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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論文范文

2023-09-19

社會秩序論文范文第1篇

摘 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①(下稱“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職業禁止規定,對于因利用職業便利或者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實施犯罪的犯罪分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禁止其在3年至5年內從事相關職業??梢钥闯?,職業禁止對于預防再犯罪、維護社會安定具有重要意義。本文通過職業禁止的含義、適用條件、定位及外國保安處分制度對中國職業禁止的影響對其進行了解。

關鍵詞:職業禁止;保安處分;適用條件

長期以來,對利用職業便利或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實施犯罪的刑事責任追究問題,我國刑法未予以明確規定,往往由行政機關來作出?!缎谭ㄐ拚福ň牛凡莅纲x予了人民法院可以禁止犯罪行為人一定期限從事職業的自由裁量權,擴展了刑事責任的內容。

隨著《刑法修正案(九)》的頒布施行,我國刑法已經經歷了十次修正。從最初1997年《刑法》對犯罪與刑罰規定的基本確立到2015年九個刑法修正案對犯罪與刑罰內容的不斷完善,都呈現出犯罪圈的縮放與刑罰輕重的調整狀態。

職業禁止作為禁止令的一種,是保安處分制度的一種形式,尤其以德國保安處分制度著名。同時也是我們向西方學習的重要制度。通過了解西方職業禁止令以及保安處分制度更好的為我國刑罰體系的構建與完善提供依據,提供更好的借鑒。

一、職業禁止的含義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②,刑事職業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對利用職業便利、違背職業要求的犯罪而被處以刑罰的人,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從條文結構設置上看,刑法37條規定了職業禁止,故它不屬于刑罰制度,而是限制公民自由的措施。只有弄清職業禁止措施的性質,刑事職業禁止令才能得到合法正當的適用。我國的刑事職業禁止令根據其特點屬于保安處分。

二、職業禁止的適用

(一)適用對象

適用對象為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而被判處刑罰的人。利用職業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從事該職業所形成的主管、經營、管理、經手的權利、權力或方便條件,例如基金行業從業人員利用職業便利實施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行為等。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指行為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法律所規定的該職業所規定遵守的義務,比較典型的是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各種過失犯罪行為,如危險品肇事罪中,從事化工產品行業生產、儲存、運輸的企業,明顯違反關于爆炸性、易燃性、有毒性、腐蝕危害性物品的管理法規和規定而實施的各種行為。除此以外,職業行為中違背該職業約定俗成的基本規則、道德義務的,也可以認定為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如,動物園的飼養員、管理員,對于園內的游客的安全不管不問,導致其死亡的,也屬于違背職業要求規定的特定義務的行為。

(二)適用條件

根據修正案九三十七條的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適用從業禁止措施,而非一律必須適用。因此,司法適用中,應當注意,從立法精神上來說,從業禁止措施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有關人員再次犯罪,危害社會。因此,在考慮是否適用從業禁止時,要根據犯罪原因、犯罪性質、犯罪手段、個人的一貫表現等,準確判斷其有無再次危害社會的人身危險性,進而做出規定,不能片面依據其所犯罪行的客觀威害大小決定是否適用職業禁止。

三、職業禁止的定位

(一)職業禁止令定性為保安處分

根據刑事職業禁止令的特點,我國刑法37條新增的職業禁止性質應當屬于保安處分,而非新的刑罰種類。理由如下:

1.刑事職業禁止令的對象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特定人

保安處分的適用條件是特定人具有明顯的犯罪人身危險性,即行為人具有明顯的實施犯罪或再次實施犯罪的可能性。刑罰執行完畢的人和假釋者都是具有明顯犯罪危險性的特定人群。保安處分的適用以具有犯罪人身危險性的適用對象為條件,無需以犯罪行為的出現為條件,也就是說,當適用保安處分的對象不再

(二)具有犯罪人身危險性時,就不再繼續適用保安處分

2.職業禁止令的設立目的是進行特殊預防

保安處分是從社會防衛的需要出發,針對的特定對象具有犯罪危險性,同時對其進行特殊預防,以防止其實施犯罪或者再犯罪。

3.職業禁止限制特定人的職業行為

教育矯正和行為改善是保安處分的適用方式。跟保安處分性質一樣,刑事職業禁止令的目的是幫助犯罪人規范自身的行為,同時減少對社會的危害。

單位不可以適用禁止條款

從罪刑法定原則的角度來講,依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對單位犯罪不得進行“職業禁止”的決定。從“職業禁止”立法目的來講,其規制目的在于使能夠有機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違背職業要求實施的犯罪行為。單位也是可以利用其地位或違背工作的職業要求實施犯罪。根據法國刑法典第131—139條的規定:“法人之設立即是為了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法人被轉移了經營目標而實施了犯罪行為,其所犯重罪或輕罪對自然人可處5年以上監禁,法人予以解散;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事一種或幾種職業性或社會性活動?!辟Y格刑的適用需要擴大,各國立法中資格刑不僅適用于個人,還適用于單位。因此,在我國刑法中單位主體應當也在“職業禁止”的規制范圍。

(三)職業禁止令與其他刑罰的區別

1.職業禁止令不同于管制、緩刑

對社會進行防衛刑法職業禁止令的主要目的,防止違背職業義務要求或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而被判處刑罰的犯罪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假釋之后再次利用職業便利或違背職業義務要求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而管制禁止令其主要目的在于教育矯正犯罪人、有效維護社會秩序,是管制執行監管措施。

2.職業禁止令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不同

被判處死刑(死緩)、無期徒刑的犯罪人實際減為有期徒刑時,仍可適用“職業禁止”。對于死刑判決而言一旦執行,原則上犯罪人的生命無法存在或者處于死亡待定的特殊關押狀態,談不上釋放后從事何種職業的問題,自然無需對犯罪人適用“職業禁止”。無期徒刑是剝奪犯罪人終身自由的刑罰,原則上必須終身在監獄里服刑,沒有必要對其適用“職業禁止”。因此,職業禁止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不同。

3.職業禁止令與于附加刑不同

單處附加刑的話,意味著犯罪行為輕微,至少輕于應當判處管制的情形,管制基于罪輕的理由不應當適用“職業禁止”,因為既然有主刑的存在,主刑才是主要適用于犯罪人的刑罰,就不能將并處附加刑執行完畢作為“刑罰執行完畢”的節點,否則就是本末倒置。

4.職業禁止令不同于緩刑禁止令

緩刑禁止令適用于緩刑考驗期內,即適用的對象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情節較輕、沒有再犯罪危險、有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犯罪人;刑法職業禁止令適用于違背職業義務或者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而被判處刑罰,在刑法執行完畢或者被假釋后短期內仍可能利用職業便利或者違背職業義務再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人。

緩刑禁止令主要目的④在于有效維護社會秩序、教育矯正犯罪人,其屬于緩刑執行的監管措施。刑法職業禁止令的適用根據在于行為人的再犯可能性,而不是行為人已然的犯罪,其不是刑罰,也不是刑罰執行制度,而是保安處分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防衛社會。

四、外國保安處分制度對中國職業禁止制度的影響

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將“職業禁止”列入刑法典之中,將其作為預防與懲罰犯罪的重要武器。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澳門刑法典》第92條規定,禁止業務的保安處分只能在三種情況適用。①行為人濫用從事的職業、工商業而被判刑且情節嚴重;②行為人違反其從事的職業、工商業的應有義務而被判刑且行為明顯;③行為人在所從事的職業、工業或商業活動中做出符合罪狀之不法事實。除此之外,瑞士、德國、意大利也都建立“職業禁止”的規定。其他國家的制度到我國建立起的“職業禁止”制度,在域外實施的條件和效果同樣對我國建立此制度也有巨大的借鑒作用。

五、結語

相較于西方,“設立剝奪或者限制行為人從事特定職業資格的資格刑基本上是國外刑法立法中的慣例。不過,這在我國則是資格刑罰化的重要一步。相比較國外,資格刑種類就包括職業禁止,但是在我國,“職業禁止實質上是保安處分的刑事法律化?!奔词菑膯渭兊谋0蔡幏稚仙叫塘P。在我國并沒有明確規定有保安處分這一制度,卻存在如同保安處分性質的措施。這種措施“一類適用對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或者刑事不法,為預防適用對象再次犯罪或者再次實施嚴重刑事不法行為而設置的保安處分措施;違法行為雖不構成犯罪或者刑事不法,為預防其實施犯罪或者實施嚴重刑事不法行為而設置的保安性措施則是另一類適用對象?!痹谀壳拔覈塘P體系中,“職業禁止”只是一種非刑罰處置措施。從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來看,職業禁止并不可以單獨適用,法官只能依照相關的案件情況來做出是否禁止職業的裁判。

注釋:

①《刑法修正案(九)》第37條:“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p>

②《刑法修正案(九)》第37條:“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p>

③法國刑法典第131—139條的規定:“法人之設立即是為了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法人被轉移了經營目標而實施了犯罪行為,其所犯重罪或輕罪對自然人可處5年以上監禁,法人予以解散;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事一種或幾種職業性或社會性活動?!?/p>

④《刑法》第72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p>

參考文獻:

[1]沈德詠:《刑法修正案(九)》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

[2]趙國強:澳門刑法[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

[3]胡學相:我國資格刑的不足與完善[J].華南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5):57.

[4]李榮.試論我國資格刑的缺陷與完善[J].河北法學,2007(7):68.

[5]黃燁.論經濟犯罪資格刑的設置[J].法學雜志,2011(9):57.

作者簡介:

于曉敏(1990~),女,漢族,山東泰安人,研究生二年級。研究方向:刑法學。

社會秩序論文范文第2篇

本書作者立足于西方社會的法律運作情況, 引用不同時代不同流派的學者理論, 以及大量案例, 進而層層剖析法律價值在社會運行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并著重分析了在各種基本價值互相沖突的情況下該如何對之加以權衡的問題。西歐的法律, 部分源自羅馬法, 部分源自日耳曼習慣法, 作者把一些基本價值的理論, 從希臘法到羅馬法為我們揭開歷史的源頭, 然后把近幾個世紀的西方法學家的理論加以羅列和對比, 從而展現出理論發展的整個歷程, 最耐人尋味的是以大量的實例來為我們解釋在現代西方社會中法律的地位以及它是如何發揮作用的。

書中探討的是西歐法律, 對于東方的法律鮮少涉及, 使得我們無從書中得到關于對比東西法律的信息。讀這本書的意義何在?清朝末期, 人們翻譯學習西方名著, “師夷長技以制夷, 窺探富強之術, 佐治更張, 揣索法理, 求體用之變。”今天, 我們研讀此書的目的則是感受法律的普適價值、學習法律的思維模式。學習與研究法律精神, 并探究其真正的價值所在。

本書開篇即提出西方社會的核心法律價值:秩序, 公平, 個人自由。“這三個基本價值都不可缺少, 而且, 三者之間的平衡十分微妙。人們都希望法律能夠保障社會秩序, 但人們同時還希望法律能促進公平。另外人們還希望, 法律保護自己不受過分熱心的政府和對政府百依百順的立法機構的妨礙。”筆者細讀第二章《法律與社會價值》后, 結合全書, 對秩序在法律價值中的地位進一步探討。

二、秩序在法律價值中的地位

所謂秩序, 在一般意義上是指在自然界與社會運轉過程中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 (博登海默, 1974) 。和諧的社會需要良好的社會秩序, 去化解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沖突和矛盾。

(一) 先有秩序還是先有法律

這個問題看似“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循環論證, 實則不然。是先有了社會秩序, 這種秩序被人們廣泛認可, 于是就產生法律來維護這種秩序;還是有人認為我們的社會需要某種秩序, 于是就通過法律創造了這種秩序?

