待遇將會越來越好,社會保險基金的作用也會變得更大,而對于社會保險基金來說風險只能減輕而不能去解決,做好一個適應時代的管理制度也因此變得尤為重要,因此能夠跟得上時代的步驟,設置出正確的制度就變得異常重要。

參考文獻:

[1] 笪小琴.淺析社會保險基金之財務管理[J].現代經濟信息。2015,(10): 21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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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紅霞.對現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有關問題的思考[J].北京勞動保障職業學院學報,2016,(04):24-29.

[4]白陽.保值增值 控制風險 強化監管——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社會保障基金條例熱點問題答記者問[J].人事天地,2016,(05):47-48.

作者簡介:

劉敬譜,山東省平度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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