“某些規則一旦強大到對社會組織產生足夠大的影響力, 便被確認為法律, 而其他規則則逐步成為純粹的社會習俗。”法律的根基在于人民觀念的普遍一致, 這種一致即是說社會的主流價值觀明顯, 并且人們有發表自己看法的自由。這種一致性使得法律具有穩定性和權威性, 才能在社會歷史的變革中得以生存和發展。一致性的獲得有賴于法律對價值的追求, 理當大多數 (大于三分之二) 的人民在社會生活中形成了一種大家公認的社會秩序, 這個時候需要制定規則, 來維護秩序, 維護人們的交易安全, 這個規則就成為法律。

然而, 一方面由于法律的滯后性, 另一方面則是立法者的主觀性。人們以法律的強制性手段來維護在社會生活中形成的約束彼此行為的自然秩序, 在社會進步后, 人們會形成新的秩序, 但法律還來不及反應, 不能即使調整, 這個時候的法律就不適合生存。于是, 需要不斷改善立法, 面對新的社會秩序, 完善立法??闪⒎ㄕ弋吘怪皇且徊糠秩? 當這部分人認為社會應該有某個秩序, 于是用法律去創造某個秩序或者立法者認為不存在某種秩序, 沒必要立法去維護時就會出現立法不完善的問題。法律價值的產生與發展最根本的是來源于人文社會基礎, 不該單純依賴于立法者的制造和法院案例的實踐。

(二) 維護秩序的重要性

“沒有沖突, 社會就會呆滯, 就會滅亡。關鍵在于社會必須對沖突進行適當的調節, 使沖突不以將會毀掉整個社會的暴力方式而進行。”在原始的自然秩序中人們通過道德標準來約束行為, 隨著社會的進步, 道德標準遠遠不能滿足維護秩序的需求, 于是, 就運用法律來維護秩序。社會秩序就在法律和道德的兩種力量下來維持。秩序在法律價值中占首要地位, 維護社會秩序是實現其他法律價值的先決條件。

法律價值的維護有具體的法律規則, 當規則已不能完美的解決問題時, 還有適用范圍更廣的法律原則, 最后還可以訴諸事物的本質。“如果無法適用輔助標準, 也無法找到可以適用的有利原則, 那么, 法律專家們將求助于大陸國家所謂的‘事物本質’來適應特定案件的具體情況。”

(三) 發揮秩序作用, 實現利益衡平

秩序、公平、個人自由形成法律制度的三個基本價值, 三者相互制約, 相互平衡, 秩序無疑占到最重要的地位。如何發揮秩序的作用, 實現利益衡平?

為了得到普遍的尊重和遵守, 法律要求社會成員的道德信仰具有最低限度的一致性。一個良好的社會秩序不是僅通過法律來維持, 也不是僅通過道德來約束, 而是二者共同作用下的社會秩序。“沒有強制力的法律就如同一封無人收啟的死信;而強制力如果被不適當的人所掌握, 那么必將使法律制度所規定的一切預防措施都受到損害”。因此, 依法治國是一個國家的首要選擇。貫徹落實依法治國, 發揮秩序的功能, 實現利益衡平。

摘要:《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是英國學者彼得·斯坦和約翰·香德在上個世紀70年代的作品。開篇即提出西方社會核心的法律價值:秩序, 公平, 個人自由。通過各章節剝繭抽絲、層層推進對這些基本價值進行解釋與闡述。拜讀此書后, 感悟頗深。本文將先談談讀完整本書后的心得體會, 然后細讀第二章, 分析秩序在法律價值中的地位。

關鍵詞:秩序,法律價值,利益衡平

參考文獻

[1] 胡鈺.<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之書評[J].法制與經濟, 2007 (11) .

社會秩序論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親親相隱;大義滅親;人倫秩序;公共秩序;親屬拒證權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顯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建立必須批判繼承中外法治傳統,而現代法治一個無可回避的問題是,當法律與親情發生沖突時,我們該如何選擇?學術界大多從人倫秩序的維護及法律對親情的關照角度,援引古代司法中的“親親相隱”,這有其合理價值。但在當前惡性犯罪不斷增長的背景下,公共秩序的維護亦不容忽視。事實上,在某些情況下維護人倫秩序就是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即是說“大義滅親”對于公共秩序的形成和保護是否仍有其合理價值而需要倡導呢?這個問題必須置于理論與實踐、歷史與現實之中加以考察,而不是簡單主張“親親相隱”或“大義滅親”。

一、“親親相隱”與“大義滅親”立法的理論依據

“親親相隱”是指當某人的行為應當受到法律制裁時,其親屬出于自己真實情感的要求,可以選擇保持沉默,而不必以嚴格的法律規范要求自己一定要舉報自己的親人。“大義滅親”是指為了維護正義而舍棄血緣親情,使自己的有惡行的親人受到懲罰。需要說明的是,本文僅討論親屬對他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而不討論親屬之間的犯罪行為。事實上,“親親相隱”與“大義滅親”這兩種對立的社會現象存在于大多數國家之中,而與“大義滅親”相比,“親親相隱”更為普遍。因此,各國立法中相應地更強調“親親相隱”,而不是“大義滅親”。

(一)“親親相隱”立法必要性的論證

1.人性論

從人性論角度看,“親親相隱”比“大義滅親”擁有更多的話語權。人類血親之愛是一種無法擺脫的生物本能,折射出人類倫理親情的同一性。哲學家休謨認為,“血統關系在親、子之愛方面產生了心靈所能發生的最強的聯系,關系減弱,這種感情的程度也就減弱……心靈在觀察熟悉的對象時,感到愉快、舒適,而自然地偏愛那些對象,超過了其他雖然也許本身較有價值可是不大熟悉的對象”[1]385,388。建立在血緣、親情基礎上的人倫是人性的體現,任何人都生活在人倫秩序中,由此生發出深厚的人情,本能地“親親相隱”。“人性的力量包括保護倫理的本能式的力量是基本的、強大的,對人性深處既隱穩而微弱,又本真而強大的力量。企圖無視并超越之,如非根本不可能,也是極其困難的”[2]。“有誰會欣欣然將多年福禍與共的丈夫或妻子的有罪之軀投入牢獄而不受良心的煎熬?又有誰能夠將環膝兒女置于刑罰的刀俎之上?又怎么可以想象,一個人在將生身父母送入囹圄甚至因此而致父母終結生命之后,仍能坦然面對親人、朋友和社會?若果能覓得此種人,恐怕他(她)不是超越人性的圣人,就是迷失人性的狂人”[3]。“親親”是對人類情感的正面肯定,具有普遍適用性價值[4]。如果無視人性,一味強調“大義滅親”,則不符合法律的期待之可能性

期待之可能性是指法律要禁止和懲罰某種行為,必須是在絕大多數人摒棄這種行為并不太艱難或不太勉強的前提下。參見:范忠信論文《期待之可能性與我國刑事法的“法治圣賢定位”——從“親親相隱”的角度觀察》(廣東社會科學,2010年第2期)。。

2.道德與法律的關系

道德是有層次的,新自然法學家朗·富勒將之區分為“義務的道德”與“愿望的道德”。“如果說愿望的道德是以人類所能達致的最高境界作為出發點的話,那么,義務的道德則是從最低點出發。它確立了使有序社會成為可能或者使有序社會得以達致其特定目標的那些基本規則”[5]8。通常認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不可能強迫一個人做到他的才智所能允許的最好程度。要尋找可行的裁斷標準,法律必須轉向它的‘表親’——義務的道德”[5]11。人類社會最基本的組成單位是家庭,而能使家庭得以維持和延續的最基本因素無疑是家庭成員之間的親情關系。親屬之愛是一切愛的起點,親情聯系是人類最基本最無法逃脫的聯系,由此衍生的人倫將家庭成員牢牢地粘合在一起。因此,人倫是道德的最低要求,源自道德的法律必須維護人倫秩序,而決不能因為預防犯罪或維護公共秩序而傷害人倫秩序。陳興良教授指出,“我國刑法對同居相隱不為罪是持否定態度的,但在當前家庭仍是社會基本細胞,人倫關系仍是人際關系之基礎的情況下,如何處理好人倫關系與社會關系的矛盾,仍是一個重大問題。如果對于親屬犯罪予以庇護者一律定罪處刑,恐怕不太符合當前社會的倫理道德”[6]。范忠信教授認為,“這種刑法規范,對國家或者公共利益的保護幾乎達到了極致,但是對傳統倫理的摧毀或者對大眾親情習慣的悖逆也達到了相當高的水平”[7]。

(二)“大義滅親”立法必要性的論證

1.人性論

亞里士多德認為,“人是理性的動物”[8]。人從來沒有也不可能以單獨的個人而存在,人總是處在一定的家庭、部落、國家之中。因此,只有過社會的生活、政治的生活才是符合理性的生活。休謨也認為,“人性由兩個主要的部分組成,這兩個部分是它的一切活動所必需的,那就是感情和知性;的確,感情的盲目活動,如果沒有知性的指導,就會使人類不適于社會的生活”[1]529-530。也就是說,休謨雖然認為親情關愛是人性的重要方面,但也從未否認知性對感情的指導。這意味著人(至少是少部分人)能夠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作出判斷和相應的行為,而不是唯感情至上。

2.社會規范的不同原則

一切社會規范的目的都是相同的,即為了社會的正常運行。只是由于社會發展水平與地方文化不同,社會規范有不同類型、不同層次。以道德為例,道德原則包括絕對道德原則與相對道德原則,前者是任何人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遵循的道德,后者是人們在一定條件下應當遵守而在另外的條件下不應當遵守的道德。遵循相對道德的條件是指與絕對道德一致的、正常的、典型的條件,或者說相對道德規范而言是正常行為。不遵循相對道德的條件是指與絕對道德沖突的、非常的、極端的條件,或者說相對道德不能規范非常行為。例如,出租車司機不能闖紅燈,但為了及時搶救病人必須闖紅燈,這時他就不應遵守交通規則而只應遵循絕對道德[9]。人倫作為一種相對道德,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應該維護的,但并不意味著在非常條件出現時,我們仍應維護人倫。相反,此時絕對道德應該優先,即維護公共秩序,試想怎么可能公共秩序不在,人倫秩序尚存?

3.意識形態的影響

意識形態對社會規范的影響極其深遠,如中國封建社會的“三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五常”(仁、義、禮、智、信)就是人人應該遵守的道德,相應地法律也以維護封建統治為目的。而在革命主義的“人性觀”指導下,家庭和親情觀念受到了批判,“親親相隱”的官方話語地位遭到了顛覆,取而代之的是一種“大義滅親”式的話語表達形式。該種話語深刻地影響著新中國成立之后至改革開放之前的立法和司法。改革開放以后,國家主義的立場悄然代替了階級主義的立場,而重新成為支持“大義滅親”話語方式的理由和土壤[10]。

(三)人倫秩序與公共秩序關系的引入

從上述分析可以認為,“親親相隱”與“大義滅親”在立法理論上都有其合理性。而在這一對矛盾的背后,隱藏的命題是人倫秩序與公共秩序的關系。兩者有一致的一面,人倫秩序是公共秩序的一個重要方面,構建和諧的人倫秩序有助于構建和諧的公共秩序。試想社會成員如果漠視家庭內部的規則,父不父,子不子,夫不夫,妻不妻,還能遵守其他規則嗎?顯然,“親親相隱不僅符合百姓對于血緣親情的重視,對圓滿家庭的渴求,在維護社會秩序方面也有著積極意義” [11]。同樣,良好的公共秩序也有助于人倫秩序的維護,當大眾普遍遵守公共領域的社會規范時,他們一般也能與其他家庭成員、親戚、朋友和諧相處。然而,兩者也有沖突的一面,即如果公民為了維護人倫秩序,在親屬犯罪時不舉報、不作證,而且為其脫逃、脫罪提供便利,則公共秩序受到威脅。反之,公民為了維護公共秩序而舉報親屬或作對其不利的證詞,將會極大地傷害親情,不利于人倫秩序的維護。筆者認為,對于“親親相隱”與“大義滅親”,我們不能采取一邊倒的做法,過度摒棄“親親相隱”而倡導“大義滅親”,或者過度倡導“親親相隱”而摒棄“大義滅親”都是片面的,而應基于人倫秩序與公共秩序的辯證關系,正確地設定“親親相隱”與“大義滅親”的邊界。這一點是既往研究很少涉及的,同時既往研究大多數是理論上的闡釋,缺乏實證研究的佐證。而本文則基于更深層次的秩序考量,以實證研究為基礎,可能會更具有說服力。

二、公民告親行為的實證考察

2014年,華東政法大學社會發展學院組織了二期上海市居民法律認知與行為調查。該調查主要了解城市居民法律認知與法律行為的現狀及其影響因素,其中涉及公民的告親行為。

(一)變量與假設

1.因變量

本研究的因變量是公民的告親行為。問卷中“當您發現家庭成員違法亂紀時,您是否會舉報或投訴?”項目一共有3個選項,即“一般情況下會”(賦值為1)、“嚴重情況下會”(賦值為2)、“都不會”(賦值為3)??梢?,因變量是定類變量。

2.自變量

(1)維度一:對家庭成員的信任度。理論研究表明,親情影響告親行為。在問卷中,親情的主要測量指標是“對家庭成員的信任度”這一變量。該變量共有5個取值,即“非常不信任”(賦值為1)、“不太信任”(賦值為2)、“一般”(賦值為3)、“比較信任”(賦值為4)與“非常信任”(賦值為5)。在控制其他變量的前提下,提出假設一。

假設一:對家庭成員的信任度越高,越不會舉報或投訴其違法亂紀行為。

(2)維度二:法律素質。公民的告親行為除了受親情的影響之外,也受理性的影響。因為隨著中國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個體的現代性(理性在現代社會的重要表現)正在不斷提高?,F代性的一個方面即是法律素質,它指的是人們知法、守法、用法、護法的素養和能力。本次調查主要測量調查對象的法律認知程度與守法意愿。

法律認知是指公民對法律的了解程度,共有5個取值,即“完全了解”(賦值為5)、“比較了解”(賦值為4)、“一般”(賦值為3)、“不太了解”(賦值為2)與“完全不了解”(賦值為1)。從我國現行法律看,“親親相隱”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而提出假設二。

假設二:法律認知程度越高,越會舉報或投訴家庭成員違法亂紀行為。

測量守法意愿的問題是“即使我們不同意某項法律或法規,也應該遵守”。一共有5個選項,即“非常不同意”(賦值為1)、“不太同意”(賦值為2)、“一般”(賦值為3)、“比較同意”(賦值為4)與“非常同意”(賦值為5)。一般而言,守法意愿主要受法律信仰和法律強制力的影響。法律信仰指對現代法律規則的合法性確認,是對法治精神和法律文明的認可。法律強制力指如果公民違反法律,將會受到國家權力的懲罰。不論兩者何為主導因素,公民的守法意愿必然會增強。而如果公民的守法意愿較強,則可能會告親。由此提出假設三。

假設三:守法意愿越強,越會舉報或投訴家庭成員違法亂紀行為。

(3)維度三:對意識形態的認同度。

前文分析表明,新中國成立后社會主義意識形態對人倫秩序有著深刻的影響,這一影響在“文革”期間走向極端。“文革”的余毒目前已經基本肅清,重視人倫秩序,尊重個人權利,都使“親親相隱”凸顯其合理性。但主流意識形態仍然強調在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發生沖突時,個人利益應服從集體利益,不少公民尤其是黨員已將這一觀點內化,由此贊同“大義滅親”。

“對于在當今,不應該再為了國家的利益而犧牲個人的利益,您的態度是?”一共有5個選項,即“非常不同意”(賦值為5)、“不太同意”(賦值為4)、“一般”(賦值為3)、“比較同意”(賦值為2)與“非常同意”(賦值為1)。在控制其他變量的前提下,提出假設四。

假設四:對個人利益應服從集體利益的認同度越高,越會舉報或投訴家庭成員違法亂紀行為。

除了觀念認同之外,政治身份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調查對象對意識形態的認同度。政治身份是一個多分類變量,包括中共黨員、民主黨派人士、共青團員與群眾。為了便于分析,將后三類合并為“非黨員”(賦值為0),“中共黨員”(賦值為1)。在控制其他變量的前提下,提出假設五。

假設五:黨員比非黨員更有可能舉報或投訴家庭成員違法亂紀行為。

3.控制變量

本研究的控制變量包括性別、年齡、婚姻狀況、受教育程度、去年總收入、單位類型、戶口與宗教信仰。其中,性別、婚姻狀況、單位類型、戶口與宗教信仰轉換為虛擬變量。性別以女性為參照組;婚姻狀況分為無配偶(將未婚、喪偶與離異合并)與有配偶,以無配偶為參照組;單位類型分為體制外單位(將民營企業、外資/合資企業、自雇/合伙經營與其他合并)與體制內單位(將黨政機關、國營企業、事業單位與社會團體合并),以體制外單位為參照組;戶口分為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以農業戶口為參照組;宗教信仰分為有宗教信仰與無宗教信仰,以無宗教信仰為參照組。受教育程度的測量是定序測量,包括小學及以下、初中、高中/中專/中職、大專/高職、本科與研究生6個層次。按照每一受教育程度通常對應的年限,將其轉換成連續變量即受教育年限(其中小學及以下調查對象的受教育年限為6年)。去年總收入為定序變量,將某些選項合并,共有5個取值。其中1萬~2萬賦值為1,2萬~5萬賦值為2,5萬~10萬賦值為3,10萬~15萬賦值為4,15萬以上賦值為5。

(二)抽樣設計

該調查采用多段抽樣方法,對上海市常住人口進行隨機抽樣調查,樣本量為2 470個。首先按每個區縣的人口比例分配樣本量,然后在街道這一層進行PPS抽樣,接著在抽中街道的所有居委會中,采取簡單隨機抽樣方法抽取居委會,最后在抽中的居委會中隨機抽取20個居民戶,入戶抽樣按kish表選擇。樣本描述參見表1。

(三)結果分析

調查發現,對于“當您發現家庭成員違法亂紀時,您是否會舉報或投訴?”項目,在2 239個調查對象中,選擇“一般情況下會”的為19.79%;選擇“嚴重情況下會”的為52.17%;選擇“都不會”的為28.05%??梢?,嚴重情況下告親的比例最大,而任何情況下都不告親的人也占較大比例。由于因變量——公民的告親行為是多分類變量,故運用多分類logistic回歸分析,建立回歸模型。模型一針對維度一——對家庭成員的信任度,模型二針對維度二——法律素質,模型三針對維度三——對意識形態的認同度,模型四是全模型,包括所有維度(表2)。

模型一針對維度一——對家庭成員的信任度。在模型整體檢驗通過(P=0.0004)的情況下,進一步分析自變量對因變量的影響。數據表明,將“一般情況下會”與“都不會”相比較,可以發現其對告親行為沒有顯著影響(P=0.589)。而將“嚴重情況下會”與“都不會”相比較,可以發現其對告親行為有顯著影響(P=0.008),方向為負向。這表明在家庭成員嚴重違法亂紀的情況下,對家庭成員的信任度越高,越不會舉報或投訴其違法亂紀行為。假設一得到部分檢驗??赡艿慕忉屖?,中國人自古以來非??粗赜H情,自覺維護人倫秩序,由此不會主動告發親人的違法亂紀行為,即“親親相隱”。即便是在當前強調民主法治的語境下,親情仍然具有突出的影響,這反映出人性中感性自私的根深蒂固。正如休謨所說:“我們承認人們有某種程度的自私;因為我們知道,自私是和人性不可分離的,并且是我們的組織和結構中所固有的。”[1]621

模型二針對維度二——法律素質。在模型整體檢驗通過(P=0.0000)的情況下,進一步分析該維度下的兩個指標對因變量的影響。第一,法律認知。數據表明,將“一般情況下會”與“都不會”相比較,可以發現法律認知對告親行為有顯著影響(P=0.000),方向為正向。將“嚴重情況下會”與“都不會”相比較,同樣發現法律認知對告親行為有顯著影響(P=0.000),方向為正向。這表明法律認知程度越高,越會舉報或投訴家庭成員違法亂紀行為。假設二得到檢驗。第二,守法意愿。數據表明,將“一般情況下會”與“都不會”相比較,可以發現守法意愿對告親行為沒有顯著影響(P=0.701)。而將“嚴重情況下會”與“都不會”相比較,可以發現守法意愿對告親行為有顯著影響(P=0.011),方向為正向。這表明在家庭成員嚴重違法亂紀情況下,守法意愿越強,越會舉報或投訴家庭成員違法亂紀行為。假設三得到部分檢驗??赡艿慕忉屖?,公民的法律素質越高,越會遵紀守法,不會縱容家庭成員的違法亂紀行為,尤其是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因為與人倫的內化相同,法律的信仰也是一種內化,如果個體對法律的信仰十分堅定,則“親親相隱”反而使其感到極為不安。

模型三針對維度三——對意識形態的認同度。在模型整體檢驗通過(P=0.0000)的情況下,進一步分析該維度下的兩個指標對因變量的影響。第一,對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的認同度。數據表明,將“一般情況下會”與“都不會”相比較,可以發現其對告親行為沒有顯著影響(P=0.602)。而將“嚴重情況下會”與“都不會”相比較,可以發現其對告親行為有顯著影響(P=0.000),方向為正向。這表明在家庭成員嚴重違法亂紀的情況下,對個人利益應服從集體利益的認同度越高,越會舉報或投訴家庭成員違法亂紀行為。假設四得到部分檢驗??赡艿慕忉屖?,公民受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影響越深,越認同個人利益應服從集體利益,越無法容忍家庭成員的違法亂紀行為,尤其是嚴重違法亂紀行為,因而會“大義滅親”。第二,是否黨員。數據表明,將“一般情況下會”與“都不會”相比較,可以發現是否是黨員對告親行為有顯著影響(P=0.016),方向為正向。即黨員相對于非黨員,一般情況下會舉報或投訴家庭成員的違法亂紀行為。而將“嚴重情況下會”與“都不會”相比較,卻發現是否是黨員對告親行為沒有顯著影響(P=0.117),兩者相矛盾。因為如果是否是黨員確實對告親行為有顯著影響,那么或者“一般情況下會”與“嚴重情況下會”同時存在,或者“嚴重情況下會”而“一般情況下不會”,而不是模型三表明的“一般情況下會”而“嚴重情況下不會”。假設五尚需進一步檢驗。

模型四是全模型,包括所有維度。在模型整體檢驗通過(P=0.0000)的情況下,進一步觀察三個維度下的所有指標對因變量的影響是否有變化。數據表明,對家庭成員的信任度、法律認知、守法意愿、對個人利益應服從集體利益的認同度對告親行為仍有顯著影響,且顯著性水平與方向均沒有變化。而對于是否是黨員對告親行為的影響,無論將“一般情況下會”與“都不會”相比較,還是將“嚴重情況下會”與“都不會”相比較,都表明是否是黨員對告親行為沒有顯著影響(P=0.053和P=0.173)。假設五沒有得到檢驗??赡艿慕忉屖?,當前很多人入黨并不是出于對共產主義的信仰,而是有著較強的功利性目的,如考公務員、提干、晉升等。因而,在家庭成員違法亂紀,哪怕是嚴重違法亂紀的情況下,部分黨員也不會出于對共產主義的信仰而“大義滅親”。

本文基于理論僅考察了三個維度對告親行為的影響,未來的實證研究還可以考慮將更多影響因素納入其中。與“親親相隱”與“大義滅親”立法的理論依據同樣充分一致,實證研究也發現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公民的告親行為呈現出“親親相隱”與“大義滅親”并存的狀態,即非一味“親親相隱”,也非一味“大義滅親”。因此,必須在全面考察人倫秩序與公共秩序關系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

三、人倫秩序與公共秩序關系的立法啟示

(一)古今中外的相關規定

法國啟蒙主義大師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商榷了兩條法律條文。一條是:盜竊者的妻或者子,如果不揭發盜竊行為,便降為奴隸。孟德斯鳩評論道:這項法律違反人性。妻子怎么能告發自己的丈夫呢?兒子怎么能告發自己的父親呢?為了對盜竊這一罪惡的行為進行報復,法律竟然規定了另一更加罪惡的行為[12]。對大多數人來說,在親情與法律之間作出權衡是很困難的事,顧及親情則法律信仰被折損,而顧及法律則血緣親情被傷害,似乎難有兩全其美之策。但這并不意味著,在親情與法律發生沖突時沒有可以適用的原則。

孔穎達強調,“親有尋常之過,故無犯;若有大惡,亦當犯顏。故《孝經》曰:‘父有爭子,則身不陷于不義’”(禮記正義)??梢?,雖然儒家思想強調人倫秩序的維護,但對親人的“隱”與“無犯”,只限于小事,不會無限到殺人越貨的范圍[13]。以儒家思想為指導,封建社會各個朝代的法律雖然都強調“親親相隱”,但基本上都有對國事重罪不得容隱的限制?!短坡?middot;名例六》:“諸同居……有罪相為隱……若犯謀叛以上者不用此律。”宋元明清律均同。明清律《斗訟》門“干名犯義”條還增加了“窩藏奸細”聽告,也是國事罪的內容??梢?,我國封建社會的法律雖然遵循儒家思想而強調“親親相隱”,維護人倫秩序,但并沒有因此忽視對公共秩序的維護。

古羅馬法曾規定不準對尊親屬提起刑事訴訟,也不準告發卑親屬應處死刑之罪,否則喪失繼承權,但又明確規定:叛逆罪和不效忠皇室罪除外。近代以來,西方法律幾乎完全取消此種限制[14]。發生這一變化的根本原因在于近代以來西方國家的法律更加強調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保護,尊重個體在面對親情與法律沖突時的自主選擇。社會主義制度下的容隱規定,批判地繼承了資本主義法律保障公民個人權利的內容,同時特別注重對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一般都將國事罪和侵犯公共利益的嚴重犯罪排除于容隱之外。如捷克斯洛伐克刑法第163條規定:近親屬窩藏包庇一般犯罪不罰,但窩藏包庇犯叛國罪、怠工罪、間諜罪之親屬應罰[14]。從總體上說,古今中外的法律更強調保護個人權利、維護人倫秩序,允許“親親相隱”,但也存在例外,即在公共秩序已經或可能遭到嚴重破壞時,公共秩序應優先于人倫秩序,禁止“親親相隱”。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的確立,官方話語開始提倡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當兩者發生沖突時,必須舍棄個人利益,維護集體利益,因此大多數立法者認為“親親相隱”必然會破壞公共秩序,不能在法律中給其留有任何空間。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這一證人范疇,幾乎涵蓋了所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除外),也就是說,無論證人與犯罪嫌疑人屬于何種關系,只要“知道案件情況”均應當作證。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要求取消“大義滅親”規定的呼聲很高,但最終其第四十八條仍與1979年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完全相同。新的《刑事訴訟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其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此條文在關懷人性與保障人權方面有著很大進步,但同時我們也應清楚地看到,被告人的親屬仍需作證,只是不需出庭作證而已。另外,此條文所規定的親屬范圍也比較窄。我國刑訴法專家陳光中先生表示:“該規定遠沒有達到否定大義滅親的程度。”[15]

2015年刑法修正案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與1979年刑法的相關條款

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窩藏或者作假證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窩藏或者作假證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兩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沒有本質上的不同,即均未規定親屬與非親屬在窩藏包庇類犯罪的量刑上有何不同??梢?,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相關法律基本上都以懲治犯罪、維護公共秩序為主要目的,相對忽視血緣親情,由此不利于人倫秩序的維護,也間接地威脅到公共秩序的基礎,這種狀況亟需改變。

(二)完善我國相關立法的建議

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表明法律開始關注親屬身份權利,反映出法律對人倫、人性的回歸。未來還應增加關于親屬犯包庇窩藏罪、偽證罪、妨害作證罪等予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內容。并對“親親相隱”的適用條件,如多大范圍內的親屬可以適用,哪些案件可以適用,減輕處罰的幅度等作出詳細的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被告人近親屬的作證義務。如在第六十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第二款: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之后可以補充規定,如被告人的近親屬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對“近親屬”作了界定,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不負有作證的義務。但被告人如果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或者是針對近親屬的人身犯罪除外。

在現有法律中完全引入“親親相隱”短期內可能會增加司法成本,如俞榮根指出:“‘親親相隱’權的實施,肯定會給官府偵查、緝捕、審判、懲罰犯罪增加難度,帶來干擾,甚至會使罪犯逃脫法網。”[16]但是從長遠來看,對于維系家庭穩定和社會和諧是很有必要的。但矯枉也需防止過正。主流輿論對“親親相隱”的推崇使得與之相左的觀點非常少見,即在特殊情況下,應該“大義滅親”,優先維護公共秩序。甚至有學者列舉其他國家立法,說明即便是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也應該保障公民“親親相隱”的權利。這一絕對的法律保護,當然杜絕了司法專橫、強迫作證的可能,但公共秩序如何維護?尤其在當前嚴重暴力犯罪、跨國有組織犯罪、預謀共同犯罪、恐怖主義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愈演愈烈的情勢之下,維護公共秩序的難度加大。

筆者認為,在現代法治社會,法律已經成為社會治理的首要規范。法律的社會功能之一是維護社會秩序,其中包括人倫秩序(家庭關系和親屬關系的穩定和諧)與公共秩序(社會的穩定和諧)。在兩種秩序發生沖突時,一般情況下應當維護人倫秩序,因為這是人最基本的價值需求,法律不能置之不顧;而在特殊情況下,如涉及惡性犯罪,就必須強調公共秩序維護的優先性。具體說來,對于親屬拒證權適用的案件范圍應該有如下考量。

第一,對于一般犯罪,應完全適用親屬拒證權。從現有立法來看,我國僅有“出庭豁免”模式的親屬拒證權,而沒有“證言豁免”模式的親屬拒證權[17],親屬仍然有義務在刑事訴訟的其他階段如偵查階段作證,這顯然不利于人倫秩序的維護。就一般犯罪而言,由于其社會危害性可以控制,應完全適用親屬拒證權,即賦予親屬證人拒絕陳述對被告人不利證言的權利,由此使被告人的親屬不再陷入情與法的沖突,被告人也不會對親屬心生怨恨,從而有利于親情的維護與家庭的和諧。

第二,親屬拒證權不適用于惡性犯罪。傳統刑法將法益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以及個人法益三個層次。一般來說,國家法益高于一切,社會法益又高于個人法益。因此,對于危害國家安全以及國防利益的行為無豁免空間。再者,對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由于針對的是不特定對象實施的犯罪,其危害范圍以及危害結果往往難以估計,因而對隱匿該行為的近親屬也不能因適用“親親相隱”原則而免除刑事責任[18]。王劍認為,為了平衡“親親相隱”制度和社會公共價值之間的沖突,一些犯罪類型不能適用這一制度。例如,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與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為極大地危害了國家和社會的安全,如果不嚴懲,則可能對國家利益帶來很大的損害[10]。陸建紅與楊華也認為,應嚴格限制“大義滅親 ”的義務領域。在這一領域中,禁止親親相隱。在涉及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公民是“大義滅親”還是“親親相隱”,法律強制其必須選擇[20]??梢?,親屬拒證權不適用于惡性犯罪。對于惡性犯罪,親屬可以不告發,但不告發不等于不接受調查。親屬在調查中應該如實陳述,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只不過相對非親屬來說應減輕處罰。這是因為每個個體或家庭權利的實現都需要一個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對少數個體或家庭權利的保護不能以犧牲社會大眾的權利為前提。在法律上,永遠存在多數人的權利保護與少數人的權利保護之間的沖突,但一般來說國家法只能是在保證整體社會安全的情況下再談少數人權利的保護,這是法律之所以存在并發展的根本原因。

綜上所述,“親親相隱”僅限于一般犯罪,因為一般犯罪對公共秩序的危害并不嚴重,而且在這種情況下相對于公共秩序而言,人倫秩序的維護更加重要。同時,在一般犯罪中,“大義滅親”是根本沒有期待可能性的,因為大多數公民都不會認為“親親相隱”是錯誤的,由此造成從親屬那里收集證據的困難很大,不符合公共秩序構建的效率原則。但對于惡性犯罪,如果仍然主張“親親相隱”則不合理,因為這會導致更多的人受到傷害,公共秩序也會蕩然無存。此外,在這種情況下,盡管維系血緣親情的本能使得大多數公民仍然不會“大義滅親”,但人畢竟是有理性的,能夠意識到惡性犯罪對他人、對社會的極大危害,他們會因為“親親相隱”而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由此有可能“大義滅親”。事實上,一般犯罪維護“親親相隱”,惡性犯罪提倡“大義滅親”完全符合我國當前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所以,不能僅僅因為人倫秩序是先賦的,公共秩序是后致的,在特殊情況下仍然堅持人倫秩序優先;更不能因為“大義滅親”的期待可能性較小,而完全否認它的合理性,而應根據不同情況設定是人倫秩序優先還是公共秩序優先,進而決定“親親相隱”亦或“大義滅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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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cing Righteousness above Family Loyalty” or “Kin Concealment System”: The research on relationships between ethical order and public order

LI Jun

(School of Social Development,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 201620,P. R. China)

Behind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Placing Righteousness above Family Loyalty” and “Kin Concealment System”,there is a relationship between ethical order and public order which has both conformity and conflict. Firstly,this paper finds through theoretical research that the legislations on both “Placing Righteousness above Family Loyalty” and “Kin Concealment System” are rational. Secondly,it finds through empirical research that citizen’s behaviors about sued relatives present both “Placing Righteousness above Family Loyalty” and “Kin Concealment System”,influenced by trust to family members,legal quality and identification to ideology. Finally,based on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research,and drawing lessons from related legislation,the author suggests that when these two kinds of order are in conflict,ethical order should be protected generally because this is the most fundamental value of human beings which law should not ignore; in special circumstances,for example,involving major crimes,we should lay stress on the priority of public order.

Key words: “Placing Righteousness above Family Loyalty”; “Kin Concealment System”; ethical order; public order; family members’ right of refusing to testify

(責任編輯彭建國)

社會秩序論文范文第4篇

關鍵詞:社會公正;政治秩序;政治穩定

國內學界對“社會公正”和“政治秩序”問題的研究可以上溯至20世紀80年代,在此之前至1949年,由于種種因素的干預,無論是關于正義問題或者關于秩序問題的研究,雖然難以稱其為如一些學者所說研究上的“空白地帶”,但是作為獨立的、偏重學理的、合乎學術規范的研究確實沒有形成氣候。改革開放以來,國內學界關于“社會公正與政治秩序”的研究取得了重大進展,對此進行認真梳理,對于推進該問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一、國內學界對“政治秩序”問題的研究現狀

(一)學界關于“政治秩序”問題研究的背景

亨廷頓在其名著《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中把對政治穩定的追求當做其理論的出發點和歸宿。他認為:“首要的問題不是自由,而是創立一個合法的公共秩序。人當然可以有秩序而沒有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沒有秩序。必須先存在權威,然后談得上限制權威。”但是對于秩序問題,學界的研究似乎較晚。對于政治秩序之研究,學界更是重視不夠。雷振文博士在其2007年提交的博士論文《轉型期中國政治秩序調適路徑探析》中談到政治秩序作為政治哲學的一個古老范疇,就目前對其的研究現狀而言,可以說,它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這種冷落不僅表現在坊間的關于其本身研究的資料的貧瘠,而且在一些比較經典的政治學詞典里居然也找不到關于“政治秩序”的解析詞條。如《中國大百科全書·政治學卷》、《布來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和《政治學新詞典》中都沒有關于“政治秩序”的解說。而在不多的零散的關于政治秩序的論文里,對政治秩序的研究基本上仍然停留在直接使用這個語詞,談不上作任何深入的展開研究。

對于政治秩序問題受到學界的重視似乎以蘇東劇變為緣起。我們知道,在上個世紀90年代前后,前蘇聯和東歐各社會主義國家的突然解體震驚了全世界。人們紛紛對此重大事件展開研究和反思。政治學界認為此事件充分證明了一點:“政治秩序”是人造的,而不是仰賴于其他超驗因素;人的因素在政治秩序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因為人可以把一個政治秩序安排得好一些或差一些,穩定一些或脆弱一些;人們對政治秩序的理解與調整決定了一種政治秩序在面對環境變化、發展時的存亡,決定了該政治共同體所有成員的命運和生活質量。

(二)學界關于“政治秩序”問題研究的概況

對中國學者影響較大的美國學者亨廷頓教授在其名著《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曾提出一個關于政治體制與社會穩定之間的相關性的理論解釋模型,這個模型的基本要點是:(1)一個社會的政治成熟程度與其政治的制度化水平密切相關。(2)政治體系或政體可以根據其政治制度化程度、政治參與程度及其二者比率的高低加以區別。(3)一般而論,政治制度化程度低而政治參與程度高的社會,政治不穩定;與此相反,若政治制度化水平高,而百姓的政治參與程度低,則政治比較穩定。而20世紀80年代以來,新制度主義的發展為政治秩序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視角,其創始人詹姆斯·馬奇和約翰·奧爾森在《新制度主義:政治生活中的組織因素》一文中指出:“制度主義的思維方式強調制度因素在為混亂無序的世界建立起秩序過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傳統政治理論相當重視秩序問題,后者由政治契約中產生出來并在憲法、法律和其他穩定的契約中反映出來。秩序也可能產生于一個注重道德義務的共同體,這種道德共同體得到了宗教教義的鼓舞和支持。當代政治理論重視的是另外兩種秩序即理性強加的秩序和競爭與強力強加的秩序,然而這兩種秩序都與制度因素密切相關。”

對政治秩序有著深入研究的雷振文博士認為,學術界對政治秩序的研究呈現如下特點:第一,對政治思想人物的秩序觀進行梳理,這又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對單個政治思想人物的秩序觀進行介紹或評析;二是綜合論述政治思想家秩序觀。第二,對中西政治秩序觀進行比較研究。主要是臺灣學者林毓生先生的論文:《兩種關于如何構成政治秩序的觀念:兼論容忍與自由》,錢永祥先生在上個世紀80年代末,稱這是中文世界討論政治秩序問題“僅見”的一篇文章。第三,對政治秩序問題本身探討極為缺乏。

在我國,較早涉及政治秩序問題研究的是袁峰先生。他認為:“政治秩序中的核心問題是如何依據一定的社會條件以政治的方式分配各種社會政治實體的權利和權益,以及如何以政治的方式協調各種社會政治實體之間的利益關系,既維護個體的合法權利和權益,又能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共利益。”他認為政治秩序的構成要素有三個方面:第一,政治實體層面。由各種形態的社會政治實體構成。其中包括原生型政治實體——階級、民族與公民;組織型政治實體——政黨、政治性社會團體與社會組織;結構型政治實體——國家機構。第二,政治規則層面。其中涉及政黨活動的制度結構、權力、根本政治制度、行政管理制度、社會公正以及社會保障、自治、法律、公共政策、政治文化等方面。第三,政治控制層面。包括政治權威與政治能力。但是我們可以看出袁先生此書更多是分析中國的政治結構和制度,所以總體上看,學術界尤其是國內學界關于“政治秩序”問題研究僅僅處于初步階段。

需要說明的是,盡管總體上看國內學界對“政治秩序”問題的研究還遠不如對于“社會公正”問題的研究那樣興盛并處于“顯學”地位,但是近些年來對于“政治秩序”的內涵界定、對于我國轉型期的政治秩序問題研究等也逐漸增多,這從近幾年的碩、博士論文中便可以看出來。

二、學界關于“社會公正與政治秩序”交互關系研究的現狀

目前學界關于“社會公正問題”的研究處于“顯學”地位,對于“政治秩序”問題的研究處于上升階段,而對于社會公正與政治秩序的交互關系研究則付之闕如。顯而易見的是,“社會公正”問題將逐漸影響“政治秩序”之穩固甚至會威脅到一國的政治安全,所以談“社會公正”問題,就政治哲學的視角來看,必然要涉及“政治秩序”問題。亨廷頓在其名著《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中也談到“首要的問題不是自由,而是創立一個合法的公共秩序。人當然可以有秩序而沒有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沒有秩序。”這足見“秩序”或者說“政治秩序”在一個社會中所起到的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樣社會公正問題也將積極或消極地影響政治秩序的穩固。

吳忠民教授認為社會公正方面存在的問題可能會表現出一種明顯的“結構化”特征,比如畸形化的社會結構與弱勢群體的進一步邊緣化,他認為中國社會主要群體弱勢化現象的負面影響在于:第一,中國共產黨賴以執政的正當性依據會被明顯削弱。在民眾當中,工人和農民居于主體性的地位,是主要的社會群體。如果主要群體弱勢化趨向問題得不到根本性的解決,那么,中國共產黨賴以執政的正當性依據勢必會被明顯削弱。第二,會嚴重削弱中國發展的可持續性動力。因為占國民大多數的工農民眾若處于弱勢和被邊緣化,那么拉動內需將無從談起。而且上述問題將引發社會結構層面的問題與社會風險。他說:“對于中國社會來說,威脅最大最嚴重的是由社會結構層面上的社會公正問題所引發的社會風險,這一類的社會風險屬于基礎性的、深層的、結構性的社會風險,對于中國社會的安全運行和健康發展構成了最大的威脅。”在吳忠民教授看來,“社會公正方面的問題如果聽之任之地演化下去,就會使中國社會面臨著兩種可能的前景。一種可能的前景是,中國社會很有可能會出現嚴重的社會危機和社會動蕩,使中國改革開放以來所積累和形成的社會財富和現代化成就毀于一旦”,另一種可能是導致“拉美化現象”。

王彩波教授則認為應重視政治秩序與社會公正以及經濟效率間的復雜關系,她認為三者之間有著交互的影響。“轉型國家的政治秩序、經濟效率和社會公正之間的復雜關系首先體現為它們之問的某種正相關性,即三者中前者分別為后者提供基本保障,后者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促進前者,這是它們和諧的一面,而三者問的負相關性或其矛盾性在社會公正的理論與實踐中也是不能忽視的,尤其效率和公正之間的兩難抉擇一直為人們所重視,這是它們沖突的一面。當代社會公正理論對轉型國家的政治秩序、經濟效率、社會公正三者間相互關系的研究是不充分的。”“在國家轉型期,社會公正研究中為人們所忽視但又具有重要意義的,不是經濟效率對社會公正的影響,而是因政治秩序所造成的經濟非效率對社會公正的影響,不是效率而是某種非效率構成了社會不公正的關鍵因素。這種由政治秩序轉型的滯后性所產生的社會不公正問題是國家轉型難以避免的社會代價。”

這里王彩波教授提到了政治秩序與經濟效率和社會公正間的交互錯綜復雜的關系,而且她敏銳地看到了“不是經濟效率對社會公正的影響,而是因政治秩序所造成的經濟非效率對社會公正的影響,不是效率而是某種非效率構成了社會不公正的關鍵因素”,這里她借用了阿瑟奧肯在《平等與效率》中所使用過的“非效率”一詞,點出問題的癥結之所在,而且對于中國社會的公正狀況以及政治秩序的復雜現狀更有借鑒之益。

如上所述,對于社會公正與政治秩序的交互關系,尤其是社會公正問題對政治秩序、政治安全的負面影響,就現有研究文獻來看并不缺乏敏銳的見解,但是,不得不承認,學界對此的研究還遠遠不夠,就筆者所見,不但沒有相關專著,連相應專題的學位論文也沒有,以此為題的期刊論文也很少見,不得不說對于“社會公正與政治秩序”此一極具現實意義并富含理論價值的論題展開研究應當成為學界關注的重點。

三、“社會公正”與“政治秩序”研究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出路

改革開放以來,國內學人無論是在西方學理的引入、介紹與融會還是對中國社會問題的熱切關注、討論和反思都做了很多有價值的工作,這對中國學術的傳承與積累及以后的深入探討都功不可沒,但是從學術批評角度而言,還存在著明顯不足。

(一)學理研究薄弱

學理研究非中國學人所長,此種研究上的薄弱并非僅存于此問題領域,但就社會公正領域的研究而言,此問題比較嚴重。吳忠民教授也提到應重視對社會公正基本理論的研究。他說,社會公正研究的深化,有賴于理論層面的深化和突破,有賴于社會公正理論對于現實社會較強的解釋力。應當看到,目前中國學術界對于社會公正的研究存在著許多不足之處。其突出的表現是:學理研究十分薄弱,有一種“泛現實化”的傾向。目前國內學術界對于社會公正的研究直面現實社會,這是一個優勢。但是,這種優勢必須同社會公正方面必要的學理研究相適應。否則,便不可避免地會使社會公正研究缺乏有效的理論支撐而流于某種膚淺的境地。我們可以看出吳忠民先生的批評是犀利而敏銳的,而且對于中國學者來說倘若不能在學理上有所獨創和突破,那么即便是直面現實也只能以西方的學理為參照,其中之隔閡便難以消除,對問題之分析深度難免要受到影響。

(二)理論解釋框架單一

我國的正義理論大多是從國外引進,所以對現實問題的分析參照也多以西方學理為參照。但是,僅就西方學理而言,關于正義理論就有著種種的流派分殊,比如新自由主義正義論、社群主義正義論和綜合正義論,或者以對公正范疇的不同理解分為美德正義論、政治正義論和綜合正義論,但是我們對正義論的引介與吸收更側重于羅爾斯的正義論,受其影響最大;退一步而言,以羅爾斯、諾齊克、哈耶克為代表的新自由主義正義論,他們三者雖同屬新自由主義流派,但對正義的理解亦可為見仁見智,而且西方學界對其都有不同程度的批評,這對于國內學界主流而言,引介不多,而且沒有達到能與國際學界對話的層次。

由上看見,對“社會公正與政治秩序”的交互關系研究應當成為學界的重點,這樣才能將“社會公正”理論研究推向深層,而且對中國社會發展來說也意義重大,只是在研究過程中當注重學理性和原創性,在對西方學理的引介融會上要加強交流、關注前沿,這也是中國學界關于社會公正問題研究的出路所在。

(責任編輯 辛世俊)

社會秩序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二元經濟的實質是農村傳統部門和城市現代部門之間制度結構的差異。受漸進體制改革方式的影響,中國的二元經濟是一種呈現雙二元結構形態的轉型二元經濟,并且在體制轉軌的前后存在兩種類型,即體制轉軌前期的計劃主導型雙二元經濟結構以及體制轉軌中后期的市場主導型雙二元經濟結構。文章最后構建了一個將經濟結構轉換和體制變遷相結合的分析框架,對中國二元經濟結構的演變和轉換趨勢進行了較深刻的理論分析。

[關鍵詞]漸進體制改革;二元經濟;轉換趨勢

[[[

The Progressive System Reform and Dynamic Transformation of Dual Economy Structure

Zhang Weikun

(International Trade Department, Taizhou University, Linhai, Zhejiang 317000)

Key words: progressive system reform; dual economy; transforming trend

[作者簡介]章偉坤(1973-),男,浙江淳安人,臺州學院國際經濟與貿易系主任,講師,研究方向:國際貿易理論與政策、區域經濟學。

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存在著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特征。促使二元經濟結構的快速轉化,早日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一直是炎黃子孫矢志不渝的奮斗目標。然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二元經濟結構轉換遲緩,二元結構反差不但沒有縮小,反而呈回歸擴大趨勢,它導致了中國現階段許多重要經濟問題產生且難以解決,日益成為影響中國經濟發展的一個“瓶頸性”障礙(高帆,2005)。新世紀,中國共產黨站在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提出統籌城鄉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并第一次明確提出要建立有利于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體制。反映了中國共產黨在改革和發展上的全新思路。要徹底打破城鄉二元經濟結構體制,加快二元經濟結構的轉換,就必須正確理解二元經濟的實質和內涵,弄清中國二元經濟結構轉化的特殊性,并認真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在二元經濟結構轉換方面的經驗教訓。本文試圖從中國經濟體制變遷的角度對以上問題予以理論上的解釋和創新。

一、對二元經濟模型實質的再認識

自1954年經濟學家劉易斯教授在其著名論文《勞動力無限供給條件下的經濟發展》中提出“二元結構”模型以來,關于二元經濟模型實質和適用性的討論就沒有間斷過。在劉易斯的二元經濟模型中,他假定存在兩個性質截然不同的經濟部門:一個是以傳統方法進行生產,勞動生產率低,收入也低的農村傳統部門;另一個是以現代方法進行生產,勞動生產率高,工資水平亦高的城市現代工業部門(譚崇臺,2001)。很顯然,古典二元經濟模型的含義中隱含了兩個劃分標準:一個是強調產業部門生產技術水平高低的“技術”標準;另一個是強調部門之間的制度結構差異的“制度”標準。那么到底按照哪個標準呢?進一步的討論我們會發現,由于分工和社會化程度的差異,任何國家的生產力水平不可能是一律的,而發展中國家的生產力水平的多層次性和不均衡性更為突出,所以僅依據生產技術水平的高低來劃分二元經濟就缺乏統一性和可比性,說明不了問題的實質。那么考察部門之間的制度結構差異又如何呢?按照制度經濟學的解釋,作為經濟體制層面的經濟運行機制是由一系列制度安排構成的,有確定的內涵,部門之間的制度結構差異集中體現在經濟運行機制差異或資源配置制度差異上(王樹春,2002)。因此,筆者認為,以部門之間的制度結構差異為標準來劃分二元經濟更準確、更具可比性,也更能反映問題的實質。事實上,這也符合新近興起的新興古典經濟學以及演化經濟學的觀點。

根據上述結論,我們可以將二元經濟的實質理解為農村傳統部門和城市現代部門之間經濟運行機制的差異。按此標準,若以資源配置是否以市場機制起基礎作用為標準,我們可以將整個經濟劃分為以市場機制為資源配置基礎的部門和以非市場機制為資源配置基礎的部門。從整個經濟看,若前一部門占據主導地位,我們可以將這種二元經濟結構形態稱為市場主導型二元經濟結構。同理,若以資源配置是否以計劃機制為基礎,我們可以得到計劃主導型的二元經濟結構形態或行政主導型的二元經濟結構形態。這樣的劃分具有合理性和重要意義。首先,這種劃分標準統一明確,具有可比性,它保持了與劉易斯等人劃分標準的延續性和同一性。其次,這種劃分包括了世界上所有國家不論其實行何種社會制度業已存在的二元經濟結構類型,因此具有完整性。再次,這種劃分事實上將經濟體制與二元經濟結構聯系起來了,有利于建立轉軌國家的二元經濟結構轉換分析框架。最后,這種劃分并不忽視生產技術水平這一標準的重要性。按照歷史唯物主義原理,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生產關系對生產力具有反作用。一定的生產關系總是通過社會經濟運行和經濟發展過程來體現的,這個過程中形成的社會經濟關系的性質將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生產技術發展的方向,因為這種經濟關系本身包含了生產技術的甄別機制和技術創新機制。因此,沒有好的經濟運行機制就沒有好的技術進步機制??梢哉f,社會經濟關系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一種生產方式中生產力發展的動因和限度??傊?作為二元經濟劃分的技術水平是一個不應忽視的方面,但是與制度層面的經濟運行機制相比則只能是一個次要的因素(羅衛東,1998)。

二、中國二元經濟結構的特殊內涵

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具有典型的二元經濟結構特征。與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中國在現代化進程中要完成二元經濟向一元現代經濟的轉變。與此同時,中國還是一個典型的體制轉軌國家,在現代化進程中首先要完成從傳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因此,中國二元經濟結構轉換將受到雙重體制的約束。以制度變遷為特征的市場化和以經濟結構特別是產業結構變化為特征的工業化將共同影響著中國二元經濟結構的轉換進程(張桂文,2001)。

由于我國采取漸進式的改革方式,市場化具有明顯的階段性特征,有學者將其過程描述為如圖-1所示的簡單路徑(呂煒,2005)。

圖-1體制轉軌路徑

從圖-1可以看出,轉軌前期和轉軌中后期的國民經濟中部門之間的經濟運行機制是有較明顯差異的。另外,從二元經濟結構的轉化目標來看,體制市場化的不斷深入與其是一致的,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近似地把二元經濟結構的形態變化看作是經濟體制轉軌的動態函數。若以Et表示過渡期某一時點例如t時的二元經濟結構形態,以Jt表示相應時點的經濟體制結構,那么就有等式Et=E(Jt)成立(樊綱,2000)。

顯然,二元經濟結構形態E是會隨著J的變化而作出邊際調整。但根據體制轉軌的階段性特征和二元經濟結構轉化的實際,可以近似認為t在某一取值范圍內J值近似相等即經濟運行機制未發生質的改變,因而二元經濟結構形態特征相似。這種相似性可用市場化程度、各部門的經濟行為方式以及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轉移特點等來表征。

根據前面關于二元經濟模型劃分標準的分析結論,中國在改革開放以前,應該是一種典型的計劃或行政主導的二元經濟結構。改革開放以后,隨著中國由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這種計劃主導型的二元經濟結構在邏輯上也應該向市場主導型的二元經濟結構形態轉變。但根據分析,受中國漸進改革方式的影響,二元經濟結構形態E是會隨著體制轉軌變量J的變化而作出邊際調整,并且在一定的階段內表現出比較穩定的形態特征即產生過渡形態,所以中國在經濟結構上與一般意義上的發展中國家相比有著本質的不同,它不是古典二元經濟結構,而是一種雙二元結構即由兩個二元結構交織而成的形態結構(陳宗勝,2005)。同時,筆者認為,這種雙二元結構在體制轉軌的前后期有著較顯著的結構差異,即存在以下兩種類型。

1.與轉軌前期相對應的計劃主導型雙二元經濟結構。第一重二元經濟的一元是城市非農業經濟,另一元是農村經濟包括鄉村農業和非農業;第二重二元經濟是鄉村內部的農業與非農業經濟。前者為大二元,后者為小二元(如圖-2所示)。

圖-2計劃主導型雙二元經濟結構

2.與轉軌中后期相對應的市場主導型雙二元經濟結構。第一重二元經濟的一元是城市非農業和鄉村非農業,另一元是鄉村農業;第二重二元經濟是鄉村非農業與鄉村農業。前者為大二元,后者為小二元(如圖-3所示)。

圖-3市場主導型雙二元經濟結構]

上述大小雙二元經濟結構的一個共同點是把農村非農產業作為一種特殊經濟形態加以獨立認定,較符合中國過渡期的實際,而且大小雙二元經濟結構中的大小二重之間的邏輯聯系緊密,比較符合古典二元經濟結構的本來涵義。

三、漸進體制改革與二元經濟結構的動態轉換

由前述分析可知,過渡期中國二元經濟結構存在兩種過渡形式,它們分別適宜于體制轉軌初期和體制轉軌中后期的情況,至于它們的形成和演化以及各自內部要素之間的關系并未給予理論描述。接下來,本文在中國二元經濟結構演化的歷史邏輯基礎上,從體制變遷的角度對上述問題予以理論闡釋。

(一)雙重體制背景下的二元經濟結構轉換模型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實行雙軌過渡。這就意味著,改革過程中不是立即取消舊體制,而是在暫不觸動舊體制的情況下,先發展“新體制”,然后隨著經濟結構的改變逐步改革舊體制。這種漸進改革方式必然導致改革初期“雙重體制”并存的格局。就二元經濟結構轉換而言,新體制因素的引入、成長與拓展必然導致計劃主導型二元經濟結構的分化與轉化。從二元經濟結構轉化的趨勢或最終目標看,若把市場經濟成分即新體制成分的擴張當作二元經濟結構轉化的主要內容考慮,那么按照前面的分析邏輯,這種經濟體制的雙軌過渡意味著二元經濟結構的邊際調整,這種量的變化隨著改革的推延必然引起二元經濟結構質的轉變。

為了更好地描述新經濟成分的調整對二元經濟結構轉換的影響,這里用“技術水平”和“市場化水平”兩個指標來描述漸進改革過程中國民經濟結構的變化。事實上,前者屬于生產力范疇,后者屬于生產關系范疇,兩者的結合能說明改革帶來的生產方式變化。經濟學家杰佛遜和羅斯集(1994)在研究中國轉軌經濟問題時,曾經驗觀察到中國的生產企業具有多種類型,并且它們在技術裝備水平、成本結構以及政府控制程度等方面有著較明顯的差異。如果用坐標(T,I)表示每類企業的技術水平(T)和制度約束或政府控制的程度(I),并且假定數字越小越理想的話,那么依據杰佛遜和羅斯集的判斷,各種不同的企業類型將形成如表-1所示的排序(張軍,1997)。

表-1企業的技術水平與制度約束的排序

資料來源:杰佛遜和羅斯集(1994),轉引自張軍《“雙軌制”

經濟學:中國的經濟改革(1978—1992)》,上海三聯書店、上海

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39至242頁。

結合杰佛遜和羅斯集的研究,這里把轉軌初期的國民經濟結構近似用圖-4來描述。

圖-4雙重體制背景下的經濟結構格局與轉換趨勢

如圖-4所示,用橫軸代表市場化程度,用縱軸代表技術水平,甲、乙兩條虛線將整個坐標平面分成Ⅰ、Ⅱ、Ⅲ、Ⅳ四個部分,它們各自代表具有不同市場化程度和技術水平屬性的經濟成分或部門。根據轉軌初期的實際情況,用Ⅰ(市場化程度低、技術水平低)近似代表自給性很強的傳統農業部門;用Ⅱ(市場化程度較高、技術水平低)近似代表以鄉鎮企業為主的農村工業部門;用Ⅲ(市場化程度低、技術水平較高)近似代表以國有企業為主的城市經濟部門;用Ⅳ(市場化程度較高、技術水平較高)近似代表現代經濟部門,它預示著其他三個部門的發展轉化方向(如圖-4中箭頭所示),當時最合乎標準的就是三資企業。另外,虛線甲的下半區包括Ⅰ和Ⅱ大致屬農村經濟系統,而上半區包括Ⅲ和Ⅳ大致屬城市經濟系統;虛線乙的左半區包括Ⅰ和Ⅲ大致屬舊體制經濟成分,而虛線的右半區包括Ⅱ和Ⅳ大致屬新體制經濟成分?;谏鲜龇治?從圖-4中可以明顯看出,當時占國民經濟比重較大的Ⅱ和Ⅲ兩種經濟成分在技術和制度上是明顯錯位的并且各自屬于不同的區域經濟系統。由于經濟成分Ⅳ占國民經濟的比重很小,上述特征意味著國民經濟中存在著經濟技術二元結構與體制二元結構的交錯或錯位,可以說這是轉軌初期中國二元經濟的最大特殊性。受這種特殊性的影響,中國二元經濟結構呈現一種大、小雙二元經濟結構形態(見圖-2)。其中第一重大二元經濟的一元是以Ⅲ為主的城市非農業經濟,另一元是農村經濟包括鄉村農業Ⅰ和非農業Ⅱ;第二重小二元經濟是鄉村經濟系統內部的農業Ⅰ與非農業經濟Ⅱ。從中國轉軌初期經濟體制改革的實際看,小二元經濟主要以市場機制為主導,農村工業化與市場化緊密結合,鄉鎮企業和小城鎮是吸納農業部門剩余勞動力的主渠道。因此,農村經濟系統中以農業部門與農村工業部門組成的小二元是最接近劉易斯意義上的二元經濟結構,相對大二元經濟縮小城鄉差距所發揮的作用而言,它也是一種最有效的二元經濟。在大二元經濟中,由于國有企業很大程度上還是計劃化運作,而且城市經濟與農村經濟之間的經濟流程和經濟秩序主要還是通過計劃制度下的一套行政管理辦法來建立的,所以從整體上看,轉軌初期這種雙二元經濟結構還是一種計劃主導型的雙二元經濟結構(陸立軍、盛世豪,1996)。但是,這種雙二元經濟結構形態是不穩定的,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成功推進,這種雙二元經濟結構必然會發生轉化。

(二)市場化改革深入與市場主導型雙二元經濟結構的形成轉換

黨的十四大對中國經濟改革目標的確定和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目標模式框架的描述,標志著中國改革進入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全面轉軌的新階段,同時也意味著進入了經濟市場化迅速展開的階段。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中國的新經濟體制成分即市場經濟成分獲得了快速的成長與拓展。這主要來自兩個方面的力量:一方面來自于非國有制經濟的迅猛發展;另一方面來自于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即國有企業改革的成功推進,導致國有經濟的大發展。尤其是后者改革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促進了一個產權多元化的市場經濟微觀基礎的形成,進一步完善了市場經濟的功能(劉偉、李紹榮,2005)。

上述國有經濟和非國有經濟的發展變革正是中國所有制變化的集中反映。而所有制作為經濟運行機制的基礎,它的根本變化必然引起資源配置方式、宏觀調控機制等體制方面的深刻變化。據中國經濟改革研究基金會國民經濟研究所發布的《中國市場化指數》報告(樊綱、王小魯,2001、2003、2004),中國的市場化程度當前已達到68.1%。早在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中國的市場化程度就已經完成了60%的市場經濟臨界水平,可以說中國已經屬于發展中的市場經濟國家。①2002年,中共十六大報告正式確認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初步建立,改革進入了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階段。就中國二元經濟結構而言,由于國有計劃經濟成分很大程度上已轉化為現代市場經濟成分,即圖-4中的Ⅲ已轉化為Ⅳ,所以轉軌初期那種經濟技術二元結構與體制二元結構的錯位特征已基本消亡,原計劃主導型的雙二元經濟結構轉化為另一種形式的市場主導型的雙二元經濟結構如圖-3所示。其中,第一重大二元經濟的一元是具有相同經濟運行機制的城市非農業和鄉村非農業部門,另一元是鄉村農業部門;第二重小二元經濟仍是農村經濟系統內部的鄉村非農業與鄉村農業。受20世紀90年代國有企業改革和產業結構升級等因素的影響,第一重大二元經濟正面臨著嚴重的“托達羅失業”問題,盡快形成城鄉二元工業的合理分工,理順雙二元經濟之間的關系已是當務之急。由于新體制因素的成長所帶來的城鄉體制和政策的松動,這時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轉移方式由以前的就地轉移為主轉向了就地轉移和異地轉移的并駕齊驅,但是這種異地轉移方式很不充分,僅限于勞動力在城鄉兩地的往返流動,并沒有形成劉易斯意義上的勞動力轉移。這種勞動力轉移方式的變化,一方面表明了經濟體制市場化深入對二元經濟結構轉化的積極影響;另一方面也說明阻礙中國鄉城勞動力轉移的舊制度障礙仍然存在。正如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指出的那樣,雖然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初步建立,但“生產力發展仍面臨諸多體制性障礙”,舊體制的核心部位要實現向新體制的轉軌依然面臨著十分艱巨的任務。②這里的“諸多體制性障礙”主要指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中改革滯后的部分,如城鄉體制分割、金融體制和產權制度改革的滯后、宏觀領域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滯后等等。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筆者認為,農村經濟系統中仍存在由農村非農產業與傳統農業組成的小二元,在吸納農業剩余勞動力和反哺農業等方面它仍然具有城市非農產業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別是對中國人多地少的突出國情來說。因此,筆者認為,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的雙二元經濟結構已經是一種市場主導型的雙二元經濟結構,并且在一個成熟、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未建立起來之前,它將一直存在。

四、結論:改革、發展與二元經濟結構轉換

1.二元經濟反差的實質是兩部門制度結構的差異。具體說,是支配兩部門經濟行為主體的經濟運行機制的差異。按此邏輯,我們把以市場機制作為資源配置基礎的二元經濟結構稱為市場主導型二元經濟結構;同理,把以計劃機制作為資源配置基礎的二元經濟結構稱為計劃主導型二元經濟結構。作這樣的理解,我們可以將二元結構轉換與經濟體制變遷結合起來進行分析,這有助于認識和分析中國的二元經濟問題。

2.中國二元經濟不同于古典劉易斯二元經濟,而是一種轉型二元經濟。它一方面具有古典二元經濟的一般特征,另一方面又具有中國二元經濟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最主要體現為:中國二元經濟結構轉換是在經濟體制轉變或經濟轉型的大背景下進行的。因此,中國二元經濟的發展轉化過程中必然呈現出一種“雙重演化”的特征,即一重是二元經濟結構的演化轉變,另一重是經濟體制的演化轉變。這一特征決定了中國二元經濟的發展轉化是工業化與市場化兩方面相互制約、共同作用的過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改革起點和中國漸進式改革方式的選擇決定了上述二元結構和經濟體制的“雙重演化”必然是從原計劃主導性的二元經濟結構中的“二元兩極分化”開始的,并且是在市場和政府的雙向推動下進行非均衡轉化。這與劉易斯模式不同,它可能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中國二元經濟結構轉換的路徑和今后應建立什么樣的有利于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體制。

3.改革的政治經濟學表明,為了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三者之間的關系而采取的先易后難、邊際推進的漸進體制改革,對中國二元經濟的發展具有深刻的影響。一方面,新體制因素的引入、成長和拓展導致中國二元經濟結構形態由原來的計劃主導型二元經濟結構轉向轉軌初期的計劃主導型的雙二元經濟結構,再轉向轉軌中后期的市場主導型雙二元經濟結構。同時,在轉換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工業化和市場化緊密結合、相互推動的二元經濟發展道路。另一方面,漸進體制改革本身會影響二元經濟結構的轉換進程。我國二元經濟發展中的結構轉換和體制轉換并行的“雙重演化”特征與“二元繁衍”特征都與漸進體制改革方式的選擇息息相關,它們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二元經濟結構的轉換進程。認識到這一點很重要,有利于我們正確看待目前二元結構轉換的形勢,從而制定相應的方針政策。

注釋:

①張曉晶《中國離目標市場還有多遠?》,http://www.neri.org.cn/h_fenxi_b/2004/200403.pdf。

②高尚全《完善市場經濟體制需注重制度建設和創新》,載于《人民日報》2003年10月24日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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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唐玉萍]

社會秩序論文范文第6篇

摘 要:加強“自治法治德治”建設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內在要求,也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基石。鄉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設面臨鄉村呈現空心化,鄉村主體自治缺位,后備干部資源匱乏,鄉村治理權威性減弱,法治思維意識淡薄,法治保障不健全,鄉村文化內生動力不足以及鄉土文化流失嚴重等困境。以自治為核心內容賦予鄉村主體自治,以法治為根本保證夯實鄉村法治理念,以德治為內在支撐營造鄉村德治氛圍,通過“三治合一”實現鄉村有效治理,加強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

關鍵詞:自治;法治;德治;鄉村治理體系;綜合治理

“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编l村治理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鄉村治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成敗。黨的十九大報告首次指出:“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盵1]自治法治德治是相互聯系、有機統一的整體。自改革開放40年以來,隨著社會進步和時代發展,我國鄉村的生活方式、社會結構、人口流動、思想觀念、法治意識等方面都發生了廣泛而深刻的變革,正可謂是千年之變局。面臨新的歷史機遇和未來挑戰,新情況和新任務必然會對鄉村治理提出新的要求和期待。因此,只有不斷加強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鄉村治理體系,才能有利于新時代堅定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成功推進鄉村社會轉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一、推進鄉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設勢在必行

隨著新型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和農業現代化的不斷推進,我國鄉村社會治理環境發生了前所未有的變化,呈現出許多有利的條件,但依然存在著不少難以解決的問題。構建良好的鄉村治理體系,是黨和人民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這不僅關乎社會主義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歷史進程,而且關乎黨執政地位的鞏固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發展。因此,推進鄉村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鄉村治理體系,是不斷加強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也是著眼于滿足新時代鄉村社會轉型的現實需要,更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本質要求和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基石,為有效破解我國當前鄉村治理困境明確了思路、指明了方向。

(一)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應有之義

在社會治理體系中,鄉村是鄉村治理的基本單元,是密切聯系群眾、溝通服務群眾的“最后一公里”。然而,鄉村治理不僅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實現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環節。因此,著力構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是不斷推進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特征,這不僅關乎鄉村社會的穩定,更關乎中國共產黨在鄉村執政的基礎。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是不斷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體現,也是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的新境界和歷史必然。構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鄉村治理體系,這是將傳統中國鄉村社會治理的歷史經驗成功運用于當代中國鄉村社會治理的具體實踐,從而謀求鄉村經濟發展、百姓幸福安康、社會和諧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為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健全鄉村治理體系的著力點

立政之本則存乎農。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業農村發展始終關乎社會發展、國家命運,任何時候都不能忽視農業、不能忘記農民、不能淡漠農村。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內在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強調指出:“要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目傄?,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盵1]鄉村振興戰略是新的歷史時期鄉村發展的新思路、新戰略。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中,鄉村治理體系現代化是基礎,也是短板。在鄉村治理中,鄉村治理的核心在于自治,“只有以法治保障自治,以德治支撐自治,在自治中體現法治,信守德治,用德治促進法治,在法治中體現德治,最終才能實現鄉村社會的善治”[2]。在鄉村社會治理過程中,只有大力推進自治法治德治建設,才能真正重構鄉村社會新秩序的鄉村治理體系。

(三)適應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的內在需要

推進鄉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設,是構建鄉村治理體系的重要內容。同時,搞好鄉村治理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也是實現鄉村振興的關鍵。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但城鄉差距仍然較大,農村發展滯后、貧富差距懸殊、農業發展不充分等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為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約因素。截至2017年底,全國仍有近6億農民生活在農村,仍有3046萬農村貧困人口。為適應社會主要矛盾變化,著力解決好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必然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切實解決億萬農民的發展和民生問題。為此,我們必須不斷推進鄉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設,大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這是破解新時代社會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徑。

(四)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必然選擇

搞好鄉村自治法治德治,不僅是鄉村治理的使然,也是社會發展的訴求。

毋庸置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是人民的共同期望和黨的歷史責任。當前我國正處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要是沒有農村的小康,尤其沒有實現貧困地區的小康,那就不能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在新的歷史時期,只有不斷推進鄉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設,大力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繁榮農業、富裕農民、振興農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才能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不僅要求每一個中國人都能夠過上小康生活,而且要求每個地區都能夠建成小康社會。因此,在新的歷史階段,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大背景下,鄉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設只有融入鄉村的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建設,才能有效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從而實現讓改革成果同人民共享、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

二、當前鄉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設面臨的現實困境

當前,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與不平衡不充分發展之間的矛盾。城鄉之間發展不平衡不充分日趨明顯,鄉村多方面需求難以滿足。在經濟全球化和市場經濟條件下,城鄉二元結構加劇使鄉村治理面臨尷尬,加之我國鄉村自治法治德治建設滯后,極大地制約了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一)鄉村呈現空心化,鄉村主體自治缺位

伴隨我國新型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和農業現代化的不斷推進,農村人口越來越多地向城市、非農產業轉移,加之城市“虹吸效應”的存在,鄉村大量的人才、資金和技術涌向城市,使農村喪失了可持續發展的后勁和支撐,從而讓廣大鄉村發展陷入困境,致使許多村莊留下來的大部分是留守老人、婦女和兒童,甚至個別地方出現極端嚴重的“一個人的村莊”現象。當前鄉村空心化趨勢日益加?。阂环矫姹憩F為村級管理主體空心化,尤其是那些“不在村干部”大量涌現;另一方面表現為村落住房空心化,農村一部分房屋季節性閑置越來越普遍,有些地方建房時常建新房不拆舊房,從而導致大量房屋閑置。

毋庸置疑,在目前鄉村治理中,鄉村治理的主體是村民,然而許多村民的公民意識不強,對參與鄉村治理偏好低下,積極性和主動性也不高,時常表現為有心無力、被動參與。同時,留在鄉村的大部分是“三留守”人員,他們文化程度整體偏低,這不利于他們參與鄉村治理。加之近年來鄉村發展滯后、精英人才流失嚴重,導致鄉村主體自治缺位,使農村基層自治工作難以有序開展、鄉村集體事務管理監督時常流于形式。

(二)后備干部資源匱乏,鄉村治理權威性減弱

當前我國鄉村干部儲備總量不足,尤其那些偏遠山區出現了干部青黃不接的現象。一方面,由于受干部編制人數限制,每年新招錄的干部人數逐年遞減,許多地方基層干部總數偏少。加之部分干部不安心鄉村基層工作,一門心思想通過公開借調、選調、遴選等方式選擇調離,從而導致鄉村基層年輕干部日益減少、后備干部力量“補給不足”“供不應求”的尷尬境地。同時,鄉村基層干部年齡相差懸殊、梯次差距大、隊伍斷層。目前基層干部結構搭配欠合理、缺活力,尤其是許多鄉鎮呈現“兩頭大中間小”的格局,“黃金年齡”階段的干部明顯數量不足,女干部的數量逐年遞增,大多數人員學歷偏低。另一方面,近年來農村許多優秀人才更樂意外出從事二、三產業,很少有人愿意留在家中從事第一產業,結果導致村干部的選擇余地較小。自2004年9月黨中央在十六屆四中全會上提出了“兩個趨向”①的重要論斷以來,國家不僅增加了對農村的轉移支付,也加大了對惠農政策的支持力度。稅費改革后,國家改變了過去那種從鄉村汲取資源,轉為給予鄉村資源,同時通過村干部收取農業稅的傳統方式也不復存在,現在國家通過各種惠農、支農、強農的政策向鄉村基層輸送大量的人、財、物,讓鄉村獲得了更多的農業補貼。但目前村民的需求偏好經常被忽略,因為農村大多數項目都是由上級部門統一安排與規劃,村民與村干部那種溝通順暢的傳統方式因遭受破壞而終止,農民對鄉村干部的信任度日益降低,從而進一步削弱、瓦解了鄉村治理的權威性。

(三)法治思維意識淡薄,法治保障不健全

由于廣大農村地區“官本位”“家長制”“特權思想”根深蒂固,加之部分鄉村干部法律意識淡薄,法律信仰缺失,崇尚權力至上,致使依法辦事的習慣在鄉村尚未形成。尤其在缺乏監督的情況下,個別鄉村干部習慣于按照自己意志行事,不愿依規管理村級事務,更談不上依法辦事。目前,有些地方鄉村家族勢力盛行、影響力較大,時常存在幫忙拉票和賄選等現象,這無形阻礙了鄉村基層民主建設和民主選舉的公正推進?!拔覀儜斃硇缘爻姓J,在相當一部分農村地區,目前的村民自治主要地停留在村委會民主選舉的環節,后選舉階段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基本上處于虛置狀態?!盵3]這就是所見到的“選舉時熱熱鬧鬧,選舉后冷冷清清”的怪象。同時,在維權過程中,一些村民法律意識、法治思維缺乏,時常表現出非理性行為和過激舉動,不善于走法律程序維護自己正當的權利。尤其少數人懷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心理,利用國家所給予的好政策謀取不正當的個人私利。還有個別村干部對于村級事務不是按照自下而上、協商民主、依法辦事的原則,而是本著自己喜好、拍腦袋決策、強制執行。此外,目前我國針對鄉村治理的法治保障很不健全,現有的法律法規較少。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在1998年11月4日頒布實施,后來中央也陸續發布了關于鄉村治理和民主選舉的諸多文件,但總的來說,這些文件還是涉及面不廣、范圍相對狹窄、相關條文不夠具體,特別對涉及農民的土地流轉、征地拆遷、財產性收益、宅基地等相關經濟利益方面,目前尚缺乏明確的法律條文。

(四)鄉村文化內生動力不足,鄉土文化流失嚴重

鄉村文化基礎保障性差,支持力度不夠。據調查,全國許多鄉鎮綜合文化站建筑面積數量不足;部分地區鄉村公共文化設施還是空白,財政投入增長與鄉村文化發展的需求之間仍有不少差距;文化服務效能不高。同時,適合鄉村的公共文化產品種類數量少、質量不高的問題比較普遍,一些鄉村公共文體設施閑置,根植鄉村、服務鄉村的文藝精品和復合型的文化能人尚未充分地發揮作用?,F階段伴隨我國鄉村物質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村民對文化生活的需求也越來越豐富,但現實中鄉村本身文化資源、文化活動嚴重匱乏,文化建設滯后,形式單一。比如,有些村莊不僅出現了物理性村莊公共空間的萎縮——村莊文化活動設施的破壞與缺乏,也出現了精神性村莊公共空間的衰敗——村莊公共輿論的瓦解與缺失。一方面,文化服務匱乏帶來娛樂荒蕪,尤其是西方那些“文化垃圾”不斷進入,也會侵蝕過去那些民間淳樸的鄉土民風;另一方面,原有農村文化市場的喪失,伴隨而來的是一些鄉村賭風盛行、吸毒人員不斷增多且日趨低齡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鄉村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如宗族逐漸解體、鄉村精英流失、傳統習俗和儀式弱化,這無形中動搖了以傳統倫理為根基的鄉土文化,使村民日常交往變得更趨功利性、理性化。

三、加強和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

健全鄉村治理體系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項系統工程。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不僅是健全鄉村治理體系的應有之義,也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為此,要堅持以“自治法治德治”為抓手,正確把握和處理三者之間的辯證關系,逐步實現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鄉村治理體系。

(一)以自治為核心內容,賦予鄉村主體自治空間

在我國,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我國農村實行村民自治,自治是健全鄉村治理體系的核心內容。在鄉村治理中,自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在基層治理的實現形式和具體實踐。村民自治,就是讓村民直接進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充分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鄉村各項事務,能夠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三位一體”的社會政治制度。搞好村級民主選舉、村級民主決策、村級民主管理和村級民主監督是實現村民自治制度的關鍵環節。一方面,選舉公開透明是村民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保障;另一方面,要暢通村民表達利益渠道,必須實行村務公開、民主評議。實踐表明,堅持黨的領導是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根本保證,村黨支部是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是密切和聯系廣大村民的橋梁。為此,要強化村黨支部的堡壘作用,健全村級班子新機制建設,切實保障村民的選舉權和監督權。通過向各村派駐大學生村干部、第一書記和駐村工作隊,不斷發展和壯大村集體經濟,提高黨在村民中的威信。同時,要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強化村自治組織規范性建設,充分發揮履職和監督職能??茖W民主、依法依規合理制定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切實讓其在鄉村治理中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

加強村民自治建設,切實賦予鄉村主體自治空間。一是搭建村民自治平臺。鄉村治理具有內在規定性、復雜性。鄉村治理主體是多元的,既包括廣大村民和社會組織,也包括村支部和村委會等。村民參與自治,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只有為廣大村民積極搭建村民自治平臺、規范各項民主決策機制、保障村民享有充分的決策權和參與權,才能有效提高鄉村主體參與治理的主動性。二是發揮村務監督作用。加強村務監督,是鄉村主體實現自治的重要體現。建立村務公開制度,是廣大村民獲得知情權的根本途徑。同時,提升以村民小組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加強村務監督委員會建設,制定符合規范的鄉規民約,充分發揮村民在自治中的能動作用,穩定有序地推進基層民主建設,不斷提高鄉村自治主體的民主理念和政治涵養。三是加強鄉村主體自治能力建設。鄉村治理主體多元性與復雜性相交織,帶有較明顯的區域性,同時鄉土性、傳統性與現代性交融共生。因此,積極培育鄉村社會組織、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有利于鼓勵、引導和支持鄉村治理主體在鄉村自治中發揮積極作用。同時,要深刻把握鄉村自治的穩定性與變動性,自覺培育自治文化、提升自治意識、掌握自治方法,不斷增強鄉村主體參與治理、議事協商和民主監督等能力。四是堅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積極鼓勵探索社會創新,尊重廣大村民首創精神,切實保障村民的選舉權和監督權,同時堅持頂層設計與地方創造相得益彰,這是鄉村主體發揮自治、自主性的制度保障。

(二)以法治為根本保證,夯實鄉村法治理念

1982年修訂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11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边@就為我國鄉村治理實行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這就為村民自治運行指明了方向,同時也規定了村民有權依照法律,辦理自己的事情、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村民委員會主要是承擔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和處理村民間事務糾紛,協助和配合當地維護社會治安等,這從法律上界定了村民和村民委員會所承擔的職責和義務。在鄉村治理中,村民沒有不受法律約束的自治,村民必須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而行,才能更好地行使自治權。

在鄉村治理中,法治是村民獲得村民自治、依法行使自治權利的根本保障。一是規范村民自治組織的主體行為,依法建立村民有序參與的各項規章和制度。在合理的權限內,確保村民有足夠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使之不越權、不缺位,讓村民在選舉、決策、管理、協商、監督等各個環節有效行使自治權,從而切實將村民的民主權利真正落實到位。二是構建透明的村民自治運行機制,打造完善的監督制約體系。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建章立制,借助法治統籌、平衡、調節村民間的利益。同時規范村民自治行為,不斷加強和完善監督制約體系。公開、透明、陽光的自治運行機制,有利于推進村務的信息公開、民主決策、執行管理、協商服務和結果公開,保證村民在法律范圍內正確行使各項自治權利。三是增強村民法治意識,引導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在鄉村治理中,人起根本性、決定性的作用。在實現鄉村法治這一進程中,只有不斷增強村民法治理念,通過法治宣傳教育,樹立村民法治精神,才能讓村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思想意識成為一種行為自覺,真正營造出一種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辦事依法、化解矛盾靠法、解決問題用法的法治氛圍,從而正確引導廣大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權利、表達利益訴求、解決矛盾糾紛的行為習慣。四是完善鄉村法律服務體系,強化鄉村法治工作。鄉村治理法治化水平的高低,取決于鄉村法律服務體系是否健全和平穩運行。當前,我國鄉村治理基本上能做到有法可依,確實取得了不少進步,但依然存在法律不全、執法不嚴、普法不易等問題。例如,有些村民“官本位”思想和習慣性思維根深蒂固,這種“遇事找關系、辦事講人情、信官不信法、信權不信法”的現象有時還較為突出。為此,要加快提高村民自治能力,健全和完善鄉村法律服務體系,推進法律援助和法律顧問進村力度,加大普法教育宣傳;培育村民自治法律意識,提高村民法律素質和依法辦事能力,正確引導村民依法維權和信訪,合理化解各種矛盾糾紛,依法表達村民合法利益訴求,不斷推進農村法治工作。

(三)以德治為內在支撐,營造鄉村德治氛圍

德治就是中國的治國理論和道德規范,主張治國應以高尚的道德感化人、教育人。我國民眾的傳統道德素養,是培育德治的土壤。春秋時期的齊國政治家管仲在《管子·牧民》中說,“禮義廉恥,國之四維;四維不張,國乃滅亡”, 這正是中國傳統文化的厚重體現。長期以來,這種德治思想不斷提高人們的道德修養,強化中華民族的凝聚力,從而鑄就中國成為全世界的禮儀之邦??v觀中國社會歷史,人情社會是中國鄉村的顯著特征,而人情通常又跟道德和習俗息息相關,只要善加引導、教化之,就可實現“為政以德”,這是德治在國家治理中予以道德教化的集中體現。道德一旦經過教化,便成為道德品格,而道德品格是法治產生的前提,同時法律的產生又以道德為基礎。然而,法律一旦喪失了對道德理念的追求,那么法律就有可能成為專制與奴役工具的代名詞。

德治在我國鄉村治理中有著悠久的歷史,人們依靠鄉村豐富的禮治資源不斷提升對德治的認識。當前我國進入了新時代,我們應以德治為內在支撐,不斷強化人們對鄉土人情和道德規范的認同,努力營造鄉村德治良好氛圍。一是傳承弘揚農耕文明文化,塑造鄉村德治秩序。我國農耕文化歷史悠久、內涵豐富。農耕文化不僅是農耕文明的精華,也是塑造鄉村德治秩序的治理基因。構建鄉村德治秩序要積極整合社會意識,制定新的社會道德標準,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樹立和宣傳一批新鄉賢,重在典型示范,突出標桿引領,用榜樣力量激發村民斗志。二是營造鄉村淳樸鄉風,提升村民情感認同?,F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傳統社會的人情、道德和習俗并未發生根本性變化,并對村民的行為規范與道德評價依然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這是因為人們的內心情感通常是借助道德評判來完成的,而道德評判能有效約束人們行為、維持社會秩序。營造鄉村淳樸鄉風,健全鄉村德治,應注重鄉土人情,倡導移風易俗,重視美德感召,提高情感認同。三是發揮道德引領規范作用,構筑鄉村德治良好氛圍。在鄉村治理中,要充分發揮道德的引領和規范效能,不斷為德治贏得廣大村民的情感支持和社會認同,有效發揮德治在鄉村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同時,要讓道德規范的內在作用逐步融入鄉規民約,真正做到讓鄉規民約內化于心、外化于形,不斷增強村民的責任感、認同感、歸屬感和榮譽感,塑造與時代要求相適應的鄉村德治秩序,健全和完善道德標準的評價體系,重拾鄉土文化自信,正民心、樹新風,大力加強鄉村德治宣傳,不斷營造鄉村德治良好氛圍。

(四)以“三治合一”為抓手,實現鄉村有效治理

在鄉村治理中,自治、法治與德治是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但各有側重,缺一不可,三者共同作用助推構建鄉村治理體系。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鄉村治理體系的提出,為未來我國鄉村治理實現“鄉風文明”“治理有效”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叭魏弦弧笔青l村治理體系的一種理論創新,為我國不斷推進鄉村治理開辟了新的境界。

當前我國正處于城鄉加速融合的新時代,伴隨新型城鎮化的不斷推進,這意味著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建設任務愈發重要而緊迫。在鄉村治理中,自治、法治與德治是一體兩翼,自治是主體,法治與德治是兩翼。因此,自治、法治與德治是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任何一個都不能偏廢,更不能各自為政,而是應讓“三治合一”充分融合,達到實現其整體和系統的功效。在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中,應以自治為核心,共同發揮法治和德治之作用。一是厘清法律賦予政府的權力邊界,明確列出政府的權力清單。在鄉村治理中,村民是鄉村治理的主體,從法律上明晰政府與村委會的權力邊界,這有利于確保鄉村自治運行不偏離法治的正確軌道。二是充分發揮德治精神優勢,為鄉村自治提供智力支持。在自治、法治、德治三者中,人起著決定性作用,“三治合一”最終離不開“人”這個核心。因此,在推進鄉村自治進程中,不僅要注重發揮村民的主動性和能動性,也要注重發揮法治的規范引領和德治的教化約束作用。

三是大力推進“三治合一”建設,確保鄉村治理和諧有序。健全“三治合一”的鄉村治理體系,必須堅持做到自治、法治、德治依靠村民,鄉村治理好壞由村民評判,鄉村治理體系成果由村民共享。同時,要把保障村民權益、激發村民創造活力作為“三治合一”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健全鄉村治理體系中,要努力為村民參與鄉村治理搭建平臺,堅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要深刻認識到“德治是法治與自治的基礎,法治是德治與自治的保障,自治是德治與法治的目標,三者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4]。顯然,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合一”相輔相成,這是以“自治法治德治”為抓手,加快構建鄉村治理體系,努力探索鄉村治理的新路子,應不斷提升村民的自治追求、法治信仰和德治自覺,最終實現鄉村社會之善治。

注釋:

①2004年9月,胡錦濤同志在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上提出了“兩個趨向”的重要論斷:在工業化初始階段,農業支持工業、為工業提供積累是帶有普遍性的趨向;但在工業化達到相當程度以后,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實現工業與農業、城市與農村協調發展,也是帶有普遍性的趨向。

參考文獻:

[1]習近平.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

[2]崔文博.“德法兼濟”視域下的中國鄉村治理研究[D].成都:中共四川省委黨校學位論文,2018.

[3]盧福營.村民自治發展面臨的矛盾與問題[J].天津社會科學,2009,(6).

[4]朱婭.構建良性互動的鄉村治理體系[N].學習時報,2018-03-05.

[責任編輯:楊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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